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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正方一辩,下面有请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答问。双方时间控制在3分钟。
首先,我想问,你觉得监管和严格监管的区别是什么?我们对严格的定义是,遵守或制定规定、规则十分认真,一丝一毫都不容马虎。
那我想问,当今我们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时时刻刻都会被监控、被监管,你认为这是否符合你所说的合法合规地对人进行监控?这是否属于你所认为的监管?
第二个问题,您对于紧急情况如何定义?紧急情况可以根据事情发生的时间、空间,以及受害损失的程度来定义。
我再问,如果想要对这种紧急情况进行监管,是不是一定会有民警或者其他方面进行监管?这种严格的监管,您认为仅仅靠监控或者其他一些大型设备就可以做到吗?首先,我们公安的执法目前都是根据具体刑法来进行。
第四个问题,您认为如果按照您所说的严格监管,对这个人进行观察并对其行为进行定向,会不会侵犯这个人的权利?
谢谢。
感谢正方一辩,下面有请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答问。双方时间控制在3分钟。
首先,我想问,你觉得监管和严格监管的区别是什么?我们对严格的定义是,遵守或制定规定、规则十分认真,一丝一毫都不容马虎。
那我想问,当今我们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时时刻刻都会被监控、被监管,你认为这是否符合你所说的合法合规地对人进行监控?这是否属于你所认为的监管?
第二个问题,您对于紧急情况如何定义?紧急情况可以根据事情发生的时间、空间,以及受害损失的程度来定义。
我再问,如果想要对这种紧急情况进行监管,是不是一定会有民警或者其他方面进行监管?这种严格的监管,您认为仅仅靠监控或者其他一些大型设备就可以做到吗?首先,我们公安的执法目前都是根据具体刑法来进行。
第四个问题,您认为如果按照您所说的严格监管,对这个人进行观察并对其行为进行定向,会不会侵犯这个人的权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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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3分钟,计时开始。
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辩题是如果能百分百预知犯罪,就不需要进行提前严格监管犯罪者。即使预知毫无偏差,我方仍然坚定反对提前严格监管犯罪者,因为这种监管是用可能的恶合理化现实。
我方认为,对所谓确定的犯罪者进行提前严格监管,既违背道德,也不符合法律。
首先,我们要明确严格监管是什么。它指的是全方位对犯罪者进行监视与管理,甚至可以等同于未经审判的一种惩罚,而这将会是对人权、法律和社会的三重背叛。
第一,百分百预知犯罪并提前监管,本质上是对人权的全面剥夺。将公民视为潜在罪犯,以犯罪结论而非行为结果作为惩罚依据,彻底颠覆了现代法治“无罪推定”的核心原则。当个人因尚未实施的犯罪可能性被限制自由、监控言行,其人身权、隐私权、尊严权便荡然无存。他们的职业发展、信用乃至基本生存权将因莫须有的犯罪标签被剥夺,形成永久性的底层隔离,个体将永远活在自证无罪的恐惧之中。人权不是安全的代价,而是文明的底线,我们绝不能为了虚幻的绝对安全将任何人变为囚徒。
第二,提前监管否定了人类最珍贵的自由意志。若非未来被机械决定,悔改、救赎与向善都变成虚妄,那我们与程序设定的机器有何区别?人因自由选择而获得尊严,当犯罪者标签在行为前永久烙印,社会传递的不是预防善意,而是对人性的终极绝望。既然未来不可改变,为什么要努力克制欲望、遵守道德?心理学中的“自我实现预言”早已证明,持续的污名化会催生反抗心理,对方辩友所主张的安全法最终可能会成为点燃矛盾的导火索。这种制度不仅无法减少犯罪,反而会使疑似犯罪者在被迫歧视中走向真正的犯罪。
第三,精准预知实为算法包装的合法性外溢。预知是针对站在机器前的个体,而非无差别监控全体公民。这种针对个体的运行监管机制,恰恰制造了最隐蔽也最危险的不公平。百分百精准的技术神话背后,却是监管权的无限扩张。历史无数次证明,以安全为名的监管往往最终会成为压制异己的工具,社会安全大旗终将倒下,以自由换取安全终将会失去一切。
需要说明的是,我方并非否认犯罪预防的重要性,也反对以绝对预知为借口,进行预防性严格监管。真正的文明社会不应依靠预测未来塑造安全感,而应致力于消除犯罪的社会根源。
感谢反方一辩。
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3分钟,计时开始。
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辩题是如果能百分百预知犯罪,就不需要进行提前严格监管犯罪者。即使预知毫无偏差,我方仍然坚定反对提前严格监管犯罪者,因为这种监管是用可能的恶合理化现实。
我方认为,对所谓确定的犯罪者进行提前严格监管,既违背道德,也不符合法律。
首先,我们要明确严格监管是什么。它指的是全方位对犯罪者进行监视与管理,甚至可以等同于未经审判的一种惩罚,而这将会是对人权、法律和社会的三重背叛。
第一,百分百预知犯罪并提前监管,本质上是对人权的全面剥夺。将公民视为潜在罪犯,以犯罪结论而非行为结果作为惩罚依据,彻底颠覆了现代法治“无罪推定”的核心原则。当个人因尚未实施的犯罪可能性被限制自由、监控言行,其人身权、隐私权、尊严权便荡然无存。他们的职业发展、信用乃至基本生存权将因莫须有的犯罪标签被剥夺,形成永久性的底层隔离,个体将永远活在自证无罪的恐惧之中。人权不是安全的代价,而是文明的底线,我们绝不能为了虚幻的绝对安全将任何人变为囚徒。
第二,提前监管否定了人类最珍贵的自由意志。若非未来被机械决定,悔改、救赎与向善都变成虚妄,那我们与程序设定的机器有何区别?人因自由选择而获得尊严,当犯罪者标签在行为前永久烙印,社会传递的不是预防善意,而是对人性的终极绝望。既然未来不可改变,为什么要努力克制欲望、遵守道德?心理学中的“自我实现预言”早已证明,持续的污名化会催生反抗心理,对方辩友所主张的安全法最终可能会成为点燃矛盾的导火索。这种制度不仅无法减少犯罪,反而会使疑似犯罪者在被迫歧视中走向真正的犯罪。
第三,精准预知实为算法包装的合法性外溢。预知是针对站在机器前的个体,而非无差别监控全体公民。这种针对个体的运行监管机制,恰恰制造了最隐蔽也最危险的不公平。百分百精准的技术神话背后,却是监管权的无限扩张。历史无数次证明,以安全为名的监管往往最终会成为压制异己的工具,社会安全大旗终将倒下,以自由换取安全终将会失去一切。
需要说明的是,我方并非否认犯罪预防的重要性,也反对以绝对预知为借口,进行预防性严格监管。真正的文明社会不应依靠预测未来塑造安全感,而应致力于消除犯罪的社会根源。
感谢反方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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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谓确定的犯罪者进行提前严格监管是否违背道德和法律。
秩序方频规则是双方同意时间为1分30秒。
对方辩友,请问各位公民,其实我们一直都生活在无形的监管中,比如视频监控、网络信息监管等。在这个过程中,您是否感受到或认为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了?
首先,我方所说的是严格监管,我方认为无形监管不可行。
根据您方辩词,我觉得您方对于严格监管的定义太狭隘了。请问严格与严厉的区分是什么?监管与监禁的区分又是什么,您方并未做出合理解释。
我们这个定义的出发点是,因为要百分百预知犯罪,所以要尽量避免犯罪的发生。仅靠监控是不可能做到的。
您方认为的监管是定义为惩戒性手段,而非预防性措施,对吗?不完全等于惩戒性,我们是对其进行一个比较完整全面的帮助。
您方认为我方的严格监管是在认为犯罪者有罪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监管,是吗?我们并没有认为其有罪,这在之前的辩论中也提到过。
那么请问,举个例子,我们如今会对一些未成年人犯罪进行预防,您方认为我们对其的预防是对未成年人的惩戒吗?我们难道不是对他们的一种保护吗?你们所说的只能算无形的监管,我们这边谈的是严格监管,我们对严格监管的预防与之不同。
我方前面已经说过,我们的监管是有分歧的。如果这个人做出了一些重大的犯罪案件,且犯罪必然会发生,那为什么不对其采取严格的监管手段呢?
时间到。
秩序方频规则是双方同意时间为1分30秒。
对方辩友,请问各位公民,其实我们一直都生活在无形的监管中,比如视频监控、网络信息监管等。在这个过程中,您是否感受到或认为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了?
首先,我方所说的是严格监管,我方认为无形监管不可行。
根据您方辩词,我觉得您方对于严格监管的定义太狭隘了。请问严格与严厉的区分是什么?监管与监禁的区分又是什么,您方并未做出合理解释。
我们这个定义的出发点是,因为要百分百预知犯罪,所以要尽量避免犯罪的发生。仅靠监控是不可能做到的。
您方认为的监管是定义为惩戒性手段,而非预防性措施,对吗?不完全等于惩戒性,我们是对其进行一个比较完整全面的帮助。
您方认为我方的严格监管是在认为犯罪者有罪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监管,是吗?我们并没有认为其有罪,这在之前的辩论中也提到过。
那么请问,举个例子,我们如今会对一些未成年人犯罪进行预防,您方认为我们对其的预防是对未成年人的惩戒吗?我们难道不是对他们的一种保护吗?你们所说的只能算无形的监管,我们这边谈的是严格监管,我们对严格监管的预防与之不同。
我方前面已经说过,我们的监管是有分歧的。如果这个人做出了一些重大的犯罪案件,且犯罪必然会发生,那为什么不对其采取严格的监管手段呢?
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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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对方辩友,刚才正方四辩提到一个罪监管。我想对方忽略了一点,刚才陈词里面说把人放在知识面前,自己会判断这个人会不会犯罪,但是并不知道他会犯什么类型的罪,是轻罪还是重罪。那我请问,对这个监管分级进行分析的标准是什么?
其次,刚才正方一辩谈到,这种监管会对我们现有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挑战,这其实也印证了我方观点,我们认为这样的监管会侵犯人权。
还有,刚才也是对方一辩提到,会根据现实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紧急措施。我想请问对方,这个紧急措施的标准是什么?你们并没有给出一个标准。如果采取了紧急措施,我想先强调一下我们关于监管的定义,我方认为监管就是监督管控权,严格监管是一种剥夺身体及隐私权的强硬措施。
关于对方提出的无形监管,且不论这样的无形监管是否仍然会对个人的隐私权造成伤害,我想请问对方辩友,这样的无形监管真的能够达到制止犯罪的目的吗?就比如说对方提到的监控,如果一个人真的想要进行恶劣犯罪,在监控下看着他就能达到制止犯罪的目的吗?
另外,关于刚才对方提到根据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假如采取了紧急措施,那么必然会导致预设的准犯罪人被剥离出原有的社会关系。他目前还没有进行犯罪,却被打上潜在犯罪人的标签,这样的标签极易催化更极端的反抗。就比如,日本1995年事件以后,政府对6000名相关人员进行监控,其中210人签到。
下面有请正方二辩发言。
对方辩友,刚才正方四辩提到一个罪监管。我想对方忽略了一点,刚才陈词里面说把人放在知识面前,自己会判断这个人会不会犯罪,但是并不知道他会犯什么类型的罪,是轻罪还是重罪。那我请问,对这个监管分级进行分析的标准是什么?
其次,刚才正方一辩谈到,这种监管会对我们现有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挑战,这其实也印证了我方观点,我们认为这样的监管会侵犯人权。
还有,刚才也是对方一辩提到,会根据现实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紧急措施。我想请问对方,这个紧急措施的标准是什么?你们并没有给出一个标准。如果采取了紧急措施,我想先强调一下我们关于监管的定义,我方认为监管就是监督管控权,严格监管是一种剥夺身体及隐私权的强硬措施。
关于对方提出的无形监管,且不论这样的无形监管是否仍然会对个人的隐私权造成伤害,我想请问对方辩友,这样的无形监管真的能够达到制止犯罪的目的吗?就比如说对方提到的监控,如果一个人真的想要进行恶劣犯罪,在监控下看着他就能达到制止犯罪的目的吗?
另外,关于刚才对方提到根据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假如采取了紧急措施,那么必然会导致预设的准犯罪人被剥离出原有的社会关系。他目前还没有进行犯罪,却被打上潜在犯罪人的标签,这样的标签极易催化更极端的反抗。就比如,日本1995年事件以后,政府对6000名相关人员进行监控,其中210人签到。
下面有请正方二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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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刚才对方的报告中,对方二辩提出的侵犯犯罪人权的问题,我们始终认为严格监管是一种预防性措施,而非惩罚性手段,不具有道德谴责性。而且严格监管存在各种操作风险,其临时性、可解除性、矫正性也是人道性的体现。
社会总体安全高于个人自由权,当社会总体安全需要时,限制潜在犯罪者的自由权可以依法实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潜在犯罪人的身份具有特殊性,不能将普通权利概念套用于他们。精神病人在发病期危害他人的风险必须进行强制治疗,这并不侵犯罪权,因为潜在犯罪者的危险性更加确定,严格监管更具有正当性。而且提前严格监管实际上也是对潜在犯罪人权益的保护,帮助其规避犯罪带来的刑事处罚和道德谴责,避免其犯罪后审判过程中的复杂程度给其带来经济压力。
针对刚才对方辩友说我们违背行为主义原则,我们始终认为严格监管是犯罪事前预防,而非定罪后的刑罚,这符合普遍行为主义原则。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我们不认为潜在犯罪人是真正意义上的犯罪人,其中的“犯罪人”是未来身份。如果反方坚持认为犯罪人是当下身份,那么就把事实上没有做出犯罪行为的人和无辜者等同于犯罪人,这种主张本质上也违背行为主义原则。如果犯罪人是未来身份,那么我们的严格监管就是对现在的无罪者的保护。
我们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位置,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位置,从而避免将其直接认定为有罪的人或罪犯。所以,我们的严格监管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并无惩罚之意,它并非是事后的刑罚问题,因此对方所指出的我们违反了确定原则是不成立的。
再就是针对对方辩友所说的“严格严厉”,我们认为严格监管意为相关机构在进行监管时采取一系列严格、细致、全面的措施和政策,而非严厉处置。
感谢。
针对刚才对方的报告中,对方二辩提出的侵犯犯罪人权的问题,我们始终认为严格监管是一种预防性措施,而非惩罚性手段,不具有道德谴责性。而且严格监管存在各种操作风险,其临时性、可解除性、矫正性也是人道性的体现。
社会总体安全高于个人自由权,当社会总体安全需要时,限制潜在犯罪者的自由权可以依法实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潜在犯罪人的身份具有特殊性,不能将普通权利概念套用于他们。精神病人在发病期危害他人的风险必须进行强制治疗,这并不侵犯罪权,因为潜在犯罪者的危险性更加确定,严格监管更具有正当性。而且提前严格监管实际上也是对潜在犯罪人权益的保护,帮助其规避犯罪带来的刑事处罚和道德谴责,避免其犯罪后审判过程中的复杂程度给其带来经济压力。
针对刚才对方辩友说我们违背行为主义原则,我们始终认为严格监管是犯罪事前预防,而非定罪后的刑罚,这符合普遍行为主义原则。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我们不认为潜在犯罪人是真正意义上的犯罪人,其中的“犯罪人”是未来身份。如果反方坚持认为犯罪人是当下身份,那么就把事实上没有做出犯罪行为的人和无辜者等同于犯罪人,这种主张本质上也违背行为主义原则。如果犯罪人是未来身份,那么我们的严格监管就是对现在的无罪者的保护。
我们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位置,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位置,从而避免将其直接认定为有罪的人或罪犯。所以,我们的严格监管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并无惩罚之意,它并非是事后的刑罚问题,因此对方所指出的我们违反了确定原则是不成立的。
再就是针对对方辩友所说的“严格严厉”,我们认为严格监管意为相关机构在进行监管时采取一系列严格、细致、全面的措施和政策,而非严厉处置。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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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将其称为短平相接的一对一辩对辩环节。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之言论,双方计时将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尽为止。
有请双方二辩进行对辩,时间各为1分30秒。
我想请问,刚才对方有没有理解到我所说的,我们并没有为他心。我们可以通过哲学角度理解,法国哲学家伯格森指出,时间并非由孤立的瞬间构成,而是由连续流动的绵延组成。在某人被定义为犯罪人时,其未来具有可能性与不可能性。暴力截断时间只是来消解时间的东西,犯罪不能取消人的成长过程。
如果按照反方角度理解,是否可以将胎儿视为偶人,因为我们可以百分百认定胎儿是人。
针对刚才对方辩友提出的一个问题,我想请问,你把控制精神定义为……我跟你说很明确,如果你不能……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刚才提到的精神比,你是否同意认为潜在的犯罪人并不是潜在犯罪。潜在的犯罪人在身份上具有可能性,就相当于我们把犯罪人称为犯罪嫌疑人一样,显然犯罪嫌疑人不等于精神病人。精神病人是被确认以后的情况,但我们可以把潜在犯罪人与精神病人进行一个类似的类比,而不是认为其不具有依据。我们知道精神病人没有自控能力,但具体而言,如果你将潜在犯罪人与精神病人等同,便是忽略了人的可能性。我们只是在强调监管,监管的实质问题是我们的差异问题,而不是以他们的个体问题去看待,我们可能因为这种认知问题……
我想表达一个问题,我们的法律有时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相对于社会现实,法律的制定观念和从个体角度出发,其实已经落实。我们能否对未来的行为做出符合当下法律的判断?有道理,犯罪自然发生到一定程度可以使用法律完善,但是法律完善并不一定要靠犯罪。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靠犯罪来完善法律是不可取的。就比如说是否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我现在的行为是犯罪,但以后可能不是犯罪。正方是否认同我刚才的观点?
针对我刚才的问题,我可以给对方举例,比如说我们的预案和分查款方案,就是针对正当防卫。在当时那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其是一种犯罪,但现在我们并不认为它是犯罪。如果我们用这个机制去预测未来犯罪的话,也会出现现在认为是犯罪,而在未来的情况中,它并不属于犯罪的情况。
感谢。
下面将其称为短平相接的一对一辩对辩环节。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之言论,双方计时将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尽为止。
有请双方二辩进行对辩,时间各为1分30秒。
我想请问,刚才对方有没有理解到我所说的,我们并没有为他心。我们可以通过哲学角度理解,法国哲学家伯格森指出,时间并非由孤立的瞬间构成,而是由连续流动的绵延组成。在某人被定义为犯罪人时,其未来具有可能性与不可能性。暴力截断时间只是来消解时间的东西,犯罪不能取消人的成长过程。
如果按照反方角度理解,是否可以将胎儿视为偶人,因为我们可以百分百认定胎儿是人。
针对刚才对方辩友提出的一个问题,我想请问,你把控制精神定义为……我跟你说很明确,如果你不能……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刚才提到的精神比,你是否同意认为潜在的犯罪人并不是潜在犯罪。潜在的犯罪人在身份上具有可能性,就相当于我们把犯罪人称为犯罪嫌疑人一样,显然犯罪嫌疑人不等于精神病人。精神病人是被确认以后的情况,但我们可以把潜在犯罪人与精神病人进行一个类似的类比,而不是认为其不具有依据。我们知道精神病人没有自控能力,但具体而言,如果你将潜在犯罪人与精神病人等同,便是忽略了人的可能性。我们只是在强调监管,监管的实质问题是我们的差异问题,而不是以他们的个体问题去看待,我们可能因为这种认知问题……
我想表达一个问题,我们的法律有时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相对于社会现实,法律的制定观念和从个体角度出发,其实已经落实。我们能否对未来的行为做出符合当下法律的判断?有道理,犯罪自然发生到一定程度可以使用法律完善,但是法律完善并不一定要靠犯罪。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靠犯罪来完善法律是不可取的。就比如说是否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我现在的行为是犯罪,但以后可能不是犯罪。正方是否认同我刚才的观点?
针对我刚才的问题,我可以给对方举例,比如说我们的预案和分查款方案,就是针对正当防卫。在当时那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其是一种犯罪,但现在我们并不认为它是犯罪。如果我们用这个机制去预测未来犯罪的话,也会出现现在认为是犯罪,而在未来的情况中,它并不属于犯罪的情况。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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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接下来进入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环节,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辩。
首先,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二辩。我方认为,百分百预测犯罪的依据并非刑法依据,而是监管的直接依据。我们强调,我方的监管是行政性手段,并非刑罚性手段,所以它不能作为直接监管的依据。
我们进行提前预防犯罪并实施提前监管,肯定是要有标准的,犯罪的标准是什么,我们肯定要参照相关情况。
我想再请问,相对于您方提出的犯罪标签,我方有以下疑问:对于被监管人员的名单,我们同样可以保护其隐私和人权,降低不安,提高公信力。您方是否忽略了这一点,一定要将犯罪公开化?我方认为公开化的原因是,如果只有被监管者自己知道被监管,如何能完全避免犯罪呢?
我方强调机器的使用。我想再询问一下,您方是否同意?
接下来,正方三辩询问反方一辩。现行法律中,您方是否认为刑法的目的不仅包括惩治犯罪,还包括预防犯罪?我国现行法律对预备犯罪同样定罪,而预测技术也证明其远超预备阶段的危害性,为何不能进行我方所说的提前行政监管,以避免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我刚刚提到严格监管有很好的预防作用。如果您方坚持绝对不监管,是否承认是为了维护个人可能滥用的自由,而您是否能承担由此给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后果,是否会造成个体的恐慌?针对恐慌问题,我方正方辩手已经回答。
您方认为不能百分百确定是犯罪,我方承认这一点。我方认为,就算前期监管不能改变犯罪事实,但您方所谓的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很温和的手段,是否可以算作一种纵容犯罪呢?
我方并非主张采取温和手段,因为我们认为,如果存在犯罪倾向,不应该以严格监管作为唯一手段,而应该进行社会根治,比如进行教育疏导。
也就是说,您方认为假设有一个人要拿枪去商场进行射杀,我方不应该采取任何措施制止他,让他拿着枪进入商场,制造混乱,是吗?请问哪里有这样的规定?您说他会不会犯罪,您能确定是一天后、一秒后、十六年后还是一百年后吗?
我方坚定的观点是,犯罪意图是我们监管的依据,只要意识到某人可能犯罪,他就不是普通人,而是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特殊群体。
正方三辩质询时间到。
接下来进入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环节,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辩。
首先,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二辩。我方认为,百分百预测犯罪的依据并非刑法依据,而是监管的直接依据。我们强调,我方的监管是行政性手段,并非刑罚性手段,所以它不能作为直接监管的依据。
我们进行提前预防犯罪并实施提前监管,肯定是要有标准的,犯罪的标准是什么,我们肯定要参照相关情况。
我想再请问,相对于您方提出的犯罪标签,我方有以下疑问:对于被监管人员的名单,我们同样可以保护其隐私和人权,降低不安,提高公信力。您方是否忽略了这一点,一定要将犯罪公开化?我方认为公开化的原因是,如果只有被监管者自己知道被监管,如何能完全避免犯罪呢?
我方强调机器的使用。我想再询问一下,您方是否同意?
接下来,正方三辩询问反方一辩。现行法律中,您方是否认为刑法的目的不仅包括惩治犯罪,还包括预防犯罪?我国现行法律对预备犯罪同样定罪,而预测技术也证明其远超预备阶段的危害性,为何不能进行我方所说的提前行政监管,以避免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我刚刚提到严格监管有很好的预防作用。如果您方坚持绝对不监管,是否承认是为了维护个人可能滥用的自由,而您是否能承担由此给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后果,是否会造成个体的恐慌?针对恐慌问题,我方正方辩手已经回答。
您方认为不能百分百确定是犯罪,我方承认这一点。我方认为,就算前期监管不能改变犯罪事实,但您方所谓的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很温和的手段,是否可以算作一种纵容犯罪呢?
我方并非主张采取温和手段,因为我们认为,如果存在犯罪倾向,不应该以严格监管作为唯一手段,而应该进行社会根治,比如进行教育疏导。
也就是说,您方认为假设有一个人要拿枪去商场进行射杀,我方不应该采取任何措施制止他,让他拿着枪进入商场,制造混乱,是吗?请问哪里有这样的规定?您说他会不会犯罪,您能确定是一天后、一秒后、十六年后还是一百年后吗?
我方坚定的观点是,犯罪意图是我们监管的依据,只要意识到某人可能犯罪,他就不是普通人,而是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特殊群体。
正方三辩质询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攻防转换节点:从盘问反方二辩转换到询问反方一辩为一个攻防转换节点;正方在不同观点反驳和新观点提出时也存在攻防转换,如从讨论监管依据到反驳反方不监管观点,再到补充应对犯罪倾向措施等。
我方所强调的严格监管是处在合规监管之下,但据你方描述,其中用到大数据监控,我感觉这是一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状态,这种情况符合严格监管的定义吗?
是符合的。我们要求派出所民警每天按照既定规定路线进行巡访,他们严格履行职责,有严格的规划,是受到严格管理的。民警的巡逻安排是有计划的,但仍有人会逃避监管,在未经过司法审判的情况下进行各种犯罪准备。那么,通过巡警的日常巡逻,能够预测到这些风险吗?
你方刚才提到未预知到相关情况,这确实是现实情况。但你方又强调所谓的严格监管分析,可监管升级和分级的标准从何而来呢?我们在实际执法中预留了一定空间,可大致将情况分为紧急和非紧急。非紧急情况可通过视频监控、查看购物记录等方式进行监管;紧急情况则可直接干涉常见的犯罪形式。然而,我方认为这样仍达不到严格监管的定性。
目前公安日常监管运用的方式,如你方提到的对公共场合的争吵、监控进行预测等,虽属于监管手段,但并未对个人隐私和行动进行彻底掌控,只是对公共场合的线索进行监控,以发现矛盾爆发的潜在危机并进行管控。这种对个人权利的介入非常微小,所以我方认为达不到严格监管的标准。
严格监管应是对个人权利的直接强力干涉。“严格”意味着遵守或执行规定、规则十分认真。民警日常工作遵守了义务和法律法规,这就是严格。
现在问二辩,你方提到犯罪身份流动性,辩题里的犯罪指的是未来的犯罪,请问这种监测是动态的还是静态的?是一出生就判定一生会犯罪,还是每天都要进行预测,判定未来可能发生犯罪?若预测到具体的时间、地点会发生犯罪,这种百分百确定时间地点的观点,我方认为过于宽泛。如果真有这样的技术,在当前经济文化阶段,对我们的辩论并无实质意义。对方辩友不要将其绝对化。
如果是重大案件问题,我们可以进行设想,这种百分百确定的情况可能存在,但也只是“会或不会”的可能性。更精确地说,要明确到时间、地点、人物,但这并非现实,有些理想化了。那么请问,当一个人被判定会犯罪时,该如何应对呢?
感谢双方辩手。
我方所强调的严格监管是处在合规监管之下,但据你方描述,其中用到大数据监控,我感觉这是一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状态,这种情况符合严格监管的定义吗?
是符合的。我们要求派出所民警每天按照既定规定路线进行巡访,他们严格履行职责,有严格的规划,是受到严格管理的。民警的巡逻安排是有计划的,但仍有人会逃避监管,在未经过司法审判的情况下进行各种犯罪准备。那么,通过巡警的日常巡逻,能够预测到这些风险吗?
你方刚才提到未预知到相关情况,这确实是现实情况。但你方又强调所谓的严格监管分析,可监管升级和分级的标准从何而来呢?我们在实际执法中预留了一定空间,可大致将情况分为紧急和非紧急。非紧急情况可通过视频监控、查看购物记录等方式进行监管;紧急情况则可直接干涉常见的犯罪形式。然而,我方认为这样仍达不到严格监管的定性。
目前公安日常监管运用的方式,如你方提到的对公共场合的争吵、监控进行预测等,虽属于监管手段,但并未对个人隐私和行动进行彻底掌控,只是对公共场合的线索进行监控,以发现矛盾爆发的潜在危机并进行管控。这种对个人权利的介入非常微小,所以我方认为达不到严格监管的标准。
严格监管应是对个人权利的直接强力干涉。“严格”意味着遵守或执行规定、规则十分认真。民警日常工作遵守了义务和法律法规,这就是严格。
现在问二辩,你方提到犯罪身份流动性,辩题里的犯罪指的是未来的犯罪,请问这种监测是动态的还是静态的?是一出生就判定一生会犯罪,还是每天都要进行预测,判定未来可能发生犯罪?若预测到具体的时间、地点会发生犯罪,这种百分百确定时间地点的观点,我方认为过于宽泛。如果真有这样的技术,在当前经济文化阶段,对我们的辩论并无实质意义。对方辩友不要将其绝对化。
如果是重大案件问题,我们可以进行设想,这种百分百确定的情况可能存在,但也只是“会或不会”的可能性。更精确地说,要明确到时间、地点、人物,但这并非现实,有些理想化了。那么请问,当一个人被判定会犯罪时,该如何应对呢?
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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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逻辑规则:
从技术层面放任犯罪发生,不仅是对被害人的伤害、对社会秩序的践踏,还是对潜在犯罪人的漠视。
对方辩友一直在跟我们纠结机器如何运行、如何使用,却忽略了当下大数据时代的实践前提。我们目前追求的是平安中国,达到一个“零犯罪”的理想状态。我想强调的是,当下中国如何实现犯罪预防才是关键。
以我方所举例子来说,如果预测到一个人明天会在商场持枪实施犯罪,却让他有机会进入商场,对方辩友并未给出明确回答,只是一味强调监管就是惩罚。我想问,这种手段是否能带来好的结果,对方辩友却不肯承认,坐等犯罪发生、事后悔恨,这种情况显然是不好的。
其次,我方强调的分级犯罪监管是基于现有的执法状态。根据犯罪类型和犯罪危害的不同,我们可以采取不同手段来制止犯罪人获取犯罪工具、进行犯罪预备,这是我方的第一个出发点。
另外,对于对方提出的引发恐慌这一点,我方也进行了一定的回应。对方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是基于现状的。
感谢正方三辩。下面有请反方三辩发言。
从技术层面放任犯罪发生,不仅是对被害人的伤害、对社会秩序的践踏,还是对潜在犯罪人的漠视。
对方辩友一直在跟我们纠结机器如何运行、如何使用,却忽略了当下大数据时代的实践前提。我们目前追求的是平安中国,达到一个“零犯罪”的理想状态。我想强调的是,当下中国如何实现犯罪预防才是关键。
以我方所举例子来说,如果预测到一个人明天会在商场持枪实施犯罪,却让他有机会进入商场,对方辩友并未给出明确回答,只是一味强调监管就是惩罚。我想问,这种手段是否能带来好的结果,对方辩友却不肯承认,坐等犯罪发生、事后悔恨,这种情况显然是不好的。
其次,我方强调的分级犯罪监管是基于现有的执法状态。根据犯罪类型和犯罪危害的不同,我们可以采取不同手段来制止犯罪人获取犯罪工具、进行犯罪预备,这是我方的第一个出发点。
另外,对于对方提出的引发恐慌这一点,我方也进行了一定的回应。对方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是基于现状的。
感谢正方三辩。下面有请反方三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方对于预测犯罪的定义是,预测一个非常精确的时间、地点和人物。而我方所说的监管,并非严格监管,而是分级监管。若按对方所说的严格监管,意味着对人具有百分百的控制权,这是一种强制性手段。
对方提到预防性手段可能不等于惩罚性手段,但预防性手段实施时,也可能包含惩罚的成分。当一个人受到行政性处罚或预防性处罚后,其人身自由必然会受到一定限制。此人可能会在公共场合逃避监管,但公安会对其进行备案并贴上标签,将其视为未来可能的犯罪者。这其实是不公平的,所谓的预防系统可能会变成一种惩罚。
我方强调的是可以规避安全风险,即便能预测到某地会有人犯罪,这也不符合对方所说的静态监管。静态监管是从人一出生就给他贴上未来代罪人的标签,对其进行长期无缝的严格监管。对方称这样不会危害个人发展和隐私,但当一个人长期处于这种环境下,被贴上未来犯罪人的标签,怎么能说他没有受到限制呢?
感谢双方观点。
对方对于预测犯罪的定义是,预测一个非常精确的时间、地点和人物。而我方所说的监管,并非严格监管,而是分级监管。若按对方所说的严格监管,意味着对人具有百分百的控制权,这是一种强制性手段。
对方提到预防性手段可能不等于惩罚性手段,但预防性手段实施时,也可能包含惩罚的成分。当一个人受到行政性处罚或预防性处罚后,其人身自由必然会受到一定限制。此人可能会在公共场合逃避监管,但公安会对其进行备案并贴上标签,将其视为未来可能的犯罪者。这其实是不公平的,所谓的预防系统可能会变成一种惩罚。
我方强调的是可以规避安全风险,即便能预测到某地会有人犯罪,这也不符合对方所说的静态监管。静态监管是从人一出生就给他贴上未来代罪人的标签,对其进行长期无缝的严格监管。对方称这样不会危害个人发展和隐私,但当一个人长期处于这种环境下,被贴上未来犯罪人的标签,怎么能说他没有受到限制呢?
感谢双方观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本场自由辩论环节中,发言辩手计时剩余10秒为发言结束标志,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即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累计计时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用尽,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双方各计时4分钟,首先从正方辩手开始,有请。
首先,咱们刚才一直在争论一个能否预测到犯罪具体时间和地点这样的问题。可能双方对这个问题存在分歧。您方所说的不能预测这种技术现在已经存在,比如大数据聚类分析。那为什么会得出无解的结论呢?
对方辩友还提到根据特定类型的人进行分析管理。我方认为您方提及的这一观点,讨论的是会不会犯罪,是会犯罪还是不会犯罪。就算我们只能知道某人会不会犯罪,但在我方所说的严格监管中,这种监管是非惩罚性的。我们通过视频监控、巡逻等方式,只需民警在那里起到威慑作用,被监管者完全可以不知情自己是否被确定为潜在犯罪者,也不会受到直接干涉。就像现在公安机关对重点监督人群、重点监控对象,这些人犯过罪,但我们不能确定他们未来是否会再次犯罪,公安机关依然通过视频、购物记录等各种方式对他们进行监控。
对方提到犯罪具有偶然性的问题。我方认为,在您方所谓分析监管的框架下,有些人可能没有前科,但遭遇生活变故,产生了犯罪心理并实施了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而您方重点关注有前科的人或高危人群、疑似极端分子等,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恶性事件在您方框架下也是无法避免的。
对方提到朱海翔驾车撞人事件,如果我们提前阻止他开车,在他要撞人的路段加强安保措施,那么潜在犯罪人没有实施犯罪,他不会受到法律制裁,被害人也不会受到伤害。
您方一直在强调视频监控、加强安保,但在犯罪人已经做出犯罪决定的情况下,即使采取这些措施,也无法完全排除犯罪的可能性。您方认为我方不能100%完全制止犯罪,但相较于什么都不做,我方采取措施难道不是更人性化吗?
我方认为,我们要找到一种更为根本的方法,要治本,而不是仅仅预防犯罪。我们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个人、改变社会,从而实现社会安全稳定,而不是仅仅通过法律手段对犯罪人进行惩罚、提高犯罪成本来遏制犯罪。我们希望人们能从内心自觉遵守法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从犯罪的原因来看,有社会原因、经济发展原因等各种因素。您方只从宏观层面强调不进行监管,但我方认为,与其把资源投入到监管未来可能犯罪但现在还不是犯罪人的人身上,不如投入到治理实际发生的犯罪问题上。例如,挪威将监狱预算的60%用于教育、经济援助和心理治疗,从2000年到2020年,犯罪率从2%降至0.5%。
您方说不进行严格监管,要采取一些其他措施,那么请您明确指出是哪些措施。我方的严格监管是直接想要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我们可以完善法律制度、改善民生。但任何措施都不能保证一定能阻止犯罪行为,我方严格监管都不能百分百保证完全制止犯罪,您方所说的心理干预、改善社会关系等措施就能直接防止犯罪吗?
我们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一个人,而不仅仅是用法律去约束他。例如,我们可以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提升人们的安全感,通过这种预防性措施减少犯罪发生率,降低社会对惩罚性措施的依赖。构建更加注重预防的社会体系,不仅有助于减少犯罪对社会的负面影响,还能为解决其他社会问题,如贫困、疾病防控等创造更好的环境。
对方一直在围绕中海地产暴力事件来说,我认为这并不具有代表性。从当前社会整体情况来看,很多犯罪还是轻微的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相对较少。针对这些大量的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我方认为进行教育和心理干预比花大量成本去监控更有效。
我方一直在强调分级监管,我方所说的严格监管并不是严厉监管。我们能够预测犯罪,这是相关专业人士给出的观点。实际上,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监管之下,法制社会本来就不存在绝对的自由。我方提出的严格监管是相对于大众日常接触的普通监管而言,是针对特殊人群的。
在本场自由辩论环节中,发言辩手计时剩余10秒为发言结束标志,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即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累计计时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用尽,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双方各计时4分钟,首先从正方辩手开始,有请。
首先,咱们刚才一直在争论一个能否预测到犯罪具体时间和地点这样的问题。可能双方对这个问题存在分歧。您方所说的不能预测这种技术现在已经存在,比如大数据聚类分析。那为什么会得出无解的结论呢?
对方辩友还提到根据特定类型的人进行分析管理。我方认为您方提及的这一观点,讨论的是会不会犯罪,是会犯罪还是不会犯罪。就算我们只能知道某人会不会犯罪,但在我方所说的严格监管中,这种监管是非惩罚性的。我们通过视频监控、巡逻等方式,只需民警在那里起到威慑作用,被监管者完全可以不知情自己是否被确定为潜在犯罪者,也不会受到直接干涉。就像现在公安机关对重点监督人群、重点监控对象,这些人犯过罪,但我们不能确定他们未来是否会再次犯罪,公安机关依然通过视频、购物记录等各种方式对他们进行监控。
对方提到犯罪具有偶然性的问题。我方认为,在您方所谓分析监管的框架下,有些人可能没有前科,但遭遇生活变故,产生了犯罪心理并实施了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而您方重点关注有前科的人或高危人群、疑似极端分子等,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恶性事件在您方框架下也是无法避免的。
对方提到朱海翔驾车撞人事件,如果我们提前阻止他开车,在他要撞人的路段加强安保措施,那么潜在犯罪人没有实施犯罪,他不会受到法律制裁,被害人也不会受到伤害。
您方一直在强调视频监控、加强安保,但在犯罪人已经做出犯罪决定的情况下,即使采取这些措施,也无法完全排除犯罪的可能性。您方认为我方不能100%完全制止犯罪,但相较于什么都不做,我方采取措施难道不是更人性化吗?
我方认为,我们要找到一种更为根本的方法,要治本,而不是仅仅预防犯罪。我们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个人、改变社会,从而实现社会安全稳定,而不是仅仅通过法律手段对犯罪人进行惩罚、提高犯罪成本来遏制犯罪。我们希望人们能从内心自觉遵守法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从犯罪的原因来看,有社会原因、经济发展原因等各种因素。您方只从宏观层面强调不进行监管,但我方认为,与其把资源投入到监管未来可能犯罪但现在还不是犯罪人的人身上,不如投入到治理实际发生的犯罪问题上。例如,挪威将监狱预算的60%用于教育、经济援助和心理治疗,从2000年到2020年,犯罪率从2%降至0.5%。
您方说不进行严格监管,要采取一些其他措施,那么请您明确指出是哪些措施。我方的严格监管是直接想要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我们可以完善法律制度、改善民生。但任何措施都不能保证一定能阻止犯罪行为,我方严格监管都不能百分百保证完全制止犯罪,您方所说的心理干预、改善社会关系等措施就能直接防止犯罪吗?
我们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一个人,而不仅仅是用法律去约束他。例如,我们可以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提升人们的安全感,通过这种预防性措施减少犯罪发生率,降低社会对惩罚性措施的依赖。构建更加注重预防的社会体系,不仅有助于减少犯罪对社会的负面影响,还能为解决其他社会问题,如贫困、疾病防控等创造更好的环境。
对方一直在围绕中海地产暴力事件来说,我认为这并不具有代表性。从当前社会整体情况来看,很多犯罪还是轻微的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相对较少。针对这些大量的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我方认为进行教育和心理干预比花大量成本去监控更有效。
我方一直在强调分级监管,我方所说的严格监管并不是严厉监管。我们能够预测犯罪,这是相关专业人士给出的观点。实际上,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监管之下,法制社会本来就不存在绝对的自由。我方提出的严格监管是相对于大众日常接触的普通监管而言,是针对特殊人群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进入全面的最后一个话题。首先请反方四辩做出解释,时限为3分30秒。
老师、评委、大家好,经过这场激烈的辩论,我方始终坚信,即使能够100%预知犯罪,也不需要提前严格监管犯罪者。
对方辩友最热衷的选择,种种说辞难以掩盖其企业利润分配的考量。对方辩友今日最大的误区就是将轻微监管与严格监管混淆了。我方强调,本次问题是要对其进行严格监管。监管看似是为了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全,但实际上是对人员自由意志和法治精神的明显侵犯,这种区划缺乏一个合理化的实现制度。
我方再次强调,严格监管是对人群的粗暴侵犯。现代社会法律遵循无罪推定原则,而提前严格监管将公民视为潜在罪犯,仅依靠一个算法得出犯罪的可能性,就对其自由、隐私、尊严进行肆意剥夺,使一个人仅仅因为所谓的犯罪概率而被出行监控、言行受限,失去工作机会和被信任的能力,连最基本的生存权利都可能受到威胁,这难道不是对人权的侵犯吗?人权是文明社会的基石,我们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绝对安全而将无辜公民关进政治囚笼。
对于对方所提到的对犯罪者的严格监管,我方想指出,现在的法院对于犯罪有预备阶段的预判。对方否认这一阶段,就可以说对方否认了人类宝贵的自由意志精神。如果未来真的可以由机器决定犯罪者,而不加审判,他们悔改、救赎以及向善的可能性将成为空谈。德国哲学家康德曾经说过,人因自由选择而获得尊严。当一个人在尚未有任何犯罪行为之前就被贴上犯罪者标签,被社会判定为无药可救,那传递的不是预防犯罪的善意,而是对人性的彻底绝望。心理学中的自我实现预言告诉我们,持续的污名化会催生反抗心理,使对方辩友眼中的安全法——严格监管,最终只会成为社会矛盾的导火索,将原本不可能犯罪的人推向犯罪深渊。这样的监管不仅无法减少犯罪,反而会制造更多的社会矛盾以及不稳定因素。
再者,所谓的精准预知不过是算法政治合法化的外衣,百分之百精确的神化背后是监管权无限的扩张以及社会不平等的加剧。针对个体的预知监管机制看似精准治理危险,但无数次的实践证明,当监管失去制约,以安全为名的监管最终往往会沦为压制和侵犯公民权益的工具。我们不能因一时的安全需要而丧失对权利的警惕,将自由弃之不顾,因为当自由消失时,所谓的安全也将不复存在。
我方并非否认犯罪预防的重要性,相反,我们认为真正有效的犯罪预防应该立足于消除犯罪的社会根源,如改善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家庭教育、完善社会保障等。这些措施虽不能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却能切实维护社会常态化的根本,筑牢文明社会的基础。尊重人性的尊严,维护自由,感谢大家。
下面进入全面的最后一个话题。首先请反方四辩做出解释,时限为3分30秒。
老师、评委、大家好,经过这场激烈的辩论,我方始终坚信,即使能够100%预知犯罪,也不需要提前严格监管犯罪者。
对方辩友最热衷的选择,种种说辞难以掩盖其企业利润分配的考量。对方辩友今日最大的误区就是将轻微监管与严格监管混淆了。我方强调,本次问题是要对其进行严格监管。监管看似是为了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全,但实际上是对人员自由意志和法治精神的明显侵犯,这种区划缺乏一个合理化的实现制度。
我方再次强调,严格监管是对人群的粗暴侵犯。现代社会法律遵循无罪推定原则,而提前严格监管将公民视为潜在罪犯,仅依靠一个算法得出犯罪的可能性,就对其自由、隐私、尊严进行肆意剥夺,使一个人仅仅因为所谓的犯罪概率而被出行监控、言行受限,失去工作机会和被信任的能力,连最基本的生存权利都可能受到威胁,这难道不是对人权的侵犯吗?人权是文明社会的基石,我们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绝对安全而将无辜公民关进政治囚笼。
对于对方所提到的对犯罪者的严格监管,我方想指出,现在的法院对于犯罪有预备阶段的预判。对方否认这一阶段,就可以说对方否认了人类宝贵的自由意志精神。如果未来真的可以由机器决定犯罪者,而不加审判,他们悔改、救赎以及向善的可能性将成为空谈。德国哲学家康德曾经说过,人因自由选择而获得尊严。当一个人在尚未有任何犯罪行为之前就被贴上犯罪者标签,被社会判定为无药可救,那传递的不是预防犯罪的善意,而是对人性的彻底绝望。心理学中的自我实现预言告诉我们,持续的污名化会催生反抗心理,使对方辩友眼中的安全法——严格监管,最终只会成为社会矛盾的导火索,将原本不可能犯罪的人推向犯罪深渊。这样的监管不仅无法减少犯罪,反而会制造更多的社会矛盾以及不稳定因素。
再者,所谓的精准预知不过是算法政治合法化的外衣,百分之百精确的神化背后是监管权无限的扩张以及社会不平等的加剧。针对个体的预知监管机制看似精准治理危险,但无数次的实践证明,当监管失去制约,以安全为名的监管最终往往会沦为压制和侵犯公民权益的工具。我们不能因一时的安全需要而丧失对权利的警惕,将自由弃之不顾,因为当自由消失时,所谓的安全也将不复存在。
我方并非否认犯罪预防的重要性,相反,我们认为真正有效的犯罪预防应该立足于消除犯罪的社会根源,如改善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家庭教育、完善社会保障等。这些措施虽不能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却能切实维护社会常态化的根本,筑牢文明社会的基础。尊重人性的尊严,维护自由,感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有请正方四辩做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30秒。
感谢评委,对方辩友。首先,我想再回应一下对方提到的一个点,就是云方案是一种冤假错案。但我们认为,这种案件的审判其实是我们在追求程序正义中所必须要付出的牺牲,而不是我们今天的预测能力本身带来的危害。
另外,对方一直在说我们的分级监管只是概念。但您方所谓的监管,要么是为我们贴上严厉监管的条件,说我们是侵犯法制人权;要么就是说我们现在的监管对犯罪行为没有任何作用。我认为这些观点都有失偏颇。
对方辩友一直强调自由权、人权不可侵犯,但却忽略了一个问题。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强调集体主义原则,主张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统一。这意味着公民本身就没有所谓的绝对自由,只有在法治框架下的相对自由。接受国家基于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做出的合理监管,是每一个公民必须承担的义务。如果这些潜在犯罪人的自由会侵犯国家、社会乃至其他人的合法权利,我们难道不应该对其进行限制吗?
我方认为,实施严格监管保护的不仅是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以及受害者的权利,同时也在捍卫这些潜在犯罪人的权利。我们实施严格监管的目的是让这些正在走向犯罪边缘的人迷途知返,让他们不至于一念之差将一生毁于一旦。我们要做的是成为他们迷茫人生关口的引路人,而不是提前将其定罪坐牢的审判者。
去年的全国伤害监测系统显示,每推迟10分钟制止暴力犯罪,就会多产生2.3个终身残疾者。新疆反恐法案实施后的伤亡数据统计显示,在被实施预防性监管措施前,每年因暴力事件伤亡的平均数字是现在的218倍。在看到一桩桩案件背后的惨痛后果时,我们如何能做到冷漠地袖手旁观?在面对能够扭转犯罪的机会时,我们如何能够满足于单纯的亡羊补牢?
这一议题让我们重新审视了人类社会的脆弱性。当一颗已经成为必然威胁的陨石袭来,提前构建防护罩,不仅是残存的防范,而是整个社会存续的根本。从周礼中我们就已经得知,从古代的刑罚到今天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犯罪、事前预警、事中阻断、追求共生正义,是我们治安乃至全社会的最高理想,也是我们所有公安人的毕生追求。
我方坚信,我们守护的不只是今天的安宁,更是人类文明火种传递的可能性,让沾满鲜血的双手永远停住在举起胸前的那一刻。
感谢正方辩手的精彩表现。至此,本场比赛的辩论环节到此结束,下面有请各位。
下面有请正方四辩做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30秒。
感谢评委,对方辩友。首先,我想再回应一下对方提到的一个点,就是云方案是一种冤假错案。但我们认为,这种案件的审判其实是我们在追求程序正义中所必须要付出的牺牲,而不是我们今天的预测能力本身带来的危害。
另外,对方一直在说我们的分级监管只是概念。但您方所谓的监管,要么是为我们贴上严厉监管的条件,说我们是侵犯法制人权;要么就是说我们现在的监管对犯罪行为没有任何作用。我认为这些观点都有失偏颇。
对方辩友一直强调自由权、人权不可侵犯,但却忽略了一个问题。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强调集体主义原则,主张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统一。这意味着公民本身就没有所谓的绝对自由,只有在法治框架下的相对自由。接受国家基于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做出的合理监管,是每一个公民必须承担的义务。如果这些潜在犯罪人的自由会侵犯国家、社会乃至其他人的合法权利,我们难道不应该对其进行限制吗?
我方认为,实施严格监管保护的不仅是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以及受害者的权利,同时也在捍卫这些潜在犯罪人的权利。我们实施严格监管的目的是让这些正在走向犯罪边缘的人迷途知返,让他们不至于一念之差将一生毁于一旦。我们要做的是成为他们迷茫人生关口的引路人,而不是提前将其定罪坐牢的审判者。
去年的全国伤害监测系统显示,每推迟10分钟制止暴力犯罪,就会多产生2.3个终身残疾者。新疆反恐法案实施后的伤亡数据统计显示,在被实施预防性监管措施前,每年因暴力事件伤亡的平均数字是现在的218倍。在看到一桩桩案件背后的惨痛后果时,我们如何能做到冷漠地袖手旁观?在面对能够扭转犯罪的机会时,我们如何能够满足于单纯的亡羊补牢?
这一议题让我们重新审视了人类社会的脆弱性。当一颗已经成为必然威胁的陨石袭来,提前构建防护罩,不仅是残存的防范,而是整个社会存续的根本。从周礼中我们就已经得知,从古代的刑罚到今天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犯罪、事前预警、事中阻断、追求共生正义,是我们治安乃至全社会的最高理想,也是我们所有公安人的毕生追求。
我方坚信,我们守护的不只是今天的安宁,更是人类文明火种传递的可能性,让沾满鲜血的双手永远停住在举起胸前的那一刻。
感谢正方辩手的精彩表现。至此,本场比赛的辩论环节到此结束,下面有请各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