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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请双方选手试音,首先有请正方选手进行试音。
“这高一。是音听得清吗?” “可以听清。”
“正方2表来重新测试,可以听清吗?” “可以听清。”
“正方3麦我测试,可以听到吗?” “可以听到。”
“可以听见,可以听得见。”
“反方1声音可以听清吗?” “可以听清。”
“反方2的声音清楚吗?” “可以听清。”
“反方3辩声音可以听清吗?” “可以听清。”
“王师练声音可以听到吗?” “可以听到。”
现在邀请评委试音,请高宇轩评委进行试音。 “各位晚上好,能听见吗?” “可以听见。”
请彭州朋友试音,可以听见吗? “可以听见。”
现在请王耀泽朋友试音。 “Hello,可以听到我声音吗?” “可以听清。”
等一下,这个录制空间不够,我找那个开会的人扩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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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问候各位。
去年春节档,一条带有截图的观后感微博登上热搜。其权利来源于当前中国大陆对于图片屏摄的模糊规定。《电影产业促进法》第 31 条指出,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电影进行录音录像,而对拍照未置可否。但在电影工业更为成熟的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地区、日本、美国等均规定图片屏摄违法。如香港《防止盗用版权条例》第 37 条规定,影院内一经发现屏摄行为,罚款 5 万港元,拘役 3 个月。我方认为,抵制图片屏摄更能够保障社会收益,促进我国电影工业及文明水平的发展。论述如下:
首先,在法律层面,抵制图片屏摄能够弥补实际执法中的空白,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
从法定证据角度来看,香港立法会建议书指出,若要起诉一方屏摄,需证明被告确有进行录像,而在公安执法的案例里,举证十分困难,且后方还需证明其确有盈利。而反观消费者,据《民法典》第 1032 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且作为消费者会通过 12315 进行投诉,便于服务人员取证维权,还极有可能形成规模。如不全面禁止,在实际执法中,法条将形同虚设,这也是香港、日本、美国等地的立法初衷。
从侵权角度来看,图片屏摄正当性缺失禁止录音录像的立法逻辑,且由于扩张效应及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会诱使人们更加变本加厉地效仿。一旦影院中亮起一个屏幕被默许,更多人会肆无忌惮地举起手机,危害版权行为因为大家都这么干而被合理化,这与我国及行业版权保护的初衷背道而驰。
其次,在道德文明层面上,抵制图片屏摄能够保障大众的观影体验,匹配当前电影受众日益增长的高素质观影需求。
《北京青年报》报告指出,观影时拿手机对屏幕拍照的行为让不少人产生反感。《光明日报》将电影院拍照吐槽为“最令人厌恶的行为之一——闪一闪亮晶晶”。这是为什么呢?新浪娱乐调查显示,每 5 个观众就有 1 个认为屏摄影响观影,超八成受访者认为影院应该禁止屏摄。
在观影前,屏摄伤害了潜在的观影群体。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发现,对于更注重新鲜感的喜剧和悬疑电影,剧透对感知有用性带来消极影响,而春节档类型普遍属于上述两类。如 2023 年春节档的《灌篮高手》惨遭图片屏摄的围攻,央视网采访邵先生无奈表示:“我在朋友圈就把《灌篮高手》看完了,关键情节全知道,不如宅家看戏。”
过去人们对交通工具的需求在于速度,而今更注重舒适,这就是为什么高铁外放短视频应该被制止。以前大家去电影院图个热闹、满足好奇,而如今人们已具备高素质观影需求,抵制屏摄恰恰顺应了以文明为主导的风尚。
谢谢主席,问候各位。
去年春节档,一条带有截图的观后感微博登上热搜。其权利来源于当前中国大陆对于图片屏摄的模糊规定。《电影产业促进法》第 31 条指出,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电影进行录音录像,而对拍照未置可否。但在电影工业更为成熟的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地区、日本、美国等均规定图片屏摄违法。如香港《防止盗用版权条例》第 37 条规定,影院内一经发现屏摄行为,罚款 5 万港元,拘役 3 个月。我方认为,抵制图片屏摄更能够保障社会收益,促进我国电影工业及文明水平的发展。论述如下:
首先,在法律层面,抵制图片屏摄能够弥补实际执法中的空白,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
从法定证据角度来看,香港立法会建议书指出,若要起诉一方屏摄,需证明被告确有进行录像,而在公安执法的案例里,举证十分困难,且后方还需证明其确有盈利。而反观消费者,据《民法典》第 1032 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且作为消费者会通过 12315 进行投诉,便于服务人员取证维权,还极有可能形成规模。如不全面禁止,在实际执法中,法条将形同虚设,这也是香港、日本、美国等地的立法初衷。
从侵权角度来看,图片屏摄正当性缺失禁止录音录像的立法逻辑,且由于扩张效应及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会诱使人们更加变本加厉地效仿。一旦影院中亮起一个屏幕被默许,更多人会肆无忌惮地举起手机,危害版权行为因为大家都这么干而被合理化,这与我国及行业版权保护的初衷背道而驰。
其次,在道德文明层面上,抵制图片屏摄能够保障大众的观影体验,匹配当前电影受众日益增长的高素质观影需求。
《北京青年报》报告指出,观影时拿手机对屏幕拍照的行为让不少人产生反感。《光明日报》将电影院拍照吐槽为“最令人厌恶的行为之一——闪一闪亮晶晶”。这是为什么呢?新浪娱乐调查显示,每 5 个观众就有 1 个认为屏摄影响观影,超八成受访者认为影院应该禁止屏摄。
在观影前,屏摄伤害了潜在的观影群体。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发现,对于更注重新鲜感的喜剧和悬疑电影,剧透对感知有用性带来消极影响,而春节档类型普遍属于上述两类。如 2023 年春节档的《灌篮高手》惨遭图片屏摄的围攻,央视网采访邵先生无奈表示:“我在朋友圈就把《灌篮高手》看完了,关键情节全知道,不如宅家看戏。”
过去人们对交通工具的需求在于速度,而今更注重舒适,这就是为什么高铁外放短视频应该被制止。以前大家去电影院图个热闹、满足好奇,而如今人们已具备高素质观影需求,抵制屏摄恰恰顺应了以文明为主导的风尚。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抵制图片屏摄在法律层面能完善著作权法律体系,在道德文明层面能保障大众观影体验、匹配高素质观影需求,更能够保障社会收益,促进我国电影工业及文明水平的发展,所以春节档电影的“图片屏摄”行为应该被抵制。
反方二辩:学姐,我很好奇,抵制和包容的核心区别是不是一个允许存在,一个不允许存在?
正方一辩:对。
反方二辩:那我接着说第二件事,正方是不是秉持一种避害式的抵制态度,也就是要消除它的负面影响;而你方的态度是不管怎样都可以包容,对吗?如果今天抵制是要消除负面影响,让这件事情变得越来越少,这才是抵制的态度,对吧?你方态度不是不允许它存在吗?
正方一辩:对。
反方二辩:但是我今天就拍了2张照片,跟我今天拍5张照片,核心上不还是在包容它存在吗?
正方一辩:不太理解你说的意思。
反方二辩:我方辩友说的是负面影响越少越好。你方抵制的态度是让这种行为减少,也就是逐渐减少它的负面影响,直至不允许它存在。不同的评判标准下,我这样问你,跳广场舞现在是在被抵制吗?实际上大家是希望它能更稳定地发展,比如现在倡导文明广场舞。大家并没有说不允许它存在,还是要看它的影响。如果觉得它有负面影响,再采取相应的手段。现在的现状是,跳广场舞是在被包容的,因为它仍然存在。我们会发现在高考期间,或者太晚的时候,我们也可以跟跳广场舞的人商量,让他们不要太晚跳,或者不要在高考期间跳,引导其走向更文明的发展,这也是包容的一种样态。
第二件事,对方是不是认为有可能性的避害就要抵制?我方有在论证说这个避害足够大。那如果避害能解决,是不是就可以包容了?
正方一辩:什么叫避害能解决?要提供什么样的解决方案吗?如果今天都没有危害,为什么要抵制?
反方二辩:对,如果没有危害当然好。就像如果进口海鲜有外来物种入侵的可能,中国难道就不进口海鲜了吗?中国应该做的是加强监管,而不是一刀切。所以正方要论证的是,只列举危害,不能论证到今天抵制的必要性。
第三件事,我再提一下,新浪娱乐有一条新闻提到,80%的人认为影院应该安静。这条新闻是关于“你对哪一种电影不文明现象最反感”的调查,80%的人认为是屏摄和盗录。不过它的样本时效性有待考量。我找了一下,发现它是2018年的数据,且这条新浪微博点赞量只有300多人。我再举一个不同的数据,2020年上海共青团发表的调查显示,有9000多人参与,超八成的人认为没必要明令禁止屏摄行为。
反方二辩:学姐,我很好奇,抵制和包容的核心区别是不是一个允许存在,一个不允许存在?
正方一辩:对。
反方二辩:那我接着说第二件事,正方是不是秉持一种避害式的抵制态度,也就是要消除它的负面影响;而你方的态度是不管怎样都可以包容,对吗?如果今天抵制是要消除负面影响,让这件事情变得越来越少,这才是抵制的态度,对吧?你方态度不是不允许它存在吗?
正方一辩: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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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二辩:我方辩友说的是负面影响越少越好。你方抵制的态度是让这种行为减少,也就是逐渐减少它的负面影响,直至不允许它存在。不同的评判标准下,我这样问你,跳广场舞现在是在被抵制吗?实际上大家是希望它能更稳定地发展,比如现在倡导文明广场舞。大家并没有说不允许它存在,还是要看它的影响。如果觉得它有负面影响,再采取相应的手段。现在的现状是,跳广场舞是在被包容的,因为它仍然存在。我们会发现在高考期间,或者太晚的时候,我们也可以跟跳广场舞的人商量,让他们不要太晚跳,或者不要在高考期间跳,引导其走向更文明的发展,这也是包容的一种样态。
第二件事,对方是不是认为有可能性的避害就要抵制?我方有在论证说这个避害足够大。那如果避害能解决,是不是就可以包容了?
正方一辩:什么叫避害能解决?要提供什么样的解决方案吗?如果今天都没有危害,为什么要抵制?
反方二辩:对,如果没有危害当然好。就像如果进口海鲜有外来物种入侵的可能,中国难道就不进口海鲜了吗?中国应该做的是加强监管,而不是一刀切。所以正方要论证的是,只列举危害,不能论证到今天抵制的必要性。
第三件事,我再提一下,新浪娱乐有一条新闻提到,80%的人认为影院应该安静。这条新闻是关于“你对哪一种电影不文明现象最反感”的调查,80%的人认为是屏摄和盗录。不过它的样本时效性有待考量。我找了一下,发现它是2018年的数据,且这条新浪微博点赞量只有300多人。我再举一个不同的数据,2020年上海共青团发表的调查显示,有9000多人参与,超八成的人认为没必要明令禁止屏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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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抵制”和“包容”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允许某种行为存在。而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图片屏摄”行为目前未被列为违法行为。所以反方认为,如果这种行为带来的问题可以被规范,且其本身未被法律禁止,那么它就具有作为个人权利可为大众包容的正当性。反之,正方不允许这种个人权利的存在,不能只论证这种行为背后可能蕴含的弊端,也要举证抵制这种行为的必要性。好比进口海鲜有携带外来病菌的可能,如果国家立法禁止进口海鲜,而不是加强海关的监管,那么正方则需要举证禁止而非监管的必要性。
首先,当下春节档电影的“图片屏摄”主要是为了满足观众个人的情感表达,具有权利的正当性。2021年数据显示,影响观众观影决策的四大动机之一是仪式感需求。中国电影调查表明,69.5%的观众选择影院观影的原因是朋友社交。电影院不只是提供观影服务的场所,同时也具有供大家休息放松的娱乐功能。这就是为什么电影院会售卖爆米花、饮料等供大家观影时品尝,还会在影厅内外设置漂亮的装饰,让大家拍照。有受访者表示,一家人一年可能就去一次电影院,打卡拍照、发朋友圈很正常。中国新闻周刊访谈显示,当下的屏摄是互联网时代一种在场证明的情感表达。换言之,这种并非用于牟利,而是自我表达的方式,是包含在个人权利的区间内的。广场舞有可能造成扰民,可是我们会和大爷大妈协商时间、地点和音量,而不是抵制来禁止跳舞这种行为。同理,当沉浸观影和记录生活的权利边界之间发生冲突,反方不认为可以因为这种分歧就否定某个群体的权利。因为电影本身就是大众生活的调剂,不应该成为特定群体对另一群体的规训。
其次,在当下,化解沉浸观影和打卡记录的群体冲突,包容屏摄行为具有可行性。数据显示,今年七八月份的观影人群中,50%左右是首次进入电影院观影,由于缺少对观影规则的了解,很容易出现不文明行为。而事实上,如果加以引导,这种情况并非不能改善。深圳开展“细节文明元宇宙”项目,市民可在虚拟空间中体验不同文明细节带来的影院环境变化。这种沉浸式教育使93%的参与者表示更愿意主动进行文明行为。南京博物院设计“四组织管理空间”,通过可移动隔断和智能感应装置,让观众自主参与空间形态塑造,使82%的参与者表示更愿意主动维护影院空间秩序。在诸如时光网和石家庄日报的受访者中,不乏主动降低手机亮度、关闭闪光灯和尽量在后排错位屏摄的人。反方坦然承认屏摄本身存在影响他人的风险,可是每一次社会议题在面临群体和群体之间的冲突时,社会治理不应只想着如何最大程度包容每一个群体的自由,不去探索化解风险的技术之道,而是想着抵制某一部分人的行为,这本身就是对自由的剥夺。
以上。
尊敬的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抵制”和“包容”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允许某种行为存在。而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图片屏摄”行为目前未被列为违法行为。所以反方认为,如果这种行为带来的问题可以被规范,且其本身未被法律禁止,那么它就具有作为个人权利可为大众包容的正当性。反之,正方不允许这种个人权利的存在,不能只论证这种行为背后可能蕴含的弊端,也要举证抵制这种行为的必要性。好比进口海鲜有携带外来病菌的可能,如果国家立法禁止进口海鲜,而不是加强海关的监管,那么正方则需要举证禁止而非监管的必要性。
首先,当下春节档电影的“图片屏摄”主要是为了满足观众个人的情感表达,具有权利的正当性。2021年数据显示,影响观众观影决策的四大动机之一是仪式感需求。中国电影调查表明,69.5%的观众选择影院观影的原因是朋友社交。电影院不只是提供观影服务的场所,同时也具有供大家休息放松的娱乐功能。这就是为什么电影院会售卖爆米花、饮料等供大家观影时品尝,还会在影厅内外设置漂亮的装饰,让大家拍照。有受访者表示,一家人一年可能就去一次电影院,打卡拍照、发朋友圈很正常。中国新闻周刊访谈显示,当下的屏摄是互联网时代一种在场证明的情感表达。换言之,这种并非用于牟利,而是自我表达的方式,是包含在个人权利的区间内的。广场舞有可能造成扰民,可是我们会和大爷大妈协商时间、地点和音量,而不是抵制来禁止跳舞这种行为。同理,当沉浸观影和记录生活的权利边界之间发生冲突,反方不认为可以因为这种分歧就否定某个群体的权利。因为电影本身就是大众生活的调剂,不应该成为特定群体对另一群体的规训。
其次,在当下,化解沉浸观影和打卡记录的群体冲突,包容屏摄行为具有可行性。数据显示,今年七八月份的观影人群中,50%左右是首次进入电影院观影,由于缺少对观影规则的了解,很容易出现不文明行为。而事实上,如果加以引导,这种情况并非不能改善。深圳开展“细节文明元宇宙”项目,市民可在虚拟空间中体验不同文明细节带来的影院环境变化。这种沉浸式教育使93%的参与者表示更愿意主动进行文明行为。南京博物院设计“四组织管理空间”,通过可移动隔断和智能感应装置,让观众自主参与空间形态塑造,使82%的参与者表示更愿意主动维护影院空间秩序。在诸如时光网和石家庄日报的受访者中,不乏主动降低手机亮度、关闭闪光灯和尽量在后排错位屏摄的人。反方坦然承认屏摄本身存在影响他人的风险,可是每一次社会议题在面临群体和群体之间的冲突时,社会治理不应只想着如何最大程度包容每一个群体的自由,不去探索化解风险的技术之道,而是想着抵制某一部分人的行为,这本身就是对自由的剥夺。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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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档电影的“图片屏摄”行为带来的问题可以被规范,且本身未被法律禁止,具有作为个人权利可为大众包容的正当性,所以该行为可以被包容。
正方二辩:我很好奇,你方今天的态度是包容,那为什么要引导那些不太了解摄影规则、观影规则的人,劝他们不要屏摄呢?你方不是要包容吗?
我方今天的态度是,要让想要诚信观影的这部分人和想要屏摄的这部分人,两者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而且我方的方法也是可以引导的,我方并非纵容这种行为。
比如,如果图片屏摄违反规定,那显然是不应该的。所以我先确认一下,你方倡导的方法是引导和劝导他人不要屏摄,这不符合你方今天包容的立场。那我进一步确认,你方觉得今天屏摄的行为是越多越好,还是越少越好,还是觉得无所谓?
反方一辩:我方今天不是不要屏摄。在我方看来,屏摄无所谓好和坏。如果屏摄影响到别人,我方要求尽可能降低对别人造成的影响,并不是完全禁止某一方进行图片屏摄。我方和你方的态度恰恰不同,我方不是说一定不让屏摄,也不是一定要让屏摄。
正方二辩:所以你也承认屏摄对他人的观影体验是存在影响的。那我们再来比较,是我方的行为可以尽可能降低这些影响,并且让屏摄行为越来越少,还是你方的行为必然带来越来越多屏摄的后果。我待会儿会告诉大家原因。
我进一步确认,春节期间的屏摄不是个体行为,而是群体性现象。在黑暗的环境中,几十部手机举起来,你凭什么说这种影响他人观影体验的行为值得被包容?
反方一辩:你方不要强行举证。我方已经说得很清楚,个人的权利哪怕不能带来利好,但只要有个人自由,就应该捍卫其权利。所以我们不比较谁的态度更容易消除负面影响。
正方二辩:我从具体数据告诉你,上海交大的研究显示,即便按照你方所说的措施,把手机亮度调到最低,它也会比屏幕的光源亮十倍到十几倍,也会影响大家的观影体验。所以当你方没有办法消除这种影响时,你凭什么可以替那些觉得烦躁的人包容屏摄行为?
第一,我方已经向你方举证,为什么我方可以降低这些风险,我方能够进行论证。
第二,大家好像觉得屏摄没有危害,但你所谓的那些可以降低影响的方式根本没用,仍然会打扰到大家。超八成的受访者认为应该禁止屏摄,你方凭什么替他们包容?
正方二辩:我很好奇,你方今天的态度是包容,那为什么要引导那些不太了解摄影规则、观影规则的人,劝他们不要屏摄呢?你方不是要包容吗?
我方今天的态度是,要让想要诚信观影的这部分人和想要屏摄的这部分人,两者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而且我方的方法也是可以引导的,我方并非纵容这种行为。
比如,如果图片屏摄违反规定,那显然是不应该的。所以我先确认一下,你方倡导的方法是引导和劝导他人不要屏摄,这不符合你方今天包容的立场。那我进一步确认,你方觉得今天屏摄的行为是越多越好,还是越少越好,还是觉得无所谓?
反方一辩:我方今天不是不要屏摄。在我方看来,屏摄无所谓好和坏。如果屏摄影响到别人,我方要求尽可能降低对别人造成的影响,并不是完全禁止某一方进行图片屏摄。我方和你方的态度恰恰不同,我方不是说一定不让屏摄,也不是一定要让屏摄。
正方二辩:所以你也承认屏摄对他人的观影体验是存在影响的。那我们再来比较,是我方的行为可以尽可能降低这些影响,并且让屏摄行为越来越少,还是你方的行为必然带来越来越多屏摄的后果。我待会儿会告诉大家原因。
我进一步确认,春节期间的屏摄不是个体行为,而是群体性现象。在黑暗的环境中,几十部手机举起来,你凭什么说这种影响他人观影体验的行为值得被包容?
反方一辩:你方不要强行举证。我方已经说得很清楚,个人的权利哪怕不能带来利好,但只要有个人自由,就应该捍卫其权利。所以我们不比较谁的态度更容易消除负面影响。
正方二辩:我从具体数据告诉你,上海交大的研究显示,即便按照你方所说的措施,把手机亮度调到最低,它也会比屏幕的光源亮十倍到十几倍,也会影响大家的观影体验。所以当你方没有办法消除这种影响时,你凭什么可以替那些觉得烦躁的人包容屏摄行为?
第一,我方已经向你方举证,为什么我方可以降低这些风险,我方能够进行论证。
第二,大家好像觉得屏摄没有危害,但你所谓的那些可以降低影响的方式根本没用,仍然会打扰到大家。超八成的受访者认为应该禁止屏摄,你方凭什么替他们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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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件事情,核心区别在于抵制和包容。今天允许拍照,显然不是抵制的态度。即便只拍两张、五张,本质还是在拍照,这仍是包容的样态。
反过来,包容是可以进行引导的。就像跳广场舞,目前处于被包容的状态,我们可以告知舞者在高考期间不要跳。同样,包容本身就包含引导的行为。
第二件事情,双方达成的共识是,只要对方所说的那部分危害可以被解决,就不能通过避害来论证抵制的必要性。例如,吃进口海鲜有外来物种定居的可能性,但不能因此要求中国禁止进口海鲜,而应加强监管,而非一刀切。
第三件事情,对方所举证的现状下的危害,无非是八成的人觉得影院应该禁止屏摄。但我已拆解,那是2018年的数据,且在新浪微博上点赞量只有300多。而我所举证的最终数据是,2020年上海公司团9000多人参与的调查研究显示,八成的人觉得没必要明令禁止电影里的屏摄行为。
对方列举了屏摄的两个弊端,一是剧透,二是影响体验。关于影响体验,人民网的评论显示,影院里屏摄不会开闪光灯,开了闪光灯什么也看不到,实在搞不懂有人说自己受影响,究竟是如何受影响的。在剧透方面,尼古拉斯认为剧透具有积极作用,能让观影体验更流畅,能更好地感受电影细节,从而冲淡剧透的负面影响。所以,对方往后一定要举证这种危害为何仍然存在。
第四部分,如果有人利用屏摄行为干坏事,更应该解决这个人,而不是滥用法律,一刀切地否定整个行为。因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就像买菜刀可能会伤人,但不能不去抓杀人犯,却禁止人们买菜刀。所以需要探讨,为何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下,在正方那里却失效了。
因此,反方后续会积极论证,不文明的观影行为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第一件事情,核心区别在于抵制和包容。今天允许拍照,显然不是抵制的态度。即便只拍两张、五张,本质还是在拍照,这仍是包容的样态。
反过来,包容是可以进行引导的。就像跳广场舞,目前处于被包容的状态,我们可以告知舞者在高考期间不要跳。同样,包容本身就包含引导的行为。
第二件事情,双方达成的共识是,只要对方所说的那部分危害可以被解决,就不能通过避害来论证抵制的必要性。例如,吃进口海鲜有外来物种定居的可能性,但不能因此要求中国禁止进口海鲜,而应加强监管,而非一刀切。
第三件事情,对方所举证的现状下的危害,无非是八成的人觉得影院应该禁止屏摄。但我已拆解,那是2018年的数据,且在新浪微博上点赞量只有300多。而我所举证的最终数据是,2020年上海公司团9000多人参与的调查研究显示,八成的人觉得没必要明令禁止电影里的屏摄行为。
对方列举了屏摄的两个弊端,一是剧透,二是影响体验。关于影响体验,人民网的评论显示,影院里屏摄不会开闪光灯,开了闪光灯什么也看不到,实在搞不懂有人说自己受影响,究竟是如何受影响的。在剧透方面,尼古拉斯认为剧透具有积极作用,能让观影体验更流畅,能更好地感受电影细节,从而冲淡剧透的负面影响。所以,对方往后一定要举证这种危害为何仍然存在。
第四部分,如果有人利用屏摄行为干坏事,更应该解决这个人,而不是滥用法律,一刀切地否定整个行为。因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就像买菜刀可能会伤人,但不能不去抓杀人犯,却禁止人们买菜刀。所以需要探讨,为何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下,在正方那里却失效了。
因此,反方后续会积极论证,不文明的观影行为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主席,我方今天可以承认,我方认为屏摄行为应该越少越好,甚至没有最好。
其实对方的态度很奇怪,一方面,他们也觉得屏摄行为会带来消极体验;可另一方面,他们又表示屏摄行为可以被包容。他们给出的理由有两个。
第一个理由是,他们认为这种影响很小,且可以降低。他们提出的措施是不开闪光灯,降低手机亮度。但我方给出一个上海电影行业的激励矩证,即便把手机亮度调到最低,也会影响到其他人。
第二个理由是,他们觉得屏摄符合观影文化,是仪式感的需求。但我方很好奇,若想满足社交和仪式感需求,为何非要屏摄?若真的想打卡,打卡票根、海报、打卡条为何不可?对方这种屏摄影响他人的行为并不具有正当性。
我方今天也指出,屏摄本身是群体性行为。当很多人举起手机屏幕时,会对大家造成巨大影响。小红书里关于屏摄相关视频最热门的一条评论是:“原本想好好看个电影,前面手机闪来闪去,无语死了。”所以,当大部分人(比如八成受访者)都认为应该禁止屏摄时,对方不可以替他们原谅屏摄行为。
另外,屏摄的消极影响不仅在于观影体验,更在于对票房的影响。前两三年春节档7部电影联名抵制摄屏,其中《无名》《熊出没》《中国乒乓》《满江红》四部电影明确禁止摄屏和拍照。因为影片宣发团队知道如何既吸引观众,又保留核心悬念。核心悬念是一部电影最重要的部分。以《热辣滚烫》为例,最大的卖点是贾玲瘦了100斤之后的样子。为此,贾玲前一年都不出现在任何公共视野。但电影仅播出不久,贾玲瘦下来穿礼服的样子便铺天盖地在网上传播。而且前面也提到,屏摄是群体性行为,不止一张照片那么简单。所以贾玲在路演时说:“我都快在微博上把这部电影看完了。”因此,我方呼吁大家抵制屏摄。
谢主席,我方今天可以承认,我方认为屏摄行为应该越少越好,甚至没有最好。
其实对方的态度很奇怪,一方面,他们也觉得屏摄行为会带来消极体验;可另一方面,他们又表示屏摄行为可以被包容。他们给出的理由有两个。
第一个理由是,他们认为这种影响很小,且可以降低。他们提出的措施是不开闪光灯,降低手机亮度。但我方给出一个上海电影行业的激励矩证,即便把手机亮度调到最低,也会影响到其他人。
第二个理由是,他们觉得屏摄符合观影文化,是仪式感的需求。但我方很好奇,若想满足社交和仪式感需求,为何非要屏摄?若真的想打卡,打卡票根、海报、打卡条为何不可?对方这种屏摄影响他人的行为并不具有正当性。
我方今天也指出,屏摄本身是群体性行为。当很多人举起手机屏幕时,会对大家造成巨大影响。小红书里关于屏摄相关视频最热门的一条评论是:“原本想好好看个电影,前面手机闪来闪去,无语死了。”所以,当大部分人(比如八成受访者)都认为应该禁止屏摄时,对方不可以替他们原谅屏摄行为。
另外,屏摄的消极影响不仅在于观影体验,更在于对票房的影响。前两三年春节档7部电影联名抵制摄屏,其中《无名》《熊出没》《中国乒乓》《满江红》四部电影明确禁止摄屏和拍照。因为影片宣发团队知道如何既吸引观众,又保留核心悬念。核心悬念是一部电影最重要的部分。以《热辣滚烫》为例,最大的卖点是贾玲瘦了100斤之后的样子。为此,贾玲前一年都不出现在任何公共视野。但电影仅播出不久,贾玲瘦下来穿礼服的样子便铺天盖地在网上传播。而且前面也提到,屏摄是群体性行为,不止一张照片那么简单。所以贾玲在路演时说:“我都快在微博上把这部电影看完了。”因此,我方呼吁大家抵制屏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的,请双方辩手面对面,由正方开始发言。
我觉得反方的观点有点荒谬,我先来解释一下定义。比如说,电影院中是禁止吸烟的。若按照反方的逻辑,劝一个人到外面去吸烟也叫做包容;若要包容一个人吸烟,那就是允许他在电影院内吸烟,这也是一种所谓的“包容样态”。
中国人民大学讲师董晨宇说,找一张官方海报或者剧照,根本无法展现观影时的在场感,那么在场感该如何解决呢?电影院禁止吸烟,若按照反方观点,有公共吸烟区域,人们可以在那里吸烟,这本质上是一种包容样态,但实际上电影院是不允许在影厅内吸烟的,这一点毋庸置疑。
我想请反方回答一下在场感这个问题。按照反方的立场,似乎什么东西都可以被包容,哪怕一件事情存在问题,只要降低负面影响就叫包容,那我实在不明白这个辩题还有什么可辩的。按照这种逻辑,那吸烟也可以被包容,可电影院为什么要禁止吸烟呢?反方的立场很奇怪。
我再举个例子,2010年前酒驾没有入刑,按照反方“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态度,是不是在当时我们就可以包容酒驾行为呢?如果当时酒驾影响确实不大,那为何后来法律要禁止酒驾呢?这是因为后来酒驾的影响越来越严重了。所以,关于在场感的问题,反方根本无法回应。
接下来,我想问反方,你们所说的八成的人认为影厅内应该禁止屏摄,这个数据的来源是哪里?
现在我先厘清一下双方的论证责任。在讨论这个问题前,很多基础的东西都没聊清楚。我来讲一下双方很基本的一个区别,反方“法无禁止即可为”的逻辑是不成立的。法律之所以能够更改,是因为即使在2010年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酒驾入刑,但从立法精神和法律动向上看,正方只要举证我们要往禁止酒驾这个方向前进,正方就完成了立场的论证。所以,反方哪怕去论证屏摄不违反现行法律,或者现行法律对此规定模糊,都是没有意义的。而反方所讲的所有法律改变,全都是基于正方所设立的立场,否则酒驾无法入刑。
解释完论证责任,我现在来谈谈民众意愿的数据。我方已经举证,而反方只是无端质疑。反方提到的统计数据,说不要小题大做,但为什么抵制屏摄就是小题大做呢?正方所说的抵制酒驾是要看危害的完全影响,酒驾会导致人员死亡,而屏摄必然也会带来相应的影响,反方后续需要进行举证。
反方提到的新浪娱乐的调查,其提问具有引导性,它说屏摄本身就侵权了,在这样引导性的提问下,调查结果当然会倾向于认为屏摄侵权。而且上海共青团的调查也是引导性提问。
我发现一个问题,屏摄行为本身应该分情况看待,为什么抵制屏摄就必然是上纲上线呢?这是反方需要论证的。反方所谓的包容态度很奇怪。
正方想问的是,在抵制、不允许屏摄的情况下,为何屏摄行为还会存在;而在包容的状态下,反而可以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反方所说的包容并不是纵容,在包容的状态下,大家会觉得可以这么做,并且这么做下去有可能改变现状。
好的,请双方辩手面对面,由正方开始发言。
我觉得反方的观点有点荒谬,我先来解释一下定义。比如说,电影院中是禁止吸烟的。若按照反方的逻辑,劝一个人到外面去吸烟也叫做包容;若要包容一个人吸烟,那就是允许他在电影院内吸烟,这也是一种所谓的“包容样态”。
中国人民大学讲师董晨宇说,找一张官方海报或者剧照,根本无法展现观影时的在场感,那么在场感该如何解决呢?电影院禁止吸烟,若按照反方观点,有公共吸烟区域,人们可以在那里吸烟,这本质上是一种包容样态,但实际上电影院是不允许在影厅内吸烟的,这一点毋庸置疑。
我想请反方回答一下在场感这个问题。按照反方的立场,似乎什么东西都可以被包容,哪怕一件事情存在问题,只要降低负面影响就叫包容,那我实在不明白这个辩题还有什么可辩的。按照这种逻辑,那吸烟也可以被包容,可电影院为什么要禁止吸烟呢?反方的立场很奇怪。
我再举个例子,2010年前酒驾没有入刑,按照反方“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态度,是不是在当时我们就可以包容酒驾行为呢?如果当时酒驾影响确实不大,那为何后来法律要禁止酒驾呢?这是因为后来酒驾的影响越来越严重了。所以,关于在场感的问题,反方根本无法回应。
接下来,我想问反方,你们所说的八成的人认为影厅内应该禁止屏摄,这个数据的来源是哪里?
现在我先厘清一下双方的论证责任。在讨论这个问题前,很多基础的东西都没聊清楚。我来讲一下双方很基本的一个区别,反方“法无禁止即可为”的逻辑是不成立的。法律之所以能够更改,是因为即使在2010年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酒驾入刑,但从立法精神和法律动向上看,正方只要举证我们要往禁止酒驾这个方向前进,正方就完成了立场的论证。所以,反方哪怕去论证屏摄不违反现行法律,或者现行法律对此规定模糊,都是没有意义的。而反方所讲的所有法律改变,全都是基于正方所设立的立场,否则酒驾无法入刑。
解释完论证责任,我现在来谈谈民众意愿的数据。我方已经举证,而反方只是无端质疑。反方提到的统计数据,说不要小题大做,但为什么抵制屏摄就是小题大做呢?正方所说的抵制酒驾是要看危害的完全影响,酒驾会导致人员死亡,而屏摄必然也会带来相应的影响,反方后续需要进行举证。
反方提到的新浪娱乐的调查,其提问具有引导性,它说屏摄本身就侵权了,在这样引导性的提问下,调查结果当然会倾向于认为屏摄侵权。而且上海共青团的调查也是引导性提问。
我发现一个问题,屏摄行为本身应该分情况看待,为什么抵制屏摄就必然是上纲上线呢?这是反方需要论证的。反方所谓的包容态度很奇怪。
正方想问的是,在抵制、不允许屏摄的情况下,为何屏摄行为还会存在;而在包容的状态下,反而可以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反方所说的包容并不是纵容,在包容的状态下,大家会觉得可以这么做,并且这么做下去有可能改变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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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正方三辩时间为两分钟。
正方三辩:思辨同学,你说调查本身有引导性,但我看到的调查标题是“关于屏摄,你怎么看”,80%的人认为应该禁止,20%的人认为屏摄确实干扰到了他人。我可以念一下原文,不少大V表示摄影和摄像都是屏摄,本质是一样的,无论什么原因屏摄、录像。这个投票标题就叫“关于屏摄,你怎么看”。所以你对调查的拆解不合理,样本数量貌似也不少。你再念一遍上海的数据。
反方:上海共青团在名为“在电影院随手拍了张照晒朋友圈”的推文中发起调查,有九千一百五十七人参与,八成人觉得没必要明令禁止,其中63.13%的人认为不应该小题大做。
正方三辩:我查到原文,20%的人认为应该禁止,63%的人认为在不影响他人的前提下,不应该小题大做。你打算用这份数据来论证屏摄没有干扰到别人,这是在做循环论证。你还有其他数据吗?你没有质疑新浪微博样本容量的其他依据,而我举证300人的样本已经足够。我所举证的是80%的人觉得没必要明令禁止,只有20%的人认为应明令禁止,13%的人认为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不应该小题大做。你们需要论证屏摄确实没有干扰到别人。所以我认为包容这种态度可以引导大家,而你方没有第二份数据支撑。这部分我小结一下,对方认为屏摄会干扰到别人,但大部分人认为有影响的论证不成立。
我进一步问你,你说屏摄可能有好处,二辩。抵制本身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包容能更好地解决问题,为什么不选包容呢?我们来聊一下定义,到底是秉持抵制的态度才能减少负面影响,还是包容一点,接纳这种现象的存在更好呢?你方抵制的态度很奇怪,抵制为什么不能有柔性抵制和严厉机制呢?抵制的定义明确是要阻止这种行为发生,我为什么不可以温柔地跟别人说呢?你方抵制的态度和我方包容的态度到底有什么区别,我方不理解。抵制行为反映的是要积极减少、消除负面影响,而反方认为这种现象存在无所谓。你要举证屏摄有好处,二辩,你压根没有举证抵制能解决什么问题。
尼古拉斯认为剧透有积极作用,能让阅读体验更流畅,更好地体验电影细节。但根据艾曼数据的调查,在《复联4》的受众中,高达89%的观众表示不想被剧透。我方也有数据,美国经济学会网站透露,最近的研究发现,提前知道剧情发展并不会毁掉看电视或电视剧的体验。所以剧透对有的人有一定影响,但并非对很多人都有影响。而且不想被剧透,完全可以不去看屏摄的图片,这是个人态度问题,也能避免这种情况。正方指出在现状下,89%的人表示不想被剧透,我给大家解释一下。
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正方三辩时间为两分钟。
正方三辩:思辨同学,你说调查本身有引导性,但我看到的调查标题是“关于屏摄,你怎么看”,80%的人认为应该禁止,20%的人认为屏摄确实干扰到了他人。我可以念一下原文,不少大V表示摄影和摄像都是屏摄,本质是一样的,无论什么原因屏摄、录像。这个投票标题就叫“关于屏摄,你怎么看”。所以你对调查的拆解不合理,样本数量貌似也不少。你再念一遍上海的数据。
反方:上海共青团在名为“在电影院随手拍了张照晒朋友圈”的推文中发起调查,有九千一百五十七人参与,八成人觉得没必要明令禁止,其中63.13%的人认为不应该小题大做。
正方三辩:我查到原文,20%的人认为应该禁止,63%的人认为在不影响他人的前提下,不应该小题大做。你打算用这份数据来论证屏摄没有干扰到别人,这是在做循环论证。你还有其他数据吗?你没有质疑新浪微博样本容量的其他依据,而我举证300人的样本已经足够。我所举证的是80%的人觉得没必要明令禁止,只有20%的人认为应明令禁止,13%的人认为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不应该小题大做。你们需要论证屏摄确实没有干扰到别人。所以我认为包容这种态度可以引导大家,而你方没有第二份数据支撑。这部分我小结一下,对方认为屏摄会干扰到别人,但大部分人认为有影响的论证不成立。
我进一步问你,你说屏摄可能有好处,二辩。抵制本身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包容能更好地解决问题,为什么不选包容呢?我们来聊一下定义,到底是秉持抵制的态度才能减少负面影响,还是包容一点,接纳这种现象的存在更好呢?你方抵制的态度很奇怪,抵制为什么不能有柔性抵制和严厉机制呢?抵制的定义明确是要阻止这种行为发生,我为什么不可以温柔地跟别人说呢?你方抵制的态度和我方包容的态度到底有什么区别,我方不理解。抵制行为反映的是要积极减少、消除负面影响,而反方认为这种现象存在无所谓。你要举证屏摄有好处,二辩,你压根没有举证抵制能解决什么问题。
尼古拉斯认为剧透有积极作用,能让阅读体验更流畅,更好地体验电影细节。但根据艾曼数据的调查,在《复联4》的受众中,高达89%的观众表示不想被剧透。我方也有数据,美国经济学会网站透露,最近的研究发现,提前知道剧情发展并不会毁掉看电视或电视剧的体验。所以剧透对有的人有一定影响,但并非对很多人都有影响。而且不想被剧透,完全可以不去看屏摄的图片,这是个人态度问题,也能避免这种情况。正方指出在现状下,89%的人表示不想被剧透,我给大家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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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声音能听见吗?
我最后理清一个小小的定义,你的底线是想要消除影响,可是至少你的态度应该是不允许它存在吧。如果你还允许它存在,能叫抵制吗?
可以是让其越来越少,直到没有,但我们有不同的方式,没有采用柔性抵制。越来越少不一定是抵制的态度,因为我包容广场舞,也可以包容它只在晚上9点跳,不在早上跳。所以你只是打算消除影响,并不能区分双方的核心差异,你只是在抬高定义,而抵制是不应该允许它存在。
我反过来问你,你觉得包容凭什么就应该是放任,就应该是不作为?如果你觉得它怎样做是可以的,理由是什么?请回答我的问题。
同学,如果今天你明确要求电影院内不许吸烟,要吸烟去外面吸,这能叫包容吗?
我在回答你呀。我再给你举例子,如果你的包容是早上不许跳广场舞,晚上9点可以跳,我对你有要求,也允许你存在,并且有所作为,没有放任,所以不要随意定义。你的破窗效应只是说压根不管,有可能会让问题越来越大,可是你没有解释为什么包容就是不管,这是你的论证缺失。
这是第二个问题。另外,我举了一份数据,微博大V在2025年的调查显示,77%的人可以接受在电影片尾的时候拍摄。这样可以解决一部分人打扰观影的问题。
同学,你刚刚的举例就像是在限制广场舞。即便不能保证大家都只在片尾拍摄,可是当下大家拍摄的情况,其实问题并没有那么大,这是一种创新性的解法,我们也许可以规定在电影片尾的点位拍摄。
第二,如果你很担心拍摄的亮度影响到别人,可不可以把光亮影响调到不再影响别人的程度。实际上大家都是在快速拍照,尽可能减轻对他人的影响,情况似乎没有你想的那么糟糕。
我回过头来解释你的语境,如果你只是做定义说,我包容你早上八点跳舞,这也是抵制你在其他时段跳舞,所以在正方的定义之下,包容跟抵制没有任何核心区别。而我查阅辞海,抵制本身是阻止这种行为,是不允许它出现,所以允许早上八点跳舞压根就不是抵制的行为。
最后一遍,我来问你,如果反方可以解决你所说的弊端,你为什么还要抵制?
你要知道你是自愿去签那个票文的。你回答问题之后,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不好意思,我觉得你仅凭调节亮度能不能消除这个弊端呢?你说把亮度调多低才能消除影响呢?如果能消除影响,你还要抵制吗?还是说你抵制的是一种态度?如果能完全消除影响呢?
我声音能听见吗?
我最后理清一个小小的定义,你的底线是想要消除影响,可是至少你的态度应该是不允许它存在吧。如果你还允许它存在,能叫抵制吗?
可以是让其越来越少,直到没有,但我们有不同的方式,没有采用柔性抵制。越来越少不一定是抵制的态度,因为我包容广场舞,也可以包容它只在晚上9点跳,不在早上跳。所以你只是打算消除影响,并不能区分双方的核心差异,你只是在抬高定义,而抵制是不应该允许它存在。
我反过来问你,你觉得包容凭什么就应该是放任,就应该是不作为?如果你觉得它怎样做是可以的,理由是什么?请回答我的问题。
同学,如果今天你明确要求电影院内不许吸烟,要吸烟去外面吸,这能叫包容吗?
我在回答你呀。我再给你举例子,如果你的包容是早上不许跳广场舞,晚上9点可以跳,我对你有要求,也允许你存在,并且有所作为,没有放任,所以不要随意定义。你的破窗效应只是说压根不管,有可能会让问题越来越大,可是你没有解释为什么包容就是不管,这是你的论证缺失。
这是第二个问题。另外,我举了一份数据,微博大V在2025年的调查显示,77%的人可以接受在电影片尾的时候拍摄。这样可以解决一部分人打扰观影的问题。
同学,你刚刚的举例就像是在限制广场舞。即便不能保证大家都只在片尾拍摄,可是当下大家拍摄的情况,其实问题并没有那么大,这是一种创新性的解法,我们也许可以规定在电影片尾的点位拍摄。
第二,如果你很担心拍摄的亮度影响到别人,可不可以把光亮影响调到不再影响别人的程度。实际上大家都是在快速拍照,尽可能减轻对他人的影响,情况似乎没有你想的那么糟糕。
我回过头来解释你的语境,如果你只是做定义说,我包容你早上八点跳舞,这也是抵制你在其他时段跳舞,所以在正方的定义之下,包容跟抵制没有任何核心区别。而我查阅辞海,抵制本身是阻止这种行为,是不允许它出现,所以允许早上八点跳舞压根就不是抵制的行为。
最后一遍,我来问你,如果反方可以解决你所说的弊端,你为什么还要抵制?
你要知道你是自愿去签那个票文的。你回答问题之后,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不好意思,我觉得你仅凭调节亮度能不能消除这个弊端呢?你说把亮度调多低才能消除影响呢?如果能消除影响,你还要抵制吗?还是说你抵制的是一种态度?如果能完全消除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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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进行小结。我先坦白一件事,反方所引用的美国的数据,是我昨天用AI生成的,我要求评委对那份美国的报告进行溯源。这是第一件事。
接下来聊定义的部分。什么叫抵制?抵制的目的是尽量减少这样的行为。双方对于这种负面行为,哪一方秉持的思维更愿意去减少该负面行为呢?什么叫包容?以被拐卖到乡村的妇女为例,有些人面对这样的现象选择视而不见,这种漠视和视而后不见其实就是在包容这件事情的发生。包容背后可能会导向接纳这些事情的存在。而我们面对“图片屏摄”行为的出现,要去减少这样的行为,这种行为越少越好。不仅是“图片屏摄”行为,我们之所以愿意减少这类行为,是因为其背后会有负面的影响。
所以正方的态度是,我们要进行一个比较,起码秉持抵制思维的人才会选择尽量减少这个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所以不管是你们所说的拍电影的最后一幕本身不侵犯版权,或者拍一些票根,其本身秉持的是抵制的思维,更愿意去这么做。我解释完这一点,接下来解释数据的部分。
你们所引用的上海的数据有一个前提,即“在不干扰别人的前提之下”。所以如果你们打算用这个数据进行循环论证,是无法论证你们的观点的。而正方的数据可以告诉大家,超80%的人表示应该明确禁止。三个样本我认为也不算少了,这是第二件事情。
第三件事是剧透的部分。你们回答的是剧透有没有可能带来一些好处。在这里我们要明确最后一部分,剧透的行为应该由官方来进行,官方发放物料是一个正常过程。剧透对于票房的影响本身呈倒U型曲线,而当观众自发进行图片屏摄时,会在网络上形成一个图片集,这种行为对票房有负面影响。所以正方认为应该把正常的剧透权益……
下面我进行小结。我先坦白一件事,反方所引用的美国的数据,是我昨天用AI生成的,我要求评委对那份美国的报告进行溯源。这是第一件事。
接下来聊定义的部分。什么叫抵制?抵制的目的是尽量减少这样的行为。双方对于这种负面行为,哪一方秉持的思维更愿意去减少该负面行为呢?什么叫包容?以被拐卖到乡村的妇女为例,有些人面对这样的现象选择视而不见,这种漠视和视而后不见其实就是在包容这件事情的发生。包容背后可能会导向接纳这些事情的存在。而我们面对“图片屏摄”行为的出现,要去减少这样的行为,这种行为越少越好。不仅是“图片屏摄”行为,我们之所以愿意减少这类行为,是因为其背后会有负面的影响。
所以正方的态度是,我们要进行一个比较,起码秉持抵制思维的人才会选择尽量减少这个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所以不管是你们所说的拍电影的最后一幕本身不侵犯版权,或者拍一些票根,其本身秉持的是抵制的思维,更愿意去这么做。我解释完这一点,接下来解释数据的部分。
你们所引用的上海的数据有一个前提,即“在不干扰别人的前提之下”。所以如果你们打算用这个数据进行循环论证,是无法论证你们的观点的。而正方的数据可以告诉大家,超80%的人表示应该明确禁止。三个样本我认为也不算少了,这是第二件事情。
第三件事是剧透的部分。你们回答的是剧透有没有可能带来一些好处。在这里我们要明确最后一部分,剧透的行为应该由官方来进行,官方发放物料是一个正常过程。剧透对于票房的影响本身呈倒U型曲线,而当观众自发进行图片屏摄时,会在网络上形成一个图片集,这种行为对票房有负面影响。所以正方认为应该把正常的剧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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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看定义问题,这其实没什么意义。就像我们不会说抵制广场舞,因为大家都允许广场舞存在。所以,引导消除影响本身并不足以成为包容和抵制的唯一核心区分。对方只是企图通过定义,逃避百分百抵制的弊端,这是其一。
从“破窗效应”角度看,对方观点根本不成立,除非进行循环论证,否则不能说包容就是放任。
第二,对方特别害怕弊端,但我方完全可以解决弊端。有77%的人可以接受在电影片尾拍摄,这难道不能解决问题吗?如果担心在电影中途拍摄影响他人,我方提出了两种方法。一是与影院工作人员沟通协调,这是我探索的第一种方法。二是,如今很多人不觉得屏摄是个问题,今年猫眼数据显示,七八月份观影人群中50%的人是第一次进入影院观影。就像我们辩手第一次看到某些专业术语一样,对方构建了很多人没素质、会影响他人的语境,但这到底是因为大家真的不文明,还是第三方根本没有尽到引导告知的义务呢?
我方有相关举证,人民网评论提到,在影院即便开了闪光灯也很难拍到画面,而且很多人拍照会自觉关掉闪光灯并顾及他人。有研究显示,身份的细节、文明源于制度约束,它能让市民在虚拟空间进入文明环境,带来积极变化,93%的参与者更愿意主动践行文明行为。所以可以发现,在科技如此发达的今天,我们完全可以用制度来帮助大家减少屏摄这种不文明行为,减少其对他人的影响,让大家文明地进行表达。
第三,关于所谓的“弊端”,表达本身只是一种单纯的情感抒发,记录的权利为什么不能存在呢?有什么问题呢?对方不想着好好解决问题,却想用一部分人群的权利来否定另一部分人群的权益,这种想法是不可取的。就像在高铁上化妆,可能会让不能休息的人感觉困扰,但不能因此就否定化妆的权利。
首先来看定义问题,这其实没什么意义。就像我们不会说抵制广场舞,因为大家都允许广场舞存在。所以,引导消除影响本身并不足以成为包容和抵制的唯一核心区分。对方只是企图通过定义,逃避百分百抵制的弊端,这是其一。
从“破窗效应”角度看,对方观点根本不成立,除非进行循环论证,否则不能说包容就是放任。
第二,对方特别害怕弊端,但我方完全可以解决弊端。有77%的人可以接受在电影片尾拍摄,这难道不能解决问题吗?如果担心在电影中途拍摄影响他人,我方提出了两种方法。一是与影院工作人员沟通协调,这是我探索的第一种方法。二是,如今很多人不觉得屏摄是个问题,今年猫眼数据显示,七八月份观影人群中50%的人是第一次进入影院观影。就像我们辩手第一次看到某些专业术语一样,对方构建了很多人没素质、会影响他人的语境,但这到底是因为大家真的不文明,还是第三方根本没有尽到引导告知的义务呢?
我方有相关举证,人民网评论提到,在影院即便开了闪光灯也很难拍到画面,而且很多人拍照会自觉关掉闪光灯并顾及他人。有研究显示,身份的细节、文明源于制度约束,它能让市民在虚拟空间进入文明环境,带来积极变化,93%的参与者更愿意主动践行文明行为。所以可以发现,在科技如此发达的今天,我们完全可以用制度来帮助大家减少屏摄这种不文明行为,减少其对他人的影响,让大家文明地进行表达。
第三,关于所谓的“弊端”,表达本身只是一种单纯的情感抒发,记录的权利为什么不能存在呢?有什么问题呢?对方不想着好好解决问题,却想用一部分人群的权利来否定另一部分人群的权益,这种想法是不可取的。就像在高铁上化妆,可能会让不能休息的人感觉困扰,但不能因此就否定化妆的权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先说一下,对方的整体论调相对有矛盾。你究竟是认为“图片屏摄”行为不会有多大的影响,还是说你觉得以包容的心态能应对这些更大的影响?这完全是两个不同的论证路径,且这两个论证路径相互矛盾,你得选一个。
我的论证路径是,正方觉得“图片屏摄”有很大的问题,我认为可以尝试引导大家解决这些所谓可能的弊端,而不是因为有一部分人讨厌“屏摄”,就要把“屏摄”的人驱逐出影院,这本身是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权力的限制。那按你的讲法,如果很多人都支持打卡拍照,我是不是应该把想安静观影的人都驱逐出影院?
说回共识,反方也承认“图片屏摄”这件事不会有负面影响,且要跟正方比较,论证包容比抵制更能解决负面影响。
我先举个例子,比如说一个人,你说他愿意到电影的后排去拍,或者在电影结束时拍。一个担心观影体验会被歧视的人,是更愿意去后排拍,还是说在包容的环境下,他更容易去到后排去拍,这本身依赖于社会的文明共识。
说实话,如果电影院或者第三方能像深圳那样,尽到告知大家文明观影的义务,告知大家怎样做会有影响。我有实践研究表明,93%的人愿意主动改变自己的行为。如果有人告诉我,原来闪光灯会不小心影响到他人,可能很多第一次走进电影院的人并不知道会有影响,在被告知后,他们愿意减少这种行为,为什么不可以呢?所以反方期待的是构建一种文明共识,让很多人都减少自己的不文明行为。
我现在回过头来问你,如果反方能够举证可以构建这种文明共识,你为什么还要抵制?这里不是在比较解决力,而是在比较态度。你需要论证的是,如果大家都可以有所作为,凭什么要否定包容这种方式的存在性?
我可以举一份数据,比如2010年以后,中国很多人主动放弃了开车时喝酒。正方同学说这是酒桌上规劝的功劳,但如果没有底层的法律背书,这种说法很奇怪。而且按照我方刚刚讲的例子,只有接受限制的人才更愿意走向后排拍摄。很多人愿意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就是因为有强大的外部压力吗?也是因为他们知道这种行为不太好,所以愿意进行自我约束,这明明是一种限制。
你前面明明说“图片屏摄”也挺好的,这种认知已经有了分歧。我最后确定一下,正方主张在法律上进行变革,对这种模糊地带进行精准化规定,比如向香港、日本、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学习,你方对于正方在立法上的变动有做出任何挑战吗?你若主张法律变动,就要给出充分依据。
第二件事,“自我阉割”这种说法很奇怪。你所说的“自我阉割”只是在说有人会受到法律的震慑而改变行为,这只是在论证限制有效力,但你没有论证抵制背后的必要性。而我给大家举证的是,深圳在开展文明项目时,没有要求强制力,只是通过柔性的沉浸式教育告诉大家不能有不文明行为,就有93%的人愿意改变不文明的行为。
我很好奇,如果你不能举证我捍卫自己表达意愿的权利不正当,就盲目要求一个群体去抵制另一个群体,这缺乏正当性,只是在让大家去做限制的动作。我想问,我方举证了93%的人会因为包容的态度而改变行为,凭什么还要抵制?你快点给出论证,不要不断陈述,我们把问题聊清楚。
我先确认一下,你方不主张对立法进行改变,不主张中国像香港、美国、日本等地学习,是这样吗?你方是主张变动的一方,如果主张法律变动,就要给出充分依据。
我现在在跟你比较解决问题的例子。比如我提到日本,在日本录像违法,手机拍照也违法。我现在想问,影院工作人员如果去劝阻“屏摄”行为,就像你方说的好言相劝,让对方到最后一排去拍,不要影响他人,但这于法无据。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怎么劝得动,怎么能给对方压力让其听话?
当然,如果真的有怎么劝都不听的人,就像高铁霸座的人,超过一定标准,可以给予硬性管制。但你要举证大部分人的现状都是不听劝的,而我已经举证,不管是光明网的评论,还是那93%愿意主动改变观影行为的人,都说明大家是愿意文明观影的。你凭什么一定要抵制而不能柔性包容呢?
正方举证了大量人讨厌“图片屏摄”行为,形成了一种舆论压力,包括光明网等很多官媒都批评这种现象,在这种舆论压力下大家才主动改变,就像酒驾,2010年入刑之后,有了法律兜底,我们才能够劝别人开车不喝酒。所以反方讲的很多美好畅想,如果在现实法律上没有兜底,根本就是空中楼阁。
你方把正方苛刻成完全没有脑子去进行限制的一方。我现在问你,在正方的立场下,正方觉得可以在影院门口设置手机存放处,你方反对,对吧?你方觉得正方的各种方式都不可以,但这种情况需要你给出解释。按你的想法,只要有一点风险会影响到别人,就不应该想办法规定风险,而是应该否定这个方式,比如高级化妆有可能会影响他人,跳广场舞有可能会影响他人,所以就不要化妆、不要跳舞,这对吗?有风险的时候应该去解决风险,我举证了93%的人是因为接受了教育而改变行为,这跟你的舆论压迫有什么关系,你不要断言,你这里的逻辑到底是什么?
正方主张向西方、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学习,在影院门口设置手机存放处,你方反对,对吧?你要论证你方的方式比反方更合适。而且说实话,设置手机存放处和直接抵制“屏摄”相比,区别到底是什么?如果有人有工作电话,一定要把手机带进去,为什么不行呢?这是因为观众跟影院本身签订了一个合同,电影票根背后是禁止拍照的,不只是禁止录像,也禁止拍照。在一个文明的法制社会,基于契约精神,我们应该遵守这样的制约,所以这种制约本身合理吗?
如果一开始大家都觉得应该禁止“屏摄”,但未来市场越来越下沉,需要带着手机的人越来越多,你有没有举证过在法律规定之后,大家还愿不愿意走进影院?你比较过损益比吗?你也没解释到底谁的观点是空中楼阁,而我方已经解释得很清楚。
第二,你只是光指证日本的情况,我甚至不了解日本的法律,你也不告诉我日本为什么出台这个法律。违反法律和违反合同是两个概念,我现在问你,按照你方讲的合同不合理,那你为什么要去改变?所以我想问,如果你签订了这个合同,大家还愿不愿意遵守,这是你方的论证责任。
所有的电影票后面都把拍照、录屏等项目并列,基于基本的法制精神,应该遵守这样的规定。我方也提出了很多方式,比如可以出台手机技术等类似措施。如果你不想选择这样的影院,那可以去找票根后面没有所谓禁止规定的影院。但无论如何,正方愿意出台更多的方式去柔性解决这些问题。反方的立场听起来很好听,说自己是柔性的,但根本没有任何具体措施,也没有任何制度性的构建。如果这样,我们的社会根本没有办法往前发展。
我先说一下,对方的整体论调相对有矛盾。你究竟是认为“图片屏摄”行为不会有多大的影响,还是说你觉得以包容的心态能应对这些更大的影响?这完全是两个不同的论证路径,且这两个论证路径相互矛盾,你得选一个。
我的论证路径是,正方觉得“图片屏摄”有很大的问题,我认为可以尝试引导大家解决这些所谓可能的弊端,而不是因为有一部分人讨厌“屏摄”,就要把“屏摄”的人驱逐出影院,这本身是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权力的限制。那按你的讲法,如果很多人都支持打卡拍照,我是不是应该把想安静观影的人都驱逐出影院?
说回共识,反方也承认“图片屏摄”这件事不会有负面影响,且要跟正方比较,论证包容比抵制更能解决负面影响。
我先举个例子,比如说一个人,你说他愿意到电影的后排去拍,或者在电影结束时拍。一个担心观影体验会被歧视的人,是更愿意去后排拍,还是说在包容的环境下,他更容易去到后排去拍,这本身依赖于社会的文明共识。
说实话,如果电影院或者第三方能像深圳那样,尽到告知大家文明观影的义务,告知大家怎样做会有影响。我有实践研究表明,93%的人愿意主动改变自己的行为。如果有人告诉我,原来闪光灯会不小心影响到他人,可能很多第一次走进电影院的人并不知道会有影响,在被告知后,他们愿意减少这种行为,为什么不可以呢?所以反方期待的是构建一种文明共识,让很多人都减少自己的不文明行为。
我现在回过头来问你,如果反方能够举证可以构建这种文明共识,你为什么还要抵制?这里不是在比较解决力,而是在比较态度。你需要论证的是,如果大家都可以有所作为,凭什么要否定包容这种方式的存在性?
我可以举一份数据,比如2010年以后,中国很多人主动放弃了开车时喝酒。正方同学说这是酒桌上规劝的功劳,但如果没有底层的法律背书,这种说法很奇怪。而且按照我方刚刚讲的例子,只有接受限制的人才更愿意走向后排拍摄。很多人愿意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就是因为有强大的外部压力吗?也是因为他们知道这种行为不太好,所以愿意进行自我约束,这明明是一种限制。
你前面明明说“图片屏摄”也挺好的,这种认知已经有了分歧。我最后确定一下,正方主张在法律上进行变革,对这种模糊地带进行精准化规定,比如向香港、日本、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学习,你方对于正方在立法上的变动有做出任何挑战吗?你若主张法律变动,就要给出充分依据。
第二件事,“自我阉割”这种说法很奇怪。你所说的“自我阉割”只是在说有人会受到法律的震慑而改变行为,这只是在论证限制有效力,但你没有论证抵制背后的必要性。而我给大家举证的是,深圳在开展文明项目时,没有要求强制力,只是通过柔性的沉浸式教育告诉大家不能有不文明行为,就有93%的人愿意改变不文明的行为。
我很好奇,如果你不能举证我捍卫自己表达意愿的权利不正当,就盲目要求一个群体去抵制另一个群体,这缺乏正当性,只是在让大家去做限制的动作。我想问,我方举证了93%的人会因为包容的态度而改变行为,凭什么还要抵制?你快点给出论证,不要不断陈述,我们把问题聊清楚。
我先确认一下,你方不主张对立法进行改变,不主张中国像香港、美国、日本等地学习,是这样吗?你方是主张变动的一方,如果主张法律变动,就要给出充分依据。
我现在在跟你比较解决问题的例子。比如我提到日本,在日本录像违法,手机拍照也违法。我现在想问,影院工作人员如果去劝阻“屏摄”行为,就像你方说的好言相劝,让对方到最后一排去拍,不要影响他人,但这于法无据。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怎么劝得动,怎么能给对方压力让其听话?
当然,如果真的有怎么劝都不听的人,就像高铁霸座的人,超过一定标准,可以给予硬性管制。但你要举证大部分人的现状都是不听劝的,而我已经举证,不管是光明网的评论,还是那93%愿意主动改变观影行为的人,都说明大家是愿意文明观影的。你凭什么一定要抵制而不能柔性包容呢?
正方举证了大量人讨厌“图片屏摄”行为,形成了一种舆论压力,包括光明网等很多官媒都批评这种现象,在这种舆论压力下大家才主动改变,就像酒驾,2010年入刑之后,有了法律兜底,我们才能够劝别人开车不喝酒。所以反方讲的很多美好畅想,如果在现实法律上没有兜底,根本就是空中楼阁。
你方把正方苛刻成完全没有脑子去进行限制的一方。我现在问你,在正方的立场下,正方觉得可以在影院门口设置手机存放处,你方反对,对吧?你方觉得正方的各种方式都不可以,但这种情况需要你给出解释。按你的想法,只要有一点风险会影响到别人,就不应该想办法规定风险,而是应该否定这个方式,比如高级化妆有可能会影响他人,跳广场舞有可能会影响他人,所以就不要化妆、不要跳舞,这对吗?有风险的时候应该去解决风险,我举证了93%的人是因为接受了教育而改变行为,这跟你的舆论压迫有什么关系,你不要断言,你这里的逻辑到底是什么?
正方主张向西方、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学习,在影院门口设置手机存放处,你方反对,对吧?你要论证你方的方式比反方更合适。而且说实话,设置手机存放处和直接抵制“屏摄”相比,区别到底是什么?如果有人有工作电话,一定要把手机带进去,为什么不行呢?这是因为观众跟影院本身签订了一个合同,电影票根背后是禁止拍照的,不只是禁止录像,也禁止拍照。在一个文明的法制社会,基于契约精神,我们应该遵守这样的制约,所以这种制约本身合理吗?
如果一开始大家都觉得应该禁止“屏摄”,但未来市场越来越下沉,需要带着手机的人越来越多,你有没有举证过在法律规定之后,大家还愿不愿意走进影院?你比较过损益比吗?你也没解释到底谁的观点是空中楼阁,而我方已经解释得很清楚。
第二,你只是光指证日本的情况,我甚至不了解日本的法律,你也不告诉我日本为什么出台这个法律。违反法律和违反合同是两个概念,我现在问你,按照你方讲的合同不合理,那你为什么要去改变?所以我想问,如果你签订了这个合同,大家还愿不愿意遵守,这是你方的论证责任。
所有的电影票后面都把拍照、录屏等项目并列,基于基本的法制精神,应该遵守这样的规定。我方也提出了很多方式,比如可以出台手机技术等类似措施。如果你不想选择这样的影院,那可以去找票根后面没有所谓禁止规定的影院。但无论如何,正方愿意出台更多的方式去柔性解决这些问题。反方的立场听起来很好听,说自己是柔性的,但根本没有任何具体措施,也没有任何制度性的构建。如果这样,我们的社会根本没有办法往前发展。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日本影院也是不允许拍照的,原因在于其推行了手机寄存措施,即便手机在外面,影院内同样不允许拍照。而且,正方所提及的后续解决方法,甚至设想出的柔性机制也并不存在,所以正方的观点必然是不合理的。
而反方所主张的包容,在积极引导作用下可以进一步延伸,探讨愿意打卡拍照的群体和愿意沉浸观影的群体能否更自由地行使自身权利。
正方苛责反方对于包容态度没有兜底措施,但《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有录音录像行为的,影院有权制止,要求行为人停止;对拒不停止的,有权要求其离场。若其不离场,也可依据法律对其进行处罚。可见,反方也有兜底措施,这与正方所说的反方没有兜底是不同的。
进一步来看,正方与我方比较抵制的效力和包容的兜底效果,但正方所说的抵制效力究竟有多大,根本无法明确。而反方指出,93%的人不愿意在大家的规劝压力下做出进一步让步,这是因为电影市场的规范缺失,让大家根本不知道影院内不允许屏摄。此时,如果对观众进行教育,甚至合理规劝,反而能让观众更好地做出让步,使双方都能达成合理的结果。
按照正方的观点,他们声称抵制屏摄,让屏摄者只能在最后一排拍照,但现场仍是有组织的屏摄状态,他们并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在正方抵制屏摄的设想下,若大家都不允许拍照,这种情况该如何实现呢?他们提及日本不允许拍照,是因为日本手机拍照声音无法关闭,必然会影响他人。但在反方的设想下,如果做好第一步的提倡与倡导,比如关闭快门声音、开启静音模式,甚至拍照时关闭闪光灯,就能达到较好的效果。
正方还提到屏摄在道德体验上不好,会造成剧透。但如果剧透会影响观影体验,那么《热辣滚烫》的票房应该很低。贾玲曾说在抖音上就能看完《热辣滚烫》,可实际上该片票房可观,这说明正方所说的剧透带来的弊端并不存在,无论是对官方还是对观众而言。
正方还表示屏摄可能会给观众带来不好的体验,但在适当的自我约束下,面对朋友的屏摄行为,观众也可能会有更好的体验,从而冲淡负面感受。所以,正方所说的弊端在实际影响上并不存在。
最后,关于正方所引用的那个80%的数据,原文是很多大V认为拍摄屏摄是违法的,一篇文章给出链接询问大家对屏摄的看法。我方认为这个数据有严重的引导作用,因为在链接前还有一段相当抵制、甚至对屏摄非常言不由衷的话语。
综上,我方认为在当下的情况下,大家都可以做好自己想做的事情,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日本影院也是不允许拍照的,原因在于其推行了手机寄存措施,即便手机在外面,影院内同样不允许拍照。而且,正方所提及的后续解决方法,甚至设想出的柔性机制也并不存在,所以正方的观点必然是不合理的。
而反方所主张的包容,在积极引导作用下可以进一步延伸,探讨愿意打卡拍照的群体和愿意沉浸观影的群体能否更自由地行使自身权利。
正方苛责反方对于包容态度没有兜底措施,但《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有录音录像行为的,影院有权制止,要求行为人停止;对拒不停止的,有权要求其离场。若其不离场,也可依据法律对其进行处罚。可见,反方也有兜底措施,这与正方所说的反方没有兜底是不同的。
进一步来看,正方与我方比较抵制的效力和包容的兜底效果,但正方所说的抵制效力究竟有多大,根本无法明确。而反方指出,93%的人不愿意在大家的规劝压力下做出进一步让步,这是因为电影市场的规范缺失,让大家根本不知道影院内不允许屏摄。此时,如果对观众进行教育,甚至合理规劝,反而能让观众更好地做出让步,使双方都能达成合理的结果。
按照正方的观点,他们声称抵制屏摄,让屏摄者只能在最后一排拍照,但现场仍是有组织的屏摄状态,他们并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在正方抵制屏摄的设想下,若大家都不允许拍照,这种情况该如何实现呢?他们提及日本不允许拍照,是因为日本手机拍照声音无法关闭,必然会影响他人。但在反方的设想下,如果做好第一步的提倡与倡导,比如关闭快门声音、开启静音模式,甚至拍照时关闭闪光灯,就能达到较好的效果。
正方还提到屏摄在道德体验上不好,会造成剧透。但如果剧透会影响观影体验,那么《热辣滚烫》的票房应该很低。贾玲曾说在抖音上就能看完《热辣滚烫》,可实际上该片票房可观,这说明正方所说的剧透带来的弊端并不存在,无论是对官方还是对观众而言。
正方还表示屏摄可能会给观众带来不好的体验,但在适当的自我约束下,面对朋友的屏摄行为,观众也可能会有更好的体验,从而冲淡负面感受。所以,正方所说的弊端在实际影响上并不存在。
最后,关于正方所引用的那个80%的数据,原文是很多大V认为拍摄屏摄是违法的,一篇文章给出链接询问大家对屏摄的看法。我方认为这个数据有严重的引导作用,因为在链接前还有一段相当抵制、甚至对屏摄非常言不由衷的话语。
综上,我方认为在当下的情况下,大家都可以做好自己想做的事情,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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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觉得你方对这个数据的解释很无聊。因为在互联网议题中,大家写文章都有不同倾向。我写文章引用了我认为可靠的数据进行论证,然后你说因为我有立场倾向,所以数据不合理,我不明白这能构成什么论证。
你方对于剧透的反驳更不合理。实际上你方已经承认,屏摄会透露很多信息。你方觉得有些人会认为屏摄内容精彩,比如看了《热辣滚烫》贾玲送大家的镜头,还举例说谍战电影大家也可能去看。但关键是,很多盗版影片也有人说看了枪版觉得精彩。我方阐述时提到,大量的影视镜头画面本身构成复制权,这个权利属于影视方,不应该被个人占有。我不知道写影评等内容为什么一定要用电影院屏摄的画面才能完成,除了引流和谋取某些商业利益外,我实在想不出其他原因。所以,关于屏摄剧透这部分,我方观点已阐述完毕,这种行为不应该被认可。
最后,这场比赛是一场关键的定义战。我认为反方的观点十分离谱,且与反方立场脱节。反方一开始就说要引导,引导就意味着你方也觉得屏摄这种行为是错的、有问题的,否则谈什么引导呢?你方说要引导人们不要这么做,甚至要降低其对票房的影响。但问题是,当一个人愿意承受屏摄带来的后果时,这恰恰说明社会形成了一种压力,并且这个人发自内心地自我厌恶,认为克制屏摄是应该做的,在这种情况下,我方才认为屏摄行为不应被包容。而反方主张包容,会给屏摄者一种正当的合法性。他们会觉得,我明明是买票进影院的,目前法律规定又不明确,凭什么限制我,他们会有非常正当的理由。就像2010年前,很多人酒驾,就是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不完善,有人觉得喝两口没事,直到被警察查处。反方仅持包容立场,无法促使这些人进行自我反思和自我约束。我方所依据的93%的数据表明,人们的自我约束绝不是平白无故形成的,全部来自于我方所倡导形成的压力、氛围。
我很难理解反方所说的包容。如果我规劝一个人不要在影院屏摄,这怎么能叫做包容呢?就像我规劝一个人不要在高考作弊一样。
另外,从常识和逻辑角度来看,反方构建一个人的心理动机和主动性,更容易从我方观点得到解释。
最后,我方认为应该抵制屏摄行为。目前的现状是,我们要向日本、美国、中国香港等地方学习。反方还在画一个包容的大饼,但电影行业工作人员很辛苦,我们很多规定制度还不够完善,比如我方在场上提到的手机管控制度等。不能把我方观点一直曲解成没有脑子的想法。虽然在法律层面可能还不够完善,但在职业层面,工作人员更有底气去制止屏摄行为。是否设立相关规则应该是多元而灵活的。在如今的文化环境下,我们面对屏摄者,甚至可以明确表达抵制态度,并且有法律兜底,才能更好地规范这种行为。谢谢!
大家好,我觉得你方对这个数据的解释很无聊。因为在互联网议题中,大家写文章都有不同倾向。我写文章引用了我认为可靠的数据进行论证,然后你说因为我有立场倾向,所以数据不合理,我不明白这能构成什么论证。
你方对于剧透的反驳更不合理。实际上你方已经承认,屏摄会透露很多信息。你方觉得有些人会认为屏摄内容精彩,比如看了《热辣滚烫》贾玲送大家的镜头,还举例说谍战电影大家也可能去看。但关键是,很多盗版影片也有人说看了枪版觉得精彩。我方阐述时提到,大量的影视镜头画面本身构成复制权,这个权利属于影视方,不应该被个人占有。我不知道写影评等内容为什么一定要用电影院屏摄的画面才能完成,除了引流和谋取某些商业利益外,我实在想不出其他原因。所以,关于屏摄剧透这部分,我方观点已阐述完毕,这种行为不应该被认可。
最后,这场比赛是一场关键的定义战。我认为反方的观点十分离谱,且与反方立场脱节。反方一开始就说要引导,引导就意味着你方也觉得屏摄这种行为是错的、有问题的,否则谈什么引导呢?你方说要引导人们不要这么做,甚至要降低其对票房的影响。但问题是,当一个人愿意承受屏摄带来的后果时,这恰恰说明社会形成了一种压力,并且这个人发自内心地自我厌恶,认为克制屏摄是应该做的,在这种情况下,我方才认为屏摄行为不应被包容。而反方主张包容,会给屏摄者一种正当的合法性。他们会觉得,我明明是买票进影院的,目前法律规定又不明确,凭什么限制我,他们会有非常正当的理由。就像2010年前,很多人酒驾,就是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不完善,有人觉得喝两口没事,直到被警察查处。反方仅持包容立场,无法促使这些人进行自我反思和自我约束。我方所依据的93%的数据表明,人们的自我约束绝不是平白无故形成的,全部来自于我方所倡导形成的压力、氛围。
我很难理解反方所说的包容。如果我规劝一个人不要在影院屏摄,这怎么能叫做包容呢?就像我规劝一个人不要在高考作弊一样。
另外,从常识和逻辑角度来看,反方构建一个人的心理动机和主动性,更容易从我方观点得到解释。
最后,我方认为应该抵制屏摄行为。目前的现状是,我们要向日本、美国、中国香港等地方学习。反方还在画一个包容的大饼,但电影行业工作人员很辛苦,我们很多规定制度还不够完善,比如我方在场上提到的手机管控制度等。不能把我方观点一直曲解成没有脑子的想法。虽然在法律层面可能还不够完善,但在职业层面,工作人员更有底气去制止屏摄行为。是否设立相关规则应该是多元而灵活的。在如今的文化环境下,我们面对屏摄者,甚至可以明确表达抵制态度,并且有法律兜底,才能更好地规范这种行为。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想确认一下,因为数据真的是 AI 生成的吗?
第二个,我比较好奇正方所举的上海交通大学关于亮度部分的研究。你们场上的描述是手机的亮度比电影屏幕(DM 推测为电影屏幕)亮度高 10 几倍,即使调到最低也会影响到其他人。请提供这两个数据的出处,也就是上海交通大学那个亮度数据的来源。
彭州评委也需要数据验证吗?其实我要的数据和刚才那位评委说的一样。
请在 5 分钟内提交相关数据。另外,有个链接打不开,打开之后显示访问的页面不存在。我这边解释一下,相关数据在某个资料里有介绍,直接搜索相关关键词就能找到。
还有一个之前好像没提到的数据,我在场上听到有一方关于大家对于手机屏摄是否影响观影体验这部分的数据和态度的取证。我记得一方用的是 2018 年的数据,另一方用的是 2020 年的数据,请双方把这部分数据都发一下。印象中好像是在质询环节,反方说正方的数据是 2018 年的,然后说自己 2020 年的数据表明大家觉得屏摄不影响观影体验之类的内容。
另外,我带着几个关键词搜索打开了一份资料,除了百度百科之外,有没有心理协会更权威的调查?其所谓的“最新调查”表述很含糊,且参考资料里引用的是 2013 年的日期,有没有更新一点的资料?
比如提到的加州大学的实验,我直接搜这个实验能搜到,但在美国心理协会的数据库里我没搜到。如果能搜到相关内容,请现在发一下,找不到也没关系。
关于上海交大的结论还没提交吗?稍等,之前是学姐在处理,我现在发了一个。另外,电影屏幕的亮度数据可以吗?手机最高亮度数据我再找一下,因为手机即使调到最低亮度,也没有达到屏幕的亮度,不知道是否必须要上海交大的数据,我们这边资料还没整理好,我再找一下,稍等。
我确认一下,是我发的链接打不开吗?是反方这边黄王同学发的关于巨透效应的截图链接打不开。可能是版本不一样,要不我把标题名字给您,您在微信公众号上搜索看看,可以吗?
工信团的截图有老师好像发过了,我看一下再发给大家。
按照时间要求,5 分钟检测时间已到,评委们还有没检查完的数据吗?工具栏的数据好像有老师发过,但评委没看见,我用手机在会议里再发一遍还是就这样,看评委们的需要。
我想确认一下,因为数据真的是 AI 生成的吗?
第二个,我比较好奇正方所举的上海交通大学关于亮度部分的研究。你们场上的描述是手机的亮度比电影屏幕(DM 推测为电影屏幕)亮度高 10 几倍,即使调到最低也会影响到其他人。请提供这两个数据的出处,也就是上海交通大学那个亮度数据的来源。
彭州评委也需要数据验证吗?其实我要的数据和刚才那位评委说的一样。
请在 5 分钟内提交相关数据。另外,有个链接打不开,打开之后显示访问的页面不存在。我这边解释一下,相关数据在某个资料里有介绍,直接搜索相关关键词就能找到。
还有一个之前好像没提到的数据,我在场上听到有一方关于大家对于手机屏摄是否影响观影体验这部分的数据和态度的取证。我记得一方用的是 2018 年的数据,另一方用的是 2020 年的数据,请双方把这部分数据都发一下。印象中好像是在质询环节,反方说正方的数据是 2018 年的,然后说自己 2020 年的数据表明大家觉得屏摄不影响观影体验之类的内容。
另外,我带着几个关键词搜索打开了一份资料,除了百度百科之外,有没有心理协会更权威的调查?其所谓的“最新调查”表述很含糊,且参考资料里引用的是 2013 年的日期,有没有更新一点的资料?
比如提到的加州大学的实验,我直接搜这个实验能搜到,但在美国心理协会的数据库里我没搜到。如果能搜到相关内容,请现在发一下,找不到也没关系。
关于上海交大的结论还没提交吗?稍等,之前是学姐在处理,我现在发了一个。另外,电影屏幕的亮度数据可以吗?手机最高亮度数据我再找一下,因为手机即使调到最低亮度,也没有达到屏幕的亮度,不知道是否必须要上海交大的数据,我们这边资料还没整理好,我再找一下,稍等。
我确认一下,是我发的链接打不开吗?是反方这边黄王同学发的关于巨透效应的截图链接打不开。可能是版本不一样,要不我把标题名字给您,您在微信公众号上搜索看看,可以吗?
工信团的截图有老师好像发过了,我看一下再发给大家。
按照时间要求,5 分钟检测时间已到,评委们还有没检查完的数据吗?工具栏的数据好像有老师发过,但评委没看见,我用手机在会议里再发一遍还是就这样,看评委们的需要。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想问一下,我记得当时讨论时,你们提到如果没有主观意识且不影响观影体验,有60%的数据。后面还有一个补充,你们应该有一份证明,即有多少人觉得这种行为确实会造成负面影响的数据,能不能提供一下?
是80%那个吗?应该是你们提到过一个百分比,我看一下。是不是正方举出80.5%的人认为有负面影响,对吧?在一轮质询里,你们提到63%的人认为不影响他人就不该小题大做,之后有一份举证,证明这种行为确实可能会影响他人。因为当时是反方拒绝正方的环节,我记得正方好像说了什么,有点急,我没太听清。是不是正方说20%不会影响?好像是同一个数据,是这样吗?
我确认一下,有两个80%,一个是我前面说的新浪娱乐的数据,另外一个80%是反方在使用数据时提到的。我们拆解数据时提到的百分比,剩下的80%表示不可纳入,就是那个空的部分。
好的,我再捋一下。原话应该是这样。
好的,请评委老师们将票型和赛果发给主席,再进行数票。
我想问一下,我记得当时讨论时,你们提到如果没有主观意识且不影响观影体验,有60%的数据。后面还有一个补充,你们应该有一份证明,即有多少人觉得这种行为确实会造成负面影响的数据,能不能提供一下?
是80%那个吗?应该是你们提到过一个百分比,我看一下。是不是正方举出80.5%的人认为有负面影响,对吧?在一轮质询里,你们提到63%的人认为不影响他人就不该小题大做,之后有一份举证,证明这种行为确实可能会影响他人。因为当时是反方拒绝正方的环节,我记得正方好像说了什么,有点急,我没太听清。是不是正方说20%不会影响?好像是同一个数据,是这样吗?
我确认一下,有两个80%,一个是我前面说的新浪娱乐的数据,另外一个80%是反方在使用数据时提到的。我们拆解数据时提到的百分比,剩下的80%表示不可纳入,就是那个空的部分。
好的,我再捋一下。原话应该是这样。
好的,请评委老师们将票型和赛果发给主席,再进行数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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