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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在场各位,对方辩友好。我想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假如我是一个被丈夫家暴很久的妻子,我把他反杀了,且构成正当防卫。此时,我是加害者吗?我认为我应该是加害者。但按照对方观点,他都已经把我逼入绝境,我才杀了他,这时还会将我看作加害者吗?可见,你方这一观点并不成立。
接下来确定几个问题。我想问对方辩友,我们今天讨论的大环境是否主要集中在互联网平台?各个平台都包括,当然也有互联网。
好,对方辩友,从互联网的角度来说,您方认为当下互联网的舆论环境是怎样的?是理智的人多一些,还是非理性的人多一些?虽然有“让子弹再飞一会儿”的情况,但请直接回答我的问题,您感觉这个环境中是理智的人多,还是不理智的人多?您说理智的人在慢慢变多。那平心而论,您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实际感受到的答案是什么?理智的人在变多,说明原本不理智的人很多。因为不同的身份和立场,人们对一件事情会有不同的看法,后续我方也会向您方论述这一点。所以今天您方论证观点时,必须立足当今互联网环境的实际状况,这个环境因素不可忽略。
第三个问题,我们今天讨论加害者的不幸,那受害者呢?请您直接回答,您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是否意味着受害者不重要?
受害者当然也重要。所以对方辩友明白这个道理。因此,您方论证成立的一个前提是,在讨论加害者不幸的同时,舆论力量不能忽视,也不能损害受害者的权益,这一点您方可以认同吗?您已默认。
下一个问题,您方今天想达到的社会公正是怎样的理想效果?我给您举个例子,一个法官判10个案子,错了4个,您觉得这是社会公正吗?
好,时间到。
感谢主席,在场各位,对方辩友好。我想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假如我是一个被丈夫家暴很久的妻子,我把他反杀了,且构成正当防卫。此时,我是加害者吗?我认为我应该是加害者。但按照对方观点,他都已经把我逼入绝境,我才杀了他,这时还会将我看作加害者吗?可见,你方这一观点并不成立。
接下来确定几个问题。我想问对方辩友,我们今天讨论的大环境是否主要集中在互联网平台?各个平台都包括,当然也有互联网。
好,对方辩友,从互联网的角度来说,您方认为当下互联网的舆论环境是怎样的?是理智的人多一些,还是非理性的人多一些?虽然有“让子弹再飞一会儿”的情况,但请直接回答我的问题,您感觉这个环境中是理智的人多,还是不理智的人多?您说理智的人在慢慢变多。那平心而论,您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实际感受到的答案是什么?理智的人在变多,说明原本不理智的人很多。因为不同的身份和立场,人们对一件事情会有不同的看法,后续我方也会向您方论述这一点。所以今天您方论证观点时,必须立足当今互联网环境的实际状况,这个环境因素不可忽略。
第三个问题,我们今天讨论加害者的不幸,那受害者呢?请您直接回答,您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是否意味着受害者不重要?
受害者当然也重要。所以对方辩友明白这个道理。因此,您方论证成立的一个前提是,在讨论加害者不幸的同时,舆论力量不能忽视,也不能损害受害者的权益,这一点您方可以认同吗?您已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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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社会讨论是指就某一问题交换意见或进行辩论。社会公正有两个部分,即执行公正和程序公正。而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要看其能否通过深入剖析一些犯罪行为,推动社会和谐与犯罪预防,助力加害者改造并回归社会。如果说法律是最高准则,那么在复仇和宽容之间,这里的宽容并非对罪恶的漠视,而是在法律制裁之外,探寻真正的公正与更广阔的社会解决方案。
第一,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有利于我们剖析一些犯罪行为,从而达成实质的公正。犯罪行为的产生往往并非简单的个人原因,而是不良环境、社会问题、家庭压力以及一时冲动共同作用的结果。美国一项发表于《犯罪与公共政策》期刊的研究者,在针对500名青少年犯罪的调查过程中,超过70%的加害者在成长过程中遭遇过不同程度的虐待、忽视和家庭暴力问题。这表明加害者的行为并非孤立的恶意体现,而是深受复杂成长环境影响。许多此类加害者在前期若得到关注或干预,或许可以避免悲剧发生。如果我们只是一味谴责而不深入探究这些背后的困境,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深入剖析这些问题,才能制定出更有效的预防措施,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这不仅无损受害者的情绪和权益,更是对受害者的一种长远保护,让公众可以在更安全的社会环境中生活。
第二,讨论加害者的不幸能够促使社会给予情理上的宽容,进而促进社会和谐与犯罪预防。当我们了解加害者的遭遇时,我们能够换位思考,给予宽容。一个更具公正的社会,法律的威严固然重要,但人与人之间的宽容同样不可或缺。以某些重大犯罪为例,在法律制裁实施之后,社会没有陷入仇恨的漩涡,而是深入了解加害者的成长背景和心理问题,促进了社会的宽容与反思,强化了社会的和谐氛围。而且,了解加害者不幸的根源,还能够帮助我们揭示和解决社会体制问题,预防犯罪。研究表明,来自贫困家庭的青少年犯罪率明显增高。因此,社会加大对贫困家庭的帮扶和社会资源投入,能够有效降低犯罪风险。正如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所说,社会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它们外在于个人并对个人施加压力。这种从根源上预防犯罪的方式比单次惩罚更有效,能为社会营造出公正良好的环境。
第三,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有助于加害者的改造和回归,实现社会公平。一个公正的社会不仅是对犯罪的惩罚,更关注加害者的改造与回归能力。通过了解其不幸遭遇,我们能制定更具针对性的个性化改造方案,更利于他们认识错误、重拾信心。社会的理解与宽容为他们早日融入社会提供了良好环境。在德国,许多监狱采用为社会服务和心理辅导的改造方式,不仅有助于他们重新融入社会,还降低了再犯率。
关注加害者的不幸,是对人权的基本尊重,是社会公正和人性化的体现,能够更好地实现个体成长的目标,彰显公正的价值。考虑加害者的不幸并非偏袒和原谅他们的罪行,而是为了从更深层面认识问题、解决问题,促进公民意识的提升。我们追求的公正是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是让每一个人在整个过程中都能得到公平对待的公正。
综上,我方观点认为,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有利于社会公正。谢谢大家!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社会讨论是指就某一问题交换意见或进行辩论。社会公正有两个部分,即执行公正和程序公正。而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要看其能否通过深入剖析一些犯罪行为,推动社会和谐与犯罪预防,助力加害者改造并回归社会。如果说法律是最高准则,那么在复仇和宽容之间,这里的宽容并非对罪恶的漠视,而是在法律制裁之外,探寻真正的公正与更广阔的社会解决方案。
第一,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有利于我们剖析一些犯罪行为,从而达成实质的公正。犯罪行为的产生往往并非简单的个人原因,而是不良环境、社会问题、家庭压力以及一时冲动共同作用的结果。美国一项发表于《犯罪与公共政策》期刊的研究者,在针对500名青少年犯罪的调查过程中,超过70%的加害者在成长过程中遭遇过不同程度的虐待、忽视和家庭暴力问题。这表明加害者的行为并非孤立的恶意体现,而是深受复杂成长环境影响。许多此类加害者在前期若得到关注或干预,或许可以避免悲剧发生。如果我们只是一味谴责而不深入探究这些背后的困境,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深入剖析这些问题,才能制定出更有效的预防措施,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这不仅无损受害者的情绪和权益,更是对受害者的一种长远保护,让公众可以在更安全的社会环境中生活。
第二,讨论加害者的不幸能够促使社会给予情理上的宽容,进而促进社会和谐与犯罪预防。当我们了解加害者的遭遇时,我们能够换位思考,给予宽容。一个更具公正的社会,法律的威严固然重要,但人与人之间的宽容同样不可或缺。以某些重大犯罪为例,在法律制裁实施之后,社会没有陷入仇恨的漩涡,而是深入了解加害者的成长背景和心理问题,促进了社会的宽容与反思,强化了社会的和谐氛围。而且,了解加害者不幸的根源,还能够帮助我们揭示和解决社会体制问题,预防犯罪。研究表明,来自贫困家庭的青少年犯罪率明显增高。因此,社会加大对贫困家庭的帮扶和社会资源投入,能够有效降低犯罪风险。正如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所说,社会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它们外在于个人并对个人施加压力。这种从根源上预防犯罪的方式比单次惩罚更有效,能为社会营造出公正良好的环境。
第三,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有助于加害者的改造和回归,实现社会公平。一个公正的社会不仅是对犯罪的惩罚,更关注加害者的改造与回归能力。通过了解其不幸遭遇,我们能制定更具针对性的个性化改造方案,更利于他们认识错误、重拾信心。社会的理解与宽容为他们早日融入社会提供了良好环境。在德国,许多监狱采用为社会服务和心理辅导的改造方式,不仅有助于他们重新融入社会,还降低了再犯率。
关注加害者的不幸,是对人权的基本尊重,是社会公正和人性化的体现,能够更好地实现个体成长的目标,彰显公正的价值。考虑加害者的不幸并非偏袒和原谅他们的罪行,而是为了从更深层面认识问题、解决问题,促进公民意识的提升。我们追求的公正是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是让每一个人在整个过程中都能得到公平对待的公正。
综上,我方观点认为,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有利于社会公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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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加害者的不幸,是对人权的基本尊重,是社会公正和人性化的体现,能够更好地实现个体成长的目标,彰显公正的价值。考虑加害者的不幸并非偏袒和原谅他们的罪行,而是为了从更深层面认识问题、解决问题,促进公民意识的提升。追求的公正是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是让每一个人在整个过程中都能得到公平对待的公正。所以,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有利于社会公正。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我方的观点为: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不利于社会公正。
根据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道,社会公正的核心在于受害者权利需要救济和社会成员对法律价值的普遍认同。社会上对于此类案件的讨论多集中于微博、抖音等媒体平台,这也是现阶段大众接触最广泛、最直接的渠道。
我方的判准为:社会上此类讨论引发的舆论力量是否损害受害者权益与社会正义观。我方将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证。
第一,从受害者维度来看,舆论社交引发二次伤害,使权利救济沦为牺牲品。我们讨论加害者的不幸与社会公正的关系,理应以不侵犯受害者权益为前提。舆论关注是一种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当我们聚焦于加害者不幸时,势必会减少对受害者群体的关注。
在2021年杭州杀妻案中,微博中关于加害者婚姻压抑心理的讨论高达120万条,而受害者家属提出的民事诉讼赔偿仅获得3.2%的关注度。不仅如此,此类讨论还催生出“完美受害者”的苛责。中国社科院2023年研究表明,在恶性犯罪案件的网络讨论中,41%的网民会主动分析受害者行为,并且每增加10万条对加害者心理探讨,受害者遭到网络暴力的概率上升15%。
如此看来,在当今的舆论环境下,这些讨论以伪共情挤压受害者权益空间,甚至异化为“受害者有罪论”,实难谈何公平正义。
第二,从犯罪角度来看,感情叙事掩盖犯罪本质,会为犯罪行为编织合理化外衣。辩题中所使用的“不幸”一词,让人不可避免地产生一定的同情色彩,这种感情化叙事与法律的客观性背道而驰。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表明,当媒体使用“家庭不幸”的描述时,公众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预期平均降低2.3年。我们也看到,涉及张扣扣为母报仇一案的视频评论区都是以煽情话语聚集人气,评论区更是大肆宣扬加害者的仁义孝心。但事实是,受害者在当地已经获得了公正判决,然而张扣扣仍然以极其恶劣的手法进行报复。
为了吸引流量,在媒体平台中这种将犯罪动机简化为个人悲剧的趋势,直接消解行为本身的违法性。舆论对于加害者不幸的悲剧渲染,只会催生出一个所谓“悲剧英雄”的幻想,这在模糊法律的评价边界,助长犯罪可以被解释的错误认知。
第三,从社会大众维度来看,舆论狂欢解构法律共识,是非理性认知,波及法律权威性。最高法2023年数据研究表明,在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中,网民对于判决结果的质疑度高达65%,其中72%的质疑来源于对加害者的同情等法外因素。当地社会群众认知与理想情境相差甚远,如果舆论裁决取代法律判断,这个社会会更加公平和谐吗?
当公众认为道德应该绝对优先于法律评判,社会正义沦为平衡行为的筹码,人们更倾向于以耻、以暴制暴、复仇等危险观念,这难道不是一种文明的退步、秩序的滑坡吗?
综上所述,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看似充满人文关怀,实则是以伪善之名伤害他人。在当代舆论环境下,不可避免地将加害者的个体琐事置于法律条款之上,这让受害者悲愤莫名,为加害者蒙上虚幻的悲情面具,更让整个社会陷入“谁惨谁有理”的价值虚无主义,最终动摇社会公正根基——法律。
真正的社会公正从来不需要掩盖罪恶的严肃性来实现,矛盾也并不会因为表面上的和谐而不存在,所以我们没有资格去忽略那些真实的伤害。
以上,谢谢。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我方的观点为: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不利于社会公正。
根据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道,社会公正的核心在于受害者权利需要救济和社会成员对法律价值的普遍认同。社会上对于此类案件的讨论多集中于微博、抖音等媒体平台,这也是现阶段大众接触最广泛、最直接的渠道。
我方的判准为:社会上此类讨论引发的舆论力量是否损害受害者权益与社会正义观。我方将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证。
第一,从受害者维度来看,舆论社交引发二次伤害,使权利救济沦为牺牲品。我们讨论加害者的不幸与社会公正的关系,理应以不侵犯受害者权益为前提。舆论关注是一种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当我们聚焦于加害者不幸时,势必会减少对受害者群体的关注。
在2021年杭州杀妻案中,微博中关于加害者婚姻压抑心理的讨论高达120万条,而受害者家属提出的民事诉讼赔偿仅获得3.2%的关注度。不仅如此,此类讨论还催生出“完美受害者”的苛责。中国社科院2023年研究表明,在恶性犯罪案件的网络讨论中,41%的网民会主动分析受害者行为,并且每增加10万条对加害者心理探讨,受害者遭到网络暴力的概率上升15%。
如此看来,在当今的舆论环境下,这些讨论以伪共情挤压受害者权益空间,甚至异化为“受害者有罪论”,实难谈何公平正义。
第二,从犯罪角度来看,感情叙事掩盖犯罪本质,会为犯罪行为编织合理化外衣。辩题中所使用的“不幸”一词,让人不可避免地产生一定的同情色彩,这种感情化叙事与法律的客观性背道而驰。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表明,当媒体使用“家庭不幸”的描述时,公众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预期平均降低2.3年。我们也看到,涉及张扣扣为母报仇一案的视频评论区都是以煽情话语聚集人气,评论区更是大肆宣扬加害者的仁义孝心。但事实是,受害者在当地已经获得了公正判决,然而张扣扣仍然以极其恶劣的手法进行报复。
为了吸引流量,在媒体平台中这种将犯罪动机简化为个人悲剧的趋势,直接消解行为本身的违法性。舆论对于加害者不幸的悲剧渲染,只会催生出一个所谓“悲剧英雄”的幻想,这在模糊法律的评价边界,助长犯罪可以被解释的错误认知。
第三,从社会大众维度来看,舆论狂欢解构法律共识,是非理性认知,波及法律权威性。最高法2023年数据研究表明,在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中,网民对于判决结果的质疑度高达65%,其中72%的质疑来源于对加害者的同情等法外因素。当地社会群众认知与理想情境相差甚远,如果舆论裁决取代法律判断,这个社会会更加公平和谐吗?
当公众认为道德应该绝对优先于法律评判,社会正义沦为平衡行为的筹码,人们更倾向于以耻、以暴制暴、复仇等危险观念,这难道不是一种文明的退步、秩序的滑坡吗?
综上所述,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看似充满人文关怀,实则是以伪善之名伤害他人。在当代舆论环境下,不可避免地将加害者的个体琐事置于法律条款之上,这让受害者悲愤莫名,为加害者蒙上虚幻的悲情面具,更让整个社会陷入“谁惨谁有理”的价值虚无主义,最终动摇社会公正根基——法律。
真正的社会公正从来不需要掩盖罪恶的严肃性来实现,矛盾也并不会因为表面上的和谐而不存在,所以我们没有资格去忽略那些真实的伤害。
以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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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看似充满人文关怀,实则是以伪善之名伤害他人。在当代舆论环境下,不可避免地将加害者的个体琐事置于法律条款之上,这让受害者悲愤莫名,为加害者蒙上虚幻的悲情面具,更让整个社会陷入“谁惨谁有理”的价值虚无主义,最终动摇社会公正根基——法律。真正的社会公正从来不需要掩盖罪恶的严肃性来实现,矛盾也并不会因为表面上的和谐而不存在,所以我们没有资格去忽略那些真实的伤害,即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不利于社会公正。
感谢主席。请问对方辩友,在一些受冲动、情绪失控等客观原因影响而导致伤害行为的案件中,比如激情杀人案件,其中的加害者在平常生活中可能并非一贯作恶,是否就能简单地将他们定义为穷凶极恶的加害者呢?
这取决于具体情况。他们是受一些客观因素影响而实施了加害行为,但他们确实是加害者。
好的,我们在这方面达成了共识,加害者不一定是穷凶极恶之人,他们实施伤害可能并非完全受主观因素影响。
第二个关于“不幸”的定义。因失去所有的亲人、朋友,在情感上陷入痛苦,从心理角度看,这是否可归结为不幸?
好的,这方面我们也达成了共识。有些加害者正是因为这些客观原因的存在,在生活、心理等方面遭遇了苦难或困境,从而对受害者实施了加害行为。
还有一点,您方在刚才立论时提到了对受害者的有效救济。我方一辩在立论时,论点二和论点三指出,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能促进同理心与宽容,从而使社会更和谐,并推动犯罪预防。那么,您所说的有效救济是否与我们所说的犯罪预防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呢?
我很好奇,您方为何会认为一定能达到您方所说的预防犯罪的效果,这显然是一种理想状态,不符合现实情况。我想问的是,这两方面是否是同一回事。
刚刚对方提到了有效救济,而这种有效救济是在事后防范之后推动社会发展。
感谢主席。请问对方辩友,在一些受冲动、情绪失控等客观原因影响而导致伤害行为的案件中,比如激情杀人案件,其中的加害者在平常生活中可能并非一贯作恶,是否就能简单地将他们定义为穷凶极恶的加害者呢?
这取决于具体情况。他们是受一些客观因素影响而实施了加害行为,但他们确实是加害者。
好的,我们在这方面达成了共识,加害者不一定是穷凶极恶之人,他们实施伤害可能并非完全受主观因素影响。
第二个关于“不幸”的定义。因失去所有的亲人、朋友,在情感上陷入痛苦,从心理角度看,这是否可归结为不幸?
好的,这方面我们也达成了共识。有些加害者正是因为这些客观原因的存在,在生活、心理等方面遭遇了苦难或困境,从而对受害者实施了加害行为。
还有一点,您方在刚才立论时提到了对受害者的有效救济。我方一辩在立论时,论点二和论点三指出,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能促进同理心与宽容,从而使社会更和谐,并推动犯罪预防。那么,您所说的有效救济是否与我们所说的犯罪预防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呢?
我很好奇,您方为何会认为一定能达到您方所说的预防犯罪的效果,这显然是一种理想状态,不符合现实情况。我想问的是,这两方面是否是同一回事。
刚刚对方提到了有效救济,而这种有效救济是在事后防范之后推动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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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针对对方所说关于加害者的不幸会对受害者的权益造成损害,我方认为这是将二者置于对立的错误认知,这两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零和博弈。真正的社会公正必须要兼顾救助受害者与预防犯罪的双重维度。
事实上,全面评估加害者的不幸,更能深入理解伤害的根源,从而为受害者提供更长效的保护。比如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了解加害者童年时期遭受的暴力对待,能够帮助我们制定更具针对性的干预方案,从而从根本上减少暴力的发生。
而且,社会对加害者不幸的关注,并不意味着减少对受害者的关怀。相反,我们明白了伤害背后的复杂因素,会对受害者的遭遇有更深的同情,社会资源的分配也能够更精准地用于受害者的身心康复与权益维护,这是对受害者权益更全面、更贴心的维护。
针对对方所说的当下网络环境不利于讨论加害者的不幸这一方面,我方认为网络为我们提供了更多元的视角。尽管目前网络上可能存在一些片面的、极端的声音,但是网络的优势就在于它能汇聚来自不同阶层背景的人群的看法、不同的人际以及自身的经历和认知,从多个维度去分析加害者不幸的成因,能够为我们认识案件提供更全面的认识。
再者,网络的传播易于扩大我们的关注,网络的传播速度和广度是传统媒体难以比拟的。一旦涉及加害者不幸的相关话题,能够迅速吸引大家的关注,引发广泛的讨论,这为我们更加全面地剖析问题提供契机,而并非阻碍。
当下我们不可否认网络需要监管和正确引导讨论。目前虽然网络环境存在乱象,但是平台的相关监管部门在不断加强管理,我们不能因为当下网络环境的不利,就对加害者不幸的讨论一棒子打死。
所以,我方坚定地认为要关注加害者的不幸。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针对对方所说关于加害者的不幸会对受害者的权益造成损害,我方认为这是将二者置于对立的错误认知,这两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零和博弈。真正的社会公正必须要兼顾救助受害者与预防犯罪的双重维度。
事实上,全面评估加害者的不幸,更能深入理解伤害的根源,从而为受害者提供更长效的保护。比如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了解加害者童年时期遭受的暴力对待,能够帮助我们制定更具针对性的干预方案,从而从根本上减少暴力的发生。
而且,社会对加害者不幸的关注,并不意味着减少对受害者的关怀。相反,我们明白了伤害背后的复杂因素,会对受害者的遭遇有更深的同情,社会资源的分配也能够更精准地用于受害者的身心康复与权益维护,这是对受害者权益更全面、更贴心的维护。
针对对方所说的当下网络环境不利于讨论加害者的不幸这一方面,我方认为网络为我们提供了更多元的视角。尽管目前网络上可能存在一些片面的、极端的声音,但是网络的优势就在于它能汇聚来自不同阶层背景的人群的看法、不同的人际以及自身的经历和认知,从多个维度去分析加害者不幸的成因,能够为我们认识案件提供更全面的认识。
再者,网络的传播易于扩大我们的关注,网络的传播速度和广度是传统媒体难以比拟的。一旦涉及加害者不幸的相关话题,能够迅速吸引大家的关注,引发广泛的讨论,这为我们更加全面地剖析问题提供契机,而并非阻碍。
当下我们不可否认网络需要监管和正确引导讨论。目前虽然网络环境存在乱象,但是平台的相关监管部门在不断加强管理,我们不能因为当下网络环境的不利,就对加害者不幸的讨论一棒子打死。
所以,我方坚定地认为要关注加害者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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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辩友及正方在提到对公正的定义时,提及程序公正以及实质公正。对方辩友,我们今天既然是在讨论加害者,加害者在实施犯罪行为,请问这符合程序公正吗?
第二点,您方今天提到了三个论点。第一个是民众进行讨论有利于了解犯罪行为及其背后的实质。我们想指出,讨论并不会聚焦问题,反而会让问题失焦。以王佳佳案为例,广大民众都无比同情王佳佳的遭遇,但这个案件从开始审理一直到加害者党之军被宣判死刑,经历了无数次舆论发声。人们的讨论渐渐偏离证据,原本聚焦于如何定罪、如何安抚受害者家属的讨论,无限发展成了“党之军是穷苦老百姓,王佳佳是富家女,她死得好”这样的言论。在这个案件的讨论中,却没有人真正关心案件本身究竟是怎样的。从讨论变成了一场浩浩荡荡的讨伐,这说明民众不理性的讨论模糊了本该重视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您方认为民众的讨论有利于激发社会的理性。对方辩友,我们再看一下今天的辩题,辩题说对加害者不幸的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这里的“不幸”是一个带有主观色彩的价值判断,本身就带有同情的偏颇,其另一层意思很简单,就是“不幸”可以被共情,甚至是被理解或者原谅。那么在一个案件当中,如果仅仅因为加害者的不幸,就可以获得程度上的理解和原谅,这就是一种变相地剥削受害者的权利。本来应依据事实和法律去界定谁对谁错,却变成了卖惨大会,加害者和受害者都要去陈述谁更惨以获得同情,获得同情就会被谅解和开脱,难道这是公正的吗?是正义的吗?药家鑫案中,民众讨论说药家鑫是被他父亲害的,他周围都是比他更恶的人,他变成这样也不是他的错。但如果仅仅因为药家鑫身世悲惨,就能否定他撞人之后杀人的事实吗?
第三个论点,您方今天提到,对加害者不幸的讨论有利于其之后的改造。我们首先要建立在一个前提基础上,即民众的讨论是理性的。可是在互联网这个大平台上,我们不得不承认,很大一部分人的行为都是受到情绪的驱动,而非理性的思考。在面对一起案件时,民众的反应通常基于情感共鸣或者道德指责,而非对事实的深入分析,这就使得民众的讨论或义愤填膺,或随波逐流,让本该理性的问题极端化、情绪化。那么在这样的讨论环境下,如何达到您方所说的公众理性讨论以及对加害者的良好改造呢?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对方辩友及正方在提到对公正的定义时,提及程序公正以及实质公正。对方辩友,我们今天既然是在讨论加害者,加害者在实施犯罪行为,请问这符合程序公正吗?
第二点,您方今天提到了三个论点。第一个是民众进行讨论有利于了解犯罪行为及其背后的实质。我们想指出,讨论并不会聚焦问题,反而会让问题失焦。以王佳佳案为例,广大民众都无比同情王佳佳的遭遇,但这个案件从开始审理一直到加害者党之军被宣判死刑,经历了无数次舆论发声。人们的讨论渐渐偏离证据,原本聚焦于如何定罪、如何安抚受害者家属的讨论,无限发展成了“党之军是穷苦老百姓,王佳佳是富家女,她死得好”这样的言论。在这个案件的讨论中,却没有人真正关心案件本身究竟是怎样的。从讨论变成了一场浩浩荡荡的讨伐,这说明民众不理性的讨论模糊了本该重视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您方认为民众的讨论有利于激发社会的理性。对方辩友,我们再看一下今天的辩题,辩题说对加害者不幸的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这里的“不幸”是一个带有主观色彩的价值判断,本身就带有同情的偏颇,其另一层意思很简单,就是“不幸”可以被共情,甚至是被理解或者原谅。那么在一个案件当中,如果仅仅因为加害者的不幸,就可以获得程度上的理解和原谅,这就是一种变相地剥削受害者的权利。本来应依据事实和法律去界定谁对谁错,却变成了卖惨大会,加害者和受害者都要去陈述谁更惨以获得同情,获得同情就会被谅解和开脱,难道这是公正的吗?是正义的吗?药家鑫案中,民众讨论说药家鑫是被他父亲害的,他周围都是比他更恶的人,他变成这样也不是他的错。但如果仅仅因为药家鑫身世悲惨,就能否定他撞人之后杀人的事实吗?
第三个论点,您方今天提到,对加害者不幸的讨论有利于其之后的改造。我们首先要建立在一个前提基础上,即民众的讨论是理性的。可是在互联网这个大平台上,我们不得不承认,很大一部分人的行为都是受到情绪的驱动,而非理性的思考。在面对一起案件时,民众的反应通常基于情感共鸣或者道德指责,而非对事实的深入分析,这就使得民众的讨论或义愤填膺,或随波逐流,让本该理性的问题极端化、情绪化。那么在这样的讨论环境下,如何达到您方所说的公众理性讨论以及对加害者的良好改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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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中未明显体现防御内容。
针对受害者,对加害者的讨论可能导致受害者难以接受。我想请问,我们对一个案件的评判,难道不是为了真正的受害者吗?我们需要的不应该是减少下一个受害者吗?正义不是快意恩仇,而是终止仇恨的传递。对加害者的讨论,难道不是更有利于我们发现问题的根源吗?
可是,如果像您方今天所说,加害者小时候受过虐待就能获得同情,那这难道能忽略他作为加害者给受害者造成的伤害吗?
好,对方辩友,我想请问您一个问题。我们已经讨论过,民众并非完全理性。当不理性的声音形成一股力量,足以影响或干扰到司法审判时,这还有利于社会公正吗?
那您方认为真正的公正是司法公正还是社会公正呢?我方认为两者都有需要,您方今天和我们达成一个共识,即司法公正和程序论。
我想请问,在张扣扣案中,该案带来的一个长远影响是,相当一部分人在网上形成了一股舆论浪潮,质疑张扣扣案的公正性,甚至上升到质疑中国司法的公正。人们对司法的信任下降之后,这还有利于社会公正吗?
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目的不都是服务于人民、服务于法治国家,让人民获得幸福感和满足感吗?我们公正司法不也是要源于人民、从人民出发,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吗?如果您方一味强调司法公正,是不是忽略了人民,忽略了真正的公正?
我方今天从头到尾没有不承认这一点。我是在问您,您在考虑加害者的情况下,是不是在剥夺受害者的权益?
我方已经回答过您,我们对加害者的讨论,这两者并非零和博弈。对加害者的讨论,是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反而更有利于解决问题,更有利于受害者对这个案件的看待,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那我方今天也告诉您,民众在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时,因为带有同情的色彩,就会导致问题失衡,人们看不到事实本身的重点。
针对受害者,对加害者的讨论可能导致受害者难以接受。我想请问,我们对一个案件的评判,难道不是为了真正的受害者吗?我们需要的不应该是减少下一个受害者吗?正义不是快意恩仇,而是终止仇恨的传递。对加害者的讨论,难道不是更有利于我们发现问题的根源吗?
可是,如果像您方今天所说,加害者小时候受过虐待就能获得同情,那这难道能忽略他作为加害者给受害者造成的伤害吗?
好,对方辩友,我想请问您一个问题。我们已经讨论过,民众并非完全理性。当不理性的声音形成一股力量,足以影响或干扰到司法审判时,这还有利于社会公正吗?
那您方认为真正的公正是司法公正还是社会公正呢?我方认为两者都有需要,您方今天和我们达成一个共识,即司法公正和程序论。
我想请问,在张扣扣案中,该案带来的一个长远影响是,相当一部分人在网上形成了一股舆论浪潮,质疑张扣扣案的公正性,甚至上升到质疑中国司法的公正。人们对司法的信任下降之后,这还有利于社会公正吗?
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目的不都是服务于人民、服务于法治国家,让人民获得幸福感和满足感吗?我们公正司法不也是要源于人民、从人民出发,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吗?如果您方一味强调司法公正,是不是忽略了人民,忽略了真正的公正?
我方今天从头到尾没有不承认这一点。我是在问您,您在考虑加害者的情况下,是不是在剥夺受害者的权益?
我方已经回答过您,我们对加害者的讨论,这两者并非零和博弈。对加害者的讨论,是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反而更有利于解决问题,更有利于受害者对这个案件的看待,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那我方今天也告诉您,民众在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时,因为带有同情的色彩,就会导致问题失衡,人们看不到事实本身的重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三辩:首先,反方认同犯罪行为的产生往往不是单一因素导致的,对吧?
反方:是的。
正方三辩:那么请问,仅靠对加害者表面行为的审视,而不深入探究他们背后诸如成长环境、心理状态等深层次的原因,就能够真正地解决问题吗?您方认为不同的原因只是会改善、预防犯罪,但事实上,您方并没有足够的数据证明社会环境会像您想象的那样乐观发展。像是对美国500名暴力犯罪者的调查显示,超过70%的加害者成年前都遭受过家庭暴力。这些事实都表明,不了解加害者的成长经历,就无法进行有效的犯罪治理。
下一个问题,您方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依据,对吧?
反方:是的。
正方三辩:那么,法律量刑会考虑犯罪动机,这是不是说明行为背后的原因对判决公正有一定影响呢?
反方:我认为你方偏离了辩题,我们其实在讨论加害者的事情,而不是事出有因。
正方三辩:法律本身就会考虑犯罪动机,这也是量刑的一个因素。既然如此,讨论加害者背后的原因,难道不是维护社会公正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吗?
下一个问题,作为一个追求公共利益的社会,必然不能只进行惩罚,还是要帮助加害者改造,对吧?
反方:我想说您方一直在说一种发展性的问题,而忽略了当下真实的实际情况。虽然关注加害者的成长经历与社会公正有关系,但是在资源和公众舆论方面难以达到绝对的公平。
正方三辩:那难道为了追求更大的公正就可以忽略现在的公正吗?我们主张通过维护当下的公正,并且在此基础上追求更大的公正。如果不了解加害者,我们应该如何为他们制定个性化的改造方案呢?这是需要了解他们背后的原因的。
正方三辩:首先,反方认同犯罪行为的产生往往不是单一因素导致的,对吧?
反方:是的。
正方三辩:那么请问,仅靠对加害者表面行为的审视,而不深入探究他们背后诸如成长环境、心理状态等深层次的原因,就能够真正地解决问题吗?您方认为不同的原因只是会改善、预防犯罪,但事实上,您方并没有足够的数据证明社会环境会像您想象的那样乐观发展。像是对美国500名暴力犯罪者的调查显示,超过70%的加害者成年前都遭受过家庭暴力。这些事实都表明,不了解加害者的成长经历,就无法进行有效的犯罪治理。
下一个问题,您方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依据,对吧?
反方:是的。
正方三辩:那么,法律量刑会考虑犯罪动机,这是不是说明行为背后的原因对判决公正有一定影响呢?
反方:我认为你方偏离了辩题,我们其实在讨论加害者的事情,而不是事出有因。
正方三辩:法律本身就会考虑犯罪动机,这也是量刑的一个因素。既然如此,讨论加害者背后的原因,难道不是维护社会公正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吗?
下一个问题,作为一个追求公共利益的社会,必然不能只进行惩罚,还是要帮助加害者改造,对吧?
反方:我想说您方一直在说一种发展性的问题,而忽略了当下真实的实际情况。虽然关注加害者的成长经历与社会公正有关系,但是在资源和公众舆论方面难以达到绝对的公平。
正方三辩:那难道为了追求更大的公正就可以忽略现在的公正吗?我们主张通过维护当下的公正,并且在此基础上追求更大的公正。如果不了解加害者,我们应该如何为他们制定个性化的改造方案呢?这是需要了解他们背后的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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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请问对方一辩,你认为对加害者不幸的讨论的度是否是我们能够控制的?是否很容易就引发过度讨论?
我方认为很难控制。我们刚刚在前面已经达成共识,如今的讨论主要发生在互联网上。在网上,经过各种营销号参与,网友们看到的是碎片化的真相,网友之间相互争论,在这个过程中是很难找到一个合理的度,并将讨论控制在其范围内的。虽然国家在不断加强网络环境治理,但是目前的现实情况并不理想。
请问对方二辩,你认为在张扣扣眼中,13岁失去母亲是不是他的不幸?
我再说一下问题。你认为在张扣扣眼中,13岁失去母亲是他的不幸吗?
当然是他的不幸。好的,我们也认为他小时候亲眼目睹母亲离世,成长经历留下了难以磨灭的情感创伤和心理阴影。那你认为社会舆论对他悲惨经历的讨论是否会引发公众对法律的质疑或对社会公民的失望呢?
社会舆论和社会讨论并不是一个概念,这不在我的讨论范围,谢谢。
但我们刚刚已经达成共识,现在主要讨论是发生在网上,而网上舆论环境如我们前面给出的数据所示,是很糟糕的。在此案中,网络上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他为母报仇这个点上,甚至不少网友认为他的行为体现了传统的孝道和所谓的侠义精神,导致公众认为他既然有如此悲惨的经历,那么他的犯罪行为也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从而对法律判定其有罪产生质疑,认为法律过于严苛,没有考虑到这些情有可原的因素,使公众产生这样的疑问。难道我们这样的讨论真的有利于社会公平吗?
我再请问对方一辩,你认为网上这些同情加害者的声音对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三观是否有不利影响呢?
我方前面给出的数据显示,网上这些不理性的舆论是占绝对大多数的。
感谢主席。请问对方一辩,你认为对加害者不幸的讨论的度是否是我们能够控制的?是否很容易就引发过度讨论?
我方认为很难控制。我们刚刚在前面已经达成共识,如今的讨论主要发生在互联网上。在网上,经过各种营销号参与,网友们看到的是碎片化的真相,网友之间相互争论,在这个过程中是很难找到一个合理的度,并将讨论控制在其范围内的。虽然国家在不断加强网络环境治理,但是目前的现实情况并不理想。
请问对方二辩,你认为在张扣扣眼中,13岁失去母亲是不是他的不幸?
我再说一下问题。你认为在张扣扣眼中,13岁失去母亲是他的不幸吗?
当然是他的不幸。好的,我们也认为他小时候亲眼目睹母亲离世,成长经历留下了难以磨灭的情感创伤和心理阴影。那你认为社会舆论对他悲惨经历的讨论是否会引发公众对法律的质疑或对社会公民的失望呢?
社会舆论和社会讨论并不是一个概念,这不在我的讨论范围,谢谢。
但我们刚刚已经达成共识,现在主要讨论是发生在网上,而网上舆论环境如我们前面给出的数据所示,是很糟糕的。在此案中,网络上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他为母报仇这个点上,甚至不少网友认为他的行为体现了传统的孝道和所谓的侠义精神,导致公众认为他既然有如此悲惨的经历,那么他的犯罪行为也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从而对法律判定其有罪产生质疑,认为法律过于严苛,没有考虑到这些情有可原的因素,使公众产生这样的疑问。难道我们这样的讨论真的有利于社会公平吗?
我再请问对方一辩,你认为网上这些同情加害者的声音对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三观是否有不利影响呢?
我方前面给出的数据显示,网上这些不理性的舆论是占绝对大多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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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论点是可以立住的,不要被对方带偏,按照我方一辩稿的思路走。
如果不解决问题的根本,只关注表面的犯罪,而不探究其背后的个体原因,是治标不治本的。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必然需要有预防犯罪、保障公民安全的科学系统。了解加害者的动机能够帮助我们直击潜在的犯罪分子。
第二,研究表明,来自贫困家庭的青少年犯罪率更高。通过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我们可以将目光聚焦到这些家庭,因为他们在提案中听到了具体的帮扶方案,这当然会产生有效的影响。但是对方未能意识到这一点,也没有给出更好的预防犯罪的办法,难道我们就要任由潜在的犯罪行为发生吗?这就是对社会公正的维护吗?
这就是我方通过德国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社会服务和经济引导的案例,来反驳张扣扣案中社会舆论只一味强调而忽视预防,从而实现社会公正的有效途径。
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如果不考虑这一点……
大家的论点是可以立住的,不要被对方带偏,按照我方一辩稿的思路走。
如果不解决问题的根本,只关注表面的犯罪,而不探究其背后的个体原因,是治标不治本的。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必然需要有预防犯罪、保障公民安全的科学系统。了解加害者的动机能够帮助我们直击潜在的犯罪分子。
第二,研究表明,来自贫困家庭的青少年犯罪率更高。通过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我们可以将目光聚焦到这些家庭,因为他们在提案中听到了具体的帮扶方案,这当然会产生有效的影响。但是对方未能意识到这一点,也没有给出更好的预防犯罪的办法,难道我们就要任由潜在的犯罪行为发生吗?这就是对社会公正的维护吗?
这就是我方通过德国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社会服务和经济引导的案例,来反驳张扣扣案中社会舆论只一味强调而忽视预防,从而实现社会公正的有效途径。
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如果不考虑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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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首先,我想再问一下对方,你们对于讨论加害者不幸是否能够预防犯罪这一点,先不论其预防效果是否明显,难道我们衡量社会公平公正,只看其以后的预防效果吗?当下已经发生的案件对受害者的影响就忽略不计了吗?
首先,对方辩友试图用同理心为加害者的不幸辩护,却未曾意识到这种关注正在悄然侵蚀正义的边界。当舆论将焦点过多投向张扣扣的悲惨经历,以及他对母亲的爱时,他犯罪行为的本质危害却被淡化了,公众的视线被转移,是非的界限被模糊,甚至有些人开始为犯罪行为寻找合理性,这种倾向无疑是对社会公平的侵蚀。就该案件而言,很多人只看到党某最后获得的赔偿金额与他提出的差距过大,却并不关心最后的判决结果是非常公正的。而网上对法官王家佳的谩骂和嘲讽,只会让公众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动摇,损害社会公平的根基。
其次,我方认为真正的公平应当以受害者为中心,倾听他们的声音,关注他们的伤痛。受害者及其家属才是案件中的核心。多年来,他们承受着难以言喻的痛苦,却往往在舆论的喧嚣中被遗忘。过度关注加害者的不幸,无异于在受害者伤口上撒盐,使他们承受二次伤害。
根据中国青年网的数据,当今网民中20%都是未成年人。我们知道,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社会认知能力,容易受网上信息的干扰。
感谢主席。首先,我想再问一下对方,你们对于讨论加害者不幸是否能够预防犯罪这一点,先不论其预防效果是否明显,难道我们衡量社会公平公正,只看其以后的预防效果吗?当下已经发生的案件对受害者的影响就忽略不计了吗?
首先,对方辩友试图用同理心为加害者的不幸辩护,却未曾意识到这种关注正在悄然侵蚀正义的边界。当舆论将焦点过多投向张扣扣的悲惨经历,以及他对母亲的爱时,他犯罪行为的本质危害却被淡化了,公众的视线被转移,是非的界限被模糊,甚至有些人开始为犯罪行为寻找合理性,这种倾向无疑是对社会公平的侵蚀。就该案件而言,很多人只看到党某最后获得的赔偿金额与他提出的差距过大,却并不关心最后的判决结果是非常公正的。而网上对法官王家佳的谩骂和嘲讽,只会让公众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动摇,损害社会公平的根基。
其次,我方认为真正的公平应当以受害者为中心,倾听他们的声音,关注他们的伤痛。受害者及其家属才是案件中的核心。多年来,他们承受着难以言喻的痛苦,却往往在舆论的喧嚣中被遗忘。过度关注加害者的不幸,无异于在受害者伤口上撒盐,使他们承受二次伤害。
根据中国青年网的数据,当今网民中20%都是未成年人。我们知道,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社会认知能力,容易受网上信息的干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文本中未明显体现防御内容。
正方: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您刚才说社会舆论和社会讨论到底是不是一个概念?我方并没有同意您这一观点。我想告诉您,关于这种案件,舆论通常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群的集合,社会讨论更广泛,更符合我们定义案件的社会定义。但我们题目中说的是讨论,你们这样是不是把讨论和舆论划等号了呢?
而且,您方只关注到了网络上的舆论带来的影响,是不是把讨论的范围缩小了呢?难道讨论就不能是学者与学者之间、学术层面的讨论吗?请不要着急给我们扣帽子。
我方从未否认互联网有好处,我们想问的是,您方说这种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那您方要如何制止互联网带来的坏处呢?请您方给出一个答案。
我方认为,社会讨论在互联网上有相关法律制约。另外,社会讨论能推动社会预防,还能让加害者更好地融入社会。
反方:对方辩友,您方一直在说社会舆论,社会舆论本身很大程度上是不好的方面,您方也承认了这一点。所以您拿着社会舆论这个不好的方面去讨论,得出不利于社会公正的结论,这是不合理的。
而且,这种舆论大多来自网络,难道因为网络舆论有问题,国家就不做相关讨论了吗?
正方:我来回答您这个问题。您刚刚问我方的预防方案,国家当然可以进行预防。比如采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学习欧美的陪审团制度,这难道不能帮助我们营造良好的社会生态吗?
另外,您方说我们不做讨论,这里存在一个空白地带。难道讨论就一定要把不好的原因都说出来吗?您方刚才不也提到了人民观察员、讨论员对加害者情况的讨论吗?还有网民,他们的讨论也受法律制约。
反方:几十年前的中国,难道就没有家暴的概念,就没人认为打老婆是不对的吗?只是定义产生有个时间过程。大家对加害者更多是情绪上的关注,家人们请控制一下情绪。
我们今天讨论的是社会如何进行讨论,上网的大多是民众,民众真的像您说的那么理性吗?我们前面已经讨论过,民众是不理性的。
正方:您认为民众讨论有利于构建发展人性的公正,那我想问,当下这么多案件中,民众不理性的讨论不但没有解决实际问题,甚至不利于社会公正观念的形成,那当下的公正情况要如何解决呢?
当下的公正是由法律审判来保障的,我们当下社会坚持开门办案,听取民众声音,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是不法之地。法院收集的民众声音是经过筛选的,而网络上对加害者不幸的讨论,让很多网民觉得加害者情有可原,但最终审判是由法官依据法律作出的。
我方所说的社会讨论是宽泛的,没有框架限制。互联网作为便捷的平台,能让民众更快更方便地参与讨论。请您回答我方问题,在这么多案件背景下,您方要如何解决当下的公正问题?别再谈发展性的公正了。
反方:当下的公正当然由法院的司法公正来保障,最终对加害者的惩罚由法院作出。但社会是发展的,怎么能不谈发展性的司法公正呢?我们坚信审判公正以法律为准。
我们讨论的是民众的讨论,民众的讨论不会影响司法审判,难道我们要把公正寄托在民众每次讨论的对错上吗?我想问,民众对司法进行讨论,会影响司法审判吗?社会一直在发展,为什么不能谈发展性问题呢?难道您想让社会不发展吗?
正方:既然您方要谈发展性问题,那请问您方,民众讨论有利于改革,这个改革如何落到实处?就算落到实处,它真的适用于未来发展吗?您方无法给出正确论证。
我方一辩对之前所说的问题都有论述,您可以找一下数据回应。您方一直在混淆概念,我们讨论的全体加害者中,有的加害者是受到威胁、暴力的。
我们提及加害者的不幸,是为了让大众了解他们的不幸,明白他们犯罪的原因,从而减少下一个受害者,这才是我们想要的公正。
就像药家鑫那个案子,法官在采访中承认,判死缓或者无期都可以,但由于民众声音太大、舆情太大,不得不考虑民众的声音。
反方:您也说了判哪种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多种选择,这难道不可以吗?
我担心计时有误,怎么双方时间差距这么大。人要有公正意识,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本质上要达到相互平衡的监管。
再次回应,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有相关法律制约。所以请不要总拿网民不理智来说事,您方说网络舆论有危险,但不能忽视法律的存在。
正方: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您刚才说社会舆论和社会讨论到底是不是一个概念?我方并没有同意您这一观点。我想告诉您,关于这种案件,舆论通常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群的集合,社会讨论更广泛,更符合我们定义案件的社会定义。但我们题目中说的是讨论,你们这样是不是把讨论和舆论划等号了呢?
而且,您方只关注到了网络上的舆论带来的影响,是不是把讨论的范围缩小了呢?难道讨论就不能是学者与学者之间、学术层面的讨论吗?请不要着急给我们扣帽子。
我方从未否认互联网有好处,我们想问的是,您方说这种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那您方要如何制止互联网带来的坏处呢?请您方给出一个答案。
我方认为,社会讨论在互联网上有相关法律制约。另外,社会讨论能推动社会预防,还能让加害者更好地融入社会。
反方:对方辩友,您方一直在说社会舆论,社会舆论本身很大程度上是不好的方面,您方也承认了这一点。所以您拿着社会舆论这个不好的方面去讨论,得出不利于社会公正的结论,这是不合理的。
而且,这种舆论大多来自网络,难道因为网络舆论有问题,国家就不做相关讨论了吗?
正方:我来回答您这个问题。您刚刚问我方的预防方案,国家当然可以进行预防。比如采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学习欧美的陪审团制度,这难道不能帮助我们营造良好的社会生态吗?
另外,您方说我们不做讨论,这里存在一个空白地带。难道讨论就一定要把不好的原因都说出来吗?您方刚才不也提到了人民观察员、讨论员对加害者情况的讨论吗?还有网民,他们的讨论也受法律制约。
反方:几十年前的中国,难道就没有家暴的概念,就没人认为打老婆是不对的吗?只是定义产生有个时间过程。大家对加害者更多是情绪上的关注,家人们请控制一下情绪。
我们今天讨论的是社会如何进行讨论,上网的大多是民众,民众真的像您说的那么理性吗?我们前面已经讨论过,民众是不理性的。
正方:您认为民众讨论有利于构建发展人性的公正,那我想问,当下这么多案件中,民众不理性的讨论不但没有解决实际问题,甚至不利于社会公正观念的形成,那当下的公正情况要如何解决呢?
当下的公正是由法律审判来保障的,我们当下社会坚持开门办案,听取民众声音,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是不法之地。法院收集的民众声音是经过筛选的,而网络上对加害者不幸的讨论,让很多网民觉得加害者情有可原,但最终审判是由法官依据法律作出的。
我方所说的社会讨论是宽泛的,没有框架限制。互联网作为便捷的平台,能让民众更快更方便地参与讨论。请您回答我方问题,在这么多案件背景下,您方要如何解决当下的公正问题?别再谈发展性的公正了。
反方:当下的公正当然由法院的司法公正来保障,最终对加害者的惩罚由法院作出。但社会是发展的,怎么能不谈发展性的司法公正呢?我们坚信审判公正以法律为准。
我们讨论的是民众的讨论,民众的讨论不会影响司法审判,难道我们要把公正寄托在民众每次讨论的对错上吗?我想问,民众对司法进行讨论,会影响司法审判吗?社会一直在发展,为什么不能谈发展性问题呢?难道您想让社会不发展吗?
正方:既然您方要谈发展性问题,那请问您方,民众讨论有利于改革,这个改革如何落到实处?就算落到实处,它真的适用于未来发展吗?您方无法给出正确论证。
我方一辩对之前所说的问题都有论述,您可以找一下数据回应。您方一直在混淆概念,我们讨论的全体加害者中,有的加害者是受到威胁、暴力的。
我们提及加害者的不幸,是为了让大众了解他们的不幸,明白他们犯罪的原因,从而减少下一个受害者,这才是我们想要的公正。
就像药家鑫那个案子,法官在采访中承认,判死缓或者无期都可以,但由于民众声音太大、舆情太大,不得不考虑民众的声音。
反方:您也说了判哪种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多种选择,这难道不可以吗?
我担心计时有误,怎么双方时间差距这么大。人要有公正意识,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本质上要达到相互平衡的监管。
再次回应,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有相关法律制约。所以请不要总拿网民不理智来说事,您方说网络舆论有危险,但不能忽视法律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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