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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下,法律条文的解释缺乏深层的现实意义与法律价值,其对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缺乏统一且明晰的界定,导致其解释权与适用范围缺乏健全的监管机制。若过度强调法律容许,极易导致司法权力的滥用,削弱法律的权威性与确定性。
尽管法律里设置兜底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应无限制地容纳情感因素。若随意酌情,司法将滋生令人担忧的乱象。有人可能凭借与受害人的特殊关系,或利用家庭困难等说辞,在交通肇事致重伤后获取从轻处理,使法律具有因人而异的特性;也有人会以特殊情况为由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长此以往,法律的权威与教育作用将相对消减,司法公平的天平也会随之失衡。
其次,从立法与司法权力分离理论来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清晰划定了立法权与司法权的边界。我国民法典编纂融入了多个征集全民意见、将公序良俗与弱势群体保护的人文法理。条文编制体现了立法的正当性。若司法者擅自僭越权力,本质上是对立法权的僭越,违背现代法治权力制约的基本核心。
最后回到中国法治转型的现实可能性。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明确要求司法实践严格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推动从人治向法治,从经验型司法向规则型司法的根本性转变。若延续法律条文的传统思维,虽然难以突破法律的适用权与个人安全的极限,无法建立稳定的法律秩序与社会秩序;若坚持法律至上,法不容情,则能维护法律尊严。
在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下,法律条文的解释缺乏深层的现实意义与法律价值,其对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缺乏统一且明晰的界定,导致其解释权与适用范围缺乏健全的监管机制。若过度强调法律容许,极易导致司法权力的滥用,削弱法律的权威性与确定性。
尽管法律里设置兜底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应无限制地容纳情感因素。若随意酌情,司法将滋生令人担忧的乱象。有人可能凭借与受害人的特殊关系,或利用家庭困难等说辞,在交通肇事致重伤后获取从轻处理,使法律具有因人而异的特性;也有人会以特殊情况为由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长此以往,法律的权威与教育作用将相对消减,司法公平的天平也会随之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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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回到中国法治转型的现实可能性。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明确要求司法实践严格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推动从人治向法治,从经验型司法向规则型司法的根本性转变。若延续法律条文的传统思维,虽然难以突破法律的适用权与个人安全的极限,无法建立稳定的法律秩序与社会秩序;若坚持法律至上,法不容情,则能维护法律尊严。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一辩直接开始开篇陈词。正方统一使用谁的麦,是否要靠到黄瑞西附近,他这边有设备。大家统一一下用谁的麦。正方准备好了吗?如果开启设备,所有人的电脑都会有回声。如果没有耳机,会有串音问题,所以把麦关掉。说话时如果觉得声音效果不好,干脆开启录制,把录制内容发给老师自行查看。现在我们这边只要有人看计时就行,其他人把麦关掉。
我启动计时,三,二,一,开始。
我方观点是,在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中,法不容情。
首先,法不容情是中国法治转型的必由之路。尽管中国古代司法受儒家伦理支配,有重人情的传统,现代中国也更注重法律的根基性质,提出有法可依。但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社会规则体制有迫切需求。2012 年党的十八大,中国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上升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
何为法治?中国法学家张文显在国内统一法学教材中曾讲到,法治的首要特征是法律成为社会调控的最高准则,任何群体意志均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最高准则意味着法律对一切社会关系,包括伦理评价具有排他性;执法必严则要求司法必须排除法官个人因素干扰,包括人情。法不容情的本质正是对这样的法治内核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即当法治成为唯一准则,人情自然无容身之地。
当前法治环境、司法和法治化情况并不乐观。2023 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五年来起诉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2350 人,其中 34.7%涉及人情案、关系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数据显示,近三年来违纪违法干部中的 2.4 万人中,涉及干预司法的比例高达 63%。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中,我国预计在 2050 年全面建成法治中国,2025 年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形成时期,此时应牢牢抓住法律至上的内在要求,不能让司法被法外因素干扰和左右,这是中国法治转型的必然要求。
其次,司法实践中的法不容情并非否认法律需要人性考量。我们承认法律融情具有良好的初衷,但其必须通过立法和对司法的规范来实现。面对人性温度的需求,法律体系具有内在的调节机制,通过法律的立法、司法解释转化为法定情节。比如《刑法》第 17 条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将社会对青少年的关爱共识转化为刚性规则;《刑事诉讼法》第 193 条允许近亲属拒绝作证,也是对传统亲情伦理的制度化吸收。
同时,通过立案、强制搜查、裁判、文书公开等制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严格限制在法律框架内。若以牺牲规则为代价追求个案结果合理,或是以结果合理为由突破程序约束,将会损害正义的根基。在中国,需要的不是法官的法外施恩,而是立法者的科学立法、司法者的严格执法,如此才能响应法治的内在需求,从而发挥司法的作用。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中,法不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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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不容情是中国法治转型的必由之路。尽管中国古代司法受儒家伦理支配,有重人情的传统,现代中国也更注重法律的根基性质,提出有法可依。但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社会规则体制有迫切需求。2012 年党的十八大,中国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上升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
何为法治?中国法学家张文显在国内统一法学教材中曾讲到,法治的首要特征是法律成为社会调控的最高准则,任何群体意志均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最高准则意味着法律对一切社会关系,包括伦理评价具有排他性;执法必严则要求司法必须排除法官个人因素干扰,包括人情。法不容情的本质正是对这样的法治内核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即当法治成为唯一准则,人情自然无容身之地。
当前法治环境、司法和法治化情况并不乐观。2023 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五年来起诉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2350 人,其中 34.7%涉及人情案、关系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数据显示,近三年来违纪违法干部中的 2.4 万人中,涉及干预司法的比例高达 63%。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中,我国预计在 2050 年全面建成法治中国,2025 年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形成时期,此时应牢牢抓住法律至上的内在要求,不能让司法被法外因素干扰和左右,这是中国法治转型的必然要求。
其次,司法实践中的法不容情并非否认法律需要人性考量。我们承认法律融情具有良好的初衷,但其必须通过立法和对司法的规范来实现。面对人性温度的需求,法律体系具有内在的调节机制,通过法律的立法、司法解释转化为法定情节。比如《刑法》第 17 条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将社会对青少年的关爱共识转化为刚性规则;《刑事诉讼法》第 193 条允许近亲属拒绝作证,也是对传统亲情伦理的制度化吸收。
同时,通过立案、强制搜查、裁判、文书公开等制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严格限制在法律框架内。若以牺牲规则为代价追求个案结果合理,或是以结果合理为由突破程序约束,将会损害正义的根基。在中国,需要的不是法官的法外施恩,而是立法者的科学立法、司法者的严格执法,如此才能响应法治的内在需求,从而发挥司法的作用。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中,法不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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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中国法治转型的要求以及能否响应法治的内在需求,发挥司法的作用。
反方四辩询问计时方式是单边计时还是双边计时,反方四辩质询环节时间为两分钟。
正方同学,听你刚才的说法,你也认为法律应该考虑人的个人因素、情感,是吗?是的,而这一部分是在立法当中体现的。
好的,那么在司法实践的时候,要判断法律本身的合法性,判断法律本身合法性就是在运用法律的过程,这些合法性蕴含在法律之中,所以判断法律的合法性本身也是司法实践的一部分,对吧?
我方举例说明,今天刑法具有不确定性,但法律法条是确定的。在我方看来,法官只需要按照法条进行判决即可,对吗?
是的,因为法律本身也具有弹性,可以根据一些公益条款等内容,法官进行判断。这些公益条款不会把所有的情况都列举出来,提供了一定的弹性。这部分裁量权实际上就是在考虑情理的因素之下,对吗?这是立法者预留的空间,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检验。
所以我确认到两件事。第一件事是,你方也认为要考虑情,只不过你方认为在立法的部分考虑情,但司法实践中一样也要考虑情。而你方认为在立法过程中考虑情,司法中没有体现,这是你方后续需要论证的。
第二件事是,你方提到有34.7%的人情案。你方为什么认为法不容情之后,这种案件没有完全避免?我们并不是说这方面会完全避免。但是当容情的界限模糊之后,就可能会不可避免地出现问题。
你方刚才也定义了,这里容的情是人之常情,不是私情。但这些人情关系,是不是私情带来的问题呢?我们承认有一部分是私情带来的,但一旦开放容情,界限模糊之后,各种各样的情都会被滥用,就可能导致各种结果。
我确认一下你的态度,就像今天人工智能会带来生产力的飞跃,但也可能导致工人失业等一系列弊端,会因为它有弊端就放弃发展人工智能吗?你只需要回答会还是不会。
对于法律而言,如果为了个案而牺牲普遍正义,是不可取的。所以你方真的要论证,为什么今天开了这个口子之后,私情会远远大于所谓的人之常情和道德伦理判断。
进一步问你,按照你方今天的逻辑,今天法官只要按照法律判决即可,法官和人工智能有什么区别?可能人工智能还没有发展到那一步。有的同学说,今天人工智能已经发展到可以帮警察巡逻,但给它一个法条、一个案件,它连申诉判决都做不到。但实际上在诉讼审当中,确实有很大一部分司法工作可以通过人工智能进行帮助。
你说只是帮助而不是取代,为什么?因为区别在于,今天人工智能没有办法像法官那样做到容忍人之常情,或者说是容忍一些比较隐私、更复杂的情感和更难言的苦衷。
反方四辩询问计时方式是单边计时还是双边计时,反方四辩质询环节时间为两分钟。
正方同学,听你刚才的说法,你也认为法律应该考虑人的个人因素、情感,是吗?是的,而这一部分是在立法当中体现的。
好的,那么在司法实践的时候,要判断法律本身的合法性,判断法律本身合法性就是在运用法律的过程,这些合法性蕴含在法律之中,所以判断法律的合法性本身也是司法实践的一部分,对吧?
我方举例说明,今天刑法具有不确定性,但法律法条是确定的。在我方看来,法官只需要按照法条进行判决即可,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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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确认到两件事。第一件事是,你方也认为要考虑情,只不过你方认为在立法的部分考虑情,但司法实践中一样也要考虑情。而你方认为在立法过程中考虑情,司法中没有体现,这是你方后续需要论证的。
第二件事是,你方提到有34.7%的人情案。你方为什么认为法不容情之后,这种案件没有完全避免?我们并不是说这方面会完全避免。但是当容情的界限模糊之后,就可能会不可避免地出现问题。
你方刚才也定义了,这里容的情是人之常情,不是私情。但这些人情关系,是不是私情带来的问题呢?我们承认有一部分是私情带来的,但一旦开放容情,界限模糊之后,各种各样的情都会被滥用,就可能导致各种结果。
我确认一下你的态度,就像今天人工智能会带来生产力的飞跃,但也可能导致工人失业等一系列弊端,会因为它有弊端就放弃发展人工智能吗?你只需要回答会还是不会。
对于法律而言,如果为了个案而牺牲普遍正义,是不可取的。所以你方真的要论证,为什么今天开了这个口子之后,私情会远远大于所谓的人之常情和道德伦理判断。
进一步问你,按照你方今天的逻辑,今天法官只要按照法律判决即可,法官和人工智能有什么区别?可能人工智能还没有发展到那一步。有的同学说,今天人工智能已经发展到可以帮警察巡逻,但给它一个法条、一个案件,它连申诉判决都做不到。但实际上在诉讼审当中,确实有很大一部分司法工作可以通过人工智能进行帮助。
你说只是帮助而不是取代,为什么?因为区别在于,今天人工智能没有办法像法官那样做到容忍人之常情,或者说是容忍一些比较隐私、更复杂的情感和更难言的苦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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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对人性尊严的尊重,以及社会普遍伦理道德与公序良俗,仍是法律所包含的内容,因为其中的“情”本身就存在于我国法律体系当中,是司法实践的内在要求,贯穿于我国司法实践的始终。
法律并非冰冷的条文,量刑条款体现了对“情”的考量。例如,《刑法》第 49 条规定,对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以及已满 75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在延续中华法系尊老爱幼传统的同时,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社会防卫和必要条款,也为保护更大利益留下空间,这就是对危急情况下人性本能与道德情感的认可。
《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则包含了善良风俗的存在。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件中,婚外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以及夫妻相互忠实义务而无效。司法实践中,法官遵循上述法律条文及指导进行裁判,维护的正是老百姓内心最朴素的情感以及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毫无疑问,体现了法益容情。
司法实践坚持法律容情,除了其法理价值外,在实践上突破了机械审判和法律滞后性,更有利于推进法治进程,满足民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期待。突破机械审判和法律滞后性,意味着填补规则空白,是事实上的法治进步。例如,某地法院曾对救治重病母亲盗窃药品的年轻人判处缓刑,既体现了法律威严,又回应了公众对孝道、生存权的情感认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柔情并非破坏法治,而是通过司法智慧化解法律刚性与社会柔性的冲突,民之所欲,法之所从。法律的权威从来不只来源于强制性规定,更来源于民众发自内心对法的推崇和信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双独夫妻与收养孤儿后,其生前留下的冷冻胚胎由其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处置。这一国内首例胚胎权属纠纷判决,充分考虑了为人父母丧子之痛与延续血脉之情,合情于法又发人深省,可谓融合情理法的典型判决。
主审法官在总结审判经验时说,法官是严肃的,但法律并不是无情的,提高司法公信力,就要提高司法亲和力。司法中,法官不仅要正确适用法律,同时要体察公众普遍认可的公正要求,兼顾人伦,方能做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中国好判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不是简单的一判了之,或者是走完程序,不仅要让当事人权利得以实现,还必须让人民可以接受、能理解的方式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实质性地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法理情同行,才能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综上,我方已向大家充分展现了法理与实践两方面的内容。
不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对人性尊严的尊重,以及社会普遍伦理道德与公序良俗,仍是法律所包含的内容,因为其中的“情”本身就存在于我国法律体系当中,是司法实践的内在要求,贯穿于我国司法实践的始终。
法律并非冰冷的条文,量刑条款体现了对“情”的考量。例如,《刑法》第 49 条规定,对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以及已满 75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在延续中华法系尊老爱幼传统的同时,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社会防卫和必要条款,也为保护更大利益留下空间,这就是对危急情况下人性本能与道德情感的认可。
《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则包含了善良风俗的存在。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件中,婚外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以及夫妻相互忠实义务而无效。司法实践中,法官遵循上述法律条文及指导进行裁判,维护的正是老百姓内心最朴素的情感以及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毫无疑问,体现了法益容情。
司法实践坚持法律容情,除了其法理价值外,在实践上突破了机械审判和法律滞后性,更有利于推进法治进程,满足民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期待。突破机械审判和法律滞后性,意味着填补规则空白,是事实上的法治进步。例如,某地法院曾对救治重病母亲盗窃药品的年轻人判处缓刑,既体现了法律威严,又回应了公众对孝道、生存权的情感认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柔情并非破坏法治,而是通过司法智慧化解法律刚性与社会柔性的冲突,民之所欲,法之所从。法律的权威从来不只来源于强制性规定,更来源于民众发自内心对法的推崇和信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双独夫妻与收养孤儿后,其生前留下的冷冻胚胎由其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处置。这一国内首例胚胎权属纠纷判决,充分考虑了为人父母丧子之痛与延续血脉之情,合情于法又发人深省,可谓融合情理法的典型判决。
主审法官在总结审判经验时说,法官是严肃的,但法律并不是无情的,提高司法公信力,就要提高司法亲和力。司法中,法官不仅要正确适用法律,同时要体察公众普遍认可的公正要求,兼顾人伦,方能做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中国好判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不是简单的一判了之,或者是走完程序,不仅要让当事人权利得以实现,还必须让人民可以接受、能理解的方式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实质性地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法理情同行,才能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综上,我方已向大家充分展现了法理与实践两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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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问你,大家都知道集合之后返校是规矩,没到就应该扣分,但也需要考虑一些家里有事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应该跟大队长报备。但如果有人明知晚集合返校是规矩,也知道报备属于特殊意外条款,却既没到又不报备,这种行为就有些说不过去了。
今天你们方给我一种类似的感觉,我们已经有法律规定和兜底条款,可你们还要在司法实践中容情。我不清楚你们方今天容情的范围到底有多大。我方所说的法律容情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就像集合没跟大队长报备,这不属于法律容情的范围。法律容情是要跟大队长说明情况,然后在规则框架内酌情考虑。
你的意思是说我既违反了法律,又同时包含在法律当中,你方的观点是这样吗?我并没有违反法律,我是在法律框架内酌情考虑。那么我方应该容情的地方在哪里呢?法律本身是有一些容情之处的,我方第一个观点已经向您说明,法律中已经有容情的部分。
情就是人类共同的情感,这个情由谁来界定呢?是由民众共同判断的,法官也可以考虑情的因素。既然法官掌握了情的定义权,又掌握了司法审判权,那是不是意味着法官从这个角度来讲也掌握了一定的立法权呢?
对方辩友,当然不是。因为我们不是判例法,法官在考虑情的过程中,是在法条框架内进行的,比如量刑,可以在一个期限内最大限度地减轻。也就是说你方今天认为这个情是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但我方认为,对于情对法的突破这一点,你方后续必须向我论证。而且你方对于情的概念模糊不清,这一点我方和你方应该能达成共识。
那么这个情由谁来监管呢?如果是民众共同监督,有没有可能民众是错的呢?比如万一民众受舆论影响成为乌合之众,舆论影响审判,甚至有可能导致舆论控制司法。
舆论对司法确实有一定的影响,但法官怎么看待是他的事情。舆论走向到了这一步,法官当然有他自己的法条,也会考虑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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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说我既违反了法律,又同时包含在法律当中,你方的观点是这样吗?我并没有违反法律,我是在法律框架内酌情考虑。那么我方应该容情的地方在哪里呢?法律本身是有一些容情之处的,我方第一个观点已经向您说明,法律中已经有容情的部分。
情就是人类共同的情感,这个情由谁来界定呢?是由民众共同判断的,法官也可以考虑情的因素。既然法官掌握了情的定义权,又掌握了司法审判权,那是不是意味着法官从这个角度来讲也掌握了一定的立法权呢?
对方辩友,当然不是。因为我们不是判例法,法官在考虑情的过程中,是在法条框架内进行的,比如量刑,可以在一个期限内最大限度地减轻。也就是说你方今天认为这个情是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但我方认为,对于情对法的突破这一点,你方后续必须向我论证。而且你方对于情的概念模糊不清,这一点我方和你方应该能达成共识。
那么这个情由谁来监管呢?如果是民众共同监督,有没有可能民众是错的呢?比如万一民众受舆论影响成为乌合之众,舆论影响审判,甚至有可能导致舆论控制司法。
舆论对司法确实有一定的影响,但法官怎么看待是他的事情。舆论走向到了这一步,法官当然有他自己的法条,也会考虑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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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方方面面的因素,除了专业的法律知识之外,还需要有人文素养。
今天您方辩友告诉我,一个优秀的司法人员的标准是能够一字不动地把法条誊抄到判决书上。但是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为什么不用人工智能去进行司法审判?不就是我们希望法官能够运用人的思想和情感去维护公平正义吗?
其次,在法律运行的实现过程中,德法共治强调以情理平衡的原则调和法律与道德,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利于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例如,在我国民法典的适用过程中,司法机关以公序良俗的原则强化最合理且必要的行为的法律审查,以此阻断失德获利通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不应当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要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因此,我方今天想要强调的是,法律成为社会调控的最高准则,与您方所说的法律与情感、法律对于情感能力具有排他性,这两者之间本质上是有所违背的。因为法律作为社会的最高准则,并不影响它容纳情感和伦理,因此法律对情感和伦理不具有排他性。如果您方这样认为的话,请您给出一个具体的举例,说明法律在哪一个条款上面对于情感和伦理具有了排他性。
中国法治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条的贯彻不是司法的目的,司法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效果,在于回应大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和期待。
以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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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法律运行的实现过程中,德法共治强调以情理平衡的原则调和法律与道德,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利于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例如,在我国民法典的适用过程中,司法机关以公序良俗的原则强化最合理且必要的行为的法律审查,以此阻断失德获利通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不应当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要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因此,我方今天想要强调的是,法律成为社会调控的最高准则,与您方所说的法律与情感、法律对于情感能力具有排他性,这两者之间本质上是有所违背的。因为法律作为社会的最高准则,并不影响它容纳情感和伦理,因此法律对情感和伦理不具有排他性。如果您方这样认为的话,请您给出一个具体的举例,说明法律在哪一个条款上面对于情感和伦理具有了排他性。
中国法治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条的贯彻不是司法的目的,司法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效果,在于回应大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和期待。
以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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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告诉我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那请问官员家属说情是否合理?当然不合理,您方已经说过这是一种人之常情。那我现在代表您方观点,您方认为说情与法律相违背,且将“情”定义为人之常情,所以您方认为法律跟人之常情是相违背的,是吗?
我方已经告知您,我们在立法当中可以把人之常情纳入立法范围之内,可是您方又提及司法当中的问题,请问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呢?您方还是没有给我具体的回答。
对于关系或家属说情这种情况,您方应该有很多观点。我们现在并非在讨论司法和立法的区分,而是在探讨说情与法是否相对。我方认为说情与法并不相对,人之常情本质上与法律整体并不对立,您方是否认可这一点?我先确定一下,您方并未否认,对吗?
可是您方还是没有给出具体回答,我给您一个数据,近三年来全国监察以及观察组统计,政法系统违纪违规达2.4万人,其中涉及接受请托说情、干预司法的高达63%。请问对于他们来说,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首先我要告诉您方,您方只是列举了人情入法之后发生的一些不良事件,而这些事件实际上是由私情以及司法人员本身的道德素养决定的,并非是把情理纳入法律考量范围这一模式出了问题。
法律本身与情并不相悖,我们再来看司法过程中,您方刚提到法律对伦理有排他性,请问体现在哪里?请您明确告知。我方认为,您所说的排他性,可能是司法人员的问题。但如果法律规定不容情,对于我们刚才列举的情况是否过于严苛?
我们今天提到法治高于人治,您方所说的法不容情是否意味着人治?这是否会导致司法发展的倒退?
我先回答您的上一个问题,您方说坚持法务中心可以减少上述情况的发生,确实可以减少,但减少之后的代价是什么?代价是更多的个案会被错误和不公正判决,您方是否意识到这个问题?
错误和不公正的判决,是司法实践过程中必要的牺牲。当我们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时,对于个人而言,确实无法保证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体现,这也是法律的特质。
当人们判案时,如果与法律规定不同,人人都可以为说情对象开脱,这是当代司法的进步吗?难道不是导致法治以人治的方式实施吗?这两者都存在弊端。您方说一些错误的个案判断不可避免,但您方要论证避免贪污受贿案件与错误个案判决,哪个弊端更大。
不管是我说的情况还是您说的情况,都会导致贪污现象的发生。基于此,如果法律规定不容情,对于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来说,是否可以达到法律的目的?
我方继续问您,如果将酌情权交给法官或者民众,是否意味着他们获得了一部分立法权?对于法律而言,是否人人都可以随意更改法律?您方自己说立法跟司法不同,现在却要将二者混为一谈,我方对此并不认可。
我们已经讨论出了各自的弊端,如果法要容情,可能会出现贪污受贿的案例;如果法不容情,可能会影响个案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性。此时需要比较哪一个弊端更大,您方并未给出更多论证。但我要告诉您,如果坚持法不容情的理念,可以推动司法进程。
双方时间到。
学校告诉我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那请问官员家属说情是否合理?当然不合理,您方已经说过这是一种人之常情。那我现在代表您方观点,您方认为说情与法律相违背,且将“情”定义为人之常情,所以您方认为法律跟人之常情是相违背的,是吗?
我方已经告知您,我们在立法当中可以把人之常情纳入立法范围之内,可是您方又提及司法当中的问题,请问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呢?您方还是没有给我具体的回答。
对于关系或家属说情这种情况,您方应该有很多观点。我们现在并非在讨论司法和立法的区分,而是在探讨说情与法是否相对。我方认为说情与法并不相对,人之常情本质上与法律整体并不对立,您方是否认可这一点?我先确定一下,您方并未否认,对吗?
可是您方还是没有给出具体回答,我给您一个数据,近三年来全国监察以及观察组统计,政法系统违纪违规达2.4万人,其中涉及接受请托说情、干预司法的高达63%。请问对于他们来说,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首先我要告诉您方,您方只是列举了人情入法之后发生的一些不良事件,而这些事件实际上是由私情以及司法人员本身的道德素养决定的,并非是把情理纳入法律考量范围这一模式出了问题。
法律本身与情并不相悖,我们再来看司法过程中,您方刚提到法律对伦理有排他性,请问体现在哪里?请您明确告知。我方认为,您所说的排他性,可能是司法人员的问题。但如果法律规定不容情,对于我们刚才列举的情况是否过于严苛?
我们今天提到法治高于人治,您方所说的法不容情是否意味着人治?这是否会导致司法发展的倒退?
我先回答您的上一个问题,您方说坚持法务中心可以减少上述情况的发生,确实可以减少,但减少之后的代价是什么?代价是更多的个案会被错误和不公正判决,您方是否意识到这个问题?
错误和不公正的判决,是司法实践过程中必要的牺牲。当我们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时,对于个人而言,确实无法保证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体现,这也是法律的特质。
当人们判案时,如果与法律规定不同,人人都可以为说情对象开脱,这是当代司法的进步吗?难道不是导致法治以人治的方式实施吗?这两者都存在弊端。您方说一些错误的个案判断不可避免,但您方要论证避免贪污受贿案件与错误个案判决,哪个弊端更大。
不管是我说的情况还是您说的情况,都会导致贪污现象的发生。基于此,如果法律规定不容情,对于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来说,是否可以达到法律的目的?
我方继续问您,如果将酌情权交给法官或者民众,是否意味着他们获得了一部分立法权?对于法律而言,是否人人都可以随意更改法律?您方自己说立法跟司法不同,现在却要将二者混为一谈,我方对此并不认可。
我们已经讨论出了各自的弊端,如果法要容情,可能会出现贪污受贿的案例;如果法不容情,可能会影响个案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性。此时需要比较哪一个弊端更大,您方并未给出更多论证。但我要告诉您,如果坚持法不容情的理念,可以推动司法进程。
双方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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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您方说要融情,那我想问一下,您对情的定义在哪里,对情的度这个问题应该由法官因时因地制宜地探讨。另外,不同的法官对情的把握也不同,如果出现同案不同判,您方怎么解决?
我方刚才已经说过,要根据当时的情况,就比如说昆山反杀案。所以,您方现在对法与情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完全由法官主观判断,这样根本无法做出很好的判断。
您不能打断我,请您解决这个问题。就算法官同案不同判,也不能随便判,要依照以前的判例。
反方四辩:我方怎么随便判了?是您刚才说法官可以随便判,我方说法官同案不同判,是因为罪行的标准不同。没错,罪行标准是不同,但这并不代表法官可以随便判,法官判案需要依照一些判例,同时也会受到群众舆论监督的影响。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只是嘴硬说法官有不同的判例,但对于情在其中的影响,您方并没有给出一个标准。这样一来,就有可能出现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情况。
接下来我们讨论下一个问题,按照您方现在的说法,只要有动机、有行为就可以法外裁人吗?
反方四辩:先回答您方上一个问题。每个法官都有不同的裁量权,就比如说一个故意杀人案件,量刑可能是3到7年,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到底判多少年。在不同的情况下,法官会有不同的判断。
第二个问题,您方说有动机就可以格外开恩吗?比如一个毒贩,他贩毒是为了养活整个村子,这能算情有可原就可以开恩吗?我方认为,您方用这种恶法恶情来解释,我方无法认同。但我方也承认,有很多人有复杂的情感和难言的苦衷,比如昆山反杀案,法官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做出正当防卫的判决,并不是像您方所说的要用恶法恶行的方式。
正方三辩:打断一下,对方辩友把我方单纯地判定为恶法恶行。但按照您方的说法,如果一个人杀了人,说是为了养活孙子,或者为了解救自己于苦海,这和其他杀人行为在本质上有什么区别呢?
接下来我想问,您方今天立法体现的人情和司法中的人情有什么关系?
反方四辩:我觉得您刚才曲解了我的意思。一个人快要被人杀了,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不是您方说的什么善法善行做防卫。
立法中的人情和司法中的人情是相互关联的,司法的实践可以推动立法的完善。比如在昆山反杀案之前,正当防卫一直是一条陈述性的法条,直到这个案件出现后,人们才发现对于这种利用正当防卫的行为,应该做出不予判决的规定。所以,司法实践实际上推动了立法的完善。
正方三辩:那推动司法进步的是法律者在司法中发现法律的缺陷,而不是社会舆情对法律产生的影响吗?按照您方的逻辑,每个司法者只要按照法律判就好了,为什么会发现司法过程中不公平或者不好的行为呢?
反方四辩:打断一下,对方辩友今天把法官当傻子,认为法官学不到法律、不会运用法律,只会听从民众的舆论进行判断。
正方三辩:请您不要打断我。您能告诉我舆情和煽动情绪之间的关系吗?
反方四辩:同学,您今天一直在给我方扣帽子。实际上法官没有那么笨,我方也知道。但按照您方的逻辑,法官只按照法律条文判案,就会造成一些不良影响。实际上,没有一个法官是只考虑法条,不考虑人的情感等综合因素的。
另外,我方在二论中也说了,我方并不是完全排斥情感,而是情感已经融入在立法里面了。您方所说的融情属于得寸进尺,是一种超越正常范围的法外开恩,而不是我方所主张的在正常范围内的情法融合。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您方说要融情,那我想问一下,您对情的定义在哪里,对情的度这个问题应该由法官因时因地制宜地探讨。另外,不同的法官对情的把握也不同,如果出现同案不同判,您方怎么解决?
我方刚才已经说过,要根据当时的情况,就比如说昆山反杀案。所以,您方现在对法与情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完全由法官主观判断,这样根本无法做出很好的判断。
您不能打断我,请您解决这个问题。就算法官同案不同判,也不能随便判,要依照以前的判例。
反方四辩:我方怎么随便判了?是您刚才说法官可以随便判,我方说法官同案不同判,是因为罪行的标准不同。没错,罪行标准是不同,但这并不代表法官可以随便判,法官判案需要依照一些判例,同时也会受到群众舆论监督的影响。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只是嘴硬说法官有不同的判例,但对于情在其中的影响,您方并没有给出一个标准。这样一来,就有可能出现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情况。
接下来我们讨论下一个问题,按照您方现在的说法,只要有动机、有行为就可以法外裁人吗?
反方四辩:先回答您方上一个问题。每个法官都有不同的裁量权,就比如说一个故意杀人案件,量刑可能是3到7年,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到底判多少年。在不同的情况下,法官会有不同的判断。
第二个问题,您方说有动机就可以格外开恩吗?比如一个毒贩,他贩毒是为了养活整个村子,这能算情有可原就可以开恩吗?我方认为,您方用这种恶法恶情来解释,我方无法认同。但我方也承认,有很多人有复杂的情感和难言的苦衷,比如昆山反杀案,法官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做出正当防卫的判决,并不是像您方所说的要用恶法恶行的方式。
正方三辩:打断一下,对方辩友把我方单纯地判定为恶法恶行。但按照您方的说法,如果一个人杀了人,说是为了养活孙子,或者为了解救自己于苦海,这和其他杀人行为在本质上有什么区别呢?
接下来我想问,您方今天立法体现的人情和司法中的人情有什么关系?
反方四辩:我觉得您刚才曲解了我的意思。一个人快要被人杀了,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不是您方说的什么善法善行做防卫。
立法中的人情和司法中的人情是相互关联的,司法的实践可以推动立法的完善。比如在昆山反杀案之前,正当防卫一直是一条陈述性的法条,直到这个案件出现后,人们才发现对于这种利用正当防卫的行为,应该做出不予判决的规定。所以,司法实践实际上推动了立法的完善。
正方三辩:那推动司法进步的是法律者在司法中发现法律的缺陷,而不是社会舆情对法律产生的影响吗?按照您方的逻辑,每个司法者只要按照法律判就好了,为什么会发现司法过程中不公平或者不好的行为呢?
反方四辩:打断一下,对方辩友今天把法官当傻子,认为法官学不到法律、不会运用法律,只会听从民众的舆论进行判断。
正方三辩:请您不要打断我。您能告诉我舆情和煽动情绪之间的关系吗?
反方四辩:同学,您今天一直在给我方扣帽子。实际上法官没有那么笨,我方也知道。但按照您方的逻辑,法官只按照法律条文判案,就会造成一些不良影响。实际上,没有一个法官是只考虑法条,不考虑人的情感等综合因素的。
另外,我方在二论中也说了,我方并不是完全排斥情感,而是情感已经融入在立法里面了。您方所说的融情属于得寸进尺,是一种超越正常范围的法外开恩,而不是我方所主张的在正常范围内的情法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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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辩友你好,你方前面提出的舆论引导司法是因为法益情才产生的吗?这并无问题。现在顶着舆论压力依法判案的例子数不胜数,我方不明白为何会认为因为容情就导致舆论引导司法。实际上,正是因为法官遵循法不容情这一基本原则,才能够顶住压力进行判决。
没关系,我方后续会向您方论证为何现在法定容情在发展的道路上渐行渐远。但您方认为舆论恰恰给法官一个深度思考的契机,我想提醒您方,今天法律处置的是任何平等主体,它既可能放过好人,也可能加重处罚坏人,所以您方不能只提及舆情的好处而忽略其坏处。也就是说,舆论的力量是双向的,这并非我方所主张容情的弊端。
那我想问,若要舆论毫无杂音,是否使用AI就可以了?实际上,今天您方不能使用AI的原因是AI不够智能。如果AI已经完全智能,足以处理各种不法情况,我方认为使用AI并无不妥。您方觉得如果AI能够严格适用法条,不会产生质疑,所以我们的思想应往这个方向发展。但恰恰是因为AI以单一模式处理事情,所以我们不能使用AI。然而,如果AI复杂到能够像人为的法官一样以复杂的方式处理事情,且不需要融情,要知道AI和融情本质上并非非黑即白的关系,并非只要不是AI就完全不能融情。所以您方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要以复杂的方式,一个是不要非黑即白。
我们先从复杂的方式来探讨。接下来以历史上的例子说明,比如法官根据刑法第20条,将一些因自保而误伤恶人的良民认定为正当防卫,我们所依据的法条本身是否已经充分考虑了情理呢?司法是立法的延续,若立法已经足够充分,司法再进行额外操作是否属于得寸进尺?司法是否要延续立法的精神,还是说司法是一个与立法完全无关的程序?我认为您方并没有延续立法的精神。换句话说,立法精神由最高院在立法过程中确定,那么司法精神由谁来确定呢?是由法官,还是由民众?此时如何保证其公正性?我作为普通民众又如何能够信服呢?所以您方认为不要容情,成为一个冰冷的法律机器,只要严格守法条就能使群众信服,这是正确的吗?
当司法出现问题,群众对此意见很大时,我们需要考虑司法出现问题的情况,此时第一步应该是通过立法来解决。
不好意思打断一下,我方现在的问题是希望您方论证,法官依据已经容情的法条来判案,为何是法不容情,情为何消失了?实际上情并没有消失,它已经包含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中。您方今天的做法是想在自由裁量权上做文章,自由裁量权已经包含了情,所以在司法过程中同样可以容情。
我接着问,当法律滞后时,我们作为一个善治且有智慧的国家,是消极等待,还是发挥主观能动性推动法律的完善?这两者可以同时进行,但这并非违背法律的理由,人人都不能践踏法律。您方还未向我方论证容情为何会践踏法律。操作自由裁量权是将执法权、判断权依托给了法官,超出自由裁量权是不被允许的。所以我方接下来只要论证能够在自由裁量权中融情以及其利好,那么您方之前所说的所有利好都不成立。没关系,我们可以慢慢探讨,我举个例子,比如疫情期间一些常见物资的运输……
会议中断,现在是开一个新会议还是怎样,那你们早点休息吧。
对方辩友你好,你方前面提出的舆论引导司法是因为法益情才产生的吗?这并无问题。现在顶着舆论压力依法判案的例子数不胜数,我方不明白为何会认为因为容情就导致舆论引导司法。实际上,正是因为法官遵循法不容情这一基本原则,才能够顶住压力进行判决。
没关系,我方后续会向您方论证为何现在法定容情在发展的道路上渐行渐远。但您方认为舆论恰恰给法官一个深度思考的契机,我想提醒您方,今天法律处置的是任何平等主体,它既可能放过好人,也可能加重处罚坏人,所以您方不能只提及舆情的好处而忽略其坏处。也就是说,舆论的力量是双向的,这并非我方所主张容情的弊端。
那我想问,若要舆论毫无杂音,是否使用AI就可以了?实际上,今天您方不能使用AI的原因是AI不够智能。如果AI已经完全智能,足以处理各种不法情况,我方认为使用AI并无不妥。您方觉得如果AI能够严格适用法条,不会产生质疑,所以我们的思想应往这个方向发展。但恰恰是因为AI以单一模式处理事情,所以我们不能使用AI。然而,如果AI复杂到能够像人为的法官一样以复杂的方式处理事情,且不需要融情,要知道AI和融情本质上并非非黑即白的关系,并非只要不是AI就完全不能融情。所以您方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要以复杂的方式,一个是不要非黑即白。
我们先从复杂的方式来探讨。接下来以历史上的例子说明,比如法官根据刑法第20条,将一些因自保而误伤恶人的良民认定为正当防卫,我们所依据的法条本身是否已经充分考虑了情理呢?司法是立法的延续,若立法已经足够充分,司法再进行额外操作是否属于得寸进尺?司法是否要延续立法的精神,还是说司法是一个与立法完全无关的程序?我认为您方并没有延续立法的精神。换句话说,立法精神由最高院在立法过程中确定,那么司法精神由谁来确定呢?是由法官,还是由民众?此时如何保证其公正性?我作为普通民众又如何能够信服呢?所以您方认为不要容情,成为一个冰冷的法律机器,只要严格守法条就能使群众信服,这是正确的吗?
当司法出现问题,群众对此意见很大时,我们需要考虑司法出现问题的情况,此时第一步应该是通过立法来解决。
不好意思打断一下,我方现在的问题是希望您方论证,法官依据已经容情的法条来判案,为何是法不容情,情为何消失了?实际上情并没有消失,它已经包含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中。您方今天的做法是想在自由裁量权上做文章,自由裁量权已经包含了情,所以在司法过程中同样可以容情。
我接着问,当法律滞后时,我们作为一个善治且有智慧的国家,是消极等待,还是发挥主观能动性推动法律的完善?这两者可以同时进行,但这并非违背法律的理由,人人都不能践踏法律。您方还未向我方论证容情为何会践踏法律。操作自由裁量权是将执法权、判断权依托给了法官,超出自由裁量权是不被允许的。所以我方接下来只要论证能够在自由裁量权中融情以及其利好,那么您方之前所说的所有利好都不成立。没关系,我们可以慢慢探讨,我举个例子,比如疫情期间一些常见物资的运输……
会议中断,现在是开一个新会议还是怎样,那你们早点休息吧。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我方提出几个问题。一个是问对方的,对方称今天法官有自己的评判标准,且不同的法官对罪行的把握不同,而我们又无法对其进行全国统一的定义标准,这就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甚至会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对方辩友未能就这种问题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法。
其次,我们还问对方辩友,法律的进步是如何推动的。对方在20分钟的发言里表示,法律的推动是根据今天的社会舆论,或者说是一些民众的情绪让法律看到进而推动法律的进步。但实际上,在法学领域,我们需要思考推动法律进步的究竟是舆情还是立法者看到了法律的缺陷。包括他们所举的正当防卫的例子,正当防卫究竟是舆情推动产生的法律,还是我们在立法时就已经考虑到了这样法律的存在,这是值得探讨的。不能认为有人完全不学习这项法律,就必须要由民众的舆论来推动法官学会并运用这项法律。
最后,对方辩友也无法解决一个问题,即在立法里面已经体现了法律的人情,而对方辩友今天要求的法律要柔情,更像是一种法律之外的格外开恩,这是否会造成无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情况。对于普通大众和有特殊关系的情况,如果有这种特殊关系,就会导致法律服务的不公平存在,而对方对此问题也未给予回应。
首先,我方提出几个问题。一个是问对方的,对方称今天法官有自己的评判标准,且不同的法官对罪行的把握不同,而我们又无法对其进行全国统一的定义标准,这就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甚至会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对方辩友未能就这种问题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法。
其次,我们还问对方辩友,法律的进步是如何推动的。对方在20分钟的发言里表示,法律的推动是根据今天的社会舆论,或者说是一些民众的情绪让法律看到进而推动法律的进步。但实际上,在法学领域,我们需要思考推动法律进步的究竟是舆情还是立法者看到了法律的缺陷。包括他们所举的正当防卫的例子,正当防卫究竟是舆情推动产生的法律,还是我们在立法时就已经考虑到了这样法律的存在,这是值得探讨的。不能认为有人完全不学习这项法律,就必须要由民众的舆论来推动法官学会并运用这项法律。
最后,对方辩友也无法解决一个问题,即在立法里面已经体现了法律的人情,而对方辩友今天要求的法律要柔情,更像是一种法律之外的格外开恩,这是否会造成无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情况。对于普通大众和有特殊关系的情况,如果有这种特殊关系,就会导致法律服务的不公平存在,而对方对此问题也未给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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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方说要用立法来解决问题,但刚刚又提到司法解释可以起到作用。我们很好奇,司法解释何时成为立法了?它难道不是司法的一部分吗?
如果说只在立法中容情,那我想问这些法律的精神如何落到实处?立法中为何要容情?不就是因为我们希望能够在司法中得以运用吗?我们要在司法中得以裁决,比如《民法典》第20条,你方口口声声说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在司法中不能容情,谁敢去判正当防卫?昆山龙哥案又如何能够出现呢?
接下来你可能会提到舆论。实际上,顶着舆论压力依法办案的例子数不胜数。所以我方认为,舆论更是为法官容情、考虑百姓实际情感、进行深度思考敲响的警钟。
又如您方所说,很多事情不是非黑即白的。我方强调法律容情,从来都不是说法要向情理让步。我方强调的容情,不会否定司法程序和严厉的法条,而是要理智、妥善地处理,酌情考虑。所以不是我方不尊重法官,而是您方没有把法官当作独立的司法主体。
你方说要用立法来解决问题,但刚刚又提到司法解释可以起到作用。我们很好奇,司法解释何时成为立法了?它难道不是司法的一部分吗?
如果说只在立法中容情,那我想问这些法律的精神如何落到实处?立法中为何要容情?不就是因为我们希望能够在司法中得以运用吗?我们要在司法中得以裁决,比如《民法典》第20条,你方口口声声说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在司法中不能容情,谁敢去判正当防卫?昆山龙哥案又如何能够出现呢?
接下来你可能会提到舆论。实际上,顶着舆论压力依法办案的例子数不胜数。所以我方认为,舆论更是为法官容情、考虑百姓实际情感、进行深度思考敲响的警钟。
又如您方所说,很多事情不是非黑即白的。我方强调法律容情,从来都不是说法要向情理让步。我方强调的容情,不会否定司法程序和严厉的法条,而是要理智、妥善地处理,酌情考虑。所以不是我方不尊重法官,而是您方没有把法官当作独立的司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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