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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双方辩手,接下来介绍一下比赛规则。本场比赛除4分钟的自由辩环节外,正反双方各有12分钟发言时间,各环节时间可自由支配,时间可不用完,但不得超时。
下面进入比赛的第一环节,开篇立论。
正方一辩立论发言: 在公共领域内发生的、对公共利益或社会秩序产生较大影响、需要政府和社会共同应对的事件,根据《中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灾害及社会安全灾害四类。谴责指指责他人的言行,谴责的对象包括个人、行政政策或制度及社会现象,旨在针对错误行为、政策或方向促进改变。而“不完美受害者”是指在社会伤害事件中,因自身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而遭受舆论质疑,且通过法律认定检测的受害者。在该辩题下,“不完美受害者”只存在于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中。
我方辩题是谴责“不完美受害者”能否更好地保护社会利益、促进社会风尚。基于此,我方认为应该谴责“不完美受害者”,理由如下: 首先,依法谴责此类行为具有正当性,且能警示公众遵守规则。受害人的过错和影响责任划分的谴责具有法律依据。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当受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法律认可的因果关系时,其过错可作为减轻加害人责任、调整赔偿的依据,但谴责范围需严格限制于司法认定的过错行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2021年上海老人超时拿鸡蛋猝死案中,老人在事件过程中虽为受害者,但具有直接过错。法院认为老人危险在先,电源线等方式合法,判决超市负责。网民批判法官“贪图便宜”,最终还是得以维护规则。2022年,外卖员返回公会撞人案,法律认定外卖员承担70%的责任,舆论指责其漠视规则。通过谴责类似漠视规则导致案件发生的行为,很大程度上促使民众遵守规则、保护人身安全,维护社会权益,从道德角度强化社会规范。对这类受害人的道德谴责,应聚焦于违反秩序的具体行为,通过舆论压力形成行为矫正机制。但合理谴责不代表网络暴力,需明确责任划分。
2018年高铁霸座事件,网民对其霸座行为的谴责,推动了民法典新增相关条款,此类事件发生率下降了65%。超市、人民医院、南京大学实验也显示,在问题地捡发票事件中,当舆论批判具体行为时,旁观者模仿违法事件的概率下降了58%。社会需要道德评价来维护基本秩序,在不扩大处罚范围、不进行无端攻击的前提下,有限度的道德谴责可修复损害,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谴责“不完美受害者”存在风险层面的考量,能更好地促进社会风险化解。
感谢正方一辩的发言,接下来反方任意辩手对正方一辩进行质询。
反方辩手:在性侵案件中,当舆论聚焦于受害者是否喝酒、穿着是否暴露时,这是否明显转移了对施暴者犯罪行为本身的关注?
正方三辩:不好意思,您没有听清楚我们对“不完美受害者”的定义。我们所说的“不完美受害者”是指自身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您提到的穿着暴露并未违反社会规范,所以不属于我们讨论的“不完美受害者”范围。
反方辩手:社会对于“不完美”的定义时刻都在改变,并且存在明显双标。那么对于“不完美受害者”的标准,本身具有主观性和随意性,是否不合理?
正方三辩:“不完美受害者”并非由舆论认定,而是因其自身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遭受舆论质疑,或通过法律认定检测。
反方辩手:在现实中,家暴受害者隐忍会被公众责骂,公开控诉也会被批评。在如此艰难的尺度下,很难做到完美受害者。当受害者无论怎么做都达不到所谓的完美,却还要承受社会对他们“不完美”的苛责,这公平吗?
正方三辩:在我们的视角下,并未注意到社会对家暴受害者进行了谴责。如果有此类情况,请您列举例子,否则我们不予承认。
反方辩手:家暴的例子在网上很多,大家都能看到。在这种处境下,你们否认有这样的例子,反而让我们举例,我认为不合理。我们批评受害者,并非不保护加害人,只是希望理清双方的责任。如果您一定要说我们批判家暴受害者,请您给出例子,因为在我方看来,大环境是在遏制和制止家暴行为的发生。
反方辩手:我不是说你们在批判家暴受害者,我是以家暴受害者为例,想问怎么做才能成为完美受害者?
正方三辩:因为我们并不觉得家暴受害者在被批判和谴责,所以无法回答您的问题。
反方辩手:对于“完美受害者”的定义模糊不清。在我看来,完美受害者根本是无稽之谈,没有实际意义。当一个无实际意义且不合理的“完美受害者”标准存在,还要讨论它,是否在浪费社会资源、误导大众认知?
正方三辩:是您方对“完美受害者”的定义不清,我方对“不完美受害者”有清晰的定义,即因自身不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而受到舆论质疑或法律认定减损的人群,并非模糊不清。
接下来是反方一辩立论。
反方一辩:“不完美受害者”主要存在于公共事件、性侵、暴力犯罪、网络暴力、职场霸凌等事件中,受害者本身可能存在道德瑕疵、行为争议等不符合社会规范的表现,导致舆论对其受害事实产生质疑甚至谴责。我方观点是,谴责“不完美受害者”会阻碍正义实践,且“人无完人”,“完美受害者”本身是个伪命题。我方将从以下两点进行论证: 第一,谴责“不完美受害者”会加剧社会冷漠,阻碍正义实践。谴责“不完美受害者”会转移事件焦点,淡化对加害者的追责。当公众过度关注受害者的不完美及性格缺陷、过往行为时,真正的核心问题——加害者的罪行反而被淡化。比如在性侵案件中,舆论追问受害者是否喝酒,施暴者的犯罪事实反而成为次要问题,受害者被要求自证清白,而加害者只需否认指控即可。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可能因恐惧被谴责而放弃维权,公共事件的能见度降低,社会风气持续恶化。此外,公众对受害者的道德审判会影响司法启动,这与我们一贯的法律原则相背离。法治精神要求就事论事,而非用受害者品行抵消加害者罪行。一个文明的社会应保护受害者,而非苛责其完美。从丈夫辱骂到受害者有罪论,每一次对“不完美受害者”的攻击,都是对正义的践踏。 第二,人性本就复杂,“完美受害者”是伪命题,没有讨论价值。“完美受害者”的标准具有主观性与荒谬性。社会对“完美”的定义不断变化,例如在性侵案中,受害者被要求必须强烈反抗,但若反抗过猛,又会被指责过度暴力;家暴受害者若隐忍,会被指责软弱,若公开控诉,又会被指责破坏家庭。受害者难以做到完美,却被要求完美,实质是维护加害者的特权。比如性侵者长期给受害者洗脑,举报者却被认为别有用心,若接受这套逻辑,将无正义可言。一个文明的社会应包容受害者的狼狈与不堪,而不是要求他们像圣人一样高尚。当我们用“不完美”来指责他人时,每个人都将活在“不够完美”的恐惧中。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公共事件中不应该谴责“不完美受害者”。
感谢反方一辩的发言,接下来正方任意辩手对反方进行质询。
正方辩手:您方告诉我,当前有多少家暴受害者在受到现场的行为举证?请给出数据。
反方辩手未明确回应。
正方辩手:如果我作为婚姻中的第三者插足者,是否需要被谴责?
反方辩手:当然需要。
正方辩手:所以说过错不仅包括道德上的过错,也包括法律上的过错,这纠正了您方对“完美受害人”的定义。其次,您谴责我不道德,和将我“臭掉”是有区别的,谴责和主观指责是有区别的。另外,您方直接告诉我过错是主观的,请问我穿衣暴露有什么过错?
反方辩手:您没有过错。
正方辩手:您方才说我穿衣暴露是一种过错,现在又说没有过错,您方存在逻辑跳跃,需要纠正。
接下来进入盘问环节。
正方二辩对反方任意辩手进行盘问: 我去偷鸡蛋,被店家发现后猝死,我偷鸡蛋这个事情有没有过错?
反方辩手:很显然是有的。
正方二辩: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当受害人行为和损害结果存在法律认可的因果关系时,其过错可作为减轻加害人责任的方式,也就是说通过法律去谴责是合理需求。其次,我作为受害人去偷东西后猝死,并不代表法律不去谴责加害者,只是将其作为量刑情节。所以,谴责“不完美受害人”不会加剧对真正加害者的谴责,也不会导致责任转移,只是明确责任划分。
在机动车与行人事故案件中,行人存在过错的案件占40%,其中83%判决行人承担10% - 50%的责任,这不算小概率事件,说明法律设置具有合理性,并非资源浪费。
2018年高铁霸座事件,网民间对霸座无赖行为集体谴责,推动了民法典新增相关条款,同类事件发生率下降68%,这从道德层面促进了社会机制的优化,不会导致“受害者有罪论”,也不会对受害者施以冤枉,能够引导社会道德体系持续优化。
2020年清华学姐性骚扰事件,她前期伪装成受害者,舆论对男生的攻击导致其心理创伤。后期反转证实加害者成网暴对象,显然舆论不理性。所以,通过谴责“不完美受害者”的方式,可以纠偏舆论的非理性,优化社会的道德体系。
接下来反方二辩对正方任意辩手进行盘问: 您从道德层面认为,谴责“不完美受害者”能够优化社会体系。但受害者无论如何都是受侵害方,您举的例子是特例,是假的受侵害情况。当潜在的受害者看到已经发生受害的“不完美受害者”因自身所谓的“不完美之处”被公众口诛笔伐,他们会不会感到恐惧?
正方辩手:我方所说的“不完美受害人”具有法律和道德的过错,如果我作为受害者,道德上没有任何过错,为何不敢勇敢发声?法律不会冤枉好人。您方似乎没搞清楚“不完美受害者”的定义。
反方辩手:我方所说的“不完美受害者”,比如在性侵案中,指责受害者穿着暴露、夜晚出行等。为什么女生夜晚出门就是“不完美”,需要受到道德谴责呢?您方似乎站在男性视角,而非客观角度。
正方辩手:我方所说的“不完美受害者”是指在公众视角下,具有法律和道德过错的人。并非指定穿着暴露、夜晚出门就是“不完美受害者”。比如唐山事件中的女性,穿着性感并不属于“不完美受害人”,不在我们今天的讨论范围内。
接下来进入小结环节。
正方任意辩手进行盘问小结: 首先,原本是反方质询正方,结果变成正方质询反方。我方论证了对“不完美受害者”的道德谴责可以形成矫正机制,且谴责和网络暴力有区别。我方还列举大量案例表明,司法实践中需要对“不完美受害人”进行谴责,这并非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会故意减轻对另一方的谴责。
对方一直说唐山事件中的女性是“不完美受害人”,但在法律上,穿着性感出门并没有过错,在普遍道德观念中,半夜吃烧烤的女性也没有过错,对方并未给出合理举例。此外,根据AI监测机制等,可以清晰划分网络暴力和客观真理的界限,网络暴力是可以杜绝的。
反方任意辩手进行盘问小结: 谴责“不完美受害者”这一行为存在诸多严重问题。从实践焦点以及正义实践的影响来看,在现实场景中,当舆论聚焦于受害者的无关细节时,无疑转移了对施暴者犯罪行为本身的关注。大量本应关注加害者的目光,因这种错误导向而离开,进而弱化了对加害者追责的力度,这不仅加剧了社会冷漠,严重阻碍了正义的实现,使得受害者难以得到应有的公正对待,加害者有机会逃避或减轻应有的惩处。
从“完美受害者”标准来看,社会对“完美”的定义时刻变化,充满双标。以性侵案为例,对受害者反抗程度的要求互相矛盾,这充分表明“完美受害者”标准具有主观性和荒谬性。在现实中,受害者根本无法达到这样不合理的标准。当受害者承受着无论如何都无法做到“完美”的压力,还要承受社会对其“不完美”的苛责时,这对受害者极其不公平。所以,“完美受害者”根本是无稽之谈,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既然如此,对其进行讨论,无疑是浪费社会资源,误导大众认知,让公众偏离对事件真相和加害者罪行的关注。
综上所述,谴责“不完美受害者”的行为不合理,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严重冲击社会的公平公正与和谐发展,我们必须摒弃这种错误观念,将关注点回归到加害者的罪行上,给予受害者应有的理解和支持,推动社会向更加文明公正的方向发展。
感谢双方辩手,接下来介绍一下比赛规则。本场比赛除4分钟的自由辩环节外,正反双方各有12分钟发言时间,各环节时间可自由支配,时间可不用完,但不得超时。
下面进入比赛的第一环节,开篇立论。
正方一辩立论发言: 在公共领域内发生的、对公共利益或社会秩序产生较大影响、需要政府和社会共同应对的事件,根据《中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灾害及社会安全灾害四类。谴责指指责他人的言行,谴责的对象包括个人、行政政策或制度及社会现象,旨在针对错误行为、政策或方向促进改变。而“不完美受害者”是指在社会伤害事件中,因自身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而遭受舆论质疑,且通过法律认定检测的受害者。在该辩题下,“不完美受害者”只存在于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中。
我方辩题是谴责“不完美受害者”能否更好地保护社会利益、促进社会风尚。基于此,我方认为应该谴责“不完美受害者”,理由如下: 首先,依法谴责此类行为具有正当性,且能警示公众遵守规则。受害人的过错和影响责任划分的谴责具有法律依据。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当受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法律认可的因果关系时,其过错可作为减轻加害人责任、调整赔偿的依据,但谴责范围需严格限制于司法认定的过错行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2021年上海老人超时拿鸡蛋猝死案中,老人在事件过程中虽为受害者,但具有直接过错。法院认为老人危险在先,电源线等方式合法,判决超市负责。网民批判法官“贪图便宜”,最终还是得以维护规则。2022年,外卖员返回公会撞人案,法律认定外卖员承担70%的责任,舆论指责其漠视规则。通过谴责类似漠视规则导致案件发生的行为,很大程度上促使民众遵守规则、保护人身安全,维护社会权益,从道德角度强化社会规范。对这类受害人的道德谴责,应聚焦于违反秩序的具体行为,通过舆论压力形成行为矫正机制。但合理谴责不代表网络暴力,需明确责任划分。
2018年高铁霸座事件,网民对其霸座行为的谴责,推动了民法典新增相关条款,此类事件发生率下降了65%。超市、人民医院、南京大学实验也显示,在问题地捡发票事件中,当舆论批判具体行为时,旁观者模仿违法事件的概率下降了58%。社会需要道德评价来维护基本秩序,在不扩大处罚范围、不进行无端攻击的前提下,有限度的道德谴责可修复损害,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谴责“不完美受害者”存在风险层面的考量,能更好地促进社会风险化解。
感谢正方一辩的发言,接下来反方任意辩手对正方一辩进行质询。
反方辩手:在性侵案件中,当舆论聚焦于受害者是否喝酒、穿着是否暴露时,这是否明显转移了对施暴者犯罪行为本身的关注?
正方三辩:不好意思,您没有听清楚我们对“不完美受害者”的定义。我们所说的“不完美受害者”是指自身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您提到的穿着暴露并未违反社会规范,所以不属于我们讨论的“不完美受害者”范围。
反方辩手:社会对于“不完美”的定义时刻都在改变,并且存在明显双标。那么对于“不完美受害者”的标准,本身具有主观性和随意性,是否不合理?
正方三辩:“不完美受害者”并非由舆论认定,而是因其自身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遭受舆论质疑,或通过法律认定检测。
反方辩手:在现实中,家暴受害者隐忍会被公众责骂,公开控诉也会被批评。在如此艰难的尺度下,很难做到完美受害者。当受害者无论怎么做都达不到所谓的完美,却还要承受社会对他们“不完美”的苛责,这公平吗?
正方三辩:在我们的视角下,并未注意到社会对家暴受害者进行了谴责。如果有此类情况,请您列举例子,否则我们不予承认。
反方辩手:家暴的例子在网上很多,大家都能看到。在这种处境下,你们否认有这样的例子,反而让我们举例,我认为不合理。我们批评受害者,并非不保护加害人,只是希望理清双方的责任。如果您一定要说我们批判家暴受害者,请您给出例子,因为在我方看来,大环境是在遏制和制止家暴行为的发生。
反方辩手:我不是说你们在批判家暴受害者,我是以家暴受害者为例,想问怎么做才能成为完美受害者?
正方三辩:因为我们并不觉得家暴受害者在被批判和谴责,所以无法回答您的问题。
反方辩手:对于“完美受害者”的定义模糊不清。在我看来,完美受害者根本是无稽之谈,没有实际意义。当一个无实际意义且不合理的“完美受害者”标准存在,还要讨论它,是否在浪费社会资源、误导大众认知?
正方三辩:是您方对“完美受害者”的定义不清,我方对“不完美受害者”有清晰的定义,即因自身不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而受到舆论质疑或法律认定减损的人群,并非模糊不清。
接下来是反方一辩立论。
反方一辩:“不完美受害者”主要存在于公共事件、性侵、暴力犯罪、网络暴力、职场霸凌等事件中,受害者本身可能存在道德瑕疵、行为争议等不符合社会规范的表现,导致舆论对其受害事实产生质疑甚至谴责。我方观点是,谴责“不完美受害者”会阻碍正义实践,且“人无完人”,“完美受害者”本身是个伪命题。我方将从以下两点进行论证: 第一,谴责“不完美受害者”会加剧社会冷漠,阻碍正义实践。谴责“不完美受害者”会转移事件焦点,淡化对加害者的追责。当公众过度关注受害者的不完美及性格缺陷、过往行为时,真正的核心问题——加害者的罪行反而被淡化。比如在性侵案件中,舆论追问受害者是否喝酒,施暴者的犯罪事实反而成为次要问题,受害者被要求自证清白,而加害者只需否认指控即可。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可能因恐惧被谴责而放弃维权,公共事件的能见度降低,社会风气持续恶化。此外,公众对受害者的道德审判会影响司法启动,这与我们一贯的法律原则相背离。法治精神要求就事论事,而非用受害者品行抵消加害者罪行。一个文明的社会应保护受害者,而非苛责其完美。从丈夫辱骂到受害者有罪论,每一次对“不完美受害者”的攻击,都是对正义的践踏。 第二,人性本就复杂,“完美受害者”是伪命题,没有讨论价值。“完美受害者”的标准具有主观性与荒谬性。社会对“完美”的定义不断变化,例如在性侵案中,受害者被要求必须强烈反抗,但若反抗过猛,又会被指责过度暴力;家暴受害者若隐忍,会被指责软弱,若公开控诉,又会被指责破坏家庭。受害者难以做到完美,却被要求完美,实质是维护加害者的特权。比如性侵者长期给受害者洗脑,举报者却被认为别有用心,若接受这套逻辑,将无正义可言。一个文明的社会应包容受害者的狼狈与不堪,而不是要求他们像圣人一样高尚。当我们用“不完美”来指责他人时,每个人都将活在“不够完美”的恐惧中。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公共事件中不应该谴责“不完美受害者”。
感谢反方一辩的发言,接下来正方任意辩手对反方进行质询。
正方辩手:您方告诉我,当前有多少家暴受害者在受到现场的行为举证?请给出数据。
反方辩手未明确回应。
正方辩手:如果我作为婚姻中的第三者插足者,是否需要被谴责?
反方辩手:当然需要。
正方辩手:所以说过错不仅包括道德上的过错,也包括法律上的过错,这纠正了您方对“完美受害人”的定义。其次,您谴责我不道德,和将我“臭掉”是有区别的,谴责和主观指责是有区别的。另外,您方直接告诉我过错是主观的,请问我穿衣暴露有什么过错?
反方辩手:您没有过错。
正方辩手:您方才说我穿衣暴露是一种过错,现在又说没有过错,您方存在逻辑跳跃,需要纠正。
接下来进入盘问环节。
正方二辩对反方任意辩手进行盘问: 我去偷鸡蛋,被店家发现后猝死,我偷鸡蛋这个事情有没有过错?
反方辩手:很显然是有的。
正方二辩: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当受害人行为和损害结果存在法律认可的因果关系时,其过错可作为减轻加害人责任的方式,也就是说通过法律去谴责是合理需求。其次,我作为受害人去偷东西后猝死,并不代表法律不去谴责加害者,只是将其作为量刑情节。所以,谴责“不完美受害人”不会加剧对真正加害者的谴责,也不会导致责任转移,只是明确责任划分。
在机动车与行人事故案件中,行人存在过错的案件占40%,其中83%判决行人承担10% - 50%的责任,这不算小概率事件,说明法律设置具有合理性,并非资源浪费。
2018年高铁霸座事件,网民间对霸座无赖行为集体谴责,推动了民法典新增相关条款,同类事件发生率下降68%,这从道德层面促进了社会机制的优化,不会导致“受害者有罪论”,也不会对受害者施以冤枉,能够引导社会道德体系持续优化。
2020年清华学姐性骚扰事件,她前期伪装成受害者,舆论对男生的攻击导致其心理创伤。后期反转证实加害者成网暴对象,显然舆论不理性。所以,通过谴责“不完美受害者”的方式,可以纠偏舆论的非理性,优化社会的道德体系。
接下来反方二辩对正方任意辩手进行盘问: 您从道德层面认为,谴责“不完美受害者”能够优化社会体系。但受害者无论如何都是受侵害方,您举的例子是特例,是假的受侵害情况。当潜在的受害者看到已经发生受害的“不完美受害者”因自身所谓的“不完美之处”被公众口诛笔伐,他们会不会感到恐惧?
正方辩手:我方所说的“不完美受害人”具有法律和道德的过错,如果我作为受害者,道德上没有任何过错,为何不敢勇敢发声?法律不会冤枉好人。您方似乎没搞清楚“不完美受害者”的定义。
反方辩手:我方所说的“不完美受害者”,比如在性侵案中,指责受害者穿着暴露、夜晚出行等。为什么女生夜晚出门就是“不完美”,需要受到道德谴责呢?您方似乎站在男性视角,而非客观角度。
正方辩手:我方所说的“不完美受害者”是指在公众视角下,具有法律和道德过错的人。并非指定穿着暴露、夜晚出门就是“不完美受害者”。比如唐山事件中的女性,穿着性感并不属于“不完美受害人”,不在我们今天的讨论范围内。
接下来进入小结环节。
正方任意辩手进行盘问小结: 首先,原本是反方质询正方,结果变成正方质询反方。我方论证了对“不完美受害者”的道德谴责可以形成矫正机制,且谴责和网络暴力有区别。我方还列举大量案例表明,司法实践中需要对“不完美受害人”进行谴责,这并非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会故意减轻对另一方的谴责。
对方一直说唐山事件中的女性是“不完美受害人”,但在法律上,穿着性感出门并没有过错,在普遍道德观念中,半夜吃烧烤的女性也没有过错,对方并未给出合理举例。此外,根据AI监测机制等,可以清晰划分网络暴力和客观真理的界限,网络暴力是可以杜绝的。
反方任意辩手进行盘问小结: 谴责“不完美受害者”这一行为存在诸多严重问题。从实践焦点以及正义实践的影响来看,在现实场景中,当舆论聚焦于受害者的无关细节时,无疑转移了对施暴者犯罪行为本身的关注。大量本应关注加害者的目光,因这种错误导向而离开,进而弱化了对加害者追责的力度,这不仅加剧了社会冷漠,严重阻碍了正义的实现,使得受害者难以得到应有的公正对待,加害者有机会逃避或减轻应有的惩处。
从“完美受害者”标准来看,社会对“完美”的定义时刻变化,充满双标。以性侵案为例,对受害者反抗程度的要求互相矛盾,这充分表明“完美受害者”标准具有主观性和荒谬性。在现实中,受害者根本无法达到这样不合理的标准。当受害者承受着无论如何都无法做到“完美”的压力,还要承受社会对其“不完美”的苛责时,这对受害者极其不公平。所以,“完美受害者”根本是无稽之谈,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既然如此,对其进行讨论,无疑是浪费社会资源,误导大众认知,让公众偏离对事件真相和加害者罪行的关注。
综上所述,谴责“不完美受害者”的行为不合理,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严重冲击社会的公平公正与和谐发展,我们必须摒弃这种错误观念,将关注点回归到加害者的罪行上,给予受害者应有的理解和支持,推动社会向更加文明公正的方向发展。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谴责“不完美受害者”能否更好地保护社会利益、促进社会风尚。
正方开始发言,发言辩手落座为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累计时长,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以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
先请正方发言,有请。
好同学,想问一下,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统计,2020年到2023年行人存在过错的案件占比分别为41%和38%,判决行为人承担10% - 50%的责任,并没有因为谴责不完美的受害人就减轻了对于施暴者的追责。所以说您方说降低了追责的力度,请问降低在哪里呢?
因为我方始终认为,谴责受害者的本质本就是转移焦点,弱化加害者的罪行,而且责任根本不可以转移。受害者是有过错的不完美受害者,难道加害者就没有过错吗?如果一直谴责不完美受害者,那么就是在伤害受害者。所以我方始终认为完美受害者根本不存在,而且不应当“谁弱谁有理”,这一问题也不应当代表全体。
所以我请问对方,您是否认为存在很多没有过错的受害人?我方认为,在很多寻衅滋事案件中,一个人走在路上就被打了,他有什么过错呢?其次,您方也没有给我方举证,到底降低了多少追责力度,您方并未举证。
所以我接着问,我方提到社会上谴责和辱骂是有区别的,我方以高铁霸座男事件为例,社会对该事件进行谴责后,新增了霸座违法条款,此类事件发生率下降65%。所以说,您方不谴责如何做到这一点?其次,您方所说的不谴责的弊端在哪里,请您方说明。
我方先举第一个例子,您方说一个人在路上走着莫名其妙被人打了,首先这个人是完美受害者,并不符合不完美受害者的定义,所以您方这一点论述有误。第二,我想请问对方,您方一直在说谴责不完美受害者,那么为什么要谴责他呢?我们明明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或者道德约束来解决问题,而不是去谴责受害者。我们填补道德空白才能真正保护所有人,您说对吗?
同学,我方举例走在路上被打的人,是为了对应您方刚才所说不存在完美受害人、也不存在不完美受害人的观点,我方是在进行相应论述。其次,您方说会降低追责力度,其实并不存在这一情况,我方已经论述过。再来回应您方说会导致社会转移责任,我方想说,法律要求去谴责有过错的受害人,我们依法行使难道有错吗?
首先,我方认为要求完美本身就是对弱者的二次伤害,违法的行为法律自然会处罚,但是道德谴责的对象应该是欺诈行为本身,而非受害者的身份,二者并非必然导致“受害者等于骗子”的荒谬结论。而且,您方不觉得这样会污名化受害者吗?难道大家一想到受害者,就非要把他和有过错联系起来吗?
我们一直主张的都是理性批评受害者的过错行为,而非对其进行人格羞辱。所以我想请问一下,您方所说的“批评受害者等于弱化加害者的罪行”,这个逻辑在哪里?案例在哪里?
我方再问一遍,我们一直在说,在理解受害者的同时,也要理性批评他的错误,理清责任,而不是对其进行人格羞辱,但您方将谴责这一行为归为了人格羞辱。那我想问问,您方所说的“批评受害者跟包庇加害者、弱化加害者的罪行”之间的逻辑和案例在哪里?
我方从来没有将“谁弱谁有理”或者私信受害者归结为什么情况,是您方一直在说。我方只是说谴责受害者的风气是在模糊焦点,恶化加害者的罪行,从来没有说在侮辱受害者。
同学,所以您今天觉得依法追责和谴责有过错的受害人也是在模糊焦点,您方这是在挑战整个司法制度。其次,您方说谴责不完美受害人就会模糊焦点,这个关系在哪里?
我必须依据事实和证据判定加害者的责任,受害者的行为即便有瑕疵,也不能成为减轻加害者罪责或者破坏法律秩序的理由。我们的法律原则强调实事求是,比如在交通事故里,对违法驾驶者应当依法处理,对行人也有相应的处罚,重点是明确事故责任和保障受害者的权益,而不是将重点放在谴责受害者上,否则就是会模糊加害者的责任,破坏法律秩序原则。
但是我方从来没有说过,在谴责不完美受害者的同时,会弱化加害者的罪行,我方从来没有这个意思表示。
对啊,这是我方观点,所以您方能论证一下到底弱化在哪里吗?您方的举证在哪里?
刚才反方最后十几秒的提问,我方这边卡了,没听到反方的回答,那我这边开始接着计时。
首先回应对方,您方说不能谴责有一个主观标准,可是我发现您方所说的并非依据法律条文,而道德是依据普遍的价值观,而非狭隘的价值观。比如高考移民这种行为,就是不道德的行为,所以道德并不具有主观性。
当我们进行责任划分时,谴责不完美受害人的目的不是为了弱化对加害者的追责,而是为了反映事情真相,理性划分责任,而不是导致追责的偏移。相反,您方说弱化对加害者的追责力度,我方表示质疑。
其次,根据我方举证,通过霸座事件以及刑罚预告学迹的相关事件,我们建立了良好的机制来降低违规行为的概率,塑造良好的道德风尚,指引社会向前发展。而对方今天并没有举证不谴责的好处,相反,我方举证新的中小学教学板块增加了理性批判的教育,腾讯等各个平台也加强了AI审核机制,其中谩骂的比例仅降到10%。
时间到了。感谢双方的精彩发言,最后进入结辩环节。
有请反方三辩总结陈词。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们讨论的不仅是一个道德议题,更是一个关乎社会正义实现的问题。
我方坚持认为,谴责不完美受害者就是在阻碍正义实现,而所谓完美受害者本身就是伪命题,是权利实现的先天缺失。当舆论聚焦于受害者的不完美时,真正的施害者往往隐匿于道德审判的阴影中,污名化受害者是最为有效的手段。真正优化舆论导向应当通过宣传立法实现,而非通过“受害者有错”的舆论羞辱。
现实中,更多被性侵的女性往往因怕被骂“谁让你穿短裙”而不敢报警,这种泼脏水的策略本质上就是对权力最弱者的二次伤害,而对受害者的人性等方面进行不完美苛求极为暴力。
举例来说,受害者的记忆常因创伤而碎片化,但法律却要求其供述严丝合缝,否则视为不可信,这种要求就如同苛求犯罪者保持发型完好,是对人性自由的漠视。
所以,当社会以共情代替指责,以系统反思代替个体归责,我们方能抵达正义的彼岸。因此,受害者的不完美恰恰能够反映人性的真实,而社会应该对这种真实予以包容。因此,我们不应当苛求不完美的受害者。
有请正方三辩总结陈词。
首先,我方反驳您方“完美受害人是伪概念”这一观点。在我方看来,受害人并非如您方所定义的那样。比如我方二辩刚才提到的,一个人走在路上突然被伤害,您说他不完美在哪里呢?您方对于完美和不完美的概念界定一直带有个人主观色彩。比如您方一直在说穿着暴露被强奸的受害者,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强奸案中,受害人被侵犯的是性同意权和人身权,这是最基本的人格权。其实受害人没有任何过错,并不是您口中的不完美受害人,也不应当受到舆论的谴责。
其次,从个案上来讲,当受害人存在过错时,对过错的批判恰是对道德底线的坚守。法律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拥有道德豁免权。比如2021年的上海老人偷鸡蛋猝死案,那位因为偷鸡蛋与店主发生争执猝死的老人是否令人惋惜?但是在厘清责任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对受害者过错的忽视,本质上就是对不当行为的默许。
第二,从公共视角来看,公共事件的真正价值在于推动制度完善。比如昆山龙哥案,正是因为该案的受害人昆山龙哥并不是一个完美受害人,正是因为法律及社会对他的谴责,中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才从一个“僵尸条款”变成了可以灵活使用的有效法律。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不能让事件停留在个体层面。再如2018年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我们对司机和女乘客的批评,推动了全社会对公交公共交通安全规则的重视,比如现在所有的公交车上都有了防护网,这是法律完善的必经过程,是社会道德体系进化的大势所趋。
最后,对方意见稿中提到我们应该考虑法律和舆论,但需要澄清和明确的是,谴责并不等同于暴力和无端指责。我们倡导的是理性批评其过错行为,理清责任,而非对其人格进行羞辱。我们在理解受害者的同时,也不应该纵容他们的错误。正如法学院所说的正义观,我们将受害者受害事实与过错行为分开评判,就是为了避免形成“只要受伤就天然正确”的机械舆论场。
在此,您方在通篇的议论里一直在说,批评受害者会将焦点转移到受害者身上,或者说弱化加害者的罪行,但我方从来没有这个观点,而且您方也并没有举证说明批评受害者就会弱化加害者的罪行。难道在一些强奸案或者婚杀案件中,我们看到了受害者的不完美之处,法律和道德就不会觉得杀人是错的了吗?并不是,我们仍然会依法依道德对加害人进行更有力的惩罚和制裁。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表现,本场比赛环节到此结束,请评委进行打分投票,并请场控同学收取评分表并进行统计。下面进入评委点评环节。
有请李雪瑞评委。
这样的比赛强度有点大,我稍微简单评一下。
第一件事情就是在前端定义标准的问题,我觉得“不完美受害者”这个定义需要你们双方达成共识,不是反方您认为不应该谴责,就觉得今天所有的受害者都是不完美的。其实你们双方都有义务把这个定义划分清楚,我感觉今天反方在这方面可能不太清楚,所以反方第一个问题是论点和框架可能确实有问题。因为我们聊的就是针对不完美受害者,您不能告诉大家所有的受害者都不存在完美受害者。
第二件事情,我一开始听着,反方可能想告诉大家的是谴责这件事情不好,因为谴责本身可能会产生偏差,可能会淡化罪行。但是首先你们在论点中提到的一些内容,后面正方问到的时候,你们举证确实不到位,可能也是场前准备不太够,所以导致正方问到你们的时候说不出来。
回到辩题本身,我觉得今天不管是谴责的行为,还是谴责不完美受害者,还是把这些事情放在公共场域下,这些问题既然在辩题里有体现,肯定都得聊。而且我觉得冲突不是加害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冲突,本来这个冲突的界定就不准确,而是受害者本身如果情有可原,应不应该受到谴责。在辩论的时候你们好像有一点点反应过来,但后面我没有听到什么回应。
正方的话,我觉得整体很清晰,但是一直在法律层面和社会倡导层面论述,好像没有听到太多的展开和推论。我一开始听一遍稿的时候也没听明白你们想表达什么,后面也没有听到什么震撼交锋,可能也和没有受到挑战有关系,然后结辩的时候我才听明白。所以最后我会把票投给正方,佳辩是三票之二。但是我想吐槽一下,这场辩论打得有点太凶了,新手能不能温柔一点,好多地方我说实话也跟不上,真的觉得太快了。
非常感谢大家来参加比赛,如果您对我的评判有什么问题可以联系我一下。
下面请李若彤评委点评。
其实我也没有什么好说的,简单说一下。先说正方,我听着感觉挺明白的,主要就是三点:一是谴责不等于辱骂;二是虽然谴责不完美受害者,但同时也没有减轻加害者的罪责;三是延伸说了一下,如果谴责不完美受害者,可能会带来的利好。所以我觉得……
正方开始发言,发言辩手落座为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累计时长,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以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
先请正方发言,有请。
好同学,想问一下,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统计,2020年到2023年行人存在过错的案件占比分别为41%和38%,判决行为人承担10% - 50%的责任,并没有因为谴责不完美的受害人就减轻了对于施暴者的追责。所以说您方说降低了追责的力度,请问降低在哪里呢?
因为我方始终认为,谴责受害者的本质本就是转移焦点,弱化加害者的罪行,而且责任根本不可以转移。受害者是有过错的不完美受害者,难道加害者就没有过错吗?如果一直谴责不完美受害者,那么就是在伤害受害者。所以我方始终认为完美受害者根本不存在,而且不应当“谁弱谁有理”,这一问题也不应当代表全体。
所以我请问对方,您是否认为存在很多没有过错的受害人?我方认为,在很多寻衅滋事案件中,一个人走在路上就被打了,他有什么过错呢?其次,您方也没有给我方举证,到底降低了多少追责力度,您方并未举证。
所以我接着问,我方提到社会上谴责和辱骂是有区别的,我方以高铁霸座男事件为例,社会对该事件进行谴责后,新增了霸座违法条款,此类事件发生率下降65%。所以说,您方不谴责如何做到这一点?其次,您方所说的不谴责的弊端在哪里,请您方说明。
我方先举第一个例子,您方说一个人在路上走着莫名其妙被人打了,首先这个人是完美受害者,并不符合不完美受害者的定义,所以您方这一点论述有误。第二,我想请问对方,您方一直在说谴责不完美受害者,那么为什么要谴责他呢?我们明明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或者道德约束来解决问题,而不是去谴责受害者。我们填补道德空白才能真正保护所有人,您说对吗?
同学,我方举例走在路上被打的人,是为了对应您方刚才所说不存在完美受害人、也不存在不完美受害人的观点,我方是在进行相应论述。其次,您方说会降低追责力度,其实并不存在这一情况,我方已经论述过。再来回应您方说会导致社会转移责任,我方想说,法律要求去谴责有过错的受害人,我们依法行使难道有错吗?
首先,我方认为要求完美本身就是对弱者的二次伤害,违法的行为法律自然会处罚,但是道德谴责的对象应该是欺诈行为本身,而非受害者的身份,二者并非必然导致“受害者等于骗子”的荒谬结论。而且,您方不觉得这样会污名化受害者吗?难道大家一想到受害者,就非要把他和有过错联系起来吗?
我们一直主张的都是理性批评受害者的过错行为,而非对其进行人格羞辱。所以我想请问一下,您方所说的“批评受害者等于弱化加害者的罪行”,这个逻辑在哪里?案例在哪里?
我方再问一遍,我们一直在说,在理解受害者的同时,也要理性批评他的错误,理清责任,而不是对其进行人格羞辱,但您方将谴责这一行为归为了人格羞辱。那我想问问,您方所说的“批评受害者跟包庇加害者、弱化加害者的罪行”之间的逻辑和案例在哪里?
我方从来没有将“谁弱谁有理”或者私信受害者归结为什么情况,是您方一直在说。我方只是说谴责受害者的风气是在模糊焦点,恶化加害者的罪行,从来没有说在侮辱受害者。
同学,所以您今天觉得依法追责和谴责有过错的受害人也是在模糊焦点,您方这是在挑战整个司法制度。其次,您方说谴责不完美受害人就会模糊焦点,这个关系在哪里?
我必须依据事实和证据判定加害者的责任,受害者的行为即便有瑕疵,也不能成为减轻加害者罪责或者破坏法律秩序的理由。我们的法律原则强调实事求是,比如在交通事故里,对违法驾驶者应当依法处理,对行人也有相应的处罚,重点是明确事故责任和保障受害者的权益,而不是将重点放在谴责受害者上,否则就是会模糊加害者的责任,破坏法律秩序原则。
但是我方从来没有说过,在谴责不完美受害者的同时,会弱化加害者的罪行,我方从来没有这个意思表示。
对啊,这是我方观点,所以您方能论证一下到底弱化在哪里吗?您方的举证在哪里?
刚才反方最后十几秒的提问,我方这边卡了,没听到反方的回答,那我这边开始接着计时。
首先回应对方,您方说不能谴责有一个主观标准,可是我发现您方所说的并非依据法律条文,而道德是依据普遍的价值观,而非狭隘的价值观。比如高考移民这种行为,就是不道德的行为,所以道德并不具有主观性。
当我们进行责任划分时,谴责不完美受害人的目的不是为了弱化对加害者的追责,而是为了反映事情真相,理性划分责任,而不是导致追责的偏移。相反,您方说弱化对加害者的追责力度,我方表示质疑。
其次,根据我方举证,通过霸座事件以及刑罚预告学迹的相关事件,我们建立了良好的机制来降低违规行为的概率,塑造良好的道德风尚,指引社会向前发展。而对方今天并没有举证不谴责的好处,相反,我方举证新的中小学教学板块增加了理性批判的教育,腾讯等各个平台也加强了AI审核机制,其中谩骂的比例仅降到10%。
时间到了。感谢双方的精彩发言,最后进入结辩环节。
有请反方三辩总结陈词。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们讨论的不仅是一个道德议题,更是一个关乎社会正义实现的问题。
我方坚持认为,谴责不完美受害者就是在阻碍正义实现,而所谓完美受害者本身就是伪命题,是权利实现的先天缺失。当舆论聚焦于受害者的不完美时,真正的施害者往往隐匿于道德审判的阴影中,污名化受害者是最为有效的手段。真正优化舆论导向应当通过宣传立法实现,而非通过“受害者有错”的舆论羞辱。
现实中,更多被性侵的女性往往因怕被骂“谁让你穿短裙”而不敢报警,这种泼脏水的策略本质上就是对权力最弱者的二次伤害,而对受害者的人性等方面进行不完美苛求极为暴力。
举例来说,受害者的记忆常因创伤而碎片化,但法律却要求其供述严丝合缝,否则视为不可信,这种要求就如同苛求犯罪者保持发型完好,是对人性自由的漠视。
所以,当社会以共情代替指责,以系统反思代替个体归责,我们方能抵达正义的彼岸。因此,受害者的不完美恰恰能够反映人性的真实,而社会应该对这种真实予以包容。因此,我们不应当苛求不完美的受害者。
有请正方三辩总结陈词。
首先,我方反驳您方“完美受害人是伪概念”这一观点。在我方看来,受害人并非如您方所定义的那样。比如我方二辩刚才提到的,一个人走在路上突然被伤害,您说他不完美在哪里呢?您方对于完美和不完美的概念界定一直带有个人主观色彩。比如您方一直在说穿着暴露被强奸的受害者,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强奸案中,受害人被侵犯的是性同意权和人身权,这是最基本的人格权。其实受害人没有任何过错,并不是您口中的不完美受害人,也不应当受到舆论的谴责。
其次,从个案上来讲,当受害人存在过错时,对过错的批判恰是对道德底线的坚守。法律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拥有道德豁免权。比如2021年的上海老人偷鸡蛋猝死案,那位因为偷鸡蛋与店主发生争执猝死的老人是否令人惋惜?但是在厘清责任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对受害者过错的忽视,本质上就是对不当行为的默许。
第二,从公共视角来看,公共事件的真正价值在于推动制度完善。比如昆山龙哥案,正是因为该案的受害人昆山龙哥并不是一个完美受害人,正是因为法律及社会对他的谴责,中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才从一个“僵尸条款”变成了可以灵活使用的有效法律。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不能让事件停留在个体层面。再如2018年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我们对司机和女乘客的批评,推动了全社会对公交公共交通安全规则的重视,比如现在所有的公交车上都有了防护网,这是法律完善的必经过程,是社会道德体系进化的大势所趋。
最后,对方意见稿中提到我们应该考虑法律和舆论,但需要澄清和明确的是,谴责并不等同于暴力和无端指责。我们倡导的是理性批评其过错行为,理清责任,而非对其人格进行羞辱。我们在理解受害者的同时,也不应该纵容他们的错误。正如法学院所说的正义观,我们将受害者受害事实与过错行为分开评判,就是为了避免形成“只要受伤就天然正确”的机械舆论场。
在此,您方在通篇的议论里一直在说,批评受害者会将焦点转移到受害者身上,或者说弱化加害者的罪行,但我方从来没有这个观点,而且您方也并没有举证说明批评受害者就会弱化加害者的罪行。难道在一些强奸案或者婚杀案件中,我们看到了受害者的不完美之处,法律和道德就不会觉得杀人是错的了吗?并不是,我们仍然会依法依道德对加害人进行更有力的惩罚和制裁。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表现,本场比赛环节到此结束,请评委进行打分投票,并请场控同学收取评分表并进行统计。下面进入评委点评环节。
有请李雪瑞评委。
这样的比赛强度有点大,我稍微简单评一下。
第一件事情就是在前端定义标准的问题,我觉得“不完美受害者”这个定义需要你们双方达成共识,不是反方您认为不应该谴责,就觉得今天所有的受害者都是不完美的。其实你们双方都有义务把这个定义划分清楚,我感觉今天反方在这方面可能不太清楚,所以反方第一个问题是论点和框架可能确实有问题。因为我们聊的就是针对不完美受害者,您不能告诉大家所有的受害者都不存在完美受害者。
第二件事情,我一开始听着,反方可能想告诉大家的是谴责这件事情不好,因为谴责本身可能会产生偏差,可能会淡化罪行。但是首先你们在论点中提到的一些内容,后面正方问到的时候,你们举证确实不到位,可能也是场前准备不太够,所以导致正方问到你们的时候说不出来。
回到辩题本身,我觉得今天不管是谴责的行为,还是谴责不完美受害者,还是把这些事情放在公共场域下,这些问题既然在辩题里有体现,肯定都得聊。而且我觉得冲突不是加害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冲突,本来这个冲突的界定就不准确,而是受害者本身如果情有可原,应不应该受到谴责。在辩论的时候你们好像有一点点反应过来,但后面我没有听到什么回应。
正方的话,我觉得整体很清晰,但是一直在法律层面和社会倡导层面论述,好像没有听到太多的展开和推论。我一开始听一遍稿的时候也没听明白你们想表达什么,后面也没有听到什么震撼交锋,可能也和没有受到挑战有关系,然后结辩的时候我才听明白。所以最后我会把票投给正方,佳辩是三票之二。但是我想吐槽一下,这场辩论打得有点太凶了,新手能不能温柔一点,好多地方我说实话也跟不上,真的觉得太快了。
非常感谢大家来参加比赛,如果您对我的评判有什么问题可以联系我一下。
下面请李若彤评委点评。
其实我也没有什么好说的,简单说一下。先说正方,我听着感觉挺明白的,主要就是三点:一是谴责不等于辱骂;二是虽然谴责不完美受害者,但同时也没有减轻加害者的罪责;三是延伸说了一下,如果谴责不完美受害者,可能会带来的利好。所以我觉得……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