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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及计时直接开始。
反方四辩:好的同学,我国坚持以市场优先原则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今天你方在倡导涉及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立法中,无疑要看这一原则,没问题吧? 正方一辩:可以,对,没问题。
反方四辩:市场优先原则中有一个核心原则,表明政府干预仅在市场失灵时介入,且干预范围和强度应与市场失灵的程度相匹配。也就是说,你方需要证到市场已经失灵,并且立法手段是与当下失灵程度相匹配的,对吧? 正方一辩:我方不认可。首先,为什么一定要等到市场失灵,政府才需要插手,这是您方需要论证的。而且我方同样看到市场并没有很好地解决消费者的权益问题。所以,为什么政府不能防范于未然呢?
反方四辩:你方刚刚已经承认我们要看市场优先原则,而我刚刚已经澄清了,原则中有一个核心是必须要在失灵时介入,且应该与失灵程度相匹配。我们分两个部分来说,市场未失灵的时候,当然应该用市场机制去调节,对吧?市场有明显失灵的情况下,政府采用相匹配的行政手段去介入,这个也是你方刚刚承认的,对吧?并没有,您方需要举证,我国什么法律是市场完全失灵,政府才需要介入,并且这个失灵是到什么程度。我们遇到法律的问题,我是说大部分时候是政府介入了一定的行政手段,而你方需要论证现在市场已经涉及到什么情况了,我们才需要进入法律程序。
反方四辩:刚刚你方一辩稿中说,现在是一个无法可依的情况。可问题是在24年3月的时候,国家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的这个通知,大力推广餐饮行业预付费环节使用制卡,能保证消费者预存的钱。所以我方认为今天国家已经对其进行了一部分监管手段的干预,已经有通知出台,而你方想直接采用法律手段去解决这个问题,在我方看来是无法达到原本的论证义务的。我们没有论证之前的手段为什么失效,以至于需要用到立法建议这么严肃、有强制性的手段去调节。
正方一辩:已经举证,消费者已经成为投诉热点了,所以市场并没有很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并且为什么一定要市场失灵了才能介入呢?
(计时员):时间到。
发言及计时直接开始。
反方四辩:好的同学,我国坚持以市场优先原则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今天你方在倡导涉及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立法中,无疑要看这一原则,没问题吧? 正方一辩:可以,对,没问题。
反方四辩:市场优先原则中有一个核心原则,表明政府干预仅在市场失灵时介入,且干预范围和强度应与市场失灵的程度相匹配。也就是说,你方需要证到市场已经失灵,并且立法手段是与当下失灵程度相匹配的,对吧? 正方一辩:我方不认可。首先,为什么一定要等到市场失灵,政府才需要插手,这是您方需要论证的。而且我方同样看到市场并没有很好地解决消费者的权益问题。所以,为什么政府不能防范于未然呢?
反方四辩:你方刚刚已经承认我们要看市场优先原则,而我刚刚已经澄清了,原则中有一个核心是必须要在失灵时介入,且应该与失灵程度相匹配。我们分两个部分来说,市场未失灵的时候,当然应该用市场机制去调节,对吧?市场有明显失灵的情况下,政府采用相匹配的行政手段去介入,这个也是你方刚刚承认的,对吧?并没有,您方需要举证,我国什么法律是市场完全失灵,政府才需要介入,并且这个失灵是到什么程度。我们遇到法律的问题,我是说大部分时候是政府介入了一定的行政手段,而你方需要论证现在市场已经涉及到什么情况了,我们才需要进入法律程序。
反方四辩:刚刚你方一辩稿中说,现在是一个无法可依的情况。可问题是在24年3月的时候,国家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的这个通知,大力推广餐饮行业预付费环节使用制卡,能保证消费者预存的钱。所以我方认为今天国家已经对其进行了一部分监管手段的干预,已经有通知出台,而你方想直接采用法律手段去解决这个问题,在我方看来是无法达到原本的论证义务的。我们没有论证之前的手段为什么失效,以至于需要用到立法建议这么严肃、有强制性的手段去调节。
正方一辩:已经举证,消费者已经成为投诉热点了,所以市场并没有很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并且为什么一定要市场失灵了才能介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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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各位,立法需要综合考虑必要性、可行性、社会效益等各个方面。基于此,我方认为我国不应立法强制餐饮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并予以制裁。论证如下:
首先,法律介入缺乏必要性,既有法律与市场调节已形成有效规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已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了严格规范,无论是预制菜还是传统现制菜品,都要遵循这些原则,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若消费者主动询问餐饮是否使用预制菜,餐厅有义务如实告知。也就是说,现有法律对于餐厅使用预制菜这一行为,存在着有效的约束。
2020 年 5 月 11 日发布实施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提到,要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我们可以看到,在当下的餐饮市场环境中,消费者凭借点评平台、口碑传播以及对价格的敏感度,已然形成一套对商家行之有效的自然筛选机制。例如像老乡鸡这样主打现场现制的餐厅,就主动着重强调现场制作工艺,向消费者传递新鲜热乎的用餐体验,进而凭借这一特色获取一定的价格溢价。消费者在点评平台上对老乡鸡的菜品新鲜度、现场炒制的口感等方面的评价,会极大影响其他潜在消费者的选择。老乡鸡通过这种差异化的经营策略,满足了部分对菜品新鲜度和现场制作有较高要求的消费者群体。正如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杨伟民所强调,要充分相信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亲手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能够解决很多问题的,能由市场解决的就要交给市场。
其次,我国立法强制要求餐饮企业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虽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为初衷,但可能会引发显著的负面社会效应,比如固化社会公众偏见、加剧行业压力等。现阶段消费者对预制菜的认知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大多数消费者对预制菜有着营养流失、添加剂滥用等固有印象。在这种情况下,若立马强制餐饮特殊标注预制菜,公众对于预制菜的认识偏差会加剧,产生非理性的排斥心理,甚至可能会有“国家都强调了,那一定是有问题的”这种想法。这种观念一旦形成,不仅会影响餐饮行业的收益,也可能会让消费者错失更多、更实惠、更高效的产品选择。《中国餐饮行业报告》显示,目前市场上餐饮行业的预制菜使用率已达 85%以上,所以说预制菜对于餐饮行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消费者对预制菜存有偏见,我们可以预见,特殊标注预制菜之后,餐厅的顾客会大量流失,营收下降。而对一些中小餐饮企业而言,他们为了避免预制菜被污名化的标签,可能被迫放弃高效低成本的预制菜供应链,重新投入低效的现制模式。但在人力工资上涨、房租高企的现状下,这种低效转型无异于自杀。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底线,而非解决一些争议的万能要素。面对预制菜争议,我们应完善现有食品安全标准,加强科普教育,消除公众误解,而非仓促立法,制造新矛盾。唯有保持立法定力,尊重市场规律,方能实现消费者权益、行业创新与社会效益的多方共赢。
以上,感谢!
尊敬的各位,立法需要综合考虑必要性、可行性、社会效益等各个方面。基于此,我方认为我国不应立法强制餐饮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并予以制裁。论证如下:
首先,法律介入缺乏必要性,既有法律与市场调节已形成有效规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已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了严格规范,无论是预制菜还是传统现制菜品,都要遵循这些原则,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若消费者主动询问餐饮是否使用预制菜,餐厅有义务如实告知。也就是说,现有法律对于餐厅使用预制菜这一行为,存在着有效的约束。
2020 年 5 月 11 日发布实施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提到,要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我们可以看到,在当下的餐饮市场环境中,消费者凭借点评平台、口碑传播以及对价格的敏感度,已然形成一套对商家行之有效的自然筛选机制。例如像老乡鸡这样主打现场现制的餐厅,就主动着重强调现场制作工艺,向消费者传递新鲜热乎的用餐体验,进而凭借这一特色获取一定的价格溢价。消费者在点评平台上对老乡鸡的菜品新鲜度、现场炒制的口感等方面的评价,会极大影响其他潜在消费者的选择。老乡鸡通过这种差异化的经营策略,满足了部分对菜品新鲜度和现场制作有较高要求的消费者群体。正如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杨伟民所强调,要充分相信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亲手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能够解决很多问题的,能由市场解决的就要交给市场。
其次,我国立法强制要求餐饮企业对预制菜进行特殊标注,虽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为初衷,但可能会引发显著的负面社会效应,比如固化社会公众偏见、加剧行业压力等。现阶段消费者对预制菜的认知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大多数消费者对预制菜有着营养流失、添加剂滥用等固有印象。在这种情况下,若立马强制餐饮特殊标注预制菜,公众对于预制菜的认识偏差会加剧,产生非理性的排斥心理,甚至可能会有“国家都强调了,那一定是有问题的”这种想法。这种观念一旦形成,不仅会影响餐饮行业的收益,也可能会让消费者错失更多、更实惠、更高效的产品选择。《中国餐饮行业报告》显示,目前市场上餐饮行业的预制菜使用率已达 85%以上,所以说预制菜对于餐饮行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消费者对预制菜存有偏见,我们可以预见,特殊标注预制菜之后,餐厅的顾客会大量流失,营收下降。而对一些中小餐饮企业而言,他们为了避免预制菜被污名化的标签,可能被迫放弃高效低成本的预制菜供应链,重新投入低效的现制模式。但在人力工资上涨、房租高企的现状下,这种低效转型无异于自杀。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底线,而非解决一些争议的万能要素。面对预制菜争议,我们应完善现有食品安全标准,加强科普教育,消除公众误解,而非仓促立法,制造新矛盾。唯有保持立法定力,尊重市场规律,方能实现消费者权益、行业创新与社会效益的多方共赢。
以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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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预制菜争议,应完善现有食品安全标准,加强科普教育,消除公众误解,而非仓促立法,制造新矛盾。唯有保持立法定力,尊重市场规律,方能实现消费者权益、行业创新与社会效益的多方共赢。
对方辩友您好,我想问一下,刚才您提到老乡鸡这样以现场现做为主打的产业。但是否现在所有产业都会向消费者明确提出他们是现炒现做的呢?并非所有企业都会提及。而像老乡鸡这样的产业,赋予了消费者选择权。如果您喜欢现场制作的菜品,便可以选择这类餐厅。
打断一下,那我想问,如果那些没有明确标注的餐厅,我想去尝试,事先又不知道这家餐厅是否是现场制作,我该怎么做呢?
我刚已经提到,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您可以向餐厅进行询问。
好的,我想问,当我向餐厅询问时,商家有没有可能继续欺骗我呢?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餐厅有义务如实告知。
但是,商家作为以牟利为主要目的的资本方,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信息差在这种体系下永远无法被填补。若商家继续欺骗,该如何解决,您方并未给出举证。
其次,消费者在这一关系中处于弱势群体,是主动进行消费的一方。那么,为何要由我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让所有商家都明确表明他们所提供的是什么样的产品呢?
在这一点上,我们强调餐厅有义务如实告知。如果像您方所强调的,商家存在欺骗行为,问题出在哪里呢?在于商家本身,比如他们法律意识淡薄等。但这并不能成为您方立法的依据。
打断一下,您方也承认了,如果商家存在欺骗行为是其自身问题。所以,我现在更需要国家通过立法这种强制手段,来阻止商家的欺骗行为,防止资本为了牟利而欺骗消费者的不良现象发生。若商家连现有的法律都不遵守,您方又如何能要求他们绝对遵守您所设想的法律呢?
对方辩友您好,我想问一下,刚才您提到老乡鸡这样以现场现做为主打的产业。但是否现在所有产业都会向消费者明确提出他们是现炒现做的呢?并非所有企业都会提及。而像老乡鸡这样的产业,赋予了消费者选择权。如果您喜欢现场制作的菜品,便可以选择这类餐厅。
打断一下,那我想问,如果那些没有明确标注的餐厅,我想去尝试,事先又不知道这家餐厅是否是现场制作,我该怎么做呢?
我刚已经提到,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您可以向餐厅进行询问。
好的,我想问,当我向餐厅询问时,商家有没有可能继续欺骗我呢?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餐厅有义务如实告知。
但是,商家作为以牟利为主要目的的资本方,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信息差在这种体系下永远无法被填补。若商家继续欺骗,该如何解决,您方并未给出举证。
其次,消费者在这一关系中处于弱势群体,是主动进行消费的一方。那么,为何要由我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让所有商家都明确表明他们所提供的是什么样的产品呢?
在这一点上,我们强调餐厅有义务如实告知。如果像您方所强调的,商家存在欺骗行为,问题出在哪里呢?在于商家本身,比如他们法律意识淡薄等。但这并不能成为您方立法的依据。
打断一下,您方也承认了,如果商家存在欺骗行为是其自身问题。所以,我现在更需要国家通过立法这种强制手段,来阻止商家的欺骗行为,防止资本为了牟利而欺骗消费者的不良现象发生。若商家连现有的法律都不遵守,您方又如何能要求他们绝对遵守您所设想的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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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我们双方今天的分歧在于是否应该通过立法强制的方式,让餐厅标注预制菜,从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您方强调市场拥有调节能力,我方从来没有否认,从最开始就已和您方达成了共识。但为什么一定要等到市场完全失灵之后再立法,您方也从未给出举证。
从消费者权益角度来看,消费者拥有知情权和选择权。但在实际市场中,我方已给出数据,举证商家对预制菜的隐瞒行为屡见不鲜。您方所说的良心商家,只是极个别的餐厅,并不能保障在其他情况下,消费者的基本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消费选择,而立法强制标注能让消费者重拾自主选择的权利,真正做到明明白白消费。您方后来提到这会制造新矛盾,我方对此存疑。
第二点,从市场秩序出发,目前预制菜市场缺乏明确标注,导致市场混乱。一些不良商家以预制菜冒充现做菜获取不当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并非如您方所说餐厅收益下降,而是做预制菜的餐厅和现炒现做的餐厅成本本就不同。当它们标注相同价格时,不良商家获取的利益本就不应属于他们。所以,我方不理解您方所说的餐厅收益下降意味着什么。相反,立法强制标注能让真正用心做现做菜的餐厅发挥竞争优势,不让预制菜商家不当获利,不仅推动整个预制菜市场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也保障了真正用心做现做菜商家的利益,有效推动整个市场良性运转。您方为何不认可强制立法呢?
此外,您方提到消费者可以去询问,但如果商家不告知实情,这是在市场运行中我方作为消费者无法承担的举证责任。
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我们双方今天的分歧在于是否应该通过立法强制的方式,让餐厅标注预制菜,从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您方强调市场拥有调节能力,我方从来没有否认,从最开始就已和您方达成了共识。但为什么一定要等到市场完全失灵之后再立法,您方也从未给出举证。
从消费者权益角度来看,消费者拥有知情权和选择权。但在实际市场中,我方已给出数据,举证商家对预制菜的隐瞒行为屡见不鲜。您方所说的良心商家,只是极个别的餐厅,并不能保障在其他情况下,消费者的基本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消费选择,而立法强制标注能让消费者重拾自主选择的权利,真正做到明明白白消费。您方后来提到这会制造新矛盾,我方对此存疑。
第二点,从市场秩序出发,目前预制菜市场缺乏明确标注,导致市场混乱。一些不良商家以预制菜冒充现做菜获取不当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并非如您方所说餐厅收益下降,而是做预制菜的餐厅和现炒现做的餐厅成本本就不同。当它们标注相同价格时,不良商家获取的利益本就不应属于他们。所以,我方不理解您方所说的餐厅收益下降意味着什么。相反,立法强制标注能让真正用心做现做菜的餐厅发挥竞争优势,不让预制菜商家不当获利,不仅推动整个预制菜市场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也保障了真正用心做现做菜商家的利益,有效推动整个市场良性运转。您方为何不认可强制立法呢?
此外,您方提到消费者可以去询问,但如果商家不告知实情,这是在市场运行中我方作为消费者无法承担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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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通过立法强制的方式,让餐厅标注预制菜,从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推动市场良性运转。
首先,我们再次强调我方观点。其实在当下前提下,一定程度的政府接入市场调节已经可以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促进预制菜行业的发展。鉴于现状,我方认为无需再立法强制餐厅标明预制菜。
针对对方所说预制菜和实际现炒现做的菜品缺少可比性,我方有一个数据。依据2022年中国连锁餐厅行业报告,中国预制菜行业有85%以上的销售渠道,其中B端小吃店、连锁餐饮店、主导外卖餐饮店、团餐等都是预制菜应用的主要场景,其中大部分连锁餐饮行业的预制菜占比高达80%以上。也就是说,目前预制菜在整个市场环境中占比非常大,那对方又何来论证只要现场现做就可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呢?
其次,立法规定作为最后且具有强制力的手段,其作为一种规范方式,必然有相对明确的目的性。在对方辩友的阐述中,这个目的性是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对方辩友忽视的一点是,通过基于法律的行政命令、规定和要求,还有政府的倡导,同样可以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为什么我们非要走到立法那一步呢?
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正如我方论述,《食品安全法》所规范的食品市场,食品不以次充好、虚假广告,消费者的权益无必要再以立法为手段强制餐厅标记预制菜。即使我们立了法去标记预制菜,那么难道就可以解决预制菜所带来的问题吗?还不如我们共同加强对于《食品安全法》的执行和监督,让大家吃上安全的预制菜。
首先,我们再次强调我方观点。其实在当下前提下,一定程度的政府接入市场调节已经可以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促进预制菜行业的发展。鉴于现状,我方认为无需再立法强制餐厅标明预制菜。
针对对方所说预制菜和实际现炒现做的菜品缺少可比性,我方有一个数据。依据2022年中国连锁餐厅行业报告,中国预制菜行业有85%以上的销售渠道,其中B端小吃店、连锁餐饮店、主导外卖餐饮店、团餐等都是预制菜应用的主要场景,其中大部分连锁餐饮行业的预制菜占比高达80%以上。也就是说,目前预制菜在整个市场环境中占比非常大,那对方又何来论证只要现场现做就可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呢?
其次,立法规定作为最后且具有强制力的手段,其作为一种规范方式,必然有相对明确的目的性。在对方辩友的阐述中,这个目的性是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对方辩友忽视的一点是,通过基于法律的行政命令、规定和要求,还有政府的倡导,同样可以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为什么我们非要走到立法那一步呢?
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正如我方论述,《食品安全法》所规范的食品市场,食品不以次充好、虚假广告,消费者的权益无必要再以立法为手段强制餐厅标记预制菜。即使我们立了法去标记预制菜,那么难道就可以解决预制菜所带来的问题吗?还不如我们共同加强对于《食品安全法》的执行和监督,让大家吃上安全的预制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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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强调己方观点,即在当下一定程度的政府接入市场调节已可保证消费者权益并促进预制菜行业发展,无需立法强制餐厅标明预制菜。
首先第1个问题,在如今市场上大家都已知道外卖行业很多人使用预制菜的情况下,你们为何会觉得针对预制菜强制标记的立法会导致餐厅的利益受到损害呢?
我方认为,你方强调的针对预制菜特殊标记的强制立法是一项带有歧视性的法案,它并不能解决预制菜在当下市场面临的问题,同时还会导致公众对于预制菜的恐惧进一步加深。
并非如您方所说,这个问题不会进一步加深。本来在之前的讨论中,您方已经承认预制菜本身没有问题,那您方为何认为这项立法会加深公众恐惧,又为何觉得这是一项歧视性措施呢?这是国家光明正大地推行的,说明这件事本身就没有问题。
再说了,很多食品安全问题,在这样的立法推动下会一步步得到加强。反而我方的立法能够推动食品行业的进步,您方为何不认可?
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仅靠公司自身就能解决预制菜和餐饮行业中本身的问题吗?难道不是加强食品安全法才能给我们带来更安全的菜品吗?
我方提到立法强制标注预制菜有利于这个行业,我方从来没有回避食品安全的问题。在最开始的论述中我们就讲过,预制菜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在我们此次讨论的范围之内,它本身就是您方已经承认安全的。
那么您方认为目前市场不需要立法强制标注预制菜,那如何解决商家不主动告知消费者使用预制菜这一普遍问题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方四辩、一辩已经回应过你方四辩了,就是那些连食品安全法都不遵守的商家,新立的法他们为什么会遵守呢?
那所以大家就都不要遵守了是吗?我觉得这个问题很荒谬。如果我作为消费者,我想知道这家店的菜是不是预制菜,难道要我自己一遍遍去问吗?
我在刚刚的陈述中同样也提出了其他的解决方案,例如政府可以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来达到强制预制菜公示的效果,并非要单纯因为预制菜公示就去立一个法。
你们这边所说的政府命令难道不是政府干预吗?跟我们的立法难道本质差别很大吗?你们最开始就在跟我争这个点。
首先,立法是最后手段,它需要有国家强制力保护。其次,对方辩友并没有讲清楚行政认定的强制性跟立法的强制性是一样的。我还是没明白,您方所说的这种干预跟我方所说的立法干预有什么区别,我始终没懂。
那按照您方的观点,不立法强制标注,如何保证预制菜市场的公平竞争,避免不良商家以次充好?
对方这个观点是说预制菜是不好的,还是说预制菜有问题呢?我方从来就没有说预制菜有问题,我们双方已经达成共识,说这个菜没有问题。所以现在消费者只是想知道这个菜到底是不是预制菜,我方也从来没有说因为它是预制菜就不吃了。就比如说我知道这家店用的是预制菜,但是他们口味很好,我就是想吃他家的,为什么您方觉得这不是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呢?并非现炒菜现做才满足消费者需求,消费者需求本来就是多元化的概念。
首先回应对方辩友,以次充好,这不就是问题所在吗?其次,法律和政府倡导完全就是两个概念,谢谢。
首先第1个问题,在如今市场上大家都已知道外卖行业很多人使用预制菜的情况下,你们为何会觉得针对预制菜强制标记的立法会导致餐厅的利益受到损害呢?
我方认为,你方强调的针对预制菜特殊标记的强制立法是一项带有歧视性的法案,它并不能解决预制菜在当下市场面临的问题,同时还会导致公众对于预制菜的恐惧进一步加深。
并非如您方所说,这个问题不会进一步加深。本来在之前的讨论中,您方已经承认预制菜本身没有问题,那您方为何认为这项立法会加深公众恐惧,又为何觉得这是一项歧视性措施呢?这是国家光明正大地推行的,说明这件事本身就没有问题。
再说了,很多食品安全问题,在这样的立法推动下会一步步得到加强。反而我方的立法能够推动食品行业的进步,您方为何不认可?
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仅靠公司自身就能解决预制菜和餐饮行业中本身的问题吗?难道不是加强食品安全法才能给我们带来更安全的菜品吗?
我方提到立法强制标注预制菜有利于这个行业,我方从来没有回避食品安全的问题。在最开始的论述中我们就讲过,预制菜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在我们此次讨论的范围之内,它本身就是您方已经承认安全的。
那么您方认为目前市场不需要立法强制标注预制菜,那如何解决商家不主动告知消费者使用预制菜这一普遍问题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方四辩、一辩已经回应过你方四辩了,就是那些连食品安全法都不遵守的商家,新立的法他们为什么会遵守呢?
那所以大家就都不要遵守了是吗?我觉得这个问题很荒谬。如果我作为消费者,我想知道这家店的菜是不是预制菜,难道要我自己一遍遍去问吗?
我在刚刚的陈述中同样也提出了其他的解决方案,例如政府可以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来达到强制预制菜公示的效果,并非要单纯因为预制菜公示就去立一个法。
你们这边所说的政府命令难道不是政府干预吗?跟我们的立法难道本质差别很大吗?你们最开始就在跟我争这个点。
首先,立法是最后手段,它需要有国家强制力保护。其次,对方辩友并没有讲清楚行政认定的强制性跟立法的强制性是一样的。我还是没明白,您方所说的这种干预跟我方所说的立法干预有什么区别,我始终没懂。
那按照您方的观点,不立法强制标注,如何保证预制菜市场的公平竞争,避免不良商家以次充好?
对方这个观点是说预制菜是不好的,还是说预制菜有问题呢?我方从来就没有说预制菜有问题,我们双方已经达成共识,说这个菜没有问题。所以现在消费者只是想知道这个菜到底是不是预制菜,我方也从来没有说因为它是预制菜就不吃了。就比如说我知道这家店用的是预制菜,但是他们口味很好,我就是想吃他家的,为什么您方觉得这不是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呢?并非现炒菜现做才满足消费者需求,消费者需求本来就是多元化的概念。
首先回应对方辩友,以次充好,这不就是问题所在吗?其次,法律和政府倡导完全就是两个概念,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那今天请问反方四辩,之前你方提到我国坚持市场优先的体制,其核心是政府仅在市场失灵及与失灵程度相匹配的情况下才去进行干预,那您方可以举出相应的例子吗?
这个是我刚刚跟您方达成的共识,即在立法时,尤其是涉及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立法,肯定要遵循市场优先原则,这个原则的核心要点就是您方刚刚询问我的内容。
我说让你举个例子,不是让你再复述一遍。如果您方举不出相应的例子,那我现在给您举个例子。在我国目前的消费市场下,电子产品类的消费市场处于低迷状态,未达到市场应有的标准,但我国仍出台了相关政策刺激市场活力,维护市场的稳定发展,您方认同吗?
同学,你一直没听懂我刚刚说的核心观点。我不是说市场一定要完全失灵,政府才能介入,而是说政府介入的手段必须与市场失灵的程度相匹配。而您方需要论证的是,相关福利法如何与现在预制菜市场的混乱程度相匹配,您方一直都没有论证出来。
我想确认一下,是您的时间卡住了吗?是网络断了还是其他情况?
那我再继续问您方一个问题。既然您方一直在强调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保护法对消费者的保护作用,您方知道吗?在我国规定的维权方面,需要人证、物证等。消费者进行维权时,取证难度非常大。因此,我国有必要立法制定商家强制标准,让消费者在消费之前进行自主选择,从而降低取证难度,您方认同吗?
我方不这么认为,因为不一定要通过立法来降低消费者取证的难度。我方刚刚已经强调过,为什么不让商家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呢?为什么一定要走到消费者举证这一步呢?
另外,您方提到的消费者恐惧加深的问题,根据我方的调查,很多消费者还是愿意选择预制菜的。但根据我方查到的数据并非如此,后续我方会给您举证。
好,那今天请问反方四辩,之前你方提到我国坚持市场优先的体制,其核心是政府仅在市场失灵及与失灵程度相匹配的情况下才去进行干预,那您方可以举出相应的例子吗?
这个是我刚刚跟您方达成的共识,即在立法时,尤其是涉及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立法,肯定要遵循市场优先原则,这个原则的核心要点就是您方刚刚询问我的内容。
我说让你举个例子,不是让你再复述一遍。如果您方举不出相应的例子,那我现在给您举个例子。在我国目前的消费市场下,电子产品类的消费市场处于低迷状态,未达到市场应有的标准,但我国仍出台了相关政策刺激市场活力,维护市场的稳定发展,您方认同吗?
同学,你一直没听懂我刚刚说的核心观点。我不是说市场一定要完全失灵,政府才能介入,而是说政府介入的手段必须与市场失灵的程度相匹配。而您方需要论证的是,相关福利法如何与现在预制菜市场的混乱程度相匹配,您方一直都没有论证出来。
我想确认一下,是您的时间卡住了吗?是网络断了还是其他情况?
那我再继续问您方一个问题。既然您方一直在强调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保护法对消费者的保护作用,您方知道吗?在我国规定的维权方面,需要人证、物证等。消费者进行维权时,取证难度非常大。因此,我国有必要立法制定商家强制标准,让消费者在消费之前进行自主选择,从而降低取证难度,您方认同吗?
我方不这么认为,因为不一定要通过立法来降低消费者取证的难度。我方刚刚已经强调过,为什么不让商家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呢?为什么一定要走到消费者举证这一步呢?
另外,您方提到的消费者恐惧加深的问题,根据我方的调查,很多消费者还是愿意选择预制菜的。但根据我方查到的数据并非如此,后续我方会给您举证。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三辩:请问对方四辩,为何您方今天单单要求我国立法强制餐厅特殊标注预制菜?但在现在的社会问题中,包括在我方意见稿中反映出的很多社会热点里,现有的法律体系是无法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的。
正方四辩:不好意思,打断一下。之前奶茶店的奶源问题、食用油问题,以及餐厅的食用油问题、配料问题等一度也是社会热点。难道只要是社会热点,我国就应该立法去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强逼餐厅把这一切都标注出来吗?我觉得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下立法需求,立法需求是基于社会实践的需要,就是当现行法律无法解决某些问题时,我们才需要考虑立法。
反方三辩:不好意思打断一下。我方刚刚一直在强调,您方应当论述现在的市场失灵到了何种程度,以至于一定需要立法了。我国是以市场经济为主的政体,应当以市场调节优先,当市场调节到一定程度,才应当有政府的介入。我想问一下,您方可以论证市场需要失灵到什么程度,政府才可以介入?是要市场完全陷入绝境,政府才介入立法吗?
正方四辩:不好意思打断一下。您方主张立法强制标注预制菜,是不是就是为了让消费者获取这方面的知情权?
反方三辩:是的,因为我们就是要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尽管您方刚刚一直不承认,但是您方二辩用了一个观点,我是否可以认为您方对于预制菜是有一定程度偏见的?而且纵观如今的社交网络,不难看出人们对预制菜是有偏见的,就是认为它不好,就像您方二辩一时口快说出的观点一样。我方认为预制菜本身无错,是用预制菜的低成本换取高利润、欺骗消费者的那些商家有错,所以我方现在才要求立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正方四辩:商家有错,为何您方认为商家会违背消费者保护法,却不会违背您方所主张制定的法律呢?这两个法律体系都有相关规定。
反方三辩:请问对方四辩,为何您方今天单单要求我国立法强制餐厅特殊标注预制菜?但在现在的社会问题中,包括在我方意见稿中反映出的很多社会热点里,现有的法律体系是无法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的。
正方四辩:不好意思,打断一下。之前奶茶店的奶源问题、食用油问题,以及餐厅的食用油问题、配料问题等一度也是社会热点。难道只要是社会热点,我国就应该立法去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强逼餐厅把这一切都标注出来吗?我觉得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下立法需求,立法需求是基于社会实践的需要,就是当现行法律无法解决某些问题时,我们才需要考虑立法。
反方三辩:不好意思打断一下。我方刚刚一直在强调,您方应当论述现在的市场失灵到了何种程度,以至于一定需要立法了。我国是以市场经济为主的政体,应当以市场调节优先,当市场调节到一定程度,才应当有政府的介入。我想问一下,您方可以论证市场需要失灵到什么程度,政府才可以介入?是要市场完全陷入绝境,政府才介入立法吗?
正方四辩:不好意思打断一下。您方主张立法强制标注预制菜,是不是就是为了让消费者获取这方面的知情权?
反方三辩:是的,因为我们就是要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尽管您方刚刚一直不承认,但是您方二辩用了一个观点,我是否可以认为您方对于预制菜是有一定程度偏见的?而且纵观如今的社交网络,不难看出人们对预制菜是有偏见的,就是认为它不好,就像您方二辩一时口快说出的观点一样。我方认为预制菜本身无错,是用预制菜的低成本换取高利润、欺骗消费者的那些商家有错,所以我方现在才要求立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正方四辩:商家有错,为何您方认为商家会违背消费者保护法,却不会违背您方所主张制定的法律呢?这两个法律体系都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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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必须要看清楚,预制菜目前仍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消费者也未表现出排斥预制菜的行为。根据我方的数据调查,很多年轻人会选择在家庭中购买预制菜,因其使用方便,能节省大量时间。
但我方目前讨论的消费场景是在餐厅环境下。根据相关调查,许多商家会采用劣质预制菜卖给消费者,这导致消费者对预制菜的安全问题产生怀疑。而且商家并未告知消费者使用了预制菜,这使得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不信任的矛盾升级。
其次,立法并非在市场完全失灵的时候才进行,而您方也无法论证市场失灵到何种程度,所以这一点无法进行争论。
再者是立法标准的问题。如果不立法进行标注,即便食品是安全的,但由于消费者未被告知使用的是预制菜,也会引起不信任,加剧担忧。因此,我方认为对于预制菜的问题,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知情权,通过立法标注这两条路线应并行,而非采用单一统一的方法。
从长远来看,立法标注预制菜能让消费者更好地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食用预制菜还是现制菜。这可以促进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良性互动,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不会感到被欺骗,从而更愿意在商家处消费,这对我国市场稳定有积极贡献。谢谢!
首先,我们必须要看清楚,预制菜目前仍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消费者也未表现出排斥预制菜的行为。根据我方的数据调查,很多年轻人会选择在家庭中购买预制菜,因其使用方便,能节省大量时间。
但我方目前讨论的消费场景是在餐厅环境下。根据相关调查,许多商家会采用劣质预制菜卖给消费者,这导致消费者对预制菜的安全问题产生怀疑。而且商家并未告知消费者使用了预制菜,这使得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不信任的矛盾升级。
其次,立法并非在市场完全失灵的时候才进行,而您方也无法论证市场失灵到何种程度,所以这一点无法进行争论。
再者是立法标准的问题。如果不立法进行标注,即便食品是安全的,但由于消费者未被告知使用的是预制菜,也会引起不信任,加剧担忧。因此,我方认为对于预制菜的问题,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知情权,通过立法标注这两条路线应并行,而非采用单一统一的方法。
从长远来看,立法标注预制菜能让消费者更好地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食用预制菜还是现制菜。这可以促进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良性互动,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不会感到被欺骗,从而更愿意在商家处消费,这对我国市场稳定有积极贡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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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第一个问题,超市、餐厅标明预制菜,根本上并不强制餐厅标明预制菜,并不能解决餐厅以劣质预制菜冒充现制食品出售给消费者这一行为。
因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已经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如实标注食品的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赋予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消费者主动询问菜品是否为预制菜,餐厅有义务如实告知。
按照您方的论述,那些欺骗消费者,在消费者已经询问的情况下,仍不告知是预制菜的商家,会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却不会违背您方所主张的强制餐厅立法标注预制菜的法律。所以,您方强制餐厅标注预制菜根本不能解决那些无良商家的逐利心理,这是他们逐利心理带来的问题,而非是否标注预制菜带来的问题。
其二,您方是想让餐厅标注预制菜的配料吗?包括所用的食用油等。您方看似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为消费者鸣不平,实则将一切监督的权利都推给了消费者,反而声称强制餐厅标注能够规范行业发展,这是无稽之谈。
此外,您刚刚也提到,餐厅购买预制菜,消费者对预制菜产生不满,消费者对预制菜的偏见已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家立法强制餐厅标明预制菜,无疑会加剧人们对预制菜的偏见,进而打击这一中央一号文件所支持的朝阳产业。
先看第一个问题,超市、餐厅标明预制菜,根本上并不强制餐厅标明预制菜,并不能解决餐厅以劣质预制菜冒充现制食品出售给消费者这一行为。
因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已经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如实标注食品的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赋予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消费者主动询问菜品是否为预制菜,餐厅有义务如实告知。
按照您方的论述,那些欺骗消费者,在消费者已经询问的情况下,仍不告知是预制菜的商家,会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却不会违背您方所主张的强制餐厅立法标注预制菜的法律。所以,您方强制餐厅标注预制菜根本不能解决那些无良商家的逐利心理,这是他们逐利心理带来的问题,而非是否标注预制菜带来的问题。
其二,您方是想让餐厅标注预制菜的配料吗?包括所用的食用油等。您方看似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为消费者鸣不平,实则将一切监督的权利都推给了消费者,反而声称强制餐厅标注能够规范行业发展,这是无稽之谈。
此外,您刚刚也提到,餐厅购买预制菜,消费者对预制菜产生不满,消费者对预制菜的偏见已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家立法强制餐厅标明预制菜,无疑会加剧人们对预制菜的偏见,进而打击这一中央一号文件所支持的朝阳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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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中未明显体现防御内容。
首先,为什么不喜欢预制菜,请你方给出论证。并且,消费者欢迎餐饮产业,并不意味着欢迎预制菜。我不想在餐厅被骗,只想好好享受一份现炒的菜,你却给我端上一碗预制菜,这难道不是欺骗吗?
你方也承认了,80%的餐厅都使用预制菜。假如商家足够诚实,都告知消费者,那我要问到什么时候才能知道哪家有现炒菜呢?有许多打出自家是现炒菜的餐厅,消费者为什么不能在意是否是预制菜,而去选择那些餐厅呢?为什么非要去那80%使用预制菜的餐厅尝试呢?
就算只是一份番茄酱是预制的,也会得到消费者如此强烈的抵触吗?我们抵触的从来都是,商家打着默认是现炒菜的幌子,端上一份和现炒菜卖同样价格的预制菜。我不仅觉得金钱受到损失,还觉得情感被欺骗了。我就是不想在家里炒菜,所以才出去买一份现炒菜吃,你却给我端上一份预制菜,这难道不是侵犯我的权益吗?并且,我怎么知道你有没有骗我呢?举证责任应该在消费者身上吗?
对方刚刚说消费者现在对预制菜更多是喜爱情绪,可你方的数据一开始说是家庭中使用,而今天我们讨论的是餐厅中使用,你方这个数据实际上无法在这个问题中起到举证作用。我方给出的数据是,江苏省消保委一项调查显示,84%的受访者不愿意在餐厅里吃到预制菜,在小红书、抖音等平台中充斥着大量声讨。
另外,你方说公示了就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餐厅使用预制菜有更多担忧,但最终还是会形成担忧和不信任,根本原因还是你方其实根本没办法认可预制餐是好东西,你方自己对它就存在偏见。
80%的餐厅使用预制菜这一数据是你方二辩给出的,我是用你方的数据来回应。所以消费者要问完一条街才能知道哪家有现炒菜。而且你方说有餐厅打出现炒菜的牌子,但并没有举证,占比多少我也不知道。
未成年人不能玩某些游戏,腾讯要限制未成年人,逐利是商人的本质,他们会为了逐利去欺骗消费者,这一点你方怎么举证?如果餐厅使用预制菜是为了降本增效,没有预制菜的话,他们不会选择其他方式去降本增效吗?既然你方承认商家的核心是逐利,现在商家因为多数人认可现炒菜,现炒菜成本低,如果以和预制菜一样的价格卖,就能多赚一部分钱,而消费者却多花了这部分不该花的钱,这难道不是在侵犯消费者权益吗?你方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消费者知道是预制菜后,自然会关注预制菜的来源和制作手段等。有一部分消费者本身就认为预制菜存在问题,不希望在餐厅吃到预制菜,他们抱着这样的想法走进餐厅,看到菜品标识是预制菜,就会在意餐厅有没有使用预制菜。我方认为目前消费者对预制菜存在抵触情绪,请你方给出数据论证。
当然有一部分消费者,比如上班族、白领,他们图方便、便宜,吃预制菜也没什么问题,他们的群体和在意预制菜的群体不一样。一个人不在乎是不是预制菜,对预制菜没有偏见,餐厅没告诉他是预制菜还是现炒菜,他发现是预制菜后却火冒三丈,这说明他其实对预制菜还是存在偏见。曾经预制菜的食品安全问题很让人困扰,如今虽然国家在大力推进预制菜食品安全问题的规范,你方也同意不讨论预制菜的食品安全问题,但消费者一开始会觉得商家是不是没按现炒菜成本定价,也不知道预制菜从哪采购来的,有没有安全问题,商家遮遮掩掩才更让人觉得心虚。
你方是觉得我抵制预制菜只是单纯因为被骗了吗?我方认为消费者拥有知情权和选择权,感觉被骗了才要求立法来保障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不是预制菜本身的食品安全问题,这不是今天讨论的立法所能影响到的问题。
你方一直强调知情权,没错,我们强调消费者具有知情权,也有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但如果重复立法,进一步保护其知情权,是否属于重复立法呢?这部分立法成本、执法资源,你方需要给予论证。
我方调查发现,目前没有关于餐厅标注预制菜的相关法律,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而消费者急切想知道自己吃的是预制菜还是现炒菜,他们只是想明白自己吃了什么。之所以无法可依,是因为预制菜是个新名词,最早的一份通知也才是在去年3月份提出的,出现得太晚了。所以我们需要给市场一点时间,让市场去调节。你方如何论证市场没有起到任何作用,无法对这个问题做出任何改善,必须要通过立法手段呢?
就像三鹿奶粉被爆出来用了不好的成分,形成消费者舆论后直接推动了立法。现在消费者舆论已经产生,难道要等到市场完全崩溃才去插手吗?不能防患于未然吗?
你方提出用三鹿奶粉类比预制菜,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偏见。立法标明预制菜仅仅只能让消费者知道自己吃了预制菜,不能改变社会对于预制菜的认知和大部分群众对于预制菜的看法。你方提出了怎样的措施来改变这种情况,我方始终没有听到你方的论证。并且我方始终强调,为什么要等到市场完全失灵才给出答案?
首先,为什么不喜欢预制菜,请你方给出论证。并且,消费者欢迎餐饮产业,并不意味着欢迎预制菜。我不想在餐厅被骗,只想好好享受一份现炒的菜,你却给我端上一碗预制菜,这难道不是欺骗吗?
你方也承认了,80%的餐厅都使用预制菜。假如商家足够诚实,都告知消费者,那我要问到什么时候才能知道哪家有现炒菜呢?有许多打出自家是现炒菜的餐厅,消费者为什么不能在意是否是预制菜,而去选择那些餐厅呢?为什么非要去那80%使用预制菜的餐厅尝试呢?
就算只是一份番茄酱是预制的,也会得到消费者如此强烈的抵触吗?我们抵触的从来都是,商家打着默认是现炒菜的幌子,端上一份和现炒菜卖同样价格的预制菜。我不仅觉得金钱受到损失,还觉得情感被欺骗了。我就是不想在家里炒菜,所以才出去买一份现炒菜吃,你却给我端上一份预制菜,这难道不是侵犯我的权益吗?并且,我怎么知道你有没有骗我呢?举证责任应该在消费者身上吗?
对方刚刚说消费者现在对预制菜更多是喜爱情绪,可你方的数据一开始说是家庭中使用,而今天我们讨论的是餐厅中使用,你方这个数据实际上无法在这个问题中起到举证作用。我方给出的数据是,江苏省消保委一项调查显示,84%的受访者不愿意在餐厅里吃到预制菜,在小红书、抖音等平台中充斥着大量声讨。
另外,你方说公示了就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餐厅使用预制菜有更多担忧,但最终还是会形成担忧和不信任,根本原因还是你方其实根本没办法认可预制餐是好东西,你方自己对它就存在偏见。
80%的餐厅使用预制菜这一数据是你方二辩给出的,我是用你方的数据来回应。所以消费者要问完一条街才能知道哪家有现炒菜。而且你方说有餐厅打出现炒菜的牌子,但并没有举证,占比多少我也不知道。
未成年人不能玩某些游戏,腾讯要限制未成年人,逐利是商人的本质,他们会为了逐利去欺骗消费者,这一点你方怎么举证?如果餐厅使用预制菜是为了降本增效,没有预制菜的话,他们不会选择其他方式去降本增效吗?既然你方承认商家的核心是逐利,现在商家因为多数人认可现炒菜,现炒菜成本低,如果以和预制菜一样的价格卖,就能多赚一部分钱,而消费者却多花了这部分不该花的钱,这难道不是在侵犯消费者权益吗?你方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消费者知道是预制菜后,自然会关注预制菜的来源和制作手段等。有一部分消费者本身就认为预制菜存在问题,不希望在餐厅吃到预制菜,他们抱着这样的想法走进餐厅,看到菜品标识是预制菜,就会在意餐厅有没有使用预制菜。我方认为目前消费者对预制菜存在抵触情绪,请你方给出数据论证。
当然有一部分消费者,比如上班族、白领,他们图方便、便宜,吃预制菜也没什么问题,他们的群体和在意预制菜的群体不一样。一个人不在乎是不是预制菜,对预制菜没有偏见,餐厅没告诉他是预制菜还是现炒菜,他发现是预制菜后却火冒三丈,这说明他其实对预制菜还是存在偏见。曾经预制菜的食品安全问题很让人困扰,如今虽然国家在大力推进预制菜食品安全问题的规范,你方也同意不讨论预制菜的食品安全问题,但消费者一开始会觉得商家是不是没按现炒菜成本定价,也不知道预制菜从哪采购来的,有没有安全问题,商家遮遮掩掩才更让人觉得心虚。
你方是觉得我抵制预制菜只是单纯因为被骗了吗?我方认为消费者拥有知情权和选择权,感觉被骗了才要求立法来保障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不是预制菜本身的食品安全问题,这不是今天讨论的立法所能影响到的问题。
你方一直强调知情权,没错,我们强调消费者具有知情权,也有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但如果重复立法,进一步保护其知情权,是否属于重复立法呢?这部分立法成本、执法资源,你方需要给予论证。
我方调查发现,目前没有关于餐厅标注预制菜的相关法律,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而消费者急切想知道自己吃的是预制菜还是现炒菜,他们只是想明白自己吃了什么。之所以无法可依,是因为预制菜是个新名词,最早的一份通知也才是在去年3月份提出的,出现得太晚了。所以我们需要给市场一点时间,让市场去调节。你方如何论证市场没有起到任何作用,无法对这个问题做出任何改善,必须要通过立法手段呢?
就像三鹿奶粉被爆出来用了不好的成分,形成消费者舆论后直接推动了立法。现在消费者舆论已经产生,难道要等到市场完全崩溃才去插手吗?不能防患于未然吗?
你方提出用三鹿奶粉类比预制菜,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偏见。立法标明预制菜仅仅只能让消费者知道自己吃了预制菜,不能改变社会对于预制菜的认知和大部分群众对于预制菜的看法。你方提出了怎样的措施来改变这种情况,我方始终没有听到你方的论证。并且我方始终强调,为什么要等到市场完全失灵才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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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方从一开始到现在都提到,并非要等市场完全适应之后,政府才能介入。如果政府现在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问题,既然市场有向好的趋势,为什么我们不能给市场多一点信任,给政府多一点时间?为什么要违背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坚持的原则,强行给它另一种提前的法则呢?我方认为这没有必要。
其次,思考一下今天我们双方争议的本质,即立法强制标注这一争议的本质是消费者权益与行业发展之间的博弈。无论立场如何,我们的核心应该是构建消费者信任与产业创新的双赢格局。
我方一直强调政策实施的平衡性。而对方在阐述立场时,只考虑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比如消费者今天被欺骗了该怎么办。但政府进行立法绝不能仅从消费者一方考虑,企业经营的成本,对方完全不考虑,也完全不考虑中小餐厅本身的生存近况吗?从消费者角度来说,消费者的诉求固然重要,但这些诉求背后需要生存的员工,就可以被对方无视吗?
我方从两方面考虑,既关注消费者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也关注整个行业如何进步发展。海淀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预制菜改变了传统以现场制作为主的加工方式,拉长了食品的生产供应链条。作为朝阳产业,国家正在不断推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在去年3月份的通知中,国家对预制菜行业的食品安全,包括相关民事制度并行,有明确的监管手段。我方认为,在这样的监管手段下,本身已经对该产业形成了一定的管束,它有效益、有能力,也有很大的希望使这个产业走向更好、更光明的方向,而不是像对方今天所要求的,一定要立即采取其他方式去管控整个产业。
政策的长期效果需要通过市场反馈和消费者行为变化进行评估。而预制菜产业,不管是从投诉情况还是产业发展来看,到现在都仅仅只有几年时间。我们要确定现在的政策是否有效,市场调节是否起到成效。我方相信,给市场一些信心,给它一点时间,也是给这个朝阳产业一点发展的时间,希望这个产业能够真正蓬勃发展。
首先,我方从一开始到现在都提到,并非要等市场完全适应之后,政府才能介入。如果政府现在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问题,既然市场有向好的趋势,为什么我们不能给市场多一点信任,给政府多一点时间?为什么要违背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坚持的原则,强行给它另一种提前的法则呢?我方认为这没有必要。
其次,思考一下今天我们双方争议的本质,即立法强制标注这一争议的本质是消费者权益与行业发展之间的博弈。无论立场如何,我们的核心应该是构建消费者信任与产业创新的双赢格局。
我方一直强调政策实施的平衡性。而对方在阐述立场时,只考虑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比如消费者今天被欺骗了该怎么办。但政府进行立法绝不能仅从消费者一方考虑,企业经营的成本,对方完全不考虑,也完全不考虑中小餐厅本身的生存近况吗?从消费者角度来说,消费者的诉求固然重要,但这些诉求背后需要生存的员工,就可以被对方无视吗?
我方从两方面考虑,既关注消费者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也关注整个行业如何进步发展。海淀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预制菜改变了传统以现场制作为主的加工方式,拉长了食品的生产供应链条。作为朝阳产业,国家正在不断推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在去年3月份的通知中,国家对预制菜行业的食品安全,包括相关民事制度并行,有明确的监管手段。我方认为,在这样的监管手段下,本身已经对该产业形成了一定的管束,它有效益、有能力,也有很大的希望使这个产业走向更好、更光明的方向,而不是像对方今天所要求的,一定要立即采取其他方式去管控整个产业。
政策的长期效果需要通过市场反馈和消费者行为变化进行评估。而预制菜产业,不管是从投诉情况还是产业发展来看,到现在都仅仅只有几年时间。我们要确定现在的政策是否有效,市场调节是否起到成效。我方相信,给市场一些信心,给它一点时间,也是给这个朝阳产业一点发展的时间,希望这个产业能够真正蓬勃发展。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