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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停止发言,否则做违规处理。本场比赛正式开始。
首先进行本场比赛的第一环节——立论与陈词。下面有请正方一辩开篇立论,时间为 3 分钟。
我方认为,我国要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识,利大于弊。
第一,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识,是有力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必要举措。我们应依据相应的权益保护法与颁布的法规,明确消费者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精准执行,不能曲解法律。但实际情况是,商家推出的预制菜,消费者无法直接鉴定是否为预制产品。在预制菜强制标识缺失的情况下,消费者难以区分直接生产的菜品与预制菜品。市场上的预制菜从包装到菜品呈现,与现做菜品差异不大,网红菜品、知名食品贸易商提供的手工现金品等都可能是预制菜。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是彻底剥夺了消费者选择的能力。
食品安全的核心在于消费者的自主决定权。若商家利用无标识或不规范标识的预制菜与消费者进行交易,而消费者维权时又缺乏明确的证据标准,那么唯有通过立法强制要求标识,才能让消费者获得可靠的信息。相关试点数据显示,约 24%的消费者表示,在缺乏明确标识的情况下,难以判断预制菜,从而影响了他们购买时的选择权和资金支配权。只有实施统一的标识标准,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出标识,是规范餐饮行业竞争秩序,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的重要突破。餐饮行业目前存在不规范竞争现象。当法律未强制要求标识时,部分商家利用消费者对预制菜认知不足,将低价预制蔬菜伪装成高价新鲜蔬菜,通过低价策略抢占市场。2020 年蔬菜市场调查发现,超过 35%的餐厅现场菜品实际使用预制菜,然而预制菜使用率高的餐厅,其菜品价格却比预制菜占比低于 20%的餐厅低 40%。这种低价竞争导致周边餐厅的产值和价格下滑,破坏了市场的有序竞争。
强制要求通过统一规则打破这种不良循环。当法律要求所有餐厅明确标注预制菜后,市场价格将趋于合理,其他规范指标如菜品质量、使用预制菜的比例等也将得到加强和规范。消费者可以根据标识信息做出更明智的选择,从而促使企业依靠信息透明和优质服务提升竞争力。中国餐饮协会预计,2022 年到 2030 年,因价格规范和消费者对预制菜认知度提高,每年预制菜市场规模将增长超过 60%。试点地区的数据显示,新增品牌中预制菜标识规范的占比可提升 30%,即使是连续经营多年的老店,也能通过规范标识实现 18%的销售额增长。立法强制标识能让企业在规范经营中提升竞争力。
感谢正方一辩,下面有请反方一辩。
必须停止发言,否则做违规处理。本场比赛正式开始。
首先进行本场比赛的第一环节——立论与陈词。下面有请正方一辩开篇立论,时间为 3 分钟。
我方认为,我国要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识,利大于弊。
第一,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识,是有力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必要举措。我们应依据相应的权益保护法与颁布的法规,明确消费者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精准执行,不能曲解法律。但实际情况是,商家推出的预制菜,消费者无法直接鉴定是否为预制产品。在预制菜强制标识缺失的情况下,消费者难以区分直接生产的菜品与预制菜品。市场上的预制菜从包装到菜品呈现,与现做菜品差异不大,网红菜品、知名食品贸易商提供的手工现金品等都可能是预制菜。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是彻底剥夺了消费者选择的能力。
食品安全的核心在于消费者的自主决定权。若商家利用无标识或不规范标识的预制菜与消费者进行交易,而消费者维权时又缺乏明确的证据标准,那么唯有通过立法强制要求标识,才能让消费者获得可靠的信息。相关试点数据显示,约 24%的消费者表示,在缺乏明确标识的情况下,难以判断预制菜,从而影响了他们购买时的选择权和资金支配权。只有实施统一的标识标准,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出标识,是规范餐饮行业竞争秩序,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的重要突破。餐饮行业目前存在不规范竞争现象。当法律未强制要求标识时,部分商家利用消费者对预制菜认知不足,将低价预制蔬菜伪装成高价新鲜蔬菜,通过低价策略抢占市场。2020 年蔬菜市场调查发现,超过 35%的餐厅现场菜品实际使用预制菜,然而预制菜使用率高的餐厅,其菜品价格却比预制菜占比低于 20%的餐厅低 40%。这种低价竞争导致周边餐厅的产值和价格下滑,破坏了市场的有序竞争。
强制要求通过统一规则打破这种不良循环。当法律要求所有餐厅明确标注预制菜后,市场价格将趋于合理,其他规范指标如菜品质量、使用预制菜的比例等也将得到加强和规范。消费者可以根据标识信息做出更明智的选择,从而促使企业依靠信息透明和优质服务提升竞争力。中国餐饮协会预计,2022 年到 2030 年,因价格规范和消费者对预制菜认知度提高,每年预制菜市场规模将增长超过 60%。试点地区的数据显示,新增品牌中预制菜标识规范的占比可提升 30%,即使是连续经营多年的老店,也能通过规范标识实现 18%的销售额增长。立法强制标识能让企业在规范经营中提升竞争力。
感谢正方一辩,下面有请反方一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一辩开篇表明观点,认为我国要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识利大于弊,并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单边计时1分30秒,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回答方发言,以控制总时长。
那么请问对方辩友,你方刚刚提到在医院中餐厅有包装预制菜的情况,请问你方有相关数据可以证明这一点吗?我同伴查询显示,超过10%,有30%的商家存在预制菜情况。对方辩友回复称30%多的产品是这样做的,确实已经存在这种现象。
那么请问对方辩友,认为消费者选择餐厅的需求是什么?可以分为有偏好与日常需求,也有消费者偏好现场现做的菜品。你方是否认为消费者选择餐厅的需求,其实是健康和好吃两方面都有?但也有消费者没有时间,只注重便捷性,你方是否完全否认这一群体的存在?我方不否认,但是我方认为消费者选择餐厅是为了健康和美味,想吃到好吃的饭。
继续问,您方认为立法对餐厅预制菜做标识是否是为了区分预制菜,因为部分商家会用预制菜欺骗消费者,混淆现场制作的概念。好,那您方区分预制菜之后能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消费者可以主动维权,而不是被欺骗后再维权,消费者一眼就能看出是否是预制菜,从而避免被商家欺骗。所以你方的意思是,这可以让消费者知道真实情况,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对吗?对,那您方所说的知情权,法律给出的是第8条,关于商品的真实情况。
商家方面,你刚才也提到,30%多的商家存在预制菜情况,但70%多的商家并没有欺骗消费者。所以应该存在30%的可规范空间。我方认为,大部分商家其实并没有刻意隐瞒是否是预制菜,而且预制菜在食盐、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等物质的含量上与现做菜变化不大,只是维生素有一定程度的缺失,也就是说它们在营养上并没有很大区分,所以没有必要区分是否是预制菜。但是那30%欺骗消费者的商家,就需要法律去规范他们,以规避他们的欺骗行为。我不否认预制菜是健康的,但现在要规范的是不能让商家用预制菜欺骗消费者。现在要做的不是废除这项立法,而是合理规范,不是吗?
没错。首先提醒一下。
单边计时1分30秒,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回答方发言,以控制总时长。
那么请问对方辩友,你方刚刚提到在医院中餐厅有包装预制菜的情况,请问你方有相关数据可以证明这一点吗?我同伴查询显示,超过10%,有30%的商家存在预制菜情况。对方辩友回复称30%多的产品是这样做的,确实已经存在这种现象。
那么请问对方辩友,认为消费者选择餐厅的需求是什么?可以分为有偏好与日常需求,也有消费者偏好现场现做的菜品。你方是否认为消费者选择餐厅的需求,其实是健康和好吃两方面都有?但也有消费者没有时间,只注重便捷性,你方是否完全否认这一群体的存在?我方不否认,但是我方认为消费者选择餐厅是为了健康和美味,想吃到好吃的饭。
继续问,您方认为立法对餐厅预制菜做标识是否是为了区分预制菜,因为部分商家会用预制菜欺骗消费者,混淆现场制作的概念。好,那您方区分预制菜之后能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消费者可以主动维权,而不是被欺骗后再维权,消费者一眼就能看出是否是预制菜,从而避免被商家欺骗。所以你方的意思是,这可以让消费者知道真实情况,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对吗?对,那您方所说的知情权,法律给出的是第8条,关于商品的真实情况。
商家方面,你刚才也提到,30%多的商家存在预制菜情况,但70%多的商家并没有欺骗消费者。所以应该存在30%的可规范空间。我方认为,大部分商家其实并没有刻意隐瞒是否是预制菜,而且预制菜在食盐、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等物质的含量上与现做菜变化不大,只是维生素有一定程度的缺失,也就是说它们在营养上并没有很大区分,所以没有必要区分是否是预制菜。但是那30%欺骗消费者的商家,就需要法律去规范他们,以规避他们的欺骗行为。我不否认预制菜是健康的,但现在要规范的是不能让商家用预制菜欺骗消费者。现在要做的不是废除这项立法,而是合理规范,不是吗?
没错。首先提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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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在讨论消费者选择餐厅需求和预制菜是否有必要区分这两个问题上出现攻防转换。反方先质疑正方关于消费者需求的单一观点,后反驳正方预制菜都需标识的观点。
正方辩友已经多次反问,这是不行的。
感谢反方一辩。我方认为,本次辩题的核心是聚焦当下预制菜产业发展背景下消费者需求的满足,以及餐饮行业、餐厅该如何发展。因此,我方认为我国不应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识。
首先,立法强制做特殊标识并未满足消费者真正需求。特殊标识虽能让消费者分辨预制菜,但消费者难以通过这种标准判断餐厅好坏。对于消费者而言,判断餐厅好坏的标准是菜品是否健康。据相关区域统计,84%的消费者更注重菜品口味,而选择生菜并不意味着菜品既好吃又健康,消费者不选择生菜只是因为对其接受度较低。艾瑞咨询数据显示,消费者对预制菜食品安全的信任程度较低,只有22.18%的消费者表示非常放心。实际上,预制菜产品有国家标准,是健康的。大部分预制菜产品采用 -196℃液氮速冻技术,使用的冷冻保鲜剂也是合规的,能保证预制菜制品的口感和营养。若立法对预制菜产品做出特殊标识,消费者在选择餐厅时可能会因不信任而不选择使用预制菜的餐厅,这既增加了消费者选择的难度,也未真正满足消费者需求,对消费者而言是不必要的。
其次,立法强制做特殊标识不利于餐饮行业发展。立法的目的是推动行业发展,但目前相关监管政策难以全面落实,部分产品切实执行存在困难,且落实后会冲击餐饮行业。调查显示,2023年预制菜面向企业客户的市场占比达75%,说明预制菜在市场中份额较大,是国家餐饮行业发展的重要部分。若立法强制标识,消费者可能因加强对预制菜的关注以及对预制菜产品的不信任,减少前往使用预制菜的餐厅就餐,从而冲击预制菜市场甚至餐饮市场。在这种冲击下,餐饮行业本身食品安全的真正需求问题未得到解决,实际上没有解决行业发展问题,反而导致行业发展倒退,未能使餐饮行业更好发展。
正方辩友已经多次反问,这是不行的。
感谢反方一辩。我方认为,本次辩题的核心是聚焦当下预制菜产业发展背景下消费者需求的满足,以及餐饮行业、餐厅该如何发展。因此,我方认为我国不应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识。
首先,立法强制做特殊标识并未满足消费者真正需求。特殊标识虽能让消费者分辨预制菜,但消费者难以通过这种标准判断餐厅好坏。对于消费者而言,判断餐厅好坏的标准是菜品是否健康。据相关区域统计,84%的消费者更注重菜品口味,而选择生菜并不意味着菜品既好吃又健康,消费者不选择生菜只是因为对其接受度较低。艾瑞咨询数据显示,消费者对预制菜食品安全的信任程度较低,只有22.18%的消费者表示非常放心。实际上,预制菜产品有国家标准,是健康的。大部分预制菜产品采用 -196℃液氮速冻技术,使用的冷冻保鲜剂也是合规的,能保证预制菜制品的口感和营养。若立法对预制菜产品做出特殊标识,消费者在选择餐厅时可能会因不信任而不选择使用预制菜的餐厅,这既增加了消费者选择的难度,也未真正满足消费者需求,对消费者而言是不必要的。
其次,立法强制做特殊标识不利于餐饮行业发展。立法的目的是推动行业发展,但目前相关监管政策难以全面落实,部分产品切实执行存在困难,且落实后会冲击餐饮行业。调查显示,2023年预制菜面向企业客户的市场占比达75%,说明预制菜在市场中份额较大,是国家餐饮行业发展的重要部分。若立法强制标识,消费者可能因加强对预制菜的关注以及对预制菜产品的不信任,减少前往使用预制菜的餐厅就餐,从而冲击预制菜市场甚至餐饮市场。在这种冲击下,餐饮行业本身食品安全的真正需求问题未得到解决,实际上没有解决行业发展问题,反而导致行业发展倒退,未能使餐饮行业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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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反方一辩。下面有请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一辩,单边计时1分30秒,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回答方发言,时长不记录总时间。
我方认为消费者选择预制菜是为了健康和好吃,没有必要进行过多区分。根据一项综合调查,63%的消费者更关注是否明示的问题,64.63%关注实际问题,这两个维度同等重要。
我们今天讨论的主体是餐厅,辩题是商家如何使用预制菜需不需要法律规范,而不是预制菜需不需要法律立法规范。相关法规显示30%的限定标准,当前预制菜市场乱象表明急需依法规范。
接下来探讨市场环节。你方认为立法是为了什么呢?我方不赞同立法,是因为立法没有必要性。对方辩友提到消费者在意是否明示,但根本问题在于消费者不信任商家,担心商家用预制菜欺骗消费者,打着现炒的广告实际卖预制菜。
我方认为在菜单上标注是否有预制菜,成本并不高,不会给商家造成很大负担。而且大部分消费者能够接受预制菜,但要求商家必须明示,这是主要的购买考量因素。
最后,我想问,在赛场上,我方认为某个因素最重要,你如何看待?
感谢反方一辩。下面有请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一辩,单边计时1分30秒,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回答方发言,时长不记录总时间。
我方认为消费者选择预制菜是为了健康和好吃,没有必要进行过多区分。根据一项综合调查,63%的消费者更关注是否明示的问题,64.63%关注实际问题,这两个维度同等重要。
我们今天讨论的主体是餐厅,辩题是商家如何使用预制菜需不需要法律规范,而不是预制菜需不需要法律立法规范。相关法规显示30%的限定标准,当前预制菜市场乱象表明急需依法规范。
接下来探讨市场环节。你方认为立法是为了什么呢?我方不赞同立法,是因为立法没有必要性。对方辩友提到消费者在意是否明示,但根本问题在于消费者不信任商家,担心商家用预制菜欺骗消费者,打着现炒的广告实际卖预制菜。
我方认为在菜单上标注是否有预制菜,成本并不高,不会给商家造成很大负担。而且大部分消费者能够接受预制菜,但要求商家必须明示,这是主要的购买考量因素。
最后,我想问,在赛场上,我方认为某个因素最重要,你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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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正方一辩。下面进入本场比赛第二个环节,我方观点为我国要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识,以下是具体论述:
对方辩友认为消费者对预制菜有真正的需求,然而我方一辩已经指出,数据显示有70%的消费者满意度下降,且第一份报告表明仅有90%的消费者接受预制菜,这说明消费者对预制菜本身并无太大贡献,其所谓的贡献可能源于价格虚高,存在欺价行为。
在成本方面,我想提及的是,餐厅标注预制菜能有什么成本呢?会给商家造成多少负担呢?若只是提高了商品的评价价格,依靠的是商家能力,那么我方认为,对于企业来说,标注预制菜带来的成本并不高。即便有成本,也会有收益,规范行业发展带来的良好竞争,相比之下,这些成本是可以接受的。
关于立法的可行性,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已出台相关文件,上海当地也有相关试点,这表明我国已经有了立法基础,并非从零开始,充分证明了立法的可行性。
从市场状况来看,根据江苏省及某城市的调查,65%的消费者认为餐厅应使用平台进行告知。因此,我们要支持大众需求,通过立法程序和视频平台达到审核标准,打破信息不对称,回应消费者的迫切需求,保障他们的权益。
立法能够让餐厅明确目标,注重诚信经营,提升口碑,回归初心,而非沉迷于利用信息差获取利益。这样才能真正保障餐饮行业的整体发展,让消费者受益,使整个社会处于健康的市场环境中,构建良性的市场态势。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我国需要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识。感谢正方二辩。
感谢正方一辩。下面进入本场比赛第二个环节,我方观点为我国要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识,以下是具体论述:
对方辩友认为消费者对预制菜有真正的需求,然而我方一辩已经指出,数据显示有70%的消费者满意度下降,且第一份报告表明仅有90%的消费者接受预制菜,这说明消费者对预制菜本身并无太大贡献,其所谓的贡献可能源于价格虚高,存在欺价行为。
在成本方面,我想提及的是,餐厅标注预制菜能有什么成本呢?会给商家造成多少负担呢?若只是提高了商品的评价价格,依靠的是商家能力,那么我方认为,对于企业来说,标注预制菜带来的成本并不高。即便有成本,也会有收益,规范行业发展带来的良好竞争,相比之下,这些成本是可以接受的。
关于立法的可行性,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已出台相关文件,上海当地也有相关试点,这表明我国已经有了立法基础,并非从零开始,充分证明了立法的可行性。
从市场状况来看,根据江苏省及某城市的调查,65%的消费者认为餐厅应使用平台进行告知。因此,我们要支持大众需求,通过立法程序和视频平台达到审核标准,打破信息不对称,回应消费者的迫切需求,保障他们的权益。
立法能够让餐厅明确目标,注重诚信经营,提升口碑,回归初心,而非沉迷于利用信息差获取利益。这样才能真正保障餐饮行业的整体发展,让消费者受益,使整个社会处于健康的市场环境中,构建良性的市场态势。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我国需要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识。感谢正方二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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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国家不必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识,因为预制菜没有农作新鲜食材所产生的健康问题。
一方面,我方在赛前也提到过,预制菜有一定的生产标准。根据各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预制菜定义明确,排除防腐剂使用,要求通过冷链技术替代化学防护手段。另一方面,根据央视网报道,与新鲜蔬菜相比,预制菜的营养成分与现场制作相比变化不大。由此可见,公众对预制菜营养流失的担忧是没有根据的。
其次,依法要求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识,其成本与时间消耗过高。从程序上看,一个法律案从公示审批到通过的合理时间已定为10个月,而争议性立法可能更久。《食品安全法》制定历时14年,还需协调多方利益,成本提高。在此之前,一个法律案还须经过立法论证、公众参与、专家评估等环节,立法成本较高。即使立法通过,在执行过程中也面临诸多难题。虽然相关条例里明确了对一些预制菜的基本要求,如添加剂使用,但中央厨房制作的菜品、速冻食品等被排除在外,商家仍可能通过技术调整规避标准义务。并且我国的餐饮市场多达500多万家,监管部门难以高频次抽查标准真实性,这表明法律的最终实效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程度。
综上,预制菜的健康争议较小,强制标识立法成本高昂、实效不佳且耗费资源。标识作为完善生产标准也缺乏足够的宣传意义。对方辩友刚才提到强制标识是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在消费者群体的消费观念里,有知情权并不一定意味着消费者有购买预制菜的计划,所以我方认为通过立法让消费者获得知情权没有必要。此外,如果说立法会降低一个产业的发展,我方认为,目前公众对预制菜一直存在不信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标识反而可能会加强消费者对于预制菜的不信任,让消费者更不愿意购买,从而冲击到这个市场的发展。
我方认为国家不必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特殊标识,因为预制菜没有农作新鲜食材所产生的健康问题。
一方面,我方在赛前也提到过,预制菜有一定的生产标准。根据各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预制菜定义明确,排除防腐剂使用,要求通过冷链技术替代化学防护手段。另一方面,根据央视网报道,与新鲜蔬菜相比,预制菜的营养成分与现场制作相比变化不大。由此可见,公众对预制菜营养流失的担忧是没有根据的。
其次,依法要求餐厅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识,其成本与时间消耗过高。从程序上看,一个法律案从公示审批到通过的合理时间已定为10个月,而争议性立法可能更久。《食品安全法》制定历时14年,还需协调多方利益,成本提高。在此之前,一个法律案还须经过立法论证、公众参与、专家评估等环节,立法成本较高。即使立法通过,在执行过程中也面临诸多难题。虽然相关条例里明确了对一些预制菜的基本要求,如添加剂使用,但中央厨房制作的菜品、速冻食品等被排除在外,商家仍可能通过技术调整规避标准义务。并且我国的餐饮市场多达500多万家,监管部门难以高频次抽查标准真实性,这表明法律的最终实效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程度。
综上,预制菜的健康争议较小,强制标识立法成本高昂、实效不佳且耗费资源。标识作为完善生产标准也缺乏足够的宣传意义。对方辩友刚才提到强制标识是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在消费者群体的消费观念里,有知情权并不一定意味着消费者有购买预制菜的计划,所以我方认为通过立法让消费者获得知情权没有必要。此外,如果说立法会降低一个产业的发展,我方认为,目前公众对预制菜一直存在不信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标识反而可能会加强消费者对于预制菜的不信任,让消费者更不愿意购买,从而冲击到这个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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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辩友,今天您方对态度评价积极的私人经济,那么为什么我们要开动识能够方便、能够减少消费者。您方一直在讲是35%标的现场,但是是所谓绿色的商家。首先,我们身边标榜绿色的商家并无您方数据支撑;第二点,您方今天实际上还没有看到那小部分的商家。
我方所说的数据是已有非常多欺诈行为的,我方刚才给出的数据是90%,现在也有说80%的餐厅已经在使用预制菜,但是消费者对于餐厅使用预制菜这一情况,商家并未标明。
我们这边已经有环境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等其他保护法,我们可以从这样的方式和环境类型的角度来看待。
我方回应一下,您刚刚一直在说的欺诈,您说欺诈不是区分预制菜的其他模式,他们使用预制菜,但实际上,将这些产品目标化的行为就是一种欺诈,并非区分它到底是不是预制菜的欺诈。所以今天我方举例让相关专家去强制标识,强制商家去标识,才能够减少这种欺诈行为。
您方说已经有相对的保护措施,就相当于有一个平衡。虽然我们有环境保护法,也立了其他的资源保护法,但正是因为我们的法律空白越来越大,所以今天想要完善这个法律体系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关于您方说的现场的问题,这可能是监管问题,而非区分不区分的问题。我方再问您,您方是否愿意与我们讨论立法以及后续监管这些产品的需求问题。在预制菜标识之前,其监管力度并不大,之后该如何对这些产品进行监管,对于不是预制菜的产品能否标出来,又该如何监管。我方从来没有说过是误导的方式,也没有说过低到何种程度,只是数据差别比较大。
正方辩友,今天您方对态度评价积极的私人经济,那么为什么我们要开动识能够方便、能够减少消费者。您方一直在讲是35%标的现场,但是是所谓绿色的商家。首先,我们身边标榜绿色的商家并无您方数据支撑;第二点,您方今天实际上还没有看到那小部分的商家。
我方所说的数据是已有非常多欺诈行为的,我方刚才给出的数据是90%,现在也有说80%的餐厅已经在使用预制菜,但是消费者对于餐厅使用预制菜这一情况,商家并未标明。
我们这边已经有环境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等其他保护法,我们可以从这样的方式和环境类型的角度来看待。
我方回应一下,您刚刚一直在说的欺诈,您说欺诈不是区分预制菜的其他模式,他们使用预制菜,但实际上,将这些产品目标化的行为就是一种欺诈,并非区分它到底是不是预制菜的欺诈。所以今天我方举例让相关专家去强制标识,强制商家去标识,才能够减少这种欺诈行为。
您方说已经有相对的保护措施,就相当于有一个平衡。虽然我们有环境保护法,也立了其他的资源保护法,但正是因为我们的法律空白越来越大,所以今天想要完善这个法律体系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关于您方说的现场的问题,这可能是监管问题,而非区分不区分的问题。我方再问您,您方是否愿意与我们讨论立法以及后续监管这些产品的需求问题。在预制菜标识之前,其监管力度并不大,之后该如何对这些产品进行监管,对于不是预制菜的产品能否标出来,又该如何监管。我方从来没有说过是误导的方式,也没有说过低到何种程度,只是数据差别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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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双方四辩,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单边计时2分钟。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提问方可以打断回答方发言,时间不计入总时间。
与生鲜食材相比,预制菜所含有的蛋白质等营养物质的含量值并没有太大差异,且这些营养物质不会因为加工工艺而受到损害。
我们今天讨论的核心问题是食品安全。如今消费者面临的是食品安全问题,若消费者没有主动询问,而商家也未对预制菜进行标识,这是否意味着消费者没有主动维护自身权利?若消费者主动询问,商家告知了相关材料信息,那么就需要依据标准去判断其是否合规。
食品安全本身是有保障的,请问你方,消费者对于食品生产安全界限的认知是怎样的?消费者对预制菜的态度是存在差异的。我方认为通过立法来设置特殊标志很有必要。目前大家对预制菜存在认知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平台来提升大家对预制菜的认知。你方在考虑立法时,应综合考量相关情况。我方认为立法是为了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若不立法,消费者只有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才会去维权,这显然很麻烦。你方需要给我一个具体完整的数据,我方提到立法至少已有10个月以上,且已经有了一款产品作为试点。所以你方需要跟我讲清楚立法成本与不立法成本的对比。
接下来谈谈后续的监管成本。若立法强制标识,是否就不需要监管推广了呢?即便立法,也需要监管,且监管成本如何估算?有数据显示,目前监管连锁商家的诉讼流程很麻烦,还会增加一部分成本。那么商家是否会按照标准对预制菜进行标识,这部分成本又该如何计算呢?
感谢双方四辩,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单边计时2分钟。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提问方可以打断回答方发言,时间不计入总时间。
与生鲜食材相比,预制菜所含有的蛋白质等营养物质的含量值并没有太大差异,且这些营养物质不会因为加工工艺而受到损害。
我们今天讨论的核心问题是食品安全。如今消费者面临的是食品安全问题,若消费者没有主动询问,而商家也未对预制菜进行标识,这是否意味着消费者没有主动维护自身权利?若消费者主动询问,商家告知了相关材料信息,那么就需要依据标准去判断其是否合规。
食品安全本身是有保障的,请问你方,消费者对于食品生产安全界限的认知是怎样的?消费者对预制菜的态度是存在差异的。我方认为通过立法来设置特殊标志很有必要。目前大家对预制菜存在认知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平台来提升大家对预制菜的认知。你方在考虑立法时,应综合考量相关情况。我方认为立法是为了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若不立法,消费者只有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才会去维权,这显然很麻烦。你方需要给我一个具体完整的数据,我方提到立法至少已有10个月以上,且已经有了一款产品作为试点。所以你方需要跟我讲清楚立法成本与不立法成本的对比。
接下来谈谈后续的监管成本。若立法强制标识,是否就不需要监管推广了呢?即便立法,也需要监管,且监管成本如何估算?有数据显示,目前监管连锁商家的诉讼流程很麻烦,还会增加一部分成本。那么商家是否会按照标准对预制菜进行标识,这部分成本又该如何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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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过程中,目前没有正方二辩的回应,未出现攻防转换节点。
感谢反方三辩,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二辩、三辩,计时2分钟,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本方属于答断。
首先,请问您方今天认为立法的标准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算是立法成功?立法肯定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求,所以要先满足需求、发展好。我们的团队成员和领导认为,您方今天提到大量餐厅将预制菜集中采购、进行顶级限购的设计,这与是否区分预制菜存在问题,这涉及监管和市场层面。
我认为当下大量餐厅使用预制菜却不明确标识,我们需要去查看他们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现在您方承认了,也就是说今天我在预采购,采购后被市场再加工,消费者的权益是被侵害的,这属于侵权行为,而且我国也有相关法律证明这部分权益是受保护的。
我想问,当下群众普遍希望对平台进行强制标识的意愿为何提高?即便有意愿,也可能是基于不信任。但不信任并不代表这种意愿就不好,也并非完全没有必要去推行。我们有数据显示,为了促进消费市场,72%的消费者支持强制标识,这符合民主原则。
现在我想问您方,预制菜的强制标识已经有试点,如果试点效果好,是否就证明可以全国推行?不一定每个地方的情况都相同,比如预制菜在一线城市可能更可行,其他地方情况如何,还请您方论证。今天如果要在全国推行预制菜强制标识,到底有哪些负面影响?比如预定后在计划时间内的具体负面影响有哪些?
一方面是经济成本,我刚才也提到了成本和效率。在效果方面,有一定影响。但在严格标准的试点中,预制菜泄露质量问题的现象减少了35%,同时标志率有利于提高复购率,高于行业均值15%,差异率还会降低32%。也就是说,强制要求对于餐饮业的发展有积极影响。您方可解释一下这些立法的成本到底是哪些吗?
刚刚也说了,一是审议时间,二是前面几个环节,比如立法论证工作、参与专家评估的环节等。我们现在已经有食品溯源制度和查验制度,要弄清预制菜本身就需要这些,只是我们要把它公示出来,请问公示这个标识的成本需要多少呢?主要是查验方面,食品局每个月本身就要查验餐品,多查验一项预制菜,需要多少成本呢?
感谢正方三辩,下面有请反方三辩。针对前文……
感谢反方三辩,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二辩、三辩,计时2分钟,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本方属于答断。
首先,请问您方今天认为立法的标准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算是立法成功?立法肯定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求,所以要先满足需求、发展好。我们的团队成员和领导认为,您方今天提到大量餐厅将预制菜集中采购、进行顶级限购的设计,这与是否区分预制菜存在问题,这涉及监管和市场层面。
我认为当下大量餐厅使用预制菜却不明确标识,我们需要去查看他们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现在您方承认了,也就是说今天我在预采购,采购后被市场再加工,消费者的权益是被侵害的,这属于侵权行为,而且我国也有相关法律证明这部分权益是受保护的。
我想问,当下群众普遍希望对平台进行强制标识的意愿为何提高?即便有意愿,也可能是基于不信任。但不信任并不代表这种意愿就不好,也并非完全没有必要去推行。我们有数据显示,为了促进消费市场,72%的消费者支持强制标识,这符合民主原则。
现在我想问您方,预制菜的强制标识已经有试点,如果试点效果好,是否就证明可以全国推行?不一定每个地方的情况都相同,比如预制菜在一线城市可能更可行,其他地方情况如何,还请您方论证。今天如果要在全国推行预制菜强制标识,到底有哪些负面影响?比如预定后在计划时间内的具体负面影响有哪些?
一方面是经济成本,我刚才也提到了成本和效率。在效果方面,有一定影响。但在严格标准的试点中,预制菜泄露质量问题的现象减少了35%,同时标志率有利于提高复购率,高于行业均值15%,差异率还会降低32%。也就是说,强制要求对于餐饮业的发展有积极影响。您方可解释一下这些立法的成本到底是哪些吗?
刚刚也说了,一是审议时间,二是前面几个环节,比如立法论证工作、参与专家评估的环节等。我们现在已经有食品溯源制度和查验制度,要弄清预制菜本身就需要这些,只是我们要把它公示出来,请问公示这个标识的成本需要多少呢?主要是查验方面,食品局每个月本身就要查验餐品,多查验一项预制菜,需要多少成本呢?
感谢正方三辩,下面有请反方三辩。针对前文……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时间为两分钟。谢主席,大家好,我是反方辩手。在咨询环节,关于预制菜,其实在营养方面,它的销售是有保障的。这一点我方认为会有一定影响,但你方并未给出有力论证证明其违反相关规定。
同时,你方提到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问题,但消费者在这方面的认知存在局限。事后这种情况实际上加深了消费者对预制菜的偏见。而且我方所说的兑换成本问题,你方一直未解释清楚,希望后续能进一步讨论。
第一点,消费者需要的是有效的信息,而非简单的强制标识。强制标识只能告知消费者菜品是否为预制菜,却无法说明其是否健康、是否符合口味。相反,这种单一的标签会增加消费者的选择难度。当菜单上密密麻麻标注着预制菜时,消费者会陷入选择困难,会疑惑贴标签的预制菜是否意味着不好、不健康。这种人为制造的标签会让消费者对预制菜产生劣势认知,甚至影响他们选择餐厅。
第二点,回到餐饮行业,消费者真正需要的是食品安全,这是整个餐饮行业应有的保障。但立法强制标识预制菜无法真正解决餐饮行业的运行问题。立法的针对性不强,难以区分是否为预制菜,也无法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还会浪费立法资源。立法重心应放在民生、医药行业发展等方面。而你方提到30%的人有期待立法强制标识的行为,但这可能会浪费消费者的时间和成本。
感谢反方三辩。
时间为两分钟。谢主席,大家好,我是反方辩手。在咨询环节,关于预制菜,其实在营养方面,它的销售是有保障的。这一点我方认为会有一定影响,但你方并未给出有力论证证明其违反相关规定。
同时,你方提到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问题,但消费者在这方面的认知存在局限。事后这种情况实际上加深了消费者对预制菜的偏见。而且我方所说的兑换成本问题,你方一直未解释清楚,希望后续能进一步讨论。
第一点,消费者需要的是有效的信息,而非简单的强制标识。强制标识只能告知消费者菜品是否为预制菜,却无法说明其是否健康、是否符合口味。相反,这种单一的标签会增加消费者的选择难度。当菜单上密密麻麻标注着预制菜时,消费者会陷入选择困难,会疑惑贴标签的预制菜是否意味着不好、不健康。这种人为制造的标签会让消费者对预制菜产生劣势认知,甚至影响他们选择餐厅。
第二点,回到餐饮行业,消费者真正需要的是食品安全,这是整个餐饮行业应有的保障。但立法强制标识预制菜无法真正解决餐饮行业的运行问题。立法的针对性不强,难以区分是否为预制菜,也无法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还会浪费立法资源。立法重心应放在民生、医药行业发展等方面。而你方提到30%的人有期待立法强制标识的行为,但这可能会浪费消费者的时间和成本。
感谢反方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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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辩针对全场发言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两分钟。
35%的预制菜可以即食即售。除此以外,还有一些预制菜被锁的行为。有数据指出,80%的检索判例显示,预制菜都有预先动销的情况,有预制裁力。比如现场环境,表面上是现场制作,其实是预制。这种行为在我方的数据中显示,也损害了群众的知情权。同时,你方也已经承认了这部分知情权已被侵犯。
今天我方核心分析的是群众的意愿。你方始终在说,今天群众的意愿在于预制菜安不安全,但我方并未承认这点。我方认为,影响群众选择的主要原因并非安全问题。有数据表明,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数据显示,超过70%的消费者能够接受预制菜。但要让商家完全公开预制菜数量,研究发现,70%的消费者表示不是因为食材预制,而是希望能够营造真诚的关系,不希望自己被欺骗。你方存在很多偏见,比如像利亚、肯德基,它们并没有因为预制菜而不受欢迎。所以偏见本身并非来源于预制菜的安全问题,而是一个受骗的问题。
在监管方法上,我方已经给出了运行的制度和提案。目前有质检提案,检验的程序也有,并且我方还有食品溯源制度和查验制度。所以,给予平台的管理或查验,本身不需要叠加成本,只需要要求商家明示即可。我方查验商家是否明示,只需要让食品安全局在每次检查时,在原有的79项检查项目里多加一项,即检验菜单上是否添加预制菜的标签,成本并不高。
关于维权成本,93%的用户都表示不希望在餐品里吃到“被伪装”的预制菜。这部分人若要维权,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
三辩针对全场发言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两分钟。
35%的预制菜可以即食即售。除此以外,还有一些预制菜被锁的行为。有数据指出,80%的检索判例显示,预制菜都有预先动销的情况,有预制裁力。比如现场环境,表面上是现场制作,其实是预制。这种行为在我方的数据中显示,也损害了群众的知情权。同时,你方也已经承认了这部分知情权已被侵犯。
今天我方核心分析的是群众的意愿。你方始终在说,今天群众的意愿在于预制菜安不安全,但我方并未承认这点。我方认为,影响群众选择的主要原因并非安全问题。有数据表明,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数据显示,超过70%的消费者能够接受预制菜。但要让商家完全公开预制菜数量,研究发现,70%的消费者表示不是因为食材预制,而是希望能够营造真诚的关系,不希望自己被欺骗。你方存在很多偏见,比如像利亚、肯德基,它们并没有因为预制菜而不受欢迎。所以偏见本身并非来源于预制菜的安全问题,而是一个受骗的问题。
在监管方法上,我方已经给出了运行的制度和提案。目前有质检提案,检验的程序也有,并且我方还有食品溯源制度和查验制度。所以,给予平台的管理或查验,本身不需要叠加成本,只需要要求商家明示即可。我方查验商家是否明示,只需要让食品安全局在每次检查时,在原有的79项检查项目里多加一项,即检验菜单上是否添加预制菜的标签,成本并不高。
关于维权成本,93%的用户都表示不希望在餐品里吃到“被伪装”的预制菜。这部分人若要维权,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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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正方三辩,接下来进行自由辩论环节。正反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时间各4分钟,发言辩手落座作为发言结束及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如有空隙,累积时长照常进行。每位辩手的发言时间不得超过30秒,且任一方同一辩手不得连续发言3次以上,否则主席有权叫停。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
有请正方开始发言。
你刚刚提到,你方认为是基于需求。按你方说法,群众有相关需求,但当时需求不够,这会影响什么?你方提到意愿,比如车牌号变更,现在有一方意愿很强烈。我想问,关于共产党意愿权利,我方认为,目前消费者维权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这一套完整的流程,没必要多花费额外手段。
我方认为,党回应群众消费问题,是因为部分商家存在欺诈行为,且这种欺诈行为较为普遍,同时群众意愿不高,所以符合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目前相关试点已经成功。
你方所说的检查方式,我方认为存在问题。即便区分专利,也可能存在类似行为。目前90%的消费者权益受到平台侵害,他们需要准备证据去举报甚至打官司,这样的社会维权成本很高。
我方所说的消费者预证情况,你方提到只有35%是现场确证,这只是一小部分。还有80%被判定为违法监管的行为,在法律上也被认定为侵犯消费者权益。我方认为,应该把时间成本用于监控和区分,长期监管加上原有监管,能够减少欺骗现象。
立法成本和消费者被欺诈后打官司的司法成本,哪一个更高,你方需要给出论证对比。
你方承认要改善法律、加强监管,我方推荐强制标准就是为了加强监管。只有通过强制标准,才能监管到商家是否合理保护消费者权益。比如,我们关注的是产品是否为预制菜,而不是产品好不好吃。
你方提到预制菜标识在现场的情况,我方数据显示有30%是商家欺诈。一些餐厅如果没有明确预制菜,本身就属于欺诈行为。而且,预制菜标识本身已经经过查验制度和视频溯源制度,操作难度不高。
你方认为商家没给标识就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我方认为,如果消费者不主动询问,就不存在侵犯知情权的问题。并且,法律规定如果餐厅使用预制菜未告知消费者,属于侵犯交易权的行为。
你方说要直接监管,但说不出具体监管方式,我方给出了强制标识这一最好的方式,你方若有更好的方式,请提出。
现在谈谈实施效果,目前存在预制菜冒充现场制作的现象,但去年这种现象有所好转,因为不良商家被打压,市场回归良好。
你方提到检查制度,目前的检查是变异检查,像315等活动。如今出现诈骗行为,不能只怪个别商家。商家本身的欺诈行为违反原则,符合法制原则和民主原则,且市场状态变好,符合设计原则。
感谢正方三辩,接下来进行自由辩论环节。正反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时间各4分钟,发言辩手落座作为发言结束及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如有空隙,累积时长照常进行。每位辩手的发言时间不得超过30秒,且任一方同一辩手不得连续发言3次以上,否则主席有权叫停。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
有请正方开始发言。
你刚刚提到,你方认为是基于需求。按你方说法,群众有相关需求,但当时需求不够,这会影响什么?你方提到意愿,比如车牌号变更,现在有一方意愿很强烈。我想问,关于共产党意愿权利,我方认为,目前消费者维权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这一套完整的流程,没必要多花费额外手段。
我方认为,党回应群众消费问题,是因为部分商家存在欺诈行为,且这种欺诈行为较为普遍,同时群众意愿不高,所以符合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目前相关试点已经成功。
你方所说的检查方式,我方认为存在问题。即便区分专利,也可能存在类似行为。目前90%的消费者权益受到平台侵害,他们需要准备证据去举报甚至打官司,这样的社会维权成本很高。
我方所说的消费者预证情况,你方提到只有35%是现场确证,这只是一小部分。还有80%被判定为违法监管的行为,在法律上也被认定为侵犯消费者权益。我方认为,应该把时间成本用于监控和区分,长期监管加上原有监管,能够减少欺骗现象。
立法成本和消费者被欺诈后打官司的司法成本,哪一个更高,你方需要给出论证对比。
你方承认要改善法律、加强监管,我方推荐强制标准就是为了加强监管。只有通过强制标准,才能监管到商家是否合理保护消费者权益。比如,我们关注的是产品是否为预制菜,而不是产品好不好吃。
你方提到预制菜标识在现场的情况,我方数据显示有30%是商家欺诈。一些餐厅如果没有明确预制菜,本身就属于欺诈行为。而且,预制菜标识本身已经经过查验制度和视频溯源制度,操作难度不高。
你方认为商家没给标识就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我方认为,如果消费者不主动询问,就不存在侵犯知情权的问题。并且,法律规定如果餐厅使用预制菜未告知消费者,属于侵犯交易权的行为。
你方说要直接监管,但说不出具体监管方式,我方给出了强制标识这一最好的方式,你方若有更好的方式,请提出。
现在谈谈实施效果,目前存在预制菜冒充现场制作的现象,但去年这种现象有所好转,因为不良商家被打压,市场回归良好。
你方提到检查制度,目前的检查是变异检查,像315等活动。如今出现诈骗行为,不能只怪个别商家。商家本身的欺诈行为违反原则,符合法制原则和民主原则,且市场状态变好,符合设计原则。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下面我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您方一直在强调预制菜的标识问题,认为预制菜的标识现场是预制的,且存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况。但我方认为,并不存在您方所说的侵犯知情权的问题。您方认定的第二点是,每个地方的标识有利于行业发展,但我方全场未听到该标识如何有利于行业发展。
其次,您方提到消除预制菜的投资空间,我方想问,这种法律效益真的有那么大吗?仅仅一个标识,就能消除市场上的不健康问题吗?
再者,您方的做法会让很多消费者面临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将预制菜当作现场制作的菜品,第二种是高价购买预制菜。很明显,消费者更倾向于购买预制菜,但预制菜的价格比现场制作的菜品高。例如,您吃真功夫的真空菜(预制菜),价格比现场制作的菜品高出很多。那么,它与现场制作的菜品的区别究竟在哪里,我方实在不清楚。
另外,消费者关注的问题,比如价格、味道、便捷性等,预制菜并不占优势。甚至在演说题材方面,预制菜也没有更好的表现。而您方所说的消费者意愿问题,您方从未考虑过标识对预制菜行业和餐饮业的影响。例如,假设金拱门(麦当劳)的一块招牌上标注了是预制菜,那它的经营服务该如何调整呢?这对相关公司的经营以及我国经济都会产生影响。
最后,我方不认可您方以标识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方式。因为现在如果消费者自己留意,是能够分辨的。而且,预制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其卫生状况可能比一些小餐馆的菜品更健康。消费者关注的问题,一是味道,预制菜的味道不一定比现场制作的菜品好;二是食品安全保障。
感谢大家!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下面我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您方一直在强调预制菜的标识问题,认为预制菜的标识现场是预制的,且存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况。但我方认为,并不存在您方所说的侵犯知情权的问题。您方认定的第二点是,每个地方的标识有利于行业发展,但我方全场未听到该标识如何有利于行业发展。
其次,您方提到消除预制菜的投资空间,我方想问,这种法律效益真的有那么大吗?仅仅一个标识,就能消除市场上的不健康问题吗?
再者,您方的做法会让很多消费者面临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将预制菜当作现场制作的菜品,第二种是高价购买预制菜。很明显,消费者更倾向于购买预制菜,但预制菜的价格比现场制作的菜品高。例如,您吃真功夫的真空菜(预制菜),价格比现场制作的菜品高出很多。那么,它与现场制作的菜品的区别究竟在哪里,我方实在不清楚。
另外,消费者关注的问题,比如价格、味道、便捷性等,预制菜并不占优势。甚至在演说题材方面,预制菜也没有更好的表现。而您方所说的消费者意愿问题,您方从未考虑过标识对预制菜行业和餐饮业的影响。例如,假设金拱门(麦当劳)的一块招牌上标注了是预制菜,那它的经营服务该如何调整呢?这对相关公司的经营以及我国经济都会产生影响。
最后,我方不认可您方以标识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方式。因为现在如果消费者自己留意,是能够分辨的。而且,预制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其卫生状况可能比一些小餐馆的菜品更健康。消费者关注的问题,一是味道,预制菜的味道不一定比现场制作的菜品好;二是食品安全保障。
感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在辩论开始时,双方达成一个共识,即今天的辩论是以预赛的存在为基础。我方给出的选择是,90%的人接受预制菜的存在,但后期可能有人会拒绝在餐厅消费预制菜,原因是为了更明确标识。
那么,为什么对方会认为标准预制菜会导致餐厅价格上涨呢?对方不仅没有给出数据认证,而我方给出的是麦当劳标准预制菜的数据。虽然大家都知道预制菜的情况,但餐厅主动采用标准预制菜时,消费者依然会选择在餐厅就餐。
今天我们讨论的主题是餐厅预制菜标识问题,而对方一直强调加强食品安全问题,实际上是在转移话题。而且,如今餐饮市场存在多种乱象,有的使用插片,有的使用芯片,还有的存在打擦边球、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这些都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高利润。
虽然不是每一个人都是商家,但我们每一个人都必然是消费者。如果今天不立法对欺诈、误导、隐瞒等行为进行威慑,那么当我们讨论预制菜时,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如何保证呢?我方认为,应该让消费者清楚知道所点的菜是预制菜还是现场制作的菜。
然而,对方并没有说明立法强制标识预制菜会导致设备无法运行,或者让我国社会失去经济秩序,也没有说明会给我国的发展带来多大的负面影响。如今国家通过相关政策保障市场秩序,让商家按规定经营。但现实中,消费者却常常被吸纳、被误导,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只能无奈接受,这种情况下司法判决的成本难道不高吗?这更不符合国家的核心价值观。
我方也要说明,消费者对餐厅菜品进行明确标识的行为,当餐厅公开透明,而不是遮遮掩掩时,更能够提高群众的信任度和安全感。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让每一个人都能自由发挥自己的权能,而不是束缚权利。今天的立法并没有限制预制菜行业的发展,反而支持其发展,所以更应该立法规范预制菜在市场的使用情况。因为市场不能自动调节,无法克服自身的弊端,而在我国,政府应该积极帮助市场,扬长避短,在看到不良趋势时,用强制法律文件对市场的弊端进行规制,从而更好地发挥市场调节能力。
今天我们明显看到普通餐厅在预制菜使用上的违规情况,但对方却告诉我们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可是,法律的基本作用不就是让公民的权利尽可能得到保障吗?如果在相关行业中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证,那法律的意义何在呢?
感谢正方四辩。
首先,在辩论开始时,双方达成一个共识,即今天的辩论是以预赛的存在为基础。我方给出的选择是,90%的人接受预制菜的存在,但后期可能有人会拒绝在餐厅消费预制菜,原因是为了更明确标识。
那么,为什么对方会认为标准预制菜会导致餐厅价格上涨呢?对方不仅没有给出数据认证,而我方给出的是麦当劳标准预制菜的数据。虽然大家都知道预制菜的情况,但餐厅主动采用标准预制菜时,消费者依然会选择在餐厅就餐。
今天我们讨论的主题是餐厅预制菜标识问题,而对方一直强调加强食品安全问题,实际上是在转移话题。而且,如今餐饮市场存在多种乱象,有的使用插片,有的使用芯片,还有的存在打擦边球、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这些都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高利润。
虽然不是每一个人都是商家,但我们每一个人都必然是消费者。如果今天不立法对欺诈、误导、隐瞒等行为进行威慑,那么当我们讨论预制菜时,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如何保证呢?我方认为,应该让消费者清楚知道所点的菜是预制菜还是现场制作的菜。
然而,对方并没有说明立法强制标识预制菜会导致设备无法运行,或者让我国社会失去经济秩序,也没有说明会给我国的发展带来多大的负面影响。如今国家通过相关政策保障市场秩序,让商家按规定经营。但现实中,消费者却常常被吸纳、被误导,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只能无奈接受,这种情况下司法判决的成本难道不高吗?这更不符合国家的核心价值观。
我方也要说明,消费者对餐厅菜品进行明确标识的行为,当餐厅公开透明,而不是遮遮掩掩时,更能够提高群众的信任度和安全感。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让每一个人都能自由发挥自己的权能,而不是束缚权利。今天的立法并没有限制预制菜行业的发展,反而支持其发展,所以更应该立法规范预制菜在市场的使用情况。因为市场不能自动调节,无法克服自身的弊端,而在我国,政府应该积极帮助市场,扬长避短,在看到不良趋势时,用强制法律文件对市场的弊端进行规制,从而更好地发挥市场调节能力。
今天我们明显看到普通餐厅在预制菜使用上的违规情况,但对方却告诉我们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可是,法律的基本作用不就是让公民的权利尽可能得到保障吗?如果在相关行业中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证,那法律的意义何在呢?
感谢正方四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