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对方辩友帮助定义结果正义。如果允许通过不正义手段实现的结果都称为正义的话,是否意味着只要结果符合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任何手段都可以被合理化?比如,为了降低犯罪率而滥用私刑,这样的“正义”是否已经背离了正义惩治的初衷?
而我方对于结果正义的考量意义是社会大局的结果。你方刚才提到滥用私刑的问题,我方并不认为滥用私刑是实现结果正义的唯一方法。那么这样的“正义”是否违背了正义的政治本质?我方认为我方对结果正义的判标是符合社会价值,如果对方所实施的行为带来的结果是符合社会价值的,我们认为这样的正义是可取的。
第二个问题,严格的统计显示,90%的情况可以通过软性手段或者国际合作找到替代方案,比如与反非法组织和解。你方若认为努力就有可能实现,我方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时间限制,你方来不及实施那么多行为,或者没有时间去利用那些在未来可能有效的手段,因为时间因素可能非常重要。
接下来有请反方一辩辩论。
请求对方辩友帮助定义结果正义。如果允许通过不正义手段实现的结果都称为正义的话,是否意味着只要结果符合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任何手段都可以被合理化?比如,为了降低犯罪率而滥用私刑,这样的“正义”是否已经背离了正义惩治的初衷?
而我方对于结果正义的考量意义是社会大局的结果。你方刚才提到滥用私刑的问题,我方并不认为滥用私刑是实现结果正义的唯一方法。那么这样的“正义”是否违背了正义的政治本质?我方认为我方对结果正义的判标是符合社会价值,如果对方所实施的行为带来的结果是符合社会价值的,我们认为这样的正义是可取的。
第二个问题,严格的统计显示,90%的情况可以通过软性手段或者国际合作找到替代方案,比如与反非法组织和解。你方若认为努力就有可能实现,我方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时间限制,你方来不及实施那么多行为,或者没有时间去利用那些在未来可能有效的手段,因为时间因素可能非常重要。
接下来有请反方一辩辩论。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主席、各位代表,大家好。今天我们讨论的议题是关于正义实现的方法。我方认为,正义包括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指流程上符合既定约束的道德规范,结果正义是指事件结果公正,情节符合公共利益和道德标准。
对于达成正义的方法的唯一性,我方认为从指导角度来看,它可能是唯一的,但从审查视角来看,存在更多的方法。我方的评判标准是以社会整体正义的程度为衡量尺度。若使用不正当手段带来的结果正义,其等效收益无法超越对根基道德共识和信任的破坏,则不应使用这种不正当的程序,必要时过程和结果需统一。
下面我方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论点一,不正当手段将消解结果的正义性。正义的本质是价值证实,是目前的工作达成。假设这样一个情景:警察抓住了一个在城市里安放定时炸弹的恐怖分子,但恐怖分子拒不交代炸弹的位置。我方认为,不应该对他使用暴力或其他不利手段,比如承诺给予好处让他招供。按照对方观点,警察会通过这样的不正当手段来获取结果,但这会伤害到无辜的人,结果的正义性也会在无形中被消减。今天你方以正义的名义越界,以后人人都可以效仿,最终正义将无法彰显,更不用说整体正义如何实现。
论点二,短期的结果正义与长期的社会效益相比,后者更有价值。不正当手段或许能够快速解决问题,但代价是自身权威受损和道德共识的溃败。十几年前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仅两个月,他就被法官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10年后真相大白,一开始可能确实达到了短期的结果判定,但对于宣判后的长期社会效益而言,为了伸张正义而牺牲无辜者的名誉,还有谁会为了正义勇敢地探寻真相呢?这并不是说结果正义不重要,而是目前我们只能先实现程序正义,结果正义需要在未来逐步实现。任何通过不正当手段达成的所谓“正义”,都需要社会以更高的成本修复创伤,因此,维护社会正义才是更值得我们去争取的。
论点三,不正当手段会破坏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正义的重要支撑,如果违反程序正义,通过不正当手段造成冤假错案,那么公众将质疑司法公正,进而拒绝配合执法,犯罪诉讼率将降低,结果正义也将难以实现。例如,根据美国的统计,因刑讯逼供等不正当手段导致的错案屡见不鲜,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持续下降。中国也曾有舆论曝光冤假错案后,当地民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了17%。司法公信力一旦受损,社会正义的程序将难以构成统一。如今,不正当手段的使用已经对社会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我方认为不应使用不正当手段。
正义不是可以随意交易的商品,其精髓在于对道德的坚守。如果我们失去了民众对良善的信仰,那将是巨大的损失。
接下来是正方一辩发言,反方一辩发言结束。请问,你方认为不正当的手段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使用吗?需要考虑的问题是,不正当手段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被使用。
尊敬的主席、各位代表,大家好。今天我们讨论的议题是关于正义实现的方法。我方认为,正义包括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指流程上符合既定约束的道德规范,结果正义是指事件结果公正,情节符合公共利益和道德标准。
对于达成正义的方法的唯一性,我方认为从指导角度来看,它可能是唯一的,但从审查视角来看,存在更多的方法。我方的评判标准是以社会整体正义的程度为衡量尺度。若使用不正当手段带来的结果正义,其等效收益无法超越对根基道德共识和信任的破坏,则不应使用这种不正当的程序,必要时过程和结果需统一。
下面我方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论点一,不正当手段将消解结果的正义性。正义的本质是价值证实,是目前的工作达成。假设这样一个情景:警察抓住了一个在城市里安放定时炸弹的恐怖分子,但恐怖分子拒不交代炸弹的位置。我方认为,不应该对他使用暴力或其他不利手段,比如承诺给予好处让他招供。按照对方观点,警察会通过这样的不正当手段来获取结果,但这会伤害到无辜的人,结果的正义性也会在无形中被消减。今天你方以正义的名义越界,以后人人都可以效仿,最终正义将无法彰显,更不用说整体正义如何实现。
论点二,短期的结果正义与长期的社会效益相比,后者更有价值。不正当手段或许能够快速解决问题,但代价是自身权威受损和道德共识的溃败。十几年前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仅两个月,他就被法官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10年后真相大白,一开始可能确实达到了短期的结果判定,但对于宣判后的长期社会效益而言,为了伸张正义而牺牲无辜者的名誉,还有谁会为了正义勇敢地探寻真相呢?这并不是说结果正义不重要,而是目前我们只能先实现程序正义,结果正义需要在未来逐步实现。任何通过不正当手段达成的所谓“正义”,都需要社会以更高的成本修复创伤,因此,维护社会正义才是更值得我们去争取的。
论点三,不正当手段会破坏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正义的重要支撑,如果违反程序正义,通过不正当手段造成冤假错案,那么公众将质疑司法公正,进而拒绝配合执法,犯罪诉讼率将降低,结果正义也将难以实现。例如,根据美国的统计,因刑讯逼供等不正当手段导致的错案屡见不鲜,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持续下降。中国也曾有舆论曝光冤假错案后,当地民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了17%。司法公信力一旦受损,社会正义的程序将难以构成统一。如今,不正当手段的使用已经对社会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我方认为不应使用不正当手段。
正义不是可以随意交易的商品,其精髓在于对道德的坚守。如果我们失去了民众对良善的信仰,那将是巨大的损失。
接下来是正方一辩发言,反方一辩发言结束。请问,你方认为不正当的手段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使用吗?需要考虑的问题是,不正当手段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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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是指一种极端情况吗?我问的是任何情况,我方认为在任何情况下永远不能使用。请问你方如何证明结果一直只是短期的?
好,我回答完这个问题。再请问您方,您方是否认为人没有判断意识,能够被一些极端的行为吸引操控?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有时间证明。首先,有研究显示是以公众舆论为主的。请正面回答我是否如此。
哦,好的。那您方既然认为人的意识是不能被操纵的,那么人是最具有智慧的,为什么人会被一些可能是极端的行为影响,去做极端的行为呢?这需要有证据。我方有证据显示,是因为研究程序的缺失,可能公众就是因为对程序性的缺失,更关注手段而非政治的真实性。那么这样的情况就一定会得到正义吗?
经过双方辩论的小交锋之后,双方对彼此的立场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下面就让我们……
你说的是指一种极端情况吗?我问的是任何情况,我方认为在任何情况下永远不能使用。请问你方如何证明结果一直只是短期的?
好,我回答完这个问题。再请问您方,您方是否认为人没有判断意识,能够被一些极端的行为吸引操控?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有时间证明。首先,有研究显示是以公众舆论为主的。请正面回答我是否如此。
哦,好的。那您方既然认为人的意识是不能被操纵的,那么人是最具有智慧的,为什么人会被一些可能是极端的行为影响,去做极端的行为呢?这需要有证据。我方有证据显示,是因为研究程序的缺失,可能公众就是因为对程序性的缺失,更关注手段而非政治的真实性。那么这样的情况就一定会得到正义吗?
经过双方辩论的小交锋之后,双方对彼此的立场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下面就让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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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对话中,没有明显的反方一辩回应内容,未出现攻防转换节点。
主论阶段首先请正方二辩驳论。
正方辩方说在爆炸事件中,明确了确实是唯一失团。但一说电话,又说不知不正也会导致事情有消息。然而,不正是否会导致事情有消息呢?这就进行了不正与的事款讨论。后面法律并未对这些不正之人进行法律规范,也没有法律的消息。
您方也提到会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事情,但冤假错案的事件难道只有这一种情况吗?
至于我方,我们今天是有所着手的。对方可能会说不正义会引起坏话等情况,但您方的观点忽略了当时建国的人类性理智选择。法律这个大现人成法,其实现在处审格并非为了个案和防护效果。最后大家知道正当防卫确实可能会免责,但我们并不会承受强制点。
社会秩序方面,一是系统的约束,即法律约束;二是担心事情的社会效率。
我方认为对方将个别机关项目会有不正义手段的示范,其实是道德原因。因为不正义手段源于个人的反社会心理,而不是外界事件吸引。比如看到一个迟到的人,不会一下联想到炸人事件。
我方的法律是社会共识的产物,但事情往往会先出问题。当法律回应紧迫的需求时,是以结果来判断突破价值的,这也是法律完善的重要动力。在美国的民权运动进程中,印度的非暴力程度对法属于合法,因为当时法律制度立法在最终处理时面临最高争议。
如果坚持认为程序绝对优先,其实是逃避问题。在面临生存存亡的时候,真正的证据是需要打破的,这会引起情与法两方的相同影响。
主论阶段首先请正方二辩驳论。
正方辩方说在爆炸事件中,明确了确实是唯一失团。但一说电话,又说不知不正也会导致事情有消息。然而,不正是否会导致事情有消息呢?这就进行了不正与的事款讨论。后面法律并未对这些不正之人进行法律规范,也没有法律的消息。
您方也提到会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事情,但冤假错案的事件难道只有这一种情况吗?
至于我方,我们今天是有所着手的。对方可能会说不正义会引起坏话等情况,但您方的观点忽略了当时建国的人类性理智选择。法律这个大现人成法,其实现在处审格并非为了个案和防护效果。最后大家知道正当防卫确实可能会免责,但我们并不会承受强制点。
社会秩序方面,一是系统的约束,即法律约束;二是担心事情的社会效率。
我方认为对方将个别机关项目会有不正义手段的示范,其实是道德原因。因为不正义手段源于个人的反社会心理,而不是外界事件吸引。比如看到一个迟到的人,不会一下联想到炸人事件。
我方的法律是社会共识的产物,但事情往往会先出问题。当法律回应紧迫的需求时,是以结果来判断突破价值的,这也是法律完善的重要动力。在美国的民权运动进程中,印度的非暴力程度对法属于合法,因为当时法律制度立法在最终处理时面临最高争议。
如果坚持认为程序绝对优先,其实是逃避问题。在面临生存存亡的时候,真正的证据是需要打破的,这会引起情与法两方的相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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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提出的法律存在的自源理论,众所周知,法律具有滞后性,法律在不断变革、不断修改。如果按照对方所说,用原价 31 药去救人,这一点为何会在国家认可企业为大的情况下更改法律?因为法律本身具有局限性,所以法律并非如大家通常所说的是实现正义的唯一手段,这种观点显然存在悖论。
另外,对方辩友认为人是有理智的,人的理智可以克服本能、克服七情六欲,所以人不会去模仿,而是仍然可以追求正义。我认为这很可笑,是人就会有七情六欲。世界上有多少人能不受外界刺激,不被情绪牵绊和左右,我们无法真正控制自己的情绪,无法真正保持理智。所以我认为,对方所说的人类不会因为这一次用正义的手段选择了结果的正义,就以后不再使用法律的正义手段,而只看前途,我方认为这是错误的观点。
另外,手段的示范作用会激发人性的不可控性,这种不可控性是否仅实现了对己方群体的正义,却要把他人的证据拿来调解,请对方辩友思考一下这个问题。
另外,我们知道,正义是比较主观的,很难确切定义一个真正的正义,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正义。如果今天你方说用不正义的手段实现了结果的正义,那么后续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用你方所谓的正义来说明他的行为,他会认为只有一种正义的手段能够实现结果的正义,那他按照你的道理使用了这种手段,你又如何确保他的正义就是真正的正义,这是对方辩友需要回答的问题。
另外,马中德说手段代表着正在形成的正义和正在实现中的理想,人无法通过不当的手段去体现正义目标。
这个人提出的法律存在的自源理论,众所周知,法律具有滞后性,法律在不断变革、不断修改。如果按照对方所说,用原价 31 药去救人,这一点为何会在国家认可企业为大的情况下更改法律?因为法律本身具有局限性,所以法律并非如大家通常所说的是实现正义的唯一手段,这种观点显然存在悖论。
另外,对方辩友认为人是有理智的,人的理智可以克服本能、克服七情六欲,所以人不会去模仿,而是仍然可以追求正义。我认为这很可笑,是人就会有七情六欲。世界上有多少人能不受外界刺激,不被情绪牵绊和左右,我们无法真正控制自己的情绪,无法真正保持理智。所以我认为,对方所说的人类不会因为这一次用正义的手段选择了结果的正义,就以后不再使用法律的正义手段,而只看前途,我方认为这是错误的观点。
另外,手段的示范作用会激发人性的不可控性,这种不可控性是否仅实现了对己方群体的正义,却要把他人的证据拿来调解,请对方辩友思考一下这个问题。
另外,我们知道,正义是比较主观的,很难确切定义一个真正的正义,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正义。如果今天你方说用不正义的手段实现了结果的正义,那么后续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用你方所谓的正义来说明他的行为,他会认为只有一种正义的手段能够实现结果的正义,那他按照你的道理使用了这种手段,你又如何确保他的正义就是真正的正义,这是对方辩友需要回答的问题。
另外,马中德说手段代表着正在形成的正义和正在实现中的理想,人无法通过不当的手段去体现正义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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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请正反二辩进行对辩,时间各位2分钟,有请。
你方刚刚说法律是有滞后性的,那么正是因为有滞后性,所以当新情况刚出现时,若直接依据现有规则处理会有损失,那我们是否应该采取其他措施?
你们提到人寿六月的情况,但我刚刚说的是,当你看到一个人面对九个人的情况时,你并不知道如何应对。我认为对方辩友的逻辑存在问题,我不承认你方所说的不会拿刀去裁人的观点。但我刚才提到,当一个人心中认为自己所秉持的正义是实现结果正义的唯一方法,且只能用不正义的手段去实现他认为的正义时,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使用这种手段?如果按照对方的逻辑,显然是应该使用,那对方又该如何回应?
你方才回答了一个问题,因为法律本身有滞后性,所以要使用其他方法,只要使用这些方法能实现结果正义就行。但既然法律已经有滞后性,当下无法解决问题,那为何这件事被曝光后,那么多人会支持用非常规手段去救人呢?就是因为这件事在大多数人心中是正义的。那你们为何说这种行为是不正义的?我所说的并非表明法律一定是不正义的,我们说走私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不可取的,但现在我们追求的结果正义是让更多人受益。
你们刚才还提到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关系,这其实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当程序正义无法实现结果正义时,是要坚持程序正义,还是坚持结果正义?我方认为,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显然不能简单地权衡其重要性并确定优先级,因为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都是正义的一部分,二者不可分割。所以我方只是在实现正义的过程中,维持了本应遵循的程序正义,抛弃结果正义是不得已的选择,也是无奈之举,而非我方主动抛弃。
万一在选择过程中,因为程序繁琐无法及时解决问题,是要通过繁琐程序解决,还是选择其他方式?你认为哪种才是正确的呢?我认为能够让信息及时传递的方式才是正确的。
你提到电视行题(此处可能表述有误,但按保真校验原则保留),你应该如何选择呢?我认为应该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来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但你凭什么决定他人的命运呢?没有人能赋予你这个权利。
请对方注意,我们现在讨论的是现实事件结果是有规则的情况。你方认为不伤害人命的行为就是正义的吗?在很多情况下,双方都涉及人性因素,我认为这应该是功利和公益的关系。当正方考虑大利益时,我们认为不能仅仅考虑利益的重要性。
接下来请正反二辩进行对辩,时间各位2分钟,有请。
你方刚刚说法律是有滞后性的,那么正是因为有滞后性,所以当新情况刚出现时,若直接依据现有规则处理会有损失,那我们是否应该采取其他措施?
你们提到人寿六月的情况,但我刚刚说的是,当你看到一个人面对九个人的情况时,你并不知道如何应对。我认为对方辩友的逻辑存在问题,我不承认你方所说的不会拿刀去裁人的观点。但我刚才提到,当一个人心中认为自己所秉持的正义是实现结果正义的唯一方法,且只能用不正义的手段去实现他认为的正义时,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使用这种手段?如果按照对方的逻辑,显然是应该使用,那对方又该如何回应?
你方才回答了一个问题,因为法律本身有滞后性,所以要使用其他方法,只要使用这些方法能实现结果正义就行。但既然法律已经有滞后性,当下无法解决问题,那为何这件事被曝光后,那么多人会支持用非常规手段去救人呢?就是因为这件事在大多数人心中是正义的。那你们为何说这种行为是不正义的?我所说的并非表明法律一定是不正义的,我们说走私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不可取的,但现在我们追求的结果正义是让更多人受益。
你们刚才还提到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关系,这其实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当程序正义无法实现结果正义时,是要坚持程序正义,还是坚持结果正义?我方认为,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显然不能简单地权衡其重要性并确定优先级,因为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都是正义的一部分,二者不可分割。所以我方只是在实现正义的过程中,维持了本应遵循的程序正义,抛弃结果正义是不得已的选择,也是无奈之举,而非我方主动抛弃。
万一在选择过程中,因为程序繁琐无法及时解决问题,是要通过繁琐程序解决,还是选择其他方式?你认为哪种才是正确的呢?我认为能够让信息及时传递的方式才是正确的。
你提到电视行题(此处可能表述有误,但按保真校验原则保留),你应该如何选择呢?我认为应该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来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但你凭什么决定他人的命运呢?没有人能赋予你这个权利。
请对方注意,我们现在讨论的是现实事件结果是有规则的情况。你方认为不伤害人命的行为就是正义的吗?在很多情况下,双方都涉及人性因素,我认为这应该是功利和公益的关系。当正方考虑大利益时,我们认为不能仅仅考虑利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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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对辩过程中,未明显体现出攻防转换节点,正方持续抛出观点和问题向对方施压。
首先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三辩或四辩,时间为2分30秒。
正方三辩:反方提到结果优先,认为恐怖分子杀害100人,为维护更多人的权益可以采取非常手段。反方坚持手段优先,那么当手段会伤害无辜时,是否认为一两条生命的价值必须有人承担?
我方已经表明,我方并未比较程序和结果的重要性,也没有强调程序证据优先。我方所说的程序,是指数据上的应用。我再问,如果采用无限手段,会产生信任偏差,就像你方提到的分析通信内容可能有害,但如果绝对不采用,导致灾难性后果,比如疫情中有人隐瞒病情,引发疾病传播、社会崩溃的风险是否会更大?
四辩,你说疫情时隐瞒病情是为了实现某种结果,但这与我们的讨论真的相关吗?而且这是唯一的情况吗?得了病就必须隐瞒病情来实现自身的结果证明吗?
我再问一个问题,腾讯会议用于公开庭审,法官是否应该一切遵守程序?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是否违背了应有的公正?法律有漏洞,它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虽然有滞后性,但从根本上保障了弱者的需求。如果一味按照某种方式,反而会导致更多违法事件发生,我认为对方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最后,我问反方,你们如何定义正义?我们认为正义体现在人事、劳动、资本等方面的风险,更关键的是它还包括社会的可持续性,并且对社会有广泛的影响。在某些极端问题下,是否确实不存在主观可选择的情况?虽然存在这种情况,但我们认为不是唯一的,人具有主观能动性。
有请反方三辩提问。
首先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三辩或四辩,时间为2分30秒。
正方三辩:反方提到结果优先,认为恐怖分子杀害100人,为维护更多人的权益可以采取非常手段。反方坚持手段优先,那么当手段会伤害无辜时,是否认为一两条生命的价值必须有人承担?
我方已经表明,我方并未比较程序和结果的重要性,也没有强调程序证据优先。我方所说的程序,是指数据上的应用。我再问,如果采用无限手段,会产生信任偏差,就像你方提到的分析通信内容可能有害,但如果绝对不采用,导致灾难性后果,比如疫情中有人隐瞒病情,引发疾病传播、社会崩溃的风险是否会更大?
四辩,你说疫情时隐瞒病情是为了实现某种结果,但这与我们的讨论真的相关吗?而且这是唯一的情况吗?得了病就必须隐瞒病情来实现自身的结果证明吗?
我再问一个问题,腾讯会议用于公开庭审,法官是否应该一切遵守程序?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是否违背了应有的公正?法律有漏洞,它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虽然有滞后性,但从根本上保障了弱者的需求。如果一味按照某种方式,反而会导致更多违法事件发生,我认为对方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最后,我问反方,你们如何定义正义?我们认为正义体现在人事、劳动、资本等方面的风险,更关键的是它还包括社会的可持续性,并且对社会有广泛的影响。在某些极端问题下,是否确实不存在主观可选择的情况?虽然存在这种情况,但我们认为不是唯一的,人具有主观能动性。
有请反方三辩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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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正方三辩始终处于主动攻击状态,未出现反方三辩或四辩有效反击的情况,因此未发生攻防转换。
对方说传奶的深度影响微乎其微,因为人是有判断性的。比如好人坏人,人有判断性,对于恶事人也有判断性。但是人的判断性有时会出现问题,有些人会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在无法正常行动时采取不当手段。那么,这种判断性能否推动香港的发展呢?显然不能,所以对方的价值观存在问题。
而我们这个辩题讨论的是证明的手段与结果之间的关系,证明是否有唯一手段。对方的观点并不能代表其能够实现预期的结果,我想强调的是其行为的后世社会影响,这种影响可能会推动恶人走向更反社会、更崩坏的情况。我关注的不是其行为的目的,而是行为背后的社会影响。
对方提到为什么人不会被极端的影响行为影响去做极端的行为。我只能这样解释,当人们发现法律的漏洞,认为可以用不正义的手段来实现正义时,往往会觉得自己站在道德高地上。因为这种所谓的“道德推动”,人们会试图用这种手段去实现自己认为的正义。然而,任何道德高地都无法真正约束人的行为,除非达到一定职位或具备一定条件。但道德赋予的权利并不能成为实施不正义手段的理由,这是否违背了正义的最终目的呢?毕竟正义原本追求的是权利的平均分配,不知对方是否认同。
回到结果的问题,结果包含什么呢?当我们得出结果时,是否意味着所有计算结果的变形模式都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呢?当你希望通过提升能力来获得一种权利,并通过这种权利来支持你所期望的机会时,这种额外获得的权利本身就会影响社会关于正义上的权利平均分配,那么你所实现的东西是否合理呢?因为我考虑到大多数情况,所以……时间到。
对方说传奶的深度影响微乎其微,因为人是有判断性的。比如好人坏人,人有判断性,对于恶事人也有判断性。但是人的判断性有时会出现问题,有些人会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在无法正常行动时采取不当手段。那么,这种判断性能否推动香港的发展呢?显然不能,所以对方的价值观存在问题。
而我们这个辩题讨论的是证明的手段与结果之间的关系,证明是否有唯一手段。对方的观点并不能代表其能够实现预期的结果,我想强调的是其行为的后世社会影响,这种影响可能会推动恶人走向更反社会、更崩坏的情况。我关注的不是其行为的目的,而是行为背后的社会影响。
对方提到为什么人不会被极端的影响行为影响去做极端的行为。我只能这样解释,当人们发现法律的漏洞,认为可以用不正义的手段来实现正义时,往往会觉得自己站在道德高地上。因为这种所谓的“道德推动”,人们会试图用这种手段去实现自己认为的正义。然而,任何道德高地都无法真正约束人的行为,除非达到一定职位或具备一定条件。但道德赋予的权利并不能成为实施不正义手段的理由,这是否违背了正义的最终目的呢?毕竟正义原本追求的是权利的平均分配,不知对方是否认同。
回到结果的问题,结果包含什么呢?当我们得出结果时,是否意味着所有计算结果的变形模式都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呢?当你希望通过提升能力来获得一种权利,并通过这种权利来支持你所期望的机会时,这种额外获得的权利本身就会影响社会关于正义上的权利平均分配,那么你所实现的东西是否合理呢?因为我考虑到大多数情况,所以……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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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辩友坚决认为主观性不可总结成对方的结果。面对辩论中的极端问题,对方用他们的第二方案逃避,用道德说辞来掩盖其将手段定义绝对化的问题。
对方坚持认为医生为救人所做的某些行为、消防员为救人采取的行动等都应受到谴责,显然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正义的实现有时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对方在手段的争议价值之下,用道德解释掩盖对现实问题的考量。
我方的核心问题,我再重申一下,结果是终极问题,手段是工具。当争议手段是实现结果的唯一工具时,拒绝使用并放任不管,这种所谓的道德思维是不可取的。正如哲学家所言,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才是正义的体现。牺牲程序,拯救生命,甚至是对正义本质的回归,在必要时应该被容忍。
我方从未主张在有合适法律依据时随意突破程序正义,仅在没有选择时容忍必要的突破。但因恐惧违规就放弃行动,是对正义的损害。社会有能力区分极端情况和日常威胁,我们不会因为一次偶然事件就放弃行动,因为拒绝行动的代价远大于程序上的瑕疵。
今天的选择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而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关键不在于濒临死亡的人是否能提供价值,而在于生命本身。若对方坚持程序不可变,请承担安全隐患永远存在的后果,这才是最大的问题。
人类历史上所有伟大的道德建树,都源于在关键时刻做出正确的选择。无论是纽伦堡审判突破常规程序确立了法庭类罪,还是曼德拉为自由而斗争,都是为了更崇高的目标而突破程序的限制。我们今天选择为生命负责,突破一些协议,也是出于同样的考量。
对方辩友坚决认为主观性不可总结成对方的结果。面对辩论中的极端问题,对方用他们的第二方案逃避,用道德说辞来掩盖其将手段定义绝对化的问题。
对方坚持认为医生为救人所做的某些行为、消防员为救人采取的行动等都应受到谴责,显然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正义的实现有时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对方在手段的争议价值之下,用道德解释掩盖对现实问题的考量。
我方的核心问题,我再重申一下,结果是终极问题,手段是工具。当争议手段是实现结果的唯一工具时,拒绝使用并放任不管,这种所谓的道德思维是不可取的。正如哲学家所言,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才是正义的体现。牺牲程序,拯救生命,甚至是对正义本质的回归,在必要时应该被容忍。
我方从未主张在有合适法律依据时随意突破程序正义,仅在没有选择时容忍必要的突破。但因恐惧违规就放弃行动,是对正义的损害。社会有能力区分极端情况和日常威胁,我们不会因为一次偶然事件就放弃行动,因为拒绝行动的代价远大于程序上的瑕疵。
今天的选择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而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关键不在于濒临死亡的人是否能提供价值,而在于生命本身。若对方坚持程序不可变,请承担安全隐患永远存在的后果,这才是最大的问题。
人类历史上所有伟大的道德建树,都源于在关键时刻做出正确的选择。无论是纽伦堡审判突破常规程序确立了法庭类罪,还是曼德拉为自由而斗争,都是为了更崇高的目标而突破程序的限制。我们今天选择为生命负责,突破一些协议,也是出于同样的考量。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方提到三个时间为 2 分钟,并表达了他的观点。我想具体询问对方所说的社会价值。通常存在两种价值,一种是自我价值,另一种是社会价值。对方也希望实现某种社会价值,但并未完全比较二者的实际作用,而是提出在两者中取其“心”,然而取其“心”之后能否宣称这一点,对方也未说明。
其次,对方提到我们的行为为何会产生极端影响,但我没听清楚。我想明确的是,因为不是主干,会在更大程度上激发人的冲动。对方称我们因沉湎于先见,所以逃避了原本的结果,选择简单的方式。但我想说,我们并非简单地经历,也不是逃避,只是在做这些事情之前,会对后续感到犹豫。我们之间并非是简单的比较。
相反,我方是否也可以认为,看似直截了当得出结果的思维方式,是否具有一种暴力性呢?对方所说的解决难题却依旧失败,就能真正实现其结果吗?对方的判断依据从何而来?难道是基于社会价值,可这个社会组织又在哪里呢?
另外,对方反击称我们使用不正当手段。当时的法律具有局限性,我认为法律是滞后的,且法律维护者缺乏公平的实施机制,它是可以分析和变更的。法律条文会不断修订,例如某些条款会进行重新规定。但在此之前,并没有通过暴力或不正当手段来推动法律变革,法律自身也会变革。任何时代都没有完美的法律,但我们可以让法律顺应人心,法律的变革需要适应人心。
对方提到三个时间为 2 分钟,并表达了他的观点。我想具体询问对方所说的社会价值。通常存在两种价值,一种是自我价值,另一种是社会价值。对方也希望实现某种社会价值,但并未完全比较二者的实际作用,而是提出在两者中取其“心”,然而取其“心”之后能否宣称这一点,对方也未说明。
其次,对方提到我们的行为为何会产生极端影响,但我没听清楚。我想明确的是,因为不是主干,会在更大程度上激发人的冲动。对方称我们因沉湎于先见,所以逃避了原本的结果,选择简单的方式。但我想说,我们并非简单地经历,也不是逃避,只是在做这些事情之前,会对后续感到犹豫。我们之间并非是简单的比较。
相反,我方是否也可以认为,看似直截了当得出结果的思维方式,是否具有一种暴力性呢?对方所说的解决难题却依旧失败,就能真正实现其结果吗?对方的判断依据从何而来?难道是基于社会价值,可这个社会组织又在哪里呢?
另外,对方反击称我们使用不正当手段。当时的法律具有局限性,我认为法律是滞后的,且法律维护者缺乏公平的实施机制,它是可以分析和变更的。法律条文会不断修订,例如某些条款会进行重新规定。但在此之前,并没有通过暴力或不正当手段来推动法律变革,法律自身也会变革。任何时代都没有完美的法律,但我们可以让法律顺应人心,法律的变革需要适应人心。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