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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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中,加害者的判定是先基于暴力并造成身体损伤的表面行为进行初步判定,之后围绕着各种因素和调查,在符合司法公正流程、保证事实真实性的前提下,再一次进行确定。我方认为,对加害者进行深入的讨论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接下来我将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对事件相关人的讨论有助于全面审视事件,促进司法公正。对相关人的讨论并非是为加害者开脱的行为,而是通过深入剖析事件背后的主观故意行为,包括行为的动机等。例如,让女性遭遇追债者极端侮辱后持刀伤人,致一人重伤,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后来舆论聚焦该暴力催收行为属正当防卫,揭示出民间借贷黑幕。二审法院认定防卫过当,改判5年,并推动司法解释完善对持续不法侵害的认定标准。通过对事件相关人的讨论,司法处理能更准确地判定责任归属,避免一刀切的判罚,从而实现真正的公正。司法的独立性关键在于法官能否基于事实与法律去判断。对相关人的讨论不仅不会损伤司法公正,反而会为司法提供更坚实的依据。
第二,对相关人的讨论有助于预防犯罪,促进社会长治久安。对相关人的讨论不仅是对加害者的关注,更是对社会问题的反思。通过对加害者背景的剖析,我们可以发现社会中存在的许多结构性问题和潜在风险,例如阶层固化、家庭暴力、工作压力等问题,往往是犯罪的温床。通过讨论这些成因,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预防类似事情的发生。以涉人暴力为例,如果仅仅惩罚施暴者,而不去讨论其背后的家庭教育、社会环境问题,那么类似的事件很有可能会再次发生。而通过对相关人的讨论,我们可以推动教育改革、家庭支持和社会干预,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发生。这种预防犯罪的措施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相关人的讨论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是为问题找借口。
第三,大胆讨论具体问题,完善社会漏洞,促进社会公正。例如送餐超时与司机冲突事件曝光后,讨论从底层互害转向平台规则问题,美团存在压价提量的情况。再比如家庭暴力受害者因制度漏洞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事件曝光后,民众关注点从不夫妻矛盾转向司法系统对家暴的消极处理。这些具体案例细节能够破除空泛的讨论,促使民众精准地发现结构性的矛盾,更有利于促进制度完善,提升行政公共意识。
对加害者进行深入讨论,不仅有利于全面理解事件,促进司法公正,还能预防犯罪,推动社会共情和解。这种讨论并非是无意义的发散,而是为了更加深入地解决问题。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对社会热点事件相关人进行讨论,有助于社会公正。谢谢大家。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中,加害者的判定是先基于暴力并造成身体损伤的表面行为进行初步判定,之后围绕着各种因素和调查,在符合司法公正流程、保证事实真实性的前提下,再一次进行确定。我方认为,对加害者进行深入的讨论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接下来我将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对事件相关人的讨论有助于全面审视事件,促进司法公正。对相关人的讨论并非是为加害者开脱的行为,而是通过深入剖析事件背后的主观故意行为,包括行为的动机等。例如,让女性遭遇追债者极端侮辱后持刀伤人,致一人重伤,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后来舆论聚焦该暴力催收行为属正当防卫,揭示出民间借贷黑幕。二审法院认定防卫过当,改判5年,并推动司法解释完善对持续不法侵害的认定标准。通过对事件相关人的讨论,司法处理能更准确地判定责任归属,避免一刀切的判罚,从而实现真正的公正。司法的独立性关键在于法官能否基于事实与法律去判断。对相关人的讨论不仅不会损伤司法公正,反而会为司法提供更坚实的依据。
第二,对相关人的讨论有助于预防犯罪,促进社会长治久安。对相关人的讨论不仅是对加害者的关注,更是对社会问题的反思。通过对加害者背景的剖析,我们可以发现社会中存在的许多结构性问题和潜在风险,例如阶层固化、家庭暴力、工作压力等问题,往往是犯罪的温床。通过讨论这些成因,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预防类似事情的发生。以涉人暴力为例,如果仅仅惩罚施暴者,而不去讨论其背后的家庭教育、社会环境问题,那么类似的事件很有可能会再次发生。而通过对相关人的讨论,我们可以推动教育改革、家庭支持和社会干预,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发生。这种预防犯罪的措施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相关人的讨论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是为问题找借口。
第三,大胆讨论具体问题,完善社会漏洞,促进社会公正。例如送餐超时与司机冲突事件曝光后,讨论从底层互害转向平台规则问题,美团存在压价提量的情况。再比如家庭暴力受害者因制度漏洞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事件曝光后,民众关注点从不夫妻矛盾转向司法系统对家暴的消极处理。这些具体案例细节能够破除空泛的讨论,促使民众精准地发现结构性的矛盾,更有利于促进制度完善,提升行政公共意识。
对加害者进行深入讨论,不仅有利于全面理解事件,促进司法公正,还能预防犯罪,推动社会共情和解。这种讨论并非是无意义的发散,而是为了更加深入地解决问题。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对社会热点事件相关人进行讨论,有助于社会公正。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是否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预防犯罪、完善社会漏洞,从而促进社会公正。
我方辩友你好,请问你是否将社会学研究与司法裁判依据混为一谈?刑法第61条明确规定了量刑标准,请问哪一条条文授权将犯罪诱因作为法定从轻处罚事由?
犯罪诱因是对加害者实施犯罪的原因进行讨论,即探究他为什么会造成这些事件。犯罪诱因是指其背后的一些背景、原因,我们对其进行讨论,并不是将它与犯罪量刑混为一谈。
如果是同样盗窃5000元的人,一个是事出有因,因养家糊口且被社会舆论谅解,另一个是因为沉迷游戏充钱而受到社会批评,那么这种情况是否违背了同案同判的原则?我们进行这样的讨论,并不是为加害者开脱,而是为了研究其背后的问题,比如他为什么会沉迷游戏,他为什么要养家糊口,是不是因为制度原因导致他没有办法从事其他工作。我们要从更高的层面去促进整个社会的公正。
如果将因合理情况盗窃合理化之后,下一步是否可能会出现因合理情况杀人?我们通过讨论这些事情去探究背后的原因,即他为什么会因为这些情况去盗窃或者杀人,从而预防犯罪。我们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以及改造罪犯。
你认为因合理的情况而盗窃是对的吗?我们要思考背后的原因。如果同意减缓相应的处罚情况,是不是不利于社会公正?不是的,我们是为了发现社会问题并解决问题,并非针对于某一个事件。
我方辩友你好,请问你是否将社会学研究与司法裁判依据混为一谈?刑法第61条明确规定了量刑标准,请问哪一条条文授权将犯罪诱因作为法定从轻处罚事由?
犯罪诱因是对加害者实施犯罪的原因进行讨论,即探究他为什么会造成这些事件。犯罪诱因是指其背后的一些背景、原因,我们对其进行讨论,并不是将它与犯罪量刑混为一谈。
如果是同样盗窃5000元的人,一个是事出有因,因养家糊口且被社会舆论谅解,另一个是因为沉迷游戏充钱而受到社会批评,那么这种情况是否违背了同案同判的原则?我们进行这样的讨论,并不是为加害者开脱,而是为了研究其背后的问题,比如他为什么会沉迷游戏,他为什么要养家糊口,是不是因为制度原因导致他没有办法从事其他工作。我们要从更高的层面去促进整个社会的公正。
如果将因合理情况盗窃合理化之后,下一步是否可能会出现因合理情况杀人?我们通过讨论这些事情去探究背后的原因,即他为什么会因为这些情况去盗窃或者杀人,从而预防犯罪。我们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以及改造罪犯。
你认为因合理的情况而盗窃是对的吗?我们要思考背后的原因。如果同意减缓相应的处罚情况,是不是不利于社会公正?不是的,我们是为了发现社会问题并解决问题,并非针对于某一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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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方便开时间和他们具有大家好心听文化的立场是最加派指示出的。
你的讨论福利与社会公正,首先社会公正是指一个社会中的所有成员在政治、医疗、经济等方面享有公平的机遇和待遇,确保每个人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减少系统性的不公传递,促进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就这一点,我方发现问题方并未达成共识。下面我从摩擦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首先,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实际上是在变相诡借恐怖话术。如果一个人因体迫而残疾就能被宽容,那么是否所有的贫困者都会以此为借口违反法律?如果一个人因情绪失控杀人就能被谅解,那么创伤是否就能成为暴力行为的正当理由?这种对原因的过分考量,必然导致法律失去其应有的威慑力,最终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强调加害者的心理动机,实际上是在社会传递一个危险的信号,即你的行为可以被理解,这也在赋予加害行为以正当性,本质上会使加害行为合理化。更重要的是,过度计较于个体行为,而将可以在宏观层面认证的社会问题,如各方辩友提到的结构性问题、贫困、教育缺失、心理健康问题等,需要通过真正的改革制度来解决,而不是为个别犯罪行为寻找理由。
第二点,忽略受害者的权益可能会造成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在讨论加害者是否有因时,受害者的声音往往被淹没在暴力事件中,人们开始分析施暴者是否也有苦衷,却忘记了受害者才是需要被关注和保护的对象。更可怕的是,这种讨论常常演变成受害者有罪论,如“他为什么只欺负你?是不是因为你穿得太暴露了?”这种归因方式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可能引发公众对司法过分的质疑。
第三点,引发舆论裹挟的司法,才是真正的不公平。互联网“死刑”,无论是吃瓜群众盲目骂人还是盲目给予利益,民众并非基于理性,而是从个人受益的立场进行所谓公正的审判。而舆论的不可控性更易造成司法公正的扭曲现象,一切讨论都是基于个人的情感倾向和道德判断,而非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掌握和对法律知识的深入了解。舆论审判不仅可能干扰正常的司法程序,还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此外,公众对司法案件的过度关注,也容易引发对司法体系的盲目和质疑。一些人可能认为,只要掌握了主动的话语权就能左右司法判决的结果,这种观念不仅忽视了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也冲击了社会法治的根基。
综上所述,社会公众的真正实践不应陷入为加害者寻找借口的误区,而要通过制度的改革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正。因此,我方坚决认为,对加害人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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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讨论福利与社会公正,首先社会公正是指一个社会中的所有成员在政治、医疗、经济等方面享有公平的机遇和待遇,确保每个人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减少系统性的不公传递,促进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就这一点,我方发现问题方并未达成共识。下面我从摩擦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首先,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实际上是在变相诡借恐怖话术。如果一个人因体迫而残疾就能被宽容,那么是否所有的贫困者都会以此为借口违反法律?如果一个人因情绪失控杀人就能被谅解,那么创伤是否就能成为暴力行为的正当理由?这种对原因的过分考量,必然导致法律失去其应有的威慑力,最终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强调加害者的心理动机,实际上是在社会传递一个危险的信号,即你的行为可以被理解,这也在赋予加害行为以正当性,本质上会使加害行为合理化。更重要的是,过度计较于个体行为,而将可以在宏观层面认证的社会问题,如各方辩友提到的结构性问题、贫困、教育缺失、心理健康问题等,需要通过真正的改革制度来解决,而不是为个别犯罪行为寻找理由。
第二点,忽略受害者的权益可能会造成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在讨论加害者是否有因时,受害者的声音往往被淹没在暴力事件中,人们开始分析施暴者是否也有苦衷,却忘记了受害者才是需要被关注和保护的对象。更可怕的是,这种讨论常常演变成受害者有罪论,如“他为什么只欺负你?是不是因为你穿得太暴露了?”这种归因方式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可能引发公众对司法过分的质疑。
第三点,引发舆论裹挟的司法,才是真正的不公平。互联网“死刑”,无论是吃瓜群众盲目骂人还是盲目给予利益,民众并非基于理性,而是从个人受益的立场进行所谓公正的审判。而舆论的不可控性更易造成司法公正的扭曲现象,一切讨论都是基于个人的情感倾向和道德判断,而非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掌握和对法律知识的深入了解。舆论审判不仅可能干扰正常的司法程序,还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此外,公众对司法案件的过度关注,也容易引发对司法体系的盲目和质疑。一些人可能认为,只要掌握了主动的话语权就能左右司法判决的结果,这种观念不仅忽视了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也冲击了社会法治的根基。
综上所述,社会公众的真正实践不应陷入为加害者寻找借口的误区,而要通过制度的改革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正。因此,我方坚决认为,对加害人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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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刚才提到的贫困界定的谬论,即你方提出犯罪合理化的解释,甚至降低犯罪成本,这是否是你方对犯罪决策的复杂性简单化?其实你们好像把这个问题简化为一个成本和收益的计算。犯罪的处罚减轻,并不是鼓励犯罪。对一部分人来说,因为贫困去盗窃,刑罚可能从一年改为6个月,但6个月对其来说仍是一种精神上的打击,所以这并不会导致更多的犯罪产生。
而且我们讨论贫困产生的盗窃,是要挖掘社会问题,是为了改变我们社会制度的缺陷,并非为加害者事出有因开脱责任。所以我方一辩也一直在强调,我们是为了归因,而不是为了归责。
还有你方提到的第二个问题,你方提到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将受害者权益边缘化,转移社会注意力,甚至让受害者受到二次伤害。请问你方是否将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和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视为两个对立面?
首先回答你们第一个问题,如果6个月的刑罚对你来说是一种威慑,请回答我的问题,是否将这两个问题视为对立面?
最后一点,你们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和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是否会相互影响?我方认为不会,因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并不会忽视对受害者的保护,而且这对受害者也是有益的。
关于你刚才提到的贫困界定的谬论,即你方提出犯罪合理化的解释,甚至降低犯罪成本,这是否是你方对犯罪决策的复杂性简单化?其实你们好像把这个问题简化为一个成本和收益的计算。犯罪的处罚减轻,并不是鼓励犯罪。对一部分人来说,因为贫困去盗窃,刑罚可能从一年改为6个月,但6个月对其来说仍是一种精神上的打击,所以这并不会导致更多的犯罪产生。
而且我们讨论贫困产生的盗窃,是要挖掘社会问题,是为了改变我们社会制度的缺陷,并非为加害者事出有因开脱责任。所以我方一辩也一直在强调,我们是为了归因,而不是为了归责。
还有你方提到的第二个问题,你方提到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将受害者权益边缘化,转移社会注意力,甚至让受害者受到二次伤害。请问你方是否将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和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视为两个对立面?
首先回答你们第一个问题,如果6个月的刑罚对你来说是一种威慑,请回答我的问题,是否将这两个问题视为对立面?
最后一点,你们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和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是否会相互影响?我方认为不会,因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并不会忽视对受害者的保护,而且这对受害者也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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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正方二辩从反驳反方关于犯罪界定和受害者权益的观点,到提出问题引导反方回应,再到表明己方关于两者关系的观点。
针对刚才的具体环节,我对本场辩论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针对对方对加害者行为合理化的论证,在质询中发现,对方试图为加害者的行为寻找各种借口,将讨论的重心偏向加害者。事出有因,但这种论证模糊了加害者行为本身的性质。我方一再强调,在审视一个行为时,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和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应当是首要关注点。对方过度聚焦于加害者的动机,不仅忽视了受害者所承受的巨大痛苦,还减轻了加害者应承担的责任。
还有,针对对方对受害者权益的忽视,在对方阐述过程中,对受害者权益关注不足。我方强调,一味为加害者寻找理由,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破坏社会的公正评判标准。一旦社会大众形成加害者情有可原的认知,受害者不仅要承受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还可能遭受舆论的指责。
对方对我方观点提出质疑,但这些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我方始终坚持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严重阻碍了社会公正的实现。我方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进行深入讨论,无论是法律对行为本身的约束,还是道德对社会秩序的维护,都表明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而对方在质疑我方观点时,未能提供有利的论据和合理的逻辑推理,其观点难以成立。
综上所述,通过刚才的质询环节,我方更加坚定地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悖于社会公正性。
针对刚才的具体环节,我对本场辩论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针对对方对加害者行为合理化的论证,在质询中发现,对方试图为加害者的行为寻找各种借口,将讨论的重心偏向加害者。事出有因,但这种论证模糊了加害者行为本身的性质。我方一再强调,在审视一个行为时,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和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应当是首要关注点。对方过度聚焦于加害者的动机,不仅忽视了受害者所承受的巨大痛苦,还减轻了加害者应承担的责任。
还有,针对对方对受害者权益的忽视,在对方阐述过程中,对受害者权益关注不足。我方强调,一味为加害者寻找理由,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破坏社会的公正评判标准。一旦社会大众形成加害者情有可原的认知,受害者不仅要承受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还可能遭受舆论的指责。
对方对我方观点提出质疑,但这些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我方始终坚持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严重阻碍了社会公正的实现。我方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进行深入讨论,无论是法律对行为本身的约束,还是道德对社会秩序的维护,都表明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而对方在质疑我方观点时,未能提供有利的论据和合理的逻辑推理,其观点难以成立。
综上所述,通过刚才的质询环节,我方更加坚定地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悖于社会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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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二辩质询小结时间为 2 分钟。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反方辩友的辩论存在根本性的误判,将社会公正简化为对已发生伤害的清算,却拒绝追问伤害为何发生。这种割裂正义的思维方式恰恰是阻碍社会进步的枷锁。
第一,司法准确需要理解行为的复杂性。法律对精神障碍者的责任分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考量,本质上是通过分析行为背后的全因,实现罚当其罪。按反方绝对同意的逻辑,是否要取消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全部条款?这种一刀切的建议究竟是公正还是粗暴?
第二,预防犯罪必须直面根源。对方强调严惩凶手,却对如何阻止下一个凶手避而不谈。若放弃对犯罪心理、社会诱因的研究,所有司法行为都是对悲剧的事后记载。若反方躲避这种研究,是否在暗示我们应放任潜在的犯罪?
第三,系统性改革依赖深度剖析。家暴案例中防卫权的认定演变证明,只有厘清长期受虐者的心理机制,才能避免正当防卫被视为报复杀人。反方片面强调同案不同判的表面差异,无视司法标准在动态调整中趋近实质公正的进程。
对方的核心矛盾在于: 第一,混淆归因与规则,将理解行为背后的原因等同于免除责任,无视司法实践中原因根基与责任判定的严格标准。 第二,割裂个体与系统,用个人决定责任掩盖制度缺陷,使校园霸凌、性别暴力的系统性难题永远无解。 第三,否定司法进化,将法律标准的合理调整污名化为不公,实际是抗拒法治文明的必要成长。
社会公正从来不是非此即彼的单选题,拒绝理解黑暗的人永远无法真正拥抱光明。谢谢大家。
正方二辩质询小结时间为 2 分钟。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反方辩友的辩论存在根本性的误判,将社会公正简化为对已发生伤害的清算,却拒绝追问伤害为何发生。这种割裂正义的思维方式恰恰是阻碍社会进步的枷锁。
第一,司法准确需要理解行为的复杂性。法律对精神障碍者的责任分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考量,本质上是通过分析行为背后的全因,实现罚当其罪。按反方绝对同意的逻辑,是否要取消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全部条款?这种一刀切的建议究竟是公正还是粗暴?
第二,预防犯罪必须直面根源。对方强调严惩凶手,却对如何阻止下一个凶手避而不谈。若放弃对犯罪心理、社会诱因的研究,所有司法行为都是对悲剧的事后记载。若反方躲避这种研究,是否在暗示我们应放任潜在的犯罪?
第三,系统性改革依赖深度剖析。家暴案例中防卫权的认定演变证明,只有厘清长期受虐者的心理机制,才能避免正当防卫被视为报复杀人。反方片面强调同案不同判的表面差异,无视司法标准在动态调整中趋近实质公正的进程。
对方的核心矛盾在于: 第一,混淆归因与规则,将理解行为背后的原因等同于免除责任,无视司法实践中原因根基与责任判定的严格标准。 第二,割裂个体与系统,用个人决定责任掩盖制度缺陷,使校园霸凌、性别暴力的系统性难题永远无解。 第三,否定司法进化,将法律标准的合理调整污名化为不公,实际是抗拒法治文明的必要成长。
社会公正从来不是非此即彼的单选题,拒绝理解黑暗的人永远无法真正拥抱光明。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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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辩友提到,对其他网民会造成一些误解和误导,这其实说的是舆论的影响。我想说的是,舆论会让一个事件、一个案件成为焦点。对方可能更侧重舆论压力造成的负面影响,但我认为这是正面影响。因为舆论压力上来之后,会让法官更加重视这个案件,会让法官非常注意舆论的影响,进而让案件的审理与法案具体条件逐一核对,使整个审理过程更加全面、公平和正义。
然后我想问对方,假设有个医生连续工作24小时极度疲惫,在手术过程中出现事故,若司法只看重失误的结果,不考虑连续工作这一关键情况,能判定他有责任吗?我再说一遍,假设有医生在手术中出现失误,如果司法只看重失误结果,不考虑一系列因素,能判定他有责任吗?我方所说的条件非常明确,医生连续24小时工作疲惫后出现失误,我们并不知道其内部是否还有其他情况。
我们辩论和法的辩论区别在于,在网络上,人们往往不愿意站在对方立场上思考问题,除非舆论出现反转。此外,尽管在互联网上表达观点看似自由,但这种自由是否真正存在,值得讨论。例如在一场讨论中,如果一方观点只有一个人支持,而另一方有1万人支持,那么这一个人是否会遭到1万个人的攻击,这1万人是否可以视为加害者,这样的压力是否公正?
一旦舆论裹挟司法,就可能导致不公正发生。对司法判决不满,可以进行上诉,但不能采取极端行为。家庭暴力者以压力大、情绪失控为由,出狱后重复施暴率提高。
对方辩友提到,对其他网民会造成一些误解和误导,这其实说的是舆论的影响。我想说的是,舆论会让一个事件、一个案件成为焦点。对方可能更侧重舆论压力造成的负面影响,但我认为这是正面影响。因为舆论压力上来之后,会让法官更加重视这个案件,会让法官非常注意舆论的影响,进而让案件的审理与法案具体条件逐一核对,使整个审理过程更加全面、公平和正义。
然后我想问对方,假设有个医生连续工作24小时极度疲惫,在手术过程中出现事故,若司法只看重失误的结果,不考虑连续工作这一关键情况,能判定他有责任吗?我再说一遍,假设有医生在手术中出现失误,如果司法只看重失误结果,不考虑一系列因素,能判定他有责任吗?我方所说的条件非常明确,医生连续24小时工作疲惫后出现失误,我们并不知道其内部是否还有其他情况。
我们辩论和法的辩论区别在于,在网络上,人们往往不愿意站在对方立场上思考问题,除非舆论出现反转。此外,尽管在互联网上表达观点看似自由,但这种自由是否真正存在,值得讨论。例如在一场讨论中,如果一方观点只有一个人支持,而另一方有1万人支持,那么这一个人是否会遭到1万个人的攻击,这1万人是否可以视为加害者,这样的压力是否公正?
一旦舆论裹挟司法,就可能导致不公正发生。对司法判决不满,可以进行上诉,但不能采取极端行为。家庭暴力者以压力大、情绪失控为由,出狱后重复施暴率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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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环节时间为:不是盘问,是这边站出来一个除了三辩以外的人,接受对方三辩的盘问。
我结合上次面谈的问题,你没有给出回复。对方提出,一位连续工作24小时极度疲惫的医生,在手术中出现失误,要是司法只按手术失误结果判,不考虑连续工作这个关键因素,那能做到公正判定责任吗?
另外,比如涉及受贿情况,存在各种可能性。但我们讨论的是正确的方面,不考虑中间出现的其他问题,我只问能否公正地判定责任。
工作开始,后者这种情况是否表明有准确判断的基础?这位医生连续工作24小时,反映出医疗资源分配、工作制度等社会体系问题。讨论这些才能保障司法裁决公正,并推动社会公平有序发展,不是吗?
这位医生连续工作24小时,深层次问题在于医疗资源分配、工作制度以及社会体系可能存在问题。因为这些原因导致手术失误,进而影响判决,为什么不能考虑这些原因,给他减轻一点刑罚呢?我刚刚问过,你还未作答,你说说为什么这个阶段要单独考虑呢?你可以接着阐述实际道理。
发生环节时间为:不是盘问,是这边站出来一个除了三辩以外的人,接受对方三辩的盘问。
我结合上次面谈的问题,你没有给出回复。对方提出,一位连续工作24小时极度疲惫的医生,在手术中出现失误,要是司法只按手术失误结果判,不考虑连续工作这个关键因素,那能做到公正判定责任吗?
另外,比如涉及受贿情况,存在各种可能性。但我们讨论的是正确的方面,不考虑中间出现的其他问题,我只问能否公正地判定责任。
工作开始,后者这种情况是否表明有准确判断的基础?这位医生连续工作24小时,反映出医疗资源分配、工作制度等社会体系问题。讨论这些才能保障司法裁决公正,并推动社会公平有序发展,不是吗?
这位医生连续工作24小时,深层次问题在于医疗资源分配、工作制度以及社会体系可能存在问题。因为这些原因导致手术失误,进而影响判决,为什么不能考虑这些原因,给他减轻一点刑罚呢?我刚刚问过,你还未作答,你说说为什么这个阶段要单独考虑呢?你可以接着阐述实际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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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正方提到医疗事故,我想问,医生造成的医疗事故,难道不是因为其自身原因吗?不能因为工作量的问题而开脱。那么,医疗事故对病人造成的伤害该如何处理?
如果医生工作二十四个小时,是否存在医疗资源分配的问题?对方辩友的观点是否会让大众产生一种错觉,认为责任可以最大化?
我们在一辩立论的时候就说过,我们对事出有因进行讨论,只是探讨做这件事情的原因,并非为其开脱,也不是扩大其责任。我们立论中提到这是规定,不是规则。那么,这种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会忽视加害者自身应承担的责任?
伏尔泰说过一句话:“我不相信你说的每一句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和我们探讨的问题是一样的。我并非支持加害者的行为,只是想从其行为中挖掘更深入的社会问题。比如因贫困去盗窃,我并非原谅因贫苦而盗窃的行为,而是要改革社会制度,让更多人不去盗窃。
很多案件,首先要解决受害者的问题,其次才是预防犯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是非常麻烦的事情,所以首先需要解决受害者的问题,而不是只注重预防犯罪。
我刚才的问题还没问完。首先,这不是一个对应性的问题,而且我们主张这种讨论并不会损害受害者的权利。如果对方这样认为,那么这两个观点的对立面就是一个伪命题。因为犯罪行为和受害者本质上是同一个环节的向下一个环节,它们并不会相互干预,也不会相互阻碍。可以说,我可以一边关心受害者,一边剖析加害者的行为,二者并不冲突。
在很多刑事案件中,如果多数人为犯罪者开脱,那么对加害者和受害者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刚才正方提到医疗事故,我想问,医生造成的医疗事故,难道不是因为其自身原因吗?不能因为工作量的问题而开脱。那么,医疗事故对病人造成的伤害该如何处理?
如果医生工作二十四个小时,是否存在医疗资源分配的问题?对方辩友的观点是否会让大众产生一种错觉,认为责任可以最大化?
我们在一辩立论的时候就说过,我们对事出有因进行讨论,只是探讨做这件事情的原因,并非为其开脱,也不是扩大其责任。我们立论中提到这是规定,不是规则。那么,这种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会忽视加害者自身应承担的责任?
伏尔泰说过一句话:“我不相信你说的每一句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和我们探讨的问题是一样的。我并非支持加害者的行为,只是想从其行为中挖掘更深入的社会问题。比如因贫困去盗窃,我并非原谅因贫苦而盗窃的行为,而是要改革社会制度,让更多人不去盗窃。
很多案件,首先要解决受害者的问题,其次才是预防犯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是非常麻烦的事情,所以首先需要解决受害者的问题,而不是只注重预防犯罪。
我刚才的问题还没问完。首先,这不是一个对应性的问题,而且我们主张这种讨论并不会损害受害者的权利。如果对方这样认为,那么这两个观点的对立面就是一个伪命题。因为犯罪行为和受害者本质上是同一个环节的向下一个环节,它们并不会相互干预,也不会相互阻碍。可以说,我可以一边关心受害者,一边剖析加害者的行为,二者并不冲突。
在很多刑事案件中,如果多数人为犯罪者开脱,那么对加害者和受害者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们讨论的问题并不是归因和规则的问题,我们对伤害者并不是开脱,而是去分析他的行为的原因,是归因,不是规则。
正方三辩问候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在刚才的盘问环节中,我与对方辩友就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这一关键问题展开了激烈探讨,接下来由我进行小结。
正如我方一辩强调的,剖析加害者的行为背后成因的讨论,不是为过错开脱,而是实现司法公正、预防犯罪、完善社会制度的重要机制。
在刚才的问答中,我主要从医生手术失误的角度提问。当我问到连续工作24小时疲惫的医生手术失误,若按结果判责是否公正时,对方无论给出肯定还是否定的回答,都指向了探究是否有因对公正判决的重要性。若不考虑成因,事件完全无法得到合理回复;但若考虑成因,就能关注到背后的社会体系问题,保障司法裁决公正;若忽视成因,裁决就会偏离公正。
另外,在判断事故责任依据的合理性时,我们要去除与失误核心原因无关的依据,因为这些依据会干扰司法判断。我们只有深入剖析成因,完善社会体系,才符合司法法治的要求。
从这轮交锋也能看出,事出有因的讨论能让司法更精准地判断责任归属,避免片面裁决。同时,它促使社会从多方面反思、预防犯罪,还能打破标签化讨论,精准定位社会矛盾,推动制度完善和司法机制发展。
所以,我方再次强调,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助于社会公正。谢谢大家。
我们讨论的问题并不是归因和规则的问题,我们对伤害者并不是开脱,而是去分析他的行为的原因,是归因,不是规则。
正方三辩问候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在刚才的盘问环节中,我与对方辩友就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这一关键问题展开了激烈探讨,接下来由我进行小结。
正如我方一辩强调的,剖析加害者的行为背后成因的讨论,不是为过错开脱,而是实现司法公正、预防犯罪、完善社会制度的重要机制。
在刚才的问答中,我主要从医生手术失误的角度提问。当我问到连续工作24小时疲惫的医生手术失误,若按结果判责是否公正时,对方无论给出肯定还是否定的回答,都指向了探究是否有因对公正判决的重要性。若不考虑成因,事件完全无法得到合理回复;但若考虑成因,就能关注到背后的社会体系问题,保障司法裁决公正;若忽视成因,裁决就会偏离公正。
另外,在判断事故责任依据的合理性时,我们要去除与失误核心原因无关的依据,因为这些依据会干扰司法判断。我们只有深入剖析成因,完善社会体系,才符合司法法治的要求。
从这轮交锋也能看出,事出有因的讨论能让司法更精准地判断责任归属,避免片面裁决。同时,它促使社会从多方面反思、预防犯罪,还能打破标签化讨论,精准定位社会矛盾,推动制度完善和司法机制发展。
所以,我方再次强调,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助于社会公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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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 2 分钟。
经过刚才的辩论,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无利于社会公正。接下来我将对事实环节进行定义。
对方辩友试图强调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理解其行为动机、预防犯罪,但事实上这无法反驳加害者应承担的责任。在许多案件中,对方以加害者家庭贫困、缺乏教育资源等原因为其暴力杀人行为开脱。无论立足如何,伤害他人的行为都触犯了法律和道德底线。我们若过度聚焦事出有因,会削弱社会对伤害行为本身的评判,使大众对责任的判断产生偏差,更不利于社会公正。
第二,忽略了受害者权益。当我们将大量精力放在为加害者寻找理由时,受害者的权益极易被忽视。在这起案件中,受害者不仅身体遭受创伤,心理上也承受着巨大痛苦。若社会舆论过度关注加害者情有可原,那么受害者会受到二次伤害,他们会质疑社会是否真正重视他们的遭遇,社会公正又从何谈起?
并且,对方辩友一直强调加害者事出有因,却完全没有在乎受害者会受到怎样的影响。这还会破坏法律权威,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权威性不容置疑。一旦我们以事出有因为由干扰司法判决,法律的权威将受到挑战,随意改变判决结果,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将荡然无存。
社会公正要求我们聚焦伤害行为本身,而对加害者找借口过度讨论事出有因,不仅模糊责任界限,伤害受害者,破坏法律权威,我们应当抵制这种行为。
反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 2 分钟。
经过刚才的辩论,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无利于社会公正。接下来我将对事实环节进行定义。
对方辩友试图强调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理解其行为动机、预防犯罪,但事实上这无法反驳加害者应承担的责任。在许多案件中,对方以加害者家庭贫困、缺乏教育资源等原因为其暴力杀人行为开脱。无论立足如何,伤害他人的行为都触犯了法律和道德底线。我们若过度聚焦事出有因,会削弱社会对伤害行为本身的评判,使大众对责任的判断产生偏差,更不利于社会公正。
第二,忽略了受害者权益。当我们将大量精力放在为加害者寻找理由时,受害者的权益极易被忽视。在这起案件中,受害者不仅身体遭受创伤,心理上也承受着巨大痛苦。若社会舆论过度关注加害者情有可原,那么受害者会受到二次伤害,他们会质疑社会是否真正重视他们的遭遇,社会公正又从何谈起?
并且,对方辩友一直强调加害者事出有因,却完全没有在乎受害者会受到怎样的影响。这还会破坏法律权威,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权威性不容置疑。一旦我们以事出有因为由干扰司法判决,法律的权威将受到挑战,随意改变判决结果,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将荡然无存。
社会公正要求我们聚焦伤害行为本身,而对加害者找借口过度讨论事出有因,不仅模糊责任界限,伤害受害者,破坏法律权威,我们应当抵制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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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辩题中提到的是对灾害者的二次伤害问题,但我们仍想问,对加害者的讨论与对受害者的安慰有何不妥呢?
首先回答正方提出的24小时工作的问题,这是否想说明法律应结合情理,但法律逻辑有严格限制,不能仅按舆论压力来解决问题。然而,正方提到舆论压力时,似乎一直将其视为负面因素。实际上,有些舆论压力是有益的,比如某起涉及孩子的案件,其被过度曝光在公众面前,不仅使案件受到关注,还让大家了解司法程序,甚至可以说每个人都在促进和监督司法程序,这并非舆论的所有负面影响。
主流意识究竟是让公众寻找问题,还是进行教育?若公众认为骂加害者能伸张内心正义,还能获得快感,这真的是一种好行为吗?
我方二辩刚才提到雨化一案,该案件最终进行了公开庭审并在网上直播。我想问正方,他们在陈述中提到解决问题可能很麻烦,那请问这个问题是否需要解决?若之前未讨论,现在可以探讨解决方法,有必要且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即便麻烦也需解决。
解决这个问题当然是必要的,但正方一直强调首先要预防犯罪、解决根源问题。然而在很多案件中,首先应解决受害者的问题,其次才是预防犯罪、解决根本问题。
正方提到的某起案件,对该案件中的加害者,是否有对其行为事出有因的讨论?只是对其犯罪行为进行谴责,没有人对其行为原因进行探讨或解释。而且,谈论受害者与加害者这两个问题并非对立,而是存在矛盾,对立与矛盾是不同的概念。
就余怀英那个案子,实际上没有人去为其开脱,但该事件发酵后,许多人开始关注孩子相关问题。正方提到对受害者的安慰和对加害者的谴责并非同一方面,那之前所说的受害者二次伤害问题又如何解释?是因为舆论才使这个案子受到关注。正方提到这个案子在公众关注下进行,但这只是一个案子,背后还有多少类似案件?难道只有有钱有能力控制舆论的人才能享受权利吗?如果不讨论这些案件,那些有钱人无需我们讨论,而穷人唯一的依靠可能就是公众的关注和讨论,才会有专家和高级律师去关注他们、帮助他们。若连讨论都没有,穷人将陷入更不利的境地。
正方已开始说我方观点错误,这是否是一种仇富心态?我方只是将富人和穷人分为两个群体,他们确实存在贫富差距,这是客观事实,正方能否解释或否定?我方只是进行群体划分,并未进行带有个人立场的价值判断。
舆论发展是否可以控制?我方观点是,如果弱势群体未被关注,只会更加不利。因为他们本身就拥有更多便利和权利,若无人关注,无论结果如何,都比有讨论时更糟糕。这只是一种价值判断,并非事实判断。
正方提到舆论有好处,现在我来说一下,舆论将事件曝光并引发关注,使事件成为焦点。官方会因压力而回应,但能否保证司法会因互联网舆论而加重对加害者的刑罚?不能保证,加害者承受的压力应是其原本违法的结果。若你是被情有可原的加害者所害的受害者,你会不愿意我们讨论这个问题吗?我们讨论这个问题主要是为了背后的受害者,而非加害者。弱势群体犯罪,难道仅因其是弱势群体就一定要给予帮助吗?
正方辩题中提到的是对灾害者的二次伤害问题,但我们仍想问,对加害者的讨论与对受害者的安慰有何不妥呢?
首先回答正方提出的24小时工作的问题,这是否想说明法律应结合情理,但法律逻辑有严格限制,不能仅按舆论压力来解决问题。然而,正方提到舆论压力时,似乎一直将其视为负面因素。实际上,有些舆论压力是有益的,比如某起涉及孩子的案件,其被过度曝光在公众面前,不仅使案件受到关注,还让大家了解司法程序,甚至可以说每个人都在促进和监督司法程序,这并非舆论的所有负面影响。
主流意识究竟是让公众寻找问题,还是进行教育?若公众认为骂加害者能伸张内心正义,还能获得快感,这真的是一种好行为吗?
我方二辩刚才提到雨化一案,该案件最终进行了公开庭审并在网上直播。我想问正方,他们在陈述中提到解决问题可能很麻烦,那请问这个问题是否需要解决?若之前未讨论,现在可以探讨解决方法,有必要且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即便麻烦也需解决。
解决这个问题当然是必要的,但正方一直强调首先要预防犯罪、解决根源问题。然而在很多案件中,首先应解决受害者的问题,其次才是预防犯罪、解决根本问题。
正方提到的某起案件,对该案件中的加害者,是否有对其行为事出有因的讨论?只是对其犯罪行为进行谴责,没有人对其行为原因进行探讨或解释。而且,谈论受害者与加害者这两个问题并非对立,而是存在矛盾,对立与矛盾是不同的概念。
就余怀英那个案子,实际上没有人去为其开脱,但该事件发酵后,许多人开始关注孩子相关问题。正方提到对受害者的安慰和对加害者的谴责并非同一方面,那之前所说的受害者二次伤害问题又如何解释?是因为舆论才使这个案子受到关注。正方提到这个案子在公众关注下进行,但这只是一个案子,背后还有多少类似案件?难道只有有钱有能力控制舆论的人才能享受权利吗?如果不讨论这些案件,那些有钱人无需我们讨论,而穷人唯一的依靠可能就是公众的关注和讨论,才会有专家和高级律师去关注他们、帮助他们。若连讨论都没有,穷人将陷入更不利的境地。
正方已开始说我方观点错误,这是否是一种仇富心态?我方只是将富人和穷人分为两个群体,他们确实存在贫富差距,这是客观事实,正方能否解释或否定?我方只是进行群体划分,并未进行带有个人立场的价值判断。
舆论发展是否可以控制?我方观点是,如果弱势群体未被关注,只会更加不利。因为他们本身就拥有更多便利和权利,若无人关注,无论结果如何,都比有讨论时更糟糕。这只是一种价值判断,并非事实判断。
正方提到舆论有好处,现在我来说一下,舆论将事件曝光并引发关注,使事件成为焦点。官方会因压力而回应,但能否保证司法会因互联网舆论而加重对加害者的刑罚?不能保证,加害者承受的压力应是其原本违法的结果。若你是被情有可原的加害者所害的受害者,你会不愿意我们讨论这个问题吗?我们讨论这个问题主要是为了背后的受害者,而非加害者。弱势群体犯罪,难道仅因其是弱势群体就一定要给予帮助吗?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当总结出的时间为不合理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经典的做法是考虑强烈的不可为而不为。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追究公安的机制,去考虑权威的报告,而忽视对个体困难的考量,认为不同家庭背景的适用不利于社会公正。
第一,导致法律评价体系的失衡。法律的核心功能是行为评价,而非人生审判。当我们将焦点过多放在加害者的社会背景上,实际上是在用社会规约替代行为评价。例如,云南某案件再审引发的舆论干预司法程序,正是公众对加害者家庭背景的过度讨论,导致司法程序被民意绑架,减轻了司法压力。
第二,社会预防机制失效。作为犯罪预防,应是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而非在司法环节为个体开脱。当舆论上将犯罪行为归为不得已的选择时,是将社会治理责任转嫁给司法机关。有数据表明,剑桥大学犯罪学研究所2019年研究显示,对经济犯罪给予过度背景考量,该地区5年内同类犯罪发案率上升27%。
第三,导致公众法治信仰的瓦解。法律的执行力建立在行为后果的必然考量上。纽约大学法学院2021年实证研究表明,增加1%的所有可能报道量,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度下降0.6%。当媒体反复渲染加害者的悲惨故事时,实质是消解了现代法律公正的责任担当。
我们承认个体苦难值得关注,但必须谨记,不能将归因苦难变成开脱罪责,把解释变成定罪依据。社会公正要求我们建立清晰的规则边界,原因分析应交由社会学研究,而司法审判必须坚守行为本位。唯有如此,才能避免陷入“谁更惨谁免责”的舆论正义陷阱。
恳请各位秉持公正与理性,不是为了沉默退让,而是为了确保手中的天平公正。谢谢大家。
当总结出的时间为不合理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经典的做法是考虑强烈的不可为而不为。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追究公安的机制,去考虑权威的报告,而忽视对个体困难的考量,认为不同家庭背景的适用不利于社会公正。
第一,导致法律评价体系的失衡。法律的核心功能是行为评价,而非人生审判。当我们将焦点过多放在加害者的社会背景上,实际上是在用社会规约替代行为评价。例如,云南某案件再审引发的舆论干预司法程序,正是公众对加害者家庭背景的过度讨论,导致司法程序被民意绑架,减轻了司法压力。
第二,社会预防机制失效。作为犯罪预防,应是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而非在司法环节为个体开脱。当舆论上将犯罪行为归为不得已的选择时,是将社会治理责任转嫁给司法机关。有数据表明,剑桥大学犯罪学研究所2019年研究显示,对经济犯罪给予过度背景考量,该地区5年内同类犯罪发案率上升27%。
第三,导致公众法治信仰的瓦解。法律的执行力建立在行为后果的必然考量上。纽约大学法学院2021年实证研究表明,增加1%的所有可能报道量,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度下降0.6%。当媒体反复渲染加害者的悲惨故事时,实质是消解了现代法律公正的责任担当。
我们承认个体苦难值得关注,但必须谨记,不能将归因苦难变成开脱罪责,把解释变成定罪依据。社会公正要求我们建立清晰的规则边界,原因分析应交由社会学研究,而司法审判必须坚守行为本位。唯有如此,才能避免陷入“谁更惨谁免责”的舆论正义陷阱。
恳请各位秉持公正与理性,不是为了沉默退让,而是为了确保手中的天平公正。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
谢谢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我方今天认为,对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进行讨论,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其实,反方四辩没有对我们的整个观点进行很好的回应。接下来,我将针对对方观点进行反驳。
首先,对方有一个非常错误的观点,他们提及“首先”和“其次”。我想说的是,预防犯罪和事出有因并非是“首先”与“其次”的关系,而是可以同时存在的关系。
第二,对方一直在说我们的观点是基于个人个例。其实,我方从来都不是针对个别案例进行探讨。对方认为我们列举的是极端案例,实则不然。我们通过其他案例,反映的是在大量普遍案件中所体现出的司法公正问题。如果没有问题,那自然最好;若存在问题,就应加以改正,以此促进司法公正。
接下来,我将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讨论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是全面认识事件的必然要求。社会是复杂的,每一个犯罪行为的背后都并非偶然发生。对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进行讨论,并非是为加害者开脱,而是追求全面了解犯罪行为的生成动机。以 2018 年昆山反杀案为例,当我们深入了解事情的全过程,就会发现于海明是在生命安全遭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进行反击。这一事件促使司法机关准确地界定正当防卫,实现了个案的公平正义,也是对法条的一次重新修订,绝对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讨论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有助于推动社会制度的完善。当我们深入探讨加害者背后的原因时,往往能发现一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比如教育缺失、贫困、贫富差距等,这也是我们在这场辩论赛中频繁提到的内容。以未成年人犯罪为例,部分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与家庭环境、学校教育以及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有关。
第三,讨论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是彰显司法温度与人文关怀的体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并非简单的惩罚与报复,而是要在法律框架内充分考虑人的复杂性。对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进行讨论,能让我们看到加害者背后的人性挣扎,也让司法不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充满了人文和关怀。对方辩友一味地忽视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不仅无法真正解决社会矛盾,还可能掩盖社会问题,导致类似的悲剧不断重演。只有通过深入的讨论,我们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我方认为,对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进行讨论,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能让我们以更加理性和客观的态度去探寻每一个事件背后的真相,共同为构建一个更加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而努力。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
谢谢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我方今天认为,对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进行讨论,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其实,反方四辩没有对我们的整个观点进行很好的回应。接下来,我将针对对方观点进行反驳。
首先,对方有一个非常错误的观点,他们提及“首先”和“其次”。我想说的是,预防犯罪和事出有因并非是“首先”与“其次”的关系,而是可以同时存在的关系。
第二,对方一直在说我们的观点是基于个人个例。其实,我方从来都不是针对个别案例进行探讨。对方认为我们列举的是极端案例,实则不然。我们通过其他案例,反映的是在大量普遍案件中所体现出的司法公正问题。如果没有问题,那自然最好;若存在问题,就应加以改正,以此促进司法公正。
接下来,我将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讨论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是全面认识事件的必然要求。社会是复杂的,每一个犯罪行为的背后都并非偶然发生。对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进行讨论,并非是为加害者开脱,而是追求全面了解犯罪行为的生成动机。以 2018 年昆山反杀案为例,当我们深入了解事情的全过程,就会发现于海明是在生命安全遭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进行反击。这一事件促使司法机关准确地界定正当防卫,实现了个案的公平正义,也是对法条的一次重新修订,绝对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讨论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有助于推动社会制度的完善。当我们深入探讨加害者背后的原因时,往往能发现一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比如教育缺失、贫困、贫富差距等,这也是我们在这场辩论赛中频繁提到的内容。以未成年人犯罪为例,部分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与家庭环境、学校教育以及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有关。
第三,讨论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是彰显司法温度与人文关怀的体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并非简单的惩罚与报复,而是要在法律框架内充分考虑人的复杂性。对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进行讨论,能让我们看到加害者背后的人性挣扎,也让司法不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充满了人文和关怀。对方辩友一味地忽视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不仅无法真正解决社会矛盾,还可能掩盖社会问题,导致类似的悲剧不断重演。只有通过深入的讨论,我们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我方认为,对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进行讨论,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能让我们以更加理性和客观的态度去探寻每一个事件背后的真相,共同为构建一个更加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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