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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但回答方拥有5秒保护时间,保护时间内,质询方不得打断。答辩方发言时长不记录总时长。
正方二辩:同学,你方一辩稿里提到了一个柔性执法。在你看来,你觉得柔性执法是一个抵制的态度,还是包容的态度? 反方一辩:它是包容的。 正方二辩:所以我们柔性执法不代表我们就一定要去提倡。那柔性执法就是你违法之后就直接把你放了,不对你进行任何的惩罚,是这样吗? 反方一辩:不是,是教育和引导。而且图片屏摄是不违法的。 正方二辩:对,所以柔性执法不是说你犯法了我就包容你,而是你犯法了之后我从轻处理。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即便你是批判的态度,也可以有严格的处理方法和从轻的处理方法,这都属于我方解决的态度。
正方二辩:第二件事,我确认一下你方态度,对于屏摄这种行为,你方觉得是应该越多越好,还是越少越好? 反方一辩:替代的处罚是不处罚的,以及评审我们的包容态度就是我方觉得在目前这个现状下,不需要去特别地强调。 正方二辩:我问你的态度是,你觉得这种行为应该越多越好还是越少越好? 反方一辩:我方不提倡,但是也不强烈抵制,我们觉得包容,不觉得一定要有一个特别强的指向性。 正方二辩:哦,所以你方觉得可以任其发展。好,那我来确认你方观点,你方觉得今天屏摄这种行为对于电影的票房也好,或者对于电影的宣传也好,没有负面的影响,甚至是生命力的延伸,对不对? 反方一辩:差不多是这个意思,没有问题。 正方二辩:哦,那我们来看现实。可是我方发现2023年春节档7部电影联名抵制屏摄,其中《无名》《流浪地球2》《中国乒乓》《满江红》四部电影明确提到了禁止录像和拍摄,为什么? 反方一辩:我方是觉得电影人的观念本来就是不同的,有一些电影人确实是…… 正方二辩:电影人的观念本身是不同的,可是七个电影的制作人联合起来抵制,说明它对票房已经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好,我进一步来问你,对于在黑暗的观影环境当中,突然亮起来几十个屏幕,你方觉得它对观影有没有消极的影响? 反方一辩:这边你在滑坡论证,就像我不想上这个老师的课,不代表他已经让我挂科。 正方二辩:所以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逻辑,如果它没有负面影响,大可不必7个电影的制作人联合起来抵制。所以你方没有回答我,你方到底是觉得它没有影响还是有影响?你方偏要包容,为什么一定是因为票房,你方论证。
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但回答方拥有5秒保护时间,保护时间内,质询方不得打断。答辩方发言时长不记录总时长。
正方二辩:同学,你方一辩稿里提到了一个柔性执法。在你看来,你觉得柔性执法是一个抵制的态度,还是包容的态度? 反方一辩:它是包容的。 正方二辩:所以我们柔性执法不代表我们就一定要去提倡。那柔性执法就是你违法之后就直接把你放了,不对你进行任何的惩罚,是这样吗? 反方一辩:不是,是教育和引导。而且图片屏摄是不违法的。 正方二辩:对,所以柔性执法不是说你犯法了我就包容你,而是你犯法了之后我从轻处理。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即便你是批判的态度,也可以有严格的处理方法和从轻的处理方法,这都属于我方解决的态度。
正方二辩:第二件事,我确认一下你方态度,对于屏摄这种行为,你方觉得是应该越多越好,还是越少越好? 反方一辩:替代的处罚是不处罚的,以及评审我们的包容态度就是我方觉得在目前这个现状下,不需要去特别地强调。 正方二辩:我问你的态度是,你觉得这种行为应该越多越好还是越少越好? 反方一辩:我方不提倡,但是也不强烈抵制,我们觉得包容,不觉得一定要有一个特别强的指向性。 正方二辩:哦,所以你方觉得可以任其发展。好,那我来确认你方观点,你方觉得今天屏摄这种行为对于电影的票房也好,或者对于电影的宣传也好,没有负面的影响,甚至是生命力的延伸,对不对? 反方一辩:差不多是这个意思,没有问题。 正方二辩:哦,那我们来看现实。可是我方发现2023年春节档7部电影联名抵制屏摄,其中《无名》《流浪地球2》《中国乒乓》《满江红》四部电影明确提到了禁止录像和拍摄,为什么? 反方一辩:我方是觉得电影人的观念本来就是不同的,有一些电影人确实是…… 正方二辩:电影人的观念本身是不同的,可是七个电影的制作人联合起来抵制,说明它对票房已经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好,我进一步来问你,对于在黑暗的观影环境当中,突然亮起来几十个屏幕,你方觉得它对观影有没有消极的影响? 反方一辩:这边你在滑坡论证,就像我不想上这个老师的课,不代表他已经让我挂科。 正方二辩:所以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逻辑,如果它没有负面影响,大可不必7个电影的制作人联合起来抵制。所以你方没有回答我,你方到底是觉得它没有影响还是有影响?你方偏要包容,为什么一定是因为票房,你方论证。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发言有几件事。
第一件事情,还是需要探讨包容的问题。在我方熟知的语境里,即便生气到想要“杀了”我方三辩,因为他害得我们输了比赛,但我也只是轻声提醒他下次记得要出攻防。然而在你方的语境之下,我竟丝毫没有包容,这被称作抵制同学,这显然不合理。所以,当我们发现问题时,没有采用严厉手段,而是尽可能地教育和引导,这种方式本身就是包容的一种体现。包容并不意味着不能对其进行引导。
第二件事情,你方今天所有内容都在强调屏摄行为会影响用户体验。那么在你方的语境下,如果是包场观看,你方是否会包容这种行为?如果电影院本身是比较亮的场景,即便我举起手机,且将手机屏幕亮度调到最暗(毕竟调太亮自己眼睛会受影响),这种不影响其他人的屏摄方式,你方是否也会包容?
第三件事情,你们今天认为,仅仅拍摄一张图片就会导致影片票房损失15%。按照这个逻辑,你方是否也要禁止预告片播放,抵制影评呢?所有人在观看《哪吒之魔童降世》后进行民主讨论,你方是否也要抵制?难道未来中国影视行业连预告片都不放,连博主的解读都不允许,这才是你方所期望的状态吗?我方认为并非如此,这样反而会导致中国影视行业走向末路。
第四件事情,你方建议重新立一个法律来解决屏摄问题。可是,屏摄问题本身并未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没有造成你方所谓的巨大经济损失。几乎所有人屏摄只是想拍一张好看的图片发到朋友圈打卡,甚至还会有朋友因为看到图片而产生兴趣想去观影。在这种不会带来明显损失的情况下,你方却要大费周章,投入大量成本去解决这个问题,反而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谢谢!
发言有几件事。
第一件事情,还是需要探讨包容的问题。在我方熟知的语境里,即便生气到想要“杀了”我方三辩,因为他害得我们输了比赛,但我也只是轻声提醒他下次记得要出攻防。然而在你方的语境之下,我竟丝毫没有包容,这被称作抵制同学,这显然不合理。所以,当我们发现问题时,没有采用严厉手段,而是尽可能地教育和引导,这种方式本身就是包容的一种体现。包容并不意味着不能对其进行引导。
第二件事情,你方今天所有内容都在强调屏摄行为会影响用户体验。那么在你方的语境下,如果是包场观看,你方是否会包容这种行为?如果电影院本身是比较亮的场景,即便我举起手机,且将手机屏幕亮度调到最暗(毕竟调太亮自己眼睛会受影响),这种不影响其他人的屏摄方式,你方是否也会包容?
第三件事情,你们今天认为,仅仅拍摄一张图片就会导致影片票房损失15%。按照这个逻辑,你方是否也要禁止预告片播放,抵制影评呢?所有人在观看《哪吒之魔童降世》后进行民主讨论,你方是否也要抵制?难道未来中国影视行业连预告片都不放,连博主的解读都不允许,这才是你方所期望的状态吗?我方认为并非如此,这样反而会导致中国影视行业走向末路。
第四件事情,你方建议重新立一个法律来解决屏摄问题。可是,屏摄问题本身并未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没有造成你方所谓的巨大经济损失。几乎所有人屏摄只是想拍一张好看的图片发到朋友圈打卡,甚至还会有朋友因为看到图片而产生兴趣想去观影。在这种不会带来明显损失的情况下,你方却要大费周章,投入大量成本去解决这个问题,反而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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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所以,如果你们所说的包容意味着认为这件事情是错的,并且要对其进行柔性劝导,那这和我方的抵制有什么区别?我方所说的抵制,既包括将其纳入法律,弥补法律空白,也包括对这种不文明的屏摄行为进行理性劝导和制止。如果按照你们的说法,你们的包容和我方的制止没有任何区别。
因此,我们双方真正的区别在于,我方的抵制认为这种行为应该越少越好,而你们不敢承认。由于破窗效应,如果对屏摄这种现象放任不管,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人效仿,屏摄行为也会越来越多。
接下来,我们看看双方哪种观点更合理,先聊一聊屏摄对票房影响的部分。你们认为屏摄对票房没有明显的消极影响,甚至觉得它有好处,因为你们说这是影片生命力的延伸。然而,现实却与你们的逻辑背道而驰。实际上,影片制作人并不认为屏摄是好事,他们都在抵制这种行为。原因是什么呢?我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电影《热辣滚烫》,这部电影最大的卖点之一就是贾玲瘦了100斤之后的样子。很多人一开始想看这部电影,就是想看看贾玲瘦下来的样貌,贾玲为此前一年都没有进入任何公众视野。可是,在电影上映前几天,贾玲瘦下来穿礼服的样子铺天盖地都是,贾玲自己在路演的时候都说:“我都快在微博里把《热辣滚烫》这部电影看完了”,并且呼吁大家不要屏摄。由此可见,屏摄对票房的影响是消极的。我方也有相关研究,南开大学和山东管理学院的研究显示,屏摄对电影票房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尤其是喜剧类电影。为什么你们觉得这种牺牲制作方权益的方式可以被包容?请你们后续作出解释。
在观影体验方面,你们所依据的数据我也看过。这份数据的说法有很多前提,比如在没有恶意、不影响别人的情况下。但首先,“不影响别人”这个前提你们就无法达成。有研究显示,即便手机屏幕调到最亮,也会对观影效果产生影响。
谢谢主席。所以,如果你们所说的包容意味着认为这件事情是错的,并且要对其进行柔性劝导,那这和我方的抵制有什么区别?我方所说的抵制,既包括将其纳入法律,弥补法律空白,也包括对这种不文明的屏摄行为进行理性劝导和制止。如果按照你们的说法,你们的包容和我方的制止没有任何区别。
因此,我们双方真正的区别在于,我方的抵制认为这种行为应该越少越好,而你们不敢承认。由于破窗效应,如果对屏摄这种现象放任不管,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人效仿,屏摄行为也会越来越多。
接下来,我们看看双方哪种观点更合理,先聊一聊屏摄对票房影响的部分。你们认为屏摄对票房没有明显的消极影响,甚至觉得它有好处,因为你们说这是影片生命力的延伸。然而,现实却与你们的逻辑背道而驰。实际上,影片制作人并不认为屏摄是好事,他们都在抵制这种行为。原因是什么呢?我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电影《热辣滚烫》,这部电影最大的卖点之一就是贾玲瘦了100斤之后的样子。很多人一开始想看这部电影,就是想看看贾玲瘦下来的样貌,贾玲为此前一年都没有进入任何公众视野。可是,在电影上映前几天,贾玲瘦下来穿礼服的样子铺天盖地都是,贾玲自己在路演的时候都说:“我都快在微博里把《热辣滚烫》这部电影看完了”,并且呼吁大家不要屏摄。由此可见,屏摄对票房的影响是消极的。我方也有相关研究,南开大学和山东管理学院的研究显示,屏摄对电影票房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尤其是喜剧类电影。为什么你们觉得这种牺牲制作方权益的方式可以被包容?请你们后续作出解释。
在观影体验方面,你们所依据的数据我也看过。这份数据的说法有很多前提,比如在没有恶意、不影响别人的情况下。但首先,“不影响别人”这个前提你们就无法达成。有研究显示,即便手机屏幕调到最亮,也会对观影效果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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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与反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各 1 分 30 秒,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之言论。双方计时将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完为止,由正方先行开始。
正方:我先聊个比较奇怪的事情,为什么抵制就看起来不太动脑,而包容看起来就比较动脑。我没说你们不动脑子。我这样问你,中国对于宗教的态度是包容的,但我们不会劝导小孩子去信宗教。如果不包容宗教,人们对这件事情的认知会越来越少,所以理智本身也可以是一种柔性的方法。就好比我给朋友圈的一个人发的照片不去点赞,这也是一种抵制。
我想了解我们双方对于立法的观点区别,你方觉得现状下的法律不需要更改,是这样吗?
反方:所以包容不等于放纵,也不等于支持,这是第一件事情。第二件事情,你聊的所谓的侵犯著作权,我想请问你,你要推动法律更改的根源是因为它侵犯著作权,那它是怎么侵犯著作权的,能不能解释一下?
正方:由于破窗效应,所以会导致放纵。我没有在给你下定义,我方在做论证。你不妨回答我的问题,你方觉得现状下立法不要改,对不对?我在跟你聊立法要改的需求性,你说的扩大效益,之后再聊。你推动立法更改的原因是因为它侵犯著作权,它是怎么侵犯的?
你方知不知道,在所有电影院购票的合同中是有规定不允许进行屏摄的,这时候电影院工作人员看到你举起手机,是有义务来劝阻你的,你方知道这个电影院的规定吗?
反方:可是在著作权法当中明确规定了,如果不把它用于商业用途,只是用于自己使用,并不违法。所以换过来问你,你核心最后一层论证是它会影响票房,然后就是依据一篇论文的举证,对不对?
我方从来没有论证拍单帧图片构成违法,我方论证的是目前这种情况,第一是违反合同条款,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禁止录像。我现在问你的是,电影工作人员要阻止你录像的时候,他怎么去理清你是在拍照还是在录屏呢?
正方:所以我方所说的立法变革的一个需求性,就是影院的工作人员难以履行职责。这也是香港以及加拿大等国家全部这样规定的原因,工作人员根本没有办法去判断你究竟是只是在拍一张照片,还是在录像,还是在传播,因为这个公众义务他们没有办法承担,这就成为了立法变革的需求性之一。我方是为了减轻影院的负担,而你方所说的情况,由于破窗效应,我不知道该怎么做,甚至我们的社会不知道该如何更清晰地进行管理,而理智才能带来这样的改变,谢谢。
反方:如果你方有看过论文,现状下具有对于长时间录像的技术甄别技术,你方自己查论文会发现有很多。所以换而言之,如果你方连拍照都要纳入管控范围,这才是在加大影院的成本。我搜到一篇文章说,春节档的电影院就像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员工甚至因此九年都没有回家吃饭。在这样繁忙的场景当中,还要加重他们的负担,我方觉得这可能是电影院不能承担的。
感谢反方四辩与正方四辩的精彩发言,下面我们进入下个环节。
正方四辩与反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各 1 分 30 秒,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之言论。双方计时将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完为止,由正方先行开始。
正方:我先聊个比较奇怪的事情,为什么抵制就看起来不太动脑,而包容看起来就比较动脑。我没说你们不动脑子。我这样问你,中国对于宗教的态度是包容的,但我们不会劝导小孩子去信宗教。如果不包容宗教,人们对这件事情的认知会越来越少,所以理智本身也可以是一种柔性的方法。就好比我给朋友圈的一个人发的照片不去点赞,这也是一种抵制。
我想了解我们双方对于立法的观点区别,你方觉得现状下的法律不需要更改,是这样吗?
反方:所以包容不等于放纵,也不等于支持,这是第一件事情。第二件事情,你聊的所谓的侵犯著作权,我想请问你,你要推动法律更改的根源是因为它侵犯著作权,那它是怎么侵犯著作权的,能不能解释一下?
正方:由于破窗效应,所以会导致放纵。我没有在给你下定义,我方在做论证。你不妨回答我的问题,你方觉得现状下立法不要改,对不对?我在跟你聊立法要改的需求性,你说的扩大效益,之后再聊。你推动立法更改的原因是因为它侵犯著作权,它是怎么侵犯的?
你方知不知道,在所有电影院购票的合同中是有规定不允许进行屏摄的,这时候电影院工作人员看到你举起手机,是有义务来劝阻你的,你方知道这个电影院的规定吗?
反方:可是在著作权法当中明确规定了,如果不把它用于商业用途,只是用于自己使用,并不违法。所以换过来问你,你核心最后一层论证是它会影响票房,然后就是依据一篇论文的举证,对不对?
我方从来没有论证拍单帧图片构成违法,我方论证的是目前这种情况,第一是违反合同条款,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禁止录像。我现在问你的是,电影工作人员要阻止你录像的时候,他怎么去理清你是在拍照还是在录屏呢?
正方:所以我方所说的立法变革的一个需求性,就是影院的工作人员难以履行职责。这也是香港以及加拿大等国家全部这样规定的原因,工作人员根本没有办法去判断你究竟是只是在拍一张照片,还是在录像,还是在传播,因为这个公众义务他们没有办法承担,这就成为了立法变革的需求性之一。我方是为了减轻影院的负担,而你方所说的情况,由于破窗效应,我不知道该怎么做,甚至我们的社会不知道该如何更清晰地进行管理,而理智才能带来这样的改变,谢谢。
反方:如果你方有看过论文,现状下具有对于长时间录像的技术甄别技术,你方自己查论文会发现有很多。所以换而言之,如果你方连拍照都要纳入管控范围,这才是在加大影院的成本。我搜到一篇文章说,春节档的电影院就像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员工甚至因此九年都没有回家吃饭。在这样繁忙的场景当中,还要加重他们的负担,我方觉得这可能是电影院不能承担的。
感谢反方四辩与正方四辩的精彩发言,下面我们进入下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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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分钟,三辩可以盘问对方除三辩以外的任意辩手。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而盘问方有权在5秒保护时间结束后打断答辩方发言,答辩方发言时长不记录总时长。
正方三辩:我先把电影相关问题聊一下。同学,我请教你,起码抵制的态度可以是尽量减少这个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没错吧?我们今天所说的包容,是觉得它存在也可以,不存在也可以,是一种无所谓的态度。而减少负面影响是正方的底层逻辑。
我进一步请教你提到的数据,你讲的那个上海的调查中,前面叠加的词语是“在不打扰他人的情况下”,你要不要论证一下现在的图片屏摄没有打扰到别人?
反方二辩:第一件事情,我方已经告诉你了,你拿出手机拍照的亮度,甚至都不如一个安全出口的标识。第二件事情是,难道你方觉得今天我包场了,那么我拍摄在你方看来就是一个可以包容的事情了吗?我方先收一下,你方今天无非是觉得不能够影响他人,所以你那部分数据打算怎么解释?你方还有别的数据吗?
正方三辩:我方还有别的数据。根据新京报的调查发现,屏摄行为位于不文明榜单的第一列,以此论证现状,大家表示反感。
我接下来从法律层面跟你聊,你刚讲的是有可能不构成本身违反了电影产业诉讼法,可是我们购买电影票的行为本身构成了邀约和承诺,已经达成了合同的约定。你知不知道电影的票根后面本身印着“禁止拍摄”?
反方二辩:你记载一下,我们那个数据跟你对冲过了,大多数人表示不用大惊小怪地禁止拍摄。你那份数据的原貌,我刚查了,它的前提是“不打扰他人的情况下”,而我刚给你论证了很多人表示反感,你赶紧回应我,你觉得屏摄有没有违反这个合同的约定?
正方三辩:当你购买电影票到手,就和电影院之间的邀约、承诺达成一致,构成了一个合同,而电影票本身合同背面印着“不要拍摄”,所以这个时候如果你选择图片屏摄,就构成了违反这个合同的约定。所以,屏摄有没有违背合同法?
反方二辩:我没太懂为什么合同写在那里,我做了就代表违法。而且我们引用的法条表明它违背了合同的约定。第二层,我跟你聊复制权,你知不知道著作权本身要求未经授权人许可,不可以私自分享到朋友圈。
正方三辩:不对,同学,第一件事情你方没有论证到今天这件事情是违法的。而且著作权法规定了复制权,本身如果未经许可不可以随意复制。这里并没有复制行为,所以在著作权上不构成侵权。
在当下你觉得屏摄要不要抵制?当一个人拿着设备在电影播放时举着手机拍摄,要怎么区分它是盗摄还是屏摄?因为盗摄、屏摄难以区分,所以要弥补当下的法律缺陷,倡导抵制。你方今天要一棒子打死吗?
主持人:感谢双方辩友精彩发言。
时间2分钟,三辩可以盘问对方除三辩以外的任意辩手。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而盘问方有权在5秒保护时间结束后打断答辩方发言,答辩方发言时长不记录总时长。
正方三辩:我先把电影相关问题聊一下。同学,我请教你,起码抵制的态度可以是尽量减少这个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没错吧?我们今天所说的包容,是觉得它存在也可以,不存在也可以,是一种无所谓的态度。而减少负面影响是正方的底层逻辑。
我进一步请教你提到的数据,你讲的那个上海的调查中,前面叠加的词语是“在不打扰他人的情况下”,你要不要论证一下现在的图片屏摄没有打扰到别人?
反方二辩:第一件事情,我方已经告诉你了,你拿出手机拍照的亮度,甚至都不如一个安全出口的标识。第二件事情是,难道你方觉得今天我包场了,那么我拍摄在你方看来就是一个可以包容的事情了吗?我方先收一下,你方今天无非是觉得不能够影响他人,所以你那部分数据打算怎么解释?你方还有别的数据吗?
正方三辩:我方还有别的数据。根据新京报的调查发现,屏摄行为位于不文明榜单的第一列,以此论证现状,大家表示反感。
我接下来从法律层面跟你聊,你刚讲的是有可能不构成本身违反了电影产业诉讼法,可是我们购买电影票的行为本身构成了邀约和承诺,已经达成了合同的约定。你知不知道电影的票根后面本身印着“禁止拍摄”?
反方二辩:你记载一下,我们那个数据跟你对冲过了,大多数人表示不用大惊小怪地禁止拍摄。你那份数据的原貌,我刚查了,它的前提是“不打扰他人的情况下”,而我刚给你论证了很多人表示反感,你赶紧回应我,你觉得屏摄有没有违反这个合同的约定?
正方三辩:当你购买电影票到手,就和电影院之间的邀约、承诺达成一致,构成了一个合同,而电影票本身合同背面印着“不要拍摄”,所以这个时候如果你选择图片屏摄,就构成了违反这个合同的约定。所以,屏摄有没有违背合同法?
反方二辩:我没太懂为什么合同写在那里,我做了就代表违法。而且我们引用的法条表明它违背了合同的约定。第二层,我跟你聊复制权,你知不知道著作权本身要求未经授权人许可,不可以私自分享到朋友圈。
正方三辩:不对,同学,第一件事情你方没有论证到今天这件事情是违法的。而且著作权法规定了复制权,本身如果未经许可不可以随意复制。这里并没有复制行为,所以在著作权上不构成侵权。
在当下你觉得屏摄要不要抵制?当一个人拿着设备在电影播放时举着手机拍摄,要怎么区分它是盗摄还是屏摄?因为盗摄、屏摄难以区分,所以要弥补当下的法律缺陷,倡导抵制。你方今天要一棒子打死吗?
主持人:感谢双方辩友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同学,有一位还没到吗?马上,我们替他进入会议。
那反方同学要先试一下音吗?
可以,我们已经到齐了。小声一点可以听清吗?可以。
反方二辩在吗?可以听清。
反方三辩,麦克风测试音可以听到吗?可以。
我是反方四辩,稍等我换一个账号,待会进入,不好意思。
好的。那正方同学都到齐了。正方先试个音吧。可以。
刚刚反方测试可以听清吗?可以。
正方三辩麦克风测试可以听到吗?可以。正方四辩测试能听见吗?可以。
刚才是反方四辩,他换好了吗?换好了,现在能听到我声音吗?可以。
那我们开始。
正方同学,有一位还没到吗?马上,我们替他进入会议。
那反方同学要先试一下音吗?
可以,我们已经到齐了。小声一点可以听清吗?可以。
反方二辩在吗?可以听清。
反方三辩,麦克风测试音可以听到吗?可以。
我是反方四辩,稍等我换一个账号,待会进入,不好意思。
好的。那正方同学都到齐了。正方先试个音吧。可以。
刚刚反方测试可以听清吗?可以。
正方三辩麦克风测试可以听到吗?可以。正方四辩测试能听见吗?可以。
刚才是反方四辩,他换好了吗?换好了,现在能听到我声音吗?可以。
那我们开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此文本为辩论赛开始前的准备环节,未涉及辩题相关的立论、质询、对辩、驳论内容,因此无法按照要求进行分析。
谢主席,问候各位。
去年春节,薛之谦一条带有屏摄图的观后感,直接将盗摄话题顶上微博热搜,这源于当前中国大陆对图片屏摄的模糊规定。《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指出,未经权利人允许,任何人不得对电影进行录音录像,而对拍照未置可否。但在电影工业成熟的中国台湾、中国香港、日本、阿联酋、美国等地,均规定图片屏摄违法。如中国香港《防止盗用版权条例》第37条规定,影院屏摄最高罚款5万,拘役3个月。基于此,我方认为抵制电影屏摄更能保障社会效益,促进我国电影工业及文明水平的发展。理由如下:
首先,在法律层面上,抵制图片屏摄可以弥补实际侵权执法的空白,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香港立法会建议书指出,起诉疑犯时,控方必须证明被告确有进行录音,但在光线条件较差的影院里,举证十分困难。且控方还需证明其确有权利。而反观另一方,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且作为消费者可以通过12315进行服务投诉,电影院服务人员既没有权利取证,还可能丢了饭碗。如不全面禁止,在实际执法中,该法条可谓形同虚设,这就是中国香港、日本、美国等地的立法初衷。
从侵权角度来看,抵制图片屏摄的正当性,承袭了禁止录像的立法逻辑。美国电影协会调查指出,如果能够完全消除盗版,票房收入将每年增加约15%,即13亿美元,远远大于盗版带来的宣传效果。且由于破窗效应,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会诱使人们变本加厉地效仿。一旦影院中亮起一个屏幕被默许,更多人会肆无忌惮地举起手机,危害版权的行为因为大家都这么做而被合理化,这与我国电影行业版权保护的初衷背道而驰。
其次,在道德文明层面上,抵制图片屏摄更能够保障大众的观影体验,匹配当前电影受众日益增长的高素质文明观影要求。2024年,新华网、光明网等媒体调查显示,大众对电影院不文明现象更加反感,屏摄盗摄高居榜首。光明日报将电影院拍照吐槽为“最令人厌恶的一闪一闪亮晶晶的现象”。这就是为什么新浪娱乐调查显示,每5个观众就有一个认为屏摄影响观影,超八成受访者认为应该禁止屏摄。在观影前,屏摄族的行为伤害了潜在的观影群体。
谢主席,问候各位。
去年春节,薛之谦一条带有屏摄图的观后感,直接将盗摄话题顶上微博热搜,这源于当前中国大陆对图片屏摄的模糊规定。《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指出,未经权利人允许,任何人不得对电影进行录音录像,而对拍照未置可否。但在电影工业成熟的中国台湾、中国香港、日本、阿联酋、美国等地,均规定图片屏摄违法。如中国香港《防止盗用版权条例》第37条规定,影院屏摄最高罚款5万,拘役3个月。基于此,我方认为抵制电影屏摄更能保障社会效益,促进我国电影工业及文明水平的发展。理由如下:
首先,在法律层面上,抵制图片屏摄可以弥补实际侵权执法的空白,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香港立法会建议书指出,起诉疑犯时,控方必须证明被告确有进行录音,但在光线条件较差的影院里,举证十分困难。且控方还需证明其确有权利。而反观另一方,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且作为消费者可以通过12315进行服务投诉,电影院服务人员既没有权利取证,还可能丢了饭碗。如不全面禁止,在实际执法中,该法条可谓形同虚设,这就是中国香港、日本、美国等地的立法初衷。
从侵权角度来看,抵制图片屏摄的正当性,承袭了禁止录像的立法逻辑。美国电影协会调查指出,如果能够完全消除盗版,票房收入将每年增加约15%,即13亿美元,远远大于盗版带来的宣传效果。且由于破窗效应,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会诱使人们变本加厉地效仿。一旦影院中亮起一个屏幕被默许,更多人会肆无忌惮地举起手机,危害版权的行为因为大家都这么做而被合理化,这与我国电影行业版权保护的初衷背道而驰。
其次,在道德文明层面上,抵制图片屏摄更能够保障大众的观影体验,匹配当前电影受众日益增长的高素质文明观影要求。2024年,新华网、光明网等媒体调查显示,大众对电影院不文明现象更加反感,屏摄盗摄高居榜首。光明日报将电影院拍照吐槽为“最令人厌恶的一闪一闪亮晶晶的现象”。这就是为什么新浪娱乐调查显示,每5个观众就有一个认为屏摄影响观影,超八成受访者认为应该禁止屏摄。在观影前,屏摄族的行为伤害了潜在的观影群体。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抵制电影屏摄更能保障社会效益,促进我国电影工业及文明水平的发展,所以春节档电影的“图片屏摄”行为不应该被允许。
反方二辩:感谢正方一辩精彩发言。我先确认一下,你刚也觉得平时和春节档是有差别的,对不对?
正方一辩:对的。
反方二辩:所以其实今天我们双方都不提倡图片屏摄,只是处理方法不太相同,你方是抵制,我方只是包容,对不对?
正方一辩:你方是抵制,我方是包容,只是我们都不提倡。
反方二辩:之前我方三辩不愿意配合我的攻防,导致我们输了比赛,我虽然很生气,但我包容他,我告诉他下次要配合我的攻防,这哪里冲突了?抵制的态度才能更能够禁止他下一次犯错。我选择了包容他,没有指责谩骂,说我抵制你这种不配合我攻防的行为,这也是包容,我只是告诉他下次要配合我的攻防,但我还是包容了他,所以包容和告诉他不对没有任何的冲突。
我进一步往下说,你方今天第一个观点是要完善法律的空白,对不对?
正方一辩:是的,因为完善法律空白的必要性是,屏摄这个东西对很多人的观影观感影响很大,这是第一条;第二条是如果不抵制图片屏摄,实际上是对现阶段立法态度不严谨。
反方二辩:第一,如果你方想要说明政策实施须根结损失,麻烦你方论证完全,而我方发现并没有你方所说的成本那么高,我方也质疑你方那个15%的数据是怎么调查出来的。
第二,你方告诉我们有超过八成的人认为应该禁止屏摄,可是恰恰相反,我们今天的调查数据显示,仅上海工信委的调查就表明,八成的人觉得没有必要明令禁止,你方的调查是从哪里来的?你可以仔细读一下那个调查的原题是什么。我方所说的是上海共青团在一篇关于在电影院随手拍了一张照并在上海朋友圈的推文中发起的调查,八成的人觉得没有必要明令禁止,这也是屏摄的一种。所以在现在这个几乎所有人都会随手拍一张图片发到朋友圈,也就是所谓屏摄的时代里,根本不可能有超过八成的人认为它是一种问题。所以以上,我方质疑对方所有的数据,谢谢。
反方二辩:感谢正方一辩精彩发言。我先确认一下,你刚也觉得平时和春节档是有差别的,对不对?
正方一辩:对的。
反方二辩:所以其实今天我们双方都不提倡图片屏摄,只是处理方法不太相同,你方是抵制,我方只是包容,对不对?
正方一辩:你方是抵制,我方是包容,只是我们都不提倡。
反方二辩:之前我方三辩不愿意配合我的攻防,导致我们输了比赛,我虽然很生气,但我包容他,我告诉他下次要配合我的攻防,这哪里冲突了?抵制的态度才能更能够禁止他下一次犯错。我选择了包容他,没有指责谩骂,说我抵制你这种不配合我攻防的行为,这也是包容,我只是告诉他下次要配合我的攻防,但我还是包容了他,所以包容和告诉他不对没有任何的冲突。
我进一步往下说,你方今天第一个观点是要完善法律的空白,对不对?
正方一辩:是的,因为完善法律空白的必要性是,屏摄这个东西对很多人的观影观感影响很大,这是第一条;第二条是如果不抵制图片屏摄,实际上是对现阶段立法态度不严谨。
反方二辩:第一,如果你方想要说明政策实施须根结损失,麻烦你方论证完全,而我方发现并没有你方所说的成本那么高,我方也质疑你方那个15%的数据是怎么调查出来的。
第二,你方告诉我们有超过八成的人认为应该禁止屏摄,可是恰恰相反,我们今天的调查数据显示,仅上海工信委的调查就表明,八成的人觉得没有必要明令禁止,你方的调查是从哪里来的?你可以仔细读一下那个调查的原题是什么。我方所说的是上海共青团在一篇关于在电影院随手拍了一张照并在上海朋友圈的推文中发起的调查,八成的人觉得没有必要明令禁止,这也是屏摄的一种。所以在现在这个几乎所有人都会随手拍一张图片发到朋友圈,也就是所谓屏摄的时代里,根本不可能有超过八成的人认为它是一种问题。所以以上,我方质疑对方所有的数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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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大家好。今年年初,全国多地宣布了一项充满温情的举措,即在春节这个特殊时期,会对情节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采取柔性执法,不直接处罚,而是以教育和引导的手段来替代。这一政策体现了一种更加包容的社会态度,让大家感受到了更加温暖祥和的节日氛围。
我方理解图片屏摄行为可能会引发部分观众的困扰,但总的来说,在法律层面,屏摄图片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范畴,不构成侵权。因为电影是一种复杂的综合艺术,屏摄图片不可能替代一整部电影,没有独立的市场,不会产生市场替代效果,进而不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员何俊表示,如果只是拍摄3张照片,不构成侵权。
具体影响方面,相关实验数据表明,拍摄一两张照片对他人的影响还不及打开手机看时间、回消息以及安全出口的绿色灯光。因而总的来说,图片屏摄并未造成很大的影响,且正值特殊春节期间,因此我方认为可以采取柔性的方式对其进行引导,以柔性包容替代严格抵制,理由如下:
第一,包容屏摄比抵制监管的成本更低,尤其是春节期间,有利于影院的管理。据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2020年相关数据,院线电影高清盗录源头已较2023年减少53%。从社会治理层面来看,现有技术手段和执法力度已经有效遏制了盗版问题,而普通观众随手拍摄的屏摄图片,既不构成盗版产业链的威胁,也无需耗费额外公共资源打击。而严格禁止屏摄将要投入巨大的监管成本,在屏摄本身伤害微乎其微的情况下并无必要。相反,若屏摄被一刀切禁止,更可能引发公众抵触情绪。上海共青团2020年调查显示,63.13%的参与者对待屏摄认为不应该小题大做,若强行推行禁令,可能激化观众与影院、片方的矛盾,反而增加社会摩擦成本。
第二,包容屏摄能将其转化为电影宣传的免费资源,有利于行业发展。电影的核心价值在于娱乐大众,而非成为不可触碰的圣物。从观众态度来看,公众更加在意的是观影体验的完整性,而非形式上的绝对禁止。上海共青团2020年调查显示,八成的人认为不需要明令禁止屏摄,大部分人的实际态度其实也是包容的。河南广电2024年调查显示,87%的观众认为薛之谦的屏摄行为只是小举动,不构成盗摄,仅有不到5%的人认为这是盗摄。上海大学刘海波教授指出,片方对屏摄态度也是模棱两可,而正是因为其潜在的宣传价值,2021年电影《人潮汹涌》主动收集观众屏摄图片用于宣发,最终票房从六千六百四十二万一跃至7.62亿。2023年《封神》通过抖音发布观众屏摄短视频成功引流。由此可见,观众的自发分享行为本是小事,是对于电影生意的延伸,一味抵制,反而可能削弱电影的社会影响力。电影本就是大众艺术,与其严防死守,不如开放姿态拥抱观众的喜爱。
谢谢!
主席,大家好。今年年初,全国多地宣布了一项充满温情的举措,即在春节这个特殊时期,会对情节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采取柔性执法,不直接处罚,而是以教育和引导的手段来替代。这一政策体现了一种更加包容的社会态度,让大家感受到了更加温暖祥和的节日氛围。
我方理解图片屏摄行为可能会引发部分观众的困扰,但总的来说,在法律层面,屏摄图片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范畴,不构成侵权。因为电影是一种复杂的综合艺术,屏摄图片不可能替代一整部电影,没有独立的市场,不会产生市场替代效果,进而不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员何俊表示,如果只是拍摄3张照片,不构成侵权。
具体影响方面,相关实验数据表明,拍摄一两张照片对他人的影响还不及打开手机看时间、回消息以及安全出口的绿色灯光。因而总的来说,图片屏摄并未造成很大的影响,且正值特殊春节期间,因此我方认为可以采取柔性的方式对其进行引导,以柔性包容替代严格抵制,理由如下:
第一,包容屏摄比抵制监管的成本更低,尤其是春节期间,有利于影院的管理。据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2020年相关数据,院线电影高清盗录源头已较2023年减少53%。从社会治理层面来看,现有技术手段和执法力度已经有效遏制了盗版问题,而普通观众随手拍摄的屏摄图片,既不构成盗版产业链的威胁,也无需耗费额外公共资源打击。而严格禁止屏摄将要投入巨大的监管成本,在屏摄本身伤害微乎其微的情况下并无必要。相反,若屏摄被一刀切禁止,更可能引发公众抵触情绪。上海共青团2020年调查显示,63.13%的参与者对待屏摄认为不应该小题大做,若强行推行禁令,可能激化观众与影院、片方的矛盾,反而增加社会摩擦成本。
第二,包容屏摄能将其转化为电影宣传的免费资源,有利于行业发展。电影的核心价值在于娱乐大众,而非成为不可触碰的圣物。从观众态度来看,公众更加在意的是观影体验的完整性,而非形式上的绝对禁止。上海共青团2020年调查显示,八成的人认为不需要明令禁止屏摄,大部分人的实际态度其实也是包容的。河南广电2024年调查显示,87%的观众认为薛之谦的屏摄行为只是小举动,不构成盗摄,仅有不到5%的人认为这是盗摄。上海大学刘海波教授指出,片方对屏摄态度也是模棱两可,而正是因为其潜在的宣传价值,2021年电影《人潮汹涌》主动收集观众屏摄图片用于宣发,最终票房从六千六百四十二万一跃至7.62亿。2023年《封神》通过抖音发布观众屏摄短视频成功引流。由此可见,观众的自发分享行为本是小事,是对于电影生意的延伸,一味抵制,反而可能削弱电影的社会影响力。电影本就是大众艺术,与其严防死守,不如开放姿态拥抱观众的喜爱。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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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图片屏摄不构成侵权,且对他人影响较小,同时包容屏摄在影院管理成本和对电影行业发展方面都具有优势,所以在春节档应该采取柔性包容的方式对待电影的“图片屏摄”行为,而非严格抵制。
反方三辩:一乐同学,我问你,今天咱们国家包容所有宗教,不等于鼓励大家去加入宗教,所以包容不等于倡导。我接着问你,今天国家包容所有宗教,不等于鼓励大家去加入邪教。
正方辩手:(未明确发言内容)
反方三辩:我问你,今天我看到一部电影,电影票的反面告诉我说不要带着异味食物进电影院,但是爆米花本身香味就很浓重,这里面是否存在法律缺陷,是否要立刻补上?
正方二辩:爆米花的存在是必要的,全国万达影院72%的收入都来自爆米花,如果没有爆米花……
反方三辩:按照你们的合同逻辑,此时我携带爆米花进影院也违反了合同,为什么不处理?爆米花应该不属于异味吧。所以你要证明大家都反感爆米花,我方证明大家都反感屏摄就可以,对吧?所以我们双方是否达成共识,你要立法,先得证明现在危害足够大。你们认为危害足够大的论据是什么?
正方辩手:爆米花在影视合同中是可以卖的,这是电影院的规则。电影票背后明确不允许拿手机拍摄,无论是录像还是拍照片都不行。
反方三辩:你们所说危害很大的论证是什么?我方认为在目前立法没有完善的时候,去界定屏摄会消耗很多资源,会加大成本。你们论证说违法会导致票房减少,可你们整个论证是滑坡论证。我问二辩同学,你要怎么管制屏摄这件事?
正方辩手:因为现在屏摄没有立法,所以没办法管。
反方三辩:那你们打算怎么管?是在看电影的时候不允许举起手机,还是不允许点开拍照功能?你们要让电影院工作人员去监管吗?那电影院营业时间那么长,怎么雇人去监视?实在不行,你设置一个手机寄存处,所有人进影厅把手机寄存在那里,就像超市的寄存处一样。所以很明显,你们管制的成本更高,我方观点成本更低。
我接着问,今天有一个人包场,在里面拍了照片并发布在社交平台上,按照你们的倡导,要不要禁止他?他并没有造成任何影响,你们要管他的原因是什么?
正方四辩:因为社会要有普遍的共识。
反方三辩:所以你们认为他道德上有问题。那我继续问,今天往电影院屏幕上扔桃子,这件事情够不道德?有观众很想往屏幕上扔桃子,而且电影主角也很喜欢桃子。
(时间到)感谢双方辩友的精彩表现。
反方三辩:一乐同学,我问你,今天咱们国家包容所有宗教,不等于鼓励大家去加入宗教,所以包容不等于倡导。我接着问你,今天国家包容所有宗教,不等于鼓励大家去加入邪教。
正方辩手:(未明确发言内容)
反方三辩:我问你,今天我看到一部电影,电影票的反面告诉我说不要带着异味食物进电影院,但是爆米花本身香味就很浓重,这里面是否存在法律缺陷,是否要立刻补上?
正方二辩:爆米花的存在是必要的,全国万达影院72%的收入都来自爆米花,如果没有爆米花……
反方三辩:按照你们的合同逻辑,此时我携带爆米花进影院也违反了合同,为什么不处理?爆米花应该不属于异味吧。所以你要证明大家都反感爆米花,我方证明大家都反感屏摄就可以,对吧?所以我们双方是否达成共识,你要立法,先得证明现在危害足够大。你们认为危害足够大的论据是什么?
正方辩手:爆米花在影视合同中是可以卖的,这是电影院的规则。电影票背后明确不允许拿手机拍摄,无论是录像还是拍照片都不行。
反方三辩:你们所说危害很大的论证是什么?我方认为在目前立法没有完善的时候,去界定屏摄会消耗很多资源,会加大成本。你们论证说违法会导致票房减少,可你们整个论证是滑坡论证。我问二辩同学,你要怎么管制屏摄这件事?
正方辩手:因为现在屏摄没有立法,所以没办法管。
反方三辩:那你们打算怎么管?是在看电影的时候不允许举起手机,还是不允许点开拍照功能?你们要让电影院工作人员去监管吗?那电影院营业时间那么长,怎么雇人去监视?实在不行,你设置一个手机寄存处,所有人进影厅把手机寄存在那里,就像超市的寄存处一样。所以很明显,你们管制的成本更高,我方观点成本更低。
我接着问,今天有一个人包场,在里面拍了照片并发布在社交平台上,按照你们的倡导,要不要禁止他?他并没有造成任何影响,你们要管他的原因是什么?
正方四辩:因为社会要有普遍的共识。
反方三辩:所以你们认为他道德上有问题。那我继续问,今天往电影院屏幕上扔桃子,这件事情够不道德?有观众很想往屏幕上扔桃子,而且电影主角也很喜欢桃子。
(时间到)感谢双方辩友的精彩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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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件事情,很多时候电影票背后就印着严禁拍照。所以,当你购买电影票完成合同后,屏摄行为便违反了合同。而购买爆米花本身构成了影院的合法收入之一,它是影院许可的,不在合同禁止的范围之内。
第二件事情,我方从未说过屏摄行为违背了《电影产业促进法》,而是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著作权本身分为复制权和传播权。当你将屏摄的图片分享到朋友圈,就构成了侵权。因为现在超七成的人会把屏摄图片放到朋友圈分享,这种行为构成了对著作权中复制权和传播权的侵犯。
聊完法律层面,再看现状。你方唯一的举证是上海的某个例证,且前提是不打扰别人。但如果真的不打扰别人,为什么《新民报》将屏摄列为不文明行为榜的第一位?为什么新浪娱乐的调查中,80%的调查者都认为应该禁止屏摄?实际上,当屏摄的亮度超过屏幕本身亮度,对他人观影体验造成打扰时,就应该被禁止。
第二部分是你方最想聊的剧透部分。你方称要宣传电影,帮助电影进行宣发,但为什么非要进行屏摄呢?你可以对官方发布的、用于正常剧透的图片进行二次创作,这样不行吗?官方发放图片是正常的物料发放过程,而屏摄是观众自发的行为。在悬疑电影中,观众可能会把凶手的画面拍到网上,且无法控制这种行为。南开大学和山东管理学院的研究发现,剧透对电影票房有着显著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喜剧和悬疑类影片。
第一件事情,很多时候电影票背后就印着严禁拍照。所以,当你购买电影票完成合同后,屏摄行为便违反了合同。而购买爆米花本身构成了影院的合法收入之一,它是影院许可的,不在合同禁止的范围之内。
第二件事情,我方从未说过屏摄行为违背了《电影产业促进法》,而是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著作权本身分为复制权和传播权。当你将屏摄的图片分享到朋友圈,就构成了侵权。因为现在超七成的人会把屏摄图片放到朋友圈分享,这种行为构成了对著作权中复制权和传播权的侵犯。
聊完法律层面,再看现状。你方唯一的举证是上海的某个例证,且前提是不打扰别人。但如果真的不打扰别人,为什么《新民报》将屏摄列为不文明行为榜的第一位?为什么新浪娱乐的调查中,80%的调查者都认为应该禁止屏摄?实际上,当屏摄的亮度超过屏幕本身亮度,对他人观影体验造成打扰时,就应该被禁止。
第二部分是你方最想聊的剧透部分。你方称要宣传电影,帮助电影进行宣发,但为什么非要进行屏摄呢?你可以对官方发布的、用于正常剧透的图片进行二次创作,这样不行吗?官方发放图片是正常的物料发放过程,而屏摄是观众自发的行为。在悬疑电影中,观众可能会把凶手的画面拍到网上,且无法控制这种行为。南开大学和山东管理学院的研究发现,剧透对电影票房有着显著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喜剧和悬疑类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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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主席。今天对方辩友认为我们的行为违法,有两个依据。
其一,认为我们违反了合同法。但电影院票根后面提示不要带异味食物,可爆米花、鸭脖、薯片味道大时,我们依旧可以带进去,此时为何又不按此规定执行了呢?
其二,对方在法律层面提及著作权法。但如果不将照片用于商用,就不违反著作权法。请问,抖音、微博、朋友圈发布是否属于商用呢?在比较法律成本和收益方面,对方似乎并未进行论证,这是需要论证的问题。
其次,对方称大家很反感“图片屏摄”行为。但有数据表明,除上海外,有80%甚至78%、68%等不同比例(具体数据可进一步明确)显示观众对此持比较中性的态度,是对方自认为观众很讨厌。而且,即便会影响到别人又如何呢?吃爆米花发出声响会影响他人,难道就不让在影院吃东西了吗?上厕所可能会打扰旁边的人看电影,难道就不让上厕所了吗?在对方看来,难道要观众规规矩矩坐在那一动不动看电影才是好的观影礼仪吗?显然不是。所以,有一些影响是正常的,我们可以通过广告等方式引导观众不要拍摄,以此减少影响,根本不需要用对方抵制的态度。
再者,对方最后一点认为我们的行为在道德层面有问题。按照对方的说法,在电影屏幕上扔勺子足以让电影工作人员生气,但在某些影片中,观众影迷自发往屏幕上扔物品,此时对方为何又不说这违反道德了呢?因为什么样的观影礼仪是好的,本就由观众决定。当观众觉得“图片屏摄”这件事有意义时,我们为何不能包容呢?这不一定是如对方所认为的不妥行为,我们认为应先让观众满意、快乐,再引导大家慢慢规范行为。
感谢。
谢主席。今天对方辩友认为我们的行为违法,有两个依据。
其一,认为我们违反了合同法。但电影院票根后面提示不要带异味食物,可爆米花、鸭脖、薯片味道大时,我们依旧可以带进去,此时为何又不按此规定执行了呢?
其二,对方在法律层面提及著作权法。但如果不将照片用于商用,就不违反著作权法。请问,抖音、微博、朋友圈发布是否属于商用呢?在比较法律成本和收益方面,对方似乎并未进行论证,这是需要论证的问题。
其次,对方称大家很反感“图片屏摄”行为。但有数据表明,除上海外,有80%甚至78%、68%等不同比例(具体数据可进一步明确)显示观众对此持比较中性的态度,是对方自认为观众很讨厌。而且,即便会影响到别人又如何呢?吃爆米花发出声响会影响他人,难道就不让在影院吃东西了吗?上厕所可能会打扰旁边的人看电影,难道就不让上厕所了吗?在对方看来,难道要观众规规矩矩坐在那一动不动看电影才是好的观影礼仪吗?显然不是。所以,有一些影响是正常的,我们可以通过广告等方式引导观众不要拍摄,以此减少影响,根本不需要用对方抵制的态度。
再者,对方最后一点认为我们的行为在道德层面有问题。按照对方的说法,在电影屏幕上扔勺子足以让电影工作人员生气,但在某些影片中,观众影迷自发往屏幕上扔物品,此时对方为何又不说这违反道德了呢?因为什么样的观影礼仪是好的,本就由观众决定。当观众觉得“图片屏摄”这件事有意义时,我们为何不能包容呢?这不一定是如对方所认为的不妥行为,我们认为应先让观众满意、快乐,再引导大家慢慢规范行为。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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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应先让观众满意、快乐,再引导大家慢慢规范行为,而不是像正方那样采取抵制态度。
发言辩手落座为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累积计时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
正方:同学,在公共场合非必要不影响他人。今天上厕所是有必要性的,因为不上厕所憋着难受,有可能憋出病来。既然吃爆米花是有必要性的,因为72%的院线收入来自于爆米花,没有爆米花连电影都看不成。所以,你方所说的屏摄,难道是不拍照就看不成电影了吗?你方对于必要性的证明存在问题。
而且,你方也承认了爆米花违反了合同法,可是它仍然可以存在。所以,如果我只坐在电影座位上,不小心动了动碰到旁边的人,你方其实也认为这件事情不应存在,要明令禁止。
在现在的情况下,如果要禁止屏摄,只需要工作人员每隔5分钟查看一下,发现没有举着三脚架在那边录制,关注一下没有连续20分钟举着手机就可以了。但如果要禁止屏摄,工作人员需要时时刻刻盯着屏幕监控摄像头。你告诉我,这部分额外的成本是你方要承担的,对不对?工作人员时时刻刻下来巡逻,不累吗?
还有,我刚讲的,把手机伸到外面,我不知道这有什么很高的成本。一旦举起手机,被大数据抓到,或者涉及运营信息等情况。你方并不反对屏摄,只是反对这样的手段可能显得很没有头脑,我觉得这不构成任何制约。你所说的报警方式,院方是允许的,而其他一些情况,并没有在规则之内,甚至合同中就规定了不允许举起手机。
比如,我很讨厌屏摄,看到朋友圈有人屏摄的照片,我不给点赞,你是不是要来劝我要包容?所以,哪怕在电影院里看个时间,都可能会打扰到其他人,任何行为都可能会影响到他人,难道就不让大家看电影了吗?这显然不符合常识。
我方接着往下问,当现在电影院薪资低到招不到人的时候,怎么能苛责电影院派出月薪几千元的人去巡逻查找呢?这个成本是怎么比出来的?
反方:我方没有讲巡逻查找,我方讲的是手机寄存,包括大数据抓到之后,电影院进行留存,这很简单。
还有一方面我很好奇,你方一方面说要减少在观影中频繁掏出手机的行为,这应该是个共识。那是不是只有持抵制的态度,才能使这种行为减少?如果态度是无所谓,大家怎么会去减少呢?
另外,你方将屏摄违法写入法律这件事情也不太可行。我最后问你,你方现在到底要不要说那个人不能进电影院,只能在外面看呢?
正方:可以进来,但不要影响别人。我方认为图片屏摄这件事情会影响别人吗?你不妨回答两个问题,按照你方的想法,现状下怎么进行改变?如果你认为现状需要改变,说要包容,那你该怎么做呢?
今天日本拍了一个反对屏摄的广告宣传片,很柔性、很包容。哪怕有人屏摄了电影,日本电影院的工作人员也不会把他赶出去,此时屏摄行为得到了大幅减少。所以,我方也有解决办法。我方最后再问一句,是不是只要屏摄就要把人赶出去?按照现在大家可能一年才进两三次电影院,很多人对屏摄还不清楚,为什么不能先让大家了解,再慢慢减少屏摄行为,而非要一棍子打死呢?
反方:慢慢减少是正方的立场。你知道吗,日本法律中有个兜底条款,当拿出手机拍照时,严重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干预罚款的。日本正是有这个法律兜底,才能谈所谓的柔性执法。你本身立法中都没做出变革,谈什么柔性执法?别人都不听你的。人之所以会害怕,会因柔性执法而改变,是因为有强烈的法律在兜底。如果没有依据,只是劝说“大爷,别掏出手机拍了,后面的人都受影响了”,会有用吗?
日本在颁布相关法律之前12年就已经做过宣传片,但当时法律还没出台。所以我方再问一句,今天大家喜欢屏摄,能让大家开心,你是不是非得一棍子打死?
正方:如果按照你方讲的道德倡导有用,那还要法律干什么呢?
我再继续问,按照你方说法,屏摄这件事情的影响程度极低。你知道很多苹果手机拍摄默认是动态图片,而动态图片在著作权法中已经认定为侵权了。这点你应该知道吧。所以你方认为拍静态图片没有问题,我方也觉得三角图的动态图片问题好像也没那么大。至少在你方立场下,这件事情好像没那么严重。
我进一步问,今天我方只想拍一张照去分享,小红书上很多人在讨论哪吒里某一个很漂亮的场景,大家在底下讨论有没有人拍下来那张图片想做壁纸,为什么在你方看来这影响了电影行业,而不是让它欣欣向荣呢?
反方:因为你破坏了我的期待。大家想拍摄有纪念意义的镜头,比如贾玲拉地球、哪吒等宏大画面。但这跟影评根本不同,影评不涉及画面,而画面包括直播游戏画面等,其独创性在著作权中已成为作品本身,构成了版权保护。它会破坏别人的期待,比如我本来想看贾玲剪成啥样,你一张图片出来,我还有什么期待呢?
今天因为纣王的腹肌和胸肌很粗壮引来了不少关注,按照你方想法,是不是不应该禁止屏摄了?
关于屏摄行为违法问题,你得先证明是商用,才能证明其违法。我接着问,你们那些数据,到底是普通观众觉得屏摄影响大,还是电影制作人觉得影响大,你能解释一下吗?
正方:都有,电影制作人联合抵制,观众态度也统一反对屏摄,这里的屏摄并不是指录音录像。
我现在问你,你猜猜那些影评人进行影评时,为什么用官方预告片,而不用网上流传的屏摄图片呢?
反方:在5.1万人的调查当中,60%的人认为图片屏摄根本不构成屏摄,你方部分数据里很多人觉得屏摄的图片才是让大家反感的部分。进一步说,超过37%的人认为只拍摄不传播不严重,50%的人认为对自己没有影响,无所谓,觉得屏摄本身根本不会构成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屏摄其实也没有影响到其他人呢?
正方:认为不构成屏摄不代表不认为它有负面影响,就好比有些孩子偷家里10块钱,很多人认为不构成盗窃,但不代表这件事情不应受到负面评价,你这个资料没有任何意义。
回到我刚才讲的例子,电影人不敢用流传出来的屏摄画面做影视,是因为会影响版权,会惹祸上身。虽然观众高兴,但你要不要把带孩子屏摄的人全部赶出电影院呢?那谁去看电影呢?电影不应该高高在上,要容纳观众。
发言辩手落座为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累积计时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
正方:同学,在公共场合非必要不影响他人。今天上厕所是有必要性的,因为不上厕所憋着难受,有可能憋出病来。既然吃爆米花是有必要性的,因为72%的院线收入来自于爆米花,没有爆米花连电影都看不成。所以,你方所说的屏摄,难道是不拍照就看不成电影了吗?你方对于必要性的证明存在问题。
而且,你方也承认了爆米花违反了合同法,可是它仍然可以存在。所以,如果我只坐在电影座位上,不小心动了动碰到旁边的人,你方其实也认为这件事情不应存在,要明令禁止。
在现在的情况下,如果要禁止屏摄,只需要工作人员每隔5分钟查看一下,发现没有举着三脚架在那边录制,关注一下没有连续20分钟举着手机就可以了。但如果要禁止屏摄,工作人员需要时时刻刻盯着屏幕监控摄像头。你告诉我,这部分额外的成本是你方要承担的,对不对?工作人员时时刻刻下来巡逻,不累吗?
还有,我刚讲的,把手机伸到外面,我不知道这有什么很高的成本。一旦举起手机,被大数据抓到,或者涉及运营信息等情况。你方并不反对屏摄,只是反对这样的手段可能显得很没有头脑,我觉得这不构成任何制约。你所说的报警方式,院方是允许的,而其他一些情况,并没有在规则之内,甚至合同中就规定了不允许举起手机。
比如,我很讨厌屏摄,看到朋友圈有人屏摄的照片,我不给点赞,你是不是要来劝我要包容?所以,哪怕在电影院里看个时间,都可能会打扰到其他人,任何行为都可能会影响到他人,难道就不让大家看电影了吗?这显然不符合常识。
我方接着往下问,当现在电影院薪资低到招不到人的时候,怎么能苛责电影院派出月薪几千元的人去巡逻查找呢?这个成本是怎么比出来的?
反方:我方没有讲巡逻查找,我方讲的是手机寄存,包括大数据抓到之后,电影院进行留存,这很简单。
还有一方面我很好奇,你方一方面说要减少在观影中频繁掏出手机的行为,这应该是个共识。那是不是只有持抵制的态度,才能使这种行为减少?如果态度是无所谓,大家怎么会去减少呢?
另外,你方将屏摄违法写入法律这件事情也不太可行。我最后问你,你方现在到底要不要说那个人不能进电影院,只能在外面看呢?
正方:可以进来,但不要影响别人。我方认为图片屏摄这件事情会影响别人吗?你不妨回答两个问题,按照你方的想法,现状下怎么进行改变?如果你认为现状需要改变,说要包容,那你该怎么做呢?
今天日本拍了一个反对屏摄的广告宣传片,很柔性、很包容。哪怕有人屏摄了电影,日本电影院的工作人员也不会把他赶出去,此时屏摄行为得到了大幅减少。所以,我方也有解决办法。我方最后再问一句,是不是只要屏摄就要把人赶出去?按照现在大家可能一年才进两三次电影院,很多人对屏摄还不清楚,为什么不能先让大家了解,再慢慢减少屏摄行为,而非要一棍子打死呢?
反方:慢慢减少是正方的立场。你知道吗,日本法律中有个兜底条款,当拿出手机拍照时,严重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干预罚款的。日本正是有这个法律兜底,才能谈所谓的柔性执法。你本身立法中都没做出变革,谈什么柔性执法?别人都不听你的。人之所以会害怕,会因柔性执法而改变,是因为有强烈的法律在兜底。如果没有依据,只是劝说“大爷,别掏出手机拍了,后面的人都受影响了”,会有用吗?
日本在颁布相关法律之前12年就已经做过宣传片,但当时法律还没出台。所以我方再问一句,今天大家喜欢屏摄,能让大家开心,你是不是非得一棍子打死?
正方:如果按照你方讲的道德倡导有用,那还要法律干什么呢?
我再继续问,按照你方说法,屏摄这件事情的影响程度极低。你知道很多苹果手机拍摄默认是动态图片,而动态图片在著作权法中已经认定为侵权了。这点你应该知道吧。所以你方认为拍静态图片没有问题,我方也觉得三角图的动态图片问题好像也没那么大。至少在你方立场下,这件事情好像没那么严重。
我进一步问,今天我方只想拍一张照去分享,小红书上很多人在讨论哪吒里某一个很漂亮的场景,大家在底下讨论有没有人拍下来那张图片想做壁纸,为什么在你方看来这影响了电影行业,而不是让它欣欣向荣呢?
反方:因为你破坏了我的期待。大家想拍摄有纪念意义的镜头,比如贾玲拉地球、哪吒等宏大画面。但这跟影评根本不同,影评不涉及画面,而画面包括直播游戏画面等,其独创性在著作权中已成为作品本身,构成了版权保护。它会破坏别人的期待,比如我本来想看贾玲剪成啥样,你一张图片出来,我还有什么期待呢?
今天因为纣王的腹肌和胸肌很粗壮引来了不少关注,按照你方想法,是不是不应该禁止屏摄了?
关于屏摄行为违法问题,你得先证明是商用,才能证明其违法。我接着问,你们那些数据,到底是普通观众觉得屏摄影响大,还是电影制作人觉得影响大,你能解释一下吗?
正方:都有,电影制作人联合抵制,观众态度也统一反对屏摄,这里的屏摄并不是指录音录像。
我现在问你,你猜猜那些影评人进行影评时,为什么用官方预告片,而不用网上流传的屏摄图片呢?
反方:在5.1万人的调查当中,60%的人认为图片屏摄根本不构成屏摄,你方部分数据里很多人觉得屏摄的图片才是让大家反感的部分。进一步说,超过37%的人认为只拍摄不传播不严重,50%的人认为对自己没有影响,无所谓,觉得屏摄本身根本不会构成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屏摄其实也没有影响到其他人呢?
正方:认为不构成屏摄不代表不认为它有负面影响,就好比有些孩子偷家里10块钱,很多人认为不构成盗窃,但不代表这件事情不应受到负面评价,你这个资料没有任何意义。
回到我刚才讲的例子,电影人不敢用流传出来的屏摄画面做影视,是因为会影响版权,会惹祸上身。虽然观众高兴,但你要不要把带孩子屏摄的人全部赶出电影院呢?那谁去看电影呢?电影不应该高高在上,要容纳观众。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先从头开始对辩。
第一个问题是定义的问题。我方用宗教的例子解释得很清楚,中国向来对宗教人士持包容态度,可是中国在任何一项教育措施上,都明确反对向新生一代灌输宗教理念,反对引导我们的孩子去读《圣经》等内容。所以,包容的态度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反对,或者在道德上不推荐他人做某件事。包容不等于正向的鼓励,这是第一个定义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们今天双方在论证什么?对方认为我们讨论的是所谓的“柔性执法”,“柔性执法”并非是运用法制的强制力去要求他人。对方同学一直存在一个误解,认为必须有法律基础才有可能去治理。然而,我方今天与你方比较的方案,根本不是管制本身,我方采用的是柔性教化的思路。
我方所举的日本宣传节约能源的例子很清晰,在这个教化过程中,对于观众而言,他们一年可能只看一两部电影,尤其是在春节档这个与家人共度团圆的时刻,在缺乏社交链接的当下,他们拿起手机拍一张照片,很可能只是为了在朋友圈打卡,和朋友分享自己在做什么,以及和家人共度的欢乐时光。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方的柔性教化是指先满足观众这种自然单纯的基本需求,再对所谓的文明观影礼仪进行规范和倡导。而你方主张定性管理执法,先立法再执法去管制观众。你方甚至表示,电影院可以像如今上课一样没收观众的手机。此时,你方却不管是否侵权了,影院凭什么可以没收我的手机?这难道没有侵犯我的自由权利吗?
所以,在方案的提出上,我方采用的是柔性教化态度,而你方是立法禁止、管制以及预防的态度,这是两个不同的方案。而且,就算按照你方严厉管制的思路,以美国为例,你方自己所举的《魔法坏女巫》这部电影,哪怕美国已经明令禁止,仍有大量屏摄现象出现。你方如何证明这种管制方案有效呢?你方并未论证,你方唯一的举证是减少盗版,但这与屏摄并无关联。这是第二个关于方案性的问题。
第三个是法律层面的问题。著作权中有两种情况可以不经过著作人允许自行使用,一是用于自己学习,二是未作商业用途。所以,换而言之,在现状下,除非你方论证屏摄行为用于商业化用途,构成违法,你方观点才成立。而且,你方的论证逻辑本身也有误,不是因为它违法了所以要阻止,而是在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我们对它应持何种态度,才能进一步指导我们的行为,所以你方的论证逻辑是颠倒的。
第四个是影响的问题。最大的问题是你方从未对影响进行比较。我方也提到,在现实状况下,屏摄对观众的影响,甚至不如旁边有人吃爆米花和聊天的影响大。
因为你方这四点问题都不能成立,而我方的柔性教化显然是比你方更好的方案。
谢谢。先从头开始对辩。
第一个问题是定义的问题。我方用宗教的例子解释得很清楚,中国向来对宗教人士持包容态度,可是中国在任何一项教育措施上,都明确反对向新生一代灌输宗教理念,反对引导我们的孩子去读《圣经》等内容。所以,包容的态度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反对,或者在道德上不推荐他人做某件事。包容不等于正向的鼓励,这是第一个定义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们今天双方在论证什么?对方认为我们讨论的是所谓的“柔性执法”,“柔性执法”并非是运用法制的强制力去要求他人。对方同学一直存在一个误解,认为必须有法律基础才有可能去治理。然而,我方今天与你方比较的方案,根本不是管制本身,我方采用的是柔性教化的思路。
我方所举的日本宣传节约能源的例子很清晰,在这个教化过程中,对于观众而言,他们一年可能只看一两部电影,尤其是在春节档这个与家人共度团圆的时刻,在缺乏社交链接的当下,他们拿起手机拍一张照片,很可能只是为了在朋友圈打卡,和朋友分享自己在做什么,以及和家人共度的欢乐时光。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方的柔性教化是指先满足观众这种自然单纯的基本需求,再对所谓的文明观影礼仪进行规范和倡导。而你方主张定性管理执法,先立法再执法去管制观众。你方甚至表示,电影院可以像如今上课一样没收观众的手机。此时,你方却不管是否侵权了,影院凭什么可以没收我的手机?这难道没有侵犯我的自由权利吗?
所以,在方案的提出上,我方采用的是柔性教化态度,而你方是立法禁止、管制以及预防的态度,这是两个不同的方案。而且,就算按照你方严厉管制的思路,以美国为例,你方自己所举的《魔法坏女巫》这部电影,哪怕美国已经明令禁止,仍有大量屏摄现象出现。你方如何证明这种管制方案有效呢?你方并未论证,你方唯一的举证是减少盗版,但这与屏摄并无关联。这是第二个关于方案性的问题。
第三个是法律层面的问题。著作权中有两种情况可以不经过著作人允许自行使用,一是用于自己学习,二是未作商业用途。所以,换而言之,在现状下,除非你方论证屏摄行为用于商业化用途,构成违法,你方观点才成立。而且,你方的论证逻辑本身也有误,不是因为它违法了所以要阻止,而是在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我们对它应持何种态度,才能进一步指导我们的行为,所以你方的论证逻辑是颠倒的。
第四个是影响的问题。最大的问题是你方从未对影响进行比较。我方也提到,在现实状况下,屏摄对观众的影响,甚至不如旁边有人吃爆米花和聊天的影响大。
因为你方这四点问题都不能成立,而我方的柔性教化显然是比你方更好的方案。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强调己方采用柔性教化方案,先满足观众自然单纯的基本需求,再对文明观影礼仪进行规范和倡导,认为这是比对方更好的方案。
大家好。我先吐槽一下,我必须得澄清,这怎么能叫没收手机呢?我方倡导很多影院在合同中订立“无手机影院”相关条款,设置一个柜子,进入这个影院的人若想观影就签订合同,自愿将手机放在柜子里,然后安心看电影。因为观众可以选择不看这部电影,我方只是说要提供更多这样的选择和设立此类影院。如果不同意,就可以不选择观看,这怎么能叫没收手机呢?我相信大部分人是乐意接受的,这也是我方列举民众数据的原因,请不要随意扣帽子。
第二,你用宗教进行类比根本不恰当。因为宗教涉及我国的政治评价问题,我国对于宗教是包容还是其他态度,这牵扯到意识形态,讨论这个没有意义。无论怎样,包容应该是觉得这件事可行,不抵制,但要有明确的思路去减少这类事情。你所说的“柔性抵制”,在日本,其所有柔性抵制的基石都在于有明确的立法。比如有些人因某些违法行为,劝导能起作用,原因就是背后有明确的法律。若不听劝,法律会立即对其进行制裁。而在中国现行情况下,我方从未论证“图片屏摄”行为违反版权促进法,我方始终在强调这里确实存在法律模糊地带,主张对立法进行明确,向日本、香港等地学习,将抵制屏摄行为纳入法制管制。按照反方的态度,我方想问,对于香港、日本已有的相关举措,你是建议他们倒退回去吗?反方的态度才使得这个问题陷入无解,让我们不知所措,不知道该往什么方向前进。
更进一步,回应对方观点。你方所举的上厕所和爆米花的例子不能成立。上厕所是生理需求,无法控制,与我方讨论的屏摄行为逻辑不同。而爆米花,影院规则的制定本身就包含售卖爆米花以获取商业利益(约 70%),除非反方主张立法禁止影院卖爆米花,否则你的指责不成立。这意味着我们要有基本的契约精神。现在影院的规章制度和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允许举起手机拍摄,包括录音、录像以及拍摄照片。那么反方是否也要出台法律禁止影院制定这样的合同呢?若不这样,按照基本的契约精神,观众就应该遵守,否则反方的观点会造成社会秩序紊乱,各项规定相互冲突。所以正方要理清这样的规则。
我认为反方最核心的质疑毫无道理。说正方没脑子,我不知道为何认为我们不会用高科技手段去监管,非要采用复杂的人力方式;也不明白为何设立一个柜子就成本高昂,不能进行精细化管理;更不理解为何觉得执法人员会像神经病一样,观众一举起手机就立马将其赶出去。现实生活并非如你方所描述的那样。只有确立标准,才能让规定得以执行,让民众有可预期性。
在个体层面,我方说得很清楚,我其实是个特别讨厌屏摄的人,我选择抵制的方式是不给那些晒电影屏摄照片的人点赞,这也是一种抵制方式。谢谢。
大家好。我先吐槽一下,我必须得澄清,这怎么能叫没收手机呢?我方倡导很多影院在合同中订立“无手机影院”相关条款,设置一个柜子,进入这个影院的人若想观影就签订合同,自愿将手机放在柜子里,然后安心看电影。因为观众可以选择不看这部电影,我方只是说要提供更多这样的选择和设立此类影院。如果不同意,就可以不选择观看,这怎么能叫没收手机呢?我相信大部分人是乐意接受的,这也是我方列举民众数据的原因,请不要随意扣帽子。
第二,你用宗教进行类比根本不恰当。因为宗教涉及我国的政治评价问题,我国对于宗教是包容还是其他态度,这牵扯到意识形态,讨论这个没有意义。无论怎样,包容应该是觉得这件事可行,不抵制,但要有明确的思路去减少这类事情。你所说的“柔性抵制”,在日本,其所有柔性抵制的基石都在于有明确的立法。比如有些人因某些违法行为,劝导能起作用,原因就是背后有明确的法律。若不听劝,法律会立即对其进行制裁。而在中国现行情况下,我方从未论证“图片屏摄”行为违反版权促进法,我方始终在强调这里确实存在法律模糊地带,主张对立法进行明确,向日本、香港等地学习,将抵制屏摄行为纳入法制管制。按照反方的态度,我方想问,对于香港、日本已有的相关举措,你是建议他们倒退回去吗?反方的态度才使得这个问题陷入无解,让我们不知所措,不知道该往什么方向前进。
更进一步,回应对方观点。你方所举的上厕所和爆米花的例子不能成立。上厕所是生理需求,无法控制,与我方讨论的屏摄行为逻辑不同。而爆米花,影院规则的制定本身就包含售卖爆米花以获取商业利益(约 70%),除非反方主张立法禁止影院卖爆米花,否则你的指责不成立。这意味着我们要有基本的契约精神。现在影院的规章制度和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允许举起手机拍摄,包括录音、录像以及拍摄照片。那么反方是否也要出台法律禁止影院制定这样的合同呢?若不这样,按照基本的契约精神,观众就应该遵守,否则反方的观点会造成社会秩序紊乱,各项规定相互冲突。所以正方要理清这样的规则。
我认为反方最核心的质疑毫无道理。说正方没脑子,我不知道为何认为我们不会用高科技手段去监管,非要采用复杂的人力方式;也不明白为何设立一个柜子就成本高昂,不能进行精细化管理;更不理解为何觉得执法人员会像神经病一样,观众一举起手机就立马将其赶出去。现实生活并非如你方所描述的那样。只有确立标准,才能让规定得以执行,让民众有可预期性。
在个体层面,我方说得很清楚,我其实是个特别讨厌屏摄的人,我选择抵制的方式是不给那些晒电影屏摄照片的人点赞,这也是一种抵制方式。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