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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请正方一辩进行立论陈词。
私刑指群体在未经法律程序授权时,对已发生罪行的惩罚行为。其区别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核心特质是,施法者通过自身的正义考量,认定受刑者有罪,并按照一定的刑罚制度给予惩罚。单纯的施暴行为不应作为私刑。
政府未能执行法律,一般是政府失能导致的法律真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政府出现系统性程序崩溃,导致丧失对于暴力的垄断权,如内战或者灾害,导致政府失去执法能力。 其二,政府选择性执法,导致法律沦为特权的工具,特定群体被系统性地剥夺救济渠道,如纳粹时期对于犹太人的屠杀,美国对于有色人种的歧视,印度对于女性的剥削,导致特定群体求告无门。 其三,政府的功能心态会导致长期无法履行其基本职能,出现司法腐败、权力失效等情况。如南美洲的部分军政府或非洲部分权威政府徇私枉法、腐败成风,墨西哥执法系统难以控制,毒枭集团干脆与其沆瀣一气。
结合现有公权力的实施与实效,这种实效是持续性和结构性的,而非偶然性的疏忽。政府仍有执法能力与契约,受害者仍能通过诉诸公权力的方式获得救济的情况,不应该纳入今天的讨论。
接下来,我将对道德正当性的判断标准进行辨析。 首先,道德具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过去我们说“匈奴未灭,何以为家”,如今我们呼喊“五十六个民族是一家”,但不应以现在的道德标准审判霍去病、卫青。霍去病对抗匈奴虽危害了民族团结,但他的行为符合当时的道德理解水平,应当被认为具有道德可能性。 此外,如果把眼光拉长到历史演进的维度,如自然法中强调的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等要素,是人类组建社会以来始终贯彻的。因此,能维系这些道德要素和推动社会道德水平进步的行为,应该被认为具有道德正当性。例如,美国南北战争时期反对奴隶制的观念,更符合平等、自由等道德要素,在历史维度上推动了美国社会进步。因此,废奴运动哪怕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也应当被评定为道德正当。
据此,我方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当政府未能执法时,私刑是否符合道德正当性: 1. 针对不同时期的具体私刑情况,应判断此时的私刑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道德水平,符合则该行为具有道德正当性。 2. 针对政府未能执法时的私刑这一集合,应判断从整体而言,此类私刑的存在是否对社会道德水平的维系或者推动起到作用。如此类私刑总体而言维系了自然法则和道德要素或推动了社会道德的进步,则具有道德正当性。
我方将基于以下判断展开论述: 首先,政府失能使私刑行为往往符合当时的道德观念,因此,此时的私刑既是原始权利的回归,也是已有道德准绳的忠实执行。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自然状态有一种对人起支配作用的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循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且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洛克表示,每个人都有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的权利。自然法和世界上一切有关人类的法律一样,如果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人执行自然法的权利以保护无辜和约束犯罪,那么自然法就毫无用处。而如果有人在自然状态中可以惩罚他人所犯的任何罪恶,那么人人都有权利这么做。
可见,在通过社会契约组建政府、制定法律约束罪行之前,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就存在自然法中的道德准绳,且有权利对有罪之人处以私刑。此时,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公权力统一执法,这些自然法的原则在自然状态下难以良好执行。所以人们会通过社会契约论组建政府和国家,让渡自己的执法权,交由公权力来统一惩戒违法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人们仅仅只是让渡了惩戒人的权利,而没有让渡道德的定义权。这点也很好理解,政府制定的法律是以该时期的社会道德水平为基准的,不符合民意的司法就会遭到群众的反对,导致法律难以执行,政府长期违背道德,则容易失去执政合法性而被推翻。因此,道德的定义权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当政府丧失执法能力,使社会契约失效,执法权和惩戒权自然回归个体手里,此时个体或组织执行私刑,是夺回自然权利的应有之义,且此时私刑行为往往符合当时的时代道德水平。
其二,我方认为此类私刑作为一个集合,总体上在政府失能时期起到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是在政府缺位的过渡时期维系实质正义的最小恶,因此具有道德正当性。 在政府失去执法能力时期,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公权力制约,违反道德的行为失去了政府暴力机关的震慑,会不可避免地增多,作恶的成本大大降低。此时,无论是具有正义感的个体,还是践行同一道德观的私人组织,通过私刑的方式惩戒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都起到了威慑和限制恶行的作用。
墨西哥自2006年佩尼亚·涅托总统发起的反毒战争以来,尽管政府采取了军事行动,但暴力事件反而剧增,导致数万人死亡。2012年到2014年,米却肯州、格雷罗州等地绑架案同比增加27.5%,敲诈案上升8.2%。政府系统普遍腐败,甚至勾结其他犯罪团伙。例如2014年,奇尔潘辛戈市警方拒绝解救被绑架女子。为了抵制毒贩和其他暴力团伙,各个村子组建了民间自卫队,通过私刑的方式打击毒贩和暴力团伙,也惩戒了其他坑蒙拐骗、家庭暴力的行为。2013年,自卫队成功驱逐墨西哥最大暴力团伙圣徒兄弟会,在格雷罗州原住民社区联合自卫队发起了清剿战争,对抗有组织犯罪。民意调查显示,多数墨西哥人认为自卫队比官方安全部队更有效,因为他们更接近社区,更能够了解当地情况。
无独有偶,美国西部大开发时期,加州淘金热引发人口爆炸,旧金山从900人激增至25万人,执法系统瘫痪,犯罪团伙控制赌场、勒索商户,纵火频发。1851年,由700名商人、专业人士自行组建的私人警戒委员会成立,目标为清除盗贼、纵火犯,他们对于罪犯施以鞭打、驱逐乃至绞刑的私刑。而沃克1992年的研究显示,这些警戒会在一段时间内成功地保护了当地居民的生命和财产,降低了当地的犯罪率,且刺激了当局组建更有效的政府。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墨西哥的民间自卫队还是旧金山的警戒委员会,都很少出现滥用私刑的情况。沃克指出,这些组织并非失控的暴徒,他们组织严密,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只有少数人受到了私刑委员会的惩罚。在第一次的警戒委员会期间,他们仅处决了4人,驱逐了28名罪犯。私刑组织的存在本身就能对潜在犯罪起到震慑作用。
最后,我方承认私刑无法符合完美正义的刻度,它是极端处境下颤抖的火苗,灼热粗砺,甚至随时可能会灼伤他人。但在一个社会连最后这处摇曳的微光都要熄灭时,他们掐灭的不是暴力的火焰,而是人类最后的道德火种。谢谢!
首先,有请正方一辩进行立论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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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未能执行法律,一般是政府失能导致的法律真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政府出现系统性程序崩溃,导致丧失对于暴力的垄断权,如内战或者灾害,导致政府失去执法能力。 其二,政府选择性执法,导致法律沦为特权的工具,特定群体被系统性地剥夺救济渠道,如纳粹时期对于犹太人的屠杀,美国对于有色人种的歧视,印度对于女性的剥削,导致特定群体求告无门。 其三,政府的功能心态会导致长期无法履行其基本职能,出现司法腐败、权力失效等情况。如南美洲的部分军政府或非洲部分权威政府徇私枉法、腐败成风,墨西哥执法系统难以控制,毒枭集团干脆与其沆瀣一气。
结合现有公权力的实施与实效,这种实效是持续性和结构性的,而非偶然性的疏忽。政府仍有执法能力与契约,受害者仍能通过诉诸公权力的方式获得救济的情况,不应该纳入今天的讨论。
接下来,我将对道德正当性的判断标准进行辨析。 首先,道德具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过去我们说“匈奴未灭,何以为家”,如今我们呼喊“五十六个民族是一家”,但不应以现在的道德标准审判霍去病、卫青。霍去病对抗匈奴虽危害了民族团结,但他的行为符合当时的道德理解水平,应当被认为具有道德可能性。 此外,如果把眼光拉长到历史演进的维度,如自然法中强调的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等要素,是人类组建社会以来始终贯彻的。因此,能维系这些道德要素和推动社会道德水平进步的行为,应该被认为具有道德正当性。例如,美国南北战争时期反对奴隶制的观念,更符合平等、自由等道德要素,在历史维度上推动了美国社会进步。因此,废奴运动哪怕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也应当被评定为道德正当。
据此,我方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当政府未能执法时,私刑是否符合道德正当性: 1. 针对不同时期的具体私刑情况,应判断此时的私刑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道德水平,符合则该行为具有道德正当性。 2. 针对政府未能执法时的私刑这一集合,应判断从整体而言,此类私刑的存在是否对社会道德水平的维系或者推动起到作用。如此类私刑总体而言维系了自然法则和道德要素或推动了社会道德的进步,则具有道德正当性。
我方将基于以下判断展开论述: 首先,政府失能使私刑行为往往符合当时的道德观念,因此,此时的私刑既是原始权利的回归,也是已有道德准绳的忠实执行。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自然状态有一种对人起支配作用的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循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且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洛克表示,每个人都有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的权利。自然法和世界上一切有关人类的法律一样,如果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人执行自然法的权利以保护无辜和约束犯罪,那么自然法就毫无用处。而如果有人在自然状态中可以惩罚他人所犯的任何罪恶,那么人人都有权利这么做。
可见,在通过社会契约组建政府、制定法律约束罪行之前,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就存在自然法中的道德准绳,且有权利对有罪之人处以私刑。此时,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公权力统一执法,这些自然法的原则在自然状态下难以良好执行。所以人们会通过社会契约论组建政府和国家,让渡自己的执法权,交由公权力来统一惩戒违法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人们仅仅只是让渡了惩戒人的权利,而没有让渡道德的定义权。这点也很好理解,政府制定的法律是以该时期的社会道德水平为基准的,不符合民意的司法就会遭到群众的反对,导致法律难以执行,政府长期违背道德,则容易失去执政合法性而被推翻。因此,道德的定义权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当政府丧失执法能力,使社会契约失效,执法权和惩戒权自然回归个体手里,此时个体或组织执行私刑,是夺回自然权利的应有之义,且此时私刑行为往往符合当时的时代道德水平。
其二,我方认为此类私刑作为一个集合,总体上在政府失能时期起到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是在政府缺位的过渡时期维系实质正义的最小恶,因此具有道德正当性。 在政府失去执法能力时期,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公权力制约,违反道德的行为失去了政府暴力机关的震慑,会不可避免地增多,作恶的成本大大降低。此时,无论是具有正义感的个体,还是践行同一道德观的私人组织,通过私刑的方式惩戒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都起到了威慑和限制恶行的作用。
墨西哥自2006年佩尼亚·涅托总统发起的反毒战争以来,尽管政府采取了军事行动,但暴力事件反而剧增,导致数万人死亡。2012年到2014年,米却肯州、格雷罗州等地绑架案同比增加27.5%,敲诈案上升8.2%。政府系统普遍腐败,甚至勾结其他犯罪团伙。例如2014年,奇尔潘辛戈市警方拒绝解救被绑架女子。为了抵制毒贩和其他暴力团伙,各个村子组建了民间自卫队,通过私刑的方式打击毒贩和暴力团伙,也惩戒了其他坑蒙拐骗、家庭暴力的行为。2013年,自卫队成功驱逐墨西哥最大暴力团伙圣徒兄弟会,在格雷罗州原住民社区联合自卫队发起了清剿战争,对抗有组织犯罪。民意调查显示,多数墨西哥人认为自卫队比官方安全部队更有效,因为他们更接近社区,更能够了解当地情况。
无独有偶,美国西部大开发时期,加州淘金热引发人口爆炸,旧金山从900人激增至25万人,执法系统瘫痪,犯罪团伙控制赌场、勒索商户,纵火频发。1851年,由700名商人、专业人士自行组建的私人警戒委员会成立,目标为清除盗贼、纵火犯,他们对于罪犯施以鞭打、驱逐乃至绞刑的私刑。而沃克1992年的研究显示,这些警戒会在一段时间内成功地保护了当地居民的生命和财产,降低了当地的犯罪率,且刺激了当局组建更有效的政府。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墨西哥的民间自卫队还是旧金山的警戒委员会,都很少出现滥用私刑的情况。沃克指出,这些组织并非失控的暴徒,他们组织严密,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只有少数人受到了私刑委员会的惩罚。在第一次的警戒委员会期间,他们仅处决了4人,驱逐了28名罪犯。私刑组织的存在本身就能对潜在犯罪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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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正方一辩。请问三位评委是否发动间歇期,若发动则在公屏扣 1,若不发动则在公屏扣 2,若发动可直接开麦。
请问正方辩手是否要发动间歇期?如果不发动,请在公屏扣 2 或者示意。
接下来有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请进行麦克风测试。
反方二辩:“请问可以听到吗?” 工作人员:“我可以听见,请问正方一辩可以听见吗?” 正方一辩:“可以听见,学长。”
麦克风测试情况良好,请正式发言,时间共计 3 分钟,有请。
我没想到打到这个比赛的决赛,对面用的是我自己的论点。没关系,我慢慢来问。第一件事情,你觉得像墨西哥这样的国家,是否也需要建立一个有道德秩序的法治社会?尽力而为做不到的话,我们认为这种方式也是合理的,但目标总归要一步一步向上。
如果墨西哥政府试图建设一个有道德哲学的法治社会,私刑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阻碍作用,你是否认为它正当?
你企图做到跟实际做到两者之间有差别。请回答我的问题,如果私刑阻碍了墨西哥政府建设一个有道德秩序的法治社会,你觉得这件事情是否正当?
我觉得它们都在促进,难免会有摩擦。
你需要证明私刑能促进,如果能证明,你方得证;如果我方证明私刑阻碍了墨西哥政府建设有道德秩序的法治社会,我方得证,这没有问题。
接下来看政府未能执法的状态。你方觉得政府未能执法,即有法不依、执法不力,怎样算有法不依、执法不力?有政府立了法律,大家都不按照法律做,政府也没法执行,这算不算典型的执法不力?
我觉得算。
洛克指出要保护自然法的权利,但洛克也说私刑要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主,也就是说,如果借着私刑的名义侵犯了别人的正当法权利,这个私刑是不正当的吧?
我觉得不一定,因为有可能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我举个具体的例子,比如冤假错案,我杀错了人,抢了别人的生命,你觉得这样正当吗?
一个正当的法律系统也会出现冤假错案,所以你也认为冤假错案不正当。那我问你,私刑的核心逻辑是什么?
私刑的核心逻辑是在当时是非法的、有暴力的群体行为,即作为一个个体,觉得他人有罪,要对其动私刑。
这个事情包含两个认定,一个是事实上的认定,一个是道德上的认定,这个可以接受吗?
可以,就是事实上认定对方犯了错误,同时也觉得这件事情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所以会动用私刑,没有问题。
我们进入到墨西哥的语境当中,毒贩集团里很多农民种毒品是为了生存,他们觉得警察和自卫队打击他们的种毒品产业,是要了他们的命,侵犯了他们的生存权,所以带着自己的道德观念对警察和自卫队动私刑,你觉得这种私刑的正当性如何?
这里有两个问题,阻止种毒品不代表不让他们活下去,有别的办法可以让他们活下去。种毒品的农民认为种毒品是他们的生存权,这种个体主观理解的道德水平往往会产生碰撞,私刑与私刑之间会形成循环。
感谢正方一辩。请问三位评委是否发动间歇期,若发动则在公屏扣 1,若不发动则在公屏扣 2,若发动可直接开麦。
请问正方辩手是否要发动间歇期?如果不发动,请在公屏扣 2 或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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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二辩:“请问可以听到吗?” 工作人员:“我可以听见,请问正方一辩可以听见吗?” 正方一辩:“可以听见,学长。”
麦克风测试情况良好,请正式发言,时间共计 3 分钟,有请。
我没想到打到这个比赛的决赛,对面用的是我自己的论点。没关系,我慢慢来问。第一件事情,你觉得像墨西哥这样的国家,是否也需要建立一个有道德秩序的法治社会?尽力而为做不到的话,我们认为这种方式也是合理的,但目标总归要一步一步向上。
如果墨西哥政府试图建设一个有道德哲学的法治社会,私刑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阻碍作用,你是否认为它正当?
你企图做到跟实际做到两者之间有差别。请回答我的问题,如果私刑阻碍了墨西哥政府建设一个有道德秩序的法治社会,你觉得这件事情是否正当?
我觉得它们都在促进,难免会有摩擦。
你需要证明私刑能促进,如果能证明,你方得证;如果我方证明私刑阻碍了墨西哥政府建设有道德秩序的法治社会,我方得证,这没有问题。
接下来看政府未能执法的状态。你方觉得政府未能执法,即有法不依、执法不力,怎样算有法不依、执法不力?有政府立了法律,大家都不按照法律做,政府也没法执行,这算不算典型的执法不力?
我觉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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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不一定,因为有可能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我举个具体的例子,比如冤假错案,我杀错了人,抢了别人的生命,你觉得这样正当吗?
一个正当的法律系统也会出现冤假错案,所以你也认为冤假错案不正当。那我问你,私刑的核心逻辑是什么?
私刑的核心逻辑是在当时是非法的、有暴力的群体行为,即作为一个个体,觉得他人有罪,要对其动私刑。
这个事情包含两个认定,一个是事实上的认定,一个是道德上的认定,这个可以接受吗?
可以,就是事实上认定对方犯了错误,同时也觉得这件事情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所以会动用私刑,没有问题。
我们进入到墨西哥的语境当中,毒贩集团里很多农民种毒品是为了生存,他们觉得警察和自卫队打击他们的种毒品产业,是要了他们的命,侵犯了他们的生存权,所以带着自己的道德观念对警察和自卫队动私刑,你觉得这种私刑的正当性如何?
这里有两个问题,阻止种毒品不代表不让他们活下去,有别的办法可以让他们活下去。种毒品的农民认为种毒品是他们的生存权,这种个体主观理解的道德水平往往会产生碰撞,私刑与私刑之间会形成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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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观点为,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私刑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
首先,我方将对本题涉及的核心概念和讨论范围进行厘清。
首先是关于私刑的定义,私刑是指个人或群体在未经法定程序授权时,对已发生的罪行进行惩罚的行为。该行为的核心逻辑是施行者出于自身的主观考量,认定受刑者有罪并进行惩罚。该过程受限于个体的局限性,往往缺乏充足的证据和调查,且受个体主观因素影响强烈,在定罪和量刑中往往有失公正。
需要明确的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并不属于私刑。私刑的重点是在罪行发生后,对罪犯进行事后的审判和追责。正当防卫是在罪行发生时当下制止暴力,而非进行追责;紧急避险则是出于生命安全考量,在当时不得不做出伤害性行为,而不是为了惩罚罪恶。因此,这两者并不属于私刑,也被我国法律所允许。
如何判断是否具有道德正当性,对社会整体而言,若对道德秩序起到维系或推动作用,则具有正当性;若破坏道德秩序,阻碍道德建立,则不具有正当性。我方认为,此处可以参考自然法学说和功利主义学说的观点。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的行为。因此,如果超出了制止范围,变成了对他人自然法权益的侵害,则是不道德的。功利主义强调普遍性道德规则对于达到功利、增进最大普遍善的重要性。如果行为违反了道德规则,损害了社会最大效益,则被认为是不道德的。
其次,我方将对政府未能执法的状态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政府系统性失能导致无法执法的情况,如墨西哥、危地马拉、海地等地。 二、政府有基本执法能力,但在小范围过程中,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的情况,如出现刑讯逼供等不合法执法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政府系统性失能的情况下,个体凭借主观的所谓朴素道德感进行私刑,在缺乏法律和规则的制约时,极易因个人情绪产生不当惩罚,甚至演变成群体性的暴力行为。
2015年5月20日,危地马拉一名16岁少女被多人殴打。面对头破血流的少女,殴打者意犹未尽,在她身上浇上汽油,将她活活烧死,原因是当地村民怀疑她伙同其他两名男子杀害了一名出租车司机。至于真相如何,随着少女死去,无人知晓。此类事件在危地马拉不断上演。2014年,全国各地每月都发生超过30起私刑事件,造成数十人死亡,数百人受伤。相比之下,人口是危地马拉20倍的美国,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也只有20人左右。在这些私刑案件中,被民众怀疑有罪的人往往遭到混乱殴打,女性会被当街扒光衣服,不少人最后被浇上汽油烧死。
无独有偶,2024年12月6日,该国首都发生大规模暴力事件,起因是当地一名武装派头目认为居民对他的孩子施加诅咒使其死亡,决定屠杀社区内的老人,该社区内100多人惨遭杀害,其中大部分都是超过60岁的老人。
可见,此类凭借主观道德就施加的私刑,往往出现缺乏调查就给人定罪,甚至量刑过当、殃及无辜民众的情况,不具有道德正当性。
此外,私刑所引发的复仇行为导致暴力难以控制和不断升级,阻碍了道德秩序的建立。私刑的动机出自于个体朴素的正义感,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所以要对其实施惩戒。而被私刑的人同样也会出于类似的保护正义感,认为自身的权益受损,从而产生报复行为。这种报复行为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个体之间会形成共同利益的共同体,在缺乏政府公权力制约的情况下,会进一步演变成群体之间的暴力冲突,导致矛盾不断激化,仇恨难以消解。这使得政府想要平息暴力、恢复道德秩序、建立法治社会的工作难以开展。
以墨西哥为例,由于墨西哥政府实际的执政能力弱,难以控制毒贩集团,当地的毒品问题严重,毒贩集团各自割据。领地内的农民出于生计压力,不得不去种植利润更高的毒品,毒贩集团之间就产生利益冲突,引发流血事件,进而遭到对方的私刑报复。墨西哥政府努力想要解决毒品暴力问题,几任政府都采取了如社会经济改革、促进地区教育等方式试图恢复当地秩序。但由于私刑导致的暴力升级和暴力循环,这些改革措施难以落到实处。因为毒贩集团之间、毒贩和警察之间、毒贩和民间自卫队之间的仇恨,导致大家不愿意停下暴力,从而恢复秩序。可见,私刑试图以暴制暴,但由此引发的仇恨之火反而令暴力愈演愈烈,成为了政府维护秩序、促进道德的阻碍,因此不具有道德正当性。
第二种情况,政府有较为完整的执法能力,但偶发性疏漏导致的私刑会损害程序正义,破坏司法制度,危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不具有正当性。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个体层面的私刑,由于缺乏证据、缺乏调查,总会导致量刑不当、殃及无辜,因此常常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通过法律来加以管制。但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各个国家都感到棘手的问题是,警察和司法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动用的私刑,也就是刑讯逼供。经过初步调查,掌握了部分基本证据的警察,在办案过程中也非常容易凭借自身的判断,认定嫌疑人是罪犯,从而对其动用刑讯逼供,让其承认罪行。
虽然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早已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方式来收集证据,但在具体的执行层面上,违反法律动用私刑的情况一度非常普遍。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2015年发布的《刑讯逼供的中国治理》一文中显示,几次调查显示,至少有25%以上的警察经常刑讯逼供,差不多80%以上的人承认有过刑讯逼供行为,且刑讯逼供在警察群体中的认可度非常高。实证调查显示,42.63%的警察认为刑讯逼供是一种合理的社会现象,这些警察为了公众安全或破案效率,可以支持或放任采取刑讯逼供手段。
然而,这些刑讯逼供是对法律程序正义的最大伤害,由此造成的冤假错案更是触及民众道德底线,动摇法治信心。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教授2015年表示,刑讯逼供已成为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近年来司法机关纠正的26起重大冤假错案都跟刑讯逼供有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2017年撰文指出,刑讯逼供是对公民人身权最严重的侵犯,由此导致的冤假错案是最严重的不公正。因此,呼格吉勒图18年后才全面昭雪,迟来入狱的于英生服刑11年后才重获光明,被迫认罪的大学生袁海涛在看守所虚度了10年青春,一身伤病才回归社会。一起又一起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背后,是一个个破碎的家庭,是一声声血泪的控诉,是一起起再也无法挽回的伤害。它提醒我们,破坏程序正义的私刑绝不正当,更警醒着我们,哪怕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专业调查能力的警察,一旦罔顾法律程序,任由自己的主观判断罪行是否成立时,都会引发如此恶果。那倘若普通老百姓呢?纵容法律知识更为匮乏、调查能力更弱的普通人执行私刑,那么滥杀无辜、增加仇恨的情况只会更加严重。
综上,我方认为,无论是在失能政府中试图减少暴力、恢复秩序的过程中,还是在政府弥补法律漏洞、建设法治体系的过程中,私刑都起到了负面作用,因此不具有道德正当性。
谢谢主席,以上陈词完毕。
感谢主席,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观点为,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私刑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
首先,我方将对本题涉及的核心概念和讨论范围进行厘清。
首先是关于私刑的定义,私刑是指个人或群体在未经法定程序授权时,对已发生的罪行进行惩罚的行为。该行为的核心逻辑是施行者出于自身的主观考量,认定受刑者有罪并进行惩罚。该过程受限于个体的局限性,往往缺乏充足的证据和调查,且受个体主观因素影响强烈,在定罪和量刑中往往有失公正。
需要明确的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并不属于私刑。私刑的重点是在罪行发生后,对罪犯进行事后的审判和追责。正当防卫是在罪行发生时当下制止暴力,而非进行追责;紧急避险则是出于生命安全考量,在当时不得不做出伤害性行为,而不是为了惩罚罪恶。因此,这两者并不属于私刑,也被我国法律所允许。
如何判断是否具有道德正当性,对社会整体而言,若对道德秩序起到维系或推动作用,则具有正当性;若破坏道德秩序,阻碍道德建立,则不具有正当性。我方认为,此处可以参考自然法学说和功利主义学说的观点。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的行为。因此,如果超出了制止范围,变成了对他人自然法权益的侵害,则是不道德的。功利主义强调普遍性道德规则对于达到功利、增进最大普遍善的重要性。如果行为违反了道德规则,损害了社会最大效益,则被认为是不道德的。
其次,我方将对政府未能执法的状态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政府系统性失能导致无法执法的情况,如墨西哥、危地马拉、海地等地。 二、政府有基本执法能力,但在小范围过程中,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的情况,如出现刑讯逼供等不合法执法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政府系统性失能的情况下,个体凭借主观的所谓朴素道德感进行私刑,在缺乏法律和规则的制约时,极易因个人情绪产生不当惩罚,甚至演变成群体性的暴力行为。
2015年5月20日,危地马拉一名16岁少女被多人殴打。面对头破血流的少女,殴打者意犹未尽,在她身上浇上汽油,将她活活烧死,原因是当地村民怀疑她伙同其他两名男子杀害了一名出租车司机。至于真相如何,随着少女死去,无人知晓。此类事件在危地马拉不断上演。2014年,全国各地每月都发生超过30起私刑事件,造成数十人死亡,数百人受伤。相比之下,人口是危地马拉20倍的美国,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也只有20人左右。在这些私刑案件中,被民众怀疑有罪的人往往遭到混乱殴打,女性会被当街扒光衣服,不少人最后被浇上汽油烧死。
无独有偶,2024年12月6日,该国首都发生大规模暴力事件,起因是当地一名武装派头目认为居民对他的孩子施加诅咒使其死亡,决定屠杀社区内的老人,该社区内100多人惨遭杀害,其中大部分都是超过60岁的老人。
可见,此类凭借主观道德就施加的私刑,往往出现缺乏调查就给人定罪,甚至量刑过当、殃及无辜民众的情况,不具有道德正当性。
此外,私刑所引发的复仇行为导致暴力难以控制和不断升级,阻碍了道德秩序的建立。私刑的动机出自于个体朴素的正义感,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所以要对其实施惩戒。而被私刑的人同样也会出于类似的保护正义感,认为自身的权益受损,从而产生报复行为。这种报复行为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个体之间会形成共同利益的共同体,在缺乏政府公权力制约的情况下,会进一步演变成群体之间的暴力冲突,导致矛盾不断激化,仇恨难以消解。这使得政府想要平息暴力、恢复道德秩序、建立法治社会的工作难以开展。
以墨西哥为例,由于墨西哥政府实际的执政能力弱,难以控制毒贩集团,当地的毒品问题严重,毒贩集团各自割据。领地内的农民出于生计压力,不得不去种植利润更高的毒品,毒贩集团之间就产生利益冲突,引发流血事件,进而遭到对方的私刑报复。墨西哥政府努力想要解决毒品暴力问题,几任政府都采取了如社会经济改革、促进地区教育等方式试图恢复当地秩序。但由于私刑导致的暴力升级和暴力循环,这些改革措施难以落到实处。因为毒贩集团之间、毒贩和警察之间、毒贩和民间自卫队之间的仇恨,导致大家不愿意停下暴力,从而恢复秩序。可见,私刑试图以暴制暴,但由此引发的仇恨之火反而令暴力愈演愈烈,成为了政府维护秩序、促进道德的阻碍,因此不具有道德正当性。
第二种情况,政府有较为完整的执法能力,但偶发性疏漏导致的私刑会损害程序正义,破坏司法制度,危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不具有正当性。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个体层面的私刑,由于缺乏证据、缺乏调查,总会导致量刑不当、殃及无辜,因此常常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通过法律来加以管制。但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各个国家都感到棘手的问题是,警察和司法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动用的私刑,也就是刑讯逼供。经过初步调查,掌握了部分基本证据的警察,在办案过程中也非常容易凭借自身的判断,认定嫌疑人是罪犯,从而对其动用刑讯逼供,让其承认罪行。
虽然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早已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方式来收集证据,但在具体的执行层面上,违反法律动用私刑的情况一度非常普遍。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2015年发布的《刑讯逼供的中国治理》一文中显示,几次调查显示,至少有25%以上的警察经常刑讯逼供,差不多80%以上的人承认有过刑讯逼供行为,且刑讯逼供在警察群体中的认可度非常高。实证调查显示,42.63%的警察认为刑讯逼供是一种合理的社会现象,这些警察为了公众安全或破案效率,可以支持或放任采取刑讯逼供手段。
然而,这些刑讯逼供是对法律程序正义的最大伤害,由此造成的冤假错案更是触及民众道德底线,动摇法治信心。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教授2015年表示,刑讯逼供已成为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近年来司法机关纠正的26起重大冤假错案都跟刑讯逼供有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2017年撰文指出,刑讯逼供是对公民人身权最严重的侵犯,由此导致的冤假错案是最严重的不公正。因此,呼格吉勒图18年后才全面昭雪,迟来入狱的于英生服刑11年后才重获光明,被迫认罪的大学生袁海涛在看守所虚度了10年青春,一身伤病才回归社会。一起又一起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背后,是一个个破碎的家庭,是一声声血泪的控诉,是一起起再也无法挽回的伤害。它提醒我们,破坏程序正义的私刑绝不正当,更警醒着我们,哪怕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专业调查能力的警察,一旦罔顾法律程序,任由自己的主观判断罪行是否成立时,都会引发如此恶果。那倘若普通老百姓呢?纵容法律知识更为匮乏、调查能力更弱的普通人执行私刑,那么滥杀无辜、增加仇恨的情况只会更加严重。
综上,我方认为,无论是在失能政府中试图减少暴力、恢复秩序的过程中,还是在政府弥补法律漏洞、建设法治体系的过程中,私刑都起到了负面作用,因此不具有道德正当性。
谢谢主席,以上陈词完毕。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社会整体而言,若对道德秩序起到维系或推动作用,则具有正当性;若破坏道德秩序,阻碍道德建立,则不具有正当性。可参考自然法学说和功利主义学说的观点,超出制止范围侵害他人自然法权益、违反道德规则损害社会最大效益的行为是不道德的。
感谢反方一辩。请问三位评委是否发动间歇期?
朱雨涵评委,您直接开麦即可。能听清我说话吗?可以。我想确认一下,双方对于不正当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样的,请双方都说明一下,因为我刚刚听得不太确定,想明确一下。
“Hello”,我可以直接发文字吗?因为我们稿子上有。可以,你发一下。反方这里也很清晰。因为我刚刚听得不太清楚,想确认一下,怕因我的判断失误影响评判。我提一个小问题,反方把正方一辩稿里面的第一条时代性去掉了,因为反方在备赛时觉得以实执行用这个论点打了很多场,且在具体讨论中不太涉及个例在时代中的情况,更多的还是将执行作为一个整体行为,探讨其在建设道德秩序社会中到底起到整体性的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参考的是这样一个问题。
请问正反双方参赛队是否要发动间歇期,如果不发动,请说明公平事宜。请问反方辩手是否要发动间歇期?如果不发动则扣2分,发动则直接开麦。
接下来有请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一辩,请进行麦克风测试。
学长,可以听到我的声音吗?可以,你说。
这题你们打过很多次了,你的稿子里有墨西哥政府以及中国政府的对比,哪一个更像是难以执行法律,或者说哪一个更像是政府失能的例子?墨西哥属于政府失能,但两者都属于政府规范执行法律。
我确认一下,政府失能的核心在于公权力的失效与失性,这种失效是持续性和结构性的,而非偶然性的疏忽。哪怕有偶然性的疏忽,当政府有执法的能力与意愿时,就不能称之为失能。有法不依、执法不利也属于此类情况。
所以至少在我方看来,中国政府不算是有法不依、执法不力,因为民众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进行行政诉讼,并非没有执法能力和执法意愿。
第二件事情,你方似乎很担心主观判断导致私刑的泛滥,比如墨西哥毒品泛滥的例子中集体性施暴。我假设墨西哥政府没有失能,那些卖毒品的孩子要不要被抓?要抓。所以,政府失能代表群众将权利让步给了政府,群众是同意政府抓人的。换句话说,抓毒贩这件事情在当时政府哪怕没失能的时候就具有道德正当性,哪怕现在政府失能了,权利回归个体,毒贩还是得抓,依旧符合道德正当性。
学长,我再问你一个问题,你方今天觉得私刑不正当,那你觉得替代方案是什么?你能给出吗?
我方有替代方案,但我方主要想要挑战更高的合理性。如果要替代这一策略,在当地有一些保护自己的非惩戒手段,比如检查站、监视站,这些手段能取得不错的效果,且不增加暴力,但复仇行为会增加暴力。
我再多问一步,是不是有时候只有暴力的存在才能预防或威慑某些极端行为呢?在我们双方的判准之下,私刑阻碍社会建立起合理的秩序,但我方认为暴力的存在能够对抗预防甚至威慑。所以我再问你,你觉得司法私刑是纯粹的暴力吗?私刑的手段往往伴随着暴力,我方承认,政府司法也会使用暴力,当然不是纯粹的暴力,其正当性你方是否认可?比如您方说毒贩要抓,但他们抓到毒贩之后,打他、浇汽油、套塑料袋,这就不妥了。但如果没有他们,毒品会更加泛滥,换句话说,群众的道德法会被侵犯得更加严重。
第三件事情,我问你最后一个问题,比如自卫军跟当地秩序,日本黑帮现在自动归顺了日本政府,所以是不是当两者的道德法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平衡时,他们其实可以很好地融合进入公权力。当然很好,但现状是你方的主要论点存在问题,他们没有融合,两边产生了冲突。因为他们对于道德法的定义不同,在他们妥协以后,就可以一起去维护道德法。
感谢反方一辩。请问三位评委是否发动间歇期?
朱雨涵评委,您直接开麦即可。能听清我说话吗?可以。我想确认一下,双方对于不正当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样的,请双方都说明一下,因为我刚刚听得不太确定,想明确一下。
“Hello”,我可以直接发文字吗?因为我们稿子上有。可以,你发一下。反方这里也很清晰。因为我刚刚听得不太清楚,想确认一下,怕因我的判断失误影响评判。我提一个小问题,反方把正方一辩稿里面的第一条时代性去掉了,因为反方在备赛时觉得以实执行用这个论点打了很多场,且在具体讨论中不太涉及个例在时代中的情况,更多的还是将执行作为一个整体行为,探讨其在建设道德秩序社会中到底起到整体性的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参考的是这样一个问题。
请问正反双方参赛队是否要发动间歇期,如果不发动,请说明公平事宜。请问反方辩手是否要发动间歇期?如果不发动则扣2分,发动则直接开麦。
接下来有请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一辩,请进行麦克风测试。
学长,可以听到我的声音吗?可以,你说。
这题你们打过很多次了,你的稿子里有墨西哥政府以及中国政府的对比,哪一个更像是难以执行法律,或者说哪一个更像是政府失能的例子?墨西哥属于政府失能,但两者都属于政府规范执行法律。
我确认一下,政府失能的核心在于公权力的失效与失性,这种失效是持续性和结构性的,而非偶然性的疏忽。哪怕有偶然性的疏忽,当政府有执法的能力与意愿时,就不能称之为失能。有法不依、执法不利也属于此类情况。
所以至少在我方看来,中国政府不算是有法不依、执法不力,因为民众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进行行政诉讼,并非没有执法能力和执法意愿。
第二件事情,你方似乎很担心主观判断导致私刑的泛滥,比如墨西哥毒品泛滥的例子中集体性施暴。我假设墨西哥政府没有失能,那些卖毒品的孩子要不要被抓?要抓。所以,政府失能代表群众将权利让步给了政府,群众是同意政府抓人的。换句话说,抓毒贩这件事情在当时政府哪怕没失能的时候就具有道德正当性,哪怕现在政府失能了,权利回归个体,毒贩还是得抓,依旧符合道德正当性。
学长,我再问你一个问题,你方今天觉得私刑不正当,那你觉得替代方案是什么?你能给出吗?
我方有替代方案,但我方主要想要挑战更高的合理性。如果要替代这一策略,在当地有一些保护自己的非惩戒手段,比如检查站、监视站,这些手段能取得不错的效果,且不增加暴力,但复仇行为会增加暴力。
我再多问一步,是不是有时候只有暴力的存在才能预防或威慑某些极端行为呢?在我们双方的判准之下,私刑阻碍社会建立起合理的秩序,但我方认为暴力的存在能够对抗预防甚至威慑。所以我再问你,你觉得司法私刑是纯粹的暴力吗?私刑的手段往往伴随着暴力,我方承认,政府司法也会使用暴力,当然不是纯粹的暴力,其正当性你方是否认可?比如您方说毒贩要抓,但他们抓到毒贩之后,打他、浇汽油、套塑料袋,这就不妥了。但如果没有他们,毒品会更加泛滥,换句话说,群众的道德法会被侵犯得更加严重。
第三件事情,我问你最后一个问题,比如自卫军跟当地秩序,日本黑帮现在自动归顺了日本政府,所以是不是当两者的道德法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平衡时,他们其实可以很好地融合进入公权力。当然很好,但现状是你方的主要论点存在问题,他们没有融合,两边产生了冲突。因为他们对于道德法的定义不同,在他们妥协以后,就可以一起去维护道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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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双方辩手。请问3位评委是否发动间歇期?请问正反双方是否发动间歇器,若不发动,请示意;若发动,则直接开麦。
接下来有请正方二辩进行立论陈词。
麦克风测试:Hello hello,可以听到我声音吧?
麦克风测试情况良好,请正式发言,时间为8分钟。
首先,澄清一下论证义务。今天正方并非为本身不道德的私情进行辩护,而是探讨应不应该承认出于道德目的采取的私刑行为的正当性。本方不能通过举证有部分缺乏道德观念的人和行为来证明私刑本身存在问题。
其次,这道题目存在一个叙事上的轨迹,私刑的界定本身是借由法律完成的,当没有合法使用暴力行为时才算是私刑。但这道题的前提是政府未能执行法律,即此时法律本身缺位,加上政府失格,任何尝试对现存问题进行解决的行为都属于私刑的范畴。我们已经失去了法律作为事后评判机制的正当性,才会去讨论道德的正当性。而对方辩友认为私刑是事后判断,试图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切割出去的行为,在这道题目里无法成立。如果反方否认私刑的正当性,起码得给出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否则放任问题存在,只会让社会秩序崩塌得更加严重。
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政府彻底失去公信力,法律自然也失去了原本的效力。比如在历史上,当社会民不聊生时,遵守那些本身已经失去法律效力的法律,本身就是助纣为虐。此时自然而然会出现大规模的秩序崩塌,想要解决问题,就会诞生大规模的私刑。而对方辩友担心的第一个问题是私刑本身的无秩序,因为它会受到个人主观意愿的影响。我方可以坦然承认,在最初期,大量私刑的存在会使社会变得愈发动荡,但随着不断的推进和演变,会慢慢形成一个结构性的组织,大家的私刑会趋于一致。因为无论任何人类,只要存在于社会当中,处于变局和乱局时,都会试图建立起属于自己的秩序。当我们尝试去推翻原先秩序时,新的秩序会在碰撞之中不断产生。所以对方辩友不必担心会受主观意愿的影响,那只是前期的乱局,后期会形成民间自发组织,他们会形成属于自己的成体系的私刑法律。
第二件事是对方提到可能会出现暴力的滥用。坦白说,哪怕在当今社会,也会出现法律涵盖不到的地方,也会有暴力被滥用的部分。不能因为墨西哥存在暴力滥用的情况,就说私刑本身有问题。哪怕不是私刑,也会有暴力滥用的情况。这里就进入到第二部分需要讨论的地方,除了政府秩序彻底崩塌,还有法律本身存在滞后性和触及不到的部分。在这方面,我们不应一味否定私刑在道德上的正当性,而应接纳它的道德正当性,并将其纳入现行法律秩序当中。
我举一个经典的例子,我自己是老师,在师德规范里严格要求不允许教师体罚学生,因为这在法律上不具备正当性。但我们会发现,如果一味剥夺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带来的是秩序的进一步崩塌。所以国家在2020年重新出台了一条新政策,要求细化法律,承认教师对学生惩戒的正当性,把原先私刑中一部分可取的部分纳入到法律当中。如果对学生产生人格侮辱、造成极大身体伤害,这是需要抵制的,但单纯的罚站或剥夺课后自由活动时间这样的处罚,在原先的私刑范畴中,被纳入到了现行可被承认的道德法律中。只有慢慢接纳原先私刑的正当性,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
实际上,我们双方都在试图构建一个对于美好社会的想象。坦白说,我还未听到对方辩友方案的有效性在哪里。对方辩友把私刑看作人类欲望的扩大,认为一旦人类私欲扩大,势必会伤害到社会集体和整体性,但恰恰忽视了人类欲望中存在的那部分道德正当性。况且,今天这道辩题讨论的不是出于恶意去执行私刑,相反,是当正当的法律无法发挥作用时,人们试图维护内心的公序良俗,而执行的违反已经失效法律的那部分私刑。在判断其道德正当性时,应聚焦到具体的问题和案例上。
比如对方提到的墨西哥民众的例子,是在用非道德的部分去论证他们内心存在道德。难道他们不知道毒品是坏事吗?就像在饥荒时,我们都知道某些极端行为是不正当的,但不能说他们觉得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对方并没有给出有效的实证。
我再举一个例子,民兵自卫组织能够有效捍卫权益。比如意大利黑手党,它最开始是民间自卫组织,因为政府无法保护民众权益,民众自发拿起武器捍卫权利,当政府找他们征税和要求上交武器时,他们进行了武装反抗。如今意大利的情况是,很多民众想解决问题时,不去找警察,而是找黑手党,因为黑手党有自己的一套秩序,违反规则会被驱逐或执行死刑。意大利黑手党并没有像对方辩友所说的那样滥用暴力,恰恰是在地下建立了一套更有效的秩序。私刑从原先政府不承认的非正当,慢慢拥有了自己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成功捍卫了权益与社会公正。
抛开这种明暗对比,更进一步的是,每个社会朝代的更替,当朝代本身腐败,法律和社会政府机制失能时,民众是否有权利去推翻它,建立属于自己的机制,用私刑捍卫权益、创造新秩序。如果反方否认,其实是在否认任何一个朝代更替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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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澄清一下论证义务。今天正方并非为本身不道德的私情进行辩护,而是探讨应不应该承认出于道德目的采取的私刑行为的正当性。本方不能通过举证有部分缺乏道德观念的人和行为来证明私刑本身存在问题。
其次,这道题目存在一个叙事上的轨迹,私刑的界定本身是借由法律完成的,当没有合法使用暴力行为时才算是私刑。但这道题的前提是政府未能执行法律,即此时法律本身缺位,加上政府失格,任何尝试对现存问题进行解决的行为都属于私刑的范畴。我们已经失去了法律作为事后评判机制的正当性,才会去讨论道德的正当性。而对方辩友认为私刑是事后判断,试图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切割出去的行为,在这道题目里无法成立。如果反方否认私刑的正当性,起码得给出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否则放任问题存在,只会让社会秩序崩塌得更加严重。
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政府彻底失去公信力,法律自然也失去了原本的效力。比如在历史上,当社会民不聊生时,遵守那些本身已经失去法律效力的法律,本身就是助纣为虐。此时自然而然会出现大规模的秩序崩塌,想要解决问题,就会诞生大规模的私刑。而对方辩友担心的第一个问题是私刑本身的无秩序,因为它会受到个人主观意愿的影响。我方可以坦然承认,在最初期,大量私刑的存在会使社会变得愈发动荡,但随着不断的推进和演变,会慢慢形成一个结构性的组织,大家的私刑会趋于一致。因为无论任何人类,只要存在于社会当中,处于变局和乱局时,都会试图建立起属于自己的秩序。当我们尝试去推翻原先秩序时,新的秩序会在碰撞之中不断产生。所以对方辩友不必担心会受主观意愿的影响,那只是前期的乱局,后期会形成民间自发组织,他们会形成属于自己的成体系的私刑法律。
第二件事是对方提到可能会出现暴力的滥用。坦白说,哪怕在当今社会,也会出现法律涵盖不到的地方,也会有暴力被滥用的部分。不能因为墨西哥存在暴力滥用的情况,就说私刑本身有问题。哪怕不是私刑,也会有暴力滥用的情况。这里就进入到第二部分需要讨论的地方,除了政府秩序彻底崩塌,还有法律本身存在滞后性和触及不到的部分。在这方面,我们不应一味否定私刑在道德上的正当性,而应接纳它的道德正当性,并将其纳入现行法律秩序当中。
我举一个经典的例子,我自己是老师,在师德规范里严格要求不允许教师体罚学生,因为这在法律上不具备正当性。但我们会发现,如果一味剥夺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带来的是秩序的进一步崩塌。所以国家在2020年重新出台了一条新政策,要求细化法律,承认教师对学生惩戒的正当性,把原先私刑中一部分可取的部分纳入到法律当中。如果对学生产生人格侮辱、造成极大身体伤害,这是需要抵制的,但单纯的罚站或剥夺课后自由活动时间这样的处罚,在原先的私刑范畴中,被纳入到了现行可被承认的道德法律中。只有慢慢接纳原先私刑的正当性,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
实际上,我们双方都在试图构建一个对于美好社会的想象。坦白说,我还未听到对方辩友方案的有效性在哪里。对方辩友把私刑看作人类欲望的扩大,认为一旦人类私欲扩大,势必会伤害到社会集体和整体性,但恰恰忽视了人类欲望中存在的那部分道德正当性。况且,今天这道辩题讨论的不是出于恶意去执行私刑,相反,是当正当的法律无法发挥作用时,人们试图维护内心的公序良俗,而执行的违反已经失效法律的那部分私刑。在判断其道德正当性时,应聚焦到具体的问题和案例上。
比如对方提到的墨西哥民众的例子,是在用非道德的部分去论证他们内心存在道德。难道他们不知道毒品是坏事吗?就像在饥荒时,我们都知道某些极端行为是不正当的,但不能说他们觉得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对方并没有给出有效的实证。
我再举一个例子,民兵自卫组织能够有效捍卫权益。比如意大利黑手党,它最开始是民间自卫组织,因为政府无法保护民众权益,民众自发拿起武器捍卫权利,当政府找他们征税和要求上交武器时,他们进行了武装反抗。如今意大利的情况是,很多民众想解决问题时,不去找警察,而是找黑手党,因为黑手党有自己的一套秩序,违反规则会被驱逐或执行死刑。意大利黑手党并没有像对方辩友所说的那样滥用暴力,恰恰是在地下建立了一套更有效的秩序。私刑从原先政府不承认的非正当,慢慢拥有了自己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成功捍卫了权益与社会公正。
抛开这种明暗对比,更进一步的是,每个社会朝代的更替,当朝代本身腐败,法律和社会政府机制失能时,民众是否有权利去推翻它,建立属于自己的机制,用私刑捍卫权益、创造新秩序。如果反方否认,其实是在否认任何一个朝代更替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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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判断私刑在道德上是否正当应聚焦到具体的问题和案例上,看私刑是否能在法律缺位或失效的情况下,维护内心的公序良俗、解决现存问题、推动社会进步。
感谢正方二辩。请问三位评委是否发动间歇期?接下来有请反方一辩质询正方二辩,请进行麦克风测试。
我进行反方一辩测试,能听到吗?可以的。能不能让我缓一下,我觉得8分钟有点紧张。可以的学长。现在开始。
蔡老师你好,你知道这道题是单体制吗?知道。反方除开替代方案之外,单纯去质疑正方的效力,可以完成反方立论的目的。
第二,既然您方也承认,我们这道题目要比较的是能不能维系、如何帮助社会建立法律程序,你认为暴力在其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暴力在其中起到了两方面作用,一方面是对于秩序的巩固,另一方面实际上是对于可能存在的对抗性暴力的应对。
好的,如果暴力和混乱这件事情本质上而言,在秩序方面、行政方面起到了阻碍效果,你方也认为这是反方论点,对吧?可是我们看到的是,我们是在用暴力建构秩序。
那我们以墨西哥圣殿骑士团为例,他们是怎么进行私刑的呢?比如对对手实施体罚,例如你强奸我的老婆,我抓到你后说我要强奸你老婆,你觉得这种行为合理吗?
你这是我在最开始就说的,不能用本身非道德的行为去论证私刑是不道德的。那也就是说明,如果私刑中充斥了这种非道德行为,正方认为它是不正当的,那我们来看是否充斥这种情况。
《自卫队带来的暴力循环研究译文》显示,2015年至2020年,米歇卡特组建的自卫队承认的暴力程度不断上升。这个数据能说明什么呢?
我不太清楚你所说的圣殿自卫队处于什么样的社会背景。如果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之下,同态复仇具备正当性,或者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之下,没有更好的方案的话,那确确实实是符合当时社会道德的。这是正方的观点。我方二辩等一下会结合社会环境告诉你,同态复仇阻碍社会建设。
第三个部分,比如在自卫队的发展过程中,人们把枪交出去,自身拥有了武力之后,把自己的权益收回来没错,但更进一步从毒贩那里获得了地盘,然后进行分赃,于是他们蜕变成了权力的斗争,增加了混乱和暴力,您认为这个情况重要吗?
首先,不能用今朝的标准评判前朝的事。第二,如果是在后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以说这个组织的协调能力不够,没有足够的人去带领他们,避免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分赃不均。我觉得正方设想得很好,但现实很可惜。在身份认同与自我设限的情况下,私刑团体在发展过程中,为了消灭对手,越来越多地采用速决司法,觉得一个人有罪,其他相关人也一并毙掉,这是他们在进行道德滑坡,是我方的实证。
第三个部分,我们聊聊墨西哥之外的海地这个案例。在实施了私刑团体之后,他们三个月之内暴力事件增加28%,这个情况有助于秩序形成吗?
民众有其局限性,但是会随着组织的规则、秩序不断完善,避免你刚才所说的一系列问题。
那您怎么看意大利黑手党呢?他们在最开始形成的时候,内部也会有争斗,但是后期他们就形成了一个公认的原则。原来正方认为私刑这个方式或许会出现反方所指出的问题,必须要诉诸最后形成的公权力才可以规避这些伤害。
感谢正方二辩。请问三位评委是否发动间歇期?接下来有请反方一辩质询正方二辩,请进行麦克风测试。
我进行反方一辩测试,能听到吗?可以的。能不能让我缓一下,我觉得8分钟有点紧张。可以的学长。现在开始。
蔡老师你好,你知道这道题是单体制吗?知道。反方除开替代方案之外,单纯去质疑正方的效力,可以完成反方立论的目的。
第二,既然您方也承认,我们这道题目要比较的是能不能维系、如何帮助社会建立法律程序,你认为暴力在其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暴力在其中起到了两方面作用,一方面是对于秩序的巩固,另一方面实际上是对于可能存在的对抗性暴力的应对。
好的,如果暴力和混乱这件事情本质上而言,在秩序方面、行政方面起到了阻碍效果,你方也认为这是反方论点,对吧?可是我们看到的是,我们是在用暴力建构秩序。
那我们以墨西哥圣殿骑士团为例,他们是怎么进行私刑的呢?比如对对手实施体罚,例如你强奸我的老婆,我抓到你后说我要强奸你老婆,你觉得这种行为合理吗?
你这是我在最开始就说的,不能用本身非道德的行为去论证私刑是不道德的。那也就是说明,如果私刑中充斥了这种非道德行为,正方认为它是不正当的,那我们来看是否充斥这种情况。
《自卫队带来的暴力循环研究译文》显示,2015年至2020年,米歇卡特组建的自卫队承认的暴力程度不断上升。这个数据能说明什么呢?
我不太清楚你所说的圣殿自卫队处于什么样的社会背景。如果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之下,同态复仇具备正当性,或者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之下,没有更好的方案的话,那确确实实是符合当时社会道德的。这是正方的观点。我方二辩等一下会结合社会环境告诉你,同态复仇阻碍社会建设。
第三个部分,比如在自卫队的发展过程中,人们把枪交出去,自身拥有了武力之后,把自己的权益收回来没错,但更进一步从毒贩那里获得了地盘,然后进行分赃,于是他们蜕变成了权力的斗争,增加了混乱和暴力,您认为这个情况重要吗?
首先,不能用今朝的标准评判前朝的事。第二,如果是在后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以说这个组织的协调能力不够,没有足够的人去带领他们,避免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分赃不均。我觉得正方设想得很好,但现实很可惜。在身份认同与自我设限的情况下,私刑团体在发展过程中,为了消灭对手,越来越多地采用速决司法,觉得一个人有罪,其他相关人也一并毙掉,这是他们在进行道德滑坡,是我方的实证。
第三个部分,我们聊聊墨西哥之外的海地这个案例。在实施了私刑团体之后,他们三个月之内暴力事件增加28%,这个情况有助于秩序形成吗?
民众有其局限性,但是会随着组织的规则、秩序不断完善,避免你刚才所说的一系列问题。
那您怎么看意大利黑手党呢?他们在最开始形成的时候,内部也会有争斗,但是后期他们就形成了一个公认的原则。原来正方认为私刑这个方式或许会出现反方所指出的问题,必须要诉诸最后形成的公权力才可以规避这些伤害。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攻防转换节点:
感谢双方辩手。请问三位评委是否选择中场休息?请问王振川评委是否选择中场休息?好的,请问正反双方参赛队是否选择中场休息?
接下来有请反方二辩进行立论陈词,请进行麦克风测试。反方二辩麦克风测试,请问能听到吗?麦克风测试情况良好,请正式发言,时间为 8 分钟。
先简单理清一下定义的问题。什么叫做刑?刑是为了惩罚犯罪,是对已经发生的罪行进行审判,其核心目的是对已发生的行为进行惩罚。而对方刚提到的正当防卫等,都不是为了惩罚罪犯,而是为了终止正在发生的罪行。
比如说学校的保安拿着防暴器械把暴徒控制住,不会有人说他是在对暴徒动刑,最后判暴徒犯了多少罪、关了多少年,这才是刑法。所以对方辩友不能用在政府失能的情况下,将所有的行为都归属到私刑来论证其立场,私刑有着清晰的界定。
那再往下看,我方认为判准应该是什么样的?我方提出的情况是像墨西哥这样的国家,以及我国法律建设不断完善的过程。一个社会要建立起具有道德秩序的完整法律社会,其中有的要素起到推动作用,有的要素起到阻碍作用。如果私刑这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它阻碍了法治社会的形成,那我方观点成立。
接下来我们会分析,在像墨西哥这样的失能政府,以及我国法治建设出现较大漏洞的过程中,私刑作为一个整体行为,都起到了阻碍作用。
对方提到像墨西哥的情况,他们举的是教师体罚学生的例子。为什么教师体罚学生看起来比较合理呢?因为教师体罚学生有标准、有尺度、有监管,不会出现学生用私刑对抗老师的情况。但是墨西哥并非如此。
我方刚才在质询中强调,自然法中规定了很多辅助的道德观,比如我们要保障自己的生命权、保障自己的财产权,这些在大家的朴素道德认知里,如对方所说确实是一致的。但是由于我们各自的处境不同、利益不同、立场不同,即便有相近的道德认知,在具体行为上也会表现为私刑的相互报复。
比如说墨西哥的农民,他们为什么会选择种毒品并且加入贩毒集团呢?他们的理由其实非常符合对方所说的保护自然法的朴素道德观。1992 年,美国与墨西哥签订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冲击了墨西哥的农产品,导致墨西哥玉米之类的农产品价格暴跌。6 年多时间里有 200 万赤贫农民舍弃了自己的土地,成为流浪汉。这些普通农民如果像过去一样种玉米,一天只能赚 3 美元,而种植罂粟一天能获利 20 多美元才能活下去。
所以这些衣食无着的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只能选择与贩毒集团为伍。很多墨西哥人甚至将毒枭视为英雄好汉,还给他们唱赞歌,而不是像对方说的那样怀有内心的愧疚。比如有视频采访拉美的毒贩,那些毒贩自己说,他们觉得自己的事业是在对抗资本主义,是做正义的事情。所以很多农民一家子人都种毒品、卖毒品,原因很简单,就是为了活命,老婆要吃饭,孩子要上学。
这个时候,无论是警察不让他们种,还是自卫队不让他们种,他们都会觉得这是在侵害自己的生存权,是要了自己的命,认为这些行为不正当。所以他们会出于自身的道德感,动用私刑去报复警察和自卫队,导致的结果就是警察、自卫队和毒贩之间的仇恨永无止息,相互暴力冲突不断上升,互相报复,加剧了当地的暴力水平。
以加州大学 2021 年的数据显示,2015 年以来,组建自卫队的市镇反而经历了更严重的暴力情况,这些市镇的凶杀率总体上比未组建自卫队的市镇要高出 12.8%和 15.7%。自卫队运动非但没有减少暴力,反而使该地区的暴力持续存在并加剧。
带来的结果是什么呢?墨西哥政府试图做了很多改革当地经济和教育的措施,但是由于当地的暴力水平在私刑引发的仇恨循环中降不下来,这些措施无法落到实处。
比如说肯尼亚政府试图加强反腐和从社会治理上解决暴力问题,它加大扶贫力度,改善贫困地区的教育,降低辍学率,减少青少年与毒贩组织的联系。其下一任政府奥夫拉多尔政府也试图进行经济改革,瓦解毒品暴力的社会基础,试图减少暴力和实行社会和解。而私刑,像我们刚才所说的,毒贩觉得自己很正当,自卫队也觉得很正当,打来打去,大家互相仇恨,不认同政府做出的和谐努力,导致政府的改革措施无法落到实处。这充分说明私刑在政府改革的过程中起到了重大的阻碍作用。
第二点,我们来看一下在我国,刑讯逼供为什么会起到阻碍作用。
首先证明为什么这个题目是合理的。我方认为刑讯逼供属于政府未能执法的情况,政府未能执法的核心逻辑是有法不依,即制定了法律,但是在执行上没有落到实处,这是最符合这种状态的表现,对方在质询中也承认了这一点。
我国在 1979 年的第一版刑事诉讼法里就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禁止以威胁、引诱的方式搜集证据。但是现实情况是,25%以上的侦查员经常性地刑讯逼供,差不多 80%以上的警察承认有过刑讯行为。广州大学 2006 年的调查显示,只有 17%的嫌疑人称自己没有遭到过刑讯逼供。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常态化地未能得到执行,当然属于政府未能执法的情况。
那刑讯逼供为什么是私刑呢?因为它和我们今天所讨论的私刑的核心要素完全一致。办案的警察出于自身的主观判断,在未经过法律审判的情况下,就先认为这个嫌疑人有罪,因此觉得通过动刑的方式来获得他的口供是没有问题的。
中国人民最高检察院网 2015 年发布的《刑讯逼供在中国治理》译文指出,我国刑讯逼供的常态是,由于这些嫌疑人大多具有多次犯罪经历,在侦查员眼中,他们冥顽不化,死不认罪,加之案件除非人赃俱获,否则很难收集到客观证据,所以他们觉得不打不行,认为这是对的行为。此外,基层侦查人员在情感上对嫌疑人早已非常厌恶和痛恨。因此,侦查员刑讯这些案件中的嫌疑人,不仅是为了逼供,也是为了对他们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报复,甚至还认为自己在伸张正义。所以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办案的基层警察也是活生生的人,他们未经法定程序审理就认定嫌疑人有罪,并且出于正义感惩罚犯人,这当然也是私刑。
那这样的行为对我国的法律建设是好还是坏呢?我方认为当然起到了巨大的害处。
第一,它带来了冤假错案。比如河南商丘的小伙赵作海,他在刑讯逼供之下,承认自己杀人。他是怎么被刑讯逼供的呢?连着 17 天 17 夜被关在宾馆里面审讯,被吊在天花板上昏死好多次,并且大小便失禁,在生不如死的情况下,只能被迫承认犯罪事实。最后他经历了死缓、无期三次判决,在被关了 10 年之后,等来无罪的结果,带着一身伤痛离开了监狱。
除了冤假错案之外,刑讯逼供本身还对当事人有着重大的伤害。比如重庆 2009 年开始的“打黑除恶”运动中,出现了大量的刑讯逼供,其中有一个叫做“铁山坪”的基地广为人知。亲历者介绍,里面最出名的刑具是老虎凳,有人坐在老虎凳上几天几夜不让睡觉,尾椎和屁股长疮。还有一种更令人胆寒的刑罚,叫做“吊起”,亲历者称,他们被铐上手铐吊起来,脚尖点地 10 多天不让睡觉,铐得太久,以至于手铐嵌进肉里面,不堪折磨,有人两次撞墙自杀,还有人留下舌尖自残的情况。
此外,很多警察在私刑不断扩大的情况下,被战友冤枉,遭到战友们的审讯,内心中留下创伤。很多警察哪怕事后平反了,也自称心理遭受严重创伤,签字的时候手都在发抖,出来之后觉得世界观被改变了,工作不积极,也不想再当官。
在我国不断完善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出现的这种刑讯逼供、冤假错案,恰恰会动摇人们对于法制的信心,阻碍了政府的改革。而我国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治理的呢?不是让被刑讯逼供的人去报复那些警察,而是我国历经数年,出台了不断完善的法律条文,哪怕到去年 9 月份还在不断地增进补充,条例规定审讯时的录像可以当做证据,通过法律制度约束人们的自行行为,才让法律建设变得不断完善。所以,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私刑都是不可取的。
感谢双方辩手。请问三位评委是否选择中场休息?请问王振川评委是否选择中场休息?好的,请问正反双方参赛队是否选择中场休息?
接下来有请反方二辩进行立论陈词,请进行麦克风测试。反方二辩麦克风测试,请问能听到吗?麦克风测试情况良好,请正式发言,时间为 8 分钟。
先简单理清一下定义的问题。什么叫做刑?刑是为了惩罚犯罪,是对已经发生的罪行进行审判,其核心目的是对已发生的行为进行惩罚。而对方刚提到的正当防卫等,都不是为了惩罚罪犯,而是为了终止正在发生的罪行。
比如说学校的保安拿着防暴器械把暴徒控制住,不会有人说他是在对暴徒动刑,最后判暴徒犯了多少罪、关了多少年,这才是刑法。所以对方辩友不能用在政府失能的情况下,将所有的行为都归属到私刑来论证其立场,私刑有着清晰的界定。
那再往下看,我方认为判准应该是什么样的?我方提出的情况是像墨西哥这样的国家,以及我国法律建设不断完善的过程。一个社会要建立起具有道德秩序的完整法律社会,其中有的要素起到推动作用,有的要素起到阻碍作用。如果私刑这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它阻碍了法治社会的形成,那我方观点成立。
接下来我们会分析,在像墨西哥这样的失能政府,以及我国法治建设出现较大漏洞的过程中,私刑作为一个整体行为,都起到了阻碍作用。
对方提到像墨西哥的情况,他们举的是教师体罚学生的例子。为什么教师体罚学生看起来比较合理呢?因为教师体罚学生有标准、有尺度、有监管,不会出现学生用私刑对抗老师的情况。但是墨西哥并非如此。
我方刚才在质询中强调,自然法中规定了很多辅助的道德观,比如我们要保障自己的生命权、保障自己的财产权,这些在大家的朴素道德认知里,如对方所说确实是一致的。但是由于我们各自的处境不同、利益不同、立场不同,即便有相近的道德认知,在具体行为上也会表现为私刑的相互报复。
比如说墨西哥的农民,他们为什么会选择种毒品并且加入贩毒集团呢?他们的理由其实非常符合对方所说的保护自然法的朴素道德观。1992 年,美国与墨西哥签订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冲击了墨西哥的农产品,导致墨西哥玉米之类的农产品价格暴跌。6 年多时间里有 200 万赤贫农民舍弃了自己的土地,成为流浪汉。这些普通农民如果像过去一样种玉米,一天只能赚 3 美元,而种植罂粟一天能获利 20 多美元才能活下去。
所以这些衣食无着的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只能选择与贩毒集团为伍。很多墨西哥人甚至将毒枭视为英雄好汉,还给他们唱赞歌,而不是像对方说的那样怀有内心的愧疚。比如有视频采访拉美的毒贩,那些毒贩自己说,他们觉得自己的事业是在对抗资本主义,是做正义的事情。所以很多农民一家子人都种毒品、卖毒品,原因很简单,就是为了活命,老婆要吃饭,孩子要上学。
这个时候,无论是警察不让他们种,还是自卫队不让他们种,他们都会觉得这是在侵害自己的生存权,是要了自己的命,认为这些行为不正当。所以他们会出于自身的道德感,动用私刑去报复警察和自卫队,导致的结果就是警察、自卫队和毒贩之间的仇恨永无止息,相互暴力冲突不断上升,互相报复,加剧了当地的暴力水平。
以加州大学 2021 年的数据显示,2015 年以来,组建自卫队的市镇反而经历了更严重的暴力情况,这些市镇的凶杀率总体上比未组建自卫队的市镇要高出 12.8%和 15.7%。自卫队运动非但没有减少暴力,反而使该地区的暴力持续存在并加剧。
带来的结果是什么呢?墨西哥政府试图做了很多改革当地经济和教育的措施,但是由于当地的暴力水平在私刑引发的仇恨循环中降不下来,这些措施无法落到实处。
比如说肯尼亚政府试图加强反腐和从社会治理上解决暴力问题,它加大扶贫力度,改善贫困地区的教育,降低辍学率,减少青少年与毒贩组织的联系。其下一任政府奥夫拉多尔政府也试图进行经济改革,瓦解毒品暴力的社会基础,试图减少暴力和实行社会和解。而私刑,像我们刚才所说的,毒贩觉得自己很正当,自卫队也觉得很正当,打来打去,大家互相仇恨,不认同政府做出的和谐努力,导致政府的改革措施无法落到实处。这充分说明私刑在政府改革的过程中起到了重大的阻碍作用。
第二点,我们来看一下在我国,刑讯逼供为什么会起到阻碍作用。
首先证明为什么这个题目是合理的。我方认为刑讯逼供属于政府未能执法的情况,政府未能执法的核心逻辑是有法不依,即制定了法律,但是在执行上没有落到实处,这是最符合这种状态的表现,对方在质询中也承认了这一点。
我国在 1979 年的第一版刑事诉讼法里就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禁止以威胁、引诱的方式搜集证据。但是现实情况是,25%以上的侦查员经常性地刑讯逼供,差不多 80%以上的警察承认有过刑讯行为。广州大学 2006 年的调查显示,只有 17%的嫌疑人称自己没有遭到过刑讯逼供。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常态化地未能得到执行,当然属于政府未能执法的情况。
那刑讯逼供为什么是私刑呢?因为它和我们今天所讨论的私刑的核心要素完全一致。办案的警察出于自身的主观判断,在未经过法律审判的情况下,就先认为这个嫌疑人有罪,因此觉得通过动刑的方式来获得他的口供是没有问题的。
中国人民最高检察院网 2015 年发布的《刑讯逼供在中国治理》译文指出,我国刑讯逼供的常态是,由于这些嫌疑人大多具有多次犯罪经历,在侦查员眼中,他们冥顽不化,死不认罪,加之案件除非人赃俱获,否则很难收集到客观证据,所以他们觉得不打不行,认为这是对的行为。此外,基层侦查人员在情感上对嫌疑人早已非常厌恶和痛恨。因此,侦查员刑讯这些案件中的嫌疑人,不仅是为了逼供,也是为了对他们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报复,甚至还认为自己在伸张正义。所以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办案的基层警察也是活生生的人,他们未经法定程序审理就认定嫌疑人有罪,并且出于正义感惩罚犯人,这当然也是私刑。
那这样的行为对我国的法律建设是好还是坏呢?我方认为当然起到了巨大的害处。
第一,它带来了冤假错案。比如河南商丘的小伙赵作海,他在刑讯逼供之下,承认自己杀人。他是怎么被刑讯逼供的呢?连着 17 天 17 夜被关在宾馆里面审讯,被吊在天花板上昏死好多次,并且大小便失禁,在生不如死的情况下,只能被迫承认犯罪事实。最后他经历了死缓、无期三次判决,在被关了 10 年之后,等来无罪的结果,带着一身伤痛离开了监狱。
除了冤假错案之外,刑讯逼供本身还对当事人有着重大的伤害。比如重庆 2009 年开始的“打黑除恶”运动中,出现了大量的刑讯逼供,其中有一个叫做“铁山坪”的基地广为人知。亲历者介绍,里面最出名的刑具是老虎凳,有人坐在老虎凳上几天几夜不让睡觉,尾椎和屁股长疮。还有一种更令人胆寒的刑罚,叫做“吊起”,亲历者称,他们被铐上手铐吊起来,脚尖点地 10 多天不让睡觉,铐得太久,以至于手铐嵌进肉里面,不堪折磨,有人两次撞墙自杀,还有人留下舌尖自残的情况。
此外,很多警察在私刑不断扩大的情况下,被战友冤枉,遭到战友们的审讯,内心中留下创伤。很多警察哪怕事后平反了,也自称心理遭受严重创伤,签字的时候手都在发抖,出来之后觉得世界观被改变了,工作不积极,也不想再当官。
在我国不断完善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出现的这种刑讯逼供、冤假错案,恰恰会动摇人们对于法制的信心,阻碍了政府的改革。而我国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治理的呢?不是让被刑讯逼供的人去报复那些警察,而是我国历经数年,出台了不断完善的法律条文,哪怕到去年 9 月份还在不断地增进补充,条例规定审讯时的录像可以当做证据,通过法律制度约束人们的自行行为,才让法律建设变得不断完善。所以,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私刑都是不可取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一个社会要建立起具有道德秩序的完整法律社会,其中有的要素起到推动作用,有的要素起到阻碍作用。如果私刑这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它阻碍了法治社会的形成,那么“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私刑在道德上是正当的”这一观点不成立。
感谢反方二辩。接下来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二辩。
我先确认第一件事情,您方今天应该不准备让我方论证出于私仇目的去杀人这样的事情是道德的吧?私仇的行为也是私刑的行为,即认定对方有罪,所以代替政府惩罚他。
您方的意思是说,正方的论证义务是要论证一个纯粹的恶人是道德的。为什么是纯粹的恶人呢?比如他杀了人,恶在哪里呢?什么是恶的目的呢?不是因为他杀了我的家人,哪怕只是瞪了我一眼,我就把他杀了,这种也是私刑犯,您方不准备论证这种行为也是道德的吧?这是您方的任务。我方认为,如果题目要求正方承担这样的论证义务,那正方完全可以举手投降。
实际上,这道辩题真正想要论证的事情是,当政府已经失能时,我们出于道德目的所做出的私刑,是否应当被承认具备道德属性,这是我方需要澄清的一个很重要的点。
第二件事情,反方是否搞错了一个逻辑上的先后问题。您今天所提到的刑讯逼供,是先动用了私刑,才导致政府未能执行法律,这与题目中政府先未能执行法律,才出现私刑的情况,两者因果倒置。实际上,那些警察找不到证据无法惩罚嫌疑人,找不到证据并不叫做政府未能执行法律,而是先用自己的私刑践踏了法律,才导致后续的一系列问题。所以您后面讲的一大段刑讯逼供带来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因果倒置,不是今天这道辩题要讨论的范畴。
我最后回到您前面提到的墨西哥的部分,您认为当地形成有组织的私刑团体之后,会阻碍政府的政策推行,对吗?当然,私刑存在暴力行为。可是,您凭什么认为政府的政策推进一定能够给民众带来好处呢?
比如,当地自卫队和毒贩之间相互厮杀,这是最好的情况吗?再比如,清朝末年有很多政策推行下来试图挽救清政府,但地方揭竿起义的情况也很多。您能说墨西哥政府推行的扶贫、增进教育等政策一定是不好的举措吗?
所以,当政府本身已经出现大规模失能,导致民众丧失对政府的信任,甚至形成大规模的暴力团体时,您需要论证的是政府实行的政策真的能够解决问题,然后再告诉我说,今天我们阻碍了您解决问题。
第二件事情,如果说今天政府本身已经失能,它推行下来的政策,会不会因为执行者本身的执行问题,导致民众反而遭到更严重的压迫?政府推行的政策是扶贫、增进教育,让小孩多赚钱。接下来我给您聊一聊中国的农业税问题,我想告诉您,即使是出于好的目的,也可能会带来沉重的伤害。
感谢反方二辩。接下来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二辩。
我先确认第一件事情,您方今天应该不准备让我方论证出于私仇目的去杀人这样的事情是道德的吧?私仇的行为也是私刑的行为,即认定对方有罪,所以代替政府惩罚他。
您方的意思是说,正方的论证义务是要论证一个纯粹的恶人是道德的。为什么是纯粹的恶人呢?比如他杀了人,恶在哪里呢?什么是恶的目的呢?不是因为他杀了我的家人,哪怕只是瞪了我一眼,我就把他杀了,这种也是私刑犯,您方不准备论证这种行为也是道德的吧?这是您方的任务。我方认为,如果题目要求正方承担这样的论证义务,那正方完全可以举手投降。
实际上,这道辩题真正想要论证的事情是,当政府已经失能时,我们出于道德目的所做出的私刑,是否应当被承认具备道德属性,这是我方需要澄清的一个很重要的点。
第二件事情,反方是否搞错了一个逻辑上的先后问题。您今天所提到的刑讯逼供,是先动用了私刑,才导致政府未能执行法律,这与题目中政府先未能执行法律,才出现私刑的情况,两者因果倒置。实际上,那些警察找不到证据无法惩罚嫌疑人,找不到证据并不叫做政府未能执行法律,而是先用自己的私刑践踏了法律,才导致后续的一系列问题。所以您后面讲的一大段刑讯逼供带来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因果倒置,不是今天这道辩题要讨论的范畴。
我最后回到您前面提到的墨西哥的部分,您认为当地形成有组织的私刑团体之后,会阻碍政府的政策推行,对吗?当然,私刑存在暴力行为。可是,您凭什么认为政府的政策推进一定能够给民众带来好处呢?
比如,当地自卫队和毒贩之间相互厮杀,这是最好的情况吗?再比如,清朝末年有很多政策推行下来试图挽救清政府,但地方揭竿起义的情况也很多。您能说墨西哥政府推行的扶贫、增进教育等政策一定是不好的举措吗?
所以,当政府本身已经出现大规模失能,导致民众丧失对政府的信任,甚至形成大规模的暴力团体时,您需要论证的是政府实行的政策真的能够解决问题,然后再告诉我说,今天我们阻碍了您解决问题。
第二件事情,如果说今天政府本身已经失能,它推行下来的政策,会不会因为执行者本身的执行问题,导致民众反而遭到更严重的压迫?政府推行的政策是扶贫、增进教育,让小孩多赚钱。接下来我给您聊一聊中国的农业税问题,我想告诉您,即使是出于好的目的,也可能会带来沉重的伤害。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很简单,回答评委的问题,反方可以考虑法律没开始执行的情况,但反方不打算讲这一块。原因是,如果法律没开始执行,就用自己的私权力和正义观去惩罚别人,这对正方来说更难打。
除开这个之外,反方的论证如下: 第一个是我方讲的刑讯逼供,它符合两个要义。从逻辑上看,它属于有法不依。警察是政府的执法部门,政府规定不能这么判,警察却不遵守,这是典型的私刑情况。从语境上看,比如觉得某人经常犯事,钱包丢了大概率是这个人干的,但通过公权力或法定程序无法证明,于是出于正义感去惩罚他,这也是典型的个人判断,认为政府未能执行法律。因为政府虽然规定了处罚,但流程繁琐,所以要自行惩罚。
接下来回顾一下之前讨论的内容。第一个问题是以个人的主观判断,正方指责反方贪心,但反方所讲的所有语境中,做出行为的出发点都是保护自己的权益,然而实质上会出现两种典型的混乱。第一种是错判,例如墨西哥自卫队认为一个小伙子给毒贩交钱,就将其击毙,结果这个小贩是被人逼迫的,这是收录在中国青年报2013年墨西哥警察相关系统中的典型案例,说明这种错判情况在私刑中是存在的。
第二种是过重。承接刚刚那位女士评委问的问题,我方所举的例子源自加州大学2021年的研究。有个声称自己是圣殿骑士团的自卫队,它通过绑架、强奸、杀害女性等报复手段来构建所谓的秩序,这种行为真的应该被认定为具有正当性吗?我想各位心中自有答案。
在实际的大规模方面,进行总体性比较。2015年至2021年,相关地区的凶杀率越来越高。原因是民众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将权力交给自卫队。自卫队一开始为了惩罚毒贩夺回地盘,但毒贩有既得利益,如武器、弹药、枪支等,利益如何分配成了问题。在自卫队的演变系统中,他们为了所谓的师出有名,越来越多地采用速决司法,只要有人指证就将人击毙,组织变成了获取权力、维系权力和建构权威的工具。对墨西哥米却肯州的身份认同和自我正义的研究显示,这并非像正方所讲的受公平制约,而是一种由上而下的暴力统治,自卫队的领导人开豪车、戴金表,钱财都是抢来的。
除此之外,还有危地马拉和海地的情况。更何况在一些组织还未形成时,以个人行凶作为惩罚手段的情况更恶劣,比如将一个女孩儿烧死。所以总体而言,私刑在暴力和混乱程度上会加剧,对司法没有帮助。
那么,我们是否应该认为私刑具有正当性呢?我们要理解其苦衷,但首先人们不能认为私刑是正当的。以我方所讲的刑讯逼供案例为例,当警察认为刑讯逼供是正常的时候,后续发展如何呢?以重庆的扫黑行动为例,当时存在“主持正义,违法才能立功,遵纪守法会被追责”的现象。因为认为罪犯狡猾,为了伸张正义,警察采用各种手段摧残罪犯,如“吊天灯”等。这种行为真的应该在道德上给予认可吗?显然不应该。事实是,商丘的小伙杨波涛在警察为了伸张正义、匡扶大局的情况下被逼认罪,10多年后才得以昭雪。
更何况在墨西哥、危地马拉、海地等地方,当我们信任所谓的公权力自卫队时,一旦其出现问题,我们该如何反抗呢?墨西哥已经经历了20多年,其演变并没有像正方所设想的那样有美好结局,而是陷入了互相攻击的混乱局面。所以私刑在道德上不应被认为是正当的。
很简单,回答评委的问题,反方可以考虑法律没开始执行的情况,但反方不打算讲这一块。原因是,如果法律没开始执行,就用自己的私权力和正义观去惩罚别人,这对正方来说更难打。
除开这个之外,反方的论证如下: 第一个是我方讲的刑讯逼供,它符合两个要义。从逻辑上看,它属于有法不依。警察是政府的执法部门,政府规定不能这么判,警察却不遵守,这是典型的私刑情况。从语境上看,比如觉得某人经常犯事,钱包丢了大概率是这个人干的,但通过公权力或法定程序无法证明,于是出于正义感去惩罚他,这也是典型的个人判断,认为政府未能执行法律。因为政府虽然规定了处罚,但流程繁琐,所以要自行惩罚。
接下来回顾一下之前讨论的内容。第一个问题是以个人的主观判断,正方指责反方贪心,但反方所讲的所有语境中,做出行为的出发点都是保护自己的权益,然而实质上会出现两种典型的混乱。第一种是错判,例如墨西哥自卫队认为一个小伙子给毒贩交钱,就将其击毙,结果这个小贩是被人逼迫的,这是收录在中国青年报2013年墨西哥警察相关系统中的典型案例,说明这种错判情况在私刑中是存在的。
第二种是过重。承接刚刚那位女士评委问的问题,我方所举的例子源自加州大学2021年的研究。有个声称自己是圣殿骑士团的自卫队,它通过绑架、强奸、杀害女性等报复手段来构建所谓的秩序,这种行为真的应该被认定为具有正当性吗?我想各位心中自有答案。
在实际的大规模方面,进行总体性比较。2015年至2021年,相关地区的凶杀率越来越高。原因是民众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将权力交给自卫队。自卫队一开始为了惩罚毒贩夺回地盘,但毒贩有既得利益,如武器、弹药、枪支等,利益如何分配成了问题。在自卫队的演变系统中,他们为了所谓的师出有名,越来越多地采用速决司法,只要有人指证就将人击毙,组织变成了获取权力、维系权力和建构权威的工具。对墨西哥米却肯州的身份认同和自我正义的研究显示,这并非像正方所讲的受公平制约,而是一种由上而下的暴力统治,自卫队的领导人开豪车、戴金表,钱财都是抢来的。
除此之外,还有危地马拉和海地的情况。更何况在一些组织还未形成时,以个人行凶作为惩罚手段的情况更恶劣,比如将一个女孩儿烧死。所以总体而言,私刑在暴力和混乱程度上会加剧,对司法没有帮助。
那么,我们是否应该认为私刑具有正当性呢?我们要理解其苦衷,但首先人们不能认为私刑是正当的。以我方所讲的刑讯逼供案例为例,当警察认为刑讯逼供是正常的时候,后续发展如何呢?以重庆的扫黑行动为例,当时存在“主持正义,违法才能立功,遵纪守法会被追责”的现象。因为认为罪犯狡猾,为了伸张正义,警察采用各种手段摧残罪犯,如“吊天灯”等。这种行为真的应该在道德上给予认可吗?显然不应该。事实是,商丘的小伙杨波涛在警察为了伸张正义、匡扶大局的情况下被逼认罪,10多年后才得以昭雪。
更何况在墨西哥、危地马拉、海地等地方,当我们信任所谓的公权力自卫队时,一旦其出现问题,我们该如何反抗呢?墨西哥已经经历了20多年,其演变并没有像正方所设想的那样有美好结局,而是陷入了互相攻击的混乱局面。所以私刑在道德上不应被认为是正当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反方一辩。
第一件事情,我方认为你方所举的那些严刑逼供的例子,或者说是偶发性疏忽的例子可以讨论,但这并不代表我方认为这是政府性失能。政府性失能的核心在于公权力的失信与失效,我相信你方不敢承担一个论证责任,即论证当前中国政府的公权力已经失信、失效。
换句话说,当出现你方所谓的偶发性疏忽时,中国政府是否有合理的司法程序、司法渠道,能够让群众上诉、处理和解决问题呢?答案是有。所以,你方不能通过这样的手段来论证你方观点的合理性。
第二件事情,你方所谓的严刑逼供,我相信你方也不敢论证中国政府承认且拥护严刑逼供是合理的。我也相信,大多数使用严刑逼供的不当执法人员,他们的目的绝不是为了祖国、为了大陆,而是为了自己省事,他们僭越的是中国建立的司法体系。你方的逻辑顺序搞反了。
第三件事情是墨西哥的案例。我愿意陪你方讨论,但这里有个前提,你方自己也提到,那些人秉持着“我要替政府惩罚你”的意思,其目的是制止犯罪。
如果我们讨论的例子是圣剑骑士团的例子,大家都知道,圣剑骑士团是一个恶性的犯罪团伙。换句话说,你方把圣剑骑士团的例子描述得再恶劣、再恐怖,都无法帮助我方论证需要有私刑的存在,甚至需要增加私刑的惩罚力度和暴力行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制止如此强大的犯罪团伙在墨西哥作恶。你方所说的自卫军,就是墨西哥当地为了对抗圣剑骑士团而出现的。
你方所说的以暴制暴很混乱,表现为暴力案件频发、伤亡案件频发。我必须承认,这不是最好的方案。但是,如果没有这些自卫军去对抗圣剑骑士团,会怎么样呢?如果不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会有更多的幼女被奸杀,会有更多的小孩被迫去卖毒品。你方列举了很多数据,指出暴力案件频发、暗杀凶杀率频发。的确如此,因为需要对抗恶人,要把那些恶人消除掉,否则墨西哥那些善良淳朴的居民将只能一遍又一遍地遭受奸杀、被贩卖、被迫去种毒品。
最后一件事情是关于我们对于未来的倡导,或者说学长从一开始就在问我们,怎样能够让司法体系回到正轨。我必须说,墨西哥政府当年是怎样的政府,在新闻上都能看到,他们甚至会勾结所有的贩毒团伙一起谋求私利,赚到钱后就往美国跑。这样的政府,哪怕嘴上说要构建秩序,我也认为你方所说的自卫军有存在的必要。
因为不是只有政府认为的道德标准才是道德标准,群众认为的道德标准才是道德标准。而当今墨西哥政府的所作所为,是否在构建一套群众所认可的道德标准呢?我认为不是。因为它让人民贩毒,以权谋私,最后逃到美国、欧洲等国家,根本不管自己的政权。所以,哪怕你方可以说墨西哥政府在建立一些看似有效的秩序,我依旧认为那些自卫军的存在是合理合法的。在民众跟政府之间的道德法没有统一之前,我认为自卫军不应该妥协。
为什么会出现我方学长举的意大利黑手党例子,以及我举的日本黑帮的例子呢?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群众朴素的道德法跟政府的道德法会在某一时间趋同。就像一个朝代的腐败引发一个朝代的革命,进而造就下一个朝代的兴盛,这个过程就是道德法的不一致、社会法制的崩坏,再到道德法的崛起、私刑的盛行,再到道德法的建构,再到一个逐渐完善的社会监控体系的形成。
所以,我方可以坦然承认,所有的事情中必然存在暴力事件,必然存在你方所说的凶杀案。但是,如果没有自卫军去保护群众所认为的真正合理的道德法,那些善良的群众该怎么办呢?那些恶人又该如何处理呢?当政府失能,道德法回到群众自己手中时,我们要如何捍卫呢?你方所说的不通过暴力沟通商量的渠道,坦白说,我真不信。我不相信通过非暴力沟通的手段,能让圣剑骑士团那些随意强奸妇女、贩毒卖毒、诱惑孩子吸毒的人停止作恶,因为那一些群体的道德体系早已败坏。
所以,我们认为私刑的存在是当一个政府失能时,群众能够凝聚且捍卫自身权利,最终到达重建政府的必要渠道。不管是学长所说的情况,还是我们二辩学长所举的例子,亦或是我们提到的日本、意大利黑帮的例子,他们都在建构某种秩序。
那么,社会在什么时候会逐渐好转呢?或者说这些私刑在什么时候会逐步解决社会的问题呢?当真正有一个政府出现,愿意构建群众以及朴素人民所认可的那一套道德法时,当那些群众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愿意把道德法让渡出去时,道德权利的让渡必然会发生。换句话说,当真正有一个政府愿意以道德法为法律体系建构时,私刑必然会消失,因为人们都希望权利最大化,社会更加和平、稳定。
感谢反方一辩。
第一件事情,我方认为你方所举的那些严刑逼供的例子,或者说是偶发性疏忽的例子可以讨论,但这并不代表我方认为这是政府性失能。政府性失能的核心在于公权力的失信与失效,我相信你方不敢承担一个论证责任,即论证当前中国政府的公权力已经失信、失效。
换句话说,当出现你方所谓的偶发性疏忽时,中国政府是否有合理的司法程序、司法渠道,能够让群众上诉、处理和解决问题呢?答案是有。所以,你方不能通过这样的手段来论证你方观点的合理性。
第二件事情,你方所谓的严刑逼供,我相信你方也不敢论证中国政府承认且拥护严刑逼供是合理的。我也相信,大多数使用严刑逼供的不当执法人员,他们的目的绝不是为了祖国、为了大陆,而是为了自己省事,他们僭越的是中国建立的司法体系。你方的逻辑顺序搞反了。
第三件事情是墨西哥的案例。我愿意陪你方讨论,但这里有个前提,你方自己也提到,那些人秉持着“我要替政府惩罚你”的意思,其目的是制止犯罪。
如果我们讨论的例子是圣剑骑士团的例子,大家都知道,圣剑骑士团是一个恶性的犯罪团伙。换句话说,你方把圣剑骑士团的例子描述得再恶劣、再恐怖,都无法帮助我方论证需要有私刑的存在,甚至需要增加私刑的惩罚力度和暴力行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制止如此强大的犯罪团伙在墨西哥作恶。你方所说的自卫军,就是墨西哥当地为了对抗圣剑骑士团而出现的。
你方所说的以暴制暴很混乱,表现为暴力案件频发、伤亡案件频发。我必须承认,这不是最好的方案。但是,如果没有这些自卫军去对抗圣剑骑士团,会怎么样呢?如果不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会有更多的幼女被奸杀,会有更多的小孩被迫去卖毒品。你方列举了很多数据,指出暴力案件频发、暗杀凶杀率频发。的确如此,因为需要对抗恶人,要把那些恶人消除掉,否则墨西哥那些善良淳朴的居民将只能一遍又一遍地遭受奸杀、被贩卖、被迫去种毒品。
最后一件事情是关于我们对于未来的倡导,或者说学长从一开始就在问我们,怎样能够让司法体系回到正轨。我必须说,墨西哥政府当年是怎样的政府,在新闻上都能看到,他们甚至会勾结所有的贩毒团伙一起谋求私利,赚到钱后就往美国跑。这样的政府,哪怕嘴上说要构建秩序,我也认为你方所说的自卫军有存在的必要。
因为不是只有政府认为的道德标准才是道德标准,群众认为的道德标准才是道德标准。而当今墨西哥政府的所作所为,是否在构建一套群众所认可的道德标准呢?我认为不是。因为它让人民贩毒,以权谋私,最后逃到美国、欧洲等国家,根本不管自己的政权。所以,哪怕你方可以说墨西哥政府在建立一些看似有效的秩序,我依旧认为那些自卫军的存在是合理合法的。在民众跟政府之间的道德法没有统一之前,我认为自卫军不应该妥协。
为什么会出现我方学长举的意大利黑手党例子,以及我举的日本黑帮的例子呢?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群众朴素的道德法跟政府的道德法会在某一时间趋同。就像一个朝代的腐败引发一个朝代的革命,进而造就下一个朝代的兴盛,这个过程就是道德法的不一致、社会法制的崩坏,再到道德法的崛起、私刑的盛行,再到道德法的建构,再到一个逐渐完善的社会监控体系的形成。
所以,我方可以坦然承认,所有的事情中必然存在暴力事件,必然存在你方所说的凶杀案。但是,如果没有自卫军去保护群众所认为的真正合理的道德法,那些善良的群众该怎么办呢?那些恶人又该如何处理呢?当政府失能,道德法回到群众自己手中时,我们要如何捍卫呢?你方所说的不通过暴力沟通商量的渠道,坦白说,我真不信。我不相信通过非暴力沟通的手段,能让圣剑骑士团那些随意强奸妇女、贩毒卖毒、诱惑孩子吸毒的人停止作恶,因为那一些群体的道德体系早已败坏。
所以,我们认为私刑的存在是当一个政府失能时,群众能够凝聚且捍卫自身权利,最终到达重建政府的必要渠道。不管是学长所说的情况,还是我们二辩学长所举的例子,亦或是我们提到的日本、意大利黑帮的例子,他们都在建构某种秩序。
那么,社会在什么时候会逐渐好转呢?或者说这些私刑在什么时候会逐步解决社会的问题呢?当真正有一个政府出现,愿意构建群众以及朴素人民所认可的那一套道德法时,当那些群众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愿意把道德法让渡出去时,道德权利的让渡必然会发生。换句话说,当真正有一个政府愿意以道德法为法律体系建构时,私刑必然会消失,因为人们都希望权利最大化,社会更加和平、稳定。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大家回应一下,对方刚才在回答问题中提到,如果行为推动政府暴露问题,是否意味着行为本身正当。我们认为并非如此,因为推动法制完善的结果,并不代表该行为本身正当。
例如,珠海撞人案推动政府排查弱势群体,提高对病人的关注,但珠海撞人案本身是正当的吗?邯郸初中生杀人案,三名未成年人杀害同学,推动最高法强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完善对未成年犯罪的纪律,但杀同学的行为是正当的吗?显然不正当。
刺痛社会靠的是罪行本身的伤害,而私刑复仇会带来更大的伤害,我们认为这是不被允许的。比如2009年2月,云南青年李朝明在看守所被牢头执法打死,警方称其是“躲猫猫撞墙”,这引发了民众对司法界的重视,推动了国家补偿法的完善,但这并不意味着导致该事件发生的行为本身是正当的,坏的行为仍然不正当。
对方接下来的观点是,自己有好有坏,只论证好的部分,对于我方提出的涉及坏的部分,他们无法论证。我方认为,他们至少没有证明其行为在整体影响上具有正当性。
我方并非用最坏、最恶的情况去苛责对方。在自然法中,洛克规定保护生存权、财产权并非罪恶,也不是单纯的暴力,而是当对方侵犯了我们的合理权利且有罪时,我们才去惩罚他。比如墨西哥种植毒品的农民,他们不认可政府的法律,认为儿子贩毒没错,当自卫队将其儿子抓去杀掉时,他们便用私刑的方式进行报复,这是我方的观点。
对方只是空口无凭地提及日本黑手党、意大利黑手党最后情况变好,但没有具体说明如何变好。根据中国驻米兰总领事馆2023年的数据显示,意大利黑手党犯罪激增,犯罪增长率达到15.6%,对方并未论证其变好的依据。
因此,我方认为比较个例没有意义。我方承认有些私刑看起来做得很好,比如刚好抓对、杀对了人,听起来很正义,但大量情况下,由于个体私刑本身存在局限性,证据不清、审理不明,会出现错杀、漏杀的情况。例如在自卫罪案例中,有小贩被迫向国犯毒缴纳保护费,却被认为是资助犯罪而被杀掉。从概率上看,发生坏事情的可能性更大。对方不能仅凭个例就证明私刑是好的,而应回到整体性的比较上。
如果像对方所说,私刑打击的是不法分子,使当地暴力水平从100分降到60分、40分,那可以证明私刑有积极作用。但实际情况是,私刑让当地暴力水平从100分增加到120分、130分,整体暴力程度加剧。
以墨西哥为例,研究显示私刑会带来血腥复仇。自卫队拥有枪和炮后,并没有有效的监管手段,他们出现了权力滥用和利益勾兑的情况,打着社区利益的旗号抢地盘、抢利益。在打跑毒贩后,他们会瓜分毒贩集团的遗产,甚至为了争夺地盘继续种植毒品而大打出手,导致当地犯罪率大幅上升。墨西哥人权委员会的数据显示,这些组织和准角社团体界限非常模糊,随时会发生转换。加州大学的研究显示,组建自卫队的城镇暴力程度反而不断上升,比没有自卫队的城镇凶杀率高12.8%和15.7%。自卫军运动非但没有减少暴力,反而使该地区的暴力持续加倍加剧。
海地的数据也能说明问题,联合国2023年第一季度的报告显示,海地民众自发组建自卫队打击帮派暴力,但结果是帮派成员动用私刑的情况也在上升,三个月内比上一季度增加了28%。联合国人权机构警告称,海地帮派继续针对该国民众施加残忍行为,导致出现了无休止的暴力循环。这种无休止的暴力循环是私刑整体性带来的后果,无助于恢复当地秩序和建设法治社会。
我方认为,更好的手段是组建自卫队,但应采用保护、防御、制止的方式来降低暴力水平,事后的私刑报复、追责甚至追杀会带来复仇,加剧暴力水平。例如墨西哥自卫队和毒贩的关系,自卫队设立检查站,监控穿越该区域的人员和团体,通过控制人员流动来加强对领土的掌控力,从而实现降低犯罪的安全化区域。论文中指出,这意味着该地区的武装公民被限制在警戒区内。这样,自卫队抓到毒贩后,可以警告他们不要再在该地区贩毒,毒贩知道有自卫队便会绕开。而如果自卫队主动出击攻打地盘、处死毒贩,则会带来冤假错案,助长复仇和暴力升级。
这是我方对于私刑在失能政府情况下整体性无助于恢复秩序的论证。
回过头来看,在我国,除了私刑本身的刑讯逼供会造成伤害外,如果认同私刑能够推动政府司法,恰恰会导致私刑无法得到约束。因为一旦一个行为不被规则约束,还被认定有一定的正当性,人们在心理上就会认为它是被鼓励的。比如足球场上,若裁判判罚尺度宽松,对犯规行为不怎么出示红黄牌,球员就会认为裁判鼓励身体对抗,从而出现更激进的犯规行为,此时裁判再想严格执法就难以控制比赛了。私刑也是如此,一旦被允许、纵容甚至被认为出于道德出发点就是正当的,大家就会凭主观感受给人定罪处罚,带来无可挽回的伤害。
在我国,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针对相关条例进行修改,制止私刑行为。我方认为,将私刑扼杀在摇篮里,才是对法治社会最大的贡献。
大家回应一下,对方刚才在回答问题中提到,如果行为推动政府暴露问题,是否意味着行为本身正当。我们认为并非如此,因为推动法制完善的结果,并不代表该行为本身正当。
例如,珠海撞人案推动政府排查弱势群体,提高对病人的关注,但珠海撞人案本身是正当的吗?邯郸初中生杀人案,三名未成年人杀害同学,推动最高法强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完善对未成年犯罪的纪律,但杀同学的行为是正当的吗?显然不正当。
刺痛社会靠的是罪行本身的伤害,而私刑复仇会带来更大的伤害,我们认为这是不被允许的。比如2009年2月,云南青年李朝明在看守所被牢头执法打死,警方称其是“躲猫猫撞墙”,这引发了民众对司法界的重视,推动了国家补偿法的完善,但这并不意味着导致该事件发生的行为本身是正当的,坏的行为仍然不正当。
对方接下来的观点是,自己有好有坏,只论证好的部分,对于我方提出的涉及坏的部分,他们无法论证。我方认为,他们至少没有证明其行为在整体影响上具有正当性。
我方并非用最坏、最恶的情况去苛责对方。在自然法中,洛克规定保护生存权、财产权并非罪恶,也不是单纯的暴力,而是当对方侵犯了我们的合理权利且有罪时,我们才去惩罚他。比如墨西哥种植毒品的农民,他们不认可政府的法律,认为儿子贩毒没错,当自卫队将其儿子抓去杀掉时,他们便用私刑的方式进行报复,这是我方的观点。
对方只是空口无凭地提及日本黑手党、意大利黑手党最后情况变好,但没有具体说明如何变好。根据中国驻米兰总领事馆2023年的数据显示,意大利黑手党犯罪激增,犯罪增长率达到15.6%,对方并未论证其变好的依据。
因此,我方认为比较个例没有意义。我方承认有些私刑看起来做得很好,比如刚好抓对、杀对了人,听起来很正义,但大量情况下,由于个体私刑本身存在局限性,证据不清、审理不明,会出现错杀、漏杀的情况。例如在自卫罪案例中,有小贩被迫向国犯毒缴纳保护费,却被认为是资助犯罪而被杀掉。从概率上看,发生坏事情的可能性更大。对方不能仅凭个例就证明私刑是好的,而应回到整体性的比较上。
如果像对方所说,私刑打击的是不法分子,使当地暴力水平从100分降到60分、40分,那可以证明私刑有积极作用。但实际情况是,私刑让当地暴力水平从100分增加到120分、130分,整体暴力程度加剧。
以墨西哥为例,研究显示私刑会带来血腥复仇。自卫队拥有枪和炮后,并没有有效的监管手段,他们出现了权力滥用和利益勾兑的情况,打着社区利益的旗号抢地盘、抢利益。在打跑毒贩后,他们会瓜分毒贩集团的遗产,甚至为了争夺地盘继续种植毒品而大打出手,导致当地犯罪率大幅上升。墨西哥人权委员会的数据显示,这些组织和准角社团体界限非常模糊,随时会发生转换。加州大学的研究显示,组建自卫队的城镇暴力程度反而不断上升,比没有自卫队的城镇凶杀率高12.8%和15.7%。自卫军运动非但没有减少暴力,反而使该地区的暴力持续加倍加剧。
海地的数据也能说明问题,联合国2023年第一季度的报告显示,海地民众自发组建自卫队打击帮派暴力,但结果是帮派成员动用私刑的情况也在上升,三个月内比上一季度增加了28%。联合国人权机构警告称,海地帮派继续针对该国民众施加残忍行为,导致出现了无休止的暴力循环。这种无休止的暴力循环是私刑整体性带来的后果,无助于恢复当地秩序和建设法治社会。
我方认为,更好的手段是组建自卫队,但应采用保护、防御、制止的方式来降低暴力水平,事后的私刑报复、追责甚至追杀会带来复仇,加剧暴力水平。例如墨西哥自卫队和毒贩的关系,自卫队设立检查站,监控穿越该区域的人员和团体,通过控制人员流动来加强对领土的掌控力,从而实现降低犯罪的安全化区域。论文中指出,这意味着该地区的武装公民被限制在警戒区内。这样,自卫队抓到毒贩后,可以警告他们不要再在该地区贩毒,毒贩知道有自卫队便会绕开。而如果自卫队主动出击攻打地盘、处死毒贩,则会带来冤假错案,助长复仇和暴力升级。
这是我方对于私刑在失能政府情况下整体性无助于恢复秩序的论证。
回过头来看,在我国,除了私刑本身的刑讯逼供会造成伤害外,如果认同私刑能够推动政府司法,恰恰会导致私刑无法得到约束。因为一旦一个行为不被规则约束,还被认定有一定的正当性,人们在心理上就会认为它是被鼓励的。比如足球场上,若裁判判罚尺度宽松,对犯规行为不怎么出示红黄牌,球员就会认为裁判鼓励身体对抗,从而出现更激进的犯规行为,此时裁判再想严格执法就难以控制比赛了。私刑也是如此,一旦被允许、纵容甚至被认为出于道德出发点就是正当的,大家就会凭主观感受给人定罪处罚,带来无可挽回的伤害。
在我国,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针对相关条例进行修改,制止私刑行为。我方认为,将私刑扼杀在摇篮里,才是对法治社会最大的贡献。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的,请问3位评委是否要发动间歇期?请问双方参赛队伍是否要发动间歇期?请问反方是否发动间歇期?
还有一个额外信息,想问问评委,在刚才那一轮最后的陈词当中,反方还有没有问题是评委不清晰或者需要解释的?
请问您具体问哪位评委?谁想说都可以。
我没有,我觉得反方表述挺清晰的。 我这里也没有。我也认为反方聊得很明确了。
好的,谢谢。正方这边也选择不发动间歇期,接下来进入最后一个环节。
有请正方二辩进行驳论,请进行麦克风测试。
“Hello, 可以听到吗?” “可以的,请正式发言,时间为6分钟。”
我怕评委忘了,反方在结辩的时候说可以有暴力集团,但是不要有那么多私刑,这是什么意思?可以有私刑,但不要太多,这不就是在变相承认私刑的正当性吗?只不过觉得私刑太多会导致暴力难以控制。
但有没有一种可能,反方所讲的墨西哥有那么多民间武装,是因为他们刚刚把外敌赶走之后,内部格局还不够稳定,确实会有争斗。意大利黑手党在刚成立的时候,内部也会互相暗杀,看过《教父》就知道,成员有的要逃到美国,有的要从美国逃回意大利。日本黑帮在成立的时候也会抢地盘,但是随着不断发展,内部格局稳定之后,暴力自然而然就减少了。这只是一个过程性的问题,不必对暴力本身过于担心。我们有实证证明,无论是意大利还是日本,情况最后确实没有反方所说的那么严重。并且意大利飞车党作为一个犯罪组织,不仅加强了意大利的治安,还带动了意大利的GDP,因为他们从事奢侈品行业。由此可见,其带来的是好处,而非坏处。
第二件事是关于中国的部分。我之前提到私刑,比如老师体罚学生,从法律和师德层面,我们都不允许这种情况存在,但世界并非非黑即白。要知道私刑最开始诞生时,其最原始的正当性是什么。有人出于自身目的严刑逼供,导致他人做出伪证、说出假口供,但有没有可能,最开始那些严酷的刑罚是为了撬开真正嘴硬、冥顽不灵之人的嘴,如果不下重手,他们确实不会改正。就像小时候,老师不用戒尺打手,我们都知道小孩子有多顽皮。我自己是带小学生的,他们前脚跟你说“老师好”,后脚可能就骂脏话。当无法用爱感化他们时,有人使用板子,这多多少少是有一定正当性的,哪怕很微弱。
正方并非消极应对,而是要告诉各位,所有正当性背后都值得被看见。这就是为什么我要强调我们要勇于正面面对中国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初期,农业税负担沉重,大家回去问父母就知道,那时要交公粮、摊丁入亩。直到1999年江西农民起义,农民杀死了当地乡长和警察局局长,国家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看到了他们背后的诉求——不希望有沉重的苛税。最后并没有惩罚那些人,那一部分正当性也保留了下来,所以之后取消了农业税。
这就是我要告诉各位的,当前者第一种情况政府彻底失能时,我们有权有理去反抗政府,用自己的私刑去建立新的政权,完成时代的更替。当政府本身是好政府,但存在漏洞和缺陷,我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让正义得到伸张、合理诉求得到满足时,哪怕最后会接受法律制裁,我们也要让最后的合理性保留下来,因为这是出于公益、正当和道德的,这是一个优秀的政府应当看到和接纳的事情。
我要告诉反方,一定不能忽视、遏制私刑的正当性,不能以私刑堕落的理由将其扼杀在摇篮里,否则社会会慢慢滑向彻底腐败,让政府永远听不到民众的声音。被取缔的私刑会聚集形成更严重的问题,掀起整个社会的反叛,这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
更进一步说,如果我们今天想要向社会输出正当的观念,就像于欢辱母案。我们不是非此即彼的思维,我们知道于欢做错了事,按照法律他应该受到惩处,但从情理和舆情角度,我们要看到他背后的合理性。为什么从最开始认定为防卫过当,慢慢变成了正当防卫,为什么从最开始双方产生冲突就各打五十大板,变成了只要对方拿着刀,反杀也没问题。恰恰是我们看到了这些违法私刑背后,那些无法用事前法律规范的正当性,意识到我们需要接纳法律触及不到的阴影,提取其中的正当性。因为社会的公益与道德,从来不是片面地做出裁判,我们要看到黑暗背后也有闪光点。
我承认,今天承认或接纳私刑并非一个好办法,但这套辩题最大的前提是政府未能执行法律。如果我们真的是一个非常相信政府、相信社会的国家和个人,当政府真的失去公信力时,我们是否应该用自己的方式帮助其走回正轨,值得思考。
好的,请问3位评委是否要发动间歇期?请问双方参赛队伍是否要发动间歇期?请问反方是否发动间歇期?
还有一个额外信息,想问问评委,在刚才那一轮最后的陈词当中,反方还有没有问题是评委不清晰或者需要解释的?
请问您具体问哪位评委?谁想说都可以。
我没有,我觉得反方表述挺清晰的。 我这里也没有。我也认为反方聊得很明确了。
好的,谢谢。正方这边也选择不发动间歇期,接下来进入最后一个环节。
有请正方二辩进行驳论,请进行麦克风测试。
“Hello, 可以听到吗?” “可以的,请正式发言,时间为6分钟。”
我怕评委忘了,反方在结辩的时候说可以有暴力集团,但是不要有那么多私刑,这是什么意思?可以有私刑,但不要太多,这不就是在变相承认私刑的正当性吗?只不过觉得私刑太多会导致暴力难以控制。
但有没有一种可能,反方所讲的墨西哥有那么多民间武装,是因为他们刚刚把外敌赶走之后,内部格局还不够稳定,确实会有争斗。意大利黑手党在刚成立的时候,内部也会互相暗杀,看过《教父》就知道,成员有的要逃到美国,有的要从美国逃回意大利。日本黑帮在成立的时候也会抢地盘,但是随着不断发展,内部格局稳定之后,暴力自然而然就减少了。这只是一个过程性的问题,不必对暴力本身过于担心。我们有实证证明,无论是意大利还是日本,情况最后确实没有反方所说的那么严重。并且意大利飞车党作为一个犯罪组织,不仅加强了意大利的治安,还带动了意大利的GDP,因为他们从事奢侈品行业。由此可见,其带来的是好处,而非坏处。
第二件事是关于中国的部分。我之前提到私刑,比如老师体罚学生,从法律和师德层面,我们都不允许这种情况存在,但世界并非非黑即白。要知道私刑最开始诞生时,其最原始的正当性是什么。有人出于自身目的严刑逼供,导致他人做出伪证、说出假口供,但有没有可能,最开始那些严酷的刑罚是为了撬开真正嘴硬、冥顽不灵之人的嘴,如果不下重手,他们确实不会改正。就像小时候,老师不用戒尺打手,我们都知道小孩子有多顽皮。我自己是带小学生的,他们前脚跟你说“老师好”,后脚可能就骂脏话。当无法用爱感化他们时,有人使用板子,这多多少少是有一定正当性的,哪怕很微弱。
正方并非消极应对,而是要告诉各位,所有正当性背后都值得被看见。这就是为什么我要强调我们要勇于正面面对中国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初期,农业税负担沉重,大家回去问父母就知道,那时要交公粮、摊丁入亩。直到1999年江西农民起义,农民杀死了当地乡长和警察局局长,国家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看到了他们背后的诉求——不希望有沉重的苛税。最后并没有惩罚那些人,那一部分正当性也保留了下来,所以之后取消了农业税。
这就是我要告诉各位的,当前者第一种情况政府彻底失能时,我们有权有理去反抗政府,用自己的私刑去建立新的政权,完成时代的更替。当政府本身是好政府,但存在漏洞和缺陷,我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让正义得到伸张、合理诉求得到满足时,哪怕最后会接受法律制裁,我们也要让最后的合理性保留下来,因为这是出于公益、正当和道德的,这是一个优秀的政府应当看到和接纳的事情。
我要告诉反方,一定不能忽视、遏制私刑的正当性,不能以私刑堕落的理由将其扼杀在摇篮里,否则社会会慢慢滑向彻底腐败,让政府永远听不到民众的声音。被取缔的私刑会聚集形成更严重的问题,掀起整个社会的反叛,这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
更进一步说,如果我们今天想要向社会输出正当的观念,就像于欢辱母案。我们不是非此即彼的思维,我们知道于欢做错了事,按照法律他应该受到惩处,但从情理和舆情角度,我们要看到他背后的合理性。为什么从最开始认定为防卫过当,慢慢变成了正当防卫,为什么从最开始双方产生冲突就各打五十大板,变成了只要对方拿着刀,反杀也没问题。恰恰是我们看到了这些违法私刑背后,那些无法用事前法律规范的正当性,意识到我们需要接纳法律触及不到的阴影,提取其中的正当性。因为社会的公益与道德,从来不是片面地做出裁判,我们要看到黑暗背后也有闪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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