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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加害者是指实施伤害、侵害或损害他人权益、身体、精神等行为的主体。而事出有因则强调加害行为往往存在特定的背景、因素、条件或动机。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实践个案的司法精确和促进社会意识的良好转变。基于此,我方认为其有利于社会公正。
第一,对加害者处理的讨论,是实现司法精准化的必由之路。现代法治强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司法裁判必须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以盗窃罪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于确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盗窃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这种差异化处理正是基于犯罪动机的深入剖析。比如,一个为救治重病家人而铤而走险的贫困者与一个满足奢侈消费而屡次盗窃的盗窃者,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存在着本质差异。例如昆山龙哥持刀砍人反被砍死的案件,观察网络舆论发现,感性者认为龙哥死有余辜,而理性者则从法理上分析案情,即电动车男子是否正当防卫,或是是否防卫过当。通过考察犯罪成因,司法者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实现精准量刑,既维护法律权威,又彰显司法温度,这正是实质正义的体现。
第二,对加害者处理的讨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举措。犯罪社会学研究表明,犯罪行为往往是多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以青少年犯罪为例,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统计显示,超过60%的未成年犯罪人来自问题家庭,其中单亲家庭占比达35%。深入分析这些数据背后的成因,我们能够发现家庭教育缺失、学校监管不利、社区支持系统薄弱等深层次问题。以校园霸凌为例,通过剖析霸凌者的心理动机和成长环境,可以推动学校完善心理健康教育体系,促进家庭改善教养方式,优化社区青少年服务网络,从而构建起预防犯罪的立体防线。例如,电影《正当防卫20条》显然已经超出了电影本身。《正当防卫20条》指的正是我国刑法第20条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影片聚焦这一话题背后的法理,将抽象的法条演绎成百姓身边的故事,为苍生性命,为弱者鸣冤。这样强烈的共鸣,与其说是叙事的胜利,不如说是正义理念的回响,引起了对于正当防卫的讨论。这种基于成因的分析,能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举措,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深入讨论,既是实现司法精准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唯有正视犯罪背后的复杂成因,才能构建起更加公正文明的社会秩序。我的发言结束,谢谢。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加害者是指实施伤害、侵害或损害他人权益、身体、精神等行为的主体。而事出有因则强调加害行为往往存在特定的背景、因素、条件或动机。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实践个案的司法精确和促进社会意识的良好转变。基于此,我方认为其有利于社会公正。
第一,对加害者处理的讨论,是实现司法精准化的必由之路。现代法治强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司法裁判必须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以盗窃罪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于确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盗窃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这种差异化处理正是基于犯罪动机的深入剖析。比如,一个为救治重病家人而铤而走险的贫困者与一个满足奢侈消费而屡次盗窃的盗窃者,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存在着本质差异。例如昆山龙哥持刀砍人反被砍死的案件,观察网络舆论发现,感性者认为龙哥死有余辜,而理性者则从法理上分析案情,即电动车男子是否正当防卫,或是是否防卫过当。通过考察犯罪成因,司法者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实现精准量刑,既维护法律权威,又彰显司法温度,这正是实质正义的体现。
第二,对加害者处理的讨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举措。犯罪社会学研究表明,犯罪行为往往是多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以青少年犯罪为例,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统计显示,超过60%的未成年犯罪人来自问题家庭,其中单亲家庭占比达35%。深入分析这些数据背后的成因,我们能够发现家庭教育缺失、学校监管不利、社区支持系统薄弱等深层次问题。以校园霸凌为例,通过剖析霸凌者的心理动机和成长环境,可以推动学校完善心理健康教育体系,促进家庭改善教养方式,优化社区青少年服务网络,从而构建起预防犯罪的立体防线。例如,电影《正当防卫20条》显然已经超出了电影本身。《正当防卫20条》指的正是我国刑法第20条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影片聚焦这一话题背后的法理,将抽象的法条演绎成百姓身边的故事,为苍生性命,为弱者鸣冤。这样强烈的共鸣,与其说是叙事的胜利,不如说是正义理念的回响,引起了对于正当防卫的讨论。这种基于成因的分析,能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举措,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深入讨论,既是实现司法精准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唯有正视犯罪背后的复杂成因,才能构建起更加公正文明的社会秩序。我的发言结束,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二辩质询正方,一辩回答,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双方单边计时1分30秒。
感谢发言。先和对方确认一个问题,您方对讨论的定义是什么?我方对于讨论的界定,就是对于这个案事件是能够进行讨论的,且讨论的主体有很多。
您方也说讨论有很多主体,应该是一个各方根据各自立场发表意见的场景,对吗?
应该是多方观点的碰撞交锋。
好的没问题,那您方其实认为摆事实和讲证据不在讨论范畴里,对吧?
不对,因为我们今天既然讨论事出有因,那作为法律,作为我们的衡量标准,应该是包含在内的。如果不这样,最后怎么能判断出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或者是否存在问题。
所以您方今天是想告诉我方要跟您讨论司法机关的证据原则,或者司法机关的证据原则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吗?
没有,我方就是在说,我们今天对于案事件处理的讨论应该有多个主体,一方面是群众,一方面也是司法机关,都有参与讨论的权利。
所以群众这部分您方也是认可的,司法机关这部分等会儿再跟您聊。那您方可以描述一下,您方设想的群众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样态大概是怎样的?
比如刚才我们所指出的摩托车主案,在网络上,一部分理性者和一部分感性者都会对这个案件进行思考和讨论,通过各方的讨论,我们才能知道他到底是出于什么原因去做这件事情。
那您方觉得这种讨论一定能够接近真相,或者说一定能够讨论出一个正确的结果,还是您方对讨论持乐观态度?
首先,我们今天既然对事出有因进行讨论,那肯定是多方面观点的交流。同样,我相信依据法律、依据法理,最后也会得出一个更公正、有利于公正的结果。
首先,根据中国青年报的调查显示,65%的媒体存在不实报道的情况,63.3%的人曾经被媒体误导过。那么如果说您方觉得公众的讨论一定是基于真实情况和真实的报道,还是说即使报道不真实也可以讨论?
虽然在网络上肯定存在讨论,就像我们刚才说的这个案子,有理性的人和感性的人都在发表自己的观点。至于观点的对错、好坏,我们今天要通过对案件处理的分析来指出之前言论的错误,因为按照法律,这件事情才是问题所在,才是需要去解决的,以此来预防混淆是非的结果。
所以您方的意思其实是,大众应该客观地去讨论,根据真相讨论,但事实其实达不到这种状态。那问一下您方,您方也觉得加害者本身都有一定错误,是吧?
在这个案件当中,我们要区分具体事件。即使他有可能在某些方式上,比如今天跟对方产生矛盾或者加害行为,在我们今天讨论加害者时也需要考虑。
打断一下,这是我的时间,您方能否正面告诉我,您方是不是觉得加害者确实已经犯罪了就好了。
是。
二辩质询正方,一辩回答,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双方单边计时1分30秒。
感谢发言。先和对方确认一个问题,您方对讨论的定义是什么?我方对于讨论的界定,就是对于这个案事件是能够进行讨论的,且讨论的主体有很多。
您方也说讨论有很多主体,应该是一个各方根据各自立场发表意见的场景,对吗?
应该是多方观点的碰撞交锋。
好的没问题,那您方其实认为摆事实和讲证据不在讨论范畴里,对吧?
不对,因为我们今天既然讨论事出有因,那作为法律,作为我们的衡量标准,应该是包含在内的。如果不这样,最后怎么能判断出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或者是否存在问题。
所以您方今天是想告诉我方要跟您讨论司法机关的证据原则,或者司法机关的证据原则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吗?
没有,我方就是在说,我们今天对于案事件处理的讨论应该有多个主体,一方面是群众,一方面也是司法机关,都有参与讨论的权利。
所以群众这部分您方也是认可的,司法机关这部分等会儿再跟您聊。那您方可以描述一下,您方设想的群众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样态大概是怎样的?
比如刚才我们所指出的摩托车主案,在网络上,一部分理性者和一部分感性者都会对这个案件进行思考和讨论,通过各方的讨论,我们才能知道他到底是出于什么原因去做这件事情。
那您方觉得这种讨论一定能够接近真相,或者说一定能够讨论出一个正确的结果,还是您方对讨论持乐观态度?
首先,我们今天既然对事出有因进行讨论,那肯定是多方面观点的交流。同样,我相信依据法律、依据法理,最后也会得出一个更公正、有利于公正的结果。
首先,根据中国青年报的调查显示,65%的媒体存在不实报道的情况,63.3%的人曾经被媒体误导过。那么如果说您方觉得公众的讨论一定是基于真实情况和真实的报道,还是说即使报道不真实也可以讨论?
虽然在网络上肯定存在讨论,就像我们刚才说的这个案子,有理性的人和感性的人都在发表自己的观点。至于观点的对错、好坏,我们今天要通过对案件处理的分析来指出之前言论的错误,因为按照法律,这件事情才是问题所在,才是需要去解决的,以此来预防混淆是非的结果。
所以您方的意思其实是,大众应该客观地去讨论,根据真相讨论,但事实其实达不到这种状态。那问一下您方,您方也觉得加害者本身都有一定错误,是吧?
在这个案件当中,我们要区分具体事件。即使他有可能在某些方式上,比如今天跟对方产生矛盾或者加害行为,在我们今天讨论加害者时也需要考虑。
打断一下,这是我的时间,您方能否正面告诉我,您方是不是觉得加害者确实已经犯罪了就好了。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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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太卡了,什么也没听见,而且我觉得一方同学好像声音小了,正方辩手现在调整一下吧,过来调整一下,我们现在听不清你的声音。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同样为3分钟,计时开始。
能听到我说话吗?可以听到。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加害者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主体,加害者一定直接损害某一方的权益,本身就有错误。对于事出有因讨论,是指公众对于加害者迫害受害者背后原因进行的基于个人身份与立场发表个人意见的行为。我方认为,今天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论证如下:
一、大众对于加害者行为讨论大多基于个人立场的视角,容易因为报道而共情,将加害者行为合理化,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现在的网络大环境,有许多案件的报道会在很大程度上被民众所接受,但事实上它并非客观、公正、中立地展示,背后真实的情况大多会是一种一边倒的引导。2024年12月17日,枪杀美国联合健康首席执行官布莱恩的嫌疑人路易吉在纽约被起诉。然而这种恶行发生后,媒体却铺天盖地地报道他应该枪杀CEO的理由,报道该公司的问题,他甚至因为这些报道被美国部分群众奉为英雄。在对加害者原因进行讨论的时候,容易使关注点失焦,外因被放大,共情犯罪者,弱化犯罪分子的责任,与实现社会公正背道而驰。
二、大众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原因的讨论,往往会在社会舆论中引发激烈的争议,甚至影响公众对于法律裁决结果的评判和质疑。这种舆论压力可能会导致公众认为法律未能充分维护社会公正,进而对司法体系产生不信任感,不利于未来维护社会公正。特别是在一些重大案件中,舆论的强烈情绪和倾向性言论可能会对司法机关形成无形的压力,甚至干扰司法独立,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2024年药家鑫案中,药家鑫因交通肇事并故意杀人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网络出现了大量的煽动性言论,比如说药家鑫不死不足以服众等等。公众的情绪高涨,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在舆论压力下,法院甚至出现了发放调查问卷以征求审判意见的荒谬行为。最终,尽管药家鑫具有自首、认罪态度良好的从宽情节,但法院仍在大众讨论的压力下维持死刑的判决。这种讨论的导向不仅会损害司法的独立性,还可能使公众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质疑,进而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并不利于社会公正。
今天,我们身处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网络时代,是非对错、自由、法律、公益,公众对于事出有因的基于个人立场与视角的讨论,弱化了加害者的过错,合理化了加害者的所作所为,损害社会对于公正的认识,损害法律权威,不利于社会形成公正的良好风气。谢谢。
不好意思,我太卡了,什么也没听见,而且我觉得一方同学好像声音小了,正方辩手现在调整一下吧,过来调整一下,我们现在听不清你的声音。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同样为3分钟,计时开始。
能听到我说话吗?可以听到。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加害者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主体,加害者一定直接损害某一方的权益,本身就有错误。对于事出有因讨论,是指公众对于加害者迫害受害者背后原因进行的基于个人身份与立场发表个人意见的行为。我方认为,今天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论证如下:
一、大众对于加害者行为讨论大多基于个人立场的视角,容易因为报道而共情,将加害者行为合理化,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现在的网络大环境,有许多案件的报道会在很大程度上被民众所接受,但事实上它并非客观、公正、中立地展示,背后真实的情况大多会是一种一边倒的引导。2024年12月17日,枪杀美国联合健康首席执行官布莱恩的嫌疑人路易吉在纽约被起诉。然而这种恶行发生后,媒体却铺天盖地地报道他应该枪杀CEO的理由,报道该公司的问题,他甚至因为这些报道被美国部分群众奉为英雄。在对加害者原因进行讨论的时候,容易使关注点失焦,外因被放大,共情犯罪者,弱化犯罪分子的责任,与实现社会公正背道而驰。
二、大众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原因的讨论,往往会在社会舆论中引发激烈的争议,甚至影响公众对于法律裁决结果的评判和质疑。这种舆论压力可能会导致公众认为法律未能充分维护社会公正,进而对司法体系产生不信任感,不利于未来维护社会公正。特别是在一些重大案件中,舆论的强烈情绪和倾向性言论可能会对司法机关形成无形的压力,甚至干扰司法独立,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2024年药家鑫案中,药家鑫因交通肇事并故意杀人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网络出现了大量的煽动性言论,比如说药家鑫不死不足以服众等等。公众的情绪高涨,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在舆论压力下,法院甚至出现了发放调查问卷以征求审判意见的荒谬行为。最终,尽管药家鑫具有自首、认罪态度良好的从宽情节,但法院仍在大众讨论的压力下维持死刑的判决。这种讨论的导向不仅会损害司法的独立性,还可能使公众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质疑,进而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并不利于社会公正。
今天,我们身处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网络时代,是非对错、自由、法律、公益,公众对于事出有因的基于个人立场与视角的讨论,弱化了加害者的过错,合理化了加害者的所作所为,损害社会对于公正的认识,损害法律权威,不利于社会形成公正的良好风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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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试一下音,可以听清吗?可以进行。
发言请及时。首先问一下,您方对于加害者的定义是什么?加害者是对于他人的财产、合法权益或者人身造成损害的主体,损害了受害者的权益。
好的,如果在一个案件中,加害者同时也受到了侵害,他也可以是受害者,这一点是不冲突的吧?
但是这就并不是加害者的定义了,这是受害者的定义。所以您方想要定义的加害者就是单纯的惩恶,没有任何受害的可能是吗?他可以是情有可原,但是并不代表受害者就应该被损害利益。
所以您方在您方的立场下,就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这些加害者不在您方讨论范围之内是吗?
不是。
哦,好的,那所以就是您方也没有给我一个准确的定义。按照我方的定义来看,加害者同时可以是受害者,这一点是不影响的,所以我们也是把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一些实施加害行为的人讨论在内了。
然后其实您方刚刚问的一个问题,说加害者有可能是有犯罪的行为,就是您方想要论证的是加害者只要有实施侵害行为就一定犯罪是吗?他一定会有一个受害的主体,但是他并不一定犯罪。
好的没问题,那就是说加害者主要是有加害的行为,但是不一定构成犯罪,这个是根据法律来判定的,也就是说加害者民事、刑事上的罪责是由法律决定的。
那您方第一个论点告诉我,很多人的讨论是基于个人立场、因报道的误解而导致关注点偏差,是这样的吗?
是的。
那所以您方想要论证的是关注点的偏差,但是实际上因为像我们刚刚说的,法律才会给一些加害者的行为定罪,实施准确的罪责。那么为什么会导致关注点的偏差,而不是说能够促进社会更公正呢?
您说的是法律上的摆事实、讲道理,并不属于讨论的范围。
哦,所以您方觉得在法律上,根据不同人的加害行为,然后判处不同的刑罚也不属于讨论范围是吧?
是的,这属于法律上的摆事实、讲道理。
先试一下音,可以听清吗?可以进行。
发言请及时。首先问一下,您方对于加害者的定义是什么?加害者是对于他人的财产、合法权益或者人身造成损害的主体,损害了受害者的权益。
好的,如果在一个案件中,加害者同时也受到了侵害,他也可以是受害者,这一点是不冲突的吧?
但是这就并不是加害者的定义了,这是受害者的定义。所以您方想要定义的加害者就是单纯的惩恶,没有任何受害的可能是吗?他可以是情有可原,但是并不代表受害者就应该被损害利益。
所以您方在您方的立场下,就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这些加害者不在您方讨论范围之内是吗?
不是。
哦,好的,那所以就是您方也没有给我一个准确的定义。按照我方的定义来看,加害者同时可以是受害者,这一点是不影响的,所以我们也是把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一些实施加害行为的人讨论在内了。
然后其实您方刚刚问的一个问题,说加害者有可能是有犯罪的行为,就是您方想要论证的是加害者只要有实施侵害行为就一定犯罪是吗?他一定会有一个受害的主体,但是他并不一定犯罪。
好的没问题,那就是说加害者主要是有加害的行为,但是不一定构成犯罪,这个是根据法律来判定的,也就是说加害者民事、刑事上的罪责是由法律决定的。
那您方第一个论点告诉我,很多人的讨论是基于个人立场、因报道的误解而导致关注点偏差,是这样的吗?
是的。
那所以您方想要论证的是关注点的偏差,但是实际上因为像我们刚刚说的,法律才会给一些加害者的行为定罪,实施准确的罪责。那么为什么会导致关注点的偏差,而不是说能够促进社会更公正呢?
您说的是法律上的摆事实、讲道理,并不属于讨论的范围。
哦,所以您方觉得在法律上,根据不同人的加害行为,然后判处不同的刑罚也不属于讨论范围是吧?
是的,这属于法律上的摆事实、讲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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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感谢主席,发言计时。刚刚已经和对方辩友确认过几个问题,我方认为我们今天并非要在这里探讨作为讲事实、讲证据的司法必要手段是否有用,相信对方辩友也并非想让我方证明任何一个案件完全不用考虑背后的背景而定罪。
那么我们重点要讨论的一定是公众基于个人立场和个人对报道接受后的评论对社会公正的影响。对方刚刚一直在强调在网络上讨论和在网络上交锋是有用的,实际上公众的讨论完全无法做到客观、中立和公允。
在这个信息过载的时代,媒体和舆论很容易被个别情绪化的立场所主导,对加害者的行为进行合理化的解读,就导致公众被报道所误导。而且我方刚刚已经给出了会被误导的可能性极大和大批量有失偏颇的报道,导致公众对加害者犯罪行为的合理化,过度放大犯罪背后的原因无疑是对社会公正的一种侵害。
第二,对方辩友刚刚其实一直在强调一件事情,就是一个人可以是加害者,也同样可以是受害者,所以对方无非是想说加害者受害了,所以他事出有因。那我们双方也要明确,我们今天这道题一定要讨论的是加害者加害这部分到底有没有错,有错的部分到底有没有问题。
而美国心理学家海德提出,犯罪是由内因和外因共同导致的,而主导作用的是内因。如果加害者背后的动机和背景被放大讨论,就让我们失去对他犯罪行为本质的判断。如果讨论仅仅是为了强调加害者的社会背景和加害者受害的这个现象的话,其实会忽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这样的讨论会导致公众对司法体系产生误解。实际上,社会公正的保障在于法律能够公正执行,而不是社会舆论的情感宣泄和大众的判断。
以上。
感谢主席,发言计时。刚刚已经和对方辩友确认过几个问题,我方认为我们今天并非要在这里探讨作为讲事实、讲证据的司法必要手段是否有用,相信对方辩友也并非想让我方证明任何一个案件完全不用考虑背后的背景而定罪。
那么我们重点要讨论的一定是公众基于个人立场和个人对报道接受后的评论对社会公正的影响。对方刚刚一直在强调在网络上讨论和在网络上交锋是有用的,实际上公众的讨论完全无法做到客观、中立和公允。
在这个信息过载的时代,媒体和舆论很容易被个别情绪化的立场所主导,对加害者的行为进行合理化的解读,就导致公众被报道所误导。而且我方刚刚已经给出了会被误导的可能性极大和大批量有失偏颇的报道,导致公众对加害者犯罪行为的合理化,过度放大犯罪背后的原因无疑是对社会公正的一种侵害。
第二,对方辩友刚刚其实一直在强调一件事情,就是一个人可以是加害者,也同样可以是受害者,所以对方无非是想说加害者受害了,所以他事出有因。那我们双方也要明确,我们今天这道题一定要讨论的是加害者加害这部分到底有没有错,有错的部分到底有没有问题。
而美国心理学家海德提出,犯罪是由内因和外因共同导致的,而主导作用的是内因。如果加害者背后的动机和背景被放大讨论,就让我们失去对他犯罪行为本质的判断。如果讨论仅仅是为了强调加害者的社会背景和加害者受害的这个现象的话,其实会忽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这样的讨论会导致公众对司法体系产生误解。实际上,社会公正的保障在于法律能够公正执行,而不是社会舆论的情感宣泄和大众的判断。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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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感谢主题发言。休息时关于文章的事情,我们能够达成一个基本的共识,就是讨论的主体包括很多,有大众,还有司法机关,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
我方要论证的是,司法机关讨论属于摆事实讲道理。既然每一个案件的判决根据加害者不同的加害行为,判处的刑罚不一样,那么刑罚是如何确定的,这就需要一个讨论的过程,即对加害者实施加害行为的理由,也就是“事出有因”的讨论。所以这一点很重要,它能够帮助司法机关对加害者进行更精准的量刑,而不是不考虑加害者加害行为的区别,对所有人一概而论地量刑,这是其一。
其二,您方想要论证的是,大众群体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可能会因为受到报道误差的影响,导致关注点偏差,其次您方也说会影响法律裁决,但是您方没有给出数据说明,导致关注点偏差或者影响法律裁决的案件有多少。在现在大众的讨论,尤其是网络上很多人的讨论中,确实会有不理性的声音,但不理性的声音只是少数,更多的是理性的声音。其次,不理性的声音经过讨论之后,理性的声音也可以带给我们正确的三观和正能量。通过讨论,我们能够对案件有更清晰、更全面的认识,也能够纠正不理性的声音。不理性的声音确实无法促进案件的良好审理,但至少不理性的声音出现,说明我们在对案件案情的整体了解上存在不足,是需要改进的,所以不理性的声音也有其必要性。
其次,就像您刚才提到的论证,说现在很多新闻媒体报道会误导所有人。
时间到了。
好,感谢主题发言。休息时关于文章的事情,我们能够达成一个基本的共识,就是讨论的主体包括很多,有大众,还有司法机关,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
我方要论证的是,司法机关讨论属于摆事实讲道理。既然每一个案件的判决根据加害者不同的加害行为,判处的刑罚不一样,那么刑罚是如何确定的,这就需要一个讨论的过程,即对加害者实施加害行为的理由,也就是“事出有因”的讨论。所以这一点很重要,它能够帮助司法机关对加害者进行更精准的量刑,而不是不考虑加害者加害行为的区别,对所有人一概而论地量刑,这是其一。
其二,您方想要论证的是,大众群体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可能会因为受到报道误差的影响,导致关注点偏差,其次您方也说会影响法律裁决,但是您方没有给出数据说明,导致关注点偏差或者影响法律裁决的案件有多少。在现在大众的讨论,尤其是网络上很多人的讨论中,确实会有不理性的声音,但不理性的声音只是少数,更多的是理性的声音。其次,不理性的声音经过讨论之后,理性的声音也可以带给我们正确的三观和正能量。通过讨论,我们能够对案件有更清晰、更全面的认识,也能够纠正不理性的声音。不理性的声音确实无法促进案件的良好审理,但至少不理性的声音出现,说明我们在对案件案情的整体了解上存在不足,是需要改进的,所以不理性的声音也有其必要性。
其次,就像您刚才提到的论证,说现在很多新闻媒体报道会误导所有人。
时间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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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双方二辩,下面将进行短兵相接的一对一对辩。对辩环节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的言论,双方计时将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尽为止。有请双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各为1分30秒,由正方开始。
哈哈,梁子超。你好,晨晨。
第一个问题,2019年江西一个美团外卖骑手,在路上因为时间问题,将一名路人撞伤,一篇文章《外卖骑手困局系统》引发热议。引发讨论之后,推动了外卖骑手这部分制度改革。所以今天讨论的意义为什么没有得到展现?
在江哥案里,讨论的焦点中心应该是在凶手身上,可是实际上网络舆论中心在那个没有帮助开门的刘鑫身上,并且产生了对刘鑫的网络暴力。你觉得这实际上推进了什么社会公平正义?为什么没有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在这个案件中,刘鑫已经被判处相关责任。
回到我的例子,网络的讨论是不是不一定能推动制度进行改革?实际上的改革在哪里?但最起码这样网络暴力的形式肯定不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好手段。
第二件事,在药家鑫案例里,本来他可以因为自首、认罪态度良好而不被判处死刑,可是在舆论压力下反而被判处死刑,这是不是对司法体系的影响?关于药家鑫这个例子,他今天被判处死刑犯法了吗?他犯法了,可是在法律上规定具有自首且认罪态度良好的情节,他是可以不被判死刑的,可是在舆论压力的情况下,他仍然被判处了死刑,所以司法机关本质上受到了民众舆论的攻击。
我再举第三个案例,今天在吉林有一个村民,他私自建桥之后被判处了寻衅滋事罪,反而在评论区有人讲说政府不见义勇为,反而等着村民建,村民建了又罚他,这样对于社会政府公信力的攻击,你觉得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吗?
关于药家鑫这个例子,就算他今天判了死刑,也与宪法并不违背。关于外卖平台这个例子,2025年外卖平台表示将彻底取消骑手超时扣款,这就是在大众讨论下的解放骑手,集中讨论的意义是不是在这里体现了?
如果你破坏了程序正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可以减刑的情况下,仍然判处他死刑,我不确定这是不是还在维护宪法禁制。所以你告诉我,在那个私自建桥的案例里,这样对于政府机关的攻击,你觉得有在维护公平正义吗?对于政府机关的攻击,这部分会后续根据社会舆论去处理,那如果这部分人不做这些讨论,大家心里仍然对判决不服,有质疑了,怎么办?
所以现在的社会讨论,一方面攻击了司法机关,一方面攻击了另外的人群,让社会上的讨论偏移重心,另一方面还对政府的公信力有所伤害,这是三层伤害。
问题在这里,如果今天不做这些讨论,大家有可能……既然今天人民的朴素正义感会认为政府对这件事情判决不够到位,说明他们没有理解法律,在这个时候,政府需要站出来向大家解释为什么这个法律要这样判,这才是政府与民众的互动,那在这个过程中,人民的法律精神也会得到提高。那如果我们今天就是因为民众会引发舆情而不让民众讨论,那缺少舆论监督制度,政府的调查不充分、不细致,无法服务民众怎么办?所以今天告诉大家这个实践到底是有意义的。
感谢双方二辩,下面将进行短兵相接的一对一对辩。对辩环节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的言论,双方计时将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尽为止。有请双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各为1分30秒,由正方开始。
哈哈,梁子超。你好,晨晨。
第一个问题,2019年江西一个美团外卖骑手,在路上因为时间问题,将一名路人撞伤,一篇文章《外卖骑手困局系统》引发热议。引发讨论之后,推动了外卖骑手这部分制度改革。所以今天讨论的意义为什么没有得到展现?
在江哥案里,讨论的焦点中心应该是在凶手身上,可是实际上网络舆论中心在那个没有帮助开门的刘鑫身上,并且产生了对刘鑫的网络暴力。你觉得这实际上推进了什么社会公平正义?为什么没有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在这个案件中,刘鑫已经被判处相关责任。
回到我的例子,网络的讨论是不是不一定能推动制度进行改革?实际上的改革在哪里?但最起码这样网络暴力的形式肯定不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好手段。
第二件事,在药家鑫案例里,本来他可以因为自首、认罪态度良好而不被判处死刑,可是在舆论压力下反而被判处死刑,这是不是对司法体系的影响?关于药家鑫这个例子,他今天被判处死刑犯法了吗?他犯法了,可是在法律上规定具有自首且认罪态度良好的情节,他是可以不被判死刑的,可是在舆论压力的情况下,他仍然被判处了死刑,所以司法机关本质上受到了民众舆论的攻击。
我再举第三个案例,今天在吉林有一个村民,他私自建桥之后被判处了寻衅滋事罪,反而在评论区有人讲说政府不见义勇为,反而等着村民建,村民建了又罚他,这样对于社会政府公信力的攻击,你觉得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吗?
关于药家鑫这个例子,就算他今天判了死刑,也与宪法并不违背。关于外卖平台这个例子,2025年外卖平台表示将彻底取消骑手超时扣款,这就是在大众讨论下的解放骑手,集中讨论的意义是不是在这里体现了?
如果你破坏了程序正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可以减刑的情况下,仍然判处他死刑,我不确定这是不是还在维护宪法禁制。所以你告诉我,在那个私自建桥的案例里,这样对于政府机关的攻击,你觉得有在维护公平正义吗?对于政府机关的攻击,这部分会后续根据社会舆论去处理,那如果这部分人不做这些讨论,大家心里仍然对判决不服,有质疑了,怎么办?
所以现在的社会讨论,一方面攻击了司法机关,一方面攻击了另外的人群,让社会上的讨论偏移重心,另一方面还对政府的公信力有所伤害,这是三层伤害。
问题在这里,如果今天不做这些讨论,大家有可能……既然今天人民的朴素正义感会认为政府对这件事情判决不够到位,说明他们没有理解法律,在这个时候,政府需要站出来向大家解释为什么这个法律要这样判,这才是政府与民众的互动,那在这个过程中,人民的法律精神也会得到提高。那如果我们今天就是因为民众会引发舆情而不让民众讨论,那缺少舆论监督制度,政府的调查不充分、不细致,无法服务民众怎么办?所以今天告诉大家这个实践到底是有意义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线上方四辩对辩环节之后,进入盘问环节,由盘问方三辩盘问对方非三辩选手一人,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答辩方不计总时间,对盘问方计时1分30秒。
首先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辩手。
我们反方一辩同学可以听清吗?
可以听清。
好同学,第一个问题,态度是不是大家不讨论,都闭嘴,这个社会能更公正?
不是。
好,所以你也觉得可以讨论,那所以不讨论不能带来更公正,所以你讲的是法庭的讨论,叫摆事实讲道理。比方说今天警方把事实道理摆在群众面前,群众能不能去讨论?
可以讨论。
对,可以讨论,所以往下走,我举例子,常说河北邯郸杀人的那3个小孩,专家在给民众解释那3个小孩为什么不能够被判死刑,这是民众的认识越来越符合法律。这个问题讲的并不是要不要讨论,而是有没有利于社会公正。警方把事实摆出来之后,大家来讨论,当然可以讨论,但是这个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大家认识到了未成年人不能被判死刑,为什么不是社会更公正的体现?
未成年人不能判死刑,为什么是社会公正的体现?
哦,好,所以你很奇怪,因为原本网友认为未成年人可以被判死刑,了解情况之后,大家觉得原来不可以,所以这是民众意识的提高。
往下走,你的态度是不是法官即我国的法律不能够被质疑,大家都应该认为它不需要再完善?就算警方给了事实也一定会有质疑,你怎么能保证警方给的一定是事实?而且在现在社会的网络环境下,所有媒体报道的都是警方给出的事实吗?并不是。
问题是,我不能问问题,我问你的是,你的态度是不是法律不需要完善?
法律是需要完善,但是法律不需要所有公众的讨论来完善。
比方说昆山龙哥案,换一个案子,比方说于欢辱母案,一开始于欢把那侮辱他母亲的3个人杀死,之后,他被判的是故意伤害罪,后来大家讨论说不应该这样,最终法律以正当防卫给他判决。你觉得这是不公正的体现?
这个案子是一个公正的体现,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这样,如果这样的话,就并不会有法律暴力了。
而且,没问题,我们都认为大家不理性的声音也应该被听到,所以会有法律去普及这部分不理性的声音,所以理性的声音有利于社会公正。
谢谢,时间到。
感谢双方辩手。
下面有请反方三辩。
线上方四辩对辩环节之后,进入盘问环节,由盘问方三辩盘问对方非三辩选手一人,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答辩方不计总时间,对盘问方计时1分30秒。
首先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辩手。
我们反方一辩同学可以听清吗?
可以听清。
好同学,第一个问题,态度是不是大家不讨论,都闭嘴,这个社会能更公正?
不是。
好,所以你也觉得可以讨论,那所以不讨论不能带来更公正,所以你讲的是法庭的讨论,叫摆事实讲道理。比方说今天警方把事实道理摆在群众面前,群众能不能去讨论?
可以讨论。
对,可以讨论,所以往下走,我举例子,常说河北邯郸杀人的那3个小孩,专家在给民众解释那3个小孩为什么不能够被判死刑,这是民众的认识越来越符合法律。这个问题讲的并不是要不要讨论,而是有没有利于社会公正。警方把事实摆出来之后,大家来讨论,当然可以讨论,但是这个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大家认识到了未成年人不能被判死刑,为什么不是社会更公正的体现?
未成年人不能判死刑,为什么是社会公正的体现?
哦,好,所以你很奇怪,因为原本网友认为未成年人可以被判死刑,了解情况之后,大家觉得原来不可以,所以这是民众意识的提高。
往下走,你的态度是不是法官即我国的法律不能够被质疑,大家都应该认为它不需要再完善?就算警方给了事实也一定会有质疑,你怎么能保证警方给的一定是事实?而且在现在社会的网络环境下,所有媒体报道的都是警方给出的事实吗?并不是。
问题是,我不能问问题,我问你的是,你的态度是不是法律不需要完善?
法律是需要完善,但是法律不需要所有公众的讨论来完善。
比方说昆山龙哥案,换一个案子,比方说于欢辱母案,一开始于欢把那侮辱他母亲的3个人杀死,之后,他被判的是故意伤害罪,后来大家讨论说不应该这样,最终法律以正当防卫给他判决。你觉得这是不公正的体现?
这个案子是一个公正的体现,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这样,如果这样的话,就并不会有法律暴力了。
而且,没问题,我们都认为大家不理性的声音也应该被听到,所以会有法律去普及这部分不理性的声音,所以理性的声音有利于社会公正。
谢谢,时间到。
感谢双方辩手。
下面有请反方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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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时1分30秒就行。我选择正方。二边通行,在吗?
在。OK,那我开始了。
先请问对方,可以给我描摹一下,司法机关是怎么通过讨论得出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怎么通过讨论来给一个人定罪的?
我并非专业人员,作为人民群众理解,每个案件实施行为的严重程度不一样,所以量刑也不一样,这就需要进行讨论得出结果。
如果一个检察官空口说某个犯人是精神病,就能给他减轻量刑吗?如果没有证据,肯定是不行的。
对方也说了,只有当我们有证据来证明这个人确实有犯罪事实的时候,法院才能给他定罪,而不是说法院只是通过空口讨论来给他定罪,所以您方“法院讨论”这个观点并不成立。
下面来说大众的讨论。请问对方,大众是怎么了解到这些刑事案件的?
您方的意思是,讨论的内容一定要全是正确的才能讨论吗?就像我今天答辩,如果某一个数据没有溯源到,可能被欺骗用了假数据,这也属于讨论。打辩论确实,如果使用假数据是不可以的。
请您回答我,大众是怎么了解到这些刑事案件的?
是通过网络上很多官方媒体,比如央视网等发布的信息。
您也说了,我们了解到这些刑事案件是通过媒体。根据中国青年报调查显示,65%的媒体不实报道情况严重,78%的人感叹当下媒体具有耸人听闻式新闻标题。请问您怎么能确保在这种建立在非事实基础上的讨论不会走向极端化,不会变成一场网络暴力或者非理性的讨论?
您方需要给我举一个例子,是哪一个案件因为报道不实,而导致讨论出现偏差。
就比如说胖猫事件,一开始胖猫家属对其女友进行无端指责,最后演变成男女权对立,而不是大家设想的对于健康恋爱观的倡导。
您说这和我们今天讨论的辩题没有什么很大的关系。这件事是想说明,网络上存在一些不实信息,而这些不实信息会导致不理性的讨论。
感谢。
计时1分30秒就行。我选择正方。二边通行,在吗?
在。OK,那我开始了。
先请问对方,可以给我描摹一下,司法机关是怎么通过讨论得出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怎么通过讨论来给一个人定罪的?
我并非专业人员,作为人民群众理解,每个案件实施行为的严重程度不一样,所以量刑也不一样,这就需要进行讨论得出结果。
如果一个检察官空口说某个犯人是精神病,就能给他减轻量刑吗?如果没有证据,肯定是不行的。
对方也说了,只有当我们有证据来证明这个人确实有犯罪事实的时候,法院才能给他定罪,而不是说法院只是通过空口讨论来给他定罪,所以您方“法院讨论”这个观点并不成立。
下面来说大众的讨论。请问对方,大众是怎么了解到这些刑事案件的?
您方的意思是,讨论的内容一定要全是正确的才能讨论吗?就像我今天答辩,如果某一个数据没有溯源到,可能被欺骗用了假数据,这也属于讨论。打辩论确实,如果使用假数据是不可以的。
请您回答我,大众是怎么了解到这些刑事案件的?
是通过网络上很多官方媒体,比如央视网等发布的信息。
您也说了,我们了解到这些刑事案件是通过媒体。根据中国青年报调查显示,65%的媒体不实报道情况严重,78%的人感叹当下媒体具有耸人听闻式新闻标题。请问您怎么能确保在这种建立在非事实基础上的讨论不会走向极端化,不会变成一场网络暴力或者非理性的讨论?
您方需要给我举一个例子,是哪一个案件因为报道不实,而导致讨论出现偏差。
就比如说胖猫事件,一开始胖猫家属对其女友进行无端指责,最后演变成男女权对立,而不是大家设想的对于健康恋爱观的倡导。
您说这和我们今天讨论的辩题没有什么很大的关系。这件事是想说明,网络上存在一些不实信息,而这些不实信息会导致不理性的讨论。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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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同学今天的立场是要讨论、要监督,但唯独不要讨论事情发生的原因。那讨论什么呢?
官方通报发出后,网友看见了会问发生了什么事,势必想知道为什么会发生这件事,这是不是势必会带来对事情缘由的讨论?所以会发现,除非让网友永远闭嘴,否则势必会有相关讨论。
对方担心的无非是网友的讨论不理性怎么办。有那么多媒体发布相关信息,恰恰是如果不让大家讨论,就无法让大家把正确的观点表达出来。
例如河北邯郸那三个小孩杀人之后,网络上很多人都说为什么不把这三个小孩判处死刑,家属和官方都在给他们解释未成年人为什么不能够判死刑。所以如果不让他们讨论,他们错误的观念依旧存在,恰恰是让他们讨论之后,错误的观念才能够被改正。
有些东西官方看不到,民众的声音能够让官方看见;有些东西民众看不到,但官方的调查能让民众恍然大悟。
是对方天然地把民意和法制放在了对立面,才觉得它们相互阻碍,恰恰不是这样。昆山龙哥案与于欢案,它们是民意和法治的双重胜利,我方认为这就是社会更公正的体现。
有些事情恰恰是人们相信自己的话有用,才有助于社会公正,才愿意去发声。如果让大家全部闭嘴,我方看不到这个公正该如何体现。谢谢。
对方同学今天的立场是要讨论、要监督,但唯独不要讨论事情发生的原因。那讨论什么呢?
官方通报发出后,网友看见了会问发生了什么事,势必想知道为什么会发生这件事,这是不是势必会带来对事情缘由的讨论?所以会发现,除非让网友永远闭嘴,否则势必会有相关讨论。
对方担心的无非是网友的讨论不理性怎么办。有那么多媒体发布相关信息,恰恰是如果不让大家讨论,就无法让大家把正确的观点表达出来。
例如河北邯郸那三个小孩杀人之后,网络上很多人都说为什么不把这三个小孩判处死刑,家属和官方都在给他们解释未成年人为什么不能够判死刑。所以如果不让他们讨论,他们错误的观念依旧存在,恰恰是让他们讨论之后,错误的观念才能够被改正。
有些东西官方看不到,民众的声音能够让官方看见;有些东西民众看不到,但官方的调查能让民众恍然大悟。
是对方天然地把民意和法制放在了对立面,才觉得它们相互阻碍,恰恰不是这样。昆山龙哥案与于欢案,它们是民意和法治的双重胜利,我方认为这就是社会更公正的体现。
有些事情恰恰是人们相信自己的话有用,才有助于社会公正,才愿意去发声。如果让大家全部闭嘴,我方看不到这个公正该如何体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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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司法机关的讨论,我们也说了,司法机关最终定罪,最终倡导社会做出最公平公正的判决,是通过证据这种事实层面,即能证明损害加害原因的证据。我们会拿出精神病调查报告、家庭情况不好的证据,而不是像对方所说,只是通过空口讨论。
下面再说大众讨论。大众讨论最大的问题是,我们没有实然层面上真实的证据。大众了解信息的来源是主流媒体,而刚才我方也给出了数据,现在主流媒体不实报道情况严重,而大众并没有去真实求证的意愿。同样,中国青年新湖南报显示,对于网络上引起很大争议的人事现象,只有 18.5%的受访者会把各方意见都认真阅读思考清楚,所以大众没有辨伪的能力或者意愿。
其次,对方说我们的名义可以倒逼法制进步。相信对方也知道,在我们国家有一套完整、完善、客观理性的立法途径和修改法律的途径。可能会有一些讨论,有一些民众的声音,通过正当渠道让立法机关来进行正视,但这也是极少数,而不是说每一场无端讨论、无端的谩骂都是权威立法机关更改法条的原因。如果这样的话,我们法律的权威放在哪里?我们的法律意志又在哪里?是否太不稳定了?
感谢。
首先,对于司法机关的讨论,我们也说了,司法机关最终定罪,最终倡导社会做出最公平公正的判决,是通过证据这种事实层面,即能证明损害加害原因的证据。我们会拿出精神病调查报告、家庭情况不好的证据,而不是像对方所说,只是通过空口讨论。
下面再说大众讨论。大众讨论最大的问题是,我们没有实然层面上真实的证据。大众了解信息的来源是主流媒体,而刚才我方也给出了数据,现在主流媒体不实报道情况严重,而大众并没有去真实求证的意愿。同样,中国青年新湖南报显示,对于网络上引起很大争议的人事现象,只有 18.5%的受访者会把各方意见都认真阅读思考清楚,所以大众没有辨伪的能力或者意愿。
其次,对方说我们的名义可以倒逼法制进步。相信对方也知道,在我们国家有一套完整、完善、客观理性的立法途径和修改法律的途径。可能会有一些讨论,有一些民众的声音,通过正当渠道让立法机关来进行正视,但这也是极少数,而不是说每一场无端讨论、无端的谩骂都是权威立法机关更改法条的原因。如果这样的话,我们法律的权威放在哪里?我们的法律意志又在哪里?是否太不稳定了?
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双方三辩,下面将进入本场最精彩的自由辩论环节,本环节中发言辩手并麦为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时的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如有间隙累计计时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用尽,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对双方各14分钟,首先由正方辩手开始,有请。
好,同学们,你是否打算论证不理性的言论将会越来越多?我不打算论证越来越多,因为每一个案件都有各自的讨论。所以在药家鑫的案件里,大量的煽动性言论导致法庭最后的司法甚至要向舆论让步,你觉得这对司法体系的攻击是有利于社会公正吗?药家鑫被处以死刑也符合法律,因为法律本身是可以判处他死刑的。
往下走,例如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显示,张扣扣案中,许多媒体确实事先发布了一些引发舆论的消息,但是当法院最终给出白纸黑字的结果之后,评论区都在反思自己在没有了解事实的情况下,觉得自己原先的结论有些偏颇,以后会注意,这为什么不是更加公正的体现?
首先请对方证明,最后在评论区反思的和一开始传播谣言的是同一批人,并且证明辟谣比一开始传播不实信息的影响力大。没问题,所以至少今天不让他们讨论,他们错误的观念依旧存在,为什么不能把他们暴露出来再加以解决?错误的观念仍然存在,所以你所说的也没有改变大家对于错误的理解,所以这样的煽动性言论仍然存在。药家鑫的案件里,他具有自首且认罪态度良好,在这样的情况下判处死刑是不合理的。所以你所说的张扣扣案件,实际上最后司法的判定仍是司法,并未受舆论影响,所以司法这部分的伤害我已经证成了。
我再继续往下问你,你刚才说现在的官方网站确实有公布事实,所以在吉林村民私自建桥的案件里,在公布事实的评论区下面仍然有“政府不建,等着村民建,村民建了之后又拆”这样质疑政府公信力的言论,你不看吗?政府公信力为何被恶意质疑?有被执行两年、被打16级的小区,其经历了漫长的诉讼流程,然后在两年内多次报警,公安机关都说是家庭纠纷,敷衍了之。是网友的讨论让大家重视起来,为什么就不是更公正的意见?
网友的讨论真的起到重视作用了吗?首先,是不是那个跟明星合照的女生。事实是两年内多次报警,公安机关都说家庭纠纷不想管,后面大家纷纷讨论,所以当地的警方也受到了批评。所以你会发现,政府公信力也需要民众去监督。所以如果我没理解错的话,小谢那个案件反而是因为明星的出现,讨论中心由小谢变成了明星,大家都说那个明星真好。所以在网络讨论的环境下,讨论的重心本身就是有可能建立的。所以你回答我,今天对于政府公信力的伤害,你要不要解释?
我看到的是政府,例如在于欢昆山龙哥案中,顺应了民意,给他们判了防卫过当或者正当防卫,我看到的是民意和政府的双赢,为什么你非要把民意和政府对立起来?这是政府做的事,所以民众对于政府公信力的伤害,这部分我也证成了,你不打算解释。
所以在江歌案里,不把焦点注重在凶手身上,反而转移到刘鑫身上,并对她进行了网络暴力,你觉得网络暴力也是在维护社会公正吗?没有注意到凶手身上,没有考虑凶手事出有因,这是在讨论什么?是在讨论刘鑫,刘鑫在这个过程中做的错误,大量网民对她进行了谩骂跟攻击,产生了网络暴力,所以这样的网络暴力本质上就不是在维护社会公平,它不利于社会公正。
我接着来拆你的论点,你今天跟我讲,你说这样的主观恶意和客观维护要差异化处理,你觉得今天要判处死刑就要为了舆论让步,这是你的差异化处理吗?为舆论让步是你的断言,你有举证吗?为舆论让步是论文里边自己提出的观察,药家鑫案、于欢案等这些案件,都存在司法让步舆论的情况,这样的情况本质上是舆论的表达,它是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以及正常引导途径论文里的。
所以我接着还问你,你这个差异化处理本质上也是会因为舆论而受到影响的。所以接着说那个归因,如果我今天说不理智的讨论,说你今天杀人就是玩手机玩的,你觉得这样有用吗?所以恰恰是你不让我讨论,我也觉得你杀人是玩手机玩的,是我讲出来之后有专家学者告诉我不是,所以我改变了你所说的法律为舆论让步。
中国日报对于于欢案的报道是这样写的,公安机关并没有因为舆论的压力无视任何法律条款,他们所有的决定都是严格服从法律规定的,为什么你那么相信的法律机关就会这样轻易地听从舆论专家的引导、网民的改变?
所以没有改变,你要去证明。因为我看到的是,例如在张扣扣那个案子中,警方最终白纸黑字给出了通告,所以大家在评论区都说,哦,我原来不应该这样附加事实地讨论,这为什么不是大家社会观念更进步的体现?
可是张扣扣案件就存在司法让步舆论的情况,实际上本质上就是一种情绪的表达,具有非理性和情绪性。你所谓的网民有多少我不知道,但最起码是论文所言,所以你讲的归因也不一定是正确的,在归因不正确的情况下,反而这样的归因就没有必要了。
而且这道题似乎不是在讨论我们今天要不要讨论。我很奇怪,在你眼里只要改判了就是……请表明你的态度,是不是于欢案中,于欢就应该被判处故意杀人罪?
现在舆论让步的情况是这样的,舆论能影响司法判决,不管影响的判决是否正确,它本身都是在对司法底线有一种影响,就比如药家鑫案件,所以这样的伤害本质上已经存在了。
所以你跟我讲你的论点二预防犯罪到底是怎么做到的?没问题,所以个案的精准,你方也没有拆掉,因为不管是于欢案、昆山龙哥案,甚至是你讲的药家鑫的案子,最终的判决结果,我看到的都是合乎法律的。
往下走,解决社会问题,我告诉你怎么解决。例如美团骑手,他们在前几年着急送外卖,总是撞人,然后后面大家讨论了,发现美团算法不公,现在平台明确表示将在今年年底前逐步取消骑手超时扣款,这为什么不是让社会制度资源更好的体现?这好像不是对于加害者的讨论吗?那些美团骑手撞的人,他们是加害者,还在讨论他们为什么撞人,发现是美团机制有问题,这为什么不是?
所以你讲的这个机制的改变,本质上是另一个公司的改变,它本身不是这些骑手的改变,现在骑手骑得够快,还是可以撞到人,你没有办法真正预防到他的犯罪,所以你的论点不一定正确,也无法带来真正的预防犯罪的效果。所以你讲的法律需要完善,那今天你觉得这个讨论怎么样完善法律呢?
所以骑手他们现在机制改善之后,他们没有必要再骑得那么快,所以我看到的是社会更公正。
往下走,你说法律不完善,例如05年央视有个节目叫做《新闻调查》,他们对女子监区进行调查,发现很多女犯人都是长期忍受家暴之后杀死她们丈夫,只是那些年没有反家暴法,所以她们被判了故意杀人罪,关进了监狱。后来大家纷纷讨论,在16年,也就是九年前,我国才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这为什么不是法律更进步的体现?这样的讨论可能会进步法律的作用,但它也有可能会带来司法的让步,这是对于司法体系的伤害,影响上是真的没问题。所以我看到的是法律越来越结合不理性的大众认知,也变得越来越符合法律信息。
感谢双方三辩,下面将进入本场最精彩的自由辩论环节,本环节中发言辩手并麦为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时的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如有间隙累计计时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用尽,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对双方各14分钟,首先由正方辩手开始,有请。
好,同学们,你是否打算论证不理性的言论将会越来越多?我不打算论证越来越多,因为每一个案件都有各自的讨论。所以在药家鑫的案件里,大量的煽动性言论导致法庭最后的司法甚至要向舆论让步,你觉得这对司法体系的攻击是有利于社会公正吗?药家鑫被处以死刑也符合法律,因为法律本身是可以判处他死刑的。
往下走,例如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显示,张扣扣案中,许多媒体确实事先发布了一些引发舆论的消息,但是当法院最终给出白纸黑字的结果之后,评论区都在反思自己在没有了解事实的情况下,觉得自己原先的结论有些偏颇,以后会注意,这为什么不是更加公正的体现?
首先请对方证明,最后在评论区反思的和一开始传播谣言的是同一批人,并且证明辟谣比一开始传播不实信息的影响力大。没问题,所以至少今天不让他们讨论,他们错误的观念依旧存在,为什么不能把他们暴露出来再加以解决?错误的观念仍然存在,所以你所说的也没有改变大家对于错误的理解,所以这样的煽动性言论仍然存在。药家鑫的案件里,他具有自首且认罪态度良好,在这样的情况下判处死刑是不合理的。所以你所说的张扣扣案件,实际上最后司法的判定仍是司法,并未受舆论影响,所以司法这部分的伤害我已经证成了。
我再继续往下问你,你刚才说现在的官方网站确实有公布事实,所以在吉林村民私自建桥的案件里,在公布事实的评论区下面仍然有“政府不建,等着村民建,村民建了之后又拆”这样质疑政府公信力的言论,你不看吗?政府公信力为何被恶意质疑?有被执行两年、被打16级的小区,其经历了漫长的诉讼流程,然后在两年内多次报警,公安机关都说是家庭纠纷,敷衍了之。是网友的讨论让大家重视起来,为什么就不是更公正的意见?
网友的讨论真的起到重视作用了吗?首先,是不是那个跟明星合照的女生。事实是两年内多次报警,公安机关都说家庭纠纷不想管,后面大家纷纷讨论,所以当地的警方也受到了批评。所以你会发现,政府公信力也需要民众去监督。所以如果我没理解错的话,小谢那个案件反而是因为明星的出现,讨论中心由小谢变成了明星,大家都说那个明星真好。所以在网络讨论的环境下,讨论的重心本身就是有可能建立的。所以你回答我,今天对于政府公信力的伤害,你要不要解释?
我看到的是政府,例如在于欢昆山龙哥案中,顺应了民意,给他们判了防卫过当或者正当防卫,我看到的是民意和政府的双赢,为什么你非要把民意和政府对立起来?这是政府做的事,所以民众对于政府公信力的伤害,这部分我也证成了,你不打算解释。
所以在江歌案里,不把焦点注重在凶手身上,反而转移到刘鑫身上,并对她进行了网络暴力,你觉得网络暴力也是在维护社会公正吗?没有注意到凶手身上,没有考虑凶手事出有因,这是在讨论什么?是在讨论刘鑫,刘鑫在这个过程中做的错误,大量网民对她进行了谩骂跟攻击,产生了网络暴力,所以这样的网络暴力本质上就不是在维护社会公平,它不利于社会公正。
我接着来拆你的论点,你今天跟我讲,你说这样的主观恶意和客观维护要差异化处理,你觉得今天要判处死刑就要为了舆论让步,这是你的差异化处理吗?为舆论让步是你的断言,你有举证吗?为舆论让步是论文里边自己提出的观察,药家鑫案、于欢案等这些案件,都存在司法让步舆论的情况,这样的情况本质上是舆论的表达,它是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以及正常引导途径论文里的。
所以我接着还问你,你这个差异化处理本质上也是会因为舆论而受到影响的。所以接着说那个归因,如果我今天说不理智的讨论,说你今天杀人就是玩手机玩的,你觉得这样有用吗?所以恰恰是你不让我讨论,我也觉得你杀人是玩手机玩的,是我讲出来之后有专家学者告诉我不是,所以我改变了你所说的法律为舆论让步。
中国日报对于于欢案的报道是这样写的,公安机关并没有因为舆论的压力无视任何法律条款,他们所有的决定都是严格服从法律规定的,为什么你那么相信的法律机关就会这样轻易地听从舆论专家的引导、网民的改变?
所以没有改变,你要去证明。因为我看到的是,例如在张扣扣那个案子中,警方最终白纸黑字给出了通告,所以大家在评论区都说,哦,我原来不应该这样附加事实地讨论,这为什么不是大家社会观念更进步的体现?
可是张扣扣案件就存在司法让步舆论的情况,实际上本质上就是一种情绪的表达,具有非理性和情绪性。你所谓的网民有多少我不知道,但最起码是论文所言,所以你讲的归因也不一定是正确的,在归因不正确的情况下,反而这样的归因就没有必要了。
而且这道题似乎不是在讨论我们今天要不要讨论。我很奇怪,在你眼里只要改判了就是……请表明你的态度,是不是于欢案中,于欢就应该被判处故意杀人罪?
现在舆论让步的情况是这样的,舆论能影响司法判决,不管影响的判决是否正确,它本身都是在对司法底线有一种影响,就比如药家鑫案件,所以这样的伤害本质上已经存在了。
所以你跟我讲你的论点二预防犯罪到底是怎么做到的?没问题,所以个案的精准,你方也没有拆掉,因为不管是于欢案、昆山龙哥案,甚至是你讲的药家鑫的案子,最终的判决结果,我看到的都是合乎法律的。
往下走,解决社会问题,我告诉你怎么解决。例如美团骑手,他们在前几年着急送外卖,总是撞人,然后后面大家讨论了,发现美团算法不公,现在平台明确表示将在今年年底前逐步取消骑手超时扣款,这为什么不是让社会制度资源更好的体现?这好像不是对于加害者的讨论吗?那些美团骑手撞的人,他们是加害者,还在讨论他们为什么撞人,发现是美团机制有问题,这为什么不是?
所以你讲的这个机制的改变,本质上是另一个公司的改变,它本身不是这些骑手的改变,现在骑手骑得够快,还是可以撞到人,你没有办法真正预防到他的犯罪,所以你的论点不一定正确,也无法带来真正的预防犯罪的效果。所以你讲的法律需要完善,那今天你觉得这个讨论怎么样完善法律呢?
所以骑手他们现在机制改善之后,他们没有必要再骑得那么快,所以我看到的是社会更公正。
往下走,你说法律不完善,例如05年央视有个节目叫做《新闻调查》,他们对女子监区进行调查,发现很多女犯人都是长期忍受家暴之后杀死她们丈夫,只是那些年没有反家暴法,所以她们被判了故意杀人罪,关进了监狱。后来大家纷纷讨论,在16年,也就是九年前,我国才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这为什么不是法律更进步的体现?这样的讨论可能会进步法律的作用,但它也有可能会带来司法的让步,这是对于司法体系的伤害,影响上是真的没问题。所以我看到的是法律越来越结合不理性的大众认知,也变得越来越符合法律信息。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今天所讲的“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分为以下几方面:
一方面是对于司法体系,即法律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对方所说的法律的不断进步,不一定是讨论所带来的,也有可能是立法者确实看到了社会上存在的问题,所以才不断完善法律。而我们真正能看到的讨论对法律的影响,是在药家鑫案件中,大量煽动性言论出现,要求“药家鑫不死,不足以服众”。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体系向舆论让步,在媒体的刻意引导下,网络讨论变成了不理性、不理智的表达。所以,这种“事出有因”的讨论反而不利于社会公正。
第二方面是大家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即便如对方所说摆出的是官方事实,在吉林私自建桥的案件的头条新闻下,仍有“就不应该给他判刑,这样又怎么了?政府又没修桥,凭什么拆人家的桥”等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言论,这也伤害了大家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
第三方面,社会民众讨论的重心可能会偏移,易被舆论引导。像江歌案中,大家不仅没有将舆论中心放在凶手身上,反而把焦点从凶手转移到了刘鑫身上,还出现了对刘鑫的网络暴力。而这种网络暴力本质上并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样态,而是对更多人的伤害。若将其套在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讨论空间里,只会让网络暴力变得合理化,这并非值得提倡之事。
所以,我方认为今天需要归因正确,但在当前网络环境下,反而无法做到归因正确。在不理智讨论的情况下,比如将杀人原因归结为玩手机,或者对不完美受害者说“因为你的裙子穿得太暴露,所以才会受到侵犯”,这样的不合理讨论对法律或社会公平正义的进步没有任何好处。
因此,对方所说的机制,必须要证明确实会有专家引导社会民众进行正确讨论,且这种引导机制真实存在,民众也真正有所改变,才能真正讲明白这件事情。另外,对方所说的不理智声音很有必要,但在不理智声音和理智声音并存的情况下,理智的声音反而会被淹没,因为不理智的声音会更多地占据公共视野,导致越来越多的人跟风,使得真正的讨论完全变味。
我方今天所讲的“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分为以下几方面:
一方面是对于司法体系,即法律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对方所说的法律的不断进步,不一定是讨论所带来的,也有可能是立法者确实看到了社会上存在的问题,所以才不断完善法律。而我们真正能看到的讨论对法律的影响,是在药家鑫案件中,大量煽动性言论出现,要求“药家鑫不死,不足以服众”。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体系向舆论让步,在媒体的刻意引导下,网络讨论变成了不理性、不理智的表达。所以,这种“事出有因”的讨论反而不利于社会公正。
第二方面是大家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即便如对方所说摆出的是官方事实,在吉林私自建桥的案件的头条新闻下,仍有“就不应该给他判刑,这样又怎么了?政府又没修桥,凭什么拆人家的桥”等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言论,这也伤害了大家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
第三方面,社会民众讨论的重心可能会偏移,易被舆论引导。像江歌案中,大家不仅没有将舆论中心放在凶手身上,反而把焦点从凶手转移到了刘鑫身上,还出现了对刘鑫的网络暴力。而这种网络暴力本质上并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样态,而是对更多人的伤害。若将其套在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讨论空间里,只会让网络暴力变得合理化,这并非值得提倡之事。
所以,我方认为今天需要归因正确,但在当前网络环境下,反而无法做到归因正确。在不理智讨论的情况下,比如将杀人原因归结为玩手机,或者对不完美受害者说“因为你的裙子穿得太暴露,所以才会受到侵犯”,这样的不合理讨论对法律或社会公平正义的进步没有任何好处。
因此,对方所说的机制,必须要证明确实会有专家引导社会民众进行正确讨论,且这种引导机制真实存在,民众也真正有所改变,才能真正讲明白这件事情。另外,对方所说的不理智声音很有必要,但在不理智声音和理智声音并存的情况下,理智的声音反而会被淹没,因为不理智的声音会更多地占据公共视野,导致越来越多的人跟风,使得真正的讨论完全变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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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法律的不断进步需要舆论来监督,这是今天讨论带来的利好。如果没有民众的讨论,法律如何反映民意?我们现在是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服务的,当不听取民意时,法律机关如何进一步完善?
并且,司法体系也并非毫无原则。以吴亦凡事件为例,当初其粉丝高声呼吁,甚至说要把他救出来,但最后他被放出来了吗?并没有。所以可以看到,法律对于涉及舆论的情况,会排除那些不理性的因素。毕竟社群舆论监督制度存在,并非把所有信息不加挑选、一概而论地接收进来。
网络舆论确实良莠不齐,不过其中也有好的部分,我们只需吸收这部分好的意见即可。对于大部分不好的意见,比如情绪化发言。就拿修桥的例子来说,如果民众不了解拆桥是为了修路或搞建设的意义,此时若不让民众提出建议,难道要等路修好后他们去把路拆了吗?显然不是。
所以,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将政策公之于众,让人民在一段时间内看到并提出意见,在这段时间里解决人民群众可能出现的问题,因为政策是要切实服务于人民的,这时就需要人民去讨论。
反之回到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八年的时间里,吸收了各种在网络上传播的经典案件以及备受人民讨论的案件,在各地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结合、积累了无数经验,才有了如今不断完善的法律。
包括前段时间很火的“二十条”,这条条款以前被称作“沉睡条款”,因为很多正当防卫的人被判防卫过当,他们当时很绝望,因为法律条款未能维护他们的正义,也未能消除民众的质疑。通过社会舆论讨论,有了“二十条”,让大家看到民众的声音真的可以被听到、被改变。
就包括对方所说的舆论改变案件,哪一个例子能说明法律让步了呢?比如某些案件,判死刑本身并没有错,法律也没有因为民众的呼喊就改变判决。像吴亦凡事件,民众呼喊要把他放了,他也没有被放出来,因为无论怎么判,最终判刑都是与法的精神不违背的。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讨论给大家带来了很多好处,能让民众意识到政府在做的事情,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预防犯罪。因为只有真正理解了法的精神,才会将法的精神记在心里,不会去触犯法律。
第一个问题,法律的不断进步需要舆论来监督,这是今天讨论带来的利好。如果没有民众的讨论,法律如何反映民意?我们现在是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服务的,当不听取民意时,法律机关如何进一步完善?
并且,司法体系也并非毫无原则。以吴亦凡事件为例,当初其粉丝高声呼吁,甚至说要把他救出来,但最后他被放出来了吗?并没有。所以可以看到,法律对于涉及舆论的情况,会排除那些不理性的因素。毕竟社群舆论监督制度存在,并非把所有信息不加挑选、一概而论地接收进来。
网络舆论确实良莠不齐,不过其中也有好的部分,我们只需吸收这部分好的意见即可。对于大部分不好的意见,比如情绪化发言。就拿修桥的例子来说,如果民众不了解拆桥是为了修路或搞建设的意义,此时若不让民众提出建议,难道要等路修好后他们去把路拆了吗?显然不是。
所以,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将政策公之于众,让人民在一段时间内看到并提出意见,在这段时间里解决人民群众可能出现的问题,因为政策是要切实服务于人民的,这时就需要人民去讨论。
反之回到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八年的时间里,吸收了各种在网络上传播的经典案件以及备受人民讨论的案件,在各地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结合、积累了无数经验,才有了如今不断完善的法律。
包括前段时间很火的“二十条”,这条条款以前被称作“沉睡条款”,因为很多正当防卫的人被判防卫过当,他们当时很绝望,因为法律条款未能维护他们的正义,也未能消除民众的质疑。通过社会舆论讨论,有了“二十条”,让大家看到民众的声音真的可以被听到、被改变。
就包括对方所说的舆论改变案件,哪一个例子能说明法律让步了呢?比如某些案件,判死刑本身并没有错,法律也没有因为民众的呼喊就改变判决。像吴亦凡事件,民众呼喊要把他放了,他也没有被放出来,因为无论怎么判,最终判刑都是与法的精神不违背的。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讨论给大家带来了很多好处,能让民众意识到政府在做的事情,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预防犯罪。因为只有真正理解了法的精神,才会将法的精神记在心里,不会去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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