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欢迎您点击下方按钮,前往查看。
阅读量:1
问候主席、评委以及在场各位。关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或不利于社会公正这一辩题,我方坚定地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以下是我方论证:
首先,开宗明义。加害者是指在某种行为或事件中对其他人或群体造成负面影响或伤害的人。“事出有因”的意思是指事情的发生是有原因的。讨论是指多人就某事相互表明见解、论证并交换看法的行为。社会公正是由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组成的,是和谐社会的本质和机制。要实现真正的社会公正,需要同时实现实质公正与程序公正。故我方的判断标准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助于平衡实质公正与程序公正,从而达成真正的社会公正。
首先,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深入讨论,是司法过程中实现实质正义的重要推动力。在司法机关严格遵循程序正义的基础上,通过社会讨论,把握社会民众对社会正义的普遍期待,才能够避免陷入机械司法的窠臼。
正如2017年对辱母案的全民讨论,促进二审法院在辱母情节与正当防卫的认定上作出突破性解释,让法律条文不再是印在法典上的精准文字,而真正走了下来,成为社会公正活的捍卫者。这种讨论非但没有动摇司法权威,反而让判决书成为了一场生动的法治公开课,使法律不应该背离人之常情的实质正义理念深入人心。
其次,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公共讨论是社会实现系统性公正的必经之路。当我们将目光从个体规则转向结构反思,就会发现每起案件都是社会问题的微观映象。云南留守儿童贩毒案背后是城乡发展失调的教育断层,富士康连环跳楼事件折射出工业化进程中的精神荒漠化。
如德国通过暴力预防法建立一起犯罪诱因追溯机制,将30%的刑事案件转化为社会政策的调整依据。我国近年推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与社区矫正制度,正是源于对家暴犯罪者成长环境的系统性讨论。这种由果溯因的思维转变,使社会公正从简单的惩恶扬善升级为消除结构问题的治本之策。
当然,我们对于“事出有因”的探讨绝非为恶行开脱,而是构建更精密的社会公平。当清华学子弑母案中部分网友将其完全归因于母亲的极端教育时,我们看到了非理性讨论的风险。但是,当杭州保姆纵火案促使全社会监督家政平台监管缺失时,我们更见证了建设性讨论的力量。
关键不在于是否讨论,讨论永远是有必要的,关键在于建立更科学的讨论机制。既有司法机关专业判断筑牢程序正义的堤坝,也要让民众的朴素追求滋润实质公正的要义。公正的社会制度必须建立在法理和人情的动态调适上。唯有允许在法治的框架内碰撞,才能寻找到社会公正的最优点,让每个人既成为公正的见证者,更成为公正的缔造者。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感谢!
问候主席、评委以及在场各位。关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或不利于社会公正这一辩题,我方坚定地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以下是我方论证:
首先,开宗明义。加害者是指在某种行为或事件中对其他人或群体造成负面影响或伤害的人。“事出有因”的意思是指事情的发生是有原因的。讨论是指多人就某事相互表明见解、论证并交换看法的行为。社会公正是由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组成的,是和谐社会的本质和机制。要实现真正的社会公正,需要同时实现实质公正与程序公正。故我方的判断标准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助于平衡实质公正与程序公正,从而达成真正的社会公正。
首先,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深入讨论,是司法过程中实现实质正义的重要推动力。在司法机关严格遵循程序正义的基础上,通过社会讨论,把握社会民众对社会正义的普遍期待,才能够避免陷入机械司法的窠臼。
正如2017年对辱母案的全民讨论,促进二审法院在辱母情节与正当防卫的认定上作出突破性解释,让法律条文不再是印在法典上的精准文字,而真正走了下来,成为社会公正活的捍卫者。这种讨论非但没有动摇司法权威,反而让判决书成为了一场生动的法治公开课,使法律不应该背离人之常情的实质正义理念深入人心。
其次,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公共讨论是社会实现系统性公正的必经之路。当我们将目光从个体规则转向结构反思,就会发现每起案件都是社会问题的微观映象。云南留守儿童贩毒案背后是城乡发展失调的教育断层,富士康连环跳楼事件折射出工业化进程中的精神荒漠化。
如德国通过暴力预防法建立一起犯罪诱因追溯机制,将30%的刑事案件转化为社会政策的调整依据。我国近年推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与社区矫正制度,正是源于对家暴犯罪者成长环境的系统性讨论。这种由果溯因的思维转变,使社会公正从简单的惩恶扬善升级为消除结构问题的治本之策。
当然,我们对于“事出有因”的探讨绝非为恶行开脱,而是构建更精密的社会公平。当清华学子弑母案中部分网友将其完全归因于母亲的极端教育时,我们看到了非理性讨论的风险。但是,当杭州保姆纵火案促使全社会监督家政平台监管缺失时,我们更见证了建设性讨论的力量。
关键不在于是否讨论,讨论永远是有必要的,关键在于建立更科学的讨论机制。既有司法机关专业判断筑牢程序正义的堤坝,也要让民众的朴素追求滋润实质公正的要义。公正的社会制度必须建立在法理和人情的动态调适上。唯有允许在法治的框架内碰撞,才能寻找到社会公正的最优点,让每个人既成为公正的见证者,更成为公正的缔造者。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
反方二辩:我先问第一个问题,您方所说的健康讨论机制是什么?
正方一辩:健康的讨论机制是能够保证这个讨论向一个比较良好的方向发展。
反方二辩:您方表述很模糊,请您方后续给出具体的论证。第二个问题,同学,按照您方今天的论点,只要说到一点不公和糟糕的遭遇,是不是都有理由去报复社会?
正方一辩:当然不是。我们说的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在他成为加害者的基础上,对他的犯罪原因进行追溯。
正方一辩:对于公平科学的讨论机制,我方有两点回应。第一点,在我方看来,网络上对于相关社会事件的讨论,基本上会导向一个积极的方向,因为大家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第二点,我们也会在网络上发声。
反方二辩:再问您方一个问题,客观上存在加害行为,就等于我是加害者,对吧?比如正当防卫,这种情况下我是不是加害者?
正方一辩: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不算加害者。
反方二辩:您也认可我方观点,如果今天是正当防卫,就不算加害者,对吧?再一个问题,每个人心目中的社会公正是不是都不一样?
正方一辩:每个人心中的社会公正会因个人思想存在一些偏差,但总体的社会观念比较相似。
反方二辩:请您方举证。那您方所说的这个整体的社会观念,可以认为是法律吗?可以认为是司法吗?
正方一辩:比如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社会普遍认同的。
反方二辩:这是社会价值,不是社会公法,法律往往代表着不变的公正,对吧?法律往往代表着我们需要倡导的。
主持人:好的,感谢双方辩手。
反方二辩:我先问第一个问题,您方所说的健康讨论机制是什么?
正方一辩:健康的讨论机制是能够保证这个讨论向一个比较良好的方向发展。
反方二辩:您方表述很模糊,请您方后续给出具体的论证。第二个问题,同学,按照您方今天的论点,只要说到一点不公和糟糕的遭遇,是不是都有理由去报复社会?
正方一辩:当然不是。我们说的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在他成为加害者的基础上,对他的犯罪原因进行追溯。
正方一辩:对于公平科学的讨论机制,我方有两点回应。第一点,在我方看来,网络上对于相关社会事件的讨论,基本上会导向一个积极的方向,因为大家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第二点,我们也会在网络上发声。
反方二辩:再问您方一个问题,客观上存在加害行为,就等于我是加害者,对吧?比如正当防卫,这种情况下我是不是加害者?
正方一辩: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不算加害者。
反方二辩:您也认可我方观点,如果今天是正当防卫,就不算加害者,对吧?再一个问题,每个人心目中的社会公正是不是都不一样?
正方一辩:每个人心中的社会公正会因个人思想存在一些偏差,但总体的社会观念比较相似。
反方二辩:请您方举证。那您方所说的这个整体的社会观念,可以认为是法律吗?可以认为是司法吗?
正方一辩:比如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社会普遍认同的。
反方二辩:这是社会价值,不是社会公法,法律往往代表着不变的公正,对吧?法律往往代表着我们需要倡导的。
主持人:好的,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进行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指暴力等不良行为事件发生后,人们对加害者行为背后原因的讨论。社会公正涵盖分配公正、程序公正,其核心是合理分配资源,公平执行规则,保障个体权益。判断这种讨论是否有利,关键看其能否推动社会走向公平正义,维护多数人的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当下时代,互联网成为信息传播和讨论的主要阵地。皮尤研究中心的研究显示,约64%的社交媒体用户主要接触与自己观点相似的内容。在这样的信息茧房中,不同群体依据片面的信息发表看法,导致舆情情绪化、不理性,不利于社会稳定。
第一,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在社会现象层面美化加害行为,破坏社会公正的道义底线。
以2021年5月4日美国旧金山持刀伤人案为例,一名54岁男性背后捅伤两名老年亚裔女性,伤势严重。在社交媒体讨论中,部分人片面强调嫌疑人可能面临的生活压力、社会歧视等“事出有因”的因素,为其开脱。当时社交媒体平台数据显示,20%的评论对嫌疑人表示理解甚至同情,这忽略了受害者的伤痛。
这一现象体现出共情偏差,人们更容易对与自己有相似经历的人共情,部分人因自身生活压力就倾向于同情加害者,忽略受害者的痛苦,美化加害行为。从身份认同理论来说,当人们把自己归为生活艰难的人这类群体时,会对同属该类别的加害者产生更强的认同感和同情心,为其不当行为找理由,模糊是非界限,提升公众对暴力的容忍度,冲击社会公正的道德机制。
第二,网络舆论的主观色彩会影响司法理性。
以2011年药家鑫案为例,药家鑫驾车撞倒被害人张妙,下车后发现张妙在记其车牌号,药家鑫拿出刀子连刺张妙8刀致其死亡,后驾车逃跑,行至村口时再次撞伤几人,被围观目击者发现并阻截报警。这件事在微博上引起了广泛讨论,有人传出药家鑫是富二代,导致网友群体极化。强烈的群体身份认同使他们从自身群体立场出发,选择性接受有利信息,忽略客观事实和法律,让讨论变成不同身份群体的对立,背离社会公正要求的程序正义。
同时,这个事件还引发网络情结。网络舆论情结中的罗宾汉情结是指网民在没有调查事情真伪之前,一边倒的站在弱势群体一方。在微博上对该案子的投票中,95.1%的人投票认为药家鑫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终药家鑫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这种基于身份和臆想的讨论模式,根源在于人们认知局限以及群体极化效应。在互联网环境中,信息传播迅速,呈现碎片化特点,人们容易陷入信息圈层,只接触与自己观点一致的信息,不断强化原有的臆想,拒绝接受复杂的现实情况。这种思维方式背离了社会程序正义,使讨论无法客观公正地进行,难以实现追求社会公正的目标。
综上,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严重背离社会公正,我方坚定地秉持这一观点。谢谢!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进行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指暴力等不良行为事件发生后,人们对加害者行为背后原因的讨论。社会公正涵盖分配公正、程序公正,其核心是合理分配资源,公平执行规则,保障个体权益。判断这种讨论是否有利,关键看其能否推动社会走向公平正义,维护多数人的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当下时代,互联网成为信息传播和讨论的主要阵地。皮尤研究中心的研究显示,约64%的社交媒体用户主要接触与自己观点相似的内容。在这样的信息茧房中,不同群体依据片面的信息发表看法,导致舆情情绪化、不理性,不利于社会稳定。
第一,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在社会现象层面美化加害行为,破坏社会公正的道义底线。
以2021年5月4日美国旧金山持刀伤人案为例,一名54岁男性背后捅伤两名老年亚裔女性,伤势严重。在社交媒体讨论中,部分人片面强调嫌疑人可能面临的生活压力、社会歧视等“事出有因”的因素,为其开脱。当时社交媒体平台数据显示,20%的评论对嫌疑人表示理解甚至同情,这忽略了受害者的伤痛。
这一现象体现出共情偏差,人们更容易对与自己有相似经历的人共情,部分人因自身生活压力就倾向于同情加害者,忽略受害者的痛苦,美化加害行为。从身份认同理论来说,当人们把自己归为生活艰难的人这类群体时,会对同属该类别的加害者产生更强的认同感和同情心,为其不当行为找理由,模糊是非界限,提升公众对暴力的容忍度,冲击社会公正的道德机制。
第二,网络舆论的主观色彩会影响司法理性。
以2011年药家鑫案为例,药家鑫驾车撞倒被害人张妙,下车后发现张妙在记其车牌号,药家鑫拿出刀子连刺张妙8刀致其死亡,后驾车逃跑,行至村口时再次撞伤几人,被围观目击者发现并阻截报警。这件事在微博上引起了广泛讨论,有人传出药家鑫是富二代,导致网友群体极化。强烈的群体身份认同使他们从自身群体立场出发,选择性接受有利信息,忽略客观事实和法律,让讨论变成不同身份群体的对立,背离社会公正要求的程序正义。
同时,这个事件还引发网络情结。网络舆论情结中的罗宾汉情结是指网民在没有调查事情真伪之前,一边倒的站在弱势群体一方。在微博上对该案子的投票中,95.1%的人投票认为药家鑫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终药家鑫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这种基于身份和臆想的讨论模式,根源在于人们认知局限以及群体极化效应。在互联网环境中,信息传播迅速,呈现碎片化特点,人们容易陷入信息圈层,只接触与自己观点一致的信息,不断强化原有的臆想,拒绝接受复杂的现实情况。这种思维方式背离了社会程序正义,使讨论无法客观公正地进行,难以实现追求社会公正的目标。
综上,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严重背离社会公正,我方坚定地秉持这一观点。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严重背离社会公正,反方坚定地秉持“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这一观点。
正方二辩:您方前面有说到,在一些重大案件的时候,人们会主动地去带入弱者,是吗?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二辩:但是,带入弱者一定就代表我们丧失了理智讨论的环境吗?网络舆论具有信息碎片化的特征,人们倾向于接受部分信息,并且相信自己看到的。请问,“事出有因”一定等同于弱者吗?
反方一辩:等同。
正方二辩:那我们是不是要对“事出有因”所涉及的事情进行讨论,而不是单纯讨论这个“因”?
反方一辩:可以听懂,贵方可以继续讲。在我方后续会进行一个讨论,我们讨论的是这件案情本身,还是为什么会发生这个案情?
正方二辩:讨论案情本身。那么讨论案情本身的时候,我方所讨论的加害者是不是也是案情本身的一部分,二者在案件中做出的行为也是案件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不是就应该去观察他们行为产生的原因?在这个讨论的过程中,是不是就需要考虑加害者本身?不光是他们犯罪的原因,还要考虑您刚所说的,他不属于案情本身,只是案情背后的东西。
正方二辩:您方前面有说到,在一些重大案件的时候,人们会主动地去带入弱者,是吗?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二辩:但是,带入弱者一定就代表我们丧失了理智讨论的环境吗?网络舆论具有信息碎片化的特征,人们倾向于接受部分信息,并且相信自己看到的。请问,“事出有因”一定等同于弱者吗?
反方一辩:等同。
正方二辩:那我们是不是要对“事出有因”所涉及的事情进行讨论,而不是单纯讨论这个“因”?
反方一辩:可以听懂,贵方可以继续讲。在我方后续会进行一个讨论,我们讨论的是这件案情本身,还是为什么会发生这个案情?
正方二辩:讨论案情本身。那么讨论案情本身的时候,我方所讨论的加害者是不是也是案情本身的一部分,二者在案件中做出的行为也是案件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不是就应该去观察他们行为产生的原因?在这个讨论的过程中,是不是就需要考虑加害者本身?不光是他们犯罪的原因,还要考虑您刚所说的,他不属于案情本身,只是案情背后的东西。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们先了解一下网络舆论的特性。研究发现,网络舆情的信息往往在几小时内就能实现爆炸性传播,传播路径呈现节点式结构,少数核心用户起到拥趸作用,推动信息在更大范围内扩散。信息碎片化现象明显,原始信息在传播过程中会变得更加碎片化,这会造成谣言和误解的扩散。
接下来阐述第一个观点,网络舆论的主观性会影响司法的死刑判断。例如在药家鑫案件中,法院根据药家鑫自首认错的情况,结合药家鑫故意杀人的事实,本可判药家鑫死缓两年执行。但上万民众参与投票审判活动,其中 95.1%的投票判处药家鑫死刑,法院迫于群众压力最终判处其死刑。
第二个观点,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在社会层面弱化加害行为,破坏社会公正的道义。这体现在河南法官遇害案中,杀害法官的凶手李奎成为了正义之人而被认为没有犯错,而仅仅是履行法律程序的法官却成为了大家谴责的对象。根据心理学中的归因错误理论,人们在评价他人行为时倾向归因于个人因素。当舆论过度强调加害者的伤痛、信息困难等外部因素时,可能会触发归因偏差。在 2012 年挪威于特岛枪击案中,部分媒体对凶手童年经历的渲染,引发少量读者对其产生认知扭曲,极端特例被构建成社会和教育失败的产物,个人主观恶性在其中被淡化。
我们先了解一下网络舆论的特性。研究发现,网络舆情的信息往往在几小时内就能实现爆炸性传播,传播路径呈现节点式结构,少数核心用户起到拥趸作用,推动信息在更大范围内扩散。信息碎片化现象明显,原始信息在传播过程中会变得更加碎片化,这会造成谣言和误解的扩散。
接下来阐述第一个观点,网络舆论的主观性会影响司法的死刑判断。例如在药家鑫案件中,法院根据药家鑫自首认错的情况,结合药家鑫故意杀人的事实,本可判药家鑫死缓两年执行。但上万民众参与投票审判活动,其中 95.1%的投票判处药家鑫死刑,法院迫于群众压力最终判处其死刑。
第二个观点,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在社会层面弱化加害行为,破坏社会公正的道义。这体现在河南法官遇害案中,杀害法官的凶手李奎成为了正义之人而被认为没有犯错,而仅仅是履行法律程序的法官却成为了大家谴责的对象。根据心理学中的归因错误理论,人们在评价他人行为时倾向归因于个人因素。当舆论过度强调加害者的伤痛、信息困难等外部因素时,可能会触发归因偏差。在 2012 年挪威于特岛枪击案中,部分媒体对凶手童年经历的渲染,引发少量读者对其产生认知扭曲,极端特例被构建成社会和教育失败的产物,个人主观恶性在其中被淡化。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文本中未体现明显的防御内容。
我方今天强调的核心是是否应该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讨论,是对这个题目进行讨论,而并非直接判断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这是两个不同的命题,请对方不要搞错。
其次,对方一直在谈论舆论的重要性,认为舆论可能会对法律进行施压。但是,难道法律与舆论相同就代表法律被舆论施压了吗?这个有待对方后续的论证。
再者,对方说可能会因为一些舆论导致一些误判以及受个人立场的影响。但在大部分猥亵案件中,有76%的人依旧会坚持违法必究。例如在重大决策过程中,公众的参与率越来越高,省内相关决策民众参与率达到93%,市内参与率达到87%,并且包含公众听证环节,在政策执行时,阻力会降低42%。由此可见,舆论实际上和法律可以做到相辅相成,并非舆论会一味地压迫法律。
另外,讨论本身具有独立价值,与最后的结论无必然绑定。贵方其实忽略了一点,如果我们避免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是否会造成一种新闻学上的“受害者消失”现象。
我方今天强调的核心是是否应该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讨论,是对这个题目进行讨论,而并非直接判断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这是两个不同的命题,请对方不要搞错。
其次,对方一直在谈论舆论的重要性,认为舆论可能会对法律进行施压。但是,难道法律与舆论相同就代表法律被舆论施压了吗?这个有待对方后续的论证。
再者,对方说可能会因为一些舆论导致一些误判以及受个人立场的影响。但在大部分猥亵案件中,有76%的人依旧会坚持违法必究。例如在重大决策过程中,公众的参与率越来越高,省内相关决策民众参与率达到93%,市内参与率达到87%,并且包含公众听证环节,在政策执行时,阻力会降低42%。由此可见,舆论实际上和法律可以做到相辅相成,并非舆论会一味地压迫法律。
另外,讨论本身具有独立价值,与最后的结论无必然绑定。贵方其实忽略了一点,如果我们避免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是否会造成一种新闻学上的“受害者消失”现象。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强调己方核心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讨论,而非直接判断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
正方四辩:您好,我注意到您方一辩稿说了很多关于信息茧房的事情,我想请问一下,您有没有什么数据来支持?比如说这个信息茧房对人们的信息影响,理性小于感性冲动。
我方研究论文显示,网络舆情信息往往在7小时内呈爆炸式传播,数据传播路径程序化,结构上少数核心用户起到枢纽作用,推动信息快速扩散,信息碎片化现象明显,情绪化与极化效应也很显著,匿名性具有双刃剑作用。
我们今天讨论的主场是在网络上,对吧?您刚刚一直说信息茧房带来的危害有多大,但是有没有具体数据证明它的理性值小于冲动值呢?这不是细节问题,这是对于网络舆论特性的描述,您方没有给出相关数据。
下一个问题,我们今天讨论的主场在于网络,就不可能忽视舆论的主观性和情绪性,这样会引发社会矛盾共振。
反方四辩:我认同您这个观点,但是我这边也有数据。比如邯郸案,有人在了解了加害者一些原生家庭的危害之后,确实想要减轻量刑,但实际上理智的比例依然高于60%,所以您方没有给我相关数据。
正方四辩:我不太明白您的意思。下一个问题,我们今天对于“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对加害者加害时当下的一个判断,对吧?
反方四辩:不好意思,请再说一遍,我这边没听到。
正方四辩:我们对于“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对于加害者在加害时当下的判断吗?
反方四辩:没听清楚,请再重复一下。不止是当下的。
正方四辩:如果讨论的是加害者的背景等更多内容,那是不是每一个人都有成为加害者犯罪的理由呢?
我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您方一直回避对加害者的讨论,是不是会缺少归因,缺少一份精神层面的法律规则呢?
反方四辩:法律有自己的内在逻辑和程序正义。我并没有听懂您方要论证什么。我现在抛出一个问题,您方说加害者事出有因,那请问正当原因和不当原因是不是都算原因呢?就比如说小偷偷东西,我今天偷盗是因为家庭困难,这是不是也是一种原因?
正方四辩:您好,我注意到您方一辩稿说了很多关于信息茧房的事情,我想请问一下,您有没有什么数据来支持?比如说这个信息茧房对人们的信息影响,理性小于感性冲动。
我方研究论文显示,网络舆情信息往往在7小时内呈爆炸式传播,数据传播路径程序化,结构上少数核心用户起到枢纽作用,推动信息快速扩散,信息碎片化现象明显,情绪化与极化效应也很显著,匿名性具有双刃剑作用。
我们今天讨论的主场是在网络上,对吧?您刚刚一直说信息茧房带来的危害有多大,但是有没有具体数据证明它的理性值小于冲动值呢?这不是细节问题,这是对于网络舆论特性的描述,您方没有给出相关数据。
下一个问题,我们今天讨论的主场在于网络,就不可能忽视舆论的主观性和情绪性,这样会引发社会矛盾共振。
反方四辩:我认同您这个观点,但是我这边也有数据。比如邯郸案,有人在了解了加害者一些原生家庭的危害之后,确实想要减轻量刑,但实际上理智的比例依然高于60%,所以您方没有给我相关数据。
正方四辩:我不太明白您的意思。下一个问题,我们今天对于“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对加害者加害时当下的一个判断,对吧?
反方四辩:不好意思,请再说一遍,我这边没听到。
正方四辩:我们对于“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对于加害者在加害时当下的判断吗?
反方四辩:没听清楚,请再重复一下。不止是当下的。
正方四辩:如果讨论的是加害者的背景等更多内容,那是不是每一个人都有成为加害者犯罪的理由呢?
我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您方一直回避对加害者的讨论,是不是会缺少归因,缺少一份精神层面的法律规则呢?
反方四辩:法律有自己的内在逻辑和程序正义。我并没有听懂您方要论证什么。我现在抛出一个问题,您方说加害者事出有因,那请问正当原因和不当原因是不是都算原因呢?就比如说小偷偷东西,我今天偷盗是因为家庭困难,这是不是也是一种原因?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由盘问方三辩盘问对方一、二、四辩,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答辩方不记录总时间,而质询方有权在5秒保护时间结束后打断答辩方发言。对盘问方计时1分30秒。
正方三辩:你好,可以听到吗? 反方辩手:可以的。 正方三辩:好,首先我想问一下,什么是社会公正,请问反方二辩。 反方二辩:我方的社会公正是指涵盖分配公正、程序公正,但它核心是合理分配资源,公平执行规则,保障个人权益。 正方三辩:好的,您方的观点我已经清楚。那我想问一下对方辩友,如果一个母亲为了救治重病的孩子而盗窃药品,您方认为不考虑犯罪动机直接判刑,是否符合您方的社会公正? 反方辩手:盗窃行为是犯法的行为,这个行为本身就应该得到重视。 正方三辩:您方提到重视,是不是得要提到讨论这个东西?如果我们按照您方的观点所说,完全禁止讨论加害者的背景,那如何避免因信息缺失而导致的误判?请问对方四辩。 反方四辩:我们是对犯案事实进行讨论,而不是对方案进行讨论。 正方三辩:对犯案事实进行讨论,那当犯罪事实已经确立的时候,我们还要不要讨论犯罪动机呢?就像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这三个判断是否就可证明法律本身就在考量事出有因呢? 反方四辩:讨论犯罪事实和讨论事出有因并不相等。也就是说,你们是要讨论犯罪事实,而不是讨论犯罪嫌疑。 正方三辩:如果完全禁止的话,那是讨论形式的问题,还是讨论者的问题?我没听懂这个问题的区别在哪儿。那我想问一下,犯罪事实和犯罪成因的区别在哪?您说的犯罪事实就是我作为这个母亲,我偷了东西,这个行为已经发生了。那事出有因呢?事出有因,是我在进行剖析当下的动因和原因。也就是完全忽略了犯罪动机,只看犯罪事实,可是犯罪事实它是由官方去寻找线索来为大家澄清的。那我再想问一下,您方刚才的措辞叫法院承受不住药家鑫的这个压力,那是否是您方对法律的不信任? 反方辩手:我方并没有这样的意思。重申一点,司法是接受民众监督的,但绝不会因为被舆论所主导。因此您方说的讨论形式仅限于舆论方面是不成立的,因为我们要通过考虑犯罪动机而去量刑。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
由盘问方三辩盘问对方一、二、四辩,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答辩方不记录总时间,而质询方有权在5秒保护时间结束后打断答辩方发言。对盘问方计时1分30秒。
正方三辩:你好,可以听到吗? 反方辩手:可以的。 正方三辩:好,首先我想问一下,什么是社会公正,请问反方二辩。 反方二辩:我方的社会公正是指涵盖分配公正、程序公正,但它核心是合理分配资源,公平执行规则,保障个人权益。 正方三辩:好的,您方的观点我已经清楚。那我想问一下对方辩友,如果一个母亲为了救治重病的孩子而盗窃药品,您方认为不考虑犯罪动机直接判刑,是否符合您方的社会公正? 反方辩手:盗窃行为是犯法的行为,这个行为本身就应该得到重视。 正方三辩:您方提到重视,是不是得要提到讨论这个东西?如果我们按照您方的观点所说,完全禁止讨论加害者的背景,那如何避免因信息缺失而导致的误判?请问对方四辩。 反方四辩:我们是对犯案事实进行讨论,而不是对方案进行讨论。 正方三辩:对犯案事实进行讨论,那当犯罪事实已经确立的时候,我们还要不要讨论犯罪动机呢?就像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这三个判断是否就可证明法律本身就在考量事出有因呢? 反方四辩:讨论犯罪事实和讨论事出有因并不相等。也就是说,你们是要讨论犯罪事实,而不是讨论犯罪嫌疑。 正方三辩:如果完全禁止的话,那是讨论形式的问题,还是讨论者的问题?我没听懂这个问题的区别在哪儿。那我想问一下,犯罪事实和犯罪成因的区别在哪?您说的犯罪事实就是我作为这个母亲,我偷了东西,这个行为已经发生了。那事出有因呢?事出有因,是我在进行剖析当下的动因和原因。也就是完全忽略了犯罪动机,只看犯罪事实,可是犯罪事实它是由官方去寻找线索来为大家澄清的。那我再想问一下,您方刚才的措辞叫法院承受不住药家鑫的这个压力,那是否是您方对法律的不信任? 反方辩手:我方并没有这样的意思。重申一点,司法是接受民众监督的,但绝不会因为被舆论所主导。因此您方说的讨论形式仅限于舆论方面是不成立的,因为我们要通过考虑犯罪动机而去量刑。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三辩盘问正方辩手,计时 1 分 30 秒,有请。
我先确认一下被盘问方。可以,好,我先跟您方确认第一件事情,您方跟我说,今天你们的判准是看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不是能够达成平衡、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
好,那我听听你方第一个论点是什么,有请一辩。
正方一辩:我方第一个论点是,它是司法过程中实现实质正义的重要推动力。
反方三辩:我想请问,案件的实质能改变吗?
正方一辩:事实不能改变,实质不能改变。
反方三辩:对,案件事实不能改变,那你方所谓的平衡点在哪里?有请二辩作答。
正方二辩:正义是需要进行相对权衡的,就像不同时代有不同的正义。
反方三辩:同学,我打断一下。所以你要说的是每个时代的正义都不一样,那当大家进行分析的时候,我应该听谁的?大家的正义虽然可能有微小差异,但是大家对同样的一个价值……同学,我打断一下。所以当衡水那个案件发生的时候,有些人觉得那几个未成年人应该被判死刑,有些人觉得那几个未成年人送去劳改就可以了,这个时候听谁的见解?每个人的判断是不一样的,但是问题是我们是需要……
正方二辩:需要去综合考虑每个人不同的意见。
反方三辩:同学,我打断一下。所以每个人的判断都不一样,综合考虑部分法律本来就有规定了,那那些对法律持相反意见的人,对法律的推动作用在哪里?
正方二辩:最后那一部分我没听清,可以再说一遍吗?
反方三辩:好,每个人都对同样的案件持有不同的意见。那最后,当判决出现的时候,那些持不同意见的人对法律的意义在哪里?
正方二辩:每个人的探讨是不同的,但是有些人的探讨并不叫探讨,而是一种基于情绪的主观判断。
反方三辩:非常好,同学,我打断一下。所以当那些基于主观的探讨成为主流,或者说具有这样的特征的时候,这样的探讨还有意义吗?
正方二辩:您说的是主流看法。这样的探讨当然是有意义的,因为我们会……
反方三辩:同学,我打断一下。当大家的主流情绪占上风,没有人关注法律事实的时候,这样讨论的意义在哪里?你方第二个论点是什么?
正方辩手:这边是关于社会的预防和系统性的正义的修复。
反方三辩:同学,系统性修复方面,这边是关于公共的讨论,是关于社会系统性公正的。那请问有论据支撑吗?公共讨论就是系统性公正,这点上你们有自己的机理,我想知道这个机理的名称。
正方辩手:这是我们自己的逻辑链。
反方三辩:我觉得评委应该分得很清楚,对方说有机理,却没说机理在哪里。我方提到的罗宾汉情节,一辩已经念过了,这一部分讨论会造成孩子极端的偏向和过错,所以这样子的讨论没有意义。还有问题吗?
正方辩手:我们说的机理是避免机械化机理。我可以念一下吗?比如说通过社会的讨论,把握社会民众对社会正义的朴素期待,来避免机械司法的一种机理。
反方三辩:同学,我觉得评委应该看得很清楚,我要的是机理的名称以及它的论据。
感谢双方辩手。
反方三辩盘问正方辩手,计时 1 分 30 秒,有请。
我先确认一下被盘问方。可以,好,我先跟您方确认第一件事情,您方跟我说,今天你们的判准是看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不是能够达成平衡、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
好,那我听听你方第一个论点是什么,有请一辩。
正方一辩:我方第一个论点是,它是司法过程中实现实质正义的重要推动力。
反方三辩:我想请问,案件的实质能改变吗?
正方一辩:事实不能改变,实质不能改变。
反方三辩:对,案件事实不能改变,那你方所谓的平衡点在哪里?有请二辩作答。
正方二辩:正义是需要进行相对权衡的,就像不同时代有不同的正义。
反方三辩:同学,我打断一下。所以你要说的是每个时代的正义都不一样,那当大家进行分析的时候,我应该听谁的?大家的正义虽然可能有微小差异,但是大家对同样的一个价值……同学,我打断一下。所以当衡水那个案件发生的时候,有些人觉得那几个未成年人应该被判死刑,有些人觉得那几个未成年人送去劳改就可以了,这个时候听谁的见解?每个人的判断是不一样的,但是问题是我们是需要……
正方二辩:需要去综合考虑每个人不同的意见。
反方三辩:同学,我打断一下。所以每个人的判断都不一样,综合考虑部分法律本来就有规定了,那那些对法律持相反意见的人,对法律的推动作用在哪里?
正方二辩:最后那一部分我没听清,可以再说一遍吗?
反方三辩:好,每个人都对同样的案件持有不同的意见。那最后,当判决出现的时候,那些持不同意见的人对法律的意义在哪里?
正方二辩:每个人的探讨是不同的,但是有些人的探讨并不叫探讨,而是一种基于情绪的主观判断。
反方三辩:非常好,同学,我打断一下。所以当那些基于主观的探讨成为主流,或者说具有这样的特征的时候,这样的探讨还有意义吗?
正方二辩:您说的是主流看法。这样的探讨当然是有意义的,因为我们会……
反方三辩:同学,我打断一下。当大家的主流情绪占上风,没有人关注法律事实的时候,这样讨论的意义在哪里?你方第二个论点是什么?
正方辩手:这边是关于社会的预防和系统性的正义的修复。
反方三辩:同学,系统性修复方面,这边是关于公共的讨论,是关于社会系统性公正的。那请问有论据支撑吗?公共讨论就是系统性公正,这点上你们有自己的机理,我想知道这个机理的名称。
正方辩手:这是我们自己的逻辑链。
反方三辩:我觉得评委应该分得很清楚,对方说有机理,却没说机理在哪里。我方提到的罗宾汉情节,一辩已经念过了,这一部分讨论会造成孩子极端的偏向和过错,所以这样子的讨论没有意义。还有问题吗?
正方辩手:我们说的机理是避免机械化机理。我可以念一下吗?比如说通过社会的讨论,把握社会民众对社会正义的朴素期待,来避免机械司法的一种机理。
反方三辩:同学,我觉得评委应该看得很清楚,我要的是机理的名称以及它的论据。
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要讲清楚的是,我们在讨论犯罪事实时探讨“事出有因”,并非忽略犯罪事实。
感谢对方辩友今天的讨论,但仍有三个关键的误区需要澄清。
第一,您方混淆了原因与责任。探讨“事出有因”绝非是为罪行开脱。就像在“村闺蜜杨永信案件”(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按原文保留)中,若将家暴受害者反杀案件的当事人仍视为杀人犯,不仅掩盖了系统性暴力问题,更让真正的施暴者隐身于法律盲区。
第二,您方误解了司法本质。法律绝非冰冷量刑的计算器。就像刚才我所说的为母盗窃案件,我们不是要去干预司法,而是让判决经得起法理和人情的双重检验。
第三,社会公正的终极目标不是报复,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修复。比如在新西兰家庭会议司法模式中,允许加害者与受害者共同探讨犯罪原因。数据显示,此类案件的再犯率比传统审判模式低41%,受害者心理健康康复率提高了63%。
我方的机理是,从探讨“事出有因”开始,可以建立犯罪预防、公正审判和社会修复的完整链条。如果我们拒绝去了解黑暗背后的原因,就无法迎来真正的光明。
正方小结结束。
首先要讲清楚的是,我们在讨论犯罪事实时探讨“事出有因”,并非忽略犯罪事实。
感谢对方辩友今天的讨论,但仍有三个关键的误区需要澄清。
第一,您方混淆了原因与责任。探讨“事出有因”绝非是为罪行开脱。就像在“村闺蜜杨永信案件”(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按原文保留)中,若将家暴受害者反杀案件的当事人仍视为杀人犯,不仅掩盖了系统性暴力问题,更让真正的施暴者隐身于法律盲区。
第二,您方误解了司法本质。法律绝非冰冷量刑的计算器。就像刚才我所说的为母盗窃案件,我们不是要去干预司法,而是让判决经得起法理和人情的双重检验。
第三,社会公正的终极目标不是报复,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修复。比如在新西兰家庭会议司法模式中,允许加害者与受害者共同探讨犯罪原因。数据显示,此类案件的再犯率比传统审判模式低41%,受害者心理健康康复率提高了63%。
我方的机理是,从探讨“事出有因”开始,可以建立犯罪预防、公正审判和社会修复的完整链条。如果我们拒绝去了解黑暗背后的原因,就无法迎来真正的光明。
正方小结结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指出反方存在三个关键误区:
强调在讨论犯罪事实时探讨“事出有因”并非忽略犯罪事实,探讨“事出有因”绝非是为罪行开脱。同时阐述己方机理,即从探讨“事出有因”开始,可以建立犯罪预防、公正审判和社会修复的完整链条。
先总结一下,对方同学称,按照其论点讨论这件事情,能够有利于所谓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平衡点。我方认为,实质公正方面,犯罪事实是有民事法律条文规定的,这并未进行任何改变。
再聊程序公正部分,过多讨论“事出有因”会干涉法律当时的判断,典型性的案件我们已经讲过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发现,很多关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并不能对案件起到任何实质性的帮助。
对方还称,这一部分有利于受害者心理健康。那我想请问,在同样的案件中,比如女生被强奸这件事,有些人的反应是,作为女性,认为强奸犯该死;而部分男性的态度是,她或许有错,但错不至死。由此我们会发现,受害者的诉求,即希望加害者得到其心中所谓的正义,在这种讨论下并不能得到满足,同时也无法减轻受害者所受的伤害,反而会增加其对法律的怨念,这并不利于受害者的心理健康。
另外,对方提到需要健康地考虑。但我方刚才论证时看到,网络舆论具有冲动性和情绪性,这不利于当下的讨论。因为大家带有主观偏激的色彩,会造成极化的判断,这不利于任何案件的妥善处理。
先总结一下,对方同学称,按照其论点讨论这件事情,能够有利于所谓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平衡点。我方认为,实质公正方面,犯罪事实是有民事法律条文规定的,这并未进行任何改变。
再聊程序公正部分,过多讨论“事出有因”会干涉法律当时的判断,典型性的案件我们已经讲过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发现,很多关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并不能对案件起到任何实质性的帮助。
对方还称,这一部分有利于受害者心理健康。那我想请问,在同样的案件中,比如女生被强奸这件事,有些人的反应是,作为女性,认为强奸犯该死;而部分男性的态度是,她或许有错,但错不至死。由此我们会发现,受害者的诉求,即希望加害者得到其心中所谓的正义,在这种讨论下并不能得到满足,同时也无法减轻受害者所受的伤害,反而会增加其对法律的怨念,这并不利于受害者的心理健康。
另外,对方提到需要健康地考虑。但我方刚才论证时看到,网络舆论具有冲动性和情绪性,这不利于当下的讨论。因为大家带有主观偏激的色彩,会造成极化的判断,这不利于任何案件的妥善处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文本中未明显体现防御内容。
下面将进入自由辩论环节。本环节中,发言辩手落座为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跟着发言,若有间隙,累计计时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已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以放弃发言。双方各有4分钟时间,首先由正方同学开始,有请。
正方:您方前面一直在说网络讨论环境是一个非常极端的环境,但是我方有数据表明,在药家鑫案和邯郸校园暴力案的讨论中,要求严惩的声量占比从12%提升到了37%,但这种讨论中仍有61%的理性声音坚持事出有因不等于免责。也就是说,有61%的人起码认为讨论是理性的,您方不能忽视这个点。
反方:王甘霖老师在药家鑫那个案件当中,药家鑫被判死刑而非死缓,这干涉到了实质正义,您方为何会觉得一定是这种讨论干预到了司法的判断呢?
正方:我方想跟您澄清一点,您方所说的实质法理事实不等于实质的公正,实质的公正要同时兼顾回应社会对于正义的期待。社会对于正义的期待,每个人心中都有不同想法,但公正不是个人希望怎样,而是我们想要一个和平、自由、大家都平等的法治社会,这才是对社会公正的共同追求。
反方:在民事案件中,如果依据社会期待来判决,由于社会期待过于主观,并不利于当下司法判决的进行。
正方:那您方是要完全禁止公众去探讨吗?如果不是禁止探讨,您方想要的探讨是什么样的形式和环境呢?我方认为探讨可以,但不应该涉及量刑。
反方:对呀,我们也只是探讨成因,并不等同于原谅或者为加害者脱罪,所以这一点我们双方观点一致,您方不要再给我方扣帽子,说我方讨论事出有因就是在为加害者减刑。
正方:在大家的讨论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法律判决是可信的。现状下网络舆论的讨论带有一定色彩,并不像您方所说的那样。而且,您要证明讨论影响司法判决,得先说明法律一开始不打算判其死刑才行。
反方:在药家鑫的案子中,最初有不同观点,但后来变成了判处死刑,我方推测在这件事上有舆论推波助澜的作用。就算这个事件还存在疑虑,还有很多家暴的案子,因为民众探讨而实现了提案,这难道不能证明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吗?您必须给我客观的数据,证明不利于社会公正的比例更高。
正方:在那些家暴案子中,大家探讨的是家暴问题,但家暴本身的行为以及社会出现的客观样态不应该被忽略。这种探讨影响了对法理事实的判断,比如在面馆案子中,大家觉得丈夫经济压力大就情有可原,这样的讨论失焦了。按照您方逻辑,一个人曾经遭受过原生家庭的伤害,就有理由对其他人造成伤害,这显然不是真正的公正。今天哪怕一个人遭遇了不好的遭遇,也不能成为伤害他人的理由。
反方:我们并没有说过,加害者有原生家庭的危害就可以被原谅。我们进行讨论,并不代表要替代法律去原谅他,也不代表要给他脱罪。在药家鑫案或其他家暴案中,存在一些声音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所以不应该有这样的声音存在。
正方:有这样的声音存在,就能说明不能让民众讨论吗?我方还是坚持以上观点,大家讨论问题可以,但不应该涉及量刑。比如在王佳佳案中,王佳佳做出了正确的判断却被人捅死,如果大家对法律事实有疑问,有许多正确的反抗方式,而不应采取错误的方式。犯罪事实就是一个人被杀了,如何给杀人者定型,有法律来判断。
反方:法律判断的时候是不是也得考虑杀人动机呢?比如家暴反杀案和故意伤害案,两者性质不同,为什么不探讨事出有因呢?如果完全忽略,如何给法律和社会一个公正?
正方:在家暴案中,属于正当防卫的部分,法律有明确判决,这与动机没有必然关系。
反方:很多时候,正当防卫可能会变成过度防卫,这时防卫者就可能成为加害者。但如果完全抛弃其一开始正当防卫的理由,就无法做到法律的精准规制。我再强调一遍,在正当防卫案件中,进行自我保护的人不属于我们所讨论的加害者。而且,昆山龙哥案后期的探讨有助于正当防卫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动。我们看到的是犯罪背后的社会问题推动了法律的形成,而不是加害者伤人的原因推动了法律行为。您方如何看待这个社会问题呢?如果不探讨,能发现这个问题吗?我们讨论的是背景问题,而不是事出有因的“因”。我再强调一遍,我们今天让大家讨论的是加害者曾经经历过的事情,而这些事情与他当下伤人这件事情没有本质必然的联系。
感谢双方。
下面将进入自由辩论环节。本环节中,发言辩手落座为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跟着发言,若有间隙,累计计时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已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以放弃发言。双方各有4分钟时间,首先由正方同学开始,有请。
正方:您方前面一直在说网络讨论环境是一个非常极端的环境,但是我方有数据表明,在药家鑫案和邯郸校园暴力案的讨论中,要求严惩的声量占比从12%提升到了37%,但这种讨论中仍有61%的理性声音坚持事出有因不等于免责。也就是说,有61%的人起码认为讨论是理性的,您方不能忽视这个点。
反方:王甘霖老师在药家鑫那个案件当中,药家鑫被判死刑而非死缓,这干涉到了实质正义,您方为何会觉得一定是这种讨论干预到了司法的判断呢?
正方:我方想跟您澄清一点,您方所说的实质法理事实不等于实质的公正,实质的公正要同时兼顾回应社会对于正义的期待。社会对于正义的期待,每个人心中都有不同想法,但公正不是个人希望怎样,而是我们想要一个和平、自由、大家都平等的法治社会,这才是对社会公正的共同追求。
反方:在民事案件中,如果依据社会期待来判决,由于社会期待过于主观,并不利于当下司法判决的进行。
正方:那您方是要完全禁止公众去探讨吗?如果不是禁止探讨,您方想要的探讨是什么样的形式和环境呢?我方认为探讨可以,但不应该涉及量刑。
反方:对呀,我们也只是探讨成因,并不等同于原谅或者为加害者脱罪,所以这一点我们双方观点一致,您方不要再给我方扣帽子,说我方讨论事出有因就是在为加害者减刑。
正方:在大家的讨论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法律判决是可信的。现状下网络舆论的讨论带有一定色彩,并不像您方所说的那样。而且,您要证明讨论影响司法判决,得先说明法律一开始不打算判其死刑才行。
反方:在药家鑫的案子中,最初有不同观点,但后来变成了判处死刑,我方推测在这件事上有舆论推波助澜的作用。就算这个事件还存在疑虑,还有很多家暴的案子,因为民众探讨而实现了提案,这难道不能证明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吗?您必须给我客观的数据,证明不利于社会公正的比例更高。
正方:在那些家暴案子中,大家探讨的是家暴问题,但家暴本身的行为以及社会出现的客观样态不应该被忽略。这种探讨影响了对法理事实的判断,比如在面馆案子中,大家觉得丈夫经济压力大就情有可原,这样的讨论失焦了。按照您方逻辑,一个人曾经遭受过原生家庭的伤害,就有理由对其他人造成伤害,这显然不是真正的公正。今天哪怕一个人遭遇了不好的遭遇,也不能成为伤害他人的理由。
反方:我们并没有说过,加害者有原生家庭的危害就可以被原谅。我们进行讨论,并不代表要替代法律去原谅他,也不代表要给他脱罪。在药家鑫案或其他家暴案中,存在一些声音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所以不应该有这样的声音存在。
正方:有这样的声音存在,就能说明不能让民众讨论吗?我方还是坚持以上观点,大家讨论问题可以,但不应该涉及量刑。比如在王佳佳案中,王佳佳做出了正确的判断却被人捅死,如果大家对法律事实有疑问,有许多正确的反抗方式,而不应采取错误的方式。犯罪事实就是一个人被杀了,如何给杀人者定型,有法律来判断。
反方:法律判断的时候是不是也得考虑杀人动机呢?比如家暴反杀案和故意伤害案,两者性质不同,为什么不探讨事出有因呢?如果完全忽略,如何给法律和社会一个公正?
正方:在家暴案中,属于正当防卫的部分,法律有明确判决,这与动机没有必然关系。
反方:很多时候,正当防卫可能会变成过度防卫,这时防卫者就可能成为加害者。但如果完全抛弃其一开始正当防卫的理由,就无法做到法律的精准规制。我再强调一遍,在正当防卫案件中,进行自我保护的人不属于我们所讨论的加害者。而且,昆山龙哥案后期的探讨有助于正当防卫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动。我们看到的是犯罪背后的社会问题推动了法律的形成,而不是加害者伤人的原因推动了法律行为。您方如何看待这个社会问题呢?如果不探讨,能发现这个问题吗?我们讨论的是背景问题,而不是事出有因的“因”。我再强调一遍,我们今天让大家讨论的是加害者曾经经历过的事情,而这些事情与他当下伤人这件事情没有本质必然的联系。
感谢双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今天并没有对加害者和“事出有因”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这样基础部分的论证我们是不认可的。
但即便如此,大家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往往是出于立场,具有局限性。除了不理智的疯子,不会有人单纯为了犯罪而犯罪。当一个犯罪事件曝光在大众面前,比如有受到生活家庭压抑的家暴男、为了赚钱维持生计的小偷、为了惩罚女朋友出轨的杀人犯,我们站出来讨论他们“事出有因”,对方说这样可以推进社会的公平。然而,正方要求我们对这样的犯罪行为去讨论其“事出有因”,弱化犯罪行为,这是违背基本的道德法律原则,触动加害心理。
就如在某起案件中,对于吴某的残忍杀害,被某些网友讨论为李某遭遇欺骗的压力、父子矛盾激化等原因,这会让大家忽略家暴问题的严重性,削弱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容忍态度,破坏社会公正的法治环境,对受害者及其家属来说是极大的不公。这种暴露过程会将受害者推向绝望,也会提高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度,从而导致更多家庭暴力事件发生,这不利于社会的真正发展。
更不用说在如今网络发达的时代,互联网的审视下,一场舆论就像一场风暴。在现实的舆论环境中,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往往被情绪和偏见左右。就像我方举证的罗宾汉情节,指网民在未弄清事情真伪之前,一边倒地站在弱势群体一方。一般情况下,网民认为自己是出于正义感和道德情感,但这其实是缺乏独立思考的表现,这充分体现了舆论本身的冲动性和情绪化。
当舆论风暴出现,因为舆论本身的情绪性和冲动性,人们讨论“事出有因”就会出现问题。比如一个司法案件的理性判决与民众舆论中的民族情感相冲突时,就会引发司法的讨论或争议。情绪化、偏极化的舆论就像一把利刃,架在每个人的脖子上,人人都沉浸在审判的快感中,又陷入随机性的恐惧里。所谓“以血以雷霆”,必然会流血,这不是公正,而是打着正义旗号的屠宰。
法治非人治,公正关乎共同利益,而人的认知是有局限的。人们为了身份立场而辩护,可能会出现矛盾,不再有人在意事实与真相,只存在偏见。在舆论主观的认识下,犯罪被披上了道德的外衣,暗处的邪恶找到了杀人的伞,遮蔽了法律的阳光。更多热血的民众走向他们所谓的“正义”,一遍遍地践踏受害者已经破碎的尊严和权益。
对方说只是为了让公正走得更远,但我认为这是为犯罪开了方便之门,代价是社会的纷争、受害者的流血以及法律光辉的暗淡。
感谢!
正方今天并没有对加害者和“事出有因”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这样基础部分的论证我们是不认可的。
但即便如此,大家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往往是出于立场,具有局限性。除了不理智的疯子,不会有人单纯为了犯罪而犯罪。当一个犯罪事件曝光在大众面前,比如有受到生活家庭压抑的家暴男、为了赚钱维持生计的小偷、为了惩罚女朋友出轨的杀人犯,我们站出来讨论他们“事出有因”,对方说这样可以推进社会的公平。然而,正方要求我们对这样的犯罪行为去讨论其“事出有因”,弱化犯罪行为,这是违背基本的道德法律原则,触动加害心理。
就如在某起案件中,对于吴某的残忍杀害,被某些网友讨论为李某遭遇欺骗的压力、父子矛盾激化等原因,这会让大家忽略家暴问题的严重性,削弱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容忍态度,破坏社会公正的法治环境,对受害者及其家属来说是极大的不公。这种暴露过程会将受害者推向绝望,也会提高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度,从而导致更多家庭暴力事件发生,这不利于社会的真正发展。
更不用说在如今网络发达的时代,互联网的审视下,一场舆论就像一场风暴。在现实的舆论环境中,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往往被情绪和偏见左右。就像我方举证的罗宾汉情节,指网民在未弄清事情真伪之前,一边倒地站在弱势群体一方。一般情况下,网民认为自己是出于正义感和道德情感,但这其实是缺乏独立思考的表现,这充分体现了舆论本身的冲动性和情绪化。
当舆论风暴出现,因为舆论本身的情绪性和冲动性,人们讨论“事出有因”就会出现问题。比如一个司法案件的理性判决与民众舆论中的民族情感相冲突时,就会引发司法的讨论或争议。情绪化、偏极化的舆论就像一把利刃,架在每个人的脖子上,人人都沉浸在审判的快感中,又陷入随机性的恐惧里。所谓“以血以雷霆”,必然会流血,这不是公正,而是打着正义旗号的屠宰。
法治非人治,公正关乎共同利益,而人的认知是有局限的。人们为了身份立场而辩护,可能会出现矛盾,不再有人在意事实与真相,只存在偏见。在舆论主观的认识下,犯罪被披上了道德的外衣,暗处的邪恶找到了杀人的伞,遮蔽了法律的阳光。更多热血的民众走向他们所谓的“正义”,一遍遍地践踏受害者已经破碎的尊严和权益。
对方说只是为了让公正走得更远,但我认为这是为犯罪开了方便之门,代价是社会的纷争、受害者的流血以及法律光辉的暗淡。
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文本中未明显体现防御内容。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一定的深度探讨,绝对不是对法治公正的消解,而是现代文明公正迈向更高形态的必经之路。
首先,我们穿透层层迷雾,来看一下反方观点。反方很担忧这种讨论,认为会模糊界限,混淆是非,为恶行开脱。但我需要再强调一下,我方的论点是,医生的诊断不是为了认同疾病,而我们的讨论也只是为了看见和优化事实的细节记录,进行民意探讨,以及对现有制度进行反思,如此才能真正更人性化地解决问题,而不是像您方那样给我们扣帽子,说我们是在为恶行开脱。
就像一战后,德国遭受一刀切的制裁,这燃起了民族复仇主义的火星。而只有认识并探讨背后的成因,并加以公正处理,二战柏林后才能竖起犹太纪念碑,而不是陷入复仇主义的轮回。所以,我们探讨“事出有因”,并不是在纵容暴行,而是用文明的手术刀剖开仇恨的脓疮,让阳光照进人性最幽微的隐痛。
而且,我们还要明白,我们不光要让一个事件中的加害者罪有应得,还要维护整体的公平秩序,并给予每个人保障和警醒。真正能阻止暴政的,并不只是对恶的惩罚,而是让每个旁观者都能成为“平庸之恶”的预警器。
同时,我们还需要认识到,这样的讨论本身就是和文明立法相伴相生的。从《礼记·檀弓》中“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的绝对报应观,到清代“刑案汇览”等“事出有因”的司法实践,这些历史碎片拼凑出的法制进化图,揭示着法律对“因”认知的深化过程,也揭示着“事出有因”探讨的必然历史演进。
我能理解反方担心公众探讨对司法公正具有双刃剑效应,但你方也没有切实论证这种利害关系已经让讨论本身弊大于利。其实更多情况下,这样的讨论产生的舆论影响未必能影响结果的判准,也不会超出法律的程序正义。像李艳杀夫案,虽有一定的“事出有因”被认可,但判决仍是死刑;像小某杀人案,有“事出有因”的情况,却只是死缓。对于法律条文中“事出有因”的条款,始终是在刑法框架内达成动态平衡的,并非只要有原因就要改判,因为有些原因经过探讨是无法成立的。所以,探讨成因并不是超出规则干预司法。
最后,我们对比完反方所谓的弊端,再看一下讨论本身的利好是多么重要,且具有不可替代性。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存在了,我们如何找到一个替代品来更规范司法公正、更准确地规范司法呢?如何多面地看到社会的发展和需求呢?如何减少因没有讨论而带来的“一刀切”所产生的敌视和危害呢?反方没有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那么显然这种讨论是必要的。
所以,我们选择拒绝忽视和硬性切割,而是在矛盾中探索公正的真谛,接受法理和情理的平衡生长,遵循法治历史与发展的自然规律。至此,人类的历史光辉才能得以全新展现。
正方四辩发言结束,感谢双方。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一定的深度探讨,绝对不是对法治公正的消解,而是现代文明公正迈向更高形态的必经之路。
首先,我们穿透层层迷雾,来看一下反方观点。反方很担忧这种讨论,认为会模糊界限,混淆是非,为恶行开脱。但我需要再强调一下,我方的论点是,医生的诊断不是为了认同疾病,而我们的讨论也只是为了看见和优化事实的细节记录,进行民意探讨,以及对现有制度进行反思,如此才能真正更人性化地解决问题,而不是像您方那样给我们扣帽子,说我们是在为恶行开脱。
就像一战后,德国遭受一刀切的制裁,这燃起了民族复仇主义的火星。而只有认识并探讨背后的成因,并加以公正处理,二战柏林后才能竖起犹太纪念碑,而不是陷入复仇主义的轮回。所以,我们探讨“事出有因”,并不是在纵容暴行,而是用文明的手术刀剖开仇恨的脓疮,让阳光照进人性最幽微的隐痛。
而且,我们还要明白,我们不光要让一个事件中的加害者罪有应得,还要维护整体的公平秩序,并给予每个人保障和警醒。真正能阻止暴政的,并不只是对恶的惩罚,而是让每个旁观者都能成为“平庸之恶”的预警器。
同时,我们还需要认识到,这样的讨论本身就是和文明立法相伴相生的。从《礼记·檀弓》中“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的绝对报应观,到清代“刑案汇览”等“事出有因”的司法实践,这些历史碎片拼凑出的法制进化图,揭示着法律对“因”认知的深化过程,也揭示着“事出有因”探讨的必然历史演进。
我能理解反方担心公众探讨对司法公正具有双刃剑效应,但你方也没有切实论证这种利害关系已经让讨论本身弊大于利。其实更多情况下,这样的讨论产生的舆论影响未必能影响结果的判准,也不会超出法律的程序正义。像李艳杀夫案,虽有一定的“事出有因”被认可,但判决仍是死刑;像小某杀人案,有“事出有因”的情况,却只是死缓。对于法律条文中“事出有因”的条款,始终是在刑法框架内达成动态平衡的,并非只要有原因就要改判,因为有些原因经过探讨是无法成立的。所以,探讨成因并不是超出规则干预司法。
最后,我们对比完反方所谓的弊端,再看一下讨论本身的利好是多么重要,且具有不可替代性。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存在了,我们如何找到一个替代品来更规范司法公正、更准确地规范司法呢?如何多面地看到社会的发展和需求呢?如何减少因没有讨论而带来的“一刀切”所产生的敌视和危害呢?反方没有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那么显然这种讨论是必要的。
所以,我们选择拒绝忽视和硬性切割,而是在矛盾中探索公正的真谛,接受法理和情理的平衡生长,遵循法治历史与发展的自然规律。至此,人类的历史光辉才能得以全新展现。
正方四辩发言结束,感谢双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