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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当我们在政府未能执行法律的基调下,去探讨私刑是否具备道德的正当性,我们讨论的就不仅是一个法学的命题,更是一场关于人类如何在至暗时刻守护尊严的拷问。当法律沦为废纸,公权力没办法继续去执法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只能匍匐在冰冷的程序脚下,坐视暴行的肆虐?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都向我们阐释了,在政府失能的绝境当中,私刑是道德对法律最后的救赎。
要理清几个概念。
当我们在讨论政府未能执行法律的时候,无论是政府来不及、不愿意或者是不能,都不重要,因为政府失位是不容辩驳的。我们在遭受他人侵害的时候,无论政府冰冷地漠视还是来不及拯救,都不妨碍我们讨论私刑的道德正当性。必须明确的一个点是政府失位。
第二个需要明确的概念是私刑。私刑当然是暴力,以暴力对抗暴力,它的层次有高有低,但重点是我们今天的讨论无需将私刑回归法律程序去认定。什么意思呢?当法律不能被执行的时候,我们每个人都知道这个时候的法律是没有实际作用的。我们要讨论的一定是在道德上是否给予这种对抗暴力的机会。所以这一份私刑回归法律程序之后,无论它会被称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亦或是其他故意犯罪,都不重要,在道德领域探讨它的正当性就可以了。
第三个概念,与道德的正当性相对应,法律究竟是什么?说实话,这个问题直到今天,到2025年都还没有准确的答案。但是有一点是众多法学家都共同认可的,那就是法律条文与原则是存在区别的。原则是社会建构的基础,道德和法律都是它的衍生品,违反道德或者法律都要承担责任和义务,只不过违反道德接受的是指责和批评,违反法律接受的是公权力的强制执行。也正是因此,法律和道德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因为它们其实都在反映人类社会的共同认知。我们今天的讨论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当一个违反原则的事情出现了,那么它的两个输出端——法律和道德都应当发挥作用。但是法律这条路因为政府失灵走不通,那么道德这条道路要不要给予它最后的救济,我方觉得这是当然的。
首先,法律失灵时,私刑是权利的回归,是对于法律原则的捍卫。自然法学派自18世纪出现的时候就已经揭示过,法律的合法性绝非来自于权力的盖章,而是根植于对人性、对社会运转和原则的尊重。富勒说,不正义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它的核心就在于法律条文只不过是将社会运转背后的原则读出来的文本载体而已。法律如果不正或者不能被执行,那就有愧于这一份代理的责任。当政府放弃执法责任时,它就已经将自我放置于共同体之外。此时,公民如果仍然对暴行沉默,那就是对于法原则,甚至于对整个社会人的本身的背叛,也会使整个社会运转面临困难。洛克在《政府论》当中指出,政府是人民委托的信托机构,如果它失职,那么这一份社会契约就会自动解除,人民会重新获得自然权利。这句话背后的含义在于,当人民将权利让渡给政府的时候,是期待它来执行与维护权益。但是,当罪犯因为司法腐败逍遥法外,当恃强凌弱的勾当依然猖獗肆虐的时候,受害者或复仇的私刑之人,他们就不是原始社会当中野蛮的复仇了,而是对自然法神圣权利不可侵犯这一原则的捍卫。
进一步来讲,私刑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起到最低限度的规范作用。它在法律的概念中被承认过,任何法律体系都存在一个开放性的结构。当司法系统全面崩溃,比方说战乱,或者系统性腐败,或者说如同纳粹法西斯一样的彻底与人类文明背道而驰的这种思想,那么民间自发的私刑实际上会在这样的情形中承担最低限度的规范功能。
南非在上个世纪中期,黑人连基本的就业权和居住权都会被剥夺,于是南非的反种族隔离斗争持续了几十年。这一份隔离斗争,他们是希望能够求取一份活路。在当时的南非政府根本不把他们当成人看的情况下,他们希望能够让自己活下去。同样,1960年美国南方州政府纵容3K党杀害黑人的时候,黑人也希望能够武装自卫,对抗暴行。我们会站在道德高地上去指责这一批黑人,说你们太过分了,你们不应该对抗,你们要期待拯救,期待有天兵天将下来拯救你们吗?当然,我们不会这么做,因为这是神圣的。私刑恰恰是留给法律原则最后的伸张,可以起到最低限度的规范。私刑事实上正在向上面的这些情形去彰显权利不可侵犯这一原则。
最后一点,我需要打破一个刻板印象,在政府未能执行法律的时候,私刑其实是在维护法治的土壤。注意,我说的不是私刑维护法治,而是私刑是在维护法治的土壤。因为法治的前提是政府履行保护义务,当司法体制纵容罪犯的时候,真正的法治破坏者是权力本身,是公权力本身。当法治这棵参天大树已经被执法者破坏的时候,我们没有办法期待这棵树能够自我复活。但我们该怎么做才能保护土壤,才能保证它不被连根破坏?我们要怎么做才能保证这片土壤还有机会焕发生机?那就是尊重人性对于原则的释放,尊重朴素的正义。法治从来不会要求受害者保持绝对的理性,因为这实质上是让弱者为理智的失能买单。自然法从来不会要求圣人般的忍让,它承认愤怒与反抗是人性最本身的正义感,而这一层恰恰是法治的底色。
当我们看到“杀人放火金腰带,修桥补路无尸骸”这种可笑的情景的时候,我们必须思考的真问题是,如果我们在解决很多社会问题没有完美答案的时候,那我们为什么不能重新审视质朴的正义呢?如果执法不那么理性,法律的效能被束之高阁,那么愤怒有没有权利去表现自我?法律永远不是刻在石板上的条文,而是流淌在血液中的道德信念。
我们今天在这里从来不是要做一个理中客,从来不是去站在一个非常高的角度去呼吁法律可能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但至少我们知道的是,当政府放弃人民,没有办法去拯救人民的时候,我们有权以自然法之名重写规则,而当法律程序正义崩溃的时候,我们可以用实证主义的眼光去审视。私刑的确不会是最完美的答案,但是在至暗此刻,它至少能证明我们人类从未放弃对于正义的信仰和追求。谢谢。
今天,当我们在政府未能执行法律的基调下,去探讨私刑是否具备道德的正当性,我们讨论的就不仅是一个法学的命题,更是一场关于人类如何在至暗时刻守护尊严的拷问。当法律沦为废纸,公权力没办法继续去执法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只能匍匐在冰冷的程序脚下,坐视暴行的肆虐?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都向我们阐释了,在政府失能的绝境当中,私刑是道德对法律最后的救赎。
要理清几个概念。
当我们在讨论政府未能执行法律的时候,无论是政府来不及、不愿意或者是不能,都不重要,因为政府失位是不容辩驳的。我们在遭受他人侵害的时候,无论政府冰冷地漠视还是来不及拯救,都不妨碍我们讨论私刑的道德正当性。必须明确的一个点是政府失位。
第二个需要明确的概念是私刑。私刑当然是暴力,以暴力对抗暴力,它的层次有高有低,但重点是我们今天的讨论无需将私刑回归法律程序去认定。什么意思呢?当法律不能被执行的时候,我们每个人都知道这个时候的法律是没有实际作用的。我们要讨论的一定是在道德上是否给予这种对抗暴力的机会。所以这一份私刑回归法律程序之后,无论它会被称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亦或是其他故意犯罪,都不重要,在道德领域探讨它的正当性就可以了。
第三个概念,与道德的正当性相对应,法律究竟是什么?说实话,这个问题直到今天,到2025年都还没有准确的答案。但是有一点是众多法学家都共同认可的,那就是法律条文与原则是存在区别的。原则是社会建构的基础,道德和法律都是它的衍生品,违反道德或者法律都要承担责任和义务,只不过违反道德接受的是指责和批评,违反法律接受的是公权力的强制执行。也正是因此,法律和道德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因为它们其实都在反映人类社会的共同认知。我们今天的讨论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当一个违反原则的事情出现了,那么它的两个输出端——法律和道德都应当发挥作用。但是法律这条路因为政府失灵走不通,那么道德这条道路要不要给予它最后的救济,我方觉得这是当然的。
首先,法律失灵时,私刑是权利的回归,是对于法律原则的捍卫。自然法学派自18世纪出现的时候就已经揭示过,法律的合法性绝非来自于权力的盖章,而是根植于对人性、对社会运转和原则的尊重。富勒说,不正义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它的核心就在于法律条文只不过是将社会运转背后的原则读出来的文本载体而已。法律如果不正或者不能被执行,那就有愧于这一份代理的责任。当政府放弃执法责任时,它就已经将自我放置于共同体之外。此时,公民如果仍然对暴行沉默,那就是对于法原则,甚至于对整个社会人的本身的背叛,也会使整个社会运转面临困难。洛克在《政府论》当中指出,政府是人民委托的信托机构,如果它失职,那么这一份社会契约就会自动解除,人民会重新获得自然权利。这句话背后的含义在于,当人民将权利让渡给政府的时候,是期待它来执行与维护权益。但是,当罪犯因为司法腐败逍遥法外,当恃强凌弱的勾当依然猖獗肆虐的时候,受害者或复仇的私刑之人,他们就不是原始社会当中野蛮的复仇了,而是对自然法神圣权利不可侵犯这一原则的捍卫。
进一步来讲,私刑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起到最低限度的规范作用。它在法律的概念中被承认过,任何法律体系都存在一个开放性的结构。当司法系统全面崩溃,比方说战乱,或者系统性腐败,或者说如同纳粹法西斯一样的彻底与人类文明背道而驰的这种思想,那么民间自发的私刑实际上会在这样的情形中承担最低限度的规范功能。
南非在上个世纪中期,黑人连基本的就业权和居住权都会被剥夺,于是南非的反种族隔离斗争持续了几十年。这一份隔离斗争,他们是希望能够求取一份活路。在当时的南非政府根本不把他们当成人看的情况下,他们希望能够让自己活下去。同样,1960年美国南方州政府纵容3K党杀害黑人的时候,黑人也希望能够武装自卫,对抗暴行。我们会站在道德高地上去指责这一批黑人,说你们太过分了,你们不应该对抗,你们要期待拯救,期待有天兵天将下来拯救你们吗?当然,我们不会这么做,因为这是神圣的。私刑恰恰是留给法律原则最后的伸张,可以起到最低限度的规范。私刑事实上正在向上面的这些情形去彰显权利不可侵犯这一原则。
最后一点,我需要打破一个刻板印象,在政府未能执行法律的时候,私刑其实是在维护法治的土壤。注意,我说的不是私刑维护法治,而是私刑是在维护法治的土壤。因为法治的前提是政府履行保护义务,当司法体制纵容罪犯的时候,真正的法治破坏者是权力本身,是公权力本身。当法治这棵参天大树已经被执法者破坏的时候,我们没有办法期待这棵树能够自我复活。但我们该怎么做才能保护土壤,才能保证它不被连根破坏?我们要怎么做才能保证这片土壤还有机会焕发生机?那就是尊重人性对于原则的释放,尊重朴素的正义。法治从来不会要求受害者保持绝对的理性,因为这实质上是让弱者为理智的失能买单。自然法从来不会要求圣人般的忍让,它承认愤怒与反抗是人性最本身的正义感,而这一层恰恰是法治的底色。
当我们看到“杀人放火金腰带,修桥补路无尸骸”这种可笑的情景的时候,我们必须思考的真问题是,如果我们在解决很多社会问题没有完美答案的时候,那我们为什么不能重新审视质朴的正义呢?如果执法不那么理性,法律的效能被束之高阁,那么愤怒有没有权利去表现自我?法律永远不是刻在石板上的条文,而是流淌在血液中的道德信念。
我们今天在这里从来不是要做一个理中客,从来不是去站在一个非常高的角度去呼吁法律可能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但至少我们知道的是,当政府放弃人民,没有办法去拯救人民的时候,我们有权以自然法之名重写规则,而当法律程序正义崩溃的时候,我们可以用实证主义的眼光去审视。私刑的确不会是最完美的答案,但是在至暗此刻,它至少能证明我们人类从未放弃对于正义的信仰和追求。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法律失灵时,判断私刑是否具备道德正当性,要看私刑是否能实现对法律原则的捍卫、是否能起到最低限度的规范作用以及是否能维护法治的土壤。
当政府放弃人民,无法拯救人民,法律程序正义崩溃时,私刑虽不是最完美答案,但在至暗时刻能证明人类从未放弃对于正义的信仰和追求,具备道德的正当性。
确认一下能听到吗?可以的。那我们开始。
问你方第一个问题,您方认为私刑的正当性在于它是法律之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唯一出口,是吗?
你方说有两个出口,一个叫法律,一个叫道德。我方认为要体现公平正义原则,道德是其中一条路。既然法律那条路走不通,为何不试试在道德这条路上走走。所以跟您方确认一下,您方是否认为只有法律和道德这两条路?如果有其他论点可以举证,但这并不妨碍在道德这条路上仍可尝试。所以您方是否也不否认,在法律和道德之外可能存在其他途径?您可以提一下,我们学习学习。只要您方不否认即可,所以您方承认私刑并非维护公平正义的唯一道路。
然后再往下问,您方举例了美国黑人受到 3K 党压迫的例子。在此想问您方,3K 党对黑人做出暴行,在他们眼中,这同样是一种维护道德的正义之举。您方怎么看?
我能理解您的意思,是想说私刑有可能会被滥用,但我们在讨论私刑的存在时,本身追求的就不是一个最完美的答案。当我们发现有的黑人确实在做坏事时,他们当然可以反抗;可是无辜的黑人受到牵连时,他们也可以去反抗,这一切都是在政府已经失位的情形之下,两害相权取其轻。
好的,所以您方认为美国白人 3K 党做出的暴行,也是一种合理、正当的私刑是吗?
我们不要一概而论,不可否认,确实有些黑人在作奸犯科,那一批白人最开始的反抗确实是合理的,但后来变得不合理时,又有人对这种不合理进行反抗,这些都是私刑的内容,我们不能一刀切。
好的,所以您方其实在讲到私刑反抗法律时,最后会导致互相报复,导致公共秩序的崩溃。这边稍微跟您解释一下,3K 党是基于种族主义而对黑人采取暴行的组织,跟您方所说的黑人有没有作奸犯科其实并没有关系。他们更像是,我们作为白人,内心的道德、宗教信仰认为白人比黑人高一等,所以道德信条告诉他们,黑人居然敢和白人坐在同一辆公交车上,实在是大逆不道。而现在法律没有办法让他们惩罚这些“大逆不道”的黑人,所以他们要用火刑、绞刑来对付黑人,而不是您方所说的有一些黑人作奸犯科,白人迫于无奈才采取这些行为。这两件事情,等您回复完之后,我们再继续讲。
确认一下能听到吗?可以的。那我们开始。
问你方第一个问题,您方认为私刑的正当性在于它是法律之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唯一出口,是吗?
你方说有两个出口,一个叫法律,一个叫道德。我方认为要体现公平正义原则,道德是其中一条路。既然法律那条路走不通,为何不试试在道德这条路上走走。所以跟您方确认一下,您方是否认为只有法律和道德这两条路?如果有其他论点可以举证,但这并不妨碍在道德这条路上仍可尝试。所以您方是否也不否认,在法律和道德之外可能存在其他途径?您可以提一下,我们学习学习。只要您方不否认即可,所以您方承认私刑并非维护公平正义的唯一道路。
然后再往下问,您方举例了美国黑人受到 3K 党压迫的例子。在此想问您方,3K 党对黑人做出暴行,在他们眼中,这同样是一种维护道德的正义之举。您方怎么看?
我能理解您的意思,是想说私刑有可能会被滥用,但我们在讨论私刑的存在时,本身追求的就不是一个最完美的答案。当我们发现有的黑人确实在做坏事时,他们当然可以反抗;可是无辜的黑人受到牵连时,他们也可以去反抗,这一切都是在政府已经失位的情形之下,两害相权取其轻。
好的,所以您方认为美国白人 3K 党做出的暴行,也是一种合理、正当的私刑是吗?
我们不要一概而论,不可否认,确实有些黑人在作奸犯科,那一批白人最开始的反抗确实是合理的,但后来变得不合理时,又有人对这种不合理进行反抗,这些都是私刑的内容,我们不能一刀切。
好的,所以您方其实在讲到私刑反抗法律时,最后会导致互相报复,导致公共秩序的崩溃。这边稍微跟您解释一下,3K 党是基于种族主义而对黑人采取暴行的组织,跟您方所说的黑人有没有作奸犯科其实并没有关系。他们更像是,我们作为白人,内心的道德、宗教信仰认为白人比黑人高一等,所以道德信条告诉他们,黑人居然敢和白人坐在同一辆公交车上,实在是大逆不道。而现在法律没有办法让他们惩罚这些“大逆不道”的黑人,所以他们要用火刑、绞刑来对付黑人,而不是您方所说的有一些黑人作奸犯科,白人迫于无奈才采取这些行为。这两件事情,等您回复完之后,我们再继续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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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讲述我方一辩稿之前,我先反驳一下对方的论点。对方论点里最大的矛盾之处在于,他们称私刑本身可以带来法律土壤的恢复,但并未给出论证。同时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从未支持过以复仇的方式去构建法律基础。
不管是自然法,还是其他法律的基本条例,都未将刑罚作为公平的土壤。自然法中“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手段,在现代社会已逐渐消亡,原因正是这种方式无法构建一个良善的社会。
对方提到了洛克,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指出,人民可以撤回契约,但撤回契约后就要诉诸暴力吗?他的观点是可以临时组建一个政府来构建新的秩序。所以,在这两个方面,对方的论述存在矛盾。
下面阐述我方观点。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是在一定情形下,政府因行政不利、腐败等原因,导致法律无法有效执行。而私刑是指个体或群体在没有经过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基于自己的道德判断对他人实行制裁或惩罚。这种行为通常缺乏法律框架的约束,也没有必要的证据和审判程序的支持。
另外,对方从未提及什么是道德的正当性。道德的正当性不仅要看动机,还要看行为后果,即行为本身是否符合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规范。它往往指向社会行为的合法性和道义性,要求个体或群体的行为符合合理、公正且道德可接受的标准。
这意味着,如果对方认为私刑可以作为法律的补充,那么这种私刑必须是社会普遍可接受的。就像我方在质询中提到的,如果认为三K党的私刑不可接受,那为何黑人的私刑在对方看来就是可接受的,这一点对方需要进行论证。
我方在质询中也问过对方,是否存在非暴力的形式来完成对社会的纠偏。比如在美国,黑人因遭受歧视,不能与白人共用公交车、公共设施,他们采取的方式是所有黑人拒绝坐公交车,一起步行上班,通过长时间的抗议,最终促成了美国布朗法案的出台,消除了种族隔离制度。
再如南非曼德拉时期,曼德拉获得诺贝尔和平奖,正是因为黑人取得政权后,没有采取私刑报复,而是选择了宽恕和谅解。经过种族隔离的动荡后,南非才得以和平向前发展。所以,对方认为私刑能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这一点还需继续举证。
接下来阐述我方认为私刑在道德上不具正当性的原因。
首先,现代社会已将刑罚权交由公共权力处理,如果用私刑来执行,会伤害现代社会的法治基础。在远古初民时代,国家尚未成立,存在大量的血腥复仇和同态复仇。但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正义观念进步,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分配正义关乎人民权益的分配,具有平等性;矫正正义即司法正义,通过改正社会现实中的错误来恢复社会平衡和秩序。从分配正义层面看,没有一个社会的分配正义会把刑罚权交由每个公民自行执行,所以无法通过私刑来论证公平。
从矫正正义角度看,若将刑罚权交给每个公民执行,会违反相关原则。现代刑法学的第一个阐述者格老秀斯认为,惩罚他人的权利虽是自然法权利,但这种权利的原初占有是国家权力的起源。国家成立后,人们让渡了这种权利,且这种让渡不可逆转。在法律或政治的空白地带,若采用这种惩罚权利,会破坏国家社会的根基。个人让渡刑罚权已成为现代社会的根基。
无论是道德审判,还是美国种族私刑,白人认为自己在维护社会秩序,黑人也这么认为。但如果把刑罚权的道德正当性交由每个人自行判定,社会将变成“狼与狼的世界”,这是我方反对私刑的第一个理由。
第二个理由是,即便政府衰败,私刑依然是破坏社会秩序的方式。在现代政治理论中,政府作为合法的暴力垄断者,最大职能是维持社会秩序。对方所说的政府无法执行法律的模糊样态,并未阐述清楚具体情况。
就算认同在政府衰败时公民有拿起武器自卫的权利,但要注意,一个人的正当防卫在法律上是被认可为正当的。而当对方以暴力形式执行私刑时,在公民不服从理论里,虽认可公民在政府衰败时有拿起武器进行暴力反抗的情况,但认为这是道德无色的,即不认可其具有道德正当性,只认可这是在被逼无奈情况下的生存保护原则。
例如,一个人肚子饿了要吃饭,不能认为吃饭这件事具有道德正当性,它与道德无关。如果在政府完全衰败时,一个公民拿起武器保护自己的同时屠杀他人,私刑意味着执行者拥有实施所谓正义的权利,而对方处于被行刑的境地,这种情况下私刑不存在道德上的正当性。也就是说,即便依据公民不服从理论,这也是道德无色的情况。
在讲述我方一辩稿之前,我先反驳一下对方的论点。对方论点里最大的矛盾之处在于,他们称私刑本身可以带来法律土壤的恢复,但并未给出论证。同时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从未支持过以复仇的方式去构建法律基础。
不管是自然法,还是其他法律的基本条例,都未将刑罚作为公平的土壤。自然法中“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手段,在现代社会已逐渐消亡,原因正是这种方式无法构建一个良善的社会。
对方提到了洛克,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指出,人民可以撤回契约,但撤回契约后就要诉诸暴力吗?他的观点是可以临时组建一个政府来构建新的秩序。所以,在这两个方面,对方的论述存在矛盾。
下面阐述我方观点。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是在一定情形下,政府因行政不利、腐败等原因,导致法律无法有效执行。而私刑是指个体或群体在没有经过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基于自己的道德判断对他人实行制裁或惩罚。这种行为通常缺乏法律框架的约束,也没有必要的证据和审判程序的支持。
另外,对方从未提及什么是道德的正当性。道德的正当性不仅要看动机,还要看行为后果,即行为本身是否符合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规范。它往往指向社会行为的合法性和道义性,要求个体或群体的行为符合合理、公正且道德可接受的标准。
这意味着,如果对方认为私刑可以作为法律的补充,那么这种私刑必须是社会普遍可接受的。就像我方在质询中提到的,如果认为三K党的私刑不可接受,那为何黑人的私刑在对方看来就是可接受的,这一点对方需要进行论证。
我方在质询中也问过对方,是否存在非暴力的形式来完成对社会的纠偏。比如在美国,黑人因遭受歧视,不能与白人共用公交车、公共设施,他们采取的方式是所有黑人拒绝坐公交车,一起步行上班,通过长时间的抗议,最终促成了美国布朗法案的出台,消除了种族隔离制度。
再如南非曼德拉时期,曼德拉获得诺贝尔和平奖,正是因为黑人取得政权后,没有采取私刑报复,而是选择了宽恕和谅解。经过种族隔离的动荡后,南非才得以和平向前发展。所以,对方认为私刑能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这一点还需继续举证。
接下来阐述我方认为私刑在道德上不具正当性的原因。
首先,现代社会已将刑罚权交由公共权力处理,如果用私刑来执行,会伤害现代社会的法治基础。在远古初民时代,国家尚未成立,存在大量的血腥复仇和同态复仇。但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正义观念进步,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分配正义关乎人民权益的分配,具有平等性;矫正正义即司法正义,通过改正社会现实中的错误来恢复社会平衡和秩序。从分配正义层面看,没有一个社会的分配正义会把刑罚权交由每个公民自行执行,所以无法通过私刑来论证公平。
从矫正正义角度看,若将刑罚权交给每个公民执行,会违反相关原则。现代刑法学的第一个阐述者格老秀斯认为,惩罚他人的权利虽是自然法权利,但这种权利的原初占有是国家权力的起源。国家成立后,人们让渡了这种权利,且这种让渡不可逆转。在法律或政治的空白地带,若采用这种惩罚权利,会破坏国家社会的根基。个人让渡刑罚权已成为现代社会的根基。
无论是道德审判,还是美国种族私刑,白人认为自己在维护社会秩序,黑人也这么认为。但如果把刑罚权的道德正当性交由每个人自行判定,社会将变成“狼与狼的世界”,这是我方反对私刑的第一个理由。
第二个理由是,即便政府衰败,私刑依然是破坏社会秩序的方式。在现代政治理论中,政府作为合法的暴力垄断者,最大职能是维持社会秩序。对方所说的政府无法执行法律的模糊样态,并未阐述清楚具体情况。
就算认同在政府衰败时公民有拿起武器自卫的权利,但要注意,一个人的正当防卫在法律上是被认可为正当的。而当对方以暴力形式执行私刑时,在公民不服从理论里,虽认可公民在政府衰败时有拿起武器进行暴力反抗的情况,但认为这是道德无色的,即不认可其具有道德正当性,只认可这是在被逼无奈情况下的生存保护原则。
例如,一个人肚子饿了要吃饭,不能认为吃饭这件事具有道德正当性,它与道德无关。如果在政府完全衰败时,一个公民拿起武器保护自己的同时屠杀他人,私刑意味着执行者拥有实施所谓正义的权利,而对方处于被行刑的境地,这种情况下私刑不存在道德上的正当性。也就是说,即便依据公民不服从理论,这也是道德无色的情况。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私刑在道德上不具正当性,因为它会伤害现代社会的法治基础,即便在政府衰败时也是破坏社会秩序的方式,且不符合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规范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要求。
正方一辩:我确认一下,在我们今天进行思考时,你方是不是想要达到一个最完美的状态?法治从来不是最完美的,它虽不是最好的样子,但却是最不坏的样子。双方都没有觉得,包括你方和我方,私权的使用能像你方所说的,达到那么高、那么完美的一个状态,方方面面都挑不出任何瑕疵。
那么我接下来问你,你说要把权力交给公权力,由公权力做主,对吧?我方已经告诉你,这不是最好的,而是最不坏的。也就是说,当还能恢复秩序的时候,要尽快恢复自律,而不是依靠私权。你说要恢复秩序,现在政府无法执行法律,你要怎么恢复,怎么办?
我刚才已经告诉你了,洛克告诉我们,可以马上进行一个临时政府的组织,然后用规则的方式来执行。我的问题就在于,社会契约论的提出者们,洛克也好,其他学者也好,他们都在告诉我们,包括霍布斯,当政府失灵的时候,人民要把权利收回来,才能去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我也不是无政府主义者,我只是好奇你要怎么去建立这个新的政府。
反方一辩:首先第一点,霍布斯从来不同意权利是可以撤回的,这是他跟洛克的根本区别之一。然后洛克所说的撤回也不诉诸于暴力,他是说可以马上构建一个新的政治权力。所以你方没有考虑到的事情是,一个新的政府该怎么建立,在面对利益违反社会契约的政府时,我们该怎么去建立。
正方一辩:我继续来问,你刚才说自然法消亡了,自然法真的消亡了吗?这个社会的权利来源于哪里?来源于人。如果这个时候人民都不支持,重新构建一个社会,为什么不可以?我想问自然法是否消亡。自然法在我们有了成文法之后,实际上就只能作为一种理论背景而存在。
反方一辩:不对,你讲的是古典自然法学。可是我们知道,上世纪1959年到1966年,哈特和富勒还展开了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辩论,所以我不理解自然法在你的视角里面怎么就变成消亡了。
正方一辩:更进一步来问,自然法是怎么阐述法的?你已经告诉我他们在进行辩论,就说明这件事情在我们现有的法制状况下是值得讨论的问题,而不能作为你方实然性的举证。你没有回答我问题。自然法阐述法制以富勒为代表,富勒所讲的法制的构建,恰恰是要把法律和道德相结合。
正方一辩:那第二个问题,3K党是什么时候成立的,你知道吗?我跟你解释一下法治的道德主义,它指的是某一些道德可以被法律所规制,比如说拾金不昧,也可以有《好撒玛利亚人法》,而不是法可以下放给个人。让我来解释一下你们提到的例子,3K党是19世纪后期成立的,它是恶意报复黑人的组织。但在持续时间等情况下,这个例子存在被忽略的因素。
正方一辩:我确认一下,在我们今天进行思考时,你方是不是想要达到一个最完美的状态?法治从来不是最完美的,它虽不是最好的样子,但却是最不坏的样子。双方都没有觉得,包括你方和我方,私权的使用能像你方所说的,达到那么高、那么完美的一个状态,方方面面都挑不出任何瑕疵。
那么我接下来问你,你说要把权力交给公权力,由公权力做主,对吧?我方已经告诉你,这不是最好的,而是最不坏的。也就是说,当还能恢复秩序的时候,要尽快恢复自律,而不是依靠私权。你说要恢复秩序,现在政府无法执行法律,你要怎么恢复,怎么办?
我刚才已经告诉你了,洛克告诉我们,可以马上进行一个临时政府的组织,然后用规则的方式来执行。我的问题就在于,社会契约论的提出者们,洛克也好,其他学者也好,他们都在告诉我们,包括霍布斯,当政府失灵的时候,人民要把权利收回来,才能去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我也不是无政府主义者,我只是好奇你要怎么去建立这个新的政府。
反方一辩:首先第一点,霍布斯从来不同意权利是可以撤回的,这是他跟洛克的根本区别之一。然后洛克所说的撤回也不诉诸于暴力,他是说可以马上构建一个新的政治权力。所以你方没有考虑到的事情是,一个新的政府该怎么建立,在面对利益违反社会契约的政府时,我们该怎么去建立。
正方一辩:我继续来问,你刚才说自然法消亡了,自然法真的消亡了吗?这个社会的权利来源于哪里?来源于人。如果这个时候人民都不支持,重新构建一个社会,为什么不可以?我想问自然法是否消亡。自然法在我们有了成文法之后,实际上就只能作为一种理论背景而存在。
反方一辩:不对,你讲的是古典自然法学。可是我们知道,上世纪1959年到1966年,哈特和富勒还展开了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辩论,所以我不理解自然法在你的视角里面怎么就变成消亡了。
正方一辩:更进一步来问,自然法是怎么阐述法的?你已经告诉我他们在进行辩论,就说明这件事情在我们现有的法制状况下是值得讨论的问题,而不能作为你方实然性的举证。你没有回答我问题。自然法阐述法制以富勒为代表,富勒所讲的法制的构建,恰恰是要把法律和道德相结合。
正方一辩:那第二个问题,3K党是什么时候成立的,你知道吗?我跟你解释一下法治的道德主义,它指的是某一些道德可以被法律所规制,比如说拾金不昧,也可以有《好撒玛利亚人法》,而不是法可以下放给个人。让我来解释一下你们提到的例子,3K党是19世纪后期成立的,它是恶意报复黑人的组织。但在持续时间等情况下,这个例子存在被忽略的因素。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对方共有三个观点。
第一,对方说从古到今,随着法治的建设,我们越来越把惩罚的权利收归于政府手中,此时若支持我方观点,则有损法治基础。但我们探讨法治的基础,并非仅在价值概念层面,更要结合现实。它体现为两个部分,一是法制的制定者,二是法制的遵守者。
对于前者,即政府而言,扩张权力是其本性。无论我方作何主张,政府都会尽可能见缝插针地制定法律,使其权力触及社会方方面面。此时,作为普通民众,我们会怀疑法律对我们是否有效,这实则动摇了法治基础。若按对方所说,在法治无能为力时,我们只能祈求、等待,期盼青天大老爷来拯救。同学,此时我们为何还要相信法律对我们有用?这种在我们遭遇不公后,仍禁止我们寻求公正的法律,能给我们带来好处吗?
我们都知道,南京的彭宇案过去还不到20年。当法官说出“不是你撞的,为什么你要扶”时,虽能用法律解释其言行,但并未让法治基础更加深厚。所以,对于构成最广大法治基础的劳苦大众、形形色色的普通人而言,我方观点更能满足他们朴素的法感情,让他们不至于对法律体系感到绝望,这是第一点。
第二部分,对方说要追求秩序的恢复,我方有两重反驳。
第一重,对方说得很好,认为政府可作为主体决定如何与外界打交道。在美国西部,人们故乡的庄园没有栏杆,若牲畜跨界,主人可用枪击毙并据为己有。这是一个没有法律的世界,人们作为主体进行交涉,这与私刑并无本质区别。所以对方所说的政府作为主体和个人私行有何区别,我方并不清楚。
其次,我们有两种态度。一种是,当遭受不公、被打压,贪污者把控话语权时,选择认命,认为法律如此,自己无可奈何。另一种是,坚信世间有青天,有公平正义,有秩序。即便倾家荡产,也要上访到最高层去告发。显然,我方在概念和想法上对秩序的追求动机更强烈。
在客观的秩序形成上,若有人肆意打断对方说话、不遵守规则,对方默默忍耐,会使破坏规则的成本更低。而按我方观点,若有人敢破坏规则,在自行环节也会遭到反击,双方私行互怼,会让破坏规则的成本变高,这在客观上更有利于规则的构建。所以,在主观上,我方对秩序的追求更强烈;在客观上,我方让破坏秩序、破坏法律的人成本更高,这是第二部分。
到了第三个部分,对方说很多时候道德是流变的、随机的,还举了白人侵害黑人的例子。但此案例属于法律失灵时该怎么办的情况。这事情本就该法律管,可法律失灵了,此时讨论是否用私刑介入,符合我们今天辩题的讨论语境吗?所以对方举的白人侵害黑人的例子不恰当。若对方如此论证,甚至直接举强奸杀人等八大罪的例子,我们两个学法的可不敢苟同。若八大罪都不认,那我们直接认输好了,显然不是这样。
所以,对方的三个观点都未回应辩题真正的困惑,而我方观点在主观和客观上都有利于秩序的回归,这是现场交锋的情况。
在此之上,我们还有两个部分向大家阐述。
第一个部分是性质方面。在原始状态下,无论西方还是东方,西方追求私力救济,东方的东洋学说也有“九世之仇,犹可报也”的说法,都以私行、血腥复仇为基本主张。后来我们建立契约,才将这部分权利让渡出去。那么当政府保护不了我们时,权利为何不能归还呢?不能说不该归还、不可用。我方认为,在性质上,收回权利是无可厚非的事情。
在切实的解决效力上,很多事情法律难以厘清,原因有二。
其一,存在很多鸡毛蒜皮的事情,比如网络上的互相谩骂,说对方“脑残”等,虽不构成严重伤害,但双方互相攻击。这些事情需要谴责,但并非不正当行为。
其二,法律存在切实的局限,比如法律尚未涵盖某些情况,或陷入机械主义怪圈,又或被错误解读。此时,我们捍卫自己的权益为何不可?
在中国,有家暴时可申请人身保护令。但有法官认为,若实行人身保护令让受害者免受家暴,会使施暴者无房可住(因只有一套房),导致人身保护令难以落实,受害者仍处于家暴威胁中。此时,受害者求助无门,找哥哥、堂兄弟帮忙反击,有何不可?对方从未解释过,当概念上不可逆、不可动摇的事情发生时,像被家暴的人、“铁链女”、被告胡药的人该怎么办。若告状有用,为何“铁链女”会被拴20年,身心遭受如此严重的侵蚀?
所以,我们认为对于一些现实问题需要回应。此外,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倡导“枫桥经验”,即“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习近平总书记说过,若事事都诉诸诉讼,成本太高,我国难以承担。此时,如何发扬德治、发挥道德的作用,与法治中和,是我们需要探讨的方向。但有个前提,不能把道德当作混乱的学问。
谢谢!
感谢。对方共有三个观点。
第一,对方说从古到今,随着法治的建设,我们越来越把惩罚的权利收归于政府手中,此时若支持我方观点,则有损法治基础。但我们探讨法治的基础,并非仅在价值概念层面,更要结合现实。它体现为两个部分,一是法制的制定者,二是法制的遵守者。
对于前者,即政府而言,扩张权力是其本性。无论我方作何主张,政府都会尽可能见缝插针地制定法律,使其权力触及社会方方面面。此时,作为普通民众,我们会怀疑法律对我们是否有效,这实则动摇了法治基础。若按对方所说,在法治无能为力时,我们只能祈求、等待,期盼青天大老爷来拯救。同学,此时我们为何还要相信法律对我们有用?这种在我们遭遇不公后,仍禁止我们寻求公正的法律,能给我们带来好处吗?
我们都知道,南京的彭宇案过去还不到20年。当法官说出“不是你撞的,为什么你要扶”时,虽能用法律解释其言行,但并未让法治基础更加深厚。所以,对于构成最广大法治基础的劳苦大众、形形色色的普通人而言,我方观点更能满足他们朴素的法感情,让他们不至于对法律体系感到绝望,这是第一点。
第二部分,对方说要追求秩序的恢复,我方有两重反驳。
第一重,对方说得很好,认为政府可作为主体决定如何与外界打交道。在美国西部,人们故乡的庄园没有栏杆,若牲畜跨界,主人可用枪击毙并据为己有。这是一个没有法律的世界,人们作为主体进行交涉,这与私刑并无本质区别。所以对方所说的政府作为主体和个人私行有何区别,我方并不清楚。
其次,我们有两种态度。一种是,当遭受不公、被打压,贪污者把控话语权时,选择认命,认为法律如此,自己无可奈何。另一种是,坚信世间有青天,有公平正义,有秩序。即便倾家荡产,也要上访到最高层去告发。显然,我方在概念和想法上对秩序的追求动机更强烈。
在客观的秩序形成上,若有人肆意打断对方说话、不遵守规则,对方默默忍耐,会使破坏规则的成本更低。而按我方观点,若有人敢破坏规则,在自行环节也会遭到反击,双方私行互怼,会让破坏规则的成本变高,这在客观上更有利于规则的构建。所以,在主观上,我方对秩序的追求更强烈;在客观上,我方让破坏秩序、破坏法律的人成本更高,这是第二部分。
到了第三个部分,对方说很多时候道德是流变的、随机的,还举了白人侵害黑人的例子。但此案例属于法律失灵时该怎么办的情况。这事情本就该法律管,可法律失灵了,此时讨论是否用私刑介入,符合我们今天辩题的讨论语境吗?所以对方举的白人侵害黑人的例子不恰当。若对方如此论证,甚至直接举强奸杀人等八大罪的例子,我们两个学法的可不敢苟同。若八大罪都不认,那我们直接认输好了,显然不是这样。
所以,对方的三个观点都未回应辩题真正的困惑,而我方观点在主观和客观上都有利于秩序的回归,这是现场交锋的情况。
在此之上,我们还有两个部分向大家阐述。
第一个部分是性质方面。在原始状态下,无论西方还是东方,西方追求私力救济,东方的东洋学说也有“九世之仇,犹可报也”的说法,都以私行、血腥复仇为基本主张。后来我们建立契约,才将这部分权利让渡出去。那么当政府保护不了我们时,权利为何不能归还呢?不能说不该归还、不可用。我方认为,在性质上,收回权利是无可厚非的事情。
在切实的解决效力上,很多事情法律难以厘清,原因有二。
其一,存在很多鸡毛蒜皮的事情,比如网络上的互相谩骂,说对方“脑残”等,虽不构成严重伤害,但双方互相攻击。这些事情需要谴责,但并非不正当行为。
其二,法律存在切实的局限,比如法律尚未涵盖某些情况,或陷入机械主义怪圈,又或被错误解读。此时,我们捍卫自己的权益为何不可?
在中国,有家暴时可申请人身保护令。但有法官认为,若实行人身保护令让受害者免受家暴,会使施暴者无房可住(因只有一套房),导致人身保护令难以落实,受害者仍处于家暴威胁中。此时,受害者求助无门,找哥哥、堂兄弟帮忙反击,有何不可?对方从未解释过,当概念上不可逆、不可动摇的事情发生时,像被家暴的人、“铁链女”、被告胡药的人该怎么办。若告状有用,为何“铁链女”会被拴20年,身心遭受如此严重的侵蚀?
所以,我们认为对于一些现实问题需要回应。此外,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倡导“枫桥经验”,即“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习近平总书记说过,若事事都诉诸诉讼,成本太高,我国难以承担。此时,如何发扬德治、发挥道德的作用,与法治中和,是我们需要探讨的方向。但有个前提,不能把道德当作混乱的学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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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的三个观点都未回应辩题真正的困惑,而我方观点在主观和客观上都有利于秩序的回归,且能解决法律难以厘清的现实问题,在性质上收回权利也无可厚非。
反方一辩:我来问你第一个问题,你刚刚举了好多例子。比如“他打我,我找我的哥哥打他”,你认为这是私刑;“他骂我,那算了”,当然这不是私刑。因为正当防卫是一个法制概念,正当防卫和私刑需要事后判断,但在事前的道德性质上,“他打我,我打他”显然是私刑,这是没办法通过事后判断来改变的。
正方二辩:我给你解释一下行为。
反方一辩:我打断一下,你给我举证,给我一个道德原则,告诉我,当别人打我的时候,我还手,这件事情属于我对他执行私刑。
正方二辩:对,因为他在打我的时候,按照法律我应该是不超过必要限度的。但我打他的时候,我就想要去爽,这个时候我是不存在对于必要限度的考量。
反方一辩:有些时候是必须要还手的。你举不出一个道德原则告诉我“他打我,我打他”属于私刑,这是第一个点。
第二个点我来回应,你方刚刚提到的法律基础,首先法律是由权力机构制定的,权力机构对于权力的扩张欲望,不需要我们用辩论去倡导。其次,我们互打互骂,不符合现在政府的合法性原则。什么叫政府的合法性?政府的合法性指的是政府的行为需要有法律规定,这叫合法律性,而不叫合法性。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民众的支持,它是一个民意的基础。
所以说前面洛克的那个例子里面,洛克说可以撤回对政府的契约,同时构建新的,因为有人群的支持,有民意所在,为什么构建不起来?撤回契约,构建新的,这个新的规则就是“他打我,我去打他”,这不就是我方的立场吗?我刚刚所说的构建新的是社会规则。
接下来我问你,你刚刚讲的自然法里面的血亲复仇,血亲复仇有基本原则,谁杀了你亲近的人,你就杀了谁,能不能灭他全家?
正方二辩:你说的是哪个朝代的,这理由有点牵强。在中国古代的时候,血亲复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时候,这究竟是属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允许的部分,当然是道德层面,因为之前是法德合一,它是以道德为主导。
反方一辩:我打断一下,如果说在古代的法律里面,血亲复仇本身是法律允许的,但是要求是谁杀你亲近的人就杀谁,不能灭其全家,在这种情况之下,它在法律框架之下,我不理解你说的情况。
感谢。
反方一辩:我来问你第一个问题,你刚刚举了好多例子。比如“他打我,我找我的哥哥打他”,你认为这是私刑;“他骂我,那算了”,当然这不是私刑。因为正当防卫是一个法制概念,正当防卫和私刑需要事后判断,但在事前的道德性质上,“他打我,我打他”显然是私刑,这是没办法通过事后判断来改变的。
正方二辩:我给你解释一下行为。
反方一辩:我打断一下,你给我举证,给我一个道德原则,告诉我,当别人打我的时候,我还手,这件事情属于我对他执行私刑。
正方二辩:对,因为他在打我的时候,按照法律我应该是不超过必要限度的。但我打他的时候,我就想要去爽,这个时候我是不存在对于必要限度的考量。
反方一辩:有些时候是必须要还手的。你举不出一个道德原则告诉我“他打我,我打他”属于私刑,这是第一个点。
第二个点我来回应,你方刚刚提到的法律基础,首先法律是由权力机构制定的,权力机构对于权力的扩张欲望,不需要我们用辩论去倡导。其次,我们互打互骂,不符合现在政府的合法性原则。什么叫政府的合法性?政府的合法性指的是政府的行为需要有法律规定,这叫合法律性,而不叫合法性。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民众的支持,它是一个民意的基础。
所以说前面洛克的那个例子里面,洛克说可以撤回对政府的契约,同时构建新的,因为有人群的支持,有民意所在,为什么构建不起来?撤回契约,构建新的,这个新的规则就是“他打我,我去打他”,这不就是我方的立场吗?我刚刚所说的构建新的是社会规则。
接下来我问你,你刚刚讲的自然法里面的血亲复仇,血亲复仇有基本原则,谁杀了你亲近的人,你就杀了谁,能不能灭他全家?
正方二辩:你说的是哪个朝代的,这理由有点牵强。在中国古代的时候,血亲复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时候,这究竟是属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允许的部分,当然是道德层面,因为之前是法德合一,它是以道德为主导。
反方一辩:我打断一下,如果说在古代的法律里面,血亲复仇本身是法律允许的,但是要求是谁杀你亲近的人就杀谁,不能灭其全家,在这种情况之下,它在法律框架之下,我不理解你说的情况。
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的观点非常极端。尤其是在质询环节,双方互相打断、互相强化观点。作为普通人,若在辩论的质询环节中,有人采用不友好的手段,像正方所说的暂停等方式,我可能会选择向组委会举报,推动未来实行更严格的赛制管理。
目前的网络环境中,越来越多的赛事会更加认真、严格地进行管理,我认为这才是合理的方式,也是社会发展的方向,而不是像对方所说的,把世界砸成一片平地就能建立起一个新世界,这种观点太极端、太奇葩了。
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正方的观点脱离社会现实。他们认为社会中存在这样一种环境:法律不仅在当下缺失,而且未来也看不到任何改变的希望。但这并非现实情况,社会始终在不断进步。
然而,正方却觉得,当下若不采取行动,就无法伸张正义,也不能用非暴力手段获得正义。但甘地通过非暴力手段,让一个国家摆脱殖民控制,走向独立。所以我不明白,正方为何如此笃定非暴力、和平或社会契约层面的手段没有作用,非要靠暴力来获取心中的公平正义。
正方第三个让我难以认同的地方在于,他们认为个人秉持的道德就是绝对的道德,这混淆了公德和私德的概念。正方觉得只要是个人秉持的主张和道德,就等同于正义。但事实并非如此。
例如,2024年11月16日宜兴高校持刀伤人案,犯罪分子徐家金因学校挂科无法毕业而不满,持刀到校园行凶,造成8人死亡、17人受伤的恶性事件。按照正方的逻辑,当法律无法维护其“正义”时,就选择持刀杀人,让25个无辜的人受伤甚至死亡。但这种个人私德、欲望和冲动所导致的行为,真的能等同于道德吗?正方并未给出论证。
接下来讲一下我方观点的三个部分。
首先是法治部分。法治具有不可替代性,程序正义是社会构建信任的基础。私刑的缺陷在于它彻底抛弃了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并非简单地得到一个正确结果,而是要通过公开、透明、可验证的过程来实现正义,它要求对证据进行审查,保障被告的辩护权,需要中立的裁判。这些环节能够凝聚社会共识、稳固社会基础,而这恰恰是私刑无法做到的。
程序正义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对人性弱点的制度性约束。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指出,法治的核心在于通过规则限制权力的滥用。无论是政府还是民众,私刑绕过了这种限制,将裁决权交给未经议定的个体,其结果必然是偏见和错误泛滥。按照正方的观点,我们甚至可以让正方一辩成为独裁者,将社会的正义裁决权交给他,但这样真的能让社会变得更好吗?这值得商榷。
其次,私刑本身是一种社会悖论,它以正义之名摧毁社会秩序。正方认为私刑是维护正义的必要手段,当正义无法通过法律实现时就可以使用。但这种观点忽视了私刑对社会的长期破坏。
若所有人都用私刑来维护正义,会导致信任瓦解,民众对公共秩序的信心降低,越来越多的人诉诸私刑,形成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正方主张在质询中若一方耍赖,另一方也耍赖,认为这样能让规则变得更严格,但我方对此不敢苟同。
此外,还会导致权利碎片化。不同群体以各自的道德标准行使权利,例如3K党认为黑人就应该比白人低贱,而黑人则成立黑豹党争取公平正义,甚至采取暴力行动反抗白人。
最后,从政治哲学层面来看,反抗的权利和暴力的边界在哪里?正方认为政府长期失职时,公民可以采取行动重建社会。洛克认为,当政府背叛人民时,公民有权反抗甚至推翻它,但关键在于反抗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而非私刑。公民收回社会契约的权利,并非将其据为己有,正方认为公民可以解散社会权利并私人使用,而洛克的观点是共同建立新的社会契约和公共秩序。就像清王朝覆灭后建立中华民国,中华民国不行又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不断尝试巩固新的社会秩序,确保社会在稳定的平台上继续发展。谢谢!
正方的观点非常极端。尤其是在质询环节,双方互相打断、互相强化观点。作为普通人,若在辩论的质询环节中,有人采用不友好的手段,像正方所说的暂停等方式,我可能会选择向组委会举报,推动未来实行更严格的赛制管理。
目前的网络环境中,越来越多的赛事会更加认真、严格地进行管理,我认为这才是合理的方式,也是社会发展的方向,而不是像对方所说的,把世界砸成一片平地就能建立起一个新世界,这种观点太极端、太奇葩了。
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正方的观点脱离社会现实。他们认为社会中存在这样一种环境:法律不仅在当下缺失,而且未来也看不到任何改变的希望。但这并非现实情况,社会始终在不断进步。
然而,正方却觉得,当下若不采取行动,就无法伸张正义,也不能用非暴力手段获得正义。但甘地通过非暴力手段,让一个国家摆脱殖民控制,走向独立。所以我不明白,正方为何如此笃定非暴力、和平或社会契约层面的手段没有作用,非要靠暴力来获取心中的公平正义。
正方第三个让我难以认同的地方在于,他们认为个人秉持的道德就是绝对的道德,这混淆了公德和私德的概念。正方觉得只要是个人秉持的主张和道德,就等同于正义。但事实并非如此。
例如,2024年11月16日宜兴高校持刀伤人案,犯罪分子徐家金因学校挂科无法毕业而不满,持刀到校园行凶,造成8人死亡、17人受伤的恶性事件。按照正方的逻辑,当法律无法维护其“正义”时,就选择持刀杀人,让25个无辜的人受伤甚至死亡。但这种个人私德、欲望和冲动所导致的行为,真的能等同于道德吗?正方并未给出论证。
接下来讲一下我方观点的三个部分。
首先是法治部分。法治具有不可替代性,程序正义是社会构建信任的基础。私刑的缺陷在于它彻底抛弃了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并非简单地得到一个正确结果,而是要通过公开、透明、可验证的过程来实现正义,它要求对证据进行审查,保障被告的辩护权,需要中立的裁判。这些环节能够凝聚社会共识、稳固社会基础,而这恰恰是私刑无法做到的。
程序正义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对人性弱点的制度性约束。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指出,法治的核心在于通过规则限制权力的滥用。无论是政府还是民众,私刑绕过了这种限制,将裁决权交给未经议定的个体,其结果必然是偏见和错误泛滥。按照正方的观点,我们甚至可以让正方一辩成为独裁者,将社会的正义裁决权交给他,但这样真的能让社会变得更好吗?这值得商榷。
其次,私刑本身是一种社会悖论,它以正义之名摧毁社会秩序。正方认为私刑是维护正义的必要手段,当正义无法通过法律实现时就可以使用。但这种观点忽视了私刑对社会的长期破坏。
若所有人都用私刑来维护正义,会导致信任瓦解,民众对公共秩序的信心降低,越来越多的人诉诸私刑,形成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正方主张在质询中若一方耍赖,另一方也耍赖,认为这样能让规则变得更严格,但我方对此不敢苟同。
此外,还会导致权利碎片化。不同群体以各自的道德标准行使权利,例如3K党认为黑人就应该比白人低贱,而黑人则成立黑豹党争取公平正义,甚至采取暴力行动反抗白人。
最后,从政治哲学层面来看,反抗的权利和暴力的边界在哪里?正方认为政府长期失职时,公民可以采取行动重建社会。洛克认为,当政府背叛人民时,公民有权反抗甚至推翻它,但关键在于反抗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而非私刑。公民收回社会契约的权利,并非将其据为己有,正方认为公民可以解散社会权利并私人使用,而洛克的观点是共同建立新的社会契约和公共秩序。就像清王朝覆灭后建立中华民国,中华民国不行又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不断尝试巩固新的社会秩序,确保社会在稳定的平台上继续发展。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判断一种行为或观点是否合理,应看其是否符合社会发展方向、是否贴合社会现实、是否混淆公德和私德概念,以及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遵循法治原则和合理界定反抗权利与暴力边界。
正方观点存在极端、脱离社会现实、混淆公德和私德等问题,而私刑违背法治原则、破坏社会秩序且对反抗权利和暴力边界界定错误,因此反方认为应遵循法治,通过合法途径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二辩,时间为3分钟,有请。
确定我们的概念,比如说我们要构建一个新的秩序,这个秩序是不完善的,在完善这个秩序发展的过程当中面临威胁,我们该怎么办?我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去推动这个秩序更快地构建。
你说立一个法总归需要一年甚至两年的时间,所以你从来没有回应过真实的苦难,只是觉得更完善的法律是更好的。这一点我们不冲突,但我依然需要一个方法论的指引,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你说的很好,我应该向组委禀报双方的违规,可是这个前提是法律适用,组委却不管。这个时候如果我捣乱,而你一直沉默对待我,是不是可能会助长我的嚣张气焰呢?所以今天如果我挂科没有办法毕业,我就应该持刀去杀人,这也是一个正当行为吗?
我打断一下,我们发现在切实的方法论当中,当法律暂时处于空白的情况之下,我们用自己的方式可能会让破坏规则的成本提高,这是第二个部分。
第三个部分,你特别喜欢说道德是流变的。但今天这个辩题是法律失灵、法律不在。请问,法律保障了每个人都应该从大学毕业的权利吗?可是我心中认为学校就该让我毕业,我认为学校存在官商勾结。
我打断一下,我请教你,法律保障了你白人就该凌驾于黑人之上的权利了吗?在美国19世纪,真的有相关规定。
打断一下,在当时那个时期,包括3K党、黑豹党活动的时候,正是解放黑奴运动如火如荼的时候,要不然也不会有这种所谓的个人解放。我请教你,如果你打算这样论证,告诉我世界上存在强奸、杀人和抢劫,所以你方直接得证了,你愿意这样去论证吗?这也是你方没有办法解决的一个问题,即私刑,你方如何保证私刑能够控制在罪和刑相当的范围内?
所以说我们发现,你说的道德流变好像对你很有利,但它和这个辩题不相干,这是第三个部分。
最后,你说一定要罪刑相适应。但如果那个女生被几个形迹可疑的大汉围住,甚至可能遭到调戏,她特别害怕,一刀把大汉捅成重伤,我们要谴责她吗?你方在混淆正当防卫和私刑的概念。同学调戏你,这好像也不是正当防卫,但我们允许这种情况,因为我们不能对每个人都有这么高的要求,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我们暂不讨论,谢谢。
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二辩,时间为3分钟,有请。
确定我们的概念,比如说我们要构建一个新的秩序,这个秩序是不完善的,在完善这个秩序发展的过程当中面临威胁,我们该怎么办?我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去推动这个秩序更快地构建。
你说立一个法总归需要一年甚至两年的时间,所以你从来没有回应过真实的苦难,只是觉得更完善的法律是更好的。这一点我们不冲突,但我依然需要一个方法论的指引,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你说的很好,我应该向组委禀报双方的违规,可是这个前提是法律适用,组委却不管。这个时候如果我捣乱,而你一直沉默对待我,是不是可能会助长我的嚣张气焰呢?所以今天如果我挂科没有办法毕业,我就应该持刀去杀人,这也是一个正当行为吗?
我打断一下,我们发现在切实的方法论当中,当法律暂时处于空白的情况之下,我们用自己的方式可能会让破坏规则的成本提高,这是第二个部分。
第三个部分,你特别喜欢说道德是流变的。但今天这个辩题是法律失灵、法律不在。请问,法律保障了每个人都应该从大学毕业的权利吗?可是我心中认为学校就该让我毕业,我认为学校存在官商勾结。
我打断一下,我请教你,法律保障了你白人就该凌驾于黑人之上的权利了吗?在美国19世纪,真的有相关规定。
打断一下,在当时那个时期,包括3K党、黑豹党活动的时候,正是解放黑奴运动如火如荼的时候,要不然也不会有这种所谓的个人解放。我请教你,如果你打算这样论证,告诉我世界上存在强奸、杀人和抢劫,所以你方直接得证了,你愿意这样去论证吗?这也是你方没有办法解决的一个问题,即私刑,你方如何保证私刑能够控制在罪和刑相当的范围内?
所以说我们发现,你说的道德流变好像对你很有利,但它和这个辩题不相干,这是第三个部分。
最后,你说一定要罪刑相适应。但如果那个女生被几个形迹可疑的大汉围住,甚至可能遭到调戏,她特别害怕,一刀把大汉捅成重伤,我们要谴责她吗?你方在混淆正当防卫和私刑的概念。同学调戏你,这好像也不是正当防卫,但我们允许这种情况,因为我们不能对每个人都有这么高的要求,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我们暂不讨论,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承接一下刚刚对方质询的最后一个问题。你提到,如果有人调戏我,在我情绪或恐惧感难以控制的情况下,把对方捅死,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肯定会被惩戒,因为属于防卫过当。
从道德层面看,我方不得不指出,有一种情况是“我可以理解,但不等同于具有道德正当性”。如果道德正当性等同于社会倡导的普遍性,那么按照您方观点,若有人调戏我,我拿刀子捅死他,大家都只能抬手叫好。如此一来,您方或许会说社会秩序变好了,再也没人敢调戏人。但将场景扩大,如果有人开不正当玩笑,我可以捅死他;我做了让别人不舒服的事,别人也可以对我这样做。这就是您方所倡导的社会吗?
所以,首先第一点,您方没有论证私刑本身具有道德正当性,只是表明有些时候可以宽容和理解私刑。
第二,在我方观点里,我方所说的私刑,并非因为政府法制存在空白,而是当政府对法律执行不到位,或者有人认为执行不到位时出现的情况。比如张扣扣案,他觉得法律执行不到位。此时来看,若您方所谓的私刑泛滥,会呈现怎样的样态呢?会变成大家秉持某种道德诉求,就可以作奸犯科、行凶作恶。每个人都声称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有正当权利,那社会会变成霍布斯所说的“狼与狼的世界”。
所以,我再次重申,我方不认为私刑具有道德正当性。若您方认为有,必须进行学理上的举证,而不是仅仅表达“我认为他有、他好”。
同时,在您方所举的诸多例子中,我认为您方不敢直面私刑问题。比如许霆案,许霆从 ATM 机取钱,我不知道他的“私刑”是不是砸掉 ATM 机。还有网上互骂的例子,若只是互骂,不清楚谁对谁执行了私刑,我看到的只是网络暴力。网络暴力恰恰是一些人以道德正当性之名,通过暴力对他人造成根本性伤害。像刘学州,他只是寻亲少年,却被网友恶意揣测为捞钱,最终被逼自杀;还有粉色头发女孩的事件,这些人都自认为道德正当,觉得“你不应该如此”。
当法律无法满足每个人的要求时,您方认为每个人可以依据自己的道德原则行事。但需注意,您方的道德原则一直未论证是普遍性的社会道德。而道德主要是用于自律的,是一种责任义务,如我应该帮助他人、不说谎等,是自我约束的东西。不能将无法自我约束的东西变成一种权利,即通过道德上对他人的不认可就对其执行私刑,甚至涉及伤害他人的事情。您方如何论证这种行为在道德上是正当的,且大家都应倡导并按此执行,并未阐述清楚。
最后,我方再讲一点,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并非表明法治社会是最完美的,只是说明有法制的社会不算坏。我方知道,每个人遭受委屈时都会有报复社会的念头,但我们认为,良善的社会是人们用理性压抑住这种原始冲动,这样的人才是社会应讴歌和倡导的。
你们可能会问,冤屈怎么办?我方举证,若有冤屈,可以采用非暴力不服从的方式。比如梭罗,他曾长达 8 年拒绝支付税款,拒绝服兵役,拒绝社会对他的要求,这叫非暴力不服从,但他从未论证暴力服从是正当的。
同时,按照责任和罪责相一致的原则,如果认为政府没有维护自身权益,为何不选择将权利表达出来,而非要把对强者的仇恨发泄到更弱者身上呢?比如您方观点可能导致,当某些“三黑狼”让自己不满意时,就去伤害白人,可这些白人真的都有罪吗?私刑有审判程序吗?有第三方合理公正的见证吗?通通都没有。
我承接一下刚刚对方质询的最后一个问题。你提到,如果有人调戏我,在我情绪或恐惧感难以控制的情况下,把对方捅死,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肯定会被惩戒,因为属于防卫过当。
从道德层面看,我方不得不指出,有一种情况是“我可以理解,但不等同于具有道德正当性”。如果道德正当性等同于社会倡导的普遍性,那么按照您方观点,若有人调戏我,我拿刀子捅死他,大家都只能抬手叫好。如此一来,您方或许会说社会秩序变好了,再也没人敢调戏人。但将场景扩大,如果有人开不正当玩笑,我可以捅死他;我做了让别人不舒服的事,别人也可以对我这样做。这就是您方所倡导的社会吗?
所以,首先第一点,您方没有论证私刑本身具有道德正当性,只是表明有些时候可以宽容和理解私刑。
第二,在我方观点里,我方所说的私刑,并非因为政府法制存在空白,而是当政府对法律执行不到位,或者有人认为执行不到位时出现的情况。比如张扣扣案,他觉得法律执行不到位。此时来看,若您方所谓的私刑泛滥,会呈现怎样的样态呢?会变成大家秉持某种道德诉求,就可以作奸犯科、行凶作恶。每个人都声称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有正当权利,那社会会变成霍布斯所说的“狼与狼的世界”。
所以,我再次重申,我方不认为私刑具有道德正当性。若您方认为有,必须进行学理上的举证,而不是仅仅表达“我认为他有、他好”。
同时,在您方所举的诸多例子中,我认为您方不敢直面私刑问题。比如许霆案,许霆从 ATM 机取钱,我不知道他的“私刑”是不是砸掉 ATM 机。还有网上互骂的例子,若只是互骂,不清楚谁对谁执行了私刑,我看到的只是网络暴力。网络暴力恰恰是一些人以道德正当性之名,通过暴力对他人造成根本性伤害。像刘学州,他只是寻亲少年,却被网友恶意揣测为捞钱,最终被逼自杀;还有粉色头发女孩的事件,这些人都自认为道德正当,觉得“你不应该如此”。
当法律无法满足每个人的要求时,您方认为每个人可以依据自己的道德原则行事。但需注意,您方的道德原则一直未论证是普遍性的社会道德。而道德主要是用于自律的,是一种责任义务,如我应该帮助他人、不说谎等,是自我约束的东西。不能将无法自我约束的东西变成一种权利,即通过道德上对他人的不认可就对其执行私刑,甚至涉及伤害他人的事情。您方如何论证这种行为在道德上是正当的,且大家都应倡导并按此执行,并未阐述清楚。
最后,我方再讲一点,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并非表明法治社会是最完美的,只是说明有法制的社会不算坏。我方知道,每个人遭受委屈时都会有报复社会的念头,但我们认为,良善的社会是人们用理性压抑住这种原始冲动,这样的人才是社会应讴歌和倡导的。
你们可能会问,冤屈怎么办?我方举证,若有冤屈,可以采用非暴力不服从的方式。比如梭罗,他曾长达 8 年拒绝支付税款,拒绝服兵役,拒绝社会对他的要求,这叫非暴力不服从,但他从未论证暴力服从是正当的。
同时,按照责任和罪责相一致的原则,如果认为政府没有维护自身权益,为何不选择将权利表达出来,而非要把对强者的仇恨发泄到更弱者身上呢?比如您方观点可能导致,当某些“三黑狼”让自己不满意时,就去伤害白人,可这些白人真的都有罪吗?私刑有审判程序吗?有第三方合理公正的见证吗?通通都没有。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到现在为止所讲的内容基本上都有道理,他们论述的是思想、道德等方面。如果仅止于此,反方的观点似乎正确,但反方压根没有考虑到,这道题有十个字,即“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
所以,对方一辩在驳论时,最后提到没有经历过第三方的公正判决,没有经历过其他人的决定。但对方是否考虑过,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这些条件都已不存在。对方今天所举的所有例子,没有一个符合“政府未能执行法律”这一前提。
我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对方一辩提到广告相关内容,认为在网上可以怼对方、宣泄情感是正当的。结合此,我以人大教授王桂元性侵案件为例。人大教授王桂元性侵自己的女学生时,这名女学生告状无门。因为王桂元在中国人民大学担任行政岗教授,她向外举报时,外界均表示无法处理。这就是“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的情况。如果对方始终不考虑这一基调,那么对方的观点与本题无关。
当那名女孩告状无门,政府不能执行法律时,她做了什么?她把这件事披露在网上,公布了王桂元的信息。按照对方的说法,这属于网络暴力。但会有人指责这名女孩,说“你们俩的纠纷,你怎么能把他的信息挂在网上,怎么能鼓动大家掀起网络暴力”吗?没有人会这样做。我们不否认当时在网上对王桂元的批评可能是一种暴力,但我们也从不认为这种批评是不正当的暴力。原因很简单,因为政府未能执行法律。
对方今天想告诉我们,公权力存在,我们应经过公权力的审判,不能宣泄私人情感,不能让个人对道德的理解凌驾于公权力之上,这当然是对的。但问题是,公权力现在缺失了。政府不履行职责,已配不上“公权力”这三个字,最多只能算一个“公”,但权力在哪里呢?
此时,对方又提出,洛克告诉我们可以成立一个新政府,这本身没问题。但正如我方二辩所说,新政府如何成立呢?是站起来高呼一声,新政府就突然出现,原来那个系统性腐败、不执行法律的旧政府就土崩瓦解了吗?当然不是。
对方二辩还问,让我成为一个独裁者是好事吗?如果公权力存在,经过民主、民意选拔的机构正常运行,此时独裁者出现当然不合适。但如果当时的政府像秦二世一样滥杀无辜、疯狂肆虐,我如同陈胜吴广一样站起来高呼“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带领大家推翻旧政府,在道德上会被指责吗?会有人说“陈胜吴广,你们说这句话真不道德”吗?不会。这也回应了对方所谓的道德正当性,它恰恰需要根植于社会现实。如果单纯不考虑“政府未能执行法律”这一前提,而只说自行其是不合适,这是不合理的。我们都明白这个道理,但现在讨论的前提和语境,对方是否应该关注一下呢?
对方最后还说,如果每个人都秉持自己对道德的理解,可能会导致私刑泛滥。当然,不是每个人都能正确把握。但公权力的扩张难道不是大家都清楚的问题吗?当公权力开始肆意妄为、践踏法律时,我们还要束缚自己的手脚,压抑内心的正义感,不做任何表达,放任那个系统性腐败的政府继续漠视我们,让整个社会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吗?
我们要明白,真正破坏法治的是什么。我们从未说私刑的出现就能拯救法治,我们认为破坏法治的是政府未能执行法律,这是我希望对方后续一定要重视的一点。当政府破坏法律时,我们该怎么做?能挽回法治吗?坦率地说,很难。因为法治的存在依赖于公权力,公权力缺失、不作为,法治的根基就崩塌了。我们的私刑此时所做的,不是像对方所说的那样,经过罪责刑认定、历经千年流转都不会出错的完美方式,我们要做的是保护社会这片土壤,推翻那个腐败的政府,或者那些打着法律名义作恶的人,这样我们才有机会像对方所说的那样建立一个全新的政府。如果对方不考虑这些,又如何进行权衡呢?
反方到现在为止所讲的内容基本上都有道理,他们论述的是思想、道德等方面。如果仅止于此,反方的观点似乎正确,但反方压根没有考虑到,这道题有十个字,即“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
所以,对方一辩在驳论时,最后提到没有经历过第三方的公正判决,没有经历过其他人的决定。但对方是否考虑过,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这些条件都已不存在。对方今天所举的所有例子,没有一个符合“政府未能执行法律”这一前提。
我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对方一辩提到广告相关内容,认为在网上可以怼对方、宣泄情感是正当的。结合此,我以人大教授王桂元性侵案件为例。人大教授王桂元性侵自己的女学生时,这名女学生告状无门。因为王桂元在中国人民大学担任行政岗教授,她向外举报时,外界均表示无法处理。这就是“当政府未能执行法律时”的情况。如果对方始终不考虑这一基调,那么对方的观点与本题无关。
当那名女孩告状无门,政府不能执行法律时,她做了什么?她把这件事披露在网上,公布了王桂元的信息。按照对方的说法,这属于网络暴力。但会有人指责这名女孩,说“你们俩的纠纷,你怎么能把他的信息挂在网上,怎么能鼓动大家掀起网络暴力”吗?没有人会这样做。我们不否认当时在网上对王桂元的批评可能是一种暴力,但我们也从不认为这种批评是不正当的暴力。原因很简单,因为政府未能执行法律。
对方今天想告诉我们,公权力存在,我们应经过公权力的审判,不能宣泄私人情感,不能让个人对道德的理解凌驾于公权力之上,这当然是对的。但问题是,公权力现在缺失了。政府不履行职责,已配不上“公权力”这三个字,最多只能算一个“公”,但权力在哪里呢?
此时,对方又提出,洛克告诉我们可以成立一个新政府,这本身没问题。但正如我方二辩所说,新政府如何成立呢?是站起来高呼一声,新政府就突然出现,原来那个系统性腐败、不执行法律的旧政府就土崩瓦解了吗?当然不是。
对方二辩还问,让我成为一个独裁者是好事吗?如果公权力存在,经过民主、民意选拔的机构正常运行,此时独裁者出现当然不合适。但如果当时的政府像秦二世一样滥杀无辜、疯狂肆虐,我如同陈胜吴广一样站起来高呼“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带领大家推翻旧政府,在道德上会被指责吗?会有人说“陈胜吴广,你们说这句话真不道德”吗?不会。这也回应了对方所谓的道德正当性,它恰恰需要根植于社会现实。如果单纯不考虑“政府未能执行法律”这一前提,而只说自行其是不合适,这是不合理的。我们都明白这个道理,但现在讨论的前提和语境,对方是否应该关注一下呢?
对方最后还说,如果每个人都秉持自己对道德的理解,可能会导致私刑泛滥。当然,不是每个人都能正确把握。但公权力的扩张难道不是大家都清楚的问题吗?当公权力开始肆意妄为、践踏法律时,我们还要束缚自己的手脚,压抑内心的正义感,不做任何表达,放任那个系统性腐败的政府继续漠视我们,让整个社会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吗?
我们要明白,真正破坏法治的是什么。我们从未说私刑的出现就能拯救法治,我们认为破坏法治的是政府未能执行法律,这是我希望对方后续一定要重视的一点。当政府破坏法律时,我们该怎么做?能挽回法治吗?坦率地说,很难。因为法治的存在依赖于公权力,公权力缺失、不作为,法治的根基就崩塌了。我们的私刑此时所做的,不是像对方所说的那样,经过罪责刑认定、历经千年流转都不会出错的完美方式,我们要做的是保护社会这片土壤,推翻那个腐败的政府,或者那些打着法律名义作恶的人,这样我们才有机会像对方所说的那样建立一个全新的政府。如果对方不考虑这些,又如何进行权衡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无明显防御内容。
正方讲得很好,但与现实社会没什么关系。我听到这里,听出正方跟我方最主要的分歧,其实不在于后面的人在前面到底叫做什么,比如叫政府未能执行法律。
说白了,我方今天想要讨论的是什么是更好的社会,而正方今天想讨论的是什么是更爽的社会。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正方今天认为法律的判断不能让其满意,所以就认为政府没有执行法律。比如今天发生性骚扰事件,没有把相关人员马上关起来、判他们坐牢,就认为法律有问题,要直接私刑把他们全杀掉。
以正方所说的性骚扰案件为例,后续进行调查、做出惩罚,包括随着“MeToo”运动等推动法制进步,在正方看来是无用的。正方认为当下被骚扰,就要马上反击回去。但这种反击在法律里并未超出法律范畴,有个概念叫正当防卫,哪怕在被性骚扰时真的一刀捅过去,也不算私刑,而叫正当防卫。并且这跟道德没什么关系,因为人的下丘脑会掌管激素,在面对一定的危机和挑战时,会产生“fight or flight”反应,即战逃反应,让人选择战斗还是逃跑。所以正方所说的被扇巴掌就扇回去、被人调戏就马上捅回去,这只是人类在生理层面反抗危险的本能,并非私刑。
私刑一定是从个人角度出发,按照正方所说,从个人的道德判断出发,认为对方做错事,就要对其进行审判和刑罚。这和生活中的反抗是两件事,不能混淆。比如蝙蝠侠在哥谭市执行他认为的正义,这叫私刑;三上彻也认为邪教害得他家破人亡、自己终身无法有所成就,便自己造枪枪杀他认为最有影响力且支持过邪教的人,这也叫私刑。
但生活中并非只有这样的私刑。还有日本京阿尼纵火案的主犯青叶真司,他认为京阿尼抄袭了他的小说作品,而法律没有保护他,即政府未能执行法律,于是他买了两瓶汽油烧死了京阿尼公司36个无辜的生命。
这就是我方今天要强调的,道德是非常个人的东西,包括正方所说的政府是否能够执行法律,在正方的论证里也是非常个人的。当个人觉得政府没有执行法律,那么实行私刑的权力就回到个人手里。所以在正方看来,这不是一个更好的社会,而是一个更爽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觉得别人冒犯自己,就马上将其杀掉,看似能让社会变得文明、和谐,再也没有人敢性骚扰、在公共场所抽烟、遛狗不拴绳,达到正方所说的通过施行私刑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但正方也并非圣人,有一天也会被别人用同样的理由施加私刑。这就是我方所说的,私刑的泛滥会导致社会倒退到丛林社会,导致民众对公共秩序不信任。这也是我方认为私刑不正当的原因,并非我方只在法律的前提下讨论事情,而是按照正方所认为的法律未能执行的状况,正方将其限定在了非常自由、个人的状态,此时法律在事实层面是否得到执行已无意义,因为正方只是觉得自己认为法律没有执行,法律就没有执行,这是正方今天最核心的问题所在。
接下来简单聊一下我方的观点,即为什么我方认为需要通过重建秩序来推动社会进步。古往今来有很多现实例子,比如我国,新中国通过中国共产党建立;美国通过独立战争建立新政府。
正方讲得很好,但与现实社会没什么关系。我听到这里,听出正方跟我方最主要的分歧,其实不在于后面的人在前面到底叫做什么,比如叫政府未能执行法律。
说白了,我方今天想要讨论的是什么是更好的社会,而正方今天想讨论的是什么是更爽的社会。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正方今天认为法律的判断不能让其满意,所以就认为政府没有执行法律。比如今天发生性骚扰事件,没有把相关人员马上关起来、判他们坐牢,就认为法律有问题,要直接私刑把他们全杀掉。
以正方所说的性骚扰案件为例,后续进行调查、做出惩罚,包括随着“MeToo”运动等推动法制进步,在正方看来是无用的。正方认为当下被骚扰,就要马上反击回去。但这种反击在法律里并未超出法律范畴,有个概念叫正当防卫,哪怕在被性骚扰时真的一刀捅过去,也不算私刑,而叫正当防卫。并且这跟道德没什么关系,因为人的下丘脑会掌管激素,在面对一定的危机和挑战时,会产生“fight or flight”反应,即战逃反应,让人选择战斗还是逃跑。所以正方所说的被扇巴掌就扇回去、被人调戏就马上捅回去,这只是人类在生理层面反抗危险的本能,并非私刑。
私刑一定是从个人角度出发,按照正方所说,从个人的道德判断出发,认为对方做错事,就要对其进行审判和刑罚。这和生活中的反抗是两件事,不能混淆。比如蝙蝠侠在哥谭市执行他认为的正义,这叫私刑;三上彻也认为邪教害得他家破人亡、自己终身无法有所成就,便自己造枪枪杀他认为最有影响力且支持过邪教的人,这也叫私刑。
但生活中并非只有这样的私刑。还有日本京阿尼纵火案的主犯青叶真司,他认为京阿尼抄袭了他的小说作品,而法律没有保护他,即政府未能执行法律,于是他买了两瓶汽油烧死了京阿尼公司36个无辜的生命。
这就是我方今天要强调的,道德是非常个人的东西,包括正方所说的政府是否能够执行法律,在正方的论证里也是非常个人的。当个人觉得政府没有执行法律,那么实行私刑的权力就回到个人手里。所以在正方看来,这不是一个更好的社会,而是一个更爽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觉得别人冒犯自己,就马上将其杀掉,看似能让社会变得文明、和谐,再也没有人敢性骚扰、在公共场所抽烟、遛狗不拴绳,达到正方所说的通过施行私刑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但正方也并非圣人,有一天也会被别人用同样的理由施加私刑。这就是我方所说的,私刑的泛滥会导致社会倒退到丛林社会,导致民众对公共秩序不信任。这也是我方认为私刑不正当的原因,并非我方只在法律的前提下讨论事情,而是按照正方所认为的法律未能执行的状况,正方将其限定在了非常自由、个人的状态,此时法律在事实层面是否得到执行已无意义,因为正方只是觉得自己认为法律没有执行,法律就没有执行,这是正方今天最核心的问题所在。
接下来简单聊一下我方的观点,即为什么我方认为需要通过重建秩序来推动社会进步。古往今来有很多现实例子,比如我国,新中国通过中国共产党建立;美国通过独立战争建立新政府。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简单提及己方认为需要通过重建秩序来推动社会进步,并举例我国新中国通过中国共产党建立、美国通过独立战争建立新政府。
各位,感谢大家一直等到现在。在之前,我很早便询问对方,是否打算直接以强奸、杀人、抢劫的例子来论证观点,但对方并未直接给出论证。很遗憾,直至后期,对方仍将此问题进行包装。
对方观点认为,人会觉得自己在践行道德,所以不应在人觉得法律失灵时,让其以践行道德之名实行私刑。然而,按照这种逻辑,将任何一个辩题代入对方口径,即人都不应该在觉得某事的时候实行自己觉得的某事,我方不再对此进行回应。我方认为,我们的社会需要秩序、公平,以及一个整体的发展方向。
在秩序方面,我方将从三个主体进行阐述。
第一个主体是普罗大众。对方说得似乎很有道理,认为一旦民众自行采取行动,法律信仰就会崩塌。但大家不妨设想,如果生活在这样一个世界:当你遭遇强奸、抢劫,只要证据稍有遗失,就会被认为没有遭受过这些迫害;当别人欺压你,你还手可能会陷入不利境地,还得把握好还手的“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会觉得法治是值得向往的吗?究竟哪种情况更会让我们对法治丧失信心呢?
第二个主体是欺压者。正如我方之前询问对方的,如果对欺压者纵容,他们是否会更加肆无忌惮,这一点我方不再赘述。
第三个主体是政府。对方一直认为我方观点不现实,但我方想说,法律在某些方面的不完善,并不意味着政府不存在。以正当防卫为例,曾经它是一个很虚幻的名词,人们很难明确界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导致大家要么选择忍受欺负,要么采取极端行为,因为还手很可能会面临严重后果。当类似昆山龙哥案这样的极端案例不断出现,触动社会神经时,政府开始加强法制建设,将法制的触角延伸到这一领域。所以,无论是培育个人的法治信念,还是增加破坏规制者的违法成本,亦或是促使政府完善司法法律,都并非如对方所认为的那样。
接下来,我们谈谈个体权利。很多时候,法律失灵意味着法律无法彰显正义。以台湾为例,在一些地区,有人在他人世代居住的土地上建化工厂,虽然有法律存在,但个人权益却受到侵害。此时,人们面临的选择是:是拿着一纸文件忍气吞声,还是捍卫自己的权益?当公权力有扩张趋势时,倡导个体权利显得尤为重要,这也回应了我方一辩所说的,公权力的发展有其自身的推动力量,但个体权利在面对红头文件、可能的压迫以及不合理法令时,需要通过辩论等方式来倡导。
最后,我们聊聊时代背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告诉我们,我国不能成为一个纯粹依赖诉讼的国家。中央政法委会议提出,诉讼成本很高,应推行枫桥经验,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减少司法资源的耗费。很多法律问题并非都是杀人、抢劫、放火这类严重犯罪,像遗产分配是否公平、农村房屋高度影响风水等日常纠纷十分常见。在这些情况下,人们往往会发挥个体智慧,通过主观能动性解决问题。比如邻里之间因房屋高度问题产生矛盾,互相攻击但未升级为暴力冲突;一方扇了另一方一巴掌,另一方还两巴掌后双方不再继续攻击。如果我们认可枫桥经验是值得推广的模式,就不应妄想法律的触角能延伸到我国乡土的每一个角落,而应认识到有些地方适合法律管辖,有些地方则需要个体灵活判断。
各位,感谢大家一直等到现在。在之前,我很早便询问对方,是否打算直接以强奸、杀人、抢劫的例子来论证观点,但对方并未直接给出论证。很遗憾,直至后期,对方仍将此问题进行包装。
对方观点认为,人会觉得自己在践行道德,所以不应在人觉得法律失灵时,让其以践行道德之名实行私刑。然而,按照这种逻辑,将任何一个辩题代入对方口径,即人都不应该在觉得某事的时候实行自己觉得的某事,我方不再对此进行回应。我方认为,我们的社会需要秩序、公平,以及一个整体的发展方向。
在秩序方面,我方将从三个主体进行阐述。
第一个主体是普罗大众。对方说得似乎很有道理,认为一旦民众自行采取行动,法律信仰就会崩塌。但大家不妨设想,如果生活在这样一个世界:当你遭遇强奸、抢劫,只要证据稍有遗失,就会被认为没有遭受过这些迫害;当别人欺压你,你还手可能会陷入不利境地,还得把握好还手的“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会觉得法治是值得向往的吗?究竟哪种情况更会让我们对法治丧失信心呢?
第二个主体是欺压者。正如我方之前询问对方的,如果对欺压者纵容,他们是否会更加肆无忌惮,这一点我方不再赘述。
第三个主体是政府。对方一直认为我方观点不现实,但我方想说,法律在某些方面的不完善,并不意味着政府不存在。以正当防卫为例,曾经它是一个很虚幻的名词,人们很难明确界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导致大家要么选择忍受欺负,要么采取极端行为,因为还手很可能会面临严重后果。当类似昆山龙哥案这样的极端案例不断出现,触动社会神经时,政府开始加强法制建设,将法制的触角延伸到这一领域。所以,无论是培育个人的法治信念,还是增加破坏规制者的违法成本,亦或是促使政府完善司法法律,都并非如对方所认为的那样。
接下来,我们谈谈个体权利。很多时候,法律失灵意味着法律无法彰显正义。以台湾为例,在一些地区,有人在他人世代居住的土地上建化工厂,虽然有法律存在,但个人权益却受到侵害。此时,人们面临的选择是:是拿着一纸文件忍气吞声,还是捍卫自己的权益?当公权力有扩张趋势时,倡导个体权利显得尤为重要,这也回应了我方一辩所说的,公权力的发展有其自身的推动力量,但个体权利在面对红头文件、可能的压迫以及不合理法令时,需要通过辩论等方式来倡导。
最后,我们聊聊时代背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告诉我们,我国不能成为一个纯粹依赖诉讼的国家。中央政法委会议提出,诉讼成本很高,应推行枫桥经验,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减少司法资源的耗费。很多法律问题并非都是杀人、抢劫、放火这类严重犯罪,像遗产分配是否公平、农村房屋高度影响风水等日常纠纷十分常见。在这些情况下,人们往往会发挥个体智慧,通过主观能动性解决问题。比如邻里之间因房屋高度问题产生矛盾,互相攻击但未升级为暴力冲突;一方扇了另一方一巴掌,另一方还两巴掌后双方不再继续攻击。如果我们认可枫桥经验是值得推广的模式,就不应妄想法律的触角能延伸到我国乡土的每一个角落,而应认识到有些地方适合法律管辖,有些地方则需要个体灵活判断。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