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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今天我们讨论的辩题是对伤害者进行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
首先,我方需要明确四个核心概念。第一,伤害者指实施性侵害行为对受害者造成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二,事出有因,指的是用系统性视角追溯其行为背后的社会缺陷、心理疾病等深层诱因。第三,讨论是司法程序与公共领域中的理性讨论,既不治理舆论,也不是为罪责开脱。最后,社会公正则是在惩戒、预防与社会之间,维系个体尊严与社会秩序的平衡。
我方认为对伤害者进行事出有因的讨论,是通往社会公正的必由之路。具体而言,这种讨论能够在预防不公与社会链接两个层面发挥关键作用。
对伤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既包括司法与学术等理性场域的深入剖析,也包括社会舆论在公共空间内的广泛参与。关键不在于讨论形式,而在于其指向,即揭示深层原因,推动制度纠正,防止未来不公。舆论并非原罪,相反,正视无数次公众对伤害事件成因的追问,激活了社会自我反思与纠错的动力。
首先,追溯加害者的行为动因是构筑社会防线的前提。2018年湖南父亲妇女案(此处可能表述有误,推测为其他案件),法院没有止步于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深挖6名施暴者长期欺凌、威胁、强奸的事实,最终确立了持续性侵害中的防卫权扩张原则,推动反家庭暴力,完善邻里联防机制。这一判例不仅是对个案的裁决,更是对潜在不公的精准狙击。更重要的是,舆论场的深度讨论,让公众看到了更加复杂的现实。6名加害者中有三人是留守儿童,早早沦为帮派控制的工具。这场持续37天的社会反思,促成了民政部出台困境青少年分级干预办法,并催生社会纠正官制度。可见,只有当法律、公众意愿直面恶的土壤,才能真正拔除滋生犯罪的根源。正如案件所揭示的,不讨论原因,惩罚许多变成割韭菜。
其次,剖析犯罪诱因是编织社会纠正网络的关键。胡鑫宇案中,司法并未给予死刑判决,而是通过长达200页的成因报告,揭示出母亲病态控制、精英教育压迫下的人性扭曲。这份报告推动了青少年心理危机干预白皮书的出台,促使全国重点学校建立亲子沟通机制,预防更多潜在悲剧的发生。同时,这场关于完美学霸为何失误的全国性讨论,不仅让教育部促进了家庭教育指导纲要,也引发了学界对精英教育理论伦理的深度反思。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因此增设心理伦理课程。正如法官所言,斩掉一个胡鑫宇容易,掐断千万个悲剧的导火索,才是司法的终极使命。
由此可见,对加害者的事出有因的讨论绝非为恶行开脱,而是激活社会的自我纠偏机制。当我们在妇女案中关注留守儿童境遇,本质上是在为无数潜在受害者点亮警示灯;当我们在弑母案中反思控制型教育,实质上是在为千千万万的家庭安装安全阀。
最后,我方重申立场,真正的社会公正,并不是简单地惩罚多少伤害者,而是防止悲剧再重演。没有追问,何来得公正,我们才能一步步揭开伤害者背后的真相。
各位好,今天我们讨论的辩题是对伤害者进行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
首先,我方需要明确四个核心概念。第一,伤害者指实施性侵害行为对受害者造成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二,事出有因,指的是用系统性视角追溯其行为背后的社会缺陷、心理疾病等深层诱因。第三,讨论是司法程序与公共领域中的理性讨论,既不治理舆论,也不是为罪责开脱。最后,社会公正则是在惩戒、预防与社会之间,维系个体尊严与社会秩序的平衡。
我方认为对伤害者进行事出有因的讨论,是通往社会公正的必由之路。具体而言,这种讨论能够在预防不公与社会链接两个层面发挥关键作用。
对伤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既包括司法与学术等理性场域的深入剖析,也包括社会舆论在公共空间内的广泛参与。关键不在于讨论形式,而在于其指向,即揭示深层原因,推动制度纠正,防止未来不公。舆论并非原罪,相反,正视无数次公众对伤害事件成因的追问,激活了社会自我反思与纠错的动力。
首先,追溯加害者的行为动因是构筑社会防线的前提。2018年湖南父亲妇女案(此处可能表述有误,推测为其他案件),法院没有止步于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深挖6名施暴者长期欺凌、威胁、强奸的事实,最终确立了持续性侵害中的防卫权扩张原则,推动反家庭暴力,完善邻里联防机制。这一判例不仅是对个案的裁决,更是对潜在不公的精准狙击。更重要的是,舆论场的深度讨论,让公众看到了更加复杂的现实。6名加害者中有三人是留守儿童,早早沦为帮派控制的工具。这场持续37天的社会反思,促成了民政部出台困境青少年分级干预办法,并催生社会纠正官制度。可见,只有当法律、公众意愿直面恶的土壤,才能真正拔除滋生犯罪的根源。正如案件所揭示的,不讨论原因,惩罚许多变成割韭菜。
其次,剖析犯罪诱因是编织社会纠正网络的关键。胡鑫宇案中,司法并未给予死刑判决,而是通过长达200页的成因报告,揭示出母亲病态控制、精英教育压迫下的人性扭曲。这份报告推动了青少年心理危机干预白皮书的出台,促使全国重点学校建立亲子沟通机制,预防更多潜在悲剧的发生。同时,这场关于完美学霸为何失误的全国性讨论,不仅让教育部促进了家庭教育指导纲要,也引发了学界对精英教育理论伦理的深度反思。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因此增设心理伦理课程。正如法官所言,斩掉一个胡鑫宇容易,掐断千万个悲剧的导火索,才是司法的终极使命。
由此可见,对加害者的事出有因的讨论绝非为恶行开脱,而是激活社会的自我纠偏机制。当我们在妇女案中关注留守儿童境遇,本质上是在为无数潜在受害者点亮警示灯;当我们在弑母案中反思控制型教育,实质上是在为千千万万的家庭安装安全阀。
最后,我方重申立场,真正的社会公正,并不是简单地惩罚多少伤害者,而是防止悲剧再重演。没有追问,何来得公正,我们才能一步步揭开伤害者背后的真相。
对方一遍发言。同学,今天应该不存在事出无因的情况吧。我有点没听懂,可以解释一下。我的意思是,今天所有事情的发生背后都有原因,没问题吧?
对,所以我发现其实不存在那种事出无因的情况,因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必有背后的原因,这是一个常识。但辩题强调的是“事出无因”这个词,为了先生讨论有益,我们先看这个词语在日常里的含义是什么。
同学,那我们什么时候会用“事出有因”这个词呢?你是让我给你举个例子吗?可以。就比如说,我今天为什么写这个作业,因为老师布置了这个作业。“事出有因”只有可能在有隐情的时候,也就是当某件事情的发生不符合常态,需要做出额外解释的时候,我们才会用这个词。
就比如说,学生按时到校,不会有学生跟老师说“老师今天我按时到校是事出有因”。但他们迟到的时候,会跟老师讲“老师今天我迟到是事出有因”,因为迟到对一个学生而言是反常的,所以这个时候需要做额外的解释,我们才会用这个词语。
好,同学,听到这部分,我往下走。今天舆论一定能导向结果正义吗?不一定。
所以我们会发现,民众的舆论本质上是一种碰运气的模式。如果舆论和司法机关的想法一致,那还好;如果不一样怎么办?舆论和司法机关出现分歧时,我们应该如何选择?我觉得应该根据法律。
所以我们发现,听从民众的舆论对司法措施不利,而司法机关若不考虑舆论,会损害整个司法公信力,因为民众会觉得司法机关在包庇,这会引发民众的不信任。
所以同学,我请教你,为什么我要选择这种碰运气的方式,而不是通过法律本身的自我完善的方式?
首先,我方所说的讨论并不是一定要达成一个结果,讨论可以有结果,也可以没有结果,讨论并不一定产生一个结果,所以并不是您方所说的“错不重要”。这种方式本身会导致一个碰运气的结果,我解释到这就可以了。
对方一遍发言。同学,今天应该不存在事出无因的情况吧。我有点没听懂,可以解释一下。我的意思是,今天所有事情的发生背后都有原因,没问题吧?
对,所以我发现其实不存在那种事出无因的情况,因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必有背后的原因,这是一个常识。但辩题强调的是“事出无因”这个词,为了先生讨论有益,我们先看这个词语在日常里的含义是什么。
同学,那我们什么时候会用“事出有因”这个词呢?你是让我给你举个例子吗?可以。就比如说,我今天为什么写这个作业,因为老师布置了这个作业。“事出有因”只有可能在有隐情的时候,也就是当某件事情的发生不符合常态,需要做出额外解释的时候,我们才会用这个词。
就比如说,学生按时到校,不会有学生跟老师说“老师今天我按时到校是事出有因”。但他们迟到的时候,会跟老师讲“老师今天我迟到是事出有因”,因为迟到对一个学生而言是反常的,所以这个时候需要做额外的解释,我们才会用这个词语。
好,同学,听到这部分,我往下走。今天舆论一定能导向结果正义吗?不一定。
所以我们会发现,民众的舆论本质上是一种碰运气的模式。如果舆论和司法机关的想法一致,那还好;如果不一样怎么办?舆论和司法机关出现分歧时,我们应该如何选择?我觉得应该根据法律。
所以我们发现,听从民众的舆论对司法措施不利,而司法机关若不考虑舆论,会损害整个司法公信力,因为民众会觉得司法机关在包庇,这会引发民众的不信任。
所以同学,我请教你,为什么我要选择这种碰运气的方式,而不是通过法律本身的自我完善的方式?
首先,我方所说的讨论并不是一定要达成一个结果,讨论可以有结果,也可以没有结果,讨论并不一定产生一个结果,所以并不是您方所说的“错不重要”。这种方式本身会导致一个碰运气的结果,我解释到这就可以了。
感谢主席,致意在场各位。当我们强调事出有因,我们在做什么?我们在辩护。显然所有事情都有原因,强调客观原因就是在试图削弱这个人的主观因素。
我们会分析昭和日本和纳粹德国经济上的困窘,但我们绝对不会说那些战犯事出有因,这是第一个前提。
同样,现在的舆论环境是极端的。在巴以冲突中,我们同情巴勒斯坦人,但舆论却开始反对犹太民族,开始洗白纳粹。巴以冲突发生后,犹太人阴谋论从神秘学爱好者的社区走进了中老年人的手机。在犹太人受害的视频里,所有评论说“长官辛苦了”。这种极端化的舆论导致了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往往走向两个极端,值得可怜他就无罪,值得憎恶他就死刑。
在这两个前提上我们进行论述: 第一,认为加害者事出有因,影响司法判决的独立性,使得司法判决更极端,不利于社会公正。我们能信任司法的公正性,一大原因是司法有公正的法条和了解法条的专业人士。如果舆论能破坏司法的独立性,简单来说,就会让司法专业、司法判决显得更不专业,更没有公正可言。
药家鑫案中,药家鑫驾车杀人造成一人死亡并主动自首,这种情况在大样本中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概率是很小的。然而,一边倒的社会氛围给了司法机关强大的压力,最终导致了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社会上对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的舆论是能够影响司法判决的。我们说“劝人学医天打雷劈,劝人学法千刀万剐”,这两个很有专业性的职业,让舆论指挥医生做手术是不科学的,让舆论指挥司法判决为什么有利于社会公正呢?
第二,认为加害者事出有因,影响社会风气导向对思想的宽容,不利于社会公正。例如卢比奥枪击案,当他奸杀死医疗保险公司的 CEO,人们却给他封神,呼吁他无罪,制作印刷他的商品,给举报他的人所工作的麦当劳店刷一星,这是工作所不能容忍的。
第一,行业普遍的罪责,能不能给一个从业者判死刑?显然不能,就像我们调侃,会计总会被逮捕,但不能因为一个人有会计证就逮捕他。第二,就算他罪大恶极,个人是否有权利杀他?显然没有。这种风气导向了人们对思想的宽容,当人们对思想普遍宽容,思想也就要普遍的一个有枪有炮,听说还有无线电的社会公正又要从何谈起呢?
综上,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感谢大家。
感谢主席,致意在场各位。当我们强调事出有因,我们在做什么?我们在辩护。显然所有事情都有原因,强调客观原因就是在试图削弱这个人的主观因素。
我们会分析昭和日本和纳粹德国经济上的困窘,但我们绝对不会说那些战犯事出有因,这是第一个前提。
同样,现在的舆论环境是极端的。在巴以冲突中,我们同情巴勒斯坦人,但舆论却开始反对犹太民族,开始洗白纳粹。巴以冲突发生后,犹太人阴谋论从神秘学爱好者的社区走进了中老年人的手机。在犹太人受害的视频里,所有评论说“长官辛苦了”。这种极端化的舆论导致了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往往走向两个极端,值得可怜他就无罪,值得憎恶他就死刑。
在这两个前提上我们进行论述: 第一,认为加害者事出有因,影响司法判决的独立性,使得司法判决更极端,不利于社会公正。我们能信任司法的公正性,一大原因是司法有公正的法条和了解法条的专业人士。如果舆论能破坏司法的独立性,简单来说,就会让司法专业、司法判决显得更不专业,更没有公正可言。
药家鑫案中,药家鑫驾车杀人造成一人死亡并主动自首,这种情况在大样本中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概率是很小的。然而,一边倒的社会氛围给了司法机关强大的压力,最终导致了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社会上对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的舆论是能够影响司法判决的。我们说“劝人学医天打雷劈,劝人学法千刀万剐”,这两个很有专业性的职业,让舆论指挥医生做手术是不科学的,让舆论指挥司法判决为什么有利于社会公正呢?
第二,认为加害者事出有因,影响社会风气导向对思想的宽容,不利于社会公正。例如卢比奥枪击案,当他奸杀死医疗保险公司的 CEO,人们却给他封神,呼吁他无罪,制作印刷他的商品,给举报他的人所工作的麦当劳店刷一星,这是工作所不能容忍的。
第一,行业普遍的罪责,能不能给一个从业者判死刑?显然不能,就像我们调侃,会计总会被逮捕,但不能因为一个人有会计证就逮捕他。第二,就算他罪大恶极,个人是否有权利杀他?显然没有。这种风气导向了人们对思想的宽容,当人们对思想普遍宽容,思想也就要普遍的一个有枪有炮,听说还有无线电的社会公正又要从何谈起呢?
综上,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感谢大家。
正方二辩:你好同学,你未提及对加害人的定义,所以我今天举个例子。我拿身边趁手的武器把几个男人打死了,我算不算加害?这不一定,因为我们不会认为一个缺乏法律知识的人是加害者。比如,我们不会到旁边的军区喊“你们是未来的加害者”。今天的加害者需要进行事出有因的讨论,你所说的正是这个讨论过程。但我发现,法律解释加害者本质上是实施侵害行为、给受害者造成损害的个体。
接下来我问你,法院对我杀害这3个男人的事情做出怎样的判决才算有利于社会公平?
反方一辩:按照法律的判决。
正方二辩:那我接着问你,如果这3个男人是要过来侵害我,此时我若被判处死刑,是否合理?这需要看具体的法条,可能需要更详细的情况,因为正当防卫也不好判定。所以,如果法院经过审慎讨论,减轻了我的罪责,这个判决相较于判我死刑的情形,是不是更公平?
反方一辩:虽然法院理性讨论有利于社会公平,这点我们认可。讨论也会在大众之间发生,公众对于此类事件的讨论是否一定会得出结果?
正方二辩:我想回应上一个问题。你回答我,公众讨论是不是一定会得出结果?
反方一辩:不一定。
正方二辩:对,不一定会得出结果,所以需要第三方即法院这类组织介入。那么此时产生的社会舆论一定是负面的吗?
反方一辩:同学,不对,应把事情交给法院去解决,舆论是第三方。
正方二辩:我方认为需要公众组织介入,这里说的是需要法院这个组织介入。我问你,此时舆论是不是一定是负面的?
反方一辩:不是。
正方二辩:这个问题很重要。我们只有认为这是法院该处理的事,舆论的作用会怎样?它可能会纠偏,也可能会产生类似的影响,这是一个前提,说明舆论不一定有害。但对于公正性而言,至少按照我方刚才二辩的论述,公正讨论可以纠偏,也就是说公众理性讨论有利于社会公平。就像于欢案中,很多人认为他虽然遭受母亲被控制的情况,但他的行为仍不值得同情,这也推动了教育部修订了相关指导纲要,证明了这种讨论在预防不公上有一定的功能。那你论证一下,如果产生了不好的社会舆论,是不是一定会不利于社会公平?
反方一辩:这样的话,它最有利的情况也不过是和法院一样。我们在谈公正性,最公正的情况也不过是和法院一样;一旦不公正,就开始出现问题。公众并非公正的代表,这里的公众是社会大众的意思,抱歉。其实这个回答是一样的,它但凡和法院的处理一样,就没有额外好处;但凡和法院不同,就开始产生坏处。你要在之后论证,为什么公众言论与法院不同就一定会产生坏处。
正方二辩:你好同学,你未提及对加害人的定义,所以我今天举个例子。我拿身边趁手的武器把几个男人打死了,我算不算加害?这不一定,因为我们不会认为一个缺乏法律知识的人是加害者。比如,我们不会到旁边的军区喊“你们是未来的加害者”。今天的加害者需要进行事出有因的讨论,你所说的正是这个讨论过程。但我发现,法律解释加害者本质上是实施侵害行为、给受害者造成损害的个体。
接下来我问你,法院对我杀害这3个男人的事情做出怎样的判决才算有利于社会公平?
反方一辩:按照法律的判决。
正方二辩:那我接着问你,如果这3个男人是要过来侵害我,此时我若被判处死刑,是否合理?这需要看具体的法条,可能需要更详细的情况,因为正当防卫也不好判定。所以,如果法院经过审慎讨论,减轻了我的罪责,这个判决相较于判我死刑的情形,是不是更公平?
反方一辩:虽然法院理性讨论有利于社会公平,这点我们认可。讨论也会在大众之间发生,公众对于此类事件的讨论是否一定会得出结果?
正方二辩:我想回应上一个问题。你回答我,公众讨论是不是一定会得出结果?
反方一辩:不一定。
正方二辩:对,不一定会得出结果,所以需要第三方即法院这类组织介入。那么此时产生的社会舆论一定是负面的吗?
反方一辩:同学,不对,应把事情交给法院去解决,舆论是第三方。
正方二辩:我方认为需要公众组织介入,这里说的是需要法院这个组织介入。我问你,此时舆论是不是一定是负面的?
反方一辩:不是。
正方二辩:这个问题很重要。我们只有认为这是法院该处理的事,舆论的作用会怎样?它可能会纠偏,也可能会产生类似的影响,这是一个前提,说明舆论不一定有害。但对于公正性而言,至少按照我方刚才二辩的论述,公正讨论可以纠偏,也就是说公众理性讨论有利于社会公平。就像于欢案中,很多人认为他虽然遭受母亲被控制的情况,但他的行为仍不值得同情,这也推动了教育部修订了相关指导纲要,证明了这种讨论在预防不公上有一定的功能。那你论证一下,如果产生了不好的社会舆论,是不是一定会不利于社会公平?
反方一辩:这样的话,它最有利的情况也不过是和法院一样。我们在谈公正性,最公正的情况也不过是和法院一样;一旦不公正,就开始出现问题。公众并非公正的代表,这里的公众是社会大众的意思,抱歉。其实这个回答是一样的,它但凡和法院的处理一样,就没有额外好处;但凡和法院不同,就开始产生坏处。你要在之后论证,为什么公众言论与法院不同就一定会产生坏处。
反方二辩质询小结:
首先,对方一辩的论证毫无作用,其仅列举个案说明有错案被改判,但未提及错判情况。以聂树斌案为例,他本不应被判死刑却被判处,这是当前司法共识,所以对方第一个关于“重惩”的观点不成立。
回归到今天的辩题,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有其背后原因,这是常识。但在本辩题中,按照正常逻辑,加害者通常应是坏人。我们讨论“事出有因”的情况,是当加害者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坏人,可能有苦衷、隐情。比如鲁提辖拳打镇关西,人们会说鲁提辖杀人事出有因,因为他是在捍卫正义。但在中国语境里,不会有人说法庭上的东条英机发动侵华战争是事出有因,因为他是纯粹的加害者,没有苦衷。作为中国人,若有人说侵华日军的暴行事出有因,会让人感觉是在为其洗白。
接下来讨论这种讨论本身会导致的问题。今天正方认为这种讨论可以促进社会公正,但实际上很难,因为这种方式如同撞大运。舆论和司法机关判决若一致还好,若不一致,要么是司法机关因舆论压力改判,如聂树斌案;要么是民众质疑司法机关不作为、不公正,如邯郸初中生杀人案。这两种情况都有违公正,希望对方予以解释。
不仅如此,如果法院出现问题,我们可以追责,让其道歉赔偿,但民众舆论造成的伤害不可挽回。在打人案中有人给老板送花圈,在江歌案中民众对其家人进行人肉搜索、挖掘隐私,这些伤害难以追责和赔偿,总不能将所有人都抓起来。
所以,我方认为应通过正常程序解决问题,而不是像无头苍蝇一样盲目行事,否则砍对了还好,砍错了后果不堪设想。
反方二辩质询小结:
首先,对方一辩的论证毫无作用,其仅列举个案说明有错案被改判,但未提及错判情况。以聂树斌案为例,他本不应被判死刑却被判处,这是当前司法共识,所以对方第一个关于“重惩”的观点不成立。
回归到今天的辩题,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有其背后原因,这是常识。但在本辩题中,按照正常逻辑,加害者通常应是坏人。我们讨论“事出有因”的情况,是当加害者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坏人,可能有苦衷、隐情。比如鲁提辖拳打镇关西,人们会说鲁提辖杀人事出有因,因为他是在捍卫正义。但在中国语境里,不会有人说法庭上的东条英机发动侵华战争是事出有因,因为他是纯粹的加害者,没有苦衷。作为中国人,若有人说侵华日军的暴行事出有因,会让人感觉是在为其洗白。
接下来讨论这种讨论本身会导致的问题。今天正方认为这种讨论可以促进社会公正,但实际上很难,因为这种方式如同撞大运。舆论和司法机关判决若一致还好,若不一致,要么是司法机关因舆论压力改判,如聂树斌案;要么是民众质疑司法机关不作为、不公正,如邯郸初中生杀人案。这两种情况都有违公正,希望对方予以解释。
不仅如此,如果法院出现问题,我们可以追责,让其道歉赔偿,但民众舆论造成的伤害不可挽回。在打人案中有人给老板送花圈,在江歌案中民众对其家人进行人肉搜索、挖掘隐私,这些伤害难以追责和赔偿,总不能将所有人都抓起来。
所以,我方认为应通过正常程序解决问题,而不是像无头苍蝇一样盲目行事,否则砍对了还好,砍错了后果不堪设想。
正方一辩进行质询小结。
感谢主席,各位好。在刚刚质询中,我方强调的被害者定义是实施受害行为,对受害者造成损害的个体。我刚开始举的例子,实际上是现实例子的投射。
比如2018年湖南父女案,为什么那位父亲会让六个小混混受轻伤,正是因为那几个小混混霸凌甚至当面侵犯他们的女儿。对此,法院经过对欺凌事实的深挖讨论,最终确立了持续性侵害中的防卫权扩张原则。社会公众经过全面讨论,揭开了小混混们身为留守儿童缺乏教育、遭受精神虐待、受黑恶势力控制的真相。也正是因为这样的社会讨论存在,才推动了民政部出台困境青少年分级干预办法,最终完善社区表彰观制度,所以这是有利于社会公平的。
我再举一个张科户的案子,他因报仇灭了仇人全家,社会上有人认为他这么做情有可原,这对应了社会公众在事出有因的讨论中不那么理性的舆论倾向,也正好证明了对于负面的讨论,官方组织介入是能够维护社会公平的。
其实我以上已经提到了三种声音,一种是官方的,一种是大众的,有好有坏,我们允许所有声音和意见存在,以此来窥见真实。真实被揭发之后,便可以为官方提供更多线索,去找到最能被大众接受的正确合理的处理方式。
对于事件的讨论,其存在绝不仅仅是为了让罪有应得的人得到惩罚,更是可以达到减少未来类似事件发生的效果。所以说这就是其对社会公平的推进。
谢谢。
正方一辩进行质询小结。
感谢主席,各位好。在刚刚质询中,我方强调的被害者定义是实施受害行为,对受害者造成损害的个体。我刚开始举的例子,实际上是现实例子的投射。
比如2018年湖南父女案,为什么那位父亲会让六个小混混受轻伤,正是因为那几个小混混霸凌甚至当面侵犯他们的女儿。对此,法院经过对欺凌事实的深挖讨论,最终确立了持续性侵害中的防卫权扩张原则。社会公众经过全面讨论,揭开了小混混们身为留守儿童缺乏教育、遭受精神虐待、受黑恶势力控制的真相。也正是因为这样的社会讨论存在,才推动了民政部出台困境青少年分级干预办法,最终完善社区表彰观制度,所以这是有利于社会公平的。
我再举一个张科户的案子,他因报仇灭了仇人全家,社会上有人认为他这么做情有可原,这对应了社会公众在事出有因的讨论中不那么理性的舆论倾向,也正好证明了对于负面的讨论,官方组织介入是能够维护社会公平的。
其实我以上已经提到了三种声音,一种是官方的,一种是大众的,有好有坏,我们允许所有声音和意见存在,以此来窥见真实。真实被揭发之后,便可以为官方提供更多线索,去找到最能被大众接受的正确合理的处理方式。
对于事件的讨论,其存在绝不仅仅是为了让罪有应得的人得到惩罚,更是可以达到减少未来类似事件发生的效果。所以说这就是其对社会公平的推进。
谢谢。
请双方四辩开始对辩,正方开始。
对方辩友,您方是否认为法律执行过程中要完全忽视加害者行为背后的原因?是否认为社会问题解决需要说明得更有针对性?我认为其实是需要考虑的,但是您方从来没有告诉我,这个原因要深挖到什么程度。就像卢伊迪案中,到底要深挖到他是同性恋,还是他为了报复社会,您方没有解释清楚到底要深挖到什么程度。
反过来问您,就像您刚刚所说,张克厚案中,如果张克厚被无罪释放,在公众眼中他是英雄,您方要怎么办?
我重新问一遍,如果在您方所说的情况中,张克厚因为被公众视为英雄而无罪释放了,您方打算怎么办?
在这类案件中,我们相信法院会基于司法和法律作出判决,不可能完全听信公众的舆论导向。
您方是否认同预防犯罪与惩罚犯罪同样重要,甚至预防犯罪更重要?如果通过讨论加害者行为背后的原因,我们可以发现加害者背后潜在的社会问题,并加以解决,是否能够预防类似犯罪的发生,是否能够达成社会公平的后续结果?
很简单,对于加害者背后原因的讨论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是访谈,第二个是舆论。舆论的讨论一定会导向对背后自由裁量权的改变和影响。第二个问题是,您方对于其中的原因要深挖到什么程度,是深挖到表面就好,还是深挖到他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他的亲属情况如何。您方没有考虑这其中的成本,以及对司法究竟是否有非常大的作用。
再回头来看,您方刚才回答说张克厚案是完全按照法律来判的。在您方的视角里,民众的意见似乎没那么靠谱,那为什么法院还会按照法律来判呢?
我方并没有说民众不靠谱。我方在一辩陈词的定义中说过,我方的讨论不在于讨论形式,而在于其指向揭示生成原因,推动制度修正,防止未来不公。我方的讨论不仅包括公众在舆论中的自我理解,同时也包括司法层面理性公正的判决。
您方是否认同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知会影响社会公平?如果公众看到加害者行为背后有合理的解释,但司法完全忽视其背景,那么也会影响社会的公正。
所以我方从来没有反对司法对原因的探究,但仅仅是表层的探究不叫讨论,只有当这些信息爆出来与社会进行交流,双方交互,才叫讨论。所以在您方视角里,您方认为民众的讨论,第一不值得信任,因为可能会出错,就像张慧慧案中,民众把他们视为英雄,这种观点不应该被采纳;第二……
请双方四辩开始对辩,正方开始。
对方辩友,您方是否认为法律执行过程中要完全忽视加害者行为背后的原因?是否认为社会问题解决需要说明得更有针对性?我认为其实是需要考虑的,但是您方从来没有告诉我,这个原因要深挖到什么程度。就像卢伊迪案中,到底要深挖到他是同性恋,还是他为了报复社会,您方没有解释清楚到底要深挖到什么程度。
反过来问您,就像您刚刚所说,张克厚案中,如果张克厚被无罪释放,在公众眼中他是英雄,您方要怎么办?
我重新问一遍,如果在您方所说的情况中,张克厚因为被公众视为英雄而无罪释放了,您方打算怎么办?
在这类案件中,我们相信法院会基于司法和法律作出判决,不可能完全听信公众的舆论导向。
您方是否认同预防犯罪与惩罚犯罪同样重要,甚至预防犯罪更重要?如果通过讨论加害者行为背后的原因,我们可以发现加害者背后潜在的社会问题,并加以解决,是否能够预防类似犯罪的发生,是否能够达成社会公平的后续结果?
很简单,对于加害者背后原因的讨论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是访谈,第二个是舆论。舆论的讨论一定会导向对背后自由裁量权的改变和影响。第二个问题是,您方对于其中的原因要深挖到什么程度,是深挖到表面就好,还是深挖到他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他的亲属情况如何。您方没有考虑这其中的成本,以及对司法究竟是否有非常大的作用。
再回头来看,您方刚才回答说张克厚案是完全按照法律来判的。在您方的视角里,民众的意见似乎没那么靠谱,那为什么法院还会按照法律来判呢?
我方并没有说民众不靠谱。我方在一辩陈词的定义中说过,我方的讨论不在于讨论形式,而在于其指向揭示生成原因,推动制度修正,防止未来不公。我方的讨论不仅包括公众在舆论中的自我理解,同时也包括司法层面理性公正的判决。
您方是否认同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知会影响社会公平?如果公众看到加害者行为背后有合理的解释,但司法完全忽视其背景,那么也会影响社会的公正。
所以我方从来没有反对司法对原因的探究,但仅仅是表层的探究不叫讨论,只有当这些信息爆出来与社会进行交流,双方交互,才叫讨论。所以在您方视角里,您方认为民众的讨论,第一不值得信任,因为可能会出错,就像张慧慧案中,民众把他们视为英雄,这种观点不应该被采纳;第二……
进行采问。我发现石,你给我解释一下你现在讲的廖什案。因为我实在不知道亚新案的司法事实。亚新本身是当天晚上十点半杀人,22号当天晚上就去自首了,他属于激情杀人,加上自首情节,按照司法程序来看,他应该被判死缓。但在舆论压力下,法院判了死刑立即执行,这是目前法院的共识。华东师范大学有很多相关论文,我仅举一篇为例,前面还有很多类似论文。
论文研究结果认为,这个案子的判决是因为公众对司法审判事件施加了压力。需要说明的是,这是目前司法界的研究观点,并非你方观点。那么你认为这个社会的判决权失衡,民众舆论是否值得信任呢?我并非说民众讨论全是错的,若讨论结果是碰巧正确还好,若错误了该怎么办呢?不知道如何处理错误结果,所以就不应该让民众舆论存在,对吗?
我想说,现在可以通过正常提案的手段来表达意见。但如果民众舆论判断错误,像亚新案,他本应被判死缓,却因舆论压力被判处死刑,这种情况是不能接受的。为什么民众的舆论能左右一个人的生死,这需要你方解释。
现在可以承认,法律上的讨论可以有一定自由空间,良好的讨论也能产生共鸣。我们今天讨论的是那些与法院判决相反的讨论。我想问,在吴谢宇案的判决中,很多与吴谢宇有共情的人认为法院判决错误,所以他们声援吴谢宇,这是你方观点吗?
同学,首先,当有立功证据时,我方一直强调这个人不该死,判死刑何来公平可言。我发现你方观点存在问题,你方认为很多人产生共情是可以的。那么请联想一下,这些人的同情会带来什么后果。
我不太了解吴谢宇案的具体细节,简单介绍一下。吴谢宇的母亲是高级教师,对他的学习生活管控严格,吴谢宇忍受不了,最后用非常残忍的手段将母亲杀害并分尸,藏于冰箱,还欺骗亲戚,最后被判刑。这个案子你应该有所了解。这种情况很恶劣,我们来看吴谢宇最后的判决。
你不要仅以吴谢宇案为例,你能举出没有受舆论影响的案件吗?我也能举出受影响的案件。吴谢宇最终被判死刑,整个社会再次研读200多个判决书,并深度分析了他的行为逻辑以及不应采取的做法,还出台了相关章法。在你方看来,这是否有历史贡献呢?
同学,辩论的论证不能仅靠个例完成。你不能仅以吴谢宇案就说所有的讨论都是有益的。请再举个例子说明。
我想说你方逻辑本身就是错误的,不能因为一个例子看似没问题,就推断所有情况都是对的。我们认为这种靠“撞大运”的方式不可取,有时碰巧正确还好,有时错误就会造成冤假错案,这种方式本身就是一种赌博,我们不能接受。现在请你提出一个替代方式,怎样做才是正确的呢?
同学,你提案的要求是什么呢?如果提案内容只是表达同情,要求不许判死刑,我方不认同这样的提案。比如8个法官坐在一起细致讨论案件,分析他的母亲应不应该那样做,这也是一种讨论。
我前面已经讲得很清楚,在日常语境下,吴谢宇作为高材生将母亲杀害并分尸,这难道不反常吗?他作为加害者,这样的行为逻辑是不合理的,就像没有人会为江歌案的凶手陈世峰辩护一样。母亲养育他18年,他却将母亲杀害,本身就不合情理,这符合我们今天讨论的语境。
非常感谢,感谢双方。
进行采问。我发现石,你给我解释一下你现在讲的廖什案。因为我实在不知道亚新案的司法事实。亚新本身是当天晚上十点半杀人,22号当天晚上就去自首了,他属于激情杀人,加上自首情节,按照司法程序来看,他应该被判死缓。但在舆论压力下,法院判了死刑立即执行,这是目前法院的共识。华东师范大学有很多相关论文,我仅举一篇为例,前面还有很多类似论文。
论文研究结果认为,这个案子的判决是因为公众对司法审判事件施加了压力。需要说明的是,这是目前司法界的研究观点,并非你方观点。那么你认为这个社会的判决权失衡,民众舆论是否值得信任呢?我并非说民众讨论全是错的,若讨论结果是碰巧正确还好,若错误了该怎么办呢?不知道如何处理错误结果,所以就不应该让民众舆论存在,对吗?
我想说,现在可以通过正常提案的手段来表达意见。但如果民众舆论判断错误,像亚新案,他本应被判死缓,却因舆论压力被判处死刑,这种情况是不能接受的。为什么民众的舆论能左右一个人的生死,这需要你方解释。
现在可以承认,法律上的讨论可以有一定自由空间,良好的讨论也能产生共鸣。我们今天讨论的是那些与法院判决相反的讨论。我想问,在吴谢宇案的判决中,很多与吴谢宇有共情的人认为法院判决错误,所以他们声援吴谢宇,这是你方观点吗?
同学,首先,当有立功证据时,我方一直强调这个人不该死,判死刑何来公平可言。我发现你方观点存在问题,你方认为很多人产生共情是可以的。那么请联想一下,这些人的同情会带来什么后果。
我不太了解吴谢宇案的具体细节,简单介绍一下。吴谢宇的母亲是高级教师,对他的学习生活管控严格,吴谢宇忍受不了,最后用非常残忍的手段将母亲杀害并分尸,藏于冰箱,还欺骗亲戚,最后被判刑。这个案子你应该有所了解。这种情况很恶劣,我们来看吴谢宇最后的判决。
你不要仅以吴谢宇案为例,你能举出没有受舆论影响的案件吗?我也能举出受影响的案件。吴谢宇最终被判死刑,整个社会再次研读200多个判决书,并深度分析了他的行为逻辑以及不应采取的做法,还出台了相关章法。在你方看来,这是否有历史贡献呢?
同学,辩论的论证不能仅靠个例完成。你不能仅以吴谢宇案就说所有的讨论都是有益的。请再举个例子说明。
我想说你方逻辑本身就是错误的,不能因为一个例子看似没问题,就推断所有情况都是对的。我们认为这种靠“撞大运”的方式不可取,有时碰巧正确还好,有时错误就会造成冤假错案,这种方式本身就是一种赌博,我们不能接受。现在请你提出一个替代方式,怎样做才是正确的呢?
同学,你提案的要求是什么呢?如果提案内容只是表达同情,要求不许判死刑,我方不认同这样的提案。比如8个法官坐在一起细致讨论案件,分析他的母亲应不应该那样做,这也是一种讨论。
我前面已经讲得很清楚,在日常语境下,吴谢宇作为高材生将母亲杀害并分尸,这难道不反常吗?他作为加害者,这样的行为逻辑是不合理的,就像没有人会为江歌案的凶手陈世峰辩护一样。母亲养育他18年,他却将母亲杀害,本身就不合情理,这符合我们今天讨论的语境。
非常感谢,感谢双方。
正方一辩稿中提到几个例子,称舆论把不该死的人救活了。但如果像我方所提及的药家鑫案,迫于舆论压力,把不该死的人判死了,该如何处理?
我不太支持贵方这一观点。药家鑫被判处死刑,其原因究竟是民众要求他死,法院顺应民意,还是因为他的犯罪情节极其恶劣,这是法学界的共识。所以,要么贵方给出一个解决方案,要么进行对抗举证。
请您再次解释一下贵方观点。您方刚开始提到,有些案子里舆论把不该死的人救活了,但也存在一些案子,舆论把不该死的人判死了,这种情况该如何应对?贵方仅给出了药家鑫案这一例子,而我方也只列举了高中生杀母案这一例子,本质上是一样的。所以,这就是贵方逻辑谬误所在。
不管是我方所说的药家鑫案,还是其他如于欢案等,以及贵方所讲的案子,都表明舆论可以对司法施加实际压力。因此,舆论能够影响司法,这是今天场上的共识。
当舆论可以影响司法判决的力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置换成舆论的裁判权时,该怎么办?我认为还未到置换的严重程度。若舆论同情罪犯,法官就轻判;舆论认为罪犯可恶,法官就重判,这是不合理的。
贵方自己也承认,舆论会对法律施压,这就是结果。若如此,法官就无需自由裁量,只需看舆论的反应即可,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我方之前也举过张扣扣案的例子,很多人认为他情有可原,但法院强调法律不能因个人情感而改变,这正是舆论可怕之处。实际上,张扣扣案中,整件事情是由他母亲挑起,也是他姐姐先亮出工具,当时的判决完全合情合理。所以,为何那么多人会同情他?
您刚才所说的张扣扣案与我方所讨论的情况不同。张扣扣是因为年少时亲眼目睹母亲被仇人杀害。这是我方查阅当时整个事件还原出来的流程,而贵方可能只是看到了某一条评论。
谢谢。
正方一辩稿中提到几个例子,称舆论把不该死的人救活了。但如果像我方所提及的药家鑫案,迫于舆论压力,把不该死的人判死了,该如何处理?
我不太支持贵方这一观点。药家鑫被判处死刑,其原因究竟是民众要求他死,法院顺应民意,还是因为他的犯罪情节极其恶劣,这是法学界的共识。所以,要么贵方给出一个解决方案,要么进行对抗举证。
请您再次解释一下贵方观点。您方刚开始提到,有些案子里舆论把不该死的人救活了,但也存在一些案子,舆论把不该死的人判死了,这种情况该如何应对?贵方仅给出了药家鑫案这一例子,而我方也只列举了高中生杀母案这一例子,本质上是一样的。所以,这就是贵方逻辑谬误所在。
不管是我方所说的药家鑫案,还是其他如于欢案等,以及贵方所讲的案子,都表明舆论可以对司法施加实际压力。因此,舆论能够影响司法,这是今天场上的共识。
当舆论可以影响司法判决的力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置换成舆论的裁判权时,该怎么办?我认为还未到置换的严重程度。若舆论同情罪犯,法官就轻判;舆论认为罪犯可恶,法官就重判,这是不合理的。
贵方自己也承认,舆论会对法律施压,这就是结果。若如此,法官就无需自由裁量,只需看舆论的反应即可,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我方之前也举过张扣扣案的例子,很多人认为他情有可原,但法院强调法律不能因个人情感而改变,这正是舆论可怕之处。实际上,张扣扣案中,整件事情是由他母亲挑起,也是他姐姐先亮出工具,当时的判决完全合情合理。所以,为何那么多人会同情他?
您刚才所说的张扣扣案与我方所讨论的情况不同。张扣扣是因为年少时亲眼目睹母亲被仇人杀害。这是我方查阅当时整个事件还原出来的流程,而贵方可能只是看到了某一条评论。
谢谢。
今天我方观点主要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司法层面的公众讨论。对方虽不承认,但我方已多次阐明,法官对案情具体分析以及对加害者动因的分析,都属于公众讨论,且这种讨论是可行的。我方想说明,公众讨论不一定都是负面的,也不一定都要有结果。在这些讨论中,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讨论,是可以推动社会公平的。
今天我们的主要矛盾在于那些与判决不符的言论。对方一直提及药家鑫案,药家鑫确实被判了死刑,但即便如此,仍有很多人认为判决不合理,所以才会有公众站出来讨论这类事件,这就是进行公众讨论的意义。社会公平不仅仅体现在判决过程,更要从根源去解决问题。
比如湖南妇女案,该案不仅对当事人作出了正当防卫的判决,同时还推动了反家庭暴力法、留守儿童关爱法的完善,并促进了社区矫正观念的发展,这就是公众讨论的意义所在。
再看吴谢宇案,对于这个有人认为情有可原的案件,社会的讨论催生了许多相关学科,例如北外环管理学院设立的犯罪心理科。
还有张扣扣案,数据显示,张扣扣在幼年时目睹母亲被杀害后,策划了一场长达23年的报复行动,手段残忍,包括杀害对方全家、烧毁房产和车辆等。即便如此,仍有人认为他事出有因。但法律明确规定,即使张扣扣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人伦,但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对方一直强调社会舆论会置换法官自由裁量权,但要知道,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建立在法律公平基础之上的。
今天我方观点主要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司法层面的公众讨论。对方虽不承认,但我方已多次阐明,法官对案情具体分析以及对加害者动因的分析,都属于公众讨论,且这种讨论是可行的。我方想说明,公众讨论不一定都是负面的,也不一定都要有结果。在这些讨论中,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讨论,是可以推动社会公平的。
今天我们的主要矛盾在于那些与判决不符的言论。对方一直提及药家鑫案,药家鑫确实被判了死刑,但即便如此,仍有很多人认为判决不合理,所以才会有公众站出来讨论这类事件,这就是进行公众讨论的意义。社会公平不仅仅体现在判决过程,更要从根源去解决问题。
比如湖南妇女案,该案不仅对当事人作出了正当防卫的判决,同时还推动了反家庭暴力法、留守儿童关爱法的完善,并促进了社区矫正观念的发展,这就是公众讨论的意义所在。
再看吴谢宇案,对于这个有人认为情有可原的案件,社会的讨论催生了许多相关学科,例如北外环管理学院设立的犯罪心理科。
还有张扣扣案,数据显示,张扣扣在幼年时目睹母亲被杀害后,策划了一场长达23年的报复行动,手段残忍,包括杀害对方全家、烧毁房产和车辆等。即便如此,仍有人认为他事出有因。但法律明确规定,即使张扣扣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人伦,但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对方一直强调社会舆论会置换法官自由裁量权,但要知道,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建立在法律公平基础之上的。
其实,即使是法官也不能先入为主,带有富有同情心的立场去判案。给予减刑或者缓刑,要符合减刑或缓刑的依据,满足相应条件,而不能因为同情就进行判决。
我们生活在一个很魔幻的时代,比如张扣扣杀人案,他却被称为有骨气的真男人。在舆论狂欢之余,我方希望大家放下立场的自我代入,从第三方的上帝视角去看一看事情的真相。
舆论只看到张扣扣偷偷为母报仇,却看不到当年是他母亲先出手打击对方头部、面部致其出血,对方只反击了一次,并且由于对方是未成年人,过失杀人赔偿与量刑也合法合规。而更可怕的是,舆论看不到张扣扣杀人一家同态复仇的变态行径,反而把整件事情掐头去尾,将其塑造成侠肝义胆的孝子形象供人追捧。
我们太过于傲慢,以至于龟缩在大数据为我们量身打造的信息茧房里,仅凭这30秒甚至是10秒的案件片段和有引导倾向的假新闻,就自以为掌握了案件的全部真相。
就比如最近的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男性群体都觉得男方无罪,女性群体都觉得男方有罪。那到底是谁阻碍了正确的两性群体之间的认知流通呢?就是舆论本身。
我们太过于极端,以至于原本复杂而精细的公正被简化成了司法上的无罪或死刑。就比如每一个有关鲁山少女被强奸案的视频评论区下方都会有人说支持无罪,而每一个邯郸杀人犯的视频下方都会有人说支持死刑。
而我们也太过于麻木,正常的司法审判已经刺激不了我们的神经,对大家来说,规则之内的惩罚已经不痛不痒,所有人都在期待那个突破规则的“蝙蝠侠”出现,所有人都在期待着下一场所谓英雄的私刑。
而我方觉得这是最可怕的。当一个社会开始默许私刑的出现,为实施私刑的人辩护,甚至把它奉为英雄,那么这个社会追求的就不再是纯粹的公正,而是达成公正的暴力手段。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当坏人被捉拿归案的时候,大家居然会觉得意犹未尽。举个例子,当强奸犯被抓进监狱,一定会有人说,真是便宜他了,就应该阉割才能大快人心。
那这种朴素价值观驱动的极端讨论,才是真正不利于公正的。感谢!
其实,即使是法官也不能先入为主,带有富有同情心的立场去判案。给予减刑或者缓刑,要符合减刑或缓刑的依据,满足相应条件,而不能因为同情就进行判决。
我们生活在一个很魔幻的时代,比如张扣扣杀人案,他却被称为有骨气的真男人。在舆论狂欢之余,我方希望大家放下立场的自我代入,从第三方的上帝视角去看一看事情的真相。
舆论只看到张扣扣偷偷为母报仇,却看不到当年是他母亲先出手打击对方头部、面部致其出血,对方只反击了一次,并且由于对方是未成年人,过失杀人赔偿与量刑也合法合规。而更可怕的是,舆论看不到张扣扣杀人一家同态复仇的变态行径,反而把整件事情掐头去尾,将其塑造成侠肝义胆的孝子形象供人追捧。
我们太过于傲慢,以至于龟缩在大数据为我们量身打造的信息茧房里,仅凭这30秒甚至是10秒的案件片段和有引导倾向的假新闻,就自以为掌握了案件的全部真相。
就比如最近的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男性群体都觉得男方无罪,女性群体都觉得男方有罪。那到底是谁阻碍了正确的两性群体之间的认知流通呢?就是舆论本身。
我们太过于极端,以至于原本复杂而精细的公正被简化成了司法上的无罪或死刑。就比如每一个有关鲁山少女被强奸案的视频评论区下方都会有人说支持无罪,而每一个邯郸杀人犯的视频下方都会有人说支持死刑。
而我们也太过于麻木,正常的司法审判已经刺激不了我们的神经,对大家来说,规则之内的惩罚已经不痛不痒,所有人都在期待那个突破规则的“蝙蝠侠”出现,所有人都在期待着下一场所谓英雄的私刑。
而我方觉得这是最可怕的。当一个社会开始默许私刑的出现,为实施私刑的人辩护,甚至把它奉为英雄,那么这个社会追求的就不再是纯粹的公正,而是达成公正的暴力手段。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当坏人被捉拿归案的时候,大家居然会觉得意犹未尽。举个例子,当强奸犯被抓进监狱,一定会有人说,真是便宜他了,就应该阉割才能大快人心。
那这种朴素价值观驱动的极端讨论,才是真正不利于公正的。感谢!
好同学,我问你第一个问题,对方一直在跟我讲,社会舆论会导致私刑。我希望听一下这部分论证,即社会舆论会为私刑的正当化创造一个社会温床。在某些案件里,当所有人都说企业高管无罪时,社会会形成一种不良风气。
所以,你今天跟我讲到社会舆论会创造一个温床,但有温床没种子也不行。播下种子的正是我们国家的司法体系,它告诉我们,即使某人有诸多情有可原之处,也不能被赦免,因为他确实犯了很大的罪。即便事出有因,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我问你第二个问题,你刚才提出由于社会舆论会给法律施压,所以社会舆论就不应该存在。我想说,社会舆论这件事不利于司法公正,但你方并没有具体论证。你说没有种子,但有些行为不需要法律同意。如果所有人都认为同态复仇是合理的,只要有正当理由,就可以像路易基一样去杀害企业CEO,像张扣扣一样去杀害仇人全家,私刑就会被合理化。当普通人也可以随意杀害老板时,社会就会陷入混乱。这种行为不需要法律同意,只要个人愿意就可能发生,这是非常可怕的。
同学,今天做事不仅要讲究合理,还讲究合法。你说自己是渴望拯救世界的人,所以把所有老板都击毙了,或许会有人同情你,觉得你是拯救者,但你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不会被法律允许。
还是第二个问题,今天由于社会舆论会给法律施压,所以就不允许公众讨论,对吗?在路易基案中,很多人为他游行,将他封神,此时法律还有什么用?老百姓都不遵循法律,只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我方可以接受公众不带立场地讨论,不要认为诈骗者情有可原,而应将其当作加害人客观分析问题。我方不能接受带有立场的讨论。
好朋友今天强调不带有立场地介入一个加害人的案子,但对于湖南父女案,站在一个父亲的正常立场,看到一位父亲为了保护自己的女儿不被6个人当面强奸,很难不产生同情。所以,只要我们试图讨论这类事情,就一定会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但我们要知道,选择立场并不意味着言论一定会影响社会舆论。所以,你方今天一定要论证社会舆论会置换司法权,会凌驾于法律之上。在路易基案中,人们因为他长得帅就认为他可以被原谅,这是三观凌驾于法律之上。所以,你方要论证三观会置换司法权。
实际上,不是三观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是法官在判案时会受到民众舆论的影响,其自由裁量权会受到干扰,判决结果可能是死缓,也可能是死刑立即执行。当所有人都要求判死刑,所有媒体都呼吁判死刑,西安几位教授联名表示不应判死刑却遭到围攻时,法院很难判死缓,只能判死刑以平民愤。这就是我方所说的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今天,只有死缓能平民愤,但廖家鑫案并没有被尘封。即便当时5位教授遭到围攻,我们仍然选择讨论这个案件。讨论的意义不在于在讨论的瞬间案件就有了定论,而是因为有讨论,案件才能被长久关注,才能探讨其真实性和事出有因的情况,从而推动社会公正。
你方今天所说的社会公正,似乎认为选择法律就会损害其他方面,选择民意就会破坏社会。但我们看到,如果没有讨论,廖家鑫可能就会永远失去生命。讨论不仅仅是谈资,它有其存在的意义。
如果社会风气是认为路易基无罪,私刑为何不会被合理化?你说现在中国民粹主义盛行,认为在巴勒斯坦冲突中纳粹可以被洗白,这种情况我方不太理解你论证的意义。我不明白为什么会觉得纳粹是合法的,也不明白路易基的事情。即便我有犯罪的想法,也不会实施,因为有法律的约束,我不会因为一时冲动就去杀人,否则会被判刑,这就是法律存在的意义。
我们今天讨论不是因为民众的三观跟着五官走,不是所有民众都像你说的那样推崇路易基。我是干工程的,不知道有多少工人会为了两三千块钱就杀老板全家,这样的案件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将私刑者封神,认为他们杀人是为了正义、为天道执法,这样的舆论环境难道不会滋生更多私刑行为吗?
换个角度,一个农民工向老板讨薪,将老板杀掉。这个农民工不仅不会被轻易判死刑,我们还会讨论他为什么杀人,是因为老板拖欠工资、老板娘还恶语相向。这反而会推动法律的进步。所以,讨论并不是像你方所说的那样,是拿法律去杀人。
好同学,我问你第一个问题,对方一直在跟我讲,社会舆论会导致私刑。我希望听一下这部分论证,即社会舆论会为私刑的正当化创造一个社会温床。在某些案件里,当所有人都说企业高管无罪时,社会会形成一种不良风气。
所以,你今天跟我讲到社会舆论会创造一个温床,但有温床没种子也不行。播下种子的正是我们国家的司法体系,它告诉我们,即使某人有诸多情有可原之处,也不能被赦免,因为他确实犯了很大的罪。即便事出有因,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我问你第二个问题,你刚才提出由于社会舆论会给法律施压,所以社会舆论就不应该存在。我想说,社会舆论这件事不利于司法公正,但你方并没有具体论证。你说没有种子,但有些行为不需要法律同意。如果所有人都认为同态复仇是合理的,只要有正当理由,就可以像路易基一样去杀害企业CEO,像张扣扣一样去杀害仇人全家,私刑就会被合理化。当普通人也可以随意杀害老板时,社会就会陷入混乱。这种行为不需要法律同意,只要个人愿意就可能发生,这是非常可怕的。
同学,今天做事不仅要讲究合理,还讲究合法。你说自己是渴望拯救世界的人,所以把所有老板都击毙了,或许会有人同情你,觉得你是拯救者,但你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不会被法律允许。
还是第二个问题,今天由于社会舆论会给法律施压,所以就不允许公众讨论,对吗?在路易基案中,很多人为他游行,将他封神,此时法律还有什么用?老百姓都不遵循法律,只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我方可以接受公众不带立场地讨论,不要认为诈骗者情有可原,而应将其当作加害人客观分析问题。我方不能接受带有立场的讨论。
好朋友今天强调不带有立场地介入一个加害人的案子,但对于湖南父女案,站在一个父亲的正常立场,看到一位父亲为了保护自己的女儿不被6个人当面强奸,很难不产生同情。所以,只要我们试图讨论这类事情,就一定会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但我们要知道,选择立场并不意味着言论一定会影响社会舆论。所以,你方今天一定要论证社会舆论会置换司法权,会凌驾于法律之上。在路易基案中,人们因为他长得帅就认为他可以被原谅,这是三观凌驾于法律之上。所以,你方要论证三观会置换司法权。
实际上,不是三观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是法官在判案时会受到民众舆论的影响,其自由裁量权会受到干扰,判决结果可能是死缓,也可能是死刑立即执行。当所有人都要求判死刑,所有媒体都呼吁判死刑,西安几位教授联名表示不应判死刑却遭到围攻时,法院很难判死缓,只能判死刑以平民愤。这就是我方所说的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今天,只有死缓能平民愤,但廖家鑫案并没有被尘封。即便当时5位教授遭到围攻,我们仍然选择讨论这个案件。讨论的意义不在于在讨论的瞬间案件就有了定论,而是因为有讨论,案件才能被长久关注,才能探讨其真实性和事出有因的情况,从而推动社会公正。
你方今天所说的社会公正,似乎认为选择法律就会损害其他方面,选择民意就会破坏社会。但我们看到,如果没有讨论,廖家鑫可能就会永远失去生命。讨论不仅仅是谈资,它有其存在的意义。
如果社会风气是认为路易基无罪,私刑为何不会被合理化?你说现在中国民粹主义盛行,认为在巴勒斯坦冲突中纳粹可以被洗白,这种情况我方不太理解你论证的意义。我不明白为什么会觉得纳粹是合法的,也不明白路易基的事情。即便我有犯罪的想法,也不会实施,因为有法律的约束,我不会因为一时冲动就去杀人,否则会被判刑,这就是法律存在的意义。
我们今天讨论不是因为民众的三观跟着五官走,不是所有民众都像你说的那样推崇路易基。我是干工程的,不知道有多少工人会为了两三千块钱就杀老板全家,这样的案件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将私刑者封神,认为他们杀人是为了正义、为天道执法,这样的舆论环境难道不会滋生更多私刑行为吗?
换个角度,一个农民工向老板讨薪,将老板杀掉。这个农民工不仅不会被轻易判死刑,我们还会讨论他为什么杀人,是因为老板拖欠工资、老板娘还恶语相向。这反而会推动法律的进步。所以,讨论并不是像你方所说的那样,是拿法律去杀人。
各位好。在对方所披露的案件更多细节中,路易吉和小红都是为了全场模仿,一直被他的传闻裹挟。不料发现他装作学习好,而且案件披露更多细节带来的结果是,这件事情引发了更多争议。
在这个事件里,我很担心自身安危,身边的人安慰我。我方的态度很明确,要减少对事出有因的报道,减少对犯罪背景的报道,减少此类事出有因的讨论。这是我方的观点,因为在对方这套民主的主张里,它使大家陷入审判的狂欢,人人处于人人自危的状态,这就像一把可以刺向任何人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我方列举的很多案例中,恰恰是因为事出有因的讨论把路易吉推向神坛,这种极端吸引了另一种极端,让人们都觉得路易吉做得对,人人都认为他是英雄。那如果有一天我看到类似的事情,我是不是也可以学路易吉呢?感觉这样能得到所有人的同情。
放到国内的案例中,这些年社会上重大恶性伤人事件还少吗?王佳佳、曲玲淋等事件过去还没多久。由于事出有因的讨论,看似合理化了某些杀人行为,可我们思考一下那些被杀的人呢?当一个人认为自己的正义观正确时,可能只是在网上谩骂两句;当一群人认为自己的正义观正确时,就会像上梁山那样去扫清他们认为的不公。如果越来越多人认为这种社会观念正确,那将是一个文明没落的社会,届时没人敢发声,因为怕被所谓的正义观裹挟。时代的进步不再由大众审核,而是被狭隘的正义观主导。
这件事让人人处于人人自危的环境中,因为人人都可能被那套主观的正义观凌驾。珠海撞人案是怎么发生的?因为当事人觉得法院判的离婚财产不公,就可以报复社会,伤害别人,挑战法律。而对方的叙事恰恰告诉我们,这么做是英雄,就像路易吉冲破枷锁,打破世间不公,了解他背后的原因后就可以原谅他。当我们有人产生这样的想法和现象时,正是我们最需要警惕的时候,要警惕这种人对正义观、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的挑战。
就像我方前面所说,大家只是在意立场,所谓的正义只是他们宣泄情绪的附属品。我方承认,讨论事情对错时,基于这样随机性的判断恰恰是最危险的。请各位想想,如果有一天黑天鹅事件发生,那么落在每一个人头上的“羽毛”将会是对正义无情的嘲讽。谢谢!
各位好。在对方所披露的案件更多细节中,路易吉和小红都是为了全场模仿,一直被他的传闻裹挟。不料发现他装作学习好,而且案件披露更多细节带来的结果是,这件事情引发了更多争议。
在这个事件里,我很担心自身安危,身边的人安慰我。我方的态度很明确,要减少对事出有因的报道,减少对犯罪背景的报道,减少此类事出有因的讨论。这是我方的观点,因为在对方这套民主的主张里,它使大家陷入审判的狂欢,人人处于人人自危的状态,这就像一把可以刺向任何人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我方列举的很多案例中,恰恰是因为事出有因的讨论把路易吉推向神坛,这种极端吸引了另一种极端,让人们都觉得路易吉做得对,人人都认为他是英雄。那如果有一天我看到类似的事情,我是不是也可以学路易吉呢?感觉这样能得到所有人的同情。
放到国内的案例中,这些年社会上重大恶性伤人事件还少吗?王佳佳、曲玲淋等事件过去还没多久。由于事出有因的讨论,看似合理化了某些杀人行为,可我们思考一下那些被杀的人呢?当一个人认为自己的正义观正确时,可能只是在网上谩骂两句;当一群人认为自己的正义观正确时,就会像上梁山那样去扫清他们认为的不公。如果越来越多人认为这种社会观念正确,那将是一个文明没落的社会,届时没人敢发声,因为怕被所谓的正义观裹挟。时代的进步不再由大众审核,而是被狭隘的正义观主导。
这件事让人人处于人人自危的环境中,因为人人都可能被那套主观的正义观凌驾。珠海撞人案是怎么发生的?因为当事人觉得法院判的离婚财产不公,就可以报复社会,伤害别人,挑战法律。而对方的叙事恰恰告诉我们,这么做是英雄,就像路易吉冲破枷锁,打破世间不公,了解他背后的原因后就可以原谅他。当我们有人产生这样的想法和现象时,正是我们最需要警惕的时候,要警惕这种人对正义观、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的挑战。
就像我方前面所说,大家只是在意立场,所谓的正义只是他们宣泄情绪的附属品。我方承认,讨论事情对错时,基于这样随机性的判断恰恰是最危险的。请各位想想,如果有一天黑天鹅事件发生,那么落在每一个人头上的“羽毛”将会是对正义无情的嘲讽。谢谢!
公司辩论此论题,各位评委、主席及在场各位,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利于社会公平公正的。
首先,从法律的维度来看,法律并非机械的条文,而是充满智慧与温度。它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追求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正是对这一原则的践行。
我们以一个案例为例,某人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在一次激烈冲突中失手杀害施暴者。如果仅以结果论罪,将其定性为故意杀人,判处重刑,看似是法律严格执行,实则违背了法律的初衷,因为其行为背后有长期的痛苦和无奈。这种事出有因的情况在法律天平上应当有所考量。通过讨论,我们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给予其一个更符合正义的量刑,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公正,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其次,从社会的维度来看。社会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每个人的行为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社会问题的根源。
以校园霸凌为例,那些实施霸凌行为的学生往往自身也面临着家庭矛盾、心理创伤等问题。如果只是简单地将他们视为纯粹的加害者,而不去探究背后的原因,那么我们只能看到问题的表面,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通过讨论,我们可以发现校园霸凌背后可能存在的家庭教育缺失、学校管理漏洞等社会问题,从而推动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完善相关制度,营造更加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这难道不是一种更深层次的社会公平公正吗?
再者,从人性的维度来看,每个人都有其复杂多面的人性,加害者也可能是受害者。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对人性的尊重与理解。
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犯了错就将其完全否定,而应该看到他们行为背后可能存在的无奈与痛苦。这种讨论可以唤起社会的同情与包容,给予加害者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比如一些因生活所迫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人,在了解他们的遭遇后,我们可能会更加理解他们的选择,从而在惩罚的同时给予他们更多的帮助与支持,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这同样也是对人性的尊重与关怀。
反方辩友可能会说,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纵容犯罪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然而,这种观点是片面的。我们讨论事出有因并不是要为犯罪行为开脱,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合理的考量。法律的执行是严肃的,但也是有温度的,我们不能因为害怕所谓的纵容就放弃对公平公正的追求。相反,只有通过这样的讨论,我们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让法律的阳光照耀到每一个角落。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社会的公平公正是一个多元的价值体系,它不仅包括对受害者权益的维护,也包括对加害者合理诉求的关注。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在这个多元价值体系中寻找平衡的一种努力。我们不能简单地将问题一分为二,应该以更加全面客观的视角去看待,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
谢谢!
公司辩论此论题,各位评委、主席及在场各位,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利于社会公平公正的。
首先,从法律的维度来看,法律并非机械的条文,而是充满智慧与温度。它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追求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正是对这一原则的践行。
我们以一个案例为例,某人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在一次激烈冲突中失手杀害施暴者。如果仅以结果论罪,将其定性为故意杀人,判处重刑,看似是法律严格执行,实则违背了法律的初衷,因为其行为背后有长期的痛苦和无奈。这种事出有因的情况在法律天平上应当有所考量。通过讨论,我们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给予其一个更符合正义的量刑,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公正,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其次,从社会的维度来看。社会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每个人的行为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社会问题的根源。
以校园霸凌为例,那些实施霸凌行为的学生往往自身也面临着家庭矛盾、心理创伤等问题。如果只是简单地将他们视为纯粹的加害者,而不去探究背后的原因,那么我们只能看到问题的表面,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通过讨论,我们可以发现校园霸凌背后可能存在的家庭教育缺失、学校管理漏洞等社会问题,从而推动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完善相关制度,营造更加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这难道不是一种更深层次的社会公平公正吗?
再者,从人性的维度来看,每个人都有其复杂多面的人性,加害者也可能是受害者。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对人性的尊重与理解。
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犯了错就将其完全否定,而应该看到他们行为背后可能存在的无奈与痛苦。这种讨论可以唤起社会的同情与包容,给予加害者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比如一些因生活所迫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人,在了解他们的遭遇后,我们可能会更加理解他们的选择,从而在惩罚的同时给予他们更多的帮助与支持,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这同样也是对人性的尊重与关怀。
反方辩友可能会说,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纵容犯罪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然而,这种观点是片面的。我们讨论事出有因并不是要为犯罪行为开脱,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合理的考量。法律的执行是严肃的,但也是有温度的,我们不能因为害怕所谓的纵容就放弃对公平公正的追求。相反,只有通过这样的讨论,我们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让法律的阳光照耀到每一个角落。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社会的公平公正是一个多元的价值体系,它不仅包括对受害者权益的维护,也包括对加害者合理诉求的关注。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在这个多元价值体系中寻找平衡的一种努力。我们不能简单地将问题一分为二,应该以更加全面客观的视角去看待,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