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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的思路如下:期望个人或某个组织达成共识之后,以私刑复仇的方式做出某些不一样的行为。对方接下来可能会提出诸多情况,比如可以考虑其他事情,即对方只需通过适当的知情代购方式,就能完成己方的论证。但对方无法说明这种手机端代购的知情情况,以及对方会承担相应的何种风险。
我方提出了两点要求: 一点叫做等态性,这种惩罚包括犯罪行为造成的伤害。也就是说,现在法条上的量刑规则相对宽松。 另一点,接下来我会举一个例子。有一群人,其中一部分人重视死刑,在这种情况下,还有额外的要求,叫做公示性。执行者需要遵循受害者共同体的监督,避免暗箱操作。符合以上两条精神的私刑使用,在道德上都是正当的。
我方论点第一部分:自然权利的道德基础赋予了私刑的正当性。 根据功利主义的社会契约理论,政府的权力源自于人们让步的部分权利,人们让渡权利以换取法律的保护。而当政府违背条约、出现违法行为时,公民保护生命权等自然权利的权利回归个体。根据格劳秀斯的国际法理论,社会共同体在政府失职时,恢复自然状态下的自卫与统治的权利。例如在索马里,海盗猖獗而政府无意管辖海域,船员击毙海盗的行为虽然属于法外的私力救济,但被国际社会默认为正当行为。这说明人类对于正义的天然诉求始终高于僵化的程序正义。
第二,道德责任的转移要求私刑并非公权。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政府的失职是对政治放任、不道德行为的纵容。此时公民若不作为,便等于默许恶行对社会的侵蚀。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提出的罪责理论表明,当系统出现不公时,不作为者同样要承担道德责任。私刑的正当性体现在公民主动承担和维护社会公义的责任上。私刑思想的实质是对正义和道德的必要保证。当法律沦为一纸空文时,要求公民不作为本质上是纵容恶行。在一些极端自治国家,当政府放任暴力泛滥,如墨西哥毒枭控制地区,受害者家属对毒枭的复仇行为虽然违背当地的成文法,但符合“恶有恶报”的普遍道德规律。
第三,历史实践验证了私刑具有道德进步性。 从美国民权运动中黑人群体的抗争,到法国抵抗组织对纳粹的打击,都证明了当法律沦为压迫工具或执行方式不公时,非暴力抵抗甚至暴力抗争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这些私刑行为并未破坏统治秩序,反而打破了僵化的逻辑,重塑了社会的道德观念,使私刑的威慑效应得以显现,最终推动社会走向良性发展。例如1992年的洛杉矶暴动,自发组织的民众对抗抢劫者,遏制了更大规模的混乱。在这类情况下,私刑并非制造混乱,而是重新建构秩序。
所以我方认为私刑拥有三个前提: 第一,法律执行失效,也就是本题否认的前提——政府未能执行法律。 第二,私刑的手段与危害程度相称,也就是我们刚刚提到的两个要求。 第三,私刑是以维护社会正义为形式,而非以侵略为目的。比如在某些案件中,所有人都知道某个人是凶手,但因证据不足无法定罪,我方认为这种情况下私刑是可以的。
我方接下来要做的就是解构程序正义。我们认为,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没必要等待成文法给予我们想要的正义,而是可以思考在暴政或不良政权下,是否有必要继续等待。我方想给大家留下一个观点:如果实在无路可走,其实可以通过私刑的方式去追求自己想要的正义。
接下来回应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私刑是否会替代法律实现正义,还是会沦为个人报复?我方认为,私刑替代法律的前提是相关的合法法律没有作用,或者无法执行,这是本题讨论的前提。换句话说,民众对这件事达成了一种对正义的期望,这才是法律应有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无法满足个人或公众对于公正或道德的期望,这是我们前期要讨论的内容。
最后,我方认为可以从混乱中重新建构秩序,有两种途径: 第一种途径,就像1992年洛杉矶暴动时,将公权力的缺失视为一种契机,让更多人意识到这其实是民众期待的道德共识的体现,从而推动法律的重新建立和建构。 例如《民法典》第20条,在此之前,正当防卫可能会被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但该法条的出现,让民众朴素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中得到体现,使其更符合人们心中朴素的道德观念。我方认为这样更有利于秩序的建构。
我方的思路如下:期望个人或某个组织达成共识之后,以私刑复仇的方式做出某些不一样的行为。对方接下来可能会提出诸多情况,比如可以考虑其他事情,即对方只需通过适当的知情代购方式,就能完成己方的论证。但对方无法说明这种手机端代购的知情情况,以及对方会承担相应的何种风险。
我方提出了两点要求: 一点叫做等态性,这种惩罚包括犯罪行为造成的伤害。也就是说,现在法条上的量刑规则相对宽松。 另一点,接下来我会举一个例子。有一群人,其中一部分人重视死刑,在这种情况下,还有额外的要求,叫做公示性。执行者需要遵循受害者共同体的监督,避免暗箱操作。符合以上两条精神的私刑使用,在道德上都是正当的。
我方论点第一部分:自然权利的道德基础赋予了私刑的正当性。 根据功利主义的社会契约理论,政府的权力源自于人们让步的部分权利,人们让渡权利以换取法律的保护。而当政府违背条约、出现违法行为时,公民保护生命权等自然权利的权利回归个体。根据格劳秀斯的国际法理论,社会共同体在政府失职时,恢复自然状态下的自卫与统治的权利。例如在索马里,海盗猖獗而政府无意管辖海域,船员击毙海盗的行为虽然属于法外的私力救济,但被国际社会默认为正当行为。这说明人类对于正义的天然诉求始终高于僵化的程序正义。
第二,道德责任的转移要求私刑并非公权。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政府的失职是对政治放任、不道德行为的纵容。此时公民若不作为,便等于默许恶行对社会的侵蚀。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提出的罪责理论表明,当系统出现不公时,不作为者同样要承担道德责任。私刑的正当性体现在公民主动承担和维护社会公义的责任上。私刑思想的实质是对正义和道德的必要保证。当法律沦为一纸空文时,要求公民不作为本质上是纵容恶行。在一些极端自治国家,当政府放任暴力泛滥,如墨西哥毒枭控制地区,受害者家属对毒枭的复仇行为虽然违背当地的成文法,但符合“恶有恶报”的普遍道德规律。
第三,历史实践验证了私刑具有道德进步性。 从美国民权运动中黑人群体的抗争,到法国抵抗组织对纳粹的打击,都证明了当法律沦为压迫工具或执行方式不公时,非暴力抵抗甚至暴力抗争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这些私刑行为并未破坏统治秩序,反而打破了僵化的逻辑,重塑了社会的道德观念,使私刑的威慑效应得以显现,最终推动社会走向良性发展。例如1992年的洛杉矶暴动,自发组织的民众对抗抢劫者,遏制了更大规模的混乱。在这类情况下,私刑并非制造混乱,而是重新建构秩序。
所以我方认为私刑拥有三个前提: 第一,法律执行失效,也就是本题否认的前提——政府未能执行法律。 第二,私刑的手段与危害程度相称,也就是我们刚刚提到的两个要求。 第三,私刑是以维护社会正义为形式,而非以侵略为目的。比如在某些案件中,所有人都知道某个人是凶手,但因证据不足无法定罪,我方认为这种情况下私刑是可以的。
我方接下来要做的就是解构程序正义。我们认为,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没必要等待成文法给予我们想要的正义,而是可以思考在暴政或不良政权下,是否有必要继续等待。我方想给大家留下一个观点:如果实在无路可走,其实可以通过私刑的方式去追求自己想要的正义。
接下来回应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私刑是否会替代法律实现正义,还是会沦为个人报复?我方认为,私刑替代法律的前提是相关的合法法律没有作用,或者无法执行,这是本题讨论的前提。换句话说,民众对这件事达成了一种对正义的期望,这才是法律应有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无法满足个人或公众对于公正或道德的期望,这是我们前期要讨论的内容。
最后,我方认为可以从混乱中重新建构秩序,有两种途径: 第一种途径,就像1992年洛杉矶暴动时,将公权力的缺失视为一种契机,让更多人意识到这其实是民众期待的道德共识的体现,从而推动法律的重新建立和建构。 例如《民法典》第20条,在此之前,正当防卫可能会被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但该法条的出现,让民众朴素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中得到体现,使其更符合人们心中朴素的道德观念。我方认为这样更有利于秩序的建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认为私刑在满足法律执行失效、手段与危害程度相称、以维护社会正义为目的等前提条件下,在道德上是正当的,且可以从混乱中重新建构秩序,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没必要等待成文法给予正义,在无路可走时可以通过私刑的方式去追求正义。
由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双边计时。
反方二辩:你好。第一个问题,在你看来,私刑跟公权力之间的差别在哪?
我方认为,今天所有讨论都应建立在公权力未能执行的关系之下。我的意思是,并非指这个世界上只能有一个政府或一种公权力存在,而是要聚焦到某部分例子中。因为不同国家的情况不同,所以我以洛杉矶民众形成共识的集体性决议为例,这是否也属于公权力的一种?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当契约缔结时,公权力已然产生。
此时,我们今天要讨论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即公权力未能执行的情形,先不做比较。我并非想提及你之前的内容,只是想说明在你所讲的简短的社会契约缔结过程中,这并不叫私刑,简单切换这个例子即可。我认为在这一点上,你我双方应该能达成共识。因为社会契约理论正常情况下是人们为保障权益而让渡部分权力。我所说的是,当实际上的社会契约已然建立,那个小社会里的社会契约已然缔结,小社会的公权力也已产生,我觉得这个定义我已表述清楚,接下来我要挑战你的论点。
你方意思是说私刑是可控的,那如何监管?我方提出了两部分前提,要符合我方这两个前提,私刑才具有正当性,不符合这两个前提的私刑都不正当,对吧?我方举个例子,如果有一个人杀了人并隐瞒,然后有人将其殴打,这种情况不叫私刑吗?你方连辩题讨论的前提都没弄明白,问题在于你为何不认为这叫私刑,你从来没有解释过。
换句话讲,我有一个问题,你能否做到监管大多数人的私刑行为?另外,私刑是没有办法被监管的。接下来,我问下一个问题。
由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双边计时。
反方二辩:你好。第一个问题,在你看来,私刑跟公权力之间的差别在哪?
我方认为,今天所有讨论都应建立在公权力未能执行的关系之下。我的意思是,并非指这个世界上只能有一个政府或一种公权力存在,而是要聚焦到某部分例子中。因为不同国家的情况不同,所以我以洛杉矶民众形成共识的集体性决议为例,这是否也属于公权力的一种?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当契约缔结时,公权力已然产生。
此时,我们今天要讨论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即公权力未能执行的情形,先不做比较。我并非想提及你之前的内容,只是想说明在你所讲的简短的社会契约缔结过程中,这并不叫私刑,简单切换这个例子即可。我认为在这一点上,你我双方应该能达成共识。因为社会契约理论正常情况下是人们为保障权益而让渡部分权力。我所说的是,当实际上的社会契约已然建立,那个小社会里的社会契约已然缔结,小社会的公权力也已产生,我觉得这个定义我已表述清楚,接下来我要挑战你的论点。
你方意思是说私刑是可控的,那如何监管?我方提出了两部分前提,要符合我方这两个前提,私刑才具有正当性,不符合这两个前提的私刑都不正当,对吧?我方举个例子,如果有一个人杀了人并隐瞒,然后有人将其殴打,这种情况不叫私刑吗?你方连辩题讨论的前提都没弄明白,问题在于你为何不认为这叫私刑,你从来没有解释过。
换句话讲,我有一个问题,你能否做到监管大多数人的私刑行为?另外,私刑是没有办法被监管的。接下来,我问下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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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阐述我方观点前,双方要明确一个概念。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是指政府在履行法律职责责任过程中出现的缺位、失职等情况,但这并不代表法律体系完全崩塌。私刑是指个人或非官方组织未经官方法律授权,私自对他人实施暴力相关的惩罚等行为。
例如在职场生活中,老板对下属进行长期的性骚扰,下属没有充足的证据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便通过暴力以及骚扰其全家等方法来出气、保障自己的利益。但老板的家人又有何错呢?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基于此,我方观点如下:
首先,从实然方面来看,私刑这种手段过激,可能带来的后果难以想象。
正如在2011年印度北方当地的一起案件中,一名名叫阿肖克的男子仅仅因为身着与当地盗窃犯的描述相似,就被村民们认定为小偷。在没有任何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愤怒的村民们将他捆绑起来,施以殴打与折磨。最终真正的小偷被警方抓获,小伙才得以洗清冤屈。但是他的身体与精神都遭受到了巨大的创伤,身心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以及身体上的生理障碍。这就是在缺乏严谨的司法过程以及法律保障的情况下,私刑这种以暴制暴的行为手段过于过激,是对别人个体权利的肆意践踏。
其次,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40年代那段时间里,美国南方地区针对黑人的私刑泛滥成灾,白人暴徒常常在没有任何法律审判的情况下,对黑人施以绞刑、火刑等残忍私刑。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美国东南部发生了大量私刑,从1890年到1920年间,约有3000位非洲裔美国人被私刑处死。这导致了种族关系的极度紧张,使社会陷入了恐慌与混乱之中,人们生活在恐惧之下,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被严重扰乱,社会的信任基础也被彻底摧毁。私刑的盛行让整个社会陷入了无序的深渊,人们不再相信法律的权威,而是选择用暴力来解决问题,这无疑是对社会秩序的致命打击。
私刑还会引发暴力的恶性循环,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当私刑成为一种被默许的行为时,它会激发更多的暴力与仇恨,一方实行私刑,可能会引发另一方的报复。如此往复,暴力冲突不断升级。私刑的存在可能会破坏社会秩序的根基,引发混乱和恐慌。一旦私刑被默许,就会形成一种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私刑的实施者,同时时刻面临成为私刑受害者的风险,社会将陷入人人自危的无政府状态,正常的生产生活无法进行,社会发展更无从谈起。历史上许多战乱时期或法治崩坏的地区,私刑泛滥,人民生活在恐惧之中,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遭受重创。这充分证明私刑是对社会秩序的攻击,是社会秩序的毒瘤,对社会的危害是毁灭性的,反而让暴力和混乱代替了道德和社会秩序。
其次,从应然层面来看,私刑对社会公平性是极大的破坏,且执行手段难以监管。
2018年2月,张扣扣因为儿时目睹母亲被邻居王正军伤害致死,多年后在除夕当天持刀将王正军及其兄长、父亲杀害。这起案件在当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张扣扣的行为无疑是典型的私刑报复。从社会公平性的角度来看,张扣扣的私刑行为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首先,私刑行为违背了司法程序正义。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发生犯罪行为时,司法机关会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审判,以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真正的公平、公正的处理。在张扣扣母亲当年的案件中,王正军已经被司法机关依法审判,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尽管张扣扣可能对于当年的判处结果存在不满,但他也没有通过合理的申诉途径,例如向法律机关反映等方式来解决问题,而是自行选择采取暴力手段复仇。这种行为完全绕过了法律既定的程序,剥夺了司法机关对于案件再次审查和公正裁决的机会,使得法律所维护的公平正义的程序正义遭到了践踏。张扣扣没有真正地解决问题,也没有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他的行为不仅导致了三个家庭的破碎,也让更多的人陷入了痛苦之中。私刑往往会因为个人感情、偏见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过度的报复与伤害,使原本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其次,私刑手段难以监管。2017年5月,马来西亚国防大学19岁的学生吴法汉被舍友怀疑偷电脑,至少二三十人对其使用私刑。6名主犯先后用皮带、衣架等进行殴打一个小时,致使其重伤,还用滚烫的蒸汽在他四肢和躯干处轮流烫伤取乐。吴法汉全身80%皮肤烧伤,有90处外伤,近30处三级烫伤,还有左肋骨和头部骨折,因未能得到及时救治,最终死亡。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和政府执法机构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虽然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但是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用私刑来填补这个空缺。私刑的泛滥会导致社会秩序的彻底崩溃,引发更大的混乱。因为私刑一旦被允许,就会形成一种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人们不再相信法律与秩序,而是依靠自己的力量来解决问题,这会使得社会陷入无政府主义的混乱之中。例如,在那些战乱地区,政府施政失效,私刑盛行,使得整个社会陷入了暴力与恐惧之中,人们的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我们必须认识到,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正确的做法并不是使用私刑,而是通过合法和平的方式来推动政府履行职责,完善法律执行机制。比如,我们可以通过合法抗议、舆论监督等方式,促使政府重视问题,加强执法力度;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提起公益诉讼或者向上级机关申请对此次案件进行再次审查的诉讼,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无论从实然还是应然的角度来看待这个辩题,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私刑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我们应当坚守道德底线,维护法律的权威,共同推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发言到此结束,谢谢。
在阐述我方观点前,双方要明确一个概念。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是指政府在履行法律职责责任过程中出现的缺位、失职等情况,但这并不代表法律体系完全崩塌。私刑是指个人或非官方组织未经官方法律授权,私自对他人实施暴力相关的惩罚等行为。
例如在职场生活中,老板对下属进行长期的性骚扰,下属没有充足的证据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便通过暴力以及骚扰其全家等方法来出气、保障自己的利益。但老板的家人又有何错呢?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基于此,我方观点如下:
首先,从实然方面来看,私刑这种手段过激,可能带来的后果难以想象。
正如在2011年印度北方当地的一起案件中,一名名叫阿肖克的男子仅仅因为身着与当地盗窃犯的描述相似,就被村民们认定为小偷。在没有任何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愤怒的村民们将他捆绑起来,施以殴打与折磨。最终真正的小偷被警方抓获,小伙才得以洗清冤屈。但是他的身体与精神都遭受到了巨大的创伤,身心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以及身体上的生理障碍。这就是在缺乏严谨的司法过程以及法律保障的情况下,私刑这种以暴制暴的行为手段过于过激,是对别人个体权利的肆意践踏。
其次,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40年代那段时间里,美国南方地区针对黑人的私刑泛滥成灾,白人暴徒常常在没有任何法律审判的情况下,对黑人施以绞刑、火刑等残忍私刑。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美国东南部发生了大量私刑,从1890年到1920年间,约有3000位非洲裔美国人被私刑处死。这导致了种族关系的极度紧张,使社会陷入了恐慌与混乱之中,人们生活在恐惧之下,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被严重扰乱,社会的信任基础也被彻底摧毁。私刑的盛行让整个社会陷入了无序的深渊,人们不再相信法律的权威,而是选择用暴力来解决问题,这无疑是对社会秩序的致命打击。
私刑还会引发暴力的恶性循环,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当私刑成为一种被默许的行为时,它会激发更多的暴力与仇恨,一方实行私刑,可能会引发另一方的报复。如此往复,暴力冲突不断升级。私刑的存在可能会破坏社会秩序的根基,引发混乱和恐慌。一旦私刑被默许,就会形成一种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私刑的实施者,同时时刻面临成为私刑受害者的风险,社会将陷入人人自危的无政府状态,正常的生产生活无法进行,社会发展更无从谈起。历史上许多战乱时期或法治崩坏的地区,私刑泛滥,人民生活在恐惧之中,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遭受重创。这充分证明私刑是对社会秩序的攻击,是社会秩序的毒瘤,对社会的危害是毁灭性的,反而让暴力和混乱代替了道德和社会秩序。
其次,从应然层面来看,私刑对社会公平性是极大的破坏,且执行手段难以监管。
2018年2月,张扣扣因为儿时目睹母亲被邻居王正军伤害致死,多年后在除夕当天持刀将王正军及其兄长、父亲杀害。这起案件在当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张扣扣的行为无疑是典型的私刑报复。从社会公平性的角度来看,张扣扣的私刑行为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首先,私刑行为违背了司法程序正义。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发生犯罪行为时,司法机关会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审判,以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真正的公平、公正的处理。在张扣扣母亲当年的案件中,王正军已经被司法机关依法审判,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尽管张扣扣可能对于当年的判处结果存在不满,但他也没有通过合理的申诉途径,例如向法律机关反映等方式来解决问题,而是自行选择采取暴力手段复仇。这种行为完全绕过了法律既定的程序,剥夺了司法机关对于案件再次审查和公正裁决的机会,使得法律所维护的公平正义的程序正义遭到了践踏。张扣扣没有真正地解决问题,也没有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他的行为不仅导致了三个家庭的破碎,也让更多的人陷入了痛苦之中。私刑往往会因为个人感情、偏见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过度的报复与伤害,使原本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其次,私刑手段难以监管。2017年5月,马来西亚国防大学19岁的学生吴法汉被舍友怀疑偷电脑,至少二三十人对其使用私刑。6名主犯先后用皮带、衣架等进行殴打一个小时,致使其重伤,还用滚烫的蒸汽在他四肢和躯干处轮流烫伤取乐。吴法汉全身80%皮肤烧伤,有90处外伤,近30处三级烫伤,还有左肋骨和头部骨折,因未能得到及时救治,最终死亡。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和政府执法机构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虽然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但是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用私刑来填补这个空缺。私刑的泛滥会导致社会秩序的彻底崩溃,引发更大的混乱。因为私刑一旦被允许,就会形成一种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人们不再相信法律与秩序,而是依靠自己的力量来解决问题,这会使得社会陷入无政府主义的混乱之中。例如,在那些战乱地区,政府施政失效,私刑盛行,使得整个社会陷入了暴力与恐惧之中,人们的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我们必须认识到,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正确的做法并不是使用私刑,而是通过合法和平的方式来推动政府履行职责,完善法律执行机制。比如,我们可以通过合法抗议、舆论监督等方式,促使政府重视问题,加强执法力度;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提起公益诉讼或者向上级机关申请对此次案件进行再次审查的诉讼,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无论从实然还是应然的角度来看待这个辩题,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私刑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我们应当坚守道德底线,维护法律的权威,共同推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发言到此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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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实然还是应然的角度来看待这个辩题,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私刑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我们应当坚守道德底线,维护法律的权威,共同推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一辩。
我先给你确认第一个部分,你方所说的“私刑”是什么?是绕过法律机关,通过个人意志来进行报复的手段,或者说自以为是正义的报复手段。比如,别人扇我一巴掌,我把他捅死了,这可以看作是一种过度的“私刑”。在这个例子中,如果后续你方要举这种非常极端的例子,需要论证两个前提:第一,它符合我们今天讨论辩题的前提,即政府完全没有介入,或者政府完全没能执行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我直接把对方捅死;第二,我们今天真正应该讨论的情况,我方认为至少有两个案例。一是昆山龙哥案,二是类似有政府介入,但最终没能执行好法律的情况。
我先跟你确认一下,我们今天的比较标准是什么。我们今天不应该是比较利弊。以昆山龙哥案为例,它在当时并没有被判定为正当防卫,包括于欢案,在当时也被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正当防卫。后续经过不断上诉以及网络舆论压力,才使得案件重新回到公众视野,进而推动了法律的完善。所以,我们今天的比较标准不应该是利弊比较,而应该看在特定前提之下,这种私刑在现实中作为最后一道底线应不应该被使用,这一点没问题吧。
我方认为,如果私刑作为个人在政府没有尽到义务保护我们时的最后一种手段,当它被允许使用时,其实是具有道德上的正义性的。
接下来,我跟你确认一下社会契约论的内容。第一,我们让渡一部分权利给政府,由政府来保护我们,这一点没问题吧。当政府没能尽到义务的时候,个人有权收回让渡给政府的这部分权利,也就是个人可以使用自然赋予的人权,尽到保护自己的义务。所以,从这个立场出发,我后续会向你论证私刑在保护机制上为什么也是合理且具有正当性的。
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一辩。
我先给你确认第一个部分,你方所说的“私刑”是什么?是绕过法律机关,通过个人意志来进行报复的手段,或者说自以为是正义的报复手段。比如,别人扇我一巴掌,我把他捅死了,这可以看作是一种过度的“私刑”。在这个例子中,如果后续你方要举这种非常极端的例子,需要论证两个前提:第一,它符合我们今天讨论辩题的前提,即政府完全没有介入,或者政府完全没能执行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我直接把对方捅死;第二,我们今天真正应该讨论的情况,我方认为至少有两个案例。一是昆山龙哥案,二是类似有政府介入,但最终没能执行好法律的情况。
我先跟你确认一下,我们今天的比较标准是什么。我们今天不应该是比较利弊。以昆山龙哥案为例,它在当时并没有被判定为正当防卫,包括于欢案,在当时也被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正当防卫。后续经过不断上诉以及网络舆论压力,才使得案件重新回到公众视野,进而推动了法律的完善。所以,我们今天的比较标准不应该是利弊比较,而应该看在特定前提之下,这种私刑在现实中作为最后一道底线应不应该被使用,这一点没问题吧。
我方认为,如果私刑作为个人在政府没有尽到义务保护我们时的最后一种手段,当它被允许使用时,其实是具有道德上的正义性的。
接下来,我跟你确认一下社会契约论的内容。第一,我们让渡一部分权利给政府,由政府来保护我们,这一点没问题吧。当政府没能尽到义务的时候,个人有权收回让渡给政府的这部分权利,也就是个人可以使用自然赋予的人权,尽到保护自己的义务。所以,从这个立场出发,我后续会向你论证私刑在保护机制上为什么也是合理且具有正当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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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二辩进行立论,时间8分钟,三一计时。
对方打包处理我方所有的例子,认为我方所举的例子无非是有的人在无视法律的情况下滥用私刑,觉得这件事情极不合理。但实际上,今天对方所讨论的这些例子本质上就不符合今天辩题讨论的前提。
在什么情况下,我们要判定为政府没有在执行法律呢?我方一辩稿里讲得很清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当地本身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没有相关的法条可以进行判处,所以政府的公权力无法正常执行。此时,整个政府体系可能已经溃烂,没有公权力,所谓的政府也只是形同虚设的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合法使用私刑捍卫自己的权利,替政府执行执法权,在道德上具有正当性。
判断这种道德正当性有两层依据。第一层是学理上的社会契约论,我待会儿会解释为什么这符合人类的道德直觉。第二层是,如果政府公权力组织不能帮助公民执行执法权、维护其权利,那么公民应保留一条通道,用以反抗欺压自己的组织,夺回自己的权利,将权利掌握在自己手中。
下面解释第一层社会契约论的问题。私刑的正当性根源在于自然权利与自救权的不可剥夺性。当政府放弃保护公民的核心职能时,公民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和追求正义的权利,就会回到公民手中。因为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指出,政府的合法性源于公民让渡部分权利以获取安全和秩序。如果政府违背契约,公民有权收回权利,并采取必要手段维护正义。这就好比政府是黑帮大哥,公民交了保护费,可政府却无法保护公民,当公民被人欺负时,政府袖手旁观,此时公民勇敢地反击欺负自己的人,在道德根基上是合理的。
对方的拆解无非是说,如果欺负人的人足够多,或者挨揍的人足够多,这些挨揍的人形成的组织可能会产生新的“共产力”,但这是不对的。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定在于是否增进公益。增进公益是指保障整个群体的共同利益,而那些因被揍而联合起来的组织,只是为了保障个人的私人利益,并非公权力,而是私权利。所以,根据社会契约论,公民在被侵犯权利时还手,符合人类的道德直觉。
第二点是私刑作为最后手段的必要性。我们是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私刑确实不应成为解决问题的首选。我方倡导在困境中保留私刑这一通道,是因为当所有办法都行不通时,至少要保留一条维护正义的途径。哲学家托马斯·阿奎纳曾提出,在极端的不公面前,容忍这种消极道德反而会滋生更大的罪恶。
我方可以给出一个社会实例,在墨西哥毒枭猖獗的村庄,警察与毒贩勾结,许多无辜者惨遭屠戮,村民自发组建武装组织处决毒贩。尽管他们的方式违反社会法律,手段暴力血腥,但目的是阻止更多生命被吞噬,保障自身权益。此时,这种行为在道德上构成了对系统失序的抵抗,也是生存权高于程序正义这一伦理原则的体现。
对方认为,只要开启私刑通道,私刑必然会被滥用,需要后续举证。对方还提出无人监管私刑,无法保证其正常运行。但私刑本身就是在没有监管、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产生的,我们倡导的是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私刑。如果对方认为别人打一拳只能任其挨打,这是对无辜者的欺压。就像性骚扰案例,在法律无法判决时,若按照对方观点,受害者只能任由老板侵犯,等待老板良心发现或公权力执行,这种消极等待只会让更多无辜者的生命和利益受损。我方提倡,当所有公权力和政府都无法帮助公民摆脱困境时,至少保留私刑这一最后手段。如果老板的性骚扰行为在法律上无法得到处理,受害者可以进行反击,这种具有平等性的私刑处置,在道德上是正义的,应保留这一通道。
我方再举一个例子,女孩花花被拐到深山,整个山区与世隔绝,她遭到山区民众的无尽凌辱,被当成生育工具,几乎被逼疯。她期待公权力来拯救自己,但公权力始终无法到达。于是,她蓄意投毒毒死了那一家人,最终逃出生天。对方的观点是让她在山村中无休止地被凌辱、浪费青春,而我方认为,当所有公权力和组织都无法拯救她时,保留私刑这一希望的火种,将正义的审判掌握在自己手中,在道德和道义上是正义的。当社会契约论中那个“大公权力的大哥”无法保护公民,而公民又已缴纳“保护费”时,公民可以拿回自己的权利,在被欺负时勇敢反击,这是每个人心中应有的道义感和正义感。
以上,谢谢。
正方二辩进行立论,时间8分钟,三一计时。
对方打包处理我方所有的例子,认为我方所举的例子无非是有的人在无视法律的情况下滥用私刑,觉得这件事情极不合理。但实际上,今天对方所讨论的这些例子本质上就不符合今天辩题讨论的前提。
在什么情况下,我们要判定为政府没有在执行法律呢?我方一辩稿里讲得很清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当地本身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没有相关的法条可以进行判处,所以政府的公权力无法正常执行。此时,整个政府体系可能已经溃烂,没有公权力,所谓的政府也只是形同虚设的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合法使用私刑捍卫自己的权利,替政府执行执法权,在道德上具有正当性。
判断这种道德正当性有两层依据。第一层是学理上的社会契约论,我待会儿会解释为什么这符合人类的道德直觉。第二层是,如果政府公权力组织不能帮助公民执行执法权、维护其权利,那么公民应保留一条通道,用以反抗欺压自己的组织,夺回自己的权利,将权利掌握在自己手中。
下面解释第一层社会契约论的问题。私刑的正当性根源在于自然权利与自救权的不可剥夺性。当政府放弃保护公民的核心职能时,公民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和追求正义的权利,就会回到公民手中。因为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指出,政府的合法性源于公民让渡部分权利以获取安全和秩序。如果政府违背契约,公民有权收回权利,并采取必要手段维护正义。这就好比政府是黑帮大哥,公民交了保护费,可政府却无法保护公民,当公民被人欺负时,政府袖手旁观,此时公民勇敢地反击欺负自己的人,在道德根基上是合理的。
对方的拆解无非是说,如果欺负人的人足够多,或者挨揍的人足够多,这些挨揍的人形成的组织可能会产生新的“共产力”,但这是不对的。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定在于是否增进公益。增进公益是指保障整个群体的共同利益,而那些因被揍而联合起来的组织,只是为了保障个人的私人利益,并非公权力,而是私权利。所以,根据社会契约论,公民在被侵犯权利时还手,符合人类的道德直觉。
第二点是私刑作为最后手段的必要性。我们是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私刑确实不应成为解决问题的首选。我方倡导在困境中保留私刑这一通道,是因为当所有办法都行不通时,至少要保留一条维护正义的途径。哲学家托马斯·阿奎纳曾提出,在极端的不公面前,容忍这种消极道德反而会滋生更大的罪恶。
我方可以给出一个社会实例,在墨西哥毒枭猖獗的村庄,警察与毒贩勾结,许多无辜者惨遭屠戮,村民自发组建武装组织处决毒贩。尽管他们的方式违反社会法律,手段暴力血腥,但目的是阻止更多生命被吞噬,保障自身权益。此时,这种行为在道德上构成了对系统失序的抵抗,也是生存权高于程序正义这一伦理原则的体现。
对方认为,只要开启私刑通道,私刑必然会被滥用,需要后续举证。对方还提出无人监管私刑,无法保证其正常运行。但私刑本身就是在没有监管、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产生的,我们倡导的是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私刑。如果对方认为别人打一拳只能任其挨打,这是对无辜者的欺压。就像性骚扰案例,在法律无法判决时,若按照对方观点,受害者只能任由老板侵犯,等待老板良心发现或公权力执行,这种消极等待只会让更多无辜者的生命和利益受损。我方提倡,当所有公权力和政府都无法帮助公民摆脱困境时,至少保留私刑这一最后手段。如果老板的性骚扰行为在法律上无法得到处理,受害者可以进行反击,这种具有平等性的私刑处置,在道德上是正义的,应保留这一通道。
我方再举一个例子,女孩花花被拐到深山,整个山区与世隔绝,她遭到山区民众的无尽凌辱,被当成生育工具,几乎被逼疯。她期待公权力来拯救自己,但公权力始终无法到达。于是,她蓄意投毒毒死了那一家人,最终逃出生天。对方的观点是让她在山村中无休止地被凌辱、浪费青春,而我方认为,当所有公权力和组织都无法拯救她时,保留私刑这一希望的火种,将正义的审判掌握在自己手中,在道德和道义上是正义的。当社会契约论中那个“大公权力的大哥”无法保护公民,而公民又已缴纳“保护费”时,公民可以拿回自己的权利,在被欺负时勇敢反击,这是每个人心中应有的道义感和正义感。
以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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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政府没有执行法律,无法帮助公民执行执法权、维护其权利时,公民合法使用私刑捍卫自己的权利,替政府执行执法权,在道德上具有正当性,应保留私刑这一最后手段。
第一个问题,为什么别人打我一拳,我捅他一刀,这个行为不算在私刑范围内,我没有听懂。可以算私刑范围,但主要是滥用的私刑。那私刑的监督怎么执行,我比较好奇,怎么去保障不滥用私刑?私刑可能会有滥用的可能,但即便有滥用的可能,在没滥用的情况下,它是保有正当性的。如果您需要解释的话,我可以给您说明。如果今天在法律没有办法去帮助您,没有办法去替您执行正义的时候,他打您一拳,您打回他一拳,这件事情我觉得在正义上是合理的。
我同意这一点,但我觉得你们需要论证,人们执行私刑的时候是不掺杂个人情感的,至少他们做的是“你给我一拳,我补回一拳”,而不是“你给我一拳,我补回去一刀”。这是你们第一个需要论证的。
我听你们论述里面说“恶行就会造成恶的增生”,是这个意思吧?有可能是这样子的。什么时候政府没有办法去执行法律呢?可能是这个政府已经失能了,所以这个时候政府没有办法。有没有可能是政府暂时缺位,并不是失位?在这种时候,您也是那个最委屈的人,现在没有办法去执行正义,没有办法去替您伸冤,若不采用私刑的办法,那您就只能一直忍气吞声,而我觉得这一部分是对恶的纵容。
我往下解释,您前面在讲说私刑会有滥用的可能,恰恰相反,确实它即便有那样的可能,即便有坏的可能,法律也有可能有冤假错案,也不能因为它有滥用的可能,就说这是不合理的事。法律互相之间的监督条例比较多,而且法院自己也有下属,也有上诉的监督机关,这是私刑没有的。
第二,我好奇的是为什么不能等到法律伸张正义。私刑实施之后,比如说我可能今天上诉无果,然后我通过私刑报复回去了,为什么对方不会在第二天通过更加变本加厉的个人方式加害于我,除非到最后必须弄死一方才能解决这种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为什么不能跑呢?今天他冒犯您的时候,您打他一巴掌打回去,第二天您就离职,肯定有很多办法可以避免后续冲突。我恰恰想说的是,如果今天没有任何的公权力可以去保障您的权益了,您用自己的方式去保障这件事情,从本质上来说我们判定为它是正当的。但私刑的道德准则、程序正义和监督,我至少没有看见。
然后后续你们想聊的政府完全失能的情况,我觉得也需要你们后续论证。我就问这些。
另外,辩论有前提,即政府没有办法执行法律。政府实施权能有两种情况,缺位和失位,应该讨论的是失位,而不是缺位。对,有可能说的是失位而不是缺位。
第一个问题,为什么别人打我一拳,我捅他一刀,这个行为不算在私刑范围内,我没有听懂。可以算私刑范围,但主要是滥用的私刑。那私刑的监督怎么执行,我比较好奇,怎么去保障不滥用私刑?私刑可能会有滥用的可能,但即便有滥用的可能,在没滥用的情况下,它是保有正当性的。如果您需要解释的话,我可以给您说明。如果今天在法律没有办法去帮助您,没有办法去替您执行正义的时候,他打您一拳,您打回他一拳,这件事情我觉得在正义上是合理的。
我同意这一点,但我觉得你们需要论证,人们执行私刑的时候是不掺杂个人情感的,至少他们做的是“你给我一拳,我补回一拳”,而不是“你给我一拳,我补回去一刀”。这是你们第一个需要论证的。
我听你们论述里面说“恶行就会造成恶的增生”,是这个意思吧?有可能是这样子的。什么时候政府没有办法去执行法律呢?可能是这个政府已经失能了,所以这个时候政府没有办法。有没有可能是政府暂时缺位,并不是失位?在这种时候,您也是那个最委屈的人,现在没有办法去执行正义,没有办法去替您伸冤,若不采用私刑的办法,那您就只能一直忍气吞声,而我觉得这一部分是对恶的纵容。
我往下解释,您前面在讲说私刑会有滥用的可能,恰恰相反,确实它即便有那样的可能,即便有坏的可能,法律也有可能有冤假错案,也不能因为它有滥用的可能,就说这是不合理的事。法律互相之间的监督条例比较多,而且法院自己也有下属,也有上诉的监督机关,这是私刑没有的。
第二,我好奇的是为什么不能等到法律伸张正义。私刑实施之后,比如说我可能今天上诉无果,然后我通过私刑报复回去了,为什么对方不会在第二天通过更加变本加厉的个人方式加害于我,除非到最后必须弄死一方才能解决这种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为什么不能跑呢?今天他冒犯您的时候,您打他一巴掌打回去,第二天您就离职,肯定有很多办法可以避免后续冲突。我恰恰想说的是,如果今天没有任何的公权力可以去保障您的权益了,您用自己的方式去保障这件事情,从本质上来说我们判定为它是正当的。但私刑的道德准则、程序正义和监督,我至少没有看见。
然后后续你们想聊的政府完全失能的情况,我觉得也需要你们后续论证。我就问这些。
另外,辩论有前提,即政府没有办法执行法律。政府实施权能有两种情况,缺位和失位,应该讨论的是失位,而不是缺位。对,有可能说的是失位而不是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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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对方犯了两个比较严重的错误。
第一个是错误地界定了社会的道德正义。什么意思呢?社会的道德正当至少应该是保障社会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而不是侵害社会大多数人公平正义的行为,至少是维护社会利益的行为,而不是侵害社会利益的行为。至少它得让这个社会变得更好,而不能让这个社会变得更糟,这是第一点。
第二个问题是对方说这个东西可以被监管。可是一旦开了这样的口子,政府是否存在缺位情况呢?这件事情到底由谁来界定?我的权益有没有得到保障,又由谁来界定呢?如果是自我界定,那就麻烦了。比如政府判一个人10年,我觉得判10年太久了,认为没有保障到我的利益,那该怎么办呢?甚至可能会走向极端。就像张扣扣案件,他把人家一家都给杀了。当老板摸了你屁股一下,你打回去一巴掌,第二天却被老板开除了,那你被开除后的利益谁来保障呢?因为职场性骚扰,你打回去却被开除,而政府没办法保障你的利益,毕竟老板开除你在某些情况下难以界定,虽然他确实性骚扰了你。这种情况下,若有人因为这样的事就做出极端行为,比如把对方全家都杀掉,这合理吗?所以我们会发现,这种情况往往会让政府处于混乱、糟糕的状态,而不是让社会变得更好。
另外,对方刚提到一个例子,说花花把一家人毒死了,她能跑得出那个山村吗?这显然不靠谱。当我们每个人面对被侵犯时,如果想的不是通过公权力去寻求救济,而是通过私权力去报复,会出现什么情况呢?当我被校园霸凌、被舍友嘲讽时,是不是就可以直接给他们投毒呢?这就像复旦学生投毒案件。公权力何时能确立呢?如果把这件事交给自由个体去界定,那问题就大了。
当然,我理解对方可能会问,公权力有没有可能真的缺位,保护不了我们的利益呢?我承认,在极端政府混乱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但往往在这种极端政府混乱的状态下,会产生新的公权力界定。我们也理解正方反方切割所谓的公权力和私权力。比如举个简单的例子,只要是公权力,或者只要是当局政府在争夺公权力,不能一概而论地说都不好。就像中国共产党闹革命的时候,不能说我党在广大新区没有公权力。所以我们会发现,当政府处于混乱和持续动荡时,往往会迅速生出新的公权力,而新的公权力无论是从审判的界定、规矩的建立,还是刑法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完善,都能够快速完成。
第三个部分,正方试图告诉大家,总有一些案件具有及时性,需要我们私自处理。比如昆山龙哥案,侵害正在发生。但这种电光火石间的对抗,没有人会认为这是私刑,因为私刑往往指的是事后的追责。犯罪行为已然发生后,我们说要对一个人行刑,实际上是对他事后的行为做出刑罚审判。而昆山龙哥案是电光火石间的犯罪制止,这当然是正当的。退一万步讲,就算昆山龙哥案中的当事人真的实施了侵犯行为,事后他不会被抓吗?所以这时所谓的政府缺位体现在哪里呢?
对方提到要考虑法律条件,但如果把处理方式交还给个体,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于欢案,于欢家欠了钱,法院判了,但对方就是不给怎么办?对方过来要账,还先动手打人。于欢没钱还,那他的权益谁来保障呢?对方甚至把生殖器掏出来在他母亲脸上羞辱,还殴打他们。这种情况下,公权力是否失职了呢?这样的案件合理吗?如果因为这样的情况就把对方杀掉,这就是典型的在公权力失序的情况下,去寻找私权力介入,从而形成私刑冤冤相报的故事。如果我是债主的儿子,我爹要个债有什么错呢?结果我家却遭遇这样的事。于欢出狱后,我再把他杀了。这样冤冤相报的社会是对方想看到的社会关系吗?
感谢!
我认为对方犯了两个比较严重的错误。
第一个是错误地界定了社会的道德正义。什么意思呢?社会的道德正当至少应该是保障社会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而不是侵害社会大多数人公平正义的行为,至少是维护社会利益的行为,而不是侵害社会利益的行为。至少它得让这个社会变得更好,而不能让这个社会变得更糟,这是第一点。
第二个问题是对方说这个东西可以被监管。可是一旦开了这样的口子,政府是否存在缺位情况呢?这件事情到底由谁来界定?我的权益有没有得到保障,又由谁来界定呢?如果是自我界定,那就麻烦了。比如政府判一个人10年,我觉得判10年太久了,认为没有保障到我的利益,那该怎么办呢?甚至可能会走向极端。就像张扣扣案件,他把人家一家都给杀了。当老板摸了你屁股一下,你打回去一巴掌,第二天却被老板开除了,那你被开除后的利益谁来保障呢?因为职场性骚扰,你打回去却被开除,而政府没办法保障你的利益,毕竟老板开除你在某些情况下难以界定,虽然他确实性骚扰了你。这种情况下,若有人因为这样的事就做出极端行为,比如把对方全家都杀掉,这合理吗?所以我们会发现,这种情况往往会让政府处于混乱、糟糕的状态,而不是让社会变得更好。
另外,对方刚提到一个例子,说花花把一家人毒死了,她能跑得出那个山村吗?这显然不靠谱。当我们每个人面对被侵犯时,如果想的不是通过公权力去寻求救济,而是通过私权力去报复,会出现什么情况呢?当我被校园霸凌、被舍友嘲讽时,是不是就可以直接给他们投毒呢?这就像复旦学生投毒案件。公权力何时能确立呢?如果把这件事交给自由个体去界定,那问题就大了。
当然,我理解对方可能会问,公权力有没有可能真的缺位,保护不了我们的利益呢?我承认,在极端政府混乱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但往往在这种极端政府混乱的状态下,会产生新的公权力界定。我们也理解正方反方切割所谓的公权力和私权力。比如举个简单的例子,只要是公权力,或者只要是当局政府在争夺公权力,不能一概而论地说都不好。就像中国共产党闹革命的时候,不能说我党在广大新区没有公权力。所以我们会发现,当政府处于混乱和持续动荡时,往往会迅速生出新的公权力,而新的公权力无论是从审判的界定、规矩的建立,还是刑法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完善,都能够快速完成。
第三个部分,正方试图告诉大家,总有一些案件具有及时性,需要我们私自处理。比如昆山龙哥案,侵害正在发生。但这种电光火石间的对抗,没有人会认为这是私刑,因为私刑往往指的是事后的追责。犯罪行为已然发生后,我们说要对一个人行刑,实际上是对他事后的行为做出刑罚审判。而昆山龙哥案是电光火石间的犯罪制止,这当然是正当的。退一万步讲,就算昆山龙哥案中的当事人真的实施了侵犯行为,事后他不会被抓吗?所以这时所谓的政府缺位体现在哪里呢?
对方提到要考虑法律条件,但如果把处理方式交还给个体,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于欢案,于欢家欠了钱,法院判了,但对方就是不给怎么办?对方过来要账,还先动手打人。于欢没钱还,那他的权益谁来保障呢?对方甚至把生殖器掏出来在他母亲脸上羞辱,还殴打他们。这种情况下,公权力是否失职了呢?这样的案件合理吗?如果因为这样的情况就把对方杀掉,这就是典型的在公权力失序的情况下,去寻找私权力介入,从而形成私刑冤冤相报的故事。如果我是债主的儿子,我爹要个债有什么错呢?结果我家却遭遇这样的事。于欢出狱后,我再把他杀了。这样冤冤相报的社会是对方想看到的社会关系吗?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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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通过指出正方在社会道德正义界定、监管可行性、公权力缺位、及时性案件性质、处理方式交予个体等方面的问题,论证了正方观点的不合理性,强调应依靠公权力来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避免私刑带来的不良后果。
正方二辩:蛮好奇的,疫情期间,学校一到晚上不给学生隔离,就把学生全部安排到图书馆,让他们睡在图书馆里面,所有病号都睡在图书馆。学生超生气,把图书馆给砸了。您告诉我说这些学生群体的行为是在行使公权力,可以吗?所以您有没有了解过公权力的概念?
我觉得有两个问题。第一个,如果学生自发行动,说他们心理快乐所以去做,这种说法不成立。我来告诉您在法条上公权力的概念,它是人类共同体卫生、生产分配和公共物体、公共服务的促进实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决策的能力,是执行的权利。学生并不具备被称之为公权力的能力,而您后续说的那些派遣没有用。
第二个问题,您先天告诉大家说,不去执行私刑这件事情就可以让社会变得更好,这有两个问题。群体性的自发行动总有其目的,比如在一些案例里,在政府没有正确执行自身职责的情况下,受害者没有任何办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您让他们怎么办?当他们觉得权益被压迫时,若按您的说法让世界变得“更好”,他们根本找不到解决办法,找了也没用,不然不就违反前提了吗?今天就是要说明,整个公权力都失职失灵了,那些受害者、受委屈的人该怎么办?难道就任由事情这样发展下去,不然情况会变得更坏吗?建立新的公权力又寻找不到,没有公权力,政府失职了,该怎么办?
所以您方政府的态度是让他们一直委屈下去,这样事情会变得更好吗?我方告诉大家的是,至少要保留一条通道,让那些人的权利有得以挽回的可能。这件事情在学理上是符合社会契约论的,在道德正义上也是合理的。而在实质可能性上,它有没有对这个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呢?我方觉得有可能,可是有可能造成更大的危害,不代表它在道德上是没有正当性的。
以余华案为例,您今天说债主去找警察了,所以债主残害债务人的生殖器官是在执行私刑,能这么证明吗?从法律上看,债务人确实借钱了,但就是没钱还,成了老赖。所以这个时候债主也没办法寻求公权力的帮助,公权力对此也没有办法。债主本身也没有在执行公权力,他只是在滥用自己的私愤。这件事情本质上也不符合我方在怨怼之下的讨论。您方的观点会让那些无辜者更无助,让那些加害者更猖狂,这样怎么会让这个世界变得更好呢?谢谢。
正方二辩:蛮好奇的,疫情期间,学校一到晚上不给学生隔离,就把学生全部安排到图书馆,让他们睡在图书馆里面,所有病号都睡在图书馆。学生超生气,把图书馆给砸了。您告诉我说这些学生群体的行为是在行使公权力,可以吗?所以您有没有了解过公权力的概念?
我觉得有两个问题。第一个,如果学生自发行动,说他们心理快乐所以去做,这种说法不成立。我来告诉您在法条上公权力的概念,它是人类共同体卫生、生产分配和公共物体、公共服务的促进实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决策的能力,是执行的权利。学生并不具备被称之为公权力的能力,而您后续说的那些派遣没有用。
第二个问题,您先天告诉大家说,不去执行私刑这件事情就可以让社会变得更好,这有两个问题。群体性的自发行动总有其目的,比如在一些案例里,在政府没有正确执行自身职责的情况下,受害者没有任何办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您让他们怎么办?当他们觉得权益被压迫时,若按您的说法让世界变得“更好”,他们根本找不到解决办法,找了也没用,不然不就违反前提了吗?今天就是要说明,整个公权力都失职失灵了,那些受害者、受委屈的人该怎么办?难道就任由事情这样发展下去,不然情况会变得更坏吗?建立新的公权力又寻找不到,没有公权力,政府失职了,该怎么办?
所以您方政府的态度是让他们一直委屈下去,这样事情会变得更好吗?我方告诉大家的是,至少要保留一条通道,让那些人的权利有得以挽回的可能。这件事情在学理上是符合社会契约论的,在道德正义上也是合理的。而在实质可能性上,它有没有对这个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呢?我方觉得有可能,可是有可能造成更大的危害,不代表它在道德上是没有正当性的。
以余华案为例,您今天说债主去找警察了,所以债主残害债务人的生殖器官是在执行私刑,能这么证明吗?从法律上看,债务人确实借钱了,但就是没钱还,成了老赖。所以这个时候债主也没办法寻求公权力的帮助,公权力对此也没有办法。债主本身也没有在执行公权力,他只是在滥用自己的私愤。这件事情本质上也不符合我方在怨怼之下的讨论。您方的观点会让那些无辜者更无助,让那些加害者更猖狂,这样怎么会让这个世界变得更好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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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我首先回应一下对方刚才申论讲的几点问题。
第一,对方提到为了维护道德正义。我们认为这包含两部分。其一,对于个人维护道德正义的判定,要通过其是否实施了具有损害性的行为,包括使用刑罚、反抗以及使用死刑等行为,是否与所受侵害的罪责程度相等。其二,对于社会而言,一方面存在公示性的监督,当使用私刑时,要接受公众的监督,以避免滥用和过度使用;另一方面是关于私刑界定的部分。
我方认为,私刑使用程度的界定基于当下公众的道德观念。例如,美国曾有一个案例,一个人确实犯了杀人罪,但当地政府因证据不足将其释放,而大众都认定他有罪。还有一个德国案例,一位母亲的女儿被性侵致死,性侵者拿出精神病证明,法庭判罚极轻甚至未入罪。在这种无法从政府或法律处获得帮助以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况下,这位母亲只能自行使用私刑,在法庭上连开八枪打死了罪犯。
我们今天讨论的所有例子都应基于政府能够执行法律这一前提。在上述案例中,我方认为当事人应保留使用私刑维护自身及亲人权利的权利。而反方的态度是相信公权力,等待公权力不断完善和进步。但这种逻辑存在很大问题,如果规章制度本身没有问题,为何会改变和进步呢?恰恰是一个个私刑案例浮出水面,经过网络商讨和舆论监督,才促使不健全的法律逐渐完善,这也是我方立论的最后一部分内容。
第二,对方采用了一种混淆概念的打法。他们认为在混乱无序的社会中,为维护自身权益形成的小团体也叫公权力。但我方立论中明确指出,公权力是维护整体社会的权利,而私刑,无论是个人、小团体还是部分群体使用,维护的都是自身权利。例如黑人的反抗和人权运动,他们争取的是自身的自由和利益,而非整体社会的利益。在这一点上,对方对公权力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
第三,对方举了一些奇怪的例子,认为事后判断才叫私刑。但我们今天讨论的前提是,若按对方所说,当时因情况紧急做出的行为不叫私刑,只能事后判断,那么我很好奇对方如何界定私刑。比如我方所举的例子,有人被扇后持刀将对方捅死,这种电光火石间的行为,对方认为是私刑,可我方认为这种顶着法律规矩仍触犯法律的行为叫滥用私刑,而非正当使用私刑。
最后,以于欢案为例。那些催债人在催债时未借助法律手段,而是直接使用暴力,这就是滥用私刑。而于欢为何会持刀伤人,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呢?因为这个案子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讨论,网民们看到了道德的正当性所在,看到了公众朴素的道德观和正义观的倾向。当暴力催债人将他母亲的头摁进马桶、掏出生殖器凌辱他母亲时,公众的朴素道德观会让我们思考,如果换作自己,是否会在法律未能及时执行的情况下使用私刑保护家人。在这个案子中,政府告知不要打架,但催债人的暴力手段可能随时危及他母亲的生命,而此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应采取何种手段伸张正义。
感谢。我首先回应一下对方刚才申论讲的几点问题。
第一,对方提到为了维护道德正义。我们认为这包含两部分。其一,对于个人维护道德正义的判定,要通过其是否实施了具有损害性的行为,包括使用刑罚、反抗以及使用死刑等行为,是否与所受侵害的罪责程度相等。其二,对于社会而言,一方面存在公示性的监督,当使用私刑时,要接受公众的监督,以避免滥用和过度使用;另一方面是关于私刑界定的部分。
我方认为,私刑使用程度的界定基于当下公众的道德观念。例如,美国曾有一个案例,一个人确实犯了杀人罪,但当地政府因证据不足将其释放,而大众都认定他有罪。还有一个德国案例,一位母亲的女儿被性侵致死,性侵者拿出精神病证明,法庭判罚极轻甚至未入罪。在这种无法从政府或法律处获得帮助以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况下,这位母亲只能自行使用私刑,在法庭上连开八枪打死了罪犯。
我们今天讨论的所有例子都应基于政府能够执行法律这一前提。在上述案例中,我方认为当事人应保留使用私刑维护自身及亲人权利的权利。而反方的态度是相信公权力,等待公权力不断完善和进步。但这种逻辑存在很大问题,如果规章制度本身没有问题,为何会改变和进步呢?恰恰是一个个私刑案例浮出水面,经过网络商讨和舆论监督,才促使不健全的法律逐渐完善,这也是我方立论的最后一部分内容。
第二,对方采用了一种混淆概念的打法。他们认为在混乱无序的社会中,为维护自身权益形成的小团体也叫公权力。但我方立论中明确指出,公权力是维护整体社会的权利,而私刑,无论是个人、小团体还是部分群体使用,维护的都是自身权利。例如黑人的反抗和人权运动,他们争取的是自身的自由和利益,而非整体社会的利益。在这一点上,对方对公权力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
第三,对方举了一些奇怪的例子,认为事后判断才叫私刑。但我们今天讨论的前提是,若按对方所说,当时因情况紧急做出的行为不叫私刑,只能事后判断,那么我很好奇对方如何界定私刑。比如我方所举的例子,有人被扇后持刀将对方捅死,这种电光火石间的行为,对方认为是私刑,可我方认为这种顶着法律规矩仍触犯法律的行为叫滥用私刑,而非正当使用私刑。
最后,以于欢案为例。那些催债人在催债时未借助法律手段,而是直接使用暴力,这就是滥用私刑。而于欢为何会持刀伤人,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呢?因为这个案子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讨论,网民们看到了道德的正当性所在,看到了公众朴素的道德观和正义观的倾向。当暴力催债人将他母亲的头摁进马桶、掏出生殖器凌辱他母亲时,公众的朴素道德观会让我们思考,如果换作自己,是否会在法律未能及时执行的情况下使用私刑保护家人。在这个案子中,政府告知不要打架,但催债人的暴力手段可能随时危及他母亲的生命,而此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应采取何种手段伸张正义。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强调讨论例子应基于政府能够执行法律的前提,认为当事人在无法从政府或法律处获得帮助时应保留使用私刑维护自身及亲人权利的权利。
大家好,互联网私刑是一件很可怕的事,谁都难以成就大事。
比如于欢案,人家法院已经判了,确实是他欠别人钱,但于欢说自己没钱,就是不给。我很好奇,你们说要保留正当权益,那为何不支持债主呢?比如有的家庭真的穷困潦倒,没钱还债,那为何不支持债主把欠债人的女儿卖了来要账呢?我认为对方的态度存在双标。有时候,私刑保护了个人权益,你们觉得可行;但有时候,私刑做了坏事,你们又觉得不行。这说明对方在立场上没有完成对于道德的正当论证。他们所谓的道德正当是民众一片叫好,但我们要知道,民众叫好并不一定代表正确。
就像张扣扣案,那个人被判了14年,出狱后张扣扣去当兵,退伍回来后发生了后续事件,当时互联网上民众一片叫好。我很奇怪,为何他们将民众的呼声等同于法律的道德正义呢?最后法院是怎么判的?张扣扣被判处死刑。
我很好奇,如果允许这种所谓的正当权力出现,允许人们用私刑保护自身权益,且这种手段不受监督,那要是有人把一村人都毒死了,就因为他要保护自己的权益,难道这也是正常的吗?那一村男女老幼的命,包括那些没有欺负他的人的命,都不重要了吗?到底是谁在破坏社会治理?是谁让社会陷入更大的混乱?这是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当公权力确实出现失败的时候怎么办?首先,我们要积极努力地寻求公权力的帮助。其次,如果觉得公权力存在问题,那可以建立一个新的公权力。什么是私权,什么是公权?公权力是一种有组织、有秩序的权力。比如,对方刚也提到私刑,但私刑要受到大众的监督,而这个监督过程以及对私刑过度行为的惩罚机制,本身就是公权力下公序审判的体现。我认为对方不了解公权力,如果按照对方的解释,很多权力都不算公权力,那在他们看来,世界上似乎只有私权力和另一种权力。这是双方对于公权力认知的差异。
如果对方也认可寻求新的公权力是更稳妥、更应该走的道路,哪怕会有社会的撕裂和对抗,而不是陷入社会个体私刑的混乱中,这才是社会更好的发展样态。但对方在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并非如此。
最后一点,对方总想表述私刑是可控的,不会泛滥。但私刑最可怕的是它不需要遵守程序,给人定罪也不需要证据,想怎样就怎样。比如一个精神病患者,发病时身体不受控制,就因为他犯过事,就说“那你就去死吧”。很多时候警察说证据不足,但私刑者不管,直接就下杀手。当被怀疑的人是你,你说自己没做,很冤枉,但私刑者说“你无罪”,事情就这么定了。
我们最近在网上看到一个视频,老师让家属道歉,道完歉后,父亲把人打昏迷,然后去国外天天发拿枪的视频。现在所有人都在说要包容私刑,可如果被伤害的是你,你还会这么认为吗?
大家好,互联网私刑是一件很可怕的事,谁都难以成就大事。
比如于欢案,人家法院已经判了,确实是他欠别人钱,但于欢说自己没钱,就是不给。我很好奇,你们说要保留正当权益,那为何不支持债主呢?比如有的家庭真的穷困潦倒,没钱还债,那为何不支持债主把欠债人的女儿卖了来要账呢?我认为对方的态度存在双标。有时候,私刑保护了个人权益,你们觉得可行;但有时候,私刑做了坏事,你们又觉得不行。这说明对方在立场上没有完成对于道德的正当论证。他们所谓的道德正当是民众一片叫好,但我们要知道,民众叫好并不一定代表正确。
就像张扣扣案,那个人被判了14年,出狱后张扣扣去当兵,退伍回来后发生了后续事件,当时互联网上民众一片叫好。我很奇怪,为何他们将民众的呼声等同于法律的道德正义呢?最后法院是怎么判的?张扣扣被判处死刑。
我很好奇,如果允许这种所谓的正当权力出现,允许人们用私刑保护自身权益,且这种手段不受监督,那要是有人把一村人都毒死了,就因为他要保护自己的权益,难道这也是正常的吗?那一村男女老幼的命,包括那些没有欺负他的人的命,都不重要了吗?到底是谁在破坏社会治理?是谁让社会陷入更大的混乱?这是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当公权力确实出现失败的时候怎么办?首先,我们要积极努力地寻求公权力的帮助。其次,如果觉得公权力存在问题,那可以建立一个新的公权力。什么是私权,什么是公权?公权力是一种有组织、有秩序的权力。比如,对方刚也提到私刑,但私刑要受到大众的监督,而这个监督过程以及对私刑过度行为的惩罚机制,本身就是公权力下公序审判的体现。我认为对方不了解公权力,如果按照对方的解释,很多权力都不算公权力,那在他们看来,世界上似乎只有私权力和另一种权力。这是双方对于公权力认知的差异。
如果对方也认可寻求新的公权力是更稳妥、更应该走的道路,哪怕会有社会的撕裂和对抗,而不是陷入社会个体私刑的混乱中,这才是社会更好的发展样态。但对方在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并非如此。
最后一点,对方总想表述私刑是可控的,不会泛滥。但私刑最可怕的是它不需要遵守程序,给人定罪也不需要证据,想怎样就怎样。比如一个精神病患者,发病时身体不受控制,就因为他犯过事,就说“那你就去死吧”。很多时候警察说证据不足,但私刑者不管,直接就下杀手。当被怀疑的人是你,你说自己没做,很冤枉,但私刑者说“你无罪”,事情就这么定了。
我们最近在网上看到一个视频,老师让家属道歉,道完歉后,父亲把人打昏迷,然后去国外天天发拿枪的视频。现在所有人都在说要包容私刑,可如果被伤害的是你,你还会这么认为吗?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文本中未明显体现防御内容。
我方还是想举之前告诉过您的例子。您方无非是想说,只要私刑在道德上具有正当性,就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私刑滥用的情况。即便存在私刑滥用的问题,我方也愿意承担这部分弊端。哪怕在极端例子中,有无辜生命可能面临被迫害的风险,我方同样愿意承担。我们这么做,只是为了让那些普遍遭遇困境、走投无路、无法伸张自身权益的民众,仍能有一条实现正义的途径。
我方认为,如果在所有办法都尝试过,仍无法伸张正义时,您方愿意承认以私力为自己伸张正义的正当性,这就为他们保留了一条通路,而不是否定那些奋起反抗的人。我方觉得,这恰恰是让他们的反抗之声被听见的最佳方式,也是唯一方式。
您方给我方扣帽子,提及建党初期采用的是非公开成立的方式,质疑这是否算私刑。在我方看来,这确实算。什么是私刑?执法者审判侵害者是行使公权力的方式。但在当时,并没有人进行审判和界定。没有人去界定采取私刑这种非公权力行为的人,其行为是否过度。可为什么他们还是走出了自己的道路呢?因为有时候,这种界定并非那么重要。如果您认为某件事是在为那些共同受委屈的人谋福祉,那么这件事就是正确的。
接下来,我为您解释您方提出的两个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于欢案。您说那个掏出生殖器官甩在于欢母亲面前的人,是在寻求公权力无果后才选择私力的。我方并不认同。在质询环节,我问过您他是如何寻求公权力的,您说当时法院已经判决,但他在法院判决后未能拿回欠款。那么,他是否二次报警?是否再次寻求律师或公权力介入来解决此事?当时肯定是有途径的,但他并未再去寻求。所以,他并非如您所说,是在寻求公权力无果后才对于欢母亲的遭遇采取私刑,他完全是一个彻底无视法律的人。
第二个案例是张扣扣案。您方认为他并非受委屈的一方,声称那个被判罪的人就是要杀害他母亲的凶手。但如果您看过完整的案件资料(我昨晚查看过),就会发现,被抓进去的是王校军,他们商量后让王家未成年的小儿子替其哥哥顶罪,这是村里人的证言。虽然村民的口头证言不能作为直接的审判证据,但张扣扣案实际上是公权力因法律灰色地带未能介入。如果张扣扣不采取私刑为自己伸张正义,按照您方的观点,他就只能一辈子忍受委屈,在痛苦中煎熬。那这样的人该怎么办呢?
不只是张扣扣这样的个例,我方前面提到的那些在公权力无法发挥作用时遭受迫害的群体也是如此。您方说“没关系,你等着吧,总有一天正义会到来,说不定公权力就会介入并解决问题”。但问题是,如果等不到那一天呢?难道就要一直被无止境的迫害下去吗?这何尝不是一种新的悲哀?这样的社会,其未来、期待和光明又在哪里呢?
您方今天喜欢提及委屈,我方则想谈谈社会契约论。我方观点的正义性恰恰建立在社会契约论之上。什么是社会契约论?今天,我们与社会形成了一种隐形契约,如果社会能够保障我们的权益和安全,我们愿意让渡一部分权利给它,由它来保障我们;但如果它无法做到这一点,我们就不再信任这个社会,我们的权利自然回归到自然人手中。这在学理上和道德上都是具有正当性的。
我再给您举一些社会上的例子。卢旺达事件中,胡图族迫害图西族民众,这些受迫害的民众联合起来,组成私刑组织,以更惨烈的方式报复迫害他们的官兵,从而阻止了更大规模的杀戮。可以想象,如果他们没有联合起来,如果他们的行为被判定为不正当,如果无法通过这种方式让更多民众脱离苦海,他们又该怎么办呢?
还有美国的墨西哥案,由于白人对黑人的无尽迫害,黑人们联合起来,推动产生了新的反种族歧视法,保障了黑人的权益。从种族冲突的丛林到奥蒂戈勒的山丘,这并非文明的倒退,而是人类对自身底线的悲壮坚守。
我方还是想举之前告诉过您的例子。您方无非是想说,只要私刑在道德上具有正当性,就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私刑滥用的情况。即便存在私刑滥用的问题,我方也愿意承担这部分弊端。哪怕在极端例子中,有无辜生命可能面临被迫害的风险,我方同样愿意承担。我们这么做,只是为了让那些普遍遭遇困境、走投无路、无法伸张自身权益的民众,仍能有一条实现正义的途径。
我方认为,如果在所有办法都尝试过,仍无法伸张正义时,您方愿意承认以私力为自己伸张正义的正当性,这就为他们保留了一条通路,而不是否定那些奋起反抗的人。我方觉得,这恰恰是让他们的反抗之声被听见的最佳方式,也是唯一方式。
您方给我方扣帽子,提及建党初期采用的是非公开成立的方式,质疑这是否算私刑。在我方看来,这确实算。什么是私刑?执法者审判侵害者是行使公权力的方式。但在当时,并没有人进行审判和界定。没有人去界定采取私刑这种非公权力行为的人,其行为是否过度。可为什么他们还是走出了自己的道路呢?因为有时候,这种界定并非那么重要。如果您认为某件事是在为那些共同受委屈的人谋福祉,那么这件事就是正确的。
接下来,我为您解释您方提出的两个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于欢案。您说那个掏出生殖器官甩在于欢母亲面前的人,是在寻求公权力无果后才选择私力的。我方并不认同。在质询环节,我问过您他是如何寻求公权力的,您说当时法院已经判决,但他在法院判决后未能拿回欠款。那么,他是否二次报警?是否再次寻求律师或公权力介入来解决此事?当时肯定是有途径的,但他并未再去寻求。所以,他并非如您所说,是在寻求公权力无果后才对于欢母亲的遭遇采取私刑,他完全是一个彻底无视法律的人。
第二个案例是张扣扣案。您方认为他并非受委屈的一方,声称那个被判罪的人就是要杀害他母亲的凶手。但如果您看过完整的案件资料(我昨晚查看过),就会发现,被抓进去的是王校军,他们商量后让王家未成年的小儿子替其哥哥顶罪,这是村里人的证言。虽然村民的口头证言不能作为直接的审判证据,但张扣扣案实际上是公权力因法律灰色地带未能介入。如果张扣扣不采取私刑为自己伸张正义,按照您方的观点,他就只能一辈子忍受委屈,在痛苦中煎熬。那这样的人该怎么办呢?
不只是张扣扣这样的个例,我方前面提到的那些在公权力无法发挥作用时遭受迫害的群体也是如此。您方说“没关系,你等着吧,总有一天正义会到来,说不定公权力就会介入并解决问题”。但问题是,如果等不到那一天呢?难道就要一直被无止境的迫害下去吗?这何尝不是一种新的悲哀?这样的社会,其未来、期待和光明又在哪里呢?
您方今天喜欢提及委屈,我方则想谈谈社会契约论。我方观点的正义性恰恰建立在社会契约论之上。什么是社会契约论?今天,我们与社会形成了一种隐形契约,如果社会能够保障我们的权益和安全,我们愿意让渡一部分权利给它,由它来保障我们;但如果它无法做到这一点,我们就不再信任这个社会,我们的权利自然回归到自然人手中。这在学理上和道德上都是具有正当性的。
我再给您举一些社会上的例子。卢旺达事件中,胡图族迫害图西族民众,这些受迫害的民众联合起来,组成私刑组织,以更惨烈的方式报复迫害他们的官兵,从而阻止了更大规模的杀戮。可以想象,如果他们没有联合起来,如果他们的行为被判定为不正当,如果无法通过这种方式让更多民众脱离苦海,他们又该怎么办呢?
还有美国的墨西哥案,由于白人对黑人的无尽迫害,黑人们联合起来,推动产生了新的反种族歧视法,保障了黑人的权益。从种族冲突的丛林到奥蒂戈勒的山丘,这并非文明的倒退,而是人类对自身底线的悲壮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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