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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是指按照法律应当执行的结果与政府实际执行的结果不同的情形。所以我们今天探讨的本质上是代替政府执法是否具有道德上正当性的主体问题。基于此,我方坚定认为,在政府未能执行法律的前提情境下,私刑具备道德正当性,不应当在道德上受到负面评价。论证如下:
第一,私刑的本质是一种基于对更高目的考量的违约行为,不应当受到道德谴责。
政治哲学家洛克指出,政府的惩罚权本质上是公民自卫权的集体信托。自然法赋予人人都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惩罚权天然被赋予公民而非政府。公民们为了实现更具效率的管理,将这种权利的一部分让渡出来,集中于政府机构。可见,公民行使惩罚权在源头上具有比政府更深的正当性。
唯一问题在于,社会契约建立之时,公民上交了部分惩罚权,在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进行私刑,重新启用了已经上交的惩罚权,这是对社会契约的一种违背。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契约不仅限制着公民,也给政府提出了对等的义务,即有效的维护个人权益。当南非警察对每12分钟发生一起的强奸案束手无策、有心无力,缅北电诈控制区域内司法系统沦为摆设,这种社会上的信托关系已然破裂。首先,违约的一方实际是政府,而非进行私刑的个人。就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强调的,当政府不能保卫公民时,每个人恢复天然自由的权利就自动生效。此时,私刑不再是法外暴力,而是公民收复被辜负的信托。
更进一步的,基于维护个人权益的最终目的,私刑出手维护与将惩罚权集中于政府统一行使,都只是手段的一种,各有优劣。私刑者为了正义选择前者,构成对契约的违约,应当受到的是社会契约层面的谴责,即由社会契约搭建出的法律框架的回应。私刑者应当承受法律后果以及对其违约的惩罚与评价,但这并非我们对其做出道德上负面评价的理由。
考量现实,私刑并非暴力的外泄,而往往是绝望者最后的手段,是司法荒漠中人们对正义之饥渴的产物。根据欧盟官网2024年4月发布的报告,2020 - 2022年期间,欧盟平均每十万居民仅配有不到350名警察和18名专业法官。司法资源短缺是蔓延全球的无奈事实。美国杨百翰大学的研究表明,印度的强奸案件审判平均需要6年之久。漫长的开庭审判、高昂的诉讼费用、难以计量的时间成本,为维护实质正义而生的程序正义却开始了对实质正义的吞噬。
著名的张扣扣案中,1996年,13岁的张扣扣目睹母亲被人一棍敲死之后,家里只剩下了年幼的自己和没什么文化的父亲,判处的赔偿款9000多元,也只付了1500元。可是这对父子既不知道应当如何寻求法律的帮助,也无力独自对抗。家中有乡政府防卫办主任的王家人向上申诉不说,比王家人更会利用法律请专业人士帮忙,请村民作证,他们连家里的农活耽误几天的代价都承担不起。2018年,张扣扣之父终于开始上诉时,法庭却说,张福如对附带民事赔偿虽口头表示上诉,但之后既未向原审或上级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也没有向法院口头阐明上诉理由和请求,在上诉期满领取民事赔偿款时,未对判决确定的赔偿款数额提出异议,也未提出继续上诉的请求。我们不知道张扣扣的父亲是否能够听懂这一长串的术语,是否明白了维权的流程。他只知道,在失去妻子和儿子之后,他甚至连当初杀死自己妻子应付的6000元赔偿款都依然拿不到。
法学家徐昕在《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及其限度》中讲到,当公力救济不保障私权时,人们要么放弃,要么为权利而斗争,处于最低限度的自我保护本能,人们便可能寻求私力救济,自行主持个人的正义。这是一种不得已时而为之的最后救济,我们称其为底线救济。
司法资源的不足和发展的滞后性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必然。在很多国家、很多地区,对很多过着截然不同生活的人而言,获得公权力的救助是一件难如登天的事情,执法机构触及不到他们的世界,响应不了他们的呼唤。我们当然应当不断发展司法体制,让寻求更稳定安全的救济对每个人都变得很容易。但在这个完美的美好世界出现之前,我们不能天真而残忍的要求需要救济的人等待政府的作为,在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的情境下,从道德上责备受害者对自己权益的维护。
第三维度是道德哲学,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的私刑,往往是终极情境下的伦理必然,当政治哲学和法哲学都无法回应人的本能期待,道德哲学应当给予正确的评价。
私刑并不是发自暴力的冲动。私刑者往往知道自己的行为很快会遭到法律的制裁,面对这样可以预见的后果却依然选择私刑,背后往往有不得不这样做的理由。当南非黑人母亲用汽油烧死轮奸女儿的暴徒,当叙利亚父亲亲手处决ISIS成员为家人复仇,我们看到的并非野蛮的暴力循环,而是人类道德本能对制度性恶疾的悲壮反抗。边沁的功利主义在此闪光,事情带来的结果,正义在此时已经远大于程序正义的抽象价值。康德的义务论同样成立。当“永远把人当做目的”的道德律定遭遇到制度性的践踏,公民的道德责任已经远超过对成文法的服从义务,正如哈佛教授桑德尔在《正义的边界》中所述,当制度性保障全面崩溃时,道德判断必须成为正义最后的载体。
著名的张扣扣为母报仇案中辩护律师说,法律是一整套国家装置,它不能只有刑事逻辑的躯壳,它还需要填充更多的血肉和灵魂。今天,我们不是为了拆散躯壳,今天我们只是为了填补灵魂。当他站上法庭时,我们尊重有法可依的任何判决结果,尊重政府对他的任何合理惩罚。我们依然敬畏着法律,但我们无法也不应当从一个人的维度出发,对他做出负面的道德评价。他曾被社会与法律系统弃之不顾十多年,却从未放弃心中对正义的渴望。如果我们高站在看台上,站在他的对立面,却要给他套上道德的镣铐,对他基于人性的行为冠以道德上的恶名,只因他似乎击打了这精密运转的庞大法律制度的一角,却是何等的冷漠。
在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缺位的时候,道德哲学成为社会的最后一张网,它需要打捞的不仅仅是那些摇摇欲坠的复仇的灵魂,还有每一个普通人心中最深的怜悯与同情。
在一些人眼中,私刑就意味着暴力和愚昧,它粗俗而莽撞,与我们文明的衣冠格格不入。可是看清前提,在政府失能的特殊状态,私刑却是如此生机勃勃。比起警惕得不到法治救援的人拿起自己最后的武器,我们更需要警惕的恰恰是当绝对禁止私刑异化为压迫者的保护伞。19世纪美国南方白人至上主义者正是利用禁止私刑的法律,系统性的包庇针对黑人的暴力犯罪。这说明对私刑的绝对否定反而会成为助纣为虐的道德枷锁。
各位,承认私刑在极端情景下的道德正当性,并非歌颂暴力,而是在制度性溃败的黑夜中点起人性的火把,或许会灼伤,但比起放任黑暗吞噬惨叫,我们宁愿承受这温度带来的疼痛。谢谢!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是指按照法律应当执行的结果与政府实际执行的结果不同的情形。所以我们今天探讨的本质上是代替政府执法是否具有道德上正当性的主体问题。基于此,我方坚定认为,在政府未能执行法律的前提情境下,私刑具备道德正当性,不应当在道德上受到负面评价。论证如下:
第一,私刑的本质是一种基于对更高目的考量的违约行为,不应当受到道德谴责。
政治哲学家洛克指出,政府的惩罚权本质上是公民自卫权的集体信托。自然法赋予人人都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惩罚权天然被赋予公民而非政府。公民们为了实现更具效率的管理,将这种权利的一部分让渡出来,集中于政府机构。可见,公民行使惩罚权在源头上具有比政府更深的正当性。
唯一问题在于,社会契约建立之时,公民上交了部分惩罚权,在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进行私刑,重新启用了已经上交的惩罚权,这是对社会契约的一种违背。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契约不仅限制着公民,也给政府提出了对等的义务,即有效的维护个人权益。当南非警察对每12分钟发生一起的强奸案束手无策、有心无力,缅北电诈控制区域内司法系统沦为摆设,这种社会上的信托关系已然破裂。首先,违约的一方实际是政府,而非进行私刑的个人。就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强调的,当政府不能保卫公民时,每个人恢复天然自由的权利就自动生效。此时,私刑不再是法外暴力,而是公民收复被辜负的信托。
更进一步的,基于维护个人权益的最终目的,私刑出手维护与将惩罚权集中于政府统一行使,都只是手段的一种,各有优劣。私刑者为了正义选择前者,构成对契约的违约,应当受到的是社会契约层面的谴责,即由社会契约搭建出的法律框架的回应。私刑者应当承受法律后果以及对其违约的惩罚与评价,但这并非我们对其做出道德上负面评价的理由。
考量现实,私刑并非暴力的外泄,而往往是绝望者最后的手段,是司法荒漠中人们对正义之饥渴的产物。根据欧盟官网2024年4月发布的报告,2020 - 2022年期间,欧盟平均每十万居民仅配有不到350名警察和18名专业法官。司法资源短缺是蔓延全球的无奈事实。美国杨百翰大学的研究表明,印度的强奸案件审判平均需要6年之久。漫长的开庭审判、高昂的诉讼费用、难以计量的时间成本,为维护实质正义而生的程序正义却开始了对实质正义的吞噬。
著名的张扣扣案中,1996年,13岁的张扣扣目睹母亲被人一棍敲死之后,家里只剩下了年幼的自己和没什么文化的父亲,判处的赔偿款9000多元,也只付了1500元。可是这对父子既不知道应当如何寻求法律的帮助,也无力独自对抗。家中有乡政府防卫办主任的王家人向上申诉不说,比王家人更会利用法律请专业人士帮忙,请村民作证,他们连家里的农活耽误几天的代价都承担不起。2018年,张扣扣之父终于开始上诉时,法庭却说,张福如对附带民事赔偿虽口头表示上诉,但之后既未向原审或上级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也没有向法院口头阐明上诉理由和请求,在上诉期满领取民事赔偿款时,未对判决确定的赔偿款数额提出异议,也未提出继续上诉的请求。我们不知道张扣扣的父亲是否能够听懂这一长串的术语,是否明白了维权的流程。他只知道,在失去妻子和儿子之后,他甚至连当初杀死自己妻子应付的6000元赔偿款都依然拿不到。
法学家徐昕在《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及其限度》中讲到,当公力救济不保障私权时,人们要么放弃,要么为权利而斗争,处于最低限度的自我保护本能,人们便可能寻求私力救济,自行主持个人的正义。这是一种不得已时而为之的最后救济,我们称其为底线救济。
司法资源的不足和发展的滞后性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必然。在很多国家、很多地区,对很多过着截然不同生活的人而言,获得公权力的救助是一件难如登天的事情,执法机构触及不到他们的世界,响应不了他们的呼唤。我们当然应当不断发展司法体制,让寻求更稳定安全的救济对每个人都变得很容易。但在这个完美的美好世界出现之前,我们不能天真而残忍的要求需要救济的人等待政府的作为,在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的情境下,从道德上责备受害者对自己权益的维护。
第三维度是道德哲学,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的私刑,往往是终极情境下的伦理必然,当政治哲学和法哲学都无法回应人的本能期待,道德哲学应当给予正确的评价。
私刑并不是发自暴力的冲动。私刑者往往知道自己的行为很快会遭到法律的制裁,面对这样可以预见的后果却依然选择私刑,背后往往有不得不这样做的理由。当南非黑人母亲用汽油烧死轮奸女儿的暴徒,当叙利亚父亲亲手处决ISIS成员为家人复仇,我们看到的并非野蛮的暴力循环,而是人类道德本能对制度性恶疾的悲壮反抗。边沁的功利主义在此闪光,事情带来的结果,正义在此时已经远大于程序正义的抽象价值。康德的义务论同样成立。当“永远把人当做目的”的道德律定遭遇到制度性的践踏,公民的道德责任已经远超过对成文法的服从义务,正如哈佛教授桑德尔在《正义的边界》中所述,当制度性保障全面崩溃时,道德判断必须成为正义最后的载体。
著名的张扣扣为母报仇案中辩护律师说,法律是一整套国家装置,它不能只有刑事逻辑的躯壳,它还需要填充更多的血肉和灵魂。今天,我们不是为了拆散躯壳,今天我们只是为了填补灵魂。当他站上法庭时,我们尊重有法可依的任何判决结果,尊重政府对他的任何合理惩罚。我们依然敬畏着法律,但我们无法也不应当从一个人的维度出发,对他做出负面的道德评价。他曾被社会与法律系统弃之不顾十多年,却从未放弃心中对正义的渴望。如果我们高站在看台上,站在他的对立面,却要给他套上道德的镣铐,对他基于人性的行为冠以道德上的恶名,只因他似乎击打了这精密运转的庞大法律制度的一角,却是何等的冷漠。
在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缺位的时候,道德哲学成为社会的最后一张网,它需要打捞的不仅仅是那些摇摇欲坠的复仇的灵魂,还有每一个普通人心中最深的怜悯与同情。
在一些人眼中,私刑就意味着暴力和愚昧,它粗俗而莽撞,与我们文明的衣冠格格不入。可是看清前提,在政府失能的特殊状态,私刑却是如此生机勃勃。比起警惕得不到法治救援的人拿起自己最后的武器,我们更需要警惕的恰恰是当绝对禁止私刑异化为压迫者的保护伞。19世纪美国南方白人至上主义者正是利用禁止私刑的法律,系统性的包庇针对黑人的暴力犯罪。这说明对私刑的绝对否定反而会成为助纣为虐的道德枷锁。
各位,承认私刑在极端情景下的道德正当性,并非歌颂暴力,而是在制度性溃败的黑夜中点起人性的火把,或许会灼伤,但比起放任黑暗吞噬惨叫,我们宁愿承受这温度带来的疼痛。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判断私刑在道德上是否正当,需综合考虑私刑的本质、现实情况以及道德哲学层面的因素,看其是否基于对更高目的(维护个人权益、实现正义)的考量,是否是在公力救济不足时的无奈之举,是否符合人类道德本能对制度性恶疾的反抗。
在政府未能执行法律的前提情境下,私刑具备道德正当性,不应当在道德上受到负面评价。我们应承认私刑在极端情景下的道德正当性,这并非歌颂暴力,而是在制度性溃败的黑夜中点起人性的火把。
感谢正方一辩。接下来有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
第一件事情,谁来进行判断?我方给出了两种判断方式,第一种是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进行判断,第二种是从康德的哲学角度进行判断。所以,双方都应抽象看待,而非具体站在某一个人的视角。如果贵方全篇是想为受害者发言,那也并未跳出贵方所说的视角。
第二件事情,贵方认为私刑是为了维护个人正义和个人权益。那么我想问,私刑的结果是否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我们探讨法律是否会对他人造成伤害,贵方需要论证私刑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却能维护个人权益的可能性。我只是代替政府执行了应执行的法律,为何结果是对他人造成伤害,而不是一种正确的弥补行为呢?刑罚就是违法者应当承担的法律结果,只是我代为执行。法律结果包括罚款、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监禁等,这些都是对个体的伤害,贵方无法回避这一点。
第三件事情,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的情况由谁来判定?我方认为必须从客观角度判断,不能仅依据政府自身的情况,比如政府自己承认无法执行法律,或者实际结果与应然结果不同,实际上这要通过民众的道德直觉来判断。我进一步提问,如果所有民众都认为杀人屠戮是不应该的事情,而政府却鼓励杀人屠戮,这样的政府会得到民众支持吗?我方认为不会。所以,如果政府没有顺应民心,必然不受民众爱戴。如果贵方想要论证个体私刑在道德上是正义的,而政府不承认私刑正义,这恰恰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关于这第三个问题,我方后续会进一步解释。
贵方提及张扣扣的案例,在我们国家,面对众多法律,我们是尽可能地普法,帮助民众更好地懂法,还是要推翻现有的法律体系呢?对方辩友,我想明确问您,您到底是以民众的权益为主,还是以法律的公信力为主,请做出选择。这两者并不冲突,如果一个人从道德层面不支持某项法律,那么政府也就失去了公信力。所以,贵方是支持普法,还是让民众推翻法律体系呢?
我回应贵方的问题,第一点,存在恶的政府和军法政府的情况。最后,贵方不敢做出选择,既不想承担推翻政府公信力的责任,又想维护受害者的权利。
时间到。
感谢正方一辩。接下来有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
第一件事情,谁来进行判断?我方给出了两种判断方式,第一种是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进行判断,第二种是从康德的哲学角度进行判断。所以,双方都应抽象看待,而非具体站在某一个人的视角。如果贵方全篇是想为受害者发言,那也并未跳出贵方所说的视角。
第二件事情,贵方认为私刑是为了维护个人正义和个人权益。那么我想问,私刑的结果是否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我们探讨法律是否会对他人造成伤害,贵方需要论证私刑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却能维护个人权益的可能性。我只是代替政府执行了应执行的法律,为何结果是对他人造成伤害,而不是一种正确的弥补行为呢?刑罚就是违法者应当承担的法律结果,只是我代为执行。法律结果包括罚款、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监禁等,这些都是对个体的伤害,贵方无法回避这一点。
第三件事情,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的情况由谁来判定?我方认为必须从客观角度判断,不能仅依据政府自身的情况,比如政府自己承认无法执行法律,或者实际结果与应然结果不同,实际上这要通过民众的道德直觉来判断。我进一步提问,如果所有民众都认为杀人屠戮是不应该的事情,而政府却鼓励杀人屠戮,这样的政府会得到民众支持吗?我方认为不会。所以,如果政府没有顺应民心,必然不受民众爱戴。如果贵方想要论证个体私刑在道德上是正义的,而政府不承认私刑正义,这恰恰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关于这第三个问题,我方后续会进一步解释。
贵方提及张扣扣的案例,在我们国家,面对众多法律,我们是尽可能地普法,帮助民众更好地懂法,还是要推翻现有的法律体系呢?对方辩友,我想明确问您,您到底是以民众的权益为主,还是以法律的公信力为主,请做出选择。这两者并不冲突,如果一个人从道德层面不支持某项法律,那么政府也就失去了公信力。所以,贵方是支持普法,还是让民众推翻法律体系呢?
我回应贵方的问题,第一点,存在恶的政府和军法政府的情况。最后,贵方不敢做出选择,既不想承担推翻政府公信力的责任,又想维护受害者的权利。
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们讨论的内容是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私刑在道德上是否正当。在这里我先给各位一个结论:无论政府是否存在法律执法缺陷,无论私刑是否可以取得成效,私刑始终不应具备道德正当性。接下来我将从私刑的本质、道德正当性的标准、人性的局限性以及政府职能的两种情景进行讲解。
第一,私刑的定义与道德正当性的核心标准。
私刑是指个人或群体绕过法律程序,自行对他人实施惩罚或报复的行为。在美国,私刑被定义为报复犯罪,并被写进联邦法律。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私刑实际上与报复和个人特质有关,其核心特质在于手段的任意性、裁决的主观性和结果的不可控性。
例如,电影《城市之光》中,“城市之光”以暴力惩治恶人,看似正义,实则用个人标准代替了公共规则,将不孝子残忍杀害并塞进羊水里。再比如钓鱼岛事件中,部分群众动用私刑打砸日系产品,最终演变成全国范围内对不买或使用日系产品的无辜群众的肆意侵害。
而任何行为正当性的判定标准应当基于对人性之恶的警惕。我方认为,任何以伤害他人为手段、以宣泄情绪为目的的行为,无论其动机如何,均不正当。因为人性存在狭隘与偏执,私刑本质上是个人凌驾于社会控制之上,其背后潜藏的是暴力逻辑对文明秩序的侵蚀。
第二,政府职能的两种情景。
政府未能执行法律的情况可分为两类:立法缺失和执行受阻。无论何种情形,私刑均不具备道德正当性。
情景 1:立法缺失,私刑带来社会秩序的崩塌。
当法律存在空白时,私刑的泛滥将导致规则真空。其核心原因在于人性具有局限性。
首先,人类对于正义的认知具有局限性。每个人的立场、经历、情感都会影响其对善恶的判断。例如,喜欢昆虫的人会认为把蝴蝶从蜘蛛网上救出是正义,但却忽视了蜘蛛失去口粮的可悲。个体的主观判断难以真正界定善恶,并且存在“受害者原罪论”。当人们发现自己对某件事情无能为力时,会倾向于伤害弱者来区分自己和更弱者的阶层,发泄自己的情绪。换言之,在人性的引导下,私刑的对象将会转变为更为弱小的群体。厦门 BRT 纵火案便是典型,陈水总因上访失败,用汽油火烧公交车,搭上 47 名与他无冤无仇的普通人。
这种“踢猫效应”暴露了私刑的荒诞性,当人们开始追求正义时,却以新的恶行制造更多的受害者。更重要的是,私刑以暴制暴的模式会引发他人的模仿。“增强效应”表明侵犯行为可以通过学习和观察而获得,并且当侵害者的侵害行为不受到惩罚反而得到认同,会促进他人的学习与模仿。若允许每个人以受害者自居而动用私刑,社会将会陷入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比如挪威于特岛枪击案凶手布雷维克,他以清除社会毒瘤为由,屠杀了 77 名青少年。
基于以上阐述,可得出私刑不正当的几层原因: 第一,私刑缺乏统一标准,采取私刑的动机取决于个人立场,手段从暴力到威胁不一而足,结果完全依赖个人好恶。 第二,监管与纠错机制缺失,私刑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使其难以被公众监督。 第三,容易带来对无辜者的侵害。当个体无法对强权者产生伤害时,受“受害者原罪论”影响,私刑的对象将会转为弱者。例如,长期被压迫的媳妇在成为婆婆后,更有可能采取更为激烈的手段对付自己的儿媳。 第四,私刑容易引发模仿与升级。当侠义者被塑造为英雄时,更多人会模仿其暴力逻辑,最终形成弱肉强食的丛林社会。
此时解决问题的正确路径应当是推动立法完善,而非诉诸私刑。
情景 2:执行受阻,私刑将会加剧个体的悲剧。
当法律因权力干预(如财阀操控司法)或资源不公(如富人通过律师脱罪)而无法执行时,受害者往往陷入绝望。但即便如此,私刑仍不正当。
第一,私刑的报复难以成功。弱势群体缺乏与权势者对抗的能力,因此想要成功报复,只能压上自己的所有筹码去换取所谓的公平,但最终可能付出巨大代价却徒劳无功。 第二,私刑的代价将会由受害者二次承担。即使报复成功,施刑者也将面临法律制裁。比如高承勇案,其子 1998 年被人强奸杀害,但施暴者因未满 18 岁,仅被判死缓,高承勇便筹划多年用炸弹炸死了施暴者,最终自己也因此被判死刑。受害者本就因他人行为而受到伤害,结果还需要因维权而受到更大的伤害,这是极大的讽刺。因此,哪怕从受害者的角度,也不应将私刑定义为正当,鼓励受害者采取行动。并且当私刑者将矛头转向他人,其本质与之前因个人立场而残忍伤害自己的施暴者无异,屠龙者变成了新的恶龙。而这再次印证了私刑的本质是恶的传递,而非善的伸张。
所以,受害者维权值得同情,但不应成为私刑正当的借口。最后,社会也不能够将救济责任转嫁给受害者。当我们承认私刑的正当性,就等于默许受害者承担本应由政府所承担的执法成本。这种逻辑的终点是,每一个正义的复仇者都成为新的罪犯。真正的进步在于完善制度与保护弱者,而非纵容犯罪以制造更多的弱者。
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我们应当呼吁的不是私刑的泛滥,而是制度的反思与改革。私刑或许能够带来短暂的快意,但其代价是社会的全面倒退。唯有坚守程序正义,完善法律救济,倾听更多人的声音,才能够构建一个恶行必受惩、弱者有所依的公正社会。
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们讨论的内容是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私刑在道德上是否正当。在这里我先给各位一个结论:无论政府是否存在法律执法缺陷,无论私刑是否可以取得成效,私刑始终不应具备道德正当性。接下来我将从私刑的本质、道德正当性的标准、人性的局限性以及政府职能的两种情景进行讲解。
第一,私刑的定义与道德正当性的核心标准。
私刑是指个人或群体绕过法律程序,自行对他人实施惩罚或报复的行为。在美国,私刑被定义为报复犯罪,并被写进联邦法律。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私刑实际上与报复和个人特质有关,其核心特质在于手段的任意性、裁决的主观性和结果的不可控性。
例如,电影《城市之光》中,“城市之光”以暴力惩治恶人,看似正义,实则用个人标准代替了公共规则,将不孝子残忍杀害并塞进羊水里。再比如钓鱼岛事件中,部分群众动用私刑打砸日系产品,最终演变成全国范围内对不买或使用日系产品的无辜群众的肆意侵害。
而任何行为正当性的判定标准应当基于对人性之恶的警惕。我方认为,任何以伤害他人为手段、以宣泄情绪为目的的行为,无论其动机如何,均不正当。因为人性存在狭隘与偏执,私刑本质上是个人凌驾于社会控制之上,其背后潜藏的是暴力逻辑对文明秩序的侵蚀。
第二,政府职能的两种情景。
政府未能执行法律的情况可分为两类:立法缺失和执行受阻。无论何种情形,私刑均不具备道德正当性。
情景 1:立法缺失,私刑带来社会秩序的崩塌。
当法律存在空白时,私刑的泛滥将导致规则真空。其核心原因在于人性具有局限性。
首先,人类对于正义的认知具有局限性。每个人的立场、经历、情感都会影响其对善恶的判断。例如,喜欢昆虫的人会认为把蝴蝶从蜘蛛网上救出是正义,但却忽视了蜘蛛失去口粮的可悲。个体的主观判断难以真正界定善恶,并且存在“受害者原罪论”。当人们发现自己对某件事情无能为力时,会倾向于伤害弱者来区分自己和更弱者的阶层,发泄自己的情绪。换言之,在人性的引导下,私刑的对象将会转变为更为弱小的群体。厦门 BRT 纵火案便是典型,陈水总因上访失败,用汽油火烧公交车,搭上 47 名与他无冤无仇的普通人。
这种“踢猫效应”暴露了私刑的荒诞性,当人们开始追求正义时,却以新的恶行制造更多的受害者。更重要的是,私刑以暴制暴的模式会引发他人的模仿。“增强效应”表明侵犯行为可以通过学习和观察而获得,并且当侵害者的侵害行为不受到惩罚反而得到认同,会促进他人的学习与模仿。若允许每个人以受害者自居而动用私刑,社会将会陷入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比如挪威于特岛枪击案凶手布雷维克,他以清除社会毒瘤为由,屠杀了 77 名青少年。
基于以上阐述,可得出私刑不正当的几层原因: 第一,私刑缺乏统一标准,采取私刑的动机取决于个人立场,手段从暴力到威胁不一而足,结果完全依赖个人好恶。 第二,监管与纠错机制缺失,私刑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使其难以被公众监督。 第三,容易带来对无辜者的侵害。当个体无法对强权者产生伤害时,受“受害者原罪论”影响,私刑的对象将会转为弱者。例如,长期被压迫的媳妇在成为婆婆后,更有可能采取更为激烈的手段对付自己的儿媳。 第四,私刑容易引发模仿与升级。当侠义者被塑造为英雄时,更多人会模仿其暴力逻辑,最终形成弱肉强食的丛林社会。
此时解决问题的正确路径应当是推动立法完善,而非诉诸私刑。
情景 2:执行受阻,私刑将会加剧个体的悲剧。
当法律因权力干预(如财阀操控司法)或资源不公(如富人通过律师脱罪)而无法执行时,受害者往往陷入绝望。但即便如此,私刑仍不正当。
第一,私刑的报复难以成功。弱势群体缺乏与权势者对抗的能力,因此想要成功报复,只能压上自己的所有筹码去换取所谓的公平,但最终可能付出巨大代价却徒劳无功。 第二,私刑的代价将会由受害者二次承担。即使报复成功,施刑者也将面临法律制裁。比如高承勇案,其子 1998 年被人强奸杀害,但施暴者因未满 18 岁,仅被判死缓,高承勇便筹划多年用炸弹炸死了施暴者,最终自己也因此被判死刑。受害者本就因他人行为而受到伤害,结果还需要因维权而受到更大的伤害,这是极大的讽刺。因此,哪怕从受害者的角度,也不应将私刑定义为正当,鼓励受害者采取行动。并且当私刑者将矛头转向他人,其本质与之前因个人立场而残忍伤害自己的施暴者无异,屠龙者变成了新的恶龙。而这再次印证了私刑的本质是恶的传递,而非善的伸张。
所以,受害者维权值得同情,但不应成为私刑正当的借口。最后,社会也不能够将救济责任转嫁给受害者。当我们承认私刑的正当性,就等于默许受害者承担本应由政府所承担的执法成本。这种逻辑的终点是,每一个正义的复仇者都成为新的罪犯。真正的进步在于完善制度与保护弱者,而非纵容犯罪以制造更多的弱者。
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我们应当呼吁的不是私刑的泛滥,而是制度的反思与改革。私刑或许能够带来短暂的快意,但其代价是社会的全面倒退。唯有坚守程序正义,完善法律救济,倾听更多人的声音,才能够构建一个恶行必受惩、弱者有所依的公正社会。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无论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是立法缺失还是执行受阻的情况,私刑均不具备道德正当性。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应当呼吁制度的反思与改革,坚守程序正义,完善法律救济,构建一个公正社会,而不是纵容私刑泛滥。
正方一辩:对方辩友,我请问一下,这个辩题的前半句是什么?“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这里有两种情况。
反方一辩:打断一下,我想请问一下,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是不是说明这里要有一个法律可以被执行?你说的那种立法不完备,没有法律可执行,属于今天讨论的情况吗?我认为法律应该保护我,但是它却没有保护我,这件事情也是……
正方一辩:还没听到我的问题。所以说,今天这里有一条法律要被执行的时候,我们才讲政府未能执行法律。你方不要完全把所有的事情和今天辩题前半句混着聊。
再问你,你今天是不是只打算举那些反社会的、在社会上乱伤人,且法律绝对没有维护到我的例子,就来论证这个辩题?你打不打算回应我那些更普遍的事情例子?
反方一辩:你想的也是私刑的心理机制,它会导向这种暴力、准善意的所有感。所以你可以说所有做这些事的人都是你方说的反社会人格,但在你没有论证之前,希望你回应更多这部分人的例子。
正方一辩:打断一下,反方违规警告一次,然后冷静5秒,正方增加20秒。
你刚刚说的那种立法不完备的部分,其实是这个人认为政府未能执行道德,跟政府未能执行法律完全不是一回事。
再问你下一个问题,今天违法的事情一定违背道德吗?《我不是药神》里面的主人公,他为了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做了一件违法的卖药的事情,他也是有道德上的正当性的,没问题吧?这一部分我们可能需要后续再进行讨论。
你又没有回答我的问题,所以说违法不一定违背道德。今天我们判断有没有道德上的正当性,要去比较违背这个法律所破坏的价值和背后要维护的那个价值哪个更多。
再问你下一个问题,今天做一件事情有很大的代价,或者可能达不到某种效果,和正当性有什么关系?我们认为,不能够让一个受害者二次剖开伤口来获取他应该获得的……
反方一辩:你还是在跟我聊,说这个事情可能会付出一些代价,可能会达不到某种效果,你没有回答我的问题。
正方一辩:所以说,正当性和付出什么样的代价、达成什么样的结果根本就没关系。你今天后半段论证的那些东西都完全和你的持方没有关系。
再问你下一个问题,今天“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算不算一个基本的道德秩序?
反方一辩:“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个可以算。
正方一辩:OK,确认到这里就可以。再问你,今天长沙打人事件里面,一个人做了一些不对的事情,本来应该由政府来制裁他,比如监管他,但现在有人打了他,或者说暂时制止了他的暴行,是不是说今天一件事情本来规定由谁做,只是换了一个主体去做,不一定意味着不正当。这一部分应该怎么样,不一定违法。
我记得之前在公交车私扯的那个案件当中,有一个人……你今天告诉我紧急避险,或者说是正当防卫,我方是不是只要给你论证它在法理上面的逻辑和我们今天讨论的这部分私刑是一样的,我方就可以得证,因为这部分逻辑本身。
(计时员):好的,时间到。
正方一辩:对方辩友,我请问一下,这个辩题的前半句是什么?“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这里有两种情况。
反方一辩:打断一下,我想请问一下,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是不是说明这里要有一个法律可以被执行?你说的那种立法不完备,没有法律可执行,属于今天讨论的情况吗?我认为法律应该保护我,但是它却没有保护我,这件事情也是……
正方一辩:还没听到我的问题。所以说,今天这里有一条法律要被执行的时候,我们才讲政府未能执行法律。你方不要完全把所有的事情和今天辩题前半句混着聊。
再问你,你今天是不是只打算举那些反社会的、在社会上乱伤人,且法律绝对没有维护到我的例子,就来论证这个辩题?你打不打算回应我那些更普遍的事情例子?
反方一辩:你想的也是私刑的心理机制,它会导向这种暴力、准善意的所有感。所以你可以说所有做这些事的人都是你方说的反社会人格,但在你没有论证之前,希望你回应更多这部分人的例子。
正方一辩:打断一下,反方违规警告一次,然后冷静5秒,正方增加20秒。
你刚刚说的那种立法不完备的部分,其实是这个人认为政府未能执行道德,跟政府未能执行法律完全不是一回事。
再问你下一个问题,今天违法的事情一定违背道德吗?《我不是药神》里面的主人公,他为了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做了一件违法的卖药的事情,他也是有道德上的正当性的,没问题吧?这一部分我们可能需要后续再进行讨论。
你又没有回答我的问题,所以说违法不一定违背道德。今天我们判断有没有道德上的正当性,要去比较违背这个法律所破坏的价值和背后要维护的那个价值哪个更多。
再问你下一个问题,今天做一件事情有很大的代价,或者可能达不到某种效果,和正当性有什么关系?我们认为,不能够让一个受害者二次剖开伤口来获取他应该获得的……
反方一辩:你还是在跟我聊,说这个事情可能会付出一些代价,可能会达不到某种效果,你没有回答我的问题。
正方一辩:所以说,正当性和付出什么样的代价、达成什么样的结果根本就没关系。你今天后半段论证的那些东西都完全和你的持方没有关系。
再问你下一个问题,今天“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算不算一个基本的道德秩序?
反方一辩:“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个可以算。
正方一辩:OK,确认到这里就可以。再问你,今天长沙打人事件里面,一个人做了一些不对的事情,本来应该由政府来制裁他,比如监管他,但现在有人打了他,或者说暂时制止了他的暴行,是不是说今天一件事情本来规定由谁做,只是换了一个主体去做,不一定意味着不正当。这一部分应该怎么样,不一定违法。
我记得之前在公交车私扯的那个案件当中,有一个人……你今天告诉我紧急避险,或者说是正当防卫,我方是不是只要给你论证它在法理上面的逻辑和我们今天讨论的这部分私刑是一样的,我方就可以得证,因为这部分逻辑本身。
(计时员):好的,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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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当我们讨论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私刑在道德上是否正当的时候,我们不妨思考,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禁止行使私刑是否也具有正当性?也就是当私刑成为保护个人权益的唯一武器时,私刑者已然需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再从道德上否定其正当性,进一步抹杀受害者维护自身权益的主动性,在道德上是否具有正当性。
政府执行法律的正当性来源是基于社会契约论的个体权益让渡。在没有超越人的政府的自然状态下,使用私刑,通过个体的行为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免受侵害,或者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后,通过自己的行为惩戒罪犯,是自我保护的唯一方式。因此,在自然状态下,私刑的正当性来源于人自我保护的天性。
而当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社会关系进一步复杂时,个体已经难以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靠自己的力量使自己的权利免受侵害。个人将暴力与惩戒犯罪的权利让渡给执行能力更强、覆盖范围更广的政府,以求更高效地维护社会运转秩序。而为了使政府更加准确地运行此权利,公民的共同意志通过法律进行表达,利用法律防止政府滥用该权利损害个体的利益。
在此阶段,在政府有能力保护公民免受伤害,及时制止犯罪的前提下,为了防止个体无组织的行动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行使私刑的正当性被否定,为社会秩序的高效运转和平稳运行,惩戒权被移交给特定的政府机关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执行法律并不是公民的私自立法,而是在共同意志的框架下,即法律的结果未能被执行时,公民对政府未能执行、未能履行社会契约职责时的纠正,私主体执行公民的共同意志。虽然其违反了社会契约中让渡惩戒权的规定,但是本质上并没有挑战法律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所以我们可以发现,个体将惩戒罪犯的权利让渡给政府是有条件的。个人与政府公意契约将暴力和私刑的权利让给政府,以换取政府对个体权益的保护和社会效率与稳定。也就是说,如果政府无法保护个人的权益,同时恢复私刑并不会降低社会的效率和稳定时,个人就有道德上的正当性代替政府执行社会契约中的共同意志,此时禁止私刑不具有正当性。
今天我们讨论的背景是政府未能执行法律,以及人民让渡的防卫权和惩戒权没有被有效行使时,私主体能否替代政府在法律框架下行使该权利,也就是行使私刑来制止犯罪、惩罚罪犯。我们从两个角度展开比较:第一,如果否定行使私刑的正当性,那么个体的权利是否还能够被保护?第二,在政府缺位的前提下,否定私刑的正当性,还能否带来高效的社会运转和稳定的社会秩序?
首先,如果政府未能执行法律,个人的权益难以受到有效的维护。在没有政府时,个体本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惩戒犯罪、保护权益,但是在政府产生后,私刑的权利被让渡给了政府,私刑的正当性被否定,此时个体的权利需要由政府执行法律来保护,即发生犯罪时,根据法律给予被害者补偿,同时惩罚加害者,使得二者的权利义务回归原初的状态。但是,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政府在个体的权益保护中缺位,此时如果禁止私刑,相比于政府出现之前的自然状态,个体失去了自我保卫的手段,其受损的权益无法被弥补,此时个体的权益无法被保障。
其次,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禁止私刑会降低社会的稳定性和运行效率。在运行效率上,政府获得实行刑罚的正当性来源源自于其更强大的组织能力以及政府的强制力运用。但是,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政府的组织能力和强制力并没有在相关领域适用。如果禁止私刑,个人在权益上容易受到侵害,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预防侵害,从而影响社会运行效率。
在社会稳定性层面,刑罚的正当化理论指出,刑罚的正当性来源于报应观念和预防犯罪。当一个人实行了恶行,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后,他自身的权益也应当受到相应的剥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恶报。基于报应的原理,对恶害的犯罪与痛苦的刑罚进行报应,就体现了正义,而通过刑罚来剥夺加害者相应的权益,则能够使给予被害人身上取得的意义相平衡,从而保持公平目的。目的刑论认为,刑法本身并没有什么意义,只有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即预防犯罪的意义上才具有价值。而如果政府无法执行法律,作恶者无法受到惩罚,犯罪没有成本,那么罪恶本身将肆无忌惮。此时,法律和刑罚无法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而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禁止私刑,一方面无法弥补受害者被损害的权益,或者剥夺加害者从受害者身上获得的非法利益,无法保障公平,加害者不能受到惩罚,无法保障正义;另一方面,犯罪失去成本,法律无法预防犯罪,恶行滋生,则容易扰乱社会秩序,降低社会的稳定性。
康德义务伦理学强调,道德义务是绝对的,当法律无法保护基本人权时,个体有道德义务采取行动制止恶行。例如,若政府纵容连环杀人犯逍遥法外,受害者家属通过私刑惩戒犯罪,可以视为对保护生命这一最高道德原则的践行。当政府无法保护个体权益,且禁止私刑降低社会稳定性和社会运行效率时,社会组成的个体有道德上的义务执行共同意志的表达,即代替政府执行法律。私刑在自然状态下的正当性应当被重新肯定。同时,鉴于此时私刑可以满足刑法的正当性来源的要求,即符合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的要求,其存在具有取代政府执行刑罚的正当性。这不仅是社会契约论体系下个人对自我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追求的结果,也是人基于道德和善的本性的追求。
再看对方当场对我方的质疑。第一个,我方现在讨论这个辩题的背景,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的时候,我们才讨论私刑。什么意思?就是今天政府已经有了一个法律,只不过一个人,他应当按照这条法律被判处死刑,政府没有去执行的时候,或者是政府没有能力执行的时候,我们才在道德上肯定这个公民可以通过他自己的行动去代替政府执行这个法律,而我方并没有要讨论今天公民应不应该去推翻这个法律。为什么?因为法律本身是公民共同意志的表达,法律的正当性是来源于公民的授权的。如果今天像对方所说的,今天一个法律的正当性被挑战的时候,那其实挑战的是政府的合法性,而不是今天执行法律与否。就是今天这个法律如果是非法的,政府是非法的,谁来执行这个刑罚都是不具有合法性的,都没有正当性,所以跟今天讨论的问题没有任何关系。
再看对方的标准,其实打通来讲,对方标准告诉我,今天因为私刑是以伤害他人为目的,是宣泄情绪,所以我们就要否定它的正当性。但是我要告诉你的是,你的这个标准和政府有没有执行法律没有关系。我方告诉你,今天我是为了维护公平,为了维护我自己被侵害的权益,我基于理性客观指标去执行这个法律,所以并没有出现您刚刚所说的这种宣泄情绪的问题。
再看对方的论点,对方的论点告诉我,一个行为,如果就比如说侵犯行为可能会导致一个人去学习他的行为,那我反过来问你,今天在您方这个体系下,我们都承认一个犯罪应当被惩罚,对吧?那如果一个犯罪没有被惩罚,犯罪没有成本,按照您方的学习理论,是不是也会有更多的人去学习犯罪?在这个时候您方禁止私刑也没有道德上的正当性,所以反过来说,私刑在这个时候反而可以制止这种犯罪的效仿,反而私刑会具有正当性。而且当我的私刑在法律框架下去运行的时候,我是弥补了政府的合法性缺失,政府的合法性的来源之一就是要保障公民的权益,如果政府今天已经没有办法保护公民的权益的时候,我去行使私刑,反而是替政府弥补了它的合法性缺失。
再看对方第二个论点,他们告诉我,今天报复不成功,可能会导致受害者的权益进一步丧失,所以我们不要施行私刑。我要告诉你的是,今天你要比较的是原初状态,你要比的是没有判决的那个状态,今天如果没有判决,他的权益根本一点都不能够受到保护,更何谈损失。
谢谢。
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当我们讨论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私刑在道德上是否正当的时候,我们不妨思考,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禁止行使私刑是否也具有正当性?也就是当私刑成为保护个人权益的唯一武器时,私刑者已然需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再从道德上否定其正当性,进一步抹杀受害者维护自身权益的主动性,在道德上是否具有正当性。
政府执行法律的正当性来源是基于社会契约论的个体权益让渡。在没有超越人的政府的自然状态下,使用私刑,通过个体的行为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免受侵害,或者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后,通过自己的行为惩戒罪犯,是自我保护的唯一方式。因此,在自然状态下,私刑的正当性来源于人自我保护的天性。
而当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社会关系进一步复杂时,个体已经难以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靠自己的力量使自己的权利免受侵害。个人将暴力与惩戒犯罪的权利让渡给执行能力更强、覆盖范围更广的政府,以求更高效地维护社会运转秩序。而为了使政府更加准确地运行此权利,公民的共同意志通过法律进行表达,利用法律防止政府滥用该权利损害个体的利益。
在此阶段,在政府有能力保护公民免受伤害,及时制止犯罪的前提下,为了防止个体无组织的行动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行使私刑的正当性被否定,为社会秩序的高效运转和平稳运行,惩戒权被移交给特定的政府机关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执行法律并不是公民的私自立法,而是在共同意志的框架下,即法律的结果未能被执行时,公民对政府未能执行、未能履行社会契约职责时的纠正,私主体执行公民的共同意志。虽然其违反了社会契约中让渡惩戒权的规定,但是本质上并没有挑战法律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所以我们可以发现,个体将惩戒罪犯的权利让渡给政府是有条件的。个人与政府公意契约将暴力和私刑的权利让给政府,以换取政府对个体权益的保护和社会效率与稳定。也就是说,如果政府无法保护个人的权益,同时恢复私刑并不会降低社会的效率和稳定时,个人就有道德上的正当性代替政府执行社会契约中的共同意志,此时禁止私刑不具有正当性。
今天我们讨论的背景是政府未能执行法律,以及人民让渡的防卫权和惩戒权没有被有效行使时,私主体能否替代政府在法律框架下行使该权利,也就是行使私刑来制止犯罪、惩罚罪犯。我们从两个角度展开比较:第一,如果否定行使私刑的正当性,那么个体的权利是否还能够被保护?第二,在政府缺位的前提下,否定私刑的正当性,还能否带来高效的社会运转和稳定的社会秩序?
首先,如果政府未能执行法律,个人的权益难以受到有效的维护。在没有政府时,个体本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惩戒犯罪、保护权益,但是在政府产生后,私刑的权利被让渡给了政府,私刑的正当性被否定,此时个体的权利需要由政府执行法律来保护,即发生犯罪时,根据法律给予被害者补偿,同时惩罚加害者,使得二者的权利义务回归原初的状态。但是,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政府在个体的权益保护中缺位,此时如果禁止私刑,相比于政府出现之前的自然状态,个体失去了自我保卫的手段,其受损的权益无法被弥补,此时个体的权益无法被保障。
其次,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禁止私刑会降低社会的稳定性和运行效率。在运行效率上,政府获得实行刑罚的正当性来源源自于其更强大的组织能力以及政府的强制力运用。但是,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政府的组织能力和强制力并没有在相关领域适用。如果禁止私刑,个人在权益上容易受到侵害,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预防侵害,从而影响社会运行效率。
在社会稳定性层面,刑罚的正当化理论指出,刑罚的正当性来源于报应观念和预防犯罪。当一个人实行了恶行,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后,他自身的权益也应当受到相应的剥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恶报。基于报应的原理,对恶害的犯罪与痛苦的刑罚进行报应,就体现了正义,而通过刑罚来剥夺加害者相应的权益,则能够使给予被害人身上取得的意义相平衡,从而保持公平目的。目的刑论认为,刑法本身并没有什么意义,只有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即预防犯罪的意义上才具有价值。而如果政府无法执行法律,作恶者无法受到惩罚,犯罪没有成本,那么罪恶本身将肆无忌惮。此时,法律和刑罚无法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而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禁止私刑,一方面无法弥补受害者被损害的权益,或者剥夺加害者从受害者身上获得的非法利益,无法保障公平,加害者不能受到惩罚,无法保障正义;另一方面,犯罪失去成本,法律无法预防犯罪,恶行滋生,则容易扰乱社会秩序,降低社会的稳定性。
康德义务伦理学强调,道德义务是绝对的,当法律无法保护基本人权时,个体有道德义务采取行动制止恶行。例如,若政府纵容连环杀人犯逍遥法外,受害者家属通过私刑惩戒犯罪,可以视为对保护生命这一最高道德原则的践行。当政府无法保护个体权益,且禁止私刑降低社会稳定性和社会运行效率时,社会组成的个体有道德上的义务执行共同意志的表达,即代替政府执行法律。私刑在自然状态下的正当性应当被重新肯定。同时,鉴于此时私刑可以满足刑法的正当性来源的要求,即符合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的要求,其存在具有取代政府执行刑罚的正当性。这不仅是社会契约论体系下个人对自我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追求的结果,也是人基于道德和善的本性的追求。
再看对方当场对我方的质疑。第一个,我方现在讨论这个辩题的背景,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的时候,我们才讨论私刑。什么意思?就是今天政府已经有了一个法律,只不过一个人,他应当按照这条法律被判处死刑,政府没有去执行的时候,或者是政府没有能力执行的时候,我们才在道德上肯定这个公民可以通过他自己的行动去代替政府执行这个法律,而我方并没有要讨论今天公民应不应该去推翻这个法律。为什么?因为法律本身是公民共同意志的表达,法律的正当性是来源于公民的授权的。如果今天像对方所说的,今天一个法律的正当性被挑战的时候,那其实挑战的是政府的合法性,而不是今天执行法律与否。就是今天这个法律如果是非法的,政府是非法的,谁来执行这个刑罚都是不具有合法性的,都没有正当性,所以跟今天讨论的问题没有任何关系。
再看对方的标准,其实打通来讲,对方标准告诉我,今天因为私刑是以伤害他人为目的,是宣泄情绪,所以我们就要否定它的正当性。但是我要告诉你的是,你的这个标准和政府有没有执行法律没有关系。我方告诉你,今天我是为了维护公平,为了维护我自己被侵害的权益,我基于理性客观指标去执行这个法律,所以并没有出现您刚刚所说的这种宣泄情绪的问题。
再看对方的论点,对方的论点告诉我,一个行为,如果就比如说侵犯行为可能会导致一个人去学习他的行为,那我反过来问你,今天在您方这个体系下,我们都承认一个犯罪应当被惩罚,对吧?那如果一个犯罪没有被惩罚,犯罪没有成本,按照您方的学习理论,是不是也会有更多的人去学习犯罪?在这个时候您方禁止私刑也没有道德上的正当性,所以反过来说,私刑在这个时候反而可以制止这种犯罪的效仿,反而私刑会具有正当性。而且当我的私刑在法律框架下去运行的时候,我是弥补了政府的合法性缺失,政府的合法性的来源之一就是要保障公民的权益,如果政府今天已经没有办法保护公民的权益的时候,我去行使私刑,反而是替政府弥补了它的合法性缺失。
再看对方第二个论点,他们告诉我,今天报复不成功,可能会导致受害者的权益进一步丧失,所以我们不要施行私刑。我要告诉你的是,今天你要比较的是原初状态,你要比的是没有判决的那个状态,今天如果没有判决,他的权益根本一点都不能够受到保护,更何谈损失。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且禁止私刑会使个体权益无法保障、降低社会稳定性和运行效率时,私刑在道德上具有正当性,这是社会契约论体系下个人对自我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追求的结果,也是人基于道德和善的本性的追求。
反方一辩:同学,第一个问题,我的学长说你应该赢这场比赛,但最后我没有赢,可不可以说是我未能赢这场比赛?
正方二辩:我觉得可以,就是你没有达到预期。所以哪怕他期待我赢这场比赛,哪怕我不一定实力上能够赢过你,但是他也可以说是未能赢。法律也是一样,每个民众都有心目中对于法律的期待。
反方一辩:同学,我作为一个伤者,你认为我剖开我的伤口这件事情是正当的吗?我方觉得如果今天我没有权利去保护我的权益,那我连让对方对我的这种损失得到报应的机会都没有。所以我剖开我的伤口,我的伤口永远都没有办法愈合,但是对方受到的伤害却是难以估量的。我方认为这件事情可能也不是正当的,因为你方也说了,是要取得成效的。
反方一辩:一个被别人伤害的人,到最后成为了那个施暴者,您方认为这件事情是正当的吗?
正方二辩:我方可以告诉你,今天我要执行的是法律本来该有的结果,这个人本来就应当受到这样的惩罚。
反方一辩:你方私刑这部分一定是按照法律来执行,有这个方面的定义吗?我方觉得如果说今天要报复一方没有法律依据,在美国将私刑定义为报复犯罪,它本身是和报复及个人的意志层面强相关的。同学,如果我作为一个受害者最后变成了施暴者,这件事情正当吗?
正方二辩:我方告诉你,如果按照我方法律的方向下去执行,就是正当的。
反方一辩:打断一下,所以在你方看来,我方提出来这部分定义,它本身呈现出来的样态就是不正当的。我方对于心理学有两层机制,第一层是我们受害者如果没有办法去伤害更强的人,可能会伤害弱者;第二个机制是如果我看到有别人在犯罪,并且没有受到制裁,那我很有可能会进一步去模仿。我方也给了您一些例子,您方要反驳吗?
正方二辩:对啊,所以你方发现,如果今天一个人犯罪时没有法律去惩罚。实际上这部分你方也不反驳,而你刚才讲的那部分,我们可以继续聊。
反方一辩:同时您方其实是希望说,如果我能够为了公平,哪怕政府的公信力不要了,您方也是愿意的,对吧?
正方二辩:我方认为政府公信力是跟它有没有执行法律相关。
反方一辩:同学,你会希望民众长期处于用私刑维权的社会状态,还是希望如果这个政府真的不行了,直接建立一个新政府,你方觉得哪个更好?
正方二辩:我方觉得需要去讨论什么时候才可以去建立这个新政府。如果长期使用暴力,没有办法真正让社会变得更好,反而会变得更糟。只有放弃暴力,选择其他的方式,才可以建立更好的秩序。
(时间到)
反方一辩:同学,第一个问题,我的学长说你应该赢这场比赛,但最后我没有赢,可不可以说是我未能赢这场比赛?
正方二辩:我觉得可以,就是你没有达到预期。所以哪怕他期待我赢这场比赛,哪怕我不一定实力上能够赢过你,但是他也可以说是未能赢。法律也是一样,每个民众都有心目中对于法律的期待。
反方一辩:同学,我作为一个伤者,你认为我剖开我的伤口这件事情是正当的吗?我方觉得如果今天我没有权利去保护我的权益,那我连让对方对我的这种损失得到报应的机会都没有。所以我剖开我的伤口,我的伤口永远都没有办法愈合,但是对方受到的伤害却是难以估量的。我方认为这件事情可能也不是正当的,因为你方也说了,是要取得成效的。
反方一辩:一个被别人伤害的人,到最后成为了那个施暴者,您方认为这件事情是正当的吗?
正方二辩:我方可以告诉你,今天我要执行的是法律本来该有的结果,这个人本来就应当受到这样的惩罚。
反方一辩:你方私刑这部分一定是按照法律来执行,有这个方面的定义吗?我方觉得如果说今天要报复一方没有法律依据,在美国将私刑定义为报复犯罪,它本身是和报复及个人的意志层面强相关的。同学,如果我作为一个受害者最后变成了施暴者,这件事情正当吗?
正方二辩:我方告诉你,如果按照我方法律的方向下去执行,就是正当的。
反方一辩:打断一下,所以在你方看来,我方提出来这部分定义,它本身呈现出来的样态就是不正当的。我方对于心理学有两层机制,第一层是我们受害者如果没有办法去伤害更强的人,可能会伤害弱者;第二个机制是如果我看到有别人在犯罪,并且没有受到制裁,那我很有可能会进一步去模仿。我方也给了您一些例子,您方要反驳吗?
正方二辩:对啊,所以你方发现,如果今天一个人犯罪时没有法律去惩罚。实际上这部分你方也不反驳,而你刚才讲的那部分,我们可以继续聊。
反方一辩:同时您方其实是希望说,如果我能够为了公平,哪怕政府的公信力不要了,您方也是愿意的,对吧?
正方二辩:我方认为政府公信力是跟它有没有执行法律相关。
反方一辩:同学,你会希望民众长期处于用私刑维权的社会状态,还是希望如果这个政府真的不行了,直接建立一个新政府,你方觉得哪个更好?
正方二辩:我方觉得需要去讨论什么时候才可以去建立这个新政府。如果长期使用暴力,没有办法真正让社会变得更好,反而会变得更糟。只有放弃暴力,选择其他的方式,才可以建立更好的秩序。
(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认为,当判断“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私刑在道德上是否正当”这一辩题时,需要明确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关于“政府未能执行法律”的情况,它包含两个部分。其一,当个人认为自己受到伤害,而法律没有给予帮助时,即便可能存在立法缺失的情况,人们也会觉得法治政府未能执行法律。其二,虽然法条已经制定,个人确实是受害者,但在强权者的压迫下,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无人为其发声,这也属于政府未能执行法律的情形。
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具有名誉权、参与劳动的权利、选举与被选举权、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等诸多权利。政府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维护公民的这些权益。当公民认为自身权益受损,而政府却无法帮助其挽回时,无论是否有相关立法,政府实际上都未能执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利。尽管社会在进步,立法可能存在滞后环节,但公民的平等权益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始终是存在的。
其次,今天讨论的本质是个人能否替代一个体系执行法律。我方认为,私刑最终带来的结果是个人意志会直接强行压在社会秩序之上。
从道德层面判断私刑是否正当,“正当”一词通常适用于法律范畴,而在道德上我们会将行为分为善与恶。在法律中,我们尽可能将恶的行为判定为不正当,如故意杀人、恐吓、威胁、伤害等;而对于善的行为,则有可能判定为正当。我方认为私刑更多是以恶的形式存在,甚至本身就是恶。从道德角度出发,政府所维护的公共秩序应比个人意志更值得尊重。
接下来具体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关于私刑的结果。私刑往往会导致伤害性后果,它是以暴制暴的体现。大部分受害者在遭遇侵害后,并非只想要钱财赔付,而是希望侵害者付出生命代价。这种结果是具有伤害性的,因此我方认为私刑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 第二,关于政府未能执行法律的情况。公民认为自身权益受损而政府未能执行法律,不能以没有相关法律就否定这种“未能执行”的情况存在。法律是不断完善的,但公民的基本权益是明确的,当政府无法保障这些权益时,就属于未能执行法律。 第三,对方妄图通过公民将惩罚权上交给国家和政府来论证私刑的合理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回到以弱肉强食为主的天然社会。现代文明社会需要集体意识和公正的公权力,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更好地运转。当面对弱势群体时,我们应依靠政府的权力帮助他们维护权益、普及法律,而不是推翻整个法律体系。 第四,对方若想以正当防卫的底层逻辑来论证私刑的正当性,需要满足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一是不法侵害存在;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是私刑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四是要保护自身的权益。对方需在后续进行合理的论证。
在社会学中,存在从众心理、破窗效应、榜样效应等现象,社会就像一个大染缸,人们或多或少会受到不良影响,暴力气息也容易在其中蔓延。我们看到许多恶性事件中,很多人曾经是受害者,由于遭受不公正待遇或社会性歧视,他们没有通过正确的途径争取权益,反而从受害者变成了施暴者,且施暴对象往往是无辜的普通人甚至更弱势的群体。
例如,成都6·5公交车纵火案,27名无辜市民因凶手的怒火不幸遇难;南平3·23惨案,外科医生失业后冲向学校,8名小学生倒在血泊中;厦门6·7公交车纵火案,上访失败的陈水总拉着48个无辜者陪葬;北京7·23韩磊摔婴案,韩磊因停车问题将女婴狠狠摔在地上。社会并非绝对公平,每个人都可能遭遇不公,感到愤怒和委屈,认为法律没有执行,但我们应守住做人的底线,不将屠刀伸向更弱者。
我方不否认受害者遭受的苦难,但我们坚决否认所有暴力行为,并应探究暴力的本质。精神分析学派创始人弗洛伊德曾表示社会就是一个病源,人的问题与社会结构的撕裂和失衡密切相关。社会周期率显示,私刑越多的社会,政府公信力越弱。在贫富差距悬殊、两极分化严重的社会结构中,底层民众容易将对不公平的仇视转化为对社会的恨意。如果私刑被允许,会出现两种极端结果:一是个体无法报复也无法存活,选择自杀;二是个体选择以暴力手段报复社会,将整个社会视为敌人,伤害无辜的弱者。
当报复社会成为一种群体性泄愤心理时,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将成为潜在的受害者。群体不善推理却急于行动,在群体中,个人会受到群体力量的影响,可能做出平时不敢做的恶事。恐怖分子或许离我们很远,但那些因遭受不公平待遇、认为政府未能执行法律而失去理智的人就在我们身边。
社会真正的文明走向应是像南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那样选择宽恕而非报复,实现转型正义;像德国纳粹受害者家属那样拒绝以暴制暴。从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来看,从汉谟拉比法典到罗马十二铜表法,从神明裁判到现代法律,我们花了4000年才走出崇尚复仇的迷雾。我们应完善制度,而非放纵私刑,真正的文明在于即使手握权力,也选择相信法律,即便身处困境,仍然仰望星空。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私刑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
我方认为,当判断“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私刑在道德上是否正当”这一辩题时,需要明确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关于“政府未能执行法律”的情况,它包含两个部分。其一,当个人认为自己受到伤害,而法律没有给予帮助时,即便可能存在立法缺失的情况,人们也会觉得法治政府未能执行法律。其二,虽然法条已经制定,个人确实是受害者,但在强权者的压迫下,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无人为其发声,这也属于政府未能执行法律的情形。
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具有名誉权、参与劳动的权利、选举与被选举权、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等诸多权利。政府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维护公民的这些权益。当公民认为自身权益受损,而政府却无法帮助其挽回时,无论是否有相关立法,政府实际上都未能执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利。尽管社会在进步,立法可能存在滞后环节,但公民的平等权益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始终是存在的。
其次,今天讨论的本质是个人能否替代一个体系执行法律。我方认为,私刑最终带来的结果是个人意志会直接强行压在社会秩序之上。
从道德层面判断私刑是否正当,“正当”一词通常适用于法律范畴,而在道德上我们会将行为分为善与恶。在法律中,我们尽可能将恶的行为判定为不正当,如故意杀人、恐吓、威胁、伤害等;而对于善的行为,则有可能判定为正当。我方认为私刑更多是以恶的形式存在,甚至本身就是恶。从道德角度出发,政府所维护的公共秩序应比个人意志更值得尊重。
接下来具体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关于私刑的结果。私刑往往会导致伤害性后果,它是以暴制暴的体现。大部分受害者在遭遇侵害后,并非只想要钱财赔付,而是希望侵害者付出生命代价。这种结果是具有伤害性的,因此我方认为私刑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 第二,关于政府未能执行法律的情况。公民认为自身权益受损而政府未能执行法律,不能以没有相关法律就否定这种“未能执行”的情况存在。法律是不断完善的,但公民的基本权益是明确的,当政府无法保障这些权益时,就属于未能执行法律。 第三,对方妄图通过公民将惩罚权上交给国家和政府来论证私刑的合理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回到以弱肉强食为主的天然社会。现代文明社会需要集体意识和公正的公权力,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更好地运转。当面对弱势群体时,我们应依靠政府的权力帮助他们维护权益、普及法律,而不是推翻整个法律体系。 第四,对方若想以正当防卫的底层逻辑来论证私刑的正当性,需要满足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一是不法侵害存在;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是私刑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四是要保护自身的权益。对方需在后续进行合理的论证。
在社会学中,存在从众心理、破窗效应、榜样效应等现象,社会就像一个大染缸,人们或多或少会受到不良影响,暴力气息也容易在其中蔓延。我们看到许多恶性事件中,很多人曾经是受害者,由于遭受不公正待遇或社会性歧视,他们没有通过正确的途径争取权益,反而从受害者变成了施暴者,且施暴对象往往是无辜的普通人甚至更弱势的群体。
例如,成都6·5公交车纵火案,27名无辜市民因凶手的怒火不幸遇难;南平3·23惨案,外科医生失业后冲向学校,8名小学生倒在血泊中;厦门6·7公交车纵火案,上访失败的陈水总拉着48个无辜者陪葬;北京7·23韩磊摔婴案,韩磊因停车问题将女婴狠狠摔在地上。社会并非绝对公平,每个人都可能遭遇不公,感到愤怒和委屈,认为法律没有执行,但我们应守住做人的底线,不将屠刀伸向更弱者。
我方不否认受害者遭受的苦难,但我们坚决否认所有暴力行为,并应探究暴力的本质。精神分析学派创始人弗洛伊德曾表示社会就是一个病源,人的问题与社会结构的撕裂和失衡密切相关。社会周期率显示,私刑越多的社会,政府公信力越弱。在贫富差距悬殊、两极分化严重的社会结构中,底层民众容易将对不公平的仇视转化为对社会的恨意。如果私刑被允许,会出现两种极端结果:一是个体无法报复也无法存活,选择自杀;二是个体选择以暴力手段报复社会,将整个社会视为敌人,伤害无辜的弱者。
当报复社会成为一种群体性泄愤心理时,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将成为潜在的受害者。群体不善推理却急于行动,在群体中,个人会受到群体力量的影响,可能做出平时不敢做的恶事。恐怖分子或许离我们很远,但那些因遭受不公平待遇、认为政府未能执行法律而失去理智的人就在我们身边。
社会真正的文明走向应是像南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那样选择宽恕而非报复,实现转型正义;像德国纳粹受害者家属那样拒绝以暴制暴。从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来看,从汉谟拉比法典到罗马十二铜表法,从神明裁判到现代法律,我们花了4000年才走出崇尚复仇的迷雾。我们应完善制度,而非放纵私刑,真正的文明在于即使手握权力,也选择相信法律,即便身处困境,仍然仰望星空。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私刑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认为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私刑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
正方二辩:我第一个问题先问你,你方认为只要以暴制暴就不具有正当性,对不对?我方认为,正当性是与道德上的恶相关联的,不正当就是违反法律的。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关于计时规则。第二次节制犯规之后,会有一个严格的惩罚。目前反方已经累计 2 次节制犯规,正方质询时间增加 20 秒,设置 5 秒的冷静期,之后直接重置,希望反方注意一下。当质询方说话时,收发后 2 秒犯规,停止发言视为犯规。
回到问题,按照你方说法,今天只要有暴力,就是不正当的,对吧?那今天政府执行刑罚是不是一种暴力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关刑罚,你说法律规定的东西,你们不认为它不正当,但你没有告诉我为什么法律规定的东西就是正当的。今天如果有一个恶法,它被执行的话,也是不正当的,所以你方没有办法证到你的立场。暴力本身并不代表它的正当性有问题。
下一个问题,南非平均每 12 分钟就会发生一起强奸案,警察的人数却逐年减少,连联合国监狱容纳人数的一半都不到。在这种司法资源匮乏的情况下,禁止私刑,受害者如何获得救济?我可以革命,我推翻这个政府,当我持枪去推翻政府的时候,这个行为算不算暴力?按照您方的立场,为什么不算?这不是违反法律吗?很简单,因为我不是以伤害别人权益为结果。但你推翻政府的过程中,今天我要推翻政府,必须要杀掉这个执政官,我是不是侵犯他的权益?可是他们就是最大的加害者,他们就是伤害我的人。所以你发现没有,对方的立场是这个人获得了利益,所以我要杀掉他,我就获得了正当性,这很荒谬。
下一个问题,除了你方刚才说的推翻政府的正当性,我已经帮你否认了,如果没有这种方法,你还有没有什么方法来让我的权益受到保护?
反方二辩:很简单,比如说在过去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正当防卫,但后来经过法律的完善,我们有了正当防卫。
正方二辩:你不要说得这么笼统。我方告诉你,今天是本身有法律,然后法律没有被执行。今天有正当防卫这个条款,但是法院没有按照正当防卫条款判的时候,我的权益怎么被保障?因为我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四个要求,但是法院没按这个判怎么办?谁来保护我的权益?我没听到你有任何的举证,你就在这个情境下回答我,那怎么办?你看没办法,对吧?只能靠我自己的行为去保护我自己,这就是我方私刑正当性——保护我自己的权益。如果政府没有办法保护我的权益,那为什么政府会获得执行法律的正当性?我方告诉你,公民交出权利是因为政府能够保护我权益,政府如果今天保护不了我权益,我就有权收回。
我再问一下,今天是一个有法律但是完全没有被执行的社会更有秩序,还是有法律但是由其他主体来执行的社会更有秩序?
反方二辩:等一下,我没听清楚这两个有什么区别。
正方二辩:就是说第一个是说这个法律没有任何人执行,第二个是说不是政府执行,而是我执行,有人执行还是更好。
好的,时间到了。
正方二辩:我第一个问题先问你,你方认为只要以暴制暴就不具有正当性,对不对?我方认为,正当性是与道德上的恶相关联的,不正当就是违反法律的。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关于计时规则。第二次节制犯规之后,会有一个严格的惩罚。目前反方已经累计 2 次节制犯规,正方质询时间增加 20 秒,设置 5 秒的冷静期,之后直接重置,希望反方注意一下。当质询方说话时,收发后 2 秒犯规,停止发言视为犯规。
回到问题,按照你方说法,今天只要有暴力,就是不正当的,对吧?那今天政府执行刑罚是不是一种暴力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关刑罚,你说法律规定的东西,你们不认为它不正当,但你没有告诉我为什么法律规定的东西就是正当的。今天如果有一个恶法,它被执行的话,也是不正当的,所以你方没有办法证到你的立场。暴力本身并不代表它的正当性有问题。
下一个问题,南非平均每 12 分钟就会发生一起强奸案,警察的人数却逐年减少,连联合国监狱容纳人数的一半都不到。在这种司法资源匮乏的情况下,禁止私刑,受害者如何获得救济?我可以革命,我推翻这个政府,当我持枪去推翻政府的时候,这个行为算不算暴力?按照您方的立场,为什么不算?这不是违反法律吗?很简单,因为我不是以伤害别人权益为结果。但你推翻政府的过程中,今天我要推翻政府,必须要杀掉这个执政官,我是不是侵犯他的权益?可是他们就是最大的加害者,他们就是伤害我的人。所以你发现没有,对方的立场是这个人获得了利益,所以我要杀掉他,我就获得了正当性,这很荒谬。
下一个问题,除了你方刚才说的推翻政府的正当性,我已经帮你否认了,如果没有这种方法,你还有没有什么方法来让我的权益受到保护?
反方二辩:很简单,比如说在过去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正当防卫,但后来经过法律的完善,我们有了正当防卫。
正方二辩:你不要说得这么笼统。我方告诉你,今天是本身有法律,然后法律没有被执行。今天有正当防卫这个条款,但是法院没有按照正当防卫条款判的时候,我的权益怎么被保障?因为我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四个要求,但是法院没按这个判怎么办?谁来保护我的权益?我没听到你有任何的举证,你就在这个情境下回答我,那怎么办?你看没办法,对吧?只能靠我自己的行为去保护我自己,这就是我方私刑正当性——保护我自己的权益。如果政府没有办法保护我的权益,那为什么政府会获得执行法律的正当性?我方告诉你,公民交出权利是因为政府能够保护我权益,政府如果今天保护不了我权益,我就有权收回。
我再问一下,今天是一个有法律但是完全没有被执行的社会更有秩序,还是有法律但是由其他主体来执行的社会更有秩序?
反方二辩:等一下,我没听清楚这两个有什么区别。
正方二辩:就是说第一个是说这个法律没有任何人执行,第二个是说不是政府执行,而是我执行,有人执行还是更好。
好的,时间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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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想和正方同学交流一下。
前半场我认为正方提出的论点都很不错,但有一点,关于“道德”,我们每个人的道德水平不尽相同。我方认为,道德上的正当性可以从客观角度判断。从社会层面来看,如果符合社会契约的构造,或者符合边沁的功利主义逻辑,就可以认为其在道德上是正当的,而不必考虑每个人的道德底线问题,至少应以较为客观的程度去论证。
我所说的符合社会契约论要求,是指符合它的构造。例如,我们订立一个契约,契约中规定一个人如果施行私刑,需要受到法律惩罚。在我方的框架里,这个人施行私刑后,依然要受到法律惩罚,我方从未说他不用受罚。但当他愿意接受法律惩罚后,就不应该在道德上再批判他,因为法律上的事情和道德上的事情是不同的。
另外,今天正方提出了社会契约论,主要观点也围绕此展开推导,提出个人能否替代集体主义,这是我们今天讨论的核心问题。关于私刑的弊端或利弊,是否有必要进行比较呢?我方认为可以承受私刑可能带来的一定弊端。首先,私刑弊端的比较,不应与法律被完美执行时的状态相比,而应比较有私刑和没有私刑的情况。一种情况是,我用私刑维护了自己的权利,然后受到法律的惩戒;另一种情况是,我的权益被侵犯后,没有任何方法获得救济,应在这个层面进行比较。其次,我方承认私刑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但今天必须比较的是,私刑这个行为带来的社会正义更多,还是它可能导致的危害更大,这是需要比较的内容。
接下来,我们前面提到个人在施行私刑时可能带来的影响,即个人意志可能凌驾于整个社会体制之上,这是反方二辩提到的。正方是否接触到这部分内容?或者认为我们还需要更深刻的论证吗?
我大概理解正方担心一个人凌驾于社会之上会造成社会混乱,但在这方面的论证,感觉还不够充分。正方能否说明一下,期待怎样形式的论证呢?我认为可以通过举极端例子,然后说明这些情况法律可以解决,比如正当防卫。今天正反双方都提到了两种情况,个人意志凌驾于社会意志之上这种情况,它确实是一个弊端,但在道德上不一定就是不正当的。我们承认它有弊端,但道德是一个抽象概念,为什么它就一定不道德呢?
我理解正方觉得这部分伤害和道德性的勾连相对较少,但这也挑战到了正方,且正方的回应口径也不错。
刚刚视频的最后一段我没太懂,我理解其意思是正方想问我方的态度,是要一个没有法律制度执行的空架子社会,还是要一个人人可以执行私刑、人人当侠士的社会。我方认为,宁可要一个空架子的法律社会,也不要一个人人都是侠士,建立自己的帮派,引发帮派之争,导致无数人伤亡、争夺权利的社会。
现在和评委交流一下。首先提醒大家注意,如果认为某个社会更好,就必须比较在两种社会体系下的情况。不能只说在一种社会下,一个人犯罪没有任何成本,做什么事都不会被惩罚,也没人管,却不考虑是否会变成弱肉强食的社会。
想问一下评委,刚刚提到正方还没论证到想听的东西,那会期待正方接下来讲哪些内容呢?其实正方的主体框架,在我思考这个辩题时,正方该打的内容,我认为正方已经打出来了,比如正方提出的社会契约论,以及核心问题的阐述都没问题。我主要想听一个非常惊艳的点,提出来供大家参考。今天讨论私刑在道德上是正当的,是既定于这个时代,还是不既定于时代,是往前推,还是在哪个时代呢?因为不同社会都有相应的情况,无论是无秩序的社会,还是有法律但没有执行的社会。我们今天讨论的框架在这两种社会都适用,私刑在道德上是正当的,希望正方同学后续能更深入地剖析这个问题。
接下来进入反方的讨论。按照正方的说法,今天只要符合社会契约的东西都是正当、合理的。但现在我们处于一个非常完整的法治社会,所有法律的制定都符合契约。一个罪犯,比如他贩毒、杀人,法律制裁了他,我们能说他贩毒、杀人的行为是正当的吗?显然不可以,因为在道德上,我们会天然地对一个人想做的事情以及施展出来的态度进行友善或恶意的评价。
即便按照正方的说法,社会契约或社会道德观念是公开、理性、客观且可度量的,但每个个体展现出来的道德观念不一样。如果允许私刑泛滥,每个人执行私刑的手法、时机和程度都会不同。例如,当权益受到伤害,多次上访失败后,我可能会选择下次再上访或换一种方式维护权益,但陈水总多次上访失败后,觉得世界都烂透了,他用汽油桶炸公交车站,炸死了48个和他无冤无仇的普通人。这是因为不同的善恶观念会塑造不同的行为,所以正方所说的私刑一定能带来好结果,或私刑一定是单纯为了维护自己权益而产生的行为,本身是不成立的。
实质上,法律的规定本质上是民众的意志,所以我们认为正当防卫或法律允许的暴力手段是正当的,因为这是大家共识形成的。但除了正当防卫,如果当街杀人、以暴制暴,这些行为从未被纳入法律,也未经普罗大众检验,所以正方所说的私刑和正当防卫有一样的逻辑,本身是不成立的。
最后,如果个体权益受到侵害,遇到不公正的事情,按照正方观点,个体可以直接不管政府的公信力,甚至不用在意社会。但正方也希望社会变得更好,只是认为现在权益受到伤害不是发起反抗、改变政府和政策的时机。那我方很好奇,到底什么时候才是改变政策的时机?如果像正方倡导私刑是正当的,我们什么时候才可以改变社会?本质上,私刑作为一种暴力手段,很容易引人模仿,越鼓励私刑,它越会被人当作榜样,从而导致私刑泛滥。回顾历史上的改革事件,真正的成功是大家集中在一起,制定法规、明确方向,建立新秩序。新秩序的建立必须建立在对私刑的警惕之上,这也是我方前面二辩提到的乌合之众的逻辑。只有当民众集结起来形成意志,才能拥有强大的力量,且这股力量必须建立在对恶的事件的警惕之上。否则,如果不通过法律,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去制裁别人,会消解仇恨,但也会让人难以去思考建立一套法制。这就是反方认为法治社会、正统社会和正方所说的允许私刑、弱肉强食的社会的最大区别,也是在正方态度下难以建立正统社会的重要原因。
今天我想和正方同学交流一下。
前半场我认为正方提出的论点都很不错,但有一点,关于“道德”,我们每个人的道德水平不尽相同。我方认为,道德上的正当性可以从客观角度判断。从社会层面来看,如果符合社会契约的构造,或者符合边沁的功利主义逻辑,就可以认为其在道德上是正当的,而不必考虑每个人的道德底线问题,至少应以较为客观的程度去论证。
我所说的符合社会契约论要求,是指符合它的构造。例如,我们订立一个契约,契约中规定一个人如果施行私刑,需要受到法律惩罚。在我方的框架里,这个人施行私刑后,依然要受到法律惩罚,我方从未说他不用受罚。但当他愿意接受法律惩罚后,就不应该在道德上再批判他,因为法律上的事情和道德上的事情是不同的。
另外,今天正方提出了社会契约论,主要观点也围绕此展开推导,提出个人能否替代集体主义,这是我们今天讨论的核心问题。关于私刑的弊端或利弊,是否有必要进行比较呢?我方认为可以承受私刑可能带来的一定弊端。首先,私刑弊端的比较,不应与法律被完美执行时的状态相比,而应比较有私刑和没有私刑的情况。一种情况是,我用私刑维护了自己的权利,然后受到法律的惩戒;另一种情况是,我的权益被侵犯后,没有任何方法获得救济,应在这个层面进行比较。其次,我方承认私刑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但今天必须比较的是,私刑这个行为带来的社会正义更多,还是它可能导致的危害更大,这是需要比较的内容。
接下来,我们前面提到个人在施行私刑时可能带来的影响,即个人意志可能凌驾于整个社会体制之上,这是反方二辩提到的。正方是否接触到这部分内容?或者认为我们还需要更深刻的论证吗?
我大概理解正方担心一个人凌驾于社会之上会造成社会混乱,但在这方面的论证,感觉还不够充分。正方能否说明一下,期待怎样形式的论证呢?我认为可以通过举极端例子,然后说明这些情况法律可以解决,比如正当防卫。今天正反双方都提到了两种情况,个人意志凌驾于社会意志之上这种情况,它确实是一个弊端,但在道德上不一定就是不正当的。我们承认它有弊端,但道德是一个抽象概念,为什么它就一定不道德呢?
我理解正方觉得这部分伤害和道德性的勾连相对较少,但这也挑战到了正方,且正方的回应口径也不错。
刚刚视频的最后一段我没太懂,我理解其意思是正方想问我方的态度,是要一个没有法律制度执行的空架子社会,还是要一个人人可以执行私刑、人人当侠士的社会。我方认为,宁可要一个空架子的法律社会,也不要一个人人都是侠士,建立自己的帮派,引发帮派之争,导致无数人伤亡、争夺权利的社会。
现在和评委交流一下。首先提醒大家注意,如果认为某个社会更好,就必须比较在两种社会体系下的情况。不能只说在一种社会下,一个人犯罪没有任何成本,做什么事都不会被惩罚,也没人管,却不考虑是否会变成弱肉强食的社会。
想问一下评委,刚刚提到正方还没论证到想听的东西,那会期待正方接下来讲哪些内容呢?其实正方的主体框架,在我思考这个辩题时,正方该打的内容,我认为正方已经打出来了,比如正方提出的社会契约论,以及核心问题的阐述都没问题。我主要想听一个非常惊艳的点,提出来供大家参考。今天讨论私刑在道德上是正当的,是既定于这个时代,还是不既定于时代,是往前推,还是在哪个时代呢?因为不同社会都有相应的情况,无论是无秩序的社会,还是有法律但没有执行的社会。我们今天讨论的框架在这两种社会都适用,私刑在道德上是正当的,希望正方同学后续能更深入地剖析这个问题。
接下来进入反方的讨论。按照正方的说法,今天只要符合社会契约的东西都是正当、合理的。但现在我们处于一个非常完整的法治社会,所有法律的制定都符合契约。一个罪犯,比如他贩毒、杀人,法律制裁了他,我们能说他贩毒、杀人的行为是正当的吗?显然不可以,因为在道德上,我们会天然地对一个人想做的事情以及施展出来的态度进行友善或恶意的评价。
即便按照正方的说法,社会契约或社会道德观念是公开、理性、客观且可度量的,但每个个体展现出来的道德观念不一样。如果允许私刑泛滥,每个人执行私刑的手法、时机和程度都会不同。例如,当权益受到伤害,多次上访失败后,我可能会选择下次再上访或换一种方式维护权益,但陈水总多次上访失败后,觉得世界都烂透了,他用汽油桶炸公交车站,炸死了48个和他无冤无仇的普通人。这是因为不同的善恶观念会塑造不同的行为,所以正方所说的私刑一定能带来好结果,或私刑一定是单纯为了维护自己权益而产生的行为,本身是不成立的。
实质上,法律的规定本质上是民众的意志,所以我们认为正当防卫或法律允许的暴力手段是正当的,因为这是大家共识形成的。但除了正当防卫,如果当街杀人、以暴制暴,这些行为从未被纳入法律,也未经普罗大众检验,所以正方所说的私刑和正当防卫有一样的逻辑,本身是不成立的。
最后,如果个体权益受到侵害,遇到不公正的事情,按照正方观点,个体可以直接不管政府的公信力,甚至不用在意社会。但正方也希望社会变得更好,只是认为现在权益受到伤害不是发起反抗、改变政府和政策的时机。那我方很好奇,到底什么时候才是改变政策的时机?如果像正方倡导私刑是正当的,我们什么时候才可以改变社会?本质上,私刑作为一种暴力手段,很容易引人模仿,越鼓励私刑,它越会被人当作榜样,从而导致私刑泛滥。回顾历史上的改革事件,真正的成功是大家集中在一起,制定法规、明确方向,建立新秩序。新秩序的建立必须建立在对私刑的警惕之上,这也是我方前面二辩提到的乌合之众的逻辑。只有当民众集结起来形成意志,才能拥有强大的力量,且这股力量必须建立在对恶的事件的警惕之上。否则,如果不通过法律,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去制裁别人,会消解仇恨,但也会让人难以去思考建立一套法制。这就是反方认为法治社会、正统社会和正方所说的允许私刑、弱肉强食的社会的最大区别,也是在正方态度下难以建立正统社会的重要原因。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有疑问,双方能否解释一下,私刑是否等同于正当防卫?
我方其实并未说私刑等于正当防卫,我方认为正当防卫是私刑的一种。但正当防卫背后有其法理依据,可被认定为正当。既然如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论证,在其他情况下,私刑也可能是正当的,这是一个可能性的问题,并非如对方所说,违法就不合道德。我方只是借这个例子来解释问题,并未将二者简单等同。
反方观点认为,我方不认为私刑和正当防卫是同一概念。我方认为私刑就是私刑,正当防卫是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有诸多条件限制,目的是让大家尽可能避免使用暴力。但这种情况仍会偶尔发生,我们只能尽力保护一部分人,然而我们依然不认为正当防卫等同于私刑。
接下来请正方一辩进行驳论。
可以听清我说话,时间为6分钟。
正方一辩发言:今天先跟对方探讨第一个问题。对方在陈词环节,将私刑施行者完全塑造成复仇天使的形象,仿佛他们手持两把屠刀走出大门,见到比自己弱小的人就全部砍杀。对方将政府未能维护心中正义和政府未能执行法律完全混为一谈,从而给施行者塑造出这样一种形象:心中有一套自己的法则,任何不符合这套法则的行为,都要被其铲除。我方不认同这种观点。
原因很简单,我方一辩稿中提到,大部分实施私刑的人,如张扣扣或著名的德国复仇母亲,他们甚至是在法庭上实施的行为。他们明知会受到法律制裁,依然选择去做,是因为有不得不做的理由。如果按照对方的观点展开,我方今天要论证的就是这些复仇者、反社会人格者的行为全部正当,那这道辩题就失去了讨论的意义。这道辩题之所以有意义,是因为有些人违背了大家公认的程序法,但仍有人觉得他们的行为中有善的一面,有人性的光芒,所以我们才进行讨论和辩论。我们今天要探讨的是,是我方所说的这类人更多,还是对方所说的复仇天使更多,从价值层面来看,我方认为我方所说的这类人更值得讨论。
在此基础上,探讨私刑是否会导致个人意志压倒社会意志。法律是整个社会意志的共同体现,如今法律未被执行,实际上是社会意志未得到有效履行。在这种情况下,私刑施行者因觉得事情未按法律执行而采取行动,对方却认为这是违背社会意志,实则不然,是政府未能有效执行社会意志,私刑施行者是在纠正这一点。
再者,私刑施行者所做的事情,如为被轮奸的女儿报仇、为被滥杀的母亲报仇等,往往代表着社会共识的道德判断。但对方认为,只要是私刑施行者,其行为就一定与社会共识、社会意志和道德判断相悖,将私刑施行者都描绘成反社会人格,认为他们是出于强烈仇恨而行为变态。政府通过将公民塑造成这种恐怖形象,实现了将公民当成臣民和奴隶一样的统治,因为政府觉得只要将公民严格控制,他们就会变成恶人。这实际上是对方为最坏的军阀政府制造的一套说辞。
再看对方的论证框架。对方认为,私刑往往采用暴力手段,如打人、关押等,只要与暴力相关,在道德上就与恶相关,所以私刑是坏的。当被问到有什么办法时,他们说推翻政府。我方队友问,推翻政府时难道没有暴力吗?他们则称,将暴力用在政府身上就不同。但为何政府执行刑罚时手段也是暴力的,对方却不认为是恶的呢?他们解释说,反叛政府时,政府是伤害自己的人。这与私刑施行者将同样手段用在伤害自己的人身上有何区别?可见,只要对方不偷换私刑施行者的形象,其论证内容与我方并无区别,只是对方在讨论推翻政府。
关于对方所说的推翻政府,若也是通过暴力手段,那与我方观点并无本质差异。对方称文明的开端是大家坐下来协商,但世界上有很多政府在这方面做出了努力,如南非。对方似乎觉得南非是个好例子,但我方一开始就指出,南非每12分钟就发生一起犯罪,警察根本无力应对,此时确实需要私刑。对方说南非可以进步,让大家耐心等待。但从2014年到2023年,南非每个居民拥有的警察数量下降了17%,10年过去了,我们并未看到对方所说的好趋势,反而看到了不好的趋势。原因很简单,南非是因为财务紧张、经费不足、压力过大,无法有效执行法律。此时,是否还要对私刑进行道德责备,是对方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我方今天不想在定义上过多争论,真正想探讨的是,一个人违反程序正义时,我们在道德上肯定其行为的原因是什么。程序正义最初是为实质正义服务的,程序法的好处必须换算成在多少个案件中能够维护实质正义来计算。对方认为社会上程序法的秩序要靠每个人压抑使用私刑的欲望来维系,但如果没有私刑,如昆山龙哥案中的反杀行为,新的秩序就不会出现。所以,秩序的维系有时需要私刑来补充。
非常感谢。这个环节双方还有要讨论的吗?我方没有。反方呢?我很想知道,评委对于我们后续是否还需要做一些回应有什么建议。
我有疑问,双方能否解释一下,私刑是否等同于正当防卫?
我方其实并未说私刑等于正当防卫,我方认为正当防卫是私刑的一种。但正当防卫背后有其法理依据,可被认定为正当。既然如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论证,在其他情况下,私刑也可能是正当的,这是一个可能性的问题,并非如对方所说,违法就不合道德。我方只是借这个例子来解释问题,并未将二者简单等同。
反方观点认为,我方不认为私刑和正当防卫是同一概念。我方认为私刑就是私刑,正当防卫是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有诸多条件限制,目的是让大家尽可能避免使用暴力。但这种情况仍会偶尔发生,我们只能尽力保护一部分人,然而我们依然不认为正当防卫等同于私刑。
接下来请正方一辩进行驳论。
可以听清我说话,时间为6分钟。
正方一辩发言:今天先跟对方探讨第一个问题。对方在陈词环节,将私刑施行者完全塑造成复仇天使的形象,仿佛他们手持两把屠刀走出大门,见到比自己弱小的人就全部砍杀。对方将政府未能维护心中正义和政府未能执行法律完全混为一谈,从而给施行者塑造出这样一种形象:心中有一套自己的法则,任何不符合这套法则的行为,都要被其铲除。我方不认同这种观点。
原因很简单,我方一辩稿中提到,大部分实施私刑的人,如张扣扣或著名的德国复仇母亲,他们甚至是在法庭上实施的行为。他们明知会受到法律制裁,依然选择去做,是因为有不得不做的理由。如果按照对方的观点展开,我方今天要论证的就是这些复仇者、反社会人格者的行为全部正当,那这道辩题就失去了讨论的意义。这道辩题之所以有意义,是因为有些人违背了大家公认的程序法,但仍有人觉得他们的行为中有善的一面,有人性的光芒,所以我们才进行讨论和辩论。我们今天要探讨的是,是我方所说的这类人更多,还是对方所说的复仇天使更多,从价值层面来看,我方认为我方所说的这类人更值得讨论。
在此基础上,探讨私刑是否会导致个人意志压倒社会意志。法律是整个社会意志的共同体现,如今法律未被执行,实际上是社会意志未得到有效履行。在这种情况下,私刑施行者因觉得事情未按法律执行而采取行动,对方却认为这是违背社会意志,实则不然,是政府未能有效执行社会意志,私刑施行者是在纠正这一点。
再者,私刑施行者所做的事情,如为被轮奸的女儿报仇、为被滥杀的母亲报仇等,往往代表着社会共识的道德判断。但对方认为,只要是私刑施行者,其行为就一定与社会共识、社会意志和道德判断相悖,将私刑施行者都描绘成反社会人格,认为他们是出于强烈仇恨而行为变态。政府通过将公民塑造成这种恐怖形象,实现了将公民当成臣民和奴隶一样的统治,因为政府觉得只要将公民严格控制,他们就会变成恶人。这实际上是对方为最坏的军阀政府制造的一套说辞。
再看对方的论证框架。对方认为,私刑往往采用暴力手段,如打人、关押等,只要与暴力相关,在道德上就与恶相关,所以私刑是坏的。当被问到有什么办法时,他们说推翻政府。我方队友问,推翻政府时难道没有暴力吗?他们则称,将暴力用在政府身上就不同。但为何政府执行刑罚时手段也是暴力的,对方却不认为是恶的呢?他们解释说,反叛政府时,政府是伤害自己的人。这与私刑施行者将同样手段用在伤害自己的人身上有何区别?可见,只要对方不偷换私刑施行者的形象,其论证内容与我方并无区别,只是对方在讨论推翻政府。
关于对方所说的推翻政府,若也是通过暴力手段,那与我方观点并无本质差异。对方称文明的开端是大家坐下来协商,但世界上有很多政府在这方面做出了努力,如南非。对方似乎觉得南非是个好例子,但我方一开始就指出,南非每12分钟就发生一起犯罪,警察根本无力应对,此时确实需要私刑。对方说南非可以进步,让大家耐心等待。但从2014年到2023年,南非每个居民拥有的警察数量下降了17%,10年过去了,我们并未看到对方所说的好趋势,反而看到了不好的趋势。原因很简单,南非是因为财务紧张、经费不足、压力过大,无法有效执行法律。此时,是否还要对私刑进行道德责备,是对方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我方今天不想在定义上过多争论,真正想探讨的是,一个人违反程序正义时,我们在道德上肯定其行为的原因是什么。程序正义最初是为实质正义服务的,程序法的好处必须换算成在多少个案件中能够维护实质正义来计算。对方认为社会上程序法的秩序要靠每个人压抑使用私刑的欲望来维系,但如果没有私刑,如昆山龙哥案中的反杀行为,新的秩序就不会出现。所以,秩序的维系有时需要私刑来补充。
非常感谢。这个环节双方还有要讨论的吗?我方没有。反方呢?我很想知道,评委对于我们后续是否还需要做一些回应有什么建议。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