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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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十条,对于民事纠纷,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该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种将社会公认的情理作为裁定依据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司法实践中的所有情形?
你方观点是,在法律规定内的情形,属于应当考虑法律规定的情况;在法律规定外的情形,就属于无需考虑法律规定的情况。我想问,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行为规范,与法律规定之间是什么关系?
你方是否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提升司法判断的公正性,而仅仅是一种福利性质的存在?如果按照你方所说,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性,那么是否意味着你方承认法律是有局限性的?
我想问第三个问题,在邓世平案中,司法机关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结合了刘海龙实际行凶的紧迫性和行为人的处境等具体情况。请问对方辩友,这种在具体场景中对人情常理的考量,是否属于“法亦容情”的体现?我们不能以个别案件来推断所有案件的情况,但这是否意味着你方否认个别案件中存在“法亦容情”的可能性?
在昆山反杀案中,司法机关认定于海明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时,会结合刘海龙实际行凶的主动性,以及防卫人当时的恐惧之情。请问对方辩友,这种在特定情境中对人情常理的考量,是否属于“法亦容情”的范畴?
我认为你方没有明确区分法律规定内和法律规定外的界限,导致判断标准模糊抽象,缺乏实际操作性。因此,你方不能准确界定“法不容情”和“法亦容情”的适用范围。
假设一名子女为救母,在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实施了盗窃少量财物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问按照法律规定,是否应该对其进行刑罚处罚?
假设子女为母筹钱救命,在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情况下,盗窃了少量财物,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才构成盗窃罪。因此,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还是应该考虑具体情节?
根据《民法典》第十条,对于民事纠纷,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该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种将社会公认的情理作为裁定依据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司法实践中的所有情形?
你方观点是,在法律规定内的情形,属于应当考虑法律规定的情况;在法律规定外的情形,就属于无需考虑法律规定的情况。我想问,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行为规范,与法律规定之间是什么关系?
你方是否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提升司法判断的公正性,而仅仅是一种福利性质的存在?如果按照你方所说,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性,那么是否意味着你方承认法律是有局限性的?
我想问第三个问题,在邓世平案中,司法机关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结合了刘海龙实际行凶的紧迫性和行为人的处境等具体情况。请问对方辩友,这种在具体场景中对人情常理的考量,是否属于“法亦容情”的体现?我们不能以个别案件来推断所有案件的情况,但这是否意味着你方否认个别案件中存在“法亦容情”的可能性?
在昆山反杀案中,司法机关认定于海明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时,会结合刘海龙实际行凶的主动性,以及防卫人当时的恐惧之情。请问对方辩友,这种在特定情境中对人情常理的考量,是否属于“法亦容情”的范畴?
我认为你方没有明确区分法律规定内和法律规定外的界限,导致判断标准模糊抽象,缺乏实际操作性。因此,你方不能准确界定“法不容情”和“法亦容情”的适用范围。
假设一名子女为救母,在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实施了盗窃少量财物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问按照法律规定,是否应该对其进行刑罚处罚?
假设子女为母筹钱救命,在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情况下,盗窃了少量财物,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才构成盗窃罪。因此,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还是应该考虑具体情节?
尊敬的四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方观点是在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更应该坚持“法亦容情”。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法外执行非化不当行为者”这一概念。这里不仅指个人或行为,更指法律在实际中对这种情况的考量。法律有种形式是追求法律权威、实效以及自然公正的达成。大家可能会理解人定正义,而这种正义是对政策推进的尊重。其根本原因在于维护社会公平,这是社会公平的体现,也是人对社会伦理和公众情感的体现。
其次,无论是工人、女人、老年人,还是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对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人,法律都给予了在合理范围内的包容。如果罪行轻微,可被免予处罚,若因立法过严导致司法程序不公,这是不合理的。
再者,法律的事实性和自然公正性要求法律在具体案件中合理适用。例如,母亲为救孩子实施的某些行为,虽违反了部分法律条文,但从情理角度看,若一味严惩,反而会伤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近年来,某国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因不堪忍受某种情况而采取行动,造成了一定伤害。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后经证实庭审情况,改判为有期徒刑,这一判决证实了情理在司法中的重要性。
另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司法发展有重要影响。中国古代有“春秋决狱、原心定罪”的传统,强调从情理上判断是否符合法律精神。现代司法倡导三个效果,即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要求法官在裁判时综合考量。只有符合情理的法律,才是民众认可的法律,才具有生命力。
对方辩友可能会强调法律文书能够杜绝徇私枉法,但我方认为司法腐败根源在于制度缺陷,而非人情本身。之所以要考虑人情,是基于人性的要求,当事人的反应是基于人性需求形成的规则,真正的司法应在法律框架内,通过程序正义和说明机制实现情理与法理的平衡。
综上所述,法律是有刚性的,但司法应该是温暖的。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中坚持“法亦容情”,既坚守了法律刚性,又回应了情理需求,最终服务于公平正义,在法律理想化与现实之间搭建起桥梁,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谢谢大家!
尊敬的四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方观点是在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更应该坚持“法亦容情”。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法外执行非化不当行为者”这一概念。这里不仅指个人或行为,更指法律在实际中对这种情况的考量。法律有种形式是追求法律权威、实效以及自然公正的达成。大家可能会理解人定正义,而这种正义是对政策推进的尊重。其根本原因在于维护社会公平,这是社会公平的体现,也是人对社会伦理和公众情感的体现。
其次,无论是工人、女人、老年人,还是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对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人,法律都给予了在合理范围内的包容。如果罪行轻微,可被免予处罚,若因立法过严导致司法程序不公,这是不合理的。
再者,法律的事实性和自然公正性要求法律在具体案件中合理适用。例如,母亲为救孩子实施的某些行为,虽违反了部分法律条文,但从情理角度看,若一味严惩,反而会伤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近年来,某国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因不堪忍受某种情况而采取行动,造成了一定伤害。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后经证实庭审情况,改判为有期徒刑,这一判决证实了情理在司法中的重要性。
另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司法发展有重要影响。中国古代有“春秋决狱、原心定罪”的传统,强调从情理上判断是否符合法律精神。现代司法倡导三个效果,即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要求法官在裁判时综合考量。只有符合情理的法律,才是民众认可的法律,才具有生命力。
对方辩友可能会强调法律文书能够杜绝徇私枉法,但我方认为司法腐败根源在于制度缺陷,而非人情本身。之所以要考虑人情,是基于人性的要求,当事人的反应是基于人性需求形成的规则,真正的司法应在法律框架内,通过程序正义和说明机制实现情理与法理的平衡。
综上所述,法律是有刚性的,但司法应该是温暖的。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中坚持“法亦容情”,既坚守了法律刚性,又回应了情理需求,最终服务于公平正义,在法律理想化与现实之间搭建起桥梁,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谢谢大家!
正方四辩 · 质询 · 反方一辩
辩题:在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更应该坚持“法不容情”vs在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更应该坚持“法亦容情”
司法主要是道德规范以及对社会伦理、人性需求提供适量的福利考量。它是一种动态的形态,有些东西会变,但也有不变的部分。可以说在当下,某些阶段它确实在深化,但总有未覆盖到的地方。
就像文学与司法,司法应该以一种可行的方式进行逻辑推理,完成司法过程。已经有了判决,我认为这个判决能够体现一些问题。其中一点是在陈述时所使用的例子,最终将“是不是”误写为“不是”,我觉得这涉及汉语言的语义反义问题。
如果说群众的诉求不只是关乎个人道德,那么法官也需要考虑多方面的问题,而不是直接判定其正义与否。
古代的做法并非都是正确的,我们只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能仅仅因为经历过某些事就说明其厉害,我认为这缺乏辨识度。
正方四辩 · 质询 · 反方一辩
辩题:在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更应该坚持“法不容情”vs在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更应该坚持“法亦容情”
司法主要是道德规范以及对社会伦理、人性需求提供适量的福利考量。它是一种动态的形态,有些东西会变,但也有不变的部分。可以说在当下,某些阶段它确实在深化,但总有未覆盖到的地方。
就像文学与司法,司法应该以一种可行的方式进行逻辑推理,完成司法过程。已经有了判决,我认为这个判决能够体现一些问题。其中一点是在陈述时所使用的例子,最终将“是不是”误写为“不是”,我觉得这涉及汉语言的语义反义问题。
如果说群众的诉求不只是关乎个人道德,那么法官也需要考虑多方面的问题,而不是直接判定其正义与否。
古代的做法并非都是正确的,我们只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能仅仅因为经历过某些事就说明其厉害,我认为这缺乏辨识度。
反方二辩认为,在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更应该坚持“法不容情”。以下是其申论内容:
对方强调司法受人情影响会损害法律权威,但事实上,这种观点恰恰是在削弱法治权威。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排除人情干扰,才能真正维护法治权威。这涉及法律权威的来源及性质。
对方之前提到我方所倡导的司法理念是形式与法律执行形象的典型体现,这是对我方观点的误解。我们所说的是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填补法律可能存在的遗漏之处。同时,对方还提及法官个人情感在审判中的体现,但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官会更多地考虑公众利益。因此,对方所说的尺度和辩护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对方认为我国司法系统已经相对完善,但相对完善难道就不需要发展了吗?难道法律执行以外的因素就不需要考虑了吗?我方认为,推动社会发展同样需要在司法过程中体现目标,进一步维护司法正义。
此外,对方提到法官每年受理大量案件,需要优先处理,但大量案件积压,需要进行调解以实现案件适用的妥当性。然而,如果判决不当导致上诉、信访增多,反而会增加社会治理成本。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裁判上诉率为85.3%,苏州民事案件调解率超过60%。这些数据值得我们关注。
法律的生命力不仅在于其条文本身,还在于民众对裁判结果的公正感受。如果只追求形式正义而忽视个案的情理,这是不合适的,也不是人民所需要的法律,难以得到民众的认可。
反方二辩认为,在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更应该坚持“法不容情”。以下是其申论内容:
对方强调司法受人情影响会损害法律权威,但事实上,这种观点恰恰是在削弱法治权威。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排除人情干扰,才能真正维护法治权威。这涉及法律权威的来源及性质。
对方之前提到我方所倡导的司法理念是形式与法律执行形象的典型体现,这是对我方观点的误解。我们所说的是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填补法律可能存在的遗漏之处。同时,对方还提及法官个人情感在审判中的体现,但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官会更多地考虑公众利益。因此,对方所说的尺度和辩护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对方认为我国司法系统已经相对完善,但相对完善难道就不需要发展了吗?难道法律执行以外的因素就不需要考虑了吗?我方认为,推动社会发展同样需要在司法过程中体现目标,进一步维护司法正义。
此外,对方提到法官每年受理大量案件,需要优先处理,但大量案件积压,需要进行调解以实现案件适用的妥当性。然而,如果判决不当导致上诉、信访增多,反而会增加社会治理成本。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裁判上诉率为85.3%,苏州民事案件调解率超过60%。这些数据值得我们关注。
法律的生命力不仅在于其条文本身,还在于民众对裁判结果的公正感受。如果只追求形式正义而忽视个案的情理,这是不合适的,也不是人民所需要的法律,难以得到民众的认可。
法律的实施都是有风险的,我们应尽量规避风险。法律并非强制人们去做违背情义之事,且在某种程度上建立了法外制度,实质并非如此。我们可以在这个限制以内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定小风险,去推动发展与完善。
您方所说的“法不如情”,意味着您方放弃了承担这些风险。我认为涉及到相关问题,必须在前端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够正视这个风险。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法律都存在不足。所以,我们愿意承担较小的风险,来实现社会的进步。
我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不应该仅仅建立在地方之上。法律本身在条文制定时,就有其自身的考量。在实际诉讼中,并不一定需要应用到免责期。在坚持法律执行的过程中,我们能够推动在各个场地、各个案件之中对于法律的更进一步了解、发展,以及发现其不足之处。所以,我们认为坚持“法不容情”更有利于社会发展。
我方刚才已经列举了大量案件,这些案件恰恰需要经过调解才能实现案子的妥善处理,而不是不断地引发矛盾。如果您方不能够在司法过程中表现出对人民合理需求的响应,那么您方如何赢得民心?如何保障司法公正?又如何确保司法能够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呢?显然是做不到的。
我希望补充一点,如果您方的司法不能顺应人心,就会导致当事人不断上诉,这反而会使法官难以决断案件,增加法官的办案负担。
接下来交给对方进行鉴定。
法律的实施都是有风险的,我们应尽量规避风险。法律并非强制人们去做违背情义之事,且在某种程度上建立了法外制度,实质并非如此。我们可以在这个限制以内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定小风险,去推动发展与完善。
您方所说的“法不如情”,意味着您方放弃了承担这些风险。我认为涉及到相关问题,必须在前端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够正视这个风险。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法律都存在不足。所以,我们愿意承担较小的风险,来实现社会的进步。
我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不应该仅仅建立在地方之上。法律本身在条文制定时,就有其自身的考量。在实际诉讼中,并不一定需要应用到免责期。在坚持法律执行的过程中,我们能够推动在各个场地、各个案件之中对于法律的更进一步了解、发展,以及发现其不足之处。所以,我们认为坚持“法不容情”更有利于社会发展。
我方刚才已经列举了大量案件,这些案件恰恰需要经过调解才能实现案子的妥善处理,而不是不断地引发矛盾。如果您方不能够在司法过程中表现出对人民合理需求的响应,那么您方如何赢得民心?如何保障司法公正?又如何确保司法能够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呢?显然是做不到的。
我希望补充一点,如果您方的司法不能顺应人心,就会导致当事人不断上诉,这反而会使法官难以决断案件,增加法官的办案负担。
接下来交给对方进行鉴定。
好价格服务,从这些方面来看是有具体情况的。要将相关的内容梳理清楚,不一定能简单定论。
就比如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相关规定。当不同价值存在冲突时,应该结合具体案情,优先保护法律中规定的权利类型,同时考量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所以我们强调要优先考虑公序良俗,这是我们的观点。我们并非单纯依照法律机械考虑,而是通过合理程序去理解,应该考量哪一种情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您方观点存在问题。您方讲规则设置法律时,就已经包含了各种公序良俗的考量。但在一些没有明确包含公序良俗的法律条文适用中,您方存在抵触的态度。所以对于法律的运用,您方的理解是错误的。在利用法律条文时,我们对此存在疑问。在您方所举的例子中,法外执行时,您方对法律的理解是否到位呢?
这其实涉及两种情况,您方所说的自由裁量权属于一种情况,而公序良俗是另一种情况,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首先,您方的经验主义存在问题。您方说法律执行的社会定义已经涵盖公序良俗,但具体条文对方并未说清楚,比如法律设立时所考虑的具体情形有哪些,具体条文对方也未明确,您方的论证存在缺陷。
其次,您方对于相关问题没有解释清楚。而且我们的考量并非仅基于单一理论,不是只有一次改判机会,而是有多重把关,降低了误判风险。并非单人判断,而是综合考量。
好价格服务,从这些方面来看是有具体情况的。要将相关的内容梳理清楚,不一定能简单定论。
就比如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相关规定。当不同价值存在冲突时,应该结合具体案情,优先保护法律中规定的权利类型,同时考量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所以我们强调要优先考虑公序良俗,这是我们的观点。我们并非单纯依照法律机械考虑,而是通过合理程序去理解,应该考量哪一种情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您方观点存在问题。您方讲规则设置法律时,就已经包含了各种公序良俗的考量。但在一些没有明确包含公序良俗的法律条文适用中,您方存在抵触的态度。所以对于法律的运用,您方的理解是错误的。在利用法律条文时,我们对此存在疑问。在您方所举的例子中,法外执行时,您方对法律的理解是否到位呢?
这其实涉及两种情况,您方所说的自由裁量权属于一种情况,而公序良俗是另一种情况,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首先,您方的经验主义存在问题。您方说法律执行的社会定义已经涵盖公序良俗,但具体条文对方并未说清楚,比如法律设立时所考虑的具体情形有哪些,具体条文对方也未明确,您方的论证存在缺陷。
其次,您方对于相关问题没有解释清楚。而且我们的考量并非仅基于单一理论,不是只有一次改判机会,而是有多重把关,降低了误判风险。并非单人判断,而是综合考量。
我手机在屏幕,我首先都在批评,一模一样。他们也找到了这个问题,其核心在于,他们说不把这当回事,是反运行性。所以,我们很容易发脾气。
我们现在都承认,若立马发脾气,这一点很容易发生。对方所说的法律,法律可以提醒,法律的胜利即如何允许这些情况,我们承认,这都是一种意念。
不是说你如何留学了,这一年我们承认,我们很多时候都是这样。法律的施行,对方说不用,我方说要用,专门有人在这边闹,但我方没有准备给你。
现在我们同学在哪个系,我们直接签了,我们出来后已经和同学签了,前面同学签的是什么内容,要在法律框架之外。所以,它需要我们全员都去做。
这就相当于,就像张丽说的,比如看,法律没有公信力,法律里面不可能出现学过的这种情况,但总有可能,甚至有大量的案子,这些都不是法律要举报的情况,这个时候该怎么办?
比如说去看,我们最后还是觉得很奇怪,不是说我们这里全部都贴了。但他考虑到缺乏的一种情况是,他说依法有时间去考量,有时间去更改,就是有时间去思考,就是法外之行的企图,根据那个量的情况是什么去更改、去求是。因为你肯定是要考虑人的情况,你要说出目的,然后要去通过制定法律,这样才能导致我们依照法律去解决这个案件,他们是这个意思。
现在既然都是为民,那你们真的有考虑过实际情况吗?看工业,真的你们没有考虑实际情况,就说明你们没问过,单独连这个月的发展都没考虑到,但是对于一个个人投资很危险,要考虑个人的情况,我平白无故把事情择给你,放在他那里合理吗?反正不合理。比如说这里有很多家庭,其实发生事故的时候我不知道。
要去弄清楚非常难。他也是刚跟我说,可能刚跟我说了情况,我把情况告诉你,我问你些问题,因为该是什么事还没有确定好。如果我方通过……
我手机在屏幕,我首先都在批评,一模一样。他们也找到了这个问题,其核心在于,他们说不把这当回事,是反运行性。所以,我们很容易发脾气。
我们现在都承认,若立马发脾气,这一点很容易发生。对方所说的法律,法律可以提醒,法律的胜利即如何允许这些情况,我们承认,这都是一种意念。
不是说你如何留学了,这一年我们承认,我们很多时候都是这样。法律的施行,对方说不用,我方说要用,专门有人在这边闹,但我方没有准备给你。
现在我们同学在哪个系,我们直接签了,我们出来后已经和同学签了,前面同学签的是什么内容,要在法律框架之外。所以,它需要我们全员都去做。
这就相当于,就像张丽说的,比如看,法律没有公信力,法律里面不可能出现学过的这种情况,但总有可能,甚至有大量的案子,这些都不是法律要举报的情况,这个时候该怎么办?
比如说去看,我们最后还是觉得很奇怪,不是说我们这里全部都贴了。但他考虑到缺乏的一种情况是,他说依法有时间去考量,有时间去更改,就是有时间去思考,就是法外之行的企图,根据那个量的情况是什么去更改、去求是。因为你肯定是要考虑人的情况,你要说出目的,然后要去通过制定法律,这样才能导致我们依照法律去解决这个案件,他们是这个意思。
现在既然都是为民,那你们真的有考虑过实际情况吗?看工业,真的你们没有考虑实际情况,就说明你们没问过,单独连这个月的发展都没考虑到,但是对于一个个人投资很危险,要考虑个人的情况,我平白无故把事情择给你,放在他那里合理吗?反正不合理。比如说这里有很多家庭,其实发生事故的时候我不知道。
要去弄清楚非常难。他也是刚跟我说,可能刚跟我说了情况,我把情况告诉你,我问你些问题,因为该是什么事还没有确定好。如果我方通过……
我方观点认为,在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更应该坚持“法不容情”。
首先,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法律是经过严谨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它代表着社会的普遍意志和公共利益。如果在司法过程中随意容情,就会破坏法律的统一适用标准,使得法律变得模糊和不确定。例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如果因为犯罪嫌疑人有值得同情的背景就减轻处罚,那么对于其他遵守法律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会削弱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威慑力。
其次,“法不容情”有助于避免司法过程中的主观偏见和人情干扰。司法人员在审判案件时,应该依据客观的事实和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不是个人的情感和同情心。在现实生活中,人情关系错综复杂,如果司法可以随意容情,就容易出现权力寻租、徇私舞弊等现象,导致司法不公。比如,某些地方可能会因为犯罪嫌疑人与当地有一定的利益关联或者人情关系,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然而,我们也承认,法律的制定本身是考虑了一定的社会伦理和道德因素的,法律并不是完全冰冷的条文。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要将“情”作为主要的考量因素。法律已经在立法层面平衡了各种利益和价值,司法人员的职责就是严格按照法律来执行。
综上所述,在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坚持“法不容情”能够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稳定性,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我方观点认为,在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更应该坚持“法不容情”。
首先,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法律是经过严谨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它代表着社会的普遍意志和公共利益。如果在司法过程中随意容情,就会破坏法律的统一适用标准,使得法律变得模糊和不确定。例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如果因为犯罪嫌疑人有值得同情的背景就减轻处罚,那么对于其他遵守法律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会削弱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威慑力。
其次,“法不容情”有助于避免司法过程中的主观偏见和人情干扰。司法人员在审判案件时,应该依据客观的事实和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不是个人的情感和同情心。在现实生活中,人情关系错综复杂,如果司法可以随意容情,就容易出现权力寻租、徇私舞弊等现象,导致司法不公。比如,某些地方可能会因为犯罪嫌疑人与当地有一定的利益关联或者人情关系,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然而,我们也承认,法律的制定本身是考虑了一定的社会伦理和道德因素的,法律并不是完全冰冷的条文。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要将“情”作为主要的考量因素。法律已经在立法层面平衡了各种利益和价值,司法人员的职责就是严格按照法律来执行。
综上所述,在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坚持“法不容情”能够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稳定性,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不好意思,你看看,他问我能不能用你的充电器,我手机关机了。
没问题,刚刚我把电脑和手机都关机了,这样可以用投屏,投屏没问题。你们那边看不到吗?他们那边都看不到,我还以为他们没看到呢,为什么呢?现在看得到吗?再看看。有网,马上,105的行不行?稍等一下。
可以,你把手机热点打开。我电脑带着满电出来的,现在要关机了。你电脑也没电了吗?我这里有个充电宝,一起充,下一步可以吗?
对了,333333和三三一跟我说过吗?明白吧。
1234,你好,给你充了。
好,我们介绍完毕,那谁先开始发言,同学们。刚刚是徐世姐在说,那接下来正常发言。以后好的,我会告诉大家有这个机制,这个机制就是司马克认制,还有万先中员工司马的社会结果,还有接文理不。他们说那个机制,难道我们因为中国司大的是老命,就问的准域嘛。在你方看来,法官是这样的。所以我方还是认为,我们群众只要发起舆论,我们使用舆论是否重要,这是现在的重点。
不好意思,你看看,他问我能不能用你的充电器,我手机关机了。
没问题,刚刚我把电脑和手机都关机了,这样可以用投屏,投屏没问题。你们那边看不到吗?他们那边都看不到,我还以为他们没看到呢,为什么呢?现在看得到吗?再看看。有网,马上,105的行不行?稍等一下。
可以,你把手机热点打开。我电脑带着满电出来的,现在要关机了。你电脑也没电了吗?我这里有个充电宝,一起充,下一步可以吗?
对了,333333和三三一跟我说过吗?明白吧。
1234,你好,给你充了。
好,我们介绍完毕,那谁先开始发言,同学们。刚刚是徐世姐在说,那接下来正常发言。以后好的,我会告诉大家有这个机制,这个机制就是司马克认制,还有万先中员工司马的社会结果,还有接文理不。他们说那个机制,难道我们因为中国司大的是老命,就问的准域嘛。在你方看来,法官是这样的。所以我方还是认为,我们群众只要发起舆论,我们使用舆论是否重要,这是现在的重点。
其实,对方辩友对于中国的法治改革历史存在审视性失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立案登记制是理所应当的,并且法官对涉及伦理道德的案件必须参照全国相似案例。
中央政法委推行了“三个规定”严格管理司法权,将重大案件纳入及执行上监督程序。这些制度让法官在裁判时有据可依,又用刚性规则防止权力滥用,所以不存在对方所说的通过舆论来影响裁判。我们的法官不是盲人,也不是聋子,既可以听取社会民众的意见,也有自己的思考。我们司法裁判有法可依,并且能用刚性的规则保持自身的公正。
我们的数据是有目共睹的,2023年的司法质量优秀,同类案件同判率达到92.1%,这证明确定法定量刑的基数是完全可靠的。
反观按照对方的立场,如果司法机械、不解人情,那么母亲为救病儿而偷窃该如何判决,老人因饥饿偷取食物是否要判刑,这样的判决会把群众置于何处呢?
其次,对方辩友说我们的司法理念是倒退的,认为古代的原心定罪好。但古代的原心定罪强调考察行为的目的和动机,而现代刑法虽不明确提及,但被认定的第21条等一些制度,正是对这一精神的批判性继承。我们现在的刑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采纳了古代原心定罪强调考察行为动机这一点,进行了精神层面的批判式传承。最高人民法院将“马锡五审判方式”列为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证明其理论的独特性和重要性。
中央政法委要求司法监督兼顾国法与人情,但如果对方认为我们是不讲法理的,那是不是在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不是在用历史虚无主义否定中国法治的延续与创新?是不是早就忘了“23号文件”的法治主义方向,没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呢?如果只机械地适用法律,那么法官与人工智能又有何区别,为何不让小AI通过法律条文去裁判呢?如果法律只讲刑罚,那么法官手中的法槌又有何意义?
另外,对方也承认法律是不断发展的,不可能涵盖每一个具体情况。对方所说的立法,从整个法律发展进程来看是漫长的,但对于当事人而言,3年5年的时间是非常漫长且痛苦的。对方永远是站在一个高高在上的角度,而没有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
希望对方辩友能认清本质,回归正确的原理。谢谢!
其实,对方辩友对于中国的法治改革历史存在审视性失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立案登记制是理所应当的,并且法官对涉及伦理道德的案件必须参照全国相似案例。
中央政法委推行了“三个规定”严格管理司法权,将重大案件纳入及执行上监督程序。这些制度让法官在裁判时有据可依,又用刚性规则防止权力滥用,所以不存在对方所说的通过舆论来影响裁判。我们的法官不是盲人,也不是聋子,既可以听取社会民众的意见,也有自己的思考。我们司法裁判有法可依,并且能用刚性的规则保持自身的公正。
我们的数据是有目共睹的,2023年的司法质量优秀,同类案件同判率达到92.1%,这证明确定法定量刑的基数是完全可靠的。
反观按照对方的立场,如果司法机械、不解人情,那么母亲为救病儿而偷窃该如何判决,老人因饥饿偷取食物是否要判刑,这样的判决会把群众置于何处呢?
其次,对方辩友说我们的司法理念是倒退的,认为古代的原心定罪好。但古代的原心定罪强调考察行为的目的和动机,而现代刑法虽不明确提及,但被认定的第21条等一些制度,正是对这一精神的批判性继承。我们现在的刑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采纳了古代原心定罪强调考察行为动机这一点,进行了精神层面的批判式传承。最高人民法院将“马锡五审判方式”列为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证明其理论的独特性和重要性。
中央政法委要求司法监督兼顾国法与人情,但如果对方认为我们是不讲法理的,那是不是在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不是在用历史虚无主义否定中国法治的延续与创新?是不是早就忘了“23号文件”的法治主义方向,没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呢?如果只机械地适用法律,那么法官与人工智能又有何区别,为何不让小AI通过法律条文去裁判呢?如果法律只讲刑罚,那么法官手中的法槌又有何意义?
另外,对方也承认法律是不断发展的,不可能涵盖每一个具体情况。对方所说的立法,从整个法律发展进程来看是漫长的,但对于当事人而言,3年5年的时间是非常漫长且痛苦的。对方永远是站在一个高高在上的角度,而没有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
希望对方辩友能认清本质,回归正确的原理。谢谢!
手机要打一下,等一下我去看看。你扫一下网络,看能否查看录音,我的手机没有网络,不是在录音。你下来看一看,这个时候手机都可以。我说手机现在一直都能录音,但不知道是否可用,所以我建议,不管是多少,应该还是用微信吧。
手机屏幕中间那几个,是不是不对,需要确认一下。回去看看哪里能买。
我来看看,主要是我没在手机上录音,没事,我的手机录了,而且还开机了。我没充电,我手机声音不好听。电脑也进不去,我的手机和电脑都拿进来了。
那我们就到此为止,录音稍后处理。现在我们要赶回去把事情处理了,很着急。
手机要打一下,等一下我去看看。你扫一下网络,看能否查看录音,我的手机没有网络,不是在录音。你下来看一看,这个时候手机都可以。我说手机现在一直都能录音,但不知道是否可用,所以我建议,不管是多少,应该还是用微信吧。
手机屏幕中间那几个,是不是不对,需要确认一下。回去看看哪里能买。
我来看看,主要是我没在手机上录音,没事,我的手机录了,而且还开机了。我没充电,我手机声音不好听。电脑也进不去,我的手机和电脑都拿进来了。
那我们就到此为止,录音稍后处理。现在我们要赶回去把事情处理了,很着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