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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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们的比赛即将正式开始。首先说明比赛规则,本场比赛实行正式辩赛制,请各位辩手注意时间,剩余30秒、5秒时,工作人员将会做出倒计时提示。
为了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请各位评委、参赛选手及在场工作人员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
尊敬的评委、辩手以及观众们,大家早上好,欢迎来到信管学院4V4比赛的现场。首先请允许我们介绍本次比赛的评委,他们是秋腾学姐、吴影学姐以及龙文健学长。欢迎各位评委的到来。
下面请允许我介绍参赛双方。在我右手边的是正方选手,他们的观点是,在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在我左手边的是反方选手,他们的观点是,在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下面有请双方辩手做自我介绍。首先有请正方同学。
正方一辩、正方二辩、正方三辩、正方四辩代表我方辩手向诸位问好,欢迎他们的到来。
下面有请反方同学做自我介绍。
反方一辩、反方二辩、反方三辩、反方四辩代表反方问好,同样欢迎他们的到来。
两队所持观点不一,他们将怎样论证己方观点呢?首先有请正方一辩做4分钟的申论。有请。
大家好,我们的比赛即将正式开始。首先说明比赛规则,本场比赛实行正式辩赛制,请各位辩手注意时间,剩余30秒、5秒时,工作人员将会做出倒计时提示。
为了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请各位评委、参赛选手及在场工作人员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
尊敬的评委、辩手以及观众们,大家早上好,欢迎来到信管学院4V4比赛的现场。首先请允许我们介绍本次比赛的评委,他们是秋腾学姐、吴影学姐以及龙文健学长。欢迎各位评委的到来。
下面请允许我介绍参赛双方。在我右手边的是正方选手,他们的观点是,在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在我左手边的是反方选手,他们的观点是,在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下面有请双方辩手做自我介绍。首先有请正方同学。
正方一辩、正方二辩、正方三辩、正方四辩代表我方辩手向诸位问好,欢迎他们的到来。
下面有请反方同学做自我介绍。
反方一辩、反方二辩、反方三辩、反方四辩代表反方问好,同样欢迎他们的到来。
两队所持观点不一,他们将怎样论证己方观点呢?首先有请正方一辩做4分钟的申论。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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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主题> 在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vs 在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辩论主题> <辩论环节> 主持人开场介绍比赛规则、评委、参赛双方及流程,提示比赛即将开始,邀请正方一辩进行申论。 </辩论环节>
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认为在中国安乐死应合法化。安乐死是通过医疗手段结束不可逆晚期患者痛苦生命的医疗程序。其合法化需要构建申请主体资质认定、医疗伦理审查、司法监督的三级防护体系。
当现代医学无法调控生命常规与巨大痛苦的矛盾时,根据相关制度实施安乐死,既是对生命权的公正尊重,也是社会文明的体现。理由如下:
第一,安乐死的实施,是对重症患者进行关怀的人道主义实践,且现代医学对此存在明确边界。《2021 年中国疼痛医学发展报告》显示,我国已确诊癌症患者当中 32.6%的晚期患者面临症状无法控制的情况。当癌症化疗与镇痛药物无法保障患者基本生活质量时,2020 年医学会数据显示,在严格诊断的情况下,83%的安乐死案例实现了症状的有效控制,这论证了将持续性无法缓解的痛苦作为适用人群的合理性。由于我国《基本医疗卫生法》与缓解患者痛苦的理念相呼应,北京安宁疗护实践当中 72%的中末期患者渴望自主决定权,这暴露了现实世界下对生命质量关注的缺失。
第二,生命自主权需要通过立法来实现。立法的出发点是基于生命尊严权,在医疗场景中应当趋向于保障患者权益。北师大 2019 年调研显示,87.3%的公众支持医疗自主权,上交大 2021 年针对晚期癌症患者的研究表示,83%的受访者渴望拥有安乐死选择权。现行制度迫使患者接受无效治疗,实质违背了最新版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承诺。正如我们允许健康公民自主参与登山等高危活动,我们应该尊重末期患者对生命落幕方式的决定权。
第三,医疗资源优化配置需要合理布局和有效利用。2022 年数据显示,三级医院 ICU 病房 28%以上的资源用于维持不可逆患者的生命体征。北京协和医院研究指出,晚期肺癌患者日常花费万元,只能延续 7 - 15 天的生存周期,其费用相当于人均 GDP 的 6.2 倍,远超 WHO 推荐的单病种预支。反观荷兰实施安乐死权利保护法后,ICU 非必要入住率大幅下降 14%,释放的医疗资源使早产儿存活率提升了 8.7%。若我国建立科学分流机制,按 2022 年卫生总费用 7.5 万亿元计算,每年可节约公共财政支出约 1800 亿元,相当于 45 个国家级医疗区域医疗中心的建设投入。这种优化并非功利之举,而是让稀缺资源回归挽救可救治生命的医学本质。
需要强调的是,我方主张的合法化,绝非对死亡的放任,而是构建相关一体保障体系。其一,医学伦理委员会进行双重评估,由主治医师和第三方专家共同确认病情的不可逆性;其二,心理专家组通过不少于三次的独立访谈,排除抑郁等精神因素的干扰;其三,司法部门建立病例区块链求证系统,确保确诊记录、家属声明等关键节点全程可追溯。加拿大魁北克省实施类似机制之后 5 年间未发生任何程序违规案例。
基于此,我方提出以下实施建议:立法方面,修订刑法第 232 条医疗行为条款,制定专门医疗决策条例;执行方面,在长三角、珠三角开展试点,建立 AI 辅助评估系统,通过临床数据训练诊断模型;配套方面,将节约资金的 20%立项投入安全防护,三年内实现县级学术机构全覆盖;监督方面,由最高检设立专项监督,组建患者与家属异议的双轨复核机制。
当重症患者需要靠呼吸机维持生命,当花季少女在绝望中请求解脱,现实促使我们思考,文明的真谛不在于无限延长生命,而在于让每个患者拥有对人生落幕的权利。荷兰实践表明,严格程序保障下,安乐死并未导致死亡率的异常升高,反而使国民对医疗体系的信任度提升了 19%。我方坚信,通过构建中国特色的安乐死管理体系,完全能够在尊重生命和优化资源间找到最大的平衡,走出一条尊重生命、优化资源、彰显文明的中国特色安乐死之路。当医学能够测量生命长度的时候,我们亦能够赋予生命以质量的选择权。
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认为在中国安乐死应合法化。安乐死是通过医疗手段结束不可逆晚期患者痛苦生命的医疗程序。其合法化需要构建申请主体资质认定、医疗伦理审查、司法监督的三级防护体系。
当现代医学无法调控生命常规与巨大痛苦的矛盾时,根据相关制度实施安乐死,既是对生命权的公正尊重,也是社会文明的体现。理由如下:
第一,安乐死的实施,是对重症患者进行关怀的人道主义实践,且现代医学对此存在明确边界。《2021 年中国疼痛医学发展报告》显示,我国已确诊癌症患者当中 32.6%的晚期患者面临症状无法控制的情况。当癌症化疗与镇痛药物无法保障患者基本生活质量时,2020 年医学会数据显示,在严格诊断的情况下,83%的安乐死案例实现了症状的有效控制,这论证了将持续性无法缓解的痛苦作为适用人群的合理性。由于我国《基本医疗卫生法》与缓解患者痛苦的理念相呼应,北京安宁疗护实践当中 72%的中末期患者渴望自主决定权,这暴露了现实世界下对生命质量关注的缺失。
第二,生命自主权需要通过立法来实现。立法的出发点是基于生命尊严权,在医疗场景中应当趋向于保障患者权益。北师大 2019 年调研显示,87.3%的公众支持医疗自主权,上交大 2021 年针对晚期癌症患者的研究表示,83%的受访者渴望拥有安乐死选择权。现行制度迫使患者接受无效治疗,实质违背了最新版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承诺。正如我们允许健康公民自主参与登山等高危活动,我们应该尊重末期患者对生命落幕方式的决定权。
第三,医疗资源优化配置需要合理布局和有效利用。2022 年数据显示,三级医院 ICU 病房 28%以上的资源用于维持不可逆患者的生命体征。北京协和医院研究指出,晚期肺癌患者日常花费万元,只能延续 7 - 15 天的生存周期,其费用相当于人均 GDP 的 6.2 倍,远超 WHO 推荐的单病种预支。反观荷兰实施安乐死权利保护法后,ICU 非必要入住率大幅下降 14%,释放的医疗资源使早产儿存活率提升了 8.7%。若我国建立科学分流机制,按 2022 年卫生总费用 7.5 万亿元计算,每年可节约公共财政支出约 1800 亿元,相当于 45 个国家级医疗区域医疗中心的建设投入。这种优化并非功利之举,而是让稀缺资源回归挽救可救治生命的医学本质。
需要强调的是,我方主张的合法化,绝非对死亡的放任,而是构建相关一体保障体系。其一,医学伦理委员会进行双重评估,由主治医师和第三方专家共同确认病情的不可逆性;其二,心理专家组通过不少于三次的独立访谈,排除抑郁等精神因素的干扰;其三,司法部门建立病例区块链求证系统,确保确诊记录、家属声明等关键节点全程可追溯。加拿大魁北克省实施类似机制之后 5 年间未发生任何程序违规案例。
基于此,我方提出以下实施建议:立法方面,修订刑法第 232 条医疗行为条款,制定专门医疗决策条例;执行方面,在长三角、珠三角开展试点,建立 AI 辅助评估系统,通过临床数据训练诊断模型;配套方面,将节约资金的 20%立项投入安全防护,三年内实现县级学术机构全覆盖;监督方面,由最高检设立专项监督,组建患者与家属异议的双轨复核机制。
当重症患者需要靠呼吸机维持生命,当花季少女在绝望中请求解脱,现实促使我们思考,文明的真谛不在于无限延长生命,而在于让每个患者拥有对人生落幕的权利。荷兰实践表明,严格程序保障下,安乐死并未导致死亡率的异常升高,反而使国民对医疗体系的信任度提升了 19%。我方坚信,通过构建中国特色的安乐死管理体系,完全能够在尊重生命和优化资源间找到最大的平衡,走出一条尊重生命、优化资源、彰显文明的中国特色安乐死之路。当医学能够测量生命长度的时候,我们亦能够赋予生命以质量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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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正方还提出构建相关一体保障体系(医学伦理委员会双重评估、心理专家组访谈、司法部门建立病例区块链求证系统)及实施建议(立法、执行、配套、监督方面),进一步说明安乐死合法化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感谢正方一辩。下面我想请问,你们方希望的实施期限是多久?您方对于实施期限是如何定义的,即在什么时间段实现安乐死合法化?
我方定义的安乐死是,患者确诊为重症且难以治愈,患者本人有渴望安乐死的意愿,且疼痛无法缓解。您方对安乐死的范围定义是什么,是积极安乐死、消极安乐死,还是两者都包括?您方对于积极安乐死的定义与我方不同,您方认为积极安乐死是自己想要死亡,消极安乐死是被动死亡,但我方的安乐死是通过医学诊疗手段,在患者确实符合条件、病情达到相应程度时,在医疗保障和社会保障下,让患者死亡。您方的医学诊疗方式是通过药剂注射吗?
您方建立的相应监督和评估机制是怎样的,监督什么内容?一是要防范医疗误诊,二是要防范私心,避免蓄意杀人或帮助他人谋害。诊疗还要评估患者病症是否符合、意愿是否真实、有无其他干扰因素,并且要保证过程合法、完整、公正、可公开。您方实行安乐死,是由患者本身的主治医生决定,还是会安排新的岗位?我刚才所定义的并非单纯由主治医生决定,首先患者要提出申请,然后要经过主治医生以及第三方来确定患者病症符合条件。我方提出应由第三方专家,同样是医学专家,但不能仅由主治医生一人决定,因为主治医生可能会产生主观思维。
您方会将安乐死的费用纳入医保吗?首先,在我方今天的提议中,暂时未提及安乐死医保问题。但如果要纳入医保,不可避免要考虑费用问题,您方认为国家在现有资金情况下能否承担这批医保费用?您方所说的安乐死价格范围是多少?
安乐死的立法化、合法化,我们暂且将其作为一种选择,当患者面对病痛时,可以以此寻求解脱。所以您方目前并未规定好安乐死的价格吗?是否结合了当代中国的社会实践?当前经济下滑、工资可能不高,病患家属可能面临高额费用,但与在ICU长期治疗的费用相比,安乐死的费用完全不可等同。那么安乐死的具体费用是多少,您方总得给出一个具体范围,不然这样一说,我们要等多久,安乐死费用何时才能适用于普通人群?
安乐死要分前期诊疗和后期,一般能达到后期费用阶段的患者,完全可以省下在ICU的费用来选择安乐死。安乐死的费用需要参考不同品牌、不同国家的协商机制,需要医保局进行三方审核。将安乐死纳入医保在我方接下来的政策中会不可避免地提及,但我方所提到的实施路径是渐进式的,无法直接让合法化一步促成所有事情。
您方的适用人群是仅指身体疾病患者吗?我方提到的是不可逆终末期患者,排除心理疾病。
您方对于安乐死的审核,是需要患者个人同意,还是患者及家属都要同意?应尊重患者本人意愿,但如果患者一直不清醒,会听从家庭意愿,即已准确确定患者大脑无法思考、无意识时,会考虑家庭意见。
您方提出的第一个论点是什么,我还没听清楚。您方提到安乐死是对重症患者临终关怀的人道主义实践。
您方是否承认安乐死合法化后,医生会拥有相对重要的权利?医生的权利是经过让步和分配的,不会占据过大权利,因为还有监督机构、第三方协助机构和审核机构。我们的保障体系是三位一体的,相当于后续还要再建立一个监督机构。但就现行的AI诊疗来说,我们仅将其作为辅助进行筛查服务,并非一定要额外建立机构。
首先,感谢正方一辩。下面我想请问,你们方希望的实施期限是多久?您方对于实施期限是如何定义的,即在什么时间段实现安乐死合法化?
我方定义的安乐死是,患者确诊为重症且难以治愈,患者本人有渴望安乐死的意愿,且疼痛无法缓解。您方对安乐死的范围定义是什么,是积极安乐死、消极安乐死,还是两者都包括?您方对于积极安乐死的定义与我方不同,您方认为积极安乐死是自己想要死亡,消极安乐死是被动死亡,但我方的安乐死是通过医学诊疗手段,在患者确实符合条件、病情达到相应程度时,在医疗保障和社会保障下,让患者死亡。您方的医学诊疗方式是通过药剂注射吗?
您方建立的相应监督和评估机制是怎样的,监督什么内容?一是要防范医疗误诊,二是要防范私心,避免蓄意杀人或帮助他人谋害。诊疗还要评估患者病症是否符合、意愿是否真实、有无其他干扰因素,并且要保证过程合法、完整、公正、可公开。您方实行安乐死,是由患者本身的主治医生决定,还是会安排新的岗位?我刚才所定义的并非单纯由主治医生决定,首先患者要提出申请,然后要经过主治医生以及第三方来确定患者病症符合条件。我方提出应由第三方专家,同样是医学专家,但不能仅由主治医生一人决定,因为主治医生可能会产生主观思维。
您方会将安乐死的费用纳入医保吗?首先,在我方今天的提议中,暂时未提及安乐死医保问题。但如果要纳入医保,不可避免要考虑费用问题,您方认为国家在现有资金情况下能否承担这批医保费用?您方所说的安乐死价格范围是多少?
安乐死的立法化、合法化,我们暂且将其作为一种选择,当患者面对病痛时,可以以此寻求解脱。所以您方目前并未规定好安乐死的价格吗?是否结合了当代中国的社会实践?当前经济下滑、工资可能不高,病患家属可能面临高额费用,但与在ICU长期治疗的费用相比,安乐死的费用完全不可等同。那么安乐死的具体费用是多少,您方总得给出一个具体范围,不然这样一说,我们要等多久,安乐死费用何时才能适用于普通人群?
安乐死要分前期诊疗和后期,一般能达到后期费用阶段的患者,完全可以省下在ICU的费用来选择安乐死。安乐死的费用需要参考不同品牌、不同国家的协商机制,需要医保局进行三方审核。将安乐死纳入医保在我方接下来的政策中会不可避免地提及,但我方所提到的实施路径是渐进式的,无法直接让合法化一步促成所有事情。
您方的适用人群是仅指身体疾病患者吗?我方提到的是不可逆终末期患者,排除心理疾病。
您方对于安乐死的审核,是需要患者个人同意,还是患者及家属都要同意?应尊重患者本人意愿,但如果患者一直不清醒,会听从家庭意愿,即已准确确定患者大脑无法思考、无意识时,会考虑家庭意见。
您方提出的第一个论点是什么,我还没听清楚。您方提到安乐死是对重症患者临终关怀的人道主义实践。
您方是否承认安乐死合法化后,医生会拥有相对重要的权利?医生的权利是经过让步和分配的,不会占据过大权利,因为还有监督机构、第三方协助机构和审核机构。我们的保障体系是三位一体的,相当于后续还要再建立一个监督机构。但就现行的AI诊疗来说,我们仅将其作为辅助进行筛查服务,并非一定要额外建立机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逻辑规则:主要为直接询问法,通过直接向正方一辩提出问题,获取正方观点和信息。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定先行。今天我们讨论安乐死能不能合法化的地区应该是在我们目前所处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辩题中的安乐死,指的是积极安乐死,即通过药物注射或者其他手段来帮助患者达到死亡。与之相对的消极安乐死,是指对于重症患者不再采取医疗措施,任其自然死亡。这种安乐死通常不在讨论范围内,因为这是一种患者对于自身医疗权的拒绝。
近些年来,社会上出现了让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讨论。很多人认为这种手段可以让本身病痛且痛苦不堪的患者尽快结束生命,帮助他们免受痛苦。但实际上,在我方看来,目前还不存在将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条件。因为我方认为,积极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应该取决于合法化后会不会对当前社会造成较大的消极影响。我方认为合法化后会对当前社会造成较大消极影响,原因如下:
第一,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导致医生对其滥用,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目前参考国外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会发现一个共同点,就是对患者实施安乐死之前必须有相关医生的签字,这说明有且只有医生能够对患者进行安乐死评估。但中国目前是一个医生工作压力很大的国家,据《2024年度中国医院人力资源现状调研报告》显示,近三分之一的医生有跳槽去私立医院的打算,因为公立医院压力太大,57%的医生在本年度收入下降,说明医生的薪资问题难以解决。
如果现在将安乐死合法化,就要让医生额外承担一个板块的任务。因为最了解患者的肯定是其主治医生,且安乐死关乎人命,其流程一定十分繁琐复杂,签字医生也需承担安乐死如果发生意外的风险,这无疑是加大了医生的工作压力。如果需要开展安乐死,无疑就需要更多的医生,但从现状来看,许多在职医生的薪资正在下降,这也无法保障这些负责安乐死医生的薪资。如果做的事情更多,反而薪资下降,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如果现在合法化,仅从以上两点分析,就会发现医生没有足够的精力和积极性对需要进行安乐死的患者进行合理的考察。而合法化又要求医生开展这项医疗措施,就会导致安乐死的实施过程难以得到保障,那么结果也很难得到保障。许多安全问题被忽视,就会导致安乐死的滥用,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消极影响。
第二,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导致当前社会的生死观受到严重的冲击。安乐死能够很轻易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并且让周围的人觉得理所应当。在国外那些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里,安乐死更多演化为对生命的漠视。
自从2016年加拿大推行安乐死合法化后,许多患有重病且不能自理的人就已经开始遭受医护人员的歧视。其中一位患有天生脑瘫的残疾女士被护士建议安乐死,因为医护人员认为她浪费公共的医疗资源。另一位患有脊椎病的患者也多次被护理团队建议安乐死。但安乐死合法化后,我们很难去区分建议别人安乐死是否是一种违法行为,或许建议者会认为这是一种善良的建议。但当整个社会不以安乐死作为帮助患者的最后一道手段,反而以安乐死这种方式去剥夺人们对余生的希望,那安乐死是否还有真正存在的必要呢?这值得我们思考。以后是否还会真的有人去尽心尽力地治疗那些病重但想活着的人呢?当医护人员都不想去服务那些丧失自理能力的病人,只是去建议、去执行安乐死,我更加认为这只是一种对于弱势者的欺凌,而不符合我国对于老弱病残的保护思想。
安乐死只是一种工具,我们当然希望能够有效地使用,让它来为人民服务,但是我们不能犯下南橘北枳的错误。在国外能够合法使用,并不代表在国内就能够如此。在中国当前的社会还不存在将其合法化的土壤,我们希望利用工具造福社会,而非对社会造成消极影响。
根据以上论述,我方坚定地认为安乐死不能合法化。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定先行。今天我们讨论安乐死能不能合法化的地区应该是在我们目前所处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辩题中的安乐死,指的是积极安乐死,即通过药物注射或者其他手段来帮助患者达到死亡。与之相对的消极安乐死,是指对于重症患者不再采取医疗措施,任其自然死亡。这种安乐死通常不在讨论范围内,因为这是一种患者对于自身医疗权的拒绝。
近些年来,社会上出现了让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讨论。很多人认为这种手段可以让本身病痛且痛苦不堪的患者尽快结束生命,帮助他们免受痛苦。但实际上,在我方看来,目前还不存在将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条件。因为我方认为,积极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应该取决于合法化后会不会对当前社会造成较大的消极影响。我方认为合法化后会对当前社会造成较大消极影响,原因如下:
第一,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导致医生对其滥用,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目前参考国外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会发现一个共同点,就是对患者实施安乐死之前必须有相关医生的签字,这说明有且只有医生能够对患者进行安乐死评估。但中国目前是一个医生工作压力很大的国家,据《2024年度中国医院人力资源现状调研报告》显示,近三分之一的医生有跳槽去私立医院的打算,因为公立医院压力太大,57%的医生在本年度收入下降,说明医生的薪资问题难以解决。
如果现在将安乐死合法化,就要让医生额外承担一个板块的任务。因为最了解患者的肯定是其主治医生,且安乐死关乎人命,其流程一定十分繁琐复杂,签字医生也需承担安乐死如果发生意外的风险,这无疑是加大了医生的工作压力。如果需要开展安乐死,无疑就需要更多的医生,但从现状来看,许多在职医生的薪资正在下降,这也无法保障这些负责安乐死医生的薪资。如果做的事情更多,反而薪资下降,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如果现在合法化,仅从以上两点分析,就会发现医生没有足够的精力和积极性对需要进行安乐死的患者进行合理的考察。而合法化又要求医生开展这项医疗措施,就会导致安乐死的实施过程难以得到保障,那么结果也很难得到保障。许多安全问题被忽视,就会导致安乐死的滥用,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消极影响。
第二,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导致当前社会的生死观受到严重的冲击。安乐死能够很轻易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并且让周围的人觉得理所应当。在国外那些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里,安乐死更多演化为对生命的漠视。
自从2016年加拿大推行安乐死合法化后,许多患有重病且不能自理的人就已经开始遭受医护人员的歧视。其中一位患有天生脑瘫的残疾女士被护士建议安乐死,因为医护人员认为她浪费公共的医疗资源。另一位患有脊椎病的患者也多次被护理团队建议安乐死。但安乐死合法化后,我们很难去区分建议别人安乐死是否是一种违法行为,或许建议者会认为这是一种善良的建议。但当整个社会不以安乐死作为帮助患者的最后一道手段,反而以安乐死这种方式去剥夺人们对余生的希望,那安乐死是否还有真正存在的必要呢?这值得我们思考。以后是否还会真的有人去尽心尽力地治疗那些病重但想活着的人呢?当医护人员都不想去服务那些丧失自理能力的病人,只是去建议、去执行安乐死,我更加认为这只是一种对于弱势者的欺凌,而不符合我国对于老弱病残的保护思想。
安乐死只是一种工具,我们当然希望能够有效地使用,让它来为人民服务,但是我们不能犯下南橘北枳的错误。在国外能够合法使用,并不代表在国内就能够如此。在中国当前的社会还不存在将其合法化的土壤,我们希望利用工具造福社会,而非对社会造成消极影响。
根据以上论述,我方坚定地认为安乐死不能合法化。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积极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取决于合法化后会不会对当前社会造成较大的消极影响。
感谢反方一辩,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一辩。规则如上,对质询方计时 2 分钟。
正方三辩:好,请问对方辩友,您方的判标是什么?我方的判标是,我们认为应不应该合法化,取决于合法化是否会对当前的社会造成较大的消极影响。
那么您方刚刚提到国外的政策是只有医生可以签字,医生可以决定一个病人的生死。那么您方是否承认国内外国情政策不同?
反方一辩:我方当然认为国情不同。
正方三辩:您方刚才已经承认我方国情不同,所以政策也不同。我方充分尊重了患者的自主权,所以并非医生掌握所有权益,这点我方明确。
下一个问题,请问您方强调的是生命至上是吗?
反方一辩:关于您方这个问题,如果患者的生命不由医生来决定,让不懂医疗的人来决定患者的生命,这可能是对生命的漠视。
正方三辩:您关键是承认了患者对于自身具有掌握自己生命的自主权,是吗?
反方一辩:患者只能掌握一部分权利,因为人的生命不完全属于自己,人是社会性的。
正方三辩:您方刚刚说在国外医生掌握患者所有自主权,但又说患者只能掌握一部分权利,那您方认为医生是掌握全部权利,还是只能掌握一部分权利?
反方一辩:医生当然不可能掌握一个人的生命,这听起来很荒谬。患者应该掌握大部分的自主权益。
正方三辩:患者可以掌握自己是否进行安乐死,这点我方明确。那您方是否认为现在医学能治愈所有疾病?
反方一辩:现代医学当然不可能治愈所有的疾病。
正方三辩:当医学已经无法治愈,患者只靠插管电击维持心脏,却仍在延长痛苦。这取决于患者自身对生的希望,如果他想活着,就肯定要维持现状,您方的意思是患者如果想活,这个痛苦就不算是痛苦了是吗?
反方一辩:患者如果想活,这个痛苦就算存在,也不能剥夺他生的希望。
正方三辩:这里我方和您方达成了共识,安乐死只是我方最后一道防线,最终没办法时,患者选择安乐死,这取决于具体情况。我方在第二个论点也说了,很多情况已有相应标准。我们的政策与国外不同,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对很多方面都进行了防护。
下一个问题,您方是否认同在医学判定患者救治无效的情况下,拔出呼吸机是允许的?
反方一辩:这和我方前面阐述的一样,要看患者自身的意愿。您方在一辩稿里也提到,当患者丧失意识时,由家属替他做决定。
正方三辩:您方的意思是,在医学判定患者救治无效的情况下,您方同意可以拔出呼吸机是吗?
反方一辩:还是要看家属的意见。
正方三辩:那您方也是承认我方观点,认为患者在清醒的时候,可以对自身拥有生命终结的方式选择权,家属在患者没有意识的情况下,替他做决定是吗?
感谢反方一辩,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一辩。规则如上,对质询方计时 2 分钟。
正方三辩:好,请问对方辩友,您方的判标是什么?我方的判标是,我们认为应不应该合法化,取决于合法化是否会对当前的社会造成较大的消极影响。
那么您方刚刚提到国外的政策是只有医生可以签字,医生可以决定一个病人的生死。那么您方是否承认国内外国情政策不同?
反方一辩:我方当然认为国情不同。
正方三辩:您方刚才已经承认我方国情不同,所以政策也不同。我方充分尊重了患者的自主权,所以并非医生掌握所有权益,这点我方明确。
下一个问题,请问您方强调的是生命至上是吗?
反方一辩:关于您方这个问题,如果患者的生命不由医生来决定,让不懂医疗的人来决定患者的生命,这可能是对生命的漠视。
正方三辩:您关键是承认了患者对于自身具有掌握自己生命的自主权,是吗?
反方一辩:患者只能掌握一部分权利,因为人的生命不完全属于自己,人是社会性的。
正方三辩:您方刚刚说在国外医生掌握患者所有自主权,但又说患者只能掌握一部分权利,那您方认为医生是掌握全部权利,还是只能掌握一部分权利?
反方一辩:医生当然不可能掌握一个人的生命,这听起来很荒谬。患者应该掌握大部分的自主权益。
正方三辩:患者可以掌握自己是否进行安乐死,这点我方明确。那您方是否认为现在医学能治愈所有疾病?
反方一辩:现代医学当然不可能治愈所有的疾病。
正方三辩:当医学已经无法治愈,患者只靠插管电击维持心脏,却仍在延长痛苦。这取决于患者自身对生的希望,如果他想活着,就肯定要维持现状,您方的意思是患者如果想活,这个痛苦就不算是痛苦了是吗?
反方一辩:患者如果想活,这个痛苦就算存在,也不能剥夺他生的希望。
正方三辩:这里我方和您方达成了共识,安乐死只是我方最后一道防线,最终没办法时,患者选择安乐死,这取决于具体情况。我方在第二个论点也说了,很多情况已有相应标准。我们的政策与国外不同,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对很多方面都进行了防护。
下一个问题,您方是否认同在医学判定患者救治无效的情况下,拔出呼吸机是允许的?
反方一辩:这和我方前面阐述的一样,要看患者自身的意愿。您方在一辩稿里也提到,当患者丧失意识时,由家属替他做决定。
正方三辩:您方的意思是,在医学判定患者救治无效的情况下,您方同意可以拔出呼吸机是吗?
反方一辩:还是要看家属的意见。
正方三辩:那您方也是承认我方观点,认为患者在清醒的时候,可以对自身拥有生命终结的方式选择权,家属在患者没有意识的情况下,替他做决定是吗?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刚刚对方一辩提出一个问题,在医护人员的薪资普遍下降 12%的情况下,内科病的消耗却占用了 35%重症护理人员的资源,这直接可能导致患者的救治质量下降,这是我方在辩词中写得很清楚的问题。
然后,刚刚对方一辩提到了中国的土壤问题,但却刻意无视我方构建的三级管理理论体系。实际上,加拿大的经验极具参考价值,其实施了双重医学评估、心理专家加思考备案机制,不仅使其无用率低至 0.03%。
我们将其具体应用到中国,我国已经具备实施的基础。其一,有技术支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健康信息平台已实现电子病历全国联通,替换验证技术可确保物资进度不可修改。其二,具备一定的组织基础,现在全国有 527 个医学伦理委员会,2028 年新增的临终医疗学策的培训已覆盖 89%的三甲医院。其三,我方具备司法准备,包括上海二中院试点的医疗司法审查快速通道,使医疗纠纷的平均审查周期已从 182 天压缩到 43 天。
刚刚我方在咨询时问到对方一个“生命至上”的问题,我认为对方可能刻意混淆了生命延续和生命质量的本质区别。就像对方举出的例子,当 ECMO 管插入一个 85 岁老人的心脏,当化疗药物将人的免疫系统销毁殆尽,这种违背患者意志的暴力治疗早已破坏了对生命尊严的维护。
我国数据已经表明,中国抗癌协会 2023 年的报告显示,三级医院的终末科中有 62%的人接受着无谓的过度治疗,而荷兰实施严格安乐死审查后,终末期患者的尊严感评分提升了 41%。更值得关注的是,北京协和医院追踪研究发现,在充分告知前提下选择安宁疗护的患者及其家属,其家属的抑郁量表评分显著降低至 37.5%。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 32 号判决中所言,医疗决策应该以患者的最佳利益为核心考量,延长生命若侵犯了人的尊严,则属于对宪法第 33 条中“人的尊严”的侵犯。
刚刚对方一辩提出一个问题,在医护人员的薪资普遍下降 12%的情况下,内科病的消耗却占用了 35%重症护理人员的资源,这直接可能导致患者的救治质量下降,这是我方在辩词中写得很清楚的问题。
然后,刚刚对方一辩提到了中国的土壤问题,但却刻意无视我方构建的三级管理理论体系。实际上,加拿大的经验极具参考价值,其实施了双重医学评估、心理专家加思考备案机制,不仅使其无用率低至 0.03%。
我们将其具体应用到中国,我国已经具备实施的基础。其一,有技术支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健康信息平台已实现电子病历全国联通,替换验证技术可确保物资进度不可修改。其二,具备一定的组织基础,现在全国有 527 个医学伦理委员会,2028 年新增的临终医疗学策的培训已覆盖 89%的三甲医院。其三,我方具备司法准备,包括上海二中院试点的医疗司法审查快速通道,使医疗纠纷的平均审查周期已从 182 天压缩到 43 天。
刚刚我方在咨询时问到对方一个“生命至上”的问题,我认为对方可能刻意混淆了生命延续和生命质量的本质区别。就像对方举出的例子,当 ECMO 管插入一个 85 岁老人的心脏,当化疗药物将人的免疫系统销毁殆尽,这种违背患者意志的暴力治疗早已破坏了对生命尊严的维护。
我国数据已经表明,中国抗癌协会 2023 年的报告显示,三级医院的终末科中有 62%的人接受着无谓的过度治疗,而荷兰实施严格安乐死审查后,终末期患者的尊严感评分提升了 41%。更值得关注的是,北京协和医院追踪研究发现,在充分告知前提下选择安宁疗护的患者及其家属,其家属的抑郁量表评分显著降低至 37.5%。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 32 号判决中所言,医疗决策应该以患者的最佳利益为核心考量,延长生命若侵犯了人的尊严,则属于对宪法第 33 条中“人的尊严”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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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正方二辩,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被质询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但被质询方每次发言有5秒保护时间,对质询方计时2分钟,有请。
请问您方对我国当前的生死观看法如何?您方尊重个人意愿、生命至上,那么您方是否认同过去以尊重生命为核心的生死观念?
请问您方认为当人处于不利境地时,是否就是弱者?
我不觉得。我先回应第一个问题,我们坚持的生命至上不只是生命的无意义延续,而是保持生命的尊严,这是我方一贯的生命观。然后我可以再重复一下你的第二个问题吗?当人已经身患重病躺在病床上时,是否认为自己就是弱者?在我意识清醒的时候,我有权利对自己的生命做出正确的抉择。如果在我意识如我前面所说已经不存在的时候……
不好意思打断一下,您方承认当人有意识的时候,能对自己的生命行使权利。好,下一个问题,当人处于躺在病床上的局面,别人都认为其病已无药可救,但自己还是有康复的希望。旁边的人跟你说,你这样是浪费医疗资源,是家庭的负担,那你会不会说“要不我就去安乐死吧”?您方还觉得这是尊重生命吗?
首先要知道,安乐死只是最后一个选择。如果体现出明显的求生欲,当然可以不选择安乐死。安乐死只是在特定情况下的选择。
请问您方无法排除这种情况,当亲人、家属或者医护人员一直在给病人施加压力,说其浪费资源、耽误家人,病人想去安乐死,这真的是自己的想法吗?
下一个问题,您方如何判断医护人员给出的做安乐死的建议是对病人有利的?当我经受着病痛的折磨,经过审查后,我身患绝症,生命尊严已经无法保证,在这种情况下才会考虑。所以您方只是说基于医生的判断,而病者是处于痛苦之中,但这是基于病患自己的意愿吗?我觉得这有点混淆概念。我自己身处这种状况,但我的意识是清醒的,我仍然有权利对自己的生命做出准确的判断。
还是刚刚那个情况,身患病症的大多是年纪较大的老人或者癌症患者,他们都会考虑会不会给家庭造成负担,他们真的是自愿选择安乐死吗?
下一个问题,如果当所有人病重时,医生和医护人员都给出安乐死的建议,那以后遇到这种情况,我们的印象是不是就只有安乐死,而不再去尝试其他办法了呢?
感谢正方二辩,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被质询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但被质询方每次发言有5秒保护时间,对质询方计时2分钟,有请。
请问您方对我国当前的生死观看法如何?您方尊重个人意愿、生命至上,那么您方是否认同过去以尊重生命为核心的生死观念?
请问您方认为当人处于不利境地时,是否就是弱者?
我不觉得。我先回应第一个问题,我们坚持的生命至上不只是生命的无意义延续,而是保持生命的尊严,这是我方一贯的生命观。然后我可以再重复一下你的第二个问题吗?当人已经身患重病躺在病床上时,是否认为自己就是弱者?在我意识清醒的时候,我有权利对自己的生命做出正确的抉择。如果在我意识如我前面所说已经不存在的时候……
不好意思打断一下,您方承认当人有意识的时候,能对自己的生命行使权利。好,下一个问题,当人处于躺在病床上的局面,别人都认为其病已无药可救,但自己还是有康复的希望。旁边的人跟你说,你这样是浪费医疗资源,是家庭的负担,那你会不会说“要不我就去安乐死吧”?您方还觉得这是尊重生命吗?
首先要知道,安乐死只是最后一个选择。如果体现出明显的求生欲,当然可以不选择安乐死。安乐死只是在特定情况下的选择。
请问您方无法排除这种情况,当亲人、家属或者医护人员一直在给病人施加压力,说其浪费资源、耽误家人,病人想去安乐死,这真的是自己的想法吗?
下一个问题,您方如何判断医护人员给出的做安乐死的建议是对病人有利的?当我经受着病痛的折磨,经过审查后,我身患绝症,生命尊严已经无法保证,在这种情况下才会考虑。所以您方只是说基于医生的判断,而病者是处于痛苦之中,但这是基于病患自己的意愿吗?我觉得这有点混淆概念。我自己身处这种状况,但我的意识是清醒的,我仍然有权利对自己的生命做出准确的判断。
还是刚刚那个情况,身患病症的大多是年纪较大的老人或者癌症患者,他们都会考虑会不会给家庭造成负担,他们真的是自愿选择安乐死吗?
下一个问题,如果当所有人病重时,医生和医护人员都给出安乐死的建议,那以后遇到这种情况,我们的印象是不是就只有安乐死,而不再去尝试其他办法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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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进行申论环节,时间为三分钟。
请结合前面所问,正方表示他们后续会考虑将安乐死纳入医保。考虑纳入医保就证明死亡会变得更加容易。并且对方也已承认国外和中国的国情不同,中国人尊重生命,外国人崇尚自由。
有例子表明,一位残疾女子在阿尔托有一次不愉快的经历。2019年,因肌肉痉挛和需要长期护理,期间一位护士在晚上帮她时说“你应该做正确的事情,考虑一下安乐死,你太自私了,你不是在生活,你只是在生存”。这让她非常震惊,她坚持自己的立场,并告诉护士,即使四分之三的生命都在轮椅上度过,她的生命仍有价值。
国外如此强调自由,强调生命应由自己做主,而我国强调尊重生命。所以当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后,我国的生死观必定会受到更严重的冲击,更会容易导致生命被漠视。更别说对方还说要把安乐死纳入医保。
实施安乐死的国家面积和人口规模不大,人均医疗资源非常丰富,尤其是安宁疗护,也称临终关怀,属于缓和医疗的一部分,他们的体系完善,医患关系良好。这一条件保证了患者能够通过医疗手段尽可能地减轻痛苦。比如癌症晚期患者到了末期会有癌痛和嗜睡的症状,都有相对丰富的资源去缓解和处理。只有在这个前提下,这些国家才敢将安乐死合法化,因为有了完善的安宁疗护体系,更多的人可以得到医疗照顾,痛苦和症状可以得到缓解。
在我国,医疗体系还不够完善,医生面临的压力巨大。根据清华大学社会系2021年中国医师调查报告显示,初级职称和中级职称的医师共占样本的70.4%。在生活方面,超过一半的医生月收入少于7500元,推算我国医师群体月收入水平可能更低。有64.6%的医师都感到医护人员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在医学上还没有进行安乐死合法化的土壤。不顾实际情况和医生所面临的压力,贸然将安乐死合法化,必然会给医生带来更大的压力。而且安乐死执行的过程十分复杂,需要医生进行全面的考察。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进行申论环节,时间为三分钟。
请结合前面所问,正方表示他们后续会考虑将安乐死纳入医保。考虑纳入医保就证明死亡会变得更加容易。并且对方也已承认国外和中国的国情不同,中国人尊重生命,外国人崇尚自由。
有例子表明,一位残疾女子在阿尔托有一次不愉快的经历。2019年,因肌肉痉挛和需要长期护理,期间一位护士在晚上帮她时说“你应该做正确的事情,考虑一下安乐死,你太自私了,你不是在生活,你只是在生存”。这让她非常震惊,她坚持自己的立场,并告诉护士,即使四分之三的生命都在轮椅上度过,她的生命仍有价值。
国外如此强调自由,强调生命应由自己做主,而我国强调尊重生命。所以当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后,我国的生死观必定会受到更严重的冲击,更会容易导致生命被漠视。更别说对方还说要把安乐死纳入医保。
实施安乐死的国家面积和人口规模不大,人均医疗资源非常丰富,尤其是安宁疗护,也称临终关怀,属于缓和医疗的一部分,他们的体系完善,医患关系良好。这一条件保证了患者能够通过医疗手段尽可能地减轻痛苦。比如癌症晚期患者到了末期会有癌痛和嗜睡的症状,都有相对丰富的资源去缓解和处理。只有在这个前提下,这些国家才敢将安乐死合法化,因为有了完善的安宁疗护体系,更多的人可以得到医疗照顾,痛苦和症状可以得到缓解。
在我国,医疗体系还不够完善,医生面临的压力巨大。根据清华大学社会系2021年中国医师调查报告显示,初级职称和中级职称的医师共占样本的70.4%。在生活方面,超过一半的医生月收入少于7500元,推算我国医师群体月收入水平可能更低。有64.6%的医师都感到医护人员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在医学上还没有进行安乐死合法化的土壤。不顾实际情况和医生所面临的压力,贸然将安乐死合法化,必然会给医生带来更大的压力。而且安乐死执行的过程十分复杂,需要医生进行全面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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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反方二辩。下面我作为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二辩。
我方对您方所提出的“安乐死合法化后更容易导致死亡”这一观点无法苟同。我方建立了三位一体的体系。您方是如何得出在安乐死合法化且有相关药物后就更容易导致死亡这一结论的呢?您方提到安乐死药物纳入医保,然而,即便像二价九价疫苗纳入医保后价格有所下降,但这确实减少了开药的情况。您所说的“更容易死亡”具体指什么呢?是患者有病后就被人害死,或者被家属建议死亡吗?
您方也提到,如果患者无法表达个人意志,家属可以同意。但我方所主张的安乐死强调尊重患者本人意愿。在患者意识清醒的时候,其可以签订相关协议,就像遗嘱或者遗体捐献一样。疾病有早期、中期、晚期,患者不可能一下子到中期就意识不清醒了。
即便患者意识不清醒,我方有评估诊疗系统。若患者表现出不想接受治疗,可能存在家属强迫的情况,此时会做家属的心理工作,充分尊重患者意愿。同时,也要考虑患者家庭是否有经济承担能力,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思维等问题。我方并非不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和生命自主权,而是在尊重患者意愿。
我不确定您是否在偷换概念。对于有意识和无意识的患者,如果患者无法表达意愿,只能由患者家属来确定其意愿。这种情况下确实存在权利的让步。比如患者处于重症状态,像渐冻症后期,患者眼睛看不见,只能靠插管子维持,仅脑子有脑电波。但这并不能说明我方是在强制患者死亡,我方只是给到最后一项选择。如果患者和家属都觉得痛苦难忍,可以选择安乐死,但我们也不排除让患者继续治疗的选项。
有数据显示,自2016年以来,相关数量有增幅,但具体增幅比例因统计主体不同而有所差异。我国在这方面有确定的诊疗标准,且数据误差低于3%。
对于您方提到的安全医疗护理资源不协调的问题,确实存在供给不足的情况。您方认为医生确诊需要耗费大量精力。但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下,相关准确率已经低于3%。如果再投入更多精力,是否有必要呢?我方已经保证了一定的正确率。而您方主张安乐死合法化后,医生的压力本来就大,我方刚刚也已经给出了相关数据。
首先感谢反方二辩。下面我作为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二辩。
我方对您方所提出的“安乐死合法化后更容易导致死亡”这一观点无法苟同。我方建立了三位一体的体系。您方是如何得出在安乐死合法化且有相关药物后就更容易导致死亡这一结论的呢?您方提到安乐死药物纳入医保,然而,即便像二价九价疫苗纳入医保后价格有所下降,但这确实减少了开药的情况。您所说的“更容易死亡”具体指什么呢?是患者有病后就被人害死,或者被家属建议死亡吗?
您方也提到,如果患者无法表达个人意志,家属可以同意。但我方所主张的安乐死强调尊重患者本人意愿。在患者意识清醒的时候,其可以签订相关协议,就像遗嘱或者遗体捐献一样。疾病有早期、中期、晚期,患者不可能一下子到中期就意识不清醒了。
即便患者意识不清醒,我方有评估诊疗系统。若患者表现出不想接受治疗,可能存在家属强迫的情况,此时会做家属的心理工作,充分尊重患者意愿。同时,也要考虑患者家庭是否有经济承担能力,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思维等问题。我方并非不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和生命自主权,而是在尊重患者意愿。
我不确定您是否在偷换概念。对于有意识和无意识的患者,如果患者无法表达意愿,只能由患者家属来确定其意愿。这种情况下确实存在权利的让步。比如患者处于重症状态,像渐冻症后期,患者眼睛看不见,只能靠插管子维持,仅脑子有脑电波。但这并不能说明我方是在强制患者死亡,我方只是给到最后一项选择。如果患者和家属都觉得痛苦难忍,可以选择安乐死,但我们也不排除让患者继续治疗的选项。
有数据显示,自2016年以来,相关数量有增幅,但具体增幅比例因统计主体不同而有所差异。我国在这方面有确定的诊疗标准,且数据误差低于3%。
对于您方提到的安全医疗护理资源不协调的问题,确实存在供给不足的情况。您方认为医生确诊需要耗费大量精力。但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下,相关准确率已经低于3%。如果再投入更多精力,是否有必要呢?我方已经保证了一定的正确率。而您方主张安乐死合法化后,医生的压力本来就大,我方刚刚也已经给出了相关数据。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做了有很大的压力,这也说明需要医生有充足的精力对患者病情进行诊疗。有数据显示,医生的工资呈下降趋势,那么,你方如何保证医生的工资与压力成正比呢?目前社会资源本就不足。
首先,我国目前尚未在法律上明确安乐死的合法性,许多绝症患者在绝望情况下会走向极端,导致实践中存在被动安乐死的变相治疗,且安乐死现象缺乏监管,这是现状对安乐死有需求的结果。
荷兰、比利时等国通过立法严格界定安乐死的适用条件,如绝症不可逆、痛苦难忍、自愿原则等,并为安乐死政策设定了多重审核机制,确保决策透明。在推动安乐死合法化时,应遵循严格程序,不可瞒报风险,这比当前无序的状态更可靠。
回应对方提出的弱势群体可能会被胁迫的问题。如果是家人对病人提出建议,即便病人有自己的想法,家人也有无数种方法胁迫病人。但我们已经给出了严格的监管模式,只要病人不愿意,就不会受到此类影响。
无效治疗不仅消耗资源,还可能加剧患者的痛苦。安乐死为患者提供了选择,其背后是将有限的医疗资源从无望的病例转移到可治愈患者身上,符合公平原则。需要明确的是,安乐死合法化并非替代关怀,而是为患者提供补充选择,是在患者做出选择后的资源调配,并非为了节约资源,这样可以减少医疗浪费,同时促进临终关怀体系的完善。
第四,安乐死合法化是对社会痛点的回应,并非伦理倒退。有数据显示,中国约70%的城市居民支持患者自主选择权。安乐死合法化可以避免患者通过极端手段(如跳楼)结束生命。以荷兰为例,安乐死合法化后并未出现道德滑坡,反而获得了社会认可。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所讨论的安乐死人群仅限于意识清醒的绝症患者,排除抑郁症患者的非理性决策。同时,引入伦理委员会和AI动态辅助评估风险,通过制度设计规避风险,而非仅凭经验判断。
关于对方提到的医生负担问题,安乐死合法化并非要求所有医生参与,而是由专业的临终医疗团队负责。我们可以利用AI系统进行评估。如果担心工作量增加,是否也应该反对器官移植、重症监护等复杂医疗问题呢?因为这些同样需要额外投入,外科医生做截肢手术是为了救助患者,安乐死则是为了解除患者不可逆的痛苦,两者都是医学职责的一部分。
关于伦理问题,孝的核心是爱与尊重,而非单纯的生命延长。如果强行用医疗手段让患者在痛苦中生存,也违背了伦理道德中的不忍人之心和仁爱之心。从法律角度看,安乐死只是将生命尊严纳入考量,并非否定生命的价值,我们敬畏生命并不意味着要强迫其生存。
总结我方观点,在法律上,安乐死合法化能够提供规范,实现伦理和传统与现代价值观的优化;在社会层面,能减少患者痛苦,减少悲剧发生;安乐死虽不是万能解药,但通过严谨立法,有可能有效解决生命终结领域的矛盾,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我们应推动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
做了有很大的压力,这也说明需要医生有充足的精力对患者病情进行诊疗。有数据显示,医生的工资呈下降趋势,那么,你方如何保证医生的工资与压力成正比呢?目前社会资源本就不足。
首先,我国目前尚未在法律上明确安乐死的合法性,许多绝症患者在绝望情况下会走向极端,导致实践中存在被动安乐死的变相治疗,且安乐死现象缺乏监管,这是现状对安乐死有需求的结果。
荷兰、比利时等国通过立法严格界定安乐死的适用条件,如绝症不可逆、痛苦难忍、自愿原则等,并为安乐死政策设定了多重审核机制,确保决策透明。在推动安乐死合法化时,应遵循严格程序,不可瞒报风险,这比当前无序的状态更可靠。
回应对方提出的弱势群体可能会被胁迫的问题。如果是家人对病人提出建议,即便病人有自己的想法,家人也有无数种方法胁迫病人。但我们已经给出了严格的监管模式,只要病人不愿意,就不会受到此类影响。
无效治疗不仅消耗资源,还可能加剧患者的痛苦。安乐死为患者提供了选择,其背后是将有限的医疗资源从无望的病例转移到可治愈患者身上,符合公平原则。需要明确的是,安乐死合法化并非替代关怀,而是为患者提供补充选择,是在患者做出选择后的资源调配,并非为了节约资源,这样可以减少医疗浪费,同时促进临终关怀体系的完善。
第四,安乐死合法化是对社会痛点的回应,并非伦理倒退。有数据显示,中国约70%的城市居民支持患者自主选择权。安乐死合法化可以避免患者通过极端手段(如跳楼)结束生命。以荷兰为例,安乐死合法化后并未出现道德滑坡,反而获得了社会认可。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所讨论的安乐死人群仅限于意识清醒的绝症患者,排除抑郁症患者的非理性决策。同时,引入伦理委员会和AI动态辅助评估风险,通过制度设计规避风险,而非仅凭经验判断。
关于对方提到的医生负担问题,安乐死合法化并非要求所有医生参与,而是由专业的临终医疗团队负责。我们可以利用AI系统进行评估。如果担心工作量增加,是否也应该反对器官移植、重症监护等复杂医疗问题呢?因为这些同样需要额外投入,外科医生做截肢手术是为了救助患者,安乐死则是为了解除患者不可逆的痛苦,两者都是医学职责的一部分。
关于伦理问题,孝的核心是爱与尊重,而非单纯的生命延长。如果强行用医疗手段让患者在痛苦中生存,也违背了伦理道德中的不忍人之心和仁爱之心。从法律角度看,安乐死只是将生命尊严纳入考量,并非否定生命的价值,我们敬畏生命并不意味着要强迫其生存。
总结我方观点,在法律上,安乐死合法化能够提供规范,实现伦理和传统与现代价值观的优化;在社会层面,能减少患者痛苦,减少悲剧发生;安乐死虽不是万能解药,但通过严谨立法,有可能有效解决生命终结领域的矛盾,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我们应推动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正方三辩。下面进入反方三辩申论环节。
首先,在主题八一审证时,我想问正方,你们了解目前县级医院的医疗情况吗?你们在预备稿中提出3年后实行县级覆盖,但却不了解目前县级医疗能达到什么程度。我方认为,需要对县级疫苗进行更好的调控。而正方根本不了解目前的县级医疗,又怎么能肯定3年后就可以实现县级覆盖呢?这不是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而是当下不管安乐死合不合法都应该解决的问题。正方连目前的问题都无法解决,却声称之后要实行安乐死合法化,这岂不是放任患者找不到解决途径?
其次,正方说要建立专门的医疗机构来实施监督,请问这个医疗机构叫什么?正方提到可以通过AI系统进行隐秘调查,当然这需要投入一定成本。我方在一辩稿中也阐述了,目前医生的工资在下降,如果设立一个新的监察机构,需要投入更多成本,那么关于现有医生的工资,正方如何解决呢?
正方认为患者在ICU里花钱,医生工作量会增加,但我方想说,患者在ICU里花钱,可能不仅增加了患者痛苦,同时也会增加医生的负担。而且正方一直回避我方问题,现在要投入更多成本成立一个监察机构,可调查显示现在医生的工资在下降,正方哪来的钱去投入成立新机构呢?所以我只能认为正方根本没有这样的成本来成立一个新的监察机构,监察制度很难被实行。
再者,正方一直在拿国情问题来讲,那请问正方了解国外对于安乐死的成本问题吗?国外对于安乐死有前期效益和后期效益,他们通过更优的选择性选择了合法化。但我想知道,国外关于安乐死的成本到底是多少?正方根本没有一个准确的数据,说明正方提出的这个政策很明显缺乏依据。
最后,正方一直在说由高位主治医生进行评估,这是否会加大主治医生的工作压力呢?正方称是通过两个意向团队,并且由系统一起进行评估,并非一个医生做所有的事情。
感谢正方三辩。下面进入反方三辩申论环节。
首先,在主题八一审证时,我想问正方,你们了解目前县级医院的医疗情况吗?你们在预备稿中提出3年后实行县级覆盖,但却不了解目前县级医疗能达到什么程度。我方认为,需要对县级疫苗进行更好的调控。而正方根本不了解目前的县级医疗,又怎么能肯定3年后就可以实现县级覆盖呢?这不是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而是当下不管安乐死合不合法都应该解决的问题。正方连目前的问题都无法解决,却声称之后要实行安乐死合法化,这岂不是放任患者找不到解决途径?
其次,正方说要建立专门的医疗机构来实施监督,请问这个医疗机构叫什么?正方提到可以通过AI系统进行隐秘调查,当然这需要投入一定成本。我方在一辩稿中也阐述了,目前医生的工资在下降,如果设立一个新的监察机构,需要投入更多成本,那么关于现有医生的工资,正方如何解决呢?
正方认为患者在ICU里花钱,医生工作量会增加,但我方想说,患者在ICU里花钱,可能不仅增加了患者痛苦,同时也会增加医生的负担。而且正方一直回避我方问题,现在要投入更多成本成立一个监察机构,可调查显示现在医生的工资在下降,正方哪来的钱去投入成立新机构呢?所以我只能认为正方根本没有这样的成本来成立一个新的监察机构,监察制度很难被实行。
再者,正方一直在拿国情问题来讲,那请问正方了解国外对于安乐死的成本问题吗?国外对于安乐死有前期效益和后期效益,他们通过更优的选择性选择了合法化。但我想知道,国外关于安乐死的成本到底是多少?正方根本没有一个准确的数据,说明正方提出的这个政策很明显缺乏依据。
最后,正方一直在说由高位主治医生进行评估,这是否会加大主治医生的工作压力呢?正方称是通过两个意向团队,并且由系统一起进行评估,并非一个医生做所有的事情。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刚刚您方说到单个服节省医疗资源,那您方是相当于认同让那些重患的人去进行安乐死是节省了医疗资源。但是有些医疗资源就是被浪费的,若不对那些重症患者继续进行调查,怎么能让医疗有进一步的技术进步?
还有,您方一直在说有三重管理机制,但是这种管理机制只要有地方出现了问题,对医生来说,对整个安乐死的过程来说,就会加大他们的工作量,至少需要一方去协调。那您方又怎么能判断它一定是隔离的过程?
另外,一旦这种监管出现了问题,那么患者对于安乐死的自愿性和使用安乐死的过程也是无法得到保证的。在国外有个例子,加拿大出现有人因为无法支付护理的费用而被迫去申请安乐死。当处于这样的生存压力时,对于弱势群体而言,他们只能被迫选择死亡。而且在中国当下,我们的医疗资源差距大,养老保障也不完善。在这么大的压力下,怎么能保证那些患者不会被社会的隐形压力逼迫而不得不选择安乐死?
还有,您方说安乐死合法化其实是对重症患者人道主义。我们刚刚也提过,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您方说安乐死其实是被人美化的,被认为是一种有尊严或者勇敢的选择,但您方可能忽略了,一个人死后,会对他的家庭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有数据显示,英国广播公司拍摄的一个关于死亡信息的纪录片里,有个患了重症的男生选择安乐死,确实有很多人写信说他做了很勇敢的决定,但对他的家人来说,这并不是一种他们满意的结果,因为他们会想当他安乐死之后,自己该怎么办。我们是不是在这个时候就不应美化它。
刚刚您方说到单个服节省医疗资源,那您方是相当于认同让那些重患的人去进行安乐死是节省了医疗资源。但是有些医疗资源就是被浪费的,若不对那些重症患者继续进行调查,怎么能让医疗有进一步的技术进步?
还有,您方一直在说有三重管理机制,但是这种管理机制只要有地方出现了问题,对医生来说,对整个安乐死的过程来说,就会加大他们的工作量,至少需要一方去协调。那您方又怎么能判断它一定是隔离的过程?
另外,一旦这种监管出现了问题,那么患者对于安乐死的自愿性和使用安乐死的过程也是无法得到保证的。在国外有个例子,加拿大出现有人因为无法支付护理的费用而被迫去申请安乐死。当处于这样的生存压力时,对于弱势群体而言,他们只能被迫选择死亡。而且在中国当下,我们的医疗资源差距大,养老保障也不完善。在这么大的压力下,怎么能保证那些患者不会被社会的隐形压力逼迫而不得不选择安乐死?
还有,您方说安乐死合法化其实是对重症患者人道主义。我们刚刚也提过,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您方说安乐死其实是被人美化的,被认为是一种有尊严或者勇敢的选择,但您方可能忽略了,一个人死后,会对他的家庭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有数据显示,英国广播公司拍摄的一个关于死亡信息的纪录片里,有个患了重症的男生选择安乐死,确实有很多人写信说他做了很勇敢的决定,但对他的家人来说,这并不是一种他们满意的结果,因为他们会想当他安乐死之后,自己该怎么办。我们是不是在这个时候就不应美化它。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反方三辩,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三辩,对质询方计时2分钟。
我先问一个问题,禁止安乐死是否等于强迫患者接受无效医疗、浪费社会资源?反方是否承认现在医学仍有大量无法治愈的疾病,患者有权选择不继续治疗?
刚刚你提到我对急症患者的痛苦程度不如患者本人了解,是否只有患者自己能决定自己的身体是否痛苦?所以患者可以忽略身边的压力。可是你方所说的这种痛苦,是在生理上还是精神上呢?
再问一个问题,如果国家有权禁止安乐死,那么国家是否有权让一个绝症患者出国,哪怕他本人愿意赴死?只要他自己愿意,国家是否可以让他选择安乐死?难道想死就一定要选择安乐死吗?安乐死是无痛苦的,难道只有这一种方式是无痛苦的吗?请你提出一种非安乐死的、能减轻痛苦的方式。
我了解到,当前台湾有一种安宁缓和医疗,它是一门成熟的学科,已经有50多年的发展史。它通过减轻患者身体上的痛苦,同时关注患者及其家人在心理、社会等方面的问题,这难道不是更好的选择吗?你为什么一定要选择安乐死?你方所说的这种方式,在国内的普及率不足5%,这难道不属于安乐死的一种吗?既然你方可以将安乐死合法化并推广,那我们也可以推广这种方法。你方直接让患者安乐死,而这种方法能让患者有更多的机会,这难道不是更好的选择吗?
我再问对方一个问题,如果一个社会连死亡方式都无法让患者自主表达,这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尊重生命?我们尊重患者选择死亡的方式,这样才是尊重他。
如果按照安乐死合法化能够减少货币市场带来的浪费,反方对此有何看法?
感谢反方三辩,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三辩,对质询方计时2分钟。
我先问一个问题,禁止安乐死是否等于强迫患者接受无效医疗、浪费社会资源?反方是否承认现在医学仍有大量无法治愈的疾病,患者有权选择不继续治疗?
刚刚你提到我对急症患者的痛苦程度不如患者本人了解,是否只有患者自己能决定自己的身体是否痛苦?所以患者可以忽略身边的压力。可是你方所说的这种痛苦,是在生理上还是精神上呢?
再问一个问题,如果国家有权禁止安乐死,那么国家是否有权让一个绝症患者出国,哪怕他本人愿意赴死?只要他自己愿意,国家是否可以让他选择安乐死?难道想死就一定要选择安乐死吗?安乐死是无痛苦的,难道只有这一种方式是无痛苦的吗?请你提出一种非安乐死的、能减轻痛苦的方式。
我了解到,当前台湾有一种安宁缓和医疗,它是一门成熟的学科,已经有50多年的发展史。它通过减轻患者身体上的痛苦,同时关注患者及其家人在心理、社会等方面的问题,这难道不是更好的选择吗?你为什么一定要选择安乐死?你方所说的这种方式,在国内的普及率不足5%,这难道不属于安乐死的一种吗?既然你方可以将安乐死合法化并推广,那我们也可以推广这种方法。你方直接让患者安乐死,而这种方法能让患者有更多的机会,这难道不是更好的选择吗?
我再问对方一个问题,如果一个社会连死亡方式都无法让患者自主表达,这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尊重生命?我们尊重患者选择死亡的方式,这样才是尊重他。
如果按照安乐死合法化能够减少货币市场带来的浪费,反方对此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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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流程中,正方二辩持续发起进攻,通过一系列问题和观点向反方施压,目前未出现反方回应,所以未体现攻防转换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