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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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赛开始前,我将对本次比赛的提示音做出说明。
当总时长以及自由辩论的时间剩余30秒时,将听到以下铃响。当总时长以及自由辩论时间剩余5秒时,将听到以下声响。当听到以下声响时,请立即停止发言。
自我介绍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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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介绍的环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文本主要进行了比赛提示音的说明,包括总时长和自由辩论时间剩余30秒、5秒时的铃响情况,以及停止发言的提示音。之后提到了接下来是自我介绍环节。
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通常会对社会和国家造成危害,并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失忆中的全新人生则是一种过于理想的状态,现实中不可能存在完全失忆。即使因为失忆开始了新的社会关系,但这并不代表这个过程就完全消失。
但权利依法对罪行追责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威慑罪犯、满足受害者心理需求、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因此,判断失忆后的全新人生是否应该对之前的罪行负责,我方的判标是: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公平。我方坚持认为失忆后的全新人生应该对之前的罪行负责。
例如如下: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法律的核心原则之一是责任与惩罚的连续性。法律不仅仅是对个人行为的约束,更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即使一个人失去了记忆,他过失的犯罪行为依然造成了伤害。法律的目的是确保每个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无论他是否记得这些行为。如果因为失去记忆就免除责任,那么法律的威慑力和公正性将受到严重的挑战。
其次,从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看,法律的实施必须具有实质性和可避免性。如果一个人因为失去记忆就可以免除责任,那么这将为潜在的犯罪分子提供一个逃避责任的途径,社会秩序将因此受到威胁,法律的权威也将受到削弱。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我们必须坚持对过去的行为追责,无论个人是否记得自己的行为。
最后,个人身份是由社会关系定义,而非由记忆决定。对方辩友会强调失忆者新的人格,但是史上对身份的定义从未局限于记忆。约翰·洛克提出记忆构成人格,但当代哲学中强调身份的社会属性。一个人的身份由其社会关系、历史行为和法律地位共同定义。失忆者拥有同一具身体、同一份经验史、同一段社会关系。如果仅因为失忆就否认其身份,那么失忆者是否也不再享有原有财产权和家庭关系?显然法庭从未如此割裂地看待人的身份延续,责任自当连续。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失忆后的全新人生,仍然应当对之前犯下的罪行负责,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社会秩序公平的维护。谢谢大家。
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通常会对社会和国家造成危害,并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失忆中的全新人生则是一种过于理想的状态,现实中不可能存在完全失忆。即使因为失忆开始了新的社会关系,但这并不代表这个过程就完全消失。
但权利依法对罪行追责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威慑罪犯、满足受害者心理需求、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因此,判断失忆后的全新人生是否应该对之前的罪行负责,我方的判标是: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公平。我方坚持认为失忆后的全新人生应该对之前的罪行负责。
例如如下: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法律的核心原则之一是责任与惩罚的连续性。法律不仅仅是对个人行为的约束,更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即使一个人失去了记忆,他过失的犯罪行为依然造成了伤害。法律的目的是确保每个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无论他是否记得这些行为。如果因为失去记忆就免除责任,那么法律的威慑力和公正性将受到严重的挑战。
其次,从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看,法律的实施必须具有实质性和可避免性。如果一个人因为失去记忆就可以免除责任,那么这将为潜在的犯罪分子提供一个逃避责任的途径,社会秩序将因此受到威胁,法律的权威也将受到削弱。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我们必须坚持对过去的行为追责,无论个人是否记得自己的行为。
最后,个人身份是由社会关系定义,而非由记忆决定。对方辩友会强调失忆者新的人格,但是史上对身份的定义从未局限于记忆。约翰·洛克提出记忆构成人格,但当代哲学中强调身份的社会属性。一个人的身份由其社会关系、历史行为和法律地位共同定义。失忆者拥有同一具身体、同一份经验史、同一段社会关系。如果仅因为失忆就否认其身份,那么失忆者是否也不再享有原有财产权和家庭关系?显然法庭从未如此割裂地看待人的身份延续,责任自当连续。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失忆后的全新人生,仍然应当对之前犯下的罪行负责,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社会秩序公平的维护。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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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公平。
第一环节有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被质询方发言。
请问对方辩友,您方认为彻底失忆后,不管是否会恢复记忆,都应该复行复(此处表意不明,保留原文)。那您先告诉我,失忆者的记忆是否会恢复。您方认为这取决于失忆者自身的身体状况。
那您方对全新人生的定义是,在30°(此处表意不明,保留原文)根本不存在这种影响状态。即使他现在的数理关系(此处表意不明,保留原文)是这样,但他的过去依然是客观存在的。
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彻底失去记忆后的全新人生。如果您方认为失忆者可能会恢复记忆,那恢复记忆之后,这还能算全新人生吗?不管怎样,这都不是一种充分条件。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彻底失忆或者绝对状态。
在现实中并不存在这样完全的情况。您方觉得失忆前后是同一个人吗?不管是失忆一天还是多年后,在法律层面他都是同一个人。您方如何看待这个“同一个人”呢?是从肉体、社会关系以及DNA来判断吗?
您方认为从DNA、社会关系、历史记录以及法律记录来判断。那我想问,如果一个人去世了,将其芯片植入到另一个人身体里(此处表意不明,保留原文),这个人还是原来那个人吗?
现在有一个人去世了,将机器人的芯片植入到另一个人身体里。这个芯片是让机器人工作的原理相关的(此处表意不明,保留原文),我想知道这个芯片传递给这个人的是什么。是让这个人像机器人一样思考和工作吗?
这是我方的提问时间。
您方强调法律的公平。如果失忆者新生后为社会做出了贡献,这对社会公平吗?他有贡献就应接受奖励,有错误就应接受惩罚。若不进行处罚,对他本人公平吗?对社会公平吗?他对社会做出了贡献,您却还让他对之前的行为负责,这合理吗?他对社会进行了贡献,您却让他对之前的利益进行负责,他如何继续为社会做贡献呢?
第二个社会问题,对他的路线进行加强(此处表意不明,保留原文),对他的惩罚进行(此处表意不明,保留原文),这两者并不矛盾。他可以继续为社会做出贡献,但如果惩罚他,将他限制起来,他就无法继续为社会做贡献了。
第一环节有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被质询方发言。
请问对方辩友,您方认为彻底失忆后,不管是否会恢复记忆,都应该复行复(此处表意不明,保留原文)。那您先告诉我,失忆者的记忆是否会恢复。您方认为这取决于失忆者自身的身体状况。
那您方对全新人生的定义是,在30°(此处表意不明,保留原文)根本不存在这种影响状态。即使他现在的数理关系(此处表意不明,保留原文)是这样,但他的过去依然是客观存在的。
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彻底失去记忆后的全新人生。如果您方认为失忆者可能会恢复记忆,那恢复记忆之后,这还能算全新人生吗?不管怎样,这都不是一种充分条件。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彻底失忆或者绝对状态。
在现实中并不存在这样完全的情况。您方觉得失忆前后是同一个人吗?不管是失忆一天还是多年后,在法律层面他都是同一个人。您方如何看待这个“同一个人”呢?是从肉体、社会关系以及DNA来判断吗?
您方认为从DNA、社会关系、历史记录以及法律记录来判断。那我想问,如果一个人去世了,将其芯片植入到另一个人身体里(此处表意不明,保留原文),这个人还是原来那个人吗?
现在有一个人去世了,将机器人的芯片植入到另一个人身体里。这个芯片是让机器人工作的原理相关的(此处表意不明,保留原文),我想知道这个芯片传递给这个人的是什么。是让这个人像机器人一样思考和工作吗?
这是我方的提问时间。
您方强调法律的公平。如果失忆者新生后为社会做出了贡献,这对社会公平吗?他有贡献就应接受奖励,有错误就应接受惩罚。若不进行处罚,对他本人公平吗?对社会公平吗?他对社会做出了贡献,您却还让他对之前的行为负责,这合理吗?他对社会进行了贡献,您却让他对之前的利益进行负责,他如何继续为社会做贡献呢?
第二个社会问题,对他的路线进行加强(此处表意不明,保留原文),对他的惩罚进行(此处表意不明,保留原文),这两者并不矛盾。他可以继续为社会做出贡献,但如果惩罚他,将他限制起来,他就无法继续为社会做贡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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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方定义中,彻底失去记忆是指个体大脑中关于过往经历、知识、身份等记忆信息完全丧失,且无法通过任何自然方式恢复。全新人生意味着个体在财产、行为模式、价值观念、社会关系等方面重新开始。罪行是触犯法律、应该受法律制裁的行为。结合辩题,我方对于“负责”的定义为承担与罪行相对应的法律惩罚。
基于以上,首先,我方认为彻底失去记忆前后的人不是同一人。从神经生物学角度来看,神经可塑性理论认为大脑具有可塑性,经历与记忆会塑造大脑的神经连接,失忆可能伴随着大脑神经连接的重大改变,新的经历和学习会重新塑造神经连接,使大脑的功能和结构与失忆前有差异,可看作不同状态的个体。
同时,美国心理学会研究显示,严重失忆症患者在失忆后行为模式、兴趣爱好和社交方式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平均有超过60%的患者被家人和朋友认为像变了一个人。在此辩题下,基于彻底失去记忆以及开启全新人生的前提下,我方认为彻底失去记忆后的个体在全新的人生环境下将会形成新的人格,该人格与以前的人格并非同一,在法律上也不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其次,法律无法起到惩罚和教化作用。法律惩罚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罪犯、预防犯罪和教化罪犯,对于本题中的彻底失忆者而言,他们不记得犯罪经过,惩罚无法使其与犯罪者共情,反而可能使当事人感到自己无端受到惩罚而导致逆反效果,即无法起到惩罚的效果。
同时,彻底失忆者在社会上也不会因失忆前的犯罪倾向而对他人构成威胁,从一般预防及警示社会其他人的角度看,惩罚失忆者也没有意义。而且,教化是基于个体能够反思自身行为,彻底失忆者因记忆缺失难以做到,无法起到法律的教化作用。
同时,我方认为对于被害人家庭的赔偿方面责任应由其失忆前名下财产或家人承担。我国法律规定,若侵权人已死亡,则由侵权人名下财产及财产负责人承担赔偿,若侵权人无名下财产及遗产继承人,被侵权人家庭可申请社会救助,由国家负责。在此辩题下,当事人的人格已经由于失忆消失,我方认为符合死亡的定义。由此我方认为此案的民事责任应由其失忆前财产或家人承担,而非失忆后的人。
基于以上观点,我方认为彻底失去记忆后的全新人生不应该为之前犯下的罪行负责。谢谢。
在我方定义中,彻底失去记忆是指个体大脑中关于过往经历、知识、身份等记忆信息完全丧失,且无法通过任何自然方式恢复。全新人生意味着个体在财产、行为模式、价值观念、社会关系等方面重新开始。罪行是触犯法律、应该受法律制裁的行为。结合辩题,我方对于“负责”的定义为承担与罪行相对应的法律惩罚。
基于以上,首先,我方认为彻底失去记忆前后的人不是同一人。从神经生物学角度来看,神经可塑性理论认为大脑具有可塑性,经历与记忆会塑造大脑的神经连接,失忆可能伴随着大脑神经连接的重大改变,新的经历和学习会重新塑造神经连接,使大脑的功能和结构与失忆前有差异,可看作不同状态的个体。
同时,美国心理学会研究显示,严重失忆症患者在失忆后行为模式、兴趣爱好和社交方式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平均有超过60%的患者被家人和朋友认为像变了一个人。在此辩题下,基于彻底失去记忆以及开启全新人生的前提下,我方认为彻底失去记忆后的个体在全新的人生环境下将会形成新的人格,该人格与以前的人格并非同一,在法律上也不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其次,法律无法起到惩罚和教化作用。法律惩罚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罪犯、预防犯罪和教化罪犯,对于本题中的彻底失忆者而言,他们不记得犯罪经过,惩罚无法使其与犯罪者共情,反而可能使当事人感到自己无端受到惩罚而导致逆反效果,即无法起到惩罚的效果。
同时,彻底失忆者在社会上也不会因失忆前的犯罪倾向而对他人构成威胁,从一般预防及警示社会其他人的角度看,惩罚失忆者也没有意义。而且,教化是基于个体能够反思自身行为,彻底失忆者因记忆缺失难以做到,无法起到法律的教化作用。
同时,我方认为对于被害人家庭的赔偿方面责任应由其失忆前名下财产或家人承担。我国法律规定,若侵权人已死亡,则由侵权人名下财产及财产负责人承担赔偿,若侵权人无名下财产及遗产继承人,被侵权人家庭可申请社会救助,由国家负责。在此辩题下,当事人的人格已经由于失忆消失,我方认为符合死亡的定义。由此我方认为此案的民事责任应由其失忆前财产或家人承担,而非失忆后的人。
基于以上观点,我方认为彻底失去记忆后的全新人生不应该为之前犯下的罪行负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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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彻底失去记忆后的全新人生是否应该对之前犯下的罪行负责,需考量失忆前后是否为同一人、法律能否起到惩罚和教化作用以及民事责任的合理承担主体。
下面我将提出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若自己失意结果后面责任,是否意味着法律身份可以被主观人随意切割?我们认为在彻底失意条件下的人格,不是通过法律评价从客观和识别的标准来判定的,应将其视为一个连续存在的实体,而不依赖主观意识和记忆的连续性。
第二个问题,如果失意成为免罪金牌,法律纵容这种免罪漏洞,如何震慑潜在犯罪?我们觉得法律在判罪的时候,应当考虑到犯罪人是否有当时的犯罪意识,而不应该仅仅依据犯罪事实。但是酌情考虑后,犯罪人还是需要对他曾经的罪行负责,是吗?
第三个问题,对方辩友主张因失意而免罪,那么请问法律处罚的是罪行本身还是犯罪的意图?如果都处罚,那我们达成一致了,法律处罚的不仅是客观行为,还包括主观的意愿,对不对?失意不等于行为意愿消失。
然后,对方辩友能否保证受害者遭遇的伤害会从加害者失忆时随之消失?不会。对啊,伤害一旦造成,不会因其失忆而消失。若您反驳我方观点,请拿出论据。所以我们应该去弥补伤害,而不是逃避责任。
我方认为,您方应该知道,若免除责任,受害者的赔偿问题该如何解决?所谓的赔偿也只是换一个主体去履行了犯罪者的责任,社会又要在当中承担犯罪者的责任。请对方真正站在受害者立场上去考虑,如果犯罪者不应该负责,受害者应该如何相信法律可以保护自己,社会又该如何相信法律能维护公正?
另外,我们说的是犯罪者在犯罪后和犯罪前是不是同一个人格,我们也觉得他肯定是同一个人格,就算是用赔偿的方式,他利用了社会关系,动用了自己的财富。你们觉得法律惩罚的是有过错的人。
下面我将提出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若自己失意结果后面责任,是否意味着法律身份可以被主观人随意切割?我们认为在彻底失意条件下的人格,不是通过法律评价从客观和识别的标准来判定的,应将其视为一个连续存在的实体,而不依赖主观意识和记忆的连续性。
第二个问题,如果失意成为免罪金牌,法律纵容这种免罪漏洞,如何震慑潜在犯罪?我们觉得法律在判罪的时候,应当考虑到犯罪人是否有当时的犯罪意识,而不应该仅仅依据犯罪事实。但是酌情考虑后,犯罪人还是需要对他曾经的罪行负责,是吗?
第三个问题,对方辩友主张因失意而免罪,那么请问法律处罚的是罪行本身还是犯罪的意图?如果都处罚,那我们达成一致了,法律处罚的不仅是客观行为,还包括主观的意愿,对不对?失意不等于行为意愿消失。
然后,对方辩友能否保证受害者遭遇的伤害会从加害者失忆时随之消失?不会。对啊,伤害一旦造成,不会因其失忆而消失。若您反驳我方观点,请拿出论据。所以我们应该去弥补伤害,而不是逃避责任。
我方认为,您方应该知道,若免除责任,受害者的赔偿问题该如何解决?所谓的赔偿也只是换一个主体去履行了犯罪者的责任,社会又要在当中承担犯罪者的责任。请对方真正站在受害者立场上去考虑,如果犯罪者不应该负责,受害者应该如何相信法律可以保护自己,社会又该如何相信法律能维护公正?
另外,我们说的是犯罪者在犯罪后和犯罪前是不是同一个人格,我们也觉得他肯定是同一个人格,就算是用赔偿的方式,他利用了社会关系,动用了自己的财富。你们觉得法律惩罚的是有过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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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在继续阐述我方观点之前,先针对对方辩友在立论以及刚才交互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回应反驳。
对方辩友强调身份同一性,认为失忆者处于失忆状态,同一个人就应该为之前的决定负责。但在我方的立论稿中,已经从神经生物学角度进行了清晰论证。神经可塑性理论表明,大脑神经连接会因记忆、经历而改变,人的性格、行为模式、习惯、爱好和社交方式等也都会发生显著变化。超过60%的严重失忆症患者被身边人反映像变了个人,这充分说明失忆前后的人格和状态差距巨大,不能简单以同一人来论述。
还有,对方提到法律的公平性及法律的同一性,却忽略了罪责相适应这一关键法律原则。失忆者已经失去了犯罪时的主观故意,在刑法中,主观故意是判定罪责的重要依据。没有主观故意,却仍要承担罪责,这与罪责相适应原则背道而驰,恰恰损害了法律真正的公平正义。就像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因其缺乏主观故意而减免刑罚,失忆者同样在主观层次发生重大变化,理应被区别对待。
另外,对方一直在说全新人生是过于理想的存在,但我们今天讨论的辩题就是“彻底失去记忆后的全新人生是否应该对之前犯下的罪行负责”,对方一直说它过于理想所以不该负责,显然是在逃避问题。请对方后续给出论证。
接下来,我将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从刑罚目的来看,刑罚是为了惩罚、教化和改造罪犯。对彻底失忆的人,改造无从谈起。改造的前提是罪犯对自身罪行有认知,能够意识到错误并愿意改正,而一个连犯罪行为都毫无印象的人,如何能针对性地进行改造?例如,一个因仇恨而故意伤人的罪犯,失忆后已经没有了仇恨的根源,再按照之前的罪行对其进行改造,让一个没有犯罪意识和犯罪倾向的人接受改造,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更是对人权的侵犯。
感谢主席。在继续阐述我方观点之前,先针对对方辩友在立论以及刚才交互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回应反驳。
对方辩友强调身份同一性,认为失忆者处于失忆状态,同一个人就应该为之前的决定负责。但在我方的立论稿中,已经从神经生物学角度进行了清晰论证。神经可塑性理论表明,大脑神经连接会因记忆、经历而改变,人的性格、行为模式、习惯、爱好和社交方式等也都会发生显著变化。超过60%的严重失忆症患者被身边人反映像变了个人,这充分说明失忆前后的人格和状态差距巨大,不能简单以同一人来论述。
还有,对方提到法律的公平性及法律的同一性,却忽略了罪责相适应这一关键法律原则。失忆者已经失去了犯罪时的主观故意,在刑法中,主观故意是判定罪责的重要依据。没有主观故意,却仍要承担罪责,这与罪责相适应原则背道而驰,恰恰损害了法律真正的公平正义。就像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因其缺乏主观故意而减免刑罚,失忆者同样在主观层次发生重大变化,理应被区别对待。
另外,对方一直在说全新人生是过于理想的存在,但我们今天讨论的辩题就是“彻底失去记忆后的全新人生是否应该对之前犯下的罪行负责”,对方一直说它过于理想所以不该负责,显然是在逃避问题。请对方后续给出论证。
接下来,我将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从刑罚目的来看,刑罚是为了惩罚、教化和改造罪犯。对彻底失忆的人,改造无从谈起。改造的前提是罪犯对自身罪行有认知,能够意识到错误并愿意改正,而一个连犯罪行为都毫无印象的人,如何能针对性地进行改造?例如,一个因仇恨而故意伤人的罪犯,失忆后已经没有了仇恨的根源,再按照之前的罪行对其进行改造,让一个没有犯罪意识和犯罪倾向的人接受改造,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更是对人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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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赞赏各位。我们将对二辩质询进行小结。
我方与对方达成共识的点在于主观和客观方面。但未达成共识的点较多,其中一点是关于对过去罪行负责的问题。我方一直认为,应负责的是肉体,无论人格是否承认罪行,肉体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便一个人重新开始人生,完全忘记曾经的社会经历,甚至忘记最基本的语言方式和习惯,但DNA不会改变。
对方提到罪责相适应,认为因失忆就不用负刑事责任。若如此,是否有人会声称杀人后失忆而免责?希望对方在接下来的辩论中对此进行解释。
接下来,我方依旧坚定认为,彻底失去记忆后的全新人生应该对过去犯下的罪行负责。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法院判定的终身责任人是明确的。我们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对方刻意回避基本事实。法律追究的是客观行为造成的后果,而非主观的纯粹记忆。法律惩罚的是罪行,而非记忆切割。记忆不等于责任切割。如果今天有人能因失忆脱罪,明天罪犯是否都能以醉酒为由逃避制裁?对方辩友如何应对此类案件对法律条款的挑战?
其次,从社会治理角度而言,社会秩序的公平正义须超越个人视角。反方将个人记忆清零等同于社会伤害消除,这是对社会和社会公正的双重背叛。同时,个体责任不应由社会承担。
最后,从受害者角度出发,作为普通人,我们希望法律能够维护自身权益。毕竟,我们成为受害者的可能性远大于成为加害者。未来是未知的,但曾经发生的事情是可见可知的。我们不能因失忆而免除责任。我方认为,身体是责任载体,行为是定罪依据,社会不应因失忆而免除犯罪者对过去罪行的责任。
感谢主席,赞赏各位。我们将对二辩质询进行小结。
我方与对方达成共识的点在于主观和客观方面。但未达成共识的点较多,其中一点是关于对过去罪行负责的问题。我方一直认为,应负责的是肉体,无论人格是否承认罪行,肉体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便一个人重新开始人生,完全忘记曾经的社会经历,甚至忘记最基本的语言方式和习惯,但DNA不会改变。
对方提到罪责相适应,认为因失忆就不用负刑事责任。若如此,是否有人会声称杀人后失忆而免责?希望对方在接下来的辩论中对此进行解释。
接下来,我方依旧坚定认为,彻底失去记忆后的全新人生应该对过去犯下的罪行负责。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法院判定的终身责任人是明确的。我们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对方刻意回避基本事实。法律追究的是客观行为造成的后果,而非主观的纯粹记忆。法律惩罚的是罪行,而非记忆切割。记忆不等于责任切割。如果今天有人能因失忆脱罪,明天罪犯是否都能以醉酒为由逃避制裁?对方辩友如何应对此类案件对法律条款的挑战?
其次,从社会治理角度而言,社会秩序的公平正义须超越个人视角。反方将个人记忆清零等同于社会伤害消除,这是对社会和社会公正的双重背叛。同时,个体责任不应由社会承担。
最后,从受害者角度出发,作为普通人,我们希望法律能够维护自身权益。毕竟,我们成为受害者的可能性远大于成为加害者。未来是未知的,但曾经发生的事情是可见可知的。我们不能因失忆而免除责任。我方认为,身体是责任载体,行为是定罪依据,社会不应因失忆而免除犯罪者对过去罪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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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进入对辩环节,由双方思辨与反方思辨进行,对辩时间各1分30秒,双方以消息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之言论,双方计时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完为止。别克实习主席放弃发言,由正方先行开始。
你今天讨论的裁是什么?刚对你最前认什么?我方对全新人生的定义是意味着个人在生活模式、观念、性格关系等方面重新开始,而且我们认为全新人生是跟以前完全没有关系了。
为什么还不给上?他非常……那他在失忆之前,当然,从监控等方面可能会发现他本人。在那个期间,是10年之后再找上他的,那还是正常的。那怎么保证他在11年之后不能出现呢?
你方今天一直说全新人生不存在这种违法状态,那这不就是对电信的否认了,你觉得我们在复电器的意义在哪里?
我觉得还行。我认为这个学生跟我所认为的主要情况相符,这并非我理想的想法。毕竟这是他失忆之后的后续人生,他只是对失忆表现出主观感受和改变,但从客观实际来讲,曾经被他伤害的人,在客观上与他在法律层面存在关联和牵扯。
你们为了维护受害者的权益,让这个无辜的人格去接受受罚,那这又怎样才能体现出法律正义呢?我们这个全新人生的理念,现在梁老师能接受这份无过之责吗?
你方认为人格可能需要骨骼比较大一点,法律就是人格的标准。如果只是这样,那不太好。
你刚一直在说,我这个人拿刀砍了一个人,那不应该直接归咎于这把刀,而应该是我这个人。刀只是被人控制的工具。
而且法律有很多系统,有很多现实情况。比如之前的美国案,最后失败了,当时他还是具有控制自己的人格,他还是通过精神状态等因素,才会被判处。
时间到。
在我方看来,时间到。
下面进入对辩环节,由双方思辨与反方思辨进行,对辩时间各1分30秒,双方以消息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之言论,双方计时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完为止。别克实习主席放弃发言,由正方先行开始。
你今天讨论的裁是什么?刚对你最前认什么?我方对全新人生的定义是意味着个人在生活模式、观念、性格关系等方面重新开始,而且我们认为全新人生是跟以前完全没有关系了。
为什么还不给上?他非常……那他在失忆之前,当然,从监控等方面可能会发现他本人。在那个期间,是10年之后再找上他的,那还是正常的。那怎么保证他在11年之后不能出现呢?
你方今天一直说全新人生不存在这种违法状态,那这不就是对电信的否认了,你觉得我们在复电器的意义在哪里?
我觉得还行。我认为这个学生跟我所认为的主要情况相符,这并非我理想的想法。毕竟这是他失忆之后的后续人生,他只是对失忆表现出主观感受和改变,但从客观实际来讲,曾经被他伤害的人,在客观上与他在法律层面存在关联和牵扯。
你们为了维护受害者的权益,让这个无辜的人格去接受受罚,那这又怎样才能体现出法律正义呢?我们这个全新人生的理念,现在梁老师能接受这份无过之责吗?
你方认为人格可能需要骨骼比较大一点,法律就是人格的标准。如果只是这样,那不太好。
你刚一直在说,我这个人拿刀砍了一个人,那不应该直接归咎于这把刀,而应该是我这个人。刀只是被人控制的工具。
而且法律有很多系统,有很多现实情况。比如之前的美国案,最后失败了,当时他还是具有控制自己的人格,他还是通过精神状态等因素,才会被判处。
时间到。
在我方看来,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攻防转换节点:
对方辩友,如果罪犯在审判前完全失去记忆,与人为善,您方认为这样的人还需要为过去的罪行负责吗?全部抹去记忆,这很难做到,我方认为这并不理想。
您方所说的想要全新的人生,如果以与人为善来豁免罪责,那么今后若出现技术手段能轻松抹去记忆从而逃避惩罚,您方将如何应对?
我方认为,特别是记忆,罪犯自然知道自己是因为何事失去记忆。如果可以抹去记忆,那又该如何看待呢?
如果您方观点是以人格独立性为依据,认同这种方式,那无异于宣扬只要失忆就可以逃避罪责,这是怎样的价值观呢?显然您方并未承认这一点。
那么,您方如何看待现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以客观行为作为判刑标准这一情况?我国法律讲究主客观一致,以一个案例来说,一名女子酒后撞人,受害者脊柱断裂,她事后自己不记得此事,但仍被判处6个月刑罚,这说明我们仍然是以个体的客观行为作为依据。
首先,在这个案例中,她多少还是记得一些事情。如果罪犯完全失忆并开启了新的人生,是否就不需要为过去的行为负责了呢?
接下来回答您提出的下一个问题。如果一些人失忆后失业了,难道他们就要为此负责吗?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现在假设,是否承认历史债务或承载个人责任,这是值得探讨的。
对方辩友,如果罪犯在审判前完全失去记忆,与人为善,您方认为这样的人还需要为过去的罪行负责吗?全部抹去记忆,这很难做到,我方认为这并不理想。
您方所说的想要全新的人生,如果以与人为善来豁免罪责,那么今后若出现技术手段能轻松抹去记忆从而逃避惩罚,您方将如何应对?
我方认为,特别是记忆,罪犯自然知道自己是因为何事失去记忆。如果可以抹去记忆,那又该如何看待呢?
如果您方观点是以人格独立性为依据,认同这种方式,那无异于宣扬只要失忆就可以逃避罪责,这是怎样的价值观呢?显然您方并未承认这一点。
那么,您方如何看待现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以客观行为作为判刑标准这一情况?我国法律讲究主客观一致,以一个案例来说,一名女子酒后撞人,受害者脊柱断裂,她事后自己不记得此事,但仍被判处6个月刑罚,这说明我们仍然是以个体的客观行为作为依据。
首先,在这个案例中,她多少还是记得一些事情。如果罪犯完全失忆并开启了新的人生,是否就不需要为过去的行为负责了呢?
接下来回答您提出的下一个问题。如果一些人失忆后失业了,难道他们就要为此负责吗?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现在假设,是否承认历史债务或承载个人责任,这是值得探讨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有请反方三辩进行盘问,时间为1分半,规则如上。
如果刑罚的施刑者既无特殊预防,没有办法对这个施刑者及其进行犯罪的人进行教化,又无意法预防公众免于与施刑者共情其诉求,其正当性是否也沦为纯粹报复?请用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禁止虐待和不人道待遇进行解释。
当对于匹配的身体、心理认罪的人和彻底失忆者适用同一法律,这其实是在惩罚法律,法律的施行应秉持公平。法律仅仅是为了恢复一个公平,是针对受害者与一般人所指出的犯罪事实,或者是其他人群的过失吗?
再问,在这种无法参与事实呈现,无法举证质证细节的情况下,审判是否违反《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呢?即公正审判权是否被侵犯。你的意思是在某些情况下,会记不清犯罪细节,在此情况下,我们还要对其进行探讨。你可以参考一下,2020年在二次裁判中犯罪的无罪判决案例。
脑科学研究表明,彻底失忆者的默认模式神经网络已完全重构,此时追究责任,是否相当于惩罚另一个大脑?承担责任的原则仅仅是为了给受害人以及全社会一个公平,以及维护社会秩序,那么犯罪者的人权也是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如果强调身体是意识的外化,当意识被彻底统治,即我们所说的彻底失忆,此时肉体是否已经成为新的主体?
所以你并不认为身体是意识的外化。如果社会坚持身体与责任绑定在一起,是否意味着我们仍处于复仇的原始阶段?
下有请反方三辩进行盘问,时间为1分半,规则如上。
如果刑罚的施刑者既无特殊预防,没有办法对这个施刑者及其进行犯罪的人进行教化,又无意法预防公众免于与施刑者共情其诉求,其正当性是否也沦为纯粹报复?请用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禁止虐待和不人道待遇进行解释。
当对于匹配的身体、心理认罪的人和彻底失忆者适用同一法律,这其实是在惩罚法律,法律的施行应秉持公平。法律仅仅是为了恢复一个公平,是针对受害者与一般人所指出的犯罪事实,或者是其他人群的过失吗?
再问,在这种无法参与事实呈现,无法举证质证细节的情况下,审判是否违反《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呢?即公正审判权是否被侵犯。你的意思是在某些情况下,会记不清犯罪细节,在此情况下,我们还要对其进行探讨。你可以参考一下,2020年在二次裁判中犯罪的无罪判决案例。
脑科学研究表明,彻底失忆者的默认模式神经网络已完全重构,此时追究责任,是否相当于惩罚另一个大脑?承担责任的原则仅仅是为了给受害人以及全社会一个公平,以及维护社会秩序,那么犯罪者的人权也是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如果强调身体是意识的外化,当意识被彻底统治,即我们所说的彻底失忆,此时肉体是否已经成为新的主体?
所以你并不认为身体是意识的外化。如果社会坚持身体与责任绑定在一起,是否意味着我们仍处于复仇的原始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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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庭审和经后前行阶段的意见讨论,我方仍然坚持彻底失忆后的全新人格应该对之前的罪行负责。
基于法律身份的统治性,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全新的人格,但就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时间节点而言,我们会更加关注行为发生时的主观状态和客观的危害性。2004年四川成都王东杀人案,因跳车之事引发,但多名目击证人证实了其罪行,几个法院仍然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由此可见,身体的一致性还是推定契约中的责任归属。
而且对方谈到良善的人格有利于社会稳定,但我们要知道,社会成本不仅属于经济支出,更包含道义成本。法律不是可以随意变化、具有多重选择性的规则,为防止千万人去钻法律空子,维护社会秩序需要稳定的规则。法律惩罚的首要目的不仅是让罪犯认识过错,更是要震慑潜在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整体的秩序和公平。
更何况,就是因为失忆者担负着之前的错误,才更需要这次担责来重新建立与社会的信任纽带。如果只需失忆便可免责,这向社会传达的将是极恶的信号,只要忘得干净便可肆意妄为。然而事实是,只要犯下神圣罪恶之罪行,就应当担责,这才是我方想要传达的观点。
并且经科学证明,即使失忆,大脑的神经网络仍保留部分潜在的信息,人的潜意识会受之前经历的塑造所影响。还有我们的历史问题,文明的进步在于承认历史债务的承载,个人责任承担也应如此。
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彻底失忆后的全新人生应当对之前的罪刑负责。
对于庭审和经后前行阶段的意见讨论,我方仍然坚持彻底失忆后的全新人格应该对之前的罪行负责。
基于法律身份的统治性,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全新的人格,但就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时间节点而言,我们会更加关注行为发生时的主观状态和客观的危害性。2004年四川成都王东杀人案,因跳车之事引发,但多名目击证人证实了其罪行,几个法院仍然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由此可见,身体的一致性还是推定契约中的责任归属。
而且对方谈到良善的人格有利于社会稳定,但我们要知道,社会成本不仅属于经济支出,更包含道义成本。法律不是可以随意变化、具有多重选择性的规则,为防止千万人去钻法律空子,维护社会秩序需要稳定的规则。法律惩罚的首要目的不仅是让罪犯认识过错,更是要震慑潜在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整体的秩序和公平。
更何况,就是因为失忆者担负着之前的错误,才更需要这次担责来重新建立与社会的信任纽带。如果只需失忆便可免责,这向社会传达的将是极恶的信号,只要忘得干净便可肆意妄为。然而事实是,只要犯下神圣罪恶之罪行,就应当担责,这才是我方想要传达的观点。
并且经科学证明,即使失忆,大脑的神经网络仍保留部分潜在的信息,人的潜意识会受之前经历的塑造所影响。还有我们的历史问题,文明的进步在于承认历史债务的承载,个人责任承担也应如此。
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彻底失忆后的全新人生应当对之前的罪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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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约请反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
首先,如果任由对方观点,即当一个人犯错时就对其进行惩罚,当这个人有贡献时就不进行惩罚,这过于理想化。例如,曾经的一位战斗英雄有过杀人行为,若按照普通人杀人偿命的规则,那他对社会的巨大贡献就被完全忽视了吗?
涂尔干指出,刑罚的本质是情感,深信对施害者复仇根本无法实现社会修复,反而会制造新的暴力。比如挪威对布雷维克的精神治疗,认为这比惩罚更重要,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
对于受害者赔偿问题,我们已经论证过,如果对彻底失去记忆者进行惩罚,等同于让其失去最后一次重生的机会,这种惩罚实际上是逃避责任的表现。
还有人提到可能会有人利用失去记忆这一条款。但如果出现大规模有人钻空子的情况,国家可以建立相关的审查标准,有效辨别真假,无需担忧。
福柯治理说理论强调,现代司法应转向风险预防,对施害者应采取医疗管控而非惩罚。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继承人的生命权益显然违背正义原则。不能因为未来可能存在的风险而牺牲当下个人的权益,这就如同不能因为可能存在误判就废除死刑,而应建立独立的鉴定程序。
当行为人彻底失忆,无法理解自己的行为及其道德后果时,惩罚就会失去教育和惩戒功能,沦为机械暴力。
先约请反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
首先,如果任由对方观点,即当一个人犯错时就对其进行惩罚,当这个人有贡献时就不进行惩罚,这过于理想化。例如,曾经的一位战斗英雄有过杀人行为,若按照普通人杀人偿命的规则,那他对社会的巨大贡献就被完全忽视了吗?
涂尔干指出,刑罚的本质是情感,深信对施害者复仇根本无法实现社会修复,反而会制造新的暴力。比如挪威对布雷维克的精神治疗,认为这比惩罚更重要,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
对于受害者赔偿问题,我们已经论证过,如果对彻底失去记忆者进行惩罚,等同于让其失去最后一次重生的机会,这种惩罚实际上是逃避责任的表现。
还有人提到可能会有人利用失去记忆这一条款。但如果出现大规模有人钻空子的情况,国家可以建立相关的审查标准,有效辨别真假,无需担忧。
福柯治理说理论强调,现代司法应转向风险预防,对施害者应采取医疗管控而非惩罚。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继承人的生命权益显然违背正义原则。不能因为未来可能存在的风险而牺牲当下个人的权益,这就如同不能因为可能存在误判就废除死刑,而应建立独立的鉴定程序。
当行为人彻底失忆,无法理解自己的行为及其道德后果时,惩罚就会失去教育和惩戒功能,沦为机械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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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计时3分钟,一方落座即另一方发言计时开始,正方先开始。
正方提出,如果肯定罪犯对公司的贡献,难道就能随便杀人吗?正方并不否认罪犯之前所做出的功绩,但认为其应就当下的行为负责。若不惩罚犯罪人格,让其继续生活,受害者的心理感受该如何考量?正方在一辩陈词中已表明,受害者应由被害人侵权评判财产或者他人承担责任。
正方进一步提问,若法律惩罚是针对肉体,那么对于犯罪的精神病人,国家为何要先治疗再惩罚,而不是直接让其承担后果?即便如此,承担犯罪后果的最终还是肉体。
正方又问,如果主张身体无罪、人格有罪,为何死去的是受害者的身体,而所谓的人格却未受惩罚?若只从生物学角度认定,是否意味着器官所有者要为器官原主人承担债务?
正方指出,若主张身体无罪、过去的人格有罪,为何死去的受害人与所谓的人格相关问题,对方未作回应。对于陈主任的情况,为何非要等其苏醒后再惩罚,这既浪费时间和精力,又不符合法律的正义。
正方举例,若一个人失忆前是贪官,贪污了很多钱,失忆后用一笔钱做慈善,这种行为是否正当?这也证明了对方观点中“有担当”的说法不成立。
正方质疑,若认为肉体应负责,为何会存在鞭尸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失忆者可能仍然享有之前行为带来的权利,那么权利与义务应相对等,若继承了财产权利,就应承担相应义务。
正方强调,彻底失去记忆后开启全新人生,与之前的人生状态无关,不会受到前半段人生利益的影响。若一个富二代失忆后开启全新人生,到了另一个地方建立新的社会关系,其父亲找来要求分割财产,这种情况是否合理?
正方反驳对方让加害者家人承担罪责的观点,认为这仍是利用了之前的社会关系。身体是犯罪的直接工具,受害者在流血,而对方称失忆加害者无辜,是否意味着受害者活该承受伤害?家庭赔偿是因为家庭在罪犯以前的生活中受过其利益,后面的人未参与此事,不应承担责任。
正方提出,若认为失忆者是全新的人,是否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若以失忆为由违反身份证规定,是否可行?
正方引用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那么失忆者对失忆前的犯罪不知情,为何要负刑事责任?若之前签合同后失忆,能否以失忆为由违约,若不能,为何刑事责任可以随便撤销?
正方认为,法律惩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欲望,当一个人失去之前的记忆,其以前的人格已死亡,现在是全新的人格,法律惩罚应基于身体与心理认知匹配的人格。
最后,正方指出对方只看DNA不看其他因素的观点有误,若罪犯克隆一个自己,真正的罪犯操作犯罪后留下克隆体,警方该抓谁?
双方时间到。
下面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计时3分钟,一方落座即另一方发言计时开始,正方先开始。
正方提出,如果肯定罪犯对公司的贡献,难道就能随便杀人吗?正方并不否认罪犯之前所做出的功绩,但认为其应就当下的行为负责。若不惩罚犯罪人格,让其继续生活,受害者的心理感受该如何考量?正方在一辩陈词中已表明,受害者应由被害人侵权评判财产或者他人承担责任。
正方进一步提问,若法律惩罚是针对肉体,那么对于犯罪的精神病人,国家为何要先治疗再惩罚,而不是直接让其承担后果?即便如此,承担犯罪后果的最终还是肉体。
正方又问,如果主张身体无罪、人格有罪,为何死去的是受害者的身体,而所谓的人格却未受惩罚?若只从生物学角度认定,是否意味着器官所有者要为器官原主人承担债务?
正方指出,若主张身体无罪、过去的人格有罪,为何死去的受害人与所谓的人格相关问题,对方未作回应。对于陈主任的情况,为何非要等其苏醒后再惩罚,这既浪费时间和精力,又不符合法律的正义。
正方举例,若一个人失忆前是贪官,贪污了很多钱,失忆后用一笔钱做慈善,这种行为是否正当?这也证明了对方观点中“有担当”的说法不成立。
正方质疑,若认为肉体应负责,为何会存在鞭尸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失忆者可能仍然享有之前行为带来的权利,那么权利与义务应相对等,若继承了财产权利,就应承担相应义务。
正方强调,彻底失去记忆后开启全新人生,与之前的人生状态无关,不会受到前半段人生利益的影响。若一个富二代失忆后开启全新人生,到了另一个地方建立新的社会关系,其父亲找来要求分割财产,这种情况是否合理?
正方反驳对方让加害者家人承担罪责的观点,认为这仍是利用了之前的社会关系。身体是犯罪的直接工具,受害者在流血,而对方称失忆加害者无辜,是否意味着受害者活该承受伤害?家庭赔偿是因为家庭在罪犯以前的生活中受过其利益,后面的人未参与此事,不应承担责任。
正方提出,若认为失忆者是全新的人,是否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若以失忆为由违反身份证规定,是否可行?
正方引用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那么失忆者对失忆前的犯罪不知情,为何要负刑事责任?若之前签合同后失忆,能否以失忆为由违约,若不能,为何刑事责任可以随便撤销?
正方认为,法律惩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欲望,当一个人失去之前的记忆,其以前的人格已死亡,现在是全新的人格,法律惩罚应基于身体与心理认知匹配的人格。
最后,正方指出对方只看DNA不看其他因素的观点有误,若罪犯克隆一个自己,真正的罪犯操作犯罪后留下克隆体,警方该抓谁?
双方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在今天的辩论中,我方认为彻底失去记忆的人不应为之前犯下的罪行负责。
我们始终强调,彻底失去记忆这一关键因素的根本性影响。神经科学和心理学的研究表明,记忆的丧失会导致大脑多个功能的改变。失忆者的思维和行为模式,乃至价值观,都可能与从前截然不同。
举个例子,一个人在失忆后可能从一个冲动的犯罪者变成一个善良守法的公民,这种转变是真实且深刻的。从人格角度来看,这就如同一杯加了盐的水和一杯普通的水,虽然外观相同,但本质不同。所以,失忆前后的人实际上已不是同一个人,不应该让失忆后的人承担之前的罪责。
从法律的惩罚与教化目的来看,法律旨在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和教化犯罪者。然而,对于失忆的犯罪者,这些目的都无法实现。
首先,惩罚对他们起不到任何效果。失忆者失去了犯罪记忆,无法理解惩罚的缘由,也不能从中获取反思和自责。这种惩罚不仅无效,反而可能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增加司法成本。
教化也无从谈起,教化是基于个体能够反思自己的行为,而失忆者由于记忆的丧失,无法进行这种反思。法律所针对的对象是人格和意识,而非单纯的肉体。如果一个人在失忆后已经形成了新的良好人格,那么继续惩罚他,不仅违背了法律的初衷,更是一种对无辜者的伤害。
对方可能会担心大量的犯罪者为了逃避刑罚而假装失忆,从而导致社会混乱。但这种担忧是多余的。
首先,从技术层面来看,现在神经心理学测试、脑成像技术和药物检测等手段完全可以识别假装失忆的行为,因此靠假装失忆来逃避刑罚是不可能的。
其次,法律的宽容性不应因极少数的特例而改变。正如我们提到的,即使有罪犯出现,法律体系也会保护无辜者的生命。这种宽容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因此,即使在失忆者中存在伪装者,也不能剥夺真正失忆者的权利。
我方理解受害者家属希望得到赔偿和正义的诉求,然而这种诉求不应该通过惩罚一个无辜的失忆者来实现。现代社会的法制观念正在不断进步,我们正在抛弃同态复仇的原始观念,让法律的宽容和谨慎避免滥杀无辜。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不是满足个别群体的情感需求。如果为了安慰受害者家属,惩罚一个无辜的失忆者,那么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法律公正性的破坏,我们不能以牺牲一个人的无辜为代价来换取所谓的正义。
综上,无论从人格的根本变化、法律的惩罚与教化目的、法律的公正性,还是法律的进步性来讲,彻底失忆的人都不再为之前犯下的罪行负责。我方呼吁,法律应尊重每一个失忆者的权利,给予他们重新开始的机会,而不是让他们承担一个已经改变的人格所犯下的罪责。这不仅是对失忆者的公正,也是对法律本身的尊重。
以上,感谢!
首先,在今天的辩论中,我方认为彻底失去记忆的人不应为之前犯下的罪行负责。
我们始终强调,彻底失去记忆这一关键因素的根本性影响。神经科学和心理学的研究表明,记忆的丧失会导致大脑多个功能的改变。失忆者的思维和行为模式,乃至价值观,都可能与从前截然不同。
举个例子,一个人在失忆后可能从一个冲动的犯罪者变成一个善良守法的公民,这种转变是真实且深刻的。从人格角度来看,这就如同一杯加了盐的水和一杯普通的水,虽然外观相同,但本质不同。所以,失忆前后的人实际上已不是同一个人,不应该让失忆后的人承担之前的罪责。
从法律的惩罚与教化目的来看,法律旨在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和教化犯罪者。然而,对于失忆的犯罪者,这些目的都无法实现。
首先,惩罚对他们起不到任何效果。失忆者失去了犯罪记忆,无法理解惩罚的缘由,也不能从中获取反思和自责。这种惩罚不仅无效,反而可能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增加司法成本。
教化也无从谈起,教化是基于个体能够反思自己的行为,而失忆者由于记忆的丧失,无法进行这种反思。法律所针对的对象是人格和意识,而非单纯的肉体。如果一个人在失忆后已经形成了新的良好人格,那么继续惩罚他,不仅违背了法律的初衷,更是一种对无辜者的伤害。
对方可能会担心大量的犯罪者为了逃避刑罚而假装失忆,从而导致社会混乱。但这种担忧是多余的。
首先,从技术层面来看,现在神经心理学测试、脑成像技术和药物检测等手段完全可以识别假装失忆的行为,因此靠假装失忆来逃避刑罚是不可能的。
其次,法律的宽容性不应因极少数的特例而改变。正如我们提到的,即使有罪犯出现,法律体系也会保护无辜者的生命。这种宽容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因此,即使在失忆者中存在伪装者,也不能剥夺真正失忆者的权利。
我方理解受害者家属希望得到赔偿和正义的诉求,然而这种诉求不应该通过惩罚一个无辜的失忆者来实现。现代社会的法制观念正在不断进步,我们正在抛弃同态复仇的原始观念,让法律的宽容和谨慎避免滥杀无辜。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不是满足个别群体的情感需求。如果为了安慰受害者家属,惩罚一个无辜的失忆者,那么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法律公正性的破坏,我们不能以牺牲一个人的无辜为代价来换取所谓的正义。
综上,无论从人格的根本变化、法律的惩罚与教化目的、法律的公正性,还是法律的进步性来讲,彻底失忆的人都不再为之前犯下的罪行负责。我方呼吁,法律应尊重每一个失忆者的权利,给予他们重新开始的机会,而不是让他们承担一个已经改变的人格所犯下的罪责。这不仅是对失忆者的公正,也是对法律本身的尊重。
以上,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反方四辩的精彩发言,下面我将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
首先,我方认为责任判定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对方观点存在矛盾之处,且未给出明确答复。对于责任认定,从专业角度来看,精神病学已经证实多重人格具有延续性,多重人格患者保留了其基本人格结构与认知模式,犯罪人格也是人格的一种体现。
对方提出以记忆来划分责任,如果按照这种逻辑,假设一个人在毫无意识的情况下突然增加了一段记忆,就要为这段记忆中的行为去坐牢,而他本身并未实际做出这些行为,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惩罚罪犯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对受害者起到安抚和正义伸张的作用。如果仅仅是为了预防犯罪,那方式有很多,比如去信佛、去山林中静修,但这并不能替代法律的公正裁决。
最后,我想通过一个故事来说明。想象这样一个场景,你从小生活平淡,某一天夜晚,在汽车中,你看到了母亲和一把闪着金光的手枪,从此生活发生了改变。你开始寻找证据,希望在法庭上讨回公道。然而,多年过去,你耗费了大量时间,却依然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就像当年法庭上那个男人,他受到了处罚,但我们却依然感到莫名其妙,不知道为何事情会发展成这样,也不知道该去告谁。
当我们看到南京大屠杀这样的历史事件,日本否定自己的侵略历史,我们感到愤怒,我们希望他们的子孙后代能对这段历史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交代,而不是否定历史。这也说明,责任不能因为某些因素而被轻易抹去,对于过去的罪行,应该有一个公正的评判和交代。
感谢反方四辩的精彩发言,下面我将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
首先,我方认为责任判定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对方观点存在矛盾之处,且未给出明确答复。对于责任认定,从专业角度来看,精神病学已经证实多重人格具有延续性,多重人格患者保留了其基本人格结构与认知模式,犯罪人格也是人格的一种体现。
对方提出以记忆来划分责任,如果按照这种逻辑,假设一个人在毫无意识的情况下突然增加了一段记忆,就要为这段记忆中的行为去坐牢,而他本身并未实际做出这些行为,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惩罚罪犯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对受害者起到安抚和正义伸张的作用。如果仅仅是为了预防犯罪,那方式有很多,比如去信佛、去山林中静修,但这并不能替代法律的公正裁决。
最后,我想通过一个故事来说明。想象这样一个场景,你从小生活平淡,某一天夜晚,在汽车中,你看到了母亲和一把闪着金光的手枪,从此生活发生了改变。你开始寻找证据,希望在法庭上讨回公道。然而,多年过去,你耗费了大量时间,却依然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就像当年法庭上那个男人,他受到了处罚,但我们却依然感到莫名其妙,不知道为何事情会发展成这样,也不知道该去告谁。
当我们看到南京大屠杀这样的历史事件,日本否定自己的侵略历史,我们感到愤怒,我们希望他们的子孙后代能对这段历史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交代,而不是否定历史。这也说明,责任不能因为某些因素而被轻易抹去,对于过去的罪行,应该有一个公正的评判和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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