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欢迎您点击下方按钮,前往查看。
每个环节结束前30秒,计时器将响铃一声。环节结束时,计时器将响铃两声,届时请辩手停止发言。
如果辩手未能用完全部时间,剩下的时间将被放弃,不得用于比赛的其他环节。发言时间一到,辩手可以把完整的句子说完,但不得引入新的内容。而时间一旦结束,裁判有权忽视之后的任何内容。
本届赛事为了增强辩论赛的互动性和反馈效率,特别引入了裁判互动机制。在比赛的各个环节之间有间歇期,用于裁判与辩手之间进行直接交流与讨论。间歇期的具体时长由裁判根据需要控制,确保参赛队、辩手与裁判在比赛后的其他事务不因此而延误,建议不超过5分钟。
当然,裁判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将间歇期作为休息时间,或跳过间歇期直接进入下一个环节。需注意,若裁判决定跳过间歇期,双方参赛队各有两次机会在此时请求进行互动,该请求裁判需予以接受。然而,裁判的具体回复内容不受本届赛事规定。
下面我宣布比赛正式开始。
每个环节结束前30秒,计时器将响铃一声。环节结束时,计时器将响铃两声,届时请辩手停止发言。
如果辩手未能用完全部时间,剩下的时间将被放弃,不得用于比赛的其他环节。发言时间一到,辩手可以把完整的句子说完,但不得引入新的内容。而时间一旦结束,裁判有权忽视之后的任何内容。
本届赛事为了增强辩论赛的互动性和反馈效率,特别引入了裁判互动机制。在比赛的各个环节之间有间歇期,用于裁判与辩手之间进行直接交流与讨论。间歇期的具体时长由裁判根据需要控制,确保参赛队、辩手与裁判在比赛后的其他事务不因此而延误,建议不超过5分钟。
当然,裁判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将间歇期作为休息时间,或跳过间歇期直接进入下一个环节。需注意,若裁判决定跳过间歇期,双方参赛队各有两次机会在此时请求进行互动,该请求裁判需予以接受。然而,裁判的具体回复内容不受本届赛事规定。
下面我宣布比赛正式开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此文本为比赛提示音介绍,未涉及辩题相关的立论、质询、对辩、驳论内容,无有效信息可供分析。
首先有请正方一辩进行立论陈词。
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是指按照法律应当执行的结果与政府实际执行的结果不同的情形。所以我们今天探讨的本质是代替政府执法是否具有正当性的主体问题。基于此,我方坚定认为,在政府未能执行法律的前提情境下,私刑具备道德正当性,不应当在道德上做负面评价。论证如下:
第一,私刑的本质是一种基于对更高目的考量的违约行为,不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
政治哲学家洛克指出,政府的惩罚权本质上是实施公民自卫权的集体信托。自然法赋予人人都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惩罚权天然被赋予公民而非政府。公民们为了实现秩序的管理,将惩罚权让渡出来集中于政府机构。可见,公民行使惩罚权在源头上具有比政府更深的正当性。其唯一问题在于,社会契约建立之时,公民上交了部分惩罚权,在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进行私刑,重新使用已经上交的惩罚权是对社会契约的违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契约既限制了公民,也给政府提出了对等的义务,以有效维护个人权益。当南非警察对每12分钟发生一起的强奸案束手无策、有心无力,在电诈控制区域内司法系统形同虚设,这种信托关系已然破裂。首先,违约的一方实际是政府,而非进行私刑的个人。就像在社会契约论中强调的,当政府不能保卫公民时,每个人恢复天然自由的权利就自动生效。此时,私刑不再是法外暴力,而是公民收回被辜负的信托。
更进一步的,基于维护个人权益的最终目的,私刑出手维护与将惩罚权集中于政府统一行使,都只是手段,各有优劣。私刑者为了正义选择前者,仅仅构成对契约的违约,应当受到的也相应是社会契约层面的谴责,以及由社会契约搭建出的法律框架的回应,但这并非我们对其做出道德上负面评价的理由。
第二,考量现实情形,私刑并非暴力的宣泄,而往往是绝望者最后的手段,是司法荒漠中人们对正义之饥渴的产物。
根据欧盟官网2024年4月发布的报告,2020 - 2022年期间,欧盟平均每十万居民仅配有341名警察和18名专业法官,司法资源短缺是蔓延全球的事实。美国某大学的研究表明,印度的强奸案件审判平均需要6年之久。漫长的开庭审判、高昂的诉讼费用、难以计量的时间成本,为维护实质正义而生的程序正义,反倒开始吞噬实质正义。
著名的张扣扣案中,1996年,13岁的他目睹母亲被人一棍敲死后,家里只剩下了年幼的他和没什么文化的父亲,判处的赔偿款9000多元,只付了1500元。可是他们既不知道如何寻求法律的帮助,也不敢对抗家中有相关背景的王家人,向上申诉不说,更不会利用法律请专业人士帮忙或请村民作证,他们连家里农活耽误几天的代价都无法承担。2018年,张扣扣上诉时,法庭称其对附带民事赔偿虽口头表示上诉,但之后既未向原审或上级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也没有向法院口头阐明上诉理由和请求,在上诉期满领取民事赔偿款时,也未对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提出异议,也未继续提出上诉的请求,因此驳回了他的诉求。张扣扣的父亲或许根本听不懂这一长串的要求,也不明白维权的流程。他只知道,在失去妻子又失去了儿子之后,他甚至连当初没有赔付的6000元都依然拿不到手。
学者徐昕在《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及其限度》中讲到,当公立救济不保障私权时,人们要么放弃,要么为权利而斗争,处于最低限度的自我保护本能,人们便可能寻求私刑,实现个人的正义,这是一种非到万不得已时的最后救济,我们也称其为底线救济。司法资源的不足和发展的滞后性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必然。在很多国家、很多地区,对很多过着与我们截然不同生活的人而言,获得公权力的救助是一件难于登天的事情,执法机构触及不到他们的世界,响应不了他们的呼号。我们当然应当不断发展司法体制,让寻求更加稳定和安全的救济对每个人都变得容易。但在这个完美世界出现之前,我们不能天真而残忍地要求受害者等待政府的作为,在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的情形下,依然从道德上指责受害者对自己权益的维护。
第三,从道德哲学维度看,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的私刑往往是极端情境下的伦理必然。
当政治哲学和法哲学无法回应人的本能期待,道德哲学应当给予正确的评价。私刑并不发生自暴力的冲动,私刑者往往知道自己的行为很快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面对这样可以预见的后果,他们依然选择私刑,背后往往有不得不这样做的理由。当张扣扣面对仇人的妻子却只是淡淡地说“我不杀你,与你无关”时,我们看到的不是野蛮的杀戮,而是人类道德本能对制度性恶疾的悲壮反抗。私情带来的结果,正义在此时已经远大于程序正义的抽象价值。
从边沁的功利主义角度,私刑在此时符合功利原理。而从康德的义务论角度看,当永远把人当做目的的道德预定遭遇了制度性的践踏,出于道德的义务感,公民的作为责任已经超越了对成文法的服从义务。正如哈佛教授桑德尔在《正义的边界》中所述,当制度性保障全面崩溃时,道德判断必须成为正义的最后载体。
张扣扣案中,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这样说道,法律是一整套国家装置,它不能只有刑事逻辑的躯壳,它还需要填充更多的血肉和内涵。今天,我们不是为了拆散躯壳,今天我们只是为了填补灵魂。当张扣扣站上法庭时,我们尊重有法可依的任何判决结果,尊重政府对他的任何合理惩罚。我们依然敬畏着法律,但我们无法也不应该从一个人的维度出发,对他做出负面的道德评价。他曾被社会与法律系统弃之不顾,如今我们却高站在道德高台上,要对他基于人性的行为冠以恶念,仅仅因为他似乎击打了执法者的庞大制度的一角,这是何等的冷漠。
在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缺位的时候,道德哲学已然成为社会的最后一张网,它需要打捞的不仅仅是那些摇摇欲坠的复仇灵魂,还有每一个普通人心中最深的悲悯与同情。
在一些法学家眼中,私刑愚昧而充斥着暴力,它粗俗而莽撞,与我们文明的衣冠格格不入,显得分外刺眼。可是,看清前提,在政府失能的特殊状态下,私刑虽不完美却是生机所在。我们应警惕得不到法治救援的人拿起最后的武器,我们更需要警惕的,恰恰是将绝对禁止私刑异化为压迫者的保护伞。当公权力本身成为非正义的共谋时,对私刑的绝对否定反而会成为助纣为虐的道德枷锁。
各位,承认私刑在极端情境下的道德正当性,并非歌颂暴力,而是在制度性溃败的黑夜中燃起人性的火把,它或许会灼伤我们,但比起在黑暗中放任罪恶吞噬无辜者的惨叫,我们宁愿承受这份温度的疼痛,因为人类文明最珍贵的火种,从来不在大理石的雕像之上,而在每个普通人胸膛中跳动的道德良知之中。
谢谢。
首先有请正方一辩进行立论陈词。
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是指按照法律应当执行的结果与政府实际执行的结果不同的情形。所以我们今天探讨的本质是代替政府执法是否具有正当性的主体问题。基于此,我方坚定认为,在政府未能执行法律的前提情境下,私刑具备道德正当性,不应当在道德上做负面评价。论证如下:
第一,私刑的本质是一种基于对更高目的考量的违约行为,不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
政治哲学家洛克指出,政府的惩罚权本质上是实施公民自卫权的集体信托。自然法赋予人人都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惩罚权天然被赋予公民而非政府。公民们为了实现秩序的管理,将惩罚权让渡出来集中于政府机构。可见,公民行使惩罚权在源头上具有比政府更深的正当性。其唯一问题在于,社会契约建立之时,公民上交了部分惩罚权,在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进行私刑,重新使用已经上交的惩罚权是对社会契约的违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契约既限制了公民,也给政府提出了对等的义务,以有效维护个人权益。当南非警察对每12分钟发生一起的强奸案束手无策、有心无力,在电诈控制区域内司法系统形同虚设,这种信托关系已然破裂。首先,违约的一方实际是政府,而非进行私刑的个人。就像在社会契约论中强调的,当政府不能保卫公民时,每个人恢复天然自由的权利就自动生效。此时,私刑不再是法外暴力,而是公民收回被辜负的信托。
更进一步的,基于维护个人权益的最终目的,私刑出手维护与将惩罚权集中于政府统一行使,都只是手段,各有优劣。私刑者为了正义选择前者,仅仅构成对契约的违约,应当受到的也相应是社会契约层面的谴责,以及由社会契约搭建出的法律框架的回应,但这并非我们对其做出道德上负面评价的理由。
第二,考量现实情形,私刑并非暴力的宣泄,而往往是绝望者最后的手段,是司法荒漠中人们对正义之饥渴的产物。
根据欧盟官网2024年4月发布的报告,2020 - 2022年期间,欧盟平均每十万居民仅配有341名警察和18名专业法官,司法资源短缺是蔓延全球的事实。美国某大学的研究表明,印度的强奸案件审判平均需要6年之久。漫长的开庭审判、高昂的诉讼费用、难以计量的时间成本,为维护实质正义而生的程序正义,反倒开始吞噬实质正义。
著名的张扣扣案中,1996年,13岁的他目睹母亲被人一棍敲死后,家里只剩下了年幼的他和没什么文化的父亲,判处的赔偿款9000多元,只付了1500元。可是他们既不知道如何寻求法律的帮助,也不敢对抗家中有相关背景的王家人,向上申诉不说,更不会利用法律请专业人士帮忙或请村民作证,他们连家里农活耽误几天的代价都无法承担。2018年,张扣扣上诉时,法庭称其对附带民事赔偿虽口头表示上诉,但之后既未向原审或上级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也没有向法院口头阐明上诉理由和请求,在上诉期满领取民事赔偿款时,也未对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提出异议,也未继续提出上诉的请求,因此驳回了他的诉求。张扣扣的父亲或许根本听不懂这一长串的要求,也不明白维权的流程。他只知道,在失去妻子又失去了儿子之后,他甚至连当初没有赔付的6000元都依然拿不到手。
学者徐昕在《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及其限度》中讲到,当公立救济不保障私权时,人们要么放弃,要么为权利而斗争,处于最低限度的自我保护本能,人们便可能寻求私刑,实现个人的正义,这是一种非到万不得已时的最后救济,我们也称其为底线救济。司法资源的不足和发展的滞后性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必然。在很多国家、很多地区,对很多过着与我们截然不同生活的人而言,获得公权力的救助是一件难于登天的事情,执法机构触及不到他们的世界,响应不了他们的呼号。我们当然应当不断发展司法体制,让寻求更加稳定和安全的救济对每个人都变得容易。但在这个完美世界出现之前,我们不能天真而残忍地要求受害者等待政府的作为,在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的情形下,依然从道德上指责受害者对自己权益的维护。
第三,从道德哲学维度看,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的私刑往往是极端情境下的伦理必然。
当政治哲学和法哲学无法回应人的本能期待,道德哲学应当给予正确的评价。私刑并不发生自暴力的冲动,私刑者往往知道自己的行为很快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面对这样可以预见的后果,他们依然选择私刑,背后往往有不得不这样做的理由。当张扣扣面对仇人的妻子却只是淡淡地说“我不杀你,与你无关”时,我们看到的不是野蛮的杀戮,而是人类道德本能对制度性恶疾的悲壮反抗。私情带来的结果,正义在此时已经远大于程序正义的抽象价值。
从边沁的功利主义角度,私刑在此时符合功利原理。而从康德的义务论角度看,当永远把人当做目的的道德预定遭遇了制度性的践踏,出于道德的义务感,公民的作为责任已经超越了对成文法的服从义务。正如哈佛教授桑德尔在《正义的边界》中所述,当制度性保障全面崩溃时,道德判断必须成为正义的最后载体。
张扣扣案中,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这样说道,法律是一整套国家装置,它不能只有刑事逻辑的躯壳,它还需要填充更多的血肉和内涵。今天,我们不是为了拆散躯壳,今天我们只是为了填补灵魂。当张扣扣站上法庭时,我们尊重有法可依的任何判决结果,尊重政府对他的任何合理惩罚。我们依然敬畏着法律,但我们无法也不应该从一个人的维度出发,对他做出负面的道德评价。他曾被社会与法律系统弃之不顾,如今我们却高站在道德高台上,要对他基于人性的行为冠以恶念,仅仅因为他似乎击打了执法者的庞大制度的一角,这是何等的冷漠。
在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缺位的时候,道德哲学已然成为社会的最后一张网,它需要打捞的不仅仅是那些摇摇欲坠的复仇灵魂,还有每一个普通人心中最深的悲悯与同情。
在一些法学家眼中,私刑愚昧而充斥着暴力,它粗俗而莽撞,与我们文明的衣冠格格不入,显得分外刺眼。可是,看清前提,在政府失能的特殊状态下,私刑虽不完美却是生机所在。我们应警惕得不到法治救援的人拿起最后的武器,我们更需要警惕的,恰恰是将绝对禁止私刑异化为压迫者的保护伞。当公权力本身成为非正义的共谋时,对私刑的绝对否定反而会成为助纣为虐的道德枷锁。
各位,承认私刑在极端情境下的道德正当性,并非歌颂暴力,而是在制度性溃败的黑夜中燃起人性的火把,它或许会灼伤我们,但比起在黑暗中放任罪恶吞噬无辜者的惨叫,我们宁愿承受这份温度的疼痛,因为人类文明最珍贵的火种,从来不在大理石的雕像之上,而在每个普通人胸膛中跳动的道德良知之中。
谢谢。
同学你好,第一个问题问你,你今天想讨论的情况是只有制度性的崩溃,还是说结果不令我们满意的政府未能执行法律,你也认为应该讨论?
我方认为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是一个可以从客观上判断的事情,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政府不给力,即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还有一种是结果不令人满意,就像你说的张国文案件一样。我方需要强调的是,结果不令人满意,并不是我所描述的从客观上判断的政府没有能够执行法律。在你描述的张国文案件中,张国文本来应该获得那部分6000元,可是因为他没有在上诉期追溯,所以从法律的角度觉得他应该拿到这6000块,这不就是你觉得结果上不满意吗?
坦白来讲,我方认为张国文案件,从概念上来说,从那些定义的要件上来说,其实不太符合我方今天讲的政府未能执行法律的条件。我方用它向你描述一个私刑者的样态。
行,所以张国文案件你不打算拿来讲。那你方给我描述一下你想讲的状态。不过我们今天想要讲的大概有三种,还有一种是制度性的完全溃败,就是说政府是恶作为的,或者说它是一个完全罔顾法律的政府,你方打算讨论这种情况吗?就是您方指的这种政府完全恶作为的,比如说军阀政府,我方愿意讨论。
好的,那我们今天的讨论就分成三块来讲。下一个问题我问你,你觉得你方讲的私刑,是代替政府执法,对吧?
我方觉得咱们讨论的经常是一个主体的替换问题。好,主体的替换,所以你的私刑有经过检证和三段论吗?你方是指有没有一个审判的程序是吗?
我想确认一下对方辩友说的这个三段论的推演程序,是那种法庭上的审判程序是吗?
是的。我方认为根据今天“政府未能执行法律”这个前提,在判断是否要进行私刑的时候的这个大前提,实际上跟政府执法的时候的这个大前提是一样的,就是法律法规。
没有问题,那这个检证或者证据的检证环节是交由谁来判断呢?
我方觉得是由个人进行判断的。
我懂,所以今天你方这种证据的检证环节是没有办法完全获得公信力的,就是由受害者个人觉得自己这个事件或者这个证据就能证明自己被打或者被侵害,对吧。
是的,我方承认私刑一定程度上存在误差。你认同没有经过检证的刑罚也是被道德允许的吗?
好,谢谢。
同学你好,第一个问题问你,你今天想讨论的情况是只有制度性的崩溃,还是说结果不令我们满意的政府未能执行法律,你也认为应该讨论?
我方认为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是一个可以从客观上判断的事情,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政府不给力,即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还有一种是结果不令人满意,就像你说的张国文案件一样。我方需要强调的是,结果不令人满意,并不是我所描述的从客观上判断的政府没有能够执行法律。在你描述的张国文案件中,张国文本来应该获得那部分6000元,可是因为他没有在上诉期追溯,所以从法律的角度觉得他应该拿到这6000块,这不就是你觉得结果上不满意吗?
坦白来讲,我方认为张国文案件,从概念上来说,从那些定义的要件上来说,其实不太符合我方今天讲的政府未能执行法律的条件。我方用它向你描述一个私刑者的样态。
行,所以张国文案件你不打算拿来讲。那你方给我描述一下你想讲的状态。不过我们今天想要讲的大概有三种,还有一种是制度性的完全溃败,就是说政府是恶作为的,或者说它是一个完全罔顾法律的政府,你方打算讨论这种情况吗?就是您方指的这种政府完全恶作为的,比如说军阀政府,我方愿意讨论。
好的,那我们今天的讨论就分成三块来讲。下一个问题我问你,你觉得你方讲的私刑,是代替政府执法,对吧?
我方觉得咱们讨论的经常是一个主体的替换问题。好,主体的替换,所以你的私刑有经过检证和三段论吗?你方是指有没有一个审判的程序是吗?
我想确认一下对方辩友说的这个三段论的推演程序,是那种法庭上的审判程序是吗?
是的。我方认为根据今天“政府未能执行法律”这个前提,在判断是否要进行私刑的时候的这个大前提,实际上跟政府执法的时候的这个大前提是一样的,就是法律法规。
没有问题,那这个检证或者证据的检证环节是交由谁来判断呢?
我方觉得是由个人进行判断的。
我懂,所以今天你方这种证据的检证环节是没有办法完全获得公信力的,就是由受害者个人觉得自己这个事件或者这个证据就能证明自己被打或者被侵害,对吧。
是的,我方承认私刑一定程度上存在误差。你认同没有经过检证的刑罚也是被道德允许的吗?
好,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大家好。
辩题中要求讨论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的场景,根据题解要求,我们探讨一个在特定条件下适用的普遍原则,且指出在无法可依的环境中也谈不上超出法律,所以讨论的也不是无政府的状态。
基于此,我方认为在思考使用私刑的情境中,对于政府未能执行法律的判断没有一个客观标准,更多时候是动用私刑者的主观判定。这就有三种情况: 第一,案件情况尚在调查,推定未有定论,给当事人以未执法的观感,或判罚结果不符合当事人的期待而产生认为政府不执法的感受。 第二,政府的执法失能,法律框架仍在。 第三,极少数情况下的法律丧失公信力乃至完全失效,如影视作品中“法外之地”的形态。
那么私刑远没有正方所想象的那么乐观,并非一种简单的对政府执法的代替。它是个人或非官方群体未经法定程序,凭借自身意愿和力量对他人施加的具有惩罚性质的暴力行为,其本质是制造程序正义缺失的暴力代偿。这些行为通常逾越法律的框架,自行设定罪名、审判方式以及处罚手段,其目的并非基于合法公正的司法考量,而是出于报复、获取权威和遵循特定群体的不成文规条等因素。私刑不仅严重侵害受害者的人身权利,还对社会法治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而判断某项行为是否在道德上具有正当性,必须同时满足程序正义与社会福祉最大化的条件。程序正义保证行为结果的合理性,若程序缺失,即使结果看似正确,也会因缺乏纠错机制导致系统性的风险,无法保证不杀无辜。同时,社会福祉最大化的功利主义要求约束程序的滥用,即便程序合法,若结果危害社会福祉,如种族隔离法,人们可通过公民运动推动法律变革。如此,仅仅基于朴素正义感就被认定为正当的私刑,显然是因为充满风险的不合法程序和个人主义的倾向,造成了人们自危的混乱局面。
所以,我方认为,在上述三种场景下,私刑在道德上均不能被认为是正当的。
第一,私刑的本质与道德背道而驰。私刑的“正义”是来自主观臆断的市民观公正的快感宣泄。江西师范大学对30起重大网络热点事件的调查显示,79.76%的网民承认根据自身利益评判正义,24.7%的人直言没有标准,跟着感觉走。当网民高呼“枪毙”“死刑起步”时,公平正义不是需求,而是情绪宣泄的幌子。例如苟晶案中,终审判决书微博阅读量100.5万次,且网友仍坚持“只是证据不足,被证明他不是强奸犯,这种人渣就应该去死”。当法律结论与网民的直觉冲突时,执行者仍选择相信自己的“正义”。在罗冠军事件中,女主虚构的小作文让全网要求“物理阉割”当事人,真相反转后也没有人道歉,只剩下一句轻飘飘的“吃个瓜而已”。
于是我们不难发现,在私刑的审判和执行场域中,审判、定罪、执行的标准都是主观臆断的产物,是暴力快感的假面,私刑必然导致失控。从所谓的“任意执行”到群体的暴力,往往只是一步之遥,甚至触手可及。2015年12月13日,两名男子在广西桂林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偷狗时被村民围剿,一人当场毙命,一人被砸伤,作案摩托车被烧毁,还有人在伤者的伤口上按烟头。在湖北武汉,罗某去借钱还债途中,被外村巡逻队误认成小偷,巡逻队的村民在村民杜某指使下,将罗某带到空地殴打,还用绳子捆好吊在树上致罗某死亡,民警调查时遭该村几百名村民围困,涉案村民逃走,二三年后,杜某才因故意伤害被判10年,还有一人正被起诉,其余参与人员未被追究责任。河南宋威律师事务所的调研显示,在引起公众关注的事件中,网友和社交媒体用户对案件的评判往往倾向于严厉的惩罚,动辄高呼“枪毙”“死刑”,常见网友“判案死刑起步”。在16801名网友参与的“微博降热搜该不该用网络暴力传达一个人的态度”的投票中,有81%的网友认为应该网暴刘某。中国传媒大学统计,2022年311起网暴事件中,当事人的亲友、同事甚至路人皆被连坐,追剧案中连他的家人也被诅咒“日上西天”。这种失控的上限是没有止境的。1916年,美国德州非裔少女杰西·华盛顿被控谋杀,法庭宣判后,旁听者将其在市政厅里域虐打致死,然后阉割、重伤,把手指剁下,尸块当纪念品出售。芝加哥论坛报数据显示,过去8年728名黑人死于私刑,仅1/3涉强奸指控,1/3完全无辜。且当私刑被认可为正当时,那就没有人可以保证自己不是下一个受害者。
第二,将秩序与公正推向稳定,才是真正被期待和被盼望的解决方向。破解困局的正道绝非是私刑,而是法律系统的韧性与生命力,是公民社会的内在力量,是国际机制的干预到位。在韩国N号房案中,推动化学阉割立法证明法律可以回应民意,以理智公正应对舆论,通过舆论监督推动司法改革,而不是鼓励受害者一起去捅死当事人。在朴正熙独裁时代的韩国,群众通过社会运动向议会施压,要求议会改错,解构了不合理的制度。在南苏丹内战期间,国际刑事法庭追究战犯,避免了以暴制暴的循环。中国刑法修正案针对性侵犯罪加重刑罚,推动系统性正义。美国米兰达警告诞生,对警察的滥权进行规范与处置。法律本身具有自我革新的能力,众多刑法修正案和司法改革都能在法律框架内解决执法失效的问题。私刑不仅无法推动法律的进步,还会破坏法律的权威性、社会法治社会来之不易的社会道德观和基本的道德价值观,使社会陷入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设想一下,今天你打我一拳,明天我拿刀砍你一刀,后天你拿刀指着我的头,这样的混乱行为如何能实现道德上的正义呢?一方面仰赖法律的生命力自我革新,去减少执法失能的可能;另一方面,以法治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素养与意识,明确善恶观,改正价值观,这样才是实现秩序稳定、公平正义,让社会长治久安的真正方案。而主张个人通过极端化、情绪化的思想来解决问题,既不会也不会在道德上被认可。这种方法不仅无法解决当事人的困境,而且会扩大双方的矛盾,满足了单方面的仇恨宣泄,还极易被滥用,引发更大范围的社会暴力,使社会秩序成为空谈。
最后,我方期待的是社会福祉的最大化,而非个体心中想象的“正义”去执法。以法律规范执法,从而可以杜绝以暴执法以及恢复执法的常态。我们可以设想,私刑被认为是正当所带来的基于主观判断而非法律程序的个体想象正义会造成多么疯狂的局面。是美国种族私刑中1/3受害者完全无辜,是美国南方白人借道德之名迫害黑人,是印度种姓私刑迫害低种姓者,这些所谓的个体正义其实是强者对弱者的暴力工具而已。不要把自己轻易地带入强者的视角里,天然地就认为可以施行私刑的自己是“蝙蝠侠”一般的存在。我们应该带入的视角,或许是印度平民司法运动的受益者,或许是在我们面临困境的时候,我们依然希望法律能够捍卫道德,而不是只能用一刀捅死别人,从而面对更大的道德上的指摘和良心上的愧疚。
非常感谢。
感谢主席,大家好。
辩题中要求讨论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的场景,根据题解要求,我们探讨一个在特定条件下适用的普遍原则,且指出在无法可依的环境中也谈不上超出法律,所以讨论的也不是无政府的状态。
基于此,我方认为在思考使用私刑的情境中,对于政府未能执行法律的判断没有一个客观标准,更多时候是动用私刑者的主观判定。这就有三种情况: 第一,案件情况尚在调查,推定未有定论,给当事人以未执法的观感,或判罚结果不符合当事人的期待而产生认为政府不执法的感受。 第二,政府的执法失能,法律框架仍在。 第三,极少数情况下的法律丧失公信力乃至完全失效,如影视作品中“法外之地”的形态。
那么私刑远没有正方所想象的那么乐观,并非一种简单的对政府执法的代替。它是个人或非官方群体未经法定程序,凭借自身意愿和力量对他人施加的具有惩罚性质的暴力行为,其本质是制造程序正义缺失的暴力代偿。这些行为通常逾越法律的框架,自行设定罪名、审判方式以及处罚手段,其目的并非基于合法公正的司法考量,而是出于报复、获取权威和遵循特定群体的不成文规条等因素。私刑不仅严重侵害受害者的人身权利,还对社会法治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而判断某项行为是否在道德上具有正当性,必须同时满足程序正义与社会福祉最大化的条件。程序正义保证行为结果的合理性,若程序缺失,即使结果看似正确,也会因缺乏纠错机制导致系统性的风险,无法保证不杀无辜。同时,社会福祉最大化的功利主义要求约束程序的滥用,即便程序合法,若结果危害社会福祉,如种族隔离法,人们可通过公民运动推动法律变革。如此,仅仅基于朴素正义感就被认定为正当的私刑,显然是因为充满风险的不合法程序和个人主义的倾向,造成了人们自危的混乱局面。
所以,我方认为,在上述三种场景下,私刑在道德上均不能被认为是正当的。
第一,私刑的本质与道德背道而驰。私刑的“正义”是来自主观臆断的市民观公正的快感宣泄。江西师范大学对30起重大网络热点事件的调查显示,79.76%的网民承认根据自身利益评判正义,24.7%的人直言没有标准,跟着感觉走。当网民高呼“枪毙”“死刑起步”时,公平正义不是需求,而是情绪宣泄的幌子。例如苟晶案中,终审判决书微博阅读量100.5万次,且网友仍坚持“只是证据不足,被证明他不是强奸犯,这种人渣就应该去死”。当法律结论与网民的直觉冲突时,执行者仍选择相信自己的“正义”。在罗冠军事件中,女主虚构的小作文让全网要求“物理阉割”当事人,真相反转后也没有人道歉,只剩下一句轻飘飘的“吃个瓜而已”。
于是我们不难发现,在私刑的审判和执行场域中,审判、定罪、执行的标准都是主观臆断的产物,是暴力快感的假面,私刑必然导致失控。从所谓的“任意执行”到群体的暴力,往往只是一步之遥,甚至触手可及。2015年12月13日,两名男子在广西桂林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偷狗时被村民围剿,一人当场毙命,一人被砸伤,作案摩托车被烧毁,还有人在伤者的伤口上按烟头。在湖北武汉,罗某去借钱还债途中,被外村巡逻队误认成小偷,巡逻队的村民在村民杜某指使下,将罗某带到空地殴打,还用绳子捆好吊在树上致罗某死亡,民警调查时遭该村几百名村民围困,涉案村民逃走,二三年后,杜某才因故意伤害被判10年,还有一人正被起诉,其余参与人员未被追究责任。河南宋威律师事务所的调研显示,在引起公众关注的事件中,网友和社交媒体用户对案件的评判往往倾向于严厉的惩罚,动辄高呼“枪毙”“死刑”,常见网友“判案死刑起步”。在16801名网友参与的“微博降热搜该不该用网络暴力传达一个人的态度”的投票中,有81%的网友认为应该网暴刘某。中国传媒大学统计,2022年311起网暴事件中,当事人的亲友、同事甚至路人皆被连坐,追剧案中连他的家人也被诅咒“日上西天”。这种失控的上限是没有止境的。1916年,美国德州非裔少女杰西·华盛顿被控谋杀,法庭宣判后,旁听者将其在市政厅里域虐打致死,然后阉割、重伤,把手指剁下,尸块当纪念品出售。芝加哥论坛报数据显示,过去8年728名黑人死于私刑,仅1/3涉强奸指控,1/3完全无辜。且当私刑被认可为正当时,那就没有人可以保证自己不是下一个受害者。
第二,将秩序与公正推向稳定,才是真正被期待和被盼望的解决方向。破解困局的正道绝非是私刑,而是法律系统的韧性与生命力,是公民社会的内在力量,是国际机制的干预到位。在韩国N号房案中,推动化学阉割立法证明法律可以回应民意,以理智公正应对舆论,通过舆论监督推动司法改革,而不是鼓励受害者一起去捅死当事人。在朴正熙独裁时代的韩国,群众通过社会运动向议会施压,要求议会改错,解构了不合理的制度。在南苏丹内战期间,国际刑事法庭追究战犯,避免了以暴制暴的循环。中国刑法修正案针对性侵犯罪加重刑罚,推动系统性正义。美国米兰达警告诞生,对警察的滥权进行规范与处置。法律本身具有自我革新的能力,众多刑法修正案和司法改革都能在法律框架内解决执法失效的问题。私刑不仅无法推动法律的进步,还会破坏法律的权威性、社会法治社会来之不易的社会道德观和基本的道德价值观,使社会陷入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设想一下,今天你打我一拳,明天我拿刀砍你一刀,后天你拿刀指着我的头,这样的混乱行为如何能实现道德上的正义呢?一方面仰赖法律的生命力自我革新,去减少执法失能的可能;另一方面,以法治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素养与意识,明确善恶观,改正价值观,这样才是实现秩序稳定、公平正义,让社会长治久安的真正方案。而主张个人通过极端化、情绪化的思想来解决问题,既不会也不会在道德上被认可。这种方法不仅无法解决当事人的困境,而且会扩大双方的矛盾,满足了单方面的仇恨宣泄,还极易被滥用,引发更大范围的社会暴力,使社会秩序成为空谈。
最后,我方期待的是社会福祉的最大化,而非个体心中想象的“正义”去执法。以法律规范执法,从而可以杜绝以暴执法以及恢复执法的常态。我们可以设想,私刑被认为是正当所带来的基于主观判断而非法律程序的个体想象正义会造成多么疯狂的局面。是美国种族私刑中1/3受害者完全无辜,是美国南方白人借道德之名迫害黑人,是印度种姓私刑迫害低种姓者,这些所谓的个体正义其实是强者对弱者的暴力工具而已。不要把自己轻易地带入强者的视角里,天然地就认为可以施行私刑的自己是“蝙蝠侠”一般的存在。我们应该带入的视角,或许是印度平民司法运动的受益者,或许是在我们面临困境的时候,我们依然希望法律能够捍卫道德,而不是只能用一刀捅死别人,从而面对更大的道德上的指摘和良心上的愧疚。
非常感谢。
正方一辩:对方辩友,第一个问题,你方认为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是一个完全主观的判断,对不对?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一辩:好,那今天一个政府判一个案子,总有胜诉的一方和败诉的一方,凡是败诉的总会不满意,是不是你方认为在大部分的案子里面,政府根本没有办法执行法律? 反方一辩: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形成辩题讨论在主观判断带来的情形。 正方一辩:我打断一下,所以说你看到了政府能不能执行法律,是有一个客观上可以去判断的。你方最后给我论证,今天我们认为私刑有正当性会导致你方说的那个大家都靠自己主观去判断然后这么做的结果,而不是直接把“政府未能执行法律”这一前提条件换掉。
正方一辩:好,再来问你第二个问题,今天我方的论证是一个“只有……才”论证,对不对?我方论证的是只有在政府未能执行法律的特殊情况下,私刑才有道德上的正当性。 反方一辩:我不太清楚这个“只有……才”是哪里来的。 正方一辩:我打断一下,也就是说我方不需要论证私刑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也就是说当政府能够执行法律的时候,我按照我心中的审判去做事情,这些是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的。甚至包括今天其实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我们在道德上给予私刑正当性,在法律上也是有结果的。所以你方所谓的那种直接就滑向社会大家疯狂互殴的情况怎么出现的,你方给我论证。
正方一辩:再来问你第三个问题,今天政府未能执行法律的时候,你方觉得私刑在道德上不正当、不该做,你方觉得受害者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 反方一辩:按照我们提出来的三种情形的讨论,我们可以跟你分别去聊。那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如果使用合法的手段是可以带来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而使用私刑,除了捅死对方之外,你们能不能带来事理。 正方一辩:我打断一下,你有没有一个具体的方案?现在我是一个受害者,政府没有执行法律,我的正义没有得到维护,我可以做什么? 反方一辩:这个情景稍微有一些抽象,我们可以就具体情景去聊。 正方一辩:你说。 反方一辩:如果今天只是这个判罚的结果,我觉得判轻了,这种情况下我们会认为你可以继续上诉去要求。 正方一辩:我再打断一下,所以说看到没有,对方今天给的所有的解决方案,就是政府没能执行法律,你就去推动它执行法律。对方已经完全逃掉了这个前提,就是政府没能执行法律,你就是让它变成一个政府能执行法律的情形。那我们今天讨论这个辩题还有什么意义?如果政府一定永远都能够把这个正义执行得很好,只要我愿意等,只要我愿意去推动它,它就一定可以进步的话。
正方一辩:再来问你,今天你方给我举了一些反社会人格的例子。因为对方做了什么事情,我就实施私刑。我不能给你举的,印度强奸案要六年才能判,南非12分钟一起强奸案,这一部分正义荒漠里面的施行者是不是更值得被讨论的一个群体? 反方一辩:所以你们是觉得因为开庭的审判很慢,所以我直接在发生的时候就捅死对方,这是一件非常正当的事情?对方这部分人很多,他们还是有自己的方案,谢谢。
正方一辩:对方辩友,第一个问题,你方认为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是一个完全主观的判断,对不对?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一辩:好,那今天一个政府判一个案子,总有胜诉的一方和败诉的一方,凡是败诉的总会不满意,是不是你方认为在大部分的案子里面,政府根本没有办法执行法律? 反方一辩: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形成辩题讨论在主观判断带来的情形。 正方一辩:我打断一下,所以说你看到了政府能不能执行法律,是有一个客观上可以去判断的。你方最后给我论证,今天我们认为私刑有正当性会导致你方说的那个大家都靠自己主观去判断然后这么做的结果,而不是直接把“政府未能执行法律”这一前提条件换掉。
正方一辩:好,再来问你第二个问题,今天我方的论证是一个“只有……才”论证,对不对?我方论证的是只有在政府未能执行法律的特殊情况下,私刑才有道德上的正当性。 反方一辩:我不太清楚这个“只有……才”是哪里来的。 正方一辩:我打断一下,也就是说我方不需要论证私刑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也就是说当政府能够执行法律的时候,我按照我心中的审判去做事情,这些是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的。甚至包括今天其实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我们在道德上给予私刑正当性,在法律上也是有结果的。所以你方所谓的那种直接就滑向社会大家疯狂互殴的情况怎么出现的,你方给我论证。
正方一辩:再来问你第三个问题,今天政府未能执行法律的时候,你方觉得私刑在道德上不正当、不该做,你方觉得受害者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 反方一辩:按照我们提出来的三种情形的讨论,我们可以跟你分别去聊。那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如果使用合法的手段是可以带来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而使用私刑,除了捅死对方之外,你们能不能带来事理。 正方一辩:我打断一下,你有没有一个具体的方案?现在我是一个受害者,政府没有执行法律,我的正义没有得到维护,我可以做什么? 反方一辩:这个情景稍微有一些抽象,我们可以就具体情景去聊。 正方一辩:你说。 反方一辩:如果今天只是这个判罚的结果,我觉得判轻了,这种情况下我们会认为你可以继续上诉去要求。 正方一辩:我再打断一下,所以说看到没有,对方今天给的所有的解决方案,就是政府没能执行法律,你就去推动它执行法律。对方已经完全逃掉了这个前提,就是政府没能执行法律,你就是让它变成一个政府能执行法律的情形。那我们今天讨论这个辩题还有什么意义?如果政府一定永远都能够把这个正义执行得很好,只要我愿意等,只要我愿意去推动它,它就一定可以进步的话。
正方一辩:再来问你,今天你方给我举了一些反社会人格的例子。因为对方做了什么事情,我就实施私刑。我不能给你举的,印度强奸案要六年才能判,南非12分钟一起强奸案,这一部分正义荒漠里面的施行者是不是更值得被讨论的一个群体? 反方一辩:所以你们是觉得因为开庭的审判很慢,所以我直接在发生的时候就捅死对方,这是一件非常正当的事情?对方这部分人很多,他们还是有自己的方案,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谢谢主席。先给反方摘掉一个帽子,我方认为现状下的私刑者不一定会导致杀伤劫掠,这种才叫私刑伤害极致死刑,这是反方所有立场的结果,即杀伤。这是第一件事。
第二件事,我方认为反方盲目乐观。在反方看来,政府可以上一秒不执行法律,但下一秒执行法律。所以反方给正方提出的方案是,如果觉得政府未能执行法律,就去继续申诉。但是,凭什么一个政府在此时此刻不能执行法律,下一个时刻就能执行法律?反方并没有给出合理依据。这说明反方没有考虑到另外一部分公正因素。
反方所举的自我方法论不局限于个体层面,而是集体层面。反方试图用集体可以通过社会运动方式推动政府改变,从而达到其论证的替代方案的利好。首先,第一层我已经讲过,情况不会变好,反方只有举证。
第二层,反方没有给执行者提出任何建议。所以从后面来看双方观点的两层逻辑,第一层,反方破坏了最糟糕的前提条件,并且他们通过认为政府不能执行法律是个主观判断,来逃避掉这个辩解前的判责论证。这是什么意思呢?同一方才讲了,政府处理案件的时候,总会有一个胜诉方,一个败诉方。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上诉与否,或者无论后面的法律意见如何,所有涉案者都会在法律的框架下被惩罚或得到救济。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会认为政府执行了法律,所以在主观判断下,政府是永远不能执行法律的,也就不存在这种辩解前提给该人律师的特殊条件了,所以主观判断没有意义。但反方却通过这种操作方式进行申请方论证,只认定其自身观点,要正方论证私刑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任意性,而反方却认定私刑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合理性。以上这些前提,就表明这是不可能的,这是第一件事情。
第二件事情是关于程序链的问题。用程序对定义,等同于法律,所有的工作都要链接所有论证因子列和论证方式。原因很简单,因为正方只要涉及私刑的资金,就一定会通过程序法,所以私刑一定是不正当的,和我们所讨论的辩题相关。在这道辩题所讨论的情况下,当政府自己不能够使得程序法运转的时候,我们更应该讨论的样态是什么呢?我们把这种样态放到现在生活来讨论,要想想古代,想想权利原初的时候的思想。所以我方为大家提供一种思考方式,这个辩题是在问,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私刑在道德上是否具有正当性。我们试图提出这样的思考方式,即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禁止死刑是否同样具有正当性?
我方发现,政府权力的正当性来源恰恰是基于社会契约中个体权利的让步。在没有超越政府的自然状态下,用私刑通过个体的行为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免受侵害,或者在自身的行为受到侵害时,通过自己的行为承担犯罪后果,是自我保护的唯一方式,也是我们从一开始基于道德及对应的权益直觉。随着社会分工进一步的细化,社会进一步复杂化,越来越向现代化发展,个体已经难以在社会的复杂关系中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得自己的权益免受侵害,因为社会关系实在太过复杂,所以个体将暴力与惩戒犯罪的权利让步给执行能力更强、作用范围更广的政府,以寻求更高效地维护社会运转的秩序。
为了证实政府能够更加准确地执行权力,公民通过公众和共同意志,通过法律进行监督,利用法律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损害自己的利益。在这个阶段,政府有能力保护公民免受侵害,即使在犯罪的前提下,为了防止个体无组织的行动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我们才对私刑的正当性予以否定,为了社会高效的运转而让渡惩戒权给特定的政府机关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执行私刑从来不是公民的私自立法,而是在共同意志的框架下,当法律结果未能被执行时,公民对政府未能履行社会契约职责的纠正,由私刑主体执行公民的共同意志。虽然它在形式意义上违反了社会契约中让步程序权的规定,但是它本质上没有强占法律的有权定,因为法律的原因本身来自于公民的共同意志。
所以我们不难发现,个体将惩戒犯罪的权利让渡给政府是有条件的,即与政府签订契约,将暴力和自卫权利让给政府的时候,政府要保障个体权益保护和社会效率,也就是说这些条件是最佳的。换言之,如果政府无法保护个体权益,同时,恢复私刑并不会降低社会效率和稳定时,个人就有适用私刑的正当性,代替政府执行社会契约中的共同意志,此时禁止私刑就不具有正当性。
因为我们讨论的背景是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法律以及人民诉求的防卫权和权利权并没有被有效执行时,私刑能否替代政府在法律框架下行使的权利,即行使私刑来制止犯罪、惩戒罪犯。我从两个角度进行比较。
第一,如果否定使用私刑的正当性,那么个体的权利还能被什么保护?如果政府未能执行法律,个体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在没有政府的情况下,个体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来惩戒犯罪、保护权利。但在政府产生后,个体权利中的私刑正当性被否定,此时个体权益需要由政府通过法律来维护。当发生犯罪时,根据法律给予被害者补偿或者追加惩戒者,使得两者的权利义务和原伤害相平衡。但是,根据我方所举的种种案例,无论是印度的强奸案还是南非强奸案,此时政府没有能力执行法律,它要么处于本身系统性的压迫,比如印度的系统性电子压迫,要么出于南非这种系统性的资源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丧失了保护公民的能力,公民就可以从此时站出来,为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防卫,这当然是合理的。
第二,在政府缺位的情况下,私刑权的正当性可否带来高效运转的社会?当政府出现问题时,禁止私刑会降低社会稳定性和运转效率。在运行效率上,政府获得实施私刑权的正当性,源于其更强大的组织能力及强制性,即反方所说的公正性。所以在某种情况下,当公民自己不能通过自己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且政府不能够采取某种行为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时,政府的公信力才会被进一步的摧毁,甚至在世界上否定了公民唯一保护自己权益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才会导致反方最讨厌的结果。
第三件事情,最终我方甚至愿意讨论第三种情形,即辩题的反面。我方认为在某种情况下,在政府不能执行法律的情况下,如果一味地禁止公民执行私刑,或者换一种方式讲,如果我们在这种条件下,认为公民不执行私刑,往往才是对道德选择的违背,违背道德认知。因为道德义务是绝对的,当法律无法保护基本人权时,个体有道德义务采取行动制止恶行。例如,若政府纵容两个罪犯杀害他人后逍遥法外,受害者家庭和家属通过私刑惩戒犯罪,可视为对生命保护这一最基本道德原则的坚守。再如现实中的唐山打人案,对于那一部分在现场的人群而言,政府可能在某种情况下,是被某种更强大的势力压迫的情况下,在那个场域内,如果不去见义勇为,不去坚守自己的道德观,恰恰是不道德的行为。因为在道德原则建立过程中,道德原则往往是有坚定性的,即道德原则是有保障性的。当政府无法保护个体权益且禁止私行会降低社会稳定性与社会运营效率时,为了使得这部分秩序得以被重建,人就有道德义务去执行该罪应有的惩戒状态。此时私刑在自然状态下的正当性也就被重新审定。
同时鉴于此时私刑可以满足刑罚的正当性来源的要求,且符合生命行政和目的行政的要求,其存在具有替代政府执行法律的正当性。
因此,综上,我方从康德道德义务论以及社会契约论已经描绘出来了,这场辩论所讨论的最坚实的情形,以及那一部分政府无法执行法律时公民的行为部分。反方所讨论的那些邪恶的政府如何如何,对于那部分邪恶的政府,不应该是期待政府自行改变,而是要主动地去推翻这个政府。推翻这个政府的第一步,即是承认私刑具有正当性的开始。当想要推翻一个政府的时候,唯一能够采取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即是通过暴力。此刻,如果认为这种暴力是违法的、不道德的,就是在阻碍公民向前迈进的进一步可能。而对于那一部分实在是……
好,谢谢主席。先给反方摘掉一个帽子,我方认为现状下的私刑者不一定会导致杀伤劫掠,这种才叫私刑伤害极致死刑,这是反方所有立场的结果,即杀伤。这是第一件事。
第二件事,我方认为反方盲目乐观。在反方看来,政府可以上一秒不执行法律,但下一秒执行法律。所以反方给正方提出的方案是,如果觉得政府未能执行法律,就去继续申诉。但是,凭什么一个政府在此时此刻不能执行法律,下一个时刻就能执行法律?反方并没有给出合理依据。这说明反方没有考虑到另外一部分公正因素。
反方所举的自我方法论不局限于个体层面,而是集体层面。反方试图用集体可以通过社会运动方式推动政府改变,从而达到其论证的替代方案的利好。首先,第一层我已经讲过,情况不会变好,反方只有举证。
第二层,反方没有给执行者提出任何建议。所以从后面来看双方观点的两层逻辑,第一层,反方破坏了最糟糕的前提条件,并且他们通过认为政府不能执行法律是个主观判断,来逃避掉这个辩解前的判责论证。这是什么意思呢?同一方才讲了,政府处理案件的时候,总会有一个胜诉方,一个败诉方。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上诉与否,或者无论后面的法律意见如何,所有涉案者都会在法律的框架下被惩罚或得到救济。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会认为政府执行了法律,所以在主观判断下,政府是永远不能执行法律的,也就不存在这种辩解前提给该人律师的特殊条件了,所以主观判断没有意义。但反方却通过这种操作方式进行申请方论证,只认定其自身观点,要正方论证私刑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任意性,而反方却认定私刑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合理性。以上这些前提,就表明这是不可能的,这是第一件事情。
第二件事情是关于程序链的问题。用程序对定义,等同于法律,所有的工作都要链接所有论证因子列和论证方式。原因很简单,因为正方只要涉及私刑的资金,就一定会通过程序法,所以私刑一定是不正当的,和我们所讨论的辩题相关。在这道辩题所讨论的情况下,当政府自己不能够使得程序法运转的时候,我们更应该讨论的样态是什么呢?我们把这种样态放到现在生活来讨论,要想想古代,想想权利原初的时候的思想。所以我方为大家提供一种思考方式,这个辩题是在问,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私刑在道德上是否具有正当性。我们试图提出这样的思考方式,即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禁止死刑是否同样具有正当性?
我方发现,政府权力的正当性来源恰恰是基于社会契约中个体权利的让步。在没有超越政府的自然状态下,用私刑通过个体的行为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免受侵害,或者在自身的行为受到侵害时,通过自己的行为承担犯罪后果,是自我保护的唯一方式,也是我们从一开始基于道德及对应的权益直觉。随着社会分工进一步的细化,社会进一步复杂化,越来越向现代化发展,个体已经难以在社会的复杂关系中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得自己的权益免受侵害,因为社会关系实在太过复杂,所以个体将暴力与惩戒犯罪的权利让步给执行能力更强、作用范围更广的政府,以寻求更高效地维护社会运转的秩序。
为了证实政府能够更加准确地执行权力,公民通过公众和共同意志,通过法律进行监督,利用法律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损害自己的利益。在这个阶段,政府有能力保护公民免受侵害,即使在犯罪的前提下,为了防止个体无组织的行动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我们才对私刑的正当性予以否定,为了社会高效的运转而让渡惩戒权给特定的政府机关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执行私刑从来不是公民的私自立法,而是在共同意志的框架下,当法律结果未能被执行时,公民对政府未能履行社会契约职责的纠正,由私刑主体执行公民的共同意志。虽然它在形式意义上违反了社会契约中让步程序权的规定,但是它本质上没有强占法律的有权定,因为法律的原因本身来自于公民的共同意志。
所以我们不难发现,个体将惩戒犯罪的权利让渡给政府是有条件的,即与政府签订契约,将暴力和自卫权利让给政府的时候,政府要保障个体权益保护和社会效率,也就是说这些条件是最佳的。换言之,如果政府无法保护个体权益,同时,恢复私刑并不会降低社会效率和稳定时,个人就有适用私刑的正当性,代替政府执行社会契约中的共同意志,此时禁止私刑就不具有正当性。
因为我们讨论的背景是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法律以及人民诉求的防卫权和权利权并没有被有效执行时,私刑能否替代政府在法律框架下行使的权利,即行使私刑来制止犯罪、惩戒罪犯。我从两个角度进行比较。
第一,如果否定使用私刑的正当性,那么个体的权利还能被什么保护?如果政府未能执行法律,个体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在没有政府的情况下,个体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来惩戒犯罪、保护权利。但在政府产生后,个体权利中的私刑正当性被否定,此时个体权益需要由政府通过法律来维护。当发生犯罪时,根据法律给予被害者补偿或者追加惩戒者,使得两者的权利义务和原伤害相平衡。但是,根据我方所举的种种案例,无论是印度的强奸案还是南非强奸案,此时政府没有能力执行法律,它要么处于本身系统性的压迫,比如印度的系统性电子压迫,要么出于南非这种系统性的资源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丧失了保护公民的能力,公民就可以从此时站出来,为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防卫,这当然是合理的。
第二,在政府缺位的情况下,私刑权的正当性可否带来高效运转的社会?当政府出现问题时,禁止私刑会降低社会稳定性和运转效率。在运行效率上,政府获得实施私刑权的正当性,源于其更强大的组织能力及强制性,即反方所说的公正性。所以在某种情况下,当公民自己不能通过自己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且政府不能够采取某种行为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时,政府的公信力才会被进一步的摧毁,甚至在世界上否定了公民唯一保护自己权益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才会导致反方最讨厌的结果。
第三件事情,最终我方甚至愿意讨论第三种情形,即辩题的反面。我方认为在某种情况下,在政府不能执行法律的情况下,如果一味地禁止公民执行私刑,或者换一种方式讲,如果我们在这种条件下,认为公民不执行私刑,往往才是对道德选择的违背,违背道德认知。因为道德义务是绝对的,当法律无法保护基本人权时,个体有道德义务采取行动制止恶行。例如,若政府纵容两个罪犯杀害他人后逍遥法外,受害者家庭和家属通过私刑惩戒犯罪,可视为对生命保护这一最基本道德原则的坚守。再如现实中的唐山打人案,对于那一部分在现场的人群而言,政府可能在某种情况下,是被某种更强大的势力压迫的情况下,在那个场域内,如果不去见义勇为,不去坚守自己的道德观,恰恰是不道德的行为。因为在道德原则建立过程中,道德原则往往是有坚定性的,即道德原则是有保障性的。当政府无法保护个体权益且禁止私行会降低社会稳定性与社会运营效率时,为了使得这部分秩序得以被重建,人就有道德义务去执行该罪应有的惩戒状态。此时私刑在自然状态下的正当性也就被重新审定。
同时鉴于此时私刑可以满足刑罚的正当性来源的要求,且符合生命行政和目的行政的要求,其存在具有替代政府执行法律的正当性。
因此,综上,我方从康德道德义务论以及社会契约论已经描绘出来了,这场辩论所讨论的最坚实的情形,以及那一部分政府无法执行法律时公民的行为部分。反方所讨论的那些邪恶的政府如何如何,对于那部分邪恶的政府,不应该是期待政府自行改变,而是要主动地去推翻这个政府。推翻这个政府的第一步,即是承认私刑具有正当性的开始。当想要推翻一个政府的时候,唯一能够采取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即是通过暴力。此刻,如果认为这种暴力是违法的、不道德的,就是在阻碍公民向前迈进的进一步可能。而对于那一部分实在是……
反方一辩:我想问正方一个问题,在正方立场下,私刑包括正当防卫吗?还是说私刑一定是违法的?
正方二辩:在我方看来,从现行法律来讲,我们认为正当防卫是私刑,是被法律“招安”了的私刑。假设在中国,进行正当防卫其实原本就体现私刑的样态,只是后来被法律“招安”了。
反方一辩:感谢主席,我想先问一下,你们指责我们认为它是一个主观判断,带来的结果是不合理的,那你们用什么客观的标准去衡量政府所谓能执行法律?我方所举的案例已经表明,政府事务繁多,存在管理不过来的情况。我的疑问是,你们在这里提出的例子是因为政府执行得太慢,而不是没有执行,那么政府未能执行法律这件事情的判断标准到底是什么?
比如,政府3年才把我的案子判出来,我觉得它太慢了,认为它没有执行法律,这样可以吗?另外,我觉得判罚太轻,所以认为政府没有执行法律,这样可以吗?我们认为这种讨论是没意义的。所以你们认为在执行期限上的问题是可以讨论的,但这依然来自主观判断,你们一概而论的客观标准到底是什么?
执行期限本来是客观的,很多案子要求3个月审结,如果政府3个月未审结,拖到6个月,我们就觉得不合理。但这个问题涉及很多司法步骤和司法结构,虽然有审结要求,但你们基于时间的判断完全是主观的。我们应该同时看主观和客观性,既可以讨论判轻判重、时间延长等主观判断标准,也可以探讨你们所谓政府执行法律的完全客观条件。在这样的条件下,这种样态是什么样子?
正方二辩:符合程序法规定的每个案子的审结时间。
反方一辩:请稍等,我打断一下。在客观的判断标准下,政府未能执行法律,仅仅是判慢了吗?还有纯粹不执行法律的情况。你可以描述一下,在非无法可依的无政府状态下,政府未能执行法律且完全不管的样态是什么?
我方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我方愿意讨论蝙蝠侠那种情况。还有一种,比如南非,警察出警需要12分钟。在这种情况下,你们不能要求当事人在案件发生的当下捅死或捅伤对方是非常正当的行为。我方认为在那种情况下不至于捅死,你可以采取合适的方式去应对。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我认为有许可,多极端都无所谓,因为我觉得法律没有给我帮助,而您方……
反方一辩:我想问正方一个问题,在正方立场下,私刑包括正当防卫吗?还是说私刑一定是违法的?
正方二辩:在我方看来,从现行法律来讲,我们认为正当防卫是私刑,是被法律“招安”了的私刑。假设在中国,进行正当防卫其实原本就体现私刑的样态,只是后来被法律“招安”了。
反方一辩:感谢主席,我想先问一下,你们指责我们认为它是一个主观判断,带来的结果是不合理的,那你们用什么客观的标准去衡量政府所谓能执行法律?我方所举的案例已经表明,政府事务繁多,存在管理不过来的情况。我的疑问是,你们在这里提出的例子是因为政府执行得太慢,而不是没有执行,那么政府未能执行法律这件事情的判断标准到底是什么?
比如,政府3年才把我的案子判出来,我觉得它太慢了,认为它没有执行法律,这样可以吗?另外,我觉得判罚太轻,所以认为政府没有执行法律,这样可以吗?我们认为这种讨论是没意义的。所以你们认为在执行期限上的问题是可以讨论的,但这依然来自主观判断,你们一概而论的客观标准到底是什么?
执行期限本来是客观的,很多案子要求3个月审结,如果政府3个月未审结,拖到6个月,我们就觉得不合理。但这个问题涉及很多司法步骤和司法结构,虽然有审结要求,但你们基于时间的判断完全是主观的。我们应该同时看主观和客观性,既可以讨论判轻判重、时间延长等主观判断标准,也可以探讨你们所谓政府执行法律的完全客观条件。在这样的条件下,这种样态是什么样子?
正方二辩:符合程序法规定的每个案子的审结时间。
反方一辩:请稍等,我打断一下。在客观的判断标准下,政府未能执行法律,仅仅是判慢了吗?还有纯粹不执行法律的情况。你可以描述一下,在非无法可依的无政府状态下,政府未能执行法律且完全不管的样态是什么?
我方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我方愿意讨论蝙蝠侠那种情况。还有一种,比如南非,警察出警需要12分钟。在这种情况下,你们不能要求当事人在案件发生的当下捅死或捅伤对方是非常正当的行为。我方认为在那种情况下不至于捅死,你可以采取合适的方式去应对。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我认为有许可,多极端都无所谓,因为我觉得法律没有给我帮助,而您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就接着刚刚的质询来继续往下聊。
你方告诉我未能执行的样态有两种,一种是政府好像完全不管不顾现实状况,或者说对法律是罔顾的,这是你方想到的第一种政府样态。可是在这种情况下,我没有看到,也很难想象这个政府是如何执行法律的,或者说你所遭受的案件是如何进入法律视野的。
所以我们现在回过头来聊你在陈词中讲得比较多的那个案例,这是第一种情况。你提到南非或者印度,说那里的司法太慢,未能照顾到每一个人。在南非那个案件中,你告诉大家警力很短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有人受到了伤害,你认为法律是认可的,政府也觉得没问题,只是可能照顾不到具体的受害者。但这为什么不是法律中的正当防卫,而变成了私刑,这是你没有解释的部分。因为这个时候法律并没有失去其效力,判决也完全可以通过,只是你觉得判决时间会有点长,是在较长时间内被判定。然而,由于政府履行工作的过程可能不对外公开,你就觉得政府是未能执行法律的,为什么这一点你没有向大家说明?
再往下走,在你所说的这类案件中,私刑在道德上为什么是正当的呢?我来告诉你,你在这里做了一层偷换概念。因为此时道德和法律是一致的,二者并没有违背。法律规定可以正当防卫,所以在执行防卫的过程中,大家才会认为行为有情可原。可是,如果今天有人遭受了伤害,比如在南非的强奸案中,受害者被强奸后,案件审理可能要长达3年。这可能是因为印度基础条件不发达,人口数据都没查完,查找罪犯太麻烦,所以需要比较长的时间。这个时候你告诉大家,因为被强奸了,所以要动用私刑。但在这个部分,你要如何动用私刑,或者说如何捍卫自己的权利,到目前为止你没有向评委展开说明。什么意思呢?比如,你动用私刑究竟有无程度划分,还是说程度完全来自于自己的内心?是遵循法律,法律要把罪犯关起来,你就把他关起来,法律觉得这个人应该被化学阉割,你就帮他阉割;还是完全遵循自己内心,因为他伤害了你,所以你就必须要把他杀掉,你是根据什么样的目的做出私刑行为的,这是我们今天所质疑的核心,也就是所谓的程序问题。
为什么我们今天要讲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不是说你做的事情缺乏程序正义,我们就会批判你不道德,而是你在没有经过查证就做出的结果是不具有说服力的。我们愿意把权利或者惩罚权让渡给政府,是因为政府在执行时不是随意而为的,不是因为看某人长得黑就多判他两年刑,而是经过一套严密的审查程序。比如说在中国,如果你犯了罪,把人打伤了,被打者身上的伤痕总共加起来不超过20cm²,好像就不能构成轻微伤。乍一听,这对被打者来说似乎不太公平,但我们要通过类似的衡量标准和程序来制定一套对大多数人来说相对公平的规则。我们承认在这套功利主义的社会规则下,一小部分遭受打击、受到伤害的人可能会觉得不公平,但这一小部分群体同样有自己可以申诉的权利。比如可以去网上呼吁大家关注网络暴力或者校园暴力事件的演变,也可以通过媒体的力量发声。没必要采取极端的私刑手段。
所以在政府执行法律时间过慢的情况下,你可以通过有公信力、有传播力度的政府以及大家达成共识的法律来帮助你发声,讲述你现在的困境。可是如果聊到你方所说的政府完全未能执行法律,已经失去公信力的情况,我就很好奇了。如果今天一个政府都不执行法律了,或者说没有执法者来处理嫌疑人,无论是受害者还是加害者,政府都没有任何作为。在你方所说的政府已经完全失去效力的情况下,你是怎么让大家知道你是受害者的呢?如果你觉得自己不需要被大家知道是受害者,在遭受暴力之后,就完全可以不通过查证的手段自行发声,或者动用私刑,这和朱军弦子案有什么区别?弦子案就是因为第一次上诉在两个月之内,好像是因为证据不足没有继续,弦子就把所有的信息伪造公布到网上,然后告诉大家朱军侵犯了她,接着开始了长达4年的漫长诉讼过程。朱军在4年之后才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可在这4年期间,政府既没有为朱军发声,弦子对朱军的网络攻击一直持续,朱军还因此丢掉了工作,家人也因此遭受到了指责。可是在事件结束之后,好像大家并没有在道德上对弦子的行为表示肯定,为什么呢?恰恰因为她没有经过查证。
再聊回你方刚说的康德的绝对义务论,康德的道德义务论或者绝对义务论有一点不足之处在于,你在实行行为的时候,必须要遵从一个意志,你要判断自己这个行为是否能被普遍认同且可以被当做法律来运行,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你才可以觉得自己是绝对正义和道德的。可是现在有多少人能做到这一点呢?就拿你说的那个案件(我记不清名字了)来说,在女方的描述中,现在有一套相对于以前来说更加简便、更加明确的法典,有程序法,有实体法,有多种法律保护人的自然权利,这没问题。但如果你连这些法律都不懂,要怎么去履行康德的绝对理性和绝对道德呢?靠朴素的感觉吗?而这种朴素的感觉好像不太符合康德所说的“你的行为能被大家普遍认同和践行”。如果这两层你都不满足,你有什么资格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呢?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康德的绝对正义或者说绝对义务论是没有办法运用在这个过程中的。
可以回过头来聊我们今天想探讨的问题,如果在政府出现之前,或者说在法律成为法律之前,它本身是一种习惯,是一种命令,我们通过把这种习惯和命令加以约束,赋予其更高的权威,它才变成了法律。所以政府执行法律的本质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更多是为了保护人的自由权。在这种情况下,犯人也是有自由权和生命权的。这就意味着无论你多么痛恨那个犯人,在他没有达到一定的量刑标准之前,你是绝对不可以对他动用私刑乃至伤害他的。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说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私刑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因为很多人对于道德的判断都是出于自己朴素的认知,有28%的人觉得只要自己认为是正义的,那就是正义的;有74%的人觉得,在一件事情发生过后,他们并不清楚这件事情的公平正义到底是什么,也不在乎自己的利益。
如果私刑在道德上是正当的,第一,它没有办法被解释清楚,没有办法被大家看见,就算被人看见也很有可能是伪造证据,而且无法进行查实,因为在你方所说的情况下,政府已经失效了。第二,如果这种情况出现,私刑的极端化会泛滥,这不是我们在给你方扣帽子,你可以去网上搜一搜,很多涉及负面事件的话题下,大家的想法都是把相关的人全杀光。我会接着解释这些情况。
感谢主席,就接着刚刚的质询来继续往下聊。
你方告诉我未能执行的样态有两种,一种是政府好像完全不管不顾现实状况,或者说对法律是罔顾的,这是你方想到的第一种政府样态。可是在这种情况下,我没有看到,也很难想象这个政府是如何执行法律的,或者说你所遭受的案件是如何进入法律视野的。
所以我们现在回过头来聊你在陈词中讲得比较多的那个案例,这是第一种情况。你提到南非或者印度,说那里的司法太慢,未能照顾到每一个人。在南非那个案件中,你告诉大家警力很短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有人受到了伤害,你认为法律是认可的,政府也觉得没问题,只是可能照顾不到具体的受害者。但这为什么不是法律中的正当防卫,而变成了私刑,这是你没有解释的部分。因为这个时候法律并没有失去其效力,判决也完全可以通过,只是你觉得判决时间会有点长,是在较长时间内被判定。然而,由于政府履行工作的过程可能不对外公开,你就觉得政府是未能执行法律的,为什么这一点你没有向大家说明?
再往下走,在你所说的这类案件中,私刑在道德上为什么是正当的呢?我来告诉你,你在这里做了一层偷换概念。因为此时道德和法律是一致的,二者并没有违背。法律规定可以正当防卫,所以在执行防卫的过程中,大家才会认为行为有情可原。可是,如果今天有人遭受了伤害,比如在南非的强奸案中,受害者被强奸后,案件审理可能要长达3年。这可能是因为印度基础条件不发达,人口数据都没查完,查找罪犯太麻烦,所以需要比较长的时间。这个时候你告诉大家,因为被强奸了,所以要动用私刑。但在这个部分,你要如何动用私刑,或者说如何捍卫自己的权利,到目前为止你没有向评委展开说明。什么意思呢?比如,你动用私刑究竟有无程度划分,还是说程度完全来自于自己的内心?是遵循法律,法律要把罪犯关起来,你就把他关起来,法律觉得这个人应该被化学阉割,你就帮他阉割;还是完全遵循自己内心,因为他伤害了你,所以你就必须要把他杀掉,你是根据什么样的目的做出私刑行为的,这是我们今天所质疑的核心,也就是所谓的程序问题。
为什么我们今天要讲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不是说你做的事情缺乏程序正义,我们就会批判你不道德,而是你在没有经过查证就做出的结果是不具有说服力的。我们愿意把权利或者惩罚权让渡给政府,是因为政府在执行时不是随意而为的,不是因为看某人长得黑就多判他两年刑,而是经过一套严密的审查程序。比如说在中国,如果你犯了罪,把人打伤了,被打者身上的伤痕总共加起来不超过20cm²,好像就不能构成轻微伤。乍一听,这对被打者来说似乎不太公平,但我们要通过类似的衡量标准和程序来制定一套对大多数人来说相对公平的规则。我们承认在这套功利主义的社会规则下,一小部分遭受打击、受到伤害的人可能会觉得不公平,但这一小部分群体同样有自己可以申诉的权利。比如可以去网上呼吁大家关注网络暴力或者校园暴力事件的演变,也可以通过媒体的力量发声。没必要采取极端的私刑手段。
所以在政府执行法律时间过慢的情况下,你可以通过有公信力、有传播力度的政府以及大家达成共识的法律来帮助你发声,讲述你现在的困境。可是如果聊到你方所说的政府完全未能执行法律,已经失去公信力的情况,我就很好奇了。如果今天一个政府都不执行法律了,或者说没有执法者来处理嫌疑人,无论是受害者还是加害者,政府都没有任何作为。在你方所说的政府已经完全失去效力的情况下,你是怎么让大家知道你是受害者的呢?如果你觉得自己不需要被大家知道是受害者,在遭受暴力之后,就完全可以不通过查证的手段自行发声,或者动用私刑,这和朱军弦子案有什么区别?弦子案就是因为第一次上诉在两个月之内,好像是因为证据不足没有继续,弦子就把所有的信息伪造公布到网上,然后告诉大家朱军侵犯了她,接着开始了长达4年的漫长诉讼过程。朱军在4年之后才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可在这4年期间,政府既没有为朱军发声,弦子对朱军的网络攻击一直持续,朱军还因此丢掉了工作,家人也因此遭受到了指责。可是在事件结束之后,好像大家并没有在道德上对弦子的行为表示肯定,为什么呢?恰恰因为她没有经过查证。
再聊回你方刚说的康德的绝对义务论,康德的道德义务论或者绝对义务论有一点不足之处在于,你在实行行为的时候,必须要遵从一个意志,你要判断自己这个行为是否能被普遍认同且可以被当做法律来运行,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你才可以觉得自己是绝对正义和道德的。可是现在有多少人能做到这一点呢?就拿你说的那个案件(我记不清名字了)来说,在女方的描述中,现在有一套相对于以前来说更加简便、更加明确的法典,有程序法,有实体法,有多种法律保护人的自然权利,这没问题。但如果你连这些法律都不懂,要怎么去履行康德的绝对理性和绝对道德呢?靠朴素的感觉吗?而这种朴素的感觉好像不太符合康德所说的“你的行为能被大家普遍认同和践行”。如果这两层你都不满足,你有什么资格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呢?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康德的绝对正义或者说绝对义务论是没有办法运用在这个过程中的。
可以回过头来聊我们今天想探讨的问题,如果在政府出现之前,或者说在法律成为法律之前,它本身是一种习惯,是一种命令,我们通过把这种习惯和命令加以约束,赋予其更高的权威,它才变成了法律。所以政府执行法律的本质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更多是为了保护人的自由权。在这种情况下,犯人也是有自由权和生命权的。这就意味着无论你多么痛恨那个犯人,在他没有达到一定的量刑标准之前,你是绝对不可以对他动用私刑乃至伤害他的。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说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私刑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因为很多人对于道德的判断都是出于自己朴素的认知,有28%的人觉得只要自己认为是正义的,那就是正义的;有74%的人觉得,在一件事情发生过后,他们并不清楚这件事情的公平正义到底是什么,也不在乎自己的利益。
如果私刑在道德上是正当的,第一,它没有办法被解释清楚,没有办法被大家看见,就算被人看见也很有可能是伪造证据,而且无法进行查实,因为在你方所说的情况下,政府已经失效了。第二,如果这种情况出现,私刑的极端化会泛滥,这不是我们在给你方扣帽子,你可以去网上搜一搜,很多涉及负面事件的话题下,大家的想法都是把相关的人全杀光。我会接着解释这些情况。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私刑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因为私刑缺乏程序正义、难以被普遍认同、不符合法律本质目的,且会导致极端化泛滥等问题。
不扩大化的伤害,这与道德有什么关系呢?确实造成了坏的结果,为何就能证明其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因为这件事缺乏说服力。我们举朱军弦子案,其实也是想说这件事。你可以把自己描绘成受害者,但如果这件事未经查证,没有一个第三方或更具说服力的平台来证明你确实是受害者,那我可以问你一个问题:在反方看来,今天我遇到你,你扇了我一巴掌,第二天我又遇到你,这时我抢先扇了你一巴掌,你认为我回扇你这件事是道德的吗?我觉得这个过程可能不涉及执行法律,即便如此,我认为这也是不道德的,我们后续可以再解释。
我的问题大概到此结束。
不扩大化的伤害,这与道德有什么关系呢?确实造成了坏的结果,为何就能证明其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因为这件事缺乏说服力。我们举朱军弦子案,其实也是想说这件事。你可以把自己描绘成受害者,但如果这件事未经查证,没有一个第三方或更具说服力的平台来证明你确实是受害者,那我可以问你一个问题:在反方看来,今天我遇到你,你扇了我一巴掌,第二天我又遇到你,这时我抢先扇了你一巴掌,你认为我回扇你这件事是道德的吗?我觉得这个过程可能不涉及执行法律,即便如此,我认为这也是不道德的,我们后续可以再解释。
我的问题大概到此结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未经查证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类似私刑的行为是不道德的。
正方二辩:我第一个问题,在微博上动不动就判人死刑,在你方看来,如果遵循绝对道德法则,遵循康德的道德理论,这种行为就是道德的,因为它有一套所谓的道德标准,是一种朴素道德。但道德是需要被教导的。
我方想问,你方是否觉得越现代化的政府,越能执行法律,越依靠政府的政令?如果一个政府越不能执行法律,它是不是就越不像现代化的政府?我认为,如果一个政府越不能执行法律,它就越来越像古代那种政府,因为其执行机构是混乱的。
你给那些人提供的方案是让他们去相关部门反映问题。但如果证据可以被伪造呢?你所提出的方法,可能会被你口中的那些恶人所利用。就像现在网络上很多曝光校园霸凌的情况,会轻易地把未成年人的形象曝光出来,而实际上未成年人的审判是需要受到保护的。
我刚刚说了一个前提,在政府依然具有公信力的情况下,我可以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如果你觉得今天这个社会完全没有正义,要到网络上去进行所谓的“发声”,那是因为你不相信政府。所以你所说的方法论和你否认的前提不成立。
由此我也确认了一个问题,越现代化的政府越应该执行法律。所以我们应该讨论的是,当政府执行法律不当、政策不合理时,相关行为的正当性。比如古代的一些法律,是否道德呢?
我举个例子,在古希腊雅典时期,他们通过全民公投的方式来惩罚一个人,投票票数够多就可以把人放逐出去。在那个时期,这种做法道德吗?其实是不道德的,因为这个时候没有遵循自然法的要求。虽然自然法在当时很盛行,但这是他们公民普遍认可的程序和思辨方式。所以,程序正义本身是随着时代而流变的,同时在不同的事情上还有不同的内涵。
当政府越不能实现正义的时候,程序正义在这种情形下就越不合适。我们会在所谓的程度情境下跟大家论证,当政府越不能执行法律的时候,它越应该重视道德,法律程序应该服务于公正和道德的创造性问题。
反方二辩:你提到的这个“法”,我可能不太了解。请你解释一下。
正方二辩:我第一个问题,在微博上动不动就判人死刑,在你方看来,如果遵循绝对道德法则,遵循康德的道德理论,这种行为就是道德的,因为它有一套所谓的道德标准,是一种朴素道德。但道德是需要被教导的。
我方想问,你方是否觉得越现代化的政府,越能执行法律,越依靠政府的政令?如果一个政府越不能执行法律,它是不是就越不像现代化的政府?我认为,如果一个政府越不能执行法律,它就越来越像古代那种政府,因为其执行机构是混乱的。
你给那些人提供的方案是让他们去相关部门反映问题。但如果证据可以被伪造呢?你所提出的方法,可能会被你口中的那些恶人所利用。就像现在网络上很多曝光校园霸凌的情况,会轻易地把未成年人的形象曝光出来,而实际上未成年人的审判是需要受到保护的。
我刚刚说了一个前提,在政府依然具有公信力的情况下,我可以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如果你觉得今天这个社会完全没有正义,要到网络上去进行所谓的“发声”,那是因为你不相信政府。所以你所说的方法论和你否认的前提不成立。
由此我也确认了一个问题,越现代化的政府越应该执行法律。所以我们应该讨论的是,当政府执行法律不当、政策不合理时,相关行为的正当性。比如古代的一些法律,是否道德呢?
我举个例子,在古希腊雅典时期,他们通过全民公投的方式来惩罚一个人,投票票数够多就可以把人放逐出去。在那个时期,这种做法道德吗?其实是不道德的,因为这个时候没有遵循自然法的要求。虽然自然法在当时很盛行,但这是他们公民普遍认可的程序和思辨方式。所以,程序正义本身是随着时代而流变的,同时在不同的事情上还有不同的内涵。
当政府越不能实现正义的时候,程序正义在这种情形下就越不合适。我们会在所谓的程度情境下跟大家论证,当政府越不能执行法律的时候,它越应该重视道德,法律程序应该服务于公正和道德的创造性问题。
反方二辩:你提到的这个“法”,我可能不太了解。请你解释一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持,大家好。那我简单聊一下前场的问题,因为我感觉我们没有太解释清楚道德上是正当的这件事该如何判断。其实我们没有只通过程序正义去认为在道德上正当的事情一定要满足程序正义,我们是认为如果一个行为要在道德上被认为是正当的,它需要有两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它要在整个过程中符合一个程序,对应的道理就是例如前面所说,它至少是符合事实的,符合法律的,然后符合事实和法律去完成的这样一个对于结果的论断,我们认为它是一个正当的行为,这是第一块。
第二块事情我们想聊的是它必须要在结果上保证福祉的最大化。所以这是两块,一块来保证程序过程中的正当性,一块来保证道德上的结果上的正当性。而结果正当性是指这个事情的判断有没有在结果上造成一个让社会大众普遍都认可的好情况。而我们发现的是私刑被认为是正当的这件事情,会让大家没有办法得到一个很稳定、很统一的赏罚标准,混淆社会的秩序,造成更大的混乱,这是我们在质询时认为私刑在道德上不能被认为正当的一个基本的判断。
然后我往下聊,就是为什么今天我们认为辩题仍然是一个更偏向于主观判断的。因为正方总能给出的例子,全部都是觉得法律判得太慢了,或者觉得在这里法律没有能够给到应得的结果,所以好像又抢回自然权利来维护所谓的个人的权利。但是我发现,79.76%的网民根据自身正义而不是事件的实质公平正义来进行评判正义,24.7%的网民对于正义的表达没有标准。而在没有标准的时候,认为私刑是道德、是正当的,显然非常危险。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别人今天打了自己一巴掌,那打回他一巴掌是相当正确、不可非议的;别人今天打了自己一巴掌,觉得这一巴掌非常痛,捅他一刀是正当的。这样标准的模糊是我们今天真正觉得可怕的事情。
而为什么我会把它往更极端的方向推,因为我们看到了众心主题的征兆,在网络上对于犯罪,对于一些事实尚未清晰的案件的结果的判断,我们可以很显著地看到,我们希望那些人贩子去死,或者我们希望那些打人者去死,我们希望那些在事实上已经被法律有相当判罚的情况下,我们仍然期待更严重的刑罚能够施加于他们,来满足我们报复的快感。我们认为这种完全基于最基本的报应主义而产生的快感不应该成为一种正当的行为,这是我们认为的私刑在当下的环境里面会合理推延产生的结果,它是必然导向这种极端动向的方向的。而本身最基本的同态复仇,我们都不认可它成为一种在现代社会上认可的道德,那我们就不可能认为一种倾向于只要犯错就可以行刑的状态是我们应该认为合理的。
接下来就跟您聊三种状态。我们一开始想说的是今天执法不够迅速,或者是今天执法的判罚结果不太符合我们的感情,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做什么?今天判罚有期徒刑3个月,觉得不够了,那么在罪犯出庭的那一刻,拿刀就上去把他捅伤,让他住院,或者让他以后的生命受到影响,这是我们期待的结果吗?不是的,是可以要求上诉。这不代表我们保持一种等待的局面,而是本身在对于判决的质疑和对于个人公理的伸张。权力的让渡和适当的等待本来就是应当支付的成本,不然我们不会在一开始要求法治社会,我们不会认为社会应该往法治的方向发展,而不是人治的方向发展,是因为我们发现走向这些权利的让渡,会让大家基于更加安全、更加公正、更加公平的方向去思考,不会认为那个人比自己有钱,真的可以在这件事上获得比自己更轻的罪罚,这种最基本的要求法定和要求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即使在我们讨论的情况下,它依然是始终适用的。
接下来第二点是,如果今天仅仅是执法的失误,法律的框架仍在,它没有失去功能,它只是失去了执法的武器,就像一些黑势力的保护伞藏在打人案中,好像最后解决的方法不是我们去动用私刑或者号召足够多的人,一人一刀把他捅死,而是我们去举报黑势力,让更有公信力的机关、更有公信力的机构来解决这件事情,侦查出这是非正义的行为,这是应该惩罚的非正义行为,而不是使用暴力的非正义行为去惩戒,以暴制暴的这样一个关系,这是第二种。
第三种是极少数情况下,法律完全丧失公信力,政府都完全失效的情况下,为什么私刑依然是道德上不正当的事情。是在这种局面下动用私刑,它不完全等同,这是一种被正方描述成了最后的自保手段。而在危险的情况下,即使去保护好自己都已经非常困难了,谈何动用私刑去触动其他人来进行所谓的在人触犯自然法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收回对他的惩罚权,这是我们相当不认可的。而危急时刻,我们也不会认为这样的行为是道德,我们会认为它是非常情况叫非常之极,不会被称为是道德上正当的。
所以我们要聊的是我们发现对方有最大人性中的矛盾,那么矛盾里有些弱势的一方又会告诉我们他有极高的义务水平和文明的标准。非常感谢。
感谢主持,大家好。那我简单聊一下前场的问题,因为我感觉我们没有太解释清楚道德上是正当的这件事该如何判断。其实我们没有只通过程序正义去认为在道德上正当的事情一定要满足程序正义,我们是认为如果一个行为要在道德上被认为是正当的,它需要有两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它要在整个过程中符合一个程序,对应的道理就是例如前面所说,它至少是符合事实的,符合法律的,然后符合事实和法律去完成的这样一个对于结果的论断,我们认为它是一个正当的行为,这是第一块。
第二块事情我们想聊的是它必须要在结果上保证福祉的最大化。所以这是两块,一块来保证程序过程中的正当性,一块来保证道德上的结果上的正当性。而结果正当性是指这个事情的判断有没有在结果上造成一个让社会大众普遍都认可的好情况。而我们发现的是私刑被认为是正当的这件事情,会让大家没有办法得到一个很稳定、很统一的赏罚标准,混淆社会的秩序,造成更大的混乱,这是我们在质询时认为私刑在道德上不能被认为正当的一个基本的判断。
然后我往下聊,就是为什么今天我们认为辩题仍然是一个更偏向于主观判断的。因为正方总能给出的例子,全部都是觉得法律判得太慢了,或者觉得在这里法律没有能够给到应得的结果,所以好像又抢回自然权利来维护所谓的个人的权利。但是我发现,79.76%的网民根据自身正义而不是事件的实质公平正义来进行评判正义,24.7%的网民对于正义的表达没有标准。而在没有标准的时候,认为私刑是道德、是正当的,显然非常危险。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别人今天打了自己一巴掌,那打回他一巴掌是相当正确、不可非议的;别人今天打了自己一巴掌,觉得这一巴掌非常痛,捅他一刀是正当的。这样标准的模糊是我们今天真正觉得可怕的事情。
而为什么我会把它往更极端的方向推,因为我们看到了众心主题的征兆,在网络上对于犯罪,对于一些事实尚未清晰的案件的结果的判断,我们可以很显著地看到,我们希望那些人贩子去死,或者我们希望那些打人者去死,我们希望那些在事实上已经被法律有相当判罚的情况下,我们仍然期待更严重的刑罚能够施加于他们,来满足我们报复的快感。我们认为这种完全基于最基本的报应主义而产生的快感不应该成为一种正当的行为,这是我们认为的私刑在当下的环境里面会合理推延产生的结果,它是必然导向这种极端动向的方向的。而本身最基本的同态复仇,我们都不认可它成为一种在现代社会上认可的道德,那我们就不可能认为一种倾向于只要犯错就可以行刑的状态是我们应该认为合理的。
接下来就跟您聊三种状态。我们一开始想说的是今天执法不够迅速,或者是今天执法的判罚结果不太符合我们的感情,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做什么?今天判罚有期徒刑3个月,觉得不够了,那么在罪犯出庭的那一刻,拿刀就上去把他捅伤,让他住院,或者让他以后的生命受到影响,这是我们期待的结果吗?不是的,是可以要求上诉。这不代表我们保持一种等待的局面,而是本身在对于判决的质疑和对于个人公理的伸张。权力的让渡和适当的等待本来就是应当支付的成本,不然我们不会在一开始要求法治社会,我们不会认为社会应该往法治的方向发展,而不是人治的方向发展,是因为我们发现走向这些权利的让渡,会让大家基于更加安全、更加公正、更加公平的方向去思考,不会认为那个人比自己有钱,真的可以在这件事上获得比自己更轻的罪罚,这种最基本的要求法定和要求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即使在我们讨论的情况下,它依然是始终适用的。
接下来第二点是,如果今天仅仅是执法的失误,法律的框架仍在,它没有失去功能,它只是失去了执法的武器,就像一些黑势力的保护伞藏在打人案中,好像最后解决的方法不是我们去动用私刑或者号召足够多的人,一人一刀把他捅死,而是我们去举报黑势力,让更有公信力的机关、更有公信力的机构来解决这件事情,侦查出这是非正义的行为,这是应该惩罚的非正义行为,而不是使用暴力的非正义行为去惩戒,以暴制暴的这样一个关系,这是第二种。
第三种是极少数情况下,法律完全丧失公信力,政府都完全失效的情况下,为什么私刑依然是道德上不正当的事情。是在这种局面下动用私刑,它不完全等同,这是一种被正方描述成了最后的自保手段。而在危险的情况下,即使去保护好自己都已经非常困难了,谈何动用私刑去触动其他人来进行所谓的在人触犯自然法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收回对他的惩罚权,这是我们相当不认可的。而危急时刻,我们也不会认为这样的行为是道德,我们会认为它是非常情况叫非常之极,不会被称为是道德上正当的。
所以我们要聊的是我们发现对方有最大人性中的矛盾,那么矛盾里有些弱势的一方又会告诉我们他有极高的义务水平和文明的标准。非常感谢。
在开始下一个环节之前,我想问反方一个问题,在反方的立场之下,“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在道德上是否应被认为是正当的?
我们不会推崇“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因为在实施这一行为的过程中,可能会波及他人。若不波及他人,仅针对伤害自己的人进行“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对自己而言似乎是正当的。但假设伤害自己的人有一个儿子,对其儿子来说,有人无缘无故杀了他的父母,即便他认为父母确实伤害了对方,但罪不至死,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在毁坏他的家庭。此时,他同样会进行报复。而“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并没有一个判断标准,还的方式由个人判断,所以我们认为这种行为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这也是需要法律的原因。
请问正方同学需要交流吗?不需要的话,我们就直接开始您方的驳论了。
直接开始我的驳论。
感谢主席,下面先看第一件事情,即我方立场的问题。你方将我方的立场完全歪曲,认为我方是在给大家建议,比如“今天遇到某某事情的时候,你把对方捅了”。但我方的立场从来不是建议大家怎么做,而是在道德考量下,认为当有人这样做了,不应受到谴责。所以你方所说的极端的复仇情况并非我们今天要讨论的内容,我方对此持怀疑态度。
第二点,我方始终在追问你方,既然你方认为私刑不正当,那你方建议这些受害者怎么做?你方给出了两条路径。
第一条路径是建议受害者去网上发声,告知大家事情尚未得到正义的处理,希望用舆论去监督。但你方也举了贤者的例子,可见你方自己其实也在怀疑这种解决途径是否有效。并且很多时候,你方所说的将事情放到网上,让大家关注,与你方想用舆论促使政府介入是分不开的。只要事情被放到网上,人们基于道德判断,就会去谴责、指责当事人,想要给他惩罚。所以本质上你方也不认同自己给出的这种解决方式。
再看政府方面的立场,你方给出的第二种解决方案是,政府该重组、该进步了,我们用合法的手段去改变这个政府。首先,请你稍微回望一下历史,有哪个时候政府的更迭是以不流血的方式完成的?很少有。所以今天推翻政府又何尝不是一种私刑,这个过程中难道没有私刑的暴力在起作用吗?按照你方所说,要以绝对理想化的方式,如大家坐下来开圆桌会、进行公民投票等法律规定的程序去完成这件事情。但如果今天政府未能执行的法律,恰恰是应当变革政府的部分呢?所以你方到最后是不是还是得诉诸私刑这个手段,而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一种私力救济。
在这样的情况下,你方认为政府会进步,我方给出一个实证。以南非政府为例,从2014年到2023年,根据南非观察2025年的数据,南非每个居民拥有的警察数量下降了17%。可见你方过于乐观,总觉得政府会慢慢进步,但有些历史和资源上的问题,导致政府进步非常困难,时间周期太长,我们等不起。即便政府进步自然会到来,但在这个期间,我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你为什么要在道德上批判我呢?
在你方的设想中,今天一个政府机构没做好事情,永远会有下一个“超级英雄”出现。A没做好,我上诉到B;B没做好,我上诉到C,不断会有新的人出来给我一个正义的结果。但你方没有告诉我这个过程要花多少钱、多少时间,我是否承受得起,也没有告诉我最后是否能得到我想要的结果。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方给出的解决方案是,今天你选择私力救济,至少在道德上我不会谴责你,我理解你的动机。从功利的角度看,我不会责备你。你方担心的无非是误差的问题,认为私刑执行者按照自己的道德判断,缺乏公正的考量,会有误差。
第一,私刑执行者往往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受到法律惩罚。比如我去为母复仇之后,可能会被关起来,我是知道后果的,但还是这样做了。大部分最终选择私刑的人,所做的并非违背普遍道德判断的激进之事,而是普世的道德观念未得到实践,这种强烈的情感推动他们“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去实施私刑,所以私刑执行者的判断误差能有多大呢?今天杀人偿命,就算按照法律判,可能也是终身监禁或者若干年徒刑,所以这种误差并没有你方想象的那么大。
第二,法律可以对私刑者的行为给予评价,这里存在纠偏机制。
第三,法庭的审判同样会有误差,甚至法庭审判的纠偏机制可能还不如私刑。因为有时候政府做出的判决,想要重新撤销并改判无罪可能更难。但法律一定会非常重视私刑案件,会有很好的纠偏机制。
最后一点,到底和什么去比这个误差呢?今天南非、印度有那么多强奸案,如果不实施私刑,犯罪者就会直接逍遥法外。你方不要把我方私刑所执行的正义结果和你方用法律执行出来的结果作比较,因为你方所说的法律执行的结果从来没有出现过。所以这里只能和犯罪者直接逍遥法外的结果去比,此时那点误差还有那么重要吗?还要因为这么一点误差,就在道德上对私刑者进行责备吗?
我方非常愿意和你聊情绪正义的问题,因为情绪正义从诞生开始,就是为实质正义服务的。程序正义本身是一个容易引发争议的东西,它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我方认为在很多案件中,私刑所维护的实质正义,对整个社会对于正义的认知、信任和希望所达到的效果,已经超过了它所维护的程序正义的价值。如果你方坚持程序正义不可打破,首先这是在定义上进行论证,只要不符合程序正义就不正当。但今天是私刑,又不是政府在执行,当然不符合程序正义。如果你方认为程序正义永远是至高无上的,那么你方就不认为程序会有问题,或者说程序到了该改变的时候。因为一旦出现问题,你方就会说,这是在维护程序正义、维护更大的秩序时所必须牺牲的实质正义。
谢谢!
在开始下一个环节之前,我想问反方一个问题,在反方的立场之下,“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在道德上是否应被认为是正当的?
我们不会推崇“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因为在实施这一行为的过程中,可能会波及他人。若不波及他人,仅针对伤害自己的人进行“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对自己而言似乎是正当的。但假设伤害自己的人有一个儿子,对其儿子来说,有人无缘无故杀了他的父母,即便他认为父母确实伤害了对方,但罪不至死,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在毁坏他的家庭。此时,他同样会进行报复。而“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并没有一个判断标准,还的方式由个人判断,所以我们认为这种行为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这也是需要法律的原因。
请问正方同学需要交流吗?不需要的话,我们就直接开始您方的驳论了。
直接开始我的驳论。
感谢主席,下面先看第一件事情,即我方立场的问题。你方将我方的立场完全歪曲,认为我方是在给大家建议,比如“今天遇到某某事情的时候,你把对方捅了”。但我方的立场从来不是建议大家怎么做,而是在道德考量下,认为当有人这样做了,不应受到谴责。所以你方所说的极端的复仇情况并非我们今天要讨论的内容,我方对此持怀疑态度。
第二点,我方始终在追问你方,既然你方认为私刑不正当,那你方建议这些受害者怎么做?你方给出了两条路径。
第一条路径是建议受害者去网上发声,告知大家事情尚未得到正义的处理,希望用舆论去监督。但你方也举了贤者的例子,可见你方自己其实也在怀疑这种解决途径是否有效。并且很多时候,你方所说的将事情放到网上,让大家关注,与你方想用舆论促使政府介入是分不开的。只要事情被放到网上,人们基于道德判断,就会去谴责、指责当事人,想要给他惩罚。所以本质上你方也不认同自己给出的这种解决方式。
再看政府方面的立场,你方给出的第二种解决方案是,政府该重组、该进步了,我们用合法的手段去改变这个政府。首先,请你稍微回望一下历史,有哪个时候政府的更迭是以不流血的方式完成的?很少有。所以今天推翻政府又何尝不是一种私刑,这个过程中难道没有私刑的暴力在起作用吗?按照你方所说,要以绝对理想化的方式,如大家坐下来开圆桌会、进行公民投票等法律规定的程序去完成这件事情。但如果今天政府未能执行的法律,恰恰是应当变革政府的部分呢?所以你方到最后是不是还是得诉诸私刑这个手段,而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一种私力救济。
在这样的情况下,你方认为政府会进步,我方给出一个实证。以南非政府为例,从2014年到2023年,根据南非观察2025年的数据,南非每个居民拥有的警察数量下降了17%。可见你方过于乐观,总觉得政府会慢慢进步,但有些历史和资源上的问题,导致政府进步非常困难,时间周期太长,我们等不起。即便政府进步自然会到来,但在这个期间,我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你为什么要在道德上批判我呢?
在你方的设想中,今天一个政府机构没做好事情,永远会有下一个“超级英雄”出现。A没做好,我上诉到B;B没做好,我上诉到C,不断会有新的人出来给我一个正义的结果。但你方没有告诉我这个过程要花多少钱、多少时间,我是否承受得起,也没有告诉我最后是否能得到我想要的结果。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方给出的解决方案是,今天你选择私力救济,至少在道德上我不会谴责你,我理解你的动机。从功利的角度看,我不会责备你。你方担心的无非是误差的问题,认为私刑执行者按照自己的道德判断,缺乏公正的考量,会有误差。
第一,私刑执行者往往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受到法律惩罚。比如我去为母复仇之后,可能会被关起来,我是知道后果的,但还是这样做了。大部分最终选择私刑的人,所做的并非违背普遍道德判断的激进之事,而是普世的道德观念未得到实践,这种强烈的情感推动他们“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去实施私刑,所以私刑执行者的判断误差能有多大呢?今天杀人偿命,就算按照法律判,可能也是终身监禁或者若干年徒刑,所以这种误差并没有你方想象的那么大。
第二,法律可以对私刑者的行为给予评价,这里存在纠偏机制。
第三,法庭的审判同样会有误差,甚至法庭审判的纠偏机制可能还不如私刑。因为有时候政府做出的判决,想要重新撤销并改判无罪可能更难。但法律一定会非常重视私刑案件,会有很好的纠偏机制。
最后一点,到底和什么去比这个误差呢?今天南非、印度有那么多强奸案,如果不实施私刑,犯罪者就会直接逍遥法外。你方不要把我方私刑所执行的正义结果和你方用法律执行出来的结果作比较,因为你方所说的法律执行的结果从来没有出现过。所以这里只能和犯罪者直接逍遥法外的结果去比,此时那点误差还有那么重要吗?还要因为这么一点误差,就在道德上对私刑者进行责备吗?
我方非常愿意和你聊情绪正义的问题,因为情绪正义从诞生开始,就是为实质正义服务的。程序正义本身是一个容易引发争议的东西,它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我方认为在很多案件中,私刑所维护的实质正义,对整个社会对于正义的认知、信任和希望所达到的效果,已经超过了它所维护的程序正义的价值。如果你方坚持程序正义不可打破,首先这是在定义上进行论证,只要不符合程序正义就不正当。但今天是私刑,又不是政府在执行,当然不符合程序正义。如果你方认为程序正义永远是至高无上的,那么你方就不认为程序会有问题,或者说程序到了该改变的时候。因为一旦出现问题,你方就会说,这是在维护程序正义、维护更大的秩序时所必须牺牲的实质正义。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强调己方立场是在道德考量下,当有人实施私刑时不应受到谴责,理解私刑者的动机,从功利角度不责备私刑者。
接下来,我想先询问双方是否有交流的需求。这是最后一次交流机会。
我想问一下,在刚刚那轮描述,或者说从目前为止的描述中,正方有没有完成对于他们所谓私刑之后也有纠偏的案例阐述?我刚刚听正方论述,他们所说的纠偏又是依靠法律,或者说认为法律对私刑的纠偏更好,觉得有法律的制裁。但此时政府未能执行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觉得自己会受到什么样的制裁呢?我比较好奇大家对这一点的接受程度。
就我个人而言,目前更偏向于正方。因为我觉得正方的描述更像是基于个体情况,比如我的妻子被杀了,在法律没办法帮助我的情况下,我去把杀我妻子的那个人杀了。在正方看来,实施私刑者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世人的评价中,他所做的符合道德,只是不符合规则。在正方立场下,规则和道德似乎是分开的,可能违背法律,但符合道德;可能违背程序,但暂时符合道德。这让我对反方所说的程序性正义与道德的关联程度存疑,感觉它目前更像是一种规则。
正方同学需要交流吗?
正方同学提问:刚刚那轮陈词结束之后,裁判对于正方后续的补充论面还有什么期待吗?
裁判回复:我暂时没有期待。目前我对战场的接受情况就像我刚才所说的,我觉得正方的描述更偏向于纯道德层面。在我看来,正方也没有特别打算去探讨这是否违背规则,以及对社会造成多大影响。正方似乎更倾向于认为,虽然实施私刑违背规则、契约和法律,会受到未来法律的制裁,但在世人的评价上应该是符合道德的。
就我个人而言,希望双方在接下来的讨论中进一步阐述关于道德的问题。目前在道德问题上相对比较模糊,比如在反方看来,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算不算道德?历史上的辛普森案件完全符合程序正义,但辛普森最终被放走了,法律对他罪行的忽视是否符合道德?这些都是值得讨论的问题,本质上就是要探讨道德到底是什么,是大多数人的认知,还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亦或是道德本身就代表着程序,这些都是后续双方可以进一步探讨的。
谢谢。接下来有请反方二辩进行驳论。
首先,我必须先理清一点。正方愿意和我比较所谓的解决方案,但在网络上这种比较没有效果。在此,我要为刚刚打断发言先说一声抱歉。
如果正方觉得政府依然有公心,只是执行太慢,我建议在网上发声。因为如果是“贤者”(此处推测可能表述有误,结合语境可能是“闲者”)在网上发声,会被人揪出来并受到法律制裁;而如果是真正的受害者,网络渠道会让更多有能力的人给其提出建议,告知在政府目前还未给予应有重视的情况下,如何为自己发声。网络上关注的人很多。
但如果按照正方所说,政府处于完全失位的状态,或者已经不开始履行法律,此时在网上,无论你是受害者还是“闲者”,只要哭得够大声,大家就会觉得你是所谓的受害者。按照正方的逻辑,只要足够大声地说自己是受害者,就可以夺取道德上的评判,这本质上难道不是一种欺骗吗?
正方认为是法律未能对杀害自己妻子的人采取行动,所以自我执行私刑。但这难道不是因为政府执行结果和自己想象的不一样,所以才反对法律吗?
在此,我们可以举一个案例,即于欢辱母案。在这个案件中,一开始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和二审判决都是判处无期徒刑,因为于欢实施了杀人行为。但如果对这个结果不满意,完全可以上诉。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后,法院会通过实质法和程序法进行推理演绎,最终认定于欢是防卫过当,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样,如果觉得杀害自己妻子的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也可以在网上申请和上诉,我认为这是相当有效的方法。
但如果认为政府未能执行法律,处于完全失威的状态,妻子受到伤害又怎么会被大家看见呢?又怎么会出现所谓判决和自己想的不一样的情况呢?这不过是正方的一厢情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完全没有发挥作用,正方所做的就像古代侠客一样进行复仇。但这件事在我们看来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因为你永远也不知道,对于另外一个人来说,他的父亲究竟是被他仇恨还是被他在乎。你只在乎了自己的道德,而罔顾了他人的道德感受。
为什么我们觉得程序正义在道德上会被允许,或者会被大家认同呢?因为程序正义是在用理说话,是在讲事实、摆证据地告诉大家,生气并不是无理可依的。就像过去在道德上评判一个人是贞洁烈女还是做出了出格的事情,也是要摆证据讲话,不能空穴来风。古代那些传播流言却不给证据的人在道德上会被唾弃。同样,实施私刑者也应该把证据摆在大家面前,让大家进行道德审判之后,再去尝试上诉,为什么非要动用私刑呢?
回到正方所说的情况,假如法律完全失效,政府完全失效,自己遭受伤害且完全没有保障,所以要尝试复仇。虽然我不打算在这一轮做更深入的反驳,但我想说,如果对方能对你造成伤害,能对你身边人造成伤害,你有没有考虑过自己能不能打得过他?我们认为在道德上私刑是不正当的,还因为实施私刑者好像没有把自己的生命放在一个很高的层次。
我们认为程序正义所维护的那一套实施法和程序法,是在维护自然法。自然法先于法律存在,它是人的本质感受,人活着就享有自然法,自然法不会因为个人的理解而被扭曲。受害者有自己的人权,加害者同样也有自己的人权。所以我们觉得今天应该尝试改变大家的认知,将程序正义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一种方式。
我们确实承认,在当下的功利主义上,确实会有一部分人受伤。比如朱军,他厘清了自己的一些所谓罪证,但依然受到网暴,在名义上可能遭受损失,甚至失去工作。但我们认为这是构建一个国家应有的代价,因为在现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法律和程序会构建起大家对于道德的新一轮认知,而不是让道德反过来约束法律。也就是说,我们在把习惯和一些命令构建成更具权威性的规则时,才知道哪些事情是应当唾弃的。就算是吐痰、闯红灯这样的小事,我们也会觉得违背道德,因为有新的成文法律和新的秩序告诉我们,违反秩序是不对的,道德才得以建立。
但如果今天想抛弃法律,觉得法律无效,想让自己成为法律,那么本质上就和古代的土匪或者暴君没有任何区别。所以,就算觉得自己在伸张正义,为妻子报仇,在道德上也是绝对不符合的。原因有二:第一,没有尊重整个生命的过程;第二,可能有其他方式为妻子报仇,而选择私刑也是不尊重自己生命的表现。谢谢。
接下来,我想先询问双方是否有交流的需求。这是最后一次交流机会。
我想问一下,在刚刚那轮描述,或者说从目前为止的描述中,正方有没有完成对于他们所谓私刑之后也有纠偏的案例阐述?我刚刚听正方论述,他们所说的纠偏又是依靠法律,或者说认为法律对私刑的纠偏更好,觉得有法律的制裁。但此时政府未能执行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觉得自己会受到什么样的制裁呢?我比较好奇大家对这一点的接受程度。
就我个人而言,目前更偏向于正方。因为我觉得正方的描述更像是基于个体情况,比如我的妻子被杀了,在法律没办法帮助我的情况下,我去把杀我妻子的那个人杀了。在正方看来,实施私刑者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世人的评价中,他所做的符合道德,只是不符合规则。在正方立场下,规则和道德似乎是分开的,可能违背法律,但符合道德;可能违背程序,但暂时符合道德。这让我对反方所说的程序性正义与道德的关联程度存疑,感觉它目前更像是一种规则。
正方同学需要交流吗?
正方同学提问:刚刚那轮陈词结束之后,裁判对于正方后续的补充论面还有什么期待吗?
裁判回复:我暂时没有期待。目前我对战场的接受情况就像我刚才所说的,我觉得正方的描述更偏向于纯道德层面。在我看来,正方也没有特别打算去探讨这是否违背规则,以及对社会造成多大影响。正方似乎更倾向于认为,虽然实施私刑违背规则、契约和法律,会受到未来法律的制裁,但在世人的评价上应该是符合道德的。
就我个人而言,希望双方在接下来的讨论中进一步阐述关于道德的问题。目前在道德问题上相对比较模糊,比如在反方看来,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算不算道德?历史上的辛普森案件完全符合程序正义,但辛普森最终被放走了,法律对他罪行的忽视是否符合道德?这些都是值得讨论的问题,本质上就是要探讨道德到底是什么,是大多数人的认知,还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亦或是道德本身就代表着程序,这些都是后续双方可以进一步探讨的。
谢谢。接下来有请反方二辩进行驳论。
首先,我必须先理清一点。正方愿意和我比较所谓的解决方案,但在网络上这种比较没有效果。在此,我要为刚刚打断发言先说一声抱歉。
如果正方觉得政府依然有公心,只是执行太慢,我建议在网上发声。因为如果是“贤者”(此处推测可能表述有误,结合语境可能是“闲者”)在网上发声,会被人揪出来并受到法律制裁;而如果是真正的受害者,网络渠道会让更多有能力的人给其提出建议,告知在政府目前还未给予应有重视的情况下,如何为自己发声。网络上关注的人很多。
但如果按照正方所说,政府处于完全失位的状态,或者已经不开始履行法律,此时在网上,无论你是受害者还是“闲者”,只要哭得够大声,大家就会觉得你是所谓的受害者。按照正方的逻辑,只要足够大声地说自己是受害者,就可以夺取道德上的评判,这本质上难道不是一种欺骗吗?
正方认为是法律未能对杀害自己妻子的人采取行动,所以自我执行私刑。但这难道不是因为政府执行结果和自己想象的不一样,所以才反对法律吗?
在此,我们可以举一个案例,即于欢辱母案。在这个案件中,一开始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和二审判决都是判处无期徒刑,因为于欢实施了杀人行为。但如果对这个结果不满意,完全可以上诉。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后,法院会通过实质法和程序法进行推理演绎,最终认定于欢是防卫过当,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样,如果觉得杀害自己妻子的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也可以在网上申请和上诉,我认为这是相当有效的方法。
但如果认为政府未能执行法律,处于完全失威的状态,妻子受到伤害又怎么会被大家看见呢?又怎么会出现所谓判决和自己想的不一样的情况呢?这不过是正方的一厢情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完全没有发挥作用,正方所做的就像古代侠客一样进行复仇。但这件事在我们看来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因为你永远也不知道,对于另外一个人来说,他的父亲究竟是被他仇恨还是被他在乎。你只在乎了自己的道德,而罔顾了他人的道德感受。
为什么我们觉得程序正义在道德上会被允许,或者会被大家认同呢?因为程序正义是在用理说话,是在讲事实、摆证据地告诉大家,生气并不是无理可依的。就像过去在道德上评判一个人是贞洁烈女还是做出了出格的事情,也是要摆证据讲话,不能空穴来风。古代那些传播流言却不给证据的人在道德上会被唾弃。同样,实施私刑者也应该把证据摆在大家面前,让大家进行道德审判之后,再去尝试上诉,为什么非要动用私刑呢?
回到正方所说的情况,假如法律完全失效,政府完全失效,自己遭受伤害且完全没有保障,所以要尝试复仇。虽然我不打算在这一轮做更深入的反驳,但我想说,如果对方能对你造成伤害,能对你身边人造成伤害,你有没有考虑过自己能不能打得过他?我们认为在道德上私刑是不正当的,还因为实施私刑者好像没有把自己的生命放在一个很高的层次。
我们认为程序正义所维护的那一套实施法和程序法,是在维护自然法。自然法先于法律存在,它是人的本质感受,人活着就享有自然法,自然法不会因为个人的理解而被扭曲。受害者有自己的人权,加害者同样也有自己的人权。所以我们觉得今天应该尝试改变大家的认知,将程序正义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一种方式。
我们确实承认,在当下的功利主义上,确实会有一部分人受伤。比如朱军,他厘清了自己的一些所谓罪证,但依然受到网暴,在名义上可能遭受损失,甚至失去工作。但我们认为这是构建一个国家应有的代价,因为在现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法律和程序会构建起大家对于道德的新一轮认知,而不是让道德反过来约束法律。也就是说,我们在把习惯和一些命令构建成更具权威性的规则时,才知道哪些事情是应当唾弃的。就算是吐痰、闯红灯这样的小事,我们也会觉得违背道德,因为有新的成文法律和新的秩序告诉我们,违反秩序是不对的,道德才得以建立。
但如果今天想抛弃法律,觉得法律无效,想让自己成为法律,那么本质上就和古代的土匪或者暴君没有任何区别。所以,就算觉得自己在伸张正义,为妻子报仇,在道德上也是绝对不符合的。原因有二:第一,没有尊重整个生命的过程;第二,可能有其他方式为妻子报仇,而选择私刑也是不尊重自己生命的表现。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正二辩的驳论之前,我想问正方二辩几个问题。第一个是反方所说的侠客复仇,其只在乎自己的道德,而罔顾他人的道德。即认为他人打了自己一巴掌,就必须还对方一巴掌;认为他人杀了自己一方的一个人,就必须杀对方一个人。但在法律上,杀人不必然判死刑,很多时候量刑情节宽泛,可能仅判10年。此时,“你杀我一个人,我就必杀你一个人”这件事情道德吗?这算不算是一种对侵犯加害者人权的侵犯呢?我需要在驳论解释还是再给你解释?你不论解释吧。
接下来有请正方二辩进行驳论,时间为6分钟。
谢谢主席。现在的道德和正义都是圆滑的,可是道德刚开始还不是社会性的概念,而仅存在于个体的时候,道德和正义是粗糙的。这就是为什么到现在你方让我方承认人们动不动在网上喊死刑,这正义和道德是粗糙的。人们绝对不会评价那些动不动就说死刑的言论是不道德的,这是第一点。
你们一定会在增强度的情况讨论,一种是政府为什么实行打击,第一种是政府行政偶然的势力,而不是希望系的工会;第二是当政府希望进博会,而且要由政府不是西统进博会的信息。你方对于政府扶持系统系统工税的,你方提出检索现量方解决方案叫做第一是选择再审,可是我们发现的事情是再审功还有另外一种解叫做上再审功刚出还是如如通。如果按照你方标准而言,如果因为他们之间这好喜胞看乐的话,很多人选择性策去上他的自己90年代,北京就有个上村在提出了一大批的来自外省的人民,他们在这么一件一件事是北京的信号,举行他的正义,这种标价你们怎么评价呢?
好像你要解决了你的包括这部分及电方责任和解决第二个事情是贤子的问题。你告诉大家,可以如同可以自我还没判的去说出自己的证据,让大家替里发声,这不是很尴尬吗?说各位我是不是前途从来不是我说了算的,而是别人说了算。有些说我举出再多的证据,我有一句话,你可以说你可能是那个前子。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恰恰你却承认,如果多曝光他可能带来一点侵犯的因素,那是道德的,我才会去指责他,才能高复,就算他是险恶,我也高额为蒸体允许有误差,对你两个鸡蛋班没任何意义。
那我们来看看我和转弯鞋子一个问那重度的地子,是的,这个例子那些那个见实的,你说它的时候,他又不是不是你们说这府未来好一一辈子过去我开多当了一个新我都被他不足之钱的时候,最近还在光顾我的时候,政这的一方正义缺会的时方这庄下这还也不是完全这本时间里,所以我航提了三全时间勇于执定生国道了,应在此刻法律还没有实际性意义,方说的我原来的法律原来有效,这是我方标,我方进行,我这做他在他的规模情况下就有到我依然惧怕作为不能共识,因为我然知套规则里面,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开始出极端行为,要知得这类似告个通作,无需禁止。
为什么最后的问题,如果政府完全是政府。所以我刚刚所说的正义道德,它一定是粗糙的,因为从头到尾你觉得很严重道德他正常了吗?为什么现在要随时给他去缺点教官看,因为我们现在处于一个秩序上建设的时代,我们觉得从对于正义和道德往往是公资的,但是以后还是温和的。跟各位说,道德一开始有过你的皮肤观察,有些的道德,所以重要政一开始的时候,我们自己会形成道德,我们都要聊这件事情,在法律遇见实的时候下使命德使命。
所以一开始在做建义的时候,我们选择什么方,这里是选了从能够行式为了遭遇可是其他人我可这个图形我就认为它是品域,他的那个对矿物的秩序,这才是道德云工状态。所以我们不惧怕任何常所说的那一些,你也会一样而现后面是在只要在法律范围内情况下,不就是道德还是正义的,因为道德怎要去要交流你方所说的类型去众他为什么现在不会觉得父么做死的道德,因为现在这个从子已经有个上义的道德,道德道和道德是么样正义了,我们的道德和正义无处无同去实现那等与社会道德,现在道德成什么样子,那到不会不存在的时候,我们得自己告诉你造德成什么样子,如果是投资现实中才就会走重新走一遭。
从能比实体科的货物文化和现代文化的竞争,而这过程中道德自己就是外扩扩张,那需要去竞争,去竞争谁才是更道德的。作房和解的最底层的逻辑,如果政府,当政府为这些法律及或者说不存干的时候。不执行自己,那他和道德,因为你放弃了自己形成的可能性,你放弃自张的这个权利。
所以在我们看来,所以到最后我还表示你很点,当这的自我发的过程的时候,自情才能被建立,价值从未传到秩序被建立之后才会可能。以前我们杀个人,我会不会用,我还也不知道,把它杀回去,所我们现在的秩序告诉你们,一可能我还是大一个人说我的量刑可能是只有十几年甚至十年的,因为我们知道高子确确实实是通糙的戈壁集团啊,所以我们会尽尽量的避一免就份头发的延续,可是这份投发延续假期使我们为了坚持这个社会变得更好。
那我对于未来的长状社会要得病,可和那些讲将态,他可能能考虑个人可下变,他自己要尊。对于个体而言,道德有什么样的用呢?还是重要,可是以后怎么呢?重要什么西通用没来呀,重要,因为我们没得到怎级啊,你跟我说未来的价值有何意义?那这才是今天哐哐哐哐哐哐的比的问题不在于后面的第步一到第一次迈一步的么走,而是你给我迈出来第一步,大家都很写。
正义正序源于你最初的道德尊重,这不主要教他的后果,但他在道德上是正当的。不化中社会道德运现在的獠牙,那我们应该永远记得当们当初的道德是在什么时候产生的,在直规范自的一个组织的和开始进行交流,步入这文化。那个省到现在自然年他选一个社会调的政府。当政府口不道德事情的时候,政你都忘了。进后告诉有人这个。
在正二辩的驳论之前,我想问正方二辩几个问题。第一个是反方所说的侠客复仇,其只在乎自己的道德,而罔顾他人的道德。即认为他人打了自己一巴掌,就必须还对方一巴掌;认为他人杀了自己一方的一个人,就必须杀对方一个人。但在法律上,杀人不必然判死刑,很多时候量刑情节宽泛,可能仅判10年。此时,“你杀我一个人,我就必杀你一个人”这件事情道德吗?这算不算是一种对侵犯加害者人权的侵犯呢?我需要在驳论解释还是再给你解释?你不论解释吧。
接下来有请正方二辩进行驳论,时间为6分钟。
谢谢主席。现在的道德和正义都是圆滑的,可是道德刚开始还不是社会性的概念,而仅存在于个体的时候,道德和正义是粗糙的。这就是为什么到现在你方让我方承认人们动不动在网上喊死刑,这正义和道德是粗糙的。人们绝对不会评价那些动不动就说死刑的言论是不道德的,这是第一点。
你们一定会在增强度的情况讨论,一种是政府为什么实行打击,第一种是政府行政偶然的势力,而不是希望系的工会;第二是当政府希望进博会,而且要由政府不是西统进博会的信息。你方对于政府扶持系统系统工税的,你方提出检索现量方解决方案叫做第一是选择再审,可是我们发现的事情是再审功还有另外一种解叫做上再审功刚出还是如如通。如果按照你方标准而言,如果因为他们之间这好喜胞看乐的话,很多人选择性策去上他的自己90年代,北京就有个上村在提出了一大批的来自外省的人民,他们在这么一件一件事是北京的信号,举行他的正义,这种标价你们怎么评价呢?
好像你要解决了你的包括这部分及电方责任和解决第二个事情是贤子的问题。你告诉大家,可以如同可以自我还没判的去说出自己的证据,让大家替里发声,这不是很尴尬吗?说各位我是不是前途从来不是我说了算的,而是别人说了算。有些说我举出再多的证据,我有一句话,你可以说你可能是那个前子。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恰恰你却承认,如果多曝光他可能带来一点侵犯的因素,那是道德的,我才会去指责他,才能高复,就算他是险恶,我也高额为蒸体允许有误差,对你两个鸡蛋班没任何意义。
那我们来看看我和转弯鞋子一个问那重度的地子,是的,这个例子那些那个见实的,你说它的时候,他又不是不是你们说这府未来好一一辈子过去我开多当了一个新我都被他不足之钱的时候,最近还在光顾我的时候,政这的一方正义缺会的时方这庄下这还也不是完全这本时间里,所以我航提了三全时间勇于执定生国道了,应在此刻法律还没有实际性意义,方说的我原来的法律原来有效,这是我方标,我方进行,我这做他在他的规模情况下就有到我依然惧怕作为不能共识,因为我然知套规则里面,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开始出极端行为,要知得这类似告个通作,无需禁止。
为什么最后的问题,如果政府完全是政府。所以我刚刚所说的正义道德,它一定是粗糙的,因为从头到尾你觉得很严重道德他正常了吗?为什么现在要随时给他去缺点教官看,因为我们现在处于一个秩序上建设的时代,我们觉得从对于正义和道德往往是公资的,但是以后还是温和的。跟各位说,道德一开始有过你的皮肤观察,有些的道德,所以重要政一开始的时候,我们自己会形成道德,我们都要聊这件事情,在法律遇见实的时候下使命德使命。
所以一开始在做建义的时候,我们选择什么方,这里是选了从能够行式为了遭遇可是其他人我可这个图形我就认为它是品域,他的那个对矿物的秩序,这才是道德云工状态。所以我们不惧怕任何常所说的那一些,你也会一样而现后面是在只要在法律范围内情况下,不就是道德还是正义的,因为道德怎要去要交流你方所说的类型去众他为什么现在不会觉得父么做死的道德,因为现在这个从子已经有个上义的道德,道德道和道德是么样正义了,我们的道德和正义无处无同去实现那等与社会道德,现在道德成什么样子,那到不会不存在的时候,我们得自己告诉你造德成什么样子,如果是投资现实中才就会走重新走一遭。
从能比实体科的货物文化和现代文化的竞争,而这过程中道德自己就是外扩扩张,那需要去竞争,去竞争谁才是更道德的。作房和解的最底层的逻辑,如果政府,当政府为这些法律及或者说不存干的时候。不执行自己,那他和道德,因为你放弃了自己形成的可能性,你放弃自张的这个权利。
所以在我们看来,所以到最后我还表示你很点,当这的自我发的过程的时候,自情才能被建立,价值从未传到秩序被建立之后才会可能。以前我们杀个人,我会不会用,我还也不知道,把它杀回去,所我们现在的秩序告诉你们,一可能我还是大一个人说我的量刑可能是只有十几年甚至十年的,因为我们知道高子确确实实是通糙的戈壁集团啊,所以我们会尽尽量的避一免就份头发的延续,可是这份投发延续假期使我们为了坚持这个社会变得更好。
那我对于未来的长状社会要得病,可和那些讲将态,他可能能考虑个人可下变,他自己要尊。对于个体而言,道德有什么样的用呢?还是重要,可是以后怎么呢?重要什么西通用没来呀,重要,因为我们没得到怎级啊,你跟我说未来的价值有何意义?那这才是今天哐哐哐哐哐哐的比的问题不在于后面的第步一到第一次迈一步的么走,而是你给我迈出来第一步,大家都很写。
正义正序源于你最初的道德尊重,这不主要教他的后果,但他在道德上是正当的。不化中社会道德运现在的獠牙,那我们应该永远记得当们当初的道德是在什么时候产生的,在直规范自的一个组织的和开始进行交流,步入这文化。那个省到现在自然年他选一个社会调的政府。当政府口不道德事情的时候,政你都忘了。进后告诉有人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