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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下来的议论指示环节,我们有请中方一辩进行开篇陈词,时间3分钟,有请。
各位辩友大家好,我方观点为,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保证,尤其是涉及社会公正时,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是制止加害行为背后存在的个人原因。这里讨论的案件是为了处理相关问题,绝对不是放纵犯罪,而社会公正涉及公平配置和权利平等。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是否有利于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和司法程序的完善进度,值得探讨。
首先,公众容易陷入将加害者简单片面地定义为恶人的意识,这容易导致将系统性问题归结于个人责任,而忽视了社会方面的问题。我们都知道,社会公正兼顾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讨论,有助于我们全面客观地看待案件并分析其本质原因,从而暴露出社会上的问题。社会问题的暴露经常会引发公众讨论和集体反思,这种关注度可促使相关领域政策优化和资源合理分配,从而减少犯罪,呵护社会稳定,进而达到矫正公正的效果。以杭州取快递被造谣事件为例,该事件引发公众意见,在后续处理中,加害者陆续被发现其法律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后,舆论关注促使该事件推动了民法典加强人格权保护的进程。
其次,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使我们更客观全面地看待整个事件的过程。全面看待事件,不但要看到受害者的部分,也要知道加害者犯罪的原因。了解犯罪背景后,我们不仅能够考虑到一些加害者的可恕性,也能够明确加害者做出严重犯罪行为的不可恕性,从而使加害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这与我们法律追求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符合。中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的确定,强调防卫情景。尤其在个案中,法庭通过专业鉴定区分行为性质,都表明考虑其背后的原因,能帮助司法系统精准识别可恕性因素,避免弱势群体遭受二次压迫,真正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实践司法公正让我们走出机械执法阶段,加害者行为无论如何处理,最后的结果都是符合法定判断的,都是符合法律追求罪责刑相适应的,进而满足了当时我们立法的初心,有利于实现持续性公正,促进司法体制的进步。
综上,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在实现司法公正、预防犯罪以及调适社会关系等方面都有力地推动了社会公正的达成,所以我方坚定地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谢谢大家。
在接下来的议论指示环节,我们有请中方一辩进行开篇陈词,时间3分钟,有请。
各位辩友大家好,我方观点为,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保证,尤其是涉及社会公正时,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是制止加害行为背后存在的个人原因。这里讨论的案件是为了处理相关问题,绝对不是放纵犯罪,而社会公正涉及公平配置和权利平等。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是否有利于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和司法程序的完善进度,值得探讨。
首先,公众容易陷入将加害者简单片面地定义为恶人的意识,这容易导致将系统性问题归结于个人责任,而忽视了社会方面的问题。我们都知道,社会公正兼顾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讨论,有助于我们全面客观地看待案件并分析其本质原因,从而暴露出社会上的问题。社会问题的暴露经常会引发公众讨论和集体反思,这种关注度可促使相关领域政策优化和资源合理分配,从而减少犯罪,呵护社会稳定,进而达到矫正公正的效果。以杭州取快递被造谣事件为例,该事件引发公众意见,在后续处理中,加害者陆续被发现其法律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后,舆论关注促使该事件推动了民法典加强人格权保护的进程。
其次,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使我们更客观全面地看待整个事件的过程。全面看待事件,不但要看到受害者的部分,也要知道加害者犯罪的原因。了解犯罪背景后,我们不仅能够考虑到一些加害者的可恕性,也能够明确加害者做出严重犯罪行为的不可恕性,从而使加害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这与我们法律追求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符合。中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的确定,强调防卫情景。尤其在个案中,法庭通过专业鉴定区分行为性质,都表明考虑其背后的原因,能帮助司法系统精准识别可恕性因素,避免弱势群体遭受二次压迫,真正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实践司法公正让我们走出机械执法阶段,加害者行为无论如何处理,最后的结果都是符合法定判断的,都是符合法律追求罪责刑相适应的,进而满足了当时我们立法的初心,有利于实现持续性公正,促进司法体制的进步。
综上,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在实现司法公正、预防犯罪以及调适社会关系等方面都有力地推动了社会公正的达成,所以我方坚定地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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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一辩首先表明己方观点,即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是为处理相关问题而非放纵犯罪,强调讨论其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值得探讨。接着从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在对正方一辩开始盘问环节,盘问方的时间为3分钟30秒,对方回答时间不限,时间用尽有提示,发言终止。盘问方可以打断回答,但回答方不可以反问。
请问,我方谈到社会公正、社会人的公平正义和权益平等,而你方认为社会公正公理发展缺乏权益保障的地方,我方不承认这一点。不过,在语义层面我们可以达成一个共识。
那么,您是否认为互联网上存在群体性、非理性倾向?无论这是否是互联网特有的性质,您也承认这是一种性质状态,那您是否承认这种状态具有普遍性呢?互联网上这种非理性状态是存在的,我们也承认互联网上的讨论可以是理性的,这一点我们也达成了共识。
接下来,您方刚才所举的杭州云河那个案件,请问对这个案件司法正确性的讨论,到底是在于对事情结果的讨论,还是在于事出有因的讨论?我并不这么认为,您刚开始所说的内容并没有体现受害者的声音。
下一个问题,您方将责任点归结于惯犯病,是否认为这是对加害者个人意识的一种确定?首先,我们认为加害者的行为包括其自身原因,同时也包括其他因素。我们有理由说明某些因素可能导致这种情况,但并不是所有人都会走向犯罪。这是否说明您方的观点有一点不全面?我方刚才也说了,因素既包含个人层面,也包含社会层面,二者都不可忽视。
从很多重大案件来看,其原因其实既有个人原因,也有外部因素,而并非只有单一因素,对吗?我觉得两方面原因都存在,这也是一种特征文化。
在对正方一辩开始盘问环节,盘问方的时间为3分钟30秒,对方回答时间不限,时间用尽有提示,发言终止。盘问方可以打断回答,但回答方不可以反问。
请问,我方谈到社会公正、社会人的公平正义和权益平等,而你方认为社会公正公理发展缺乏权益保障的地方,我方不承认这一点。不过,在语义层面我们可以达成一个共识。
那么,您是否认为互联网上存在群体性、非理性倾向?无论这是否是互联网特有的性质,您也承认这是一种性质状态,那您是否承认这种状态具有普遍性呢?互联网上这种非理性状态是存在的,我们也承认互联网上的讨论可以是理性的,这一点我们也达成了共识。
接下来,您方刚才所举的杭州云河那个案件,请问对这个案件司法正确性的讨论,到底是在于对事情结果的讨论,还是在于事出有因的讨论?我并不这么认为,您刚开始所说的内容并没有体现受害者的声音。
下一个问题,您方将责任点归结于惯犯病,是否认为这是对加害者个人意识的一种确定?首先,我们认为加害者的行为包括其自身原因,同时也包括其他因素。我们有理由说明某些因素可能导致这种情况,但并不是所有人都会走向犯罪。这是否说明您方的观点有一点不全面?我方刚才也说了,因素既包含个人层面,也包含社会层面,二者都不可忽视。
从很多重大案件来看,其原因其实既有个人原因,也有外部因素,而并非只有单一因素,对吗?我觉得两方面原因都存在,这也是一种特征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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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评委:
本次辩题中,加害者是指对另一方造成实质性行为伤害的自然人。本题中我们所讨论的是公众对于加害者所造成的实质性伤害背后的共同动机的探索与追问。社会公正主要保障社会秩序的一种正常状态。基于此,我方对于此类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的标准是公众是否成为了伤害行为的共谋者。
首先,对加害行为的逻辑性诉讼说明会导致加害行为的合理化,从而提高公众对加害行为的容忍度。讨论加害的原因,如研究加害者情绪创伤等为其加害行为构建逻辑框架,当公众接受这些原因时,会认为行为有逻辑可循,而这种逻辑会天然削弱对行为本身的道德否定。
从神经学上来看,当接收到有人的信息时,人多受多神经的刺激构建神经通路,信息环境顺畅,有恒的信息针对所用的恢复模式能满足大脑为所不能满足的感性而更容易接纳。当公众从评价单一的行为转向理解其加害问题,恶行从不可饶恕向貌似情有可原转变,社会对该行为的谴责力度减弱。例如讨论贫困导致盗窃,公众会从认为盗窃违法转到认识到盗窃者存在选择,最终形成贫困者可以盗窃到无罪的潜规则。
另外,习惯性非理性行为认知模式会陷入社会认知的僵局。其实在普通人日常生活中是很难与重大问题的事件联系起来的,但是这种认知模式会被我们带入到对日常行为的看法中来。比如说一些自私行为,我们也可以理解为其背后的动机,若考虑这个孩子的处境,那么此时一种不公正的行为也变得合理化起来。
其次,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所产生的舆论通常会带来非理性压力,会对加害者和被害者都造成二次伤害。对于加害者,讨论其“事出有因”时,其隐私、家庭病史等都会被曝光,有些加害者会被贬化为无耻变态的符号,涉及法律审判中完整程度的变动空间。在极端情况下,加害者往往会陷入舆论漩涡,使其承受本不该由法律拥有的惩罚,甚至于其家人同样会遭受远程的损害和攻击。例如唐山打人事件中,在加上警方给出了一个审判之后,公众对加害人一家人进行攻击和侵害。
对于受害者而言,公众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好奇,会压抑受害者遭受的不幸,质疑受害者的无辜性,否则可能会被说“活该”。社会公众从惩恶扬善,到关注加害者为何作恶,忽视了受害者们的不平反应。
综上,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让公众成为伤害行为的共谋者,不利于社会公正。
尊敬的各位评委:
本次辩题中,加害者是指对另一方造成实质性行为伤害的自然人。本题中我们所讨论的是公众对于加害者所造成的实质性伤害背后的共同动机的探索与追问。社会公正主要保障社会秩序的一种正常状态。基于此,我方对于此类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的标准是公众是否成为了伤害行为的共谋者。
首先,对加害行为的逻辑性诉讼说明会导致加害行为的合理化,从而提高公众对加害行为的容忍度。讨论加害的原因,如研究加害者情绪创伤等为其加害行为构建逻辑框架,当公众接受这些原因时,会认为行为有逻辑可循,而这种逻辑会天然削弱对行为本身的道德否定。
从神经学上来看,当接收到有人的信息时,人多受多神经的刺激构建神经通路,信息环境顺畅,有恒的信息针对所用的恢复模式能满足大脑为所不能满足的感性而更容易接纳。当公众从评价单一的行为转向理解其加害问题,恶行从不可饶恕向貌似情有可原转变,社会对该行为的谴责力度减弱。例如讨论贫困导致盗窃,公众会从认为盗窃违法转到认识到盗窃者存在选择,最终形成贫困者可以盗窃到无罪的潜规则。
另外,习惯性非理性行为认知模式会陷入社会认知的僵局。其实在普通人日常生活中是很难与重大问题的事件联系起来的,但是这种认知模式会被我们带入到对日常行为的看法中来。比如说一些自私行为,我们也可以理解为其背后的动机,若考虑这个孩子的处境,那么此时一种不公正的行为也变得合理化起来。
其次,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所产生的舆论通常会带来非理性压力,会对加害者和被害者都造成二次伤害。对于加害者,讨论其“事出有因”时,其隐私、家庭病史等都会被曝光,有些加害者会被贬化为无耻变态的符号,涉及法律审判中完整程度的变动空间。在极端情况下,加害者往往会陷入舆论漩涡,使其承受本不该由法律拥有的惩罚,甚至于其家人同样会遭受远程的损害和攻击。例如唐山打人事件中,在加上警方给出了一个审判之后,公众对加害人一家人进行攻击和侵害。
对于受害者而言,公众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好奇,会压抑受害者遭受的不幸,质疑受害者的无辜性,否则可能会被说“活该”。社会公众从惩恶扬善,到关注加害者为何作恶,忽视了受害者们的不平反应。
综上,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让公众成为伤害行为的共谋者,不利于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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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是否成为了伤害行为的共谋者。
感谢反方一辩。下面由正方四辩对反方一辩进行质询,时间为1分30秒。回答方有定时,时间规定只有声音提示,发言方未止,不可打断回答,回答方可以反问。
有请对方一辩。刚刚你提到会使家人“整理化”,我们要探究一些家庭动机,为贫困者处会道歉。但法律条文中,贫困息后的情况也会因死人的意愿,如果将其当作解者政策惩罚,这种体现的背析是以一学而而非考入别的,算什么呢?
我方是基于公众认知层面来考虑的。我方认为医学上的逻辑可以解释,当未用到与逻辑的信息时,要探究事件背后的因果关系和事件逻辑;当利用到与逻辑的信息时,要弄清楚背后的因果关系如何实现逻辑化,此时更容易被公众接纳。而这一接纳行为会让我们认为相法行学是一种合理化的行为,但审判结果不受影响。因为我们今后要对是否合理进行讨论,对未来进行客观了解,事情是否合理并非当下就能确定。
再一个问题,关于道德和法律体系,是否要完全合理?在回答上一个问题时,我们不仅要提出事件,还要考虑社会以后出现此类事件时的认知、事情的未来发展以及社会的未来走向,而非仅仅局限于当下事件。
当法律和道德提出时,是否能完全割裂开,双方规定完的。既然双方都有要求,那我们在此达成一个共识,在挑战时应考虑哪些相同条件。如果公司核实了犯罪的原因,如何达成预防犯罪的结果?我们并非没有追问根本原因,而是从工作位进行讨论,这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更何况,有人认为婚姻导致婚姻不好,想问一下社会共治的目标是何种环境,是变好还是减少错误?我们认为社会共治的目标是保证社会的良性发展。
那么,我们应该惩罚当时的客户,还是为了预防这种情况更好?如果要分出内外原因,从而提取信息,比如贫困等原因,那么公司机构如何确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呢?
你也谈到在讨论工作发展,当讨论通过你的观点时,我们真的能找到数学因吗?你们说现在是法律层面或公共层面的讨论,但如果公司没有听到公众的讨论,一定会受到正式的影响。如果不对事情本身进行讨论,又如何分析推进它的多个原因呢?
感谢。
感谢反方一辩。下面由正方四辩对反方一辩进行质询,时间为1分30秒。回答方有定时,时间规定只有声音提示,发言方未止,不可打断回答,回答方可以反问。
有请对方一辩。刚刚你提到会使家人“整理化”,我们要探究一些家庭动机,为贫困者处会道歉。但法律条文中,贫困息后的情况也会因死人的意愿,如果将其当作解者政策惩罚,这种体现的背析是以一学而而非考入别的,算什么呢?
我方是基于公众认知层面来考虑的。我方认为医学上的逻辑可以解释,当未用到与逻辑的信息时,要探究事件背后的因果关系和事件逻辑;当利用到与逻辑的信息时,要弄清楚背后的因果关系如何实现逻辑化,此时更容易被公众接纳。而这一接纳行为会让我们认为相法行学是一种合理化的行为,但审判结果不受影响。因为我们今后要对是否合理进行讨论,对未来进行客观了解,事情是否合理并非当下就能确定。
再一个问题,关于道德和法律体系,是否要完全合理?在回答上一个问题时,我们不仅要提出事件,还要考虑社会以后出现此类事件时的认知、事情的未来发展以及社会的未来走向,而非仅仅局限于当下事件。
当法律和道德提出时,是否能完全割裂开,双方规定完的。既然双方都有要求,那我们在此达成一个共识,在挑战时应考虑哪些相同条件。如果公司核实了犯罪的原因,如何达成预防犯罪的结果?我们并非没有追问根本原因,而是从工作位进行讨论,这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更何况,有人认为婚姻导致婚姻不好,想问一下社会共治的目标是何种环境,是变好还是减少错误?我们认为社会共治的目标是保证社会的良性发展。
那么,我们应该惩罚当时的客户,还是为了预防这种情况更好?如果要分出内外原因,从而提取信息,比如贫困等原因,那么公司机构如何确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呢?
你也谈到在讨论工作发展,当讨论通过你的观点时,我们真的能找到数学因吗?你们说现在是法律层面或公共层面的讨论,但如果公司没有听到公众的讨论,一定会受到正式的影响。如果不对事情本身进行讨论,又如何分析推进它的多个原因呢?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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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半节,由正方二辩对对方观点进行反驳,然后对己方观点进行补充说明,时间为2分钟。
首先,社会公正的实现是一个需要注意发现问题的过程,而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这一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这一讨论的重要性体现在两个定性层面。
第一点,问题诊断。这是社会遇到问题时的基础因素,深入探讨该类人的行为背后的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能够系统地暴露问题的本质。每个案例都是社会现象的缩影,只有通过这种全方位的剖析,才能够准确找到问题的根源所在,这就是实现社会控制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第二点,制度优化。构建良性互动的治理闭环,在政府的规范领导和社会讨论下,能够有效规避舆论风险,将讨论成果转化为司法制度完善的动力。通过建立专家级的机制,实施和将制度规范化,我们完全可以在保留讨论价值的同时,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更重要的是,这种互动讨论模式有助于持续提升司法透明度和修复制度漏洞。
首先,你刚才提到网络上有一些负面影响,负面影响是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代价。做大事就要有变革,就会有牺牲,我们不能因为有代价就去制止这种讨论。我们应该以理性的眼光,承认在讨论过程中存在代价这一问题,所以拒绝讨论是不可取的。如果你拒绝讨论,相当于拒绝从某一方面取得进步。
因此,如果通过规范深入的讨论,是否就能够真正推动社会的公正和实践?再者来说,您方刚才讲到,举例说明这种讨论真的能够推动司法,推动民众监督。那么将这种推动作用承担发挥标准细化,这不就是一个简单的例子吗?再来说民众的舆论,我承认它有负面影响,但所有的判断标准以及司法标准都有自己的衡量体系,民众只是起到监督作用,并不会根本干扰司法。
到半节,由正方二辩对对方观点进行反驳,然后对己方观点进行补充说明,时间为2分钟。
首先,社会公正的实现是一个需要注意发现问题的过程,而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这一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这一讨论的重要性体现在两个定性层面。
第一点,问题诊断。这是社会遇到问题时的基础因素,深入探讨该类人的行为背后的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能够系统地暴露问题的本质。每个案例都是社会现象的缩影,只有通过这种全方位的剖析,才能够准确找到问题的根源所在,这就是实现社会控制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第二点,制度优化。构建良性互动的治理闭环,在政府的规范领导和社会讨论下,能够有效规避舆论风险,将讨论成果转化为司法制度完善的动力。通过建立专家级的机制,实施和将制度规范化,我们完全可以在保留讨论价值的同时,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更重要的是,这种互动讨论模式有助于持续提升司法透明度和修复制度漏洞。
首先,你刚才提到网络上有一些负面影响,负面影响是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代价。做大事就要有变革,就会有牺牲,我们不能因为有代价就去制止这种讨论。我们应该以理性的眼光,承认在讨论过程中存在代价这一问题,所以拒绝讨论是不可取的。如果你拒绝讨论,相当于拒绝从某一方面取得进步。
因此,如果通过规范深入的讨论,是否就能够真正推动社会的公正和实践?再者来说,您方刚才讲到,举例说明这种讨论真的能够推动司法,推动民众监督。那么将这种推动作用承担发挥标准细化,这不就是一个简单的例子吗?再来说民众的舆论,我承认它有负面影响,但所有的判断标准以及司法标准都有自己的衡量体系,民众只是起到监督作用,并不会根本干扰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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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有两个问题想请教对方辩友。
第一个问题,刚刚在讨论中提到了存在性问题,我想问的是,您方对于存在的事物,是如何进行控制和应对其变化的?实际上,您方无法回答这个问题,在很多论证过程中,您方并没有给出理论或者数据支撑。就拿您方刚刚提到的案例来说,您方并未对其进行详细讲解,只是举了一个简单的例子,但实际上并没有进行有效的论证。我方并不认可您方的这一论证。
第二个问题,您方提到推动上述问题的解决,请问您方如何将推动问题的解决等同于实现社会公正呢?我们认为,这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您方不能简单地认为推动问题的解决就能实现社会公正,这种逻辑关系明显是缺失的。此外,您方面对的效果更差,当您方为法律相关人员提供信息时,若产生了冲突,你们又将以什么为优先呢?
接下来,我阐述一下我方观点。我方认为,对方辩友对方案的处理方式值得讨论。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无论讨论者的态度如何,选择不同的受害者,不认可受害者的律师,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我们应坚决反对这种片面的讨论方式。
从价值的角度来说,家人为何要为加害者的行为承担额外的代价,成为惩罚的对象?而加害者却可能存在道德选择和精神层面的豁免。例如,当某些产品的安全标准提高到800(此处表述不太明确,推测可能是某种标准数值),相关人员可能会提供更多新的信息,但这背后可能存在一些不良现象,甚至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就像唐山烧烤打人事件,加害者的家人会受到开除等线下处理,现场的人们也会受到道德谴责。长此以往,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受到影响,这对于社会中的普通成员来说是不公平的。
我方有两个问题想请教对方辩友。
第一个问题,刚刚在讨论中提到了存在性问题,我想问的是,您方对于存在的事物,是如何进行控制和应对其变化的?实际上,您方无法回答这个问题,在很多论证过程中,您方并没有给出理论或者数据支撑。就拿您方刚刚提到的案例来说,您方并未对其进行详细讲解,只是举了一个简单的例子,但实际上并没有进行有效的论证。我方并不认可您方的这一论证。
第二个问题,您方提到推动上述问题的解决,请问您方如何将推动问题的解决等同于实现社会公正呢?我们认为,这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您方不能简单地认为推动问题的解决就能实现社会公正,这种逻辑关系明显是缺失的。此外,您方面对的效果更差,当您方为法律相关人员提供信息时,若产生了冲突,你们又将以什么为优先呢?
接下来,我阐述一下我方观点。我方认为,对方辩友对方案的处理方式值得讨论。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无论讨论者的态度如何,选择不同的受害者,不认可受害者的律师,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我们应坚决反对这种片面的讨论方式。
从价值的角度来说,家人为何要为加害者的行为承担额外的代价,成为惩罚的对象?而加害者却可能存在道德选择和精神层面的豁免。例如,当某些产品的安全标准提高到800(此处表述不太明确,推测可能是某种标准数值),相关人员可能会提供更多新的信息,但这背后可能存在一些不良现象,甚至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就像唐山烧烤打人事件,加害者的家人会受到开除等线下处理,现场的人们也会受到道德谴责。长此以往,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受到影响,这对于社会中的普通成员来说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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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由正方三辩进行攻辩,反方三辩进行回答。提问方发问,回答方回答,回答方式不限,回答时间为2分钟。
我先明确一个历史问题,您提到的第二点是会对相关事件开玩笑。我们所研究的是一位学者的研究范畴,其研究并非聚焦于犯罪本身,而是研究这件事情的背景。所以至少目前来看,在这方面难以达成共识。我方认为,研究的重点在于事情的背景,而非犯罪行为本身。
其次,在您方辩词中提到公众成员的相关问题。但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游戏具有一定的主观程序性,其主观因素可能会产生影响,并非公众就能成为推动工作的力量。因此,大家根本无法查证,也就难以用其他方法来探讨。
为什么说社会公正不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呢?首先我们明确一点,法律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底线,如果法律都无法保证公正,社会公正又如何实现呢?
您可以阐述一下第一个观点,我的第一点是明确立场,或者第二点是从反方立场来了解问题。难道加害者就不是故意的主动者,就能忽略事实吗?事实和自己的主观意愿难道一定是一致的吗?
我们刚刚也提到,任何现实的事情都会有一定的代价,但任何情况都不能忽视事实。有些事情可能会引发一些反思,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就像正当防卫,一开始可能认为是攻击行为,但最终要考量责任归属。这其实有利于司法体系的完善,以及民法典中对正当防卫描述的明确和权益的完善。
我再问第三个问题,如果某工厂因工人的操作失误而发生爆炸,舆论却关注工人而追查设备老化问题,类似事故是否会再次出现?与您所说的情况相比,工人的失误是真实存在的,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其次,您刚刚说牺牲我们的社会是由人造成的,如果人人都可以随意行事,那么我们的行动到底是为了谁呢?就拿我刚才提到的案子来说,如果很多时候初期受到某种思维的影响,我们都要遵循这种思维吗?那对于事情的本质又该如何考量呢?我们并非不考虑背后的心理因素,而是要考虑最终的结果。就算考虑了,又有什么绝对的错误呢?我并不否认这种讨论也会有好的一面,但这种讨论就一定会带来弊端吗?这是无法确定的。
谢谢,以上是正方观点。
首先由正方三辩进行攻辩,反方三辩进行回答。提问方发问,回答方回答,回答方式不限,回答时间为2分钟。
我先明确一个历史问题,您提到的第二点是会对相关事件开玩笑。我们所研究的是一位学者的研究范畴,其研究并非聚焦于犯罪本身,而是研究这件事情的背景。所以至少目前来看,在这方面难以达成共识。我方认为,研究的重点在于事情的背景,而非犯罪行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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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社会公正不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呢?首先我们明确一点,法律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底线,如果法律都无法保证公正,社会公正又如何实现呢?
您可以阐述一下第一个观点,我的第一点是明确立场,或者第二点是从反方立场来了解问题。难道加害者就不是故意的主动者,就能忽略事实吗?事实和自己的主观意愿难道一定是一致的吗?
我们刚刚也提到,任何现实的事情都会有一定的代价,但任何情况都不能忽视事实。有些事情可能会引发一些反思,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就像正当防卫,一开始可能认为是攻击行为,但最终要考量责任归属。这其实有利于司法体系的完善,以及民法典中对正当防卫描述的明确和权益的完善。
我再问第三个问题,如果某工厂因工人的操作失误而发生爆炸,舆论却关注工人而追查设备老化问题,类似事故是否会再次出现?与您所说的情况相比,工人的失误是真实存在的,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其次,您刚刚说牺牲我们的社会是由人造成的,如果人人都可以随意行事,那么我们的行动到底是为了谁呢?就拿我刚才提到的案子来说,如果很多时候初期受到某种思维的影响,我们都要遵循这种思维吗?那对于事情的本质又该如何考量呢?我们并非不考虑背后的心理因素,而是要考虑最终的结果。就算考虑了,又有什么绝对的错误呢?我并不否认这种讨论也会有好的一面,但这种讨论就一定会带来弊端吗?这是无法确定的。
谢谢,以上是正方观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那我们讨论两个问题。第一个是讨论“事出有因”与声音、关系的关联程度有多大,我认为这没什么关联。
第二个讨论的是找到一个合适的动机,为找到一个合适的框架。我刚才已经说过,这只是合理化的。从客观全面的角度来说,必须找到能让对方接受的依据。
我想问对方,如何能使逻辑在大家接受时有更顺畅的逻辑关系。我方认为我们的案件是有伤害的,但对方一直不回答我问题。我觉得对方在这种关系当中,不接受我方的逻辑,这是不合理的。
当神经接受到刺激,能够有更多的神经突触自激,更多的神经通路运作,精神力更加顺畅,遵循疾病的心理技术咨询归属的模式,就能够满足大众的准则,进而更容易被接纳。我方掌握的这种符合逻辑的因果关系的动机,就能够让大家更坚定地接受。那么在符合逻辑的框架下去讨论,是不是更符合我方要阐明的理论,是不是更容易被接受呢?这是需要逻辑的。
我方认为对障碍的讨论是会完善这个逻辑验证过程的。我再问一下正方,你们已经承认要注意这个解释内容和动机,那我们讨论的接口是什么呢?你们讨论的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或者直接关注加害的动机,无论这种动机怎样,加害事实是存在的。我的意思不是说这种事情不好接受,而是说很多事情没必要说出来。始终考虑这些事情,对于我们来说没有太大意义。接受不好的存在或者不做这件事,就没有接受后的政策了。
其次是正常学习方面,我直接问,结果不能存在,这是我方的政策。我不能直接去看待,首先在对错问题上没人能准确判断是否符合意愿,我方觉得这无所谓。越说越明确,其次在学术上接受问题代表着理论层面,但我刚刚推导的这个理论,最后我们能够提高受众的接受度,接受问题在这件事情上就解决了。所以我方认为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此。
那我们讨论两个问题。第一个是讨论“事出有因”与声音、关系的关联程度有多大,我认为这没什么关联。
第二个讨论的是找到一个合适的动机,为找到一个合适的框架。我刚才已经说过,这只是合理化的。从客观全面的角度来说,必须找到能让对方接受的依据。
我想问对方,如何能使逻辑在大家接受时有更顺畅的逻辑关系。我方认为我们的案件是有伤害的,但对方一直不回答我问题。我觉得对方在这种关系当中,不接受我方的逻辑,这是不合理的。
当神经接受到刺激,能够有更多的神经突触自激,更多的神经通路运作,精神力更加顺畅,遵循疾病的心理技术咨询归属的模式,就能够满足大众的准则,进而更容易被接纳。我方掌握的这种符合逻辑的因果关系的动机,就能够让大家更坚定地接受。那么在符合逻辑的框架下去讨论,是不是更符合我方要阐明的理论,是不是更容易被接受呢?这是需要逻辑的。
我方认为对障碍的讨论是会完善这个逻辑验证过程的。我再问一下正方,你们已经承认要注意这个解释内容和动机,那我们讨论的接口是什么呢?你们讨论的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或者直接关注加害的动机,无论这种动机怎样,加害事实是存在的。我的意思不是说这种事情不好接受,而是说很多事情没必要说出来。始终考虑这些事情,对于我们来说没有太大意义。接受不好的存在或者不做这件事,就没有接受后的政策了。
其次是正常学习方面,我直接问,结果不能存在,这是我方的政策。我不能直接去看待,首先在对错问题上没人能准确判断是否符合意愿,我方觉得这无所谓。越说越明确,其次在学术上接受问题代表着理论层面,但我刚刚推导的这个理论,最后我们能够提高受众的接受度,接受问题在这件事情上就解决了。所以我方认为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此。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双方辩手发言,每次发言时间超过30秒,正反方分别计时,一方时间用尽,另一方继续发言,直至己方时间用尽,双方各有两分钟,由正方开始。
首先,有一个概念叫做格局,它因人而异。所以您刚才所说的格局,也是因人而异的。您刚才一直在以一个概念展开论述,这太主观化了,简直是社会主义的痛苦。
首先,我方认为这是一种生殖的(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根据保真校验原则保留),就是你方所说的那种痛苦。我方说的是从人际的状态到阶段,从人际的激活到个人际的所到,这是一个客观事实。肯定了刚刚所说的这两个问题,从小问题来说,刚刚已经涉及到我们的信息、我们的信息团队的场域以及我们所处阶段的问题。
那我们对于一个阶段,是否让我们在相处中相同呢?当然,你们说我们成立不相征(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根据保真校验原则保留),我并没有承认我们不认同。但是你们为什么认为我们可能会掌握呢?当我们描述的是您方已经承认了我们的信息传递性,并且没有提出一定的理论支持其合理性。
我举个例子,那么看这个伤害评论,你论提问任何问题,那就关系到理人的这个东西,而主要并没有指向一个审判结果,是否要相合。我们要选择深沉又深沉,又会下江湖时首跟有一说是监督,有多少民众的这些舆论真正影响到了法律的判定呢?
但是我举了例子,你方说盈利就等同,你先说到了,我们已经讨论了几个例子之后,因为如何建立就讨论了我们紧要问题,我们没有达成一个方式,也没有相当的监督。
你方回到就是他是有接了很大的几个问题,你方会讨论这是什么呢?我方听到也有个问题,那我当时再讨论这个问题,因为您方主要没有给我理清,我会问自己,事后想追问的是,那么我们大家会有一个不吸谴责欲下车之后呢,是否会被一双手用柔韧的双手。这也是因人而异的事情。那你方现在提出这个问题,一定知道,一旦尝试了这个东西,就一定会有一个意义在让他重视是如何打赢。
其实您说的网络舆论是有客观形式的,它主要是由共识和理性自己的,而好的这方面,这是中国社会的政治引导的,就是理性的决策出来这种司法。而坏的一方面,它真的没有影响到司法的量态,司法量才很能具有科学的形成底线。但是无论情况是否有理,这是你方给的,我认为你方的逻辑存在太过于影响了这东西的情况,就别的逻辑提要。
对,一定是你的钱(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根据保真校验原则保留),因为下面的是否对商品容器高的话,我放在里面是欠款,这款的是个(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根据保真校验原则保留)。其实是你们权利下的是否对商品与容器交的啊,我放在例子里面是宪法,这法就是一个客观的事实。但是于邻光教授(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根据保真校验原则保留)所说的道德,道德与公正,道德与法律的交互都是有的,那已经符合简政,我认为你正向了那题对情况,那你回到我的我跟的说是公正是宣传上,我认为我想说道是情况就是回到我这再对于一件对于个同一事件谴责是否会对当时人某种心高(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根据保真校验原则保留)。不会。那才有,别问他有偏差,你问偏差你在哪里啊?我们上课是的(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根据保真校验原则保留)。我想可能是一方面问及实你们时,其实告诉我的怎么为以方是不科学的问题。
首先,如果我们说舆论干扰法这个问题是非常错误的。最高的法数据显示,2018年到2023年舆论关注案例抗诉仅仅是3.2%,证明司法的独立性。对比年度复定案件,因为理论持续关注才会调项资产再理来说,再来说明刚才说的,我们一直强调的是这是一个代价性问题,国内的资产也正在正面的引导。目前技术层面上从一个AI数据时间不能已经完了83%的过期言论,而这个层面深圳网络文明考虑不以恶意广告最高罚款是高于了10万元。所以通过数据对比,目前网络监督、民众监督还有网络讨论这方面一直都在进行优化,并且对我们的司法部门的社会公正进行逐步的管控,有一个好的推动。
双方辩手发言,每次发言时间超过30秒,正反方分别计时,一方时间用尽,另一方继续发言,直至己方时间用尽,双方各有两分钟,由正方开始。
首先,有一个概念叫做格局,它因人而异。所以您刚才所说的格局,也是因人而异的。您刚才一直在以一个概念展开论述,这太主观化了,简直是社会主义的痛苦。
首先,我方认为这是一种生殖的(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根据保真校验原则保留),就是你方所说的那种痛苦。我方说的是从人际的状态到阶段,从人际的激活到个人际的所到,这是一个客观事实。肯定了刚刚所说的这两个问题,从小问题来说,刚刚已经涉及到我们的信息、我们的信息团队的场域以及我们所处阶段的问题。
那我们对于一个阶段,是否让我们在相处中相同呢?当然,你们说我们成立不相征(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根据保真校验原则保留),我并没有承认我们不认同。但是你们为什么认为我们可能会掌握呢?当我们描述的是您方已经承认了我们的信息传递性,并且没有提出一定的理论支持其合理性。
我举个例子,那么看这个伤害评论,你论提问任何问题,那就关系到理人的这个东西,而主要并没有指向一个审判结果,是否要相合。我们要选择深沉又深沉,又会下江湖时首跟有一说是监督,有多少民众的这些舆论真正影响到了法律的判定呢?
但是我举了例子,你方说盈利就等同,你先说到了,我们已经讨论了几个例子之后,因为如何建立就讨论了我们紧要问题,我们没有达成一个方式,也没有相当的监督。
你方回到就是他是有接了很大的几个问题,你方会讨论这是什么呢?我方听到也有个问题,那我当时再讨论这个问题,因为您方主要没有给我理清,我会问自己,事后想追问的是,那么我们大家会有一个不吸谴责欲下车之后呢,是否会被一双手用柔韧的双手。这也是因人而异的事情。那你方现在提出这个问题,一定知道,一旦尝试了这个东西,就一定会有一个意义在让他重视是如何打赢。
其实您说的网络舆论是有客观形式的,它主要是由共识和理性自己的,而好的这方面,这是中国社会的政治引导的,就是理性的决策出来这种司法。而坏的一方面,它真的没有影响到司法的量态,司法量才很能具有科学的形成底线。但是无论情况是否有理,这是你方给的,我认为你方的逻辑存在太过于影响了这东西的情况,就别的逻辑提要。
对,一定是你的钱(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根据保真校验原则保留),因为下面的是否对商品容器高的话,我放在里面是欠款,这款的是个(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根据保真校验原则保留)。其实是你们权利下的是否对商品与容器交的啊,我放在例子里面是宪法,这法就是一个客观的事实。但是于邻光教授(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根据保真校验原则保留)所说的道德,道德与公正,道德与法律的交互都是有的,那已经符合简政,我认为你正向了那题对情况,那你回到我的我跟的说是公正是宣传上,我认为我想说道是情况就是回到我这再对于一件对于个同一事件谴责是否会对当时人某种心高(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根据保真校验原则保留)。不会。那才有,别问他有偏差,你问偏差你在哪里啊?我们上课是的(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根据保真校验原则保留)。我想可能是一方面问及实你们时,其实告诉我的怎么为以方是不科学的问题。
首先,如果我们说舆论干扰法这个问题是非常错误的。最高的法数据显示,2018年到2023年舆论关注案例抗诉仅仅是3.2%,证明司法的独立性。对比年度复定案件,因为理论持续关注才会调项资产再理来说,再来说明刚才说的,我们一直强调的是这是一个代价性问题,国内的资产也正在正面的引导。目前技术层面上从一个AI数据时间不能已经完了83%的过期言论,而这个层面深圳网络文明考虑不以恶意广告最高罚款是高于了10万元。所以通过数据对比,目前网络监督、民众监督还有网络讨论这方面一直都在进行优化,并且对我们的司法部门的社会公正进行逐步的管控,有一个好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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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方答辩问题。我们所说的考核是为了技术性地解决问题。你方一直没有理解我们的讨论内容,你们的讨论有不理性的趋向,而我们的讨论并非如此。
你们提及很多销售不理性,还进行了谴责,但我们是很客观地判断这件事情。之后会因人而异,要看加害者是出于什么情况,是否会有其他心思。并非考核之后,就认为这个人可以被原谅,其判断力会下降,我认为这种情况不一定会出现。
其次,我阐述一下我方的推论。我们的讨论有助于发现问题并矫正问题。讨论之后,不仅会涉及个人层面,更会涉及社会层面。我们对社会现象进行反思,这会促进我们的思考,进而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这是阶层社会进步的新兴之路。
从而可以推动数据优化,构建良性互动的闭环。在政府规范到学校的推广理论能够有效避免移动风险,并将讨论成果转化为司法制度的动力。通过建立专家解读机制,使事实和法律制度的规范化程序得以完善,我们完全可以继续深入讨论。
首先,我方答辩问题。我们所说的考核是为了技术性地解决问题。你方一直没有理解我们的讨论内容,你们的讨论有不理性的趋向,而我们的讨论并非如此。
你们提及很多销售不理性,还进行了谴责,但我们是很客观地判断这件事情。之后会因人而异,要看加害者是出于什么情况,是否会有其他心思。并非考核之后,就认为这个人可以被原谅,其判断力会下降,我认为这种情况不一定会出现。
其次,我阐述一下我方的推论。我们的讨论有助于发现问题并矫正问题。讨论之后,不仅会涉及个人层面,更会涉及社会层面。我们对社会现象进行反思,这会促进我们的思考,进而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这是阶层社会进步的新兴之路。
从而可以推动数据优化,构建良性互动的闭环。在政府规范到学校的推广理论能够有效避免移动风险,并将讨论成果转化为司法制度的动力。通过建立专家解读机制,使事实和法律制度的规范化程序得以完善,我们完全可以继续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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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我方辩友,首先请你不要带着偏见来分析。比如说我们社会的教育素质提高,但有的人只是会考上什么学校,考上之后就会产生个体差异。但我们追求的是整体的提高,这说明我们社会的教育在不断完善,接受高等教育的人越来越多,这种群体数量的增加并非单纯的个人提升。
其次,刚刚对方讨论到对于“事出有因”的讨论,提到了39.3%的网民,他们拥有很大的话语权,且在舆论场中占据重要地位。
其次,群众具有极化爆发的群体决策特质,这表明有时群众会无视法律和政治规则。而且,我们现在的讨论,究竟是针对事件中的个别情况,还是针对整个社会热点话题呢?请您方对上述论述作出解释,然后再回到我方的论点。
我方刚刚从神经学的角度提出了具有逻辑的观点,但未得到您方的接纳。我们提到选择力度和减弱的相关内容。接下来,我方将揭示当社会认为某些行为合理化,选择力度等因素相互作用时,舆论转入的讨论在形成一种模式之后,所带来的社会认知危害,以及这种危害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会形成怎样的社会认知偏差。
感谢。我方辩友,首先请你不要带着偏见来分析。比如说我们社会的教育素质提高,但有的人只是会考上什么学校,考上之后就会产生个体差异。但我们追求的是整体的提高,这说明我们社会的教育在不断完善,接受高等教育的人越来越多,这种群体数量的增加并非单纯的个人提升。
其次,刚刚对方讨论到对于“事出有因”的讨论,提到了39.3%的网民,他们拥有很大的话语权,且在舆论场中占据重要地位。
其次,群众具有极化爆发的群体决策特质,这表明有时群众会无视法律和政治规则。而且,我们现在的讨论,究竟是针对事件中的个别情况,还是针对整个社会热点话题呢?请您方对上述论述作出解释,然后再回到我方的论点。
我方刚刚从神经学的角度提出了具有逻辑的观点,但未得到您方的接纳。我们提到选择力度和减弱的相关内容。接下来,我方将揭示当社会认为某些行为合理化,选择力度等因素相互作用时,舆论转入的讨论在形成一种模式之后,所带来的社会认知危害,以及这种危害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会形成怎样的社会认知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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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进行自由辩论环节,反方先开始,此后双方自由轮流发言,辩手的发言次数、时间以及四位辩手发言次序均无限制。在某一方辩手发言过后,在对方发言之前,该方任何辩手不准再次发言。双方各有4分钟的时间,一方辩手发言时,该方的时间停止,另一方此时开始计时,时间用尽,发言必须停止。此时如果对方还有时间继续发言,也可以示意放弃剩余时间。
我们先从反方开始。
反方认为,正方讨论民众法律干扰问题,但双方都是基于民众视角进行讨论。首先强调我方立场,我方并非对概念做狭义解释,今天讨论的是一个社会层面的问题。正方为何一定要将生物学概念引入社会问题的讨论呢?难道社会科学中不存在生物学相关内容吗?在讨论此问题时,难道要将科学因素排除在外吗?
从民工学家的比较来看,司法性的学科与其他学科并不等同,因为对外者的讨论是为了维护民众的利益。请问正方,在综合推理过程中,我们对待问题体系的最终总结方式,是否有重新审视的必要?
我方的逻辑是,当问题首先涉及收回土地的资金支持,在资金支持税收环节,会出现一定的错户情况,我们进行民补差,进而推动力量性鼓动的治理计划,以此证明我方观点,并非如正方所说存在干扰。所以,如果正方一定要讨论这个问题,请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正方如何证明某个主义条件因素的好坏,以及这种好坏会体现在何种层面呢?我方认为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我们的社会行为主义化之后,如果达到正方所说的某种社会状态,是否真的是我们所需要的呢?
我方的讨论并非将单一罪行简单化,而是全面分析每一个要点。这里给出一个数据,瑞典监狱系统采用数学模型表示后,基础事业作业提高了67%,下降率为20%,但学生的平均返回率为50%。请问正方,对于这个下降率,你们如何解释呢?
正方在前面的表述中,给我们带来了信息传输上的困扰。同时,银行方面也没有为我们提供相关依据,正方也未给出合理的法条解释。请正方正面回答问题,当我们面对同样的道德困境和法律困境时,对中方行为进行同理化引导,我们是否应该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
我方明确立场,其次,某些问题为何没有被提及,民众行为的好坏评判标准究竟是什么?这对法律的进步是否有推动作用呢?如果认为不好,是否是因为我们对受害者的关注和法庭层面的讨论,暴露出的问题符合我方的论点1和2,这些问题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并进一步解决问题。但看好问题并不等同于解决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解决问题。
问题的核心在于暴露出来的问题本身,而不是其好坏。正方是否已经承认存在矛盾呢?如果正方承认我方观点合理,那么我方认为这个讨论从第一步就是错误的,后续也必然是错误的。
首先,正方观点存在盲目性和不合法性,这种讨论所带来的影响,无论是在网络还是现实中,都值得我们深思。讨论每一件事情都有其意义,不能因为某件事不好就不讨论。我们现在通过开展新浪运动,比如司法疾病相关话题,是可以看到相关数据和讨论的。我们会列举出四个数据来完善我方观点。
我们讨论的目的是什么呢?难道讨论不需要一个合适的场地吗?正方为何回避我方问题,当承认我方观点合理时,却不正面回答问题。当我们面对某些行为进行分析时,可能会造成类似的影响,而这些行为所面临的社会问题,要么是道德问题,要么是包含道德问题。
我方强调,并没有承认正方观点的合理化,正方所说的只是部分民众的行为,不能代表所有人。目前相关讨论正在完善策划中,相关通道也在参与讨论。
如果连问题都无法解决,连讲学公正都无法形成,如何实现社会公正呢?社会公正并非一蹴而就,如果事情本身不公正,又如何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公正呢?
正方提到了包容问题,但我们认为首先要正确认识问题。这里举一个案例,某人因为母亲的原因杀害他人,公众对这件事情因果的探索,可能会形成一种共性。如果我们站在他的立场,是否也会做出类似的行为呢?这样是否会偏离正当的刑法审判,而走向自我报复的道路呢?这符合我方辩论中关于社会公正和暴权主义的观点。
我方今天的讨论并非要得出一个绝对的结论,而是要让大家考虑原因并不等于免责,要遵守自律责任。我们要用时间去管理讨论,而不是让判决随意而定,这难道不是立法和平的体现吗?
如果发生同样的案件,我们是否还能进行类似的行为呢?当伤害行为被接受程度提高时,我们是否正在准备实施伤害行为呢?这种行为是否正确,对伴侣和家庭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这就是问题暴露的一种体现。我想问正方,为什么社会上有很多东西被淘汰了呢?因为它们存在诸多限制,这就是正方所说的暴露问题。这些问题不合理,所以被淘汰,而这种淘汰是一种进步。我们今天讨论的核心并非人民社会功能,而是融资淘汰背后的原因。回到日常生活中,就像文章中学生会化背后所反映的小社会风气问题一样。
正在进行自由辩论环节,反方先开始,此后双方自由轮流发言,辩手的发言次数、时间以及四位辩手发言次序均无限制。在某一方辩手发言过后,在对方发言之前,该方任何辩手不准再次发言。双方各有4分钟的时间,一方辩手发言时,该方的时间停止,另一方此时开始计时,时间用尽,发言必须停止。此时如果对方还有时间继续发言,也可以示意放弃剩余时间。
我们先从反方开始。
反方认为,正方讨论民众法律干扰问题,但双方都是基于民众视角进行讨论。首先强调我方立场,我方并非对概念做狭义解释,今天讨论的是一个社会层面的问题。正方为何一定要将生物学概念引入社会问题的讨论呢?难道社会科学中不存在生物学相关内容吗?在讨论此问题时,难道要将科学因素排除在外吗?
从民工学家的比较来看,司法性的学科与其他学科并不等同,因为对外者的讨论是为了维护民众的利益。请问正方,在综合推理过程中,我们对待问题体系的最终总结方式,是否有重新审视的必要?
我方的逻辑是,当问题首先涉及收回土地的资金支持,在资金支持税收环节,会出现一定的错户情况,我们进行民补差,进而推动力量性鼓动的治理计划,以此证明我方观点,并非如正方所说存在干扰。所以,如果正方一定要讨论这个问题,请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正方如何证明某个主义条件因素的好坏,以及这种好坏会体现在何种层面呢?我方认为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我们的社会行为主义化之后,如果达到正方所说的某种社会状态,是否真的是我们所需要的呢?
我方的讨论并非将单一罪行简单化,而是全面分析每一个要点。这里给出一个数据,瑞典监狱系统采用数学模型表示后,基础事业作业提高了67%,下降率为20%,但学生的平均返回率为50%。请问正方,对于这个下降率,你们如何解释呢?
正方在前面的表述中,给我们带来了信息传输上的困扰。同时,银行方面也没有为我们提供相关依据,正方也未给出合理的法条解释。请正方正面回答问题,当我们面对同样的道德困境和法律困境时,对中方行为进行同理化引导,我们是否应该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
我方明确立场,其次,某些问题为何没有被提及,民众行为的好坏评判标准究竟是什么?这对法律的进步是否有推动作用呢?如果认为不好,是否是因为我们对受害者的关注和法庭层面的讨论,暴露出的问题符合我方的论点1和2,这些问题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并进一步解决问题。但看好问题并不等同于解决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解决问题。
问题的核心在于暴露出来的问题本身,而不是其好坏。正方是否已经承认存在矛盾呢?如果正方承认我方观点合理,那么我方认为这个讨论从第一步就是错误的,后续也必然是错误的。
首先,正方观点存在盲目性和不合法性,这种讨论所带来的影响,无论是在网络还是现实中,都值得我们深思。讨论每一件事情都有其意义,不能因为某件事不好就不讨论。我们现在通过开展新浪运动,比如司法疾病相关话题,是可以看到相关数据和讨论的。我们会列举出四个数据来完善我方观点。
我们讨论的目的是什么呢?难道讨论不需要一个合适的场地吗?正方为何回避我方问题,当承认我方观点合理时,却不正面回答问题。当我们面对某些行为进行分析时,可能会造成类似的影响,而这些行为所面临的社会问题,要么是道德问题,要么是包含道德问题。
我方强调,并没有承认正方观点的合理化,正方所说的只是部分民众的行为,不能代表所有人。目前相关讨论正在完善策划中,相关通道也在参与讨论。
如果连问题都无法解决,连讲学公正都无法形成,如何实现社会公正呢?社会公正并非一蹴而就,如果事情本身不公正,又如何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公正呢?
正方提到了包容问题,但我们认为首先要正确认识问题。这里举一个案例,某人因为母亲的原因杀害他人,公众对这件事情因果的探索,可能会形成一种共性。如果我们站在他的立场,是否也会做出类似的行为呢?这样是否会偏离正当的刑法审判,而走向自我报复的道路呢?这符合我方辩论中关于社会公正和暴权主义的观点。
我方今天的讨论并非要得出一个绝对的结论,而是要让大家考虑原因并不等于免责,要遵守自律责任。我们要用时间去管理讨论,而不是让判决随意而定,这难道不是立法和平的体现吗?
如果发生同样的案件,我们是否还能进行类似的行为呢?当伤害行为被接受程度提高时,我们是否正在准备实施伤害行为呢?这种行为是否正确,对伴侣和家庭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这就是问题暴露的一种体现。我想问正方,为什么社会上有很多东西被淘汰了呢?因为它们存在诸多限制,这就是正方所说的暴露问题。这些问题不合理,所以被淘汰,而这种淘汰是一种进步。我们今天讨论的核心并非人民社会功能,而是融资淘汰背后的原因。回到日常生活中,就像文章中学生会化背后所反映的小社会风气问题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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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方认为在考量个人身体素质、工程素质和能力素质的情况下,很难找到问题的本质所在。对于素质这一问题,需要有数据与例子支撑。而我方在数据和理论方面,与线上同学一致认为能够找到科学的呈现状况。
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则,每个人都应该有良好的状态和选择意识。犯罪并非是因为当时社会的消费者,而是犯罪者做出了错误的选择。对方辩友更强调犯罪的社会因素,但责任意识和受教育行为等福利因素,真的能从社会中传递出去吗?
当我们在讨论加害者行为的合理动机时,这并非是对社会公众议题的合理讨论,而是在某种程度上施加了舆论压力。这种压力无论是对加害者还是受害者,都会造成伤害。若将灾害受害者描述为变态,这是对其完整人格的剥夺。
另一方面,若过度强调受害者自证,而在公共场合降低对加害者加害行为的谴责,当明确加害原因后,对加害者进行宽容,这难道不是在降低其行为的合理性吗?这岂不是让犯罪行为变得合理化?这意味着加害行为开始被高度合理化,当犯罪变得合理化,能被公众理解,这会给思想成熟的人带来错误的观念,认为犯罪似乎也有合适的理由,从而降低犯罪成本,大大增加再次犯罪的风险。
当最终形成一种可被量化的规则,当加害行为被认为有合理理由而值得被理解、同情甚至被宽容时,谁能保证接下来不会有加害者抛出所谓合理动机的视频,为自己谋取宽容?由于公众的关注,若没有明确的判断手段,我们又如何真正建设公正的公众讨论环境呢?
请大家回忆一下东京地铁沙林毒气案的审判,罪犯不承认他们杀害了真实的人。这是我所担忧的,犯罪行为的合理化会涉及到更深刻的问题。
首先,我方认为在考量个人身体素质、工程素质和能力素质的情况下,很难找到问题的本质所在。对于素质这一问题,需要有数据与例子支撑。而我方在数据和理论方面,与线上同学一致认为能够找到科学的呈现状况。
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则,每个人都应该有良好的状态和选择意识。犯罪并非是因为当时社会的消费者,而是犯罪者做出了错误的选择。对方辩友更强调犯罪的社会因素,但责任意识和受教育行为等福利因素,真的能从社会中传递出去吗?
当我们在讨论加害者行为的合理动机时,这并非是对社会公众议题的合理讨论,而是在某种程度上施加了舆论压力。这种压力无论是对加害者还是受害者,都会造成伤害。若将灾害受害者描述为变态,这是对其完整人格的剥夺。
另一方面,若过度强调受害者自证,而在公共场合降低对加害者加害行为的谴责,当明确加害原因后,对加害者进行宽容,这难道不是在降低其行为的合理性吗?这岂不是让犯罪行为变得合理化?这意味着加害行为开始被高度合理化,当犯罪变得合理化,能被公众理解,这会给思想成熟的人带来错误的观念,认为犯罪似乎也有合适的理由,从而降低犯罪成本,大大增加再次犯罪的风险。
当最终形成一种可被量化的规则,当加害行为被认为有合理理由而值得被理解、同情甚至被宽容时,谁能保证接下来不会有加害者抛出所谓合理动机的视频,为自己谋取宽容?由于公众的关注,若没有明确的判断手段,我们又如何真正建设公正的公众讨论环境呢?
请大家回忆一下东京地铁沙林毒气案的审判,罪犯不承认他们杀害了真实的人。这是我所担忧的,犯罪行为的合理化会涉及到更深刻的问题。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各位辩友大家好,今天我们要讨论是否有必要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辩论。接下来我先回应对方刚提到的问题。
首先,对方提到犯罪者犯罪是因为其无法进行选择。但哪有那么多天生的犯罪者呢?我们为何不能思考是什么原因导致他们无法做出正确的选择?如果只是简单认定他们就是罪犯,这合理吗?
第二,对方提到某些案件因“三性”才下架,这只是针对特定人群的讨论,并非要进行隔离。但对方一直在强调这两者是相互对立的,然而实际上并非如此。我想说,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从社会研究的角度看,我们需要考虑是否构建合理的制度。
接下来,我阐述我方的观点和结果。
第一,在实现基本司法观念方面,我们强调是否有利于处理问题。我们认为,讨论加害者的犯罪动机和社会因素,恰恰是司法公正的体现。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需要结合人性现实的理性工具。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如果只从结果判断,受害者可能无法得到真正的安慰。有时候,受害者最不愿意看到的,就是简单地对加害者进行惩处,而不明确背后的原因。通过对这些因素的讨论,我们能区分不同犯罪的原因,实现司法的精准裁决。
第二,只有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讨论,才能系统性地监管犯罪。如果不进行这样的讨论,法律的威慑力会降低,犯罪行为可能会重新循环。如果我们只看犯罪结果,而不思考犯罪原因,那么类似的犯罪可能会不断出现。当我们愿意探讨犯罪原因时,才能找到问题的根源,可能是社会结构的问题,可能是制度的缺陷,也可能是服务的缺失。只有找到真正的原因,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安全。
第三,社会中法治与教育并存。我们处理案件不能简单地照搬外国法律。对于一些案件,我们需要重新审视裁判结果。这种讨论不是为了别的,而是为了审视法理问题,最终实现社会的公正。对方辩友看似捍卫正义,实则陷入了另一种误区,让社会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综上,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合理且必要的。通过对社会和犯罪成因的讨论,在实现司法公正、预防犯罪以及形成良好社会关系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这涉及法律与道德、社会学、社会政治等多方面的考量。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解决社会中的实际问题,这也是我们追求的实质正义。如果我们不考虑犯罪原因,只看单一的结果,是不合理的。谢谢大家!
各位辩友大家好,今天我们要讨论是否有必要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辩论。接下来我先回应对方刚提到的问题。
首先,对方提到犯罪者犯罪是因为其无法进行选择。但哪有那么多天生的犯罪者呢?我们为何不能思考是什么原因导致他们无法做出正确的选择?如果只是简单认定他们就是罪犯,这合理吗?
第二,对方提到某些案件因“三性”才下架,这只是针对特定人群的讨论,并非要进行隔离。但对方一直在强调这两者是相互对立的,然而实际上并非如此。我想说,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从社会研究的角度看,我们需要考虑是否构建合理的制度。
接下来,我阐述我方的观点和结果。
第一,在实现基本司法观念方面,我们强调是否有利于处理问题。我们认为,讨论加害者的犯罪动机和社会因素,恰恰是司法公正的体现。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需要结合人性现实的理性工具。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如果只从结果判断,受害者可能无法得到真正的安慰。有时候,受害者最不愿意看到的,就是简单地对加害者进行惩处,而不明确背后的原因。通过对这些因素的讨论,我们能区分不同犯罪的原因,实现司法的精准裁决。
第二,只有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讨论,才能系统性地监管犯罪。如果不进行这样的讨论,法律的威慑力会降低,犯罪行为可能会重新循环。如果我们只看犯罪结果,而不思考犯罪原因,那么类似的犯罪可能会不断出现。当我们愿意探讨犯罪原因时,才能找到问题的根源,可能是社会结构的问题,可能是制度的缺陷,也可能是服务的缺失。只有找到真正的原因,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安全。
第三,社会中法治与教育并存。我们处理案件不能简单地照搬外国法律。对于一些案件,我们需要重新审视裁判结果。这种讨论不是为了别的,而是为了审视法理问题,最终实现社会的公正。对方辩友看似捍卫正义,实则陷入了另一种误区,让社会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综上,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合理且必要的。通过对社会和犯罪成因的讨论,在实现司法公正、预防犯罪以及形成良好社会关系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这涉及法律与道德、社会学、社会政治等多方面的考量。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解决社会中的实际问题,这也是我们追求的实质正义。如果我们不考虑犯罪原因,只看单一的结果,是不合理的。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