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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为3分30秒。
主席,开宗明义,加害者是指实施杀人、伤害他人行为的个体。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对加害者行为背后根源的探讨,包括社会、家庭、心理等多方面因素。而社会公正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基于社会民众理解下的社会管理形式,体现的社会状态。社会案件体现的是社会问题。时代发展、社会矛盾变化,法律体系面对家暴、婚姻、男女平等这些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由于网络信息碎片化的特点,广大民众往往被信息表象影响,忽略了信息背后的社会根源问题,无人讨论、解决根源问题。所以即使案件中加害者情节较为严重,但同类刑事案件仍频繁发生。
鉴于此,我方的判准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和司法制度的改善。接下来我方将展开论述:
第一,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助于还原事件全貌,让司法公正得到关注。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背后,存在家庭监管缺失、教育方式不当等因素。在一些伤害案件审理过程中,深入调查发现加害者缺乏家庭关爱等不良因素。若不考虑这些因素,简单以谋杀罪判罚,就无法全面准确地判断加害者的社会危害性。就像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的情况,若只看结果,而不讨论见义勇为的初衷和当时正当防卫的情况,这会导致司法误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同时要探讨其犯罪原因和动机。只有充分讨论原因,司法机关才能在法律规范中做出更为精准、更符合实质正义的裁决,实现罪责相适应的处罚。
第二,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深入探讨社会根源问题,对现行司法制度提出质疑,促使法律体系完善,在未来发生同类案件时,能够有效解决社会实际问题,避免类似情况重现。通过犯罪心理学研究报告表明,超过60%的重复犯罪者在初次犯罪时,其背后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当我们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深入讨论时,能够发现社会制度、公共服务、法律细则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方案,帮助完善法律。
例如,2016年山东于欢案中,于欢的母亲被催债人长期侮辱,于欢为保护母亲将催债人刺伤。此案件一经曝光便被广泛关注,各方看法不一。最终,案件定性被修订,属于正当防卫。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细化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同时相关部门加大对涉案家庭的调查和救助,进一步完善善后工作,完善法律的同时改善社会问题,减少犯罪的发生。
又比如,针对2022年初湖北小李因彩礼问题杀人事件,线上网络媒体展开激烈讨论,彩礼、婚姻等问题被摆上明面。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专项治理,发布相关诉讼意见,从法律层面打击借婚姻索取财物、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这是从根源上减少犯罪的方式。
时间为3分30秒。
主席,开宗明义,加害者是指实施杀人、伤害他人行为的个体。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对加害者行为背后根源的探讨,包括社会、家庭、心理等多方面因素。而社会公正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基于社会民众理解下的社会管理形式,体现的社会状态。社会案件体现的是社会问题。时代发展、社会矛盾变化,法律体系面对家暴、婚姻、男女平等这些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由于网络信息碎片化的特点,广大民众往往被信息表象影响,忽略了信息背后的社会根源问题,无人讨论、解决根源问题。所以即使案件中加害者情节较为严重,但同类刑事案件仍频繁发生。
鉴于此,我方的判准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和司法制度的改善。接下来我方将展开论述:
第一,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助于还原事件全貌,让司法公正得到关注。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背后,存在家庭监管缺失、教育方式不当等因素。在一些伤害案件审理过程中,深入调查发现加害者缺乏家庭关爱等不良因素。若不考虑这些因素,简单以谋杀罪判罚,就无法全面准确地判断加害者的社会危害性。就像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的情况,若只看结果,而不讨论见义勇为的初衷和当时正当防卫的情况,这会导致司法误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同时要探讨其犯罪原因和动机。只有充分讨论原因,司法机关才能在法律规范中做出更为精准、更符合实质正义的裁决,实现罪责相适应的处罚。
第二,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深入探讨社会根源问题,对现行司法制度提出质疑,促使法律体系完善,在未来发生同类案件时,能够有效解决社会实际问题,避免类似情况重现。通过犯罪心理学研究报告表明,超过60%的重复犯罪者在初次犯罪时,其背后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当我们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深入讨论时,能够发现社会制度、公共服务、法律细则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方案,帮助完善法律。
例如,2016年山东于欢案中,于欢的母亲被催债人长期侮辱,于欢为保护母亲将催债人刺伤。此案件一经曝光便被广泛关注,各方看法不一。最终,案件定性被修订,属于正当防卫。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细化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同时相关部门加大对涉案家庭的调查和救助,进一步完善善后工作,完善法律的同时改善社会问题,减少犯罪的发生。
又比如,针对2022年初湖北小李因彩礼问题杀人事件,线上网络媒体展开激烈讨论,彩礼、婚姻等问题被摆上明面。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专项治理,发布相关诉讼意见,从法律层面打击借婚姻索取财物、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这是从根源上减少犯罪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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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既有助于还原事件全貌让司法公正得到关注,又能深入探讨社会根源问题促使法律体系完善,有利于司法公正和司法制度的改善,所以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
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提问方可以打断。辩论结束后,双方有 5 秒保护时间,双方共计时 2 分钟。
反方二辩:你好,可以听见吗? 正方一辩:听得见。 反方二辩:欢迎正方一辩。你认为舆论是否能够影响司法的判决? 正方一辩:请问是指司法的判决吗? 反方二辩:既然舆论无法影响司法判决,那你方怎么能论证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 正方一辩:但是可以通过讨论“事出有因”的原因,去改变社会的现象。 反方二辩:那你方能否举出几个例子,说明法律是经过这种讨论而产生修改的? 正方一辩:2014 年 12 月 15 日,在某次高级人民法院的会议上…… 反方二辩:好,既然你方认为这种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那么请问这个讨论是建立在什么样的平台之下? 正方一辩:都可以。 反方二辩:那你承认这种讨论有可能是在网络背景之下进行的吗? 正方一辩:有这种可能。 反方二辩:那我们达成共识,这种讨论可能是建立在网络背景之下的。既然大家是在网络背景下进行讨论,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又怎么能够了解事件全貌呢? 正方一辩:我们上一个问题并没有达成共识,除了网络,还可以有其他的讨论途径。 反方二辩:网络也是其中一种途径。请你回答我上一个问题。 正方一辩:首先,讨论并不等于网络暴力,恰恰是对未知全貌的批判才是问题所在。我并不是说网络与网络暴力等同,我只是说在网络营销号的影响下,我们并不能了解事件全貌。另外,你对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出质疑,但我认为司法的修改是上层本来就需要进行的,并不是因为这种讨论,你承认吗? 反方二辩:那是因为不知道全貌,一味地批评指责才会导致这些问题。正是因为有人讨论,才会促使人开始去纠正法律中错误的地方。
感谢双方辩手。
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提问方可以打断。辩论结束后,双方有 5 秒保护时间,双方共计时 2 分钟。
反方二辩:你好,可以听见吗? 正方一辩:听得见。 反方二辩:欢迎正方一辩。你认为舆论是否能够影响司法的判决? 正方一辩:请问是指司法的判决吗? 反方二辩:既然舆论无法影响司法判决,那你方怎么能论证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 正方一辩:但是可以通过讨论“事出有因”的原因,去改变社会的现象。 反方二辩:那你方能否举出几个例子,说明法律是经过这种讨论而产生修改的? 正方一辩:2014 年 12 月 15 日,在某次高级人民法院的会议上…… 反方二辩:好,既然你方认为这种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那么请问这个讨论是建立在什么样的平台之下? 正方一辩:都可以。 反方二辩:那你承认这种讨论有可能是在网络背景之下进行的吗? 正方一辩:有这种可能。 反方二辩:那我们达成共识,这种讨论可能是建立在网络背景之下的。既然大家是在网络背景下进行讨论,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又怎么能够了解事件全貌呢? 正方一辩:我们上一个问题并没有达成共识,除了网络,还可以有其他的讨论途径。 反方二辩:网络也是其中一种途径。请你回答我上一个问题。 正方一辩:首先,讨论并不等于网络暴力,恰恰是对未知全貌的批判才是问题所在。我并不是说网络与网络暴力等同,我只是说在网络营销号的影响下,我们并不能了解事件全貌。另外,你对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出质疑,但我认为司法的修改是上层本来就需要进行的,并不是因为这种讨论,你承认吗? 反方二辩:那是因为不知道全貌,一味地批评指责才会导致这些问题。正是因为有人讨论,才会促使人开始去纠正法律中错误的地方。
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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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开宗明义,加害者是指行为导致他人或社会受到损害的人,事出有因则是加害行为的动机和背景。当下社会的法律经过不断的修改完善,已然是社会最公正的一个标准。而我们所谓的讨论是无法左右法律对案件的判断。我方今天判断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的标准,在于讨论能否让社会上的人以法律为准绳对个案进行客观的对错判断。
首先,事出有因会导致对加害者产生同情。人们在对加害者进行审判时,由于其受动机和背景影响导致加害行为有缘由、有诱因,此时案件会因为不同于纯粹加害行为或犯罪行为而产生特殊性,民众对案件中加害行为的判断也会因为这种特殊性而发生不同程度的改变,从而忽略行为本身的危害性。
例如日本轰动的枪击案,山上彻也刺杀安倍晋三。按照法律视角,在公共场所非法持有枪械,甚至故意杀人,都将受到严重的刑罚,更别说是袭击国家最高领导人。当日本对于山上彻也的动机和背景深入了解后,不仅在社会上涌现出了大批山上彻也的支持者,甚至在政治上也引发了对自民党的质疑。在这个讨论中,山上彻也的加害行为已经被淡化和美化,甚至出现了针对他的同情甚至类似英雄的呼吁。据统计,日本有数万人联名签署了赦免请愿书,并为其捐赠超过了200万日元。正是对于山上彻也事出有因的讨论,社会上的关注点放在了他悲惨的经历和无奈的选择上,此时社会对于他的行为评判不再理性,用枪不用炸弹被称为保护人民,刺杀首相被传为挣脱束缚的英雄,群众不再依法论罪,而是主观量刑,法律不再成为他们心中最权威的标准,而没有了法律的准则,何来社会的公正?
其次,不公正的讨论会导致受害者产生二次伤害。社会上的讨论从来没有严格的约束,人们在公众平台上发表言论,有时都没有了解事情的真相。而在此基础上,受害群众在了解完加害者的动机和背景后,部分讨论的矛头会指向受害者。
在网络上广为流传的小谢家暴案中,小谢经历了16年被家暴,她通过法律保护了自己。结果在丈夫已经服刑的情况下,舆论依旧站在丈夫的立场上。在讨论中,出现了“为什么被家暴这么久不离婚?难道丈夫能无缘无故打人?是不是贪财”等问题,对其家暴原因的讨论变成了对小谢的指责。
而在四川德阳,安医生在泳池中受到13岁小孩的骚扰,对于对方绝不道歉以及做出侮辱性动作,安医生与其发生了肢体冲突。事后警察介入调查,小孩一家剪辑发布了安医生夫妻殴打小孩的视频,引导了舆论的风向,无数指责涌向了那个被骚扰、被殴打的安医生,最后她迫于压力选择了自杀。
我们不难发现,在自由讨论的基础上,人们的见解不再全面,即使一知半解也会发表自己的看法,而受害者在此过程中成了自作自受,加害者却伪装成了受害者。没有过多约束的平台,反而成为了伤害受害者的地方,干扰了群众的判断,背离了法律,不公正的讨论也无法真正给群众带来公正的结果。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谢谢主席。开宗明义,加害者是指行为导致他人或社会受到损害的人,事出有因则是加害行为的动机和背景。当下社会的法律经过不断的修改完善,已然是社会最公正的一个标准。而我们所谓的讨论是无法左右法律对案件的判断。我方今天判断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的标准,在于讨论能否让社会上的人以法律为准绳对个案进行客观的对错判断。
首先,事出有因会导致对加害者产生同情。人们在对加害者进行审判时,由于其受动机和背景影响导致加害行为有缘由、有诱因,此时案件会因为不同于纯粹加害行为或犯罪行为而产生特殊性,民众对案件中加害行为的判断也会因为这种特殊性而发生不同程度的改变,从而忽略行为本身的危害性。
例如日本轰动的枪击案,山上彻也刺杀安倍晋三。按照法律视角,在公共场所非法持有枪械,甚至故意杀人,都将受到严重的刑罚,更别说是袭击国家最高领导人。当日本对于山上彻也的动机和背景深入了解后,不仅在社会上涌现出了大批山上彻也的支持者,甚至在政治上也引发了对自民党的质疑。在这个讨论中,山上彻也的加害行为已经被淡化和美化,甚至出现了针对他的同情甚至类似英雄的呼吁。据统计,日本有数万人联名签署了赦免请愿书,并为其捐赠超过了200万日元。正是对于山上彻也事出有因的讨论,社会上的关注点放在了他悲惨的经历和无奈的选择上,此时社会对于他的行为评判不再理性,用枪不用炸弹被称为保护人民,刺杀首相被传为挣脱束缚的英雄,群众不再依法论罪,而是主观量刑,法律不再成为他们心中最权威的标准,而没有了法律的准则,何来社会的公正?
其次,不公正的讨论会导致受害者产生二次伤害。社会上的讨论从来没有严格的约束,人们在公众平台上发表言论,有时都没有了解事情的真相。而在此基础上,受害群众在了解完加害者的动机和背景后,部分讨论的矛头会指向受害者。
在网络上广为流传的小谢家暴案中,小谢经历了16年被家暴,她通过法律保护了自己。结果在丈夫已经服刑的情况下,舆论依旧站在丈夫的立场上。在讨论中,出现了“为什么被家暴这么久不离婚?难道丈夫能无缘无故打人?是不是贪财”等问题,对其家暴原因的讨论变成了对小谢的指责。
而在四川德阳,安医生在泳池中受到13岁小孩的骚扰,对于对方绝不道歉以及做出侮辱性动作,安医生与其发生了肢体冲突。事后警察介入调查,小孩一家剪辑发布了安医生夫妻殴打小孩的视频,引导了舆论的风向,无数指责涌向了那个被骚扰、被殴打的安医生,最后她迫于压力选择了自杀。
我们不难发现,在自由讨论的基础上,人们的见解不再全面,即使一知半解也会发表自己的看法,而受害者在此过程中成了自作自受,加害者却伪装成了受害者。没有过多约束的平台,反而成为了伤害受害者的地方,干扰了群众的判断,背离了法律,不公正的讨论也无法真正给群众带来公正的结果。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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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正方二辩:首先我想问一下对方,刚刚您说我们当下的法律就是最公正的标准,什么是最公正?就是按照法律来对加害者行为做出的评判,对他进行定罪的行为是公正的。那么您说当下的法律就是最公正的标准,可这最公正不就是要在法律不断的完善之中,才能逐步达到越来越公正吗?
目前为止,没有比依据法律来评判更公正的方式,当代宪法是用来评判公正的。
另外,我们是否对加害者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与讨论他加害别人事出的原因并不冲突。所以我方跟贵方要达成一个共识,即讨论无法左右法律对案件的判断,也就是对加害行为这个行为的判断,可以吧?
还有,我们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并不只局限于网络,我们可以有其他更多的途径去讨论,并不是贵方所说的通过网络一知半解就发表自己的言论。
所以,对方辩友,贵方认为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完全恶意扭曲事实吗?讨论的情况是多样的,至少有正向和负向,而并不是一味地歪曲事实,对吧?
刚刚贵方提到小谢案,您方一直说网友一直在攻击小谢,您方有什么证据能证明网友是攻击小谢更多,还是攻击小谢的丈夫更多?小谢案这个事情正是因为我们的法律不够完善,所以我们要对这个案件背后的原因进行讨论,我们有责任去促进法律更完善。
正方二辩:首先我想问一下对方,刚刚您说我们当下的法律就是最公正的标准,什么是最公正?就是按照法律来对加害者行为做出的评判,对他进行定罪的行为是公正的。那么您说当下的法律就是最公正的标准,可这最公正不就是要在法律不断的完善之中,才能逐步达到越来越公正吗?
目前为止,没有比依据法律来评判更公正的方式,当代宪法是用来评判公正的。
另外,我们是否对加害者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与讨论他加害别人事出的原因并不冲突。所以我方跟贵方要达成一个共识,即讨论无法左右法律对案件的判断,也就是对加害行为这个行为的判断,可以吧?
还有,我们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并不只局限于网络,我们可以有其他更多的途径去讨论,并不是贵方所说的通过网络一知半解就发表自己的言论。
所以,对方辩友,贵方认为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完全恶意扭曲事实吗?讨论的情况是多样的,至少有正向和负向,而并不是一味地歪曲事实,对吧?
刚刚贵方提到小谢案,您方一直说网友一直在攻击小谢,您方有什么证据能证明网友是攻击小谢更多,还是攻击小谢的丈夫更多?小谢案这个事情正是因为我们的法律不够完善,所以我们要对这个案件背后的原因进行讨论,我们有责任去促进法律更完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
在刚才的环节中,对方辩友认为舆论不能作为判决依据。但在“于欢案”中,一审判决无期,二审改判为5年,舆论压力是否直接导致了司法结果的反转?如果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成为舆论焦点,是否意味着法律可以被民意左右,国家法律的威严是否将不复存在?
第二点,对方辩友称在当今社会,司法会忽略一个案件背后的原因,从而导致案件不公正。但我们认为,司法机关、法官以及警方对于案件的了解肯定比我们这些局外人更多,所以对于“忽略背后原因”这一点,我不太理解,希望对方能够进行论证。
并且,对方说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了解事件的全貌。但在当今世界,我们获取信息大多来自网络,而这些信息是大数据根据我们的需求推送的。因此,这种讨论是否真的有利于了解全貌,我也希望对方后续能给出解释。
另外,对方提到可以对加害行为进行溯源并提前预防。但过度的预防是否是一种不公呢?比如,我说看到父母吵架,就认为我以后会打同学,然后对我进行预防。但万一我并不会打同学,这种预防对我来说是否就是不公正的呢?
感谢主席。
在刚才的环节中,对方辩友认为舆论不能作为判决依据。但在“于欢案”中,一审判决无期,二审改判为5年,舆论压力是否直接导致了司法结果的反转?如果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成为舆论焦点,是否意味着法律可以被民意左右,国家法律的威严是否将不复存在?
第二点,对方辩友称在当今社会,司法会忽略一个案件背后的原因,从而导致案件不公正。但我们认为,司法机关、法官以及警方对于案件的了解肯定比我们这些局外人更多,所以对于“忽略背后原因”这一点,我不太理解,希望对方能够进行论证。
并且,对方说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了解事件的全貌。但在当今世界,我们获取信息大多来自网络,而这些信息是大数据根据我们的需求推送的。因此,这种讨论是否真的有利于了解全貌,我也希望对方后续能给出解释。
另外,对方提到可以对加害行为进行溯源并提前预防。但过度的预防是否是一种不公呢?比如,我说看到父母吵架,就认为我以后会打同学,然后对我进行预防。但万一我并不会打同学,这种预防对我来说是否就是不公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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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中未体现明显防御内容。
刚刚对方跟我方达成了两个共识。第一个共识就是原因和责任是不一样的,即便我是加害者,我伤害了别人,我可能有我的原因,但这并不代表我不需要承担责任,我一定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个共识就是刚刚对方也说了,我们的法律目前并不是最公正的标准,所以我们要让法律越来越公正,目前的法律存在一些缺陷,必须要经过讨论去关注它,使其越来越公正。
首先,讨论并不等于网络暴力,恰恰是一味沉默、一味批评指责,这才是网络暴力产生的直接原因。因为大家只进行主观评判,不了解事实。网络也会帮助翻案,并非一味地无法可依。比如呼和吉勒图案,1996年,呼和吉勒图在呼和浩特某广场附近公厕发现女尸后报警,却被认为是凶手。这个案件经过讨论后,最终翻案,宣告呼和吉勒图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以证据为依据,进一步探究其犯罪目的和动机。我们并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条文与这一规定相悖。
非常感谢。
刚刚对方跟我方达成了两个共识。第一个共识就是原因和责任是不一样的,即便我是加害者,我伤害了别人,我可能有我的原因,但这并不代表我不需要承担责任,我一定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个共识就是刚刚对方也说了,我们的法律目前并不是最公正的标准,所以我们要让法律越来越公正,目前的法律存在一些缺陷,必须要经过讨论去关注它,使其越来越公正。
首先,讨论并不等于网络暴力,恰恰是一味沉默、一味批评指责,这才是网络暴力产生的直接原因。因为大家只进行主观评判,不了解事实。网络也会帮助翻案,并非一味地无法可依。比如呼和吉勒图案,1996年,呼和吉勒图在呼和浩特某广场附近公厕发现女尸后报警,却被认为是凶手。这个案件经过讨论后,最终翻案,宣告呼和吉勒图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以证据为依据,进一步探究其犯罪目的和动机。我们并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条文与这一规定相悖。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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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中未明显体现对反方观点的直接攻击内容。
对辩环节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的言论。双方计时将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到本方时间用完为止。
有请双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各为1分30秒,由正方先开始。
正方:同学,你方认为这个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所以我们不需要倡导这类讨论,对吧?
反方:我们不倡导强调事出有因的讨论。
正方:我作为社会公民,是建立社会公正的基础。不倡导这些社会事件的讨论,是不是剥夺了我作为公民最基本的知情权和思考权?
反方:并没有,我们并不是说完全不讨论,我们只是更支持理性讨论,而不是强调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
正方:同时对方也认为是要讨论的,只是需要更理性的讨论,那我方也觉得需要理性的讨论。不过还是要先讨论,是否理性我们后续再说。同学,我问你,今天这起案件,如果我只是简单地对其量刑,而不是考虑它背后的原因,是不是让这些事出有因的人和普通直接犯罪的人量刑一样了?
反方:在我们的司法调查过程中,本身就会去了解案件背后发生的原因,不需要公众的讨论来向法官叙述这件事情是如何发生的,司法自己会去调查。
正方:没错,正是因为连司法都强调需要去寻找事出有因的讨论。在司法层面的另一个层面是,当司法无法达到判断民意的程度时,我们就要去质疑司法是否公正,这正是让司法体系更加完善的过程。同学,我问你,我们不去讨论这些社会背后的原因时,这些社会背后的现象问题要怎么解决?
反方:社会问题本身是会存在的,并且我方已经说过,我们要理性地讨论。社会问题暴露之后,会有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评判。如果法律有需要进步的地方,会由国家对其进行优化,而不是说民众的舆论就完全可以影响司法。
正方:我方也是跟你讲的一样。问题是社会这些现象需要我们去讨论,而不是简单地看待。
反方:是的,社会现象是需要讨论的,这一点我方承认。但是我方认为,强调加害者犯罪、做出伤害别人行为是有原因的,本身就是一种对司法的质疑,对司法威信的挑衅,并且这也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在您方讨论说加害者做出这件事情是有原因的同时,那受害者难道也要因为您方的讨论而去体谅加害者吗?这明显是更不公,对社会更不公平的。以上,感谢。
对辩环节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的言论。双方计时将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到本方时间用完为止。
有请双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各为1分30秒,由正方先开始。
正方:同学,你方认为这个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所以我们不需要倡导这类讨论,对吧?
反方:我们不倡导强调事出有因的讨论。
正方:我作为社会公民,是建立社会公正的基础。不倡导这些社会事件的讨论,是不是剥夺了我作为公民最基本的知情权和思考权?
反方:并没有,我们并不是说完全不讨论,我们只是更支持理性讨论,而不是强调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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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在我们的司法调查过程中,本身就会去了解案件背后发生的原因,不需要公众的讨论来向法官叙述这件事情是如何发生的,司法自己会去调查。
正方:没错,正是因为连司法都强调需要去寻找事出有因的讨论。在司法层面的另一个层面是,当司法无法达到判断民意的程度时,我们就要去质疑司法是否公正,这正是让司法体系更加完善的过程。同学,我问你,我们不去讨论这些社会背后的原因时,这些社会背后的现象问题要怎么解决?
反方:社会问题本身是会存在的,并且我方已经说过,我们要理性地讨论。社会问题暴露之后,会有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评判。如果法律有需要进步的地方,会由国家对其进行优化,而不是说民众的舆论就完全可以影响司法。
正方:我方也是跟你讲的一样。问题是社会这些现象需要我们去讨论,而不是简单地看待。
反方:是的,社会现象是需要讨论的,这一点我方承认。但是我方认为,强调加害者犯罪、做出伤害别人行为是有原因的,本身就是一种对司法的质疑,对司法威信的挑衅,并且这也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在您方讨论说加害者做出这件事情是有原因的同时,那受害者难道也要因为您方的讨论而去体谅加害者吗?这明显是更不公,对社会更不公平的。以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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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问对方一、二、四辩,答辩方请作答,不能反问。答辩方不记录时间,而咨询方有权在5秒保护时间结束后打断答辩方发言。正盘问方计时1分30秒。
首先,我想问一下对方二辩,你说上层本来就要修改这个法律,然后这个法律是当下最公正的,那意思是法律是高高在上,只需要上层进行修改完善的吗?
反方二辩:并不是对方辩友,我方是说这个法律是上层本来就想要公正,想要修改,它是以这个为一个契机,然后进行修改。
正方三辩:OK,到这里就够了。我不知道你们高中有没有学过政治,上层建筑是基于经济基础的,所以说你这个冷冰冰的上层就来修改它,很奇怪。
反方二辩:我没学过。
正方三辩:但是,司法的修改并不会只因为舆论就进行修改,它应该是有本来就有的基础,才会进行修改。说的没错,司法本身就不会直接修改,舆论也不会影响到判决,这点你方认同吧?
反方二辩:你们不认同啊,刚才已经提及了判决的地方。
正方三辩:那我再问你一个,您方刚才说社会本身就存在问题,那意思是从以前到现在社会都一直有那些问题吗?
反方二辩:不好意思,不计时,你可以把问题再说一遍吗?刚才有点卡。
正方三辩:能作答,不能反问。发言不及时,我重复一遍我的问题,您刚刚说社会问题本身就会存在,那按照您方的意思就是从古到今都有那些社会问题,对吗?但我发现现在的社会问题跟以前的社会问题不一样,还更多了,你们该怎么解释?
反方二辩:我方对于这个社会问题是否从古到今都存在,并没有论证义务,我方没有这种能够评判这个社会问题是否存在的能力。但我想说,恰恰是社会问题一直在发展,所以我们需要完善司法体系,这也是现在司法体系跟以前不一样的原因。很多时候加害者的情况不是孤立的,他背后可以反映出社会制度、环境等方面的问题,那如果我们不讨论这些原因,我们要如何发现并改进社会的漏洞,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呢?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我也认为司法体系在不断完善、不断进步,这是当下大势所趋。但是你说不讨论就无法发现问题,那这些问题不讨论就不存在吗?
反方二辩:不讨论的话问题依然存在。
正方三辩:好了,我想问一下,这些社会问题要怎么解决?我不去讨论、不去发现,要怎么解决这些社会问题?
反方二辩:我方支持的是理性讨论,而不是强调对事出有因的讨论,你方一直没有听到吗?这个我已经重复3遍了。
正方三辩:所以您方从始至终都在支持应该讨论,但是不支持强调事出有因的讨论,而您方强调的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并不利于社会公正,但是理性的讨论确实可以引出社会问题,并完善司法体系。同学,我想问一下,为什么事出有因的讨论不是理性的讨论?
反方二辩:这个问题我们后面论证。
正方三辩:所以讨论有很多种,您方支持理性的讨论,也支持事出有因的讨论,没错吧?
反方二辩:我们不支持事出有因的讨论,我们只支持理性讨论,而且你方要怎么证明事出有因的讨论就是理性讨论。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三辩。
正方三辩:问对方一、二、四辩,答辩方请作答,不能反问。答辩方不记录时间,而咨询方有权在5秒保护时间结束后打断答辩方发言。正盘问方计时1分30秒。
首先,我想问一下对方二辩,你说上层本来就要修改这个法律,然后这个法律是当下最公正的,那意思是法律是高高在上,只需要上层进行修改完善的吗?
反方二辩:并不是对方辩友,我方是说这个法律是上层本来就想要公正,想要修改,它是以这个为一个契机,然后进行修改。
正方三辩:OK,到这里就够了。我不知道你们高中有没有学过政治,上层建筑是基于经济基础的,所以说你这个冷冰冰的上层就来修改它,很奇怪。
反方二辩:我没学过。
正方三辩:但是,司法的修改并不会只因为舆论就进行修改,它应该是有本来就有的基础,才会进行修改。说的没错,司法本身就不会直接修改,舆论也不会影响到判决,这点你方认同吧?
反方二辩:你们不认同啊,刚才已经提及了判决的地方。
正方三辩:那我再问你一个,您方刚才说社会本身就存在问题,那意思是从以前到现在社会都一直有那些问题吗?
反方二辩:不好意思,不计时,你可以把问题再说一遍吗?刚才有点卡。
正方三辩:能作答,不能反问。发言不及时,我重复一遍我的问题,您刚刚说社会问题本身就会存在,那按照您方的意思就是从古到今都有那些社会问题,对吗?但我发现现在的社会问题跟以前的社会问题不一样,还更多了,你们该怎么解释?
反方二辩:我方对于这个社会问题是否从古到今都存在,并没有论证义务,我方没有这种能够评判这个社会问题是否存在的能力。但我想说,恰恰是社会问题一直在发展,所以我们需要完善司法体系,这也是现在司法体系跟以前不一样的原因。很多时候加害者的情况不是孤立的,他背后可以反映出社会制度、环境等方面的问题,那如果我们不讨论这些原因,我们要如何发现并改进社会的漏洞,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呢?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我也认为司法体系在不断完善、不断进步,这是当下大势所趋。但是你说不讨论就无法发现问题,那这些问题不讨论就不存在吗?
反方二辩:不讨论的话问题依然存在。
正方三辩:好了,我想问一下,这些社会问题要怎么解决?我不去讨论、不去发现,要怎么解决这些社会问题?
反方二辩:我方支持的是理性讨论,而不是强调对事出有因的讨论,你方一直没有听到吗?这个我已经重复3遍了。
正方三辩:所以您方从始至终都在支持应该讨论,但是不支持强调事出有因的讨论,而您方强调的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并不利于社会公正,但是理性的讨论确实可以引出社会问题,并完善司法体系。同学,我想问一下,为什么事出有因的讨论不是理性的讨论?
反方二辩:这个问题我们后面论证。
正方三辩:所以讨论有很多种,您方支持理性的讨论,也支持事出有因的讨论,没错吧?
反方二辩:我们不支持事出有因的讨论,我们只支持理性讨论,而且你方要怎么证明事出有因的讨论就是理性讨论。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三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计时1分30秒,有请。
正方辩手,我先问一下,刚才你们在陈词中有写到,对加害者的追踪资源能够预防犯罪,那我想请问,这会不会造成反效果?需要你详细解释一下。
比如说,今天有一个校园霸凌的主角,最后发现他来自单亲家庭,这时学校觉得应该对单亲家庭的小孩多关爱。但如果我是单亲家庭的孩子,虽然我很健康,可学校过度的关心反而会让我心里有负担,有时甚至会产生心理问题。那么,我们就要忽略那些不健康的单亲家庭吗?显然不能这样。
接下来,我想问,如果一个司法判决的结果跟民众心中所想完全相反,是不是会有人对司法产生不服的心理?当司法判决与民众预期相反时,是不是会有人开始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这时司法是否会陷入信任危机?要知道,司法的公正性来源于法律本身,并非来源于民众的讨论。当然,当判决结果与民众心中所想不一样时,民众难免会有些不信任。
再问下一个问题,当人们开始同情加害者时,是否会对受害者造成影响?俗话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人们会分析受害者的痛苦是不是因为自身的不足。如果大家共情了加害者,只要受害者不完美,就会被拿出来讨论,这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下一个问题,假如您的小朋友因为过于贫穷而去盗窃,当他被判刑时,是不是会暗示盗窃是因生活所迫的合理选择?
正方回答:我们并不会过度共情来解决问题。如果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讨论,刑罚必然会更轻。这反映的是生活条件所迫,因为有这样的原因,所以有人会觉得道歉是合理的,大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共情。但这并不合理,因为即便有原因,如果将这个原因过度放大,是否会降低犯罪的成本和威慑效果呢?
计时1分30秒,有请。
正方辩手,我先问一下,刚才你们在陈词中有写到,对加害者的追踪资源能够预防犯罪,那我想请问,这会不会造成反效果?需要你详细解释一下。
比如说,今天有一个校园霸凌的主角,最后发现他来自单亲家庭,这时学校觉得应该对单亲家庭的小孩多关爱。但如果我是单亲家庭的孩子,虽然我很健康,可学校过度的关心反而会让我心里有负担,有时甚至会产生心理问题。那么,我们就要忽略那些不健康的单亲家庭吗?显然不能这样。
接下来,我想问,如果一个司法判决的结果跟民众心中所想完全相反,是不是会有人对司法产生不服的心理?当司法判决与民众预期相反时,是不是会有人开始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这时司法是否会陷入信任危机?要知道,司法的公正性来源于法律本身,并非来源于民众的讨论。当然,当判决结果与民众心中所想不一样时,民众难免会有些不信任。
再问下一个问题,当人们开始同情加害者时,是否会对受害者造成影响?俗话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人们会分析受害者的痛苦是不是因为自身的不足。如果大家共情了加害者,只要受害者不完美,就会被拿出来讨论,这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下一个问题,假如您的小朋友因为过于贫穷而去盗窃,当他被判刑时,是不是会暗示盗窃是因生活所迫的合理选择?
正方回答:我们并不会过度共情来解决问题。如果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讨论,刑罚必然会更轻。这反映的是生活条件所迫,因为有这样的原因,所以有人会觉得道歉是合理的,大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共情。但这并不合理,因为即便有原因,如果将这个原因过度放大,是否会降低犯罪的成本和威慑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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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想告诉对方辩友,法律的威慑力来自于其公正性和必然性,而非严峻的刑法惩罚。通过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我们可以制定更加有效的预防犯罪的措施,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发生的可能。
我们鼓励讨论“事出有因”,是要去探讨背后的原因,而不是让这个原因合理化。您方在这里说讨论“事出有因”就是在为犯罪行为开脱,但我想告诉您,“事出有因”不是对恶行的开脱,而是对正义的立体化追求。为了更全面地理解犯罪的成因,从而构建更公正的社会治理体系,实现真正的社会正义。原因和责任并不是对立的,我有做错事的原因,但我必须为我做错的事情承担责任,二者并不冲突。
今天我们讨论的从来都不是要不要关注犯罪背后的原因,而是要以何种姿态去关注这个原因。对方辩友将我们对原因的关注偷换概念为对原因的谅解,用分析行为动机来代替法律审判。我想说,您方这样的行为才是对正义最大的消解,才是对司法的不尊重。
我们身为社会的参与者,是想要更好地去创造和体验这个世界,而不是像你们刚才所说的,只是简单地解决问题,让这个世界变得更加令人伤感。
首先,我想告诉对方辩友,法律的威慑力来自于其公正性和必然性,而非严峻的刑法惩罚。通过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我们可以制定更加有效的预防犯罪的措施,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发生的可能。
我们鼓励讨论“事出有因”,是要去探讨背后的原因,而不是让这个原因合理化。您方在这里说讨论“事出有因”就是在为犯罪行为开脱,但我想告诉您,“事出有因”不是对恶行的开脱,而是对正义的立体化追求。为了更全面地理解犯罪的成因,从而构建更公正的社会治理体系,实现真正的社会正义。原因和责任并不是对立的,我有做错事的原因,但我必须为我做错的事情承担责任,二者并不冲突。
今天我们讨论的从来都不是要不要关注犯罪背后的原因,而是要以何种姿态去关注这个原因。对方辩友将我们对原因的关注偷换概念为对原因的谅解,用分析行为动机来代替法律审判。我想说,您方这样的行为才是对正义最大的消解,才是对司法的不尊重。
我们身为社会的参与者,是想要更好地去创造和体验这个世界,而不是像你们刚才所说的,只是简单地解决问题,让这个世界变得更加令人伤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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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今天三问碰到的主题是法律对所有人行为的规范,而不是对问题的过度解读。
我们必须承认,当今舆论对司法的影响更大,它能够被人利用。网络平台上的信息传播极快,不仅能够煽动民情,甚至对法律威信也会造成负面影响。当舆论过度关注案件的特别细节,尤其是加害者的个人背景和所谓“事出有因”时,无形中就会有人暗自欣喜。当民众认为判决与舆情结果相差过大,就会有不满情绪,进而使法律威信下降。
其实,当舆论过度强调加害者的困境时,无意中会忽视受害者所遭受的痛苦,对他们造成二次伤害。当加害者的经历过于凄惨,而受害者并非完美时,他们的加害与受害似乎都成了理所应当。当所有人都深挖加害者悲惨的成长环境时,受害者在他们眼中就成了必然的牺牲,于是有人说受害者“活该”,加害者的罪行也似乎可以被原谅。当有人自以为是的充当起了“小法官”,对双方各打五十大板的时候,正义就难以得到伸张。
此外,舆论对加害者背后原因的过度探讨,会在社会上造成很大分歧。有人认为加害者值得被理解,将他们的悲惨遭遇与罪行相比较,明明他们触犯了法律和道德底线,却为犯罪者寻找借口,企图谋取民众的理解,这会使潜在的犯罪概率大大提升。
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本是个人自由,但如果有人以此为借口,压迫所有人都这么做,甚至包括受害者,以争取民意来恶化案件,这是不可取的。
感谢!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今天三问碰到的主题是法律对所有人行为的规范,而不是对问题的过度解读。
我们必须承认,当今舆论对司法的影响更大,它能够被人利用。网络平台上的信息传播极快,不仅能够煽动民情,甚至对法律威信也会造成负面影响。当舆论过度关注案件的特别细节,尤其是加害者的个人背景和所谓“事出有因”时,无形中就会有人暗自欣喜。当民众认为判决与舆情结果相差过大,就会有不满情绪,进而使法律威信下降。
其实,当舆论过度强调加害者的困境时,无意中会忽视受害者所遭受的痛苦,对他们造成二次伤害。当加害者的经历过于凄惨,而受害者并非完美时,他们的加害与受害似乎都成了理所应当。当所有人都深挖加害者悲惨的成长环境时,受害者在他们眼中就成了必然的牺牲,于是有人说受害者“活该”,加害者的罪行也似乎可以被原谅。当有人自以为是的充当起了“小法官”,对双方各打五十大板的时候,正义就难以得到伸张。
此外,舆论对加害者背后原因的过度探讨,会在社会上造成很大分歧。有人认为加害者值得被理解,将他们的悲惨遭遇与罪行相比较,明明他们触犯了法律和道德底线,却为犯罪者寻找借口,企图谋取民众的理解,这会使潜在的犯罪概率大大提升。
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本是个人自由,但如果有人以此为借口,压迫所有人都这么做,甚至包括受害者,以争取民意来恶化案件,这是不可取的。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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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未明显体现防御内容。
现将进入秩序自由辩论环节。此环节中,发言辩手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立即接受发言计时。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用尽,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向主持人示意放弃发言。双方各计时4分钟,首先由正方同学开始,有请。
正方:对方说可能会干扰司法的公正性,但是合理讨论事出有因并不会影响司法程序。同学,你能不能给我举个例子,即我今天事出有因,但完全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例子?
所以同学,今天您方告诉我们讨论都是理性的,可是我方所举的例子,一个被家暴了12年的女性,在网络讨论中依然遭到铺天盖地的指责。就像您刚所说的,讨论双方一定会有反对的声音和正确的声音,那您又如何保证今天的讨论是理性的呢?同学,你可以先回答我的问题。至少我们发现,没有一个绝对的例子表明,有原因就可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法律的威慑力来自于它的公正性和必然性,并不会受到质疑。
为什么说讨论有理性和不理性之分,是基于一些客观事实产生主观想法。我们认为,更多的讨论能让客观事实变得更加充分。
同学,再问一下,法律公正是为了什么?
反方:首先,对方辩友,今天我方已经说明,法律在不断完善,当下在对加害行为进行评判时,法律是最公正的标准,没有比它更重要的标准了,就算进行公正的讨论也不一定比法律更重要。
而对方辩友所说的影响司法结果和司法公正,我方举例说明,在张扣扣杀人案中,他犯了故意杀人罪,明明是非常严重的罪行,但在社会讨论中,大家却认为他不应被判死刑,就是因为群众的讨论对他产生的共情使感性占据了主导,所以讨论不利于社会群体以法律为准进行评判,此时何来公正?
正方:同学,我刚刚也举了呼格吉勒图案和念斌案的例子,网络舆论讨论也帮助了翻案,并非一味共情。同学,你要不要回答我,法律公正究竟是为了什么?
法律公正就是为了维护双方的权益,不管是加害者还是受害者。但加害者做出加害行为后,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可是在社会上,人们听到所谓的动机和背景后产生共鸣,无法理性看待加害行为,所以他们做出的评判是不公正的。
对方辩友今天要告诉我们,为什么对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完全处于理性状态,从而有利于社会公正?
正方:我方从始至终就没有说讨论是理性的。刚刚你也说了,法律的公正是为了给加害者、受害者一个相对公平的结果,本质上是不是为了让人民成为法律公正、社会公正的享受者?我们并不是在为犯罪者开脱,而是在探究背后犯罪的原因,从而根除这些现象。同学,你是认为不讨论背后原因,直接果断断案,让社会根源问题搁置,这样是您所认可的吗?
反方:我方并不是直接忽略他们所谓的动机和背景。无论法律如何判,在判断一个人是否有加害行为时,也会了解其动机和背景,但这不会影响其罪行。就像张扣扣案,无论他是为母报仇还是有自首情节,都无法改变他故意杀人的事实。
可是在社会讨论中,大家以主观印象去判断案件,认为张扣扣不应被判死刑。而且既然对方辩友也承认讨论时不仅有理性,还有对立面,所以会出现网暴罪犯的情况,这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请问在正方所倡导的讨论中,这种危害怎么解决?
正方:首先,讨论不等于网暴。其次,网暴对象可能真的有错误。再者,网暴可能会带来翻案。网暴的本质是对一件事情片面的认知,当所有人加入讨论,让片面的认知变得不再片面时,网暴才会停止,这也是案件不断被推翻的现象存在的原因。
同学,你刚刚又说,无论大家怎么讨论,法律的最后结果不会改变,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然后又说大众的讨论会让大家质疑司法,这是不是自相矛盾?你要给我解释一下,为什么你两方的利好都要占?
反方:我给你解释,大家对张扣扣案如此敏感,是因为张扣扣小时候母亲被杀害,凶手是未成年人,法律考虑到其为未成年人且是故意伤害他人,所以判的是有期徒刑而非执行死刑。群众明明知道此时是按法律严格判准,但仍不接受,觉得判刑过重,无法用理性看待法律对他的评判。
反方:今天对方辩友说对案件是片面的理解。无论是社会上的讨论还是网络上的讨论,都会存在片面性,这种片面性带来的是对受害者不公正的讨论。就像安医生案,她并没有动手,只是被骚扰还被对方家长殴打,但网络上对她殴打小孩的讨论已不再是基于了解事情真相,而是被引导,此时被引导的公众讨论怎么能利于社会公正?
正方:首先,对方一直在讨论片面性问题。的确会存在片面性,但每个人的片面性不一样。当每个人片面的言论聚在一起时,至少能让我们对事情的了解比最开始更加完善,这对于我们片面的理解难道不是一种更好的改变吗?至少我们知道得更多了。
其次,为什么大众会变得不理性,会质疑司法?比如于欢杀人案、张扣扣案,大家不认可司法、质疑司法,是不是因为当代的司法法律体系无法满足现有的社会现象,无法满足大众的期许?我们质疑法律,是希望它能更加完善,满足更多人认可的社会公理和真正的正义。
为什么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律要不断完善,家暴、彩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不断完善,这恰恰是经过讨论才折射出的社会现象。只有通过不断讨论这些社会现象,才能让法律不断完善,达到真正让社会民众满意的社会公正。
反方:对方辩友,我从两个方面回答你。首先,张扣扣案并非法律问题,法官建议书已明确解读,他的动机和残忍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但大家因他为母报仇一事而片面讨论,这种片面讨论不管伤害大小,只要存在言论就会对受害者带来伤害。
正方:所以对方一直在说有伤害,所以我们不需要讨论。但有什么事情是绝对利好的呢?在一切有伤害的情况下,我们接受伤害,但我们希望追求公正。感谢。
现将进入秩序自由辩论环节。此环节中,发言辩手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立即接受发言计时。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用尽,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向主持人示意放弃发言。双方各计时4分钟,首先由正方同学开始,有请。
正方:对方说可能会干扰司法的公正性,但是合理讨论事出有因并不会影响司法程序。同学,你能不能给我举个例子,即我今天事出有因,但完全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例子?
所以同学,今天您方告诉我们讨论都是理性的,可是我方所举的例子,一个被家暴了12年的女性,在网络讨论中依然遭到铺天盖地的指责。就像您刚所说的,讨论双方一定会有反对的声音和正确的声音,那您又如何保证今天的讨论是理性的呢?同学,你可以先回答我的问题。至少我们发现,没有一个绝对的例子表明,有原因就可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法律的威慑力来自于它的公正性和必然性,并不会受到质疑。
为什么说讨论有理性和不理性之分,是基于一些客观事实产生主观想法。我们认为,更多的讨论能让客观事实变得更加充分。
同学,再问一下,法律公正是为了什么?
反方:首先,对方辩友,今天我方已经说明,法律在不断完善,当下在对加害行为进行评判时,法律是最公正的标准,没有比它更重要的标准了,就算进行公正的讨论也不一定比法律更重要。
而对方辩友所说的影响司法结果和司法公正,我方举例说明,在张扣扣杀人案中,他犯了故意杀人罪,明明是非常严重的罪行,但在社会讨论中,大家却认为他不应被判死刑,就是因为群众的讨论对他产生的共情使感性占据了主导,所以讨论不利于社会群体以法律为准进行评判,此时何来公正?
正方:同学,我刚刚也举了呼格吉勒图案和念斌案的例子,网络舆论讨论也帮助了翻案,并非一味共情。同学,你要不要回答我,法律公正究竟是为了什么?
法律公正就是为了维护双方的权益,不管是加害者还是受害者。但加害者做出加害行为后,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可是在社会上,人们听到所谓的动机和背景后产生共鸣,无法理性看待加害行为,所以他们做出的评判是不公正的。
对方辩友今天要告诉我们,为什么对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完全处于理性状态,从而有利于社会公正?
正方:我方从始至终就没有说讨论是理性的。刚刚你也说了,法律的公正是为了给加害者、受害者一个相对公平的结果,本质上是不是为了让人民成为法律公正、社会公正的享受者?我们并不是在为犯罪者开脱,而是在探究背后犯罪的原因,从而根除这些现象。同学,你是认为不讨论背后原因,直接果断断案,让社会根源问题搁置,这样是您所认可的吗?
反方:我方并不是直接忽略他们所谓的动机和背景。无论法律如何判,在判断一个人是否有加害行为时,也会了解其动机和背景,但这不会影响其罪行。就像张扣扣案,无论他是为母报仇还是有自首情节,都无法改变他故意杀人的事实。
可是在社会讨论中,大家以主观印象去判断案件,认为张扣扣不应被判死刑。而且既然对方辩友也承认讨论时不仅有理性,还有对立面,所以会出现网暴罪犯的情况,这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请问在正方所倡导的讨论中,这种危害怎么解决?
正方:首先,讨论不等于网暴。其次,网暴对象可能真的有错误。再者,网暴可能会带来翻案。网暴的本质是对一件事情片面的认知,当所有人加入讨论,让片面的认知变得不再片面时,网暴才会停止,这也是案件不断被推翻的现象存在的原因。
同学,你刚刚又说,无论大家怎么讨论,法律的最后结果不会改变,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然后又说大众的讨论会让大家质疑司法,这是不是自相矛盾?你要给我解释一下,为什么你两方的利好都要占?
反方:我给你解释,大家对张扣扣案如此敏感,是因为张扣扣小时候母亲被杀害,凶手是未成年人,法律考虑到其为未成年人且是故意伤害他人,所以判的是有期徒刑而非执行死刑。群众明明知道此时是按法律严格判准,但仍不接受,觉得判刑过重,无法用理性看待法律对他的评判。
反方:今天对方辩友说对案件是片面的理解。无论是社会上的讨论还是网络上的讨论,都会存在片面性,这种片面性带来的是对受害者不公正的讨论。就像安医生案,她并没有动手,只是被骚扰还被对方家长殴打,但网络上对她殴打小孩的讨论已不再是基于了解事情真相,而是被引导,此时被引导的公众讨论怎么能利于社会公正?
正方:首先,对方一直在讨论片面性问题。的确会存在片面性,但每个人的片面性不一样。当每个人片面的言论聚在一起时,至少能让我们对事情的了解比最开始更加完善,这对于我们片面的理解难道不是一种更好的改变吗?至少我们知道得更多了。
其次,为什么大众会变得不理性,会质疑司法?比如于欢杀人案、张扣扣案,大家不认可司法、质疑司法,是不是因为当代的司法法律体系无法满足现有的社会现象,无法满足大众的期许?我们质疑法律,是希望它能更加完善,满足更多人认可的社会公理和真正的正义。
为什么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律要不断完善,家暴、彩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不断完善,这恰恰是经过讨论才折射出的社会现象。只有通过不断讨论这些社会现象,才能让法律不断完善,达到真正让社会民众满意的社会公正。
反方:对方辩友,我从两个方面回答你。首先,张扣扣案并非法律问题,法官建议书已明确解读,他的动机和残忍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但大家因他为母报仇一事而片面讨论,这种片面讨论不管伤害大小,只要存在言论就会对受害者带来伤害。
正方:所以对方一直在说有伤害,所以我们不需要讨论。但有什么事情是绝对利好的呢?在一切有伤害的情况下,我们接受伤害,但我们希望追求公正。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感谢主席。
今天对方辩友一直没有论证,他们的讨论为什么是合理且公正的,如何保证每个人发表的言论是合理公正的?那网上负面的讨论又该如何处置呢?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情感和偏向,绝大多数人无法做出公正的发言。在不了解全面情况时就发表讨论,进行挑衅和攻击,忽略社会秩序的暴力,这绝不是我们今天所追求的公正。
现实社会既不是古风小说,也不是快意江湖。如果是,我们今天又何必坐在这里讨论呢?若不认同对方观点,直接动手把对方打服,让其认同自己的观点,还称打人是有原因的,希望他人体谅,显然这是不行的。
公正是社会道德和法治的核心价值观,法律是国家维护我们大部分人安全和利益的手段,这是我们普通人不可触碰的红线。若不断进行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仅会导致社会对暴力的不断包容,我们会为别人激进的言论买单,无视法律红线的存在,公然挑衅司法的威信,更会将社会秩序和人身安全置于危险之中。我们的人身安全会受到威胁,价值观会被扭曲。当有一天,人们只按照自己的价值观行事,法律的威严荡然无存,我们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就不再是普通发言,而会变成煽动局势的黑手。
若我们不断与加害者产生共鸣,会让个人有更多作恶的借口。总有人会说,他这么做是有原因的,应该体谅他,体谅他原生家庭的不幸、工作压力大而家暴、为情所伤而嗜杀女友等。那么,谁来体谅受害者呢?受害者在承受身体与精神痛苦的同时,这种讨论的泛滥会导致更多人对受害者发出“为什么只有你被伤害”这样充满偏激和恶意的言论,这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这样的讨论绝对不利于公正。
我们不应强调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而应坚定地维护法律。法治是人类幸福文明的重要标志,在漫长的文明演进中,法律发挥着特殊的社会规范作用。正是因为有法律的保护和限制,我们才有自由在网上发表看法。法律一年又一年地维护着我们的社会。
今天,对方辩友妄想用自以为理想化的讨论来替代法律,实现理想社会的公正,在我方看来,这是无稽之谈。公正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指标,是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而法治是政治文明进步的成果,是在一个个社会问题、一个个案件中不断完善的。我们不应该因与加害者共情而忽视历经四千多年不断优胜劣汰的法律。
以上,感谢。
好,感谢主席。
今天对方辩友一直没有论证,他们的讨论为什么是合理且公正的,如何保证每个人发表的言论是合理公正的?那网上负面的讨论又该如何处置呢?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情感和偏向,绝大多数人无法做出公正的发言。在不了解全面情况时就发表讨论,进行挑衅和攻击,忽略社会秩序的暴力,这绝不是我们今天所追求的公正。
现实社会既不是古风小说,也不是快意江湖。如果是,我们今天又何必坐在这里讨论呢?若不认同对方观点,直接动手把对方打服,让其认同自己的观点,还称打人是有原因的,希望他人体谅,显然这是不行的。
公正是社会道德和法治的核心价值观,法律是国家维护我们大部分人安全和利益的手段,这是我们普通人不可触碰的红线。若不断进行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仅会导致社会对暴力的不断包容,我们会为别人激进的言论买单,无视法律红线的存在,公然挑衅司法的威信,更会将社会秩序和人身安全置于危险之中。我们的人身安全会受到威胁,价值观会被扭曲。当有一天,人们只按照自己的价值观行事,法律的威严荡然无存,我们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就不再是普通发言,而会变成煽动局势的黑手。
若我们不断与加害者产生共鸣,会让个人有更多作恶的借口。总有人会说,他这么做是有原因的,应该体谅他,体谅他原生家庭的不幸、工作压力大而家暴、为情所伤而嗜杀女友等。那么,谁来体谅受害者呢?受害者在承受身体与精神痛苦的同时,这种讨论的泛滥会导致更多人对受害者发出“为什么只有你被伤害”这样充满偏激和恶意的言论,这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这样的讨论绝对不利于公正。
我们不应强调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而应坚定地维护法律。法治是人类幸福文明的重要标志,在漫长的文明演进中,法律发挥着特殊的社会规范作用。正是因为有法律的保护和限制,我们才有自由在网上发表看法。法律一年又一年地维护着我们的社会。
今天,对方辩友妄想用自以为理想化的讨论来替代法律,实现理想社会的公正,在我方看来,这是无稽之谈。公正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指标,是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而法治是政治文明进步的成果,是在一个个社会问题、一个个案件中不断完善的。我们不应该因与加害者共情而忽视历经四千多年不断优胜劣汰的法律。
以上,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强调应坚定维护法律,指出法治是人类幸福文明的重要标志,法律在文明演进中发挥特殊社会规范作用,保护人们自由发表看法,维护社会秩序,不应因与加害者共情而忽视法律。
感谢。今天我们从始至终都没有说这种讨论是绝对的合理公正,是对方一直在将讨论引向网络暴力那种偏激、片面的探讨。
我承认每个人的发言都带有自己的主观性,但这个主观性是基于一定的客观基础。我今天不会平白无故地骂一个人,肯定是有某种现象,然后我才去表达看法。我们的讨论就是为了让这个客观基础的现象无限放大,当它被无限放大时,我们就会知道原来事实是如此。
对方既想要法律权威性的利好,又想要同情施暴者的利好。首先说法律权威性的利好,我也问了对方同学,今天我犯错、犯罪了,有原因,但结果是有法律的约束。对方说犯罪有原因,但法律的意义更大,然而又认为有原因就不用承担责任。法律的权威性来自其司法性和公正性,并非来源于“情有可原”,对方也未给出相关依据。
其次是同情施暴者。的确,我会同情他,是因为我也是人,有共情能力,会体谅他。他事出有因,可能是为了母亲,也可能是为了友情,但我同情他并不等于我支持他的行为。我同情他,同时也希望通过法律的手段去规范他。
今天我们讨论的是一个很深刻的社会问题,即当我们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时,到底是在动摇正义,还是在为更深刻的正义探寻出路?
首先,讨论“事出有因”绝非是对加害者的恶行开脱,而是对正义的立体化呈现。这是为了更全面地理解其犯罪成因,法律上也规定必须要进行讨论,从而构建更加公正的社会治理体系,实现真正的社会正义。原因和责任并不对立,我有犯错的原因,但也必须为自己做错的事情承担责任,二者并不冲突。
其次,法律的威慑力来自其公正性和必然性,并非是严峻的刑罚。对因果链条的追问,真正推动司法从惩罚机制向文明标识进化。当案件引发舆论时,公众争议的焦点从是否杀人转向为何未能制止,促使最高法将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从机械的法律解读转向人性化的考量。对“事出有因”的讨论,不是消解法律的权威性,而是让司法在理性和人性之间找到更切合时代的平衡。正如罗翔教授所说,法律需要尊重民众的常情常感,否则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它需要基于民众基础。
最后,这种讨论为何直指社会公正的核心?是为了避免让每个人沦为结构性暴力的产物。从云南留守儿童因长期遭受霸凌持刀反抗,到灵堂母亲为救子铤而走险,这些极端案件的背后暴露的是教育的缺失、社会保障的漏洞等系统性问题。法律固然需要惩罚罪犯,但如果忽视这些犯罪背后的原因,相似的悲剧就会反复重演。
所以,这个辩题真正倡导的是什么?是简单地结案吗?是对犯罪动机的忽视、对社会现象的漠视吗?不是的。我们在发现不公正现象时,要敢于质疑、敢于讨论、敢于发声。当我们深入探究一个个案件背后的原因时,能让一个稳定的社会对人有更深刻的认知,而不是陷入平均主义。
感谢。今天我们从始至终都没有说这种讨论是绝对的合理公正,是对方一直在将讨论引向网络暴力那种偏激、片面的探讨。
我承认每个人的发言都带有自己的主观性,但这个主观性是基于一定的客观基础。我今天不会平白无故地骂一个人,肯定是有某种现象,然后我才去表达看法。我们的讨论就是为了让这个客观基础的现象无限放大,当它被无限放大时,我们就会知道原来事实是如此。
对方既想要法律权威性的利好,又想要同情施暴者的利好。首先说法律权威性的利好,我也问了对方同学,今天我犯错、犯罪了,有原因,但结果是有法律的约束。对方说犯罪有原因,但法律的意义更大,然而又认为有原因就不用承担责任。法律的权威性来自其司法性和公正性,并非来源于“情有可原”,对方也未给出相关依据。
其次是同情施暴者。的确,我会同情他,是因为我也是人,有共情能力,会体谅他。他事出有因,可能是为了母亲,也可能是为了友情,但我同情他并不等于我支持他的行为。我同情他,同时也希望通过法律的手段去规范他。
今天我们讨论的是一个很深刻的社会问题,即当我们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时,到底是在动摇正义,还是在为更深刻的正义探寻出路?
首先,讨论“事出有因”绝非是对加害者的恶行开脱,而是对正义的立体化呈现。这是为了更全面地理解其犯罪成因,法律上也规定必须要进行讨论,从而构建更加公正的社会治理体系,实现真正的社会正义。原因和责任并不对立,我有犯错的原因,但也必须为自己做错的事情承担责任,二者并不冲突。
其次,法律的威慑力来自其公正性和必然性,并非是严峻的刑罚。对因果链条的追问,真正推动司法从惩罚机制向文明标识进化。当案件引发舆论时,公众争议的焦点从是否杀人转向为何未能制止,促使最高法将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从机械的法律解读转向人性化的考量。对“事出有因”的讨论,不是消解法律的权威性,而是让司法在理性和人性之间找到更切合时代的平衡。正如罗翔教授所说,法律需要尊重民众的常情常感,否则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它需要基于民众基础。
最后,这种讨论为何直指社会公正的核心?是为了避免让每个人沦为结构性暴力的产物。从云南留守儿童因长期遭受霸凌持刀反抗,到灵堂母亲为救子铤而走险,这些极端案件的背后暴露的是教育的缺失、社会保障的漏洞等系统性问题。法律固然需要惩罚罪犯,但如果忽视这些犯罪背后的原因,相似的悲剧就会反复重演。
所以,这个辩题真正倡导的是什么?是简单地结案吗?是对犯罪动机的忽视、对社会现象的漠视吗?不是的。我们在发现不公正现象时,要敢于质疑、敢于讨论、敢于发声。当我们深入探究一个个案件背后的原因时,能让一个稳定的社会对人有更深刻的认知,而不是陷入平均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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