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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是利用大数据进行分析、决策和服务的时代,隐私是指在当代与一个人相关的信息数据,是在征得同意的基础上,交付一定范围内的个人信息,并提供给网络运营者用于特定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能获得便利,其覆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实现了效率的提升、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个性化体验的满足。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在大数据时代,使用隐私换取便利是否符合时代的趋势和大数据时代的发展。
在大数据时代,以数据创造的价值是不可替代的。大数据算法通过数据收集、预处理、特征提取、模型选择和训练,最后进行预测决策的技术来运行。在生产生活领域,它可以促进技术的革新与效率的提升;在社会发展领域,它可以缩小我们与数据化社会形成的鸿沟。若完全抵制电子数据流动、人工智能的相关技术,相应的生产力会停滞,社会发展成本递增,会加剧数据鸿沟带来的影响,这显然不是我们期望的局面。
在大数据时代,用有限的隐私换取更大的便利,能给生活带来现实的好处。研究发现,有84%的消费者愿意分享个人数据,以获得更个性化的体验和便利服务。在互联网购物平台,我们允许平台收集浏览历史、购买记录等隐私数据,平台就能为我们精心推选心仪的产品,节省大量的时间。在出行方面,打车软件获取我们的出行起点、终点等隐私数据,实现快速匹配司机,减少等待时间。
从社会发展层面来看,隐私换取便利是推进社会进步和科技创新的强大动力。据2024年中国数据智能营销白皮书提出,企业使用用户画像进行营销后,平均营销成本下降22%,客户留存率提高15%,证明隐私数据能有效优化商业效率。北京引入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后,通过大量数据分析优化新车登记时部分路段的通行效率提高了30%,节省了市民出行时间。农业时代依靠土地,工业时代开发矿产,而大数据时代,我们基于隐私数据已然成为推动创新的核心要素,在当代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最后,法律和技术的双重规范为隐私换取便利带来了风险和收益的平衡。中国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报告显示,2023年我国数据交易市场规模突破2000亿元,同比增长45%,政府主导的数据交易所和规范交易占比83%。在技术层面,加密技术、匿名化等手段起到保障作用,确保数据在收集、传输、存储的过程中的安全性。2024年贵阳数博会的报告指出,金融、医疗等领域采用隐私计算技术的企业占比41%,数据泄露风险评比占比低68%,说明技术手段可以降低隐私代价。所以,只要监管到位,技术可靠,隐私泄露风险是可以有效控制的。我们不应该因噎废食,应该积极拥抱大数据带来的便利。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社会发展的宏观层面,还是个人生活体验的微观层面,亦或是风险同步性来看,大数据时代用有限的隐私换取更大的便利,是明智的选择。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大数据时代应该用隐私换取便利。
大数据时代是利用大数据进行分析、决策和服务的时代,隐私是指在当代与一个人相关的信息数据,是在征得同意的基础上,交付一定范围内的个人信息,并提供给网络运营者用于特定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能获得便利,其覆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实现了效率的提升、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个性化体验的满足。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在大数据时代,使用隐私换取便利是否符合时代的趋势和大数据时代的发展。
在大数据时代,以数据创造的价值是不可替代的。大数据算法通过数据收集、预处理、特征提取、模型选择和训练,最后进行预测决策的技术来运行。在生产生活领域,它可以促进技术的革新与效率的提升;在社会发展领域,它可以缩小我们与数据化社会形成的鸿沟。若完全抵制电子数据流动、人工智能的相关技术,相应的生产力会停滞,社会发展成本递增,会加剧数据鸿沟带来的影响,这显然不是我们期望的局面。
在大数据时代,用有限的隐私换取更大的便利,能给生活带来现实的好处。研究发现,有84%的消费者愿意分享个人数据,以获得更个性化的体验和便利服务。在互联网购物平台,我们允许平台收集浏览历史、购买记录等隐私数据,平台就能为我们精心推选心仪的产品,节省大量的时间。在出行方面,打车软件获取我们的出行起点、终点等隐私数据,实现快速匹配司机,减少等待时间。
从社会发展层面来看,隐私换取便利是推进社会进步和科技创新的强大动力。据2024年中国数据智能营销白皮书提出,企业使用用户画像进行营销后,平均营销成本下降22%,客户留存率提高15%,证明隐私数据能有效优化商业效率。北京引入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后,通过大量数据分析优化新车登记时部分路段的通行效率提高了30%,节省了市民出行时间。农业时代依靠土地,工业时代开发矿产,而大数据时代,我们基于隐私数据已然成为推动创新的核心要素,在当代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最后,法律和技术的双重规范为隐私换取便利带来了风险和收益的平衡。中国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报告显示,2023年我国数据交易市场规模突破2000亿元,同比增长45%,政府主导的数据交易所和规范交易占比83%。在技术层面,加密技术、匿名化等手段起到保障作用,确保数据在收集、传输、存储的过程中的安全性。2024年贵阳数博会的报告指出,金融、医疗等领域采用隐私计算技术的企业占比41%,数据泄露风险评比占比低68%,说明技术手段可以降低隐私代价。所以,只要监管到位,技术可靠,隐私泄露风险是可以有效控制的。我们不应该因噎废食,应该积极拥抱大数据带来的便利。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社会发展的宏观层面,还是个人生活体验的微观层面,亦或是风险同步性来看,大数据时代用有限的隐私换取更大的便利,是明智的选择。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大数据时代应该用隐私换取便利。
我方给出一个定义,个人信息在于当代一切与个人相关的信息和数据。所以请您说明一下,个人信息和隐私有什么不同?
个人信息是有关联的数据,或者是个人相关部分的社会交流数据,信息产生呈现出来的具体表现形式是隐私。您的意思是让隐私变为一些相关的数据,对吗?这是与个人相关的数据和信息,但在我方看来,法律规定隐私至少包括私人生活、私人空间等。而您方对于隐私的定义,我方认为过于宽泛。
第二个问题,隐私在不同情况下具有不确定性与变化性。比如现在您的姓名可能不是隐私,但对某些人来说可能是。隐私是个人可以进行指导和控制的,可以自愿进行交易的,所以还是没有量化标准,对吗?
在这样一个动态隐私的前提下,您如何界定隐私的边界?在换取隐私时如何把握尺度?我们的问题已经说得很明白,是在自行盈利的基础上,且在一定范围内,这个范围肯定有相关法律保护和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我打断一下,您如何保证每个人在使用隐私进行交易时都在这个一定范围内?如果不是基于自己的自愿和负责的情况,那就是非法或不道德的。
也就是说,您方承认这样做确实有风险,而且您方不确定这个风险,因为不同人面临的风险不同。但有风险并不否认我们进行数据换取和共享。我们只是要看到风险并辨认这个范围。
下个问题,您不是也说了,我们这个换取要知情同意,对吗?当我们使用一些 APP 时会获得服务,必须同意一些隐私条款,这是强制条件。银行提出这个问题时,将用户的隐私条款规划为了风险和不确定性,但我们本质上了解的隐私条款并不意味着风险和弊端,因为它其实存在商业方面的考量。我打断一下,如果说我是预先同意了这个隐私条款,那后续基于这个事件发生的所有风险,我们的权益被侵害了,却被一句“你是自愿换取的”来推脱风险。所以我们有法律措施和相关的实践,不能因为它存在风险就否定法律。
那我们现在有没有专门的立法来保护我们的隐私?有的,我说的是专门的立法,如隐私保护法,以及相关的个人信息收集、保存等与隐私相关的法律。
您方刚说隐私能减少成本剧增,您说技术停止会导致成本剧增,对吗?技术的进步会加快减少我们相应的成本。所以您方认为这个技术的进步是通过隐私换取的便利带来的。技术进步是一个广泛的话题,通过数据,如果没有这种便利,这个社会就不能很好发展。所以您要给我举证,为什么一定要用数据。
爱迪生发明电灯时,是不是需要收集用户的一些数据?它是怎么来的?比如账号认证的过程,为什么数据会被输出?而且现在时间也差不多了。
我方给出一个定义,个人信息在于当代一切与个人相关的信息和数据。所以请您说明一下,个人信息和隐私有什么不同?
个人信息是有关联的数据,或者是个人相关部分的社会交流数据,信息产生呈现出来的具体表现形式是隐私。您的意思是让隐私变为一些相关的数据,对吗?这是与个人相关的数据和信息,但在我方看来,法律规定隐私至少包括私人生活、私人空间等。而您方对于隐私的定义,我方认为过于宽泛。
第二个问题,隐私在不同情况下具有不确定性与变化性。比如现在您的姓名可能不是隐私,但对某些人来说可能是。隐私是个人可以进行指导和控制的,可以自愿进行交易的,所以还是没有量化标准,对吗?
在这样一个动态隐私的前提下,您如何界定隐私的边界?在换取隐私时如何把握尺度?我们的问题已经说得很明白,是在自行盈利的基础上,且在一定范围内,这个范围肯定有相关法律保护和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我打断一下,您如何保证每个人在使用隐私进行交易时都在这个一定范围内?如果不是基于自己的自愿和负责的情况,那就是非法或不道德的。
也就是说,您方承认这样做确实有风险,而且您方不确定这个风险,因为不同人面临的风险不同。但有风险并不否认我们进行数据换取和共享。我们只是要看到风险并辨认这个范围。
下个问题,您不是也说了,我们这个换取要知情同意,对吗?当我们使用一些 APP 时会获得服务,必须同意一些隐私条款,这是强制条件。银行提出这个问题时,将用户的隐私条款规划为了风险和不确定性,但我们本质上了解的隐私条款并不意味着风险和弊端,因为它其实存在商业方面的考量。我打断一下,如果说我是预先同意了这个隐私条款,那后续基于这个事件发生的所有风险,我们的权益被侵害了,却被一句“你是自愿换取的”来推脱风险。所以我们有法律措施和相关的实践,不能因为它存在风险就否定法律。
那我们现在有没有专门的立法来保护我们的隐私?有的,我说的是专门的立法,如隐私保护法,以及相关的个人信息收集、保存等与隐私相关的法律。
您方刚说隐私能减少成本剧增,您说技术停止会导致成本剧增,对吗?技术的进步会加快减少我们相应的成本。所以您方认为这个技术的进步是通过隐私换取的便利带来的。技术进步是一个广泛的话题,通过数据,如果没有这种便利,这个社会就不能很好发展。所以您要给我举证,为什么一定要用数据。
爱迪生发明电灯时,是不是需要收集用户的一些数据?它是怎么来的?比如账号认证的过程,为什么数据会被输出?而且现在时间也差不多了。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大数据时代不应用隐私换取便利,接下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定义。隐私是指个人生活安全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非法侵害、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而便利是指在大数据时代,个人让步部分隐私所获取的个性化推荐、便捷服务等体验。换取则是指部分让渡个人隐私以换取相对的生活便利。
在大数据时代,用隐私换取便利的情况屡见不鲜。在商业领域,我们日常使用的购物软件、社交平台,常常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个人信息,从浏览记录、搜索偏好到地理位置无一遗漏,它们借此为用户推荐精准的广告,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在挑战我们的隐私权。在公共服务方面,一些城市智能安防系统过度采集市民的面部特征、行动轨迹等信息,名义上是提升治理效率,实则给居民的隐私生活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接下来我们将从三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从利益风险角度来看,用隐私换取便利是短视行为。过度通过让渡隐私来获取便利往往是短期且微小的。比如我们在使用某些 APP 时,授权个人信息获得的个性化推荐商品可能并不符合预期,这只不过是短暂的购物体验提升。而隐私泄露所带来的长期风险是巨大的。一个人的信息被非法获取,可能会导致长期的电话骚扰、精准诈骗,甚至个人信息被盗用进行违法活动。就像著名的 Facebook 数据泄露事件,870 万个人用户的信息被泄露,这些用户不仅长期遭受广告侵扰,更面临着身份信息泄露被滥用的风险,这些危害至今尚未消除。这种短期利益和长期风险的不对等,说明用隐私换取便利是弊大于利的。
第二,从制度层面来看,当前存在用户需求转变与立法滞后性之间的矛盾。随着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用户对于隐私保护的需求日益增长,大家越来越意识到隐私保护的重要性,渴望自己的个人信息能够得到妥善保护。但遗憾的是,立法进程远远滞后。尽管欧盟提出了数据保护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数据利用,但从全球范围来看,仍然有大量的国家和地区在隐私保护立法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以我国为例,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出台,但在实践过程中,面对复杂多变的大数据及应用场景,法律的执行和监管仍然存在诸多漏洞。有人认为立法成本大且不现实,但不能因此放弃。构建隐私保护体系虽然艰难,但却是保护公民权益、规范大数据行业运行的必要制度。所以,立法滞后的现状绝不能成为继续用隐私换取经济利益的借口。
第三,从社会信用角度来看,隐私泄露会引发信用危机。隐私是构建社会信用的基石,一旦隐私频繁泄露,个体对平台、公众对政府数据管理的信任都将受到重创。从个人层面看,消费者因隐私泄露而不敢放心使用各大平台的数据信息及相关服务,阻碍了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从社会层面看,若公众对政府收集和管理数据的安全性产生怀疑,会降低对公共服务的配合度,影响社会治理的成效。例如某国发生社保数据泄露事件,导致群众质疑社会数据管理力度,引发社会动荡。隐私保护缺失会引发社会危机,严重侵蚀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关系的根基。将隐私保护提升到更高层面来看,它关系着数字文明的构建以及人性尊严的保护。在数字时代,人们倡导技术服务于人类而非异化人性。正如卢梭所言,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让出自己的自由。隐私关乎自由与尊严,其分量不言而喻,绝不能轻易舍弃。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大数据时代不应用隐私换取便利,接下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定义。隐私是指个人生活安全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非法侵害、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而便利是指在大数据时代,个人让步部分隐私所获取的个性化推荐、便捷服务等体验。换取则是指部分让渡个人隐私以换取相对的生活便利。
在大数据时代,用隐私换取便利的情况屡见不鲜。在商业领域,我们日常使用的购物软件、社交平台,常常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个人信息,从浏览记录、搜索偏好到地理位置无一遗漏,它们借此为用户推荐精准的广告,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在挑战我们的隐私权。在公共服务方面,一些城市智能安防系统过度采集市民的面部特征、行动轨迹等信息,名义上是提升治理效率,实则给居民的隐私生活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接下来我们将从三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从利益风险角度来看,用隐私换取便利是短视行为。过度通过让渡隐私来获取便利往往是短期且微小的。比如我们在使用某些 APP 时,授权个人信息获得的个性化推荐商品可能并不符合预期,这只不过是短暂的购物体验提升。而隐私泄露所带来的长期风险是巨大的。一个人的信息被非法获取,可能会导致长期的电话骚扰、精准诈骗,甚至个人信息被盗用进行违法活动。就像著名的 Facebook 数据泄露事件,870 万个人用户的信息被泄露,这些用户不仅长期遭受广告侵扰,更面临着身份信息泄露被滥用的风险,这些危害至今尚未消除。这种短期利益和长期风险的不对等,说明用隐私换取便利是弊大于利的。
第二,从制度层面来看,当前存在用户需求转变与立法滞后性之间的矛盾。随着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用户对于隐私保护的需求日益增长,大家越来越意识到隐私保护的重要性,渴望自己的个人信息能够得到妥善保护。但遗憾的是,立法进程远远滞后。尽管欧盟提出了数据保护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数据利用,但从全球范围来看,仍然有大量的国家和地区在隐私保护立法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以我国为例,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出台,但在实践过程中,面对复杂多变的大数据及应用场景,法律的执行和监管仍然存在诸多漏洞。有人认为立法成本大且不现实,但不能因此放弃。构建隐私保护体系虽然艰难,但却是保护公民权益、规范大数据行业运行的必要制度。所以,立法滞后的现状绝不能成为继续用隐私换取经济利益的借口。
第三,从社会信用角度来看,隐私泄露会引发信用危机。隐私是构建社会信用的基石,一旦隐私频繁泄露,个体对平台、公众对政府数据管理的信任都将受到重创。从个人层面看,消费者因隐私泄露而不敢放心使用各大平台的数据信息及相关服务,阻碍了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从社会层面看,若公众对政府收集和管理数据的安全性产生怀疑,会降低对公共服务的配合度,影响社会治理的成效。例如某国发生社保数据泄露事件,导致群众质疑社会数据管理力度,引发社会动荡。隐私保护缺失会引发社会危机,严重侵蚀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关系的根基。将隐私保护提升到更高层面来看,它关系着数字文明的构建以及人性尊严的保护。在数字时代,人们倡导技术服务于人类而非异化人性。正如卢梭所言,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让出自己的自由。隐私关乎自由与尊严,其分量不言而喻,绝不能轻易舍弃。
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时间为 2 分钟。
我先明确一下隐私定义,我方的隐私定义是指个人生活案例或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的非法侵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利。
家庭住址算不算隐私呢?当然算。那将其在一定程度上透露给他人,该如何权衡呢?若明知对方的行为侵犯了隐私权,却仍将信息交出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按照对方的标准,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隐私。我方的标准是,与个人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属于隐私范畴。
第二个问题,今天你方不支持的是对隐私的何种言论?另外,你方是否支持合理让步?合理的界限就是我们刚才提到的适度自愿让步,你方是否支持?我先默认你方支持,这样我们就达成第一个共识,即在今天讨论的范围内支持合理让步。所以你方刚才提到的过度让座和过度的数据问题,后面就不要再提了。
合理让步存在一个问题,即当下我可能支持,但过段时间可能就不支持了,且无法有效保护隐私。那么这种过段时间出现风险的概率有多大,你方能举证吗?我们之前不讨论这个话题,而今天开始讨论,说明过去可能没有足够重视隐私问题。
你方认为不支持我方观点,那你方是打算论证利大于弊,还是只有弊没有利?若利大于弊,你方的利好论证在哪里?我方的利好已经论证得很清楚,从个人、社会、国家层面,一辩都论述得很明白,我就不再重复了。
你方认为不应该用隐私换取便利,那这份便利为何一定要用隐私来换?这难道不应该是我们自身应享受的,而不是必须用隐私去交换的吗?法律规定外卖一定要送到家吗?规定要送到家里哪个地方了吗?并没有。你方目前的观点是得到一些东西就一定要舍弃另一些东西,即会付出一定代价,但我方认为你方并未对此代价进行充分举证。
你方到底有没有其他方案?我方有相关方案。
我方今天若不用隐私来换取所谓的便利,个人信息是否会受到侵犯?是否会有隐私泄露的风险?隐私问题未来是否会恶化?不一定。也就是说,存在隐私泄露的可能性。那么你方对于这部分风险与我方的比较在哪里?我方今天讨论的就是一个利弊比较的问题。如果没有隐私,隐私泄露就完全可以接受吗?目前来看,让渡自己的隐私会有泄露风险,但这方面并没有必要将整个行业都否定。
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时间为 2 分钟。
我先明确一下隐私定义,我方的隐私定义是指个人生活案例或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的非法侵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利。
家庭住址算不算隐私呢?当然算。那将其在一定程度上透露给他人,该如何权衡呢?若明知对方的行为侵犯了隐私权,却仍将信息交出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按照对方的标准,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隐私。我方的标准是,与个人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属于隐私范畴。
第二个问题,今天你方不支持的是对隐私的何种言论?另外,你方是否支持合理让步?合理的界限就是我们刚才提到的适度自愿让步,你方是否支持?我先默认你方支持,这样我们就达成第一个共识,即在今天讨论的范围内支持合理让步。所以你方刚才提到的过度让座和过度的数据问题,后面就不要再提了。
合理让步存在一个问题,即当下我可能支持,但过段时间可能就不支持了,且无法有效保护隐私。那么这种过段时间出现风险的概率有多大,你方能举证吗?我们之前不讨论这个话题,而今天开始讨论,说明过去可能没有足够重视隐私问题。
你方认为不支持我方观点,那你方是打算论证利大于弊,还是只有弊没有利?若利大于弊,你方的利好论证在哪里?我方的利好已经论证得很清楚,从个人、社会、国家层面,一辩都论述得很明白,我就不再重复了。
你方认为不应该用隐私换取便利,那这份便利为何一定要用隐私来换?这难道不应该是我们自身应享受的,而不是必须用隐私去交换的吗?法律规定外卖一定要送到家吗?规定要送到家里哪个地方了吗?并没有。你方目前的观点是得到一些东西就一定要舍弃另一些东西,即会付出一定代价,但我方认为你方并未对此代价进行充分举证。
你方到底有没有其他方案?我方有相关方案。
我方今天若不用隐私来换取所谓的便利,个人信息是否会受到侵犯?是否会有隐私泄露的风险?隐私问题未来是否会恶化?不一定。也就是说,存在隐私泄露的可能性。那么你方对于这部分风险与我方的比较在哪里?我方今天讨论的就是一个利弊比较的问题。如果没有隐私,隐私泄露就完全可以接受吗?目前来看,让渡自己的隐私会有泄露风险,但这方面并没有必要将整个行业都否定。
今天,我方首先要澄清一个事情,即数据与载体是内容与载体的关系。并且,对方刚刚在质询中产生疑问的点在于,我们在使用 APP 之前需要签署一个用户隐私协议。
我在人民视频中提到,我们设置用户隐私协议的本质,是通过规则和约定有效保护使用者的权益,并且限制软件开发者获取不合理的数据信息。其本质是政府希望通过这种手段让用户知情并同意,避免用户的信息和数据被企业和软件开发者盗用,所以这本质上是一种保护手段,而非对方所提到的施压或其他不当手段。
其次,我们想说,在用户享受大数据带来便利、更便捷地使用服务的同时,是在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交出一定范围内的个人信息,并且指定这些信息仅用于网络运营等相关业务情况和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是大数据时代的获益者。
有数据显示,2023 年《中国数据要素市场报告》表明,我国的数据市场交易规模超过了 2000 亿,同比增长 45%,由政府主导的数据合规交易占比高达 83%。2024 年 12 月,我国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指导意见,支持我国的数据属性交换和高效流通应用。我们在政府层面也应积极主动执法,提高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
自 2014 年大数据时代至今,我国已进入大数据时代的深化阶段。随着国内开发产业日渐完善,各行各业的信息逐步融入大数据时代,战略通信走向深化。用五子规划的建立是符合我国具体国情、顺应时代发展需要的。谢谢。
今天,我方首先要澄清一个事情,即数据与载体是内容与载体的关系。并且,对方刚刚在质询中产生疑问的点在于,我们在使用 APP 之前需要签署一个用户隐私协议。
我在人民视频中提到,我们设置用户隐私协议的本质,是通过规则和约定有效保护使用者的权益,并且限制软件开发者获取不合理的数据信息。其本质是政府希望通过这种手段让用户知情并同意,避免用户的信息和数据被企业和软件开发者盗用,所以这本质上是一种保护手段,而非对方所提到的施压或其他不当手段。
其次,我们想说,在用户享受大数据带来便利、更便捷地使用服务的同时,是在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交出一定范围内的个人信息,并且指定这些信息仅用于网络运营等相关业务情况和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是大数据时代的获益者。
有数据显示,2023 年《中国数据要素市场报告》表明,我国的数据市场交易规模超过了 2000 亿,同比增长 45%,由政府主导的数据合规交易占比高达 83%。2024 年 12 月,我国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指导意见,支持我国的数据属性交换和高效流通应用。我们在政府层面也应积极主动执法,提高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
自 2014 年大数据时代至今,我国已进入大数据时代的深化阶段。随着国内开发产业日渐完善,各行各业的信息逐步融入大数据时代,战略通信走向深化。用五子规划的建立是符合我国具体国情、顺应时代发展需要的。谢谢。
反方二辩深入反驳的时间为 2 分钟。
对方在定义方面采用了过宽的定义,将与个人有关的一切信息都视为隐私。那么,企业公开的数据是否算隐私?个人律师公开的职业资格、姓名等信息是否算隐私?将一切信息都定义为隐私,这种定义过于宽泛,我方难以与对方达成共识。
第二点,双方的判标实际上是一致的。对方提及自身利益如何之好,而我方利益可被消减。但我们今天评判标准是一致的。
我方询问对方,对于一定范围内隐私的合理界限在哪里,对方一直以“合理”作答。希望对方稍后具体论述这一问题。
在之前的环节中,我听到对方观点,认为反正数据一定会泄露,所以可以拿数据换取便利。请对方稍后论述该观点如何规避相关风险。
对方一直在强调价值不可替代,却直接从算法跳到技术革新,再跳到减少用工,实现社会进步。希望对方论述这一逻辑是如何推导的。
对方称有法律规范,只要监管到位就支持其发展。但什么叫监管到位?监管到何种程度才算到位?目前法律规范的效果如何?请对方进行论述。
而我方今天提出数据隐私存在风险大、风险时间长、风险后果不可控这三个问题。隐私泄露对人身和经济安全都有一定影响,且风险具有不可控性,对方并未给出很好的解决办法。
反方二辩深入反驳的时间为 2 分钟。
对方在定义方面采用了过宽的定义,将与个人有关的一切信息都视为隐私。那么,企业公开的数据是否算隐私?个人律师公开的职业资格、姓名等信息是否算隐私?将一切信息都定义为隐私,这种定义过于宽泛,我方难以与对方达成共识。
第二点,双方的判标实际上是一致的。对方提及自身利益如何之好,而我方利益可被消减。但我们今天评判标准是一致的。
我方询问对方,对于一定范围内隐私的合理界限在哪里,对方一直以“合理”作答。希望对方稍后具体论述这一问题。
在之前的环节中,我听到对方观点,认为反正数据一定会泄露,所以可以拿数据换取便利。请对方稍后论述该观点如何规避相关风险。
对方一直在强调价值不可替代,却直接从算法跳到技术革新,再跳到减少用工,实现社会进步。希望对方论述这一逻辑是如何推导的。
对方称有法律规范,只要监管到位就支持其发展。但什么叫监管到位?监管到何种程度才算到位?目前法律规范的效果如何?请对方进行论述。
而我方今天提出数据隐私存在风险大、风险时间长、风险后果不可控这三个问题。隐私泄露对人身和经济安全都有一定影响,且风险具有不可控性,对方并未给出很好的解决办法。
正方二辩对辩反方二辩
今天我方听见对方说有风险,我想问对方,这个风险的概率到底有多大?风险的概率是只要把隐私借出去,就会有这个风险。
那我问对方,合理的界限具体是什么?我刚刚听到对方说只要算出就有风险,然而我们只要人存在这个世界上,做任何事情都会有风险,不能因为有风险就不去做,也不能因为有风险就放弃当下能看到的利好。
我想再问一下对方队友,如果光支持你们的多产品概念,谢谢。
正方二辩对辩反方二辩
今天我方听见对方说有风险,我想问对方,这个风险的概率到底有多大?风险的概率是只要把隐私借出去,就会有这个风险。
那我问对方,合理的界限具体是什么?我刚刚听到对方说只要算出就有风险,然而我们只要人存在这个世界上,做任何事情都会有风险,不能因为有风险就不去做,也不能因为有风险就放弃当下能看到的利好。
我想再问一下对方队友,如果光支持你们的多产品概念,谢谢。
我们说过了,对方刚才还没有回答我的问题。我想问,怎么定义合理的现象?我们已经说过,首先要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交换部分信息。对方辩友可以回答我刚刚的问题吗?
首先,我们其实已经有了相关数据。我们可以在不同企业之间,明确企业和用户所使用的权限,让用户自主选择。对方今天真的认为用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吗?当然,因为你也说了,我们可以用隐私条款来做确认。那你方刚刚说的企业和个人之间的数据,这不就是我们同意的隐私数据吗?所以,如果我不同意隐私条款,就不能用这个 APP,这是我自己的选择。当然不是,我告诉你,隐私条款的本质是政府保证我们权利的手段,你同意或不同意是基于个人情况,这不是一种垄断行为。
我很想再请问对方辩友,您方有没有进行利益比较?如果不用隐私去换,是弊大于利吗?您方的口径还是跳动的,一开始说的和之后说的不一样,请解释一下。
那么,我们今天所说的这些隐私泄露的风险怎么解决呢?我告诉你,我们有法律法规相关的追究条款,也支持政府层面主动采取信息执法的方式,对自然人的信息侵害情况进行高额处罚,增加其违法成本,效果很好。我们在报告里提到,相关数据下降了 24%。
中国数据要素市场报告显示,2023 年我国市场交易规模超过两千亿,同比增长 45%,政府主导的数据合规占比 83%,并且利用隐私保护技术的企业占比 41%。
正方时间到。
好的,首先你提到一个数据下降的风险,但我们不清楚原来数据下降的基数有多大,你无法论证这一点,也没有给出具体的数据。而且,我们说政府的监管,对于大企业,政府或许可以进行监管,防止它们利用数据漏洞进行信息买卖。但对于用户量小的 APP 或企业,监管效果如何体现呢?并且法律具有滞后性,这不得不提到。
你今天也在提及利用法律,当然法律是保护隐私权的。如果支持隐私换取便利,那我们是否可以认为法律今天不需要很严格地去保护隐私权呢?我们是否要区分哪些需要保护,哪些不需要保护?这个具体的界限您能确定出来吗?您现在回到我的论述,关于立法成本、实施目的以及实施后的效果,如何得到保障呢?如果没有系统的保障,这个项目效果是无法实现的。
我们说过了,对方刚才还没有回答我的问题。我想问,怎么定义合理的现象?我们已经说过,首先要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交换部分信息。对方辩友可以回答我刚刚的问题吗?
首先,我们其实已经有了相关数据。我们可以在不同企业之间,明确企业和用户所使用的权限,让用户自主选择。对方今天真的认为用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吗?当然,因为你也说了,我们可以用隐私条款来做确认。那你方刚刚说的企业和个人之间的数据,这不就是我们同意的隐私数据吗?所以,如果我不同意隐私条款,就不能用这个 APP,这是我自己的选择。当然不是,我告诉你,隐私条款的本质是政府保证我们权利的手段,你同意或不同意是基于个人情况,这不是一种垄断行为。
我很想再请问对方辩友,您方有没有进行利益比较?如果不用隐私去换,是弊大于利吗?您方的口径还是跳动的,一开始说的和之后说的不一样,请解释一下。
那么,我们今天所说的这些隐私泄露的风险怎么解决呢?我告诉你,我们有法律法规相关的追究条款,也支持政府层面主动采取信息执法的方式,对自然人的信息侵害情况进行高额处罚,增加其违法成本,效果很好。我们在报告里提到,相关数据下降了 24%。
中国数据要素市场报告显示,2023 年我国市场交易规模超过两千亿,同比增长 45%,政府主导的数据合规占比 83%,并且利用隐私保护技术的企业占比 41%。
正方时间到。
好的,首先你提到一个数据下降的风险,但我们不清楚原来数据下降的基数有多大,你无法论证这一点,也没有给出具体的数据。而且,我们说政府的监管,对于大企业,政府或许可以进行监管,防止它们利用数据漏洞进行信息买卖。但对于用户量小的 APP 或企业,监管效果如何体现呢?并且法律具有滞后性,这不得不提到。
你今天也在提及利用法律,当然法律是保护隐私权的。如果支持隐私换取便利,那我们是否可以认为法律今天不需要很严格地去保护隐私权呢?我们是否要区分哪些需要保护,哪些不需要保护?这个具体的界限您能确定出来吗?您现在回到我的论述,关于立法成本、实施目的以及实施后的效果,如何得到保障呢?如果没有系统的保障,这个项目效果是无法实现的。
正方三辩盘问时间为2分30秒。
请问对方一辩,您提到隐私是个人经验的体现,但如果拒绝共享隐私导致技术发展停滞、服务效率低下,是否反而损害了个人尊严?真正的尊严源于人通过劳动和协作实现自由发展。若拒绝数据共享导致技术停滞,是否反而剥夺了个体通过技术提升自身的权利?
这一观点可能需要具体的数据来支撑。我们让步隐私之后,社会一定会进步吗?与不让步隐私相比,社会进步的效率能提高多少呢?这是很平常的道理。
根据2024年中国数据智能营销大数据报告,企业使用用户画像技术后,平均营销成本下降22%。您的意思是,中国在改革开放后几十年发展到国外几百年的水平,是因为中国人民都出让了自己的隐私吗?
您刚提到的是实践的问题。您强调部分隐私侵犯的问题,但如果拒绝共享隐私导致部分群体因数据匮乏而失去发展机会,例如精准医疗资源的获取受限,这种问题是否违背了罗尔斯的最不利者的关怀原则?
我们同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隐私来换取便利,但必须指出一个问题。当您方提到会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隐私,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我发现您方所提及的这种交换方式,法律并没有完整地保护我方隐私,所以我们才不支持这一做法。
请问您刚提到的便利是一种原本就有的权利,为何需要法律来治理呢?个人出生就应有的权利,不是吗?
便利的体现是通过生产力发展,而生产力等于劳动者加劳动资料加劳动对象。数据、隐私作为劳动资料的一部分,如果缺少这部分隐私数据,是否会阻碍生产的发展呢?
数据有公开的和隐私的,您承认隐私是数据的一部分,对吗?
人的解放需要通过生产力发展实现,大数据带来的医疗精准化、教育资源共享的便利,直接提升社会生产力,推动社会发展。民法对于隐私和便利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您认为技术进步应该优先服务于隐私保护而非人的解放?因为用隐私换便利,技术不一定发展;不用隐私换便利,技术也不一定不发展。
按照您方的逻辑,为了医疗就要几乎全部公开病历吗?政府为了打击犯罪,就一定要全部公开信息吗?您方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否要全部公开。
我方认为,应该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您方一直没有论证限度在哪里,而我方已经论证了,一是自愿,二是在法律意识规范内,除法律条款规定外。所以我方不认为所有人换取便利都是在法律范围内的,您方需要论证所有人换取便利的合理性。
我再问您一个问题,既然社会契约的成立依赖于个体让渡部分权利以换取其他权利,为何在大数据时代,您认为隐私必须成为唯一不可让渡的权利呢?若拒绝让渡隐私,是否意味着您反对通过社会协作解决社会问题呢?当然,我不是说让渡隐私社会问题就能解决,但它有助于解决,不是吗?您问我具体问题怎么解决,您提到的算法问题,我认为您的理解有些片面了。
时间到。
正方三辩盘问时间为2分30秒。
请问对方一辩,您提到隐私是个人经验的体现,但如果拒绝共享隐私导致技术发展停滞、服务效率低下,是否反而损害了个人尊严?真正的尊严源于人通过劳动和协作实现自由发展。若拒绝数据共享导致技术停滞,是否反而剥夺了个体通过技术提升自身的权利?
这一观点可能需要具体的数据来支撑。我们让步隐私之后,社会一定会进步吗?与不让步隐私相比,社会进步的效率能提高多少呢?这是很平常的道理。
根据2024年中国数据智能营销大数据报告,企业使用用户画像技术后,平均营销成本下降22%。您的意思是,中国在改革开放后几十年发展到国外几百年的水平,是因为中国人民都出让了自己的隐私吗?
您刚提到的是实践的问题。您强调部分隐私侵犯的问题,但如果拒绝共享隐私导致部分群体因数据匮乏而失去发展机会,例如精准医疗资源的获取受限,这种问题是否违背了罗尔斯的最不利者的关怀原则?
我们同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隐私来换取便利,但必须指出一个问题。当您方提到会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隐私,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我发现您方所提及的这种交换方式,法律并没有完整地保护我方隐私,所以我们才不支持这一做法。
请问您刚提到的便利是一种原本就有的权利,为何需要法律来治理呢?个人出生就应有的权利,不是吗?
便利的体现是通过生产力发展,而生产力等于劳动者加劳动资料加劳动对象。数据、隐私作为劳动资料的一部分,如果缺少这部分隐私数据,是否会阻碍生产的发展呢?
数据有公开的和隐私的,您承认隐私是数据的一部分,对吗?
人的解放需要通过生产力发展实现,大数据带来的医疗精准化、教育资源共享的便利,直接提升社会生产力,推动社会发展。民法对于隐私和便利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您认为技术进步应该优先服务于隐私保护而非人的解放?因为用隐私换便利,技术不一定发展;不用隐私换便利,技术也不一定不发展。
按照您方的逻辑,为了医疗就要几乎全部公开病历吗?政府为了打击犯罪,就一定要全部公开信息吗?您方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否要全部公开。
我方认为,应该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您方一直没有论证限度在哪里,而我方已经论证了,一是自愿,二是在法律意识规范内,除法律条款规定外。所以我方不认为所有人换取便利都是在法律范围内的,您方需要论证所有人换取便利的合理性。
我再问您一个问题,既然社会契约的成立依赖于个体让渡部分权利以换取其他权利,为何在大数据时代,您认为隐私必须成为唯一不可让渡的权利呢?若拒绝让渡隐私,是否意味着您反对通过社会协作解决社会问题呢?当然,我不是说让渡隐私社会问题就能解决,但它有助于解决,不是吗?您问我具体问题怎么解决,您提到的算法问题,我认为您的理解有些片面了。
时间到。
下面有请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一二四辩。
对方二辩,我想问,您说安装 APP 需要用户隐私协议,若用户安装 APP 时从未读过用户协议,这就属于天然让步吗?就像签合同前一眼不看就签了,这难道不是自己的问题吗?
如果协议里有很多专业术语,用户看不懂,这也属于让步吗?那可以去查一下术语的含义。但我问您,现实中很多人会自愿去查吗?会花一定时间去查吗?在使用 APP 的情况下,用户会主动去查吗?这是个人层面的问题。如果用户想要使用 APP 的信息,并且要签相关条款,我认为但凡一个成年人,在使用 APP 时要考虑很多问题,要去查询很多方面,以确保自己的隐私,这需要耗费很大成本,然后再决定是否使用这个 APP,对吗?
若成本高,就不使用了吗?我想问,既然成本大,一点便利就被虚化了吗?我方并不承认这一点,你方得给我举例说明。
还有,你们说在平台购物时,大数据会精准推送,从而获得更便利的购物条件。那我想问,如果我使用购物服务,大数据收集我的数据,我就会错失更优质的购物服务,而不只是因为它推荐的是近期出现的数据。比如抖音,它的算法已经公布,其内部机制是可以预测的。如果不进行数据交互,它会基于点击行为进行预测,给用户推送消息。但你怎么知道它推送的就是更好的呢?它都是基于浏览历史进行推送的。现在像抖音这样的算法已经公布,具有一定机制,大部分算法也在往这方面发展。如果用户不想使用,可以删除,这是可控的,在用户范围内,并非要完全交付数据。虽然不是每个用户都了解这些,但不妨碍我们进行交易,因为这是合法合理、自愿的,不愿意的话可以收回,数据具有可流动性,并非完全交付或全盘交付,我方支持的是有限交付。
我想问,这是不是我们为了共同需求而做出的无奈选择?这怎么能说是自己主动获得的呢?这是有自主行动性的呀,不能因为这一点就否定其他。
对方辩友我再问一下,你们刚刚提到外卖要提供家庭住址,我想问,这是不是双方订立服务合同的必要条件?现在的数据和算法无法支撑没有家庭住址就能提升服务。这只是服务合同中的一项内容,如果不提供,怎么能完成服务呢?
下面有请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一二四辩。
对方二辩,我想问,您说安装 APP 需要用户隐私协议,若用户安装 APP 时从未读过用户协议,这就属于天然让步吗?就像签合同前一眼不看就签了,这难道不是自己的问题吗?
如果协议里有很多专业术语,用户看不懂,这也属于让步吗?那可以去查一下术语的含义。但我问您,现实中很多人会自愿去查吗?会花一定时间去查吗?在使用 APP 的情况下,用户会主动去查吗?这是个人层面的问题。如果用户想要使用 APP 的信息,并且要签相关条款,我认为但凡一个成年人,在使用 APP 时要考虑很多问题,要去查询很多方面,以确保自己的隐私,这需要耗费很大成本,然后再决定是否使用这个 APP,对吗?
若成本高,就不使用了吗?我想问,既然成本大,一点便利就被虚化了吗?我方并不承认这一点,你方得给我举例说明。
还有,你们说在平台购物时,大数据会精准推送,从而获得更便利的购物条件。那我想问,如果我使用购物服务,大数据收集我的数据,我就会错失更优质的购物服务,而不只是因为它推荐的是近期出现的数据。比如抖音,它的算法已经公布,其内部机制是可以预测的。如果不进行数据交互,它会基于点击行为进行预测,给用户推送消息。但你怎么知道它推送的就是更好的呢?它都是基于浏览历史进行推送的。现在像抖音这样的算法已经公布,具有一定机制,大部分算法也在往这方面发展。如果用户不想使用,可以删除,这是可控的,在用户范围内,并非要完全交付数据。虽然不是每个用户都了解这些,但不妨碍我们进行交易,因为这是合法合理、自愿的,不愿意的话可以收回,数据具有可流动性,并非完全交付或全盘交付,我方支持的是有限交付。
我想问,这是不是我们为了共同需求而做出的无奈选择?这怎么能说是自己主动获得的呢?这是有自主行动性的呀,不能因为这一点就否定其他。
对方辩友我再问一下,你们刚刚提到外卖要提供家庭住址,我想问,这是不是双方订立服务合同的必要条件?现在的数据和算法无法支撑没有家庭住址就能提升服务。这只是服务合同中的一项内容,如果不提供,怎么能完成服务呢?
请问对方辩友,当你每天清晨用手机规划露营后勤路线时,当您深夜突发疾病,医疗系统在5秒内完成重要分析时,当您在化工场上不再需要繁琐身份核验时,这些改变人类生存方式的巨大能力,难道不是正式建立在有用和必要的数据共享上吗?
我方发现对方始终在混淆两个概念。第一,将数据质量等同于隐私失控。事实上,现在的数据保护体系已形成数据最小化、加密存储、授权追踪的三重保障链。欧盟GDPR实施后,数据泄露率下降37%,就是凭证。
第二,将主动选择曲解为被迫妥协。每个用户都拥有清晰的权限开关,当你选择开启无障碍功能获取智能服务时,本质上就是用手投票认可这种交换价值。
纵观人类文明史,从用居住隐私换取工作保障,到用出行隐私换取高铁时速,隐私始终与文明进阶同频共振。今天拒绝用数据喂养AI,就如同工业革命前拒绝用土地建设大铁路,这不仅是对技术革命的傲慢,更是对人类进步的背叛。
最后请教对方,当急救车因缺乏实时精准的数据延误抢救,当疫情追踪因隐私壁垒失控扩散,当教育资源因信息误导加剧失衡,这些鲜血淋漓的现实代价,是否比数据共享的抽象与制度危机更为严重?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在坚守底线、完善机制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合理使用数据,不仅是大数据时代的必然选择,更是推动人类文明向更高维度迈进的勇敢担当。
请问对方辩友,当你每天清晨用手机规划露营后勤路线时,当您深夜突发疾病,医疗系统在5秒内完成重要分析时,当您在化工场上不再需要繁琐身份核验时,这些改变人类生存方式的巨大能力,难道不是正式建立在有用和必要的数据共享上吗?
我方发现对方始终在混淆两个概念。第一,将数据质量等同于隐私失控。事实上,现在的数据保护体系已形成数据最小化、加密存储、授权追踪的三重保障链。欧盟GDPR实施后,数据泄露率下降37%,就是凭证。
第二,将主动选择曲解为被迫妥协。每个用户都拥有清晰的权限开关,当你选择开启无障碍功能获取智能服务时,本质上就是用手投票认可这种交换价值。
纵观人类文明史,从用居住隐私换取工作保障,到用出行隐私换取高铁时速,隐私始终与文明进阶同频共振。今天拒绝用数据喂养AI,就如同工业革命前拒绝用土地建设大铁路,这不仅是对技术革命的傲慢,更是对人类进步的背叛。
最后请教对方,当急救车因缺乏实时精准的数据延误抢救,当疫情追踪因隐私壁垒失控扩散,当教育资源因信息误导加剧失衡,这些鲜血淋漓的现实代价,是否比数据共享的抽象与制度危机更为严重?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在坚守底线、完善机制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合理使用数据,不仅是大数据时代的必然选择,更是推动人类文明向更高维度迈进的勇敢担当。
对方辩友,我想说今天你们模糊概念、美化行为。因为新分器便利是一种危险行为,而我方通过举证和论证,已经清晰揭示了其不可行性。
我们从不否认技术发展带来的便利,但强调便利应当建立在保护的基础之上。欧盟推行的最小化原则,在这一时期完全可以在不侵犯隐私的前提下提供服务,这是政策正确的发展方向。
对方辩友混淆了必要数据和过度索取的界限。高德导航仅需实时定位,为何还要获取通信记录;外卖平台配送仅需地址,为何还要强制获取通话记录?这不是必要的让步,而是企业以便利为名的隐私掠夺。健康码在疫情期间的成功应用,是临时特殊场景下对隐私的让步,但同样不能作为常态化交换的借口。若以此类推,政府是否可以以公共利益为由要求公民公开婚恋、财务等信息?剑桥分析公司利用 Facebook 隐私数据操纵大选,将用户隐私转化为权力公司的恶果,这种价值真的是我们想要的吗?
首先,从风险与便利失衡来看,对方辩友忽视了隐私泄露带来的永久危害。一次扫码领券可能换来 10 年的短信诈骗,健康码数据使用可能导致数据被长期留存和滥用,这种以小利换大患的交易绝不可取。
其次,在法律制度层面,对方夸大了现有技术和法律的保障能力。法律实施的不足、立法成本大等问题,都让这种模式缺乏可持续性,空谈更说明其不可行。
最后,从社会价值角度,隐私是社会信任的基石。当隐私被协议交换,公众将陷入对企业、社会的信任危机。我们不是反对便利,而是反对以牺牲隐私为代价的短视行为。保护隐私才是真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对方辩友用风险可控掩盖漏洞,美化侵权行为,这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
对方辩友,我想说今天你们模糊概念、美化行为。因为新分器便利是一种危险行为,而我方通过举证和论证,已经清晰揭示了其不可行性。
我们从不否认技术发展带来的便利,但强调便利应当建立在保护的基础之上。欧盟推行的最小化原则,在这一时期完全可以在不侵犯隐私的前提下提供服务,这是政策正确的发展方向。
对方辩友混淆了必要数据和过度索取的界限。高德导航仅需实时定位,为何还要获取通信记录;外卖平台配送仅需地址,为何还要强制获取通话记录?这不是必要的让步,而是企业以便利为名的隐私掠夺。健康码在疫情期间的成功应用,是临时特殊场景下对隐私的让步,但同样不能作为常态化交换的借口。若以此类推,政府是否可以以公共利益为由要求公民公开婚恋、财务等信息?剑桥分析公司利用 Facebook 隐私数据操纵大选,将用户隐私转化为权力公司的恶果,这种价值真的是我们想要的吗?
首先,从风险与便利失衡来看,对方辩友忽视了隐私泄露带来的永久危害。一次扫码领券可能换来 10 年的短信诈骗,健康码数据使用可能导致数据被长期留存和滥用,这种以小利换大患的交易绝不可取。
其次,在法律制度层面,对方夸大了现有技术和法律的保障能力。法律实施的不足、立法成本大等问题,都让这种模式缺乏可持续性,空谈更说明其不可行。
最后,从社会价值角度,隐私是社会信任的基石。当隐私被协议交换,公众将陷入对企业、社会的信任危机。我们不是反对便利,而是反对以牺牲隐私为代价的短视行为。保护隐私才是真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对方辩友用风险可控掩盖漏洞,美化侵权行为,这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
下面是精彩的自由辩论环节,各据5分钟,正方形式发言。
我第三次问你们,你方所说的利好在哪里。你方所说的利的部分我们认可,但请不要给我们扣帽子,说我们不支持置换便利就是不支持社会发展、阻碍社会进步,成为大坏人,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我认为,今天之前对方提及了隐私条款,对方收集了你的信息后,你能掌控信息的流向吗?我方并没有给你方扣帽子。我方今天提到了个人便利、技术进步等利好,你方是否认可?如果你方不认可,请举证说明你方利弊比较所依据的利好究竟是什么。
对方辩友,我刚刚提到,我们在使用软件时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以学校校园跑为例,校园跑软件要求开启某些权限才能进行跑步,不开启就无法完成。当大家在开启某些权限,看到手机屏幕被摄像头后台操控,点开同意允许时,内心难免会有不满。这真的是我们自愿的吗?对方辩友能否举证证明我们在签署所谓的隐私条款时,一定是处于自愿的状态?
对方辩友刚刚阐述的是学校胁迫你使用这个软件,而不是洗衣液胁迫你使用。但你方始终没有向我们阐述该软件的实际效果和利好。我也听到对方辩友说其替代方案是法律赋予便利,我想知道是哪一部法律赋予了这种便利?法律难道不是在规范如何用隐私换取便利吗?
我们刚才说的是法律赋予我们这些权利,并非替代方案。其次,我们是以小见大,一个APP如此,很多APP都存在类似情况,所以请不要再说是学校的胁迫。请帮我解决刚才的问题,用户交出自己的信息后,能否掌控这些信息的去向?
所以,你方今天没有提出替代方案,仅指出隐私和辩论的弊端,就认为不应该支持,这合理吗?怎么不合理呢?那如此致命的弊端无法消解。
你想聊弊端,我就跟你聊弊端。我方今天有数据表明,运用数据监管和隐私便利监管技术后,风险降低了13%,并且政府主导下有60%的数据交易是在合法合规的渠道上进行。但在2023年,新泄露的公民个人数据信息仍有586.8亿条,泄露事件超过19万起。我们在2020年就已经有最新的科技手段,能有效控制风险下降68%,这难道不是一个好的趋势吗?你方不能因为以前发生过不好的事情,就否定未来风险下降的可能性,而拒绝使用隐私换取便利。
你方刚才提到当地政府能保护60%的人的隐私,那剩下40%的人呢?对方辩友只关注这60%吗?难道一半以上的人得到保护,另一半人就不用管了吗?
我方并没有说不管。你方因为只提及60%,却没有进一步举证,所以只能让我们认为你方对另外40%的人不管不顾。我想问你,你刚才说监管不到位,那是60%不到位,还是80%、100%不到位?目前私人信息确实只有60%得到保护,而且基数庞大,一个人一天接到20通骚扰电话,难道不会厌烦吗?你方的意思是大部分人没事,小部分人就不用管了吗?
你方现在还是在回避我的问题,用户交出自己的信息后,到底能否掌控这些信息的留存情况。我告诉你,现在政府有能力降低信息泄露的风险频率,并且积极采用主动执法的方式对受侵害的情况进行处罚。
我想问对方辩友,你难道对这些数据一无所知吗?你刚才说有科技保障,但所有的数字系统都存在潜在风险,一个突破口就可能引发连锁反应。2024年全球公开的数据显示,新增泄露的数据高达471.6亿条。你方无视这些数据记录所带来的风险,我方想说明的是,我方并非不承认你方提出的利好,只是在比较我方所指出的风险。你方无法消除这些风险,又如何保证每个企业都能妥善保护隐私权益呢?
任何技术手段上市后都存在风险,我们不能因为有风险就全盘否定。但目前的情况是,当我们交出隐私时,并没有得到你方所说的法律和政府的全面保护。我们交出电话、家庭信息等,换来的却是隐私泄露和电信诈骗电话的疯狂轰炸。你方所提及的法律和政府,并没有切实保护我们免受这些侵害,你方只是说在积极行动,就像对父母说在学校很努力,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付出行动。所以,你方的信息并不能给我们带来切实的保障。
我们有相应的关于数据处理和收集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保护法》《网络安全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这些法律规定了信息处理和收集活动的相关要求,以及在网络环境中收集个人信息时应遵循的法律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收集的目的性和处理的最小范围,避免过度使用个人信息。这就是法律的保护,我方支持这种规范的法律保护,因为它是为了让我们正确行使权利,而不是让我们失去权利。
但我方必须指出,这些法律和行为并没有给我们带来切实的保护,我们的信息仍然被泄露,隐私仍然受到侵犯。所以,当前存在用户需求和立法的适配性问题,你方无法指出哪些法律能确保我们100%不受侵害,哪些法律能带来积极的效应。因此,我认为在这一点上我们占据优势。
不过,你方的证据也有其必要性。只要使用技术,就不可能没有风险,我们应该正视风险,进行处理和保护,推动技术进步和法律完善。我国的《数据安全法》对数据进行了分类,包括一般数据、重要数据和核心信息,欧盟也提到了数据最小化原则。在技术方面,采用了去标识化、去放化和噪一分单化等处理方式,设置单层防火墙技术,以保护隐私安全。
对方辩友今天质疑法律的保护作用,但2024年某公司非法处理200万用户信息获利数亿,最终仅被罚款4800万,这就是你方法律保护的成效吗?如果因为有风险就全盘否定,是不合理的。我们今天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抨击受害者用隐私换取便利,而在于提高施害者的违法成本。就像受害者遭遇侵害,不能归咎于其穿着,而应该聚焦于惩戒犯罪和施害者本身。你方不能一直将问题聚焦在用户本身是否应该交换隐私上,这种受害者有罪论我方实在无法理解。
我们先把这个问题搁置。通过前面关于法律保护的讨论,归根结底,法律是重视隐私保护的。而且我们今天也提出了替代方案,即可以用公开的数据换取便利,就像你方一辩提到的暴露规划的数据,用户同样可以使用。
请对方解释一下技术成本的问题。如果对方支持用隐私换取便利,那么在立法和执法方面,是哪一部法律赋予了这种便利?隐私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我方并不否定隐私的价值。对方辩友还混淆了数据监管和技术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认为这是制度存在问题。但就像不能因为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就禁止使用交通工具一样,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的出台,正是为了规范数据使用,让我们在享受便利的同时,最大程度降低隐私风险。
你方刚刚一直在混淆数据和隐私的概念。数据分为公开数据和隐私数据,我们要保护的是隐私数据。同时,你方确实还存在隐私时间的问题,我方使用“用户数据”这个词,是基于数据内容的考量。
时间到。
下面是精彩的自由辩论环节,各据5分钟,正方形式发言。
我第三次问你们,你方所说的利好在哪里。你方所说的利的部分我们认可,但请不要给我们扣帽子,说我们不支持置换便利就是不支持社会发展、阻碍社会进步,成为大坏人,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我认为,今天之前对方提及了隐私条款,对方收集了你的信息后,你能掌控信息的流向吗?我方并没有给你方扣帽子。我方今天提到了个人便利、技术进步等利好,你方是否认可?如果你方不认可,请举证说明你方利弊比较所依据的利好究竟是什么。
对方辩友,我刚刚提到,我们在使用软件时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以学校校园跑为例,校园跑软件要求开启某些权限才能进行跑步,不开启就无法完成。当大家在开启某些权限,看到手机屏幕被摄像头后台操控,点开同意允许时,内心难免会有不满。这真的是我们自愿的吗?对方辩友能否举证证明我们在签署所谓的隐私条款时,一定是处于自愿的状态?
对方辩友刚刚阐述的是学校胁迫你使用这个软件,而不是洗衣液胁迫你使用。但你方始终没有向我们阐述该软件的实际效果和利好。我也听到对方辩友说其替代方案是法律赋予便利,我想知道是哪一部法律赋予了这种便利?法律难道不是在规范如何用隐私换取便利吗?
我们刚才说的是法律赋予我们这些权利,并非替代方案。其次,我们是以小见大,一个APP如此,很多APP都存在类似情况,所以请不要再说是学校的胁迫。请帮我解决刚才的问题,用户交出自己的信息后,能否掌控这些信息的去向?
所以,你方今天没有提出替代方案,仅指出隐私和辩论的弊端,就认为不应该支持,这合理吗?怎么不合理呢?那如此致命的弊端无法消解。
你想聊弊端,我就跟你聊弊端。我方今天有数据表明,运用数据监管和隐私便利监管技术后,风险降低了13%,并且政府主导下有60%的数据交易是在合法合规的渠道上进行。但在2023年,新泄露的公民个人数据信息仍有586.8亿条,泄露事件超过19万起。我们在2020年就已经有最新的科技手段,能有效控制风险下降68%,这难道不是一个好的趋势吗?你方不能因为以前发生过不好的事情,就否定未来风险下降的可能性,而拒绝使用隐私换取便利。
你方刚才提到当地政府能保护60%的人的隐私,那剩下40%的人呢?对方辩友只关注这60%吗?难道一半以上的人得到保护,另一半人就不用管了吗?
我方并没有说不管。你方因为只提及60%,却没有进一步举证,所以只能让我们认为你方对另外40%的人不管不顾。我想问你,你刚才说监管不到位,那是60%不到位,还是80%、100%不到位?目前私人信息确实只有60%得到保护,而且基数庞大,一个人一天接到20通骚扰电话,难道不会厌烦吗?你方的意思是大部分人没事,小部分人就不用管了吗?
你方现在还是在回避我的问题,用户交出自己的信息后,到底能否掌控这些信息的留存情况。我告诉你,现在政府有能力降低信息泄露的风险频率,并且积极采用主动执法的方式对受侵害的情况进行处罚。
我想问对方辩友,你难道对这些数据一无所知吗?你刚才说有科技保障,但所有的数字系统都存在潜在风险,一个突破口就可能引发连锁反应。2024年全球公开的数据显示,新增泄露的数据高达471.6亿条。你方无视这些数据记录所带来的风险,我方想说明的是,我方并非不承认你方提出的利好,只是在比较我方所指出的风险。你方无法消除这些风险,又如何保证每个企业都能妥善保护隐私权益呢?
任何技术手段上市后都存在风险,我们不能因为有风险就全盘否定。但目前的情况是,当我们交出隐私时,并没有得到你方所说的法律和政府的全面保护。我们交出电话、家庭信息等,换来的却是隐私泄露和电信诈骗电话的疯狂轰炸。你方所提及的法律和政府,并没有切实保护我们免受这些侵害,你方只是说在积极行动,就像对父母说在学校很努力,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付出行动。所以,你方的信息并不能给我们带来切实的保障。
我们有相应的关于数据处理和收集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保护法》《网络安全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这些法律规定了信息处理和收集活动的相关要求,以及在网络环境中收集个人信息时应遵循的法律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收集的目的性和处理的最小范围,避免过度使用个人信息。这就是法律的保护,我方支持这种规范的法律保护,因为它是为了让我们正确行使权利,而不是让我们失去权利。
但我方必须指出,这些法律和行为并没有给我们带来切实的保护,我们的信息仍然被泄露,隐私仍然受到侵犯。所以,当前存在用户需求和立法的适配性问题,你方无法指出哪些法律能确保我们100%不受侵害,哪些法律能带来积极的效应。因此,我认为在这一点上我们占据优势。
不过,你方的证据也有其必要性。只要使用技术,就不可能没有风险,我们应该正视风险,进行处理和保护,推动技术进步和法律完善。我国的《数据安全法》对数据进行了分类,包括一般数据、重要数据和核心信息,欧盟也提到了数据最小化原则。在技术方面,采用了去标识化、去放化和噪一分单化等处理方式,设置单层防火墙技术,以保护隐私安全。
对方辩友今天质疑法律的保护作用,但2024年某公司非法处理200万用户信息获利数亿,最终仅被罚款4800万,这就是你方法律保护的成效吗?如果因为有风险就全盘否定,是不合理的。我们今天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抨击受害者用隐私换取便利,而在于提高施害者的违法成本。就像受害者遭遇侵害,不能归咎于其穿着,而应该聚焦于惩戒犯罪和施害者本身。你方不能一直将问题聚焦在用户本身是否应该交换隐私上,这种受害者有罪论我方实在无法理解。
我们先把这个问题搁置。通过前面关于法律保护的讨论,归根结底,法律是重视隐私保护的。而且我们今天也提出了替代方案,即可以用公开的数据换取便利,就像你方一辩提到的暴露规划的数据,用户同样可以使用。
请对方解释一下技术成本的问题。如果对方支持用隐私换取便利,那么在立法和执法方面,是哪一部法律赋予了这种便利?隐私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我方并不否定隐私的价值。对方辩友还混淆了数据监管和技术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认为这是制度存在问题。但就像不能因为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就禁止使用交通工具一样,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的出台,正是为了规范数据使用,让我们在享受便利的同时,最大程度降低隐私风险。
你方刚刚一直在混淆数据和隐私的概念。数据分为公开数据和隐私数据,我们要保护的是隐私数据。同时,你方确实还存在隐私时间的问题,我方使用“用户数据”这个词,是基于数据内容的考量。
时间到。
下面有请反方四辩总结陈词。
我方从未否认对方所说的利好,但我们今天要比较的是利好和弊端哪个更大。如果利好大于弊端,且弊端可控,当然可以支持。但今天我们要探讨的是,若弊端大于利好,且对方未能给出解决办法,该如何抉择。
卖场交易存在处理用户信息的问题,还有其他一些问题。对方辩友一直强调是用户自愿授权,认为这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然而,2020年的数据显示,70.8%的人都没有看过隐私条款,这能称之为自愿选择吗?隐私条款通常是冗长的文本,平均长达1000字以上,用户在淘宝要求获取通讯录、美团要求获取信息时,面临的是“要么接受,要么不用”的困境,这并非真正的自由选择。
对方辩友一直在提及法律可以解决长期风险,但法律具有滞后性,当危害已经发生,再进行规范又有何用?而且我方提到,2024年某公司违法获取200万用户数据,获利4800万,对方所说的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所得,法律对这些企业没有威慑力,他们依旧会我行我素。
隐私方面,若隐私逐渐被淡化,社会对隐私的敏感度会逐步降低。当人们习惯用隐私换取便利时,权利和资本将肆无忌惮,从家庭地址、手机号到人脸、基因数据等隐私信息被侵犯,后果将难以挽回。人们会失去真正的自主权,被精准预判每一个选择。
对方三辩称拒绝技术进一步发展是偷换概念。以高德地图为例,它只需获取实时位置就能提供服务,但却索要相册权限;美团点外卖时会收取通讯录及社交关系的宏观数据。用户反馈的并非服务本身的问题,而是企业对技术的贪婪,背后是数据霸权。我们需要的是模糊监管的道德规范,非强制、相互包容的环境,是尊重用户,而非将用户视为数据来源的平台。
对方辩友将隐私与技术发展对立起来,按此逻辑,难道医院为提升医疗技术收集患者基因数据、政府为优化治安收集信息都是合理的吗?
下面有请反方四辩总结陈词。
我方从未否认对方所说的利好,但我们今天要比较的是利好和弊端哪个更大。如果利好大于弊端,且弊端可控,当然可以支持。但今天我们要探讨的是,若弊端大于利好,且对方未能给出解决办法,该如何抉择。
卖场交易存在处理用户信息的问题,还有其他一些问题。对方辩友一直强调是用户自愿授权,认为这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然而,2020年的数据显示,70.8%的人都没有看过隐私条款,这能称之为自愿选择吗?隐私条款通常是冗长的文本,平均长达1000字以上,用户在淘宝要求获取通讯录、美团要求获取信息时,面临的是“要么接受,要么不用”的困境,这并非真正的自由选择。
对方辩友一直在提及法律可以解决长期风险,但法律具有滞后性,当危害已经发生,再进行规范又有何用?而且我方提到,2024年某公司违法获取200万用户数据,获利4800万,对方所说的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所得,法律对这些企业没有威慑力,他们依旧会我行我素。
隐私方面,若隐私逐渐被淡化,社会对隐私的敏感度会逐步降低。当人们习惯用隐私换取便利时,权利和资本将肆无忌惮,从家庭地址、手机号到人脸、基因数据等隐私信息被侵犯,后果将难以挽回。人们会失去真正的自主权,被精准预判每一个选择。
对方三辩称拒绝技术进一步发展是偷换概念。以高德地图为例,它只需获取实时位置就能提供服务,但却索要相册权限;美团点外卖时会收取通讯录及社交关系的宏观数据。用户反馈的并非服务本身的问题,而是企业对技术的贪婪,背后是数据霸权。我们需要的是模糊监管的道德规范,非强制、相互包容的环境,是尊重用户,而非将用户视为数据来源的平台。
对方辩友将隐私与技术发展对立起来,按此逻辑,难道医院为提升医疗技术收集患者基因数据、政府为优化治安收集信息都是合理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