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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他刚出那个晚上,我在上面放单子,没有我的事情。就是如何主持本次主题。
直接进行法庭辩论,双方都准备好了吗?
本次法庭辩论大赛的庭审流程按照民事评法规定,并参考司法实践的设置流程,具体包括陈述、问答、辩论、总结环节。各方在庭审中不得增加本方书状中未提出的诉讼请求,对本方观点可以有适当的修正,但不得根本违背本方质证的观点,违反规定的,评委会对于该部分应不予采纳。
评审由评委会的主席以及审判长主持,比赛的选手应当严格服从审判长的指挥。评委会在评审中按照本流程的规定向任何一方提问时,被提问方有义务回答。
下面说一下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时间分配。
首先是陈述环节,本环节各方陈述本方观点,各方的陈述应当以庭前提交的起诉状以及答辩状为基础,就主要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阐释本方基本的立场、观点和主张。原告方陈述由一辩进行,不超过6分钟;被告方陈述也由一辩进行,时间同样不超过6分钟。
第二个环节是提问环节,合议庭可根据庭审的需要,就本案的实体、程序或者法律理解向双方发问,各方任意选手均可回答。回答完毕后,合议庭归纳并由审判长宣布本案的争议焦点。合议庭向原告方以及被告方提问的时间各方均不超过4分钟,总共8分钟,提问的时间不计入比赛时间。
第三个阶段是辩论环节,分为两个小阶段。第一阶段原告方的二辩进行发言,时间是5分钟;再由被告方的二辩发言,时长同样是5分钟。接下来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开展自由辩论,既可以强化论证本方的观点或反驳对方的观点,也可以继续向对方质疑。辩论发言过程中,对方不得打断。双方任意选手均可参与,这个环节每方发言的总时长为5分钟,双方共10分钟。
第四个环节是辩论总结环节,由双方的三辩对庭审进行总结,可以再次强调强化本方观点,也可以指出对方的错误和疏漏,每方的用时均不超过4分钟,总共8分钟。
原被告双方听清了吗?接下来由原告方的一辩进行陈述,时长不超过6分钟。
说他刚出那个晚上,我在上面放单子,没有我的事情。就是如何主持本次主题。
直接进行法庭辩论,双方都准备好了吗?
本次法庭辩论大赛的庭审流程按照民事评法规定,并参考司法实践的设置流程,具体包括陈述、问答、辩论、总结环节。各方在庭审中不得增加本方书状中未提出的诉讼请求,对本方观点可以有适当的修正,但不得根本违背本方质证的观点,违反规定的,评委会对于该部分应不予采纳。
评审由评委会的主席以及审判长主持,比赛的选手应当严格服从审判长的指挥。评委会在评审中按照本流程的规定向任何一方提问时,被提问方有义务回答。
下面说一下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时间分配。
首先是陈述环节,本环节各方陈述本方观点,各方的陈述应当以庭前提交的起诉状以及答辩状为基础,就主要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阐释本方基本的立场、观点和主张。原告方陈述由一辩进行,不超过6分钟;被告方陈述也由一辩进行,时间同样不超过6分钟。
第二个环节是提问环节,合议庭可根据庭审的需要,就本案的实体、程序或者法律理解向双方发问,各方任意选手均可回答。回答完毕后,合议庭归纳并由审判长宣布本案的争议焦点。合议庭向原告方以及被告方提问的时间各方均不超过4分钟,总共8分钟,提问的时间不计入比赛时间。
第三个阶段是辩论环节,分为两个小阶段。第一阶段原告方的二辩进行发言,时间是5分钟;再由被告方的二辩发言,时长同样是5分钟。接下来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开展自由辩论,既可以强化论证本方的观点或反驳对方的观点,也可以继续向对方质疑。辩论发言过程中,对方不得打断。双方任意选手均可参与,这个环节每方发言的总时长为5分钟,双方共10分钟。
第四个环节是辩论总结环节,由双方的三辩对庭审进行总结,可以再次强调强化本方观点,也可以指出对方的错误和疏漏,每方的用时均不超过4分钟,总共8分钟。
原被告双方听清了吗?接下来由原告方的一辩进行陈述,时长不超过6分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有一个律师诉讼组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并发表如下意见。
第一,诉讼请求如下: 1. 判决被告叶行公司支付原告质保金 640,000 元及工程款 2,007,255.24 元,以及其施工的合同外增加的 30 项合成销票和工程造价 147,750.9 元,共计 2,155,010.83 元人民币,并支付自 2022 年 4 月 12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所欠工程款 2,155,010.83 元人民币的利息,按照 LPR 计算。 2. 判定被告承担保单的资费、受理费、鉴定费、保存费。
事实是,2022 年 3 月 22 日,原、被告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建厂变电所低压电缆敷设及电缆头制作的工程,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 270 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原告垫资购料,项目所需电缆随即现场施工,电缆到货后被告支付余下的 30%;工程施工完毕,收到资料后支付 60%;验收合格后支付至 97%,剩余 3%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
2022 年 3 月 22 日,建委市政府专组会议明确将建立变电所新址拟定为建委康三医院项目选址,项目产权归徽建集团。2022 年 4 月 11 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2022 年 4 月 15 日,区域建设报告显示该项目符合高峰医院设定标准,整个工程项目完成交付。2022 年 9 月,在疫情爆发期间,冈山医院投入使用,案涉低压电线入辐设备也一并投入使用。
根据相关规定,工程竣工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既然该工程项目已经交付使用,即应认定该工程已验收合格,该工程包含原告施工的部分,也已经竣工验收。原告安装的电缆型号虽与合同约定略有差异,但已安装的电缆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且已投入正常使用,运行状况良好,原告已经实际完成了施工任务,应认定为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已经达到合同要求。该整体工程同步使用及竣工验收后,发包方已向被告支付了 6000 余万元的工程款。
原告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向被告提交了付款申请书,请求支付货款,但被告无故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核定实际施工的工程款为 2,378,613.65 元,在原告履行完成施工任务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工程价款。工程完工后至起诉之日已超过一年,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97%。在此期间,被告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支付了 30 万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尚未支付。
另外,被告认可由原告施工的合同外增加项目的总价款 147,750.9 元人民币也应由被告支付。原告认为被告应支付拖欠的款项共计 2,155,010.83 元人民币。
综上,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而被告未遵守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7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22 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述完毕。接下来由被告方发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有一个律师诉讼组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并发表如下意见。
第一,诉讼请求如下: 1. 判决被告叶行公司支付原告质保金 640,000 元及工程款 2,007,255.24 元,以及其施工的合同外增加的 30 项合成销票和工程造价 147,750.9 元,共计 2,155,010.83 元人民币,并支付自 2022 年 4 月 12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所欠工程款 2,155,010.83 元人民币的利息,按照 LPR 计算。 2. 判定被告承担保单的资费、受理费、鉴定费、保存费。
事实是,2022 年 3 月 22 日,原、被告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建厂变电所低压电缆敷设及电缆头制作的工程,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 270 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原告垫资购料,项目所需电缆随即现场施工,电缆到货后被告支付余下的 30%;工程施工完毕,收到资料后支付 60%;验收合格后支付至 97%,剩余 3%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
2022 年 3 月 22 日,建委市政府专组会议明确将建立变电所新址拟定为建委康三医院项目选址,项目产权归徽建集团。2022 年 4 月 11 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2022 年 4 月 15 日,区域建设报告显示该项目符合高峰医院设定标准,整个工程项目完成交付。2022 年 9 月,在疫情爆发期间,冈山医院投入使用,案涉低压电线入辐设备也一并投入使用。
根据相关规定,工程竣工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既然该工程项目已经交付使用,即应认定该工程已验收合格,该工程包含原告施工的部分,也已经竣工验收。原告安装的电缆型号虽与合同约定略有差异,但已安装的电缆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且已投入正常使用,运行状况良好,原告已经实际完成了施工任务,应认定为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已经达到合同要求。该整体工程同步使用及竣工验收后,发包方已向被告支付了 6000 余万元的工程款。
原告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向被告提交了付款申请书,请求支付货款,但被告无故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核定实际施工的工程款为 2,378,613.65 元,在原告履行完成施工任务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工程价款。工程完工后至起诉之日已超过一年,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97%。在此期间,被告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支付了 30 万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尚未支付。
另外,被告认可由原告施工的合同外增加项目的总价款 147,750.9 元人民币也应由被告支付。原告认为被告应支付拖欠的款项共计 2,155,010.83 元人民币。
综上,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而被告未遵守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7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22 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述完毕。接下来由被告方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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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61 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相关法律第 25 条规定,本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本案被告全方公司的委托,作为该被告的一审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现依据事实,遵循依法问质的原则,就丰顶公司和叶传方公司建设工程的分包合同相关事宜提出以下观点:
第一,分包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书面表达,且由本律师签署见证。该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应当认定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第二,原告未按照备案合同的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首先,电缆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以及设计要求。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多次使用铝芯电缆,而合同及图纸明确要求使用铜芯电缆。叶传方公司多次要求整改后,原告未能提供合格电缆以及电缆产品的资质证、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导致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无法通过竣工验收。 其次,未履行材料报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材料应及时提供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材料,但截至目前,原告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明文件。其行为导致工程整改延误及后续费用、后续维修费用的产生。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原告主张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首先,验收未达合格标准,存在未完成的质量问题导致验收未完成。相关部门出具的整改通知书、现场检查记录及规定整改的工程部分通知显示,监理单位在验收过程中针对强电工程明确指出电缆规格与设计不符等问题,表明目前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合格标准。 其次,因疫情导致工程被使用不应适用相关规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工程一旦被使用则视为质量符合标准。但根据案件材料,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被使用并非我方主动要求,不应当将此归为我方将工程擅自使用,因此不能适用该规则。 再者,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验收失败。合同明确要求使用特定规格的材料,但实际使用的材料与合同要求不符,增加了验收的难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7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法定责任。因此,原告使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无法证明其施工符合国家标准,导致验收程序无法完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方使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本身就构成违约,我方有权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依据案件全部材料,原告进行施工时,我方对进度与质量是有要求的。在双务合同中,我方享有后履行抗辩权,在发现原告方的电缆铺设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我方依法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综上,原告的电缆铺设项目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经我方验收不符合标准,因此我方按合同约定仅支付总工程价款的 60%,扣除我方股东已支付的 50 万元,最终应支付 112 万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上述辩论观点,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定原告承担诉讼费用。答辩人另行诉讼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61 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相关法律第 25 条规定,本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本案被告全方公司的委托,作为该被告的一审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现依据事实,遵循依法问质的原则,就丰顶公司和叶传方公司建设工程的分包合同相关事宜提出以下观点:
第一,分包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书面表达,且由本律师签署见证。该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应当认定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第二,原告未按照备案合同的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首先,电缆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以及设计要求。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多次使用铝芯电缆,而合同及图纸明确要求使用铜芯电缆。叶传方公司多次要求整改后,原告未能提供合格电缆以及电缆产品的资质证、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导致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无法通过竣工验收。 其次,未履行材料报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材料应及时提供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材料,但截至目前,原告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明文件。其行为导致工程整改延误及后续费用、后续维修费用的产生。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原告主张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首先,验收未达合格标准,存在未完成的质量问题导致验收未完成。相关部门出具的整改通知书、现场检查记录及规定整改的工程部分通知显示,监理单位在验收过程中针对强电工程明确指出电缆规格与设计不符等问题,表明目前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合格标准。 其次,因疫情导致工程被使用不应适用相关规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工程一旦被使用则视为质量符合标准。但根据案件材料,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被使用并非我方主动要求,不应当将此归为我方将工程擅自使用,因此不能适用该规则。 再者,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验收失败。合同明确要求使用特定规格的材料,但实际使用的材料与合同要求不符,增加了验收的难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7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法定责任。因此,原告使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无法证明其施工符合国家标准,导致验收程序无法完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方使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本身就构成违约,我方有权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依据案件全部材料,原告进行施工时,我方对进度与质量是有要求的。在双务合同中,我方享有后履行抗辩权,在发现原告方的电缆铺设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我方依法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综上,原告的电缆铺设项目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经我方验收不符合标准,因此我方按合同约定仅支付总工程价款的 60%,扣除我方股东已支付的 50 万元,最终应支付 112 万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上述辩论观点,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定原告承担诉讼费用。答辩人另行诉讼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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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所分包的电子安装、电缆安装工程是否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已经履行完毕,但是存在一个质量整改问题。因为疫情原因,施工队无法进入场地,所以还未进行,这是后续问题。
在我们的诉求当中,质保部分还有部分未完成,是由于疫情原因,你们没有做。我们主张该工程已履行完毕,后面辩方主张的整改内容,我方认可工程符合合同标准且已实际完成施工。
我们听明白了,你认为工程已经实际开始使用。我们认为已经完成全部履行,工程已投入使用,后续解决的是非常主要的质量问题,这是后期双方生意的问题。
也就是说,你认为你们承包分包的这个工程已经完工,理由是工程已投入使用,同时你们又认可还有部分需要整改。对,但是我们对存在的质量问题与被告方有争议,对于被告方主张的质量问题,我们认为不存在问题。
那么我问一下被告方。
你们所分包的电子安装、电缆安装工程是否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已经履行完毕,但是存在一个质量整改问题。因为疫情原因,施工队无法进入场地,所以还未进行,这是后续问题。
在我们的诉求当中,质保部分还有部分未完成,是由于疫情原因,你们没有做。我们主张该工程已履行完毕,后面辩方主张的整改内容,我方认可工程符合合同标准且已实际完成施工。
我们听明白了,你认为工程已经实际开始使用。我们认为已经完成全部履行,工程已投入使用,后续解决的是非常主要的质量问题,这是后期双方生意的问题。
也就是说,你认为你们承包分包的这个工程已经完工,理由是工程已投入使用,同时你们又认可还有部分需要整改。对,但是我们对存在的质量问题与被告方有争议,对于被告方主张的质量问题,我们认为不存在问题。
那么我问一下被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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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阐述所分包的电子安装、电缆安装工程已履行完毕,但存在因疫情施工队无法进入场地而未完成的质量整改问题。正方主张工程已履行完毕,认可辩方主张的整改内容,但认为工程符合合同标准且已实际完成施工。正方认为工程已投入使用,完成了全部履行,后续质量问题是后期双方生意问题。正方认可工程完工且已投入使用,同时承认有部分需整改,但对被告方主张的质量问题存在争议,认为不存在问题。最后正方准备询问被告方。
记得吗?你们陈述一下,你们现在是要求驳回原告方全部诉请,对吧?因为对方现在的诉请是要求你们支付工程款,而你们主张不应支付。能否简要说明一下不支付工程款这一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首先,在案涉工程中,我方已制定相关情况和施工方案,但对方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存在违约行为。而且,对方的工程虽未达到严重程度,但并未通过验收。虽然后续补充材料称已经过验收,但因疫情原因该工程并未实际使用。这是相关诉求情况,在查看诉讼材料后,我先简要说明一下。
第一个情况是,对方未履行完毕合同约定,实际上业主方也未进行验收。其他事实方面,在疫情之前,监理单位是否对他们下达质量不合格的通知,且他们确实未在疫情之前完成整改。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相关法律,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现在是对方起诉。我认为,在有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在另一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被告方,你们认为在这个工程里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总额是多少?
我们已支付了50万,其中30万给了师傅,20万给了原告。
原告是否认可被告说支付了50万?那你们起诉的金额和施工情况是怎样的?
记得吗?你们陈述一下,你们现在是要求驳回原告方全部诉请,对吧?因为对方现在的诉请是要求你们支付工程款,而你们主张不应支付。能否简要说明一下不支付工程款这一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首先,在案涉工程中,我方已制定相关情况和施工方案,但对方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存在违约行为。而且,对方的工程虽未达到严重程度,但并未通过验收。虽然后续补充材料称已经过验收,但因疫情原因该工程并未实际使用。这是相关诉求情况,在查看诉讼材料后,我先简要说明一下。
第一个情况是,对方未履行完毕合同约定,实际上业主方也未进行验收。其他事实方面,在疫情之前,监理单位是否对他们下达质量不合格的通知,且他们确实未在疫情之前完成整改。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相关法律,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现在是对方起诉。我认为,在有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在另一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被告方,你们认为在这个工程里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总额是多少?
我们已支付了50万,其中30万给了师傅,20万给了原告。
原告是否认可被告说支付了50万?那你们起诉的金额和施工情况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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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举分的金额是在合同价款的过程当中取交 97%。
但在这里,我们是把在法院支持之下对变更活化的差价可以去看一下。以及其等于 7 年支付的 30 万,然后钢材过程 50 万当中的材料费,在这个过程中的情况是,你方另一处不是在下款期间,就认为通顶公司委托业起然,应该材料款这个万就属于合同价,应不应该是四维一体公司,这是公平的,好,原告。
我们举分的金额是在合同价款的过程当中取交 97%。
但在这里,我们是把在法院支持之下对变更活化的差价可以去看一下。以及其等于 7 年支付的 30 万,然后钢材过程 50 万当中的材料费,在这个过程中的情况是,你方另一处不是在下款期间,就认为通顶公司委托业起然,应该材料款这个万就属于合同价,应不应该是四维一体公司,这是公平的,好,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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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者提到举分金额是合同价款的97%,还提及在法院支持下变更活化的差价情况,包括7年支付的30万以及钢材过程50万中的材料费。此外,质疑对方关于通顶公司委托相关材料款是否属于合同价、是否应归四维一体公司的观点,并认为这涉及公平问题。
你方认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即 97%,理由是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是被告方在 2022 年 8 月 11 日的情况说明中指出,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是否担责应依据合同规定。
你方认为合同已履行完毕,但材料在竣工验收时出现问题。在此过程中,我方主张的事实是我方实际施工的用工情况。我们在结算中已经扣除了对方主张的合同材料 A 到 B 的差价。
整体工程质量是合格的,只是存在合同差价问题,我们会进行落实。
好,被告。
你方认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即 97%,理由是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是被告方在 2022 年 8 月 11 日的情况说明中指出,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是否担责应依据合同规定。
你方认为合同已履行完毕,但材料在竣工验收时出现问题。在此过程中,我方主张的事实是我方实际施工的用工情况。我们在结算中已经扣除了对方主张的合同材料 A 到 B 的差价。
整体工程质量是合格的,只是存在合同差价问题,我们会进行落实。
好,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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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认为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主要原因是没有通过验收吗?对,这是唯一原因。合同规定,安装结束支付到总价的60%。
下面就本案被告方的情况说明,依据证据的三性进行说明。首先,我们认可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情况说明里提到,为了让凤城医院(包含原告方分包的电脑类似安装工程)通过最终验收,对相关设计进行了变更工作,但这并不代表工程已经竣工。实际上,工程仍在进行中,并未实际完工。
关于原告方是否知晓相关问题,我们刚才已经说明,工程已经验收。我们可以提供相关法定材料。从双方代理方查到的资料中可以显示工程已验收。资料中提到,如果工程被投入使用,即视为已经验收。同时需要注意,在未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方擅自使用的情况下,视为竣工验收合格。
这一点,后续我们会着重关注。
你们认为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主要原因是没有通过验收吗?对,这是唯一原因。合同规定,安装结束支付到总价的60%。
下面就本案被告方的情况说明,依据证据的三性进行说明。首先,我们认可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情况说明里提到,为了让凤城医院(包含原告方分包的电脑类似安装工程)通过最终验收,对相关设计进行了变更工作,但这并不代表工程已经竣工。实际上,工程仍在进行中,并未实际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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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后续我们会着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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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已到,不能再向对方提问。但如果还有问题,应该是可以的。
你们在答辩意见中提到对对方构成根本违约,请阐述是哪一点或哪几点构成了根本违约。
严重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使合同相对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方并没有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备案以及收发相关文书,导致我方工程一直未能竣工验收。因为我方与项目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由于对方的过错,我方工程未能如期竣工。
那么乙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是什么?原本我方应得工程款是1.3亿元,现在因为对方未完成整改,我方底层部分应得的6000万元未能拿到。
他们有没有评估或计算过,如果需要对方来修复或整改,这个工程金额大概多少?金额是130多万。
对该意见认可,我明白了。
下一个问题,鼎通公司在合同外又进行了外单起楼栋的总箱设置。
回答时间已到,不能再向对方提问。但如果还有问题,应该是可以的。
你们在答辩意见中提到对对方构成根本违约,请阐述是哪一点或哪几点构成了根本违约。
严重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使合同相对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方并没有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备案以及收发相关文书,导致我方工程一直未能竣工验收。因为我方与项目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由于对方的过错,我方工程未能如期竣工。
那么乙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是什么?原本我方应得工程款是1.3亿元,现在因为对方未完成整改,我方底层部分应得的6000万元未能拿到。
他们有没有评估或计算过,如果需要对方来修复或整改,这个工程金额大概多少?金额是130多万。
对该意见认可,我明白了。
下一个问题,鼎通公司在合同外又进行了外单起楼栋的总箱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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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方是否认可此次施工?认可。在认可施工行为的基础上,对于是否应支付对方费用存在异议。我们认为这不属于本次资产工资训练内容,可在之后再看。如果确实如此,我方愿意承认这个事实,但因它并非本次生产判面内容,所以可能无法处理。然而,原告方在诉讼请求中已对这笔款项进行了诉请。原告发起了 14 万元的诉求,我方对此进行确认。
针对原告方在本案中的诉求意向内容,我方有如下意见。
被告方对于材料进场验收是否为你方职责?是我方职责,我方已进行两次提醒。第一次是在 2022 年 5 月 2 日,2022 年 7 月 15 日发现对方安全不合规时,我方已着重提醒,但对方未处理。
针对材料开始验收,你们仅履行了口头提醒义务吗?对方继续安装时,你们是否进行了监督管理?我们需要调查。
你方是否认可此次施工?认可。在认可施工行为的基础上,对于是否应支付对方费用存在异议。我们认为这不属于本次资产工资训练内容,可在之后再看。如果确实如此,我方愿意承认这个事实,但因它并非本次生产判面内容,所以可能无法处理。然而,原告方在诉讼请求中已对这笔款项进行了诉请。原告发起了 14 万元的诉求,我方对此进行确认。
针对原告方在本案中的诉求意向内容,我方有如下意见。
被告方对于材料进场验收是否为你方职责?是我方职责,我方已进行两次提醒。第一次是在 2022 年 5 月 2 日,2022 年 7 月 15 日发现对方安全不合规时,我方已着重提醒,但对方未处理。
针对材料开始验收,你们仅履行了口头提醒义务吗?对方继续安装时,你们是否进行了监督管理?我们需要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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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进入辩论环节。在这个辩论环节之前先恢复法庭调查,虽然未设置该环节。现在法庭询问原被告双方,对于在庭前会议上所提交的证据以及发表的质证意见是否有补充?
若没有补充,下面进入辩论环节。此环节共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原被告双方的二辩发言,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系统性阐述。
首先由原告方的二辩发言。
我方认为,原告认可被告所说的诉请,但被告主张的内容没有具体证据证明,只是未积极主张其合理的权利。所以,被告是否要支付款项与我方无关。庭前我方已认可相关内容,刚刚提到的“信办法”,实际是《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解释》,其中第9条第三项规定,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在合同条款中,我方所提到的相关内容能够证明主体工程已进行。
接下来,针对被告引用《建筑法》第61条,该条明确规定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结合本案案情,由于疫情,方舱的三个项目已完整进行,资质工程师验收合格,且已通过运行和验收。电缆材料不合格问题,我方在诉请中已进行减损计算,未让被告方额外承担,我方在此过程中处理合理。
关于电力专业分包流程中的关键条款3.18,安装上诉的验收,我方符合规定,由施工单位填写记录,验收结论由建设监理单位填写。案情中未说明相关情况,所以所有验收程序合法。被告一直未支付尾款,存在违约行为。
被告主张因没有产品合格证等资料导致工程存在重大隐患,这两者并无因果关系。未提交这些材料并非合同义务,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整投入使用,这是事实。
对于被告主张的同时履行抗辩,我方不认可。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确实是建设工程人先行完成工程,发包方再付款。我方工程已完成,被告应当履行支付义务。
关于本案案情,我方提交的起诉意见整理的第6章第7页已完整阐述相关法律指导意见。一是工程实际交付即视为验收合格,这依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同样,我方所主张的一系列内容合理合法,还依据2020年最终法零终846号规定。另外,相关条款视为抗辩的理由。
综上,依据相关规定,电缆质量符合国家及当地标准,我方坚定要求对方支付尾款。谢谢!
接下来进入辩论环节。在这个辩论环节之前先恢复法庭调查,虽然未设置该环节。现在法庭询问原被告双方,对于在庭前会议上所提交的证据以及发表的质证意见是否有补充?
若没有补充,下面进入辩论环节。此环节共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原被告双方的二辩发言,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系统性阐述。
首先由原告方的二辩发言。
我方认为,原告认可被告所说的诉请,但被告主张的内容没有具体证据证明,只是未积极主张其合理的权利。所以,被告是否要支付款项与我方无关。庭前我方已认可相关内容,刚刚提到的“信办法”,实际是《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解释》,其中第9条第三项规定,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在合同条款中,我方所提到的相关内容能够证明主体工程已进行。
接下来,针对被告引用《建筑法》第61条,该条明确规定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结合本案案情,由于疫情,方舱的三个项目已完整进行,资质工程师验收合格,且已通过运行和验收。电缆材料不合格问题,我方在诉请中已进行减损计算,未让被告方额外承担,我方在此过程中处理合理。
关于电力专业分包流程中的关键条款3.18,安装上诉的验收,我方符合规定,由施工单位填写记录,验收结论由建设监理单位填写。案情中未说明相关情况,所以所有验收程序合法。被告一直未支付尾款,存在违约行为。
被告主张因没有产品合格证等资料导致工程存在重大隐患,这两者并无因果关系。未提交这些材料并非合同义务,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整投入使用,这是事实。
对于被告主张的同时履行抗辩,我方不认可。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确实是建设工程人先行完成工程,发包方再付款。我方工程已完成,被告应当履行支付义务。
关于本案案情,我方提交的起诉意见整理的第6章第7页已完整阐述相关法律指导意见。一是工程实际交付即视为验收合格,这依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同样,我方所主张的一系列内容合理合法,还依据2020年最终法零终846号规定。另外,相关条款视为抗辩的理由。
综上,依据相关规定,电缆质量符合国家及当地标准,我方坚定要求对方支付尾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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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但被告认为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具体如下:
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电力工程合同第二条工程量标准,对施工所使用的电缆材料型号、规格和电路施工标准均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电缆材料及施工路线均与合同中所规定的电缆型号、规格不符。2022年5月2日,被告方发现原告前期安装电缆以及新增电缆不符合规定时,当即要求原告进行整改,但原告整改后仍不符合质量要求。2022年7月19日,被告方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原告已施工的电缆,发现电缆还是与设计资料不符,被告方要求原告方再一次进行整改。在该项工程已交付政府投入使用之前,原告方可能未有按照双方的约定完成整改。被告方认真履行了监督义务,而原告屡次违反合同决议,因此原告方所认为的现已完成合同,实现双方的合法权益的说法不成立。
而且根据合同规定,原告方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材料,但原告方在约定期限内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明原件,构成违约,导致工程赔偿及后续责任。依据《民法典》第570条规定,原告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原告提出扣除差价总价为237.2元,原告仅仅以己方计算的差价衡量应采购的费用,而不是根据建议意见,双方就维修是否应加价存在争议。因此,原告仅仅以己方计算的差价作为索赔依据,严重损害被告方利益。被告方多次提醒原告方进行相应的整改工作,充分履行监督义务,但原告方还是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履约,依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不能扣除32元的电缆财价。
第三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总价款97%,但双方合同约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在验收合格后才支付90%的工程款。原告在异议中承认因质量问题未通过主管部门的竣工验。2022年5月2日,被告方现场检查后发现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2022年7月19日,被告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检查,发现工程不合格后立即要求整改。该工程被政府投入使用时,原告方仍未完成全部整改。
原告中建电缆的施工项目虽然已投入使用,但不能视为已经验收合格。根据武汉市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应急使用管理的相关法规,应急工程可先投入使用,暂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验收手续,使用期间不能视为验收合格。该投入使用是在政府主导之下,为保证国家整体利益,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前使用,疫情仅仅是影响原告方的整改工期,并未免除原告方的义务,原告方在疫情结束后仍然承担相应整改义务。原告方根本未履约,构成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债务,未在合同规定内履行合同,该行为并不受疫情影响,而且是原告方自身过错所造成。
现原告方为了积极履行整改达到合同标准而企图促成合同付款条件,在原告方未达到条件之前,我方有权提出抗辩,关于是否支付剩余价款,因为我们双方就是否需要维修存在争议。我方认为应该支付的工程款价格应该是合同总价270万的60%,扣除我方已经支付的30万工程款、20万预收的财务款共计50万元,并且此后我方可以要求原告方承担任何的修理及免责义务。
我们双方在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存在争议,如果只适用原告方所提出的补偿32元差价的方案,对我方不利。原告光公司作为建筑工程项目的承包人,需要接受建筑所的监督验收,原告方所实施的违约行为不仅影响原被告双方的公平,也影响建筑所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履行。如果原告方在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下要求支付全额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提出只承担材料成本的责任,不符合公平维护原则。我们提出的方案是最有利于原被告双方的,请合议庭考虑。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但被告认为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具体如下:
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电力工程合同第二条工程量标准,对施工所使用的电缆材料型号、规格和电路施工标准均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电缆材料及施工路线均与合同中所规定的电缆型号、规格不符。2022年5月2日,被告方发现原告前期安装电缆以及新增电缆不符合规定时,当即要求原告进行整改,但原告整改后仍不符合质量要求。2022年7月19日,被告方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原告已施工的电缆,发现电缆还是与设计资料不符,被告方要求原告方再一次进行整改。在该项工程已交付政府投入使用之前,原告方可能未有按照双方的约定完成整改。被告方认真履行了监督义务,而原告屡次违反合同决议,因此原告方所认为的现已完成合同,实现双方的合法权益的说法不成立。
而且根据合同规定,原告方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材料,但原告方在约定期限内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明原件,构成违约,导致工程赔偿及后续责任。依据《民法典》第570条规定,原告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原告提出扣除差价总价为237.2元,原告仅仅以己方计算的差价衡量应采购的费用,而不是根据建议意见,双方就维修是否应加价存在争议。因此,原告仅仅以己方计算的差价作为索赔依据,严重损害被告方利益。被告方多次提醒原告方进行相应的整改工作,充分履行监督义务,但原告方还是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履约,依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不能扣除32元的电缆财价。
第三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总价款97%,但双方合同约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在验收合格后才支付90%的工程款。原告在异议中承认因质量问题未通过主管部门的竣工验。2022年5月2日,被告方现场检查后发现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2022年7月19日,被告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检查,发现工程不合格后立即要求整改。该工程被政府投入使用时,原告方仍未完成全部整改。
原告中建电缆的施工项目虽然已投入使用,但不能视为已经验收合格。根据武汉市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应急使用管理的相关法规,应急工程可先投入使用,暂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验收手续,使用期间不能视为验收合格。该投入使用是在政府主导之下,为保证国家整体利益,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前使用,疫情仅仅是影响原告方的整改工期,并未免除原告方的义务,原告方在疫情结束后仍然承担相应整改义务。原告方根本未履约,构成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债务,未在合同规定内履行合同,该行为并不受疫情影响,而且是原告方自身过错所造成。
现原告方为了积极履行整改达到合同标准而企图促成合同付款条件,在原告方未达到条件之前,我方有权提出抗辩,关于是否支付剩余价款,因为我们双方就是否需要维修存在争议。我方认为应该支付的工程款价格应该是合同总价270万的60%,扣除我方已经支付的30万工程款、20万预收的财务款共计50万元,并且此后我方可以要求原告方承担任何的修理及免责义务。
我们双方在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存在争议,如果只适用原告方所提出的补偿32元差价的方案,对我方不利。原告光公司作为建筑工程项目的承包人,需要接受建筑所的监督验收,原告方所实施的违约行为不仅影响原被告双方的公平,也影响建筑所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履行。如果原告方在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下要求支付全额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提出只承担材料成本的责任,不符合公平维护原则。我们提出的方案是最有利于原被告双方的,请合议庭考虑。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整体性地阐述了各方的观点,合议庭稍后会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围绕合议庭所总结的争议焦点展开自由辩论。如果你们认为还有其他证明,也可以在自由辩论阶段一并指出。
原被告双方,现合议庭总结了几点本案的争议焦点,请做好记录。第一点,原告方是否违约,即原告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在此情况下,付款到97%的条件是否成就。补充一点,对于案涉分包工程,原告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以及付款到97%这个条件是否成就。
第二点,被告方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款项金额应该是多少,即合同价款该如何确定。因为鉴定意见提供了两种选择,需要确定如何进行选择。
如果原被告双方认为还有其他争议焦点,可以一并提出,每方时长只有5分钟,请注意时间。
首先,原告方发言。我方认为被告违约,因为合同于2022年3月28日签订,约定电缆调产后,一体化公司支付30%的工程预付款。但直到2022年4月11日工程已投入使用,我方在2022年4月28日才收到第一笔工程款,且只有30万,未达到总合30%的比例。
其次,对方二辩称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听到了相关问题,但工程于2022年4月11日已投入使用,竣工完成。他们首次发现我方材料不合格是在5月2日,这是否能证明他们在施工过程中并未真正履行监督义务。
针对原告方第一个问题,原告方的材料运达后,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产品合格,因此我方有权不予支付。
针对原告方第二个问题,我方已经两次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这已充分履行了监督义务。
再次回应,合同中仅说明电缆到场后,甲方需支付总价30%,并未要求我方提供任何证明材料。提供证据材料是签订合同的义务之一,原告方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已构成违约。
原告方称后期施工顺利且工程投入使用,从事实上完成了证明。但我方强调,工程并未竣工验收通过,只是因不可抗力因素被被告方提前使用。而且根据监理单位发出的意见通知,案涉工程已下达对外通知书。一般来说,该通知书是在后续审计完成之后再提出的。
另外,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但准确约定了支付30%工程款的前提是我方必须提供前两天的检验报告。目前情况说明中未提及原告方未按约定提供合格证明。
此外,原告方更改了电缆到场的电码,与合同约定不符。我方提供的代码才是合同约定的,原告方未经我方同意和协商擅自更改,我方对此提出质疑。
原告方在起诉状中称愿意承受电缆差价,但根据原合同约定,原告方进场的材料本身不符合合同标准,承担差价是应该的。就如我方给50元让买保温杯,原告方却给了10元的塑料杯,还说只收10元。原告方一再强调我方违约要支付利息,但其自身违约问题也需正视。
原告方未说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具体情况,也未提供证明。被告方只是截取了一部分材料,情况说明中已明确说明。对于后续未处理的情况,被告方是否认可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两家已达成协议,安装的电缆因设计变更,原告公司按照设计图纸更换并另买,要求一起安装公司代付20万,一起公司追认代付该材料,说明原告方在这个过程中认可了电缆设计变更的材料要求。
原告方一直在讨论前期协商对答的情况,再次重申,31.31元的问题是原告方未积极主张。虽然合同是原告方和叶伟强的约定,但我方主张,这显然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另外,原告方采用的关于疫情武汉市的说明,不能对抗最高法关于建设施工合同问题解释1的第三项中竣工擅自使用之后的转移占有规定。建筑工程具有特殊性,我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已考虑到给原告方造成的损失并减少了差价。
原告方称签署的情况说明只是为了后续,并不意味着验收通过。在工程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下,原告方要求支付全部97%的工程款,我方不认可。因此,我方提出一个方案,即合同总价270万的60%,加上我方已支付的30万,以及预期总价的20万,共计124.2万,这是最合理的方案。
原告方提到的擅自使用问题,该使用是因不可抗力因素,并非被告方擅自使用。想请教原告方,发包方已支付6000万工程款,原告方认为这是因为竣工验收合格才支付的吗?显然是验收合格且发包方同意借给电源方使用后,才给予的借款。
请合议庭查看合同的第4条违约责任条款,如乙方拨付给甲方的工程进度款比例低于甲方给乙方的工程进度款和付款比例,乙方不得追究甲方的逾期付款责任;乙方如果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工程效率竣工运行后,发包方只向被告面强国公司支付了6000万工程款,仅占总额1亿3000万的46%,因此原告公司提出的最高工程款超过270万的46%即124.2万,与我方提出的建议相符。
原告方在陈述过程中认可了2022年8月的相关情况,说明在这个过程中原告方是认可的。但在工程款支付说明过程中,原告方并未合理向发包方主张责任,未履行应尽义务。作为承包人,我方应得到应有款项。
经过调查鉴定可知,双方对于是否使用本身就存在争议。如果只按照原告方提出的30、32元,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根据我方提供的材料,光是维修款就达232万元。
补充一点,该项目不仅仅是原告方的设备安装,发包方支付的6000余万工程款还包括其他项目的建设费用,所以不能证明原告方的电器设备安装工程已完工。
从7月19日发现外部工作问题时,我方已外出处理。从8月10日的疫情情况说明,到9月份申请假期报告,中间有10天时间,甚至15天时间都可以完成相关工作。但在这段时间内,我方怀疑原告方未履行义务。
我方提出的方案是合同总价270万的60%,加上已支付的款项,共计124.2万。
整体性地阐述了各方的观点,合议庭稍后会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围绕合议庭所总结的争议焦点展开自由辩论。如果你们认为还有其他证明,也可以在自由辩论阶段一并指出。
原被告双方,现合议庭总结了几点本案的争议焦点,请做好记录。第一点,原告方是否违约,即原告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在此情况下,付款到97%的条件是否成就。补充一点,对于案涉分包工程,原告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以及付款到97%这个条件是否成就。
第二点,被告方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款项金额应该是多少,即合同价款该如何确定。因为鉴定意见提供了两种选择,需要确定如何进行选择。
如果原被告双方认为还有其他争议焦点,可以一并提出,每方时长只有5分钟,请注意时间。
首先,原告方发言。我方认为被告违约,因为合同于2022年3月28日签订,约定电缆调产后,一体化公司支付30%的工程预付款。但直到2022年4月11日工程已投入使用,我方在2022年4月28日才收到第一笔工程款,且只有30万,未达到总合30%的比例。
其次,对方二辩称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听到了相关问题,但工程于2022年4月11日已投入使用,竣工完成。他们首次发现我方材料不合格是在5月2日,这是否能证明他们在施工过程中并未真正履行监督义务。
针对原告方第一个问题,原告方的材料运达后,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产品合格,因此我方有权不予支付。
针对原告方第二个问题,我方已经两次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这已充分履行了监督义务。
再次回应,合同中仅说明电缆到场后,甲方需支付总价30%,并未要求我方提供任何证明材料。提供证据材料是签订合同的义务之一,原告方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已构成违约。
原告方称后期施工顺利且工程投入使用,从事实上完成了证明。但我方强调,工程并未竣工验收通过,只是因不可抗力因素被被告方提前使用。而且根据监理单位发出的意见通知,案涉工程已下达对外通知书。一般来说,该通知书是在后续审计完成之后再提出的。
另外,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但准确约定了支付30%工程款的前提是我方必须提供前两天的检验报告。目前情况说明中未提及原告方未按约定提供合格证明。
此外,原告方更改了电缆到场的电码,与合同约定不符。我方提供的代码才是合同约定的,原告方未经我方同意和协商擅自更改,我方对此提出质疑。
原告方在起诉状中称愿意承受电缆差价,但根据原合同约定,原告方进场的材料本身不符合合同标准,承担差价是应该的。就如我方给50元让买保温杯,原告方却给了10元的塑料杯,还说只收10元。原告方一再强调我方违约要支付利息,但其自身违约问题也需正视。
原告方未说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具体情况,也未提供证明。被告方只是截取了一部分材料,情况说明中已明确说明。对于后续未处理的情况,被告方是否认可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两家已达成协议,安装的电缆因设计变更,原告公司按照设计图纸更换并另买,要求一起安装公司代付20万,一起公司追认代付该材料,说明原告方在这个过程中认可了电缆设计变更的材料要求。
原告方一直在讨论前期协商对答的情况,再次重申,31.31元的问题是原告方未积极主张。虽然合同是原告方和叶伟强的约定,但我方主张,这显然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另外,原告方采用的关于疫情武汉市的说明,不能对抗最高法关于建设施工合同问题解释1的第三项中竣工擅自使用之后的转移占有规定。建筑工程具有特殊性,我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已考虑到给原告方造成的损失并减少了差价。
原告方称签署的情况说明只是为了后续,并不意味着验收通过。在工程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下,原告方要求支付全部97%的工程款,我方不认可。因此,我方提出一个方案,即合同总价270万的60%,加上我方已支付的30万,以及预期总价的20万,共计124.2万,这是最合理的方案。
原告方提到的擅自使用问题,该使用是因不可抗力因素,并非被告方擅自使用。想请教原告方,发包方已支付6000万工程款,原告方认为这是因为竣工验收合格才支付的吗?显然是验收合格且发包方同意借给电源方使用后,才给予的借款。
请合议庭查看合同的第4条违约责任条款,如乙方拨付给甲方的工程进度款比例低于甲方给乙方的工程进度款和付款比例,乙方不得追究甲方的逾期付款责任;乙方如果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工程效率竣工运行后,发包方只向被告面强国公司支付了6000万工程款,仅占总额1亿3000万的46%,因此原告公司提出的最高工程款超过270万的46%即124.2万,与我方提出的建议相符。
原告方在陈述过程中认可了2022年8月的相关情况,说明在这个过程中原告方是认可的。但在工程款支付说明过程中,原告方并未合理向发包方主张责任,未履行应尽义务。作为承包人,我方应得到应有款项。
经过调查鉴定可知,双方对于是否使用本身就存在争议。如果只按照原告方提出的30、32元,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根据我方提供的材料,光是维修款就达232万元。
补充一点,该项目不仅仅是原告方的设备安装,发包方支付的6000余万工程款还包括其他项目的建设费用,所以不能证明原告方的电器设备安装工程已完工。
从7月19日发现外部工作问题时,我方已外出处理。从8月10日的疫情情况说明,到9月份申请假期报告,中间有10天时间,甚至15天时间都可以完成相关工作。但在这段时间内,我方怀疑原告方未履行义务。
我方提出的方案是合同总价270万的60%,加上已支付的款项,共计124.2万。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可以再次强调老师的观点,也可以指出对方的错误和疏漏,时间不超过4分钟。下面由原告方发言。
首先,我再次强调刚才所述的观点。在高峰辩论环节,我方认为工程合格有另外一点依据。其次,在建设工程规定的第三条中,不应以未完成审计工作作为延期结算欠款的理由,应进行综合评判。根据2021年第4号法院的判决,其认为涉案工程有关验收和结算的问题,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结算,被告提出工程未竣工验收和结算的条件,法院不予裁定,这是相关案例。
其次,本案事实和租金法律关系明确。2022年3月28日,我方与被告安装公司签订了电力专业高压电缆项目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报价为二百几十万元,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在履行过程中,我方履行了义务。2022年4月11日,我方完成施工任务,所安装电缆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正常使用,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2022年4月15日,项目交付商业部使用,发包方强业组已向业主公司支付了6000余万元的工程款,证明发包方认可施工质量。在扣除两笔差价后,合同公司审定造价为2378613.65元。根据合同规定,被告方应在应付金额之后支付97%的款项,目前案件审理中分包方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被告仅支付了30万元,原合同内工程补差款为255.24元。
此外,被告与我方签订的施工合同139号,总造价为10455.59元,也应向我方支付2155010.8元。被告拖延付款,其违约行为给我方造成了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支付所欠工程款2155010.83元及自2022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北京航天企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用等,也应当由被告承担,这些费用是因被告违约侵害我方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必要支出。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合同外附加款项,并承担两笔诉讼费用,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我方的合法权益,在我方履约完毕的情况下,保障我方权益。
被告公司第一审判方审判员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本案事实已经明晰。我代表被告液体安装公司就本案争议焦点作最终陈述,希望法庭采纳被告观点,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一,原告主张其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但原告的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所用电缆型号为新电缆,原告在未经被告同意且未与被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协议不符的电缆,在监理单位下发通知后仍未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这构成违约。
第二,原告主张即便使用旧电缆也不影响工程安全,最终达到合同目的即可。但合同目的包括形式目的和实质目的,在本案中,形式目的是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很明显原告未达到该合同的形式目的,故原告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第三,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原告主张工程已使用即为质量合格。根据案件材料,工程投入使用是因为疫情期间发包方擅自交付使用,可参考《疫情期间建设工程应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在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险得到控制和改善后,相关手续未完善、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而原告当时并未向我方提供电缆质量合格的证明,我方对电缆质量问题存在合理怀疑。
第四,关于合同外应增加的安全合同重大工程,我方当事人检查方公司是在后期会议中确认这一事实,在此之前并不认为双方合同内有变更。我方认为,在双方实际确认增加的工程款后,再进行支付,目前我方不予支付。
第五,关于利息的计算,原告方主张从原合同约定竣工日4月12日起计算逾期支付利息。原合同中规定,原告不能因为我方延迟付款而要求我方承担责任。我方目前得到工程审计金额不足万元,而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利息是以总工程款进行计算,这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另外,合同中约定了电缆费用的支付方式,而原告以电缆费计算逾期利息,更不符合约定。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第一,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二,判定被告不承担所有诉讼费用。本案是原告自身原因引发与被告的审判争议,其诉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请,维护契约精神与工程安全。被告代理人陈述完毕。
可以再次强调老师的观点,也可以指出对方的错误和疏漏,时间不超过4分钟。下面由原告方发言。
首先,我再次强调刚才所述的观点。在高峰辩论环节,我方认为工程合格有另外一点依据。其次,在建设工程规定的第三条中,不应以未完成审计工作作为延期结算欠款的理由,应进行综合评判。根据2021年第4号法院的判决,其认为涉案工程有关验收和结算的问题,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结算,被告提出工程未竣工验收和结算的条件,法院不予裁定,这是相关案例。
其次,本案事实和租金法律关系明确。2022年3月28日,我方与被告安装公司签订了电力专业高压电缆项目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报价为二百几十万元,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在履行过程中,我方履行了义务。2022年4月11日,我方完成施工任务,所安装电缆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正常使用,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2022年4月15日,项目交付商业部使用,发包方强业组已向业主公司支付了6000余万元的工程款,证明发包方认可施工质量。在扣除两笔差价后,合同公司审定造价为2378613.65元。根据合同规定,被告方应在应付金额之后支付97%的款项,目前案件审理中分包方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被告仅支付了30万元,原合同内工程补差款为255.24元。
此外,被告与我方签订的施工合同139号,总造价为10455.59元,也应向我方支付2155010.8元。被告拖延付款,其违约行为给我方造成了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支付所欠工程款2155010.83元及自2022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北京航天企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用等,也应当由被告承担,这些费用是因被告违约侵害我方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必要支出。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合同外附加款项,并承担两笔诉讼费用,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我方的合法权益,在我方履约完毕的情况下,保障我方权益。
被告公司第一审判方审判员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本案事实已经明晰。我代表被告液体安装公司就本案争议焦点作最终陈述,希望法庭采纳被告观点,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一,原告主张其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但原告的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所用电缆型号为新电缆,原告在未经被告同意且未与被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协议不符的电缆,在监理单位下发通知后仍未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这构成违约。
第二,原告主张即便使用旧电缆也不影响工程安全,最终达到合同目的即可。但合同目的包括形式目的和实质目的,在本案中,形式目的是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很明显原告未达到该合同的形式目的,故原告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第三,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原告主张工程已使用即为质量合格。根据案件材料,工程投入使用是因为疫情期间发包方擅自交付使用,可参考《疫情期间建设工程应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在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险得到控制和改善后,相关手续未完善、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而原告当时并未向我方提供电缆质量合格的证明,我方对电缆质量问题存在合理怀疑。
第四,关于合同外应增加的安全合同重大工程,我方当事人检查方公司是在后期会议中确认这一事实,在此之前并不认为双方合同内有变更。我方认为,在双方实际确认增加的工程款后,再进行支付,目前我方不予支付。
第五,关于利息的计算,原告方主张从原合同约定竣工日4月12日起计算逾期支付利息。原合同中规定,原告不能因为我方延迟付款而要求我方承担责任。我方目前得到工程审计金额不足万元,而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利息是以总工程款进行计算,这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另外,合同中约定了电缆费用的支付方式,而原告以电缆费计算逾期利息,更不符合约定。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第一,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二,判定被告不承担所有诉讼费用。本案是原告自身原因引发与被告的审判争议,其诉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请,维护契约精神与工程安全。被告代理人陈述完毕。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剩余的辩论阶段,我方还有最后的补充和陈述。
我们想阐述一下关于明心面和它的一些差别。我方要求的异形电缆,对方使用的是五行电码(此处可能表述有误,推测为“异形电缆”和“铝线电缆”,按原文保留)。它与铝线电缆的差别在于,其原价远超铝线电缆,电压量更小,适用于长距离输电。在相同电流下,相较于我方的平均电缆,它的发热热度更低。这就是我方提出两体要求大方面模式的原因。
原告方。
在剩余的辩论阶段,我方还有最后的补充和陈述。
我们想阐述一下关于明心面和它的一些差别。我方要求的异形电缆,对方使用的是五行电码(此处可能表述有误,推测为“异形电缆”和“铝线电缆”,按原文保留)。它与铝线电缆的差别在于,其原价远超铝线电缆,电压量更小,适用于长距离输电。在相同电流下,相较于我方的平均电缆,它的发热热度更低。这就是我方提出两体要求大方面模式的原因。
原告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三辩在总结陈词中,首先表明还有最后的补充和陈述。接着阐述了异形电缆与铝线电缆的差别,指出异形电缆原价远超铝线电缆,电压量更小,适用于长距离输电,在相同电流下发热热度比己方平均电缆更低,这也是己方提出两体要求大方面模式的原因。最后提及了原告方,但未展开相关内容。
对于原告,我方实际完成施工。对方一直在强调因我方原因导致某些问题,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并未明确指出我方存在问题。
如果对方要求主张合同款达870万元,那么我方主张对方应承担相应责任,我方认为对方应承担的金额为32万元,这是针对银行方面出现的问题。
好,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重点。
对于原告,我方实际完成施工。对方一直在强调因我方原因导致某些问题,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并未明确指出我方存在问题。
如果对方要求主张合同款达870万元,那么我方主张对方应承担相应责任,我方认为对方应承担的金额为32万元,这是针对银行方面出现的问题。
好,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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