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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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我们判定一件事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需确认该事件是否有利于保障社会群体的利益。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往往基于具体案件及衍生的细节,从具体行径到证人经历。我们认为这对于制度合理化的进程有着积极作用,而合理的制度能够保证人民的利益,有利于社会公正。论证如下:
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可以使存在于体系内却实际影响人们生活的社会问题得以暴露。2023年12月5日,青岛小区保安与一名外卖员发生冲突。深究其原因,我们会发现,这一极端事件背后是外卖算法下对骑手近乎苛刻的时间限制与小区严格的出入管理之间的冲突。通过这种事出有因的讨论,我们看到矛盾双方所代表的群体背后的种种困境。同年12月5日,多名网友发出保安与外卖员都不应成为规则碰撞的牺牲品的呼吁。去年年末,美团推出8项算法改进举措,推动从4项处罚向正向激励机制的转变,其中包括取消骑手超时的扣款。这一系列改动将缓解骑手的工作压力,并避免因为准时而违反其他规则的风险,保障了骑手的利益。
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可为司法体系的完善提供多源视角。2006年,彭宇在公交车站扶起跌倒老人徐寿兰并送其就医,徐寿兰因骨折需要进行手术,随后其指认彭宇为撞到她的人,并索取赔偿,一审判决彭宇需赔偿4.5万元。这种“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的有罪推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许多人提出了对于这份判决的质疑。结案后,最高法多次强调审理类似案件需严格证据标准,避免有罪推定。2017年,《民法总则》中明确免责条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深圳、北京等地颁发条例,要求诬告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份事出有因的讨论,为民法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新视角,让民法更符合民众期望。
综上,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从实际问题出发,符合民众期望,对制度合理化进程有着积极的作用,有利于社会公正。
感谢主席。我们判定一件事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需确认该事件是否有利于保障社会群体的利益。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往往基于具体案件及衍生的细节,从具体行径到证人经历。我们认为这对于制度合理化的进程有着积极作用,而合理的制度能够保证人民的利益,有利于社会公正。论证如下:
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可以使存在于体系内却实际影响人们生活的社会问题得以暴露。2023年12月5日,青岛小区保安与一名外卖员发生冲突。深究其原因,我们会发现,这一极端事件背后是外卖算法下对骑手近乎苛刻的时间限制与小区严格的出入管理之间的冲突。通过这种事出有因的讨论,我们看到矛盾双方所代表的群体背后的种种困境。同年12月5日,多名网友发出保安与外卖员都不应成为规则碰撞的牺牲品的呼吁。去年年末,美团推出8项算法改进举措,推动从4项处罚向正向激励机制的转变,其中包括取消骑手超时的扣款。这一系列改动将缓解骑手的工作压力,并避免因为准时而违反其他规则的风险,保障了骑手的利益。
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可为司法体系的完善提供多源视角。2006年,彭宇在公交车站扶起跌倒老人徐寿兰并送其就医,徐寿兰因骨折需要进行手术,随后其指认彭宇为撞到她的人,并索取赔偿,一审判决彭宇需赔偿4.5万元。这种“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的有罪推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许多人提出了对于这份判决的质疑。结案后,最高法多次强调审理类似案件需严格证据标准,避免有罪推定。2017年,《民法总则》中明确免责条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深圳、北京等地颁发条例,要求诬告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份事出有因的讨论,为民法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新视角,让民法更符合民众期望。
综上,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从实际问题出发,符合民众期望,对制度合理化进程有着积极的作用,有利于社会公正。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社会群体能力,对吗?对的。那您方的论题当中讲了,对于加害者是否应该讨论能够得到什么问题。请问您方,问这个问题暴露了之后需要解决吗?
需要解决。但是,这份讨论并不一定带来解决。
好的,对方辩友,对于有利于社会公正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可以解决的,我也为此感到高兴。也就是说,您方承认能够使问题暴露,但是问题暴露之后是否能够真正解决,那是另一回事。现在在这场合论中,您方是否能够真正保障到涉事方的权益,您方后续还需要给出论证。
您方刚刚提到了新法保安救外卖员事件推动了算法的改进,那么请问,算法调整后,是否真正解决了行政与保安之间冲突的根源?我希望您方向我方论证这份根源是什么。即便算法改进了,骑手是不是仍然需要在更短的配送时间内完成更多的订单,才能有更多的提成呢?
我们这里讲到了,这份改进由原本的以惩罚为主转变到了以奖励为主。也就是说,他们并不一定需要压榨自己。这两者结合,以奖励为主,也就是考核机制仍然存在。那是不是只是将压力从超时扣款转移到了另一种考核制度上?从惩罚到奖励,这一部分并不需要快递员接下来还要压榨自己的时间来获得提成,来避免处罚,就可以降低外卖员自身的压力。
社会群体能力,对吗?对的。那您方的论题当中讲了,对于加害者是否应该讨论能够得到什么问题。请问您方,问这个问题暴露了之后需要解决吗?
需要解决。但是,这份讨论并不一定带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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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方刚刚提到了新法保安救外卖员事件推动了算法的改进,那么请问,算法调整后,是否真正解决了行政与保安之间冲突的根源?我希望您方向我方论证这份根源是什么。即便算法改进了,骑手是不是仍然需要在更短的配送时间内完成更多的订单,才能有更多的提成呢?
我们这里讲到了,这份改进由原本的以惩罚为主转变到了以奖励为主。也就是说,他们并不一定需要压榨自己。这两者结合,以奖励为主,也就是考核机制仍然存在。那是不是只是将压力从超时扣款转移到了另一种考核制度上?从惩罚到奖励,这一部分并不需要快递员接下来还要压榨自己的时间来获得提成,来避免处罚,就可以降低外卖员自身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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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抱歉。反方观点如下:
首先,明确我方定义。加害者行为并非无缘无故,而是背后存在原因,如被挑衅、长期受压和心理问题等。而社会公正指社会正义的实践状态,包括法律公平、权利平等。我方认为,对加害者原因的讨论会不利于社会公益。
以下进行具体阐述: 首先,对加害者原因的讨论会弱化他们对自身行为应负的责任,模糊正义的边界,削弱法律和道德的边界。社会公正需要明确的对错,而非无休止的借口。新华大学犯罪学教授指出,过分强调理解会导致一种潜意识的同情偏差,这种同情会使我们在讨论加害者的社会因素时,不自觉地为他们的行为提供合理化借口,淡化加害者的责任。例如,2018年美国佛罗里达州枪击案,很多人讨论凶手的成长过程和不幸童年,但这不能成为他开枪杀害17条人命的理由。心理学家罗伯特指出,过分强调犯罪者的苦衷,反而会弱化他们对自己行为应负的责任。犯罪学家贝卡利亚强调,法律的威慑力来源于确定性和严厉性。如果我们用各种理由来解释犯罪,那么法律的确定性何在?今天打人是因为性情不好,明天偷窃是因为性格缺点,后天杀人是因为受到刺激,这样下去,法律就成了橡皮筋。南加州大学的犯罪学研究表明,那些经常为自己行为找借口的犯罪者,其再犯罪率比坦诚认错的人高出37%。这说明,越是讨论犯罪原因,越是在给那些潜在犯罪者突破法律防线的借口,仿佛在说“没关系,犯罪是有原因的,会被理解的”。著名犯罪心理学家指出,过分关注犯罪原因,反而会忽视一个关键事实: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生活中充满不如意,但大多数人都选择遵守法律,为什么偏偏有人要用各种理由为自己开脱呢?当我们一旦强调犯罪原因时,是不是在不经意间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不是为那些明知故犯者提供了庇护?法律的尊严会因此消减,法治社会的公正也会受到损害。
其次,对加害者原因的讨论或会弱化受害者的正当诉求,导致受害者被边缘化,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在唐山打人案件中,有人批评女性的穿着;在性侵案件中,有人质疑受害者的穿着、行为以及是否饮酒。根据《人际暴力》杂志发表的研究,有高达67%的性侵受害者因为害怕被指责而选择沉默。这些指责源于我们对加害者原因的讨论,比如“她穿着暴露,不应该那么晚回家,不应该独自外出”。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有人批评受害者没有及时离开施暴者;在抢劫案件中,有人指责受害者在公共场所使用贵重物品。根据哈佛大学创伤研究中心的数据,当社会讨论过分倾向于理解加害者时,有65%的受害者会选择沉默,他们会想“反正说了也没用,大家都会说我太计较了,可能是我自己的问题”。这难道就是我们想要的社会公平吗?
再举个例子,某地发生一起暴力案件,媒体开始深入报道施暴者的苦难童年、生活压力,甚至把他塑造成社会问题的受害者。请问,这时候谁还记得真正的受害者?谁还会关心这个社会真正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对加害者原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我们需要更严格的法律执行,而不是无休止的理解和同情,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上,感谢!
抱歉。反方观点如下:
首先,明确我方定义。加害者行为并非无缘无故,而是背后存在原因,如被挑衅、长期受压和心理问题等。而社会公正指社会正义的实践状态,包括法律公平、权利平等。我方认为,对加害者原因的讨论会不利于社会公益。
以下进行具体阐述: 首先,对加害者原因的讨论会弱化他们对自身行为应负的责任,模糊正义的边界,削弱法律和道德的边界。社会公正需要明确的对错,而非无休止的借口。新华大学犯罪学教授指出,过分强调理解会导致一种潜意识的同情偏差,这种同情会使我们在讨论加害者的社会因素时,不自觉地为他们的行为提供合理化借口,淡化加害者的责任。例如,2018年美国佛罗里达州枪击案,很多人讨论凶手的成长过程和不幸童年,但这不能成为他开枪杀害17条人命的理由。心理学家罗伯特指出,过分强调犯罪者的苦衷,反而会弱化他们对自己行为应负的责任。犯罪学家贝卡利亚强调,法律的威慑力来源于确定性和严厉性。如果我们用各种理由来解释犯罪,那么法律的确定性何在?今天打人是因为性情不好,明天偷窃是因为性格缺点,后天杀人是因为受到刺激,这样下去,法律就成了橡皮筋。南加州大学的犯罪学研究表明,那些经常为自己行为找借口的犯罪者,其再犯罪率比坦诚认错的人高出37%。这说明,越是讨论犯罪原因,越是在给那些潜在犯罪者突破法律防线的借口,仿佛在说“没关系,犯罪是有原因的,会被理解的”。著名犯罪心理学家指出,过分关注犯罪原因,反而会忽视一个关键事实: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生活中充满不如意,但大多数人都选择遵守法律,为什么偏偏有人要用各种理由为自己开脱呢?当我们一旦强调犯罪原因时,是不是在不经意间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不是为那些明知故犯者提供了庇护?法律的尊严会因此消减,法治社会的公正也会受到损害。
其次,对加害者原因的讨论或会弱化受害者的正当诉求,导致受害者被边缘化,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在唐山打人案件中,有人批评女性的穿着;在性侵案件中,有人质疑受害者的穿着、行为以及是否饮酒。根据《人际暴力》杂志发表的研究,有高达67%的性侵受害者因为害怕被指责而选择沉默。这些指责源于我们对加害者原因的讨论,比如“她穿着暴露,不应该那么晚回家,不应该独自外出”。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有人批评受害者没有及时离开施暴者;在抢劫案件中,有人指责受害者在公共场所使用贵重物品。根据哈佛大学创伤研究中心的数据,当社会讨论过分倾向于理解加害者时,有65%的受害者会选择沉默,他们会想“反正说了也没用,大家都会说我太计较了,可能是我自己的问题”。这难道就是我们想要的社会公平吗?
再举个例子,某地发生一起暴力案件,媒体开始深入报道施暴者的苦难童年、生活压力,甚至把他塑造成社会问题的受害者。请问,这时候谁还记得真正的受害者?谁还会关心这个社会真正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对加害者原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我们需要更严格的法律执行,而不是无休止的理解和同情,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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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害者原因的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益,若不利于则说明不利于社会公正。
他那个稿子有1400个字。超级抗拒。
首先第一个问题应该是探索的问题,因为案件本身就是我对它合理的考量,这是一种社会公正。那么社会制度的完善,是不是也是一种社会公正?社会制度完全可以。
那我继续往下问,司法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否需要法律规范?这些当然都应由法律颁布相关规定去限定自由裁量权该如何行使,不能按个人意愿行事,这是我们要遵守的法律。所以舆论对它的干扰作用其实微乎其微,该怎么判就得怎么判,这一方面我不想再讨论。
其实再往下,在第二个问点中我听到您提到,对于性侵的案子,有一种“事出有因”的讨论,即女性穿着太暴露。我打断一下,我认为对于“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应将原因归结为女性穿着暴露,而应考虑男性实施性侵行为自身的原因,不应在他人身上找原因。
接下来问第三个问点,叫做恶化责任。法律需要确定性和严肃性。那我再来问你,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因遭受严重不法侵害而引发犯罪的应减轻处罚,这说明司法认定追诉犯罪原因,是实现个案正义的必要程序。我不知道你们如何解释刚刚提到的事情。我们有数据显示,一旦舆情形成,会有很多案例受到影响。
他那个稿子有1400个字。超级抗拒。
首先第一个问题应该是探索的问题,因为案件本身就是我对它合理的考量,这是一种社会公正。那么社会制度的完善,是不是也是一种社会公正?社会制度完全可以。
那我继续往下问,司法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否需要法律规范?这些当然都应由法律颁布相关规定去限定自由裁量权该如何行使,不能按个人意愿行事,这是我们要遵守的法律。所以舆论对它的干扰作用其实微乎其微,该怎么判就得怎么判,这一方面我不想再讨论。
其实再往下,在第二个问点中我听到您提到,对于性侵的案子,有一种“事出有因”的讨论,即女性穿着太暴露。我打断一下,我认为对于“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应将原因归结为女性穿着暴露,而应考虑男性实施性侵行为自身的原因,不应在他人身上找原因。
接下来问第三个问点,叫做恶化责任。法律需要确定性和严肃性。那我再来问你,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因遭受严重不法侵害而引发犯罪的应减轻处罚,这说明司法认定追诉犯罪原因,是实现个案正义的必要程序。我不知道你们如何解释刚刚提到的事情。我们有数据显示,一旦舆情形成,会有很多案例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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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会影响人们的判断,甚至会为加害者减轻罪行。
今天您方讲到我方所谓的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有益于将加害者的犯罪行为正当化,但是我们所讨论的并非对加害者是否有定论的讨论。比如说,加害者可能从小遭受家庭暴力,从而产生心理问题。我们要做的是减少此类家庭暴力,降低类似案件的发生率,而不是因为他有家庭暴力的经历,就减轻他杀人的刑罚。我们只是从这类案件的原因出发,改善社会制度。
我们并非针对某个人进行讨论,而是探究事情发生的原因,然后针对这些原因在社会中进行改进。就拿外卖员的案子来说,保安刺伤了外卖员,保安有其规则限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不会受到惩罚,保安照样要受到惩罚。不过,我们可以借此对外卖制度和保安制度进行调整,避免未来发生类似案件。
还有,您方说我们对加害者无休止地同情,我方并不认同。我们的所有讨论都是合理的,同时,我们没有淡化加害者的责任,始终明确其在案件中的责任。
另外,您方说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很大,请给出有效的论证。
疫情会影响人们的判断,甚至会为加害者减轻罪行。
今天您方讲到我方所谓的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有益于将加害者的犯罪行为正当化,但是我们所讨论的并非对加害者是否有定论的讨论。比如说,加害者可能从小遭受家庭暴力,从而产生心理问题。我们要做的是减少此类家庭暴力,降低类似案件的发生率,而不是因为他有家庭暴力的经历,就减轻他杀人的刑罚。我们只是从这类案件的原因出发,改善社会制度。
我们并非针对某个人进行讨论,而是探究事情发生的原因,然后针对这些原因在社会中进行改进。就拿外卖员的案子来说,保安刺伤了外卖员,保安有其规则限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不会受到惩罚,保安照样要受到惩罚。不过,我们可以借此对外卖制度和保安制度进行调整,避免未来发生类似案件。
还有,您方说我们对加害者无休止地同情,我方并不认同。我们的所有讨论都是合理的,同时,我们没有淡化加害者的责任,始终明确其在案件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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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针对刚刚的环节,听到您方表示是我方行为的问题才需要解决,您方认为问题暴露之后才有得以解决的可能。那么我们想问,您方是觉得政府等上层机构都是毫无用处的吗?而是要等问题暴露出来,人人去发表意见、质疑当前制度,从而削弱我们正在考虑的威慑力,这反而不利于社会公正。
再者,就你们刚刚所举的外卖骑手的例子,因为算法问题,他们取消了一些可能超时的扣款,减少了骑手的压力。但我想说,会不会有一些骑手钻空子,故意偷懒、拖延时间,此时消费者的利益该如何维护呢?这无法论证您方所说的维护群体利益的观点,所以您方的观点无法成立。
实际上,这些问题一直都存在且暴露着,您方这种无谓的讨论只是增加了问题的曝光度。而且当时的国情不允许我们改变这样的制度,您方的讨论反而会给政府带来压力,可能促使他们打破当时最优的平衡,所以您方的做法非常不合理。
关于您方所说的想使类似案件减少,我刚刚已经说明,正是因为问题暴露在公众视野中,反而会有更多的人钻空子,这与您方所说的案件减少相矛盾,我方对此提出质疑。
我方曾给出例子,过度的同情会导致潜意识的同情偏差,会使司法乃至整个社会降低对加害者的谴责程度。
首先,针对刚刚的环节,听到您方表示是我方行为的问题才需要解决,您方认为问题暴露之后才有得以解决的可能。那么我们想问,您方是觉得政府等上层机构都是毫无用处的吗?而是要等问题暴露出来,人人去发表意见、质疑当前制度,从而削弱我们正在考虑的威慑力,这反而不利于社会公正。
再者,就你们刚刚所举的外卖骑手的例子,因为算法问题,他们取消了一些可能超时的扣款,减少了骑手的压力。但我想说,会不会有一些骑手钻空子,故意偷懒、拖延时间,此时消费者的利益该如何维护呢?这无法论证您方所说的维护群体利益的观点,所以您方的观点无法成立。
实际上,这些问题一直都存在且暴露着,您方这种无谓的讨论只是增加了问题的曝光度。而且当时的国情不允许我们改变这样的制度,您方的讨论反而会给政府带来压力,可能促使他们打破当时最优的平衡,所以您方的做法非常不合理。
关于您方所说的想使类似案件减少,我刚刚已经说明,正是因为问题暴露在公众视野中,反而会有更多的人钻空子,这与您方所说的案件减少相矛盾,我方对此提出质疑。
我方曾给出例子,过度的同情会导致潜意识的同情偏差,会使司法乃至整个社会降低对加害者的谴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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