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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通知我担任主持人,其实我还不知道正反方的辩题。不过可以先给大家计时,大家可以先开始,时间已经开始。
首先,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 3 分钟。开始试音之后给一个提示,我就开始计时。
可以听到。那么开始,大家好。辩诉交易是指起诉方和辩护方律师在庭外进行诉讼和协商,起诉方以撤销部分指控、降格指控或者建议法官从轻判刑等许诺,以换取被告人做有罪答辩,以此节省审判所需的时间和开支,特别是避免审判的不确定性。
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我们将通过对比有辩诉交易和没有辩诉交易的差别来进行论证。
首先,辩诉交易能够有效提升司法效率,实现刑法正义。辩诉交易早已是美国司法实践的常态。根据美国司法公会发布的报告显示,辩诉交易与非辩诉交易平均缩短 101 - 170 天的处理时间。因此,从 1998 年开始,美国每年平均有 95%的案件使用了辩诉交易裁决。若没有辩诉交易,法院要处理的案件将暴增 20 倍,造成严重的司法压力,会导致每个案件平均要等 7.4 年以上。
辩诉交易带来的效率提升不是冰冷的数字,而是关乎每个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这带来两个方面的好处,时间可以证明。首先,被害人不必再漫长的等待裁决中煎熬,正义可以早日到来,而不是在案发 10 年、4 年后才开始审判调查。另一方面,由于未被定罪的犯罪嫌疑人会被默认进行监禁,那么被冤枉的犯罪嫌疑人会在定罪前就失去青年时光和自由,这无疑是一种极大的不公正。正如美国哈佛法学教授所言,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辩诉交易让正义不再迟到。
其次,辩诉交易能够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整体正义。辩诉交易不仅包括司法效率,更是维护社会整体正义的重要机制。根据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的报告,美国财政赤字情况从 2021 年至 2024 年虽有上下波动,但总体上维持在高位。在此背景下,稀缺资源的合理配置显得尤为重要。辩诉交易的支付成本大幅增加,2010 年美国监禁费用开销 800 亿美元,若所有辩诉交易全部取消,由于更多人被关押,监控资源、监禁费用将增加 5139 亿美元,监禁支出将直接挤压其他社会福利预算。以教育和社保为例,2025 年联邦政府专项教育预算投入 2000 亿美元,2024 年美国救助社会残疾人以及老年人的安全保障福利支出为 1030 亿美元,若司法支出增加无法估算的金额,相当于侵占了所有儿童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以及弱势群体获得保障的权益,且这部分的资源被浪费。显然,社会的公共服务质量将要受到严重的影响,也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因此,辩诉交易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避免了司法财政支出的失控增长,在教育、医疗领域保留了宝贵的资源,从根本上维护了社会正义。我方认为辩诉交易有利于提供社会公正。
时间到,感谢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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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带来的效率提升不是冰冷的数字,而是关乎每个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这带来两个方面的好处,时间可以证明。首先,被害人不必再漫长的等待裁决中煎熬,正义可以早日到来,而不是在案发 10 年、4 年后才开始审判调查。另一方面,由于未被定罪的犯罪嫌疑人会被默认进行监禁,那么被冤枉的犯罪嫌疑人会在定罪前就失去青年时光和自由,这无疑是一种极大的不公正。正如美国哈佛法学教授所言,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辩诉交易让正义不再迟到。
其次,辩诉交易能够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整体正义。辩诉交易不仅包括司法效率,更是维护社会整体正义的重要机制。根据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的报告,美国财政赤字情况从 2021 年至 2024 年虽有上下波动,但总体上维持在高位。在此背景下,稀缺资源的合理配置显得尤为重要。辩诉交易的支付成本大幅增加,2010 年美国监禁费用开销 800 亿美元,若所有辩诉交易全部取消,由于更多人被关押,监控资源、监禁费用将增加 5139 亿美元,监禁支出将直接挤压其他社会福利预算。以教育和社保为例,2025 年联邦政府专项教育预算投入 2000 亿美元,2024 年美国救助社会残疾人以及老年人的安全保障福利支出为 1030 亿美元,若司法支出增加无法估算的金额,相当于侵占了所有儿童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以及弱势群体获得保障的权益,且这部分的资源被浪费。显然,社会的公共服务质量将要受到严重的影响,也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因此,辩诉交易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避免了司法财政支出的失控增长,在教育、医疗领域保留了宝贵的资源,从根本上维护了社会正义。我方认为辩诉交易有利于提供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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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接下来进入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环节,时间为1分30秒,试音开始即开始计时。可以听见吗?可以。
想请问一下,您方说提高了诉讼效率,但给出的数据是107 - 170天这样的时间,这个时间是审判结果出来的时间,还是整体的司法流程时间呢?您方说是整体的流程。
继续请问,在整个司法环节中,不仅有检方控诉、法院审判,还有建议执行等多个环节,您方只是提升了其中一个环节,却用平均的整体水平说效率提升了,请进一步论证效率提高的水平。
我方认为在整个案件中,最长的时间是等待监禁的时间,我方了解到签订时间平均要等7.4年以上,整体时间能提升100多天,这是很大的好处,而您方只是在一个环节上提升。
您方提到变速交易环节,那么它对审判机关提升时间体现在哪里呢?我方有数据表明,整体流程上希望能够减少101 - 174天的时间。
您方论证效率提高,但这个整体效率的提升是否是由于技术进步、政治制度更完善或其他制度带来的利好,而不全然是您方所说的科技利好。
您方说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为什么呢?我方问题的价值只是根据配电相应和变速相应来对比,并非基于科技发展对比。我方发现如果没有变速交易,平均要等7.4年以上,七年时间过去,对于被害人来说要忍受11年痛苦才能获得正义;如果被告人是被冤枉的,就要白白监禁11年,这对双方来说都不是正义的体现。
难道等司法公正判决来临就不正义了吗?有什么事情是不需要等待就能达到正义的呢?判决来得越晚,我们受到的煎熬越久,造成的损害越大。
您方的价值倡导是正义来得越快越好,那么在美国90%的诉讼率下,错案率有多高呢?我方发现美国约10%的错案是由变速交易带来的,其他90%是原本司法程序本身存在的问题。我方认为每个司法程序都有一定漏洞,要看整体利好与问题的比较,变速交易确实能够更快解决问题,还能保障社会整体的福利待遇,是一件好事。
继续问您方,这是否导致了资源的挤占,我方后续会进行论证。您方说它会挤占其他司法资源,在一个裁判案件中,要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进行衡量比较。所以不能只看一起案子,要看整体节省了多少案子。我们发现95%的案件,如果以前处理一起案件要增加一定费用,整体上我方得到的数据是,起码要增加800亿美元的现金费用,总共5139亿美元的司法支出。我方认为它能够体现整体的社会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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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在整个案件中,最长的时间是等待监禁的时间,我方了解到签订时间平均要等7.4年以上,整体时间能提升100多天,这是很大的好处,而您方只是在一个环节上提升。
您方提到变速交易环节,那么它对审判机关提升时间体现在哪里呢?我方有数据表明,整体流程上希望能够减少101 - 174天的时间。
您方论证效率提高,但这个整体效率的提升是否是由于技术进步、政治制度更完善或其他制度带来的利好,而不全然是您方所说的科技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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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等司法公正判决来临就不正义了吗?有什么事情是不需要等待就能达到正义的呢?判决来得越晚,我们受到的煎熬越久,造成的损害越大。
您方的价值倡导是正义来得越快越好,那么在美国90%的诉讼率下,错案率有多高呢?我方发现美国约10%的错案是由变速交易带来的,其他90%是原本司法程序本身存在的问题。我方认为每个司法程序都有一定漏洞,要看整体利好与问题的比较,变速交易确实能够更快解决问题,还能保障社会整体的福利待遇,是一件好事。
继续问您方,这是否导致了资源的挤占,我方后续会进行论证。您方说它会挤占其他司法资源,在一个裁判案件中,要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进行衡量比较。所以不能只看一起案子,要看整体节省了多少案子。我们发现95%的案件,如果以前处理一起案件要增加一定费用,整体上我方得到的数据是,起码要增加800亿美元的现金费用,总共5139亿美元的司法支出。我方认为它能够体现整体的社会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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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开宗明义,概念先清。在美国《布兰克法律词典》中,辩诉交易是指在司法审查的前提下,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和被告方达成双方满意的倾向性意见的程序。它通常包括被告人为了得到一个比可能受到的指控相对较轻的量刑,而做出承认一个较轻的犯罪,或者承认数个指控中的一个或几个的有罪答辩。
正义即为“justice”,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是最高层次的价值。我方认为,辩诉交易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我方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辩诉交易与法律原则相抵触,严重损害了有效惩罚犯罪和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方面的公共利益。在辩诉交易下,不是罪行法定,而是罪行交易;不是罪责刑相适应,而是罪责刑均与交易相适应。在辩诉交易下,多种罪名经过交易能变成一种罪名,重罪名经过交易可能变成轻罪名。
而刑罚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保护社会公益、保护被害人,二是打击犯罪人。无论是保护还是打击,其最终的效果就是伸张正义。而辩诉交易无疑将罪行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架空,使司法制度向罪犯妥协,削弱了社会教化作用,削弱了法律威慑力和公信力。当社会成员看到司法制度对罪犯妥协时,他们可能会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法治信仰。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威慑力将大打折扣,犯罪行为可能因此变得更加猖獗,这对于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此外,辩诉交易还剥夺了被告与被害方应有的司法程序权益,被害人被隔离于辩诉交易程序之外。这种把公权置于被告与检察官私人领域内的交易,无法切实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被告的质证权、上诉权等司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实现。因此,这种辩诉交易模式不仅损害了辩方的利益,也可能导致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
第二,辩诉交易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冤假错案,掩盖事实真相。辩诉交易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检方为尽快结案,出于获取更多经济利益、懒政怠政或者受政治压力和绩效考核的影响等原因,导致其追求高定罪率而非公正。检方可能通过过度指控提高谈判筹码,经济困难或者低教育水平的被告可能因恐惧心理而违心认罪。如2019年《纽约时报》调查披露,宾夕法尼亚州某检察官办公室通过威胁被告如果不认罪就起诉其家人,达成大量辩诉交易,其中部分案件事后被发现证据不足。2020年美国司法部报告还显示,约20%的冤假错案与检方隐瞒证据相关。
此外,检察官与法官的权力分配不均,检方缺少监管,检察官权力过大,法官角色被弱化。在辩诉交易中,检察官通常拥有较大的裁量权,这种权力可能导致检察官在司法程序中占据主导地位,而法官的权力被削弱,无法有效制衡检察官的权力。
综上,我方认为,辩诉交易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发言,将进入下一个环节。
谢谢主席。开宗明义,概念先清。在美国《布兰克法律词典》中,辩诉交易是指在司法审查的前提下,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和被告方达成双方满意的倾向性意见的程序。它通常包括被告人为了得到一个比可能受到的指控相对较轻的量刑,而做出承认一个较轻的犯罪,或者承认数个指控中的一个或几个的有罪答辩。
正义即为“justice”,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是最高层次的价值。我方认为,辩诉交易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我方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辩诉交易与法律原则相抵触,严重损害了有效惩罚犯罪和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方面的公共利益。在辩诉交易下,不是罪行法定,而是罪行交易;不是罪责刑相适应,而是罪责刑均与交易相适应。在辩诉交易下,多种罪名经过交易能变成一种罪名,重罪名经过交易可能变成轻罪名。
而刑罚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保护社会公益、保护被害人,二是打击犯罪人。无论是保护还是打击,其最终的效果就是伸张正义。而辩诉交易无疑将罪行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架空,使司法制度向罪犯妥协,削弱了社会教化作用,削弱了法律威慑力和公信力。当社会成员看到司法制度对罪犯妥协时,他们可能会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法治信仰。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威慑力将大打折扣,犯罪行为可能因此变得更加猖獗,这对于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此外,辩诉交易还剥夺了被告与被害方应有的司法程序权益,被害人被隔离于辩诉交易程序之外。这种把公权置于被告与检察官私人领域内的交易,无法切实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被告的质证权、上诉权等司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实现。因此,这种辩诉交易模式不仅损害了辩方的利益,也可能导致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
第二,辩诉交易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冤假错案,掩盖事实真相。辩诉交易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检方为尽快结案,出于获取更多经济利益、懒政怠政或者受政治压力和绩效考核的影响等原因,导致其追求高定罪率而非公正。检方可能通过过度指控提高谈判筹码,经济困难或者低教育水平的被告可能因恐惧心理而违心认罪。如2019年《纽约时报》调查披露,宾夕法尼亚州某检察官办公室通过威胁被告如果不认罪就起诉其家人,达成大量辩诉交易,其中部分案件事后被发现证据不足。2020年美国司法部报告还显示,约20%的冤假错案与检方隐瞒证据相关。
此外,检察官与法官的权力分配不均,检方缺少监管,检察官权力过大,法官角色被弱化。在辩诉交易中,检察官通常拥有较大的裁量权,这种权力可能导致检察官在司法程序中占据主导地位,而法官的权力被削弱,无法有效制衡检察官的权力。
综上,我方认为,辩诉交易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发言,将进入下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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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时间同样为1分30秒。
“双音”,请问可以听到我说话吗?
可以。
同学你好,第一点,什么叫社会正义?社会正义即为“justice”,是一种价值观念,是最高层次的价值。司法正义是社会正义,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增进民生服务质量的保障,这叫不叫社会正义?司法正义不完全等于社会正义。太好了,所以我们不能只讨论司法领域,要综合考量社会的各个部分,这是第一件事。
第二件事,你别告诉大家只要是交易就不好,对不对?
我没有说只要是交易就不好,只是说把公权放在私域下进行的交易,是违反并损害受害者权益,不利于社会公正的。
解释下私域的部分,在辩诉交易的过程中,检察官向被告提出交易请求,由被告来判断是否接受。
我打断一下,你讲的可能是有些检察官和被控诉一方达成了交易,导致判刑判得少了,你觉得这叫不公,对吧?被告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我懂,控诉方觉得判得太少了,但真的是太少了吗?为什么你觉得控诉方会比专业的检察官和法院更专业?
因为这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
我打断一下,你作为控诉方,希望能多判几年,但有没有可能你希望多判几年,这个诉求才是真正不公平的部分。
我没有说让他多判几年,而是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该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
对,所以最起码没有达到控诉方的要求,不代表判决是不公平的,后续你要举证,为什么在公诉原则和法律原则下,这样的判决是不公平的。
第三点是法律的部分,反方举证显示,在1733份冤假错案中,因控辩交易导致的冤假错案只有151起,占比不到10%,误判预期更高。可是我刚查到的数据是,根据2020年美国司法部报告显示,有20%的误判率。所以我们比较一下,控辩交易导致的冤假错案占比只有10%,占比90%的其他情况导致的误判更多,所以还是控辩交易导致误判的情况更少。
最后一点,哪怕对某些个体的误判率降低了,是否意味着社会群体的整个司法体系会更完善?
不好意思,刚刚我没听清,可以再说一遍。
我说,哪怕对某些个体而言,误判率真的能降低,是否意味着社会群体的整个司法体系会更完善,这是你方需要论证的义务。我想得很简单,花更多时间去研究个案,意味着其余的案件审理会无限期推迟,你觉得迟来5年的正义还叫正义吗?这就是你方判决不合理的地方。社会正义是让大多数人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足够公正的结果。审理案件的社会观念要更宏观一些,一个案件审理10年,自然不叫正义。
反方一辩还需要再次进行回答吗?
不用了,谢谢。
感谢双方的精彩表现,接下来我们将进入下一个环节。
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时间同样为1分30秒。
“双音”,请问可以听到我说话吗?
可以。
同学你好,第一点,什么叫社会正义?社会正义即为“justice”,是一种价值观念,是最高层次的价值。司法正义是社会正义,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增进民生服务质量的保障,这叫不叫社会正义?司法正义不完全等于社会正义。太好了,所以我们不能只讨论司法领域,要综合考量社会的各个部分,这是第一件事。
第二件事,你别告诉大家只要是交易就不好,对不对?
我没有说只要是交易就不好,只是说把公权放在私域下进行的交易,是违反并损害受害者权益,不利于社会公正的。
解释下私域的部分,在辩诉交易的过程中,检察官向被告提出交易请求,由被告来判断是否接受。
我打断一下,你讲的可能是有些检察官和被控诉一方达成了交易,导致判刑判得少了,你觉得这叫不公,对吧?被告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我懂,控诉方觉得判得太少了,但真的是太少了吗?为什么你觉得控诉方会比专业的检察官和法院更专业?
因为这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
我打断一下,你作为控诉方,希望能多判几年,但有没有可能你希望多判几年,这个诉求才是真正不公平的部分。
我没有说让他多判几年,而是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该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
对,所以最起码没有达到控诉方的要求,不代表判决是不公平的,后续你要举证,为什么在公诉原则和法律原则下,这样的判决是不公平的。
第三点是法律的部分,反方举证显示,在1733份冤假错案中,因控辩交易导致的冤假错案只有151起,占比不到10%,误判预期更高。可是我刚查到的数据是,根据2020年美国司法部报告显示,有20%的误判率。所以我们比较一下,控辩交易导致的冤假错案占比只有10%,占比90%的其他情况导致的误判更多,所以还是控辩交易导致误判的情况更少。
最后一点,哪怕对某些个体的误判率降低了,是否意味着社会群体的整个司法体系会更完善?
不好意思,刚刚我没听清,可以再说一遍。
我说,哪怕对某些个体而言,误判率真的能降低,是否意味着社会群体的整个司法体系会更完善,这是你方需要论证的义务。我想得很简单,花更多时间去研究个案,意味着其余的案件审理会无限期推迟,你觉得迟来5年的正义还叫正义吗?这就是你方判决不合理的地方。社会正义是让大多数人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足够公正的结果。审理案件的社会观念要更宏观一些,一个案件审理10年,自然不叫正义。
反方一辩还需要再次进行回答吗?
不用了,谢谢。
感谢双方的精彩表现,接下来我们将进入下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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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在正方四辩与反方一辩关于交易是否不好及判决是否公平的讨论中,双方多次进行观点交锋,存在攻防转换;正方四辩提出数据对比和司法体系完善问题时,为正方主动发起新的攻击点。
正方二辩申论时间为 2 分钟,发言及时开始。
首先澄清一件事情,我方所说的控辩交易能够带来审判效率的提升,是整体的效率,是把对方所说的各个环节都考虑在内的。例如,在审判案件时,有时需要等待被告人准备证据,若被告人此时愿意认罪,这部分流程便可完全省略。此外,若被告人不服判决,可提出二审、三审,若其当场认罪,这些环节的时间也能节省下来。所以,我方强调的是整体效率能得到显著提升。
在任何法治体系下,我方认为效率都与正义息息相关,正所谓“迟到的正义往往不叫正义”。数据统计显示,1998 年,使用辩诉交易的案件平均审理时间为 125 天,未使用辩诉交易的案件审理时间为 226 天;2022 年,使用辩诉交易的案件平均审理时间为 163 天,未使用辩诉交易的案件审理时间为 333 天。需注意,这是同一年在控制变量的情况下对比得出的结果,不存在对方所说的因科技提升或其他手段导致的效率提升。
换算这两组数据后会发现,若没有控辩交易,每个案件要多出 101 - 170 天的审理时间。而现状下 95%的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解决的,若没有辩诉交易,案件审理量将增加 20 倍。将这 20 倍的审理量乘上额外等待的时间,会发现每个案件的审理周期将延长 7.4 年之久。这不仅意味着法制体系的执行效率极其低下,对等待判决的人员来说,伤害更大。这几年,他们大概率要待在拘留所里,失去人身自由;即便被保释,活动也会受到限制,通常不能离开所在城市。若其是被冤枉的,情况会更糟,因为他们要一直背负嫌疑人的标签,这一标签无论在政治、工作还是心理层面,都会对其造成巨大伤害,甚至可能影响到子女。
赛制规定正方二辩陈词时间为 2 分 30 秒,软件设置为 2 分钟,我可以再给你们加 30 秒。下次发言时,我再开始计时。
正方二辩申论时间为 2 分钟,发言及时开始。
首先澄清一件事情,我方所说的控辩交易能够带来审判效率的提升,是整体的效率,是把对方所说的各个环节都考虑在内的。例如,在审判案件时,有时需要等待被告人准备证据,若被告人此时愿意认罪,这部分流程便可完全省略。此外,若被告人不服判决,可提出二审、三审,若其当场认罪,这些环节的时间也能节省下来。所以,我方强调的是整体效率能得到显著提升。
在任何法治体系下,我方认为效率都与正义息息相关,正所谓“迟到的正义往往不叫正义”。数据统计显示,1998 年,使用辩诉交易的案件平均审理时间为 125 天,未使用辩诉交易的案件审理时间为 226 天;2022 年,使用辩诉交易的案件平均审理时间为 163 天,未使用辩诉交易的案件审理时间为 333 天。需注意,这是同一年在控制变量的情况下对比得出的结果,不存在对方所说的因科技提升或其他手段导致的效率提升。
换算这两组数据后会发现,若没有控辩交易,每个案件要多出 101 - 170 天的审理时间。而现状下 95%的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解决的,若没有辩诉交易,案件审理量将增加 20 倍。将这 20 倍的审理量乘上额外等待的时间,会发现每个案件的审理周期将延长 7.4 年之久。这不仅意味着法制体系的执行效率极其低下,对等待判决的人员来说,伤害更大。这几年,他们大概率要待在拘留所里,失去人身自由;即便被保释,活动也会受到限制,通常不能离开所在城市。若其是被冤枉的,情况会更糟,因为他们要一直背负嫌疑人的标签,这一标签无论在政治、工作还是心理层面,都会对其造成巨大伤害,甚至可能影响到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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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来讲,损害社会公众的部分,对方认为主要是交易就不行。可是我们现在也有,比如说股东认罪、协同调查,可以减刑,自首也可以减刑。包括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如果法官认为这个人在案件里表现比较公正,看起来更倾向于正义的表现,也可以给他减刑。
我方觉得这其实和现在的辩诉交易没有什么区别,所以我期待对方对于政策的回应。
那如果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对主动自首的行为给予量刑,难道在对方看来也是不公正的行为吗?
好,感谢正方二辩的精彩发言。
那我来讲,损害社会公众的部分,对方认为主要是交易就不行。可是我们现在也有,比如说股东认罪、协同调查,可以减刑,自首也可以减刑。包括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如果法官认为这个人在案件里表现比较公正,看起来更倾向于正义的表现,也可以给他减刑。
我方觉得这其实和现在的辩诉交易没有什么区别,所以我期待对方对于政策的回应。
那如果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对主动自首的行为给予量刑,难道在对方看来也是不公正的行为吗?
好,感谢正方二辩的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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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设置一下时间,反方二辩申论时间为2分30秒。
首先,总结一下我方四辩的质询。您方称效率提高了101 - 170圈,但我方询问效率提高为何一定是变速交易导致时,贵方辩友未正面回应。因为在变速交易统计数据前后,存在科技发展等多种因素影响,涉及系统升级问题,期待贵方后续论证。
其次,关于“达到这一段”未进行论证。站在被告角度,其在交易中没有选择权,对方直接剔除了被告在交易中的地位,原被告甚至不能拒绝变速交易的某些条件,这如何能论证其中存在正义?
再者,贵方称10%的错误率不重要,却未从整个社会角度考虑。您方一直强调从社会角度出发,但未说明开销下降如何推动社会福利增加,且社会福利增加是否就等于社会正义,也需贵方论证。另外,司法开销下降可能会涉及程序腐败,如贪污等问题。
然后,您方说效率提高有90%多是由变速交易实现。但在美国纽约市,被告接受或不接受变速交易,刑罚可能提高136%,这意味着被告并非自愿接受变速交易,这也是所谓10%错犯率的原因之一。而且,如果被告拒绝检察官的认罪协议要求,可能会面临检察官的报复性起诉,比如被判处终身监禁。由此可见,无论是被告人还是原告,其权利和质疑都未得到伸张,贵方仅以莫须有的效率提高就认定能达到社会正义,期待贵方论证。
最后,我方发现经过变速交易后,有63%的情况未注重效率,贵方对此也未进行论证。
感谢反方二辩的精彩发言。我们进行下一环节。
我先设置一下时间,反方二辩申论时间为2分30秒。
首先,总结一下我方四辩的质询。您方称效率提高了101 - 170圈,但我方询问效率提高为何一定是变速交易导致时,贵方辩友未正面回应。因为在变速交易统计数据前后,存在科技发展等多种因素影响,涉及系统升级问题,期待贵方后续论证。
其次,关于“达到这一段”未进行论证。站在被告角度,其在交易中没有选择权,对方直接剔除了被告在交易中的地位,原被告甚至不能拒绝变速交易的某些条件,这如何能论证其中存在正义?
再者,贵方称10%的错误率不重要,却未从整个社会角度考虑。您方一直强调从社会角度出发,但未说明开销下降如何推动社会福利增加,且社会福利增加是否就等于社会正义,也需贵方论证。另外,司法开销下降可能会涉及程序腐败,如贪污等问题。
然后,您方说效率提高有90%多是由变速交易实现。但在美国纽约市,被告接受或不接受变速交易,刑罚可能提高136%,这意味着被告并非自愿接受变速交易,这也是所谓10%错犯率的原因之一。而且,如果被告拒绝检察官的认罪协议要求,可能会面临检察官的报复性起诉,比如被判处终身监禁。由此可见,无论是被告人还是原告,其权利和质疑都未得到伸张,贵方仅以莫须有的效率提高就认定能达到社会正义,期待贵方论证。
最后,我方发现经过变速交易后,有63%的情况未注重效率,贵方对此也未进行论证。
感谢反方二辩的精彩发言。我们进行下一环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反方二辩对辩,双方各单独计时,时间各1分30秒。
我再给你念一遍我的数据,1998年辩诉交易从逮捕到定罪的平均处理时间为125天,未使用辩诉交易的处理时间为226天,这是同一年的数据统计。请问你刚刚所说的技术升级体现在哪里?
首先,效率未提高可能就是技术升级的原因。第二个问题,效率的提升是如何推导出正义实现的呢?
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没有技术升级,完全是因为辩诉交易导致了效率的提升。我刚提到,我们可以使同一件案件的受理时间减少7.4年。你觉得这7.4年无论是对法律体系的执行来说,还是对被害人来说,是不重要的吗?
我对对方辩友有几点疑问。首先,你要跟我论证为什么会有达到7.4年的概率。在我方看来,美国很多案件是轻侵害案件,多适用于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论证呢?因为案件不断积压,一旦案件时间延长200天之久,而美国每年有几千几万件刑事案件要审理,久而久之,本来今年要审的案件就会变成七年之后要审理的。
我往下问关于被害人权益的部分。如果案件延长审理很长时间,那被害人的权益是不是一直得不到考虑呢?
我听到对方辩友的论证,对方辩友想说这只是一个假设,也就是说可能会达到7.4年,但你没有任何实例,案件审理时长是你需要给我论证的。为什么我的正义算是这样了,你方也推诿了。我已经根据我们统计的时间进行了周密的计算,你要挑战我的逻辑以及数据,才能告诉我这个假设不成立。
你说被害人的权益很重要,可是搁置了7年的案件,这7年的时间你没有问过被害人的诉求,这难道对被害人来说不是伤害吗?
首先第一点,你刚刚所说的计算逻辑,它到底是不是真实的,这有待求证。第二点,你们如何从审理时间推导出社会正义就实现了呢?中间发生了一些腐败和贪污,难道你们不考虑吗?
我已经证明了这7年的时间里,被害人的诉求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如果可以用辩诉交易更快地达成,那我们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考量受害人的诉求,这是我方对于受害人诉求的保障。谢谢。
那辩友,受害人诉求肯定重要,但是现在我决定要不要接受你这个辩诉交易的减刑的权利都没有,你怎么去考量我的诉求呢?你也没有给我论证数据到底是不是科学的,你有没有告诉我其中的接受道理。
你也没有继续回答我,为什么效率提高了之后,社会正义就提高了。我告诉你,第一个,被告人可能是非自愿的;第二个,他有检察官的一个认罪协议要求,他可能会面临被终身监禁的可能。你这种违背法律与犯罪事实的行为到底能不能达到社会正义呢?谢谢。
正反方二辩对辩,双方各单独计时,时间各1分30秒。
我再给你念一遍我的数据,1998年辩诉交易从逮捕到定罪的平均处理时间为125天,未使用辩诉交易的处理时间为226天,这是同一年的数据统计。请问你刚刚所说的技术升级体现在哪里?
首先,效率未提高可能就是技术升级的原因。第二个问题,效率的提升是如何推导出正义实现的呢?
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没有技术升级,完全是因为辩诉交易导致了效率的提升。我刚提到,我们可以使同一件案件的受理时间减少7.4年。你觉得这7.4年无论是对法律体系的执行来说,还是对被害人来说,是不重要的吗?
我对对方辩友有几点疑问。首先,你要跟我论证为什么会有达到7.4年的概率。在我方看来,美国很多案件是轻侵害案件,多适用于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论证呢?因为案件不断积压,一旦案件时间延长200天之久,而美国每年有几千几万件刑事案件要审理,久而久之,本来今年要审的案件就会变成七年之后要审理的。
我往下问关于被害人权益的部分。如果案件延长审理很长时间,那被害人的权益是不是一直得不到考虑呢?
我听到对方辩友的论证,对方辩友想说这只是一个假设,也就是说可能会达到7.4年,但你没有任何实例,案件审理时长是你需要给我论证的。为什么我的正义算是这样了,你方也推诿了。我已经根据我们统计的时间进行了周密的计算,你要挑战我的逻辑以及数据,才能告诉我这个假设不成立。
你说被害人的权益很重要,可是搁置了7年的案件,这7年的时间你没有问过被害人的诉求,这难道对被害人来说不是伤害吗?
首先第一点,你刚刚所说的计算逻辑,它到底是不是真实的,这有待求证。第二点,你们如何从审理时间推导出社会正义就实现了呢?中间发生了一些腐败和贪污,难道你们不考虑吗?
我已经证明了这7年的时间里,被害人的诉求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如果可以用辩诉交易更快地达成,那我们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考量受害人的诉求,这是我方对于受害人诉求的保障。谢谢。
那辩友,受害人诉求肯定重要,但是现在我决定要不要接受你这个辩诉交易的减刑的权利都没有,你怎么去考量我的诉求呢?你也没有给我论证数据到底是不是科学的,你有没有告诉我其中的接受道理。
你也没有继续回答我,为什么效率提高了之后,社会正义就提高了。我告诉你,第一个,被告人可能是非自愿的;第二个,他有检察官的一个认罪协议要求,他可能会面临被终身监禁的可能。你这种违背法律与犯罪事实的行为到底能不能达到社会正义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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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正方三辩盘问反方,时间为2分钟,咨询方可以指定任意辩手回答,可换人,计时为单边计时,计时开始。
对方一辩,您好,您方觉得控辩交易不利于社会整体,那您方认为怎样做才比较利于社会?就是要符合整体法定以及权责适应的原则,不违背法律原则。
二辩,我简单确认一下,您方有没有具体的措施?比如,取消公立教育,直接使用非公立教育的正常流程,这算您方的立场吗?
请问这是可以中途换人的咨询环节吗?
当然是。请您先回答我的问题。
您可以再说一遍吗?
我只想简单确认一下,您方觉得要符合您方那两个论点,是打算推行某种新措施,还是直接否定控辩交易就可以?
首先,我认为控辩交易一开始就违反了公平正义。什么是符合您方利益的,什么是符合的,我觉得中国的法律实践就很符合,所以不存在控辩交易这样的社会现象。
三辩,我确认一下我方关于冤假错案的数据。在美国有1700多个冤错案,其中有150多个是控辩交易导致的,剩下1500多个是非控辩交易导致的。请问,是非控辩交易更能带来冤假错案,还是控辩交易更能带来冤假错案?
您方的数据好像有问题。
没问题,就是这个数据。在这1700个案件里,10%是控辩交易导致的,90%是非控辩交易导致的。请侧面回答我,此时是控辩交易更容易产生冤假错案,还是非控辩交易更容易产生冤假错案?
我先回答一下,您方的数据有问题。根据我们查到的美国全美冤案统计数据,从1989年到2017年,全国共有2088起冤假错案,其中有384起是因为控辩交易导致的。这中间的因果关系自然存在。我们的数据并不冲突,您方也有384起是控辩交易导致的,那剩下的就是非控辩交易导致的。那您方的政策是不是会导致更多的冤假错案?
对方辩友,这种情况不代表导致的错案多或错案少就说明这个东西没问题。这是一个需要比较的部分。不然您方只是在不停批判控辩交易不好,非控辩交易更不好,那我们就得保留控辩交易,因为非控辩交易会带来更大的社会不公正,我方起码保留了一定的社会公正。在冤假错案的维度上做个比较,我再问您方一遍,您方一直说要对受害人取消控辩交易的诉求进行考量,如果一个没有控辩交易的案件,受害人想快点结案,让对方减刑,然后自己拿到赔偿,您方是不是在剥夺他的这种诉求呢?
我方不明白您方为什么会这样说。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有认罪认罚制度,但不代表一定要按照您方所说的那样。我的问题是,如果有受害者,比如遭遇强奸罪的受害者,想赶紧在下个月拿到赔偿,但法官告诉他不行,这里没有控辩交易,必须等流程,要等一年才能拿到赔偿,受害者有这样的诉求,您方为什么不满足呢?
首先,您方的论点表明被告方是在非常不理性的情况下,那这与您方论证的受害人要考量其诉求有什么关系呢?您方论证的是要考量受害人的诉求,而不是取消控辩交易的诉求。有的人可能等不起,就是想赶紧拿到赔偿,您方这是在剥夺他们的诉求。
最后一件事情,比如我在美国被警察抓走之后,要被抓进拘留所和监禁,如果此时我被监禁7.4年,这对我来说是正义吗?这种情况是可以避免的,只要花3天时间。
反方还需要继续回答吗?
那我们不回答了,谢谢。
好的。刚刚有一个问题,关于反方……
正方三辩盘问反方,时间为2分钟,咨询方可以指定任意辩手回答,可换人,计时为单边计时,计时开始。
对方一辩,您好,您方觉得控辩交易不利于社会整体,那您方认为怎样做才比较利于社会?就是要符合整体法定以及权责适应的原则,不违背法律原则。
二辩,我简单确认一下,您方有没有具体的措施?比如,取消公立教育,直接使用非公立教育的正常流程,这算您方的立场吗?
请问这是可以中途换人的咨询环节吗?
当然是。请您先回答我的问题。
您可以再说一遍吗?
我只想简单确认一下,您方觉得要符合您方那两个论点,是打算推行某种新措施,还是直接否定控辩交易就可以?
首先,我认为控辩交易一开始就违反了公平正义。什么是符合您方利益的,什么是符合的,我觉得中国的法律实践就很符合,所以不存在控辩交易这样的社会现象。
三辩,我确认一下我方关于冤假错案的数据。在美国有1700多个冤错案,其中有150多个是控辩交易导致的,剩下1500多个是非控辩交易导致的。请问,是非控辩交易更能带来冤假错案,还是控辩交易更能带来冤假错案?
您方的数据好像有问题。
没问题,就是这个数据。在这1700个案件里,10%是控辩交易导致的,90%是非控辩交易导致的。请侧面回答我,此时是控辩交易更容易产生冤假错案,还是非控辩交易更容易产生冤假错案?
我先回答一下,您方的数据有问题。根据我们查到的美国全美冤案统计数据,从1989年到2017年,全国共有2088起冤假错案,其中有384起是因为控辩交易导致的。这中间的因果关系自然存在。我们的数据并不冲突,您方也有384起是控辩交易导致的,那剩下的就是非控辩交易导致的。那您方的政策是不是会导致更多的冤假错案?
对方辩友,这种情况不代表导致的错案多或错案少就说明这个东西没问题。这是一个需要比较的部分。不然您方只是在不停批判控辩交易不好,非控辩交易更不好,那我们就得保留控辩交易,因为非控辩交易会带来更大的社会不公正,我方起码保留了一定的社会公正。在冤假错案的维度上做个比较,我再问您方一遍,您方一直说要对受害人取消控辩交易的诉求进行考量,如果一个没有控辩交易的案件,受害人想快点结案,让对方减刑,然后自己拿到赔偿,您方是不是在剥夺他的这种诉求呢?
我方不明白您方为什么会这样说。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有认罪认罚制度,但不代表一定要按照您方所说的那样。我的问题是,如果有受害者,比如遭遇强奸罪的受害者,想赶紧在下个月拿到赔偿,但法官告诉他不行,这里没有控辩交易,必须等流程,要等一年才能拿到赔偿,受害者有这样的诉求,您方为什么不满足呢?
首先,您方的论点表明被告方是在非常不理性的情况下,那这与您方论证的受害人要考量其诉求有什么关系呢?您方论证的是要考量受害人的诉求,而不是取消控辩交易的诉求。有的人可能等不起,就是想赶紧拿到赔偿,您方这是在剥夺他们的诉求。
最后一件事情,比如我在美国被警察抓走之后,要被抓进拘留所和监禁,如果此时我被监禁7.4年,这对我来说是正义吗?这种情况是可以避免的,只要花3天时间。
反方还需要继续回答吗?
那我们不回答了,谢谢。
好的。刚刚有一个问题,关于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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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盘问正方时间同样为2分钟,质询方可以指定任意辩手回答,可换人,计时为单边计时。需要注意的是,回答方有5秒保护时间。
可以听到吗?可以。那请问正方一辩,您方是否承认控辩交易违背了罪行相适应的铁律,这是写在美国宪法里的。
我方不这么觉得。我方认为首先控辩交易不是所有案子都适用,当罪责严重到一定程度时,即使不进行控辩交易也不能减刑。实际上,控辩交易并非直接将罪行抹除,而是从轻判决,我方认为这是在罪行相适应原则范围内所允许的适度调整。
首先给到您方两层回应。您方说控辩交易不是适用于所有案子,这存在于州法律,我方要说明的是,在美国宪法里,它适用于所有案子。
然后第二点,您说减刑是有限度的,但我方现在举一个案子,一个女人联合情人将丈夫杀死,原本需判80年监禁,通过控辩交易,仅获得四年监禁。那请问您方所说的减刑的度在哪里呢?
我方认为要具体分析这个案子的情况,如果其中存在冤情,就像在中国,如果是基于主观因素去处理,也会酌情减刑。我方认为要看这个案子本身的性质。
这一点不再跟您方纠结了。下一个问题,您方是否认为在控辩交易以后,这些人受到了对等的惩罚?比如某人有多项罪名,最后通过控辩交易认作其中一项,然后仅对这一项进行惩罚,那对等的惩罚又在哪里?
我方认为,什么叫做对等的惩罚,衡量的标准在哪里,我方有点好奇。
那我给您举个例子,当检察官用撤销持枪指控来换取毒贩承认藏毒,是否导致了暴力犯罪被轻纵?
不好意思,我没有太听明白,请您重说一遍。
当检察官用撤销持枪指控来换取毒贩承认藏毒,在这个案件里是否导致了暴力犯罪被纵容?
我方认为不是。我方觉得毒贩贩毒是很严重的事情,如果毒品已经蔓延到美国整个大洲大陆,将毒品搜出,是不是对主犯的一种震慑?这是不是比您方所谓的处置暴力行为更能体现法律的效率呢?
您方的回应很奇怪,这里也不跟您方就此点争论了。再往下问,在控辩交易下,法律的威慑作用是否减弱了呢?请您方论证一下。
当然可以。一方面,控辩交易提升了司法效率,当公众看到司法效率提升时,会增加对司法的认可度,从而提升法律威慑力。另一方面,控辩交易能够使大量司法资源减少占用,被减少占用的资源和资金可以更多地投入到社会福利保障之中。当普通人的福利保障最大化时,会认可国家的制度。
您方还是没有论证效率为何等于正义。其次,您方一辩到现在说社会福利等于社会效益,也依旧没有给我方论证。
那我再给您论证一下。效率如何推导出司法正义呢?因为当效率提升时,每个案件能够缩短7.4年的等待时间,在这7.4年里,被害人能够早日得到正义,被冤枉的嫌疑人能够免于监禁之苦,这对双方来说都是正义的实现。
我再说明为什么控辩交易能够促进社会整体效益。因为这些控辩交易可以节省多达5139亿美元的额外支出。
打断一下,现在想请问您方二辩一个问题,您方是否承认这个制度设立之初,就让双方当事人放弃了一部分权利?
没有。我认为它给了被害人和法官审判的机会,还可以向法官表达更多的诉求。
这个我在后面的总结里告诉您,到底放弃了哪些权利。
您方还需要回答吗?不需要。进入下一环节。
反方三辩盘问正方时间同样为2分钟,质询方可以指定任意辩手回答,可换人,计时为单边计时。需要注意的是,回答方有5秒保护时间。
可以听到吗?可以。那请问正方一辩,您方是否承认控辩交易违背了罪行相适应的铁律,这是写在美国宪法里的。
我方不这么觉得。我方认为首先控辩交易不是所有案子都适用,当罪责严重到一定程度时,即使不进行控辩交易也不能减刑。实际上,控辩交易并非直接将罪行抹除,而是从轻判决,我方认为这是在罪行相适应原则范围内所允许的适度调整。
首先给到您方两层回应。您方说控辩交易不是适用于所有案子,这存在于州法律,我方要说明的是,在美国宪法里,它适用于所有案子。
然后第二点,您说减刑是有限度的,但我方现在举一个案子,一个女人联合情人将丈夫杀死,原本需判80年监禁,通过控辩交易,仅获得四年监禁。那请问您方所说的减刑的度在哪里呢?
我方认为要具体分析这个案子的情况,如果其中存在冤情,就像在中国,如果是基于主观因素去处理,也会酌情减刑。我方认为要看这个案子本身的性质。
这一点不再跟您方纠结了。下一个问题,您方是否认为在控辩交易以后,这些人受到了对等的惩罚?比如某人有多项罪名,最后通过控辩交易认作其中一项,然后仅对这一项进行惩罚,那对等的惩罚又在哪里?
我方认为,什么叫做对等的惩罚,衡量的标准在哪里,我方有点好奇。
那我给您举个例子,当检察官用撤销持枪指控来换取毒贩承认藏毒,是否导致了暴力犯罪被轻纵?
不好意思,我没有太听明白,请您重说一遍。
当检察官用撤销持枪指控来换取毒贩承认藏毒,在这个案件里是否导致了暴力犯罪被纵容?
我方认为不是。我方觉得毒贩贩毒是很严重的事情,如果毒品已经蔓延到美国整个大洲大陆,将毒品搜出,是不是对主犯的一种震慑?这是不是比您方所谓的处置暴力行为更能体现法律的效率呢?
您方的回应很奇怪,这里也不跟您方就此点争论了。再往下问,在控辩交易下,法律的威慑作用是否减弱了呢?请您方论证一下。
当然可以。一方面,控辩交易提升了司法效率,当公众看到司法效率提升时,会增加对司法的认可度,从而提升法律威慑力。另一方面,控辩交易能够使大量司法资源减少占用,被减少占用的资源和资金可以更多地投入到社会福利保障之中。当普通人的福利保障最大化时,会认可国家的制度。
您方还是没有论证效率为何等于正义。其次,您方一辩到现在说社会福利等于社会效益,也依旧没有给我方论证。
那我再给您论证一下。效率如何推导出司法正义呢?因为当效率提升时,每个案件能够缩短7.4年的等待时间,在这7.4年里,被害人能够早日得到正义,被冤枉的嫌疑人能够免于监禁之苦,这对双方来说都是正义的实现。
我再说明为什么控辩交易能够促进社会整体效益。因为这些控辩交易可以节省多达5139亿美元的额外支出。
打断一下,现在想请问您方二辩一个问题,您方是否承认这个制度设立之初,就让双方当事人放弃了一部分权利?
没有。我认为它给了被害人和法官审判的机会,还可以向法官表达更多的诉求。
这个我在后面的总结里告诉您,到底放弃了哪些权利。
您方还需要回答吗?不需要。进入下一环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司法效率有提升,对方承认,只是当我们开始推进关于司法效率和社会正义的关系时,对方表示不信有7.4年这么久。这个阶段其实很简单,我方前面已经多次阐述,公民教育比非控辩交易多出101 - 170天,我方取了一个平均值,即很有可能出现的时长差为135天。
现在有多少个案件要进行控辩交易呢?目前现状是,95%的案件都是通过控辩交易和公诉解决的。司法系统原本要解决一个案件的量,现在要解决20个。原本每年可能只需解决5个案件,现在要解决100个,工作量增加了20倍。如果司法系统的效率没有变化,每个案件要多出的执行时间就是135×20,再除以365天,算下来是不是7.4年,就是这么简单。为何不能是短一点,比如7年、6年、5年呢?如果我今天被强奸了,在有控辩交易的情况下,下个月就结案并拿到赔偿;但如果没有控辩交易,五六年后才拿到赔偿,那时我可能都不知道自己是否还在这个城市、这个国家,这对我来说公正吗?
在美国,如果我被警察抓走,作为犯罪嫌疑人,在等待开庭期间会被关进拘留所或者监狱监禁。幸好美国有控辩交易这种方式,很多无辜的人能更快到达法庭,声明自己无罪并接受审判。如果没有控辩交易,我向法官请求快点庭审,法官会以还有很多案子为由拒绝。我可能要等5 - 6年法官才会审理我的案子并将我释放,这几年的自由对我来说公正吗?
因此,我方认为这部分观点已全部证明完成。而对于对方,我方觉得对方讲的内容有些空洞。其一,对方质疑某些罪行不适用控辩交易,若只是依据宪法就质疑控辩交易违宪,那美国为何还会实行这么久?对方不能仅靠己方四人断言,最好列举一些批判美国法学家、美国法律体系的专家论断。其二,我方认为控辩交易对于公信力的影响不大,从六年到五年,对于罪犯来说,在罪刑的具体执行上,仍有对罪犯的警醒作用。
我方还发现一个奇特的现象,美国在执行控辩交易前,定罪率只有49%,因为很多案子久拖不决,犯罪嫌疑人就一直拖着,认为证据难以达到定罪标准,自己有5成的概率不会被定罪;而实行控辩交易后,只有3成的概率不会被定罪,由此可见控辩交易的好处。
感谢正方三辩。
司法效率有提升,对方承认,只是当我们开始推进关于司法效率和社会正义的关系时,对方表示不信有7.4年这么久。这个阶段其实很简单,我方前面已经多次阐述,公民教育比非控辩交易多出101 - 170天,我方取了一个平均值,即很有可能出现的时长差为135天。
现在有多少个案件要进行控辩交易呢?目前现状是,95%的案件都是通过控辩交易和公诉解决的。司法系统原本要解决一个案件的量,现在要解决20个。原本每年可能只需解决5个案件,现在要解决100个,工作量增加了20倍。如果司法系统的效率没有变化,每个案件要多出的执行时间就是135×20,再除以365天,算下来是不是7.4年,就是这么简单。为何不能是短一点,比如7年、6年、5年呢?如果我今天被强奸了,在有控辩交易的情况下,下个月就结案并拿到赔偿;但如果没有控辩交易,五六年后才拿到赔偿,那时我可能都不知道自己是否还在这个城市、这个国家,这对我来说公正吗?
在美国,如果我被警察抓走,作为犯罪嫌疑人,在等待开庭期间会被关进拘留所或者监狱监禁。幸好美国有控辩交易这种方式,很多无辜的人能更快到达法庭,声明自己无罪并接受审判。如果没有控辩交易,我向法官请求快点庭审,法官会以还有很多案子为由拒绝。我可能要等5 - 6年法官才会审理我的案子并将我释放,这几年的自由对我来说公正吗?
因此,我方认为这部分观点已全部证明完成。而对于对方,我方觉得对方讲的内容有些空洞。其一,对方质疑某些罪行不适用控辩交易,若只是依据宪法就质疑控辩交易违宪,那美国为何还会实行这么久?对方不能仅靠己方四人断言,最好列举一些批判美国法学家、美国法律体系的专家论断。其二,我方认为控辩交易对于公信力的影响不大,从六年到五年,对于罪犯来说,在罪刑的具体执行上,仍有对罪犯的警醒作用。
我方还发现一个奇特的现象,美国在执行控辩交易前,定罪率只有49%,因为很多案子久拖不决,犯罪嫌疑人就一直拖着,认为证据难以达到定罪标准,自己有5成的概率不会被定罪;而实行控辩交易后,只有3成的概率不会被定罪,由此可见控辩交易的好处。
感谢正方三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三辩进行小结,时间为 2 分 30 秒。再次发言,请及时开始。
你好,请问可以听到吗?可以。
刚刚在谈论中,我向对方询问了几个问题,对方说这并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但我方也举了一个例子,即在我方陈述的吉世昌案件里,确实有人从 80 年的刑期减到了 4 年,这样能算是罪行相适应吗?这可是一条人命。
第二,对方也没有正面回答我的对等惩罚问题。如果有多项罪名且有轻有重,选择最轻的那一项定罪,刑罚就减轻了,那对等的惩罚体现在哪里呢?
进一步推导,如果犯罪者做了很多坏事,却只受到一点点惩罚,法律的威慑和教化作用是否会被减弱?当罪行与刑罚不相适应时,法律的作用又该如何体现?
此外,我需要补充一点,辩诉交易的目的不一定是认罪悔罪,可能只是单纯的金钱交易。对方一直在提及金钱补偿的问题。我方也有相关数据,根据美国司法统计,对 10.9 万的释放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其中 63%后来又再次犯罪,再犯率如此之高。
辩诉交易还会带来其他不良的社会后果,它会产生不好的社会示范作用。根据审判阴影模型,公众会将法官的审判结果套用到自己身上。大家看到有人犯了很多罪却只受到一点惩罚,会不会有人去模仿呢?
再谈谈对双方当事人的影响。对方一直不承认,这个制度设立之初其实就罔顾了双方当事人的一些权利。首先,受害人被排除在了这个制度之外。其次,就算是施暴方,其抗辩权这一根本性权利是否也被消解了呢?辩诉交易的定义是庭前由被告人承认犯罪,不做辩护,也不做有罪答辩,其抗辩权完全被抹掉了。
那么,程序性缺失又如何能实现正义呢?我方有理论依据,泰勒的研究表明,对程序正义的主观感受比特定的结果更加重要。关于实际执行问题,后续再与您方讨论。
感谢反方三辩。接下来进入下一个环节。
反方三辩进行小结,时间为 2 分 30 秒。再次发言,请及时开始。
你好,请问可以听到吗?可以。
刚刚在谈论中,我向对方询问了几个问题,对方说这并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但我方也举了一个例子,即在我方陈述的吉世昌案件里,确实有人从 80 年的刑期减到了 4 年,这样能算是罪行相适应吗?这可是一条人命。
第二,对方也没有正面回答我的对等惩罚问题。如果有多项罪名且有轻有重,选择最轻的那一项定罪,刑罚就减轻了,那对等的惩罚体现在哪里呢?
进一步推导,如果犯罪者做了很多坏事,却只受到一点点惩罚,法律的威慑和教化作用是否会被减弱?当罪行与刑罚不相适应时,法律的作用又该如何体现?
此外,我需要补充一点,辩诉交易的目的不一定是认罪悔罪,可能只是单纯的金钱交易。对方一直在提及金钱补偿的问题。我方也有相关数据,根据美国司法统计,对 10.9 万的释放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其中 63%后来又再次犯罪,再犯率如此之高。
辩诉交易还会带来其他不良的社会后果,它会产生不好的社会示范作用。根据审判阴影模型,公众会将法官的审判结果套用到自己身上。大家看到有人犯了很多罪却只受到一点惩罚,会不会有人去模仿呢?
再谈谈对双方当事人的影响。对方一直不承认,这个制度设立之初其实就罔顾了双方当事人的一些权利。首先,受害人被排除在了这个制度之外。其次,就算是施暴方,其抗辩权这一根本性权利是否也被消解了呢?辩诉交易的定义是庭前由被告人承认犯罪,不做辩护,也不做有罪答辩,其抗辩权完全被抹掉了。
那么,程序性缺失又如何能实现正义呢?我方有理论依据,泰勒的研究表明,对程序正义的主观感受比特定的结果更加重要。关于实际执行问题,后续再与您方讨论。
感谢反方三辩。接下来进入下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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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轮 反方二辩发言: 首先,对方提到7.1年,我有疑问,为什么每个案件时长都是7.1年呢?我们知道美国的刑事诉讼交易案涵盖了各个案件,从民事到行政再到刑法。我不否认,也许刑法案件能达到7.1年,但民事和刑事案件呢?可能只需30天。
再看赔偿问题,一个被害人难道仅仅只想拿到赔偿吗?美国有一个叫威廉斯的杀人犯,涉及强奸案,他被保释了,原因是他通过辩诉交易认下了诸多罪行中最轻的一个。在这种情况下,赔偿给被害人的有多少呢?正义又能否得到实现呢?这涉及的一系列效果,影响整个社会正义,正方并没有正面回应。
正方发言: 法制系统并非当事人提出诉求就能立刻受理,而是要等前面的案子审理完,轮到自己时才能受理。所以,即便某个案子本身只需等30天,但排队可能需要两年,这两年当事人大概率会被监禁。
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所有被害人都希望案件能够得到解决,能够得到一个答复。我方主张可以给被害人更快的答复过程,因为如果案件被搁置数年,被害人的诉求将不会被考虑。
根据美国联邦中心2023年的数据,在案件搁置时间较久的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或者证人缺失,导致破案率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希望对方回答。
### 第二轮 反方三辩发言: 辩诉交易制度在设计上本身就存在很大问题。从实际施行来看,问题也很多。 第一,权利设置不合理,法官并没有很好地参与到这个过程中。联邦诉讼规则提出,法庭不应该参加任何这样的讨论。此外,一篇论文指出,检方最高法院并没有直接加强法官在程序中的介入,法官角色仍然有利于辩诉交易制度的运行。 第二,检察官的权力非常大,且缺少监督。检察官可以以重新指控更严重的犯罪为由威胁被告人认罪,且这并不违宪。例如,有一名居民,检察官最开始向他提出2年的辩诉交易,他拒绝了;5年的辩诉交易他又拒绝了,检察官直接给他盖了一个终审时间结束。
正方发言: 为什么控辩交易就意味着违背法律原则?很多法律原则本身对量刑的判断也是区间化的,如1到3年的量刑区间,可以判1年、2年或3年,为什么判得比控诉方提出的少一点就不公平呢?有没有可能判得比控诉方提出的更多,多几年的情况才是真正的不公平。
对方讲一些个例,我认为没有任何意义。我打包回应,警察体系中有黑警,但这并不代表警察体系不正确。正方在宏观上举证了1700多份冤假错案例,其中辩诉交易导致的误判率只有1/10。哪怕按照你方所说的2000多份冤假错案的数据,其中辩诉交易导致的也只有300多份。宏观上,辩诉交易实际上是在减少误判。
在效率方面,一旦美国不用控辩交易,每个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长就高达7.4年。这是什么概念呢?有一位少女在15岁时被诽谤卖淫,等到凶手被判刑,少女得以恢复名誉的时候,她已经22岁多,大学毕业了。她要顶着污名面对同学异样的眼光,痛苦地经历中考、高考,上大学要被舍友排挤,甚至找工作时还要向HR解释卖淫的谣言。
### 第三轮 反方发言: 首先,继续回应您方所说的效率原因。您方只是说被害人的权益没有及时得到保障,那被追诉人呢?是否可能存在冤假错案?您方有没有想过,案件平均时间长,是否是因为要对证据的质证、证据链的完善进行全面考虑,而不是您方为了快速结案。您方如何规避快速结案可能出现的错误?您方是否过于神话控辩交易的效率了?
在当今时代,是有控辩交易效率提升得快,还是AI辅助之下效率提升得更快呢?AI没有您方所说的自由裁量的主观性,它不偏不私,不是更快更公平吗?
其次,您方一直没有回答我方的问题,您方一直把社会福利和社会正义相等价。我方问您,即便在司法资源上没有投入像您方所说的5000多亿美金,那么其他项目就不会受到挤占吗?包括您方论述效率也存在同样的逻辑错误,因果关系问题,您只告诉我有一个因和一个果,那么其他的因果关系您方如何规避呢?
正方发言: 在个案方面,正如前面一位辩手所言,从数据上看正方更有优势。对方认为快速会导致错误,但慢慢审也可能把人屈打成招、进行精神折磨,所以双方都存在这种逻辑。然而,数据表明控辩交易比非控辩交易要好。如果您方放弃控辩交易,选择非控辩交易的方式,错案会更多,这更有利于我方实现社会公正的论证。
第二部分,关于对低收入和特殊群体的公正问题。我方算出的5319亿美元是一个很大的量,在教育领域一年可能才投入2000亿,医疗领域一年投入1800亿。教育补贴的是穷苦家庭,医疗保障的往往是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交通主要是方便那些买不起车的低收入家庭。对方只是说有可能有其他部分也会受到挤占,但如果您方此时放弃控辩交易,这部分挤占已然造成,您方所说的其他可能性并不能否定控辩交易的成效。
### 第四轮 反方发言: 首先回答对方,为什么会有90%非诉接受交易的错判呢?是因为被告人可能会被法官以终身监禁相威胁,所以他们选择接受辩诉交易。对方辩友没有排除这个因素。
辩诉交易还会导致阻碍和干扰。律师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在内部权衡,通过各种渠道两边讨好,这其实也是司法腐败的一部分。还有人提到1914年一名律师收费在100 - 200美元之间,这又如何以交易的形式来换取正义呢?
正方发言: 对于现状下,大家对某些人有普遍的歧视,认为那些人活该承受,让受害者不要在意身边人的指指点点,我方认为这是不合理的。
其次,对方认为放弃非辩诉交易就是终身监禁,这并不明确。万一那个人确实该终身监禁呢,辩诉交易帮他减刑又怎么了?而且,无论是否有辩诉交易,都可能存在问题,不能将问题都归结于辩诉交易。
最后,对方提到金钱交易,这并不符合辩诉交易的定义,金钱交易是黑法官的问题,并非辩诉交易的问题,这种逻辑既针对您方也针对我方。回到数据部分,依然是我方更有优势。
对于低收入和特殊群体的公正问题,在您方看来,扩大司法资源,把更多的人关进去无所谓,让他们在牢里等一等就好了,多投入点公共财政也无所谓。但请问,那些残疾人的医疗保障、穷人的教育补贴就无所谓了吗?
感谢双方的精彩表现。接下来。
### 第一轮 反方二辩发言: 首先,对方提到7.1年,我有疑问,为什么每个案件时长都是7.1年呢?我们知道美国的刑事诉讼交易案涵盖了各个案件,从民事到行政再到刑法。我不否认,也许刑法案件能达到7.1年,但民事和刑事案件呢?可能只需30天。
再看赔偿问题,一个被害人难道仅仅只想拿到赔偿吗?美国有一个叫威廉斯的杀人犯,涉及强奸案,他被保释了,原因是他通过辩诉交易认下了诸多罪行中最轻的一个。在这种情况下,赔偿给被害人的有多少呢?正义又能否得到实现呢?这涉及的一系列效果,影响整个社会正义,正方并没有正面回应。
正方发言: 法制系统并非当事人提出诉求就能立刻受理,而是要等前面的案子审理完,轮到自己时才能受理。所以,即便某个案子本身只需等30天,但排队可能需要两年,这两年当事人大概率会被监禁。
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所有被害人都希望案件能够得到解决,能够得到一个答复。我方主张可以给被害人更快的答复过程,因为如果案件被搁置数年,被害人的诉求将不会被考虑。
根据美国联邦中心2023年的数据,在案件搁置时间较久的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或者证人缺失,导致破案率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希望对方回答。
### 第二轮 反方三辩发言: 辩诉交易制度在设计上本身就存在很大问题。从实际施行来看,问题也很多。 第一,权利设置不合理,法官并没有很好地参与到这个过程中。联邦诉讼规则提出,法庭不应该参加任何这样的讨论。此外,一篇论文指出,检方最高法院并没有直接加强法官在程序中的介入,法官角色仍然有利于辩诉交易制度的运行。 第二,检察官的权力非常大,且缺少监督。检察官可以以重新指控更严重的犯罪为由威胁被告人认罪,且这并不违宪。例如,有一名居民,检察官最开始向他提出2年的辩诉交易,他拒绝了;5年的辩诉交易他又拒绝了,检察官直接给他盖了一个终审时间结束。
正方发言: 为什么控辩交易就意味着违背法律原则?很多法律原则本身对量刑的判断也是区间化的,如1到3年的量刑区间,可以判1年、2年或3年,为什么判得比控诉方提出的少一点就不公平呢?有没有可能判得比控诉方提出的更多,多几年的情况才是真正的不公平。
对方讲一些个例,我认为没有任何意义。我打包回应,警察体系中有黑警,但这并不代表警察体系不正确。正方在宏观上举证了1700多份冤假错案例,其中辩诉交易导致的误判率只有1/10。哪怕按照你方所说的2000多份冤假错案的数据,其中辩诉交易导致的也只有300多份。宏观上,辩诉交易实际上是在减少误判。
在效率方面,一旦美国不用控辩交易,每个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长就高达7.4年。这是什么概念呢?有一位少女在15岁时被诽谤卖淫,等到凶手被判刑,少女得以恢复名誉的时候,她已经22岁多,大学毕业了。她要顶着污名面对同学异样的眼光,痛苦地经历中考、高考,上大学要被舍友排挤,甚至找工作时还要向HR解释卖淫的谣言。
### 第三轮 反方发言: 首先,继续回应您方所说的效率原因。您方只是说被害人的权益没有及时得到保障,那被追诉人呢?是否可能存在冤假错案?您方有没有想过,案件平均时间长,是否是因为要对证据的质证、证据链的完善进行全面考虑,而不是您方为了快速结案。您方如何规避快速结案可能出现的错误?您方是否过于神话控辩交易的效率了?
在当今时代,是有控辩交易效率提升得快,还是AI辅助之下效率提升得更快呢?AI没有您方所说的自由裁量的主观性,它不偏不私,不是更快更公平吗?
其次,您方一直没有回答我方的问题,您方一直把社会福利和社会正义相等价。我方问您,即便在司法资源上没有投入像您方所说的5000多亿美金,那么其他项目就不会受到挤占吗?包括您方论述效率也存在同样的逻辑错误,因果关系问题,您只告诉我有一个因和一个果,那么其他的因果关系您方如何规避呢?
正方发言: 在个案方面,正如前面一位辩手所言,从数据上看正方更有优势。对方认为快速会导致错误,但慢慢审也可能把人屈打成招、进行精神折磨,所以双方都存在这种逻辑。然而,数据表明控辩交易比非控辩交易要好。如果您方放弃控辩交易,选择非控辩交易的方式,错案会更多,这更有利于我方实现社会公正的论证。
第二部分,关于对低收入和特殊群体的公正问题。我方算出的5319亿美元是一个很大的量,在教育领域一年可能才投入2000亿,医疗领域一年投入1800亿。教育补贴的是穷苦家庭,医疗保障的往往是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交通主要是方便那些买不起车的低收入家庭。对方只是说有可能有其他部分也会受到挤占,但如果您方此时放弃控辩交易,这部分挤占已然造成,您方所说的其他可能性并不能否定控辩交易的成效。
### 第四轮 反方发言: 首先回答对方,为什么会有90%非诉接受交易的错判呢?是因为被告人可能会被法官以终身监禁相威胁,所以他们选择接受辩诉交易。对方辩友没有排除这个因素。
辩诉交易还会导致阻碍和干扰。律师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在内部权衡,通过各种渠道两边讨好,这其实也是司法腐败的一部分。还有人提到1914年一名律师收费在100 - 200美元之间,这又如何以交易的形式来换取正义呢?
正方发言: 对于现状下,大家对某些人有普遍的歧视,认为那些人活该承受,让受害者不要在意身边人的指指点点,我方认为这是不合理的。
其次,对方认为放弃非辩诉交易就是终身监禁,这并不明确。万一那个人确实该终身监禁呢,辩诉交易帮他减刑又怎么了?而且,无论是否有辩诉交易,都可能存在问题,不能将问题都归结于辩诉交易。
最后,对方提到金钱交易,这并不符合辩诉交易的定义,金钱交易是黑法官的问题,并非辩诉交易的问题,这种逻辑既针对您方也针对我方。回到数据部分,依然是我方更有优势。
对于低收入和特殊群体的公正问题,在您方看来,扩大司法资源,把更多的人关进去无所谓,让他们在牢里等一等就好了,多投入点公共财政也无所谓。但请问,那些残疾人的医疗保障、穷人的教育补贴就无所谓了吗?
感谢双方的精彩表现。接下来。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主席,首先作为一个法学生,我从法理方面来帮您方理一理。
我方今天的论证思路主要是从法律和它实行上,探讨为什么说它本身有问题。想问您方一个问题,您方为什么觉得正义可以被交易,那么谁又可以代替我去决定这个正义的交易呢?
我们说它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悖的原因在于,犯多大的错,就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但在控辩交易中,只要签了认罪协议,相应的刑罚就会缩减,所做出的行为本应得到的制裁被减轻。这种做法违背了刑罚的根本性目的——罪责刑相适应。
其次,这种交易不只是刑法上的量刑交易,它还可以将多种罪变为一种罪,重罪变为轻罪,这同样是对刑法相对性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的违背。
您方提到在审判的7年之间,被害人和被告人都会被指控、被责骂。请您方回顾一下法理,我们强调的是疑罪从无,在一个审判结果真正出来之前,谁敢说当事人有罪呢?显然不能。当看到被害人被指指点点时,这难道是司法的问题吗?这其实是社会道德品质不高尚的体现。
其次,我方一直说您方所谓的效率存在问题,多因一果的情况您方到现在都没有解释。您方不承认效率存在问题,还说等了几年就不正义了。您方有没有考虑过时间线拉这么长的原因?我们要查看其中有没有作伪证,有没有冤情,被告和被害是否准确表达了自己的意思。您方一直在强调要考虑被害人的情况,但双方在电话交流时都很激动,更何况像您刚才所说,被害人情绪非常激动,在这种非理性的状态下做出的裁决真的值得考量吗?所以,对被害人情况的考量需要由第三方介入进行。
从制度层面来看,控辩交易已经出现了问题。再回顾司法的根本性目的,我们进行司法裁决是要制止犯罪,保障更多人在社会中的行为自由。今天的辩题是“控辩交易是否有助于社会正义的实践”,我们要从司法范围来看,一个判例做出后,跳脱司法范围,对其他人的类似行为会有怎样的示范作用。我方在论证中已经提及,有交易罪的行为时,再犯率高达83%。
回到控辩交易制度本身,根据我们所查到的美国权威中心的一个心理模拟实验研究显示,56.4%的人在自己没罪的情况下,会答应检方提供的有利条件,这意味着会有无罪的人被认定为有罪。您方说有罪的人应如何判决,那我方想问,无罪的人被强加了本不属于他的判决,而且这份判决难以洗刷,这公平吗?
其次回到战略原点,您方一直说当事人有这样做的权利,但权利没有监督,就容易滋生腐败。我方前面已经说过,更宽泛的说法是,正义为什么可以被谈判、被买卖,被谈判、被买卖的正义还是正义吗?
最后,您方一直有金钱主义、精神主义的倾向,认为不及时认罪认罚就拿不到某些东西。从司法裁决的角度告诉您,即便被告认罪认罚,但如果没有可执行的财产,被害人依旧拿不到赔偿。要知道,社会正义不等于社会福利。我们今天的辩论,从司法层面延伸到社会层面,要看的是它是否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是否完成了法律目的,而不是看金钱和司法资源的分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腐败现象来评判社会正义的表现。
感谢反方四辩。
谢主席,首先作为一个法学生,我从法理方面来帮您方理一理。
我方今天的论证思路主要是从法律和它实行上,探讨为什么说它本身有问题。想问您方一个问题,您方为什么觉得正义可以被交易,那么谁又可以代替我去决定这个正义的交易呢?
我们说它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悖的原因在于,犯多大的错,就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但在控辩交易中,只要签了认罪协议,相应的刑罚就会缩减,所做出的行为本应得到的制裁被减轻。这种做法违背了刑罚的根本性目的——罪责刑相适应。
其次,这种交易不只是刑法上的量刑交易,它还可以将多种罪变为一种罪,重罪变为轻罪,这同样是对刑法相对性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的违背。
您方提到在审判的7年之间,被害人和被告人都会被指控、被责骂。请您方回顾一下法理,我们强调的是疑罪从无,在一个审判结果真正出来之前,谁敢说当事人有罪呢?显然不能。当看到被害人被指指点点时,这难道是司法的问题吗?这其实是社会道德品质不高尚的体现。
其次,我方一直说您方所谓的效率存在问题,多因一果的情况您方到现在都没有解释。您方不承认效率存在问题,还说等了几年就不正义了。您方有没有考虑过时间线拉这么长的原因?我们要查看其中有没有作伪证,有没有冤情,被告和被害是否准确表达了自己的意思。您方一直在强调要考虑被害人的情况,但双方在电话交流时都很激动,更何况像您刚才所说,被害人情绪非常激动,在这种非理性的状态下做出的裁决真的值得考量吗?所以,对被害人情况的考量需要由第三方介入进行。
从制度层面来看,控辩交易已经出现了问题。再回顾司法的根本性目的,我们进行司法裁决是要制止犯罪,保障更多人在社会中的行为自由。今天的辩题是“控辩交易是否有助于社会正义的实践”,我们要从司法范围来看,一个判例做出后,跳脱司法范围,对其他人的类似行为会有怎样的示范作用。我方在论证中已经提及,有交易罪的行为时,再犯率高达83%。
回到控辩交易制度本身,根据我们所查到的美国权威中心的一个心理模拟实验研究显示,56.4%的人在自己没罪的情况下,会答应检方提供的有利条件,这意味着会有无罪的人被认定为有罪。您方说有罪的人应如何判决,那我方想问,无罪的人被强加了本不属于他的判决,而且这份判决难以洗刷,这公平吗?
其次回到战略原点,您方一直说当事人有这样做的权利,但权利没有监督,就容易滋生腐败。我方前面已经说过,更宽泛的说法是,正义为什么可以被谈判、被买卖,被谈判、被买卖的正义还是正义吗?
最后,您方一直有金钱主义、精神主义的倾向,认为不及时认罪认罚就拿不到某些东西。从司法裁决的角度告诉您,即便被告认罪认罚,但如果没有可执行的财产,被害人依旧拿不到赔偿。要知道,社会正义不等于社会福利。我们今天的辩论,从司法层面延伸到社会层面,要看的是它是否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是否完成了法律目的,而不是看金钱和司法资源的分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腐败现象来评判社会正义的表现。
感谢反方四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次发言开始,我好奇一下,被强奸的人情绪很激动,但判案的不是他,做决定的也不是他,他极其激动,跟判案准不准有什么关系?
所以今天正方最大的问题是,反方提出要延长审案范围来保证准确率,正方则主张提高效率,让大多数人在合理时间内获得足够精确的结果。我来比较一下。
第一部分,为什么我方认为反方所说的精确度的避害不能称之为避害?我给出两层解释。第一层解释,自1998年以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辩诉交易的比例已达到95%,是不使用辩诉交易数量的20倍。在美国科学院相关研究的1733份冤假错案中,只有151份是由于辩诉交易造成的,占比尚且不到10%。我计算了一下,在这种基础上,如果面临同样的案件,不使用辩诉交易的误判率是使用辩诉交易误判率的180倍。所以,使用辩诉交易反而使误判率更低,民众也更满意。
第二,反方以未来情况作比较。随着未来高科技的不断发展,DNA技术的进一步普及,很难再出现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的情况。换言之,误判冤案这种事情随着技术的发展不再是一个严重问题,自然也不应是本次讨论的重点。
反过来,正方在一辩稿中举证,美国司法部发布的数据显示,非辩诉交易比辩诉交易平均多出101 - 170天的审案时间。测算案件数量,一旦美国不用辩诉交易,每个案件的平均时长高达7.4年。7.4年是什么概念?就像刚才所说,因为某某少女在15岁时被诬陷卖淫,等到凶手被判刑,少女名誉得以恢复的时候,这位少女已经大学毕业了。她要顶着被误解的眼光,痛苦地生活,也要面对家人对她贴上卖淫女的标签,痛苦地生活7.4年,从一个15岁少女变成22岁大学生毕业要找工作。你觉得这叫公平吗?这当然不叫公平,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正义未必算正义”。四年青春,大好年华,要顶着一个诬陷的黑帽子,压一辈子,这不叫正义,这叫诽谤。所以我方认为应该重视效率的部分。
那么回过头来谈社会正义,我方认为在社会这个大框架下,正义的本质是资源的合理分配。美国自2021年到2024年,财政赤字波动不大,总支出金额近乎一致。根据美国司法统计局的研究,每起刑事案件的完整审判平均耗费纳税人约2.5万美元,而通过辩诉交易,同样的案件成本仅为5000美元左右。进一步估算,如果辩诉交易全部取消,由于更多人将占用监禁资源,监禁费用要增加5139亿美元。大家要知道,2025年联邦政府在教育的投入预算只有2000亿美元,2024年美国对智力、残疾人以及老年人安全保障福利的支出也只有1030亿美元。一旦辩诉交易消失了,教育领域的正义将不复存在,残疾人、老年人的保障领域也不会存在,环保领域的正义也会因此受到影响。这能制造社会的正义吗?当然不能。
最后想说的是,正义并非孤立存在于某一领域,而是一个相互依存的社会生态系统,存在着相互消长的关系,这是这个生态系统的调节机制。我们应该意识到,正义不是零和博弈,而是要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社会整体的平衡与和谐。取消辩诉交易,不仅会摧毁司法效率,乃至会增大司法的误判率,更会瓦解社会正义的根基。真正的正义是在有限的资源中找到最大化福祉的路径,让每一个人都能在社会的各个角落找到属于自己的尊严。这就是为什么正方在这里想告诉大家,辩诉交易无论是对社会司法资源配置,还是对百姓、对社会的正义,都是真正有利的。谢谢。
下次发言开始,我好奇一下,被强奸的人情绪很激动,但判案的不是他,做决定的也不是他,他极其激动,跟判案准不准有什么关系?
所以今天正方最大的问题是,反方提出要延长审案范围来保证准确率,正方则主张提高效率,让大多数人在合理时间内获得足够精确的结果。我来比较一下。
第一部分,为什么我方认为反方所说的精确度的避害不能称之为避害?我给出两层解释。第一层解释,自1998年以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辩诉交易的比例已达到95%,是不使用辩诉交易数量的20倍。在美国科学院相关研究的1733份冤假错案中,只有151份是由于辩诉交易造成的,占比尚且不到10%。我计算了一下,在这种基础上,如果面临同样的案件,不使用辩诉交易的误判率是使用辩诉交易误判率的180倍。所以,使用辩诉交易反而使误判率更低,民众也更满意。
第二,反方以未来情况作比较。随着未来高科技的不断发展,DNA技术的进一步普及,很难再出现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的情况。换言之,误判冤案这种事情随着技术的发展不再是一个严重问题,自然也不应是本次讨论的重点。
反过来,正方在一辩稿中举证,美国司法部发布的数据显示,非辩诉交易比辩诉交易平均多出101 - 170天的审案时间。测算案件数量,一旦美国不用辩诉交易,每个案件的平均时长高达7.4年。7.4年是什么概念?就像刚才所说,因为某某少女在15岁时被诬陷卖淫,等到凶手被判刑,少女名誉得以恢复的时候,这位少女已经大学毕业了。她要顶着被误解的眼光,痛苦地生活,也要面对家人对她贴上卖淫女的标签,痛苦地生活7.4年,从一个15岁少女变成22岁大学生毕业要找工作。你觉得这叫公平吗?这当然不叫公平,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正义未必算正义”。四年青春,大好年华,要顶着一个诬陷的黑帽子,压一辈子,这不叫正义,这叫诽谤。所以我方认为应该重视效率的部分。
那么回过头来谈社会正义,我方认为在社会这个大框架下,正义的本质是资源的合理分配。美国自2021年到2024年,财政赤字波动不大,总支出金额近乎一致。根据美国司法统计局的研究,每起刑事案件的完整审判平均耗费纳税人约2.5万美元,而通过辩诉交易,同样的案件成本仅为5000美元左右。进一步估算,如果辩诉交易全部取消,由于更多人将占用监禁资源,监禁费用要增加5139亿美元。大家要知道,2025年联邦政府在教育的投入预算只有2000亿美元,2024年美国对智力、残疾人以及老年人安全保障福利的支出也只有1030亿美元。一旦辩诉交易消失了,教育领域的正义将不复存在,残疾人、老年人的保障领域也不会存在,环保领域的正义也会因此受到影响。这能制造社会的正义吗?当然不能。
最后想说的是,正义并非孤立存在于某一领域,而是一个相互依存的社会生态系统,存在着相互消长的关系,这是这个生态系统的调节机制。我们应该意识到,正义不是零和博弈,而是要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社会整体的平衡与和谐。取消辩诉交易,不仅会摧毁司法效率,乃至会增大司法的误判率,更会瓦解社会正义的根基。真正的正义是在有限的资源中找到最大化福祉的路径,让每一个人都能在社会的各个角落找到属于自己的尊严。这就是为什么正方在这里想告诉大家,辩诉交易无论是对社会司法资源配置,还是对百姓、对社会的正义,都是真正有利的。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