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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尽量帮大家多争取时间。其实我发现自己成了工具人,我说什么,他都在下面指指点点。
人员到齐了吗?兵说齐了,那我们开始。第一个环节是让大家自我介绍一下。
平哥,你听一下每个人说话的信息,让大家都做个自我介绍。
正方一辩,可以听到吗?好,可以。正方二辩、正方三辩、正方四辩,都可以。
反方一辩,可以。反方二辩,可以。反方三辩,可以。
那我们开始,需要试音吗?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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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辩友大家好。根据市场监管局等六个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预制菜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经工业化预加工制成,加热或重整后即可使用的预包装菜肴,且不添加防腐剂。
我方判断,政府需要对全社会、全行业的诉求进行回应,且需要为市场提供法律保障。所以,政府需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出标注,且具有可行性。
首先,必要性要从个人和市场两方面分析。
个人方面,对江苏省消保委的调查数据显示,78.1%的消费者反映餐厅未主动告知使用的食材,且有65.6%的消费者认为餐厅使用预制菜应当做出特殊标记。所以,立法强制标注预制菜,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甚至有商家故意欺骗消费者,这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且部分消费者有对于现制菜的需求,依法强制标注预制菜,保障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市场方面,预制菜以高效性和低成本展现出不小的暴利空间。部分预制菜餐厅抓住消费者无法分辨预制菜的价差,将预制菜当做现制菜出售,挤占传统现制菜的市场份额,阻碍传统美食文化的传承,不利于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当初消费者对于预制菜的偏见主要来源于被商家蒙骗,依法标注会消除消费者对预制菜的偏见。且国家立法后会对预制菜源头产业链加强监管并普及科普,让民众更信任预制菜,利于预制菜行业的发展。
其次,立法具有一定可行性。
首先,现有法律已经为预制菜立法提供了依据和基本框架,《消费者保护法》明确指出需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相关通知也明确规定其定义,《食品安全法》保障了预制菜生产端的安全。
其次,在监管方面,现有行政监管资源可行,可将监管任务整合到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流程中,完善举报和反馈机制,让消费者协会等主动加入监督行列,可大大提高监管效率。
最后,立法具有一定的社会呼声与共识支持,大部分消费者希望对预制菜做出特殊标注,且有多位餐饮行业代表多次提出支持标注。因此,从现有法律、监管和社会层面来看,立法具有很大可行性。
综上,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出特殊标记,是保障消费者权益,也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我方坚信,立法举措将有效解决当前预制菜市场存在的问题,给消费者、企业和政府带来利好。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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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监管方面,现有行政监管资源可行,可将监管任务整合到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流程中,完善举报和反馈机制,让消费者协会等主动加入监督行列,可大大提高监管效率。
最后,立法具有一定的社会呼声与共识支持,大部分消费者希望对预制菜做出特殊标注,且有多位餐饮行业代表多次提出支持标注。因此,从现有法律、监管和社会层面来看,立法具有很大可行性。
综上,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出特殊标记,是保障消费者权益,也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我方坚信,立法举措将有效解决当前预制菜市场存在的问题,给消费者、企业和政府带来利好。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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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4辩4询时,请记录时间并重置。
你好,我发言,请问第一个问题,您方刚才提到6个部门的通告,请问您方是否认为预制菜是安全的?若认为是安全的,那么在此我们达成共识。
第二点,您方也提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等法律,那么您方认为如果不进行强制标注,这些法律就不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吗?这些法律显然会保护。
接下来,对方辩友,您方认为除了强制立法标注,是否还有其他相关解决手段?这是您方的论证义务。我方认为……
可见,您方并没有从多角度、多层次考虑是否有其他可能性,接下来将以我方提出的其余方法为主要考虑方向。
您方认为要如何进行预制菜标注,具体措施如何处理?首先要明确标准,按照业务部门的通知,我们可以知道哪些部分属于预制菜,所以这部分预制菜要制定特殊标准。那么请问您方,到底要明确到哪一部分菜、哪一个制作过程、运输到哪一个地方,才算一道预制菜,您方有具体的考量吗?
此辩题是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出标记,所以餐厅对其做出标记即可。但考虑到餐厅对预制菜做出标记,那么请问餐厅就绝对不会钻制度的漏洞吗?我方刚才提到了监管,但监管问题不一定非要靠强制立法,我方所说的强制立法进行约束,和您方所说的监管似乎并不是绝对关联的。
接下来我提第二个问题,您方刚才提到对传统文化的亵渎这类词语,但传统文化若只保护传统,而不向新兴事业发展,并非良策。那么您的意思是我们要向前看、向前奋进。
您方认为低成本一定意味着高售价以提高利润。但据美团的研究数据显示,预制菜成本下降了23%,价格下调了5% - 8%,可见售价也有所降低。
反方4辩4询时,请记录时间并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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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您方并没有从多角度、多层次考虑是否有其他可能性,接下来将以我方提出的其余方法为主要考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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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辩题是立法强制餐厅对预制菜做出标记,所以餐厅对其做出标记即可。但考虑到餐厅对预制菜做出标记,那么请问餐厅就绝对不会钻制度的漏洞吗?我方刚才提到了监管,但监管问题不一定非要靠强制立法,我方所说的强制立法进行约束,和您方所说的监管似乎并不是绝对关联的。
接下来我提第二个问题,您方刚才提到对传统文化的亵渎这类词语,但传统文化若只保护传统,而不向新兴事业发展,并非良策。那么您的意思是我们要向前看、向前奋进。
您方认为低成本一定意味着高售价以提高利润。但据美团的研究数据显示,预制菜成本下降了23%,价格下调了5% - 8%,可见售价也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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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反对强制预制菜标注政策。因为这一政策既不具有现实的必要性,更会产生阻碍行业创新和破坏家居市场的双重恶果。所以,我方坚定秉持我国不应该强制性把预制菜进行统一标注这一观点。
在申明观点之前,需要明确几个关键定义。第一,预制菜是指以农产品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且不含防腐剂的预包装食品,其生产标准与速冻水饺、罐头等常规加工食品相同。餐厅是指在日常经营中向一般大众提供食品、饮料等餐饮的设施或公共餐饮场所。而特殊标注并非客观的信息工具,而是隐含非常规食品的警示性标签。
立法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要满足必要性、可行性双重前提,当前对预制菜的争议显然尚未达到犯罪门槛。具体论述如下:
一、强制标注并无必要性,以保障知情权为由进行标签化并不能引导有序消费选择。《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必须标注成分、保质期及有关过敏源的信息,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与营养问题,已有相关标准要求。强制标注预制菜本质是将工艺形式凌驾于实际安全之上,按照相关数据,预制菜抽检合格率为 98%。另外,超过 80%的餐饮从业者表示,当消费者了解很多预制菜食品营养价值与新鲜食材相当后,公众接受度提高 37%。消费者排斥的根源是公众认知偏差,而非信息缺失。标签同样会引发歧视,如多个国家强制标注含转基因成分之后,非转基因食品溢价 30%,加剧了市场分裂。同理,预制菜标签会使消费者盲目追求现制现售,却忽视了夫妻店后厨可能比连锁品牌中央厨房更不卫生。滥用标签和形式化标签的实质都是对消费者真正的危害。
二、强制标注会阻碍产业升级更新,损害社会的长远利益。全国 68%的餐饮企业属于小微商户,强制标注意味着商家需要额外承担设备改造、员工培训的成本,最终通过涨价转嫁给消费者。而且,不良商家反而能以“现制现售”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预制菜标签相当于宣告餐饮工业化不可取,这直接冲击了乡村振兴,因为预制菜商品化有助于农产品销售,并且也冲击了减碳目标,因为预制菜有助于减少浪费。在国家战略、国际竞争上也会失去先机,日韩将预制菜纳入国家食品发展战略,新加坡政府甚至补贴中央厨房建设。
我国应注重预制菜品质和安全升级,未来标准制定权将至关重要。解决矛盾无需立法强制标注,还应通过行业自律、基准监管、公司教育、主体协会制定内部规范,鼓励商家自主标注,如中央厨房推送市场监管部门定向抽查高频使用预制餐的品类,违规者重罚。同时,通过科普食品工业化流程,消除消费者对预制菜的认识偏差。唯有跳出标签战争的陷阱,才能真正保护商业的诚意和国家发展的价值。
反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反对强制预制菜标注政策。因为这一政策既不具有现实的必要性,更会产生阻碍行业创新和破坏家居市场的双重恶果。所以,我方坚定秉持我国不应该强制性把预制菜进行统一标注这一观点。
在申明观点之前,需要明确几个关键定义。第一,预制菜是指以农产品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且不含防腐剂的预包装食品,其生产标准与速冻水饺、罐头等常规加工食品相同。餐厅是指在日常经营中向一般大众提供食品、饮料等餐饮的设施或公共餐饮场所。而特殊标注并非客观的信息工具,而是隐含非常规食品的警示性标签。
立法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要满足必要性、可行性双重前提,当前对预制菜的争议显然尚未达到犯罪门槛。具体论述如下:
一、强制标注并无必要性,以保障知情权为由进行标签化并不能引导有序消费选择。《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必须标注成分、保质期及有关过敏源的信息,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与营养问题,已有相关标准要求。强制标注预制菜本质是将工艺形式凌驾于实际安全之上,按照相关数据,预制菜抽检合格率为 98%。另外,超过 80%的餐饮从业者表示,当消费者了解很多预制菜食品营养价值与新鲜食材相当后,公众接受度提高 37%。消费者排斥的根源是公众认知偏差,而非信息缺失。标签同样会引发歧视,如多个国家强制标注含转基因成分之后,非转基因食品溢价 30%,加剧了市场分裂。同理,预制菜标签会使消费者盲目追求现制现售,却忽视了夫妻店后厨可能比连锁品牌中央厨房更不卫生。滥用标签和形式化标签的实质都是对消费者真正的危害。
二、强制标注会阻碍产业升级更新,损害社会的长远利益。全国 68%的餐饮企业属于小微商户,强制标注意味着商家需要额外承担设备改造、员工培训的成本,最终通过涨价转嫁给消费者。而且,不良商家反而能以“现制现售”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预制菜标签相当于宣告餐饮工业化不可取,这直接冲击了乡村振兴,因为预制菜商品化有助于农产品销售,并且也冲击了减碳目标,因为预制菜有助于减少浪费。在国家战略、国际竞争上也会失去先机,日韩将预制菜纳入国家食品发展战略,新加坡政府甚至补贴中央厨房建设。
我国应注重预制菜品质和安全升级,未来标准制定权将至关重要。解决矛盾无需立法强制标注,还应通过行业自律、基准监管、公司教育、主体协会制定内部规范,鼓励商家自主标注,如中央厨房推送市场监管部门定向抽查高频使用预制餐的品类,违规者重罚。同时,通过科普食品工业化流程,消除消费者对预制菜的认识偏差。唯有跳出标签战争的陷阱,才能真正保护商业的诚意和国家发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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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要满足必要性、可行性双重前提,当前对预制菜的争议未达到犯罪门槛,以此判断是否应实施强制预制菜标注政策。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下定义,我们今天使用的定义都是六部委文件,对吧?所以六部委文件后面还说预制菜的范围应当兼具预制化的菜肴属性,它得是纯预制化,并且它得是纯菜肴性的认可。这是文件里写得很清楚的。
接下来我们来明确一下今天讨论的问题。在“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中指出,政府需要为所有的市场问题提供法制保障。那么请问,如果现在有一个市场问题需要解决,但是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无法对其进行专业的解决,我们是否应该完善这一法律体系?我方认为,虽然现在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我方会论证预制菜领域还并没有足够的法律保障,需要继续完善。
我们知道六部委出台了一个预制菜通知,民众对这个事情非常关切。但通知并不等于它就是大家一定关心的问题,发出通知并不代表民众就会关注。江苏省校保委协会有一个数据表明,7%的民众认为应该依法监管。但这只是江苏省的数据,中国还有很多城市,尤其是中小城市,这并不代表他们对于预制菜的了解是足够并且热切的。
全国人大和政协委员代表人民提出的议案中,包含了预制菜相关内容。您认为政府应该回应这些呼声,这没错。但实际上,全国两会发出提案是在六部委发出通知之后。
所以,您方是不是也认可了政府已经做出了一系列的举措,已经有了相应的行动。即便目前还不够完善,我们依然要继续完善。同时,我们也赞同您方的观点,如果群众呼声成为热点,那政府就有义务进行回应。 下一个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下定义,我们今天使用的定义都是六部委文件,对吧?所以六部委文件后面还说预制菜的范围应当兼具预制化的菜肴属性,它得是纯预制化,并且它得是纯菜肴性的认可。这是文件里写得很清楚的。
接下来我们来明确一下今天讨论的问题。在“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中指出,政府需要为所有的市场问题提供法制保障。那么请问,如果现在有一个市场问题需要解决,但是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无法对其进行专业的解决,我们是否应该完善这一法律体系?我方认为,虽然现在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我方会论证预制菜领域还并没有足够的法律保障,需要继续完善。
我们知道六部委出台了一个预制菜通知,民众对这个事情非常关切。但通知并不等于它就是大家一定关心的问题,发出通知并不代表民众就会关注。江苏省校保委协会有一个数据表明,7%的民众认为应该依法监管。但这只是江苏省的数据,中国还有很多城市,尤其是中小城市,这并不代表他们对于预制菜的了解是足够并且热切的。
全国人大和政协委员代表人民提出的议案中,包含了预制菜相关内容。您认为政府应该回应这些呼声,这没错。但实际上,全国两会发出提案是在六部委发出通知之后。
所以,您方是不是也认可了政府已经做出了一系列的举措,已经有了相应的行动。即便目前还不够完善,我们依然要继续完善。同时,我们也赞同您方的观点,如果群众呼声成为热点,那政府就有义务进行回应。 下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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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规则:在论述过程中使用了诉诸权威(引用六部委文件、“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诉诸数据(江苏省校保委协会数据)等逻辑规则。
正方二辩驳论。
你们也可以一起发动,然后选数字。但建议双方一起发送,每场每方只有一次选择机会。我们在二辩环节可以选,后面也可以选。
下面针对刚刚对方提到的我方立法无视现实必要性这一观点进行回应。我方强调的必要性如下: 首先,群众有呼声。我们给出了江苏省的一个数据,您方反驳说只有江苏省数据不够。但这个数据虽可能未涵盖全部中国人,却能反映出问题的比例极大,它所反映的问题十分重要。 其次,我们的民主权益已经受到损害,即我们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了损害。举个例子,您花五六十块钱进餐厅点一个菜,以为是现制菜,但端上来的却是一份成本5元、生产于几个月前的预制菜,这是一种欺骗,消费者也因此产生了偏见。您方刚刚已与我方达成共识,即现在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公众认知偏差,公众对预制菜认识不足。而我方的立法正是为了消除这种偏见。
接下来论述为什么立法能够消除偏见。在我们的认知中,法律是最权威的科普。法律出台后会有相关法律解释,各地方也会出台通知,告知公众预制菜是好的,且发布的通知中已经说明预制菜是健康的。所以我方认为立法才能够最有效地解决公众的认知偏差问题。
正方二辩驳论。
你们也可以一起发动,然后选数字。但建议双方一起发送,每场每方只有一次选择机会。我们在二辩环节可以选,后面也可以选。
下面针对刚刚对方提到的我方立法无视现实必要性这一观点进行回应。我方强调的必要性如下: 首先,群众有呼声。我们给出了江苏省的一个数据,您方反驳说只有江苏省数据不够。但这个数据虽可能未涵盖全部中国人,却能反映出问题的比例极大,它所反映的问题十分重要。 其次,我们的民主权益已经受到损害,即我们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了损害。举个例子,您花五六十块钱进餐厅点一个菜,以为是现制菜,但端上来的却是一份成本5元、生产于几个月前的预制菜,这是一种欺骗,消费者也因此产生了偏见。您方刚刚已与我方达成共识,即现在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公众认知偏差,公众对预制菜认识不足。而我方的立法正是为了消除这种偏见。
接下来论述为什么立法能够消除偏见。在我们的认知中,法律是最权威的科普。法律出台后会有相关法律解释,各地方也会出台通知,告知公众预制菜是好的,且发布的通知中已经说明预制菜是健康的。所以我方认为立法才能够最有效地解决公众的认知偏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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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像刚刚提到的工作认知偏差,这里有研究显示,公众认知偏差是由于被欺骗而产生的。消费者本身对预制菜并没有偏见,也就是说,他们原本觉得预制菜是好的。现在是因为蒙骗,消费者在默认自己购买的不是预制菜,却得知吃到的是预制菜后,才会加重对预制菜的偏见。
吉林大学和麻省理工大学这两所知名大学的研究显示,先入预期与现实的冲突引发认知失调,消费者通过否定预制菜这一真实属性来隔离与它的原有预期,减少心理不适。消费者通过选择性关注达到预期效果,认为强化了这种负面体验,强化了对真实属性的偏见。
如果我们出台对应法律对预制菜进行强制标注,政府机构也会对预制菜的监管更加严格。这能让消费者不再被欺骗,减少对预制菜的偏见,同时也不会产生新的偏见。在群众眼中,他们会更认可预制菜,同时也能减少预制菜出现问题的情况,让其更加安全,提高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信任,提高商家的口碑,提高预制菜行业的透明度,更能促进预制菜行业的发展。
第二点,你刚刚提到鼓励商家对预制菜进行自主标注。但商家本质上是经济人,他们在能赚钱的时候,当然想赚得更多。因为消费者难以分辨,他们就能获取更多利润,这样会导致一系列问题。
我们像刚刚提到的工作认知偏差,这里有研究显示,公众认知偏差是由于被欺骗而产生的。消费者本身对预制菜并没有偏见,也就是说,他们原本觉得预制菜是好的。现在是因为蒙骗,消费者在默认自己购买的不是预制菜,却得知吃到的是预制菜后,才会加重对预制菜的偏见。
吉林大学和麻省理工大学这两所知名大学的研究显示,先入预期与现实的冲突引发认知失调,消费者通过否定预制菜这一真实属性来隔离与它的原有预期,减少心理不适。消费者通过选择性关注达到预期效果,认为强化了这种负面体验,强化了对真实属性的偏见。
如果我们出台对应法律对预制菜进行强制标注,政府机构也会对预制菜的监管更加严格。这能让消费者不再被欺骗,减少对预制菜的偏见,同时也不会产生新的偏见。在群众眼中,他们会更认可预制菜,同时也能减少预制菜出现问题的情况,让其更加安全,提高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信任,提高商家的口碑,提高预制菜行业的透明度,更能促进预制菜行业的发展。
第二点,你刚刚提到鼓励商家对预制菜进行自主标注。但商家本质上是经济人,他们在能赚钱的时候,当然想赚得更多。因为消费者难以分辨,他们就能获取更多利润,这样会导致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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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
首先,就刚才对方辩友提到的知情权,我想提出一个问题。知情权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经有相关规定,是有法律保障的。既然您方认为这部分知情权还未得到保障,那么为什么出台一部新法就能保障它呢?
其次,刚才对方辩友在陈词时提到,一份成本5元、几个月前生产的预制菜现在标价50元。这是商家在定价方面存在问题。如果群众认为商家定价不合理,可依据现有法律向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反馈。所以,您方提议的新法实际上是在已有法律基础上重复立法。
再次,关于加深偏见的问题。您方认为标注预制菜会让消费者把对饮食的好印象反馈到预制菜上,我方认为并非如此。如果消费者已经对预制菜有偏见,消费时不会选择模棱两可的商家,而是会直接选择由商家自发组织形成的联盟等有现场制作的商家,因此无法破除您方所说的对预制菜的刻板印象。
最后,说说商人逐利的问题。如今消费者看似鱼龙混杂,实则分为两类:一类不在意预制菜,另一类在意预制菜。对于不在意预制菜的消费者,他们可以随意选择;对于在意预制菜的消费者,除非十分清楚商家的情况,否则他们会逐利选择。
谢谢主席。
首先,就刚才对方辩友提到的知情权,我想提出一个问题。知情权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经有相关规定,是有法律保障的。既然您方认为这部分知情权还未得到保障,那么为什么出台一部新法就能保障它呢?
其次,刚才对方辩友在陈词时提到,一份成本5元、几个月前生产的预制菜现在标价50元。这是商家在定价方面存在问题。如果群众认为商家定价不合理,可依据现有法律向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反馈。所以,您方提议的新法实际上是在已有法律基础上重复立法。
再次,关于加深偏见的问题。您方认为标注预制菜会让消费者把对饮食的好印象反馈到预制菜上,我方认为并非如此。如果消费者已经对预制菜有偏见,消费时不会选择模棱两可的商家,而是会直接选择由商家自发组织形成的联盟等有现场制作的商家,因此无法破除您方所说的对预制菜的刻板印象。
最后,说说商人逐利的问题。如今消费者看似鱼龙混杂,实则分为两类:一类不在意预制菜,另一类在意预制菜。对于不在意预制菜的消费者,他们可以随意选择;对于在意预制菜的消费者,除非十分清楚商家的情况,否则他们会逐利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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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个环节,正反方对面。我刚刚收到了,接下来要为自己进行反馈。那么请问,群众在不知道预制菜成本很低的时候,该如何进行反馈?
如果贵方标注出预制菜,但没有明确标注标准,商家若浑水摸鱼,群众又该如何履行贵方所提到的反馈制度?
我想问一下贵方,知情权的范围是什么?消费者不仅要知道预制菜产品是安全的,更要知道它到底是不是预制菜,这样才能进行选择。
贵方刚刚提到特殊标注具有警示性,即存在危害情况。既然是特殊标注,就不会像“图片仅供参考”那样的一行小字,而一定会带有情感倾向。
再回到贵方刚才所说的知情权问题,如果我是消费者,想知道这份菜的成本是多少,商家有必要回应吗?有必要。但这会增加我们的维权成本。如果商家自己标注出来,消费者就能很容易知道。并且出台相关法律后,对生产环节的监管会更加严格。
如果消费者想知道什么,商家都要告知,这到底是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是商家必然的义务?是否事事都要说明?
再说一下添加身份标签产生偏见的问题。美国强制标注转基因成分后,非转基因食品溢价30%,转基因食品市场也产生了巨大动荡。我方一辩已经论证过预制菜一直在发展的必要性,请问贵方认为这样会危害我国预制菜的发展吗?当然不会。标注之后不会危害预制菜的发展,反而会让其发展更好。
贵方刚刚提到转基因食品标注后非转基因食品会涨价,但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这与我们的观点并没有特别大的关联。
回到刚才所说的商人逐利问题。一个商家如果属于现炒联盟,自己做现炒菜,就会更想吸引对预制菜有偏见的顾客,从而标注自己是非预制菜,与预制菜形成竞争。我国现在已经出台了对预制菜安全的管理政策,在有政策托底的情况下,我方认为由市场进行调节是更好的导向。
下一个环节,正反方对面。我刚刚收到了,接下来要为自己进行反馈。那么请问,群众在不知道预制菜成本很低的时候,该如何进行反馈?
如果贵方标注出预制菜,但没有明确标注标准,商家若浑水摸鱼,群众又该如何履行贵方所提到的反馈制度?
我想问一下贵方,知情权的范围是什么?消费者不仅要知道预制菜产品是安全的,更要知道它到底是不是预制菜,这样才能进行选择。
贵方刚刚提到特殊标注具有警示性,即存在危害情况。既然是特殊标注,就不会像“图片仅供参考”那样的一行小字,而一定会带有情感倾向。
再回到贵方刚才所说的知情权问题,如果我是消费者,想知道这份菜的成本是多少,商家有必要回应吗?有必要。但这会增加我们的维权成本。如果商家自己标注出来,消费者就能很容易知道。并且出台相关法律后,对生产环节的监管会更加严格。
如果消费者想知道什么,商家都要告知,这到底是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是商家必然的义务?是否事事都要说明?
再说一下添加身份标签产生偏见的问题。美国强制标注转基因成分后,非转基因食品溢价30%,转基因食品市场也产生了巨大动荡。我方一辩已经论证过预制菜一直在发展的必要性,请问贵方认为这样会危害我国预制菜的发展吗?当然不会。标注之后不会危害预制菜的发展,反而会让其发展更好。
贵方刚刚提到转基因食品标注后非转基因食品会涨价,但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这与我们的观点并没有特别大的关联。
回到刚才所说的商人逐利问题。一个商家如果属于现炒联盟,自己做现炒菜,就会更想吸引对预制菜有偏见的顾客,从而标注自己是非预制菜,与预制菜形成竞争。我国现在已经出台了对预制菜安全的管理政策,在有政策托底的情况下,我方认为由市场进行调节是更好的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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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正方先提出一系列问题进行攻击,反方对正方关于转基因食品的观点进行反驳,正方接着提出新的观点继续推进讨论。
逻辑规则:
我发的这个晚点名,为什么心理委员要晚点名啊。
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
问反方四辩一个问题,您方认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是否包括法律的制定、实施,还有后续的一些保障?是。那也就推翻了你刚刚说的监管与立法无关这个观点。我再重复一遍,我们的立法和监管并不冲突,反而会加强前面一条的管理,这也是对刚刚您方的这个参迁货品公寓的问题进行一个误答。
问反方一辩一个问题,您认为高利润暴利是预制菜行业的常态吗?是。那我们也达成了共识,高利润和暴利并不是它的免罪符,通过这种暴利和高利润导致预制菜占据市场,导致我们最后所有市场全都是预制菜,你想吃现制菜根本吃不到,并且会导致我们传统美食文化被侵蚀。
问您方四辩一个问题,您方刚刚说还有其他渠道来解决现在这个偏见以及我们的民众呼声权益被损害的问题,请您方论证一下。
我方将阐述一下,如何通过其他方法来解决此事。我方的意思是我们现在有透明厨房以及明厨亮灶工程,已经实施,民众可以直接通过对厨房的实时监控以及透明玻璃实时看到厨房的样子,明白是现炒菜还是预制菜。同时,我们现在也已经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您刚刚提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您方提到一个问题,说是现在法律已经能保障我们的知情权,但我想说的是,现在我们的知情权主要是集中在对于其他商品的购买上,在预制菜行业,餐厅使用预制菜,你根本无从知晓,比如餐厅使用预制菜,我们食堂使用预制菜,我们真的能知道吗?我们不知道。这就是您的知情权被损害了。
再问您方一辩一个问题,您认为餐厅的厨师是干什么的?餐厅运转的根本是什么?他是做饭的,那我们就达成一个共识,我们到餐厅的一个消费预期确实是现做的菜。但如果在这种预期的情况下,我们就会出现两种情况,如果这个餐厅明确给你标志了,它是现场制作的,那还好;如果它没有明确标注是现场制作,那我们现在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即便没有知情权,我们也想知道它到底是什么。
我发的这个晚点名,为什么心理委员要晚点名啊。
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
问反方四辩一个问题,您方认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是否包括法律的制定、实施,还有后续的一些保障?是。那也就推翻了你刚刚说的监管与立法无关这个观点。我再重复一遍,我们的立法和监管并不冲突,反而会加强前面一条的管理,这也是对刚刚您方的这个参迁货品公寓的问题进行一个误答。
问反方一辩一个问题,您认为高利润暴利是预制菜行业的常态吗?是。那我们也达成了共识,高利润和暴利并不是它的免罪符,通过这种暴利和高利润导致预制菜占据市场,导致我们最后所有市场全都是预制菜,你想吃现制菜根本吃不到,并且会导致我们传统美食文化被侵蚀。
问您方四辩一个问题,您方刚刚说还有其他渠道来解决现在这个偏见以及我们的民众呼声权益被损害的问题,请您方论证一下。
我方将阐述一下,如何通过其他方法来解决此事。我方的意思是我们现在有透明厨房以及明厨亮灶工程,已经实施,民众可以直接通过对厨房的实时监控以及透明玻璃实时看到厨房的样子,明白是现炒菜还是预制菜。同时,我们现在也已经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您刚刚提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您方提到一个问题,说是现在法律已经能保障我们的知情权,但我想说的是,现在我们的知情权主要是集中在对于其他商品的购买上,在预制菜行业,餐厅使用预制菜,你根本无从知晓,比如餐厅使用预制菜,我们食堂使用预制菜,我们真的能知道吗?我们不知道。这就是您的知情权被损害了。
再问您方一辩一个问题,您认为餐厅的厨师是干什么的?餐厅运转的根本是什么?他是做饭的,那我们就达成一个共识,我们到餐厅的一个消费预期确实是现做的菜。但如果在这种预期的情况下,我们就会出现两种情况,如果这个餐厅明确给你标志了,它是现场制作的,那还好;如果它没有明确标注是现场制作,那我们现在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即便没有知情权,我们也想知道它到底是什么。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一个班级海王三面旁边这放124辩发言。
我想再请问一下正方一辩,您刚刚也说了,法律维权成本很高,那在不提出这个政策的情况下,其法律可行性在哪里呢?
我方在一辩陈词中已经通过三个方面说明,现有法律为立法提供了基本框架,现有法律已经提供了系统条例,我方会遵循。现有法律已经提供了依据,再加上其他条件,您为何认为这两者加起来比不上您方另立的法律呢?
请您再明确一下,您所说的政策的法律可行性具体指什么。我方所说的法律可行性,是要明确什么样的餐厅、什么样的厨师、使用什么样的成分,应承担什么样的处罚。
第一层,现有的《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为监管提供了基本框架;第二层,在监管方面,现有的行政监管资源可以及时利用,还可以完善举报反馈机制;第三层,现在已经有了社会呼声和共识支持。
如果商家预制菜占比30%,该如何对其进行处罚呢?您方认为只有预制菜占比100%才算违规处罚,这样的法律明显不符合实际。若按此立法进行处罚,强制标志的意义显然就不存在了。
我想请问正方二辩,标志是否不会危害预制菜的发展?
是的。但我刚刚给出一个数据,政府之前强制标识转基因食品,民众对转基因食品的支持态度从57%降到11.9%,这是否证明了标注会对菜品产生影响?
预制菜是通过生物技术工程改造的产品,对其进行强制标注,在我方的理解里,具有一定的倾向性,一定会影响预制菜的发展。但预制菜本身是有益的,所以不能通过强制标注直接影响预制菜的发展。
您方认为群众呼声就需要立法,那如果大学生反映学校食堂难吃就一定要立法吗?大学生的呼声能代表所有群众的呼声吗?比如有人说饭菜难吃、天气冷就要求立法,这显然不合理。立法必须有可行性和紧迫性。
我方刚才已经论证,如果这件事情存在紧迫性,那就是非常有必要的。
下一个班级海王三面旁边这放124辩发言。
我想再请问一下正方一辩,您刚刚也说了,法律维权成本很高,那在不提出这个政策的情况下,其法律可行性在哪里呢?
我方在一辩陈词中已经通过三个方面说明,现有法律为立法提供了基本框架,现有法律已经提供了系统条例,我方会遵循。现有法律已经提供了依据,再加上其他条件,您为何认为这两者加起来比不上您方另立的法律呢?
请您再明确一下,您所说的政策的法律可行性具体指什么。我方所说的法律可行性,是要明确什么样的餐厅、什么样的厨师、使用什么样的成分,应承担什么样的处罚。
第一层,现有的《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为监管提供了基本框架;第二层,在监管方面,现有的行政监管资源可以及时利用,还可以完善举报反馈机制;第三层,现在已经有了社会呼声和共识支持。
如果商家预制菜占比30%,该如何对其进行处罚呢?您方认为只有预制菜占比100%才算违规处罚,这样的法律明显不符合实际。若按此立法进行处罚,强制标志的意义显然就不存在了。
我想请问正方二辩,标志是否不会危害预制菜的发展?
是的。但我刚刚给出一个数据,政府之前强制标识转基因食品,民众对转基因食品的支持态度从57%降到11.9%,这是否证明了标注会对菜品产生影响?
预制菜是通过生物技术工程改造的产品,对其进行强制标注,在我方的理解里,具有一定的倾向性,一定会影响预制菜的发展。但预制菜本身是有益的,所以不能通过强制标注直接影响预制菜的发展。
您方认为群众呼声就需要立法,那如果大学生反映学校食堂难吃就一定要立法吗?大学生的呼声能代表所有群众的呼声吗?比如有人说饭菜难吃、天气冷就要求立法,这显然不合理。立法必须有可行性和紧迫性。
我方刚才已经论证,如果这件事情存在紧迫性,那就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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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您方三辩刚刚提出的观点,即有市场调节以及现有法律已经可以解决问题,我现在明确告诉您,这是不可以的。
首先,从市场调节方面来说,我方强调市场自发调节的内在动力是不足的。根据经济人理论,市场中的主体都是逐利的,都会以不同的方式追求利益。同时,信息不对称理论表明,市场上商品的信息披露不完全,当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时,市场会失灵。也就是说,市场调节既存在内在动力不足的问题,外部条件也不允许其有效调节。
其次,反驳您方认为现有法律已经足够的观点。我方给出两条回应:其一,现有法律只是为立法提供了一个框架。例如,我们有《食品安全法》,将强制餐厅进行预制菜标注纳入《食品安全法》的框架,就像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办法纳入食品安全管理范畴一样,这将大大减少立法成本。其二,从经济方面考虑,《食品安全法》强调安全,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当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损害时,必须维护其权利。
最后,我想问一下,您方提到的数据是什么时候提出的?
针对您方三辩刚刚提出的观点,即有市场调节以及现有法律已经可以解决问题,我现在明确告诉您,这是不可以的。
首先,从市场调节方面来说,我方强调市场自发调节的内在动力是不足的。根据经济人理论,市场中的主体都是逐利的,都会以不同的方式追求利益。同时,信息不对称理论表明,市场上商品的信息披露不完全,当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时,市场会失灵。也就是说,市场调节既存在内在动力不足的问题,外部条件也不允许其有效调节。
其次,反驳您方认为现有法律已经足够的观点。我方给出两条回应:其一,现有法律只是为立法提供了一个框架。例如,我们有《食品安全法》,将强制餐厅进行预制菜标注纳入《食品安全法》的框架,就像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办法纳入食品安全管理范畴一样,这将大大减少立法成本。其二,从经济方面考虑,《食品安全法》强调安全,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当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损害时,必须维护其权利。
最后,我想问一下,您方提到的数据是什么时候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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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先回应一下问题。转基因的数据是2002年到2016年A1第一份发表在其他科学组刊的论文,该论文调查了中国大陆三十一个省份193个城市,显示了转基因的相关数据。
我方强调,预制菜乱象本质上是食品安全和定价售卖问题,也就是对方所说的群众呼声。但我方要指出,群众呼声中,消费者对预制菜存在误解。预制菜的实际成本的确比炒菜低,但并非低在食品品质和消费质量上,而是低在人工成本上,这也是运营部门告知我们的。所以,大多数消费者的担忧是不合实际的。对方所说的群众呼声中,有很大一部分消费者没有客观看待这个市场现象。
而且,对方不能仅依靠一部法律解决问题。我方主张通过法律和市场调节来解决。市场如何调节呢?要么商家主动降价以竞争市场。如果是预制菜,商家主动降价并告知消费者菜品健康;如果不是预制菜,商家告知消费者是现场制作,以此吸引顾客。这就是市场调节和竞争的过程。
毕竟,当前监管资源十分紧张。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为10.7万人,平均一人每天要监管几万件食品。在监管资源如此紧缺的情况下,对方还要求立法强制进行自行标识。而当我方询问如何核实标识、如何进行处罚时,对方给出的解决方案简单且不切实际。
好,先回应一下问题。转基因的数据是2002年到2016年A1第一份发表在其他科学组刊的论文,该论文调查了中国大陆三十一个省份193个城市,显示了转基因的相关数据。
我方强调,预制菜乱象本质上是食品安全和定价售卖问题,也就是对方所说的群众呼声。但我方要指出,群众呼声中,消费者对预制菜存在误解。预制菜的实际成本的确比炒菜低,但并非低在食品品质和消费质量上,而是低在人工成本上,这也是运营部门告知我们的。所以,大多数消费者的担忧是不合实际的。对方所说的群众呼声中,有很大一部分消费者没有客观看待这个市场现象。
而且,对方不能仅依靠一部法律解决问题。我方主张通过法律和市场调节来解决。市场如何调节呢?要么商家主动降价以竞争市场。如果是预制菜,商家主动降价并告知消费者菜品健康;如果不是预制菜,商家告知消费者是现场制作,以此吸引顾客。这就是市场调节和竞争的过程。
毕竟,当前监管资源十分紧张。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为10.7万人,平均一人每天要监管几万件食品。在监管资源如此紧缺的情况下,对方还要求立法强制进行自行标识。而当我方询问如何核实标识、如何进行处罚时,对方给出的解决方案简单且不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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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袭·质询 3vs4
是质询还是申论,有两分钟检查时间吗?这里设置时间,对,然后改成120秒,我能确定OK。
那我再拍一个。你接吗?他们来了,这两个案例。只有兵哥进来了,应该还有人。等一下。
可以开始了吗?他们来齐了吗?你手机呢,原位告知他们来。先给5个人开始吧,开始吗?
你看这个都是翻译。
大家好,其实我方想再次强调一下对方提出的一个问题。我方给你举一个例子,当初味精已经出现的时候,很多大众都对其进行了质疑,但是随着市场的逐步调节,到现在已经大量使用味精。您会认为不支持的群众与立法有必然联系吗?
首先,我要澄清一个点,这个占比不算必须。为什么我们说不同的呼声,政府需要做出的回应是不同的。第一,如果地方回应的不是获得变案面器(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按保真校验要求保留),您方必须正面回答问题,味精并不会挤占其他的。您刚才说的问题无非是为什么不在味精方面做立法,我要问的问题是有无危害和立法是否有必然联系。因为我要跟你讲,对方归结到我是否支持异地,我告诉你,不表态并不代表支持你到底要支持立法。那什么是立法的条件呢?立法必须有紧迫性、可实施性。我刚刚告诉你当前是个预制裁,对方也承认预制裁是好的,所以并不达到一个明显的紧迫性。
我方要再次说明一下你方的法律可行性问题。比如说你方说目前市场混乱是因为很多商家获取暴利,可是你方涉及到法律之后,是要罚款还是拘留呢?罚款的话,也会有很多商家说,那我就交罚款然后继续卖一些食品好了,你方对于这个如何回应呢?
我们有一个非常完善的监管体系。第一,我们的定义已经非常明确、非常标准,刚才您方也说了,我们的定义是统一的,我们的定义是预制的菜肴,并且是完整的差异。
我还要提醒大家一点,如果只是为了某些方面。我方要再告诉你,你方说监管可完善,举报就可以让那个政策更好地推行下去,可当前所有的政策难道都没有监管吗?都没有举报吗?那就都很好地执行了吗?你方回答我说要强化举报,虽然我们现在没有进行一个很好的学习,所以我们刚才也在探讨这些。
奇袭·质询 3vs4
是质询还是申论,有两分钟检查时间吗?这里设置时间,对,然后改成120秒,我能确定OK。
那我再拍一个。你接吗?他们来了,这两个案例。只有兵哥进来了,应该还有人。等一下。
可以开始了吗?他们来齐了吗?你手机呢,原位告知他们来。先给5个人开始吧,开始吗?
你看这个都是翻译。
大家好,其实我方想再次强调一下对方提出的一个问题。我方给你举一个例子,当初味精已经出现的时候,很多大众都对其进行了质疑,但是随着市场的逐步调节,到现在已经大量使用味精。您会认为不支持的群众与立法有必然联系吗?
首先,我要澄清一个点,这个占比不算必须。为什么我们说不同的呼声,政府需要做出的回应是不同的。第一,如果地方回应的不是获得变案面器(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按保真校验要求保留),您方必须正面回答问题,味精并不会挤占其他的。您刚才说的问题无非是为什么不在味精方面做立法,我要问的问题是有无危害和立法是否有必然联系。因为我要跟你讲,对方归结到我是否支持异地,我告诉你,不表态并不代表支持你到底要支持立法。那什么是立法的条件呢?立法必须有紧迫性、可实施性。我刚刚告诉你当前是个预制裁,对方也承认预制裁是好的,所以并不达到一个明显的紧迫性。
我方要再次说明一下你方的法律可行性问题。比如说你方说目前市场混乱是因为很多商家获取暴利,可是你方涉及到法律之后,是要罚款还是拘留呢?罚款的话,也会有很多商家说,那我就交罚款然后继续卖一些食品好了,你方对于这个如何回应呢?
我们有一个非常完善的监管体系。第一,我们的定义已经非常明确、非常标准,刚才您方也说了,我们的定义是统一的,我们的定义是预制的菜肴,并且是完整的差异。
我还要提醒大家一点,如果只是为了某些方面。我方要再告诉你,你方说监管可完善,举报就可以让那个政策更好地推行下去,可当前所有的政策难道都没有监管吗?都没有举报吗?那就都很好地执行了吗?你方回答我说要强化举报,虽然我们现在没有进行一个很好的学习,所以我们刚才也在探讨这些。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必须要强调一下,刚才我们所说的价格问题。为什么说群众呼声大,我们就一定要立即立法这些规定呢?因为对于群众呼声关注的问题,我们必须区分出两点。第一点,它是否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第二点,当前是否没有其他方式对其进行规管。
您提到未经规管的问题,我国对味精的规管情况不太清晰,但预制菜呢?因为味精并不会挤占其他同样具有调味功能的调味品的市场空间,但是预制菜会。因为预制菜和现制菜外表非常相似,无论怎么吃,都难以辨别到底是不是预制菜。所以,预制菜商家可以挤占现制菜商家的市场,现制菜商家的市场被预制菜逐步侵蚀,这是两者最不同的一点。
回应一下您方所说的味精没有挤占其他调味料市场的背景。实际上,在没有味精之前,那些味道都是通过骨头熬汤来呈现的。但是由于味精的出现,正如预制菜一样,它具有快速且能使食物更美味的特点,所以才能更快地被接受。
请问您一个问题,既然您方一边说预制菜在口感、体验上和鲜制菜非常相似,十分难以辨别,那为什么预制菜成本只需5元,而现制菜成本却高达50元呢?这是因为您方刚刚提到的人工成本以及房租等资源成本,导致现制菜价格变高。这就是为什么它们可能味道上差不多,但成本却相差很多的问题。
我方还是想强调一点,如果商家进行预制菜信息披露,这并非有害。因为当标注预制菜之后,市场恢复信息的完全披露,不再失灵。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通过消费者对价格预期的降低,使预制菜通过市场自发调节回到一个合理的价格。您方似乎没有听明白我方刚才所说的这些成本区别究竟在哪里。既然您方承认六部门对预制菜的定义,而六部门的定义明确指出,预制菜的制作不含防腐剂,而且全程冷链运输。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在新的预制菜健康安全的定义之下,预制菜和现制菜的成本基本上差别在人工方面。所以,预制菜的暴利并没有群众所夸大的那么夸张。
下面问您方关于商家强制标注预制菜的问题。您方到底要如何标注预制菜呢?是只有全部是预制菜才能标为预制菜吗?我来回应这个问题。刚才我们说过,预制菜是一盘完整的菜。比如说您方刚才提出的假设是盖浇饭,如果鱼香肉丝盖浇饭中的鱼香肉丝是预制的,那我们就标注鱼香肉丝预制,而鱼香和肉丝是不能完全分开的。您刚才提到30%,您要如何界定这30%呢?
我方不想再回应这个问题,先说一下,您方说因为群众呼声所以才立法,那您方说预制菜必须百分之百符合您方的定义。但您方似乎只是针对群众想对百分之百的预制菜进行立法,这是不是搞错了呢?民众是否忽略了一些问题?我方并非只因为呼声就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既考虑到群众的诉求,也考虑到现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法律权威性遭到破坏的问题,以及我方刚刚提到的市场贸易导致现制菜市场被挤压,可能损害传统美食文化的问题,并且我方认为立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所以我们必须解决预制菜的问题。
刚才贸易的问题已经回应过您方了,再回应一下您方关于百分百预制菜的问题。现在虽然政务部门已经出台了定义,但仍然有85%的消费者认为提前调味、现场下锅的集中产品属于预制菜,比如中央厨房,就有85%的群众认为是预制菜。在民众认为的预制菜和官方认为的预制菜如此不统一的情况下,您方还要按照官方所提出的预制菜定义来立法,这是一种十分不可行的行为。
再来说一说您方一开始说的危害传统美食发展的问题。其实我国在清朝的时候就已经有将预制面饼留到第二天再炸的行为了,预制只是食品工业在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阶段。刚才我方已经提出,日韩等国家已经有一套非常完整的预制菜流程。正是因为市场上对预制菜的定义十分困难,所以我们才要出台一个官方的定义,对其进行规范。出台法律之后,更能让消费者清晰地知道哪些是预制菜,从而推动相关发展。
首先,关于您方所说的我们现在缺少一个定义的问题。实际上我们已经颁布了明确的定义,并且对很多事情都已经进行了立法,但实际上大部分人对这些法律并没有明确了解。可见,立法并不是最根本的事情,科普教育、普及推广才是我们当前应该做的最本质的问题,这也应该是您方发言所提到的含义。
同时,刚才您方一直在提及一种强迫性的思维。比如我在大学食堂吃饭,作为一个普通人,饿了就想吃一顿热乎、好吃的饭菜,不会去想这是不是预制菜、是不是现制菜。您方未免陷入了这种强迫性的思维,慷他人之慨,代替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思维。所以我方认为,不要轻易相信起源于消极悲观、强迫性思维的观点,只有过度在意这些因素,才会有自己的知情权被损害的感觉。
我想问您方一个问题,您方说通过科普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我想告诉您,科普根本不可以。如果我告诉您,我现在要做一个蛋糕,要打发奶油,要加100克甚至500克食品添加剂,您敢吃吗?群众一定会质问我,为什么要加那么多食品添加剂。但是如果我告诉您这是加了100克的蔗糖,只是想让它变得更甜,群众可能就不会有这样的反应。大部分人并不知道蔗糖也属于食品添加剂,您可能也不知道。我国从2009年发布食品安全法之后,已经进行了近20年的科普,但效果微乎其微。也就是说,您方提出的通过科普来解决消费者鉴别预制菜的问题,是不可能的。
我方并没有说只通过科普。我方认为,既要有法律的规范,也要有市场的调节。卖预制菜的商家可以通过降价来吸引顾客,不卖预制菜的商家可以通过打品牌来吸引顾客。而您方提出的政策,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可行性,只是一个初步的想法。那么我方通过法律进行市场调节是否显得更加合理呢?
您方认为降价可以让消费者知道这是预制餐,这是不可能的。因为降价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食材成本降低,也可能是商家房租涨价、经营效果不好等。为什么您方会觉得降价就能让消费者知道这是预制餐呢?您方也提到,我们要告诉消费者这是预制餐,所以应该依法强制餐厅进行标注。因为您方一辩提出的自主标注是不可行的,自主标注势必会引起混乱。率先标注预制菜的商家,一定会被部分不愿意接受预制菜的消费者所抵制。但如果全行业都一起进行强制标识,那么消费者就不会对部分商家产生恶意的揣测。
您刚才也提到了利润的问题。当现在已经有了相关的做法,如果能够做到规范标注,又有什么问题呢?这难道不是由政府牵头,所有的餐饮商家对预制菜进行一场集体规范吗?
我想告诉您方,在食品安全法以及我们刚刚发布的六部门的共识中,已经对预制菜生产端的食品安全得到了保障,我们刚刚已经达成共识,所以您方所说的“黑作坊”问题不在我们今天的讨论范围之内。
我方必须要强调一下,刚才我们所说的价格问题。为什么说群众呼声大,我们就一定要立即立法这些规定呢?因为对于群众呼声关注的问题,我们必须区分出两点。第一点,它是否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第二点,当前是否没有其他方式对其进行规管。
您提到未经规管的问题,我国对味精的规管情况不太清晰,但预制菜呢?因为味精并不会挤占其他同样具有调味功能的调味品的市场空间,但是预制菜会。因为预制菜和现制菜外表非常相似,无论怎么吃,都难以辨别到底是不是预制菜。所以,预制菜商家可以挤占现制菜商家的市场,现制菜商家的市场被预制菜逐步侵蚀,这是两者最不同的一点。
回应一下您方所说的味精没有挤占其他调味料市场的背景。实际上,在没有味精之前,那些味道都是通过骨头熬汤来呈现的。但是由于味精的出现,正如预制菜一样,它具有快速且能使食物更美味的特点,所以才能更快地被接受。
请问您一个问题,既然您方一边说预制菜在口感、体验上和鲜制菜非常相似,十分难以辨别,那为什么预制菜成本只需5元,而现制菜成本却高达50元呢?这是因为您方刚刚提到的人工成本以及房租等资源成本,导致现制菜价格变高。这就是为什么它们可能味道上差不多,但成本却相差很多的问题。
我方还是想强调一点,如果商家进行预制菜信息披露,这并非有害。因为当标注预制菜之后,市场恢复信息的完全披露,不再失灵。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通过消费者对价格预期的降低,使预制菜通过市场自发调节回到一个合理的价格。您方似乎没有听明白我方刚才所说的这些成本区别究竟在哪里。既然您方承认六部门对预制菜的定义,而六部门的定义明确指出,预制菜的制作不含防腐剂,而且全程冷链运输。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在新的预制菜健康安全的定义之下,预制菜和现制菜的成本基本上差别在人工方面。所以,预制菜的暴利并没有群众所夸大的那么夸张。
下面问您方关于商家强制标注预制菜的问题。您方到底要如何标注预制菜呢?是只有全部是预制菜才能标为预制菜吗?我来回应这个问题。刚才我们说过,预制菜是一盘完整的菜。比如说您方刚才提出的假设是盖浇饭,如果鱼香肉丝盖浇饭中的鱼香肉丝是预制的,那我们就标注鱼香肉丝预制,而鱼香和肉丝是不能完全分开的。您刚才提到30%,您要如何界定这30%呢?
我方不想再回应这个问题,先说一下,您方说因为群众呼声所以才立法,那您方说预制菜必须百分之百符合您方的定义。但您方似乎只是针对群众想对百分之百的预制菜进行立法,这是不是搞错了呢?民众是否忽略了一些问题?我方并非只因为呼声就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既考虑到群众的诉求,也考虑到现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法律权威性遭到破坏的问题,以及我方刚刚提到的市场贸易导致现制菜市场被挤压,可能损害传统美食文化的问题,并且我方认为立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所以我们必须解决预制菜的问题。
刚才贸易的问题已经回应过您方了,再回应一下您方关于百分百预制菜的问题。现在虽然政务部门已经出台了定义,但仍然有85%的消费者认为提前调味、现场下锅的集中产品属于预制菜,比如中央厨房,就有85%的群众认为是预制菜。在民众认为的预制菜和官方认为的预制菜如此不统一的情况下,您方还要按照官方所提出的预制菜定义来立法,这是一种十分不可行的行为。
再来说一说您方一开始说的危害传统美食发展的问题。其实我国在清朝的时候就已经有将预制面饼留到第二天再炸的行为了,预制只是食品工业在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阶段。刚才我方已经提出,日韩等国家已经有一套非常完整的预制菜流程。正是因为市场上对预制菜的定义十分困难,所以我们才要出台一个官方的定义,对其进行规范。出台法律之后,更能让消费者清晰地知道哪些是预制菜,从而推动相关发展。
首先,关于您方所说的我们现在缺少一个定义的问题。实际上我们已经颁布了明确的定义,并且对很多事情都已经进行了立法,但实际上大部分人对这些法律并没有明确了解。可见,立法并不是最根本的事情,科普教育、普及推广才是我们当前应该做的最本质的问题,这也应该是您方发言所提到的含义。
同时,刚才您方一直在提及一种强迫性的思维。比如我在大学食堂吃饭,作为一个普通人,饿了就想吃一顿热乎、好吃的饭菜,不会去想这是不是预制菜、是不是现制菜。您方未免陷入了这种强迫性的思维,慷他人之慨,代替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思维。所以我方认为,不要轻易相信起源于消极悲观、强迫性思维的观点,只有过度在意这些因素,才会有自己的知情权被损害的感觉。
我想问您方一个问题,您方说通过科普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我想告诉您,科普根本不可以。如果我告诉您,我现在要做一个蛋糕,要打发奶油,要加100克甚至500克食品添加剂,您敢吃吗?群众一定会质问我,为什么要加那么多食品添加剂。但是如果我告诉您这是加了100克的蔗糖,只是想让它变得更甜,群众可能就不会有这样的反应。大部分人并不知道蔗糖也属于食品添加剂,您可能也不知道。我国从2009年发布食品安全法之后,已经进行了近20年的科普,但效果微乎其微。也就是说,您方提出的通过科普来解决消费者鉴别预制菜的问题,是不可能的。
我方并没有说只通过科普。我方认为,既要有法律的规范,也要有市场的调节。卖预制菜的商家可以通过降价来吸引顾客,不卖预制菜的商家可以通过打品牌来吸引顾客。而您方提出的政策,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可行性,只是一个初步的想法。那么我方通过法律进行市场调节是否显得更加合理呢?
您方认为降价可以让消费者知道这是预制餐,这是不可能的。因为降价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食材成本降低,也可能是商家房租涨价、经营效果不好等。为什么您方会觉得降价就能让消费者知道这是预制餐呢?您方也提到,我们要告诉消费者这是预制餐,所以应该依法强制餐厅进行标注。因为您方一辩提出的自主标注是不可行的,自主标注势必会引起混乱。率先标注预制菜的商家,一定会被部分不愿意接受预制菜的消费者所抵制。但如果全行业都一起进行强制标识,那么消费者就不会对部分商家产生恶意的揣测。
您刚才也提到了利润的问题。当现在已经有了相关的做法,如果能够做到规范标注,又有什么问题呢?这难道不是由政府牵头,所有的餐饮商家对预制菜进行一场集体规范吗?
我想告诉您方,在食品安全法以及我们刚刚发布的六部门的共识中,已经对预制菜生产端的食品安全得到了保障,我们刚刚已经达成共识,所以您方所说的“黑作坊”问题不在我们今天的讨论范围之内。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们探讨的是是否应该立法强制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的观点,我方观点是不应该立法强制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
刚才,我们已经在预制菜的安全性以及预制菜存在的必然性、合理性上达成了共识,同时在不特殊标注仍然有其他方法可以保障消费者权益这三个方面达成了共识。同时在当前的辩论当中,我们询问了对方关于知情权边界的问题,您方并没有给出正面作答,所以可见对方考虑并不周全,那么对于本次立法的必要性,也就有待考证。
同时,在刚才的辩论过程中,我们讨论了民众偏见发展问题,但是我方多次询问与偏见有关的问题,而您方并没有正面回答。
我方认为,2016 年 1 月,北京司法局相关法律研究表明,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导向性。在当前民众已经对预制菜存在固有看法的情况下,立法所固定的可能是民众的怀疑情绪,并会产生不好的效果。2024 年华中大学发表的网络舆论相关研究明确指出,网络舆论在网络技术加持之下会不断发酵,在民众普遍对预制菜具有偏见的环境下,这种情绪往往会愈演愈烈,向不好的方向发展。
接下来,我将再次阐述我方反对立法强制特殊标注的理由。一是现有体系已经可以给出解决方案。我们不可否认,制定法律应当是一项严谨全面的工作。如何界定预制菜,例如先炒参与制作的半成品回锅肉和餐食预制后再回锅,便于快速制作的特类炒饭,以及先做好米饭再回锅的鲜炒等情况该如何检查?各类食品加工产业的预制菜交付是否合规合理又该如何判断?其中如何避免形式主义?新技术对于生产发展无疑是有促进作用的,但当一系列条款确定后,它又会变成什么样子?我们当下的确定方法是否还适用?届时面临的困难也会增多。而我们现在已经有了更好的解决方案,中央发布文件,实行民生引导、公众透明,相关团队进行监督,消费者可以一目了然地知晓是否为现场制作。消费者“明厨亮灶”的推广也已经深入民众生活,这能让公务人员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其他为人民服务的事业中。
再者,对方也说了,现有的法律已经有一个完善的框架,也有优良的时代背景。那么我们已经有框架、有背景,为什么还要再新增一个名目,而不让这个框架和背景继续发挥效应,为什么要再多加一个名目呢?
时代在蓬勃发展,这是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时代。在闲暇时期,我们可以慢下来享受生活,但工作时间,我们都在尽各自所能提升效率。预制菜的发展给了我们更多的选择,它比厨房现场制作更为快捷,比方便面等食品更为健康美味,同时在中央统一标准管控下,食品安全有了更多保障。
我们不能忘记,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起到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在新生事物萌芽过程中,问题总是不可避免的,我们要给予预制菜时间和机会,由市场来进行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而并非直接定下法律框架,固定其发展方向。幼苗在自然中成长才具有生命力,若在温室中培育则会了无生趣。
综上所述,进行法律框架规定,容易导致民众对预制菜产生偏见,阻碍这一具有蓬勃生命力的事物的发展。
尊敬的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们探讨的是是否应该立法强制对预制菜做特殊标注的观点,我方观点是不应该立法强制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
刚才,我们已经在预制菜的安全性以及预制菜存在的必然性、合理性上达成了共识,同时在不特殊标注仍然有其他方法可以保障消费者权益这三个方面达成了共识。同时在当前的辩论当中,我们询问了对方关于知情权边界的问题,您方并没有给出正面作答,所以可见对方考虑并不周全,那么对于本次立法的必要性,也就有待考证。
同时,在刚才的辩论过程中,我们讨论了民众偏见发展问题,但是我方多次询问与偏见有关的问题,而您方并没有正面回答。
我方认为,2016 年 1 月,北京司法局相关法律研究表明,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导向性。在当前民众已经对预制菜存在固有看法的情况下,立法所固定的可能是民众的怀疑情绪,并会产生不好的效果。2024 年华中大学发表的网络舆论相关研究明确指出,网络舆论在网络技术加持之下会不断发酵,在民众普遍对预制菜具有偏见的环境下,这种情绪往往会愈演愈烈,向不好的方向发展。
接下来,我将再次阐述我方反对立法强制特殊标注的理由。一是现有体系已经可以给出解决方案。我们不可否认,制定法律应当是一项严谨全面的工作。如何界定预制菜,例如先炒参与制作的半成品回锅肉和餐食预制后再回锅,便于快速制作的特类炒饭,以及先做好米饭再回锅的鲜炒等情况该如何检查?各类食品加工产业的预制菜交付是否合规合理又该如何判断?其中如何避免形式主义?新技术对于生产发展无疑是有促进作用的,但当一系列条款确定后,它又会变成什么样子?我们当下的确定方法是否还适用?届时面临的困难也会增多。而我们现在已经有了更好的解决方案,中央发布文件,实行民生引导、公众透明,相关团队进行监督,消费者可以一目了然地知晓是否为现场制作。消费者“明厨亮灶”的推广也已经深入民众生活,这能让公务人员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其他为人民服务的事业中。
再者,对方也说了,现有的法律已经有一个完善的框架,也有优良的时代背景。那么我们已经有框架、有背景,为什么还要再新增一个名目,而不让这个框架和背景继续发挥效应,为什么要再多加一个名目呢?
时代在蓬勃发展,这是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时代。在闲暇时期,我们可以慢下来享受生活,但工作时间,我们都在尽各自所能提升效率。预制菜的发展给了我们更多的选择,它比厨房现场制作更为快捷,比方便面等食品更为健康美味,同时在中央统一标准管控下,食品安全有了更多保障。
我们不能忘记,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起到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在新生事物萌芽过程中,问题总是不可避免的,我们要给予预制菜时间和机会,由市场来进行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而并非直接定下法律框架,固定其发展方向。幼苗在自然中成长才具有生命力,若在温室中培育则会了无生趣。
综上所述,进行法律框架规定,容易导致民众对预制菜产生偏见,阻碍这一具有蓬勃生命力的事物的发展。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方辩友说得很好,强调市场需要。他们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市场为主体进行调控,但凯恩斯主义为何强调国家需要宏观调控?原因在于市场自身存在弊病,有时无法调节自身问题。
在预制菜问题上,群众呼声大,我们需呼应。预制菜的出现有可能扰乱市场平衡,导致市场调节失灵。因为市场中的每个主体都是逐利的,预制菜利润高,能降低成本,且与鲜制菜相似,商家自然会选择更便宜的预制菜,如此一来,鲜制菜可能会被逐出市场,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这一问题能成为立法前提,是因为群众呼声高。群众希望吃鲜制菜,不想吃预制菜。中国有独特的文化传统,人们进饭店下馆子,想要的是大师傅大火现炒带来的独特情感体验,是人间烟火气。但部分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他们分不清预制菜和鲜制菜的区别,这种后果不应由消费者承担。应将两者明确标注,让市场各取所需,想吃鲜制菜的人吃鲜制菜,想吃预制菜的人吃预制菜,这是市场自由流通的前提,即信息对等。
接下来探讨立法的可行性。首先是法律基础可行,我们已有很多相关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去年三月消协发布的通知、食品安全法等,这些法律已保障了食品安全等方面,只需在其框架内加入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防止商家欺骗消费者。
其次是行政监管可行。商家已有供货查验制度和食品溯源制度,市监局人员只需将已有的信息进行查验,标注预制菜并非难事,成本也不像对方所说的那么高。此外,还可完善社会的举报和反馈机制,虽然目前已有相关机制,但仍存在问题,需立法进一步强化。
最后是社会共识。有数据显示,很多消费者想吃鲜制菜却吃不到,市场上充斥着预制菜。立法的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让他们免受不良影响。
对方辩友说得很好,强调市场需要。他们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市场为主体进行调控,但凯恩斯主义为何强调国家需要宏观调控?原因在于市场自身存在弊病,有时无法调节自身问题。
在预制菜问题上,群众呼声大,我们需呼应。预制菜的出现有可能扰乱市场平衡,导致市场调节失灵。因为市场中的每个主体都是逐利的,预制菜利润高,能降低成本,且与鲜制菜相似,商家自然会选择更便宜的预制菜,如此一来,鲜制菜可能会被逐出市场,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这一问题能成为立法前提,是因为群众呼声高。群众希望吃鲜制菜,不想吃预制菜。中国有独特的文化传统,人们进饭店下馆子,想要的是大师傅大火现炒带来的独特情感体验,是人间烟火气。但部分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他们分不清预制菜和鲜制菜的区别,这种后果不应由消费者承担。应将两者明确标注,让市场各取所需,想吃鲜制菜的人吃鲜制菜,想吃预制菜的人吃预制菜,这是市场自由流通的前提,即信息对等。
接下来探讨立法的可行性。首先是法律基础可行,我们已有很多相关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去年三月消协发布的通知、食品安全法等,这些法律已保障了食品安全等方面,只需在其框架内加入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防止商家欺骗消费者。
其次是行政监管可行。商家已有供货查验制度和食品溯源制度,市监局人员只需将已有的信息进行查验,标注预制菜并非难事,成本也不像对方所说的那么高。此外,还可完善社会的举报和反馈机制,虽然目前已有相关机制,但仍存在问题,需立法进一步强化。
最后是社会共识。有数据显示,很多消费者想吃鲜制菜却吃不到,市场上充斥着预制菜。立法的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让他们免受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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