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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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问候在场的各位。
开宗明义,“失德”指过错、罪过、失误。艺人是指以演艺事业为主要职业的人,例如演员、歌手、明星、练习生等等。“下架作品”是指作品被下架,停止播放和传播。我方的立场是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是合理的。
第一,我方认为失德艺人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所以下架其作品这样做是合理的。近年来,网上乱象恶化倾向明显,不良文化、不良价值观占用大量的传播空间,各地群众反映强烈。就艺人而言,范冰冰偷税漏税,相关记录被曝光。艺人的越界行为不仅导致网络空间乌烟瘴气,而且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养成和正确价值观的培养。
2021年2月5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了《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对艺人的道德审批和法律审核做出了规定,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第二,我方认为如果失德艺人的作品不被下架,那就意味着他们依然可以通过其作品获利,这损害了大众的利益。一个失德艺人获利和存在本身就不应被大众接受,尤其是他们获利的受众本来就来自大众。只有先做好人,才能做好事。2021年10月11日,宋冬野的演出被取消。此前他曾公开承认五年前吸毒,认为自己已承担了应有的处罚,但不能因此忽视其行为的负面影响。《北京日报》发文指出,对这类艺人应严肃处理。
法律的确给人重新做人的机会,但是艺人不同于常人,艺人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力,与观众互动频繁。当中央网信办加强相关工作,提出对劣迹艺人采取约束措施时,正是为了引导艺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
综上,我方认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是合理的。
感谢正方一辩。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的各位。
开宗明义,“失德”指过错、罪过、失误。艺人是指以演艺事业为主要职业的人,例如演员、歌手、明星、练习生等等。“下架作品”是指作品被下架,停止播放和传播。我方的立场是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是合理的。
第一,我方认为失德艺人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所以下架其作品这样做是合理的。近年来,网上乱象恶化倾向明显,不良文化、不良价值观占用大量的传播空间,各地群众反映强烈。就艺人而言,范冰冰偷税漏税,相关记录被曝光。艺人的越界行为不仅导致网络空间乌烟瘴气,而且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养成和正确价值观的培养。
2021年2月5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了《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对艺人的道德审批和法律审核做出了规定,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第二,我方认为如果失德艺人的作品不被下架,那就意味着他们依然可以通过其作品获利,这损害了大众的利益。一个失德艺人获利和存在本身就不应被大众接受,尤其是他们获利的受众本来就来自大众。只有先做好人,才能做好事。2021年10月11日,宋冬野的演出被取消。此前他曾公开承认五年前吸毒,认为自己已承担了应有的处罚,但不能因此忽视其行为的负面影响。《北京日报》发文指出,对这类艺人应严肃处理。
法律的确给人重新做人的机会,但是艺人不同于常人,艺人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力,与观众互动频繁。当中央网信办加强相关工作,提出对劣迹艺人采取约束措施时,正是为了引导艺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
综上,我方认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是合理的。
感谢正方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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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是否合理,可从失德艺人对社会的影响以及是否损害大众利益这两个维度进行考量。
他的发言有请。
好,可以听到我的声音吧。可以,等一下,不好意思。好,开始。
反方二辩,我给你加时长,你先说。有评委提到录制问题,主持可以开启云录制,那我用手机录屏吧。
请正方一辩发言。我需要从情报这方面重新开始。
对方辩友,请问你,你认为自己适合这种价值作品的价值观吗?我方认为,用人的作品来评判道德不一定合理。假设我们承认艺人需要承担更高的道德责任,那么对其失德行为进行具体处罚,应该准确追责到个人,而不是作品本身。你们觉得这种处理方法合理吗?我方认为不一定合理。
就像刚刚在陈词中举到的例子,某艺人因吸毒复出后,被粉丝举报,演出取消。这表明,尽管他曾经创作出一些受大众喜爱的作品,但因其个人品质问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大众的价值观取向。
您方所举的例子是取消了他的演出,对于这种公众评价,您方是否有一个标准来解释其合理性呢?
如果今天有人因为讨厌某位导演的风格,或者单纯讨厌某个人,而要求全网下架他的作品,您方认为这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那么我方判断波及作品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刚刚定义中提到,比如作品被下架、限制传播,或者部分艺人在节目中的镜头被打马赛克等。
我明白了您所说的这些措施都可行。那么我想请问,如果下架作品真的能平息公众的情绪吗?还是会适得其反?如果仅针对作品本身,那么在作品定价时是否会难以监管?
他的发言有请。
好,可以听到我的声音吧。可以,等一下,不好意思。好,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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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正方一辩发言。我需要从情报这方面重新开始。
对方辩友,请问你,你认为自己适合这种价值作品的价值观吗?我方认为,用人的作品来评判道德不一定合理。假设我们承认艺人需要承担更高的道德责任,那么对其失德行为进行具体处罚,应该准确追责到个人,而不是作品本身。你们觉得这种处理方法合理吗?我方认为不一定合理。
就像刚刚在陈词中举到的例子,某艺人因吸毒复出后,被粉丝举报,演出取消。这表明,尽管他曾经创作出一些受大众喜爱的作品,但因其个人品质问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大众的价值观取向。
您方所举的例子是取消了他的演出,对于这种公众评价,您方是否有一个标准来解释其合理性呢?
如果今天有人因为讨厌某位导演的风格,或者单纯讨厌某个人,而要求全网下架他的作品,您方认为这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那么我方判断波及作品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刚刚定义中提到,比如作品被下架、限制传播,或者部分艺人在节目中的镜头被打马赛克等。
我明白了您所说的这些措施都可行。那么我想请问,如果下架作品真的能平息公众的情绪吗?还是会适得其反?如果仅针对作品本身,那么在作品定价时是否会难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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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讨论的辩题是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是否合理。我方观点是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这一观点有两个核心前提。首先,个人道德与作品价值分属不同范畴;其次,作品价值具有独立于创作者道德的内在机制。
接下来,我方将从理论、现实和逻辑三个方面展开论证。
一是个人道德与作品价值本质区分。从伦理角度看,个人道德属于规范范畴,约束的是个体行为对社会规范的遵守;而作品价值属于审美与文化领域,评判标准包括艺术创作、艺术创新性、思维深度、技术水准等。二者在本质属性、评价标准和社会功能上截然不同。
二是作品价值独立性论证。艺术具有自主性特征,一件作品完成之后,便形成独立的符号系统,其价值由艺术语言、形式、结构、情感共鸣等内部要素决定。正如同绘画价值体现在色彩和构图上,音乐的价值在于旋律与和声上,这些都与创作者的道德无直接关联。
三是从现实层面看,艺人失德波及作品缺乏法律依据。片面与平台单方面解约或下架,实质是一种过度惩罚。例如《捉妖记》因柯震东吸毒重拍,额外耗资7000万,用AI换脸技术破坏了艺术完整性。影片中女演员责任未明确划分,法律规定艺人需连带赔偿损失,但损失金额由合资方中的风险条款约束。
四是封杀失德艺人作品会导致寒蝉效应。一部剧组涉及8000余人,因个别艺人师德问题摧毁万人心血。行业应更多考虑剧本、演技等核心创作要素。
各位,艺术是人类文明的璀璨明珠,文明不会因为某颗星辰的黯淡而遮蔽整个星空。当我们用道德义愤干扰艺术的评审时,失去的不仅是一部作品,更是对文化多样性的包容和对观众权益的尊重。让艺术回归艺术本身。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讨论的辩题是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是否合理。我方观点是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这一观点有两个核心前提。首先,个人道德与作品价值分属不同范畴;其次,作品价值具有独立于创作者道德的内在机制。
接下来,我方将从理论、现实和逻辑三个方面展开论证。
一是个人道德与作品价值本质区分。从伦理角度看,个人道德属于规范范畴,约束的是个体行为对社会规范的遵守;而作品价值属于审美与文化领域,评判标准包括艺术创作、艺术创新性、思维深度、技术水准等。二者在本质属性、评价标准和社会功能上截然不同。
二是作品价值独立性论证。艺术具有自主性特征,一件作品完成之后,便形成独立的符号系统,其价值由艺术语言、形式、结构、情感共鸣等内部要素决定。正如同绘画价值体现在色彩和构图上,音乐的价值在于旋律与和声上,这些都与创作者的道德无直接关联。
三是从现实层面看,艺人失德波及作品缺乏法律依据。片面与平台单方面解约或下架,实质是一种过度惩罚。例如《捉妖记》因柯震东吸毒重拍,额外耗资7000万,用AI换脸技术破坏了艺术完整性。影片中女演员责任未明确划分,法律规定艺人需连带赔偿损失,但损失金额由合资方中的风险条款约束。
四是封杀失德艺人作品会导致寒蝉效应。一部剧组涉及8000余人,因个别艺人师德问题摧毁万人心血。行业应更多考虑剧本、演技等核心创作要素。
各位,艺术是人类文明的璀璨明珠,文明不会因为某颗星辰的黯淡而遮蔽整个星空。当我们用道德义愤干扰艺术的评审时,失去的不仅是一部作品,更是对文化多样性的包容和对观众权益的尊重。让艺术回归艺术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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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二辩向反方一辩发起质询,被质询方不得打断质询方发言。
第一个问题,您认为一个正能量广告是否会找有劣迹的艺人代言?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由此我们达成一个共识,即社会在选择代言人时,会倾向于形象正面、干净的艺人。
第二个问题,您方观点认为个人道德与作品道德相分离,个人道德不会影响作品道德,对吗?
既然您方认为个人道德不会对作品产生负面影响,但我方认为个人道德会对作品产生影响。虽然某些作品在艺术层面具有一定价值,但艺人个人的劣迹会使作品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大于其艺术价值。
您刚才的观点,我是否可以理解为,是出于经济利益考量,才选择以更合法的形式用法律来规制劣迹艺人?显然不是。您提到《捉妖记》等作品会因启用劣迹艺人而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所以才采取严格的法律手段进行管控,是这个意思吗?
并非如此。我们不能因为个人的道德缺失而否定整个剧组的努力。试想,如果某位知名艺人道德出现问题,难道就要否定《流浪地球》《三体》等一系列作品吗?我方并未否认作品本身的价值,但不可否认的是,艺人个人的问题也会对作品产生诸多影响。
正方二辩向反方一辩发起质询,被质询方不得打断质询方发言。
第一个问题,您认为一个正能量广告是否会找有劣迹的艺人代言?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由此我们达成一个共识,即社会在选择代言人时,会倾向于形象正面、干净的艺人。
第二个问题,您方观点认为个人道德与作品道德相分离,个人道德不会影响作品道德,对吗?
既然您方认为个人道德不会对作品产生负面影响,但我方认为个人道德会对作品产生影响。虽然某些作品在艺术层面具有一定价值,但艺人个人的劣迹会使作品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大于其艺术价值。
您刚才的观点,我是否可以理解为,是出于经济利益考量,才选择以更合法的形式用法律来规制劣迹艺人?显然不是。您提到《捉妖记》等作品会因启用劣迹艺人而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所以才采取严格的法律手段进行管控,是这个意思吗?
并非如此。我们不能因为个人的道德缺失而否定整个剧组的努力。试想,如果某位知名艺人道德出现问题,难道就要否定《流浪地球》《三体》等一系列作品吗?我方并未否认作品本身的价值,但不可否认的是,艺人个人的问题也会对作品产生诸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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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价值与个人道德是无关联的,作品所传达的价值是另外一回事。
对方辩友称我方主张用缓和的手段纵容艺人失德,但其实我方反对抵制作品,并非不重视,而是想要呼吁更正义的解决方式,要精准追责艺人本身,而非将其作品一并抵制。
如果随意将道德审判凌驾于作品价值之上,今天可能因艺人失德抵制其作品,明天就可能因作家或政治家的立场、言论删除他们过往的书籍。这种滑坡很可能会扼杀文化创作市场的多元性。
对方提到不愿意找失德艺人拍摄公益作品,我方认可这一点。但如果该公益作品未找失德艺人拍摄,那么它就不属于我们今天讨论的艺人本身的作品,这个点可以不做讨论。
对方辩友一直在反复强调失德艺人的作品是有罪的,但这一逻辑混淆了创作者与创作成果的区别。个人的价值与作品价值有本质上的区分。
评判作品的标准应该是其内容本身的社会价值,还是创作者道德的完美无缺呢?如果道德的瑕疵就可以否定作品,那么在人类史上,很多经典都会被抹杀。
以上,感谢。
作品的价值与个人道德是无关联的,作品所传达的价值是另外一回事。
对方辩友称我方主张用缓和的手段纵容艺人失德,但其实我方反对抵制作品,并非不重视,而是想要呼吁更正义的解决方式,要精准追责艺人本身,而非将其作品一并抵制。
如果随意将道德审判凌驾于作品价值之上,今天可能因艺人失德抵制其作品,明天就可能因作家或政治家的立场、言论删除他们过往的书籍。这种滑坡很可能会扼杀文化创作市场的多元性。
对方提到不愿意找失德艺人拍摄公益作品,我方认可这一点。但如果该公益作品未找失德艺人拍摄,那么它就不属于我们今天讨论的艺人本身的作品,这个点可以不做讨论。
对方辩友一直在反复强调失德艺人的作品是有罪的,但这一逻辑混淆了创作者与创作成果的区别。个人的价值与作品价值有本质上的区分。
评判作品的标准应该是其内容本身的社会价值,还是创作者道德的完美无缺呢?如果道德的瑕疵就可以否定作品,那么在人类史上,很多经典都会被抹杀。
以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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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辩友并未给出一个解决方式,我们期待对方辩友后续给出他们的观点。
我们之前讨论的,无非是在争论劣迹艺人的作品会给社会带来的价值、惩罚,以及法律层面的正义。我们认为,这是比较严肃的事情,法律明文规定,既然成为劣迹艺人,就应该承担法律所规定的惩罚。
之前对方提到在乎社会价值,认为艺人的作品还有许多社会价值,不能因为个人而影响整个作品。但从我国法律来看,法律是严肃、无情的。我们不能因为这些艺人的作品有价值,就缓和法律的惩处来纵容这些行为。艺人应该更加端正自己的行为,有因必有果,既然违反了法律,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
另外,对方提到牵扯到的人,比如一个劣迹艺人可能会使后面的剧组蒙受巨大损失。但从客观角度讲,剧组在选择艺人时,艺人可能并未犯错,而之后艺人犯错,剧组就应该承担这个损失。
对方辩友并未给出一个解决方式,我们期待对方辩友后续给出他们的观点。
我们之前讨论的,无非是在争论劣迹艺人的作品会给社会带来的价值、惩罚,以及法律层面的正义。我们认为,这是比较严肃的事情,法律明文规定,既然成为劣迹艺人,就应该承担法律所规定的惩罚。
之前对方提到在乎社会价值,认为艺人的作品还有许多社会价值,不能因为个人而影响整个作品。但从我国法律来看,法律是严肃、无情的。我们不能因为这些艺人的作品有价值,就缓和法律的惩处来纵容这些行为。艺人应该更加端正自己的行为,有因必有果,既然违反了法律,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
另外,对方提到牵扯到的人,比如一个劣迹艺人可能会使后面的剧组蒙受巨大损失。但从客观角度讲,剧组在选择艺人时,艺人可能并未犯错,而之后艺人犯错,剧组就应该承担这个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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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对方辩友你好。我想请问一下,您方觉得今天我们要去看一部电影或者一部电视剧时,主要的因素是什么?我们是奔着什么去的?我们是奔着作品的内容去的。
如果说我们只是奔着作品本身去的,那么为什么今天在找代言的时候,要去找一些粉丝数高的?我们看到如今绝大多数电视剧演员都是流量明星,是因为他们的粉丝数量多吗?我们是奔着演员去的,不是奔着作品本身去的。
您方之前提到徐志摩有200万粉丝,我方不认同。但至少我去看徐志摩的诗,是因为诗的内容写得好,我去欣赏他的文采,不会因为他是一个“花花公子”,就觉得他的诗不好。
我想确认一下,在您看来,小学生应该拒绝向我方所展示出来的各种失德艺人学习,对不对?我方并不觉得徐志摩有什么失德的地方,只是他的人生观和我们的不一样。您看《三体》不是因为刘慈欣长得帅,而是因为刘慈欣本人的名气。
我再接着问,您方觉得粉丝对于一个艺人的追捧,对粉丝的影响有多大呢?
我方认为,今天艺人所产生的作品,其价值并非单纯来自于作品本身。当我们阅读名著时,会去关注作者是谁,我们是奔着作者的名气去的。只有当我们了解这个人之后,对他产生了兴趣,才会去看他的作品,而不是像您方说的,完全把艺人和作品分开。
我想确认,如今是否只有徐志摩这一个例子被您方用来论证呢?那么对于现在的粉丝文化,您方觉得粉丝是纯粹为了作品花钱吗?有人为了作品花钱,有人为了偶像花钱。我们去关注作品,从来不是为了给偶像打投,因为打投的人并不在乎作品是什么,这恰恰说明有不太关注作品的人,也有只关注作品的人。请您方说明作品的价值为什么来自于作者。
我方没有说作品的价值来源于作者,而是说我们会更加注重作者,您方不要混淆概念。请您方说明为什么我们会更加注重作者。
正方给反方展示的逻辑是,作品的价值来自于作者,作者的道德品行会代表着作品的价值文化,但这两件事情本身并没有关系。我们不知道《哪吒之魔童降世》的创作者是谁,但依然觉得它是一个好作品,所以这两者本身并无关联。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你好。我想请问一下,您方觉得今天我们要去看一部电影或者一部电视剧时,主要的因素是什么?我们是奔着什么去的?我们是奔着作品的内容去的。
如果说我们只是奔着作品本身去的,那么为什么今天在找代言的时候,要去找一些粉丝数高的?我们看到如今绝大多数电视剧演员都是流量明星,是因为他们的粉丝数量多吗?我们是奔着演员去的,不是奔着作品本身去的。
您方之前提到徐志摩有200万粉丝,我方不认同。但至少我去看徐志摩的诗,是因为诗的内容写得好,我去欣赏他的文采,不会因为他是一个“花花公子”,就觉得他的诗不好。
我想确认一下,在您看来,小学生应该拒绝向我方所展示出来的各种失德艺人学习,对不对?我方并不觉得徐志摩有什么失德的地方,只是他的人生观和我们的不一样。您看《三体》不是因为刘慈欣长得帅,而是因为刘慈欣本人的名气。
我再接着问,您方觉得粉丝对于一个艺人的追捧,对粉丝的影响有多大呢?
我方认为,今天艺人所产生的作品,其价值并非单纯来自于作品本身。当我们阅读名著时,会去关注作者是谁,我们是奔着作者的名气去的。只有当我们了解这个人之后,对他产生了兴趣,才会去看他的作品,而不是像您方说的,完全把艺人和作品分开。
我想确认,如今是否只有徐志摩这一个例子被您方用来论证呢?那么对于现在的粉丝文化,您方觉得粉丝是纯粹为了作品花钱吗?有人为了作品花钱,有人为了偶像花钱。我们去关注作品,从来不是为了给偶像打投,因为打投的人并不在乎作品是什么,这恰恰说明有不太关注作品的人,也有只关注作品的人。请您方说明作品的价值为什么来自于作者。
我方没有说作品的价值来源于作者,而是说我们会更加注重作者,您方不要混淆概念。请您方说明为什么我们会更加注重作者。
正方给反方展示的逻辑是,作品的价值来自于作者,作者的道德品行会代表着作品的价值文化,但这两件事情本身并没有关系。我们不知道《哪吒之魔童降世》的创作者是谁,但依然觉得它是一个好作品,所以这两者本身并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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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请问反方哪位辩手接盘?可以听到声音吗?先不计时。
我方注意到,您方刚才一直在强调作品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我们当然也认可这些作品本身的价值以及背后团队的努力。然而,艺人作为作品传播的关键载体,一个有严重道德瑕疵的艺人所输出的作品,其价值导向是否会受到质疑?既然如此,让作品受波及以避免不良价值传播,难道不合理吗?
如果不通过该艺人进行传播,那他的作品为何还要被观看?若要限制其传播,又该如何操作?
我方认为,即便不通过艺人传播,作品本身也包含了艺人这一关键要素,艺人难道不是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吗?
此外,我方希望更换一个例子进行讨论。以金泰伦和金秀学为例,金秀学因练土地一事(此处表述可能有误,推测为某具体失德事件),作为失德艺人,您认为他的作品应该下架吗?
我方发现,您方似乎只强调了艺人对作品的正向导向,比如没有该艺人作品会受到怎样的影响,但实际上艺人对作品的负面影响,您方是否考虑过呢?虽然有人可能不会深入探究,但这并不代表作品本身没有价值和意义,即便存在一些矛盾之处,也不能因此否定作品被讨论的价值。
下面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请问反方哪位辩手接盘?可以听到声音吗?先不计时。
我方注意到,您方刚才一直在强调作品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我们当然也认可这些作品本身的价值以及背后团队的努力。然而,艺人作为作品传播的关键载体,一个有严重道德瑕疵的艺人所输出的作品,其价值导向是否会受到质疑?既然如此,让作品受波及以避免不良价值传播,难道不合理吗?
如果不通过该艺人进行传播,那他的作品为何还要被观看?若要限制其传播,又该如何操作?
我方认为,即便不通过艺人传播,作品本身也包含了艺人这一关键要素,艺人难道不是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吗?
此外,我方希望更换一个例子进行讨论。以金泰伦和金秀学为例,金秀学因练土地一事(此处表述可能有误,推测为某具体失德事件),作为失德艺人,您认为他的作品应该下架吗?
我方发现,您方似乎只强调了艺人对作品的正向导向,比如没有该艺人作品会受到怎样的影响,但实际上艺人对作品的负面影响,您方是否考虑过呢?虽然有人可能不会深入探究,但这并不代表作品本身没有价值和意义,即便存在一些矛盾之处,也不能因此否定作品被讨论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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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文本中没有反方回应,所以未体现攻防转换节点。
正方辩友一直在强调艺人德行应该让作品受影响,那请问乐风、P 亚索等艺人,他们的私生活也存在诸多争议。按照你方的逻辑,他们的音乐作品是不是也应该一直被否定?
而且艺术作品本身并不具有道德属性,你们依靠读者的艺术价值流程强行关联道德逻辑,这是否是对艺术价值的扭曲?
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关系到我们的认知。艺人的过往行为可能会给我们的心理带来伤害,但现在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可能并不知晓他们的过往。所以我们认为,本次讨论应该聚焦于艺人事迹对社会的危害性大小。
就像《流浪地球》,因为某位演员的负面事件,就对原著作者刘慈欣、导演以及后续编剧、演员等整个制作团队进行评判。刘慈欣是作家,并非我们通常所指的艺人。我们一般所说的艺人,是指出现在屏幕上的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艺人做出违法犯罪等不良行为,我们很自然地会联想到其作品。但像一些电影的导演等幕后创作者,可能鲜为人知。比如《捉妖记》的导演若出现问题,由于他并不出现在荧幕上,所以我们今天讨论的艺人失德中的艺人,不应涵盖这些人。
因此,我们所说的艺人失德主要针对出现在荧幕上的艺人。如果仅仅因为艺人失德就影响作品,对于作品中的其他人员而言并不公平。
正方辩友一直在强调艺人德行应该让作品受影响,那请问乐风、P 亚索等艺人,他们的私生活也存在诸多争议。按照你方的逻辑,他们的音乐作品是不是也应该一直被否定?
而且艺术作品本身并不具有道德属性,你们依靠读者的艺术价值流程强行关联道德逻辑,这是否是对艺术价值的扭曲?
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关系到我们的认知。艺人的过往行为可能会给我们的心理带来伤害,但现在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可能并不知晓他们的过往。所以我们认为,本次讨论应该聚焦于艺人事迹对社会的危害性大小。
就像《流浪地球》,因为某位演员的负面事件,就对原著作者刘慈欣、导演以及后续编剧、演员等整个制作团队进行评判。刘慈欣是作家,并非我们通常所指的艺人。我们一般所说的艺人,是指出现在屏幕上的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艺人做出违法犯罪等不良行为,我们很自然地会联想到其作品。但像一些电影的导演等幕后创作者,可能鲜为人知。比如《捉妖记》的导演若出现问题,由于他并不出现在荧幕上,所以我们今天讨论的艺人失德中的艺人,不应涵盖这些人。
因此,我们所说的艺人失德主要针对出现在荧幕上的艺人。如果仅仅因为艺人失德就影响作品,对于作品中的其他人员而言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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