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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人熟悉一下法律意见书。还有一个案例供你们参考。
全方正先由正方一辩开始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 3 分钟。
正方开始发言: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小谢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首先应该明确,辩题中对客体犯罪就定量为被害人林某。
案子首先,该命题中犯罪客体、犯罪主体能力已被认定,即林某的生命权已经被剥夺,小谢具备完全刑事责任的能力。要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关键事项在于犯罪特征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以及林某的死亡和小谢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证:
第一,主观方面,小谢的行为具有让林某死亡的间接故意。 其一,长期家暴行为,小谢多次酒后殴打林某,有三次报警记录和疑似轻微伤害,表明小谢对林某的暴力行为长期存在且有一定的严重性,并且这种行为已经对林某的心理造成了严重影响,可以视为一种持续的威胁和恐吓。 其二,具体事件中的行为,他因怀疑妻子林某和邻居聊天,将林某反锁在 15 层卧室,用皮带抽打并威胁再和外人说话就从 15 楼下去。这种行为不仅构成了对林某的人身自由的侵犯,还构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危害,也表明小谢具有明显的杀人意图,并且对林某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第二,客观方面,小谢的行为导致了林某的死亡。 其一,基于林某的逃生行为方面,林某在小谢醉酒昏睡后,用床单结绳从窗口逃生,表明她感到生命受到严重威胁,不得不采取极端措施自救,结果因为绳索断裂坠楼身亡。虽然林某的死亡是逃生行为的结果,但这一行为是在小谢的暴力威胁下被迫采取,这种逃生行为可以视为林某对小谢的威胁和暴力行为的合理反应,进一步证明了小谢的行为对林某的生命安全构成了直接性威胁。 其二,尸检结果,林某全身 7 处呈椎性骨折,手腕有捆绑淤青,这些伤痕进一步证明了小谢对林某实施暴力行为。这些伤痕也表明林某在逃生前曾被小谢控制,进一步证明了小谢的暴力行为和严重的危险性。
第三,在因果关系方面,虽然林某是因绳索断裂坠楼身亡,但其根源在于小谢的一系列暴力危险行为,使林某不得已采取了极端危险的逃生方式,最终客观上导致了林某的死亡。因此,小谢的行为与林某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小谢的行为不仅具有让林某死亡的间接故意,其行为还间接导致了林某的死亡。林某的死亡虽然是在逃生过程中发生的,但小谢的威胁和暴力行为是导致林某采取极端措施的根源。小谢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当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陈述完毕。
年轻人熟悉一下法律意见书。还有一个案例供你们参考。
全方正先由正方一辩开始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 3 分钟。
正方开始发言: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小谢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首先应该明确,辩题中对客体犯罪就定量为被害人林某。
案子首先,该命题中犯罪客体、犯罪主体能力已被认定,即林某的生命权已经被剥夺,小谢具备完全刑事责任的能力。要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关键事项在于犯罪特征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以及林某的死亡和小谢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证:
第一,主观方面,小谢的行为具有让林某死亡的间接故意。 其一,长期家暴行为,小谢多次酒后殴打林某,有三次报警记录和疑似轻微伤害,表明小谢对林某的暴力行为长期存在且有一定的严重性,并且这种行为已经对林某的心理造成了严重影响,可以视为一种持续的威胁和恐吓。 其二,具体事件中的行为,他因怀疑妻子林某和邻居聊天,将林某反锁在 15 层卧室,用皮带抽打并威胁再和外人说话就从 15 楼下去。这种行为不仅构成了对林某的人身自由的侵犯,还构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危害,也表明小谢具有明显的杀人意图,并且对林某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第二,客观方面,小谢的行为导致了林某的死亡。 其一,基于林某的逃生行为方面,林某在小谢醉酒昏睡后,用床单结绳从窗口逃生,表明她感到生命受到严重威胁,不得不采取极端措施自救,结果因为绳索断裂坠楼身亡。虽然林某的死亡是逃生行为的结果,但这一行为是在小谢的暴力威胁下被迫采取,这种逃生行为可以视为林某对小谢的威胁和暴力行为的合理反应,进一步证明了小谢的行为对林某的生命安全构成了直接性威胁。 其二,尸检结果,林某全身 7 处呈椎性骨折,手腕有捆绑淤青,这些伤痕进一步证明了小谢对林某实施暴力行为。这些伤痕也表明林某在逃生前曾被小谢控制,进一步证明了小谢的暴力行为和严重的危险性。
第三,在因果关系方面,虽然林某是因绳索断裂坠楼身亡,但其根源在于小谢的一系列暴力危险行为,使林某不得已采取了极端危险的逃生方式,最终客观上导致了林某的死亡。因此,小谢的行为与林某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小谢的行为不仅具有让林某死亡的间接故意,其行为还间接导致了林某的死亡。林某的死亡虽然是在逃生过程中发生的,但小谢的威胁和暴力行为是导致林某采取极端措施的根源。小谢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当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陈述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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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反方一辩做开篇立论,时间计时。
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认为小谢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一种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权的罪行,根据刑法相关原则,它需要满足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条件。但是我方认为小谢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均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从主观方面来看,小谢缺乏杀人故意,仅有伤害和拘禁的故意。小谢语言威胁李某要将其扔下来,但是尸检报告显示,李某全身有7处陈旧骨折,没有新伤,说明当时小谢在对李某拘禁中,除了用皮带抽打,李某并未受到其他严重的伤害。因此,小谢并没有积极地追求李某死亡的结果。结合“敢在乎他人说话就把你从床铺扔下去”这句话以及多次家暴经历,我方认为这句话属于情绪宣泄,并不是真的要做这样的行为。因此,在主观方面,小谢的行为不满足故意杀人罪的构成条件。
第二,从客观方面来看,小谢的行为和李某死亡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不可否认,李某是在小谢的非法拘禁下,采取用床单结绳的方式逃生,但是从15楼的高楼逃生,而且当时小谢已经昏睡了,并没有进一步的暴力行为,而李某仍然选择这种极端且不正规的逃生方式,超出了一般人的合理预期。另外,在逃生的过程当中,绳索断裂属于偶然的小概率事件,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而这异常介入因素可以中断小谢的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客观方面,小谢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标准要件。
综上,小谢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小谢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反方陈述完毕。
请反方一辩做开篇立论,时间计时。
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认为小谢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一种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权的罪行,根据刑法相关原则,它需要满足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条件。但是我方认为小谢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均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从主观方面来看,小谢缺乏杀人故意,仅有伤害和拘禁的故意。小谢语言威胁李某要将其扔下来,但是尸检报告显示,李某全身有7处陈旧骨折,没有新伤,说明当时小谢在对李某拘禁中,除了用皮带抽打,李某并未受到其他严重的伤害。因此,小谢并没有积极地追求李某死亡的结果。结合“敢在乎他人说话就把你从床铺扔下去”这句话以及多次家暴经历,我方认为这句话属于情绪宣泄,并不是真的要做这样的行为。因此,在主观方面,小谢的行为不满足故意杀人罪的构成条件。
第二,从客观方面来看,小谢的行为和李某死亡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不可否认,李某是在小谢的非法拘禁下,采取用床单结绳的方式逃生,但是从15楼的高楼逃生,而且当时小谢已经昏睡了,并没有进一步的暴力行为,而李某仍然选择这种极端且不正规的逃生方式,超出了一般人的合理预期。另外,在逃生的过程当中,绳索断裂属于偶然的小概率事件,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而这异常介入因素可以中断小谢的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客观方面,小谢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标准要件。
综上,小谢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小谢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反方陈述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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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一辩开篇表明观点,认为小谢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其行为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均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请正方二辩发言。
我想请问对方一辩,小谢的实习行为是否对李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与生理压力?
请问对方二辩,小谢是否应当预见将李某置于失衡的公平环境中,并对其进行推进与威胁,可能会产生严重的恶性后果?
请问对方三辩,最终辩友是否认为李某的死亡与该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是的话,那么如何解释李某是在详细的暴力威胁之下,被迫选择冒险逃生,而后死亡呢?
首先请正方二辩发言。
我想请问对方一辩,小谢的实习行为是否对李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与生理压力?
请问对方二辩,小谢是否应当预见将李某置于失衡的公平环境中,并对其进行推进与威胁,可能会产生严重的恶性后果?
请问对方三辩,最终辩友是否认为李某的死亡与该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是的话,那么如何解释李某是在详细的暴力威胁之下,被迫选择冒险逃生,而后死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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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么说。是不是请反方二辩盘问完,这边盘问完之后他要回答。那好,开始吧。他问谁,答方对。他问了1 - 3辩,三辩一次。先是我,好,开始吧。
反方一辩开始回答,刚才对方二辩问我是否小谢林认为对李某的死亡,对李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压力。但是我认为,虽然造成了心理压力,但是也不至于李某选择这种极端方式去逃生。因为李某这种极端的方式是一种被认为的所谓方式,他完全可以采取像往下扔纸条的方式逃生。
因此,我觉得对方所说的这个心理压力虽然构成了,但不是造成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反方这也没有,小新与林某的婚姻关系持续了6年。那么这6年当中,小谢是否应当预见?我觉得作为一个正常的夫妻关系来说,对于小谢夫妻本身,打骂对自己来说已经是很正常的事情了。所以常理来说,是不应该预见这个确定后果的。关于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我方予以否认。
李某死亡是因用床单截绳逃生,因绳索断裂导致的,属于异常因素介入。想象的暴力行为并不必然导致采取这种高风险逃生方式,且没有采取其他自救方式。
反方一辩开始回答。
要怎么说。是不是请反方二辩盘问完,这边盘问完之后他要回答。那好,开始吧。他问谁,答方对。他问了1 - 3辩,三辩一次。先是我,好,开始吧。
反方一辩开始回答,刚才对方二辩问我是否小谢林认为对李某的死亡,对李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压力。但是我认为,虽然造成了心理压力,但是也不至于李某选择这种极端方式去逃生。因为李某这种极端的方式是一种被认为的所谓方式,他完全可以采取像往下扔纸条的方式逃生。
因此,我觉得对方所说的这个心理压力虽然构成了,但不是造成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反方这也没有,小新与林某的婚姻关系持续了6年。那么这6年当中,小谢是否应当预见?我觉得作为一个正常的夫妻关系来说,对于小谢夫妻本身,打骂对自己来说已经是很正常的事情了。所以常理来说,是不应该预见这个确定后果的。关于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我方予以否认。
李某死亡是因用床单截绳逃生,因绳索断裂导致的,属于异常因素介入。想象的暴力行为并不必然导致采取这种高风险逃生方式,且没有采取其他自救方式。
反方一辩开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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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一下,我有。他根本就没听清,他在这憋笑,笑了半天。没事,重新模拟一下。因为我们上次就遇到他这样,说得特别快,我根本没听清。那你再来一次吧,你继续,最好你手来吧。
好,开始。请问正方一辩,酗酒后殴打小谢仅仅对李某造成了骨折的轻微伤害,请问你是如何看出其造成了身心健康上的伤害呢?
那么请正方二辩回答,一些话语对这个领导造成了精神上的危害,该如何认定?
请正方三辩回答,小谢不配之后,如何对他实施进一步的加害行为?那么哪里又造成了警方的威胁呢?请正方回答,然后我要听你说完再提问。
等一下,我给你记一下,这个已经过了1分30秒,现在变成1分09秒了,我再记21秒,我太细心了,开心。
首先,小谢对李某的暴力是长期存在的,不仅在酒后,而且他怀疑妻子林某和邻居聊天,还把事故归咎于此,并且威胁她,这对她造成了很严重的威胁,让她感受到了危害。
要说的是,对方二辩,这并不是一句话的问题。你可以想象一个在五年内长期遭受丈夫家庭暴力的女性,这并不仅仅是某一句话对她造成的严重危害,而是在五年时间里长期不间断地遭受家暴行为,这对于一个人的精神乃至身体都有极大伤害。所以我并不认为仅是一句话的问题。
回答正方三辩的问题,如何进一步进行侵害,我们刑法中有相关规定,除了主观故意,还有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也属于一种间接故意。而他把她置于15层高的高危处,而且长期性的家暴已经对她造成了巨大的恐吓和心理威胁,所以对于被害人来说,这是一种现实的紧迫的威胁。
等一下,我有。他根本就没听清,他在这憋笑,笑了半天。没事,重新模拟一下。因为我们上次就遇到他这样,说得特别快,我根本没听清。那你再来一次吧,你继续,最好你手来吧。
好,开始。请问正方一辩,酗酒后殴打小谢仅仅对李某造成了骨折的轻微伤害,请问你是如何看出其造成了身心健康上的伤害呢?
那么请正方二辩回答,一些话语对这个领导造成了精神上的危害,该如何认定?
请正方三辩回答,小谢不配之后,如何对他实施进一步的加害行为?那么哪里又造成了警方的威胁呢?请正方回答,然后我要听你说完再提问。
等一下,我给你记一下,这个已经过了1分30秒,现在变成1分09秒了,我再记21秒,我太细心了,开心。
首先,小谢对李某的暴力是长期存在的,不仅在酒后,而且他怀疑妻子林某和邻居聊天,还把事故归咎于此,并且威胁她,这对她造成了很严重的威胁,让她感受到了危害。
要说的是,对方二辩,这并不是一句话的问题。你可以想象一个在五年内长期遭受丈夫家庭暴力的女性,这并不仅仅是某一句话对她造成的严重危害,而是在五年时间里长期不间断地遭受家暴行为,这对于一个人的精神乃至身体都有极大伤害。所以我并不认为仅是一句话的问题。
回答正方三辩的问题,如何进一步进行侵害,我们刑法中有相关规定,除了主观故意,还有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也属于一种间接故意。而他把她置于15层高的高危处,而且长期性的家暴已经对她造成了巨大的恐吓和心理威胁,所以对于被害人来说,这是一种现实的紧迫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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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接下来正反方二辩针对盘问环节进行小结,时间各位2分钟,首先请正方二辩小结。
对方一辩,我仅仅是想要得到您一个明确的答复,小谢的行为是否对李某造成了其他心理上的、未定需要强硬恰当的想法启示。
对方二辩,我只是在问您,您是否可以预见到像一个女性,独自置于孤立环境中,在已知规则的自信下,是否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对方三辩,对方面忘记合同,这些因果关系是一个间接的因果关系。
小谢的行为对李某的确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小谢多次威胁并酒后殴打李某,有三次构成行为与李某行为深陷女性长期遭受暴力,身体和行为都产生了巨大的冲突。
此外,小谢向李某犯罪的事物,因为协商行窗户人小区这种极端报警行为无计,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恐惧和绝望,而实验结果会进一步证明小谢的行为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恐惧和绝望,更会进一步证明小谢的行为给李某造成了严重伤害。小谢应当预见其行为的危险性。
作为结婚阻碍者,小谢无论从华裔还是年龄的角度,都应当预见将李某拘禁在宿舍所演化的封闭环境中,并进行暴力威胁,会导致李某采取极端措施。他的行为不仅剥夺了李某的人身自由,还从暴力威胁制造了一个危险环境。
在这种情况下,李某用床单接绳逃生,是在紧急情况下做出的求生反应。小谢有责任预见,就应该预偿这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所以小谢对李某的死亡具有间接责任,小谢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尽管李某的死亡行为是全速断裂,最后导致的,但是并不否认小谢的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小谢的非法拘禁和暴力胁迫使李某处于极度危险中,他的逃生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做出的合理反应。小谢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导致李某采取极端某些措施,但他并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因此,小谢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小谢的行为不仅对李某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压力,而且小谢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李某在绝望中逃生,并最终不幸身亡。小谢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危险后果,但他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防止这种后果的发生,因此其行为难辞其咎。
接下来正反方二辩针对盘问环节进行小结,时间各位2分钟,首先请正方二辩小结。
对方一辩,我仅仅是想要得到您一个明确的答复,小谢的行为是否对李某造成了其他心理上的、未定需要强硬恰当的想法启示。
对方二辩,我只是在问您,您是否可以预见到像一个女性,独自置于孤立环境中,在已知规则的自信下,是否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对方三辩,对方面忘记合同,这些因果关系是一个间接的因果关系。
小谢的行为对李某的确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小谢多次威胁并酒后殴打李某,有三次构成行为与李某行为深陷女性长期遭受暴力,身体和行为都产生了巨大的冲突。
此外,小谢向李某犯罪的事物,因为协商行窗户人小区这种极端报警行为无计,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恐惧和绝望,而实验结果会进一步证明小谢的行为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恐惧和绝望,更会进一步证明小谢的行为给李某造成了严重伤害。小谢应当预见其行为的危险性。
作为结婚阻碍者,小谢无论从华裔还是年龄的角度,都应当预见将李某拘禁在宿舍所演化的封闭环境中,并进行暴力威胁,会导致李某采取极端措施。他的行为不仅剥夺了李某的人身自由,还从暴力威胁制造了一个危险环境。
在这种情况下,李某用床单接绳逃生,是在紧急情况下做出的求生反应。小谢有责任预见,就应该预偿这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所以小谢对李某的死亡具有间接责任,小谢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尽管李某的死亡行为是全速断裂,最后导致的,但是并不否认小谢的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小谢的非法拘禁和暴力胁迫使李某处于极度危险中,他的逃生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做出的合理反应。小谢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导致李某采取极端某些措施,但他并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因此,小谢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小谢的行为不仅对李某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压力,而且小谢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李某在绝望中逃生,并最终不幸身亡。小谢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危险后果,但他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防止这种后果的发生,因此其行为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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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还是没有说出这个危害行为到底如何造成了紧迫的危险,昏睡后的小谢如何去造成紧迫的危险呢?
而正方二辩说仅靠一句共情的话就能给人定罪,那么杀人是要定死罪了,难道仅靠共情吗?
正方三辩如何证明放任那昏睡后的小谢根本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又谈何放任呢?
6 年的夫妻感情,伤情鉴定为轻微伤,通过常理来判断,这只是夫妻之间正常的吵架话语。人在情绪激动的时候总会说些恶毒的话,不能仅凭一句话断定小谢有杀人的动机。更何况小谢在那种状态下根本无法控制自己在说什么。
小谢所能实施的行为只是想教训一下李某,且在实施行为后昏睡过去,后续并没有实施进一步的暴力行为或者加害行为,也没有能力去实施。即使存在紧迫的危险,在此时已经终止,是李某自己选择了比较极端的逃生方式。
刚才正方二辩想问我有没有因果关系,难道正方二辩是想通过非法经营的有机的因果关系转化成其他身份吗?在非法经营中,规定了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但与小林死因的直接因果联系神奇地断裂,这是最直接的因果关系。
小谢在昏睡过去后并未实施进一步的暴力行为,也没有对李某造成紧迫的危险,从他昏睡后因果关系就已中断。李某是在选择极端的逃生方式之后意外死亡,所以无法构成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
所以我们还是认为,与小谢的意外伤害相比,意外起到的作用要大于小谢主观上故意杀人的行为。谢谢。
正方还是没有说出这个危害行为到底如何造成了紧迫的危险,昏睡后的小谢如何去造成紧迫的危险呢?
而正方二辩说仅靠一句共情的话就能给人定罪,那么杀人是要定死罪了,难道仅靠共情吗?
正方三辩如何证明放任那昏睡后的小谢根本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又谈何放任呢?
6 年的夫妻感情,伤情鉴定为轻微伤,通过常理来判断,这只是夫妻之间正常的吵架话语。人在情绪激动的时候总会说些恶毒的话,不能仅凭一句话断定小谢有杀人的动机。更何况小谢在那种状态下根本无法控制自己在说什么。
小谢所能实施的行为只是想教训一下李某,且在实施行为后昏睡过去,后续并没有实施进一步的暴力行为或者加害行为,也没有能力去实施。即使存在紧迫的危险,在此时已经终止,是李某自己选择了比较极端的逃生方式。
刚才正方二辩想问我有没有因果关系,难道正方二辩是想通过非法经营的有机的因果关系转化成其他身份吗?在非法经营中,规定了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但与小林死因的直接因果联系神奇地断裂,这是最直接的因果关系。
小谢在昏睡过去后并未实施进一步的暴力行为,也没有对李某造成紧迫的危险,从他昏睡后因果关系就已中断。李某是在选择极端的逃生方式之后意外死亡,所以无法构成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
所以我们还是认为,与小谢的意外伤害相比,意外起到的作用要大于小谢主观上故意杀人的行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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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准辩自由辩论阶段共8分钟,正反双方各4分钟。由正方二辩首先开始发言,发言辩手落座视为发言结束,即另一方开始发言与计时的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累计时照常进行。每位辩手发言不得少于2次,每方计时4分钟,请正方二辩先开始发言。
小琴是否应该对李某因恐惧而采取暴力的极端逃生行为负责?小琴的暴力行为自他昏睡后就已经终止,后续也没有对李某产生持续的危险,而且李某是自己选择了一种极端的逃生方式,这种意外的致死方式与小琴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联系,那么小琴当然是要负责的。
既然家暴者对于自己的配偶有一定的照顾义务,那么家暴这种行为难道就是杀人吗?小琴既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客观上杀人的行为。
正方一辩又说的是普通观念上的统一,那么统一在哪里呢?首先,对方辩友刚刚强调小琴只有非法拘禁和伤害的故意,但是当非法拘禁、伤害以及其他因素叠加的时候,他的行为性质是否发生了变化?而且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中的第二条,持续性的家暴控制关系,致使暴力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定罪。
你说小琴非法拘禁后再没有进一步实施暴力的行为,请问有何依据推断非法拘禁的结果?
首先回忆一下,我方已经说过,没有进一步的危害是因为间接故意本身就不需要直接的危险行为,只需要一种放任,明知可能发生危险,却对具体情况不管不顾,就已经构成间接故意。这个问题我们后续不要再纠缠了。
另外一个小问题,比如绑匪将人置于一个着火的房间,人自己跳窗坠亡,那么绑匪能以此为理由脱罪吗?我们以此反驳你方界定不一的观点。当李某逃生时,小琴已然处于醉酒昏睡的状态,且此前李某未采取极端的危险逃生方式,小琴无法预料到李某因逃生方式不当导致的死亡结果。我方也认为小琴不存在导致李某死亡的故意,您方又如何证实其真实的杀人意图呢?
我方坚持认为小琴的行为符合间接故意的要件,他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李某的死亡,并且存在主观故意。您方既然已经否认了他的直接因果关系,又为什么又说他是直接导致了李某的死亡呢?李某在逃生时小琴处于昏睡状态,他并不知道且不可能实施阻碍或者故意迫害李某逃生的行为,因此不能直接认定小琴的行为与李某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小琴此前的行为,都是其自身的控制欲和恐吓心态,并不能导致致人死亡的程度,如何能证实小琴实施了杀人行为呢?
首先,您方刚刚没有回答我那个问题,就是说绑匪将人置于一个着火的房间,如果人是自己跳窗坠亡,绑匪以此为理由脱罪。而且其次,我想回忆一下你方刚刚说的他没有后续的进一步的危害行为,但是从李某的尸检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他有很多的伤痕,那么作为一个长期家暴者来说,他难道不知道会产生这种危害结果吗?
刚才对方说绑匪把人质绑起来了,然后人质跳出去死了,但是我认为这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仅仅构成一种非法拘禁罪。如果说通过法律,把非法拘禁罪视为故意杀人罪,我认为也不可以,因为非法拘禁罪加上一个间接故意伤害的行为,然后过失导致了被害人死亡,我认为这才可以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因为绑匪并没有积极地追求被害者死亡的结果。
我想问对方,刚才对方一直在强调小琴并没有预见到李某死亡结果,但是我认为之前那么多次家暴,李某都没有死,都没有产生死亡的结果,但是为什么他就可以预见到这次李某就会死亡呢?我方的意思是说他既然有过这么多次的家暴,并且尸检报告已经显示李某每一次其实都受到了一些伤害,比如有淤痕等,那么他可能会意识到会发生危险的情况,而这一次他把李某困住,那么他作为一个长期家暴者来说,他应该也能够意识到可能会发生某种危险的结果。
我想回答一下那个放火的问题,你放火确实对被绑的人造成了一种非常紧迫的威胁,所以被绑的人逃出后死亡,绑匪要对非法拘禁后转化的结果负责,也就是法律规制的故意杀人罪。但这和本案完全是两回事,小琴在拘禁后并没有再进一步地加强控制,或者给李某造成那种紧迫的精神上的压迫感,那么李某后续的死亡是他自己的一种选择结果。
我方认为,本案存在介入因素的异常性,通过比较先前因素和介入前后的行为,我方还是认为后面的意外性因素作用大于小琴的暴力行为,小琴的暴力行为最多造成骨折等轻微伤,而且就算报警了之后也会对其行为进行教育。
首先第一个点,我关注的是如果小琴将李某置于一个只有跳楼可能会死,不跳楼必然会面临某种困境的选择时,为什么他的责任可以被推卸。
第二点,对于对方刚强调的他没有实时的行为,他并不一定要通过那种实时的客观行为来表示现实的危险,因为对于李某来说,他已经处于一个被继续关在里面和从15楼上跳下的选择中,对于一个常人来说,从15楼上跳下都是危险的事情,他现在选择另外一个方式说明他已经被小琴逼到了走投无路的境地,所以这个时候我们可以通过常人的观点来判断,他就是面临着一个现实的紧迫的威胁。
其次,关于对方刚刚说的一些说辞,只是一种情绪发泄,作为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怎么会不知道在15楼的空间内可能会发生危险的结果呢?
我超时没够,时间还差20秒,你们有一个人一次都没有发言,每个辩手都必须发言,那我们一会儿再练一下这个吧,现在就到总结陈词环节。
我们准辩自由辩论阶段共8分钟,正反双方各4分钟。由正方二辩首先开始发言,发言辩手落座视为发言结束,即另一方开始发言与计时的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累计时照常进行。每位辩手发言不得少于2次,每方计时4分钟,请正方二辩先开始发言。
小琴是否应该对李某因恐惧而采取暴力的极端逃生行为负责?小琴的暴力行为自他昏睡后就已经终止,后续也没有对李某产生持续的危险,而且李某是自己选择了一种极端的逃生方式,这种意外的致死方式与小琴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联系,那么小琴当然是要负责的。
既然家暴者对于自己的配偶有一定的照顾义务,那么家暴这种行为难道就是杀人吗?小琴既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客观上杀人的行为。
正方一辩又说的是普通观念上的统一,那么统一在哪里呢?首先,对方辩友刚刚强调小琴只有非法拘禁和伤害的故意,但是当非法拘禁、伤害以及其他因素叠加的时候,他的行为性质是否发生了变化?而且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中的第二条,持续性的家暴控制关系,致使暴力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定罪。
你说小琴非法拘禁后再没有进一步实施暴力的行为,请问有何依据推断非法拘禁的结果?
首先回忆一下,我方已经说过,没有进一步的危害是因为间接故意本身就不需要直接的危险行为,只需要一种放任,明知可能发生危险,却对具体情况不管不顾,就已经构成间接故意。这个问题我们后续不要再纠缠了。
另外一个小问题,比如绑匪将人置于一个着火的房间,人自己跳窗坠亡,那么绑匪能以此为理由脱罪吗?我们以此反驳你方界定不一的观点。当李某逃生时,小琴已然处于醉酒昏睡的状态,且此前李某未采取极端的危险逃生方式,小琴无法预料到李某因逃生方式不当导致的死亡结果。我方也认为小琴不存在导致李某死亡的故意,您方又如何证实其真实的杀人意图呢?
我方坚持认为小琴的行为符合间接故意的要件,他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李某的死亡,并且存在主观故意。您方既然已经否认了他的直接因果关系,又为什么又说他是直接导致了李某的死亡呢?李某在逃生时小琴处于昏睡状态,他并不知道且不可能实施阻碍或者故意迫害李某逃生的行为,因此不能直接认定小琴的行为与李某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小琴此前的行为,都是其自身的控制欲和恐吓心态,并不能导致致人死亡的程度,如何能证实小琴实施了杀人行为呢?
首先,您方刚刚没有回答我那个问题,就是说绑匪将人置于一个着火的房间,如果人是自己跳窗坠亡,绑匪以此为理由脱罪。而且其次,我想回忆一下你方刚刚说的他没有后续的进一步的危害行为,但是从李某的尸检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他有很多的伤痕,那么作为一个长期家暴者来说,他难道不知道会产生这种危害结果吗?
刚才对方说绑匪把人质绑起来了,然后人质跳出去死了,但是我认为这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仅仅构成一种非法拘禁罪。如果说通过法律,把非法拘禁罪视为故意杀人罪,我认为也不可以,因为非法拘禁罪加上一个间接故意伤害的行为,然后过失导致了被害人死亡,我认为这才可以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因为绑匪并没有积极地追求被害者死亡的结果。
我想问对方,刚才对方一直在强调小琴并没有预见到李某死亡结果,但是我认为之前那么多次家暴,李某都没有死,都没有产生死亡的结果,但是为什么他就可以预见到这次李某就会死亡呢?我方的意思是说他既然有过这么多次的家暴,并且尸检报告已经显示李某每一次其实都受到了一些伤害,比如有淤痕等,那么他可能会意识到会发生危险的情况,而这一次他把李某困住,那么他作为一个长期家暴者来说,他应该也能够意识到可能会发生某种危险的结果。
我想回答一下那个放火的问题,你放火确实对被绑的人造成了一种非常紧迫的威胁,所以被绑的人逃出后死亡,绑匪要对非法拘禁后转化的结果负责,也就是法律规制的故意杀人罪。但这和本案完全是两回事,小琴在拘禁后并没有再进一步地加强控制,或者给李某造成那种紧迫的精神上的压迫感,那么李某后续的死亡是他自己的一种选择结果。
我方认为,本案存在介入因素的异常性,通过比较先前因素和介入前后的行为,我方还是认为后面的意外性因素作用大于小琴的暴力行为,小琴的暴力行为最多造成骨折等轻微伤,而且就算报警了之后也会对其行为进行教育。
首先第一个点,我关注的是如果小琴将李某置于一个只有跳楼可能会死,不跳楼必然会面临某种困境的选择时,为什么他的责任可以被推卸。
第二点,对于对方刚强调的他没有实时的行为,他并不一定要通过那种实时的客观行为来表示现实的危险,因为对于李某来说,他已经处于一个被继续关在里面和从15楼上跳下的选择中,对于一个常人来说,从15楼上跳下都是危险的事情,他现在选择另外一个方式说明他已经被小琴逼到了走投无路的境地,所以这个时候我们可以通过常人的观点来判断,他就是面临着一个现实的紧迫的威胁。
其次,关于对方刚刚说的一些说辞,只是一种情绪发泄,作为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怎么会不知道在15楼的空间内可能会发生危险的结果呢?
我超时没够,时间还差20秒,你们有一个人一次都没有发言,每个辩手都必须发言,那我们一会儿再练一下这个吧,现在就到总结陈词环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在场各位。
首先,我来说一下对方辩词、辩逻辑上的问题。
第一个点,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小谢只有非法拘禁和伤害的故意,却忽略了当拘禁、伤害以及高空环境,还有长期的家暴以及现实的威胁存在时,其行为性质是否已经发生改变。如果按照反方的逻辑,将人囚禁在 15 楼,用瓶盖摔打以及扔下窗户的威胁,若仅仅认定为一种简单的拘禁和伤害,那么无异于纵容其用这种暴力涉险的方式来规避重罪。
第二点,对方辩友说李某在自救逃生的过程中会中断因果关系,这是对刑法因果关系的一种误解。根据相关执法案例第九条指出,当行为人制造紧迫威胁时,被害人采取合理避险行为导致死亡的结果,应当归责于行为人。就比如将绑匪把人置于着火的房间,如果被害人跳窗逃跑,不可置疑的是,绑匪肯定不能以此为自己脱罪。同理,小谢将李某置于两难的境地,他的责任又怎可能被推卸。
第三个问题,关于对方辩友说的间接故意不成立的问题。反方试图将小谢的威胁解释为一种日常家庭的情绪发泄和琐碎。但是你们却没有正面回应,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一个长期施暴的人,在知道施暴有诸多危害后果之后,在 15 楼的高危环境中说出要把人扔下去这样的话,他是否应该预知可能会发生危害行为。且不说以前的脊柱陈旧性骨折,这恰恰证明他对暴力的后果是有清醒认知的,其妻子的死亡是一种间接故意的表现。
说完了对方辩友的问题,我再来说一下我方今天的观点。其实我们今天双方是在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平台来讨论,就是在犯罪故意、犯罪要件上来说的。
首先,我方意见稿中也有提到,小谢的行为不是一次偶然事件,而是长期性的家暴,这次的 15 楼反锁以及他说的死亡威胁话语,是一种系统性的胁迫,突出了他的姿态,这句话只是将死亡具象化了。
最后我想说的是,当我们讨论小谢的罪罚时,本质上其实是在回答法律是否愿意承认某些看不见的道德力量。家暴从来不是简单的家务事,而是一种赤裸裸的刑事犯罪。正如国家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言,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女性家庭暴力。
感谢在场各位。
首先,我来说一下对方辩词、辩逻辑上的问题。
第一个点,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小谢只有非法拘禁和伤害的故意,却忽略了当拘禁、伤害以及高空环境,还有长期的家暴以及现实的威胁存在时,其行为性质是否已经发生改变。如果按照反方的逻辑,将人囚禁在 15 楼,用瓶盖摔打以及扔下窗户的威胁,若仅仅认定为一种简单的拘禁和伤害,那么无异于纵容其用这种暴力涉险的方式来规避重罪。
第二点,对方辩友说李某在自救逃生的过程中会中断因果关系,这是对刑法因果关系的一种误解。根据相关执法案例第九条指出,当行为人制造紧迫威胁时,被害人采取合理避险行为导致死亡的结果,应当归责于行为人。就比如将绑匪把人置于着火的房间,如果被害人跳窗逃跑,不可置疑的是,绑匪肯定不能以此为自己脱罪。同理,小谢将李某置于两难的境地,他的责任又怎可能被推卸。
第三个问题,关于对方辩友说的间接故意不成立的问题。反方试图将小谢的威胁解释为一种日常家庭的情绪发泄和琐碎。但是你们却没有正面回应,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一个长期施暴的人,在知道施暴有诸多危害后果之后,在 15 楼的高危环境中说出要把人扔下去这样的话,他是否应该预知可能会发生危害行为。且不说以前的脊柱陈旧性骨折,这恰恰证明他对暴力的后果是有清醒认知的,其妻子的死亡是一种间接故意的表现。
说完了对方辩友的问题,我再来说一下我方今天的观点。其实我们今天双方是在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平台来讨论,就是在犯罪故意、犯罪要件上来说的。
首先,我方意见稿中也有提到,小谢的行为不是一次偶然事件,而是长期性的家暴,这次的 15 楼反锁以及他说的死亡威胁话语,是一种系统性的胁迫,突出了他的姿态,这句话只是将死亡具象化了。
最后我想说的是,当我们讨论小谢的罪罚时,本质上其实是在回答法律是否愿意承认某些看不见的道德力量。家暴从来不是简单的家务事,而是一种赤裸裸的刑事犯罪。正如国家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言,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女性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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