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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得见,有点回音。他们好像输错会议号了,我跟他们说开新的会议。他们领队没接电话,我去旧的会议提醒一下。
你们准备得怎么样了?其实很简单,相信自己。况且你旁边有学姐,不会的话她会直接告诉你怎么应对。今天打完比赛,大概9点半我回来之后,你们要不要复盘?
模辩能发现自己的问题,不要紧张、不要焦虑。要知道我们最近比赛都是一轮游。一辩稿你读得怎么样了?保险2就选择5 - 2。
其实如果3分钟时间到了,你可以把这句话说完再停,没必要担心,大家都有共识,等你说完再计时。
等那边同学进来。有的地方表述不太通顺,比较麻烦。
同学,咱们到场时改一下备注。双方一辩同学来了吗?来了,我改一下。
都可以看到我的屏幕吧?可以看到的话,咱们先试音。正方一辩同学试一下音。
喂喂喂,可以听见吗?可以听见。正方二辩,喂喂喂,可以听见,声音没问题。正方三辩,试一下音。没问题。正方四辩,可以听见吗?可以听见。反方一、二、三、四辩,试音都没问题。
那咱们直接开始,首先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有请。
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加害者是实施了侵害他人或群体合法权益行为的人,这意味着事情的发生是有原因的。社会公正主要分为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实质公正指基本权利的保证、机会平等、按贡献分配和社会再分配。程序公正则是指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等时,要遵循公正合理的程序安排。
今天我们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对该问题的讨论有利于促进民众对这些事的反思与理解,推动社会体系的完善,从而促进社会公正。社会的广泛讨论有助于引起民众的关注,进而发现加害者的动机和事件背后的社会问题,引起群众的反思,最终敦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在2014年的陆勇案中,上千人联名申诉,广大民众热议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对高价抗癌药药品审核制度的关注和热烈讨论,同时也暴露出原药品管理法中对假药定义的机械性问题。该案件加速了抗癌药纳入医保工作的进程,推动了中国医保体系的重大改革,进而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
在2016年于欢案中,我们认识到民间借贷中存在高利贷和非法讨债等乱象,提升了人们对借贷应保持谨慎的意识,不要随便进行非法借贷。同时,各地政府也纷纷出台政策,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使民间借贷活动更加有序地进行。
其次,司法实践和舆论监督通过良性循环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2011年四川唐雪案、2014年贾敬龙案等家暴反杀案都显著推动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之前,刑法第20条被视为“沉睡”的条款。然而,2017年昆山反杀案引发众多民众思考正当防卫的边界。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6月二审结果将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并在后续陆续推出了有关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案件推动了正当防卫标准细化,完善了我国司法体系。
2024年邯郸初中生杀人案引起全网关注,在2025年3月8日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是我国司法史上首次对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适用最高刑罚的案例。这标志着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已经进入了精准量刑时代。
其实犯罪学家菲利早已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他提出了犯罪原因三元论,即犯罪是由人类学原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共同决定的。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社会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
我听得见,有点回音。他们好像输错会议号了,我跟他们说开新的会议。他们领队没接电话,我去旧的会议提醒一下。
你们准备得怎么样了?其实很简单,相信自己。况且你旁边有学姐,不会的话她会直接告诉你怎么应对。今天打完比赛,大概9点半我回来之后,你们要不要复盘?
模辩能发现自己的问题,不要紧张、不要焦虑。要知道我们最近比赛都是一轮游。一辩稿你读得怎么样了?保险2就选择5 - 2。
其实如果3分钟时间到了,你可以把这句话说完再停,没必要担心,大家都有共识,等你说完再计时。
等那边同学进来。有的地方表述不太通顺,比较麻烦。
同学,咱们到场时改一下备注。双方一辩同学来了吗?来了,我改一下。
都可以看到我的屏幕吧?可以看到的话,咱们先试音。正方一辩同学试一下音。
喂喂喂,可以听见吗?可以听见。正方二辩,喂喂喂,可以听见,声音没问题。正方三辩,试一下音。没问题。正方四辩,可以听见吗?可以听见。反方一、二、三、四辩,试音都没问题。
那咱们直接开始,首先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有请。
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加害者是实施了侵害他人或群体合法权益行为的人,这意味着事情的发生是有原因的。社会公正主要分为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实质公正指基本权利的保证、机会平等、按贡献分配和社会再分配。程序公正则是指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等时,要遵循公正合理的程序安排。
今天我们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对该问题的讨论有利于促进民众对这些事的反思与理解,推动社会体系的完善,从而促进社会公正。社会的广泛讨论有助于引起民众的关注,进而发现加害者的动机和事件背后的社会问题,引起群众的反思,最终敦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在2014年的陆勇案中,上千人联名申诉,广大民众热议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对高价抗癌药药品审核制度的关注和热烈讨论,同时也暴露出原药品管理法中对假药定义的机械性问题。该案件加速了抗癌药纳入医保工作的进程,推动了中国医保体系的重大改革,进而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
在2016年于欢案中,我们认识到民间借贷中存在高利贷和非法讨债等乱象,提升了人们对借贷应保持谨慎的意识,不要随便进行非法借贷。同时,各地政府也纷纷出台政策,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使民间借贷活动更加有序地进行。
其次,司法实践和舆论监督通过良性循环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2011年四川唐雪案、2014年贾敬龙案等家暴反杀案都显著推动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之前,刑法第20条被视为“沉睡”的条款。然而,2017年昆山反杀案引发众多民众思考正当防卫的边界。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6月二审结果将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并在后续陆续推出了有关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案件推动了正当防卫标准细化,完善了我国司法体系。
2024年邯郸初中生杀人案引起全网关注,在2025年3月8日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是我国司法史上首次对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适用最高刑罚的案例。这标志着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已经进入了精准量刑时代。
其实犯罪学家菲利早已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他提出了犯罪原因三元论,即犯罪是由人类学原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共同决定的。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社会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
购买。好,开始。辩友你好,今天我们讨论的主要是基于互联网生态之下,但实际上也存在各种媒介,比如我们之前讨论的 2014 年的案件,其实当时是有媒体报道的。
那您方承认了今天主要基于互联网生态,在这个前提下,您方需要承担互联网情绪化主导和信息碎片化的风险。我想问一下,您方是否赞同将受害者的权益放在第一位?但在探讨对加害者处理的过程中,很多时候会出现舆论导向导致受害者被网暴的情况。
您方刚刚提到,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才能推动司法体系的进步,但如果纯粹通过受害者案情的归纳得出结果,我认为是不必要的。我想问,为什么是不必要的,请您方论证一下。我们通过受害者案例的讨论就可以得出结果,一是不必要的,二是不及时的。一定要有恶性事件发生,通过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才可以得到司法惩处的结果吗?这是不必要的。
那么我想打断一下,我想问的是,您方是否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因为事件导致的结果?我只能说这是会促进社会公正的。这里的受害者其实并非这一件案件的受害者,而是未来可能会有的潜在受害者。如果我们连这一个案件背后的根本原因都找不到,未来更多的受害者怎么办呢?
以上,感谢。好,下面有请。
购买。好,开始。辩友你好,今天我们讨论的主要是基于互联网生态之下,但实际上也存在各种媒介,比如我们之前讨论的 2014 年的案件,其实当时是有媒体报道的。
那您方承认了今天主要基于互联网生态,在这个前提下,您方需要承担互联网情绪化主导和信息碎片化的风险。我想问一下,您方是否赞同将受害者的权益放在第一位?但在探讨对加害者处理的过程中,很多时候会出现舆论导向导致受害者被网暴的情况。
您方刚刚提到,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才能推动司法体系的进步,但如果纯粹通过受害者案情的归纳得出结果,我认为是不必要的。我想问,为什么是不必要的,请您方论证一下。我们通过受害者案例的讨论就可以得出结果,一是不必要的,二是不及时的。一定要有恶性事件发生,通过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才可以得到司法惩处的结果吗?这是不必要的。
那么我想打断一下,我想问的是,您方是否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因为事件导致的结果?我只能说这是会促进社会公正的。这里的受害者其实并非这一件案件的受害者,而是未来可能会有的潜在受害者。如果我们连这一个案件背后的根本原因都找不到,未来更多的受害者怎么办呢?
以上,感谢。好,下面有请。
偏利论时间同样为3分钟,有请。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社会公众的信息获取方式早已从相信权威通报转变为社交媒体的实时讨论,并在隐匿处形成自己的公众判断。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仅使加害者难以受到公平审判,更破坏了社会公众的基本构建基础。
首先,对事件的描述方面。在当今舆论场中,充斥着受操纵和修饰的伪真相。同一事件在不同描述中会形成高度差异化的判断。很多当事人在对自己事件的描述中,充斥着大量因控制主体主观观念和贪欲而产生的描述性语言,通常会夸大自己受害的部分,而弱化自己在事件中所起的主观作用,将自己塑造为完美的受害者,正当加害者的形象。
自媒体作者不可避免地会加入自己的立场和市场化考量,对信息进行筛选和过滤。而一个加害行为倘若有其所谓的“合理性”,就意味着对加害身份的认定会出现偏差,哪怕是对同一个成因,对后续行为或性质的判断也容易走向不同方向。2018年张扣扣为母报仇案引发舆论关注,有网友认为张扣扣杀人是孝子报仇,走向了孝道狭义的解读。在法院判决死刑以后,仍然有人呼吁正当轻判。
在舆论事件当中,网民容易陷入选择性盲目、同情弱者的怜悯情节以及质疑政府公信力的陷阱中。要么过度伤害了控诉客体,要么让加害者获得舆论的豁免。受制于个体经验与地域不同,不同人对成因的理解必然纷繁复杂,道德的正义变得因人而异,公正荡然无存。
其次,事实真相的探究方面。在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中,当事人要么在放大人物完人形象的不公正审判中苦苦挣扎,试图自证清白,要么在指责声中沦为大众的玩具。后真相事件的相关研究表明,当个人的判断与事实不符时,45.84%的人不愿意接受纠正并改变自己的错误观点。毕竟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可恨之人必有可悲之苦,群众的公众判断容易被情绪左右,反复混淆真相。在这样的“后真相时代”,已无公正舆论可言。
网络言论调查报告指出,网络言论中情感性的表达高达73%。以江歌案为例,在816条网民发言样本中,非理性的言论高达62.5%,非常不理性的言论占总数的32.11%。不少网民没有认真听取别人的观点和声音,就给出极端的表达。
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
偏利论时间同样为3分钟,有请。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社会公众的信息获取方式早已从相信权威通报转变为社交媒体的实时讨论,并在隐匿处形成自己的公众判断。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仅使加害者难以受到公平审判,更破坏了社会公众的基本构建基础。
首先,对事件的描述方面。在当今舆论场中,充斥着受操纵和修饰的伪真相。同一事件在不同描述中会形成高度差异化的判断。很多当事人在对自己事件的描述中,充斥着大量因控制主体主观观念和贪欲而产生的描述性语言,通常会夸大自己受害的部分,而弱化自己在事件中所起的主观作用,将自己塑造为完美的受害者,正当加害者的形象。
自媒体作者不可避免地会加入自己的立场和市场化考量,对信息进行筛选和过滤。而一个加害行为倘若有其所谓的“合理性”,就意味着对加害身份的认定会出现偏差,哪怕是对同一个成因,对后续行为或性质的判断也容易走向不同方向。2018年张扣扣为母报仇案引发舆论关注,有网友认为张扣扣杀人是孝子报仇,走向了孝道狭义的解读。在法院判决死刑以后,仍然有人呼吁正当轻判。
在舆论事件当中,网民容易陷入选择性盲目、同情弱者的怜悯情节以及质疑政府公信力的陷阱中。要么过度伤害了控诉客体,要么让加害者获得舆论的豁免。受制于个体经验与地域不同,不同人对成因的理解必然纷繁复杂,道德的正义变得因人而异,公正荡然无存。
其次,事实真相的探究方面。在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中,当事人要么在放大人物完人形象的不公正审判中苦苦挣扎,试图自证清白,要么在指责声中沦为大众的玩具。后真相事件的相关研究表明,当个人的判断与事实不符时,45.84%的人不愿意接受纠正并改变自己的错误观点。毕竟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可恨之人必有可悲之苦,群众的公众判断容易被情绪左右,反复混淆真相。在这样的“后真相时代”,已无公正舆论可言。
网络言论调查报告指出,网络言论中情感性的表达高达73%。以江歌案为例,在816条网民发言样本中,非理性的言论高达62.5%,非常不理性的言论占总数的32.11%。不少网民没有认真听取别人的观点和声音,就给出极端的表达。
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
我有一个问题,您认为社会公正的实现应不应该依赖于对加害者的讨论?
那我问你,在2017年昆山的龙哥反杀案中,如果没有广泛的社会讨论,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否会介入其中并不一定。那么,您如何解释社会讨论在推动法律完善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我再问你,您认为社会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不利于社会公正?那么请问,您如何解释2024年邯郸初中生杀人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这一事实?
加害者的行为,您是否认可这一事实?2024年邯郸初中生杀人案,您不认可吗?这个案件难道没有推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进入精准量刑时代吗?
我们讨论的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对社会公正所带来的影响,请回答。
既然咱们没有得到答复,那您强调社会公正的实现不应依赖于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那么请问,您认为社会公正应该如何实现?与经济发展、法律条文的完善是否有关系?请不要曲解我的问题。
我再问您,您如何解释那些法律条文无法涵盖的社会问题?
反方辩友,请问您听清楚我的问题了吗?我再重复一遍,我们在讨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对社会公正的影响。我刚刚跟您说的2024年邯郸初中生杀人案,这个案件的讨论没有推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进入精准量刑时代吗?需要我跟您解释一下2024年邯郸初中生杀人案的案例吗?
在这之前,未成年人犯罪是不是不用受刑罚,但在这件事之后,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是不是进入了精准量刑时代?这是法律上的欠缺。
我有一个问题,您认为社会公正的实现应不应该依赖于对加害者的讨论?
那我问你,在2017年昆山的龙哥反杀案中,如果没有广泛的社会讨论,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否会介入其中并不一定。那么,您如何解释社会讨论在推动法律完善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我再问你,您认为社会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不利于社会公正?那么请问,您如何解释2024年邯郸初中生杀人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这一事实?
加害者的行为,您是否认可这一事实?2024年邯郸初中生杀人案,您不认可吗?这个案件难道没有推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进入精准量刑时代吗?
我们讨论的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对社会公正所带来的影响,请回答。
既然咱们没有得到答复,那您强调社会公正的实现不应依赖于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那么请问,您认为社会公正应该如何实现?与经济发展、法律条文的完善是否有关系?请不要曲解我的问题。
我再问您,您如何解释那些法律条文无法涵盖的社会问题?
反方辩友,请问您听清楚我的问题了吗?我再重复一遍,我们在讨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对社会公正的影响。我刚刚跟您说的2024年邯郸初中生杀人案,这个案件的讨论没有推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进入精准量刑时代吗?需要我跟您解释一下2024年邯郸初中生杀人案的案例吗?
在这之前,未成年人犯罪是不是不用受刑罚,但在这件事之后,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是不是进入了精准量刑时代?这是法律上的欠缺。
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坚定地认为,社会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我方一辩已经清晰地阐述了社会讨论的多种积极作用,包括引起民众关注、发现事件背后的社会问题、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
接下来,我将针对对方辩友的质疑进行有力的反驳,并进一步强化我方的论证。
首先,第一个问题。刚刚对方辩稿中提到了对加害者主观观念的影响,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是对于情绪化方面的影响呢?对方辩友认为社会讨论伴随情绪化,会干扰司法公正。然而,这种观点忽略了社会讨论的积极作用。社会讨论并非毫无理性的宣泄,而是对事件多维度的思考。在讨论中,民众通过理性分析加害者行为背后的原因,能够促使司法机关更加全面地审视案件,避免机械执法。就如我方一辩稿中的个案,民众积极的讨论促使司法机关重新审决案件,推动了法律的完善。这种讨论不仅没有干扰司法公正,反而使司法更加贴近社会现实,更好地维护了社会公正。
进一步来说,社会讨论能够促使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更加注重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通过讨论,司法机关可以更好地倾听民意,避免因信息的不对称而做出不合理的判决。这种互动机制有助于提升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
第二点,关于对方辩友认为社会公正不应依赖讨论的质疑。对方辩友认为社会公正的实现不应依赖于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我们完全认同法律法规和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性。但我们认为,社会讨论是推动这些措施完善的重要力量。社会讨论能够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比如2017年的昆山反杀案,民众对正当防卫事件的讨论,推动了法律的完善,更好地维护了社会公正。
我方已经明确提出,社会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促进民众对事件背后问题的思考,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公正。这些案例充分说明了社会讨论能够通过推动法律的完善和社会问题的解决,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
那么,有请反方二辩。
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坚定地认为,社会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我方一辩已经清晰地阐述了社会讨论的多种积极作用,包括引起民众关注、发现事件背后的社会问题、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
接下来,我将针对对方辩友的质疑进行有力的反驳,并进一步强化我方的论证。
首先,第一个问题。刚刚对方辩稿中提到了对加害者主观观念的影响,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是对于情绪化方面的影响呢?对方辩友认为社会讨论伴随情绪化,会干扰司法公正。然而,这种观点忽略了社会讨论的积极作用。社会讨论并非毫无理性的宣泄,而是对事件多维度的思考。在讨论中,民众通过理性分析加害者行为背后的原因,能够促使司法机关更加全面地审视案件,避免机械执法。就如我方一辩稿中的个案,民众积极的讨论促使司法机关重新审决案件,推动了法律的完善。这种讨论不仅没有干扰司法公正,反而使司法更加贴近社会现实,更好地维护了社会公正。
进一步来说,社会讨论能够促使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更加注重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通过讨论,司法机关可以更好地倾听民意,避免因信息的不对称而做出不合理的判决。这种互动机制有助于提升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
第二点,关于对方辩友认为社会公正不应依赖讨论的质疑。对方辩友认为社会公正的实现不应依赖于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我们完全认同法律法规和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性。但我们认为,社会讨论是推动这些措施完善的重要力量。社会讨论能够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比如2017年的昆山反杀案,民众对正当防卫事件的讨论,推动了法律的完善,更好地维护了社会公正。
我方已经明确提出,社会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促进民众对事件背后问题的思考,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公正。这些案例充分说明了社会讨论能够通过推动法律的完善和社会问题的解决,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
那么,有请反方二辩。
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刚刚您方提到以于欢案为例,称该案讨论促成了所谓的改判。可是于欢案一审与二审的证据材料完全一致,若司法因舆论而改判,又何谈以事实为依据?这恰恰凸显了司法的危险。当公众仅以碎片化信息与情感共鸣做出判断时,所谓的“事出有因”,不过是舆论场中包装的噱头。
对方辩友刚刚也提到了陆勇案推动了医保改革,认为民意可以倒逼制度进步。但是只拿这一类的案例作为论据,只能说明是偶然情况,因为其背后可能是媒体对于悲情英雄的刻意塑造。更多时候,舆论场中的“事出有因”讨论充斥着非理性的极端情绪。
研究表明,在江哥案816条网民评论中,62.5%为不理性的言论,32.11%为极端情绪偏激的结果。对方辩友在回应中提出“事出有因”的讨论应该推动真相反映与事物的反馈。然而这一点严重低估了舆论产生的复杂性,忽略了情绪化对公众的吞噬。
正如我方观点所述,加害者往往通过片面强调受害者的诱因将暴力行为合理化。例如在张扣扣案中,“为母报仇”的悲情叙事,掩盖了其蓄意杀人的本质,导致了舆论对司法判决的集体质疑。在社交媒体上,极端情绪与猎奇的情节更容易传播。对方辩友试图用公众讨论促进法律完善来美化“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一定的价值,但对其中的非理性成分避而不谈。
将该案中网友对于刘星的道德审判,原告并未超越事实边界,甚至演变为人肉搜索与死亡威胁。舆论压力迫使司法机关顺应民意,2016年于欢案一审判决之后,因为舆论对辱母情节的悲愤渲染,二审虽然坚持法律原则,但是仍然被重判以示回应。制度妥协看似正义,实则是舆论对司法独立的践踏,是司法体制的崩塌。权威通报因为“事出有因”的讨论被质疑为掩盖真相,司法判决因为舆论压力被贴上“舆情”的标签,最终公正既无法实现,彼此只剩无尽的猜忌与对比。
如果继续放任“事出有因”的讨论主导舆论场,我们都将迎来一个人人皆可辩解、无人负责的社会。谢谢。
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刚刚您方提到以于欢案为例,称该案讨论促成了所谓的改判。可是于欢案一审与二审的证据材料完全一致,若司法因舆论而改判,又何谈以事实为依据?这恰恰凸显了司法的危险。当公众仅以碎片化信息与情感共鸣做出判断时,所谓的“事出有因”,不过是舆论场中包装的噱头。
对方辩友刚刚也提到了陆勇案推动了医保改革,认为民意可以倒逼制度进步。但是只拿这一类的案例作为论据,只能说明是偶然情况,因为其背后可能是媒体对于悲情英雄的刻意塑造。更多时候,舆论场中的“事出有因”讨论充斥着非理性的极端情绪。
研究表明,在江哥案816条网民评论中,62.5%为不理性的言论,32.11%为极端情绪偏激的结果。对方辩友在回应中提出“事出有因”的讨论应该推动真相反映与事物的反馈。然而这一点严重低估了舆论产生的复杂性,忽略了情绪化对公众的吞噬。
正如我方观点所述,加害者往往通过片面强调受害者的诱因将暴力行为合理化。例如在张扣扣案中,“为母报仇”的悲情叙事,掩盖了其蓄意杀人的本质,导致了舆论对司法判决的集体质疑。在社交媒体上,极端情绪与猎奇的情节更容易传播。对方辩友试图用公众讨论促进法律完善来美化“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一定的价值,但对其中的非理性成分避而不谈。
将该案中网友对于刘星的道德审判,原告并未超越事实边界,甚至演变为人肉搜索与死亡威胁。舆论压力迫使司法机关顺应民意,2016年于欢案一审判决之后,因为舆论对辱母情节的悲愤渲染,二审虽然坚持法律原则,但是仍然被重判以示回应。制度妥协看似正义,实则是舆论对司法独立的践踏,是司法体制的崩塌。权威通报因为“事出有因”的讨论被质疑为掩盖真相,司法判决因为舆论压力被贴上“舆情”的标签,最终公正既无法实现,彼此只剩无尽的猜忌与对比。
如果继续放任“事出有因”的讨论主导舆论场,我们都将迎来一个人人皆可辩解、无人负责的社会。谢谢。
我方对“事出有因”的定义是,事件的发生是有原因的,在这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只能是对加害者行为原因的探讨。
我想问您方,您方对受害者和加害者的定义分别是什么?我方对加害者的定义是,其行为对他人造成了包括人身、财产、精神等各方面的损害。
我想请问,正当防卫者是加害者吗?如果我遭受校园霸凌,然后打了对方一巴掌,我是加害者吗?出于正当防卫,我是在保护自身利益,并非主动去伤害他人,不存在加害行为,所以正当防卫不应划分在加害者的范畴内。
其次,您方刚才将讨论主体改为社会讨论,能否说明一下,这里的社会讨论具体指什么?
先回答您第一个问题,您说正当防卫不属于加害者,这很奇怪。如果正当防卫者将原本想对他实施侵害或家暴的人反杀,这是否对对方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侵害?从法律角度讲,他就是加害者。
回答您第二个问题,我方并未否认讨论是民众的社会讨论。民众的社会讨论是否包括互联网讨论?我方认为,在大部分情况下应基于互联网讨论,但互联网讨论众说纷纭、鱼龙混杂。您方一直在挑选有利的观点,但无法否认互联网上有很多恶意、负面的言论,您方不能排除这一点。
我方从未否认互联网上存在消极因素,但这些消极因素,包括网络暴力等,也是对“事出有因”的一种讨论。我们今天讨论的正是“事出有因”。您从刘永案等案例中提到,相关讨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某种结果,但我未看到您对“事出有因”进行深入论证。您方一边说讨论推动了最终判决结果,然而对于反家暴案或正当防卫案件,我方看到的是,对加害者背后原因的讨论引起了司法机关的重视,推动了相关法律的完善。这难道不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完善吗?
首先,您说社会讨论促进了社会发展和法律完善,但有可能法律本身存在漏洞并非因为讨论,而是其他因素。
其他因素具体是哪些呢?您方并未进行论证。我方举例,反家庭暴力法正是基于对家暴受害者以暴制暴案件的长期社会讨论才得以出台。我们从未否认法律存在漏洞,正是民众发现了这些漏洞并进行讨论,才让司法机关意识到问题,从而推动了司法程序的完善。
我看时间快到了,我们是再开一个新会议,还是打完三辩环节再开新会议?
我方对“事出有因”的定义是,事件的发生是有原因的,在这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只能是对加害者行为原因的探讨。
我想问您方,您方对受害者和加害者的定义分别是什么?我方对加害者的定义是,其行为对他人造成了包括人身、财产、精神等各方面的损害。
我想请问,正当防卫者是加害者吗?如果我遭受校园霸凌,然后打了对方一巴掌,我是加害者吗?出于正当防卫,我是在保护自身利益,并非主动去伤害他人,不存在加害行为,所以正当防卫不应划分在加害者的范畴内。
其次,您方刚才将讨论主体改为社会讨论,能否说明一下,这里的社会讨论具体指什么?
先回答您第一个问题,您说正当防卫不属于加害者,这很奇怪。如果正当防卫者将原本想对他实施侵害或家暴的人反杀,这是否对对方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侵害?从法律角度讲,他就是加害者。
回答您第二个问题,我方并未否认讨论是民众的社会讨论。民众的社会讨论是否包括互联网讨论?我方认为,在大部分情况下应基于互联网讨论,但互联网讨论众说纷纭、鱼龙混杂。您方一直在挑选有利的观点,但无法否认互联网上有很多恶意、负面的言论,您方不能排除这一点。
我方从未否认互联网上存在消极因素,但这些消极因素,包括网络暴力等,也是对“事出有因”的一种讨论。我们今天讨论的正是“事出有因”。您从刘永案等案例中提到,相关讨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某种结果,但我未看到您对“事出有因”进行深入论证。您方一边说讨论推动了最终判决结果,然而对于反家暴案或正当防卫案件,我方看到的是,对加害者背后原因的讨论引起了司法机关的重视,推动了相关法律的完善。这难道不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完善吗?
首先,您说社会讨论促进了社会发展和法律完善,但有可能法律本身存在漏洞并非因为讨论,而是其他因素。
其他因素具体是哪些呢?您方并未进行论证。我方举例,反家庭暴力法正是基于对家暴受害者以暴制暴案件的长期社会讨论才得以出台。我们从未否认法律存在漏洞,正是民众发现了这些漏洞并进行讨论,才让司法机关意识到问题,从而推动了司法程序的完善。
我看时间快到了,我们是再开一个新会议,还是打完三辩环节再开新会议?
下面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时间为单边一分钟。
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那么我们今天讨论的主体,您方认为是什么?是哪些人在讨论?您方所说的讨论主体,是课堂辩论主体,而我们现在讨论的是所有人在互联网上的讨论。
虽然我们之前一直在聊社会公众在互联网上的讨论,但有没有可能司法机关也在讨论这个事情?
主要是互联网上的人。所以您没有否认司法机关也在参与讨论,对吗?
不能说是在互联网上讨论。您说互联网讨论,类似说所有人讨论,对吗?我们要明确司法机关也能参与讨论。
您方二辩刚才一直在说,民众在互联网上容易受到各种风气影响,容易干扰司法,这是您方的观点,对吗?
您方是不是这样论证的?不是,您理解错了。
那您能给出这种情况占比多大的论据吗?现在是我在提问。
一方面,我们今天讨论的是一个大的环境,不是某一个方面。您说市场方面,那它占比多大呢?这跟比例没有关系,只要存在这种情况就是。
我们前面聊了半天互联网和社会公众的事,我现在只是提出另一个点,请回答我方问题,您能举出它的占比依据吗?现在是我在提问,这不是我方的责任,您的依据在哪里?
司法机关可能是讨论主体之一,而且您所说的这种情况,要有一定的事实根据才能成立。在没有确定依据的情况下,无法论证您提出的问题。请回答我刚才的问题。
请您再说一遍,我回答的是您上一个问题,您还没给出依据,让我怎么回应呢?
下面有请反方咨询正方。
下面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时间为单边一分钟。
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那么我们今天讨论的主体,您方认为是什么?是哪些人在讨论?您方所说的讨论主体,是课堂辩论主体,而我们现在讨论的是所有人在互联网上的讨论。
虽然我们之前一直在聊社会公众在互联网上的讨论,但有没有可能司法机关也在讨论这个事情?
主要是互联网上的人。所以您没有否认司法机关也在参与讨论,对吗?
不能说是在互联网上讨论。您说互联网讨论,类似说所有人讨论,对吗?我们要明确司法机关也能参与讨论。
您方二辩刚才一直在说,民众在互联网上容易受到各种风气影响,容易干扰司法,这是您方的观点,对吗?
您方是不是这样论证的?不是,您理解错了。
那您能给出这种情况占比多大的论据吗?现在是我在提问。
一方面,我们今天讨论的是一个大的环境,不是某一个方面。您说市场方面,那它占比多大呢?这跟比例没有关系,只要存在这种情况就是。
我们前面聊了半天互联网和社会公众的事,我现在只是提出另一个点,请回答我方问题,您能举出它的占比依据吗?现在是我在提问,这不是我方的责任,您的依据在哪里?
司法机关可能是讨论主体之一,而且您所说的这种情况,要有一定的事实根据才能成立。在没有确定依据的情况下,无法论证您提出的问题。请回答我刚才的问题。
请您再说一遍,我回答的是您上一个问题,您还没给出依据,让我怎么回应呢?
下面有请反方咨询正方。
4辩,有请。我想先问一下,我说话你能听到吗?
辩方刚刚在一辩中所说的高价借贷专项,我想请问,从法律公正公平的角度来看,这种借贷专项与民众讨论有什么关系?本来这件事情政府可能无法完全从真正意义上去了解。经过公众讨论引起关注后,政府会通过这个讨论意识到,原来市场上还有这样的事,进而出台相关政策来规范。
我明白你的意思,你是说政府一开始没有发现借贷乱象,最后在民众的讨论下才引起关注并作出反应。但这种借贷乱象在我国本就是违法的,即便没有民众讨论,它也一直存在。
好的,那我还想请问对方二辩。对方二辩刚刚有一个词说得非常有意思,提到在互联网中民众理性分析。我方认为,民众在互联网中的舆论复杂多样,大众被误导、被带节奏的行为比比皆是,这种情况你方是否考虑过?
我认为互联网上舆论复杂的问题很常见。但要相信,在互联网上发声的人是关注现实生活的。现在的情况是,互联网上民众的舆论更重视自己的立场,而忽略了事实。如果民众与自己立场一致,就会提供帮助;若立场不同,就会随意指责。
我还想请问对方二辩,群众选择发声的目的一定是为了支持不完美者吗?还是只是为了制造混乱?
由于时间不够,我们提前5分钟进入三辩讨论环节。我先开个新会议并录屏,稍后再发。时间到。
4辩,有请。我想先问一下,我说话你能听到吗?
辩方刚刚在一辩中所说的高价借贷专项,我想请问,从法律公正公平的角度来看,这种借贷专项与民众讨论有什么关系?本来这件事情政府可能无法完全从真正意义上去了解。经过公众讨论引起关注后,政府会通过这个讨论意识到,原来市场上还有这样的事,进而出台相关政策来规范。
我明白你的意思,你是说政府一开始没有发现借贷乱象,最后在民众的讨论下才引起关注并作出反应。但这种借贷乱象在我国本就是违法的,即便没有民众讨论,它也一直存在。
好的,那我还想请问对方二辩。对方二辩刚刚有一个词说得非常有意思,提到在互联网中民众理性分析。我方认为,民众在互联网中的舆论复杂多样,大众被误导、被带节奏的行为比比皆是,这种情况你方是否考虑过?
我认为互联网上舆论复杂的问题很常见。但要相信,在互联网上发声的人是关注现实生活的。现在的情况是,互联网上民众的舆论更重视自己的立场,而忽略了事实。如果民众与自己立场一致,就会提供帮助;若立场不同,就会随意指责。
我还想请问对方二辩,群众选择发声的目的一定是为了支持不完美者吗?还是只是为了制造混乱?
由于时间不够,我们提前5分钟进入三辩讨论环节。我先开个新会议并录屏,稍后再发。时间到。
他们怎么还不进来?咱们到齐了,刚刚会议时间已到,所以我开了一个新会议。因会议时长只有40分钟,多有不便,请大家谅解。
我看咱们都到齐了,那就有请正方三辩进行盘问小结,时间为2分钟。
你好,声音可以听清。我重申一下刚才提问的问题,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这个讨论的主体并不限于普通群众,司法机关也可以参与讨论。
你们二辩一直在讲民众干扰司法,正是因为存在这种情况,司法机关才需要进行讨论。
正方同学在吗?刚刚网卡了,没听到我的发言吗?现在可以听到了,你继续。由于时间差太多,能否重新计时?
我们今天讨论的辩题,参与讨论的主体众多,司法机关也会参与其中。当一个案件发生时,刑事诉讼法规定办案要以事实为依据。司法机关需要精确地认定事实,而不是像你们所说的群众会干扰司法。正因为司法机关有可能受到群众的干扰,所以他们也在进行讨论。在合议过程中,无论是法官,还是双方律师进行辩护,都是在讨论案件的来龙去脉,从而得出公正公平的结论。
群众在对案件进行讨论时,往往是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社会正义的追求。这种讨论有助于挖掘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问题,比如教育水平不高、贫富差距、原生家庭等问题,能促使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更加深入地思考和解决问题。只有通过讨论,法律才能不断完善,社会才能进步,法律的威严和严肃性才能得到维护。
当然,讨论中也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但合理的讨论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法律,增强法律意识。
他们怎么还不进来?咱们到齐了,刚刚会议时间已到,所以我开了一个新会议。因会议时长只有40分钟,多有不便,请大家谅解。
我看咱们都到齐了,那就有请正方三辩进行盘问小结,时间为2分钟。
你好,声音可以听清。我重申一下刚才提问的问题,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这个讨论的主体并不限于普通群众,司法机关也可以参与讨论。
你们二辩一直在讲民众干扰司法,正是因为存在这种情况,司法机关才需要进行讨论。
正方同学在吗?刚刚网卡了,没听到我的发言吗?现在可以听到了,你继续。由于时间差太多,能否重新计时?
我们今天讨论的辩题,参与讨论的主体众多,司法机关也会参与其中。当一个案件发生时,刑事诉讼法规定办案要以事实为依据。司法机关需要精确地认定事实,而不是像你们所说的群众会干扰司法。正因为司法机关有可能受到群众的干扰,所以他们也在进行讨论。在合议过程中,无论是法官,还是双方律师进行辩护,都是在讨论案件的来龙去脉,从而得出公正公平的结论。
群众在对案件进行讨论时,往往是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社会正义的追求。这种讨论有助于挖掘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问题,比如教育水平不高、贫富差距、原生家庭等问题,能促使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更加深入地思考和解决问题。只有通过讨论,法律才能不断完善,社会才能进步,法律的威严和严肃性才能得到维护。
当然,讨论中也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但合理的讨论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法律,增强法律意识。
首先,解释一下我们的第一个问题。为什么说互联网是主流大众操作的平台呢?根据网上的调查,截至2023年,全球互联网用户高达53.55亿,相较于2010年的20亿增长到2.6倍。全球用户日均使用时长平均为3 - 6小时。由此可见,互联网正在成为主流大众的交流平台和讨论平台。
对于您方所说的大家在网上有讨论这一点,我方承认这种讨论是存在的,但我们更需要注重的是讨论的言论是否舆论化、是否复杂。我方今天已经阐述过,这种讨论是复杂的。以药家鑫案为例,最开始的判决是死缓,但在网友5000万条评论中,有96%的比例都认为他应该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后来法院承受压力,将判决改为死刑立即执行。这说明公众对于这些事件在网上的讨论具有舆论化倾向,司法因舆论妥协,可能带来结果上的不公。
2016年,北京法官马彩云因判决被当事人杀害;2017年1月,法官孟宪明被当事人杀害;2017年2月,江苏法官周龙因刑事审判被四人杀害。这些案件不能说明法官的判决是不公正的。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有时候个人的正义观会凌驾于社会之上。在互联网上,与其说网民在做理性的讨论,不如说是在宣泄情绪。民众各有立场,我方作为反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首先,解释一下我们的第一个问题。为什么说互联网是主流大众操作的平台呢?根据网上的调查,截至2023年,全球互联网用户高达53.55亿,相较于2010年的20亿增长到2.6倍。全球用户日均使用时长平均为3 - 6小时。由此可见,互联网正在成为主流大众的交流平台和讨论平台。
对于您方所说的大家在网上有讨论这一点,我方承认这种讨论是存在的,但我们更需要注重的是讨论的言论是否舆论化、是否复杂。我方今天已经阐述过,这种讨论是复杂的。以药家鑫案为例,最开始的判决是死缓,但在网友5000万条评论中,有96%的比例都认为他应该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后来法院承受压力,将判决改为死刑立即执行。这说明公众对于这些事件在网上的讨论具有舆论化倾向,司法因舆论妥协,可能带来结果上的不公。
2016年,北京法官马彩云因判决被当事人杀害;2017年1月,法官孟宪明被当事人杀害;2017年2月,江苏法官周龙因刑事审判被四人杀害。这些案件不能说明法官的判决是不公正的。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有时候个人的正义观会凌驾于社会之上。在互联网上,与其说网民在做理性的讨论,不如说是在宣泄情绪。民众各有立场,我方作为反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时间到,下面进入自由辩环节,双方各10分钟,有请。
可以听见吗?我想先澄清一个问题,就是对面一直觉得民众很盲目,只要谁说都信,这很奇怪。我们有数据可以证明,民众比较理智。首先,2021年中国网民网络素质调研媒介报告显示,94.5%的人注重内容真实性,54.7%的人对于谣言会求证,所以我国网民素质较高。其次,以中国为例,民众受教育程度也比较高,所以整体在理智和素质方面的表现较好。
我认为我们需要社会讨论,是因为需要通过对社会整体的判断,提升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我一直没听懂对面到底在论证什么,请给出详细的论证思路,谢谢。
你好,首先您方说网民素质很好,这一点还有待考察。我上网时遇到的很多人都没什么素质。我方也有数据,根据《不营销网络言论的调查报告》显示,网络言论中情绪性的宣泄占到了75%。那些言论真的是在讨论吗?深圳大学2021 - 2022年的一份数据显示,在马丁预备要参加坡的时间中(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按保真原则保留),公众倾向于提出家暴问题的对策,无对策建议的言论达到了85%。
所以我想问,民众对于这件事件的讨论,只是为了凑热闹、发泄情绪吗?我刚听到您说的极端案例,比如民众因不满司法机关的决策去针对法官。民众对于加害者是否有讨论,与这些极端行为有什么关系呢?还有,您方说网上的极端化或情绪化言论,它们讨论的真的是加害者事出有因吗?这好像与我们的辩题也没有关系。请您方举证,网民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导致司法机关受舆论干扰的例子。
我回答一下刚刚的问题。您说我们说的都是极端化和情绪化言论,但这就是事实。这些现实情况可能是您方没有尊重我方的问题,我方想问的是,极端化的行为跟我们的辩题有什么关系?我们的辩题是民众对于加害者是否有一定讨论,极端化行为能算有讨论吗?
第二个回答您方的问题。您方所说的情绪化言论,是仅仅是情绪化的宣泄,还是对事件有利的讨论,这与我们今天的辩题都没有关系。我说那些例子,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很难保持冷静。他们做出极端行为,是因为觉得自己比司法体系还要正义。所以在网上讨论的人,也很难做到绝对理智,会带有个人主观色彩。网络讨论就是这样,您方无法反驳。其次,请您方再重复一下第二个问题。
请您方举证,因为民众对于加害者是否有讨论而干扰司法的例子。
首先,我给您举个例子。警察张金柱酒后驾车致人重伤死亡,在全国范围内此类案件较少。然而,媒体对本案的引导和描摹引发了强烈的社会讨论,数百名群众打出“诛杀公安败类”等条幅,最终张金柱被判死刑。
其次,我给您分析一个数据,65%的法官承认受舆论影响,影响判决,他们承受了极大的压力,这是无法否认的。您方的观点过于理想化,只看到网络讨论能多维度思考、推动社会进步,却无法否认网络压力给公正司法和法官带来的压力。
您方所举的警察的例子,我没看到事出有因的体现,只是针对警察这个身份。我给您一些数据,关于您说的对司法和法官的压力,反家暴或正当防卫案件,前几年我国对正当防卫的上诉率很低,是因为群众对这类案件高度重视,引起了司法机关的关注和处理。群众的诉求和关注推动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以及关于未成年或正当防卫等法律的完善。所以我方认为,这不是对法官或司法的舆论压力,而是民众的讨论、关注和诉求推动了法律的完善。
您误解了我的意思,我们所说的讨论,不论是否理智,不论对错。就像您方所举的雷新宇杀人案,舆论被讨债主体引导,网友被舆论带偏,将男方作为发泄对象。您方如何解决舆论引导不当,导致案件往不好的方向发展的问题呢?
同学们,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您所说的网暴、极端化、情绪化的偏见,能算讨论吗?您方一直在说民众的讨论引起了司法问题,但没有对讨论的具体言论做出解释。
下面有请反方四辩进行发言。
时间到,下面进入自由辩环节,双方各10分钟,有请。
可以听见吗?我想先澄清一个问题,就是对面一直觉得民众很盲目,只要谁说都信,这很奇怪。我们有数据可以证明,民众比较理智。首先,2021年中国网民网络素质调研媒介报告显示,94.5%的人注重内容真实性,54.7%的人对于谣言会求证,所以我国网民素质较高。其次,以中国为例,民众受教育程度也比较高,所以整体在理智和素质方面的表现较好。
我认为我们需要社会讨论,是因为需要通过对社会整体的判断,提升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我一直没听懂对面到底在论证什么,请给出详细的论证思路,谢谢。
你好,首先您方说网民素质很好,这一点还有待考察。我上网时遇到的很多人都没什么素质。我方也有数据,根据《不营销网络言论的调查报告》显示,网络言论中情绪性的宣泄占到了75%。那些言论真的是在讨论吗?深圳大学2021 - 2022年的一份数据显示,在马丁预备要参加坡的时间中(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按保真原则保留),公众倾向于提出家暴问题的对策,无对策建议的言论达到了85%。
所以我想问,民众对于这件事件的讨论,只是为了凑热闹、发泄情绪吗?我刚听到您说的极端案例,比如民众因不满司法机关的决策去针对法官。民众对于加害者是否有讨论,与这些极端行为有什么关系呢?还有,您方说网上的极端化或情绪化言论,它们讨论的真的是加害者事出有因吗?这好像与我们的辩题也没有关系。请您方举证,网民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导致司法机关受舆论干扰的例子。
我回答一下刚刚的问题。您说我们说的都是极端化和情绪化言论,但这就是事实。这些现实情况可能是您方没有尊重我方的问题,我方想问的是,极端化的行为跟我们的辩题有什么关系?我们的辩题是民众对于加害者是否有一定讨论,极端化行为能算有讨论吗?
第二个回答您方的问题。您方所说的情绪化言论,是仅仅是情绪化的宣泄,还是对事件有利的讨论,这与我们今天的辩题都没有关系。我说那些例子,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很难保持冷静。他们做出极端行为,是因为觉得自己比司法体系还要正义。所以在网上讨论的人,也很难做到绝对理智,会带有个人主观色彩。网络讨论就是这样,您方无法反驳。其次,请您方再重复一下第二个问题。
请您方举证,因为民众对于加害者是否有讨论而干扰司法的例子。
首先,我给您举个例子。警察张金柱酒后驾车致人重伤死亡,在全国范围内此类案件较少。然而,媒体对本案的引导和描摹引发了强烈的社会讨论,数百名群众打出“诛杀公安败类”等条幅,最终张金柱被判死刑。
其次,我给您分析一个数据,65%的法官承认受舆论影响,影响判决,他们承受了极大的压力,这是无法否认的。您方的观点过于理想化,只看到网络讨论能多维度思考、推动社会进步,却无法否认网络压力给公正司法和法官带来的压力。
您方所举的警察的例子,我没看到事出有因的体现,只是针对警察这个身份。我给您一些数据,关于您说的对司法和法官的压力,反家暴或正当防卫案件,前几年我国对正当防卫的上诉率很低,是因为群众对这类案件高度重视,引起了司法机关的关注和处理。群众的诉求和关注推动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以及关于未成年或正当防卫等法律的完善。所以我方认为,这不是对法官或司法的舆论压力,而是民众的讨论、关注和诉求推动了法律的完善。
您误解了我的意思,我们所说的讨论,不论是否理智,不论对错。就像您方所举的雷新宇杀人案,舆论被讨债主体引导,网友被舆论带偏,将男方作为发泄对象。您方如何解决舆论引导不当,导致案件往不好的方向发展的问题呢?
同学们,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您所说的网暴、极端化、情绪化的偏见,能算讨论吗?您方一直在说民众的讨论引起了司法问题,但没有对讨论的具体言论做出解释。
下面有请反方四辩进行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