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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加害者是实施了伤害他人人身、财产、精神等权益的个体或群体。社会公正是指社会各方面利益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我方判断社会公正的标准是法律裁决是否兼顾情、理、法于一体,公正处理已发事件,促使社会在法律、道德、社会制度等方面做出积极改进。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指在加害者实施侵权行为的背后,存在着复杂的、可追溯的多方面因素,并非是为加害者行为进行开脱,而是试图探寻行为产生的深层逻辑。对此,我方论证如下:
首先,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助于还原案件本身,展现案件背后的背景和全貌,能够对案件事实精准把握,有利于促进案件裁决的公正,进而推动社会公正。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绝非孤立片面的,而是建立于社会公正之上。在许多案件里,如果不仅仅只关注加害者行为本身,而不追溯其背后的原因和动机,容易使司法裁决偏离公正。如河南新野的薛某因长期被丈夫家暴,所以砍死丈夫,单看行为应从重处罚,但结合长期受虐背景,法院对其减轻从轻判处有期徒刑5年。该判决充分考量了薛某犯罪背后“事出有因”的情节,让法律的裁决更贴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从社会影响看,公众看到法律在情、理、法间平衡,会更增强对司法公正的认同。所以,只有全面解剖“事出有因”,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公正。
其次,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探究社会中的结构性问题,有助于促进某些社会制度的制定和完善,降低犯罪的可能性,从而促进社会公正。当我们深入探讨加害者行为背后的原因时,常常能发现一些社会制度在设计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漏洞。例如,2003年初,孙志刚在收容所因引起收容人员不满,在救护站被殴打致死。这一事件看似是个别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却揭示了背后收容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当时的收容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导致权力被滥用,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对这起事件“事出有因”的讨论,促使社会各界对制度进行审视和质疑,最终推动了收容制度的取消,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宪法这一变革。这不仅避免了更多类似悲剧的发生,也让社会制度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从根本上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公正做出了积极推动。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加害者是实施了伤害他人人身、财产、精神等权益的个体或群体。社会公正是指社会各方面利益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我方判断社会公正的标准是法律裁决是否兼顾情、理、法于一体,公正处理已发事件,促使社会在法律、道德、社会制度等方面做出积极改进。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指在加害者实施侵权行为的背后,存在着复杂的、可追溯的多方面因素,并非是为加害者行为进行开脱,而是试图探寻行为产生的深层逻辑。对此,我方论证如下:
首先,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助于还原案件本身,展现案件背后的背景和全貌,能够对案件事实精准把握,有利于促进案件裁决的公正,进而推动社会公正。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绝非孤立片面的,而是建立于社会公正之上。在许多案件里,如果不仅仅只关注加害者行为本身,而不追溯其背后的原因和动机,容易使司法裁决偏离公正。如河南新野的薛某因长期被丈夫家暴,所以砍死丈夫,单看行为应从重处罚,但结合长期受虐背景,法院对其减轻从轻判处有期徒刑5年。该判决充分考量了薛某犯罪背后“事出有因”的情节,让法律的裁决更贴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从社会影响看,公众看到法律在情、理、法间平衡,会更增强对司法公正的认同。所以,只有全面解剖“事出有因”,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公正。
其次,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探究社会中的结构性问题,有助于促进某些社会制度的制定和完善,降低犯罪的可能性,从而促进社会公正。当我们深入探讨加害者行为背后的原因时,常常能发现一些社会制度在设计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漏洞。例如,2003年初,孙志刚在收容所因引起收容人员不满,在救护站被殴打致死。这一事件看似是个别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却揭示了背后收容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当时的收容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导致权力被滥用,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对这起事件“事出有因”的讨论,促使社会各界对制度进行审视和质疑,最终推动了收容制度的取消,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宪法这一变革。这不仅避免了更多类似悲剧的发生,也让社会制度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从根本上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公正做出了积极推动。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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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坚定地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
反方二辩:谢谢主席,下面我想问一下对方辩友,你认为正当防卫中勇于反击的受害者算不算加害者?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加害者是实施了伤害他人人身、财产、精神等权益的个体或群体。
反方二辩:第二个问题,事出有因的讨论到底是怎样的,因为你方并没有说清这个“因”的范围到底有多大。我们是尽可能尽最大努力去了解事情的全貌。但根据网上的一些舆论,如果要把一个人的背景全部事无巨细地抛出来,这难道不是一种浪费社会资源吗?将更多资源吸引到加害者身上,对受害者而言难道不是一种不公吗?
正方一辩:我方觉得对加害者背景或者动机的解剖并不会对受害者产生伤害,因为我们的目的是让这个案件得到公平处理。
反方二辩: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当过多注意力关注在加害者身上时,舆论极容易被引到加害者身上,对受害者的帮助自然就会减少。我再提问,你刚刚讲到对加害者的讨论能够挖掘背后的根源问题,那么是不是我说一句大环境不好找工作,我就能随便抢劫了?
正方一辩:我方并没有主张加害者因为事出有因就可以任性犯罪。我方只是认为能够把社会性结构背后的问题全部解剖出来,这是更好的。
反方二辩:你方本质是在模糊加害者的个人责任。发现这些问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为什么要用牺牲受害者权益的代价来展现你方的慈悲呢?
正方一辩:首先,我方并没有说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就是给加害者减刑或减轻刑罚。其次,就拿家暴案来说,最后罪犯被减刑是事实,但我方并没有主张他事出有因就应该被减刑、从轻处理,他被减刑是因为有正当、合法的理由,所以法院才会这样判决,而不是我们说他应该减刑他就减刑了。
反方二辩:那你方不承认舆论对司法审判有一定误导性吗?比如对司法机关产生巨大舆论压力,迫使司法判决可能并非出于司法本身的意愿。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社会公众对案件的探讨,不管是正确的还是不正确的,都应该被展露出来,这样才会有对比。就像陆勇案,陆勇卖假药的案例推动了司法理念从机械执法向人性化转变,促进了法律与伦理的平衡,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使法律更贴近民意,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从而促进了社会公正。
反方二辩:可是最后还是要靠司法兜底,这样真会引起一种不正之风。
正方一辩:我并没有理解您说的“司法兜底”是什么意思。我方主张的是……
(时间到)
反方二辩:时间到,你只有5秒回答问题的时间。
主席:感谢双方辩友,我们进入下一个环节。
反方二辩:谢谢主席,下面我想问一下对方辩友,你认为正当防卫中勇于反击的受害者算不算加害者?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加害者是实施了伤害他人人身、财产、精神等权益的个体或群体。
反方二辩:第二个问题,事出有因的讨论到底是怎样的,因为你方并没有说清这个“因”的范围到底有多大。我们是尽可能尽最大努力去了解事情的全貌。但根据网上的一些舆论,如果要把一个人的背景全部事无巨细地抛出来,这难道不是一种浪费社会资源吗?将更多资源吸引到加害者身上,对受害者而言难道不是一种不公吗?
正方一辩:我方觉得对加害者背景或者动机的解剖并不会对受害者产生伤害,因为我们的目的是让这个案件得到公平处理。
反方二辩: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当过多注意力关注在加害者身上时,舆论极容易被引到加害者身上,对受害者的帮助自然就会减少。我再提问,你刚刚讲到对加害者的讨论能够挖掘背后的根源问题,那么是不是我说一句大环境不好找工作,我就能随便抢劫了?
正方一辩:我方并没有主张加害者因为事出有因就可以任性犯罪。我方只是认为能够把社会性结构背后的问题全部解剖出来,这是更好的。
反方二辩:你方本质是在模糊加害者的个人责任。发现这些问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为什么要用牺牲受害者权益的代价来展现你方的慈悲呢?
正方一辩:首先,我方并没有说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就是给加害者减刑或减轻刑罚。其次,就拿家暴案来说,最后罪犯被减刑是事实,但我方并没有主张他事出有因就应该被减刑、从轻处理,他被减刑是因为有正当、合法的理由,所以法院才会这样判决,而不是我们说他应该减刑他就减刑了。
反方二辩:那你方不承认舆论对司法审判有一定误导性吗?比如对司法机关产生巨大舆论压力,迫使司法判决可能并非出于司法本身的意愿。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社会公众对案件的探讨,不管是正确的还是不正确的,都应该被展露出来,这样才会有对比。就像陆勇案,陆勇卖假药的案例推动了司法理念从机械执法向人性化转变,促进了法律与伦理的平衡,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使法律更贴近民意,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从而促进了社会公正。
反方二辩:可是最后还是要靠司法兜底,这样真会引起一种不正之风。
正方一辩:我并没有理解您说的“司法兜底”是什么意思。我方主张的是……
(时间到)
反方二辩:时间到,你只有5秒回答问题的时间。
主席:感谢双方辩友,我们进入下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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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定义先行。加害者的定义是,在主观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实施了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害行为的人。事出有因的定义是,任何加害行为的发生背后必然存在导致其发生的缘由。社会公正的定义是,实现司法公正,最大程度地保障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我方判别标准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公正感。对此,我方将从下面两点进行论述。
其一,我方认为,讨论中,讨论者往往带有主观情绪,易被误导,从而导致舆论误导司法。
例如,药家鑫一案中,受害人的律师在微博中捏造了药家鑫及其父亲所谓背景深厚、富二代、军界蛀虫的信息,利用公众正义感应起公众对药家的敌意,致使民众认为药家鑫赴死不足以平民愤。法院出于舆论压力对药家鑫判处死刑。民众在律师刻意引导下,对事出有因进行讨论,致使公众盲目跟风,人人自危,心生敌视心理,刻意淡化了当事人自首和认罪态度良好等可减轻刑罚的情节,造成重判的悲剧。这表明在主流不良舆论影响下,司法机关承受巨大社会压力,会影响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因此,在对案件的讨论中,我们主张使用无知之幕,而非带有自我偏见激情发言。基于此,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反而不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二,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不自觉地为加害者辩护,模糊是非观,认为加害者情有可原,导致不良价值导向的传播,弱化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不利于社会公正。
南昌工学院杀人案件中,讨论者仅因为女生受到生命威胁时的下意识呼救和示弱“我错了,我再也不敢了”这一句话,而断言男子的杀人行径事出有因,女生罪有应得,大肆宣扬受害者有罪论,传播“你有错误,所以我可以采取私刑,伸张我想要的正义”的不良价值导向。
无独有偶,王佳佳案中,受害者因不满法官所判结果而有预谋地持刀杀害法官。在官方的通报下,一条高赞评论认为,这是受害者为自己主持正义之举。两个案件的讨论不自觉地偏向了“他杀人是有原因的,这个受害者悲伤是有原因的”。在某种程度上,宣扬了加害者用暴力手段为自己伸冤、“法律不能给予我认为的公平,那就自己伸张”的观念。长此以往,法律审判的结果将不断被质疑,司法审判将不再具有公信力。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定义先行。加害者的定义是,在主观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实施了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害行为的人。事出有因的定义是,任何加害行为的发生背后必然存在导致其发生的缘由。社会公正的定义是,实现司法公正,最大程度地保障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我方判别标准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公正感。对此,我方将从下面两点进行论述。
其一,我方认为,讨论中,讨论者往往带有主观情绪,易被误导,从而导致舆论误导司法。
例如,药家鑫一案中,受害人的律师在微博中捏造了药家鑫及其父亲所谓背景深厚、富二代、军界蛀虫的信息,利用公众正义感应起公众对药家的敌意,致使民众认为药家鑫赴死不足以平民愤。法院出于舆论压力对药家鑫判处死刑。民众在律师刻意引导下,对事出有因进行讨论,致使公众盲目跟风,人人自危,心生敌视心理,刻意淡化了当事人自首和认罪态度良好等可减轻刑罚的情节,造成重判的悲剧。这表明在主流不良舆论影响下,司法机关承受巨大社会压力,会影响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因此,在对案件的讨论中,我们主张使用无知之幕,而非带有自我偏见激情发言。基于此,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反而不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二,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不自觉地为加害者辩护,模糊是非观,认为加害者情有可原,导致不良价值导向的传播,弱化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不利于社会公正。
南昌工学院杀人案件中,讨论者仅因为女生受到生命威胁时的下意识呼救和示弱“我错了,我再也不敢了”这一句话,而断言男子的杀人行径事出有因,女生罪有应得,大肆宣扬受害者有罪论,传播“你有错误,所以我可以采取私刑,伸张我想要的正义”的不良价值导向。
无独有偶,王佳佳案中,受害者因不满法官所判结果而有预谋地持刀杀害法官。在官方的通报下,一条高赞评论认为,这是受害者为自己主持正义之举。两个案件的讨论不自觉地偏向了“他杀人是有原因的,这个受害者悲伤是有原因的”。在某种程度上,宣扬了加害者用暴力手段为自己伸冤、“法律不能给予我认为的公平,那就自己伸张”的观念。长此以往,法律审判的结果将不断被质疑,司法审判将不再具有公信力。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谢谢主席。第一个问题,您刚提到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可能会为加害者开脱,对吗?
这种讨论与为加害者开脱存在必然联系吗?我方有个例子,在河北邯郸的判案中,大部分网友评论认为那3个小孩子虽然年纪小,但最终还是被判处死刑,大家都觉得他们该死。在这种主流舆论场下,如何能推出你方所说的必然性呢?这只是偶然事件。
大多数情况下,当我们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讨论时,讨论者已经有了自身的立场。“事出有因”和基于事实判断的东西是不一样的,不能因可能打断讨论,就认定你方所说的必然联系。我们追因,意图并非为加害者开脱,而是探究其背后存在的原因。
接下来看另一个案件,即家暴案件。我方了解到司法机关在审理时会考虑到加害者长期受虐这一因素,从而减轻刑罚,您如何看待这是不公正的呢?
在我方对于家暴正当防卫的定义里,实施防卫的人不属于加害者。如果是正当防卫,就应该按照相应情况处理,具体要看案件审理的流程。如果依照法律判定这个人属于正当防卫,那就是正当防卫,一切按法律来。
在您方的立场下,有没有什么人或者场域能够进行“事出有因”的讨论呢?
我方想问,我们发现司法机关在判案过程中也会有对“事出有因”的考量,您方是否要否决这一部分讨论呢?
这一部分讨论不在你方讨论范围内吗?你们方是不是认为司法机关这样做可以,而网民这样做就不可以?
司法机关的讨论属于案件审理的流程。我们发现司法机关内部不仅看行为本身,也会对加害者进行讨论,这属于对其犯罪动机的定性、定量和定义,与公众凭借自身立场对加害者进行讨论不同。您方也认为在司法机关内部需要对“事出有因”进行考量,只是觉得将其放到大众层面会产生一些不好的影响。这并非是对加害者本身的讨论,而是对加害者犯罪动因的讨论。
感谢双方辩友,下面进行质询小结。
谢谢主席。第一个问题,您刚提到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可能会为加害者开脱,对吗?
这种讨论与为加害者开脱存在必然联系吗?我方有个例子,在河北邯郸的判案中,大部分网友评论认为那3个小孩子虽然年纪小,但最终还是被判处死刑,大家都觉得他们该死。在这种主流舆论场下,如何能推出你方所说的必然性呢?这只是偶然事件。
大多数情况下,当我们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讨论时,讨论者已经有了自身的立场。“事出有因”和基于事实判断的东西是不一样的,不能因可能打断讨论,就认定你方所说的必然联系。我们追因,意图并非为加害者开脱,而是探究其背后存在的原因。
接下来看另一个案件,即家暴案件。我方了解到司法机关在审理时会考虑到加害者长期受虐这一因素,从而减轻刑罚,您如何看待这是不公正的呢?
在我方对于家暴正当防卫的定义里,实施防卫的人不属于加害者。如果是正当防卫,就应该按照相应情况处理,具体要看案件审理的流程。如果依照法律判定这个人属于正当防卫,那就是正当防卫,一切按法律来。
在您方的立场下,有没有什么人或者场域能够进行“事出有因”的讨论呢?
我方想问,我们发现司法机关在判案过程中也会有对“事出有因”的考量,您方是否要否决这一部分讨论呢?
这一部分讨论不在你方讨论范围内吗?你们方是不是认为司法机关这样做可以,而网民这样做就不可以?
司法机关的讨论属于案件审理的流程。我们发现司法机关内部不仅看行为本身,也会对加害者进行讨论,这属于对其犯罪动机的定性、定量和定义,与公众凭借自身立场对加害者进行讨论不同。您方也认为在司法机关内部需要对“事出有因”进行考量,只是觉得将其放到大众层面会产生一些不好的影响。这并非是对加害者本身的讨论,而是对加害者犯罪动因的讨论。
感谢双方辩友,下面进行质询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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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才的辩论中,双方在加害者的定义和“事出有因”的讨论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争议。我方认为,我们需要的不是对“事出有因”的讨论,而是就事论事的公平裁判。当下讨论的核心是对受害者的公正,而非揭露犯罪动机等。
通过分析加害者的原因去解决社会问题,会使受害者早已承受无法挽回的伤害。此时谈长远的预防、解决社会问题,是对受害者现实困境的漠视,是以未来的不确定来克制眼前的公正。而且,阶级矛盾等社会根源问题并非我们目前能够迅速解决的,也不能以牺牲受害者权益为代价来展现所谓法律的人情。
第二,社会大众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势必会弱化对伤害行为的批判,使社会舆论偏离公正,让受害者在舆论场难以获得支持。
第三,你方提到有助于溯源案件本身,但并未说清对其讨论的程度究竟如何。而且,刑法中有酌情减刑的规定,像家暴案件符合此类刑法,并非因为对“事出有因”的讨论,而是案件本身满足刑法规定的情况。再者,一旦允许这种不合理的合理化,道德判断将会陷入无限的退行,贫困可合理化盗窃,极端情绪可合理化伤害,最终会形成“受害者有罪论”。
对方辩友说讨论动因不等于开脱罪行,但舆论的传播规律恰恰是原因主导。微博热搜是弑母少年的破碎童年,而非被害母亲的姓名,公众潜意识中已完成了对罪恶的软化处理。所以,我方认为不能触碰法律的任何底线。
在刚才的辩论中,双方在加害者的定义和“事出有因”的讨论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争议。我方认为,我们需要的不是对“事出有因”的讨论,而是就事论事的公平裁判。当下讨论的核心是对受害者的公正,而非揭露犯罪动机等。
通过分析加害者的原因去解决社会问题,会使受害者早已承受无法挽回的伤害。此时谈长远的预防、解决社会问题,是对受害者现实困境的漠视,是以未来的不确定来克制眼前的公正。而且,阶级矛盾等社会根源问题并非我们目前能够迅速解决的,也不能以牺牲受害者权益为代价来展现所谓法律的人情。
第二,社会大众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势必会弱化对伤害行为的批判,使社会舆论偏离公正,让受害者在舆论场难以获得支持。
第三,你方提到有助于溯源案件本身,但并未说清对其讨论的程度究竟如何。而且,刑法中有酌情减刑的规定,像家暴案件符合此类刑法,并非因为对“事出有因”的讨论,而是案件本身满足刑法规定的情况。再者,一旦允许这种不合理的合理化,道德判断将会陷入无限的退行,贫困可合理化盗窃,极端情绪可合理化伤害,最终会形成“受害者有罪论”。
对方辩友说讨论动因不等于开脱罪行,但舆论的传播规律恰恰是原因主导。微博热搜是弑母少年的破碎童年,而非被害母亲的姓名,公众潜意识中已完成了对罪恶的软化处理。所以,我方认为不能触碰法律的任何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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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需要就事论事的公平裁判,当下讨论核心是对受害者的公正,不能触碰法律底线。
谢谢主席。
在刚才新一轮质询中,我们明确了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与损害公正并无必然联系,对方也未能论证这种必然联系存在于何处。
其次,我们发现在很多案件中,比如河北邯郸案件,涉案人员背后都存在留守儿童童年问题。但广大网友并未因他们是留守儿童就主张判其无罪,反而认为杀人偿命,其行为太过恶劣,即便身为留守儿童也不能脱罪。所以,我方认为讨论“事出有因”只是为了看清背后的结构性问题,而非为加害者脱罪。这两者有本质区别,我们的意图并非站在加害人视角为他们开脱罪行、减轻刑罚,而是了解背后不得已的原因,进而合理判定是否减轻罪刑。
比如于海明反杀案,对方称正当防卫者不算加害者。但在于海明案件之前,很多正当防卫的例子都未被认定,因为当时《刑法》第二十条是比较模糊的法律条文。经过广大网友的讨论,于海明从最初被视为加害者,在舆论推动下转变了定性。通过对案件的剖析,我们发现于海明甚至要去对方车里抢手机以防止被报复。在网友的讨论下,事件背后的真相得以浮出水面。
此外,自于海明案发生后,涉及正当防卫的不起诉和无罪判决大幅增长,同比分别达34.5%和35.4%,可见民众讨论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谢谢主席。
在刚才新一轮质询中,我们明确了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与损害公正并无必然联系,对方也未能论证这种必然联系存在于何处。
其次,我们发现在很多案件中,比如河北邯郸案件,涉案人员背后都存在留守儿童童年问题。但广大网友并未因他们是留守儿童就主张判其无罪,反而认为杀人偿命,其行为太过恶劣,即便身为留守儿童也不能脱罪。所以,我方认为讨论“事出有因”只是为了看清背后的结构性问题,而非为加害者脱罪。这两者有本质区别,我们的意图并非站在加害人视角为他们开脱罪行、减轻刑罚,而是了解背后不得已的原因,进而合理判定是否减轻罪刑。
比如于海明反杀案,对方称正当防卫者不算加害者。但在于海明案件之前,很多正当防卫的例子都未被认定,因为当时《刑法》第二十条是比较模糊的法律条文。经过广大网友的讨论,于海明从最初被视为加害者,在舆论推动下转变了定性。通过对案件的剖析,我们发现于海明甚至要去对方车里抢手机以防止被报复。在网友的讨论下,事件背后的真相得以浮出水面。
此外,自于海明案发生后,涉及正当防卫的不起诉和无罪判决大幅增长,同比分别达34.5%和35.4%,可见民众讨论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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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请问,根据行为判罚合理吗?就是对于一个案件,根据行为来判罚合理吗?
反方四辩:具体行为判罚是什么意思?
正方四辩:就比如我方在案例里提出的河南薛某家暴反抗杀夫案件中,她被迫杀夫与她主动杀夫,这两个案件应该判什么样的刑罚?
反方四辩:我认为你这个举例不太恰当,因为您所说的事件属于正当防卫,不在我方认为的讨论范围之内。麻烦您再重申一下,您方对于加害者的定义。
正方四辩:我方对于加害者的定义是造成了伤害就算加害者。在刚刚那个案件中,这不是正当防卫的问题,而是家暴的问题。在这个案件中,如果只根据她杀人的行为来判罚,她应该被判无期或者死刑,但是她为什么会减刑呢?
另外,我们今天认为对“事出有因”讨论的主体不包括司法机关,而是除司法机关之外的其他群体。我想问您一个问题,您方的定义是只要伤害他人就是加害者吗?
反方四辩:对。并且司法机关的讨论不在我们今天的讨论范围之内。
正方四辩:为什么司法机关内部对这个案件的讨论不属于对这个案件“事出有因”的讨论呢?
反方四辩:因为司法机关的审判应该是理性公正的,而舆论的讨论具有情绪化、主观性的特点,所以不在我们今天的讨论范围之内。
我问您一个问题,今天你打我一拳,然后我打你一拳,如果警察抓人,是把双方都抓进去吗?按照您方论点,按行为判罚,这两人应该被判同样的刑罚。但在我方观点里,因为是对方先打的,所以他应该判重一点,这才体现了量刑空间的一定浮动。如果不讨论“事出有因”,只根据行为来判罚,那么量刑空间该如何界定呢?
正方四辩:您所说的“事出有因”的定义应该就是找原由。您判断加害者之间是否存在主观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况吗?
反方四辩:怎么能这样说呢?我问您一个问题,司法审判应当秉持公平合理的态度吗?
正方四辩:肯定应该。
反方四辩:那既然如此,司法机关就不应该在我们的讨论范围之内,因为舆论具有情绪化、主观性的特点。司法机关内部仔细讨论,不也是为了让案件能呈现背后真正的真相吗?难道司法机关内部不能仔细讨论吗?这是您方需要解释的问题。
而且您方“事出有因”的定义就是找原由,和我方的定义没有多大区别。那么司法机关自己讨论案件的这些情况,正是我方想强调的主观因素的体现。
正方四辩:请问,根据行为判罚合理吗?就是对于一个案件,根据行为来判罚合理吗?
反方四辩:具体行为判罚是什么意思?
正方四辩:就比如我方在案例里提出的河南薛某家暴反抗杀夫案件中,她被迫杀夫与她主动杀夫,这两个案件应该判什么样的刑罚?
反方四辩:我认为你这个举例不太恰当,因为您所说的事件属于正当防卫,不在我方认为的讨论范围之内。麻烦您再重申一下,您方对于加害者的定义。
正方四辩:我方对于加害者的定义是造成了伤害就算加害者。在刚刚那个案件中,这不是正当防卫的问题,而是家暴的问题。在这个案件中,如果只根据她杀人的行为来判罚,她应该被判无期或者死刑,但是她为什么会减刑呢?
另外,我们今天认为对“事出有因”讨论的主体不包括司法机关,而是除司法机关之外的其他群体。我想问您一个问题,您方的定义是只要伤害他人就是加害者吗?
反方四辩:对。并且司法机关的讨论不在我们今天的讨论范围之内。
正方四辩:为什么司法机关内部对这个案件的讨论不属于对这个案件“事出有因”的讨论呢?
反方四辩:因为司法机关的审判应该是理性公正的,而舆论的讨论具有情绪化、主观性的特点,所以不在我们今天的讨论范围之内。
我问您一个问题,今天你打我一拳,然后我打你一拳,如果警察抓人,是把双方都抓进去吗?按照您方论点,按行为判罚,这两人应该被判同样的刑罚。但在我方观点里,因为是对方先打的,所以他应该判重一点,这才体现了量刑空间的一定浮动。如果不讨论“事出有因”,只根据行为来判罚,那么量刑空间该如何界定呢?
正方四辩:您所说的“事出有因”的定义应该就是找原由。您判断加害者之间是否存在主观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况吗?
反方四辩:怎么能这样说呢?我问您一个问题,司法审判应当秉持公平合理的态度吗?
正方四辩:肯定应该。
反方四辩:那既然如此,司法机关就不应该在我们的讨论范围之内,因为舆论具有情绪化、主观性的特点。司法机关内部仔细讨论,不也是为了让案件能呈现背后真正的真相吗?难道司法机关内部不能仔细讨论吗?这是您方需要解释的问题。
而且您方“事出有因”的定义就是找原由,和我方的定义没有多大区别。那么司法机关自己讨论案件的这些情况,正是我方想强调的主观因素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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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向反方任意一辩手进行盘问,请问反方指派的是哪位辩手?
反方指派的是反方四辩。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盘问。
正方三辩:首先问您方一个问题,就是您方是觉得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不公正、不理性的,对吗?因为公众处于不同阶层、不同财富状况、不同身份地位,具有多样性,且每个人想法不同,具有主观性,所以这种讨论是不理性的表述。
我们刚才在邯郸杀人案里已明确说明,公众虽有愤怒情绪,但并没有因此要求对加害者减轻判罚。
我再问您,如果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讨论,我们如何理解事件发生背后的原因,并找到社会所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公众的讨论往往比较简单,绝大多数公众只是简单议论,他们并不了解事情背后的原因。而且您所说的邯郸例子过于片面。王佳佳不满判决结果伤害法官,评论区最高赞的评论竟称他的行为是正义之举,这难道不是在为加害者开脱吗?
我刚才已明确解释,在邯郸杀人案中公众的评判对判决没有影响。我再问您,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讨论,能否让我们找到社会存在的结构性问题?
反方四辩:当然不能。因为舆论具有一些特点,讨论的问题比较浅显,怎么能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比如司法方面的情况,又怎么能帮助我们发现司法漏洞呢?
正方三辩:我给您举个例子,在一辩稿中提到的孙志刚案,加害者凭借收容制度赋予的权力对受害者造成伤害。最终发现社会存在结构性问题,取消了收容制度。您方认为公众并没有提出可行性建议,最终还是依靠法律得出解决措施。按您方所说,公众的讨论都是不合理的,那请您论证其不合理性在哪里。
反方四辩:这种讨论是不公正、不理性的,因为公众常常带有情绪化观念,情绪化观念反而……
(时间到,只有5秒钟时间)
正方三辩向反方任意一辩手进行盘问,请问反方指派的是哪位辩手?
反方指派的是反方四辩。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盘问。
正方三辩:首先问您方一个问题,就是您方是觉得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不公正、不理性的,对吗?因为公众处于不同阶层、不同财富状况、不同身份地位,具有多样性,且每个人想法不同,具有主观性,所以这种讨论是不理性的表述。
我们刚才在邯郸杀人案里已明确说明,公众虽有愤怒情绪,但并没有因此要求对加害者减轻判罚。
我再问您,如果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讨论,我们如何理解事件发生背后的原因,并找到社会所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公众的讨论往往比较简单,绝大多数公众只是简单议论,他们并不了解事情背后的原因。而且您所说的邯郸例子过于片面。王佳佳不满判决结果伤害法官,评论区最高赞的评论竟称他的行为是正义之举,这难道不是在为加害者开脱吗?
我刚才已明确解释,在邯郸杀人案中公众的评判对判决没有影响。我再问您,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讨论,能否让我们找到社会存在的结构性问题?
反方四辩:当然不能。因为舆论具有一些特点,讨论的问题比较浅显,怎么能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比如司法方面的情况,又怎么能帮助我们发现司法漏洞呢?
正方三辩:我给您举个例子,在一辩稿中提到的孙志刚案,加害者凭借收容制度赋予的权力对受害者造成伤害。最终发现社会存在结构性问题,取消了收容制度。您方认为公众并没有提出可行性建议,最终还是依靠法律得出解决措施。按您方所说,公众的讨论都是不合理的,那请您论证其不合理性在哪里。
反方四辩:这种讨论是不公正、不理性的,因为公众常常带有情绪化观念,情绪化观念反而……
(时间到,只有5秒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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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对正方进行盘问。请问正方指派哪一位辩手?
正方:三辩。
好,发言及计时,反方三辩可以开始发言了。
反方三辩:能听到吗? 正方:可以。
反方三辩:刚才你们一辩提到,探讨这个背后的原因可以让公众增加对司法的认同,请问你方有数据参考吗?请直接给出准确的数据,讨论的关注度上升了吗?有准确的数据吗?
正方:只要做出的判罚最终是公正的……
反方三辩:好,明白你的意思了。下一个问题,刚才你方提到陆勇这个案例,他代购抗癌药被诉是一个典型的有因的例子。但是如果我们都需要对这种原因进行讨论,会不会向社会传递一种错误导向,即只要目的正当,手段非法也是没有问题的?
正方:这其中没有必然性。你讨论他做这件事足够正当,是经过对他这个原因进行追溯,我们发现他在法律之内进行追溯。你无法证明我讨论这个原因,就必然导致其他人也去这么做。
反方三辩:那这是不是在模糊是非界限,给社会传递一种危险的信号?
正方:并没有模糊,因为他做的事情是属于法律条文之内的,并且结果是公正的,请问有什么问题呢?他去卖假药,但经过司法机关的调查发现,他并没有违反法律,最终判罚的结果也是公正的,民意也是认可的。
反方三辩:明白你的意思了。刚才你方提到事出有因,并且要找到结构性问题,那么这样造成的资源错配的问题,你方怎么解决呢?
正方:首先,讨论加害者是否有因,并不意味着会忽视受害者。只是对加害者是否有原因进行讨论,发现他背后的深层原因,进行一些背景性的讨论,才能知道他干这件事的原因是什么,才能真正减少这类案件发生的可能性。对于受害者,我们也有考虑。
反方三辩:但如果聚焦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挖得这么深、这么完整,会延迟受害者正义的降临。
反方三辩:下一个问题,对方辩友能够切实给出可行的解决办法,确保聚焦加害者成因时不影响司法进程,不忽视受害者的权益吗?
正方:在司法机关做出最终判罚的时候,是根据自己机构内部的讨论,以及听取一些民意,结合自己司法机构一套逻辑的讨论,才做出最终的判罚。我们在名义上的讨论并不意味着会让判罚变得不公正,只要结果是公正的。
反方三辩:我的问题是请你方给出确实可行的办法,而不是让你去探讨最后的原因。
反方三辩:下一个问题,如果我们讨论了加害者的原因,如何确保这个探讨结果能够准确转化为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公正的有效举措呢?比如说社会要怎么做,资源如何调配。
正方:社会怎么做,资源如何调配,是我们先经过讨论把这个问题暴露出来,国家机关才能发现这个问题,才会更容易去解决。如果一个制度制定下来,看起来很完美,但只有当一个真正的案例把这个制度的弊端指出来,才能针对性地去解决。如果只停留在纸上谈兵的地步,如何去解决呢?只有通过讨论,才会把这部分弊端暴露出来,才可以真正去解决。
反方三辩:所以你方认为这样的讨论就不属于纸上谈兵了吗?
正方:这种讨论可以,但不能忽视,对这类人员的讨论能够更容易让你发现这个案件的弊端到底在哪,才能更好地解决。
感谢反方,感谢双方辩手。下面进行自由辩环节。首先,发言及计时,一方发言结束,则另一方……
反方三辩对正方进行盘问。请问正方指派哪一位辩手?
正方:三辩。
好,发言及计时,反方三辩可以开始发言了。
反方三辩:能听到吗? 正方:可以。
反方三辩:刚才你们一辩提到,探讨这个背后的原因可以让公众增加对司法的认同,请问你方有数据参考吗?请直接给出准确的数据,讨论的关注度上升了吗?有准确的数据吗?
正方:只要做出的判罚最终是公正的……
反方三辩:好,明白你的意思了。下一个问题,刚才你方提到陆勇这个案例,他代购抗癌药被诉是一个典型的有因的例子。但是如果我们都需要对这种原因进行讨论,会不会向社会传递一种错误导向,即只要目的正当,手段非法也是没有问题的?
正方:这其中没有必然性。你讨论他做这件事足够正当,是经过对他这个原因进行追溯,我们发现他在法律之内进行追溯。你无法证明我讨论这个原因,就必然导致其他人也去这么做。
反方三辩:那这是不是在模糊是非界限,给社会传递一种危险的信号?
正方:并没有模糊,因为他做的事情是属于法律条文之内的,并且结果是公正的,请问有什么问题呢?他去卖假药,但经过司法机关的调查发现,他并没有违反法律,最终判罚的结果也是公正的,民意也是认可的。
反方三辩:明白你的意思了。刚才你方提到事出有因,并且要找到结构性问题,那么这样造成的资源错配的问题,你方怎么解决呢?
正方:首先,讨论加害者是否有因,并不意味着会忽视受害者。只是对加害者是否有原因进行讨论,发现他背后的深层原因,进行一些背景性的讨论,才能知道他干这件事的原因是什么,才能真正减少这类案件发生的可能性。对于受害者,我们也有考虑。
反方三辩:但如果聚焦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挖得这么深、这么完整,会延迟受害者正义的降临。
反方三辩:下一个问题,对方辩友能够切实给出可行的解决办法,确保聚焦加害者成因时不影响司法进程,不忽视受害者的权益吗?
正方:在司法机关做出最终判罚的时候,是根据自己机构内部的讨论,以及听取一些民意,结合自己司法机构一套逻辑的讨论,才做出最终的判罚。我们在名义上的讨论并不意味着会让判罚变得不公正,只要结果是公正的。
反方三辩:我的问题是请你方给出确实可行的办法,而不是让你去探讨最后的原因。
反方三辩:下一个问题,如果我们讨论了加害者的原因,如何确保这个探讨结果能够准确转化为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公正的有效举措呢?比如说社会要怎么做,资源如何调配。
正方:社会怎么做,资源如何调配,是我们先经过讨论把这个问题暴露出来,国家机关才能发现这个问题,才会更容易去解决。如果一个制度制定下来,看起来很完美,但只有当一个真正的案例把这个制度的弊端指出来,才能针对性地去解决。如果只停留在纸上谈兵的地步,如何去解决呢?只有通过讨论,才会把这部分弊端暴露出来,才可以真正去解决。
反方三辩:所以你方认为这样的讨论就不属于纸上谈兵了吗?
正方:这种讨论可以,但不能忽视,对这类人员的讨论能够更容易让你发现这个案件的弊端到底在哪,才能更好地解决。
感谢反方,感谢双方辩手。下面进行自由辩环节。首先,发言及计时,一方发言结束,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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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想提出一个问题,即贵方对于“事出有因”的定义,是寻找加害者行为背后的原因。然而,贵方称法庭上的讨论不属于今天的讨论范围,我方对此十分不解。
其次,贵方提出公众情绪化会造成舆论压力,致使司法做出不公正的判断。希望贵方接下来能举证论证这一点。
再者,贵方表示在讨论中,民众不能做出任何提议或有实效性的建议。我方在函案里已阐述得很清楚,3个小孩杀人事件中,部分网络热评希望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里加入刑法相关内容,这是民众对于法律的提议,所以贵方此观点,我方难以理解。
另外,贵方称讨论不能提供解决方案。今天我们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讨论,探究社会结构性问题,从而了解到更多社会制度不合理之处。我方在一篇稿中也提到,这一讨论的结果是取消了收容制度,并且让人权入宪。贵方所说的不能推动更多解决方案,不知问题何在。
所以,我方明确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讨论时,能够找到解决办法,并提供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想提出一个问题,即贵方对于“事出有因”的定义,是寻找加害者行为背后的原因。然而,贵方称法庭上的讨论不属于今天的讨论范围,我方对此十分不解。
其次,贵方提出公众情绪化会造成舆论压力,致使司法做出不公正的判断。希望贵方接下来能举证论证这一点。
再者,贵方表示在讨论中,民众不能做出任何提议或有实效性的建议。我方在函案里已阐述得很清楚,3个小孩杀人事件中,部分网络热评希望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里加入刑法相关内容,这是民众对于法律的提议,所以贵方此观点,我方难以理解。
另外,贵方称讨论不能提供解决方案。今天我们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讨论,探究社会结构性问题,从而了解到更多社会制度不合理之处。我方在一篇稿中也提到,这一讨论的结果是取消了收容制度,并且让人权入宪。贵方所说的不能推动更多解决方案,不知问题何在。
所以,我方明确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讨论时,能够找到解决办法,并提供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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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表达己方观点,即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讨论时,能够找到解决办法并提供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刚才我方向你方提出,能否提出资源错配问题的解决方案。你方一直认为这是能兼顾的,但事实证明并非如此,受害者会遭遇正义的延迟降临。
另外,我方认同模糊加害者和受害者之间的责任边界这一观点。这样会导致公众对加害者产生同情甚至原谅的态度,从而削弱对受害者的保护。在量刑执法时手软,受害者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更好的保障。法律的公平正义在于,无论过往经历如何,只要触犯红线,就必须接受相应的惩罚,如此才能警示众人,维护社会的安稳秩序。
受害者本就遭受了无妄之灾,身心俱疲。当社会舆论将重心转向剖析加害者的原因时,无异于在受害者的伤口上撒盐。他们需要社会坚定地站在身后为其撑腰,帮助他们修复伤口,而不是看着加害者因情有可原被体谅,自己的遭遇却被边缘化。这是对受害者感受的忽视,与社会公正背道而驰。
倘若大众频繁听到、看到加害者“事出有因”,能够在事后获得更多同情或者轻判,那无疑是在向一些潜在的不稳定分子传递错误的信号,导致部分人在情绪冲动、利益诱惑面前轻易跨越雷池,还心存侥幸,认为事后能靠卖惨逃避严惩。这会让潜在的犯罪分子认为自己的行为可以被合理化,从而增加犯罪率。长此以往,社会将陷入人人自危、规则崩塌的泥沼,何谈公正?
社会公正需要我们旗帜鲜明地谴责加害行为,强化行为与后果的必然联系,而非模糊界限。
刚才我方向你方提出,能否提出资源错配问题的解决方案。你方一直认为这是能兼顾的,但事实证明并非如此,受害者会遭遇正义的延迟降临。
另外,我方认同模糊加害者和受害者之间的责任边界这一观点。这样会导致公众对加害者产生同情甚至原谅的态度,从而削弱对受害者的保护。在量刑执法时手软,受害者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更好的保障。法律的公平正义在于,无论过往经历如何,只要触犯红线,就必须接受相应的惩罚,如此才能警示众人,维护社会的安稳秩序。
受害者本就遭受了无妄之灾,身心俱疲。当社会舆论将重心转向剖析加害者的原因时,无异于在受害者的伤口上撒盐。他们需要社会坚定地站在身后为其撑腰,帮助他们修复伤口,而不是看着加害者因情有可原被体谅,自己的遭遇却被边缘化。这是对受害者感受的忽视,与社会公正背道而驰。
倘若大众频繁听到、看到加害者“事出有因”,能够在事后获得更多同情或者轻判,那无疑是在向一些潜在的不稳定分子传递错误的信号,导致部分人在情绪冲动、利益诱惑面前轻易跨越雷池,还心存侥幸,认为事后能靠卖惨逃避严惩。这会让潜在的犯罪分子认为自己的行为可以被合理化,从而增加犯罪率。长此以往,社会将陷入人人自危、规则崩塌的泥沼,何谈公正?
社会公正需要我们旗帜鲜明地谴责加害行为,强化行为与后果的必然联系,而非模糊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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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显防御内容。
首先,一方发言结束,则视为另一方开始发言及计时,有请正方先进行发言。
正方:我方认为,您方所谈的模糊界限,我方已阐述得很清楚。在河北、海南、上海案,以及于海明案等案件中,正是我们的讨论,让正当防卫这一法律界限,尤其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定越来越清晰。
反方:我方认为,这些案件并非因为对“事出有因”的讨论,而是案件本身具有复杂性,才促进了司法系统的完善。而且,加害者能够减刑,是在量刑空间内进行的。这是司法里本身就有的酌定减刑,并非讨论的结果。并且这种讨论很容易带有煽动性,您能确保舆论背后没有被别有用心的人操纵吗?
正方:您所说的只是量刑空间的讨论,而不是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不就是其“事出有因”的体现吗?讨论这些因素,才能让司法在量刑空间内有更多考量。若不讨论,只能依据行为定罪,那么所有杀人者都将被判相同刑期,司法还如何做到公正?
反方:量刑空间是司法机关考虑的事情,而非社会公众考虑的事情。请问,因为加害者受过不公平对待、事出有因,就应该减除刑罚吗?
正方:我方此前已说明,讨论不一定代表必定减刑,这一点您方也已承认。以昆山龙哥案为例,如果不是民众对相关信息进行讨论,就不会促使正当防卫法的完善,之后正当防卫的判刑案件也不会减少,您方如何解释?
反方:只要案件发生,司法机关就会进行讨论,并非因为公众讨论才促使正当防卫法的推出。请问,讨论和判刑之间有什么必然联系吗?
正方:您也承认讨论不一定导致减刑。我方有数据证明,在昆山龙哥案之后,司法机关启用了正当防卫法律,2019 年之后,因正当防卫不起诉的案件大幅增长,同比增长 30.5%、35.4%,2023 年数据显示,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起诉的案件同比增长 25%。若不是民众的讨论让司法机关重视,使得正当防卫法被启用,这些利好从何而来?
反方:您跳点了。您既然说讨论和判刑没有必然联系,那讨论和司法也就没有必然联系,为何又说讨论有助于促进司法呢?
正方:我方已说明,您方无法论证讨论就必定会为加害者开脱、导致其减刑。以邯郸杀人案为例,讨论并未使其减刑,反而让凶手被判无期,让未成年人受到了法律审判,引入舆论也是有意义的。
反方:以药家鑫案为例,他本来已承认过错,但网民因他是富二代,认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司法机关迫于舆论压力对他进行了重判。对于大众舆论,无论法官是否接受,权衡利弊时都受到了舆论压力,您方如何看待?
正方:药家鑫案中,网友是被舆论煽动了。对方律师在微博上引领舆论,将药家鑫说成军二代、富二代,引发公愤,给司法带来巨大压力。这些所谓的“官二代”“富二代”与加害者的联系,是网友的臆想。而且,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在法律中本就有特殊规定。民众的讨论并非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而是背后的猜忌。
反方:舆论对司法施压是必然事实。有心之人可能会操纵舆论对司法施压,这难道不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讨论带来的不利影响吗?
正方:以药家鑫杀人案为例,当时网友对他“撞人后因觉得对方是农村人难缠所以杀掉”这一事出有因进行讨论,夹杂了仇富心理等,认为他不死不足以平民愤。但实际上他有自首和良好表现,本可减刑,却因舆论压力被判处死刑。不过,您方只是举了一个舆论裹挟司法的案例,并未论证“事出有因”的讨论必然不利于社会公正,就如同不能因舆论裹挟司法,就说整个中国司法体系不公正,您方论证存在缺失。
双方时间到。
首先,一方发言结束,则视为另一方开始发言及计时,有请正方先进行发言。
正方:我方认为,您方所谈的模糊界限,我方已阐述得很清楚。在河北、海南、上海案,以及于海明案等案件中,正是我们的讨论,让正当防卫这一法律界限,尤其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定越来越清晰。
反方:我方认为,这些案件并非因为对“事出有因”的讨论,而是案件本身具有复杂性,才促进了司法系统的完善。而且,加害者能够减刑,是在量刑空间内进行的。这是司法里本身就有的酌定减刑,并非讨论的结果。并且这种讨论很容易带有煽动性,您能确保舆论背后没有被别有用心的人操纵吗?
正方:您所说的只是量刑空间的讨论,而不是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不就是其“事出有因”的体现吗?讨论这些因素,才能让司法在量刑空间内有更多考量。若不讨论,只能依据行为定罪,那么所有杀人者都将被判相同刑期,司法还如何做到公正?
反方:量刑空间是司法机关考虑的事情,而非社会公众考虑的事情。请问,因为加害者受过不公平对待、事出有因,就应该减除刑罚吗?
正方:我方此前已说明,讨论不一定代表必定减刑,这一点您方也已承认。以昆山龙哥案为例,如果不是民众对相关信息进行讨论,就不会促使正当防卫法的完善,之后正当防卫的判刑案件也不会减少,您方如何解释?
反方:只要案件发生,司法机关就会进行讨论,并非因为公众讨论才促使正当防卫法的推出。请问,讨论和判刑之间有什么必然联系吗?
正方:您也承认讨论不一定导致减刑。我方有数据证明,在昆山龙哥案之后,司法机关启用了正当防卫法律,2019 年之后,因正当防卫不起诉的案件大幅增长,同比增长 30.5%、35.4%,2023 年数据显示,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起诉的案件同比增长 25%。若不是民众的讨论让司法机关重视,使得正当防卫法被启用,这些利好从何而来?
反方:您跳点了。您既然说讨论和判刑没有必然联系,那讨论和司法也就没有必然联系,为何又说讨论有助于促进司法呢?
正方:我方已说明,您方无法论证讨论就必定会为加害者开脱、导致其减刑。以邯郸杀人案为例,讨论并未使其减刑,反而让凶手被判无期,让未成年人受到了法律审判,引入舆论也是有意义的。
反方:以药家鑫案为例,他本来已承认过错,但网民因他是富二代,认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司法机关迫于舆论压力对他进行了重判。对于大众舆论,无论法官是否接受,权衡利弊时都受到了舆论压力,您方如何看待?
正方:药家鑫案中,网友是被舆论煽动了。对方律师在微博上引领舆论,将药家鑫说成军二代、富二代,引发公愤,给司法带来巨大压力。这些所谓的“官二代”“富二代”与加害者的联系,是网友的臆想。而且,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在法律中本就有特殊规定。民众的讨论并非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而是背后的猜忌。
反方:舆论对司法施压是必然事实。有心之人可能会操纵舆论对司法施压,这难道不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讨论带来的不利影响吗?
正方:以药家鑫杀人案为例,当时网友对他“撞人后因觉得对方是农村人难缠所以杀掉”这一事出有因进行讨论,夹杂了仇富心理等,认为他不死不足以平民愤。但实际上他有自首和良好表现,本可减刑,却因舆论压力被判处死刑。不过,您方只是举了一个舆论裹挟司法的案例,并未论证“事出有因”的讨论必然不利于社会公正,就如同不能因舆论裹挟司法,就说整个中国司法体系不公正,您方论证存在缺失。
双方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辩友,大家好。在这场辩论中,我方坚决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接下来,允许我对全场观点进行总结陈词。
本场辩论的争议点主要在于对“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否促进社会公正,这个答案是否定的。法律作为治国理政的主要工具,应当保证其权威和效力。在任何时候,公民的行为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应当依照法律进行查处,法外施恩并不代表舆论应当倒逼法律的审判。
对方辩友在场上提出诸多看似合理,但是破绽百出的想法。
首先,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完善法律体系。您方既然说了讨论和判刑没有关系,那讨论和司法有什么必然联系呢?然后您方又说,既然讨论和司法没有必然联系,那又如何有利于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呢?而且,舆论具有主观性和引导性,这一特性就注定了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具有情绪化、集中化的特点。我以江歌案为例,正义的声音往往被淹没于大量的激进声音之中,倒不如减少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还司法研究社会问题一个清净空间。
其次,对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助于预防犯罪。可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带来的是使公众对加害者的同情和对受害者权益关注的减少,造成了焦点的转移。最基本的受害者权益都没有保障,又何谈预防犯罪呢?难道应该因为要改善制度,就忽视受害者的权益吗?而且,公众在讨论加害原因的过程中,其实也并没有提出一些切实可行、能够让司法机关纳入法律的有效措施,只不过是空谈罢了。那既然如此,又如何能够帮助完善法律机制,进而预防犯罪呢?
我方坚定认为对“事出有因”的讨论并不利于社会公正,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第一,以药家鑫案、复旦大学投毒案,还有王佳嘉案为例,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往往具有主观性和引导性的特点。因此,在讨论的过程中,大量的情绪化输出会导致讨论变得负面化、极端化。在此背景下,司法审判一旦不符合主流观念,就将遭受巨大的舆论压力,最终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这不符合社会公正的定义。
第二,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将我们对加害者的恶行以及受害者权益的注意力转移到加害者的加害原因上,动摇我们维护世界观及受害者权益的信念,甚至认为加害者情有可原,被害者有所过错,形成不良的价值导向,从而不利于社会公正。有人因加害者“事出有因”而要求司法淡化加害者的恶劣情节,为其求情,让他有改过的机会,减轻刑罚。今日大家因“事出有因”的讨论而给予罪犯死缓,明日就可能夸赞罪犯。
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辩友,大家好。在这场辩论中,我方坚决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接下来,允许我对全场观点进行总结陈词。
本场辩论的争议点主要在于对“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否促进社会公正,这个答案是否定的。法律作为治国理政的主要工具,应当保证其权威和效力。在任何时候,公民的行为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应当依照法律进行查处,法外施恩并不代表舆论应当倒逼法律的审判。
对方辩友在场上提出诸多看似合理,但是破绽百出的想法。
首先,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完善法律体系。您方既然说了讨论和判刑没有关系,那讨论和司法有什么必然联系呢?然后您方又说,既然讨论和司法没有必然联系,那又如何有利于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呢?而且,舆论具有主观性和引导性,这一特性就注定了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具有情绪化、集中化的特点。我以江歌案为例,正义的声音往往被淹没于大量的激进声音之中,倒不如减少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还司法研究社会问题一个清净空间。
其次,对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助于预防犯罪。可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带来的是使公众对加害者的同情和对受害者权益关注的减少,造成了焦点的转移。最基本的受害者权益都没有保障,又何谈预防犯罪呢?难道应该因为要改善制度,就忽视受害者的权益吗?而且,公众在讨论加害原因的过程中,其实也并没有提出一些切实可行、能够让司法机关纳入法律的有效措施,只不过是空谈罢了。那既然如此,又如何能够帮助完善法律机制,进而预防犯罪呢?
我方坚定认为对“事出有因”的讨论并不利于社会公正,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第一,以药家鑫案、复旦大学投毒案,还有王佳嘉案为例,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往往具有主观性和引导性的特点。因此,在讨论的过程中,大量的情绪化输出会导致讨论变得负面化、极端化。在此背景下,司法审判一旦不符合主流观念,就将遭受巨大的舆论压力,最终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这不符合社会公正的定义。
第二,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将我们对加害者的恶行以及受害者权益的注意力转移到加害者的加害原因上,动摇我们维护世界观及受害者权益的信念,甚至认为加害者情有可原,被害者有所过错,形成不良的价值导向,从而不利于社会公正。有人因加害者“事出有因”而要求司法淡化加害者的恶劣情节,为其求情,让他有改过的机会,减轻刑罚。今日大家因“事出有因”的讨论而给予罪犯死缓,明日就可能夸赞罪犯。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今天对方第一个问题是,他们不知道量刑空间这部分判定是如何得出的。他们只是说,不讨论这部分原因也能使加害者获得减刑,认为这是司法规定的。然而,如果不讨论加害者这么做的原因,那这部分减刑从何而来呢?
所以,只有我们去讨论事件背后的原因,追溯事情的起因,才能发现相关情况,进而对加害者进行适当的减刑。并且,并非所有的追因都会导致加害者减刑或免责,我们追因只是为了让案件的真相原原本本还原出来。如果加害者的行为存在正当原因,那么可以对其进行解释。就比如邯郸杀人案,我们进行了讨论,但加害者并未获得减刑,最终还是被判了无期徒刑。这也从侧面证明,并非网友的所有评论都会为加害者开脱、进行解释。
第二,对方称讨论可能会带有情绪,必定会导致不公正的判罚,一定会偏向加害者。但对方从未论证过,大部分舆论场在讨论任何案件时都是在为加害者开脱、找理由,认为加害者无罪。而我方已经论证过,在某些案件中,舆论场的观点并非如此。例如在某三案中,舆论认为加害者应该被判死刑,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在昆山龙哥案中,人们讨论的是加害者属于正当防卫。民众的讨论真正聚焦在事件背后的原因,而非像对方所说的那样为加害者开脱。
第三,对于对方所说的私交问题。对方认为讨论私交意味着很少讨论加害者,但我们的法律在刑法内已经对受害者的权益进行了保障。并且,当我们讨论案件时,只有聚焦于案件背后原因的讨论,才能真正还原案件的公平,找到案件背后真正的社会性原因。
就比如某录用案,如果我们不进行讨论,就无法发现司法、医疗机构以及法律上存在的漏洞和缺漏,也就无法推动法律的完善。对方提到私交问题,但伤害已经发生,如果我们不讨论事件背后的原因,不解决相关情况、进行预防,那么类似案件不会减少,受害者还会不断增加。
只有我们真正去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才能发现其实施加害行为的真正原因,发现背后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社会更加公平公正,找到司法的温度,而非像对方所说的,讨论就必定会给加害者减刑,一定会模糊加害者与受害者的界限,一定会让受害者受到伤害。
我们进行讨论,是为了找到真正的正义,给出真正符合法律公正的判罚。我们的讨论并非不会给受害者一个结果,最终受害者也能得到应有的结果。即便讨论过程中可能会有情绪、受到民意的裹挟,但我们要看大部分案件最后的判罚是否符合社会公正。实际上,这些因素并不会真正影响我们对社会公正的看法,判罚依然是符合社会公正的。所以,讨论“事出有因”,才能真正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
首先,今天对方第一个问题是,他们不知道量刑空间这部分判定是如何得出的。他们只是说,不讨论这部分原因也能使加害者获得减刑,认为这是司法规定的。然而,如果不讨论加害者这么做的原因,那这部分减刑从何而来呢?
所以,只有我们去讨论事件背后的原因,追溯事情的起因,才能发现相关情况,进而对加害者进行适当的减刑。并且,并非所有的追因都会导致加害者减刑或免责,我们追因只是为了让案件的真相原原本本还原出来。如果加害者的行为存在正当原因,那么可以对其进行解释。就比如邯郸杀人案,我们进行了讨论,但加害者并未获得减刑,最终还是被判了无期徒刑。这也从侧面证明,并非网友的所有评论都会为加害者开脱、进行解释。
第二,对方称讨论可能会带有情绪,必定会导致不公正的判罚,一定会偏向加害者。但对方从未论证过,大部分舆论场在讨论任何案件时都是在为加害者开脱、找理由,认为加害者无罪。而我方已经论证过,在某些案件中,舆论场的观点并非如此。例如在某三案中,舆论认为加害者应该被判死刑,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在昆山龙哥案中,人们讨论的是加害者属于正当防卫。民众的讨论真正聚焦在事件背后的原因,而非像对方所说的那样为加害者开脱。
第三,对于对方所说的私交问题。对方认为讨论私交意味着很少讨论加害者,但我们的法律在刑法内已经对受害者的权益进行了保障。并且,当我们讨论案件时,只有聚焦于案件背后原因的讨论,才能真正还原案件的公平,找到案件背后真正的社会性原因。
就比如某录用案,如果我们不进行讨论,就无法发现司法、医疗机构以及法律上存在的漏洞和缺漏,也就无法推动法律的完善。对方提到私交问题,但伤害已经发生,如果我们不讨论事件背后的原因,不解决相关情况、进行预防,那么类似案件不会减少,受害者还会不断增加。
只有我们真正去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才能发现其实施加害行为的真正原因,发现背后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社会更加公平公正,找到司法的温度,而非像对方所说的,讨论就必定会给加害者减刑,一定会模糊加害者与受害者的界限,一定会让受害者受到伤害。
我们进行讨论,是为了找到真正的正义,给出真正符合法律公正的判罚。我们的讨论并非不会给受害者一个结果,最终受害者也能得到应有的结果。即便讨论过程中可能会有情绪、受到民意的裹挟,但我们要看大部分案件最后的判罚是否符合社会公正。实际上,这些因素并不会真正影响我们对社会公正的看法,判罚依然是符合社会公正的。所以,讨论“事出有因”,才能真正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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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可能存在的质疑,如讨论过程中可能有情绪、受民意裹挟,但指出大部分案件最后的判罚依然符合社会公正,讨论“事出有因”能让社会更公正,最终受害者也能得到应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