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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方同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案事实与证据,诉方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既遂。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具体的认定节点。
本案中,罗某某已实际实现对电动三轮车的控制,具体表现为: 一、车主将车停在距离其 1000 米的位置,对车辆的占有已经从紧密占有变为松弛占有,车辆被盗时即脱离其控制。 二、罗某某使用测试工具成功启动车辆并行驶,此时车辆已经处于其实际控制下。从规范角度看,车辆开始在公共道路上移动,便构成对财物的实际实质性支配状态。
至此,陈述以上观点。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方同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案事实与证据,诉方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既遂。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具体的认定节点。
本案中,罗某某已实际实现对电动三轮车的控制,具体表现为: 一、车主将车停在距离其 1000 米的位置,对车辆的占有已经从紧密占有变为松弛占有,车辆被盗时即脱离其控制。 二、罗某某使用测试工具成功启动车辆并行驶,此时车辆已经处于其实际控制下。从规范角度看,车辆开始在公共道路上移动,便构成对财物的实际实质性支配状态。
至此,陈述以上观点。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就罗某某盗窃一案,我方认为其犯罪形态是未遂。
一、根据控制说的判断标准,行为人罗某某并未实际控制所盗窃的电动三轮车。
二、根据失控说的判断标准,机动三轮车虽然脱离了被害人的直接控制,其锁被罗某某拆除,但三轮车并未脱离证人黄卫忠和陈继华等人的间接控制。根据证人证言,从罗某某开始实施盗窃行为到被抓,一直处于证人的视线中,并未失控。
根据陈继华证言,在罗某某骑走三轮车20秒左右,他骑摩托车追赶。根据规定,电动三轮车最大速度是25km/h,摩托车速度在60 - 80km/h之间,其最小速度60km/h。根据计算,摩托车会在238米左右,花费大约14秒追上电动三轮车,即三轮车脱离被害人的直接控制的时间较短。
综上,为贯彻罪行相适应的原则,我方认为罗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谢谢。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就罗某某盗窃一案,我方认为其犯罪形态是未遂。
一、根据控制说的判断标准,行为人罗某某并未实际控制所盗窃的电动三轮车。
二、根据失控说的判断标准,机动三轮车虽然脱离了被害人的直接控制,其锁被罗某某拆除,但三轮车并未脱离证人黄卫忠和陈继华等人的间接控制。根据证人证言,从罗某某开始实施盗窃行为到被抓,一直处于证人的视线中,并未失控。
根据陈继华证言,在罗某某骑走三轮车20秒左右,他骑摩托车追赶。根据规定,电动三轮车最大速度是25km/h,摩托车速度在60 - 80km/h之间,其最小速度60km/h。根据计算,摩托车会在238米左右,花费大约14秒追上电动三轮车,即三轮车脱离被害人的直接控制的时间较短。
综上,为贯彻罪行相适应的原则,我方认为罗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谢谢。
下面进行自由辩论。
控方先行提问,请问辩方,根据罗某某供述及证人证言,其已使用特制工具启动车辆并驾驶行驶数百米,这一行为是否属于对车辆的物理支配?若是,请问您方是否承认罗某某并未实际控制并占有该辆三轮车?罗某某通过技术开锁启动车辆,且已经驾驶数百米逃离,已完全脱离被害人控制范围,其驾驶行为体现了对车辆方向、速度及停放地点的自主支配,已经符合了实际控制的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控制是否以长期占有或隐匿地点为必要条件?行为人将车辆驶上公共道路并行驶,是否已经脱离了被害人可控制范围?
首先,辩方的意思是,罗某某的犯罪目的是仅驾驶短短14秒的电动三轮车,而不进行藏匿,这显然与罗某某的盗窃目的相悖,主客观未能统一,所以罗某某其实并未实际控制三轮车。我方探讨的是控制是否以长期占有或隐匿地点为条件,控方称罗某某一直在证人的视线之下,难道盗窃罪是以秘密性行为作为判罪要件吗?刑法通说认为,控制应理解为事实的控制,而失控作为与控制相对的概念,也应该理解为事实上的失控,即失主事实上将永远不可能再对失去的财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事实上罗某某只是实施了价值14秒的行为,而并未对车辆进行占有。
按照辩方的逻辑,盗窃汽车时,只要未开出停车场就认定为未遂,那么被害人在停车场丢失车辆后报警,警方在出口处截获车辆也认定为未遂,这是否符合司法实践中对既遂的认定标准?
其次,您方称失主穆某并未完全失去控制。穆某在9点钟回来时才发现车辆已经找不到,其未找到车辆的过程,实际上已经失去了控制。我方认为,三轮车脱离了穆某的直接控制,但实际上仍然处于第三人的控制之下。
请问您方,如果将充电宝借给了不熟悉的同学,之后忘记了这件事,以为充电宝丢了,但实际上它在那个同学手里,此时的充电宝是否处于失控状态?您方提到将充电宝借给别人是已知情的情况,而车辆被盗是在失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且失主对车辆的占有在被盗时就已经实际失控。第三人在盗窃过程中并未对盗窃行为造成实际影响,也未阻碍犯罪的实行。
在案例中,第三方花费了大约14秒就追上了电动三轮车,然后罗某某抛弃了电动车,改为步行逃跑。我方刚才的问题是,当您忘记充电宝在谁那里时,请问您方如何看待这种情况?
首先,罗某某驾驶车辆驶离现场的行为,已经属于盗窃的实行行为,车辆已经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既遂的状态就已经形成。而群众的追赶发生在行为人控制车辆之后,属于既遂之后的追缴行为,仅影响赃物的处理,并不改变犯罪的形态。
我方并不否认罗某某实施了盗窃电动三轮车的行为,以及被害人穆某失去了对车辆的直接控制,但我方一直在强调的是,其他人对这个电动车有进行了间接控制,而且电动车脱离直接控制的时间较短,在我方的计算范围内大概是14秒。如果您方认为短短的14秒就已经构成了对被盗财物的占有,那么首先您方已经承认了车辆脱离了控制,其次罗某某实际上已经掌握了车辆,就已经符合既遂状态。
您方称时间较短,我国刑法对盗窃罪既遂采用控制说,即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为核定标准,而非稳定控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只要财物脱离原控制人的控制,并置于行为人的支配之下即构成既遂,即使控制的时间短暂,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您方所说的第三人监控情况,难道我国的盗窃案是以秘密性行为作为判断标准吗?在刑法中,盗窃虽有“秘密”二字,但我方认为,这里的“秘密”并非指所有人都没有看见才算是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行为人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被人盯上,实际上有第三方以及很多人都在看着他实施犯罪,也就是说他从实施犯罪开始到被抓的整个过程,一直在他人的视线当中,那么这种行为还能算财物失控吗?
首先,第三人确实目击了盗窃行为,这里的秘密是指行为人自己觉得没有被别人盯上。其次,第三人并未对罗某某的犯罪行为进行阻碍,比如阻止他驾车离开等,而是在事后才进行追赃,这难道符合您方所说的情况吗?
罗某某跳出电动车时,那些人其实并不知道车是谁的,只是猜测电动车可能是被他偷走了。您方认为他在驾驶阶段并不算是对财物的实际占有结果,但我方认为他把车开走只是实施了逃跑行为,而第三人去追赶他的行为实际上是对盗窃行为未完成,也就是未遂的一种阻止。
您方称群众追赶的行为发生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而驾驶车辆时已经处于既遂状态,追赶过程属于既遂后的阶段,这一阶段并不影响犯罪形态的认定。
请问您方是否认同刑法理论界的通说,盗窃罪属于结果犯,这个结果在盗窃行为人启动车辆时就已经完成,所以它是结果犯,您方如何看待?
辩方认为,刚才对方已经承认了盗窃罪属于结果犯,那么在我方看来,罗某某其实并未实际控制三轮车,也就是说对三轮车他并没有实现实际上的占有,从控制说来看,危害结果其实并未发生;第二,失主并未失去对电动三轮车的间接控制,从失控说看,危害结果也并未发生。所以我方坚定地认为,无论是从失控说来看,还是从控制说来看,罗某某对三轮车都并没有进行实际的控制,而且第三方对电动车进行了追逃的动作,也就是说危害结果并未发生,罗某某并未对电动车进行实际占有。
下面进行自由辩论。
控方先行提问,请问辩方,根据罗某某供述及证人证言,其已使用特制工具启动车辆并驾驶行驶数百米,这一行为是否属于对车辆的物理支配?若是,请问您方是否承认罗某某并未实际控制并占有该辆三轮车?罗某某通过技术开锁启动车辆,且已经驾驶数百米逃离,已完全脱离被害人控制范围,其驾驶行为体现了对车辆方向、速度及停放地点的自主支配,已经符合了实际控制的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控制是否以长期占有或隐匿地点为必要条件?行为人将车辆驶上公共道路并行驶,是否已经脱离了被害人可控制范围?
首先,辩方的意思是,罗某某的犯罪目的是仅驾驶短短14秒的电动三轮车,而不进行藏匿,这显然与罗某某的盗窃目的相悖,主客观未能统一,所以罗某某其实并未实际控制三轮车。我方探讨的是控制是否以长期占有或隐匿地点为条件,控方称罗某某一直在证人的视线之下,难道盗窃罪是以秘密性行为作为判罪要件吗?刑法通说认为,控制应理解为事实的控制,而失控作为与控制相对的概念,也应该理解为事实上的失控,即失主事实上将永远不可能再对失去的财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事实上罗某某只是实施了价值14秒的行为,而并未对车辆进行占有。
按照辩方的逻辑,盗窃汽车时,只要未开出停车场就认定为未遂,那么被害人在停车场丢失车辆后报警,警方在出口处截获车辆也认定为未遂,这是否符合司法实践中对既遂的认定标准?
其次,您方称失主穆某并未完全失去控制。穆某在9点钟回来时才发现车辆已经找不到,其未找到车辆的过程,实际上已经失去了控制。我方认为,三轮车脱离了穆某的直接控制,但实际上仍然处于第三人的控制之下。
请问您方,如果将充电宝借给了不熟悉的同学,之后忘记了这件事,以为充电宝丢了,但实际上它在那个同学手里,此时的充电宝是否处于失控状态?您方提到将充电宝借给别人是已知情的情况,而车辆被盗是在失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且失主对车辆的占有在被盗时就已经实际失控。第三人在盗窃过程中并未对盗窃行为造成实际影响,也未阻碍犯罪的实行。
在案例中,第三方花费了大约14秒就追上了电动三轮车,然后罗某某抛弃了电动车,改为步行逃跑。我方刚才的问题是,当您忘记充电宝在谁那里时,请问您方如何看待这种情况?
首先,罗某某驾驶车辆驶离现场的行为,已经属于盗窃的实行行为,车辆已经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既遂的状态就已经形成。而群众的追赶发生在行为人控制车辆之后,属于既遂之后的追缴行为,仅影响赃物的处理,并不改变犯罪的形态。
我方并不否认罗某某实施了盗窃电动三轮车的行为,以及被害人穆某失去了对车辆的直接控制,但我方一直在强调的是,其他人对这个电动车有进行了间接控制,而且电动车脱离直接控制的时间较短,在我方的计算范围内大概是14秒。如果您方认为短短的14秒就已经构成了对被盗财物的占有,那么首先您方已经承认了车辆脱离了控制,其次罗某某实际上已经掌握了车辆,就已经符合既遂状态。
您方称时间较短,我国刑法对盗窃罪既遂采用控制说,即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为核定标准,而非稳定控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只要财物脱离原控制人的控制,并置于行为人的支配之下即构成既遂,即使控制的时间短暂,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您方所说的第三人监控情况,难道我国的盗窃案是以秘密性行为作为判断标准吗?在刑法中,盗窃虽有“秘密”二字,但我方认为,这里的“秘密”并非指所有人都没有看见才算是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行为人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被人盯上,实际上有第三方以及很多人都在看着他实施犯罪,也就是说他从实施犯罪开始到被抓的整个过程,一直在他人的视线当中,那么这种行为还能算财物失控吗?
首先,第三人确实目击了盗窃行为,这里的秘密是指行为人自己觉得没有被别人盯上。其次,第三人并未对罗某某的犯罪行为进行阻碍,比如阻止他驾车离开等,而是在事后才进行追赃,这难道符合您方所说的情况吗?
罗某某跳出电动车时,那些人其实并不知道车是谁的,只是猜测电动车可能是被他偷走了。您方认为他在驾驶阶段并不算是对财物的实际占有结果,但我方认为他把车开走只是实施了逃跑行为,而第三人去追赶他的行为实际上是对盗窃行为未完成,也就是未遂的一种阻止。
您方称群众追赶的行为发生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而驾驶车辆时已经处于既遂状态,追赶过程属于既遂后的阶段,这一阶段并不影响犯罪形态的认定。
请问您方是否认同刑法理论界的通说,盗窃罪属于结果犯,这个结果在盗窃行为人启动车辆时就已经完成,所以它是结果犯,您方如何看待?
辩方认为,刚才对方已经承认了盗窃罪属于结果犯,那么在我方看来,罗某某其实并未实际控制三轮车,也就是说对三轮车他并没有实现实际上的占有,从控制说来看,危害结果其实并未发生;第二,失主并未失去对电动三轮车的间接控制,从失控说看,危害结果也并未发生。所以我方坚定地认为,无论是从失控说来看,还是从控制说来看,罗某某对三轮车都并没有进行实际的控制,而且第三方对电动车进行了追逃的动作,也就是说危害结果并未发生,罗某某并未对电动车进行实际占有。
控方始终坚持吴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且与司法实践完全一致。现总结如下:
本案中,罗某故意将车辆停放在其工地1公里处,返回时车辆失踪且四处寻找,足以证明车辆失窃时罗某实际控制该车辆。罗某供述使用自制工具启动车辆并驶离,证人目睹其驾驶车辆行驶数百米,该行为已使车辆进入其物理支配领域,证明罗某已实际控制车辆的进退状态。
而群众追赶发生在罗某实际控制车辆之后,属于既遂后的追缴环节,而非实行阶段的外部障碍。辩方将其曲解为未遂,违背了刑法第23条关于未遂的实际界定。
其次,结果显示罗某在实施车辆盗窃之后,已经达到既遂状态。谢谢。
控方始终坚持吴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且与司法实践完全一致。现总结如下:
本案中,罗某故意将车辆停放在其工地1公里处,返回时车辆失踪且四处寻找,足以证明车辆失窃时罗某实际控制该车辆。罗某供述使用自制工具启动车辆并驶离,证人目睹其驾驶车辆行驶数百米,该行为已使车辆进入其物理支配领域,证明罗某已实际控制车辆的进退状态。
而群众追赶发生在罗某实际控制车辆之后,属于既遂后的追缴环节,而非实行阶段的外部障碍。辩方将其曲解为未遂,违背了刑法第23条关于未遂的实际界定。
其次,结果显示罗某在实施车辆盗窃之后,已经达到既遂状态。谢谢。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方从控制说和施放量两方面分别论述了罗某某实际控制所盗的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也并未失控。因为证人对电动三轮车有间接控制,且三轮车脱离罗某某的直接控制的时间较短,仅仅14秒,我方主张其并未失控。
控方只考虑了罗某某对电动车的直接控制,却忽略了证人对三轮车的间接控制,且并未意识到失控的时间短暂,并不算事实上的失控。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出于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贯彻,我方不赞成罗某某盗窃一案的犯罪形态是既遂,且坚定地认为其犯罪形态是未遂。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方从控制说和施放量两方面分别论述了罗某某实际控制所盗的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也并未失控。因为证人对电动三轮车有间接控制,且三轮车脱离罗某某的直接控制的时间较短,仅仅14秒,我方主张其并未失控。
控方只考虑了罗某某对电动车的直接控制,却忽略了证人对三轮车的间接控制,且并未意识到失控的时间短暂,并不算事实上的失控。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出于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贯彻,我方不赞成罗某某盗窃一案的犯罪形态是既遂,且坚定地认为其犯罪形态是未遂。
在辩论过程中,你提到了一个驾驶汽车未停市场的案例,我们想问一下,这个案例是你之前准备的,还是刚刚临场发挥的?
我之前准备了这个案例。对于提前准备案例,我认为在辩论过程中,要判断它是否适合在当下这个时间点说出来。在你们俩刚刚辩论时,我个人认为,在对方追问你的情况下,你说的那句话不太合适。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我认为你可能用了太多时间去回应对方的问题。比如关于充电宝的事情,花费过多时间有些浪费。
你这边做得比较好的一点是,因为这本来是一个法型(此处可能有误,推测为“法律类型”相关),处于审判阶段,审判阶段确实需要引用指导性案例,你在这方面有准备,做得不错。
辩方这边也做得挺不错。今天一开始,你充分运用了很多实际证据,还列出了一个14秒的时间点来说明时间比较短,这非常值得肯定。
但在中途论述秘密窃取这个观点时,你的论述点可能存在问题。你想用秘密窃取来支撑自己的观点,但实际上是否属于窃取,要从主观上判断是否是秘密窃取,所以你这个点似乎无法支持你的观点。
在辩论中,不能只是回应别人的观点,有时别人可能会说错,不回应也许是更好的选择。另外,你也运用了一些案例,这种方式很好。你要针对自己论述的立场,寻找相应的案例来支撑。
下面做一个补充。首先,因为这至少是一个大题,你们不仅要与对方交流,也要与我们交流,可以多与在场伙伴进一步交流,尤其是刚开始的时候,这样做会更好。
其次,对方在一些细节把握上做得很好,比如对时间的把控。后方论述也很充分,像刚才提到的也举了一些事例。双方的表现其实都比较好,论述也比较充分。
但还有一个问题,后方发言时不能说着说着就没底气。有几句话你最后说得特别小声,自己先没了底气。因为你说的话要打动所有人,所以不能自己先没了信心。其实你前面说得都挺好。
控方前面辩论时提出的几个点比较专业,我感觉辩方的发言稍微偏离了讨论的案例。不过辩方语气更强烈,对时间把握更紧,说话也更肯定,看起来更紧张一些。你要坚定自己所说的内容,要有信念感,要觉得自己现在代表着某种主张,维护自己的权利。
解读完毕,请各位评委打分并公布结果。之后可以休息一下,中午休息,下午再继续。我认为时间来得及,刚刚思考了一下,肯定没问题。
在辩论过程中,你提到了一个驾驶汽车未停市场的案例,我们想问一下,这个案例是你之前准备的,还是刚刚临场发挥的?
我之前准备了这个案例。对于提前准备案例,我认为在辩论过程中,要判断它是否适合在当下这个时间点说出来。在你们俩刚刚辩论时,我个人认为,在对方追问你的情况下,你说的那句话不太合适。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我认为你可能用了太多时间去回应对方的问题。比如关于充电宝的事情,花费过多时间有些浪费。
你这边做得比较好的一点是,因为这本来是一个法型(此处可能有误,推测为“法律类型”相关),处于审判阶段,审判阶段确实需要引用指导性案例,你在这方面有准备,做得不错。
辩方这边也做得挺不错。今天一开始,你充分运用了很多实际证据,还列出了一个14秒的时间点来说明时间比较短,这非常值得肯定。
但在中途论述秘密窃取这个观点时,你的论述点可能存在问题。你想用秘密窃取来支撑自己的观点,但实际上是否属于窃取,要从主观上判断是否是秘密窃取,所以你这个点似乎无法支持你的观点。
在辩论中,不能只是回应别人的观点,有时别人可能会说错,不回应也许是更好的选择。另外,你也运用了一些案例,这种方式很好。你要针对自己论述的立场,寻找相应的案例来支撑。
下面做一个补充。首先,因为这至少是一个大题,你们不仅要与对方交流,也要与我们交流,可以多与在场伙伴进一步交流,尤其是刚开始的时候,这样做会更好。
其次,对方在一些细节把握上做得很好,比如对时间的把控。后方论述也很充分,像刚才提到的也举了一些事例。双方的表现其实都比较好,论述也比较充分。
但还有一个问题,后方发言时不能说着说着就没底气。有几句话你最后说得特别小声,自己先没了底气。因为你说的话要打动所有人,所以不能自己先没了信心。其实你前面说得都挺好。
控方前面辩论时提出的几个点比较专业,我感觉辩方的发言稍微偏离了讨论的案例。不过辩方语气更强烈,对时间把握更紧,说话也更肯定,看起来更紧张一些。你要坚定自己所说的内容,要有信念感,要觉得自己现在代表着某种主张,维护自己的权利。
解读完毕,请各位评委打分并公布结果。之后可以休息一下,中午休息,下午再继续。我认为时间来得及,刚刚思考了一下,肯定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