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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换了一个号登上来,不好意思,耽误大家时间了。现在可以开始自由辩论,双方各有4分钟,正方开始,有请。
澎湃新闻的调查报告显示,大众对于预制菜的评价多数为中性,重点在于是否知情。所以第一个问题,大家在意的根本不是食品安全,而是商家是否告知。现在我们立法把预制菜明确标志出来,曾经预制菜可以藏在普通菜品的表象之下,如今明确标识后,它不得不参与竞争,促使其品质提升,这有利于行业的发展。
在已有现有法律的情况下,到底还要不要立法?我想问对方辩友,若要新立一个法律,是否需要论证立完这个法之后,比原有的法律效果更好,才能够通过?
同学,你没有回答我的问题。我问的是,为什么明确预制菜标识,让其竞争加剧,能促进行业的发展?本质上是因为现在法律对预制菜的规定是模糊的、空白的,我们需要对其进行补充完善。但补充完善不叫立法,在原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增设一条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不叫立法。所以立法是不是得比现有法律做得更好,请你再回答我一遍。
同学,你到现在都没有回答我,为什么明确预制菜标识,让其竞争加剧是促进行业的发展?对方辩友,你方观点的底层逻辑是用市场的手段吸引消费者,而我方主张的立法是在市场手段无法运行的情况下才会使用,所以你方观点自相矛盾。
对方辩友,你认为我们的知情权没有保障吗?第一,增设法条也是立法活动的一部分;第二,现在的市场已经失灵,大部分商户根本不会主动告知消费者菜品是否为预制菜,所以我们要强制商家必须标志出来,从而促使市场竞争加剧。
对方辩友,你方的底层逻辑还是围绕市场经济营销。我方也可以通过舆论引导来解决这一问题。你方说必须通过立法让商家公示,但也有一些商家可以主动公开,这与特殊标注是不同的概念。首先,有良心的商家在市场中的占比是多少?其次,公开透明厨房的倡导究竟有多少商家会响应?这是你方需要举证的事情。
对方辩友自相矛盾,一方面说公开可以吸引更多消费者,促使产业升级,另一方面又说很多商家做不到,那你方今天如何论证产业升级呢?
对方辩友,你知道消费者去投诉餐厅造假能获得多少赔偿吗?
有良心的商家大部分是连锁企业,他们为了保持品牌形象,会向消费者公示菜品情况以获得竞争优势。但那些小餐馆、酒楼为了保证自身利益,降低成本使用预制菜,却不进行公示,这就构成了欺骗,并没有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第一个问题,你方提到的欺骗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可以解决。第二个问题,你方说商家已经开始隐瞒,在现有法律下他们就存在隐瞒行为,出台新的预制菜相关法律,他们就不会隐瞒了吗?你方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我方前面已经讲得很清楚,取证需要繁琐的手续和证据。你方说有法就好,但既然有法,为什么现在还会出现这些问题?你方是觉得立了一条法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走法律程序不需要成本了吗?
感谢,这是你方的态度。你方认为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却没有看到当前立法的空白,这也是我方一直在强调的。
对方辩友,你知道有个概念叫举证责任倒置吗?即消费者举报生产者时,由生产者证明自己的产品安全没问题,消费者无需承担任何费用或成本,所以不存在你方所说的高成本问题。
回到最初的问题,你方所说的增设一条司法解释不叫立法,你方无法完成论证,是否要再仔细审视一下?
我先回应你上一个问题,即使现在法律规定前端标志清楚,且后续费用可以报销,但消费者还是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收集证据,这也是一种负担。
对方辩友,如果商家想违法,以前违反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在违反的是强制标注法,他们依然可以不标注,消费者还是需要去举报,这没有任何区别,也没有任何改善。
我回应三点,第一,你所说的不良商家如果真有问题,是不是早就被市场淘汰了?第二,这是法律后续的监管问题,不是立法原则的问题。还有关于举报的问题,就算举报能解决问题,但你能保证举报所有违法情况吗?
如果立了新法,不良商家就会被淘汰,那为什么在立法之前,不良商家淘汰不掉呢?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对呀,你方都承认现在存在这种情况,所以我们要立法去改变,现有法律出现了空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法解决所有问题,所以我们要立新法。
不对,我方的意思是你说立了新法不良商家会被淘汰,那为什么立法之前他们淘汰不掉?因为在立法之前,他们可以偷偷使用预制菜而不告知消费者,这成了欺骗的核心。我们把这种情况从暗箱操作变为公开透明后,使用小手段的商家自然会被淘汰。但如果你立了新法,他们一样可以用小手段不告知消费者,没有任何改变。所以你方根本论证不出来新法到底有什么好处。再请问你方,你方知道立新法的成本是多少吗?
回到你的观点,你的意思是出现问题就不用立法了,反正问题永远存在,所以就不用解决了,我觉得这种观点很荒谬。
对方辩友,炒菜老板的经营理念是什么?你要不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举证责任倒置你方一直没讲清楚,监管属于执法问题,你方不要混淆执法和立法的问题,请你解释一下。这些法律名词我不是很懂,你方刚才一直在讲执法过程,而举证责任倒置是让商家自己举证,所以你方主张的立法没有任何好处。
我理解你方的意思是认为现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很好。我方想说,现行已有法律需要加强的是监管部门。但这不是监管部门的问题,而是消费者维权成本很大。我方已经提供了5种维权途径,而且可以获得10倍的补偿金,你方还说维权成本大,难道消费者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不算成本吗?比如我花7块钱消费,为了维权花很多时间和精力,最后只获得10块钱的赔偿金,这就是你方所说的回报吗?
最后讲一下我方的第二个论点,我们一直提倡让预制菜和现场菜差异化发展,这样才是更好的发展模式。
我换了一个号登上来,不好意思,耽误大家时间了。现在可以开始自由辩论,双方各有4分钟,正方开始,有请。
澎湃新闻的调查报告显示,大众对于预制菜的评价多数为中性,重点在于是否知情。所以第一个问题,大家在意的根本不是食品安全,而是商家是否告知。现在我们立法把预制菜明确标志出来,曾经预制菜可以藏在普通菜品的表象之下,如今明确标识后,它不得不参与竞争,促使其品质提升,这有利于行业的发展。
在已有现有法律的情况下,到底还要不要立法?我想问对方辩友,若要新立一个法律,是否需要论证立完这个法之后,比原有的法律效果更好,才能够通过?
同学,你没有回答我的问题。我问的是,为什么明确预制菜标识,让其竞争加剧,能促进行业的发展?本质上是因为现在法律对预制菜的规定是模糊的、空白的,我们需要对其进行补充完善。但补充完善不叫立法,在原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增设一条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不叫立法。所以立法是不是得比现有法律做得更好,请你再回答我一遍。
同学,你到现在都没有回答我,为什么明确预制菜标识,让其竞争加剧是促进行业的发展?对方辩友,你方观点的底层逻辑是用市场的手段吸引消费者,而我方主张的立法是在市场手段无法运行的情况下才会使用,所以你方观点自相矛盾。
对方辩友,你认为我们的知情权没有保障吗?第一,增设法条也是立法活动的一部分;第二,现在的市场已经失灵,大部分商户根本不会主动告知消费者菜品是否为预制菜,所以我们要强制商家必须标志出来,从而促使市场竞争加剧。
对方辩友,你方的底层逻辑还是围绕市场经济营销。我方也可以通过舆论引导来解决这一问题。你方说必须通过立法让商家公示,但也有一些商家可以主动公开,这与特殊标注是不同的概念。首先,有良心的商家在市场中的占比是多少?其次,公开透明厨房的倡导究竟有多少商家会响应?这是你方需要举证的事情。
对方辩友自相矛盾,一方面说公开可以吸引更多消费者,促使产业升级,另一方面又说很多商家做不到,那你方今天如何论证产业升级呢?
对方辩友,你知道消费者去投诉餐厅造假能获得多少赔偿吗?
有良心的商家大部分是连锁企业,他们为了保持品牌形象,会向消费者公示菜品情况以获得竞争优势。但那些小餐馆、酒楼为了保证自身利益,降低成本使用预制菜,却不进行公示,这就构成了欺骗,并没有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第一个问题,你方提到的欺骗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可以解决。第二个问题,你方说商家已经开始隐瞒,在现有法律下他们就存在隐瞒行为,出台新的预制菜相关法律,他们就不会隐瞒了吗?你方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我方前面已经讲得很清楚,取证需要繁琐的手续和证据。你方说有法就好,但既然有法,为什么现在还会出现这些问题?你方是觉得立了一条法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走法律程序不需要成本了吗?
感谢,这是你方的态度。你方认为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却没有看到当前立法的空白,这也是我方一直在强调的。
对方辩友,你知道有个概念叫举证责任倒置吗?即消费者举报生产者时,由生产者证明自己的产品安全没问题,消费者无需承担任何费用或成本,所以不存在你方所说的高成本问题。
回到最初的问题,你方所说的增设一条司法解释不叫立法,你方无法完成论证,是否要再仔细审视一下?
我先回应你上一个问题,即使现在法律规定前端标志清楚,且后续费用可以报销,但消费者还是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收集证据,这也是一种负担。
对方辩友,如果商家想违法,以前违反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在违反的是强制标注法,他们依然可以不标注,消费者还是需要去举报,这没有任何区别,也没有任何改善。
我回应三点,第一,你所说的不良商家如果真有问题,是不是早就被市场淘汰了?第二,这是法律后续的监管问题,不是立法原则的问题。还有关于举报的问题,就算举报能解决问题,但你能保证举报所有违法情况吗?
如果立了新法,不良商家就会被淘汰,那为什么在立法之前,不良商家淘汰不掉呢?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对呀,你方都承认现在存在这种情况,所以我们要立法去改变,现有法律出现了空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法解决所有问题,所以我们要立新法。
不对,我方的意思是你说立了新法不良商家会被淘汰,那为什么立法之前他们淘汰不掉?因为在立法之前,他们可以偷偷使用预制菜而不告知消费者,这成了欺骗的核心。我们把这种情况从暗箱操作变为公开透明后,使用小手段的商家自然会被淘汰。但如果你立了新法,他们一样可以用小手段不告知消费者,没有任何改变。所以你方根本论证不出来新法到底有什么好处。再请问你方,你方知道立新法的成本是多少吗?
回到你的观点,你的意思是出现问题就不用立法了,反正问题永远存在,所以就不用解决了,我觉得这种观点很荒谬。
对方辩友,炒菜老板的经营理念是什么?你要不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举证责任倒置你方一直没讲清楚,监管属于执法问题,你方不要混淆执法和立法的问题,请你解释一下。这些法律名词我不是很懂,你方刚才一直在讲执法过程,而举证责任倒置是让商家自己举证,所以你方主张的立法没有任何好处。
我理解你方的意思是认为现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很好。我方想说,现行已有法律需要加强的是监管部门。但这不是监管部门的问题,而是消费者维权成本很大。我方已经提供了5种维权途径,而且可以获得10倍的补偿金,你方还说维权成本大,难道消费者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不算成本吗?比如我花7块钱消费,为了维权花很多时间和精力,最后只获得10块钱的赔偿金,这就是你方所说的回报吗?
最后讲一下我方的第二个论点,我们一直提倡让预制菜和现场菜差异化发展,这样才是更好的发展模式。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首先,今天您方主张做出变动,我们需要提供充足的理由来支持变动的必要性。我梳理一下正方辩友今天提出的几个点。首先,我想明确一个点,法律不是万能的,不是有了法就不会出现问题。另外,法律条文的增改与解释并不等同于立法。既然今天我们辩论的是跟法律有关的辩题,正方辩友是否应该提前了解清楚这些相关的法律名词?
接着,我方一辩给出了75%的数据,这个数据想说明的是,消费者更关注是否为预制菜,是因为他们觉得预制菜可能有问题,这是消费者的想法,并不代表预制菜本身就有问题。
再者,上海市监局的双盲实验指出,预制菜无论是从营养还是从口感各方面,其实和现炒菜的差异并不大,所以并没有人说预制菜是不好的,反而是您方一直在给预制菜贴标签,说它不是个好东西。
接下来,您方认为预制菜的标注是一个知情权的问题,但消费者为什么想知道是不是预制菜呢?归根结底是因为消费者觉得预制菜不好、不健康,所以这归根结底还是食品安全的问题。而我们现在已经有食品安全保护法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也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去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那么,立一条标注预制菜的法律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吗?
我再来说说立法的成本。您知道从立法提案到落地需要经历多少司法程序,需要多少人力成本和物力成本,保障实施又有多么困难吗?而且,对于预制菜的定义,大众和官方都有不同的解释,您要如何制定出一条让大众都支持的法律法规呢?另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消费者的执行权被侵犯时,只需拨打12315,举证责任是商家的事情,消费者并不需要承担这个成本。所以,即便我方有成本,也比您方低得多。
您方觉得立了一条标注法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吗?那些不良商家,立了标注法之后,就会变成良心商家了吗?法律没有这种功能。想违法的人即使立了标注法,依然可以不标,或者标了还是预制菜,这能解决根本问题吗?您方不去源头抓食品安全问题,抓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却告诉我们立一条标注法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这是不是太理想化了?
从需求上看,消费者想要标注这些菜,无非出于两个点,一个是知情权,一个是食品安全的问题。我们现在已经有相关的保护法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卖家与卖家之间总存在信息差,如果想保证消费者知情权,应当倡导生产全过程的公开,而不是标注预制材料,标注预制材料治标不治本,因此立法标注并不能回应民众的切实需求。其次,现有的法律已经为这个问题提供了救济途径。同时,强制标注属于重复立法,浪费资源。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立法成本巨大且困难。我方曾提出过几种解决方法,比如消费者主动调查、市场经济驱动、信息披露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等。冗余的法律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增加立法成本和执法成本。
总的来说,立法不是儿戏,食品安全需要可靠的市场监管执行权,而强制标注只会让预制菜成为替罪羊,真正的问题依然潜伏。
综上,我方坚定地认为不应立法强制标注预制菜。以上,感谢!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首先,今天您方主张做出变动,我们需要提供充足的理由来支持变动的必要性。我梳理一下正方辩友今天提出的几个点。首先,我想明确一个点,法律不是万能的,不是有了法就不会出现问题。另外,法律条文的增改与解释并不等同于立法。既然今天我们辩论的是跟法律有关的辩题,正方辩友是否应该提前了解清楚这些相关的法律名词?
接着,我方一辩给出了75%的数据,这个数据想说明的是,消费者更关注是否为预制菜,是因为他们觉得预制菜可能有问题,这是消费者的想法,并不代表预制菜本身就有问题。
再者,上海市监局的双盲实验指出,预制菜无论是从营养还是从口感各方面,其实和现炒菜的差异并不大,所以并没有人说预制菜是不好的,反而是您方一直在给预制菜贴标签,说它不是个好东西。
接下来,您方认为预制菜的标注是一个知情权的问题,但消费者为什么想知道是不是预制菜呢?归根结底是因为消费者觉得预制菜不好、不健康,所以这归根结底还是食品安全的问题。而我们现在已经有食品安全保护法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也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去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那么,立一条标注预制菜的法律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吗?
我再来说说立法的成本。您知道从立法提案到落地需要经历多少司法程序,需要多少人力成本和物力成本,保障实施又有多么困难吗?而且,对于预制菜的定义,大众和官方都有不同的解释,您要如何制定出一条让大众都支持的法律法规呢?另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消费者的执行权被侵犯时,只需拨打12315,举证责任是商家的事情,消费者并不需要承担这个成本。所以,即便我方有成本,也比您方低得多。
您方觉得立了一条标注法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吗?那些不良商家,立了标注法之后,就会变成良心商家了吗?法律没有这种功能。想违法的人即使立了标注法,依然可以不标,或者标了还是预制菜,这能解决根本问题吗?您方不去源头抓食品安全问题,抓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却告诉我们立一条标注法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这是不是太理想化了?
从需求上看,消费者想要标注这些菜,无非出于两个点,一个是知情权,一个是食品安全的问题。我们现在已经有相关的保护法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卖家与卖家之间总存在信息差,如果想保证消费者知情权,应当倡导生产全过程的公开,而不是标注预制材料,标注预制材料治标不治本,因此立法标注并不能回应民众的切实需求。其次,现有的法律已经为这个问题提供了救济途径。同时,强制标注属于重复立法,浪费资源。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立法成本巨大且困难。我方曾提出过几种解决方法,比如消费者主动调查、市场经济驱动、信息披露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等。冗余的法律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增加立法成本和执法成本。
总的来说,立法不是儿戏,食品安全需要可靠的市场监管执行权,而强制标注只会让预制菜成为替罪羊,真正的问题依然潜伏。
综上,我方坚定地认为不应立法强制标注预制菜。以上,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第一件事情,关于增设法条是否属于立法,我的确不太懂,所以刚刚去查了一下。增设法条通常是在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通过法定的立法程序对法律进行补充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解决新出现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它完全涉及立法循环的审议、表决等环节,与制定全新的法律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形成普遍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所以它依然是立法。这是第一件事情,我们认为增设法条属于立法,没必要在定义上纠缠。
接下来探讨为什么今天我们要立法。通过对预制菜菜品溯源事件进行数据调查,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大部分民众对预制菜的评价是中性的,重点在于民众需要知情权。无论预制菜是否好吃,商家都应该告知消费者。民众担忧的并非食品安全问题,而是商家不告知,甚至欺骗消费者。
商家为何不愿意告诉顾客使用了预制菜呢?因为消费者更加看重现炒现做,如果商家告知,可能会失去一部分客源。所以,只有极少部分有良心的商家会公示,也就是你们所说的公开厨房。但不要忘了,这些商家之所以公示,是因为他们本身是连锁大企业,售卖的是品牌效益和信誉。而大部分小餐馆、酒楼出于各自的利益考虑,不会告知消费者。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主张立法,是要通过立法在前端强制商家告知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这是对现有法律空白部分的补充。
接下来谈谈我们的措施,即要标注到什么程度。第一,我们认为要标明预制菜的种类,让消费者明白自己有选择吃预制菜或现炒菜的权利。第二,要标注出制作预制菜的企业。只有标注后,企业无法再套着现炒菜的壳子在市场上活动,才会真正意识到产品质量直接受到消费者的关注。因为在消费者知情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让消费者选择自己的产品,会努力提升产品质量,以求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所以,无论是促进市场进化,还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我们都应该立法。
最后回到成本问题。立法程序确实繁琐,有成本,但有成本就不应该做吗?以缉毒为例,缉毒立法程序繁琐,有很多缉毒警察甚至献出了生命,但他们依然坚持缉毒,因为他们认为人们的健康权和生命权更珍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愿意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因为我们相信市场应该保障消费者能够选择想吃什么和不想吃什么,消费者想吃现炒菜,商家就要提供现炒菜;想吃预制菜,商家就要提供预制菜。
我们立法想要让预制菜达到的程度,是真正开辟出一条属于预制菜的赛道,让它能够和现炒菜平等竞争。预制菜有自己的受众,现炒菜也有自己的受众。如果商家依然秉持旧观念,只会让预制菜局限在原有的小圈子里,无法继续发展。所以,此时我们要求商家必须透露相关信息,让预制菜真正得到发展。
第一件事情,关于增设法条是否属于立法,我的确不太懂,所以刚刚去查了一下。增设法条通常是在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通过法定的立法程序对法律进行补充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解决新出现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它完全涉及立法循环的审议、表决等环节,与制定全新的法律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形成普遍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所以它依然是立法。这是第一件事情,我们认为增设法条属于立法,没必要在定义上纠缠。
接下来探讨为什么今天我们要立法。通过对预制菜菜品溯源事件进行数据调查,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大部分民众对预制菜的评价是中性的,重点在于民众需要知情权。无论预制菜是否好吃,商家都应该告知消费者。民众担忧的并非食品安全问题,而是商家不告知,甚至欺骗消费者。
商家为何不愿意告诉顾客使用了预制菜呢?因为消费者更加看重现炒现做,如果商家告知,可能会失去一部分客源。所以,只有极少部分有良心的商家会公示,也就是你们所说的公开厨房。但不要忘了,这些商家之所以公示,是因为他们本身是连锁大企业,售卖的是品牌效益和信誉。而大部分小餐馆、酒楼出于各自的利益考虑,不会告知消费者。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主张立法,是要通过立法在前端强制商家告知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这是对现有法律空白部分的补充。
接下来谈谈我们的措施,即要标注到什么程度。第一,我们认为要标明预制菜的种类,让消费者明白自己有选择吃预制菜或现炒菜的权利。第二,要标注出制作预制菜的企业。只有标注后,企业无法再套着现炒菜的壳子在市场上活动,才会真正意识到产品质量直接受到消费者的关注。因为在消费者知情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让消费者选择自己的产品,会努力提升产品质量,以求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所以,无论是促进市场进化,还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我们都应该立法。
最后回到成本问题。立法程序确实繁琐,有成本,但有成本就不应该做吗?以缉毒为例,缉毒立法程序繁琐,有很多缉毒警察甚至献出了生命,但他们依然坚持缉毒,因为他们认为人们的健康权和生命权更珍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愿意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因为我们相信市场应该保障消费者能够选择想吃什么和不想吃什么,消费者想吃现炒菜,商家就要提供现炒菜;想吃预制菜,商家就要提供预制菜。
我们立法想要让预制菜达到的程度,是真正开辟出一条属于预制菜的赛道,让它能够和现炒菜平等竞争。预制菜有自己的受众,现炒菜也有自己的受众。如果商家依然秉持旧观念,只会让预制菜局限在原有的小圈子里,无法继续发展。所以,此时我们要求商家必须透露相关信息,让预制菜真正得到发展。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感谢双方的精彩发言,那大家还有什么需要交流的吗?中可约。
我在自由辩的时候,问那个是什么意思,我当时真的不知道。我当时知道有几个问题,就是监察权的问题。因为我说现在法律已经有了,若你们认为它不完善,那我们就去完善监察法律。如果上位法已经有《食品安全法》,下位法与其重合,就会造成法律冗杂,所以需要优化的地方是监管。
我听到你们论证的是执法部门的问题,对其进行补充为何不算一种立法。如果出台的是司法解释,不算做立法;如果是对原文法律进行修改,要看是全国人大还是全国人常进行的立法,若是它们进行的,那叫做立法;而行政机关的,只叫做补充性立法。行政机关在补充立法时,只能针对执行权力立法,其他立法可能更不算做立法活动。而且即便立法,在有上位法的情况下,原则上法条或者解释不可以与上位法产生重合。
OK,辛苦了,时间比较紧张。这边后面都没打了,我一直在狂写稿子。
如果没有其他问题,我们再复盘一下。
感谢大家,大家辛苦了,假期快乐,拜拜。我后续会把录屏发给双方的领队,大家都辛苦了,结束会议,拜拜。
好,感谢双方的精彩发言,那大家还有什么需要交流的吗?中可约。
我在自由辩的时候,问那个是什么意思,我当时真的不知道。我当时知道有几个问题,就是监察权的问题。因为我说现在法律已经有了,若你们认为它不完善,那我们就去完善监察法律。如果上位法已经有《食品安全法》,下位法与其重合,就会造成法律冗杂,所以需要优化的地方是监管。
我听到你们论证的是执法部门的问题,对其进行补充为何不算一种立法。如果出台的是司法解释,不算做立法;如果是对原文法律进行修改,要看是全国人大还是全国人常进行的立法,若是它们进行的,那叫做立法;而行政机关的,只叫做补充性立法。行政机关在补充立法时,只能针对执行权力立法,其他立法可能更不算做立法活动。而且即便立法,在有上位法的情况下,原则上法条或者解释不可以与上位法产生重合。
OK,辛苦了,时间比较紧张。这边后面都没打了,我一直在狂写稿子。
如果没有其他问题,我们再复盘一下。
感谢大家,大家辛苦了,假期快乐,拜拜。我后续会把录屏发给双方的领队,大家都辛苦了,结束会议,拜拜。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