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欢迎您点击下方按钮,前往查看。
尊敬的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们站在这里,面对一个极具挑战性的辩题,即洞穴奇案中杀人者是否有罪。我们必须在理性与情感之间做出抉择。我方坚定地认为,被告人有罪,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身处法院管辖范围,法律效力不因空间短暂消失而改变。虽然洞穴与世隔绝,但被告人的公民身份并未改变,法律约束仍然有效。法外空间需以新政权的建立为前提,根据法社会学的观点,脱离法律约束必须具备两大要件:一是群体明确脱离民事社会契约,二是形成替代型规范体系。本案中,五人既未声明脱离国家管辖,也未建立任何制度,仅靠求生本能行事,与社会自治毫无关联。
第二,对方辩友可能会以紧急避险为盾牌,主张牺牲一人以拯救多人具有正当性。但这一观点忽视了一个根本问题:紧急避险的合法性是以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为必要限度,而生命权的平等性直接摧毁了这一限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生命权是最高且不可克减的绝对权利。法律从未规定一人的生命价值小于多人的生命价值,因为生命本质上是无价且不可比较的。若允许以数量衡量生命,无异于将生命化为可交易的数字。今日五人杀一人,明日便可百人杀十人,这如同不能杀死健康人的器官去救治患者一样,法律也不容许以封闭空间为借口,将谋杀视为必要牺牲。主动制造死亡绝非避险,而是犯罪。
第三,法律的公信力经不起打折,法律必须保持绝对刚性的特性。康德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强调,法律不因结果美好而让步,否则自由将彻底沦为泡影。正如安乐死合法化后,荷兰曾出现患者因心理压力和家庭矛盾“被自愿”选择死亡的案例。一旦法律允许以仁慈之名剥夺生命权利的滥觞将难以遏制,民众对法律的信任不能动摇。若法律因情节特殊而失效,社会秩序将陷入混乱,犯罪行为不能因减轻性后果而被合理化。谁能保证弱势群体不会在利益的妥协下被牺牲?而法律的权威一旦被削弱,每个人的生命都将彻底失去保障。法律的教育功能不能忽视,通过有罪判决确立不可逾越的红线,才能避免更多人在困局中走向犯罪。
综上所述,从法律空间的绝对性,到生命价值的不可交易性,再到法律公信力的重要性,我方认为,作为法官,应坚决做出有罪的判决,这既是对逝者的告慰,也是对生者的保护。
感谢正方一辩,下面有请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质询方可以打断被质询方发言,被质询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计时2分钟,回答方时间不记录在质询方时间内。
尊敬的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们站在这里,面对一个极具挑战性的辩题,即洞穴奇案中杀人者是否有罪。我们必须在理性与情感之间做出抉择。我方坚定地认为,被告人有罪,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身处法院管辖范围,法律效力不因空间短暂消失而改变。虽然洞穴与世隔绝,但被告人的公民身份并未改变,法律约束仍然有效。法外空间需以新政权的建立为前提,根据法社会学的观点,脱离法律约束必须具备两大要件:一是群体明确脱离民事社会契约,二是形成替代型规范体系。本案中,五人既未声明脱离国家管辖,也未建立任何制度,仅靠求生本能行事,与社会自治毫无关联。
第二,对方辩友可能会以紧急避险为盾牌,主张牺牲一人以拯救多人具有正当性。但这一观点忽视了一个根本问题:紧急避险的合法性是以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为必要限度,而生命权的平等性直接摧毁了这一限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生命权是最高且不可克减的绝对权利。法律从未规定一人的生命价值小于多人的生命价值,因为生命本质上是无价且不可比较的。若允许以数量衡量生命,无异于将生命化为可交易的数字。今日五人杀一人,明日便可百人杀十人,这如同不能杀死健康人的器官去救治患者一样,法律也不容许以封闭空间为借口,将谋杀视为必要牺牲。主动制造死亡绝非避险,而是犯罪。
第三,法律的公信力经不起打折,法律必须保持绝对刚性的特性。康德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强调,法律不因结果美好而让步,否则自由将彻底沦为泡影。正如安乐死合法化后,荷兰曾出现患者因心理压力和家庭矛盾“被自愿”选择死亡的案例。一旦法律允许以仁慈之名剥夺生命权利的滥觞将难以遏制,民众对法律的信任不能动摇。若法律因情节特殊而失效,社会秩序将陷入混乱,犯罪行为不能因减轻性后果而被合理化。谁能保证弱势群体不会在利益的妥协下被牺牲?而法律的权威一旦被削弱,每个人的生命都将彻底失去保障。法律的教育功能不能忽视,通过有罪判决确立不可逾越的红线,才能避免更多人在困局中走向犯罪。
综上所述,从法律空间的绝对性,到生命价值的不可交易性,再到法律公信力的重要性,我方认为,作为法官,应坚决做出有罪的判决,这既是对逝者的告慰,也是对生者的保护。
感谢正方一辩,下面有请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质询方可以打断被质询方发言,被质询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计时2分钟,回答方时间不记录在质询方时间内。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一辩开篇表明立场,认为洞穴奇案中被告人有罪,并阐述了以下理由:
法官席,你刚刚提到对方意见中依据法律,提及年龄为35岁。我想问,我方是否知晓原著中有14位法官,他们依据不同的法系,其中6位判定有罪,2位弃权。对方所依据的是哪一个法系?依据哪位法官的观点判定有罪?存在有罪和无罪两种法律观点,对方凭什么采用有罪观点的法系?
首先,我方认为该行为与法院相关判断之间,需明确依据的是哪部法律。因为存在有罪法律和无罪法律,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判断标准。这里提及依据我国刑法,为何采用我国刑法?采用我国刑法有何理由?
若无法回答,我再问一个问题。对方没有明确采用哪一部固定的刑法,存在有罪和无罪两种观点,所以对方第一个问题,关于法律适用的论点不成立。因为对方根本没有明确合法依据。对方判定其有罪,认定为故意杀人,但我们知道犯罪要满足所有的构成要件,对方刚刚并未论证其满足所有构成要件。要知道,构成要件中只要有一条不符合,就无法做出有罪判定。
我方认为,首先在客观上其有杀人的行为,其次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意图。但对方仅提及这两点,并未列出所有要件,这点我们先搁置,后续我方再进行回应。关于杀人的故意这一点,我方认为是不成立的。
第三点,对方说生命权不可量化。但我想问,杀一个人的杀人犯和杀10个人的杀人犯,理论上都犯故意杀人罪,但在量刑时会有不同方式。既然生命权不可量化,那么一个人的生命和10个人的生命价值应是一样的,为何量刑会不同?在法律中,我们说生命的本质价值不可量化,但一个人死亡后造成的损失是可以量化的。在这场洞穴杀人案中,若以牺牲一个人的方式让4个人存活,是否减少了损失?按照法益来说,此时提及损失这一点,首先生命权不可量化,不能说一个人的生命价值小于多个人的生命价值。所以我方认为,不能说在这种情景下,牺牲一人的法益就是最大的。
刚好对方提到了紧急避险这个法律概念。我想问,紧急避险是应该持续适用,还是有其他考量?从发展角度看,法律确实要与时俱进,但在这个案件中,我们认为应该保证法律的绝对权威性,应按照现有的法律来判断。
这就是我方的观点。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进行立论。
法官席,你刚刚提到对方意见中依据法律,提及年龄为35岁。我想问,我方是否知晓原著中有14位法官,他们依据不同的法系,其中6位判定有罪,2位弃权。对方所依据的是哪一个法系?依据哪位法官的观点判定有罪?存在有罪和无罪两种法律观点,对方凭什么采用有罪观点的法系?
首先,我方认为该行为与法院相关判断之间,需明确依据的是哪部法律。因为存在有罪法律和无罪法律,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判断标准。这里提及依据我国刑法,为何采用我国刑法?采用我国刑法有何理由?
若无法回答,我再问一个问题。对方没有明确采用哪一部固定的刑法,存在有罪和无罪两种观点,所以对方第一个问题,关于法律适用的论点不成立。因为对方根本没有明确合法依据。对方判定其有罪,认定为故意杀人,但我们知道犯罪要满足所有的构成要件,对方刚刚并未论证其满足所有构成要件。要知道,构成要件中只要有一条不符合,就无法做出有罪判定。
我方认为,首先在客观上其有杀人的行为,其次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意图。但对方仅提及这两点,并未列出所有要件,这点我们先搁置,后续我方再进行回应。关于杀人的故意这一点,我方认为是不成立的。
第三点,对方说生命权不可量化。但我想问,杀一个人的杀人犯和杀10个人的杀人犯,理论上都犯故意杀人罪,但在量刑时会有不同方式。既然生命权不可量化,那么一个人的生命和10个人的生命价值应是一样的,为何量刑会不同?在法律中,我们说生命的本质价值不可量化,但一个人死亡后造成的损失是可以量化的。在这场洞穴杀人案中,若以牺牲一个人的方式让4个人存活,是否减少了损失?按照法益来说,此时提及损失这一点,首先生命权不可量化,不能说一个人的生命价值小于多个人的生命价值。所以我方认为,不能说在这种情景下,牺牲一人的法益就是最大的。
刚好对方提到了紧急避险这个法律概念。我想问,紧急避险是应该持续适用,还是有其他考量?从发展角度看,法律确实要与时俱进,但在这个案件中,我们认为应该保证法律的绝对权威性,应按照现有的法律来判断。
这就是我方的观点。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进行立论。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是正方一辩。本案的背景已详细给出,要判定杀人者四人有罪或者无罪,在我们看来,不应局限于法律意义上的罪状,还应当讨论道德上是否有罪。
从法律上,我方认为杀人者在两个方面都是无罪的。
首先,从法律层面看这四人无罪。让我们审视五人的困境,他们携带的食物已经耗尽,所处环境中没有其余食物,并且确定无人救援,他们不可能再坚持10天,唯一可能的食物就是同伴的血肉,并且食用同伴血肉肯定可以保证有人活下去。如果顺从自然死亡的延迟抽签,要么他们坚持不到7天,要么众人会因为长时间未进食,代谢失衡而在7天后再没有能力摄入肉类,同样必死无疑。所以想要有人活着出去,必须有人即刻做出牺牲。
因此,我们的问题聚焦到,牺牲几人,保全几人是最优选择。毫无疑问,牺牲1人保全4人才是最优选项,五人一致同意了这一方案。值得注意的是,乌拉多德的撤回行为仅仅是对时间上有异议,而对于牺牲一人的方案,他是非常认同的。
极端情况下的避险行为要求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死亡一人救活4人,显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极端情况下的合理避险成立。当代对杀人罪的共识是核心要件为主观恶意。本案存在三点无罪辩护理由: 一、平等契约的建立。五人支持牺牲一人的契约,这是平等且自愿订立的。并且这四个人并不是专门要杀乌拉多德,而只是需要牺牲一个人。 二、在时间选择上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乌拉多德对投掷的公平性明确表示了没有异议。
综上,杀人罪的指控并不成立。该案百年来有14位法官参与讨论,综合结果为6位判定无罪,6位判定有罪,2位弃权。我们今天无论引用什么样的法系的观点,都有与其针锋相对的观点用来驳斥。所以我方认为,我们今天不能用具体的某一法条来对4人的行为进行裁决,我们今天更强调法理而非法条。
因此,我们今天要断定杀人者在法律上是否有罪,还应当依据法律的共有核心价值观来判断。这些都是法律最基本的教义: 第一,法律追求正义,应该向自然法看齐,遵从五人的共同意愿,那就是牺牲一人,保全四人。 第二,法律应当为人服务而存在,而不是为难人而存在。五人已经采取将人置于最高地位的做法。 第三,法律应符合民意。五个人,此刻就是所有的民众。四人的行为并不违背法律的核心价值观,从法律上看,判定他们有罪,是违背法律初心的。
接下来是道德上的无罪辩护。
面对极端情况,当他们五个人一致同意牺牲一人的时候,我认为五个人已经打破了人性中最底层裹挟着死亡和纯粹利己主义的牢笼,成为了道德崇高的人,他们做好了牺牲的觉悟。因此无论牺牲谁,这五个人都是一样的道德崇高。所以我认为对方对于这五个人任何一个人道德上的指控都不应当成立。我方认为这五个人已经做了当时道德水平最高的选择,否则只会有五人死亡的悲惨结局。
当五人询问外界,无论是法官、政府官员还是神父是否选择牺牲一人时,我并不认为对方辩友依据薄弱的立法和道德相关片面人员的意见更加权威,你方依此审判我方,我表示质疑。
我是正方一辩。本案的背景已详细给出,要判定杀人者四人有罪或者无罪,在我们看来,不应局限于法律意义上的罪状,还应当讨论道德上是否有罪。
从法律上,我方认为杀人者在两个方面都是无罪的。
首先,从法律层面看这四人无罪。让我们审视五人的困境,他们携带的食物已经耗尽,所处环境中没有其余食物,并且确定无人救援,他们不可能再坚持10天,唯一可能的食物就是同伴的血肉,并且食用同伴血肉肯定可以保证有人活下去。如果顺从自然死亡的延迟抽签,要么他们坚持不到7天,要么众人会因为长时间未进食,代谢失衡而在7天后再没有能力摄入肉类,同样必死无疑。所以想要有人活着出去,必须有人即刻做出牺牲。
因此,我们的问题聚焦到,牺牲几人,保全几人是最优选择。毫无疑问,牺牲1人保全4人才是最优选项,五人一致同意了这一方案。值得注意的是,乌拉多德的撤回行为仅仅是对时间上有异议,而对于牺牲一人的方案,他是非常认同的。
极端情况下的避险行为要求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死亡一人救活4人,显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极端情况下的合理避险成立。当代对杀人罪的共识是核心要件为主观恶意。本案存在三点无罪辩护理由: 一、平等契约的建立。五人支持牺牲一人的契约,这是平等且自愿订立的。并且这四个人并不是专门要杀乌拉多德,而只是需要牺牲一个人。 二、在时间选择上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乌拉多德对投掷的公平性明确表示了没有异议。
综上,杀人罪的指控并不成立。该案百年来有14位法官参与讨论,综合结果为6位判定无罪,6位判定有罪,2位弃权。我们今天无论引用什么样的法系的观点,都有与其针锋相对的观点用来驳斥。所以我方认为,我们今天不能用具体的某一法条来对4人的行为进行裁决,我们今天更强调法理而非法条。
因此,我们今天要断定杀人者在法律上是否有罪,还应当依据法律的共有核心价值观来判断。这些都是法律最基本的教义: 第一,法律追求正义,应该向自然法看齐,遵从五人的共同意愿,那就是牺牲一人,保全四人。 第二,法律应当为人服务而存在,而不是为难人而存在。五人已经采取将人置于最高地位的做法。 第三,法律应符合民意。五个人,此刻就是所有的民众。四人的行为并不违背法律的核心价值观,从法律上看,判定他们有罪,是违背法律初心的。
接下来是道德上的无罪辩护。
面对极端情况,当他们五个人一致同意牺牲一人的时候,我认为五个人已经打破了人性中最底层裹挟着死亡和纯粹利己主义的牢笼,成为了道德崇高的人,他们做好了牺牲的觉悟。因此无论牺牲谁,这五个人都是一样的道德崇高。所以我认为对方对于这五个人任何一个人道德上的指控都不应当成立。我方认为这五个人已经做了当时道德水平最高的选择,否则只会有五人死亡的悲惨结局。
当五人询问外界,无论是法官、政府官员还是神父是否选择牺牲一人时,我并不认为对方辩友依据薄弱的立法和道德相关片面人员的意见更加权威,你方依此审判我方,我表示质疑。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有请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感谢对方辩友。在质询我方一辩时,贵方认为我方主张不用自然法条或某一种指定法条来规定法律中如何判断。那我想问,贵方刚才提到在平等契约的建立下这一条件,或者说贵方首先从道德方面作出判断,该决定中的道德是否为世人所承认?为何这种道德要得到世人承认?所谓决定中的道德,无非是决定中身处其境的这五个人的道德。贵方可以说他们达成了某种道德,也可以说他们达到了某种世人能理解的道德,但这终究是在那个特定社会里的情况。贵方主张的是他们个人的小团体的道德观念,而非我们社会所认可的道德。显然,我们社会的道德是排斥这种观念的。
其次,贵方提到如果这五个人存在某种亲属关系,这种情况下的道德问题。但无论他们有无亲属关系,探讨是否需要回避其实并无意义。
我想问,贵方认为平等契约已经建立,可被害者是否有过任何主观意愿的表达?认真研读相关内容就会发现,被害者最后明确表现出了犹豫。我方会对此情况作出解释。
在自然法方面,贵方所说的自然法服务了四个人,那它服务了第五个人吗?第五个人的生命权是否真正得到了保证?或者说,贵方是否觉得生命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量化的?贵方主张生命后面加上某种定语就可以使其变成可量化的东西。我首先强调一点,虽然自然法看似服务了四个人,但如果它没有顾及到第五个人,那它究竟是服务了更多的人,还是服务了生命本身?我方对于方式的平等并无异议,五个人所承担的风险是一致的,他们都参与了这个事件。所以,贵方还是认为这五个人承认了这个平等契约。
最后一个问题,生命后面加上什么定语可以让其变成可量化的?我方同意生命本身不可量化,但在描述一个事件时,生命似乎又可以被量化。所以,贵方实际上还是承认了生命,无论后面涉及到什么,生命是可以被量化的,我认为我们可以就此达成一个共识。
最后还有10秒钟,我再问一个问题。您所说的防卫空间里的这五个人,他们一开始是期待大哥救援的,为了等待救援。我方并没有提出相关观点。对于生命有5秒钟保护时间,请问贵方是否存在错误认知?所以,贵方对于法律的理解是否存在偏差?
关于生命如何量化,我举例说明,当地震发生时,可以用死亡人数来描述地震的灾害程度,死亡1000人和死亡8人的地震,其灾害程度完全不同,我们可以用这种方式来体现相关概念。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进行申论。
有请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感谢对方辩友。在质询我方一辩时,贵方认为我方主张不用自然法条或某一种指定法条来规定法律中如何判断。那我想问,贵方刚才提到在平等契约的建立下这一条件,或者说贵方首先从道德方面作出判断,该决定中的道德是否为世人所承认?为何这种道德要得到世人承认?所谓决定中的道德,无非是决定中身处其境的这五个人的道德。贵方可以说他们达成了某种道德,也可以说他们达到了某种世人能理解的道德,但这终究是在那个特定社会里的情况。贵方主张的是他们个人的小团体的道德观念,而非我们社会所认可的道德。显然,我们社会的道德是排斥这种观念的。
其次,贵方提到如果这五个人存在某种亲属关系,这种情况下的道德问题。但无论他们有无亲属关系,探讨是否需要回避其实并无意义。
我想问,贵方认为平等契约已经建立,可被害者是否有过任何主观意愿的表达?认真研读相关内容就会发现,被害者最后明确表现出了犹豫。我方会对此情况作出解释。
在自然法方面,贵方所说的自然法服务了四个人,那它服务了第五个人吗?第五个人的生命权是否真正得到了保证?或者说,贵方是否觉得生命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量化的?贵方主张生命后面加上某种定语就可以使其变成可量化的东西。我首先强调一点,虽然自然法看似服务了四个人,但如果它没有顾及到第五个人,那它究竟是服务了更多的人,还是服务了生命本身?我方对于方式的平等并无异议,五个人所承担的风险是一致的,他们都参与了这个事件。所以,贵方还是认为这五个人承认了这个平等契约。
最后一个问题,生命后面加上什么定语可以让其变成可量化的?我方同意生命本身不可量化,但在描述一个事件时,生命似乎又可以被量化。所以,贵方实际上还是承认了生命,无论后面涉及到什么,生命是可以被量化的,我认为我们可以就此达成一个共识。
最后还有10秒钟,我再问一个问题。您所说的防卫空间里的这五个人,他们一开始是期待大哥救援的,为了等待救援。我方并没有提出相关观点。对于生命有5秒钟保护时间,请问贵方是否存在错误认知?所以,贵方对于法律的理解是否存在偏差?
关于生命如何量化,我举例说明,当地震发生时,可以用死亡人数来描述地震的灾害程度,死亡1000人和死亡8人的地震,其灾害程度完全不同,我们可以用这种方式来体现相关概念。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进行申论。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整个质询过程中,攻防转换节点均为正方四辩主动发起询问,反方一辩未进行有效回应,未出现反方主动攻击正方观点的情况。
第二点,他刚才提了个问题,第一点是要什么刑罚,因为他要求我们作为法官来判决,因此我认为这与我国刑法相悖。
第二点,对方说为什么有罪。首先,他杀了人,但并没有正当理由,且缺乏谨慎性。因为法律要求遵循“举轻以明重”的原则,他既然杀了人,就具有应受处罚的恶性,同时又缺乏谨慎性,我们认为他有罪。
第三点,对方提出了生命权衡的办法。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上一个案例和本案十个人的判决情况不同,但法律有个原则叫罪责刑相适应。在判决时,实际上有具体的考量,我们需要运用这个规则,因此需要对生命进行一个排序。比如说我刚才问他一个问题,我杀了一个未成年人,肯定比杀一个正常的成年人量刑更重,那能不能说一个未成年人的生命比一个成年人的生命更贵重呢?他们的父母又作何感想?
第四点,对方刚刚说他们道德崇高,强调牺牲的贡献,但这跟本案完全没有关系。所谓的牺牲,难道我自愿去死,给你们四个人吃我的肉,这就是道德高尚吗?这里的五个人,他们都有主观意愿,都渴望吃别人的肉,他们把另外四个人拉进这个局面。甚至于对于有友谊的威特莫尔,这四个人都不愿意放过他,三个人吃一个人的肉,还多带一个被动者来降低自己的死亡率,这样的行为怎么能说是道德高尚呢?
我再来强调一下法律的作用,法律有两点作用,一是惩处犯罪,二是规范行为。如果这四名被告人无罪,会释放出一种错误的信号,就是在困境中,人可以通过杀害他人来换取自己的生存。就像我方刚刚说的,我们为什么不允许安乐死,因为允许安乐死会打开滥用之门,会导致弱势群体被胁迫自杀,或者医生判断失误背离医疗初衷,侵蚀患者的生命权益。本案中四个人实施杀人行为时并没有任何正当的理由和高尚的觉悟,他们的道德也并不崇高,他们只是为了让自己回到原本的社会中。因此,他们尽可能多地剥夺他人重返社会的希望,来换取自己重返社会的希望。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社会的形成基于个人之间的相互约定,人们出让权利以换取社会的保护与秩序。既然他们生活在这个社会中,就必须遵守我们社会的契约。所以,我方坚定地认为他们有罪。
感谢正方二辩,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进行申论。
第二点,他刚才提了个问题,第一点是要什么刑罚,因为他要求我们作为法官来判决,因此我认为这与我国刑法相悖。
第二点,对方说为什么有罪。首先,他杀了人,但并没有正当理由,且缺乏谨慎性。因为法律要求遵循“举轻以明重”的原则,他既然杀了人,就具有应受处罚的恶性,同时又缺乏谨慎性,我们认为他有罪。
第三点,对方提出了生命权衡的办法。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上一个案例和本案十个人的判决情况不同,但法律有个原则叫罪责刑相适应。在判决时,实际上有具体的考量,我们需要运用这个规则,因此需要对生命进行一个排序。比如说我刚才问他一个问题,我杀了一个未成年人,肯定比杀一个正常的成年人量刑更重,那能不能说一个未成年人的生命比一个成年人的生命更贵重呢?他们的父母又作何感想?
第四点,对方刚刚说他们道德崇高,强调牺牲的贡献,但这跟本案完全没有关系。所谓的牺牲,难道我自愿去死,给你们四个人吃我的肉,这就是道德高尚吗?这里的五个人,他们都有主观意愿,都渴望吃别人的肉,他们把另外四个人拉进这个局面。甚至于对于有友谊的威特莫尔,这四个人都不愿意放过他,三个人吃一个人的肉,还多带一个被动者来降低自己的死亡率,这样的行为怎么能说是道德高尚呢?
我再来强调一下法律的作用,法律有两点作用,一是惩处犯罪,二是规范行为。如果这四名被告人无罪,会释放出一种错误的信号,就是在困境中,人可以通过杀害他人来换取自己的生存。就像我方刚刚说的,我们为什么不允许安乐死,因为允许安乐死会打开滥用之门,会导致弱势群体被胁迫自杀,或者医生判断失误背离医疗初衷,侵蚀患者的生命权益。本案中四个人实施杀人行为时并没有任何正当的理由和高尚的觉悟,他们的道德也并不崇高,他们只是为了让自己回到原本的社会中。因此,他们尽可能多地剥夺他人重返社会的希望,来换取自己重返社会的希望。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社会的形成基于个人之间的相互约定,人们出让权利以换取社会的保护与秩序。既然他们生活在这个社会中,就必须遵守我们社会的契约。所以,我方坚定地认为他们有罪。
感谢正方二辩,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进行申论。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你们一直在说生命权可以量化,那么我想问一下,你们说杀 100 个人,就认为这是生命的量化。那么我想问,这种量化的本质是什么?生命的本质又是什么?
一个人的生命价值是无限的,其本质在于每个人的生命都有与生俱来的价值,这是你们已经承认的事情。如果在大山发生火灾,火势非常大,消防员去救火,明知自己很有可能牺牲,但仍然前往救援,这是不是在拯救他人的生命?是不是在用自己的生命换取更多人的生命?这种行为显然是值得歌颂的。
你们会认为这是消防员的职责,那么请问,这是将生命量化了吗?还是说消防员生命的价值就在于此?你们默认在救灾情况下以少换多是职责所在,认为这就是他们的价值,那么他们的价值就是为了拯救他人而牺牲自己吗?你们认为救灾是可以的,却谴责洞穴中有人愿意牺牲自己来换取他人的生存,这是自相矛盾的。
第二点,你说对方二辩承认适用我们的刑法。我想问,首先这是一个美国的案例,在这种极端的情况下,适用任何实在法都是不对的,在这里实在法是不成立的。所以我们应该适用自然法,实在法是基于社会正常人的法律,而洞穴探险属于极端环境,应适用自然法。
自然法考虑到许多极端情况下的因素,能决定生存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内心有两种选择,要么全部死去,要么牺牲一个人让另外 4 个人活下去,并且在此案中已经明确,在不采取行动的情况下,所有人都没有任何生还的可能性。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是一个万分危急的情况,此时杀死一个人是不得已的举措,所以这种结果无论是从存活人数还是对生命真正的尊重角度来表达,都是合理的。
你们一直在说生命权可以量化,那么我想问一下,你们说杀 100 个人,就认为这是生命的量化。那么我想问,这种量化的本质是什么?生命的本质又是什么?
一个人的生命价值是无限的,其本质在于每个人的生命都有与生俱来的价值,这是你们已经承认的事情。如果在大山发生火灾,火势非常大,消防员去救火,明知自己很有可能牺牲,但仍然前往救援,这是不是在拯救他人的生命?是不是在用自己的生命换取更多人的生命?这种行为显然是值得歌颂的。
你们会认为这是消防员的职责,那么请问,这是将生命量化了吗?还是说消防员生命的价值就在于此?你们默认在救灾情况下以少换多是职责所在,认为这就是他们的价值,那么他们的价值就是为了拯救他人而牺牲自己吗?你们认为救灾是可以的,却谴责洞穴中有人愿意牺牲自己来换取他人的生存,这是自相矛盾的。
第二点,你说对方二辩承认适用我们的刑法。我想问,首先这是一个美国的案例,在这种极端的情况下,适用任何实在法都是不对的,在这里实在法是不成立的。所以我们应该适用自然法,实在法是基于社会正常人的法律,而洞穴探险属于极端环境,应适用自然法。
自然法考虑到许多极端情况下的因素,能决定生存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内心有两种选择,要么全部死去,要么牺牲一个人让另外 4 个人活下去,并且在此案中已经明确,在不采取行动的情况下,所有人都没有任何生还的可能性。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是一个万分危急的情况,此时杀死一个人是不得已的举措,所以这种结果无论是从存活人数还是对生命真正的尊重角度来表达,都是合理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对方辩友,我想问一下,既然你方认为这五个人当时道德崇高,那为什么这四个人不能够排除其中一人,自己去玩游戏呢?为什么非要五个人一起玩?
首先,我从来没有说过这是“渲人”。在整个过程中,他们并没有反对这个方案。然后我想问对方辩友,当法律要求人体、人类、集体等情况时,它还是正义的吗?
首先第一点,我还是要说一下,那四个人为什么没有排除其中一人。既然他们道德高尚,为什么一定要强化某种情况。第二点,恶化跟我们现在的法律是有区别的,我们一定要反对恶法,这是我刚才的观点。
还有我刚才的问题,为什么这四个人一定要在场?为什么到时机老师的游戏他不参加不行?小飞并没有表示不参加,他在制裁的时候也说“别太在意”,他们没有人表示异议,当他认为自己参与这个规则时,也没有表示反对。请你回答我,当法律有其他规定时,还有证明吗?
还有,刚才提到你们认为生命权不可量化,那么当消防员以他们的生命去救更多的人,这是否是对他们生命权的侵犯?我来一一回答。
第一,考厌何平一定不同意,因为他是恶霸,是不得被承认的。我们今天适用的法律,不是恶法,是成文的、被大众所承认的法律。
第二点,牺牲奉献跟这里的互相蚕食不一样。消防员可以为了一种大义、一种爱去牺牲。比如古代的屈原跳江,大义和爱其实比生存更重要。今天这四个人有吗?
那么消防员的价值在哪里?是不是为了救人而牺牲?是,但不是为了用一条生命换取多少生命,而是为了那种无私的利益去牺牲。你们承认生命有价值,但是生命是无价的,你们认为生命质量的生命是无价的,那么凭什么用消防员的生命来换取其他生命呢?我说了,生命是无价的,数量没有意义。消防员为了拯救群众,这是他们的无私,是他们的大义。哪怕10个消防员为了救一个人,10个人都死了,我们也不能说他们死得不值得,因为他们有更高的价值。
我方想问一下你方,你方刚才提到自然法,说我们的法律都不适用,那你方能解释一下这个自然法到底是什么东西吗?宪法是一种哲学法律,其核心思想是基于人类本性的一种普遍法则,但不利于人类自行法律定为判断人性法的正常性,其宗旨标准有三个特点,即普遍性、理性基础和道德关键性。
对方一直将此与消防员作比较,但消防员并不是为了用一条小命去换,他是为了一种大义、一种牺牲,是为了更高的生命价值。如果按照对方的逻辑,如果我现在杀一个亿万富翁,去救一万个人,那也是值得的吗?因为我们的确杀了很多人来救这一个人。
结束,谢谢大家。
好,对方辩友,我想问一下,既然你方认为这五个人当时道德崇高,那为什么这四个人不能够排除其中一人,自己去玩游戏呢?为什么非要五个人一起玩?
首先,我从来没有说过这是“渲人”。在整个过程中,他们并没有反对这个方案。然后我想问对方辩友,当法律要求人体、人类、集体等情况时,它还是正义的吗?
首先第一点,我还是要说一下,那四个人为什么没有排除其中一人。既然他们道德高尚,为什么一定要强化某种情况。第二点,恶化跟我们现在的法律是有区别的,我们一定要反对恶法,这是我刚才的观点。
还有我刚才的问题,为什么这四个人一定要在场?为什么到时机老师的游戏他不参加不行?小飞并没有表示不参加,他在制裁的时候也说“别太在意”,他们没有人表示异议,当他认为自己参与这个规则时,也没有表示反对。请你回答我,当法律有其他规定时,还有证明吗?
还有,刚才提到你们认为生命权不可量化,那么当消防员以他们的生命去救更多的人,这是否是对他们生命权的侵犯?我来一一回答。
第一,考厌何平一定不同意,因为他是恶霸,是不得被承认的。我们今天适用的法律,不是恶法,是成文的、被大众所承认的法律。
第二点,牺牲奉献跟这里的互相蚕食不一样。消防员可以为了一种大义、一种爱去牺牲。比如古代的屈原跳江,大义和爱其实比生存更重要。今天这四个人有吗?
那么消防员的价值在哪里?是不是为了救人而牺牲?是,但不是为了用一条生命换取多少生命,而是为了那种无私的利益去牺牲。你们承认生命有价值,但是生命是无价的,你们认为生命质量的生命是无价的,那么凭什么用消防员的生命来换取其他生命呢?我说了,生命是无价的,数量没有意义。消防员为了拯救群众,这是他们的无私,是他们的大义。哪怕10个消防员为了救一个人,10个人都死了,我们也不能说他们死得不值得,因为他们有更高的价值。
我方想问一下你方,你方刚才提到自然法,说我们的法律都不适用,那你方能解释一下这个自然法到底是什么东西吗?宪法是一种哲学法律,其核心思想是基于人类本性的一种普遍法则,但不利于人类自行法律定为判断人性法的正常性,其宗旨标准有三个特点,即普遍性、理性基础和道德关键性。
对方一直将此与消防员作比较,但消防员并不是为了用一条小命去换,他是为了一种大义、一种牺牲,是为了更高的生命价值。如果按照对方的逻辑,如果我现在杀一个亿万富翁,去救一万个人,那也是值得的吗?因为我们的确杀了很多人来救这一个人。
结束,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攻防转换节点:
下面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四辩。盘问方可以打断被盘问方发言,被盘问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对盘问方计时2分30秒,计时采用单边计时,回答方时间不计入质询方时间。
有请。我想问对方辩友,为什么本案要依据你的观点来实现?我方刚刚说过,你方没有结合具体话题。你方如果认真研读案件,会发现案件中的人物是虚构人物。你方提及的美洛,是美国托勒所写文章中的公民,他渴望回到社会,渴望享受公民权益,接受过现代教育,为什么不能用现代的观念去评判?
现在来看,你方无法看清现在的每一段话。因为在14位法官的观点中,6位认为能想到某种情况,3位持其他观点。14位法官的观点分为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和另外一个学派,另外一个学派主张“气血掉”(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按保真校验原则保留),而自然法学派认为在法律之外,人在无罪时被判定有罪。那么自然法学派之后,对方说为什么判定无罪,那是因为自然法学派一直在回避一个观点,一直在回应一个法律观点,企图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说这是一个“无”的行为。
我请问对方辩友,讲道德正义,那么功利主义能说是道德、功利、人性的体现吗?错了,真正奉行功利主义的是你们。你们如果不让他们抽签,那么带来的结果是什么?是别人全部饿死。难道让别人全部饿死,成全少数人的存活,旁观者会觉得这是好的吗?首先,明显杀一个人来换另外几个人的命,显然是不道德的行为;其次,这也并不是最好的行为。为什么他们5个人不能等到一个人饿死之后,再分食这个人,这样既不违法,也不违反道德,是最佳选择。
对方辩友没有搞错,当时首先韦特勒尔表示觉得还可以暂停,有四个人表示已经不能暂停了,比如维还有一个7号没特组(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按保真校验原则保留),没有明确表态,说明这四个人不能暂停。韦特勒尔想说为什么不彻底放弃生命,是因为他认为可以再等一个星期,在这期间他希望有人自然死亡,或者自己主动放弃生命。这个观点显然有其道理。
其次,那四个人为什么要这么做,我方认为这在道德上是有问题的。首先从法律上来看,自然法学派中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一定无罪,也不能判定有罪,但从现行的法律体系来看,这种行为就是有罪的。如果从道德的观点来看,我们假设取最有利的情况,原本4个活人,把韦特勒尔拉进去,原本死亡的概率就从1/4变为1/5,有人就会觉得自己多了一次生存的机会。这样的想法,真的很恶毒。如果放任这样的思想,后续的法律体系如何保障安全,这样的法律和道德观真的好吗?
对方辩友是不是考虑得太多了,而且威特莫尔本身,如果你真的认为他的话有道理,威特莫尔是方案的提出者,但他也从来没有确定过方案。他们在牺牲一人保全四人这个大方案上全票通过时,首先威特莫尔撤回了协议,其次这个方案是否可行本身也是一个问题,因为这个方案的前提是生命权是否可以作为协议的筹码,无论是在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法学派的法律体系中,这都是不可以的,不能作为刑法依据,所以这个提议本身能否成立就是个问题。对方一直在大放厥词,但大家看到他们所谓的公平,他们在维护法律的权益。但是我们说过,如果……
下面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四辩。盘问方可以打断被盘问方发言,被盘问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对盘问方计时2分30秒,计时采用单边计时,回答方时间不计入质询方时间。
有请。我想问对方辩友,为什么本案要依据你的观点来实现?我方刚刚说过,你方没有结合具体话题。你方如果认真研读案件,会发现案件中的人物是虚构人物。你方提及的美洛,是美国托勒所写文章中的公民,他渴望回到社会,渴望享受公民权益,接受过现代教育,为什么不能用现代的观念去评判?
现在来看,你方无法看清现在的每一段话。因为在14位法官的观点中,6位认为能想到某种情况,3位持其他观点。14位法官的观点分为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和另外一个学派,另外一个学派主张“气血掉”(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按保真校验原则保留),而自然法学派认为在法律之外,人在无罪时被判定有罪。那么自然法学派之后,对方说为什么判定无罪,那是因为自然法学派一直在回避一个观点,一直在回应一个法律观点,企图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说这是一个“无”的行为。
我请问对方辩友,讲道德正义,那么功利主义能说是道德、功利、人性的体现吗?错了,真正奉行功利主义的是你们。你们如果不让他们抽签,那么带来的结果是什么?是别人全部饿死。难道让别人全部饿死,成全少数人的存活,旁观者会觉得这是好的吗?首先,明显杀一个人来换另外几个人的命,显然是不道德的行为;其次,这也并不是最好的行为。为什么他们5个人不能等到一个人饿死之后,再分食这个人,这样既不违法,也不违反道德,是最佳选择。
对方辩友没有搞错,当时首先韦特勒尔表示觉得还可以暂停,有四个人表示已经不能暂停了,比如维还有一个7号没特组(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按保真校验原则保留),没有明确表态,说明这四个人不能暂停。韦特勒尔想说为什么不彻底放弃生命,是因为他认为可以再等一个星期,在这期间他希望有人自然死亡,或者自己主动放弃生命。这个观点显然有其道理。
其次,那四个人为什么要这么做,我方认为这在道德上是有问题的。首先从法律上来看,自然法学派中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一定无罪,也不能判定有罪,但从现行的法律体系来看,这种行为就是有罪的。如果从道德的观点来看,我们假设取最有利的情况,原本4个活人,把韦特勒尔拉进去,原本死亡的概率就从1/4变为1/5,有人就会觉得自己多了一次生存的机会。这样的想法,真的很恶毒。如果放任这样的思想,后续的法律体系如何保障安全,这样的法律和道德观真的好吗?
对方辩友是不是考虑得太多了,而且威特莫尔本身,如果你真的认为他的话有道理,威特莫尔是方案的提出者,但他也从来没有确定过方案。他们在牺牲一人保全四人这个大方案上全票通过时,首先威特莫尔撤回了协议,其次这个方案是否可行本身也是一个问题,因为这个方案的前提是生命权是否可以作为协议的筹码,无论是在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法学派的法律体系中,这都是不可以的,不能作为刑法依据,所以这个提议本身能否成立就是个问题。对方一直在大放厥词,但大家看到他们所谓的公平,他们在维护法律的权益。但是我们说过,如果……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攻防转换节点:正方三辩在阐述不同观点和反驳对方观点时进行攻防转换,从指出对方未结合话题,到反驳功利主义观点,再到分析行为道德法律问题和否定对方公平观点。
学饿死,在法律权利和人性、人的权利冲突下,他们选择让一人饿死。法律是最高的架构。
首先我想请问正方辩友,我方认为该方案具有可行性,您方也承认了这个方案存在可能性,对吧?
当一人与四人发生实际冲突时,凭什么认为这四个人能够熬过这段时间而不恢复?第一个问题,您方承认了这个方案的可行性,但这并不能说明其客观概念,当时您方并未承认一定要同意自己参与到这个方案中来。
我刚刚的第二个问题是,他并没有退出这个方案,并且支持这个方案,实际上在当下这个时间点,他没有明确表示支持自己投入这个方案。我方主张,可看一下我方给出的方案阐述,其实很简单,就是在承认这个方案并制定该方案之后,提出了时间上的限制,而并非否认该方案的性质。也就是说,他们四个人并没有把一个人拉进这个方案中,其实五个人都完全知晓。
您方说这种决定在道德上是被社会所排斥的,也就是说,您方认为洞穴奇案所带来的困境是非常极端的犯罪。那么我想问,如果处于这样的原因,基于保护社会上大部分人的法律,如何对这五个人生效?这五个人,或者剩下的四个人,他们怀有最大的求生欲,可是事实上,他们五个人都已经完全认识到社会不再对他们有任何帮助,他们想要活下来,只能五个人面对洞穴中剩下的这十多天,那么他们该如何抉择?
无论如何,他们此刻为了保护自己生存的权益,抛弃了对他们没有作用的大众化法律,难道要选择用自己的死亡去成全那些外界人所看好的法律吗?不。所以说,您方主张如果他们今天不承认社会的期待,不期待社会对他们的救援,您方所主张的社会秩序就成立。那么在这种社会对他们没有任何帮助的情况下,是选择去死,还是为了生存而抗争?您方用这样虚伪的道德去要求他们,真的合适吗?
接下来谈谈您方的第三个矛盾。您方认为他们这样的抉择会导致更多人在类似的情况下杀人。您方完全走入了一个误区,这一步是受外界力量的把控,落入到他们主观意识上认为的洞穴奇案情境。但您方刚刚已经承认了洞穴奇案是一个虚构的、非常极端的案例,首先我们不能确定以后是否会发生。而您方的意思是以后如果发生这样的案例,仍然要按照洞穴奇案来看待,这明显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您方的道德论证,其实就是对后来者的一种警示。
学饿死,在法律权利和人性、人的权利冲突下,他们选择让一人饿死。法律是最高的架构。
首先我想请问正方辩友,我方认为该方案具有可行性,您方也承认了这个方案存在可能性,对吧?
当一人与四人发生实际冲突时,凭什么认为这四个人能够熬过这段时间而不恢复?第一个问题,您方承认了这个方案的可行性,但这并不能说明其客观概念,当时您方并未承认一定要同意自己参与到这个方案中来。
我刚刚的第二个问题是,他并没有退出这个方案,并且支持这个方案,实际上在当下这个时间点,他没有明确表示支持自己投入这个方案。我方主张,可看一下我方给出的方案阐述,其实很简单,就是在承认这个方案并制定该方案之后,提出了时间上的限制,而并非否认该方案的性质。也就是说,他们四个人并没有把一个人拉进这个方案中,其实五个人都完全知晓。
您方说这种决定在道德上是被社会所排斥的,也就是说,您方认为洞穴奇案所带来的困境是非常极端的犯罪。那么我想问,如果处于这样的原因,基于保护社会上大部分人的法律,如何对这五个人生效?这五个人,或者剩下的四个人,他们怀有最大的求生欲,可是事实上,他们五个人都已经完全认识到社会不再对他们有任何帮助,他们想要活下来,只能五个人面对洞穴中剩下的这十多天,那么他们该如何抉择?
无论如何,他们此刻为了保护自己生存的权益,抛弃了对他们没有作用的大众化法律,难道要选择用自己的死亡去成全那些外界人所看好的法律吗?不。所以说,您方主张如果他们今天不承认社会的期待,不期待社会对他们的救援,您方所主张的社会秩序就成立。那么在这种社会对他们没有任何帮助的情况下,是选择去死,还是为了生存而抗争?您方用这样虚伪的道德去要求他们,真的合适吗?
接下来谈谈您方的第三个矛盾。您方认为他们这样的抉择会导致更多人在类似的情况下杀人。您方完全走入了一个误区,这一步是受外界力量的把控,落入到他们主观意识上认为的洞穴奇案情境。但您方刚刚已经承认了洞穴奇案是一个虚构的、非常极端的案例,首先我们不能确定以后是否会发生。而您方的意思是以后如果发生这样的案例,仍然要按照洞穴奇案来看待,这明显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您方的道德论证,其实就是对后来者的一种警示。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首先要回应的是,这个案件本就是作者想给现世和后世的经营者一个忠告,所以这个案件的判法会影响后世的法学者。
首先,第一点,对方行为在道德上对我们造成冲击,但道德上对方无法定罪恰恰是不利之处。为什么呢?我们要思考,饥饿能否成为盗窃的正当理由,甚至成为杀人的正当理由,人不能成为让人成为食物的正当理由。法律知道每个人的生命是平等的,不能进行量化比较。如果判处无罪,就会成为隐患,默认人成为一种交易工具和手段,为保全自身而伤害他人,这是社会所不能接受的,从道德上来看,这种做法太过恶劣。
其次,从自然法学、社会自然法则方面来看,对方一直基于自然法学的根据,但自然法学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契约理论。社会契约理论认为社会的行为源于相互约定,人们通过这种约定来获得社会的保护和秩序。本案中的4个人,无论是目的还是行为都脱离了社会,而不是融入社会,他们是受当代社会法律的约束,而不是自然法律。也就是说,对方的依据并不成立。
还有,关于量刑问题,对方一直提到生命不可量化。但我们要思考,为什么杀一个人和杀十个人的杀人犯量刑不同?法律的一个作用是震慑后人,给后人的行为一个规范。假设杀一个人和杀十个人的判罚一样,那为什么其他杀人犯听了这样的判罚后,杀一个人后会再连杀九个人?如果这样的判罚成立,将会对后世的道德和判罚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所以法律并不是基于生命不可量化的条件来进行判罚,而是要正确权衡做出判罚,每个人的生命在法律面前有着不同的考量。
我首先要回应的是,这个案件本就是作者想给现世和后世的经营者一个忠告,所以这个案件的判法会影响后世的法学者。
首先,第一点,对方行为在道德上对我们造成冲击,但道德上对方无法定罪恰恰是不利之处。为什么呢?我们要思考,饥饿能否成为盗窃的正当理由,甚至成为杀人的正当理由,人不能成为让人成为食物的正当理由。法律知道每个人的生命是平等的,不能进行量化比较。如果判处无罪,就会成为隐患,默认人成为一种交易工具和手段,为保全自身而伤害他人,这是社会所不能接受的,从道德上来看,这种做法太过恶劣。
其次,从自然法学、社会自然法则方面来看,对方一直基于自然法学的根据,但自然法学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契约理论。社会契约理论认为社会的行为源于相互约定,人们通过这种约定来获得社会的保护和秩序。本案中的4个人,无论是目的还是行为都脱离了社会,而不是融入社会,他们是受当代社会法律的约束,而不是自然法律。也就是说,对方的依据并不成立。
还有,关于量刑问题,对方一直提到生命不可量化。但我们要思考,为什么杀一个人和杀十个人的杀人犯量刑不同?法律的一个作用是震慑后人,给后人的行为一个规范。假设杀一个人和杀十个人的判罚一样,那为什么其他杀人犯听了这样的判罚后,杀一个人后会再连杀九个人?如果这样的判罚成立,将会对后世的道德和判罚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所以法律并不是基于生命不可量化的条件来进行判罚,而是要正确权衡做出判罚,每个人的生命在法律面前有着不同的考量。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正方三辩。下面我进行盘问小结。
首先,在刚刚辩论的第一环,如果按照您方刚刚所承认的内容,某部分属于其他文项某问,也就是说您方整个论证内容中,一环和三环已不成立,我想听听您方后续如何论述。
其次,关于自然法,您方一直认为我方使用自然法不合理。但在已经形成您方所承认的法外极端环境下,我方为何不能为保证这五个人的权益,共同决策出一套适用于当时情景、维护我们五个人自身利益的秩序呢?
另外,我想说明,我方并非一直在道德层面进行评判。我方一辩非常明确地从道德与法律两个方面进行了充分论证,以阐述我方支持无罪的理由。
再者,您方说其中4个人对抽签一事不同意。但刚刚我们也提到,每个人都在为自己活下来做出充分努力。您可以说他们是在赌博,他们的赌注很大,可他们的行为是为了哪怕自己可能死亡,也要为在场的所有5个人争取一份活着的权利。如果这是一种赌注,那也是一种道德上崇高的赌注,难道不是吗?
以上是我的小结内容。
感谢正方三辩。下面我进行盘问小结。
首先,在刚刚辩论的第一环,如果按照您方刚刚所承认的内容,某部分属于其他文项某问,也就是说您方整个论证内容中,一环和三环已不成立,我想听听您方后续如何论述。
其次,关于自然法,您方一直认为我方使用自然法不合理。但在已经形成您方所承认的法外极端环境下,我方为何不能为保证这五个人的权益,共同决策出一套适用于当时情景、维护我们五个人自身利益的秩序呢?
另外,我想说明,我方并非一直在道德层面进行评判。我方一辩非常明确地从道德与法律两个方面进行了充分论证,以阐述我方支持无罪的理由。
再者,您方说其中4个人对抽签一事不同意。但刚刚我们也提到,每个人都在为自己活下来做出充分努力。您可以说他们是在赌博,他们的赌注很大,可他们的行为是为了哪怕自己可能死亡,也要为在场的所有5个人争取一份活着的权利。如果这是一种赌注,那也是一种道德上崇高的赌注,难道不是吗?
以上是我的小结内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反方三辩。下面由正方开始发言。
判断一个社会是否独立,要看在这个社会里普通人员是否仍然承认自己的公民身份。如果大部分公民承认公民身份,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他们的职业希望所在。这里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如果他们不承认这种希望,我方可以承认这个社会在精神上已基本独立,此时我方主张该社会不应拥有主权,他们可以自行决定所有生命需求,而生命的存在是有规定的道德风向的。 第二种,如果您方仍然期待这个社会有希望,那么公民仍然要遵循法律。我方认为,只要法律认定其有效,它就具有效力。
就算存在现实情况,对方没有法律依据。对方二辩提出一个严重问题,即为什么使用中国刑法。您方说他们适用各种法律是因为这个国度救了他们,难道是因为中国救了他们,就依据中国刑法属地原则来判案吗?如果是美国救了他们,是否就要用美国刑法,且同样判定有罪呢?但今天我们作为法官,面对的是两个同样来自西方的朋友,涉及自然法。对方一直未明确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因为这是一个具体案件,我们不知道该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进行判决,所以才考虑适用自然法。我们需要从西方经典中探寻自然法,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讨论。
对方说我方观点错误,我方是基于所有法律和现实情况来考虑的。我方认为,作为非法官的普通人,以中国法律为例,如果在中国杀了人,将所有法律搬到美国,即便符合美国法律,也不能逃避罪责。对方这种观点十分荒谬。
其次,对方一直在强调生命权不可量化。实际上,无论生命权是否可量化,今天的结果是,如果您方要让个人全部饿死,就不应先将生命权排除在外。孩子的生命权、我方所强调的两个重要生命权,这些都是法律需要考虑的问题。我们要为每一个有可能遭受法律争议的人考虑,如果今天我方做出无罪判决,后续法律的公正性如何体现,可能会有更多人效仿,导致更多人被杀害。这就是我方与对方最大的分歧。对方只看到了法律的权威和消化作用,却忘了法律最初的目的是为了人。如果您方判他们有罪,那么他们无罪的方法就是五个人全部死亡,您方的法律在倡导这样的价值,当人的权利与法律的尊严产生冲突时,您方选择维护法律的权威,这完全违背了法律的初心。
接下来我们讨论一下,生命是否会有变化。今天我们安全的前提是这五个人自己做出的决定,并非我们强加给他们的。因为这个决定和当时的情况来看,没有给他们生存希望。而您方提出的社会方案,在我们看来是不合理的。在当时的情况下,这五个人如果不进行这样的抉择,必死无疑,这也回答了您方刚刚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如果当时国家进行救助,又何来这种困境呢?所以,他们现在完全处于社会外、法制外的情况,属于一种独立的社会。
我想问您方,当生存成为唯一选择时,法律不应成为束缚人性的工具,能否剥夺他们追求生存的权益呢?对方一直在强调法律,但实际上,既不是法律太强,也不是法律在践踏人性,而是我们作为社会的一部分,要让渡一部分权利给法律来管束我们。而这五个人,对方一直在逃避他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社会给予了救援他们的义务,但他们在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时,却不愿接受法律的约束。我们不能只享受社会的救援,却不愿意遵守对我们有益的法律条款。
法是工具,不是目的,不能把人当作法律的工具。当法律出现问题时,我们要修改法律。法律是为人制定的,没错,但极端案件恰恰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改革法律、回归法律初心的契机。
对方认为法律没有保护这四个人的权益,但我想说,第一,法律保护了物权法权;第二,法律保留了更高普适的人的价值,即人的生命。人的生命不可以量化,只有法律做出准确判决,保护的不仅是一个人,而是所有人。如果判定这四个人有罪,那么所有人类都将面临这个未知的难题。
您方并没有回答我刚刚提出的问题,您方一辩的论证到现在已经完全崩塌。我方现在的纠结点在于,法律是否保障了这五个人的权利。实际上,双方已经达成共识,他们处于社会之外的独立社会,为什么还要用满足社会中大部分人想法的法律去剥夺这五个人的权益呢?他们已经无法获得社会中其他人给予的权益,您方说他们脱离了社会,是法外之境,那您方所主张的自然法学岂不是完全崩塌了吗?自然法学是基于他们五个人所处的极端情况,为维持五个人的权益所形成的一种公认的秩序,而我方所说的法外之境,与您方四辩、二辩乃至一辩所承认的结果相悖。
首先,关于自然环境观,这是一个问题。其次,他们其实有更好的选择,比如五个人一起饿死,而不是杀害一人。再者,关于威特莫尔撤回协议,他们为什么不能尊重他的意愿,反而为了自己生存的概率更大而忽视他的意见呢?对方一直在回避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他们的第一意愿是什么?第一意愿是牺牲一人让四人存活,第二意愿是时间问题。现在的现状是,他们没有尊重威特莫尔的意愿。从道德层面来看,这四个人本质上是自私的。
第二点,我想问对方,您方一直在诡辩。我举个例子,三级舰队在能量不够时,即便面临困境,他们仍然认为杀人有罪,那些为了存活而杀人的人已经不能称之为人类。而在本案中,这五个人参与杀害威特莫尔的方案是经过商讨并询问过医生的,他们对于方案本身并没有异议,只是在执行时间上存在分歧。也就是说,他们在认知上是一致的,都认为要牺牲一人。那么,所谓的民主决策,为什么最后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并且决策方法是否保证了公平原则呢?对方一直强调多数人的意见,但威特莫尔并没有承认自己有罪,他保持承诺并恳求缓期执行,而这四个人却无视他的意见,将他处决。对方辩友认为这是道德高尚的体现吗?这真的是社会所倡导的道德吗?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感谢反方三辩。下面由正方开始发言。
判断一个社会是否独立,要看在这个社会里普通人员是否仍然承认自己的公民身份。如果大部分公民承认公民身份,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他们的职业希望所在。这里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如果他们不承认这种希望,我方可以承认这个社会在精神上已基本独立,此时我方主张该社会不应拥有主权,他们可以自行决定所有生命需求,而生命的存在是有规定的道德风向的。 第二种,如果您方仍然期待这个社会有希望,那么公民仍然要遵循法律。我方认为,只要法律认定其有效,它就具有效力。
就算存在现实情况,对方没有法律依据。对方二辩提出一个严重问题,即为什么使用中国刑法。您方说他们适用各种法律是因为这个国度救了他们,难道是因为中国救了他们,就依据中国刑法属地原则来判案吗?如果是美国救了他们,是否就要用美国刑法,且同样判定有罪呢?但今天我们作为法官,面对的是两个同样来自西方的朋友,涉及自然法。对方一直未明确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因为这是一个具体案件,我们不知道该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进行判决,所以才考虑适用自然法。我们需要从西方经典中探寻自然法,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讨论。
对方说我方观点错误,我方是基于所有法律和现实情况来考虑的。我方认为,作为非法官的普通人,以中国法律为例,如果在中国杀了人,将所有法律搬到美国,即便符合美国法律,也不能逃避罪责。对方这种观点十分荒谬。
其次,对方一直在强调生命权不可量化。实际上,无论生命权是否可量化,今天的结果是,如果您方要让个人全部饿死,就不应先将生命权排除在外。孩子的生命权、我方所强调的两个重要生命权,这些都是法律需要考虑的问题。我们要为每一个有可能遭受法律争议的人考虑,如果今天我方做出无罪判决,后续法律的公正性如何体现,可能会有更多人效仿,导致更多人被杀害。这就是我方与对方最大的分歧。对方只看到了法律的权威和消化作用,却忘了法律最初的目的是为了人。如果您方判他们有罪,那么他们无罪的方法就是五个人全部死亡,您方的法律在倡导这样的价值,当人的权利与法律的尊严产生冲突时,您方选择维护法律的权威,这完全违背了法律的初心。
接下来我们讨论一下,生命是否会有变化。今天我们安全的前提是这五个人自己做出的决定,并非我们强加给他们的。因为这个决定和当时的情况来看,没有给他们生存希望。而您方提出的社会方案,在我们看来是不合理的。在当时的情况下,这五个人如果不进行这样的抉择,必死无疑,这也回答了您方刚刚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如果当时国家进行救助,又何来这种困境呢?所以,他们现在完全处于社会外、法制外的情况,属于一种独立的社会。
我想问您方,当生存成为唯一选择时,法律不应成为束缚人性的工具,能否剥夺他们追求生存的权益呢?对方一直在强调法律,但实际上,既不是法律太强,也不是法律在践踏人性,而是我们作为社会的一部分,要让渡一部分权利给法律来管束我们。而这五个人,对方一直在逃避他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社会给予了救援他们的义务,但他们在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时,却不愿接受法律的约束。我们不能只享受社会的救援,却不愿意遵守对我们有益的法律条款。
法是工具,不是目的,不能把人当作法律的工具。当法律出现问题时,我们要修改法律。法律是为人制定的,没错,但极端案件恰恰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改革法律、回归法律初心的契机。
对方认为法律没有保护这四个人的权益,但我想说,第一,法律保护了物权法权;第二,法律保留了更高普适的人的价值,即人的生命。人的生命不可以量化,只有法律做出准确判决,保护的不仅是一个人,而是所有人。如果判定这四个人有罪,那么所有人类都将面临这个未知的难题。
您方并没有回答我刚刚提出的问题,您方一辩的论证到现在已经完全崩塌。我方现在的纠结点在于,法律是否保障了这五个人的权利。实际上,双方已经达成共识,他们处于社会之外的独立社会,为什么还要用满足社会中大部分人想法的法律去剥夺这五个人的权益呢?他们已经无法获得社会中其他人给予的权益,您方说他们脱离了社会,是法外之境,那您方所主张的自然法学岂不是完全崩塌了吗?自然法学是基于他们五个人所处的极端情况,为维持五个人的权益所形成的一种公认的秩序,而我方所说的法外之境,与您方四辩、二辩乃至一辩所承认的结果相悖。
首先,关于自然环境观,这是一个问题。其次,他们其实有更好的选择,比如五个人一起饿死,而不是杀害一人。再者,关于威特莫尔撤回协议,他们为什么不能尊重他的意愿,反而为了自己生存的概率更大而忽视他的意见呢?对方一直在回避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他们的第一意愿是什么?第一意愿是牺牲一人让四人存活,第二意愿是时间问题。现在的现状是,他们没有尊重威特莫尔的意愿。从道德层面来看,这四个人本质上是自私的。
第二点,我想问对方,您方一直在诡辩。我举个例子,三级舰队在能量不够时,即便面临困境,他们仍然认为杀人有罪,那些为了存活而杀人的人已经不能称之为人类。而在本案中,这五个人参与杀害威特莫尔的方案是经过商讨并询问过医生的,他们对于方案本身并没有异议,只是在执行时间上存在分歧。也就是说,他们在认知上是一致的,都认为要牺牲一人。那么,所谓的民主决策,为什么最后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并且决策方法是否保证了公平原则呢?对方一直强调多数人的意见,但威特莫尔并没有承认自己有罪,他保持承诺并恳求缓期执行,而这四个人却无视他的意见,将他处决。对方辩友认为这是道德高尚的体现吗?这真的是社会所倡导的道德吗?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依然坚定认为,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上,本案杀人者都是无罪。
首先,我方的第一点目的就是要突破法律常规。当对方说出饥饿不能成为盗窃的理由时,我方就知道必须要阐明这一点。当一个人面临生命威胁,只有通过盗窃才能维持生命权时,对方却将人的生命权置于不顾。对方习惯按照规则办事,但当今天这样一个超出常规的极端案件出现时,若死板地按照法条认定杀人者必定有罪,就会得到一个荒谬的结果。因为按照这种逻辑,只有让所有人全部饿死,他们的行为才符合法律,但这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初心。法律是保障人的工具,人不能成为维护法律尊严的手段。如果只讲让5个人在道德的丰碑上死去,且这个道德丰碑是属于旁观者的,满足的只是瞻仰者的快感,而我方希望能有4个人活下来,这才是法律最初的目的。
其次,我方要对案件中的每个人抱以崇高的敬意。对方斥责他们行为隐瞒,甚至贬低他们的行为,但我方看到的是,即使身处生死险境,他们依然保持了人性。他们没有选择随意杀人,而是将生存的机会平等地交到一场公平的程序中。在生死抉择面前,他们没有放弃人性,选择了公平正义的程序。可以说,在全员共同策划下,他们的道德性是崇高的。或许在历史上很难找到类似的完美案例,但我方看到的是普通人在绝境的压迫下,依然能在捍卫生命和捍卫人性之间找到平衡点。
这场辩论即将接近尾声,我们也应该思考这场辩论与案件本身的意义。我们已经争论了很久,这场辩论对我们而言意义何在?无论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何,对于这个虚构的案件来说,都不会是真正的不幸。但如果我们站在道德制高点对他们进行批判,要求他们顶罪,甚至对那4个人说他们应该全部饿死以维持清白,这才是真正的不幸。我们所渴望看到的理想结局是,这几个人的生命能够唤醒我们这些旁观者的道德良知,而不是妄图踩着他人的尸体去拔高所谓的人性。他们那么渴望活着,并且已经在绝境中找到了求生的办法,还将这个办法做到了最好。如果我们固执地要求他们用死亡来换取某种利益,那么丧失人性的就不是他们,而是我们。
如果将他们判为有罪,我们的依据又是什么呢?难道是让5个人都死去才是正确的吗?那一刻,没有生命关怀的人就变成了我们,而不是他们。案件的不幸终究是虚构的,但当我们对其进行不恰当的评判时,我们的不幸,代表各位的不幸,就将是无比沉重的。这也是我方今天站在这里想要表达的最终观点。
感谢反方四辩,最后有请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30秒。
我方依然坚定认为,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上,本案杀人者都是无罪。
首先,我方的第一点目的就是要突破法律常规。当对方说出饥饿不能成为盗窃的理由时,我方就知道必须要阐明这一点。当一个人面临生命威胁,只有通过盗窃才能维持生命权时,对方却将人的生命权置于不顾。对方习惯按照规则办事,但当今天这样一个超出常规的极端案件出现时,若死板地按照法条认定杀人者必定有罪,就会得到一个荒谬的结果。因为按照这种逻辑,只有让所有人全部饿死,他们的行为才符合法律,但这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初心。法律是保障人的工具,人不能成为维护法律尊严的手段。如果只讲让5个人在道德的丰碑上死去,且这个道德丰碑是属于旁观者的,满足的只是瞻仰者的快感,而我方希望能有4个人活下来,这才是法律最初的目的。
其次,我方要对案件中的每个人抱以崇高的敬意。对方斥责他们行为隐瞒,甚至贬低他们的行为,但我方看到的是,即使身处生死险境,他们依然保持了人性。他们没有选择随意杀人,而是将生存的机会平等地交到一场公平的程序中。在生死抉择面前,他们没有放弃人性,选择了公平正义的程序。可以说,在全员共同策划下,他们的道德性是崇高的。或许在历史上很难找到类似的完美案例,但我方看到的是普通人在绝境的压迫下,依然能在捍卫生命和捍卫人性之间找到平衡点。
这场辩论即将接近尾声,我们也应该思考这场辩论与案件本身的意义。我们已经争论了很久,这场辩论对我们而言意义何在?无论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何,对于这个虚构的案件来说,都不会是真正的不幸。但如果我们站在道德制高点对他们进行批判,要求他们顶罪,甚至对那4个人说他们应该全部饿死以维持清白,这才是真正的不幸。我们所渴望看到的理想结局是,这几个人的生命能够唤醒我们这些旁观者的道德良知,而不是妄图踩着他人的尸体去拔高所谓的人性。他们那么渴望活着,并且已经在绝境中找到了求生的办法,还将这个办法做到了最好。如果我们固执地要求他们用死亡来换取某种利益,那么丧失人性的就不是他们,而是我们。
如果将他们判为有罪,我们的依据又是什么呢?难道是让5个人都死去才是正确的吗?那一刻,没有生命关怀的人就变成了我们,而不是他们。案件的不幸终究是虚构的,但当我们对其进行不恰当的评判时,我们的不幸,代表各位的不幸,就将是无比沉重的。这也是我方今天站在这里想要表达的最终观点。
感谢反方四辩,最后有请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30秒。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大家。今天反方确实能给我们提供很多思路,您方观点大概是,能让更多人存活就是更好的,他们的行为是对的、是好的,甚至是无罪的。
而对方辩友认为他们无罪才是对生命的珍视。但在我个人看来,这是5个被客观情况困在困境中的可怜人。为了自己的生命,他们有了这样的出路,我们对这样的出路进行探索。
这5个人中有一个中国人,他当时的意愿没有表达出来,也未明确承认自己愿意投身到这种博弈中,他的声音被剥夺了,他很可怜。更可怜的是,在对方观点下,这个人可能被5个人的意愿所左右。
对方辩友刚才所说的所谓“自然法则保存了大多数生命”,若按此逻辑,当一方决定有一个人需要牺牲时,这个人明天有可能是社会上的任何一个人。他可能在一种被他人主观认为合理的情况下,失去自己的生命,这对社会公平而言,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
我们再回到这个问题。对方辩友今天说,在这次讨论中,数量与法律归属地不能作为评判依据,还将书中的讨论进行区别。但如果按照这种逻辑,今天书中有15个观点,明天再找一个学生,提出16个观点,那是不是就变成多数标准了?然而,商人数量的比重在我方观点中,并非表态的关键因素。
我想问第一个问题,道德劣势到底在哪一边?毫无疑问,我方并没有道德劣势。
首先,在讨论的情境下,他们的行为是杀人,是相残的。在一种非人道的情况下,他们的行为也是非人道的。其次,4个人在没有充分道德考量,也未表达主观意愿的情况下,把威特莫尔杀掉了,实际上就是为了提高自己的生存概率,无视威特莫尔的生命,这难道不是将自己的生存建立在他人的死亡之上吗?
消防员舍身就义是社会价值的体现,而被消防员救助的人,始终受到社会的救济,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情况,不能将这两种生命权利混为一谈。
最后,关于法律的归类。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保护5个人的个体生命,您方所说的4个人的保全也是保全,但我方强调的是,有一个人死掉了,甚至可能更多人因此陷入类似困境。在未来所有的社会,无论中国、美国、英国、法国,甚至所谓的中产阶层,都有可能因为这样的事情,让更多人陷入困境。
我们今天思考这个问题,不仅要从极端视角出发,更要思考如何避免让我们的人陷入这样的困境。
感谢双方四辩,本场比赛到此结束。
谢谢大家。今天反方确实能给我们提供很多思路,您方观点大概是,能让更多人存活就是更好的,他们的行为是对的、是好的,甚至是无罪的。
而对方辩友认为他们无罪才是对生命的珍视。但在我个人看来,这是5个被客观情况困在困境中的可怜人。为了自己的生命,他们有了这样的出路,我们对这样的出路进行探索。
这5个人中有一个中国人,他当时的意愿没有表达出来,也未明确承认自己愿意投身到这种博弈中,他的声音被剥夺了,他很可怜。更可怜的是,在对方观点下,这个人可能被5个人的意愿所左右。
对方辩友刚才所说的所谓“自然法则保存了大多数生命”,若按此逻辑,当一方决定有一个人需要牺牲时,这个人明天有可能是社会上的任何一个人。他可能在一种被他人主观认为合理的情况下,失去自己的生命,这对社会公平而言,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
我们再回到这个问题。对方辩友今天说,在这次讨论中,数量与法律归属地不能作为评判依据,还将书中的讨论进行区别。但如果按照这种逻辑,今天书中有15个观点,明天再找一个学生,提出16个观点,那是不是就变成多数标准了?然而,商人数量的比重在我方观点中,并非表态的关键因素。
我想问第一个问题,道德劣势到底在哪一边?毫无疑问,我方并没有道德劣势。
首先,在讨论的情境下,他们的行为是杀人,是相残的。在一种非人道的情况下,他们的行为也是非人道的。其次,4个人在没有充分道德考量,也未表达主观意愿的情况下,把威特莫尔杀掉了,实际上就是为了提高自己的生存概率,无视威特莫尔的生命,这难道不是将自己的生存建立在他人的死亡之上吗?
消防员舍身就义是社会价值的体现,而被消防员救助的人,始终受到社会的救济,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情况,不能将这两种生命权利混为一谈。
最后,关于法律的归类。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保护5个人的个体生命,您方所说的4个人的保全也是保全,但我方强调的是,有一个人死掉了,甚至可能更多人因此陷入类似困境。在未来所有的社会,无论中国、美国、英国、法国,甚至所谓的中产阶层,都有可能因为这样的事情,让更多人陷入困境。
我们今天思考这个问题,不仅要从极端视角出发,更要思考如何避免让我们的人陷入这样的困境。
感谢双方四辩,本场比赛到此结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