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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加害者是侵犯法益、成立违法行为的人。对其是否有因的探讨,是探讨犯罪者的犯罪原因与作案动机。我方认为,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探讨,有利于社会公正。论证如下:
首先,讨论能促使司法实践和舆论监督良性互动,推动司法进步。讨论实际上构成了陪审团体系。美国凯尔文和塞赛尔教授的调查结论显示,3%的案件中,陪审团会做出有罪裁决,但法官会做出无罪裁决;19%的案件中,陪审团做出无罪裁决,但法官作出有罪裁决。这种讨论作为补充实践经验,促进了法律的完善。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司法史上一种重要的审判方式,其核心在于深入基层、巡回审理、就地办案、调解结合。这种审判方式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探讨延续了这种思维,它突破了法律工作者对于程序和过往经验的局限,回归了法律的现实。
以于欢案为例,于欢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引发网友对其作为自杀讨债人原因的广泛讨论。例如,于欢母亲借款之后已经偿还了超过本金几十万的钱,即便不够利息,也遭到黑社会控制人身自由。于欢报警后,警察到来却未妥善处理,最终闹出人命。在控制期间,讨债者甚至把于欢母亲的头按在马桶里,于欢不堪耻辱才拿着刀捅死讨债人。在舆论支持下,于欢再次上诉,二审改判防卫过当,有期徒刑5年。
类似的昆山龙哥案件中,网民的朴素道德直觉促使司法启动《刑法》第二十条。此后,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细化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意图、限度条件,使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和公正性。
第二,讨论有助于发现事件背后的社会议题,进而解决问题。于欢案让人们认识到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高利贷和违法讨债乱象。此后,各地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严惩暴力讨债的人员组织,使民间借贷活动更加公平有序地进行。
女子赵某不堪长达10年的严重家暴,案发前又无故被丈夫殴打近两个小时,在害怕愤怒之下反杀丈夫。该案过后,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推动全社会形成了反家暴的共识,许多妇女联合会发布反家暴声明。这一情况暴露了法律和社会救济作为预防和支持家庭暴力的重要渠道存在失职。
2023年,最高法审结婚姻家庭案件217万件,同比增长19.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也着重表示,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推动了家暴问题的公众解决。同时,2023年,最高法发出各类人身安全保护令5695份,同比增长41.5%。可见,只有发现原因,才能对症下药,解决问题,迈向社会公正。
综上,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感谢大家。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加害者是侵犯法益、成立违法行为的人。对其是否有因的探讨,是探讨犯罪者的犯罪原因与作案动机。我方认为,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探讨,有利于社会公正。论证如下:
首先,讨论能促使司法实践和舆论监督良性互动,推动司法进步。讨论实际上构成了陪审团体系。美国凯尔文和塞赛尔教授的调查结论显示,3%的案件中,陪审团会做出有罪裁决,但法官会做出无罪裁决;19%的案件中,陪审团做出无罪裁决,但法官作出有罪裁决。这种讨论作为补充实践经验,促进了法律的完善。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司法史上一种重要的审判方式,其核心在于深入基层、巡回审理、就地办案、调解结合。这种审判方式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探讨延续了这种思维,它突破了法律工作者对于程序和过往经验的局限,回归了法律的现实。
以于欢案为例,于欢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引发网友对其作为自杀讨债人原因的广泛讨论。例如,于欢母亲借款之后已经偿还了超过本金几十万的钱,即便不够利息,也遭到黑社会控制人身自由。于欢报警后,警察到来却未妥善处理,最终闹出人命。在控制期间,讨债者甚至把于欢母亲的头按在马桶里,于欢不堪耻辱才拿着刀捅死讨债人。在舆论支持下,于欢再次上诉,二审改判防卫过当,有期徒刑5年。
类似的昆山龙哥案件中,网民的朴素道德直觉促使司法启动《刑法》第二十条。此后,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细化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意图、限度条件,使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和公正性。
第二,讨论有助于发现事件背后的社会议题,进而解决问题。于欢案让人们认识到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高利贷和违法讨债乱象。此后,各地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严惩暴力讨债的人员组织,使民间借贷活动更加公平有序地进行。
女子赵某不堪长达10年的严重家暴,案发前又无故被丈夫殴打近两个小时,在害怕愤怒之下反杀丈夫。该案过后,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推动全社会形成了反家暴的共识,许多妇女联合会发布反家暴声明。这一情况暴露了法律和社会救济作为预防和支持家庭暴力的重要渠道存在失职。
2023年,最高法审结婚姻家庭案件217万件,同比增长19.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也着重表示,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推动了家暴问题的公众解决。同时,2023年,最高法发出各类人身安全保护令5695份,同比增长41.5%。可见,只有发现原因,才能对症下药,解决问题,迈向社会公正。
综上,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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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促使司法实践和舆论监督良性互动、推动司法进步,还能发现并解决社会议题,所以有利于社会公正。
学长你好,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就是探讨犯罪者的作案原因和作案动机。你有相关举证吗?即大家实际上在进行这样的讨论,你有举证吗?
那您方认为大家在讨论什么?目前没有进一步举证,认为大家对加害者作案原因和动机的讨论是合理的,这有举证吗?
我没太明白你的问题。我认为对犯罪动机进行合理客观分析,大家是这么做的,那有相关举证吗?大家都知道,分析的是作案的原因,即为什么去做这件事。
非常好,以河南地区空姐遇害案为例,舆情分析中55%归咎于受害者自身因素,比如穿空姐制服、夜晚出门,这样的归因为什么是合理的?这个案件的归因怎么了呢?就是所谓的对受害者进行归因。
再举个例子,北大核心论文分析了3000多起杀妻案件的讨论,发现对案件的归因往往是洗白男性、指责女性。女性通过努力赚钱、孝顺、有责任感,却被男方开脱,用懒惰等负面词汇评价女方,为什么这样的归因也是合理的呢?
那是不是也有一部分是好的归因呢?您方没举证。所以大量的3000起杀妻案件的通篇讨论,都发现最后会演变为受害者有罪论,我方觉得这样不好,这是第一点。
来,第二点。你方第一个论点,无非是说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促进司法进步,审判是公正的,对不对?
对。至少在我方看来,这是经过审慎做出的。凭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法院是这么判的。法院是要经过一定程序之后才能决定你有没有罪,为什么没有任何程序,就提前判定呢?我觉得这样做不对。从情感结构、网络空间、论文词句、新闻媒体在陈述相关案件时,提前就被公众奠定了感情基调,从而引导民众的情绪,为什么这种引导是合理的?
那你认为哪里公正了?你可以给我讲一下吗?
谢谢。我会告诉你为什么这种引导是不正确的。我问你,同样的论文指出,公众媒体通过这种行为来固化民众的情感基调,换言之,不断强化类似仇富等情绪,为什么这样的群体极化态度在您方看来也是公正的。
在我方看来,张扣扣案虽然也是类似的案件信息,但它并没有……
学长你好,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就是探讨犯罪者的作案原因和作案动机。你有相关举证吗?即大家实际上在进行这样的讨论,你有举证吗?
那您方认为大家在讨论什么?目前没有进一步举证,认为大家对加害者作案原因和动机的讨论是合理的,这有举证吗?
我没太明白你的问题。我认为对犯罪动机进行合理客观分析,大家是这么做的,那有相关举证吗?大家都知道,分析的是作案的原因,即为什么去做这件事。
非常好,以河南地区空姐遇害案为例,舆情分析中55%归咎于受害者自身因素,比如穿空姐制服、夜晚出门,这样的归因为什么是合理的?这个案件的归因怎么了呢?就是所谓的对受害者进行归因。
再举个例子,北大核心论文分析了3000多起杀妻案件的讨论,发现对案件的归因往往是洗白男性、指责女性。女性通过努力赚钱、孝顺、有责任感,却被男方开脱,用懒惰等负面词汇评价女方,为什么这样的归因也是合理的呢?
那是不是也有一部分是好的归因呢?您方没举证。所以大量的3000起杀妻案件的通篇讨论,都发现最后会演变为受害者有罪论,我方觉得这样不好,这是第一点。
来,第二点。你方第一个论点,无非是说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促进司法进步,审判是公正的,对不对?
对。至少在我方看来,这是经过审慎做出的。凭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法院是这么判的。法院是要经过一定程序之后才能决定你有没有罪,为什么没有任何程序,就提前判定呢?我觉得这样做不对。从情感结构、网络空间、论文词句、新闻媒体在陈述相关案件时,提前就被公众奠定了感情基调,从而引导民众的情绪,为什么这种引导是合理的?
那你认为哪里公正了?你可以给我讲一下吗?
谢谢。我会告诉你为什么这种引导是不正确的。我问你,同样的论文指出,公众媒体通过这种行为来固化民众的情感基调,换言之,不断强化类似仇富等情绪,为什么这样的群体极化态度在您方看来也是公正的。
在我方看来,张扣扣案虽然也是类似的案件信息,但它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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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在我方看来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程序上的公正,二是结果上的公正。结果上的公正不必多解释,而程序上的正义是指在一个程序正当依然有效的社会里,应该越过程序彰显正义。北京师范大学的教育哲学也展示了,为了维持这样的程序可行性,我们也应当积极探索如何让程序变得稳定且可靠。
我方认为,在当下的讨论环境之中,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正在背离社会公正。
首先,从社会现象来看,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本质上赋予了加害行为以正当性,是一种对加害行为的合法化、合理化,损害了社会公正。12月,美国联合健康保险公司的CEO在酒店外遭枪击,嫌疑人路易奇被捕时,他随身携带一份手写文件,写着“这些寄生虫罪有应得”。路易奇在社交媒体上的粉丝数量100倍增长,而NCR研究所也证实了,推特上参与度最高的10条相关推文之中,有6条表达了对凶手的支持或者对受害者的诋毁。甚至有人把路易奇PS上了时代杂志的封面,配以标题“医疗革命,医疗保健革命者引领全球健康的医疗变革”。在这样的讨论之下,本应受到谴责的暴力罪犯成为了圣坛上的救世主,暴力被美化,犯罪被赞赏,善恶颠倒,社会公平公正的道德底线被模糊。
其次,从社会现象可以窥探背后的机理,当下的讨论背后是互联网下的身份、政治立场主导的舆论环境,民众并非基于事实和理性,而是基于身份和立场进行归因,这同样与社会公正背道而驰。在医患矛盾之中,我们会更天然地代入患者,觉得陷入医闹纠纷中的医生可能存在问题;而在劳资纠纷之中,我们更倾向于代入打工人,网民会觉得资本家贪婪、罪恶,罪有应得。民族仇恨、性别对立、仇富仇官,身份政治下的双重标准与选择性的同情无疑与公正相背离。最常出现的是当今经济困境下平民阶级对于精英阶级的愤怒与怨恨。路易奇案发后的三天内,大量“消灭富人”的标签话题在社交媒体上相比前一周飙升了500%,而美国街头上更是出现了大量针对其他CEO的威胁与恐吓。对于更多私利救济的宽容甚至纵容之下,是极化和对立的加剧,每个人都认为自己的诉求才能代表民众真正的诉求,自己的价值才是更为正确的价值,这些恰恰是网络民粹主义的丑陋特性,这种思维的简单化和对复杂现实的拒绝,恰恰是对社会程序公正的最大背离。
非常感谢!
社会公正在我方看来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程序上的公正,二是结果上的公正。结果上的公正不必多解释,而程序上的正义是指在一个程序正当依然有效的社会里,应该越过程序彰显正义。北京师范大学的教育哲学也展示了,为了维持这样的程序可行性,我们也应当积极探索如何让程序变得稳定且可靠。
我方认为,在当下的讨论环境之中,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正在背离社会公正。
首先,从社会现象来看,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本质上赋予了加害行为以正当性,是一种对加害行为的合法化、合理化,损害了社会公正。12月,美国联合健康保险公司的CEO在酒店外遭枪击,嫌疑人路易奇被捕时,他随身携带一份手写文件,写着“这些寄生虫罪有应得”。路易奇在社交媒体上的粉丝数量100倍增长,而NCR研究所也证实了,推特上参与度最高的10条相关推文之中,有6条表达了对凶手的支持或者对受害者的诋毁。甚至有人把路易奇PS上了时代杂志的封面,配以标题“医疗革命,医疗保健革命者引领全球健康的医疗变革”。在这样的讨论之下,本应受到谴责的暴力罪犯成为了圣坛上的救世主,暴力被美化,犯罪被赞赏,善恶颠倒,社会公平公正的道德底线被模糊。
其次,从社会现象可以窥探背后的机理,当下的讨论背后是互联网下的身份、政治立场主导的舆论环境,民众并非基于事实和理性,而是基于身份和立场进行归因,这同样与社会公正背道而驰。在医患矛盾之中,我们会更天然地代入患者,觉得陷入医闹纠纷中的医生可能存在问题;而在劳资纠纷之中,我们更倾向于代入打工人,网民会觉得资本家贪婪、罪恶,罪有应得。民族仇恨、性别对立、仇富仇官,身份政治下的双重标准与选择性的同情无疑与公正相背离。最常出现的是当今经济困境下平民阶级对于精英阶级的愤怒与怨恨。路易奇案发后的三天内,大量“消灭富人”的标签话题在社交媒体上相比前一周飙升了500%,而美国街头上更是出现了大量针对其他CEO的威胁与恐吓。对于更多私利救济的宽容甚至纵容之下,是极化和对立的加剧,每个人都认为自己的诉求才能代表民众真正的诉求,自己的价值才是更为正确的价值,这些恰恰是网络民粹主义的丑陋特性,这种思维的简单化和对复杂现实的拒绝,恰恰是对社会程序公正的最大背离。
非常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当下的讨论环境之中,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正在背离社会公正,所以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正方二辩:同学你好,关于网络的样态,除了在两性议题上,贵方有没有定量的研究表明现在的网络环境是一个纯粹的、明确的环境?我方现在有数据显示,滴滴风险性侵案有50%的人将原因归结于受害者的自身因素。其次,我方也有数据表明,社会热点事件在三天内反转比例高达45.7%,三天后反转占比52.2%。由此可见,我们现在的社会舆论环境,即便当下发表了一种观点,但三天之后可能就会反转。
另外,在现在网络社交媒体的评论区,会出现个人判断和表达的情况。
反方一辩:打断一下同学,我听到了,在两性议题的个案上,稍后我给您拆解。在整体的定性上,《中国网民新闻阅读习惯的量化研究》显示,95.8%的网民讨论仅仅针对事情本身,就事论事,仅有4.2%的人发表不文明的攻击性言论、侮辱性言论针对个人。至少在整体定性上,并非如贵方所谓的民粹,而是较为理性的,对不对?
正方二辩:并非如此。我们可以发现网络暴力的特征是主观上有恶意制裁别人的倾向,占比62.6%。
反方一辩:打断一下同学,我刚跟您聊的是整体环境的定性,这是第一件事情。第二件事情,《反转后真相时代的虚假新闻研究》指出,超过56.2%的假新闻在一天之内就会被纠正,82.86%的假新闻在七天之内就会被纠正。贵方有没有举证表明这种假新闻会完全干扰我们的判断?我方有数据表明,现在的假新闻传播虽快,但大多数人其实看不到。
正方二辩:我方也有数据,现在网络环境中出口成“脏”占比57.4%,在婚姻相关话题下,公开辱骂他人占比60.8%。假新闻的部分我已向您解释完了。现在热搜有一个新闻,说93岁的老人侵害未成年人,下面评论都是“这样的老人真该死”“这样的老人真不是个东西,怎么能对未成年人做出这样的事情”。请问,这样情绪化的表达在贵方看来为什么要被扣上民粹的帽子?贵方没办法举证现在大家的讨论环境仅仅是“你怎么能这样子”,而我方有数据表明有恶意丑化别人形象的占比以及出口成“脏”的人数等情况。
贵方第一个论点是程序正义,如果对事出有因的探讨能够帮助我们改进程序,实现更好的程序正义,是不是就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
反方一辩:首先,关于网络环境很好这部分,是贵方不听我方的举证。其次,我方现在也告诉您,贵方认为网络上大家非常理性,但之前大家也非常相信新闻,而现在我们发现新闻也会引导我们,把那些关键词、热词推送给我们,造成我们认知上的对立关系,也导致大家进行一些不太恰当的讨论。贵方要负责举证,这样的行为已经成为了主流。最后一件事情,请您向大家解释,为什么不能同情加害者。所以我们今天想说,我们可以同时对加害者进行合理化的分析。
正方二辩:同学你好,关于网络的样态,除了在两性议题上,贵方有没有定量的研究表明现在的网络环境是一个纯粹的、明确的环境?我方现在有数据显示,滴滴风险性侵案有50%的人将原因归结于受害者的自身因素。其次,我方也有数据表明,社会热点事件在三天内反转比例高达45.7%,三天后反转占比52.2%。由此可见,我们现在的社会舆论环境,即便当下发表了一种观点,但三天之后可能就会反转。
另外,在现在网络社交媒体的评论区,会出现个人判断和表达的情况。
反方一辩:打断一下同学,我听到了,在两性议题的个案上,稍后我给您拆解。在整体的定性上,《中国网民新闻阅读习惯的量化研究》显示,95.8%的网民讨论仅仅针对事情本身,就事论事,仅有4.2%的人发表不文明的攻击性言论、侮辱性言论针对个人。至少在整体定性上,并非如贵方所谓的民粹,而是较为理性的,对不对?
正方二辩:并非如此。我们可以发现网络暴力的特征是主观上有恶意制裁别人的倾向,占比62.6%。
反方一辩:打断一下同学,我刚跟您聊的是整体环境的定性,这是第一件事情。第二件事情,《反转后真相时代的虚假新闻研究》指出,超过56.2%的假新闻在一天之内就会被纠正,82.86%的假新闻在七天之内就会被纠正。贵方有没有举证表明这种假新闻会完全干扰我们的判断?我方有数据表明,现在的假新闻传播虽快,但大多数人其实看不到。
正方二辩:我方也有数据,现在网络环境中出口成“脏”占比57.4%,在婚姻相关话题下,公开辱骂他人占比60.8%。假新闻的部分我已向您解释完了。现在热搜有一个新闻,说93岁的老人侵害未成年人,下面评论都是“这样的老人真该死”“这样的老人真不是个东西,怎么能对未成年人做出这样的事情”。请问,这样情绪化的表达在贵方看来为什么要被扣上民粹的帽子?贵方没办法举证现在大家的讨论环境仅仅是“你怎么能这样子”,而我方有数据表明有恶意丑化别人形象的占比以及出口成“脏”的人数等情况。
贵方第一个论点是程序正义,如果对事出有因的探讨能够帮助我们改进程序,实现更好的程序正义,是不是就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
反方一辩:首先,关于网络环境很好这部分,是贵方不听我方的举证。其次,我方现在也告诉您,贵方认为网络上大家非常理性,但之前大家也非常相信新闻,而现在我们发现新闻也会引导我们,把那些关键词、热词推送给我们,造成我们认知上的对立关系,也导致大家进行一些不太恰当的讨论。贵方要负责举证,这样的行为已经成为了主流。最后一件事情,请您向大家解释,为什么不能同情加害者。所以我们今天想说,我们可以同时对加害者进行合理化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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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我进行小结。
首先,不能同情弱者。若认为弱者被欺负比强者被欺负更情有可原,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当下有大量所谓“就事论事”的归因讨论,最后会演变成受害者有罪论。比如有人觉得女性晚上衣服穿得少出门就活该被强奸。心理学家指出,当人们预计会获得组织性的理解时,违法可能性会增加。所以,当为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演变成受害者有罪论时,会显著增加其未来的违法可能性,这不利于社会公正。
其次,很多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是基于事实和理性,而是基于身份与立场。媒体本身就在固化这种情感,推特等社交事件会通过操控性别等特征来固化性别偏见。根据人际结构到情感结构、网络空间的新型差异格局及极化政策,民众对于资本、社会资本向上流动投入更多关注,而对于底层群体投入较少关注。换言之,人们会认为底层群体犯错就应该受到更大的处罚,这显然不公平、不正义。
最后,很多关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虚假的,没有任何意义。对方唯一的举证是承认很多内容存在错误,只不过认为有一定比例在未来会被纠正。但我们查到有45.84%的人不愿意纠正自己的错误观点。而且,即便新闻媒体重新发布了正确内容,受众能看到吗?这一点对方也未说明。经过大量的新闻反转后,大家可能会耗尽关注的精力,从而产生所谓的“公众疲惫”,在频繁反转的情况下,人们会避免类似的关注表达,这会限制我们去真正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同样不利于社会公正。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我进行小结。
首先,不能同情弱者。若认为弱者被欺负比强者被欺负更情有可原,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当下有大量所谓“就事论事”的归因讨论,最后会演变成受害者有罪论。比如有人觉得女性晚上衣服穿得少出门就活该被强奸。心理学家指出,当人们预计会获得组织性的理解时,违法可能性会增加。所以,当为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演变成受害者有罪论时,会显著增加其未来的违法可能性,这不利于社会公正。
其次,很多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是基于事实和理性,而是基于身份与立场。媒体本身就在固化这种情感,推特等社交事件会通过操控性别等特征来固化性别偏见。根据人际结构到情感结构、网络空间的新型差异格局及极化政策,民众对于资本、社会资本向上流动投入更多关注,而对于底层群体投入较少关注。换言之,人们会认为底层群体犯错就应该受到更大的处罚,这显然不公平、不正义。
最后,很多关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虚假的,没有任何意义。对方唯一的举证是承认很多内容存在错误,只不过认为有一定比例在未来会被纠正。但我们查到有45.84%的人不愿意纠正自己的错误观点。而且,即便新闻媒体重新发布了正确内容,受众能看到吗?这一点对方也未说明。经过大量的新闻反转后,大家可能会耗尽关注的精力,从而产生所谓的“公众疲惫”,在频繁反转的情况下,人们会避免类似的关注表达,这会限制我们去真正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同样不利于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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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中未体现明显防御内容。
在当下,大家表面上的共情能力有所提升,“小作文”已难以轻易取信于人。以往,一篇“小作文”或许就能让人信服,但如今,有人在网络上发布“小作文”后,网络讨论环境是大家会质疑这可能是“小作文”,不可轻信,会说“让子弹再飞一会儿”。面对众多新闻,我们在评论区更多看到的是“待官方通报”,这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
在定量研究方面,很遗憾,我已向对方说明整体环境是怎样的,而对方仅局限于两性命题。我方承认,在当今世界,两性命题一直是矛盾的爆发点。就像滴滴空姐案件,我方认为,少部分网民在网上发表的诸多言论,实际上构成了对当今社会女性群体的加害,他们在网络上用言语伤害女性群体。
但问题在于,对于这部分网民,对方的态度是怎样的呢?是否要了解他们为何会产生这样的想法?是他们从小接受的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使他们变成这样,还是他们单纯地在网上肆无忌惮地释放恶意?只有真正弄清楚这一批人为何敢在网上以这种方式加害其他女性,这个问题才有可能真正得到缓解。甚至对于两性议题以及网络环境方面,我们也应如此对待。
第二点,关于弱势群体。法律本身是同情弱势群体的,辩论中有一个常识叫“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司法审判中,如果是个人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就会出现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即不是由个人去证明行政机关没有公开信息,而是被质疑的行政机关要主动公布他们确实公布了信息。这是因为在司法审判中,有些弱势群体必须得到保护。所以,我们现在真正要思考的不是要不要保护弱者,而是在当下环境中区分出谁是弱者,而这恰恰需要通过探讨“事出有因”来实现。谢谢各位。
在当下,大家表面上的共情能力有所提升,“小作文”已难以轻易取信于人。以往,一篇“小作文”或许就能让人信服,但如今,有人在网络上发布“小作文”后,网络讨论环境是大家会质疑这可能是“小作文”,不可轻信,会说“让子弹再飞一会儿”。面对众多新闻,我们在评论区更多看到的是“待官方通报”,这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
在定量研究方面,很遗憾,我已向对方说明整体环境是怎样的,而对方仅局限于两性命题。我方承认,在当今世界,两性命题一直是矛盾的爆发点。就像滴滴空姐案件,我方认为,少部分网民在网上发表的诸多言论,实际上构成了对当今社会女性群体的加害,他们在网络上用言语伤害女性群体。
但问题在于,对于这部分网民,对方的态度是怎样的呢?是否要了解他们为何会产生这样的想法?是他们从小接受的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使他们变成这样,还是他们单纯地在网上肆无忌惮地释放恶意?只有真正弄清楚这一批人为何敢在网上以这种方式加害其他女性,这个问题才有可能真正得到缓解。甚至对于两性议题以及网络环境方面,我们也应如此对待。
第二点,关于弱势群体。法律本身是同情弱势群体的,辩论中有一个常识叫“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司法审判中,如果是个人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就会出现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即不是由个人去证明行政机关没有公开信息,而是被质疑的行政机关要主动公布他们确实公布了信息。这是因为在司法审判中,有些弱势群体必须得到保护。所以,我们现在真正要思考的不是要不要保护弱者,而是在当下环境中区分出谁是弱者,而这恰恰需要通过探讨“事出有因”来实现。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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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谢谢主席。
关于您方那个杀妻案的研究,我方可以看到,其实大部分原因是因为加害案件中的受害者已经死亡,或者无法发声,所以媒体会一边倒地采用加害者的说法。那么,这到底是新闻不专业本身的问题,还是舆论本身有问题呢?实际上,民众都认为被家暴的那个人有问题,这样的情况是否意味着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没有意义?
我想问您,您说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可以带动司法,但有研究显示,55%的观点都是受害者有罪论。按照您的说法,要带动司法,就要给加害者少判一点,因为认为受害者有罪。但受害者真的有罪吗?受害者有责任的举证,我方发现您方可能都没有看到。中国传媒大学对滴滴案件的研究显示,其中55%都认为是受害者有责任,只有13%认为是加害者本身有问题。那么按照您的想法,是不是要给加害者少判呢?您方打算用滴滴空姐案来举证,以此反驳我方的观点。
另外,对3000个家暴案件的研究显示,大部分人都觉得是受害者自己有问题。所以,您也应该认为如果这种讨论不合理,就不可以带动司法,这是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您觉得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可以揭示背后的社会议题。在马金瑜案件中,关于家暴议题的框架,深圳大学研究显示,媒体都局限于家暴事件本身,与家暴事件无关的个人经历究竟有没有聚焦在最后的社会议题里呢?在相关分析当中,媒体大多采用加害者的口径,这是新闻本身的不专业,而您方举证所用的舆论都是不理智的,仅用了滴滴空姐案。而我方所提及的2019年对90次网络舆情的调查显示,网民是就事论事的。
就算说网民有很多不理智的地方,那您方是不是要论证司法已经被舆论裹挟了呢?有两部分情况,第一部分,有人觉得受害者被强奸是自己的原因,这也是一种就事论事;第二部分,如果当下的新闻大部分都是不专业的,那我们也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没意义。
我再问您一遍,如果当下媒体都着重于与家暴无关的个人经历,为何能聚焦在背后的社会意义呢?请回答我方的问题,您方是不是要论证司法也被舆论裹挟了?第一部分,当下民众的讨论是有问题的,所以我们觉得不应该介入这样的民众讨论。您方没有论证司法被舆论裹挟,而我们看到,就算在张扣扣案中,民众觉得张扣扣无罪,但司法还是判了他有罪,司法并没有被舆论裹挟。
再者,您方先认为这种讨论有点问题,但又觉得讨论更能够帮助暴露问题。司法没被裹挟的原因,恰恰是司法认识到了当下的讨论是有问题的,所以不介入当下的讨论。
我最后问您一遍,媒体都关注与家暴无关的个人经历,为何能聚焦在背后的社会问题呢?我前面讲了,这有可能存在一些舆论问题。如果关注到了加害者本身的问题,那是不是可以论证,如今我们对加害者的关注还不够,可以进一步细化对相关情况的管理呢?您根本没有回答我的问题,没有意识到背后的问题在于关注了一些无关的个人经历。
好,谢谢主席。
关于您方那个杀妻案的研究,我方可以看到,其实大部分原因是因为加害案件中的受害者已经死亡,或者无法发声,所以媒体会一边倒地采用加害者的说法。那么,这到底是新闻不专业本身的问题,还是舆论本身有问题呢?实际上,民众都认为被家暴的那个人有问题,这样的情况是否意味着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没有意义?
我想问您,您说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可以带动司法,但有研究显示,55%的观点都是受害者有罪论。按照您的说法,要带动司法,就要给加害者少判一点,因为认为受害者有罪。但受害者真的有罪吗?受害者有责任的举证,我方发现您方可能都没有看到。中国传媒大学对滴滴案件的研究显示,其中55%都认为是受害者有责任,只有13%认为是加害者本身有问题。那么按照您的想法,是不是要给加害者少判呢?您方打算用滴滴空姐案来举证,以此反驳我方的观点。
另外,对3000个家暴案件的研究显示,大部分人都觉得是受害者自己有问题。所以,您也应该认为如果这种讨论不合理,就不可以带动司法,这是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您觉得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可以揭示背后的社会议题。在马金瑜案件中,关于家暴议题的框架,深圳大学研究显示,媒体都局限于家暴事件本身,与家暴事件无关的个人经历究竟有没有聚焦在最后的社会议题里呢?在相关分析当中,媒体大多采用加害者的口径,这是新闻本身的不专业,而您方举证所用的舆论都是不理智的,仅用了滴滴空姐案。而我方所提及的2019年对90次网络舆情的调查显示,网民是就事论事的。
就算说网民有很多不理智的地方,那您方是不是要论证司法已经被舆论裹挟了呢?有两部分情况,第一部分,有人觉得受害者被强奸是自己的原因,这也是一种就事论事;第二部分,如果当下的新闻大部分都是不专业的,那我们也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没意义。
我再问您一遍,如果当下媒体都着重于与家暴无关的个人经历,为何能聚焦在背后的社会意义呢?请回答我方的问题,您方是不是要论证司法也被舆论裹挟了?第一部分,当下民众的讨论是有问题的,所以我们觉得不应该介入这样的民众讨论。您方没有论证司法被舆论裹挟,而我们看到,就算在张扣扣案中,民众觉得张扣扣无罪,但司法还是判了他有罪,司法并没有被舆论裹挟。
再者,您方先认为这种讨论有点问题,但又觉得讨论更能够帮助暴露问题。司法没被裹挟的原因,恰恰是司法认识到了当下的讨论是有问题的,所以不介入当下的讨论。
我最后问您一遍,媒体都关注与家暴无关的个人经历,为何能聚焦在背后的社会问题呢?我前面讲了,这有可能存在一些舆论问题。如果关注到了加害者本身的问题,那是不是可以论证,如今我们对加害者的关注还不够,可以进一步细化对相关情况的管理呢?您根本没有回答我的问题,没有意识到背后的问题在于关注了一些无关的个人经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请问反方指派的作答辩手是反方几辩呢?反方二辩。好嘞,下面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二辩。盘问方可以打断被盘问方发言,被盘问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对盘问方计时1分30秒左右。
正方:我们在舆情中发现,它提供了更多的细节。
反方:这跟讨论没关系,是新闻媒体,或者说公安调查披露信息。原本官方觉得很多东西不重要,现在因为舆情,他们觉得那些东西很重要,所以公开了。
正方:第一,你要举证是因为网民讨论才改判;第二,我方认为如果网民已经影响到司法了,说实话这很不公正,即使在某些案子里判对了也不公正,这是我的态度。所以至少在这个案子中判对了是公正,只不过你觉得有其他理由它是不公正的。在昆山龙哥的案子中,大家觉得他该死,最后他还是死了;他不该死,最后判了正当防卫。就像我随便开一枪,万一杀死了杀人犯,就算结果是对的,我也觉得不公正。我的意思是那些错误的判断会干扰我们的判断。换句话说,真正执行改判的往往是正确的,这是第二点。
第三点,你提到的家暴的那个数据与概念,3000万这个数据有很大问题。我再念一篇北大核心论文,它分析了3000多篇杀妻案的讨论,发现这类案件的归因往往洗白男性而苛责女性。比如在新闻媒体报道时,官方新闻的立场较为中立,你看过这篇论文吗?新闻中立不影响归因的偏差,这两者有什么冲突呢?
还有一件事情,你好像也不打算否认,如果这些东西不讨论的话,背后的很多事情就没办法传出来。就像正当防卫的讨论,如果不讨论,那问题就大了。
反方:不是,新闻是客观的,讨论是偏颇的,这没有任何问题。然后我正面回答你的问题,第一,你说犯罪原因不需要讨论,这让犯罪学家自己去研究就好了;第二,昆山龙哥那个案子里面,警察做细节的调查,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而不是靠网民去查。可是现阶段,如果没有网民讨论,调查完最后的结果是怎样,是网民的朴素情感认知让我们觉得这件事情如此迫切。
正方:你这纯粹是狡辩,我否认。你别一直这样,真的很让人生气。如果网民不讨论,按照你的想法,人们会自觉提供20条,那为什么之前没有听到20条的提供?你要论证,第一,要证明之前法律是应该适用的;第二,没有讨论所以之前不提20条,现在提供了这件事,请你证明我方观点。如果不讨论一些问题的背后原因,不诉诸道德,如果不介入的话,这些问题就会被掩盖,不同案例都是如此。
请问反方指派的作答辩手是反方几辩呢?反方二辩。好嘞,下面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二辩。盘问方可以打断被盘问方发言,被盘问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对盘问方计时1分30秒左右。
正方:我们在舆情中发现,它提供了更多的细节。
反方:这跟讨论没关系,是新闻媒体,或者说公安调查披露信息。原本官方觉得很多东西不重要,现在因为舆情,他们觉得那些东西很重要,所以公开了。
正方:第一,你要举证是因为网民讨论才改判;第二,我方认为如果网民已经影响到司法了,说实话这很不公正,即使在某些案子里判对了也不公正,这是我的态度。所以至少在这个案子中判对了是公正,只不过你觉得有其他理由它是不公正的。在昆山龙哥的案子中,大家觉得他该死,最后他还是死了;他不该死,最后判了正当防卫。就像我随便开一枪,万一杀死了杀人犯,就算结果是对的,我也觉得不公正。我的意思是那些错误的判断会干扰我们的判断。换句话说,真正执行改判的往往是正确的,这是第二点。
第三点,你提到的家暴的那个数据与概念,3000万这个数据有很大问题。我再念一篇北大核心论文,它分析了3000多篇杀妻案的讨论,发现这类案件的归因往往洗白男性而苛责女性。比如在新闻媒体报道时,官方新闻的立场较为中立,你看过这篇论文吗?新闻中立不影响归因的偏差,这两者有什么冲突呢?
还有一件事情,你好像也不打算否认,如果这些东西不讨论的话,背后的很多事情就没办法传出来。就像正当防卫的讨论,如果不讨论,那问题就大了。
反方:不是,新闻是客观的,讨论是偏颇的,这没有任何问题。然后我正面回答你的问题,第一,你说犯罪原因不需要讨论,这让犯罪学家自己去研究就好了;第二,昆山龙哥那个案子里面,警察做细节的调查,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而不是靠网民去查。可是现阶段,如果没有网民讨论,调查完最后的结果是怎样,是网民的朴素情感认知让我们觉得这件事情如此迫切。
正方:你这纯粹是狡辩,我否认。你别一直这样,真的很让人生气。如果网民不讨论,按照你的想法,人们会自觉提供20条,那为什么之前没有听到20条的提供?你要论证,第一,要证明之前法律是应该适用的;第二,没有讨论所以之前不提20条,现在提供了这件事,请你证明我方观点。如果不讨论一些问题的背后原因,不诉诸道德,如果不介入的话,这些问题就会被掩盖,不同案例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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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正方指派作答的辩手是正方几辩?
正方:二辩。
反方三辩:好,下面开始盘问正方二辩。同学,第一个问题,你举证昆山龙哥案是因为网民介入,是哪一篇官方报道给你的解释?因为昆山龙哥案涉及的是正当防卫的讨论,在昆山龙哥案出现之前,网民对于正当防卫如何鉴定,已经在网络上有充分的讨论。
在警方自己的通报当中,是依据了查明的事实,并听取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从来没有归因到你说的网络影响。
第二点,你通篇唯一的论证只有一个,叫做普遍样态是理性的。我先来质疑“理性”这个概念,如果小女孩没有被强奸,她怎么能知道你家地下室的颜色?我不理解这里的逻辑是否理性。
比如正当防卫的案例,女检察官之所以要主动发声,跟你所说的没有关系。打断一下,你这部分举证已经违背了我的法学基本常识,所以你先回答我,我刚刚的分析你是否理解。
如果小女孩没有被强奸,怎么能知道你家地下室是什么颜色?我本身就不理解。当小女孩失踪的时候,一个理性的判断是马上发动警察去大量搜寻,去寻找可疑的线索,利用天网系统去找她的身影,而不是说只有被强奸了才知道有犯罪行为,这显然不合理。
同时,我觉得你没有拆解我这部分观点。你说还有一种状态是需要其他帮助,这并不影响我所说的理性方案的阐述。但在这样的情况下,以理性的逻辑,同样在面临我方所提到的热点新闻大规模反转的情况时,照样对那个蛋糕店的老板产生了非常严重的伤害,到现在问题都没有解决。
第三件事情,你喜欢念一半内容,那我也希望你注意。2019年,你所说的“普遍理性”的前面半句是什么?你说普遍理性的那个数据出自《移动时代中国网民新闻阅读习惯的量化研究》,有效样本16000人,结论是95.8%的网民讨论的仅仅是针对事件本身,就事论事。但前面提到网民极度相信微信当中的各种消息。在那个年代,大量女性采卵本身就意味着是切割,当然这层关联其实不重要,我只要看关键内容。
接着往下说,如果在大量的研究样本当中发现,对于家暴受害者及施暴者的讨论,大家都会把原因归咎到受害者本身身上,这何谈社会公正?你方讲的是极端情况下,有些男性会发出那样的声音,但我方的举证并非极端样态。另外,青岛晚报发现只有7%的女性会选择某种方案,为什么呢?因为这样的声音会伤害到她们自己,所以我们才需要审视。
请问正方指派作答的辩手是正方几辩?
正方:二辩。
反方三辩:好,下面开始盘问正方二辩。同学,第一个问题,你举证昆山龙哥案是因为网民介入,是哪一篇官方报道给你的解释?因为昆山龙哥案涉及的是正当防卫的讨论,在昆山龙哥案出现之前,网民对于正当防卫如何鉴定,已经在网络上有充分的讨论。
在警方自己的通报当中,是依据了查明的事实,并听取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从来没有归因到你说的网络影响。
第二点,你通篇唯一的论证只有一个,叫做普遍样态是理性的。我先来质疑“理性”这个概念,如果小女孩没有被强奸,她怎么能知道你家地下室的颜色?我不理解这里的逻辑是否理性。
比如正当防卫的案例,女检察官之所以要主动发声,跟你所说的没有关系。打断一下,你这部分举证已经违背了我的法学基本常识,所以你先回答我,我刚刚的分析你是否理解。
如果小女孩没有被强奸,怎么能知道你家地下室是什么颜色?我本身就不理解。当小女孩失踪的时候,一个理性的判断是马上发动警察去大量搜寻,去寻找可疑的线索,利用天网系统去找她的身影,而不是说只有被强奸了才知道有犯罪行为,这显然不合理。
同时,我觉得你没有拆解我这部分观点。你说还有一种状态是需要其他帮助,这并不影响我所说的理性方案的阐述。但在这样的情况下,以理性的逻辑,同样在面临我方所提到的热点新闻大规模反转的情况时,照样对那个蛋糕店的老板产生了非常严重的伤害,到现在问题都没有解决。
第三件事情,你喜欢念一半内容,那我也希望你注意。2019年,你所说的“普遍理性”的前面半句是什么?你说普遍理性的那个数据出自《移动时代中国网民新闻阅读习惯的量化研究》,有效样本16000人,结论是95.8%的网民讨论的仅仅是针对事件本身,就事论事。但前面提到网民极度相信微信当中的各种消息。在那个年代,大量女性采卵本身就意味着是切割,当然这层关联其实不重要,我只要看关键内容。
接着往下说,如果在大量的研究样本当中发现,对于家暴受害者及施暴者的讨论,大家都会把原因归咎到受害者本身身上,这何谈社会公正?你方讲的是极端情况下,有些男性会发出那样的声音,但我方的举证并非极端样态。另外,青岛晚报发现只有7%的女性会选择某种方案,为什么呢?因为这样的声音会伤害到她们自己,所以我们才需要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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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时所说的细节确实是符合规则的。过后律所查到的相关问题,原本判官的那些法律判决,这些是重要的。我们讨论时的那些信息应得到重视。所以,是有覆盖还是知道某一份信息重要,从整体来看,我们发现人们可能更重视事件的更多细节事实。这件事情大家最后进行一个好的考量,这是一件事。人们知道最多细节并做出改变。
第二点,我当时承认有好几个话题,可我发现那些负面的讨论没有被法官所采纳。在那件事情之后,人们觉得这个人不该死,而法官最后觉得他该死,这难道不是没有被理性对待的行为吗?所以,从这里哪里能看出不公正呢?换句话说,这种讨论的弊端是可控的,而其益处是根本性的。
第三件事,我觉得反方讲了很多弊端,但完全没有任何增量论证。你说这个世界大家很气愤,可是这件事情造成所谓新闻不利于社会公正,为什么呢?因为新闻会引发很多争吵,很多时候报道也不利于社会公德。为什么呢?因为人们心中的成见是一座大山。那么,你真正的增量论证是什么呢?所以这种状况是什么呢?就像二辩小结讲的最后那一段话,人们的共情感觉趋于疲惫,那么留下来的声音是什么?留下的声音是相对理性的声音。因为我们被感情支配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在2018年、2019年的时候,我们随便在网上写一篇小作文就会有人说写得太好了。但这两年小作文越来越少,留下的是更深刻的内容。
我的意思是这三件事,核心问题在于很多问题如果我们不经过讨论,它永远不会暴露出来。如果我们不讨论这件事情,哪怕存在电子弊端。可问题是,你怎么解决掉这些辱母案中的假药问题,你怎么解决掉正当防卫界限被重新审视的问题?先进行讨论,问题才会慢慢得到改变。
我当时所说的细节确实是符合规则的。过后律所查到的相关问题,原本判官的那些法律判决,这些是重要的。我们讨论时的那些信息应得到重视。所以,是有覆盖还是知道某一份信息重要,从整体来看,我们发现人们可能更重视事件的更多细节事实。这件事情大家最后进行一个好的考量,这是一件事。人们知道最多细节并做出改变。
第二点,我当时承认有好几个话题,可我发现那些负面的讨论没有被法官所采纳。在那件事情之后,人们觉得这个人不该死,而法官最后觉得他该死,这难道不是没有被理性对待的行为吗?所以,从这里哪里能看出不公正呢?换句话说,这种讨论的弊端是可控的,而其益处是根本性的。
第三件事,我觉得反方讲了很多弊端,但完全没有任何增量论证。你说这个世界大家很气愤,可是这件事情造成所谓新闻不利于社会公正,为什么呢?因为新闻会引发很多争吵,很多时候报道也不利于社会公德。为什么呢?因为人们心中的成见是一座大山。那么,你真正的增量论证是什么呢?所以这种状况是什么呢?就像二辩小结讲的最后那一段话,人们的共情感觉趋于疲惫,那么留下来的声音是什么?留下的声音是相对理性的声音。因为我们被感情支配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在2018年、2019年的时候,我们随便在网上写一篇小作文就会有人说写得太好了。但这两年小作文越来越少,留下的是更深刻的内容。
我的意思是这三件事,核心问题在于很多问题如果我们不经过讨论,它永远不会暴露出来。如果我们不讨论这件事情,哪怕存在电子弊端。可问题是,你怎么解决掉这些辱母案中的假药问题,你怎么解决掉正当防卫界限被重新审视的问题?先进行讨论,问题才会慢慢得到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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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件事情,截至目前,对方未能举证所谓法官是听了民意调查才做出案件改判。我理解这两件事在时间上或许存在关联,但基本的法律程序表明这种情况不太可能发生。因为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加上级法院的整套指导流程和安排,并非以所谓的民意主导为原则。而我方已举证,在正式的紧急通告里明确写的是检察机关的新建议,对方至今未对此作出解释。
第二件事情,对方通篇提及的“理性举动”,我不太理解其逻辑。对方唯一用以举证普遍理性样态的是2019年的数据,如今却在拆解2019年的情况。
第三件事情,我不太明白2018年和现在的“小作文”数量对比,从常理来看,似乎现在更多。这虽不能作为有力论据,但至少说明对方以此来论证价值存在问题。
具体而言,其一,从大家现有的评论来看,有人说“让子弹再飞一会儿”,这意味着认为当下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过多讨论可能存在问题,所以才主张等警方给出定性结论后,再来进行批判,而不是急于在前期就下定论。
其二,对方唯一的拆解方式存在问题。在论证方面,一方面要论证法理层面,另一方面要考虑实际情况。在现实讨论中,出现了不合理地作用于加害者、伤害受害者权益的现象。
其三,心理学家罗森指出,若过分强调加害者的动机或弱化他们自身应负的责任,在心理学和法学层面,人们预期获得攻击和理解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可能会增加。就像路易劫案发生后近四天,第一起犯罪模仿事件就出现了,可见这种情况确实存在。
第一件事情,截至目前,对方未能举证所谓法官是听了民意调查才做出案件改判。我理解这两件事在时间上或许存在关联,但基本的法律程序表明这种情况不太可能发生。因为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加上级法院的整套指导流程和安排,并非以所谓的民意主导为原则。而我方已举证,在正式的紧急通告里明确写的是检察机关的新建议,对方至今未对此作出解释。
第二件事情,对方通篇提及的“理性举动”,我不太理解其逻辑。对方唯一用以举证普遍理性样态的是2019年的数据,如今却在拆解2019年的情况。
第三件事情,我不太明白2018年和现在的“小作文”数量对比,从常理来看,似乎现在更多。这虽不能作为有力论据,但至少说明对方以此来论证价值存在问题。
具体而言,其一,从大家现有的评论来看,有人说“让子弹再飞一会儿”,这意味着认为当下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过多讨论可能存在问题,所以才主张等警方给出定性结论后,再来进行批判,而不是急于在前期就下定论。
其二,对方唯一的拆解方式存在问题。在论证方面,一方面要论证法理层面,另一方面要考虑实际情况。在现实讨论中,出现了不合理地作用于加害者、伤害受害者权益的现象。
其三,心理学家罗森指出,若过分强调加害者的动机或弱化他们自身应负的责任,在心理学和法学层面,人们预期获得攻击和理解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可能会增加。就像路易劫案发生后近四天,第一起犯罪模仿事件就出现了,可见这种情况确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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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显防御内容。
可以听见,很清楚。昆山龙哥案的警方通报讲得很清楚,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较高,调动了很多力量去侦查、去现场勘查,为什么说没有关系?所以你若不想讨论,只关注点赞就可以了。
第一点,现在请正面回答我。就算我退一万步,承认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有部分好处,那滴滴空姐遇害案,包括家暴分析中那些被舆论伤害的人所受的伤害,又该如何解释?关注不需要讨论,我们也很关注两会,但两会不是只需要有热点。所以你得明确比较这其中的利弊。
如果不断为加害者开脱,会导致犯罪行为剧增,这怎么能说是更正义的呢?你先别跑题,如果不讨论,只关注,那能解决问题吗?就像我们不能说不讨论两会一样。所以第一件事,不讨论与案件是否有关联,若没有网民讨论,怎么会在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和进口药进行新的规定呢?
陆勇案中,加害者侵犯了制药公司的权益。在这个案件中,对于非法进口药不再被认为是假药,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这个结果正是讨论所带来的。
还有银华勇案,原本法庭可能觉得某些背景不重要,但讨论之后,这些背景变得重要了。这件事虽没有明确的加害者,但核心是法律适用的变动。原本需要用更多精力保护制药商权益,让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回避事件,而在新的情况下,法律适用有了调整,这与讨论本身有关,并非只取决于国家经济发展形势带来的法律操作。
我方有数据显示,只有7%的人不支持讨论,剩下的人只能默默承受讨论带来的弊端,原因在于他们害怕这样的讨论。在家暴赵某案之后,很多人进行了反家暴法案的讨论,最终结果是2023年最高法庭审理结婚案件217万起,同比增长19.5%。
我给你举证了,大量讨论中对女性存在大量伤害,有时虽能弥补部分伤害,但你并未比较到底是造成的伤害更多,还是能预防的伤害更多。事实上,大量女性依旧不敢发声,就是因为害怕这种讨论。而且有大量的人会去模仿,比如陆勇案后4天就有人去模仿。
我即使承认昆山龙哥案的讨论是好的,但如果所谓的舆论、价值、民主,想看到的真相和道德升华是被大众操控和引导的,这怎么能说是正义的呢?随着某些案件的讨论,相关案件数量增加了16.5%,这已经呈现出因果关系,反方却未能说明原因。
如果不进行这些讨论,问题该怎么解决呢?不讨论问题只会加重,因为这种不讨论的态度本身就是不正当的。所以请回答我,如果讨论是被引导和操控的,你所谓的正义为何是正义的?你如何避免被自己所说的共情疲惫所影响?
如果不讨论问题,怎么知道问题出在哪里?最后的结论是,不讨论问题会固化民众的观念,形成“谁有钱我就讨厌谁”的心态,这样的社会正义又在哪里呢?
按照你的逻辑,CCTV不应该有任何相关案件的报道,因为只要报道人们就会强化某些观念,就会仇富、仇官方。但实际上,法律审判之外的道德审判并非完全不正当。如果报道极化的事情确实会走向不正当,但暴露问题也是必要的,比如黑人与白人的问题,如果不报道,问题依然存在。我们控制变量后发现,报道相关问题能让压迫同比增长从10%变为5%。所以反方的态度是既然觉得有问题,那就别讨论,但正确的态度应该是讨论并知道如何解决问题。
在很多正当防卫的案件中,不讨论问题怎么知道问题出在哪里呢?你目前唯一能举证的利好是最高检介入后某些权益得到保护,但这并不能充分证明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有利于社会公正。我方已经指出,在媒体引导下,会导致大家存在固化的偏见倾向。我还是没有看到因为民众讨论,所以昆山龙哥案有了怎样的判决结果。
可以听见,很清楚。昆山龙哥案的警方通报讲得很清楚,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较高,调动了很多力量去侦查、去现场勘查,为什么说没有关系?所以你若不想讨论,只关注点赞就可以了。
第一点,现在请正面回答我。就算我退一万步,承认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有部分好处,那滴滴空姐遇害案,包括家暴分析中那些被舆论伤害的人所受的伤害,又该如何解释?关注不需要讨论,我们也很关注两会,但两会不是只需要有热点。所以你得明确比较这其中的利弊。
如果不断为加害者开脱,会导致犯罪行为剧增,这怎么能说是更正义的呢?你先别跑题,如果不讨论,只关注,那能解决问题吗?就像我们不能说不讨论两会一样。所以第一件事,不讨论与案件是否有关联,若没有网民讨论,怎么会在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和进口药进行新的规定呢?
陆勇案中,加害者侵犯了制药公司的权益。在这个案件中,对于非法进口药不再被认为是假药,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这个结果正是讨论所带来的。
还有银华勇案,原本法庭可能觉得某些背景不重要,但讨论之后,这些背景变得重要了。这件事虽没有明确的加害者,但核心是法律适用的变动。原本需要用更多精力保护制药商权益,让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回避事件,而在新的情况下,法律适用有了调整,这与讨论本身有关,并非只取决于国家经济发展形势带来的法律操作。
我方有数据显示,只有7%的人不支持讨论,剩下的人只能默默承受讨论带来的弊端,原因在于他们害怕这样的讨论。在家暴赵某案之后,很多人进行了反家暴法案的讨论,最终结果是2023年最高法庭审理结婚案件217万起,同比增长19.5%。
我给你举证了,大量讨论中对女性存在大量伤害,有时虽能弥补部分伤害,但你并未比较到底是造成的伤害更多,还是能预防的伤害更多。事实上,大量女性依旧不敢发声,就是因为害怕这种讨论。而且有大量的人会去模仿,比如陆勇案后4天就有人去模仿。
我即使承认昆山龙哥案的讨论是好的,但如果所谓的舆论、价值、民主,想看到的真相和道德升华是被大众操控和引导的,这怎么能说是正义的呢?随着某些案件的讨论,相关案件数量增加了16.5%,这已经呈现出因果关系,反方却未能说明原因。
如果不进行这些讨论,问题该怎么解决呢?不讨论问题只会加重,因为这种不讨论的态度本身就是不正当的。所以请回答我,如果讨论是被引导和操控的,你所谓的正义为何是正义的?你如何避免被自己所说的共情疲惫所影响?
如果不讨论问题,怎么知道问题出在哪里?最后的结论是,不讨论问题会固化民众的观念,形成“谁有钱我就讨厌谁”的心态,这样的社会正义又在哪里呢?
按照你的逻辑,CCTV不应该有任何相关案件的报道,因为只要报道人们就会强化某些观念,就会仇富、仇官方。但实际上,法律审判之外的道德审判并非完全不正当。如果报道极化的事情确实会走向不正当,但暴露问题也是必要的,比如黑人与白人的问题,如果不报道,问题依然存在。我们控制变量后发现,报道相关问题能让压迫同比增长从10%变为5%。所以反方的态度是既然觉得有问题,那就别讨论,但正确的态度应该是讨论并知道如何解决问题。
在很多正当防卫的案件中,不讨论问题怎么知道问题出在哪里呢?你目前唯一能举证的利好是最高检介入后某些权益得到保护,但这并不能充分证明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有利于社会公正。我方已经指出,在媒体引导下,会导致大家存在固化的偏见倾向。我还是没有看到因为民众讨论,所以昆山龙哥案有了怎样的判决结果。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先回应一下,如果不理解事情背后的原因如何被发现,我其实很好奇。在鲁一案件情没有发生之前,美国医疗本身有问题,谁不知道?在家暴案件没有发生之前,中国有家暴问题,谁不知道?所以听起来,这样的讨论似乎并未带来更多有价值的声音。
你方提到很多,比如家暴案件发生之后,很多人自发关注家暴。但这究竟是案件本身带来的,还是讨论带来的,你方从未举例说明。
正方一共讲了两件事情。
第一,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可以带动司法。但我方有研究显示,3000份研究中有55%的受害者都觉得被家暴是自身有问题。我想问,如果认为舆论要介入司法,那么什么样的舆论该介入,什么样的舆论不该介入,该如何判断?在昆山龙哥案之前,认为他应被判为正当防卫,这判断究竟是对是错,由谁来判定?如果最终的判断权还是交给法官,那这样的讨论有何意义?如果判断方法是谁说得多就判给谁,那既然有55%的人认为受害者有责任,是否就要给加害者少判一点?所以我实在不明白,部分舆论介入、部分舆论不介入,究竟是怎样的模式。
第二部分,我方也愿意举证,民众的讨论背后是有媒体引导的。我们会发现,在一些推测上,社交机器人通过操纵性别、视觉、年龄、人口特征、五官表情等来加重外国人对中国人的偏见。同样,在如吴某案中,为了激发民众的朴素正义观,新闻报道中“母亲侮辱、凌辱”等词汇被格外突出,这就导致原本的富人和穷人被简单区分。我实在不明白,为何富人天生就被认为是强势群体,穷人天生就是弱势群体。你方认为政府是强势的,民众是弱势的,但富人和穷人为何要如此区别对待,我方实在难以认同。同样在药家鑫案件里,药家鑫被判死刑,就因为他被认为是富人。甚至有北大的教授说他天生就是犯罪的面相。这样天生对穷人和富人的区分,我方认为是不合理的。
第二部分,你方觉得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解决问题本身。首先,重庆大学的论文显示,媒体的报道大都聚焦在家暴本身无关的细节里,我实在不明白为何聚焦在社会舆情方面。你方举例无非是一些案件,我们确实看到美国医疗背后有问题,也看到家暴案件存在问题,但带来的结果是什么呢?在公义案件里,要解决美国医疗问题,恰恰不是去思考美国医疗哪里有问题,其解决问题的方法论如同模仿犯罪,我方认为这样的方法论无法解决问题。
在家暴案件中,究竟有多少家暴案件通过你方所说的方法论得到解决?我方看到的是,只有7%的女性敢为自己被家暴发声,因为她们害怕网上这种事出有因的讨论。人们会说:“你男人天天在家里挣钱,你女人还敢说自己被家暴,是不是你自己有问题?好好想想你自己的问题吧。”我实在不明白,这样事出有因的讨论为何会有助于社会问题的解决,这是我方的疑问。
我先回应一下,如果不理解事情背后的原因如何被发现,我其实很好奇。在鲁一案件情没有发生之前,美国医疗本身有问题,谁不知道?在家暴案件没有发生之前,中国有家暴问题,谁不知道?所以听起来,这样的讨论似乎并未带来更多有价值的声音。
你方提到很多,比如家暴案件发生之后,很多人自发关注家暴。但这究竟是案件本身带来的,还是讨论带来的,你方从未举例说明。
正方一共讲了两件事情。
第一,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可以带动司法。但我方有研究显示,3000份研究中有55%的受害者都觉得被家暴是自身有问题。我想问,如果认为舆论要介入司法,那么什么样的舆论该介入,什么样的舆论不该介入,该如何判断?在昆山龙哥案之前,认为他应被判为正当防卫,这判断究竟是对是错,由谁来判定?如果最终的判断权还是交给法官,那这样的讨论有何意义?如果判断方法是谁说得多就判给谁,那既然有55%的人认为受害者有责任,是否就要给加害者少判一点?所以我实在不明白,部分舆论介入、部分舆论不介入,究竟是怎样的模式。
第二部分,我方也愿意举证,民众的讨论背后是有媒体引导的。我们会发现,在一些推测上,社交机器人通过操纵性别、视觉、年龄、人口特征、五官表情等来加重外国人对中国人的偏见。同样,在如吴某案中,为了激发民众的朴素正义观,新闻报道中“母亲侮辱、凌辱”等词汇被格外突出,这就导致原本的富人和穷人被简单区分。我实在不明白,为何富人天生就被认为是强势群体,穷人天生就是弱势群体。你方认为政府是强势的,民众是弱势的,但富人和穷人为何要如此区别对待,我方实在难以认同。同样在药家鑫案件里,药家鑫被判死刑,就因为他被认为是富人。甚至有北大的教授说他天生就是犯罪的面相。这样天生对穷人和富人的区分,我方认为是不合理的。
第二部分,你方觉得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解决问题本身。首先,重庆大学的论文显示,媒体的报道大都聚焦在家暴本身无关的细节里,我实在不明白为何聚焦在社会舆情方面。你方举例无非是一些案件,我们确实看到美国医疗背后有问题,也看到家暴案件存在问题,但带来的结果是什么呢?在公义案件里,要解决美国医疗问题,恰恰不是去思考美国医疗哪里有问题,其解决问题的方法论如同模仿犯罪,我方认为这样的方法论无法解决问题。
在家暴案件中,究竟有多少家暴案件通过你方所说的方法论得到解决?我方看到的是,只有7%的女性敢为自己被家暴发声,因为她们害怕网上这种事出有因的讨论。人们会说:“你男人天天在家里挣钱,你女人还敢说自己被家暴,是不是你自己有问题?好好想想你自己的问题吧。”我实在不明白,这样事出有因的讨论为何会有助于社会问题的解决,这是我方的疑问。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文本中未明显体现防御内容。
谢谢主席。对方今天的态度是扼杀公民的监督权和发言权,而我方认为这根本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我方认为,知道一件事情存在和追根溯源去解决它,是两码事。就好像以前我们也知道可能存在家暴案,但我们有重视它吗?其实并没有。往往是很多事情暴露出来,让大家积极去讨论,才会有后续进展。
比如“假暴案”爆发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的婚姻家暴案当中,同比增长了19.5%,而2023年最高法发出的人身保护令也同比增长了41.5%。当这个案件爆发,我们讨论这个人为何杀她丈夫的原因时,才意识到这个问题如此重要,进而促进问题的解决。
再如正当防卫,在场有很多司法界的朋友,大家都知道,在我国很久以前,对正当防卫的认定非常严格。可是自昆山龙哥案出来之后,大家热烈讨论,才让国家意识到有这样一个问题,促成了司法机关去调查,也促成了相关法条的重新修订。
很多事情经过民众讨论之后,才会让大家意识到重要问题,进而去解决。而对方在这里只是说不要去关注,关注有什么好处呢?我认为不用纠结这么无聊的定义,问题要经过讨论,才能让大家关注,这是常识。
今天对方首先说大家讨论的内容不理性。但您发放问卷只是提及滴滴空姐案有可能存在某种情况,或者在男女对立的语境下大家会有不公正的评价。即便存在这部分伤害,就要让大家不说话了吗?把问题掩盖起来,问题就能解决了吗?
就算我们知道现在存在男女对立、戾气重的情况,我们是不是也得知道原因所在?知道原因之后才能正确介入。
对方很喜欢提及“路易吉被害案”,如果因为路易吉是加害者,就建议大家不要讨论,这有助于解决美国医疗体系的问题吗?美国医疗体系十几年来饱受诟病,却没有得到任何改善。而通过讨论,恰恰能暴露问题,让大家明白这是需要解决的,这难道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吗?
所以这是我方的态度,即便对方说讨论可能有伤害,我方也愿意承担,因为这是社会进步必须承担的。
大家一般认为司法一定是公正的,但我方认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植根于人们的现实生活,是会随着现实改变的。无论是昆山龙哥案,还是其他案件,司法总有无法触及、容易忽略的地方。而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让我们明白法律或社会在哪些方面做得不够好,进而加以补足。
无论对方怎么说,发现问题就要解决,而不是直接压制大家的发言。否则,问题永远得不到解决。谢谢!
谢谢主席。对方今天的态度是扼杀公民的监督权和发言权,而我方认为这根本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我方认为,知道一件事情存在和追根溯源去解决它,是两码事。就好像以前我们也知道可能存在家暴案,但我们有重视它吗?其实并没有。往往是很多事情暴露出来,让大家积极去讨论,才会有后续进展。
比如“假暴案”爆发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的婚姻家暴案当中,同比增长了19.5%,而2023年最高法发出的人身保护令也同比增长了41.5%。当这个案件爆发,我们讨论这个人为何杀她丈夫的原因时,才意识到这个问题如此重要,进而促进问题的解决。
再如正当防卫,在场有很多司法界的朋友,大家都知道,在我国很久以前,对正当防卫的认定非常严格。可是自昆山龙哥案出来之后,大家热烈讨论,才让国家意识到有这样一个问题,促成了司法机关去调查,也促成了相关法条的重新修订。
很多事情经过民众讨论之后,才会让大家意识到重要问题,进而去解决。而对方在这里只是说不要去关注,关注有什么好处呢?我认为不用纠结这么无聊的定义,问题要经过讨论,才能让大家关注,这是常识。
今天对方首先说大家讨论的内容不理性。但您发放问卷只是提及滴滴空姐案有可能存在某种情况,或者在男女对立的语境下大家会有不公正的评价。即便存在这部分伤害,就要让大家不说话了吗?把问题掩盖起来,问题就能解决了吗?
就算我们知道现在存在男女对立、戾气重的情况,我们是不是也得知道原因所在?知道原因之后才能正确介入。
对方很喜欢提及“路易吉被害案”,如果因为路易吉是加害者,就建议大家不要讨论,这有助于解决美国医疗体系的问题吗?美国医疗体系十几年来饱受诟病,却没有得到任何改善。而通过讨论,恰恰能暴露问题,让大家明白这是需要解决的,这难道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吗?
所以这是我方的态度,即便对方说讨论可能有伤害,我方也愿意承担,因为这是社会进步必须承担的。
大家一般认为司法一定是公正的,但我方认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植根于人们的现实生活,是会随着现实改变的。无论是昆山龙哥案,还是其他案件,司法总有无法触及、容易忽略的地方。而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让我们明白法律或社会在哪些方面做得不够好,进而加以补足。
无论对方怎么说,发现问题就要解决,而不是直接压制大家的发言。否则,问题永远得不到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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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暴露社会问题、补足法律或社会的不足,即便讨论可能存在伤害,也应该进行讨论,而不是压制大家的发言,因此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
感谢双方四辩,本场比赛的比赛环节到此结束。下面有请赵信博评委进行点评。
可以听到吗?可以听到,很清楚。是这样的,我不学法律,所以导致我对于整场比赛当中,大家默认评委懂法的很多东西,我不清楚自己理解得对不对。但是后面两位评委,一个是学新闻的,一个是学法的,相信他们非常懂这场比赛。
我觉得这场比赛,第一个核心问题其实是网民在做什么,网民到底是理性的还是不理性的。正方说就是就事论事,反方说“那穿得这个不检点,那不也是就事论事吗”,认为这种讨论是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可是我其实很不相信,尤其反方后面延伸出来,比如家暴,网民说“就是受害者有问题,你被家暴了,那就是你的问题,你这个女的就是有问题,你凭啥不在家好好伺候好老公、孩子和家里的三姑六婆,没做好就是你的问题”。我觉得现在网络生态不是这样的,最起码我观察到的不是这样的。所以我觉得在这一部分,我自己对于场上的判断比较模糊。网民也不像正方说的,90%多都是就事论事、都是理性的,如果网民是这样,那新国辩的那些事儿就不会出现被网暴的状态。
往下第二部分就是,在这种模糊状态下网民的讨论,到底能不能够引起司法的转变,从而引发社会的公正。正方的口径是简单二分,好的就引进,坏的讨论自己能判断出来好坏,就不管它,认为司法人员都有最基本的判断。可是问题确实像反方提的那样,怎么判断它是好的还是坏的。很简单,在昆山龙哥案当中,怎么知道对于防卫过当的改变或者不改变,到底哪一种更好?在先验的情况下是没办法判断出来的。所以我觉得正方这个论证线其实少了一部分。
但往后正方论证说,这种讨论引起了社会关注度的上升,导致司法人员或者警察为了满足、为了给大家一个合理的解释,要出示更多完整的证据,所以会更多地去搜集证据。反方的口径是不需要讨论,只需要关注、只需要点赞。但我觉得这个口径不太好,因为如果只点赞,比如人大有些专家提案出来之后,只点赞不声讨,提案者会觉得民众很支持自己,关注度上来了,自己就是全民投出来的政策之星。如果没有正向或者负向的讨论,只关注、点赞量上去,提案者会以为是认可。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讨论是有一部分独特利好的。我会觉得在这一块儿,虽然正方的论证不是很完备,但讨论能够带来一些有利于司法做出更详细动作判断的作用。
往下是影响我判断这场比赛胜负的最关键因素,就是双方的区别到底是什么。在自由辩期间,双方很默契地形成了一个很关键的区别。正方觉得这种加大声音的讨论,即便有一些不理性的因素出现,即便有一些对于受害者有罪的声讨,但说出这件事儿可能是引发改变的第一步,然后再去判断。反方觉得不要说话。这里就到了很核心的问题,就是当下家暴等事情的讨论问题该怎么解决。正方举证说,比如19.5%的同比上升,导致大家敢发言,在讨论过程中可能会引起一些司法的改变。但反方的态度是“那你就别说话、别讨论,因为讨论是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在反方的立场之下,我不太知道他们认为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达成正方最后描摹的,比如19.5%的利好,达成社会公正。我觉得这一部分是反方立场下提供的方法论,让我不太能够想象到他们中间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达成最后的好处。
我自己虽然中间有很多法学的术语确实没有特别理解,但我会觉得在最后的样态描摹上,虽然正方中间缺少了一些论证,但最起码在时间线上,以及正方提出来的一些数据显示确实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这种讨论能够引发一些社会向好的转变。这种讨论可能有好有坏,但最后大家经过一些理性的判断能够变得更好。但反方在方法论上有所欠缺,所以我最后票型是2:1倾向正方。这就是我对于整场比赛大概的一个判断,谢谢。
感谢赵信博评委的精彩点评,下面有请雷拓评委进行点评。
可以听见我说话声音,老师好。是这样的,我先说我的票型,我是1:2倾向反方。我这场比赛投反方的理由是,我认为整体反方在他们自己的法律趋势和互联网整体使用状态这两部分论证得比较正常。我认为反方在这两部分论证成功的话,就会基本赢下这场比赛。但是正方没有对反方提出的互联网基本状态进行比较体系化的攻击,只有在某些个例上想去进行突破的动作,但我认为这些突破本身是不成功的,所以我会把大部分票投给反方。
为什么我把印象分分给正方呢?正如刚才赵信博评委说的,我会认为反方在这里没有把方法论贯彻到底。自由辩的时候,正方问反方“你这里的方法论该咋办,要不要听取民众的意见,民众需要讨论的时候,要不要参考民众意见”,反方在这里的态度是游离的,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在自由辩期间,我确实听到一些比较明确的发言,说“民众当然不能这样,民众就是应该不能干预司法,司法本身就应该保持独立性”,但是为什么要这样,这个问题在我这里没有得到解答。
正方在方法论这里其实走到了最后,但没有完成高度的论证,他们认为应该极大地听取民众的意见,但是这件事情为什么对司法有好处,需要正方补充论证。反方也没有给出比较完善的方法论,所以我会在整体完成度上给正方一票。
下面我来解释一下重点,双方这里讲的很简单,就是会参照美国这样的司法民主的法律体系以及法律的完善。正方这里需要论证,为什么这种完善本身是合理的。反方开出了几重挑战,对应正方自己的论点。比如反方讲,需要论证这种事出有因的讨论是一种合理的讨论,什么叫合理的讨论?不能是一种对受害者的指责,也不能是基于身份的情感基调,也不能只是一种案件的补充,比如公检法机构补充一些案件细节,这不能和讨论混为一谈。
我认为在这几重攻击下,正方没有通过对互联网整体环境的描摹去回应这些论点。比如反方讲,55%有关受害者有责任的讨论,都是说“女生怎么怎么样,受害者怎么怎么样”,而不是关注于案件本身或者加害者如何。我认为正方在这里完全没有对互联网环境进行描摹,正方只是说大家是理性的,但我认为正方需要像反方一样去解释,第一,为什么大家是理性的;第二,这个理性的环境为什么可以过滤掉反方所说的那些不好的声音。比如在新闻里有个非常经典的“自由市场竞争”,有一些非常没有道德的言论,会被屏蔽,或者在言论与言论之间的竞争中被消解。比如一个人说“这个女生就不应该穿太少”,在微博平台或者小红书这样的平台,说了之后就会引来很多人去反驳,他们会帮你纠正视角,而不是助长那些指责受害者的声音。所以我认为正方需要对互联网整体环境及其机制进行阐述,才可以去对抗反方所举出的这些案件以及互联网环境的状态。我认为这里正方是欠缺的,所以反方对于互联网环境的论证如果成立的话,这种讨论本身是一种不健康的状态。
正方在后场有些不错的地方,比如他们开始讲两个案例,一个是昆山龙哥案,另外一个是药神案。我先说我对昆山龙哥案的认定,昆山龙哥案肯定是有讨论的,反方有两重口径。第一个是说这种《刑法》第二十条的启用实际上是司法细节的补充,但我有一个非常朴素的疑惑,司法细节的补充本身不需要讨论吗?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只是草民的讨论,公检法机构不能对事出有因的“因”,也就是共识和动机去做讨论吗?在新国辩会达成定义战,原因就是这个“因”的讨论有可能会进入公检法机构他们自己对于内部细节的考量当中。但这场比赛正方没接这种攻防,如果正方没接这种攻防,反方直接说公检法机构可以自行进行案件补充。我认为在这里我需要正方给我解释,为什么要在24小时启用里给出重要的意见。我觉得这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但正方在这方面没有突破。
第二个部分是正方在自由辩前面和反方纠缠关注度和讨论的问题,我比较认同反方的说法,一件事件需要关注,关注带来热度,热度让大家想看看这件事情能否解决,但不代表这件事情需要被讨论,我认为这是一个比较周严的逻辑。正方说“不对,要关注就必须要讨论”,我认为这个形式逻辑不成立。所以我认为在昆山龙哥案这个整体案件上,正方没有拿到他们自己想要的突破。
关于药神案,我认为正方被反方的一个问法困住了。当正方说“你看药神案是不是完成了一些比较好的结果,是不是讨论带来的”,然后双方没有很明确的回答。正方在聊加害者在法律体系内的解读是什么,但在这个案件里,如果法律这么判定,加害者没有加害之处。我认为正方如果要描摹这个案件,或者换一个案件表述,起码要找到加害者是什么,才能完成这个案件的突破。
所以我认为这场比赛总体上反方完成了他们整体的互联网场景建构,阐述了自己的论点,关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的弊端在哪里,以至于如果我是一个裁判者,会考虑采用这种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而正方没有完成对于整体环境讨论与突破,因此我会把大部分的票数投给反方。但反方在自己的方法论层面,比如前场说的“我们害怕共性提高,意味着我们认为有些共性可能是好的”,我认为有一些少数层面的局面处理得不够好,所以我会把一小票投给正方。谢谢各位。
感谢双方四辩,本场比赛的比赛环节到此结束。下面有请赵信博评委进行点评。
可以听到吗?可以听到,很清楚。是这样的,我不学法律,所以导致我对于整场比赛当中,大家默认评委懂法的很多东西,我不清楚自己理解得对不对。但是后面两位评委,一个是学新闻的,一个是学法的,相信他们非常懂这场比赛。
我觉得这场比赛,第一个核心问题其实是网民在做什么,网民到底是理性的还是不理性的。正方说就是就事论事,反方说“那穿得这个不检点,那不也是就事论事吗”,认为这种讨论是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可是我其实很不相信,尤其反方后面延伸出来,比如家暴,网民说“就是受害者有问题,你被家暴了,那就是你的问题,你这个女的就是有问题,你凭啥不在家好好伺候好老公、孩子和家里的三姑六婆,没做好就是你的问题”。我觉得现在网络生态不是这样的,最起码我观察到的不是这样的。所以我觉得在这一部分,我自己对于场上的判断比较模糊。网民也不像正方说的,90%多都是就事论事、都是理性的,如果网民是这样,那新国辩的那些事儿就不会出现被网暴的状态。
往下第二部分就是,在这种模糊状态下网民的讨论,到底能不能够引起司法的转变,从而引发社会的公正。正方的口径是简单二分,好的就引进,坏的讨论自己能判断出来好坏,就不管它,认为司法人员都有最基本的判断。可是问题确实像反方提的那样,怎么判断它是好的还是坏的。很简单,在昆山龙哥案当中,怎么知道对于防卫过当的改变或者不改变,到底哪一种更好?在先验的情况下是没办法判断出来的。所以我觉得正方这个论证线其实少了一部分。
但往后正方论证说,这种讨论引起了社会关注度的上升,导致司法人员或者警察为了满足、为了给大家一个合理的解释,要出示更多完整的证据,所以会更多地去搜集证据。反方的口径是不需要讨论,只需要关注、只需要点赞。但我觉得这个口径不太好,因为如果只点赞,比如人大有些专家提案出来之后,只点赞不声讨,提案者会觉得民众很支持自己,关注度上来了,自己就是全民投出来的政策之星。如果没有正向或者负向的讨论,只关注、点赞量上去,提案者会以为是认可。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讨论是有一部分独特利好的。我会觉得在这一块儿,虽然正方的论证不是很完备,但讨论能够带来一些有利于司法做出更详细动作判断的作用。
往下是影响我判断这场比赛胜负的最关键因素,就是双方的区别到底是什么。在自由辩期间,双方很默契地形成了一个很关键的区别。正方觉得这种加大声音的讨论,即便有一些不理性的因素出现,即便有一些对于受害者有罪的声讨,但说出这件事儿可能是引发改变的第一步,然后再去判断。反方觉得不要说话。这里就到了很核心的问题,就是当下家暴等事情的讨论问题该怎么解决。正方举证说,比如19.5%的同比上升,导致大家敢发言,在讨论过程中可能会引起一些司法的改变。但反方的态度是“那你就别说话、别讨论,因为讨论是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在反方的立场之下,我不太知道他们认为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达成正方最后描摹的,比如19.5%的利好,达成社会公正。我觉得这一部分是反方立场下提供的方法论,让我不太能够想象到他们中间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达成最后的好处。
我自己虽然中间有很多法学的术语确实没有特别理解,但我会觉得在最后的样态描摹上,虽然正方中间缺少了一些论证,但最起码在时间线上,以及正方提出来的一些数据显示确实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这种讨论能够引发一些社会向好的转变。这种讨论可能有好有坏,但最后大家经过一些理性的判断能够变得更好。但反方在方法论上有所欠缺,所以我最后票型是2:1倾向正方。这就是我对于整场比赛大概的一个判断,谢谢。
感谢赵信博评委的精彩点评,下面有请雷拓评委进行点评。
可以听见我说话声音,老师好。是这样的,我先说我的票型,我是1:2倾向反方。我这场比赛投反方的理由是,我认为整体反方在他们自己的法律趋势和互联网整体使用状态这两部分论证得比较正常。我认为反方在这两部分论证成功的话,就会基本赢下这场比赛。但是正方没有对反方提出的互联网基本状态进行比较体系化的攻击,只有在某些个例上想去进行突破的动作,但我认为这些突破本身是不成功的,所以我会把大部分票投给反方。
为什么我把印象分分给正方呢?正如刚才赵信博评委说的,我会认为反方在这里没有把方法论贯彻到底。自由辩的时候,正方问反方“你这里的方法论该咋办,要不要听取民众的意见,民众需要讨论的时候,要不要参考民众意见”,反方在这里的态度是游离的,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在自由辩期间,我确实听到一些比较明确的发言,说“民众当然不能这样,民众就是应该不能干预司法,司法本身就应该保持独立性”,但是为什么要这样,这个问题在我这里没有得到解答。
正方在方法论这里其实走到了最后,但没有完成高度的论证,他们认为应该极大地听取民众的意见,但是这件事情为什么对司法有好处,需要正方补充论证。反方也没有给出比较完善的方法论,所以我会在整体完成度上给正方一票。
下面我来解释一下重点,双方这里讲的很简单,就是会参照美国这样的司法民主的法律体系以及法律的完善。正方这里需要论证,为什么这种完善本身是合理的。反方开出了几重挑战,对应正方自己的论点。比如反方讲,需要论证这种事出有因的讨论是一种合理的讨论,什么叫合理的讨论?不能是一种对受害者的指责,也不能是基于身份的情感基调,也不能只是一种案件的补充,比如公检法机构补充一些案件细节,这不能和讨论混为一谈。
我认为在这几重攻击下,正方没有通过对互联网整体环境的描摹去回应这些论点。比如反方讲,55%有关受害者有责任的讨论,都是说“女生怎么怎么样,受害者怎么怎么样”,而不是关注于案件本身或者加害者如何。我认为正方在这里完全没有对互联网环境进行描摹,正方只是说大家是理性的,但我认为正方需要像反方一样去解释,第一,为什么大家是理性的;第二,这个理性的环境为什么可以过滤掉反方所说的那些不好的声音。比如在新闻里有个非常经典的“自由市场竞争”,有一些非常没有道德的言论,会被屏蔽,或者在言论与言论之间的竞争中被消解。比如一个人说“这个女生就不应该穿太少”,在微博平台或者小红书这样的平台,说了之后就会引来很多人去反驳,他们会帮你纠正视角,而不是助长那些指责受害者的声音。所以我认为正方需要对互联网整体环境及其机制进行阐述,才可以去对抗反方所举出的这些案件以及互联网环境的状态。我认为这里正方是欠缺的,所以反方对于互联网环境的论证如果成立的话,这种讨论本身是一种不健康的状态。
正方在后场有些不错的地方,比如他们开始讲两个案例,一个是昆山龙哥案,另外一个是药神案。我先说我对昆山龙哥案的认定,昆山龙哥案肯定是有讨论的,反方有两重口径。第一个是说这种《刑法》第二十条的启用实际上是司法细节的补充,但我有一个非常朴素的疑惑,司法细节的补充本身不需要讨论吗?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只是草民的讨论,公检法机构不能对事出有因的“因”,也就是共识和动机去做讨论吗?在新国辩会达成定义战,原因就是这个“因”的讨论有可能会进入公检法机构他们自己对于内部细节的考量当中。但这场比赛正方没接这种攻防,如果正方没接这种攻防,反方直接说公检法机构可以自行进行案件补充。我认为在这里我需要正方给我解释,为什么要在24小时启用里给出重要的意见。我觉得这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但正方在这方面没有突破。
第二个部分是正方在自由辩前面和反方纠缠关注度和讨论的问题,我比较认同反方的说法,一件事件需要关注,关注带来热度,热度让大家想看看这件事情能否解决,但不代表这件事情需要被讨论,我认为这是一个比较周严的逻辑。正方说“不对,要关注就必须要讨论”,我认为这个形式逻辑不成立。所以我认为在昆山龙哥案这个整体案件上,正方没有拿到他们自己想要的突破。
关于药神案,我认为正方被反方的一个问法困住了。当正方说“你看药神案是不是完成了一些比较好的结果,是不是讨论带来的”,然后双方没有很明确的回答。正方在聊加害者在法律体系内的解读是什么,但在这个案件里,如果法律这么判定,加害者没有加害之处。我认为正方如果要描摹这个案件,或者换一个案件表述,起码要找到加害者是什么,才能完成这个案件的突破。
所以我认为这场比赛总体上反方完成了他们整体的互联网场景建构,阐述了自己的论点,关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的弊端在哪里,以至于如果我是一个裁判者,会考虑采用这种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而正方没有完成对于整体环境讨论与突破,因此我会把大部分的票数投给反方。但反方在自己的方法论层面,比如前场说的“我们害怕共性提高,意味着我们认为有些共性可能是好的”,我认为有一些少数层面的局面处理得不够好,所以我会把一小票投给正方。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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