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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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人工智能是指具有自主决策能力,能够模拟人类行为和智力活动的技术系统,具备识别、检索等能力。代替是指基于功能优化的需求,将特定任务交给更合适的人或物来灵活处理,实现效率提升而非主体置换。商标审查员的工作内容本质上是在法律规范框架下对商标进行一种标准化判断,这种工具价值可以被 AI 代替。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AI 以其工具价值高效承担商标审查任务,其在替代性上兼具法理正当性和实践可行性。商标审查依据商标法对商标显著性、近似性的要素进行规范判断,其本质上属于法律框架内的技术性操作。这一程序化特征与人工智能基于规则运算的技术逻辑天然适配。通过算法输入审查规则,AI 系统能精准完成图形拆解、文字比对等机械操作,既遵循了法定权限边界,又避免了赋予 AI 法律主体资格可能引发的伦理争议。
此外,我国知识产权局于 2019 年正式上线的图形智能检索系统,成功实现了商标审查从纯人工检索向以图搜图智能检索转变。这一实践证明了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AI 能有效代替商标审查员的工具价值,提升审查效率与准确性。
其次,人工智能已具备融合商标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判断的双重能力,可替代人工完成标准化审查任务。AI 在数据处理和模式识别等领域的处理效率显著超越人类,尤其是在商标审查方面表现突出。具体来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 AI 辅助系统可实现每秒百万级商标图样对比,明显高于人工审查日均仅数百件的效率。另外,AI 通过多模态学习以及分析深层次的语义关联。例如俄罗斯运用人工神经网络构建的商标检索系统,其通过深度学习解析商标图形特征与文化语义的能力接近人类水平,这表明 AI 已经初步具备商标审查的能力。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AI 的审查能力将不断增强,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加智能的解决方案。
最后,AI 凭借其高效处理数据且决策透明的优势,能够有效解决商标审查积压问题,切实保障申请人权益。2020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缩短商标审查周期的目标要求,然而,近年来,我国商标申请量持续增长,截至 2020 年,我国商标存量已有 3017.3 万件,年均增长率高达 18.36%,这使得审查工作难度不断增大。传统人工审查模式因数据处理速度有限,难以应对每年数百万新增的需求,而 AI 技术通过其高效算力和透明化决策机制,能够精准解决商标相对相似比对的难题,从而缩短审查周期。
综上,我方坚持认为 AI 可以代替商标审查员进行商标审查。以上,感谢。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人工智能是指具有自主决策能力,能够模拟人类行为和智力活动的技术系统,具备识别、检索等能力。代替是指基于功能优化的需求,将特定任务交给更合适的人或物来灵活处理,实现效率提升而非主体置换。商标审查员的工作内容本质上是在法律规范框架下对商标进行一种标准化判断,这种工具价值可以被 AI 代替。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AI 以其工具价值高效承担商标审查任务,其在替代性上兼具法理正当性和实践可行性。商标审查依据商标法对商标显著性、近似性的要素进行规范判断,其本质上属于法律框架内的技术性操作。这一程序化特征与人工智能基于规则运算的技术逻辑天然适配。通过算法输入审查规则,AI 系统能精准完成图形拆解、文字比对等机械操作,既遵循了法定权限边界,又避免了赋予 AI 法律主体资格可能引发的伦理争议。
此外,我国知识产权局于 2019 年正式上线的图形智能检索系统,成功实现了商标审查从纯人工检索向以图搜图智能检索转变。这一实践证明了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AI 能有效代替商标审查员的工具价值,提升审查效率与准确性。
其次,人工智能已具备融合商标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判断的双重能力,可替代人工完成标准化审查任务。AI 在数据处理和模式识别等领域的处理效率显著超越人类,尤其是在商标审查方面表现突出。具体来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 AI 辅助系统可实现每秒百万级商标图样对比,明显高于人工审查日均仅数百件的效率。另外,AI 通过多模态学习以及分析深层次的语义关联。例如俄罗斯运用人工神经网络构建的商标检索系统,其通过深度学习解析商标图形特征与文化语义的能力接近人类水平,这表明 AI 已经初步具备商标审查的能力。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AI 的审查能力将不断增强,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加智能的解决方案。
最后,AI 凭借其高效处理数据且决策透明的优势,能够有效解决商标审查积压问题,切实保障申请人权益。2020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缩短商标审查周期的目标要求,然而,近年来,我国商标申请量持续增长,截至 2020 年,我国商标存量已有 3017.3 万件,年均增长率高达 18.36%,这使得审查工作难度不断增大。传统人工审查模式因数据处理速度有限,难以应对每年数百万新增的需求,而 AI 技术通过其高效算力和透明化决策机制,能够精准解决商标相对相似比对的难题,从而缩短审查周期。
综上,我方坚持认为 AI 可以代替商标审查员进行商标审查。以上,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判断AI是否可以代替商标审查员进行商标审查,主要从AI是否能高效承担商标审查任务(兼具法理正当性和实践可行性)、是否具备融合商标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判断的双重能力、是否能解决商标审查积压问题保障申请人权益这几个维度来考量。
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发言及计时有请。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人工智能是系统正确解释外部数据,从这些数据中学习并利用这些知识,通过灵活适应实现特定目标和任务的能力。而今天所提出的人工智能可以代替商标审查员,是指完全用AI来完成商标审查员对于商标进行形式与实质性审查和签出。利用人工智能代替商标审查员进行商标审查,无法达到商标审查的目的,且存在许多问题无法推进,例如对商标的技术性审查以及人工智能的技术现状等问题。我方将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从法理层面来看,利用人工智能代替商标审查员进行商标审查,无法达到审查商标内涵的目的。在审查过程中存在较为模糊的法律条款,如在《商标法》第10条的第6款和第8款中,民族歧视性与不良影响等较为抽象的规范,需结合社会文化背景综合判断。而人工智能目前的技术依赖现有规则库和图像比对技术,难以理解符号背后的文化隐喻或潜在争议。
例如,某社交平台用户上传了一组经过后期处理的图片,将某少数民族传统服饰图案与侮辱性符号结合,并配文贬损性民族言论,但平台AI审核系统仅识别了文字中的敏感词,并屏蔽了部分文本,却并未对图片中的篡改元素进行拦截,导致该内容传播超过24小时后才被人工审核发现下架。由于人工智能目前的技术无法达到,故而人工智能无法代替商标审查员进行商标审查。
其次,在实务中,人工智能可以辅助商标审查员完成审查工作中的机械性、重复性工作,从而解决效率难题。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信息统计,从2021年到2024年,商标申请量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已由2021年的945万件下降到2024年的696万件,商标审查员的工作量逐年减少。
我方认为,可以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的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等手段,快速、准确地对商标进行分类和识别。例如,通过商标图形智能检索功能,商标审查工作由纯人工检索向以图搜图、智能检索转变,避免了商标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的基础性、重复性劳动,通过AI进行辅助性工作,提高效率。
而审查人员也可以根据机器整理好的信息,深入分析商标意义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考虑双方的陈述与商标所要体现的主观性内涵,结合商标审查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做出最终的审查决定。在分析过程中,审查人员还会考虑市场的实际情况、消费者的认知等因素,最重要的是考虑到人工智能所无法考虑到而进行商标审查所必须要考虑到的方面,通过人机协同的方式以确保商标审查的公正、公平。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人工智能不可以代替商标审查员进行商标审查。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立论。
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发言及计时有请。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人工智能是系统正确解释外部数据,从这些数据中学习并利用这些知识,通过灵活适应实现特定目标和任务的能力。而今天所提出的人工智能可以代替商标审查员,是指完全用AI来完成商标审查员对于商标进行形式与实质性审查和签出。利用人工智能代替商标审查员进行商标审查,无法达到商标审查的目的,且存在许多问题无法推进,例如对商标的技术性审查以及人工智能的技术现状等问题。我方将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从法理层面来看,利用人工智能代替商标审查员进行商标审查,无法达到审查商标内涵的目的。在审查过程中存在较为模糊的法律条款,如在《商标法》第10条的第6款和第8款中,民族歧视性与不良影响等较为抽象的规范,需结合社会文化背景综合判断。而人工智能目前的技术依赖现有规则库和图像比对技术,难以理解符号背后的文化隐喻或潜在争议。
例如,某社交平台用户上传了一组经过后期处理的图片,将某少数民族传统服饰图案与侮辱性符号结合,并配文贬损性民族言论,但平台AI审核系统仅识别了文字中的敏感词,并屏蔽了部分文本,却并未对图片中的篡改元素进行拦截,导致该内容传播超过24小时后才被人工审核发现下架。由于人工智能目前的技术无法达到,故而人工智能无法代替商标审查员进行商标审查。
其次,在实务中,人工智能可以辅助商标审查员完成审查工作中的机械性、重复性工作,从而解决效率难题。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信息统计,从2021年到2024年,商标申请量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已由2021年的945万件下降到2024年的696万件,商标审查员的工作量逐年减少。
我方认为,可以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的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等手段,快速、准确地对商标进行分类和识别。例如,通过商标图形智能检索功能,商标审查工作由纯人工检索向以图搜图、智能检索转变,避免了商标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的基础性、重复性劳动,通过AI进行辅助性工作,提高效率。
而审查人员也可以根据机器整理好的信息,深入分析商标意义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考虑双方的陈述与商标所要体现的主观性内涵,结合商标审查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做出最终的审查决定。在分析过程中,审查人员还会考虑市场的实际情况、消费者的认知等因素,最重要的是考虑到人工智能所无法考虑到而进行商标审查所必须要考虑到的方面,通过人机协同的方式以确保商标审查的公正、公平。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人工智能不可以代替商标审查员进行商标审查。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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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对方辩友首先指出,在商标注册审查中让人工智能代替人工,能够更好地清除积压审查数量和缩短审查周期,这是对方所说的提高效率。
但是真正的效率是什么呢?一是付出的劳动成本能够收获较高的价值,在商标审查中就是尽量保证实质审查质量的正确性。若是以清除积压审查数量与缩短审查周期作为知识产权审查的主导思想而忽略了审查质量,表面上提高了审查效率,但另一方面不仅增加了利害关系人维权成本与社会公共利益成本,同时还增加了程序成本与执法成本。批量生产的高效错误往往是对法治更大的破坏,效率换取背后是更大的社会成本。
对方提出人工智能审查错误后,工作人员也可以进行再次审查,那是不是将人工智能在初审阶段误判的负担又转移到后期工作人员的身上呢?您方所主张的人工智能在提高审查速度的同时并没有保证质量,同时又给下一阶段的工作人员带来负担,您方主张的人工智能代替商标审查员进行商标审查的利好我们并没有看到。
其次,对方一直强调商标审查员的工具价值,但却忽视了商标审查员作为参与社会生活中的社会人在商标审查中的人性价值。商标审查员的工作不仅仅是工具性的程序价值,更重要的是对法律与市场进行综合认知的主观判断。
举个例子,审查员可以通过对自身市场现状与发展价值判断驳回规格不高的商标,比如打擦边球的营销噱头,传递社会价值导向,这是人工智能难以复制的软性特质。人工智能只单单凭借统一的标准,无法对社会中灵活性的问题进行变通。
我们反对的不是技术进步,而是对技术的盲目崇拜。若将审查工作完全交给 AI,相当于用标准化流水线处理本应该充满创造性和复杂性的社会活动,最终可能导致法律僵化、文化扁平化与市场垄断。
以上,感谢。
感谢主席。对方辩友首先指出,在商标注册审查中让人工智能代替人工,能够更好地清除积压审查数量和缩短审查周期,这是对方所说的提高效率。
但是真正的效率是什么呢?一是付出的劳动成本能够收获较高的价值,在商标审查中就是尽量保证实质审查质量的正确性。若是以清除积压审查数量与缩短审查周期作为知识产权审查的主导思想而忽略了审查质量,表面上提高了审查效率,但另一方面不仅增加了利害关系人维权成本与社会公共利益成本,同时还增加了程序成本与执法成本。批量生产的高效错误往往是对法治更大的破坏,效率换取背后是更大的社会成本。
对方提出人工智能审查错误后,工作人员也可以进行再次审查,那是不是将人工智能在初审阶段误判的负担又转移到后期工作人员的身上呢?您方所主张的人工智能在提高审查速度的同时并没有保证质量,同时又给下一阶段的工作人员带来负担,您方主张的人工智能代替商标审查员进行商标审查的利好我们并没有看到。
其次,对方一直强调商标审查员的工具价值,但却忽视了商标审查员作为参与社会生活中的社会人在商标审查中的人性价值。商标审查员的工作不仅仅是工具性的程序价值,更重要的是对法律与市场进行综合认知的主观判断。
举个例子,审查员可以通过对自身市场现状与发展价值判断驳回规格不高的商标,比如打擦边球的营销噱头,传递社会价值导向,这是人工智能难以复制的软性特质。人工智能只单单凭借统一的标准,无法对社会中灵活性的问题进行变通。
我们反对的不是技术进步,而是对技术的盲目崇拜。若将审查工作完全交给 AI,相当于用标准化流水线处理本应该充满创造性和复杂性的社会活动,最终可能导致法律僵化、文化扁平化与市场垄断。
以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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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正方二辩的精彩驳论。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共计时2分钟,双边计时。三辩可以质询对方,除三辩外任意辩手答辩,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答辩方进入总时间,而质询方有权在5秒保护时间结束后打断答辩方发言。
我感谢主席。一辩你好,我听您方一辩发言,您方起码也是承认AI审查商标能够提高一定的审查效率,是吗?
是的,我们主张承认了。
我明白了,确认到AI能够提高审查效率这点就可以。我来问一下您方二辩,您方刚才说我方不注重质量,怎么论证的?
因为AI不能进行一些灵活性判断。
是不是只要AI能够进行一些灵活性的判断,就可以证明了?
不一定,AI在其他方面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我问一下,今天如果说一个AI能够理解到人类的一些行为,您觉得它算不算具有了你们所说的灵活性和质量?请您给我一个明确的标准,就是刚才说的AI能够实现你们所说的质量标准。
现阶段AI是做不到的。
我给您举个例子,比如说今天AI能够通过市场上的一些监管情况,模拟市场上的情况,您说它不能够进行模拟,但它尽量模拟市场情况,您方觉不觉得它是能够理解到市场上的行为?其市场的内涵它理解不到。
我方已经说了,它今天能够结合市场上的一些情况,分析市场的舆情,为什么不能进行判断?希望您方进行一个实际的回应。今天对方已经逃避了我的问题,我方已经发现今天AI可以结合市场的一些情况进行一定的模拟分析,那为什么不能够达到您方所说的灵活性呢?
我再问一下四辩一个问题,AI在商标审查中,您觉得它最不能被替代的原因是什么?
因为它缺乏判断。
您觉得它应该在哪个地方进行判断?首先这些判断是要结合市场环境、行业管理、消费者认知等。还是刚才那个问题,如果说AI能够结合到市场上的一个环境,分析市场的一些状况,以及相关新闻,您觉得它算不算?首先您方要证明确实能够达到这些条件,才能向我们推导。我方今天也发现了,今天有一些AI是能够模拟市场环境,进行分析一些情况的,但这并不代表它能够做出独立的决策。
感谢正方三辩的精彩质询。
感谢正方二辩的精彩驳论。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共计时2分钟,双边计时。三辩可以质询对方,除三辩外任意辩手答辩,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答辩方进入总时间,而质询方有权在5秒保护时间结束后打断答辩方发言。
我感谢主席。一辩你好,我听您方一辩发言,您方起码也是承认AI审查商标能够提高一定的审查效率,是吗?
是的,我们主张承认了。
我明白了,确认到AI能够提高审查效率这点就可以。我来问一下您方二辩,您方刚才说我方不注重质量,怎么论证的?
因为AI不能进行一些灵活性判断。
是不是只要AI能够进行一些灵活性的判断,就可以证明了?
不一定,AI在其他方面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我问一下,今天如果说一个AI能够理解到人类的一些行为,您觉得它算不算具有了你们所说的灵活性和质量?请您给我一个明确的标准,就是刚才说的AI能够实现你们所说的质量标准。
现阶段AI是做不到的。
我给您举个例子,比如说今天AI能够通过市场上的一些监管情况,模拟市场上的情况,您说它不能够进行模拟,但它尽量模拟市场情况,您方觉不觉得它是能够理解到市场上的行为?其市场的内涵它理解不到。
我方已经说了,它今天能够结合市场上的一些情况,分析市场的舆情,为什么不能进行判断?希望您方进行一个实际的回应。今天对方已经逃避了我的问题,我方已经发现今天AI可以结合市场的一些情况进行一定的模拟分析,那为什么不能够达到您方所说的灵活性呢?
我再问一下四辩一个问题,AI在商标审查中,您觉得它最不能被替代的原因是什么?
因为它缺乏判断。
您觉得它应该在哪个地方进行判断?首先这些判断是要结合市场环境、行业管理、消费者认知等。还是刚才那个问题,如果说AI能够结合到市场上的一个环境,分析市场的一些状况,以及相关新闻,您觉得它算不算?首先您方要证明确实能够达到这些条件,才能向我们推导。我方今天也发现了,今天有一些AI是能够模拟市场环境,进行分析一些情况的,但这并不代表它能够做出独立的决策。
感谢正方三辩的精彩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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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2分钟质询。
对方一辩,您方认同AI的存在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这是否表明AI作为工具能够使人类的工作更加高效便捷?AI只是在这个层面上具有工具价值,工具的价值在于被人利用,辅助人完成既定的工作。
对方二辩,您能区分违规和月季吗?您认为AI能够区分玫瑰和月季,也就是说在AI的数据中,玫瑰和月季是两样不同的东西,对吗?但在您方刚才的观点里,玫瑰和月季在AI眼中是不同的东西。玫瑰和月季同属蔷薇科,大部分人难以区分,尤其是两者都变成抽象的线条图案时,会给人造成混淆。同理,在AI数据中,并不相似的商标可能会给人造成混淆,从而无法体现商标的显著性。另外,AI能够分辨气味吗?AI应该是有深刻的情感吗?或者说,AI能够体会到感情吗?若AI无法体悟情感,而许多商标中含有深层次的隐喻,有褒扬的、评价的、歧视的,AI审查不出含有歧视性的商标,该如何独立完成这项工作呢?
对方四辩,您方是否认可AI的成长需要数据喂养?如果审查AI在成长过程中接触到含有歧视或不良的数据,是否会导致其审查结果不公正?如果连培养一个AI都做不到,如何去培养好的人类审查员?而且AI的数据是从互联网大数据上通过网络爬虫获得的,里面含有很多不良的提示性的数据,数据库是不需要筛选的,对吗?
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2分钟质询。
对方一辩,您方认同AI的存在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这是否表明AI作为工具能够使人类的工作更加高效便捷?AI只是在这个层面上具有工具价值,工具的价值在于被人利用,辅助人完成既定的工作。
对方二辩,您能区分违规和月季吗?您认为AI能够区分玫瑰和月季,也就是说在AI的数据中,玫瑰和月季是两样不同的东西,对吗?但在您方刚才的观点里,玫瑰和月季在AI眼中是不同的东西。玫瑰和月季同属蔷薇科,大部分人难以区分,尤其是两者都变成抽象的线条图案时,会给人造成混淆。同理,在AI数据中,并不相似的商标可能会给人造成混淆,从而无法体现商标的显著性。另外,AI能够分辨气味吗?AI应该是有深刻的情感吗?或者说,AI能够体会到感情吗?若AI无法体悟情感,而许多商标中含有深层次的隐喻,有褒扬的、评价的、歧视的,AI审查不出含有歧视性的商标,该如何独立完成这项工作呢?
对方四辩,您方是否认可AI的成长需要数据喂养?如果审查AI在成长过程中接触到含有歧视或不良的数据,是否会导致其审查结果不公正?如果连培养一个AI都做不到,如何去培养好的人类审查员?而且AI的数据是从互联网大数据上通过网络爬虫获得的,里面含有很多不良的提示性的数据,数据库是不需要筛选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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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反方三辩的精彩质询。下面我就质询内容进行小结。
第一个问题,今天对方辩友称我们所说的 AI 只是一种辅助,而非代替。然而,如今商标审查针对商标的显著性、近似性等要素,已开展规范化的技术性操作判断,而 AI 恰好能够替代这种技术性操作。我国国家知识产权的 AI 辅助系统,借助图像识别、机器学习技术等,已实现商标图像对比等功能。由此可见,AI 实际上能够实现替代。对方若要论证 AI 仅为辅助,就必须先证明哪些工作是 AI 无法完成的,而非将 AI 在商标审查方面的所有优势都归结为辅助。
第二个问题,对方提出 AI 在商标审查方面并不优于人类。但我方并未完全听到对方所提及的审查员能够考虑到,而人工智能无法考虑到的环节。对方刚才提到审查员可以结合市场情况进行判断,但如今 AI 也能够接收市场监管、市场舆情等数据,那么 AI 同样可以结合这些市场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如此一来,对方关于质量方面的论证是否就不成立了呢?
第三个问题,对方主张在商标审查中,有一小部分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市场等方面的工作,认为审查员能够胜任,而 AI 难以做到。但实际上,目前已经出现了能够理解人类情绪、模拟人类主观情况的 AI。
感谢大家。
感谢反方三辩的精彩质询。下面我就质询内容进行小结。
第一个问题,今天对方辩友称我们所说的 AI 只是一种辅助,而非代替。然而,如今商标审查针对商标的显著性、近似性等要素,已开展规范化的技术性操作判断,而 AI 恰好能够替代这种技术性操作。我国国家知识产权的 AI 辅助系统,借助图像识别、机器学习技术等,已实现商标图像对比等功能。由此可见,AI 实际上能够实现替代。对方若要论证 AI 仅为辅助,就必须先证明哪些工作是 AI 无法完成的,而非将 AI 在商标审查方面的所有优势都归结为辅助。
第二个问题,对方提出 AI 在商标审查方面并不优于人类。但我方并未完全听到对方所提及的审查员能够考虑到,而人工智能无法考虑到的环节。对方刚才提到审查员可以结合市场情况进行判断,但如今 AI 也能够接收市场监管、市场舆情等数据,那么 AI 同样可以结合这些市场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如此一来,对方关于质量方面的论证是否就不成立了呢?
第三个问题,对方主张在商标审查中,有一小部分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市场等方面的工作,认为审查员能够胜任,而 AI 难以做到。但实际上,目前已经出现了能够理解人类情绪、模拟人类主观情况的 AI。
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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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反方三辩就咨询内容进行小结,时间为 1 分 30 秒,发言及计时有请。
感谢主席。
首先,我们双方在 AI 的工具性上达成了共识,工具存在的意义是提高人们的工作效率,辅助人们完成工作,并不会代替人类的工作,尤其是商标审查等需要高度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工作。就像核能科学家利用量子计算机计算数据,我们能说量子计算机辅助科学家进行实验,而不是代替科学家完成实验。现在是 99%的汗水加 1%的灵感,没有至关重要的 1%,99%将无法发挥作用。
其次,算法依赖数据提示是人工智能难以避免的困局,如果无法突破该困局,就难以让人类信任人工智能。得出的结果就如美国的 COMPAS 算法被用于预测罪犯的再犯可能性,该算法在预测黑人罪犯再犯可能性时准确性较低,存在明显的种族歧视。
再者,您方说人工智能具有高精准性,但现今阶段人类审查员的准确率极高。根据 2024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报告,商标审查各项业务合格率均保持在 97%以上,您方人工智能的高精度能达到 100%吗?况且此类人工智能造价极高,没有关键性的突破,在人类准确率极高的情况下,使用昂贵的人工智能是否过于浪费?
第四,人工智能的规则问题及人工智能是否具有主体资格,这是一个更大的疑问。但就目前的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并不拥有主体资格,这不利于责任的归属分配。您方要知道,责任归属问题之所以出现,不仅是为了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更是为了给失行者以惩戒,减少甚至避免再犯风险,您方如何给予 AI 惩戒?
非常感谢。
感谢反方三辩的精彩小结。接下来。
下面有请反方三辩就咨询内容进行小结,时间为 1 分 30 秒,发言及计时有请。
感谢主席。
首先,我们双方在 AI 的工具性上达成了共识,工具存在的意义是提高人们的工作效率,辅助人们完成工作,并不会代替人类的工作,尤其是商标审查等需要高度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工作。就像核能科学家利用量子计算机计算数据,我们能说量子计算机辅助科学家进行实验,而不是代替科学家完成实验。现在是 99%的汗水加 1%的灵感,没有至关重要的 1%,99%将无法发挥作用。
其次,算法依赖数据提示是人工智能难以避免的困局,如果无法突破该困局,就难以让人类信任人工智能。得出的结果就如美国的 COMPAS 算法被用于预测罪犯的再犯可能性,该算法在预测黑人罪犯再犯可能性时准确性较低,存在明显的种族歧视。
再者,您方说人工智能具有高精准性,但现今阶段人类审查员的准确率极高。根据 2024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报告,商标审查各项业务合格率均保持在 97%以上,您方人工智能的高精度能达到 100%吗?况且此类人工智能造价极高,没有关键性的突破,在人类准确率极高的情况下,使用昂贵的人工智能是否过于浪费?
第四,人工智能的规则问题及人工智能是否具有主体资格,这是一个更大的疑问。但就目前的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并不拥有主体资格,这不利于责任的归属分配。您方要知道,责任归属问题之所以出现,不仅是为了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更是为了给失行者以惩戒,减少甚至避免再犯风险,您方如何给予 AI 惩戒?
非常感谢。
感谢反方三辩的精彩小结。接下来。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商标设立之初的相关内容需要人为判断,并非一旦提及商标设立的底蕴和内涵,就能以人工智能统一标准进行判断。
现在我问对方一个问题,您方说代替是更好的,那如果 AI 出现错误,需要人类重新介入,之后以人工智能为辅助的情况是否就不再考虑了?
按您方所说,文化和底蕴需要有规律可循,但如果缺乏规律,是否就无法完成相关工作?回到对方关于“代替”的观点,您方说代替更好,若 AI 审查效果不如人类审查员,当出现问题时,人类审查员仍可发挥作用。
您方认为 AI 具有审判能力,能够完成商标审查,但您方并未证明有了 AI 就能完全替代人类的自主性决策。
继续问,您方提到操作性的重复性,但商标的核心是判断,若您方无法判断实质性合法性、恶意抢注等问题,如何进行商标的整体注册?人类做出判断是否需要统一标准?若没有完全的定律,仅选取部分数据,是无法达到该标准的。
对方辩友,您方刚才未回答我的问题,如果某些判断需要人类大脑完成,您方将如何处理?
其实您方的主张存在循环论证问题,您方说人工智能无法完成,但未进行论证。比如在文化内涵方面,它可以通过算法语言进行理解,但您刚才的问题仍未回答。如果都需要统一标准,为何人工智能不可以?
首先,我方依据最新报告,在数据采集方面,人工智能作为辅助工具,正确率已达 97%以上。这意味着人类依靠其辅助价值,并非让人工智能独立做出决策。
其次,您方需要说明,如果 AI 能够进行商标审查,它如何审查商标的相似性、相似性界限,以及什么是回调、为何会回调等问题。
看来您方已承认人工智能存在优势。另外问一个现状问题,上海 100 多个工作人员审查 100 多万个商标,您如何协调这种极为悬殊的矛盾?所以我主张将人工智能作为辅助工具,例如让它帮我思考一些问题,但并非让它独立做出我想要的决策。
其次,您方说人工智能能够规避数学错误,我想问,按照您方所说,如何规避?我们发现 AI 能够检索知识、数据并得出结论,但您方未论证人类审查员的精准度就是 100%,又如何论证人类审查员的精准度比 AI 高?
您方说 AI 的正确率有 100%,但我方说的是依据 2024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其合格率在 97%以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还给出数据,在行政诉讼中,人类评审败诉几率达 42%,这表明当下人类评审仍存在大量可能出现的错误,会受到质疑。
继续追问,在再审商标数量与人手极为悬殊的情况下,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按您方所说,若错误率高达 42%,人工智能出现并替代人类评审,这些错误是否就不会出现,是否能更好地解决问题?当下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商标数量多、人手少,要求一个人全身心投入审查,质量必然会出问题。
您方给出的数据是每年的情况,若看最新情况,我已在使用 AI 辅助。您方认为单纯的 AI 辅助不能缓解当下矛盾,那您方要说明 AI 辅助的目的是什么,是为未来决策吗?
您方要知道,AI 投入使用也是进行数据库对比。我方已多次举证,当下的 AI 通过对自然语言的分析进行深层理解,俄罗斯在 2018 年就投入使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给出了例证。您方为何排除这一合理且可行的方案?
所以,我们应将 AI 作为普通工具,扩大其普及率,以其作为帮助人类做出独立决策、进行商标审查的工具。
您方一直说 AI 适用后错误率会降低、正确率会提高,那如何规避数据查重时查到错误数据?我们在使用 AI 数据前,需要进行数据审查。
我再问您方,今天您方所说的 AI 的发展趋势是否如您方所言?
我方已证明 AI 在初审环节可独立完成且具有优势,为何不采用?您方所说的商标审查只是建立初步基本内容,实质核心您方无法达到,对吗?不是的,初审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这是您方一辩稿中承认的。这种审查只是初步的,是对数据的比对、图像的检索,人工智能可以做到。我方也说过,这些作为辅助工具存在,我方强调的独立决策,不仅在于最后的整体商标检查体系。
对方辩友,我们发现俄罗斯运用人工神经网络构建的商标检索系统,通过深度学习解析商标的图形特征及文意变化,已接近人类水平,具备商标审查能力,并非您方所说的只是初步审查。既然接近人类水平且未取代人类,那在效率上是否远超人类?我方用人工智能作为工具,是否也能达到这种效益?
就像自动驾驶汽车,如今失败率、破坏率仍很高,如小米汽车以智能模式行驶仍会出错、发生事故。您方如何规避 AI 出现错漏的情况?您方需要举证 AI 出现错误的错误率到底有多少,能否说明人工审查的错误率比 AI 高。
我方已证明 AI 可通过更全面的数据审查,对当下市场有更全面的把握。对方辩友在之前环节已承认 AI 在效率上远超人类,但却避而不谈,一直纠结于质量测试。而我方方案已表明当前技术在质量上相当,且在效果利益上有极大优势,为何不采用?
首先,商标设立之初的相关内容需要人为判断,并非一旦提及商标设立的底蕴和内涵,就能以人工智能统一标准进行判断。
现在我问对方一个问题,您方说代替是更好的,那如果 AI 出现错误,需要人类重新介入,之后以人工智能为辅助的情况是否就不再考虑了?
按您方所说,文化和底蕴需要有规律可循,但如果缺乏规律,是否就无法完成相关工作?回到对方关于“代替”的观点,您方说代替更好,若 AI 审查效果不如人类审查员,当出现问题时,人类审查员仍可发挥作用。
您方认为 AI 具有审判能力,能够完成商标审查,但您方并未证明有了 AI 就能完全替代人类的自主性决策。
继续问,您方提到操作性的重复性,但商标的核心是判断,若您方无法判断实质性合法性、恶意抢注等问题,如何进行商标的整体注册?人类做出判断是否需要统一标准?若没有完全的定律,仅选取部分数据,是无法达到该标准的。
对方辩友,您方刚才未回答我的问题,如果某些判断需要人类大脑完成,您方将如何处理?
其实您方的主张存在循环论证问题,您方说人工智能无法完成,但未进行论证。比如在文化内涵方面,它可以通过算法语言进行理解,但您刚才的问题仍未回答。如果都需要统一标准,为何人工智能不可以?
首先,我方依据最新报告,在数据采集方面,人工智能作为辅助工具,正确率已达 97%以上。这意味着人类依靠其辅助价值,并非让人工智能独立做出决策。
其次,您方需要说明,如果 AI 能够进行商标审查,它如何审查商标的相似性、相似性界限,以及什么是回调、为何会回调等问题。
看来您方已承认人工智能存在优势。另外问一个现状问题,上海 100 多个工作人员审查 100 多万个商标,您如何协调这种极为悬殊的矛盾?所以我主张将人工智能作为辅助工具,例如让它帮我思考一些问题,但并非让它独立做出我想要的决策。
其次,您方说人工智能能够规避数学错误,我想问,按照您方所说,如何规避?我们发现 AI 能够检索知识、数据并得出结论,但您方未论证人类审查员的精准度就是 100%,又如何论证人类审查员的精准度比 AI 高?
您方说 AI 的正确率有 100%,但我方说的是依据 2024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其合格率在 97%以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还给出数据,在行政诉讼中,人类评审败诉几率达 42%,这表明当下人类评审仍存在大量可能出现的错误,会受到质疑。
继续追问,在再审商标数量与人手极为悬殊的情况下,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按您方所说,若错误率高达 42%,人工智能出现并替代人类评审,这些错误是否就不会出现,是否能更好地解决问题?当下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商标数量多、人手少,要求一个人全身心投入审查,质量必然会出问题。
您方给出的数据是每年的情况,若看最新情况,我已在使用 AI 辅助。您方认为单纯的 AI 辅助不能缓解当下矛盾,那您方要说明 AI 辅助的目的是什么,是为未来决策吗?
您方要知道,AI 投入使用也是进行数据库对比。我方已多次举证,当下的 AI 通过对自然语言的分析进行深层理解,俄罗斯在 2018 年就投入使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给出了例证。您方为何排除这一合理且可行的方案?
所以,我们应将 AI 作为普通工具,扩大其普及率,以其作为帮助人类做出独立决策、进行商标审查的工具。
您方一直说 AI 适用后错误率会降低、正确率会提高,那如何规避数据查重时查到错误数据?我们在使用 AI 数据前,需要进行数据审查。
我再问您方,今天您方所说的 AI 的发展趋势是否如您方所言?
我方已证明 AI 在初审环节可独立完成且具有优势,为何不采用?您方所说的商标审查只是建立初步基本内容,实质核心您方无法达到,对吗?不是的,初审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这是您方一辩稿中承认的。这种审查只是初步的,是对数据的比对、图像的检索,人工智能可以做到。我方也说过,这些作为辅助工具存在,我方强调的独立决策,不仅在于最后的整体商标检查体系。
对方辩友,我们发现俄罗斯运用人工神经网络构建的商标检索系统,通过深度学习解析商标的图形特征及文意变化,已接近人类水平,具备商标审查能力,并非您方所说的只是初步审查。既然接近人类水平且未取代人类,那在效率上是否远超人类?我方用人工智能作为工具,是否也能达到这种效益?
就像自动驾驶汽车,如今失败率、破坏率仍很高,如小米汽车以智能模式行驶仍会出错、发生事故。您方如何规避 AI 出现错漏的情况?您方需要举证 AI 出现错误的错误率到底有多少,能否说明人工审查的错误率比 AI 高。
我方已证明 AI 可通过更全面的数据审查,对当下市场有更全面的把握。对方辩友在之前环节已承认 AI 在效率上远超人类,但却避而不谈,一直纠结于质量测试。而我方方案已表明当前技术在质量上相当,且在效果利益上有极大优势,为何不采用?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首先,您方刚刚说以人工智能作为一种独立决策者,以提升审查员身份的形式出现,且这种出现只是单一地提高效率,那效率之后的生存价值内涵您方不考虑,对吗?
其次,您方把商标审查人的工作理解为仅从效率等方面完成初步审查,但商标审查真的只是以这些初步定义来完成整个商标体系的建构吗?
再者,您方始终将商标审查简化成一种可标准化、可替代、单一操作、可完成的机械流程,但现实中的商标审查真的如此简单吗?
首先,我方已经表明,商标审查的核心是判断AAR,而AI缺乏真正的判断能力。对方辩友之所以认为商标审查员可以被替代,无非是觉得在商标审查中,AI可以进行高级检索,完成对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但审查的核心从来不是检索,而是判断,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否会扰乱市场秩序,是否会对消费者产生影响。这种判断需要结合市场环境、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多维度因素。而AI的学习仅仅基于历史数据的概率计算,是代码编程设置好的既定程序,无法理解其真正的价值内涵,也无法判断什么是相似、相似的界限在哪里、什么是混淆以及为什么会混淆。
例如,“活红利”作为商标,在电子产品和粮食上的审查标准是不同的。人类审查员能结合行业背景和消费者习惯进行判断,而AI只能依赖数据标签,一旦出现新的需要补充的情况,AI就会失去判断功能。
对方又说这种代替只是部分代替,并非我方所说的全部代替。那么我想问,如果只是提高效率的代替,会不会导致人类审查员在后续复审时形成过度依赖,即使结果错误或异常,也可能惯性通过;若完全不信任AI,又会回到纯人工审查,那么将人工智能作为独立主体的问题又无法解决。如果采用这种方式,只是将人类的专业判断降格为AI的教员,既未能解放人类,又稀释了专业权威。
而今天我方强调的是将人工智能作为辅助,实现人机协同。我们重视商标审查工作,将人类审查员的作用凸显出来,并非找到一个替代者就能完成工作。如果替代后无法完成原本的工作,结局又会怎样呢?不外乎是把问题复杂化,导致原有的问题无法解决,现有的技术无法跟进,错失有利的发展方向。代替是剥夺,协作是帮忙,我们只能认为人工智能是辅助,而非能完全替代人类完成工作。
感谢反方四辩的精彩发言。
感谢主席。首先,您方刚刚说以人工智能作为一种独立决策者,以提升审查员身份的形式出现,且这种出现只是单一地提高效率,那效率之后的生存价值内涵您方不考虑,对吗?
其次,您方把商标审查人的工作理解为仅从效率等方面完成初步审查,但商标审查真的只是以这些初步定义来完成整个商标体系的建构吗?
再者,您方始终将商标审查简化成一种可标准化、可替代、单一操作、可完成的机械流程,但现实中的商标审查真的如此简单吗?
首先,我方已经表明,商标审查的核心是判断AAR,而AI缺乏真正的判断能力。对方辩友之所以认为商标审查员可以被替代,无非是觉得在商标审查中,AI可以进行高级检索,完成对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但审查的核心从来不是检索,而是判断,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否会扰乱市场秩序,是否会对消费者产生影响。这种判断需要结合市场环境、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多维度因素。而AI的学习仅仅基于历史数据的概率计算,是代码编程设置好的既定程序,无法理解其真正的价值内涵,也无法判断什么是相似、相似的界限在哪里、什么是混淆以及为什么会混淆。
例如,“活红利”作为商标,在电子产品和粮食上的审查标准是不同的。人类审查员能结合行业背景和消费者习惯进行判断,而AI只能依赖数据标签,一旦出现新的需要补充的情况,AI就会失去判断功能。
对方又说这种代替只是部分代替,并非我方所说的全部代替。那么我想问,如果只是提高效率的代替,会不会导致人类审查员在后续复审时形成过度依赖,即使结果错误或异常,也可能惯性通过;若完全不信任AI,又会回到纯人工审查,那么将人工智能作为独立主体的问题又无法解决。如果采用这种方式,只是将人类的专业判断降格为AI的教员,既未能解放人类,又稀释了专业权威。
而今天我方强调的是将人工智能作为辅助,实现人机协同。我们重视商标审查工作,将人类审查员的作用凸显出来,并非找到一个替代者就能完成工作。如果替代后无法完成原本的工作,结局又会怎样呢?不外乎是把问题复杂化,导致原有的问题无法解决,现有的技术无法跟进,错失有利的发展方向。代替是剥夺,协作是帮忙,我们只能认为人工智能是辅助,而非能完全替代人类完成工作。
感谢反方四辩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有请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钟,发言及计时有请。
好的,感谢主席。如果我们真的只把商标注册这个阶段定义为对方辩友所说的那种非常简单的形式化审查,如果我们只把 AI 的能力定义为单纯的检索,那其实我们早就不用讨论今天这个问题了。因为早在 2019 年,单纯像对方所说的那种检索就已经完全投入中国使用。
所以今天我们如此努力地向对方辩友证明,我们可以完成商标审查中的实质部分。但今天您方还是没有认真听我们的各种举证和解释。对方辩友在谈论中,首先没有给出他们所谓质量好坏的标准,后面又说如果是人类,要结合市场环境、行业惯例等进行判断,这点我们非常认同。我们当然要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类似案件和市场状况等诸多外在因素做出客观判断。而 AI 也是这样,依据大量的法律法规,转化成算法、语言和标准,去结合更广泛和全面的案例、数据和发展要素进行判断。我方已经多次举出俄罗斯的例子,该国在 2018 年就已投入使用,在此不再赘述。当前 AI 已经逐步达到和人类相当的能力,具备在初审阶段独立审查的水平。
此外,在未来,AI 仍然可以通过进一步的训练和演化提升能力。在目前可以预见的未来,对方辩友不能忽视在客观性以及对于信息把握全面性的角度上,人工智能所具有的优势。
您方所提到的比如它会出现错误等问题,首先没有给我们举证这个错误究竟达到怎样的情况,以及它和当下现状所导致的人类审查员可能产生的疲惫、个人情绪的影响等问题导致的错误率对比,您方没有给我们很好的论证。
此外,我们对你们的问题进行回应。即使面对这些问题,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前期训练尽量规避这些可能存在的风险,培养一个具有良好认知和理性判断的人工智能系统。之后我们也可以设立监管员,对其运行中出现的各种内容进行调试,尽量限缩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
说理和判断应该趋于可视化和可理解。从司法实践来看,并不存在对方辩友所说的那么多不可名状的规则地带。假如判断只诉诸于审查员个人,那么审判结果不就会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吗?法律也就形同虚设了。对方辩友今天恰恰是过分放大了司法实践中非常主观的那一方面,而当下处理部分缺失、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这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这也是人工智能的独特优势所在。
下面有请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钟,发言及计时有请。
好的,感谢主席。如果我们真的只把商标注册这个阶段定义为对方辩友所说的那种非常简单的形式化审查,如果我们只把 AI 的能力定义为单纯的检索,那其实我们早就不用讨论今天这个问题了。因为早在 2019 年,单纯像对方所说的那种检索就已经完全投入中国使用。
所以今天我们如此努力地向对方辩友证明,我们可以完成商标审查中的实质部分。但今天您方还是没有认真听我们的各种举证和解释。对方辩友在谈论中,首先没有给出他们所谓质量好坏的标准,后面又说如果是人类,要结合市场环境、行业惯例等进行判断,这点我们非常认同。我们当然要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类似案件和市场状况等诸多外在因素做出客观判断。而 AI 也是这样,依据大量的法律法规,转化成算法、语言和标准,去结合更广泛和全面的案例、数据和发展要素进行判断。我方已经多次举出俄罗斯的例子,该国在 2018 年就已投入使用,在此不再赘述。当前 AI 已经逐步达到和人类相当的能力,具备在初审阶段独立审查的水平。
此外,在未来,AI 仍然可以通过进一步的训练和演化提升能力。在目前可以预见的未来,对方辩友不能忽视在客观性以及对于信息把握全面性的角度上,人工智能所具有的优势。
您方所提到的比如它会出现错误等问题,首先没有给我们举证这个错误究竟达到怎样的情况,以及它和当下现状所导致的人类审查员可能产生的疲惫、个人情绪的影响等问题导致的错误率对比,您方没有给我们很好的论证。
此外,我们对你们的问题进行回应。即使面对这些问题,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前期训练尽量规避这些可能存在的风险,培养一个具有良好认知和理性判断的人工智能系统。之后我们也可以设立监管员,对其运行中出现的各种内容进行调试,尽量限缩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
说理和判断应该趋于可视化和可理解。从司法实践来看,并不存在对方辩友所说的那么多不可名状的规则地带。假如判断只诉诸于审查员个人,那么审判结果不就会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吗?法律也就形同虚设了。对方辩友今天恰恰是过分放大了司法实践中非常主观的那一方面,而当下处理部分缺失、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这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这也是人工智能的独特优势所在。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