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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开宗明义,我方对安乐死的定义是,对于无法救治的病人,在医生的协助下实际用药,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意为幸福的死亡。合法化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将某一种行为准许,并规定标准。我方的标准是,何者能减缓个人的痛苦和家庭的负担。安乐死应是在病人饱受疾病折磨,在病人和家属强烈要求的条件下,经过一系列的程序保障病人正当权益才可以实施的手段。
首先,合法化赋予病人选择权,更加尊重人道主义。如今全国身患癌症的病人众多,据美国癌症协会发布的《2024年全国癌症统计报告》,2022年有两千多万新发癌症病例,其中有九百九十七万人死于癌症。死于癌症的患者在生理和心理上都极其痛苦。在《晚期癌症患者痛苦体验的质性研究》中,归纳出癌症伴有生理性等持续性痛苦。安乐死合法化后,能使患者选择幸福地死亡。从病人的权利来说,生命是属于个人的,一个人有意愿自由处置,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以解除痛苦。那么患者在临终前选择体面、有尊严地离世,才更符合人道主义的精神。安乐死并非剥夺病人的生命,而是在痛苦中给病人以幸福死亡的权利。安乐死合法化,是给患者多一条路、多一种选择,更符合人道主义。
其次,安乐死可以减少病患和家属的负面情绪与道德压力。垂死的患者若继续在病中接受治疗,会加重家庭经济困难和自己身心的痛苦,还会因舆论压力让病人和家属无可奈何。在台州就有一个案子,母亲身患疾病,女儿女婿打工为母亲治病,最终还是没能挽救母亲的生命,而母亲一直想自杀,女儿和女婿无奈之下帮助了她,结果三个人都被判刑了。若安乐死合法化,道德困境将得以明确。安乐死合法化后,家属可以尊重患者的意愿,让患者以相对安详的方式离世,避免长期承受目睹患者痛苦的心理折磨,减少心理创伤和舆论压力,避免家属面临艰难的抉择。这种两难的抉择给家属带来极大的压力,安乐死合法化可以为家属提供新的解决途径,让家属在患者的意愿下更从容地做出抉择。支持安乐死,并不是强迫每个人都选择安乐死,不想选择安乐死的人可以继续忍受病痛带来的折磨,但不能剥夺别人选择安乐死、有尊严地体面离世的权利。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开宗明义,我方对安乐死的定义是,对于无法救治的病人,在医生的协助下实际用药,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意为幸福的死亡。合法化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将某一种行为准许,并规定标准。我方的标准是,何者能减缓个人的痛苦和家庭的负担。安乐死应是在病人饱受疾病折磨,在病人和家属强烈要求的条件下,经过一系列的程序保障病人正当权益才可以实施的手段。
首先,合法化赋予病人选择权,更加尊重人道主义。如今全国身患癌症的病人众多,据美国癌症协会发布的《2024年全国癌症统计报告》,2022年有两千多万新发癌症病例,其中有九百九十七万人死于癌症。死于癌症的患者在生理和心理上都极其痛苦。在《晚期癌症患者痛苦体验的质性研究》中,归纳出癌症伴有生理性等持续性痛苦。安乐死合法化后,能使患者选择幸福地死亡。从病人的权利来说,生命是属于个人的,一个人有意愿自由处置,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以解除痛苦。那么患者在临终前选择体面、有尊严地离世,才更符合人道主义的精神。安乐死并非剥夺病人的生命,而是在痛苦中给病人以幸福死亡的权利。安乐死合法化,是给患者多一条路、多一种选择,更符合人道主义。
其次,安乐死可以减少病患和家属的负面情绪与道德压力。垂死的患者若继续在病中接受治疗,会加重家庭经济困难和自己身心的痛苦,还会因舆论压力让病人和家属无可奈何。在台州就有一个案子,母亲身患疾病,女儿女婿打工为母亲治病,最终还是没能挽救母亲的生命,而母亲一直想自杀,女儿和女婿无奈之下帮助了她,结果三个人都被判刑了。若安乐死合法化,道德困境将得以明确。安乐死合法化后,家属可以尊重患者的意愿,让患者以相对安详的方式离世,避免长期承受目睹患者痛苦的心理折磨,减少心理创伤和舆论压力,避免家属面临艰难的抉择。这种两难的抉择给家属带来极大的压力,安乐死合法化可以为家属提供新的解决途径,让家属在患者的意愿下更从容地做出抉择。支持安乐死,并不是强迫每个人都选择安乐死,不想选择安乐死的人可以继续忍受病痛带来的折磨,但不能剥夺别人选择安乐死、有尊严地体面离世的权利。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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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坚定地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反方二辩:请问您方判定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标准是,安乐死更能减缓个人痛苦和家庭矛盾。您方认为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适用人群是?
安乐死合法化在每个国家都有一定的规则,就像丹麦等国家,是针对那些饱受痛苦折磨、病情无法治愈的人群。您方认为这一类适用人群范围会不会扩大呢?
在别的国家,安乐死合法化也有明确要求,比如必须符合6个标准,患者必须经过深思熟虑。您觉得在我国,适用人群范围会不会过大?
正方一辩:我觉得可能会扩大吧,不一定。
反方二辩:那您可以论证一下吗?就像丹麦这种有安乐死的国家,患者必须符合6种条件,有法律明文规定,为什么适用范围一定会扩大呢?
我方有数据论证,荷兰从2001年安乐死合法化之后,适用范围已经从末期绝症扩展到精神疾病、老年孤独甚至未成年人。
那怎么保证安乐死合法化不会削弱那些本能够生还的人的求生意志呢?
正方一辩:可能会有影响,但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规定。
反方二辩:您方也知道这是一个严苛且复杂的事情。您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应该怎样定价?安乐死是有价格的。
正方一辩:我认为要以标准定价,就像荷兰、比利时,起码有6条标准,要告知病人现状,然后病人和患者都认定除安乐死外无解且会产生痛苦的方法。
反方二辩:打断您,这是不是说要经过多方考量才能决定,这也是一件很难很复杂的事情。定价高的时候,真正有需求的人得不到利好;定价低的时候,也容易导致“被自愿”的悲剧,践踏弱势群体的权益。
正方一辩:定价高可能也会有影响,定价低为什么会有那么多影响呢?
反方二辩:定价低的时候,会有更多的人倾向于选择安乐死,而不是直面病痛。
正方一辩:但是我认为,当一个人真正只有这一条路的时候,这是他的选择权利,法律应该给他这个选择。
反方二辩:好,质询到此结束。
反方二辩:请问您方判定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标准是,安乐死更能减缓个人痛苦和家庭矛盾。您方认为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适用人群是?
安乐死合法化在每个国家都有一定的规则,就像丹麦等国家,是针对那些饱受痛苦折磨、病情无法治愈的人群。您方认为这一类适用人群范围会不会扩大呢?
在别的国家,安乐死合法化也有明确要求,比如必须符合6个标准,患者必须经过深思熟虑。您觉得在我国,适用人群范围会不会过大?
正方一辩:我觉得可能会扩大吧,不一定。
反方二辩:那您可以论证一下吗?就像丹麦这种有安乐死的国家,患者必须符合6种条件,有法律明文规定,为什么适用范围一定会扩大呢?
我方有数据论证,荷兰从2001年安乐死合法化之后,适用范围已经从末期绝症扩展到精神疾病、老年孤独甚至未成年人。
那怎么保证安乐死合法化不会削弱那些本能够生还的人的求生意志呢?
正方一辩:可能会有影响,但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规定。
反方二辩:您方也知道这是一个严苛且复杂的事情。您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应该怎样定价?安乐死是有价格的。
正方一辩:我认为要以标准定价,就像荷兰、比利时,起码有6条标准,要告知病人现状,然后病人和患者都认定除安乐死外无解且会产生痛苦的方法。
反方二辩:打断您,这是不是说要经过多方考量才能决定,这也是一件很难很复杂的事情。定价高的时候,真正有需求的人得不到利好;定价低的时候,也容易导致“被自愿”的悲剧,践踏弱势群体的权益。
正方一辩:定价高可能也会有影响,定价低为什么会有那么多影响呢?
反方二辩:定价低的时候,会有更多的人倾向于选择安乐死,而不是直面病痛。
正方一辩:但是我认为,当一个人真正只有这一条路的时候,这是他的选择权利,法律应该给他这个选择。
反方二辩:好,质询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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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好。
我方对于安乐死的定义是,通过医疗手段主动地、不可逆地操控患者生命的行为。安乐死是否合法化,需要考量是否有需求以及是否有方法解决,更要符合我国国情。我方将通过如下内容进行论证。
第一,制度失控,在开口效应下政策无法得到限制。荷兰自2002年安乐死合法化后,安乐死的占比从1.7%上升到2022年的5.1%,其中非自愿安乐死的占比高达0.3%。这印证了明尼苏达大学伦理学教授达夫·弗莱斯坦的“滑坡理论”,即任何生命终结的制度开口将引发不可逆转的扩张。
根据加拿大数据显示,2021年精神类疾病申请安乐死的患者占比近1.3%,相较于2016年提升了8倍有余。比利时青年安乐死的案例突破了制度设定的年龄下限,甚至出现14岁忧郁症患者可以获得安乐死权利的情况。
我国医疗资源本来就分配不均,三甲医院的误诊率高达6.7%,基层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尚未健全。在如此背景下,开放生命终止的权利口子会越来越大,安乐死所受益的人群也会如同国外一样不断增加,极易造成不可逆转的悲剧。
第二,伦理困境将导致“被自愿”的悲剧,践踏弱势群体的权益。在某市医院,我们亲眼见证了肺癌患者王大爷在儿子抱怨住院已花费20万的情况下,颤抖地签下了自愿放弃治疗的同意书。这说明在传统孝道与现代经济压力的碰撞下,患者群体的“自愿”沦为家族利益的牺牲品。
当生命权引入市场定价体系后,必然形成死亡产业化的畸形。上海社科院模拟测算显示,若引入商业化安乐死服务,基础套餐定价为3到5万元,相当于西部家庭年收入的42%。在高额费用的安乐死面前,很多深受病痛折磨的群众无法享受到此服务。
若将其纳入医保以降低医疗费用,根据中国残联数据,残疾人失能率高达23.7%,老年群体72%主要靠子女供养。这部分患有重大疾病的人群为了减少家庭负担而被迫选择安乐死,治疗费用被简单量化,弱势群体将面临系统性生存权被剥夺的风险。
所以,在医疗公平尚未实现、社会保障仍不完善的当下,贸然打开安乐死制度的口子,不仅违背“生命至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可能制造系统性人权危机。
让我们用发展的眼光去关怀生命,完善生命关怀体系,而非用简单化的合法化逃避文明责任。因此,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在中国合法化。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好。
我方对于安乐死的定义是,通过医疗手段主动地、不可逆地操控患者生命的行为。安乐死是否合法化,需要考量是否有需求以及是否有方法解决,更要符合我国国情。我方将通过如下内容进行论证。
第一,制度失控,在开口效应下政策无法得到限制。荷兰自2002年安乐死合法化后,安乐死的占比从1.7%上升到2022年的5.1%,其中非自愿安乐死的占比高达0.3%。这印证了明尼苏达大学伦理学教授达夫·弗莱斯坦的“滑坡理论”,即任何生命终结的制度开口将引发不可逆转的扩张。
根据加拿大数据显示,2021年精神类疾病申请安乐死的患者占比近1.3%,相较于2016年提升了8倍有余。比利时青年安乐死的案例突破了制度设定的年龄下限,甚至出现14岁忧郁症患者可以获得安乐死权利的情况。
我国医疗资源本来就分配不均,三甲医院的误诊率高达6.7%,基层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尚未健全。在如此背景下,开放生命终止的权利口子会越来越大,安乐死所受益的人群也会如同国外一样不断增加,极易造成不可逆转的悲剧。
第二,伦理困境将导致“被自愿”的悲剧,践踏弱势群体的权益。在某市医院,我们亲眼见证了肺癌患者王大爷在儿子抱怨住院已花费20万的情况下,颤抖地签下了自愿放弃治疗的同意书。这说明在传统孝道与现代经济压力的碰撞下,患者群体的“自愿”沦为家族利益的牺牲品。
当生命权引入市场定价体系后,必然形成死亡产业化的畸形。上海社科院模拟测算显示,若引入商业化安乐死服务,基础套餐定价为3到5万元,相当于西部家庭年收入的42%。在高额费用的安乐死面前,很多深受病痛折磨的群众无法享受到此服务。
若将其纳入医保以降低医疗费用,根据中国残联数据,残疾人失能率高达23.7%,老年群体72%主要靠子女供养。这部分患有重大疾病的人群为了减少家庭负担而被迫选择安乐死,治疗费用被简单量化,弱势群体将面临系统性生存权被剥夺的风险。
所以,在医疗公平尚未实现、社会保障仍不完善的当下,贸然打开安乐死制度的口子,不仅违背“生命至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可能制造系统性人权危机。
让我们用发展的眼光去关怀生命,完善生命关怀体系,而非用简单化的合法化逃避文明责任。因此,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在中国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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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公平尚未实现、社会保障仍不完善的当下,贸然打开安乐死制度的口子,不仅违背“生命至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可能制造系统性人权危机。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在中国合法化。
正方二辩:所以,您方认为在这套辩题下,我们探讨的人群是那些患有绝症且难以治愈的人群吗?对于这部分人群,安乐死是我们讨论的范畴。而今天一个人因为一件小事想不开也想安乐死,这就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内了,是吧?
另外,您方前面所提到的精神疾病患者、老弱病残、未成年人这些群体,不是我们该讨论的对象,我们讨论的是那些遭受病痛折磨且难以治愈的人。其次,在您方观点下,安乐死有没有一个严格的实行标准?
反方一辩:我方的标准已经非常明确地说了,就是患有绝症且遭受不可逆转的病痛,在这样的情况下或许可行。
正方二辩:我问的是安乐死合法性方面有没有一个严格的实行标准,您举例说明一下。
反方一辩:请您再重复一下问题,我没太听清楚。
正方二辩:我给您一个范围,比如安乐死是否应该经过病人本人深思熟虑,是否应该有两名及以上专业医生支持?您方若说不出反对的理由,那么只有达到以上标准才可以实施安乐死。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规避大部分您方所提到的那些伤害的,例如未成年人被划入安乐死人群等情况。
所以,我们可以知道安乐死是有一个严格的实行标准的。当一个人深受病痛折磨,处于生不如死的困境下,此时有一个安乐死的选择摆在面前,您选还是不选?
反方一辩:这要看我个人情况。如果我有想活下去的心愿,我为什么要选择安乐死呢?我肯定要拼尽全力去治疗自己。
正方二辩:所以从选择角度看,您方有这个选择的权利,这是安乐死合法化所带来的。若您方不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连选择的权利都没有,这是我方观点特有的利好,这点我方就先收下了。
另外,在我方一辩提到安乐死合法化的道德困境与出路中,我方有数据证明安乐死合法化能够缓解家庭困境,请问您方有没有数据证明?
正方二辩:所以,您方认为在这套辩题下,我们探讨的人群是那些患有绝症且难以治愈的人群吗?对于这部分人群,安乐死是我们讨论的范畴。而今天一个人因为一件小事想不开也想安乐死,这就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内了,是吧?
另外,您方前面所提到的精神疾病患者、老弱病残、未成年人这些群体,不是我们该讨论的对象,我们讨论的是那些遭受病痛折磨且难以治愈的人。其次,在您方观点下,安乐死有没有一个严格的实行标准?
反方一辩:我方的标准已经非常明确地说了,就是患有绝症且遭受不可逆转的病痛,在这样的情况下或许可行。
正方二辩:我问的是安乐死合法性方面有没有一个严格的实行标准,您举例说明一下。
反方一辩:请您再重复一下问题,我没太听清楚。
正方二辩:我给您一个范围,比如安乐死是否应该经过病人本人深思熟虑,是否应该有两名及以上专业医生支持?您方若说不出反对的理由,那么只有达到以上标准才可以实施安乐死。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规避大部分您方所提到的那些伤害的,例如未成年人被划入安乐死人群等情况。
所以,我们可以知道安乐死是有一个严格的实行标准的。当一个人深受病痛折磨,处于生不如死的困境下,此时有一个安乐死的选择摆在面前,您选还是不选?
反方一辩:这要看我个人情况。如果我有想活下去的心愿,我为什么要选择安乐死呢?我肯定要拼尽全力去治疗自己。
正方二辩:所以从选择角度看,您方有这个选择的权利,这是安乐死合法化所带来的。若您方不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连选择的权利都没有,这是我方观点特有的利好,这点我方就先收下了。
另外,在我方一辩提到安乐死合法化的道德困境与出路中,我方有数据证明安乐死合法化能够缓解家庭困境,请问您方有没有数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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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安乐死面对的群体,暂时可能是那些面对病痛绝症的人群,但不代表以后不会改变。在我质询时提到荷兰安乐死合法化的情况,其适用人群范围从原本的末期绝症患者扩展到精神疾病患者、老年人、孤独者甚至未成年人。这意味着如果我国实现安乐死合法化,也无法保证适用人群不会扩大。这种“开口效应”已被荷兰、加拿大等安乐死合法化国家的实践所证明,是不可逆的趋势。
当法律承认生命权可被主动放弃时,其适用范围肯定会从生理痛苦向心理痛苦蔓延,从临终患者向亚健康群体扩散。在2023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中,我国中西部医疗资源差异达到7.8倍,监管体系无法承受这种扩张风险。
所以,与其让临终患者能够安乐地死去,不如做好提前的防范准备,将更多资源投入到医疗保障的实施当中。当患者面临抉择时,比如一位绝症痛苦的患者躺在病床上,看到弟弟妹妹从学校赶到病床前无微不至地关怀自己,又怎会舍得用他们的学费来治疗自己的病痛呢?
我方认为,安乐死面对的群体,暂时可能是那些面对病痛绝症的人群,但不代表以后不会改变。在我质询时提到荷兰安乐死合法化的情况,其适用人群范围从原本的末期绝症患者扩展到精神疾病患者、老年人、孤独者甚至未成年人。这意味着如果我国实现安乐死合法化,也无法保证适用人群不会扩大。这种“开口效应”已被荷兰、加拿大等安乐死合法化国家的实践所证明,是不可逆的趋势。
当法律承认生命权可被主动放弃时,其适用范围肯定会从生理痛苦向心理痛苦蔓延,从临终患者向亚健康群体扩散。在2023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中,我国中西部医疗资源差异达到7.8倍,监管体系无法承受这种扩张风险。
所以,与其让临终患者能够安乐地死去,不如做好提前的防范准备,将更多资源投入到医疗保障的实施当中。当患者面临抉择时,比如一位绝症痛苦的患者躺在病床上,看到弟弟妹妹从学校赶到病床前无微不至地关怀自己,又怎会舍得用他们的学费来治疗自己的病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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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显防御内容。
承接前面的质询环节,我方与贵方达成了几个共识。但我想先反驳一下贵方二辩所说的,当前安乐死适用人群是暂时的,以后还是会对那些患有精神疾病、老年、孤独以及未成年人产生影响。我们先不要将目光放得那么长远,应讨论当下是否符合中国国情,在当下困境中,我们是否需要安乐死合法化。
我们说安乐死适用于难以治愈、痛苦不堪的人群,是因为安乐死及其合法化可以赋予患者选择权,更尊重人道主义。我们并不是说倡导安乐死合法化就鼓励大家面对任何情况都选择安乐死,也不代表我方没有一个标准去筛选可以实施安乐死的人群,所以我方也是尊重生命的。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并非毫无标准地滥用,它具有严格的医学评估和法律程序把控。我方一辩提出了6道标准,例如患者必须经过深思熟虑的审慎考虑,负责治疗的医生要就一些标准出具书面意见书,并且同时得到另一位独立医生的支持等。这些标准可以规避贵方提到的大量矛盾。
同时,贵方提到安乐死的合法化意味着生命权的主动放弃,还有我国国情下存在医疗资源的差异。但我想说的是,今天法律有漏洞,难道就代表法律不好吗?法律是可以改进的。所以,它存在漏洞,不代表它不可以继续实施,不代表它不能带来好处,它只是给予了病痛人群多一种选择。将安乐死理解为把痛苦转为安乐而非死亡,我们的目的是让大家缓解这份痛苦。
同时,在讨论安乐死合法化的道德困境时,明确安乐死合法后,家属可在尊重患者意愿的基础上,让患者以相对安详的方式离世,这也避免了家属长期承受目睹亲人痛苦的心理折磨,减少心理创伤。所以我们可以减缓他们的困境,减轻他们的压力。
综上所述,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承接前面的质询环节,我方与贵方达成了几个共识。但我想先反驳一下贵方二辩所说的,当前安乐死适用人群是暂时的,以后还是会对那些患有精神疾病、老年、孤独以及未成年人产生影响。我们先不要将目光放得那么长远,应讨论当下是否符合中国国情,在当下困境中,我们是否需要安乐死合法化。
我们说安乐死适用于难以治愈、痛苦不堪的人群,是因为安乐死及其合法化可以赋予患者选择权,更尊重人道主义。我们并不是说倡导安乐死合法化就鼓励大家面对任何情况都选择安乐死,也不代表我方没有一个标准去筛选可以实施安乐死的人群,所以我方也是尊重生命的。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并非毫无标准地滥用,它具有严格的医学评估和法律程序把控。我方一辩提出了6道标准,例如患者必须经过深思熟虑的审慎考虑,负责治疗的医生要就一些标准出具书面意见书,并且同时得到另一位独立医生的支持等。这些标准可以规避贵方提到的大量矛盾。
同时,贵方提到安乐死的合法化意味着生命权的主动放弃,还有我国国情下存在医疗资源的差异。但我想说的是,今天法律有漏洞,难道就代表法律不好吗?法律是可以改进的。所以,它存在漏洞,不代表它不可以继续实施,不代表它不能带来好处,它只是给予了病痛人群多一种选择。将安乐死理解为把痛苦转为安乐而非死亡,我们的目的是让大家缓解这份痛苦。
同时,在讨论安乐死合法化的道德困境时,明确安乐死合法后,家属可在尊重患者意愿的基础上,让患者以相对安详的方式离世,这也避免了家属长期承受目睹亲人痛苦的心理折磨,减少心理创伤。所以我们可以减缓他们的困境,减轻他们的压力。
综上所述,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方辩友,请问让一个患者长期处于无法被治愈的病痛中,您觉得这样子真的好吗?
无法治愈,那您也不一定说他真的是无法治愈。如果他真的无法治愈,您说要制定一部法律,那肯定要先把当下的情况处理好。不能因为担心之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就如同不能因为担心有更多复杂情况,就不制定杀人放火会被惩罚的法律,这个类比是合理的。
关于真正无法治愈的情况,若要进行相关治疗,是需要钱的。有那么多家庭有足够的钱吗?这是引发家庭矛盾的一个重要因素。我方已经提出可以加大医保力度,为什么要选择安乐死,而不是加大医保力度呢?
您说不需要考虑那么长远,但没有长远计划,又怎么能保证其发展呢?法律之后也会不断地修改完善。
接下来问您一个问题,您方认为安乐死究竟该如何定价才会合理?
对方辩友,我们刚刚并没有说不考虑未来,而不是说为了未来而忽视当下,这样做是不太妥当的。您方提到安乐死的定价,这个定价肯定要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进行考虑。所以,您认为是需要一个低定价还是一个高定价?
如果按我自己的观点,我认为是正常定价。现在是辩论环节,您可以提出您的观点。我姑且认为是相对低的定价,与你们的意见保持一致。那么,低定价的话,你们如何解决家庭之间的舆论问题呢?比如说,今天患者身处患病状态,家庭根本没有那么强的经济实力,家人可能会明示或暗示患者,家里可能没有那么多钱。这时患者产生安乐死的想法,该如何处理?
对方辩友,如果家庭没有那么多钱,没有安乐死这种选择,可能这个家庭就不带患者去医院,不给他治疗了,患者只能在病痛中被折磨致死。在长期病痛折磨下,还因为医药费加重家里人的负担,作为患者,您是不是会更加痛苦呢?
我们刚才跟您说过,可以加大医保力度。如果您无法论证这个观点,我给您举个例子,陕西之前有9名尿毒症患者,因饱受病痛折磨而提出想让安乐死合法化。可是后来提高医保报销力度达到80%之后,他们再也没有提出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
好的,谢谢。
感谢双方四辩。
对方辩友,请问让一个患者长期处于无法被治愈的病痛中,您觉得这样子真的好吗?
无法治愈,那您也不一定说他真的是无法治愈。如果他真的无法治愈,您说要制定一部法律,那肯定要先把当下的情况处理好。不能因为担心之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就如同不能因为担心有更多复杂情况,就不制定杀人放火会被惩罚的法律,这个类比是合理的。
关于真正无法治愈的情况,若要进行相关治疗,是需要钱的。有那么多家庭有足够的钱吗?这是引发家庭矛盾的一个重要因素。我方已经提出可以加大医保力度,为什么要选择安乐死,而不是加大医保力度呢?
您说不需要考虑那么长远,但没有长远计划,又怎么能保证其发展呢?法律之后也会不断地修改完善。
接下来问您一个问题,您方认为安乐死究竟该如何定价才会合理?
对方辩友,我们刚刚并没有说不考虑未来,而不是说为了未来而忽视当下,这样做是不太妥当的。您方提到安乐死的定价,这个定价肯定要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进行考虑。所以,您认为是需要一个低定价还是一个高定价?
如果按我自己的观点,我认为是正常定价。现在是辩论环节,您可以提出您的观点。我姑且认为是相对低的定价,与你们的意见保持一致。那么,低定价的话,你们如何解决家庭之间的舆论问题呢?比如说,今天患者身处患病状态,家庭根本没有那么强的经济实力,家人可能会明示或暗示患者,家里可能没有那么多钱。这时患者产生安乐死的想法,该如何处理?
对方辩友,如果家庭没有那么多钱,没有安乐死这种选择,可能这个家庭就不带患者去医院,不给他治疗了,患者只能在病痛中被折磨致死。在长期病痛折磨下,还因为医药费加重家里人的负担,作为患者,您是不是会更加痛苦呢?
我们刚才跟您说过,可以加大医保力度。如果您无法论证这个观点,我给您举个例子,陕西之前有9名尿毒症患者,因饱受病痛折磨而提出想让安乐死合法化。可是后来提高医保报销力度达到80%之后,他们再也没有提出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
好的,谢谢。
感谢双方四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
正方三辩:当一个人到了绝症的地步,我觉得人的求生欲是一种非常强烈的现象。但如果真的很痛苦,继续忍受这种痛苦是没有必要的。而且我方提到提高医保力度,能让患者更有信心。
反方:打断一下,我方已经有数据表明,患者并非死于痛苦,而是死于癌症本身。
正方三辩:所以您方的意思是要强行让患者忍受痛苦,继续治疗。您方认为这究竟是一种折磨还是对生命的尊重?
正方三辩:如果人真的处于极度痛苦、无法忍受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考虑使用一些止痛药,如吗啡等药物来缓解痛苦。但贵方还是依靠这些药物让患者继续接受痛苦,比如在身上插各种管子,接受难以忍受的治疗。
接着请问,在患者明确表达自己痛苦的意愿下,让患者一味地忍受痛苦,这是对患者真正意愿的忽视。而我方倡导安乐死合法化,就是为了给那些忍受不了病痛的患者多一条选择的途径,而不是让他们在病痛中一味挣扎。
另外,长期照顾身患绝症的亲人,容易让家属在精神和经济上处于高压状态,您是否认同?
反方:不好意思,您能再说一遍吗?
正方三辩:长期照顾绝症的亲人,容易让家属在精神和经济上处于高压状态,您是否认可?
反方:我明白您的意思了。您认为如果长期处于这种经济压力下,家属可能会暗示患者,那么患者真的是出于自愿的吗?我对此表示怀疑。
正方三辩:请您给出一个具体的方法,告诉我仅仅依靠传统的医疗手段和社会救助,真的能从根本上解决患者及其家属面临的身心和经济双重危机吗?我不能保证现有医疗手段真的可以治愈某种疾病,但我能确定患者现在想活下去,想实现生命的价值,而不是因为没钱就放弃。如果贵方无法论证传统方式能带来利好,稍后在小结时,我会跟您论证安乐死合法化如何带来利好。
感谢正方三辩。
下面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
正方三辩:当一个人到了绝症的地步,我觉得人的求生欲是一种非常强烈的现象。但如果真的很痛苦,继续忍受这种痛苦是没有必要的。而且我方提到提高医保力度,能让患者更有信心。
反方:打断一下,我方已经有数据表明,患者并非死于痛苦,而是死于癌症本身。
正方三辩:所以您方的意思是要强行让患者忍受痛苦,继续治疗。您方认为这究竟是一种折磨还是对生命的尊重?
正方三辩:如果人真的处于极度痛苦、无法忍受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考虑使用一些止痛药,如吗啡等药物来缓解痛苦。但贵方还是依靠这些药物让患者继续接受痛苦,比如在身上插各种管子,接受难以忍受的治疗。
接着请问,在患者明确表达自己痛苦的意愿下,让患者一味地忍受痛苦,这是对患者真正意愿的忽视。而我方倡导安乐死合法化,就是为了给那些忍受不了病痛的患者多一条选择的途径,而不是让他们在病痛中一味挣扎。
另外,长期照顾身患绝症的亲人,容易让家属在精神和经济上处于高压状态,您是否认同?
反方:不好意思,您能再说一遍吗?
正方三辩:长期照顾绝症的亲人,容易让家属在精神和经济上处于高压状态,您是否认可?
反方:我明白您的意思了。您认为如果长期处于这种经济压力下,家属可能会暗示患者,那么患者真的是出于自愿的吗?我对此表示怀疑。
正方三辩:请您给出一个具体的方法,告诉我仅仅依靠传统的医疗手段和社会救助,真的能从根本上解决患者及其家属面临的身心和经济双重危机吗?我不能保证现有医疗手段真的可以治愈某种疾病,但我能确定患者现在想活下去,想实现生命的价值,而不是因为没钱就放弃。如果贵方无法论证传统方式能带来利好,稍后在小结时,我会跟您论证安乐死合法化如何带来利好。
感谢正方三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有请反方三辩盘问正方,正方可以指派一名选手出来接受盘问。正方发言及反方发言计时有请。
反方三辩:可以请对方给我一个时限吗?在你们的标准下,患者有多长时间可活才可以使用安乐死呢?
正方辩手:我方指的是绝症,患者痛苦到无法承受,我没说要限定多长时间。
反方三辩:也就是说,无论患者还能活多长时间,只要痛苦就可以,对吗?
正方辩手:是啊,患者自己想死,是因为痛苦到无法承受。
反方三辩:所以对方发现没有,对方已经把安乐死的适用范围扩大了。我想问你方,你方认为二选一就是自由吗?没得选,那就是自由吗?
正方辩手:没得选不算自由。但是你方所说的生存人群里好像也包含这种没得选的人啊。给人多一种选择,人们可以不去选,但不能不让别人选择。
反方三辩:给我两种选择,一种是死,另一种是我没钱治病,这意味着我实际上只有一种选择,这算自由吗?
正方辩手:对啊,你没有钱治病,可以一直痛苦到死去,不一定要选择安乐死啊。
反方三辩:所以对方给我个说法,现在要么痛苦地活着,要么选择安乐死,我方在这方面还有别的办法吗?
反方三辩:请问当病重老人颤抖着签下同意书,你方该如何分辨这是老人不堪痛苦的自主意志,还是子女不孝、卖惨后的变相胁迫呢?
正方辩手:在荷兰有相关的深度探究,会有长达6个月的时间单独对患者进行评估,还有公平的评审机制。
反方三辩:您方一直在说医保费用上升,医保费用怎么会一直上升呢?所有人都有什么毛病啊?关于医保问题,您可以比较细致地跟我说一下,你们所说的机制是怎样的,怎么才能保证患者是出于自主意志选择安乐死呢?
正方辩手:法律肯定有不完善的地方,就像医保纳入白血病治疗,也可能有人从中牟利。
反方三辩:我问你怎么保证,你说有机制;我问这个机制是什么,你说有漏洞。它到底是有还是没有?肯定是有漏洞的,那你得告诉我。所以说,你也承认了法律有漏洞。到目前为止,没有办法保证患者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安乐死,所以安乐死在现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适合推行。所以对方发现没有,无论怎么界定适用范围,都会出现难以解决的问题,所以目前安乐死不该合法化。你所说的医保,也有可能存在有人挪用医保资金的漏洞,那难道就不要医保了吗?
感谢法官,感谢正方辩手。
下面有请反方三辩盘问正方,正方可以指派一名选手出来接受盘问。正方发言及反方发言计时有请。
反方三辩:可以请对方给我一个时限吗?在你们的标准下,患者有多长时间可活才可以使用安乐死呢?
正方辩手:我方指的是绝症,患者痛苦到无法承受,我没说要限定多长时间。
反方三辩:也就是说,无论患者还能活多长时间,只要痛苦就可以,对吗?
正方辩手:是啊,患者自己想死,是因为痛苦到无法承受。
反方三辩:所以对方发现没有,对方已经把安乐死的适用范围扩大了。我想问你方,你方认为二选一就是自由吗?没得选,那就是自由吗?
正方辩手:没得选不算自由。但是你方所说的生存人群里好像也包含这种没得选的人啊。给人多一种选择,人们可以不去选,但不能不让别人选择。
反方三辩:给我两种选择,一种是死,另一种是我没钱治病,这意味着我实际上只有一种选择,这算自由吗?
正方辩手:对啊,你没有钱治病,可以一直痛苦到死去,不一定要选择安乐死啊。
反方三辩:所以对方给我个说法,现在要么痛苦地活着,要么选择安乐死,我方在这方面还有别的办法吗?
反方三辩:请问当病重老人颤抖着签下同意书,你方该如何分辨这是老人不堪痛苦的自主意志,还是子女不孝、卖惨后的变相胁迫呢?
正方辩手:在荷兰有相关的深度探究,会有长达6个月的时间单独对患者进行评估,还有公平的评审机制。
反方三辩:您方一直在说医保费用上升,医保费用怎么会一直上升呢?所有人都有什么毛病啊?关于医保问题,您可以比较细致地跟我说一下,你们所说的机制是怎样的,怎么才能保证患者是出于自主意志选择安乐死呢?
正方辩手:法律肯定有不完善的地方,就像医保纳入白血病治疗,也可能有人从中牟利。
反方三辩:我问你怎么保证,你说有机制;我问这个机制是什么,你说有漏洞。它到底是有还是没有?肯定是有漏洞的,那你得告诉我。所以说,你也承认了法律有漏洞。到目前为止,没有办法保证患者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安乐死,所以安乐死在现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适合推行。所以对方发现没有,无论怎么界定适用范围,都会出现难以解决的问题,所以目前安乐死不该合法化。你所说的医保,也有可能存在有人挪用医保资金的漏洞,那难道就不要医保了吗?
感谢法官,感谢正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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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本质并不在于延续生命,而在于尊重生命的质量和价值。您方今天一直强调尊重生命,生命至上。但是,对于那些被病痛折磨的患者来说,我们今天选择安乐死合法化,就是给他们另一条选择的道路。
举一个具体例子,例如18岁肠癌患者小慧,她在患癌过程中基本生活无法自理。化疗时,身体流经的每一处黏膜都破裂,全身骨头疼痛难忍,甚至不能坐着。她痛苦至极,这时安乐死合法化,就是给她一个解脱的机会。我们推动安乐死合法化,只是想让患者能够安乐地死去,有尊严地离世,而并非希望他们死亡。这是能够帮助那些痛苦且无治愈希望的病患维持最后生命尊严的权利,是一条新的途径。这个利好是我方独有的,而您方只是扼杀了这个权利。
另外,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帮政府和家庭解决身心和经济的双重困境。依据湖南师范大学论文指出,超过70%的癌症患者家属表示,目睹亲人的痛苦,会让自己出现严重的焦虑、抑郁,甚至一些心理创伤和家庭内部矛盾。安乐死合法化可以让这些家属避免长期目睹亲人痛苦的心理折磨,减少心理创伤,也避免了这些矛盾。我方一辩陈词也举出例子,体现出在不合法的情况下给患者及家属带来的沉重伤害。
综上,我方观点阐述完毕。
生命的本质并不在于延续生命,而在于尊重生命的质量和价值。您方今天一直强调尊重生命,生命至上。但是,对于那些被病痛折磨的患者来说,我们今天选择安乐死合法化,就是给他们另一条选择的道路。
举一个具体例子,例如18岁肠癌患者小慧,她在患癌过程中基本生活无法自理。化疗时,身体流经的每一处黏膜都破裂,全身骨头疼痛难忍,甚至不能坐着。她痛苦至极,这时安乐死合法化,就是给她一个解脱的机会。我们推动安乐死合法化,只是想让患者能够安乐地死去,有尊严地离世,而并非希望他们死亡。这是能够帮助那些痛苦且无治愈希望的病患维持最后生命尊严的权利,是一条新的途径。这个利好是我方独有的,而您方只是扼杀了这个权利。
另外,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帮政府和家庭解决身心和经济的双重困境。依据湖南师范大学论文指出,超过70%的癌症患者家属表示,目睹亲人的痛苦,会让自己出现严重的焦虑、抑郁,甚至一些心理创伤和家庭内部矛盾。安乐死合法化可以让这些家属避免长期目睹亲人痛苦的心理折磨,减少心理创伤,也避免了这些矛盾。我方一辩陈词也举出例子,体现出在不合法的情况下给患者及家属带来的沉重伤害。
综上,我方观点阐述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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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发现,你方既无法确保安乐死的范围不会越来越大,又不能解决安乐死带来的诸多问题。对于不同情况,其后续隐患,你方束手无策。
安乐死的“潘多拉魔盒”一旦打开,将会有更加宽泛的医疗协助死亡出现。如荷兰,开始时安乐死条件较为严格,只有时日无多的患者有资格申请,而如今在荷兰,未成年人申请协助死亡都被允许了。所以,由此引发的案件层出不穷。而且,安乐死的实施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安乐死原本关怀患者的初衷,可能会变成专属富人的临终福利。如果定价太低,在极其昂贵的治疗费用面前,安乐死就会成为一种省钱策略,由此会产生被迫安乐死的悲剧,这与没钱就不能活下去有什么区别呢?
然后你方说,这个漏洞可以管控。我们知道,我国现在还未开放安乐死,总不能说国家管控能力不够吧,所以还是你们的想法太理想化。
我还要告诉您,安乐死能实现的诉求并非你方独有。对于那些时日无多、痛苦不堪的患者,我国现行法律是有解决方案的。会对这部分人群进行临终关怀,允许他们配备一些大剂量的强效药物,如吗啡、哌替啶之类的,让他们能免除痛苦,比较舒适地走完人生最后一程。
而对于那些因经济条件困窘、没办法治病而选择安乐死的人群,对方刚才也说了,就是因为没钱治病。说到底,他们患的是“穷病”,他们想要的是钱去治病、去活下去,而你们却想给他们安乐死。我们不能让安乐死成为民生保障不足的遮羞布,我们要提高医保政策的报销水平,让穷人也能治得起病,有尊严地活下去,而不是说“你没钱治病,那你就去死,或者继续受痛苦”,这样是不负责任的。
我们发现,你方既无法确保安乐死的范围不会越来越大,又不能解决安乐死带来的诸多问题。对于不同情况,其后续隐患,你方束手无策。
安乐死的“潘多拉魔盒”一旦打开,将会有更加宽泛的医疗协助死亡出现。如荷兰,开始时安乐死条件较为严格,只有时日无多的患者有资格申请,而如今在荷兰,未成年人申请协助死亡都被允许了。所以,由此引发的案件层出不穷。而且,安乐死的实施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安乐死原本关怀患者的初衷,可能会变成专属富人的临终福利。如果定价太低,在极其昂贵的治疗费用面前,安乐死就会成为一种省钱策略,由此会产生被迫安乐死的悲剧,这与没钱就不能活下去有什么区别呢?
然后你方说,这个漏洞可以管控。我们知道,我国现在还未开放安乐死,总不能说国家管控能力不够吧,所以还是你们的想法太理想化。
我还要告诉您,安乐死能实现的诉求并非你方独有。对于那些时日无多、痛苦不堪的患者,我国现行法律是有解决方案的。会对这部分人群进行临终关怀,允许他们配备一些大剂量的强效药物,如吗啡、哌替啶之类的,让他们能免除痛苦,比较舒适地走完人生最后一程。
而对于那些因经济条件困窘、没办法治病而选择安乐死的人群,对方刚才也说了,就是因为没钱治病。说到底,他们患的是“穷病”,他们想要的是钱去治病、去活下去,而你们却想给他们安乐死。我们不能让安乐死成为民生保障不足的遮羞布,我们要提高医保政策的报销水平,让穷人也能治得起病,有尊严地活下去,而不是说“你没钱治病,那你就去死,或者继续受痛苦”,这样是不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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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中未明显体现防御内容。
正方:我们所说的,若患者失去意识,就无法表达自愿与否。接下来我问您方,您方认为人有生命自主权,我方认同人有生命自主权,但请您方举证,安乐死合法化是怎么削弱本能生还者的求生意志的?这个自由意志该如何界定?因为以前没有安乐死,患者病情严重时,我们可能不会让其死亡;但有了安乐死,可能就会让患者选择安乐死。
另外,您方说人有生命自主权,又说要在疾病等条件下才可以实行安乐死,那设定这些条件的意义在哪里?您方刚刚的论述有些天然论证的意味,且仍未有效论证如何削弱本能的生还意志。
还有,对于我方所说的定价问题,您方说可以依靠医保;但对于您方提到的患者没钱治病问题,您方却只强调患者没钱。您方这种前后矛盾的说法该如何解释?医保和没钱治病难道不是相关的问题吗?
您方一直说我们无法提高医保,那既然能去推行安乐死,为何不把精力放在提升医保上?而且您方还未回答,所设定的安乐死条件意义究竟何在。
我方给出的6个标准是依据之前各国的经验制定的,严格划定了安乐死的适用人群和范围,能够有效控制一些漏洞的出现。
反方:您觉得这个标准是借鉴国外经验,会导致安乐死范围扩大化,让小孩子、精神患者也能实施安乐死,可这是有国外经验的。我方有2023年荷兰司法部的报告显示,非自愿安乐死的概率已降至0.01%,请您方拿出数据来反驳有那么多非自愿安乐死的情况。
正方:首先,请您说明这个数据的来源,其次,该数据调查是如何判断患者是否自愿的?
反方:对方辩友,您说子女会暗示老人选择安乐死,但这是子女的问题,就算没有安乐死,品行不好的子女也会想方设法不让老人治疗,不能因为有坏人就否定一个好的政策。在中国社会推行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被坏人利用,所以目前推行安乐死合法化还不合适。
正方:法律可能会被坏人利用,那我们就不推动法律完善了吗?在绝症情况下,您方能给出一个比安乐死更好的解决办法吗?
我方有上海交通大学临终关怀课题调研显示,我国失能老人中68%存在害怕拖累子女的心理,在孝道文化背景下,我方认为这类人群会出现“被自愿”选择安乐死的情况。
还有,您方所说的标准是从其他安乐死合法化国家得来,但我们也有调查显示,荷兰的标准从原有的绝症患者范围逐渐扩大,甚至包括了未成年人。
反方:您方未回答我方上一个问题,在绝症情况下,您方或许也承认安乐死确实是一个不错的方案。其次,您方提到老人被住院的问题,如果没有安乐死,老人会自愿接受治疗,而不是少吃药导致病情失控,降低身体健康水平。
另外,您方说提高医保力度,但并未说明如何提高,提高医保力度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
正方:首先,对方并未论证其所说的非自愿安乐死的数据情况,所以这一点先搁置。对于绝症患者,我们有办法应对,比如提高医保报销比率,为患者开具止痛药。
从您方的说法来看,没有安乐死合法化时老人只是健康水平下降;而如果安乐死合法化,老人失去生命,会更加痛苦,他们不仅精神上痛苦,身体上也痛苦。那么他们生命的选择权又在哪里呢?
所以,为了让老人不那么痛苦,我们应该提高社会福利,提高医保报销比例,让老人有钱治病,让子女不会因老人生病而有太大压力,从而避免诱导老人选择安乐死。
正方:我们所说的,若患者失去意识,就无法表达自愿与否。接下来我问您方,您方认为人有生命自主权,我方认同人有生命自主权,但请您方举证,安乐死合法化是怎么削弱本能生还者的求生意志的?这个自由意志该如何界定?因为以前没有安乐死,患者病情严重时,我们可能不会让其死亡;但有了安乐死,可能就会让患者选择安乐死。
另外,您方说人有生命自主权,又说要在疾病等条件下才可以实行安乐死,那设定这些条件的意义在哪里?您方刚刚的论述有些天然论证的意味,且仍未有效论证如何削弱本能的生还意志。
还有,对于我方所说的定价问题,您方说可以依靠医保;但对于您方提到的患者没钱治病问题,您方却只强调患者没钱。您方这种前后矛盾的说法该如何解释?医保和没钱治病难道不是相关的问题吗?
您方一直说我们无法提高医保,那既然能去推行安乐死,为何不把精力放在提升医保上?而且您方还未回答,所设定的安乐死条件意义究竟何在。
我方给出的6个标准是依据之前各国的经验制定的,严格划定了安乐死的适用人群和范围,能够有效控制一些漏洞的出现。
反方:您觉得这个标准是借鉴国外经验,会导致安乐死范围扩大化,让小孩子、精神患者也能实施安乐死,可这是有国外经验的。我方有2023年荷兰司法部的报告显示,非自愿安乐死的概率已降至0.01%,请您方拿出数据来反驳有那么多非自愿安乐死的情况。
正方:首先,请您说明这个数据的来源,其次,该数据调查是如何判断患者是否自愿的?
反方:对方辩友,您说子女会暗示老人选择安乐死,但这是子女的问题,就算没有安乐死,品行不好的子女也会想方设法不让老人治疗,不能因为有坏人就否定一个好的政策。在中国社会推行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被坏人利用,所以目前推行安乐死合法化还不合适。
正方:法律可能会被坏人利用,那我们就不推动法律完善了吗?在绝症情况下,您方能给出一个比安乐死更好的解决办法吗?
我方有上海交通大学临终关怀课题调研显示,我国失能老人中68%存在害怕拖累子女的心理,在孝道文化背景下,我方认为这类人群会出现“被自愿”选择安乐死的情况。
还有,您方所说的标准是从其他安乐死合法化国家得来,但我们也有调查显示,荷兰的标准从原有的绝症患者范围逐渐扩大,甚至包括了未成年人。
反方:您方未回答我方上一个问题,在绝症情况下,您方或许也承认安乐死确实是一个不错的方案。其次,您方提到老人被住院的问题,如果没有安乐死,老人会自愿接受治疗,而不是少吃药导致病情失控,降低身体健康水平。
另外,您方说提高医保力度,但并未说明如何提高,提高医保力度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
正方:首先,对方并未论证其所说的非自愿安乐死的数据情况,所以这一点先搁置。对于绝症患者,我们有办法应对,比如提高医保报销比率,为患者开具止痛药。
从您方的说法来看,没有安乐死合法化时老人只是健康水平下降;而如果安乐死合法化,老人失去生命,会更加痛苦,他们不仅精神上痛苦,身体上也痛苦。那么他们生命的选择权又在哪里呢?
所以,为了让老人不那么痛苦,我们应该提高社会福利,提高医保报销比例,让老人有钱治病,让子女不会因老人生病而有太大压力,从而避免诱导老人选择安乐死。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您方说提高医保,而我认为医保很难提高。现在我想说的是,与其将精力放在安乐死的推行上,为何不放在提高医保方面呢?将精力放在颁布安乐死相关规定上,多了一份死亡的可能;但放在提高医保和给予患者关怀上,我们则多了一份生存的希望,您方要如何与我方比较这两者的优劣呢?
其次,当前的实际情况是有很多人想要结束生命,但真正因为绝症等医学因素而想死的人占比并不高。很多国家政府担心一旦开启安乐死这个口子,会有更多与医疗以外相关的安乐死法案被重新提上日程。
例如,荷兰在2010年开始实行安乐死有关的法律,其初衷就像您方所说,是为了帮助备受病痛折磨的病人。但由于开了这样一个口子,他们发现安乐死的需求正在扩大。2023年荷兰不允许1 - 12岁患绝症儿童实行安乐死,而到了2024年,他们甚至提出法案,允许75岁以上认为自己生命已到尽头的人群实行安乐死,并且还针对年轻人因心理疾病申请安乐死的情况进行进一步讨论。
此外,加拿大在2016年通过C - 14法案,修订刑法典及其他法案中的安乐死条款,允许在可预见未来会死亡的成年人申请安乐死,其初衷也和您方观点一致。但在2017 - 2021年的CC法案中,取消了“可预见未来死亡”这一限制,也就是说,一个人今天想死就能死。到了2024年,患有精神病的病人也可以获得安乐死的资格。
进一步分析,我们探究安乐死是否适合我国国情。从中疾控等相关研究数据来看,中国每年约有28万人自杀,其中40%患有抑郁症等相关疾病。据北京悉尼危机研究和干预中心信息,从全世界范围来看,高达70%的自杀者都患有某种精神疾病。仅仅精神病类人群占比就高达70%,再加上其他情况,真正因绝症而有安乐死需求的人又有多少呢?基于我国如此庞大的人口数据,我们根本无法保证安乐死不会在我国进一步扩张。
接下来是安乐死定价的问题。2019年2月14 - 24日,中国台湾地区著名主持人傅达仁的家人在台湾安乐死推动大会上也曝光了傅达仁的安乐死费用,总共花了300万新台币,约为60万人民币,这几乎花光了傅达仁一辈子的积蓄。如此天价的安乐死费用,真的是普通人可以承受的成本吗?
如果按照您方所说定价较低的情况,那么自愿性问题就会凸显。在贫困家庭中,家人可能会潜移默化地给予患者暗示。我们如何能够保证患者选择安乐死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而不是受到他人的暗示呢?安乐死很可能会成为杀人的武器。曾经有加拿大一位56岁的肌肉痉挛患者,被加拿大记者曝光医院游说其进行安乐死。有一次他上厕所时,帮忙的护士突然对他说:“你应该做正确的事情,考虑一下安乐死。”在得到拒绝的回答后,护士又说:“你太自私了,你这不是在生活,你只是在生存。”
由此可见,安乐死不应该在我国实行,我们应当敬重生命。当生命与金钱进行等价交易时,无疑是对生命的亵渎。如果以上您方都认为是可以解决的问题,那么为什么要花费这么多的金钱和精力在安乐死上呢?为何不将其放在完善民众关怀体系上,减轻患者家庭的压力,让社会给予患者更多的关怀呢?即使最终无法改变患者死亡的结局,也能让患者在临终前体会到关爱和温暖,这难道不比直接剥夺他们的生命更有意义吗?
谢谢大家。
您方说提高医保,而我认为医保很难提高。现在我想说的是,与其将精力放在安乐死的推行上,为何不放在提高医保方面呢?将精力放在颁布安乐死相关规定上,多了一份死亡的可能;但放在提高医保和给予患者关怀上,我们则多了一份生存的希望,您方要如何与我方比较这两者的优劣呢?
其次,当前的实际情况是有很多人想要结束生命,但真正因为绝症等医学因素而想死的人占比并不高。很多国家政府担心一旦开启安乐死这个口子,会有更多与医疗以外相关的安乐死法案被重新提上日程。
例如,荷兰在2010年开始实行安乐死有关的法律,其初衷就像您方所说,是为了帮助备受病痛折磨的病人。但由于开了这样一个口子,他们发现安乐死的需求正在扩大。2023年荷兰不允许1 - 12岁患绝症儿童实行安乐死,而到了2024年,他们甚至提出法案,允许75岁以上认为自己生命已到尽头的人群实行安乐死,并且还针对年轻人因心理疾病申请安乐死的情况进行进一步讨论。
此外,加拿大在2016年通过C - 14法案,修订刑法典及其他法案中的安乐死条款,允许在可预见未来会死亡的成年人申请安乐死,其初衷也和您方观点一致。但在2017 - 2021年的CC法案中,取消了“可预见未来死亡”这一限制,也就是说,一个人今天想死就能死。到了2024年,患有精神病的病人也可以获得安乐死的资格。
进一步分析,我们探究安乐死是否适合我国国情。从中疾控等相关研究数据来看,中国每年约有28万人自杀,其中40%患有抑郁症等相关疾病。据北京悉尼危机研究和干预中心信息,从全世界范围来看,高达70%的自杀者都患有某种精神疾病。仅仅精神病类人群占比就高达70%,再加上其他情况,真正因绝症而有安乐死需求的人又有多少呢?基于我国如此庞大的人口数据,我们根本无法保证安乐死不会在我国进一步扩张。
接下来是安乐死定价的问题。2019年2月14 - 24日,中国台湾地区著名主持人傅达仁的家人在台湾安乐死推动大会上也曝光了傅达仁的安乐死费用,总共花了300万新台币,约为60万人民币,这几乎花光了傅达仁一辈子的积蓄。如此天价的安乐死费用,真的是普通人可以承受的成本吗?
如果按照您方所说定价较低的情况,那么自愿性问题就会凸显。在贫困家庭中,家人可能会潜移默化地给予患者暗示。我们如何能够保证患者选择安乐死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而不是受到他人的暗示呢?安乐死很可能会成为杀人的武器。曾经有加拿大一位56岁的肌肉痉挛患者,被加拿大记者曝光医院游说其进行安乐死。有一次他上厕所时,帮忙的护士突然对他说:“你应该做正确的事情,考虑一下安乐死。”在得到拒绝的回答后,护士又说:“你太自私了,你这不是在生活,你只是在生存。”
由此可见,安乐死不应该在我国实行,我们应当敬重生命。当生命与金钱进行等价交易时,无疑是对生命的亵渎。如果以上您方都认为是可以解决的问题,那么为什么要花费这么多的金钱和精力在安乐死上呢?为何不将其放在完善民众关怀体系上,减轻患者家庭的压力,让社会给予患者更多的关怀呢?即使最终无法改变患者死亡的结局,也能让患者在临终前体会到关爱和温暖,这难道不比直接剥夺他们的生命更有意义吗?
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强调应当敬重生命,认为将生命与金钱进行等价交易是对生命的亵渎,主张把资源放在完善民众关怀体系上,让患者在临终前体会关爱和温暖,而不是直接剥夺他们的生命。
感谢反方四辩。
您方刚刚提到安乐死扩张期未成年人的情况占比不足 0.1%,称该数据不适用于中国,但又将外国安乐死不断扩张的情况套用到中国,这让我十分疑惑。
您方说非自愿安乐死占比高,存在暗示或胁迫的情况。但我之前已经讲过,如果他们能因安乐死胁迫老人,即便没有安乐死,也会在其他方面胁迫老人。
比如提高医保力度,提高医保力度和安乐死真的冲突吗?临终关怀和安乐死真的也有那么多冲突吗?
您方还提到定价问题。为什么在中国实施安乐死定价这么高?因为在中国安乐死并未合法化,只能通过地下黑市进行。一旦合法化,我相信价格问题也会有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
您方提到护士对老人说“要生还是不要生,你是在生存而不是生活”,确实如此。生活不应是每天躺在病床上,给家里造成负担,自己却什么事都做不了,这不是真正的生活。生活是能感受到关爱。而这些与安乐死并不冲突。
无论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这个词都代表着沉重与悲哀。当我们面临安乐死的选择时,意味着我们的精神和肉体已不堪忍受,家庭的经济与亲情也已残破不堪。当我面临安乐死的选项时,我会问自己活下去的希望是什么。您方提到提高医保,但这与安乐死并不矛盾。安乐死所涉及的药物在国际上早已存在,我们只是将其合理应用。很多时候人们选择安乐死,是因为希望已变成绝望。
在这种沉重的情况下,我们生命的表现形式应由自己决定。我们有生的权利,也完全可以拒绝安乐死,拒绝家人不合理的请求与暗示,坚持等待希望。人这一辈子或许还没见到多少美好,就被病魔折磨。但我们也有资格选择安乐死,有勇气割断荆棘的羁绊,换取奉献与尊严。不论是否选择安乐死,重要的是我们的决定能得到尊重,我们的生命能由自己掌控。
谢谢!
感谢反方四辩。
您方刚刚提到安乐死扩张期未成年人的情况占比不足 0.1%,称该数据不适用于中国,但又将外国安乐死不断扩张的情况套用到中国,这让我十分疑惑。
您方说非自愿安乐死占比高,存在暗示或胁迫的情况。但我之前已经讲过,如果他们能因安乐死胁迫老人,即便没有安乐死,也会在其他方面胁迫老人。
比如提高医保力度,提高医保力度和安乐死真的冲突吗?临终关怀和安乐死真的也有那么多冲突吗?
您方还提到定价问题。为什么在中国实施安乐死定价这么高?因为在中国安乐死并未合法化,只能通过地下黑市进行。一旦合法化,我相信价格问题也会有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
您方提到护士对老人说“要生还是不要生,你是在生存而不是生活”,确实如此。生活不应是每天躺在病床上,给家里造成负担,自己却什么事都做不了,这不是真正的生活。生活是能感受到关爱。而这些与安乐死并不冲突。
无论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这个词都代表着沉重与悲哀。当我们面临安乐死的选择时,意味着我们的精神和肉体已不堪忍受,家庭的经济与亲情也已残破不堪。当我面临安乐死的选项时,我会问自己活下去的希望是什么。您方提到提高医保,但这与安乐死并不矛盾。安乐死所涉及的药物在国际上早已存在,我们只是将其合理应用。很多时候人们选择安乐死,是因为希望已变成绝望。
在这种沉重的情况下,我们生命的表现形式应由自己决定。我们有生的权利,也完全可以拒绝安乐死,拒绝家人不合理的请求与暗示,坚持等待希望。人这一辈子或许还没见到多少美好,就被病魔折磨。但我们也有资格选择安乐死,有勇气割断荆棘的羁绊,换取奉献与尊严。不论是否选择安乐死,重要的是我们的决定能得到尊重,我们的生命能由自己掌控。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强调安乐死代表着沉重与悲哀,人们面临选择时是精神和肉体不堪忍受、家庭经济与亲情残破不堪。同时表明提高医保与安乐死并不矛盾,安乐死是合理应用已有药物。最后阐述生命的表现形式应由自己决定,无论选择与否都应得到尊重,生命应能由自己掌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