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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下午好,我们赶紧做好准备,然后开始上课。在上课之前跟大家先说一件事,上个星期公布辩题之后,有同学跟我沟通,觉得那个辩题确实比较难打,特别是其中一方。因为这个辩题是我从当前国际比较热点的话题里面挑选出来的,但目前在很多政策上,可能比较倾向于另外一方的观点。所以我酌情考虑之后,换了一个辩题。这个辩题我刚才已经在群里发过了,但我考虑得不是特别清晰。所以如果咱们的辩手发言时提到的是另外一个辩题,与大家想象中的辩题不符,请不要责怪,是我的问题,我换过一次辩题。辩题是在星期一重新公布的,内容是:青少年具备部分决策能力,但家长常常以保护小孩为由拒绝治疗或选择替代疗法。当患者意愿与家长决策冲突时,应该以家长意见为优先,还是以青少年的意见为优先?正方观点是家长意见优先,反方观点是青少年意见优先。现在我把场子交给主持人。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这节课我们将进行本次的护理伦理辩论赛,我是主持人卓静文。护理伦理问题一直影响着每一位医护工作者。当今青少年具有部分决策能力,但家长常以保护孩子为理由拒绝治疗或者选择替代疗法。当患者意愿与家长决策冲突时,应该以家长意见为优先还是青少年意见为优先?这个问题让我们辩论双方来替我们回答。这边是第二组正方,现在由他们来进行自我介绍。
我是正方一辩店广志月,我是正方二辩刘佳宇,我是正方三辩叶子云,我是正方四辩西文,我是正方五辩大浩辰,我是正方六辩小白仓。
我是反方一辩闫文一,我是反方二辩邱从,我是反方三辩蔡卓芬,我是反方四辩毛鹏凯,我是反方五辩成以,我是反方六辩邓样文。
正方一辩发言:
大家好,我方的立场是,当青少年患者与家长的医疗决策冲突时,应遵守家长的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家长是青少年的法定监护人,肩负保护青少年的法律责任。根据未成年保护法,家长需要为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行使医疗决策权,这是社会赋予监护人的责任。青少年虽具备部分决策权,但医疗涉及复杂的专业知识、复杂的风险评估以及长期的后果考量,远超其能力范围。
第二点,青少年的决策能力有限,受情绪和短期偏好的影响比较大,在医疗条件下可能会偏离客观利益,做出不好的抉择,延误治疗。
综上所述,我方观点是家长的意见优先,但并非否定青少年的权益,而是通过监护人的责任兜底,确保医疗决策的安全性和专业性。谢谢!
反方一辩发言:
各位评委,对方辩友你们好,我是反方一辩。我方认为,当青少年患者意愿与家长决策冲突时,应以青少年意见优先。
从权利本质来看,具备部分决策能力的青少年已拥有对自身生命健康的基本自主权,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要求尊重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在关乎生命健康的医疗决策中,青少年的主体地位不容剥夺。家长以保护为名全盘否定孩子的选择,本质是将监护权益化为控制权,违背了权利伦理的基本准则。
从认知伦理角度,现在青少年接受系统教育,信息获取渠道多元,在医生专业指导下,完全能够理解治疗方案的利弊。大量临床案例显示,青少年对自身身体状况的感知、对治疗痛苦的承受能力判断往往比家长更为准确。而部分家长坚持的替代疗法多源于主观臆断或错误认知,看似保护,实则将孩子置于更大的风险当中。
从长远发展考量,尊重青少年的医疗选择是其建立生命责任感的关键。医疗决策不仅关乎当下治疗,更是培养独立人格的重要契机。若持续忽视他们的声音,会让青少年产生强烈的自我否定,加剧心理创伤,甚至影响未来对自身生命的掌控。
综上所述,青少年的自主选择才是医疗决策中最值得尊重的声音,这是对生命权的捍卫,也是对青少年成长的长远负责。谢谢!
同学们下午好,我们赶紧做好准备,然后开始上课。在上课之前跟大家先说一件事,上个星期公布辩题之后,有同学跟我沟通,觉得那个辩题确实比较难打,特别是其中一方。因为这个辩题是我从当前国际比较热点的话题里面挑选出来的,但目前在很多政策上,可能比较倾向于另外一方的观点。所以我酌情考虑之后,换了一个辩题。这个辩题我刚才已经在群里发过了,但我考虑得不是特别清晰。所以如果咱们的辩手发言时提到的是另外一个辩题,与大家想象中的辩题不符,请不要责怪,是我的问题,我换过一次辩题。辩题是在星期一重新公布的,内容是:青少年具备部分决策能力,但家长常常以保护小孩为由拒绝治疗或选择替代疗法。当患者意愿与家长决策冲突时,应该以家长意见为优先,还是以青少年的意见为优先?正方观点是家长意见优先,反方观点是青少年意见优先。现在我把场子交给主持人。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这节课我们将进行本次的护理伦理辩论赛,我是主持人卓静文。护理伦理问题一直影响着每一位医护工作者。当今青少年具有部分决策能力,但家长常以保护孩子为理由拒绝治疗或者选择替代疗法。当患者意愿与家长决策冲突时,应该以家长意见为优先还是青少年意见为优先?这个问题让我们辩论双方来替我们回答。这边是第二组正方,现在由他们来进行自我介绍。
我是正方一辩店广志月,我是正方二辩刘佳宇,我是正方三辩叶子云,我是正方四辩西文,我是正方五辩大浩辰,我是正方六辩小白仓。
我是反方一辩闫文一,我是反方二辩邱从,我是反方三辩蔡卓芬,我是反方四辩毛鹏凯,我是反方五辩成以,我是反方六辩邓样文。
正方一辩发言:
大家好,我方的立场是,当青少年患者与家长的医疗决策冲突时,应遵守家长的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家长是青少年的法定监护人,肩负保护青少年的法律责任。根据未成年保护法,家长需要为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行使医疗决策权,这是社会赋予监护人的责任。青少年虽具备部分决策权,但医疗涉及复杂的专业知识、复杂的风险评估以及长期的后果考量,远超其能力范围。
第二点,青少年的决策能力有限,受情绪和短期偏好的影响比较大,在医疗条件下可能会偏离客观利益,做出不好的抉择,延误治疗。
综上所述,我方观点是家长的意见优先,但并非否定青少年的权益,而是通过监护人的责任兜底,确保医疗决策的安全性和专业性。谢谢!
反方一辩发言:
各位评委,对方辩友你们好,我是反方一辩。我方认为,当青少年患者意愿与家长决策冲突时,应以青少年意见优先。
从权利本质来看,具备部分决策能力的青少年已拥有对自身生命健康的基本自主权,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要求尊重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在关乎生命健康的医疗决策中,青少年的主体地位不容剥夺。家长以保护为名全盘否定孩子的选择,本质是将监护权益化为控制权,违背了权利伦理的基本准则。
从认知伦理角度,现在青少年接受系统教育,信息获取渠道多元,在医生专业指导下,完全能够理解治疗方案的利弊。大量临床案例显示,青少年对自身身体状况的感知、对治疗痛苦的承受能力判断往往比家长更为准确。而部分家长坚持的替代疗法多源于主观臆断或错误认知,看似保护,实则将孩子置于更大的风险当中。
从长远发展考量,尊重青少年的医疗选择是其建立生命责任感的关键。医疗决策不仅关乎当下治疗,更是培养独立人格的重要契机。若持续忽视他们的声音,会让青少年产生强烈的自我否定,加剧心理创伤,甚至影响未来对自身生命的掌控。
综上所述,青少年的自主选择才是医疗决策中最值得尊重的声音,这是对生命权的捍卫,也是对青少年成长的长远负责。谢谢!
我方认为,随着年龄的增长,青少年尤其是处于中学阶段的青少年自我意识逐渐觉醒,对自身事物有了更深刻的认知和想法,并非对病情以及治疗毫无了解,通过网络、书籍等渠道对疾病的治疗及后果有一定认识。
当下许多青年患病之后,会通过社交媒体来分享交流经验,这证明他们有能力参与到自身医疗决策中,并非被家长完全定夺。并且家长决策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局限性,家长可能因自身的恐惧、焦虑等情绪无法客观评估治疗方案。比如部分家长因害怕失去孩子,过度追求治疗,而忽视了孩子在治疗中承担的巨大痛苦,这种不理性的决策未必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在医疗知识方面,家长可能存在盲区,他们选择替代疗法可能是因不了解正规治疗方案的优势,或是受虚假宣传误导。例如,一些替代疗法打着天然无副作用的旗号。家长对孩子治疗的初心是好的,但是结果一定好吗?不一定。
从伦理层面看,尊重个人自主意愿是现代伦理的重要原则,青少年虽为未成年人,但在涉及自身生命健康等重大问题上,其意愿应当被放在首位。强迫青少年接受违背其意愿的治疗,是对其人格尊严和自主权利的侵犯,不符合伦理道德要求。
从法律方面来说,法律虽未完全赋予未成年人独立的医疗决策权,但也在逐步重视青少年的权利,对于有一定认知和判断能力的青少年,法律不应完全支持家长的决策权。
谢谢。
感谢对方辩友的发言,我方坚持认为,当患者意愿与家长决策冲突时,应以家长意见优先。
首先,青少年认知与判断存在局限性。青少年虽具备一定决策能力,但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认知水平和社会阅历有限,面对医疗决策这种复杂且影响深远的事物,他们难以全面评估后果。比如在一些重大疾病的治疗方案选择上,涉及专业医学知识、预后风险等,青少年可能因缺乏了解而做出不恰当的选择。
而家长经历更多,能从更宏观长远的角度权衡利弊,做出相对周全的决定。
其次,家长还有法定的监护责任,从法律层面看,家长是青少年的法定监护人,肩负着保护和照顾子女的责任与义务。在医疗场景中,家长的决策是其履行监护职责的体现,这种责任赋予家长在医疗决策上的主导权,是社会和法律对家长决策的信任与要求。若轻易否定家长的意见,不仅会扰乱监护秩序,也不利于保障青少年的根本权益。
最后,家长与青少年还存在着深厚的情感纽带,其决策出发点往往是对孩子的爱与责任。家长在做医疗决策时,会综合考虑孩子当下的治疗感受和未来的生活质量等长远因素。比如,在选择创伤性较大但根治可能性较高的治疗方案时,家长虽心疼孩子当下受苦,但更看重其未来痊愈后的健康生活,这种长远考量是青少年难以具备的。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应以家长意见优先。谢谢。
我方认为,随着年龄的增长,青少年尤其是处于中学阶段的青少年自我意识逐渐觉醒,对自身事物有了更深刻的认知和想法,并非对病情以及治疗毫无了解,通过网络、书籍等渠道对疾病的治疗及后果有一定认识。
当下许多青年患病之后,会通过社交媒体来分享交流经验,这证明他们有能力参与到自身医疗决策中,并非被家长完全定夺。并且家长决策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局限性,家长可能因自身的恐惧、焦虑等情绪无法客观评估治疗方案。比如部分家长因害怕失去孩子,过度追求治疗,而忽视了孩子在治疗中承担的巨大痛苦,这种不理性的决策未必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在医疗知识方面,家长可能存在盲区,他们选择替代疗法可能是因不了解正规治疗方案的优势,或是受虚假宣传误导。例如,一些替代疗法打着天然无副作用的旗号。家长对孩子治疗的初心是好的,但是结果一定好吗?不一定。
从伦理层面看,尊重个人自主意愿是现代伦理的重要原则,青少年虽为未成年人,但在涉及自身生命健康等重大问题上,其意愿应当被放在首位。强迫青少年接受违背其意愿的治疗,是对其人格尊严和自主权利的侵犯,不符合伦理道德要求。
从法律方面来说,法律虽未完全赋予未成年人独立的医疗决策权,但也在逐步重视青少年的权利,对于有一定认知和判断能力的青少年,法律不应完全支持家长的决策权。
谢谢。
感谢对方辩友的发言,我方坚持认为,当患者意愿与家长决策冲突时,应以家长意见优先。
首先,青少年认知与判断存在局限性。青少年虽具备一定决策能力,但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认知水平和社会阅历有限,面对医疗决策这种复杂且影响深远的事物,他们难以全面评估后果。比如在一些重大疾病的治疗方案选择上,涉及专业医学知识、预后风险等,青少年可能因缺乏了解而做出不恰当的选择。
而家长经历更多,能从更宏观长远的角度权衡利弊,做出相对周全的决定。
其次,家长还有法定的监护责任,从法律层面看,家长是青少年的法定监护人,肩负着保护和照顾子女的责任与义务。在医疗场景中,家长的决策是其履行监护职责的体现,这种责任赋予家长在医疗决策上的主导权,是社会和法律对家长决策的信任与要求。若轻易否定家长的意见,不仅会扰乱监护秩序,也不利于保障青少年的根本权益。
最后,家长与青少年还存在着深厚的情感纽带,其决策出发点往往是对孩子的爱与责任。家长在做医疗决策时,会综合考虑孩子当下的治疗感受和未来的生活质量等长远因素。比如,在选择创伤性较大但根治可能性较高的治疗方案时,家长虽心疼孩子当下受苦,但更看重其未来痊愈后的健康生活,这种长远考量是青少年难以具备的。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应以家长意见优先。谢谢。
提问环节由正方三辩提问,反方一、二、四、五辩一个问题。
青少年大脑前额叶皮层负责理性决策,尚未发育完成,而边缘系统情绪驱动活跃度较高,易受到短期情绪影响。以此,青少年可能会在压力作用下做出更加激进而且不理性的治疗方案决策。请问反方如何证明在此条件下青少年做出的决策是理性而且正确的呢?
二辩:我觉得对方所有辩友说得非常好,但是我们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家长同样并非生活在真空环境中,他们同样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比如亲戚朋友的建议、网络上良莠不齐的医疗信息。不能仅仅因为青少年的情绪波动大,就认为家长的决策是天然好的。家长也是人,也有情绪。实际上双方都可能受到误导,不能因此单方面地否认青少年的决策。谢谢。
提问环节由正方三辩提问,反方一、二、四、五辩一个问题。
青少年大脑前额叶皮层负责理性决策,尚未发育完成,而边缘系统情绪驱动活跃度较高,易受到短期情绪影响。以此,青少年可能会在压力作用下做出更加激进而且不理性的治疗方案决策。请问反方如何证明在此条件下青少年做出的决策是理性而且正确的呢?
二辩:我觉得对方所有辩友说得非常好,但是我们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家长同样并非生活在真空环境中,他们同样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比如亲戚朋友的建议、网络上良莠不齐的医疗信息。不能仅仅因为青少年的情绪波动大,就认为家长的决策是天然好的。家长也是人,也有情绪。实际上双方都可能受到误导,不能因此单方面地否认青少年的决策。谢谢。
提问时间。请反方3辩提问:若青少年对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意愿有着明确而且合理的表达,家长却一味拒绝,这是否是对孩子自主意识的不尊重呢?
请问正方2辩,虽然青少年对自己的身体可能有所了解,但就如我刚才陈述中所说的,家长有更丰富的经验与更多的事实依据。虽然青少年可能认为自己做出了一个比较好的决定,但是家长会从更长远的方面来对其进行考量。谢谢。
提问时间。请反方3辩提问:若青少年对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意愿有着明确而且合理的表达,家长却一味拒绝,这是否是对孩子自主意识的不尊重呢?
请问正方2辩,虽然青少年对自己的身体可能有所了解,但就如我刚才陈述中所说的,家长有更丰富的经验与更多的事实依据。虽然青少年可能认为自己做出了一个比较好的决定,但是家长会从更长远的方面来对其进行考量。谢谢。
下面由正方四辩提问反方二、三辩。
法律赋予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其中就包含了医疗决策权。如果随意以青少年意见优先,无视家长监护权,那么法律规定的监护权的意义何在?是不是在挑战法律权威和社会既定的规则体系?
提问对反方三辩,但是法律也强调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尊重其合理意愿。而且现在法律也在与时俱进,更注重个体意愿的表达,尤其在青少年有一定判断能力时,应该让他们参与决策。
下面由正方四辩提问反方二、三辩。
法律赋予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其中就包含了医疗决策权。如果随意以青少年意见优先,无视家长监护权,那么法律规定的监护权的意义何在?是不是在挑战法律权威和社会既定的规则体系?
提问对反方三辩,但是法律也强调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尊重其合理意愿。而且现在法律也在与时俱进,更注重个体意愿的表达,尤其在青少年有一定判断能力时,应该让他们参与决策。
下面由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三辩。我想问正方三辩一个问题,《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有权利参与影响其自身的事项,那么这是否意味着青少年的意愿应该被尊重?
《儿童权利公约》强调儿童参与权,同时也明确儿童参与确实需要与其年龄和能力相适应。青少年在医疗领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尚不成熟,家长应优先决策,恰恰是在落实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家长基于对孩子的了解和责任,更能做出符合孩子长远利益的选择,这与公约并不矛盾。
下面由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三辩。我想问正方三辩一个问题,《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有权利参与影响其自身的事项,那么这是否意味着青少年的意愿应该被尊重?
《儿童权利公约》强调儿童参与权,同时也明确儿童参与确实需要与其年龄和能力相适应。青少年在医疗领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尚不成熟,家长应优先决策,恰恰是在落实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家长基于对孩子的了解和责任,更能做出符合孩子长远利益的选择,这与公约并不矛盾。
下面由正方五辩提问反方一、二、三、四辩一个问题。
请问对方四辩,当青少年在病痛折磨下情绪极度不稳定时,如何能保证其决策不受情绪左右,而是真正符合自身长远健康利益的理性选择呢?
青少年虽然还在成长,但他们对自己身体的感受和认知最为直接。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应该被尊重并赋予自主意愿。在涉及自身治疗等问题上,他们是最直接的利益相关人。若完全忽视他们的意见,听从家长的决策,可能会让孩子感受到自己的决定被漠视,影响其心理健康。
而且,青少年的决策也是他们自身的权利,也是帮助他们成长和学会担当责任的过程。
下面由正方五辩提问反方一、二、三、四辩一个问题。
请问对方四辩,当青少年在病痛折磨下情绪极度不稳定时,如何能保证其决策不受情绪左右,而是真正符合自身长远健康利益的理性选择呢?
青少年虽然还在成长,但他们对自己身体的感受和认知最为直接。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应该被尊重并赋予自主意愿。在涉及自身治疗等问题上,他们是最直接的利益相关人。若完全忽视他们的意见,听从家长的决策,可能会让孩子感受到自己的决定被漠视,影响其心理健康。
而且,青少年的决策也是他们自身的权利,也是帮助他们成长和学会担当责任的过程。
反方提问正方二辩,刚才我方三辩所说青少年应该有决定自己身体的权利,但正方二辩却说家长更了解情况。难道家长更了解这些事情,就可以不重视青少年的权利了吗?
正方二辩回应,我认为家长并没有不注重青少年的权利,家长拒绝往往是出于对孩子的保护和担忧。可能家长对治疗方案存在一定的误解,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我们可以通过专业医生的详细讲解和沟通,让家长对这个治疗方案充分了解其利弊。在他们全盘知晓之后,可能会做出更合适的决定。
因为家长对孩子的成长环境、性格特点更为了解,综合这些因素,他们在整体决策中的角色应该是更优的,既不会耽误治疗,也不会不尊重孩子的决定。
反方提问正方二辩,刚才我方三辩所说青少年应该有决定自己身体的权利,但正方二辩却说家长更了解情况。难道家长更了解这些事情,就可以不重视青少年的权利了吗?
正方二辩回应,我认为家长并没有不注重青少年的权利,家长拒绝往往是出于对孩子的保护和担忧。可能家长对治疗方案存在一定的误解,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我们可以通过专业医生的详细讲解和沟通,让家长对这个治疗方案充分了解其利弊。在他们全盘知晓之后,可能会做出更合适的决定。
因为家长对孩子的成长环境、性格特点更为了解,综合这些因素,他们在整体决策中的角色应该是更优的,既不会耽误治疗,也不会不尊重孩子的决定。
由正方开始发言,12位辩手全部参加发言,辩手发言结束是另一方开始发言的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立即发言,若有间隙,时间较长则继续进行。
从责任的角度,青少年在法律上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要承担责任。若按反方的意见,以青少年意见治疗出问题,那最后责任由谁承担?法律责任应由医疗专业团队与家长共同承担,而非转嫁给青少年。
例如,英国儿童法规定,医生可通过法院介入,推翻家长的不合理决定,若家长拒绝科学治疗导致伤害,法律将追究家长责任,而非惩罚青少年。
我想提问,家长选择代替疗法而拒绝科学验证有效的治疗时,是否可以理解为以保护孩子为名,损害孩子的健康?
并不是家长应该充分了解孩子的病况进行治疗,而绝非不尊重孩子的意愿,家长会充分考虑孩子的心理状态,然后再结合医生的建议,进行充分的治疗。
请问反方,当青少年要进行高风险的手术时,比如整容之类的,家长应该反对吗?
对方辩友是否没有搞清楚辩题?我们的辩题是家长以保护孩子为由拒绝治疗,不是孩子主动提出要做整容这种非治疗方面的手术。
那就换一个假设,假如15岁的抑郁症患者,因为服药让他变得迟钝,然后拒绝治疗,我们应该听他的吗?
对方辩友是否真的没有搞清楚问题?我们的辩题是家长拒绝治疗和选择替代疗法,说明患者和家长的意见有冲突,即孩子是想要治疗的,想要科学疗法的,不是说孩子要拒绝治疗。辩题不是家长意见优先和青少年意见优先的一种举例情况,而是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是家长意见优先还是青少年意见优先?
绝大多数家长是真心为了孩子,如果反方以个别情况当作整体,个别不当的情况不能代表整体,而且可以通过医疗伦理委员会第三方介入监督,在保障家长监督权的基础上纠正不合理的决策,而不能以偏概全去否定家长的决策权。
我想问正方,如果医学研究表明青少年在特定年龄已具备理性决策能力,为何仍要剥夺他们对自身身体的自主权?
对方辩友是否过度高估了青少年的决策能力?在医疗这一高度专业的领域,仅凭青少年有限的知识和生活阅历,难以对治疗方案的复杂性、预后情况等有准确认知。医学不是简单的常识,不是青少年能轻易看透的,所以不能因其有部分决策能力,就认为在医疗决策上一定正确。
那我要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既然青少年能够因为杀人被判刑承担成人的责任,那为什么不能决定自己的身体呢?
杀人被判刑和决定自己的身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据我所知,现在青少年杀人判刑年龄降低到了14岁,但14岁的孩子身体还没有完全发育,可能还不能完全了解自己身体的权利。如果他们乱用药、乱吃药,最终受苦的也是家长,所以家长的意见优先也是合理的。
从辩题上我们可以看出来,孩子是想要科学疗法的,既然是科学疗法,那肯定是谨遵医嘱的。而且你刚刚也说了,14岁的孩子并不懂自己的身体,那14岁的孩子都有力气去杀人了,这说明青少年对法律和对自己身体在不同方面的认知虽有差别,但其实差别不大,都会有一定的了解。
对方辩友以杀人为论据,是不是偷换概念?
那么我想问一下正方二辩,刚才说青少年没有自己决定的能力,那么是否要因为满足家长想用另一种疗法的意愿,从而导致孩子的身心痛苦?
如果孩子真的痛苦,可以直接跟医生沟通,让医生再去跟家长沟通,通过医生专业的治疗方案说服家长,而不是孩子直接去说服家长。家长对于孩子的了解肯定远大于医生,在家长眼里,孩子没有任何医学基础,拿什么来说服家长采用科学的方案,所以我认为通过医生来说服家长更合理。
对方说用医生来说服家长,那不就是说明要遵从孩子的意愿,以孩子的意愿为先吗?
我要问对方一个问题,若孩子因家长拒绝治疗而死亡,或者因为家长采用替代疗法而死亡,对方是否认为家长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我想说,难道家长是要害孩子吗?大部分家长都是真心为了孩子好去综合考量的。
需要明确一个观点,家长对孩子主观上是爱,但客观上是否如此并不一定。比如初中时,爸妈收你的手机,在压力特别大的时候,你会觉得那是爱吗?好像并不一定,但在家长眼里是爱,是为了你好,收你的手机是让你更好地学习。
这个问题不是我方偷换概念,是对方辩友先提出的,我们只是在回答,并不是在偷换概念,难道对方辩友不懂得类比和扩展吗?
我想用我之前提出的问题回答你们,青少年负责理性的大脑部分未发育完成,而负责情感的部分活跃度较高,所以青少年做出的决策大多数是激进的。请问对方辩友,那怎么能确定青少年做出的决策是理性的呢?
由正方开始发言,12位辩手全部参加发言,辩手发言结束是另一方开始发言的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立即发言,若有间隙,时间较长则继续进行。
从责任的角度,青少年在法律上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要承担责任。若按反方的意见,以青少年意见治疗出问题,那最后责任由谁承担?法律责任应由医疗专业团队与家长共同承担,而非转嫁给青少年。
例如,英国儿童法规定,医生可通过法院介入,推翻家长的不合理决定,若家长拒绝科学治疗导致伤害,法律将追究家长责任,而非惩罚青少年。
我想提问,家长选择代替疗法而拒绝科学验证有效的治疗时,是否可以理解为以保护孩子为名,损害孩子的健康?
并不是家长应该充分了解孩子的病况进行治疗,而绝非不尊重孩子的意愿,家长会充分考虑孩子的心理状态,然后再结合医生的建议,进行充分的治疗。
请问反方,当青少年要进行高风险的手术时,比如整容之类的,家长应该反对吗?
对方辩友是否没有搞清楚辩题?我们的辩题是家长以保护孩子为由拒绝治疗,不是孩子主动提出要做整容这种非治疗方面的手术。
那就换一个假设,假如15岁的抑郁症患者,因为服药让他变得迟钝,然后拒绝治疗,我们应该听他的吗?
对方辩友是否真的没有搞清楚问题?我们的辩题是家长拒绝治疗和选择替代疗法,说明患者和家长的意见有冲突,即孩子是想要治疗的,想要科学疗法的,不是说孩子要拒绝治疗。辩题不是家长意见优先和青少年意见优先的一种举例情况,而是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是家长意见优先还是青少年意见优先?
绝大多数家长是真心为了孩子,如果反方以个别情况当作整体,个别不当的情况不能代表整体,而且可以通过医疗伦理委员会第三方介入监督,在保障家长监督权的基础上纠正不合理的决策,而不能以偏概全去否定家长的决策权。
我想问正方,如果医学研究表明青少年在特定年龄已具备理性决策能力,为何仍要剥夺他们对自身身体的自主权?
对方辩友是否过度高估了青少年的决策能力?在医疗这一高度专业的领域,仅凭青少年有限的知识和生活阅历,难以对治疗方案的复杂性、预后情况等有准确认知。医学不是简单的常识,不是青少年能轻易看透的,所以不能因其有部分决策能力,就认为在医疗决策上一定正确。
那我要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既然青少年能够因为杀人被判刑承担成人的责任,那为什么不能决定自己的身体呢?
杀人被判刑和决定自己的身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据我所知,现在青少年杀人判刑年龄降低到了14岁,但14岁的孩子身体还没有完全发育,可能还不能完全了解自己身体的权利。如果他们乱用药、乱吃药,最终受苦的也是家长,所以家长的意见优先也是合理的。
从辩题上我们可以看出来,孩子是想要科学疗法的,既然是科学疗法,那肯定是谨遵医嘱的。而且你刚刚也说了,14岁的孩子并不懂自己的身体,那14岁的孩子都有力气去杀人了,这说明青少年对法律和对自己身体在不同方面的认知虽有差别,但其实差别不大,都会有一定的了解。
对方辩友以杀人为论据,是不是偷换概念?
那么我想问一下正方二辩,刚才说青少年没有自己决定的能力,那么是否要因为满足家长想用另一种疗法的意愿,从而导致孩子的身心痛苦?
如果孩子真的痛苦,可以直接跟医生沟通,让医生再去跟家长沟通,通过医生专业的治疗方案说服家长,而不是孩子直接去说服家长。家长对于孩子的了解肯定远大于医生,在家长眼里,孩子没有任何医学基础,拿什么来说服家长采用科学的方案,所以我认为通过医生来说服家长更合理。
对方说用医生来说服家长,那不就是说明要遵从孩子的意愿,以孩子的意愿为先吗?
我要问对方一个问题,若孩子因家长拒绝治疗而死亡,或者因为家长采用替代疗法而死亡,对方是否认为家长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我想说,难道家长是要害孩子吗?大部分家长都是真心为了孩子好去综合考量的。
需要明确一个观点,家长对孩子主观上是爱,但客观上是否如此并不一定。比如初中时,爸妈收你的手机,在压力特别大的时候,你会觉得那是爱吗?好像并不一定,但在家长眼里是爱,是为了你好,收你的手机是让你更好地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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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青少年自身发展角度来看,在时代浪潮下,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发生巨变。如今他们通过多元渠道汲取知识,心智成熟进程加快,已具备相当程度的自主思考和理性判断能力。在医疗情境中,他们对自身身体状况有着最直接的感知,其基于切身体会和认知所做出的选择,绝非幼稚冲动之举。尊重他们在医疗决策上的意见,是对其成长成果的认可,更是助力其发展健全人格与责任意识的关键一步。
其次,从权利保障层面而言,每个人都是独立的权利个体,青少年也不例外。医疗决策直接关联着他们身体完整健康状况乃至未来生活走向,这无疑是他们不可剥夺的权利。漠视青少年的意愿,强行以家长意见覆盖,是对青少年基本人权的公然侵犯。一个尊重个体权利的社会,必须要在医疗决策这类关键事务上给予青少年应有的话语权。
再者,从治疗实际效果出发,青少年对治疗方案的认同与否,极大影响着治疗的依从性。当青少年的意见被尊重,治疗方案符合他们的意愿时,他们会从内心深处产生配合治疗的动力,以更积极的态度面对病痛。反之,被迫接受不被自己认可的方案,很容易滋生抵触情绪,使得治疗效果大打折扣。
最后,关于对方辩友反复提及的家长经验优势,我们必须明确,家长虽有着生活阅历的积累,但在医疗决策领域,这并不必然等同于正确。家长可能因情感因素陷入过度保守或激进,也可能受限于知识储备而做出不恰当的选择。而青少年在现代信息的助力下,往往能更全面客观地了解自身病情,其意见可能更契合治疗的实际需求。
综上所述,无论是基于青少年的个体发展、权利保障,还是治疗效果的追求,在青少年医疗决策意愿与家长冲突时,都应优先尊重青少年的意见。谢谢大家。
大家好,我是反方六辩。在这场关于医疗决策中青少年与家长意见合作优先的结论辩论里,我方始终坚定认为,当患者意愿与家长决策冲突时,应当以青少年的意见优先。
首先,从青少年自身发展角度来看,在时代浪潮下,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发生巨变。如今他们通过多元渠道汲取知识,心智成熟进程加快,已具备相当程度的自主思考和理性判断能力。在医疗情境中,他们对自身身体状况有着最直接的感知,其基于切身体会和认知所做出的选择,绝非幼稚冲动之举。尊重他们在医疗决策上的意见,是对其成长成果的认可,更是助力其发展健全人格与责任意识的关键一步。
其次,从权利保障层面而言,每个人都是独立的权利个体,青少年也不例外。医疗决策直接关联着他们身体完整健康状况乃至未来生活走向,这无疑是他们不可剥夺的权利。漠视青少年的意愿,强行以家长意见覆盖,是对青少年基本人权的公然侵犯。一个尊重个体权利的社会,必须要在医疗决策这类关键事务上给予青少年应有的话语权。
再者,从治疗实际效果出发,青少年对治疗方案的认同与否,极大影响着治疗的依从性。当青少年的意见被尊重,治疗方案符合他们的意愿时,他们会从内心深处产生配合治疗的动力,以更积极的态度面对病痛。反之,被迫接受不被自己认可的方案,很容易滋生抵触情绪,使得治疗效果大打折扣。
最后,关于对方辩友反复提及的家长经验优势,我们必须明确,家长虽有着生活阅历的积累,但在医疗决策领域,这并不必然等同于正确。家长可能因情感因素陷入过度保守或激进,也可能受限于知识储备而做出不恰当的选择。而青少年在现代信息的助力下,往往能更全面客观地了解自身病情,其意见可能更契合治疗的实际需求。
综上所述,无论是基于青少年的个体发展、权利保障,还是治疗效果的追求,在青少年医疗决策意愿与家长冲突时,都应优先尊重青少年的意见。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