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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第一个辩题,我将带领现场各位观众一起了解相关情况。
陈某、张某、李某及玉某某将陈某的右臂打伤致骨折,在数天内先后三次分别在某市三家餐厅内佯装摔倒在地,然后由餐厅工作人员陪同并负责医药费前往医院看病。在医院证实陈某右手三处骨折的情况下,他们与餐厅负责人协商赔偿问题。在协商过程中,该人称陈某什么活都干不了了,要求每家餐厅至少赔偿 1 万元,如果不管就去消费者协会投诉等。后双方最终达成由餐厅给付补偿金,陈某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的协议。三人采用相同的方式索取钱财共计人民币 2 万元。
控方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辩方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首先有请控方发言,限时 3 分钟,计时开始。
就第一个辩题,我将带领现场各位观众一起了解相关情况。
陈某、张某、李某及玉某某将陈某的右臂打伤致骨折,在数天内先后三次分别在某市三家餐厅内佯装摔倒在地,然后由餐厅工作人员陪同并负责医药费前往医院看病。在医院证实陈某右手三处骨折的情况下,他们与餐厅负责人协商赔偿问题。在协商过程中,该人称陈某什么活都干不了了,要求每家餐厅至少赔偿 1 万元,如果不管就去消费者协会投诉等。后双方最终达成由餐厅给付补偿金,陈某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的协议。三人采用相同的方式索取钱财共计人民币 2 万元。
控方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辩方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首先有请控方发言,限时 3 分钟,计时开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主持人先介绍第一个辩题相关情况,包括陈某等人打伤右臂后佯装摔倒,与餐厅协商赔偿,以去消费者协会投诉等方式索取钱财共 2 万元,接着说明控方认为构成诈骗罪,辩方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最后邀请控方发言并开始计时。
今天,我们在此需要揭发一个精心策划的大案。我方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完美符合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一是从行为手段上,诈骗罪的核心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而敲诈勒索罪的核心是实施威胁或要挟,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从而交付财物。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本案完全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的三段式因果流程。而敲诈勒索罪要求的威胁手段,在审查中应表现为行使合法投诉权的边缘情况,不符合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威胁的实质要件。
二是被害人心理状态的本质区别。诈骗罪的被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被迫交付财物。本案中,协议与恐惧心理的逻辑反映相悖,但实因关键经验要素之区别。本案中财产损失与欺诈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欺诈行为即自身伪造事故的行为均发生在索赔之前。从赔偿和时间节点来看,首笔赔偿费用的支付早于所谓的投诉威胁,威胁手段被必要性排除。商家是因畏惧过错而支付赔偿金,而非因敲诈勒索的威胁手段。
陈某等人的诈骗行为,不仅伤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践踏了医疗秩序的公众信任和社会程序的公正。因此,控方坚决主张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必须受到法律严惩。若将此类诈骗定性为敲诈勒索,岂不是在变相鼓励犯罪,只要伪造证据、规避刑事风险即可?这不仅是对个案公正的损害,更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
感谢控方的精彩发言,到底是恐惧还是错误认识?下面有请对方做立论陈述,时间同样是13分钟计时。
今天,我们在此需要揭发一个精心策划的大案。我方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完美符合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一是从行为手段上,诈骗罪的核心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而敲诈勒索罪的核心是实施威胁或要挟,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从而交付财物。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本案完全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的三段式因果流程。而敲诈勒索罪要求的威胁手段,在审查中应表现为行使合法投诉权的边缘情况,不符合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威胁的实质要件。
二是被害人心理状态的本质区别。诈骗罪的被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被迫交付财物。本案中,协议与恐惧心理的逻辑反映相悖,但实因关键经验要素之区别。本案中财产损失与欺诈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欺诈行为即自身伪造事故的行为均发生在索赔之前。从赔偿和时间节点来看,首笔赔偿费用的支付早于所谓的投诉威胁,威胁手段被必要性排除。商家是因畏惧过错而支付赔偿金,而非因敲诈勒索的威胁手段。
陈某等人的诈骗行为,不仅伤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践踏了医疗秩序的公众信任和社会程序的公正。因此,控方坚决主张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必须受到法律严惩。若将此类诈骗定性为敲诈勒索,岂不是在变相鼓励犯罪,只要伪造证据、规避刑事风险即可?这不仅是对个案公正的损害,更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
感谢控方的精彩发言,到底是恐惧还是错误认识?下面有请对方做立论陈述,时间同样是13分钟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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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开始第一轮陈述。
首先,我们来看敲诈勒索罪,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主要区别在于,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诈骗罪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前者是被骗,后者是被迫。
现在我们结合案情进行分析。本案中,陈某等三人预谋将陈某手臂打致骨折,数天内先后在三江餐厅就餐,由陈某带头摔倒在湿滑处致受伤,以此为借口向餐厅索取财物共计2万元。显然,陈某等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要求餐厅转账后,他们并没有请求权基础。其次,餐厅在被索要赔偿后,本不应支付,但因为面临像消费者协会恶意投诉这样的威胁,餐厅因担心被投诉面临市场经营损失等风险,产生恐惧心理,无奈支付赔偿金,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在此,以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作为参考。今年2月,最高法发布了依法审理利用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向某在多个线上外卖平台购买食物并投放异物,随后反馈给平台和商家要求赔偿,以投诉相威胁,先后向4家店铺索要3169元。法院经审理,对向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可以看到,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的向某与本案中陈某等人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诉相威胁向多家被害单位索要钱财,数额较大。
综上,我方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方开始第一轮陈述。
首先,我们来看敲诈勒索罪,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主要区别在于,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诈骗罪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前者是被骗,后者是被迫。
现在我们结合案情进行分析。本案中,陈某等三人预谋将陈某手臂打致骨折,数天内先后在三江餐厅就餐,由陈某带头摔倒在湿滑处致受伤,以此为借口向餐厅索取财物共计2万元。显然,陈某等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要求餐厅转账后,他们并没有请求权基础。其次,餐厅在被索要赔偿后,本不应支付,但因为面临像消费者协会恶意投诉这样的威胁,餐厅因担心被投诉面临市场经营损失等风险,产生恐惧心理,无奈支付赔偿金,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在此,以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作为参考。今年2月,最高法发布了依法审理利用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向某在多个线上外卖平台购买食物并投放异物,随后反馈给平台和商家要求赔偿,以投诉相威胁,先后向4家店铺索要3169元。法院经审理,对向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可以看到,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的向某与本案中陈某等人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诉相威胁向多家被害单位索要钱财,数额较大。
综上,我方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判断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诈骗罪,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敲诈勒索罪)还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诈骗罪)。
餐厅支付医药费,但是又面临他们再索赔至少1万元并以告状相威胁。这种特殊的威胁,让餐厅有所顾虑,害怕事情影响过大。请问对方辩友,他们的投诉行为难道是正方所认为的维权吗?
向消协投诉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胁迫。而本案的本质是对谎言制造的所谓“事故”的处理。那么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潘斌在陪同陈某离开时支付的医疗费也是基于某种考量。如果是普通的消费者在餐厅摔伤,餐厅赔偿无可厚非,但本案中陈某三人制造受伤假象,并不具有维权基础,餐厅支付医药费也是基于对自己声誉的爱护做出的让步,而陈某等人正是利用这点以投诉相威胁,利用其对负面评价的恐惧。
请问对方辩友,餐厅偏偏在他们扬言要投诉告状以后被迫做出了妥协,这不正是恐惧之后被迫交付财物吗?对方辩友夸大投诉的恐惧是面临重大恶害的胁迫性,而投诉是作为常规的救济途径,是不可能使企业产生刑法上的恐惧的,企业产生的心态是息事宁人。而该公司的人在第一时间就在陈某到医院就医时,并且主动支付医疗费,对事故也进行了协商和赔偿,这正是陷入错误认知的直接表现。
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如果将本案的类似行为定性为敲诈勒索,那么不就等于说把索赔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就认定为犯罪吗?当然不是,因为一般的消费者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陈某本人的伤情与餐厅并无关联,没有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本案中陈某等人实施欺诈行为和恐吓行为,被害方虽然介入了一定的认识错误,但主要还是基于对声誉爱护的恐惧而支付了财物,应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请问对方辩友,是什么让餐厅不经核实就自认为需要承担责任呢?按照对方辩友所言,作为通常人的一般性认知,餐厅在客人就餐时,发现客人摔倒在餐厅内,他们的第一反应就是担责,这样的行为是不需要通过核实的,而不是作为恐惧心理的表现,他们第一时间陪同就医,也就是因为陷入了错误认知,因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知。
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如果商家是因恐惧付款,那么为何他们要先垫付医疗费再进行谈判呢?这难道不是先行确认责任的善意表现吗?本案中陈某陪同就医并且支付医药费,其实就是为了维护自己企业声誉的一个举措而做出的第一步。而陈某本人只是利用了商家这一担忧,以投诉告状相威胁,迫使餐厅做出让步,他们不正是利用餐厅害怕事情扩大、损失扩大的恐惧心理吗?
对方辩友,我想再次强调,在本案当中,三个人所采用的核心手法是伪造摔倒过错事实,而投诉只是辅助性的话语,如果索赔失败也可获得一点点赔偿。可见推动赔偿的主要动力是欺诈而非威胁。
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如果是敲诈勒索,他们为何要选择不同的人参与作案呢?试问谁会主动增加作案风险呢?陈某等人的说法当然是为了获取更多的财物,你如果向同一家餐厅多次索赔,那人家也不会轻易答应。
我方前面提到了法院依法整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向某的行为是恶意索赔,法院最后认定的是敲诈勒索罪,对方辩友是如何理解的?该案件与本案案情不同,构成要件不同,因此不能与本案一概而论。
既然对方辩友提到了相关案例,这边也有一个刑事审判案例,以自杀方式虚构民事赔偿依据的,属于典型的诈骗罪手段行为,与本案的犯罪构成完全一致。我想请问对方辩友,那你认为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呢?如果只是以自杀方式虚构了民事赔偿的依据,那么构成诈骗罪是无疑的。但结合本案的案情来看,本案中餐厅已经支付医药费,又面临他们的投诉威胁,陈某等人不正是利用了餐厅的担忧,被害方虽有一定的认识错误,但其实主要是因为恐惧。不能因为有欺诈的事情就认定为诈骗罪,而应该正确认识到其是基于怎样的心态交付财物,所以我方确实认为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
陈某等人要求至少1万元并以投诉告状相威胁,请问对方辩友,这难道不就是给餐厅施加压力,让其产生恐惧的心理吗?难道消费者一投诉就是威胁吗?前面我们已经阐述了,向商家投诉等并不构成刑法上的胁迫。难道消费者正常行使投诉权就形成了刑法禁止的胁迫通告了吗?
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如果本案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何他们要采取这样的方式?对方辩友始终没有看到本案的核心,我们必须要看到被害方有一定的认识错误,但他们基于给付财物的原因是对声誉的保护,担心自己利益受损的恐惧。虽然他们接受了一定的事由,但核心是这个恐惧心理。请问对方辩友如何解释餐厅在他们提出告状之后做出的妥协让步呢?
我方还是坚定地认为,本案中核心的行为是虚构摔倒事实,而不是实施的要挟手段,实施的要挟也仅是基于前期的错误认知,赔偿的获取核心也源于错误认知,而非恐惧与胁迫。对方辩友始终在说,消费者正常投诉是一个正当的维权途径,当然对于一般的消费者而言,这是正当维权,仅因为他们有请求权的基础。但是本案当中陈某等人并不具有这样一个普通消费者的身份。
餐厅支付医药费,但是又面临他们再索赔至少1万元并以告状相威胁。这种特殊的威胁,让餐厅有所顾虑,害怕事情影响过大。请问对方辩友,他们的投诉行为难道是正方所认为的维权吗?
向消协投诉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胁迫。而本案的本质是对谎言制造的所谓“事故”的处理。那么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潘斌在陪同陈某离开时支付的医疗费也是基于某种考量。如果是普通的消费者在餐厅摔伤,餐厅赔偿无可厚非,但本案中陈某三人制造受伤假象,并不具有维权基础,餐厅支付医药费也是基于对自己声誉的爱护做出的让步,而陈某等人正是利用这点以投诉相威胁,利用其对负面评价的恐惧。
请问对方辩友,餐厅偏偏在他们扬言要投诉告状以后被迫做出了妥协,这不正是恐惧之后被迫交付财物吗?对方辩友夸大投诉的恐惧是面临重大恶害的胁迫性,而投诉是作为常规的救济途径,是不可能使企业产生刑法上的恐惧的,企业产生的心态是息事宁人。而该公司的人在第一时间就在陈某到医院就医时,并且主动支付医疗费,对事故也进行了协商和赔偿,这正是陷入错误认知的直接表现。
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如果将本案的类似行为定性为敲诈勒索,那么不就等于说把索赔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就认定为犯罪吗?当然不是,因为一般的消费者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陈某本人的伤情与餐厅并无关联,没有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本案中陈某等人实施欺诈行为和恐吓行为,被害方虽然介入了一定的认识错误,但主要还是基于对声誉爱护的恐惧而支付了财物,应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请问对方辩友,是什么让餐厅不经核实就自认为需要承担责任呢?按照对方辩友所言,作为通常人的一般性认知,餐厅在客人就餐时,发现客人摔倒在餐厅内,他们的第一反应就是担责,这样的行为是不需要通过核实的,而不是作为恐惧心理的表现,他们第一时间陪同就医,也就是因为陷入了错误认知,因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知。
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如果商家是因恐惧付款,那么为何他们要先垫付医疗费再进行谈判呢?这难道不是先行确认责任的善意表现吗?本案中陈某陪同就医并且支付医药费,其实就是为了维护自己企业声誉的一个举措而做出的第一步。而陈某本人只是利用了商家这一担忧,以投诉告状相威胁,迫使餐厅做出让步,他们不正是利用餐厅害怕事情扩大、损失扩大的恐惧心理吗?
对方辩友,我想再次强调,在本案当中,三个人所采用的核心手法是伪造摔倒过错事实,而投诉只是辅助性的话语,如果索赔失败也可获得一点点赔偿。可见推动赔偿的主要动力是欺诈而非威胁。
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如果是敲诈勒索,他们为何要选择不同的人参与作案呢?试问谁会主动增加作案风险呢?陈某等人的说法当然是为了获取更多的财物,你如果向同一家餐厅多次索赔,那人家也不会轻易答应。
我方前面提到了法院依法整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向某的行为是恶意索赔,法院最后认定的是敲诈勒索罪,对方辩友是如何理解的?该案件与本案案情不同,构成要件不同,因此不能与本案一概而论。
既然对方辩友提到了相关案例,这边也有一个刑事审判案例,以自杀方式虚构民事赔偿依据的,属于典型的诈骗罪手段行为,与本案的犯罪构成完全一致。我想请问对方辩友,那你认为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呢?如果只是以自杀方式虚构了民事赔偿的依据,那么构成诈骗罪是无疑的。但结合本案的案情来看,本案中餐厅已经支付医药费,又面临他们的投诉威胁,陈某等人不正是利用了餐厅的担忧,被害方虽有一定的认识错误,但其实主要是因为恐惧。不能因为有欺诈的事情就认定为诈骗罪,而应该正确认识到其是基于怎样的心态交付财物,所以我方确实认为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
陈某等人要求至少1万元并以投诉告状相威胁,请问对方辩友,这难道不就是给餐厅施加压力,让其产生恐惧的心理吗?难道消费者一投诉就是威胁吗?前面我们已经阐述了,向商家投诉等并不构成刑法上的胁迫。难道消费者正常行使投诉权就形成了刑法禁止的胁迫通告了吗?
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如果本案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何他们要采取这样的方式?对方辩友始终没有看到本案的核心,我们必须要看到被害方有一定的认识错误,但他们基于给付财物的原因是对声誉的保护,担心自己利益受损的恐惧。虽然他们接受了一定的事由,但核心是这个恐惧心理。请问对方辩友如何解释餐厅在他们提出告状之后做出的妥协让步呢?
我方还是坚定地认为,本案中核心的行为是虚构摔倒事实,而不是实施的要挟手段,实施的要挟也仅是基于前期的错误认知,赔偿的获取核心也源于错误认知,而非恐惧与胁迫。对方辩友始终在说,消费者正常投诉是一个正当的维权途径,当然对于一般的消费者而言,这是正当维权,仅因为他们有请求权的基础。但是本案当中陈某等人并不具有这样一个普通消费者的身份。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