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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我方观点是,加害者是实施了伤害他人行为的个体,而社会公正则是指社会在处理各种事物时,遵循公平、正义、平等的原则,使每个人都能得到应有的权益和对待。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有利于社会公正。
第一,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能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公正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保护,也是对加害者的公正对待。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只关注受害者的苦难,而忽视了加害者背后的原因。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员,加害者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也有其复杂的原因,如贫困、心理健康等问题,这些问题是导致人们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如果我们及时发现并解决这些问题,就可以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这不仅是对加害者的公正,也是对社会整体的公正。
2022年洪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一个来自贫困家庭的孩子小雨因为缺乏教育和关爱,走上了偷窃的道路。如果我们只是简单地惩罚他,而不去关注他背后的贫困和不幸,那我们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类似的问题。1998年江西朱怀林案件,因收取农业税,乡长被活埋,当地派出所所长和民警也牵涉其中。这起不幸的事件促使取消农业税,推动了政策的调整,使社会制度更加公平合理,体现了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只有通过讨论和关注,我们才能推动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让每一个孩子都能享受到良好的教育和关爱,从而实现真正的社会公正。
第二,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有利于降低犯罪率,从而促进社会公正。犯罪率的降低不仅依赖于法律的严厉制裁,更依赖于社会的预防和矫正措施。通过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我们可以深入了解这些背后的原因,从而反思和改进我们的社会制度、教育体系等。通过了解他们的真实需求,我们可以为他们提供更有效的教育和改造措施,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例如2018年张扣扣为母复仇灭门案,若当时引入恢复性司法,让加害者真诚道歉,或许能修复关系,避免后来的悲剧。2024年邯郸杀人案,其中的加害者存在家庭教育缺失的问题。社会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广泛讨论,促使学校加强教育,建立健全预警和处理机制,家庭也更加重视对孩子的教育和关怀,降低了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率,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并不是对加害者的同情纵容,而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和对公正的全面理解。正如美国法学家罗尔斯所说,公正不仅是法律上的平等,更是实质上的平等。通过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我们可以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我方观点是,加害者是实施了伤害他人行为的个体,而社会公正则是指社会在处理各种事物时,遵循公平、正义、平等的原则,使每个人都能得到应有的权益和对待。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有利于社会公正。
第一,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能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公正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保护,也是对加害者的公正对待。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只关注受害者的苦难,而忽视了加害者背后的原因。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员,加害者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也有其复杂的原因,如贫困、心理健康等问题,这些问题是导致人们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如果我们及时发现并解决这些问题,就可以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这不仅是对加害者的公正,也是对社会整体的公正。
2022年洪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一个来自贫困家庭的孩子小雨因为缺乏教育和关爱,走上了偷窃的道路。如果我们只是简单地惩罚他,而不去关注他背后的贫困和不幸,那我们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类似的问题。1998年江西朱怀林案件,因收取农业税,乡长被活埋,当地派出所所长和民警也牵涉其中。这起不幸的事件促使取消农业税,推动了政策的调整,使社会制度更加公平合理,体现了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只有通过讨论和关注,我们才能推动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让每一个孩子都能享受到良好的教育和关爱,从而实现真正的社会公正。
第二,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有利于降低犯罪率,从而促进社会公正。犯罪率的降低不仅依赖于法律的严厉制裁,更依赖于社会的预防和矫正措施。通过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我们可以深入了解这些背后的原因,从而反思和改进我们的社会制度、教育体系等。通过了解他们的真实需求,我们可以为他们提供更有效的教育和改造措施,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例如2018年张扣扣为母复仇灭门案,若当时引入恢复性司法,让加害者真诚道歉,或许能修复关系,避免后来的悲剧。2024年邯郸杀人案,其中的加害者存在家庭教育缺失的问题。社会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广泛讨论,促使学校加强教育,建立健全预警和处理机制,家庭也更加重视对孩子的教育和关怀,降低了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率,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并不是对加害者的同情纵容,而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和对公正的全面理解。正如美国法学家罗尔斯所说,公正不仅是法律上的平等,更是实质上的平等。通过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我们可以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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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并不是对加害者的同情纵容,而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和对公正的全面理解。通过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可以更好地实现社会公正,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
请问对方辩友,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我们将过多的精力放在探究加害者的不幸,是否会挤压用于保障受害者权益的资源,导致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
您是否承认司法资源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限的?
我们都知道,在司法面前人人平等,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我们能够兼顾对加害者和受害者权益的考量。那么当我们将更多的关注和资源倾向于加害者时,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充分补偿这一情况是否会成立?
对不起,我没听懂你的意思。
我的意思是说,当我们把资源倾向于探究加害者时,受害者所能获得的人力、物力资源以及时间成本都会相应减少。我们并非是为加害者开脱,而是希望更公平地讨论加害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关系。
您没理解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将资源倾向于加害者时,受害者能获得的资源更少,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我们进行下一个问题。您方觉得在一件犯罪事件的处理中,我们应该侧重于归结原因还是归结罪责?
都应该考虑吧。但是如果着眼于加害者犯罪背后的不幸原因,能够增强社会的同理心。不过,这样归因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呢?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对加害者实施的犯罪事实,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您方认可吗?
嗯,好,那我们达成共识,在处理法律事件中,应该采取归罪的原则,而不是归因。
下一个问题,您方说犯罪者犯罪背后存在诸多社会因素。那么请问,社会因素是普遍存在的,为什么只有加害者会走向犯罪的道路呢?
加害者可能面临着不同的社会环境,遭受了某种不幸才走上了犯罪道路。
请问对方辩友,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我们将过多的精力放在探究加害者的不幸,是否会挤压用于保障受害者权益的资源,导致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
您是否承认司法资源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限的?
我们都知道,在司法面前人人平等,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我们能够兼顾对加害者和受害者权益的考量。那么当我们将更多的关注和资源倾向于加害者时,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充分补偿这一情况是否会成立?
对不起,我没听懂你的意思。
我的意思是说,当我们把资源倾向于探究加害者时,受害者所能获得的人力、物力资源以及时间成本都会相应减少。我们并非是为加害者开脱,而是希望更公平地讨论加害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关系。
您没理解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将资源倾向于加害者时,受害者能获得的资源更少,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我们进行下一个问题。您方觉得在一件犯罪事件的处理中,我们应该侧重于归结原因还是归结罪责?
都应该考虑吧。但是如果着眼于加害者犯罪背后的不幸原因,能够增强社会的同理心。不过,这样归因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呢?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对加害者实施的犯罪事实,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您方认可吗?
嗯,好,那我们达成共识,在处理法律事件中,应该采取归罪的原则,而不是归因。
下一个问题,您方说犯罪者犯罪背后存在诸多社会因素。那么请问,社会因素是普遍存在的,为什么只有加害者会走向犯罪的道路呢?
加害者可能面临着不同的社会环境,遭受了某种不幸才走上了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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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本次辩论中,社会讨论指的是就某一问题交换意见或进行辩论,加害者的不幸指的是他们在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等方面所遭遇的困境与挫折。社会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我方今天以讨论加害者不幸是否造成司法不公、道德滑坡等现象,判定其对社会公正的影响。
一、讨论加害者的不幸,会模糊是非界限,削弱公正道德底线和对社会公正的坚守。
加害者的行为本质上是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无论其背后有何种原因,都不能成为其开脱罪责的理由。社会公正的前提是明确是非观和道德底线。然而,当我们过度讨论加害者的不幸,例如其悲惨的成长经历或心理困境时,很容易让公众产生同情,甚至将其犯罪行为合理化。这种同情心一旦泛滥,就会模糊善恶的界限,导致社会对犯罪行为的容忍度上升,而忽视其行为的危害性,真正的公正被践踏,情感天平倾斜,受害人的权益被忽视,坏人被同情,受害者却得不到同情,公众心中的正义观被扭曲。
这种行为会给社会营造“个人不幸是犯罪的免死金牌”的错误思想,深刻动摇社会的道德基础。如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针对青少年犯罪案件进行研究后发现,在媒体对有不幸遭遇的青少年加害者进行大量的报道后,约30%的受访青少年认为,如果自己有类似的不幸,犯罪也可以被原谅。这就表明,因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公众弱化对犯罪的警惕,潜意识里受“不幸可减轻罪责”观念的影响,认为只要有不幸便可通过犯罪来平衡内心,从而引发更多恶劣性质的犯罪,极大危害社会安全和社会公正。
二、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削弱法律的威慑力,危害司法公正。
法律是司法审判的关键依据,张金柱案、许霆案等均证明了司法审判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刑罚的作用不仅在于惩罚犯罪者,更在于警示社会,预防犯罪。然而,当我们过度讨论加害者的不幸,甚至以此为理由为其开脱时,舆论成为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工具,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被削弱,我们所追求的程序公正被破坏。如果犯罪者可以因为不幸而获得宽恕,那司法公正又何从谈起?守护法律的权威将荡然无存,社会的公平正义将无从谈起。
正如美国联邦调查局统计数据显示,当某些具有不幸背景的犯罪案件被媒体大肆报道,强调加害者不幸经历后,在后续一段时间内,同类型犯罪案件发案率出现波动。以盗窃类犯罪为例,在相关报道后3个月内,部分地区的盗窃案发生率较之前同期上升了约12%,这也从侧面反映了讨论加害者不幸对法律威慑力的削弱。
综上,我方认为讨论加害者的不幸不利于社会公正。我方陈述完毕,谢谢大家。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本次辩论中,社会讨论指的是就某一问题交换意见或进行辩论,加害者的不幸指的是他们在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等方面所遭遇的困境与挫折。社会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我方今天以讨论加害者不幸是否造成司法不公、道德滑坡等现象,判定其对社会公正的影响。
一、讨论加害者的不幸,会模糊是非界限,削弱公正道德底线和对社会公正的坚守。
加害者的行为本质上是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无论其背后有何种原因,都不能成为其开脱罪责的理由。社会公正的前提是明确是非观和道德底线。然而,当我们过度讨论加害者的不幸,例如其悲惨的成长经历或心理困境时,很容易让公众产生同情,甚至将其犯罪行为合理化。这种同情心一旦泛滥,就会模糊善恶的界限,导致社会对犯罪行为的容忍度上升,而忽视其行为的危害性,真正的公正被践踏,情感天平倾斜,受害人的权益被忽视,坏人被同情,受害者却得不到同情,公众心中的正义观被扭曲。
这种行为会给社会营造“个人不幸是犯罪的免死金牌”的错误思想,深刻动摇社会的道德基础。如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针对青少年犯罪案件进行研究后发现,在媒体对有不幸遭遇的青少年加害者进行大量的报道后,约30%的受访青少年认为,如果自己有类似的不幸,犯罪也可以被原谅。这就表明,因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公众弱化对犯罪的警惕,潜意识里受“不幸可减轻罪责”观念的影响,认为只要有不幸便可通过犯罪来平衡内心,从而引发更多恶劣性质的犯罪,极大危害社会安全和社会公正。
二、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削弱法律的威慑力,危害司法公正。
法律是司法审判的关键依据,张金柱案、许霆案等均证明了司法审判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刑罚的作用不仅在于惩罚犯罪者,更在于警示社会,预防犯罪。然而,当我们过度讨论加害者的不幸,甚至以此为理由为其开脱时,舆论成为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工具,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被削弱,我们所追求的程序公正被破坏。如果犯罪者可以因为不幸而获得宽恕,那司法公正又何从谈起?守护法律的权威将荡然无存,社会的公平正义将无从谈起。
正如美国联邦调查局统计数据显示,当某些具有不幸背景的犯罪案件被媒体大肆报道,强调加害者不幸经历后,在后续一段时间内,同类型犯罪案件发案率出现波动。以盗窃类犯罪为例,在相关报道后3个月内,部分地区的盗窃案发生率较之前同期上升了约12%,这也从侧面反映了讨论加害者不幸对法律威慑力的削弱。
综上,我方认为讨论加害者的不幸不利于社会公正。我方陈述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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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讨论加害者的不幸不利于社会公正。
同学,我想请问,您觉得法律是不是要保护社会上每一个人的权利?
当然,需要保护。
那加害者不算人吗?
加害者当然算人,但是在加害者和受害者这场博弈当中,我们更应该把司法资源倾向于更应该受到保护的受害者。
那我们在讨论时,有没有讨论被害者的不幸?所以讨论被害者的不幸,是想达到什么样的结果呢?你就告诉我有没有讨论被害者的不幸就可以了。
我们在司法的审判过程中,当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根据客观事实来进行判断的。那受害者遭遇不幸,这难道不是一种不幸吗?
但是,这个辩题讨论的是加害者的不幸,不是受害人的不幸。
对呀,你看我们今天去讨论被害者的不幸,却不去讨论加害者的不幸,而您方又提到了司法资源的公平平等,我想请问你,只讨论一个人的不幸,这算是资源的平等吗?
但是在这场案件当中,加害者始终是造成危害的一方。我觉得在这个社会上有不幸遭遇的人有很多,但是他之所以成为加害者,是因为他选择进行了犯罪,他既然选择了犯罪,说明他心中就有恶的存在,我们应该把司法资源给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而不是把司法资源浪费在根本没有办法对其进行教化,甚至以后会发生更多恶性案件的人身上。
那有些人选择作恶,是被迫的。比如几年前有一个案例,有一个村霸对村子里的一个男人进行非法拘禁,并且每日强暴他的妻子,最后这个男人把村霸杀了,这算不算是一种被迫选择恶?
这属于个案,我们讨论的应该是社会上广泛存在的这种加害者。难道那一个人就要被抛弃吗?您方不是说社会要维护每一个人的公平公正吗?难道这个人就要被忽略吗?
当然不可以被忽略,应该在不同的案件当中不同对待。
那我们今天不就是要去讨论加害者的不幸了吗?
您方对于加害者的定义,是指其本身就有主观意义上的恶,而我方认为公正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我们要保证的是社会整体的公正,而不是说每个人都得到公正。您方说为了一个个案就去讨论,这太理想化了,本来就应该保障大多数人民的利益。
怎么会呢?即使我们去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我们也可以保障所有人的平等。如果这个人真的有不幸的话,那我们可以不去讨论;如果这个人真的有不得不做的原因,这就是要讨论的。
同学,我想请问,您觉得法律是不是要保护社会上每一个人的权利?
当然,需要保护。
那加害者不算人吗?
加害者当然算人,但是在加害者和受害者这场博弈当中,我们更应该把司法资源倾向于更应该受到保护的受害者。
那我们在讨论时,有没有讨论被害者的不幸?所以讨论被害者的不幸,是想达到什么样的结果呢?你就告诉我有没有讨论被害者的不幸就可以了。
我们在司法的审判过程中,当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根据客观事实来进行判断的。那受害者遭遇不幸,这难道不是一种不幸吗?
但是,这个辩题讨论的是加害者的不幸,不是受害人的不幸。
对呀,你看我们今天去讨论被害者的不幸,却不去讨论加害者的不幸,而您方又提到了司法资源的公平平等,我想请问你,只讨论一个人的不幸,这算是资源的平等吗?
但是在这场案件当中,加害者始终是造成危害的一方。我觉得在这个社会上有不幸遭遇的人有很多,但是他之所以成为加害者,是因为他选择进行了犯罪,他既然选择了犯罪,说明他心中就有恶的存在,我们应该把司法资源给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而不是把司法资源浪费在根本没有办法对其进行教化,甚至以后会发生更多恶性案件的人身上。
那有些人选择作恶,是被迫的。比如几年前有一个案例,有一个村霸对村子里的一个男人进行非法拘禁,并且每日强暴他的妻子,最后这个男人把村霸杀了,这算不算是一种被迫选择恶?
这属于个案,我们讨论的应该是社会上广泛存在的这种加害者。难道那一个人就要被抛弃吗?您方不是说社会要维护每一个人的公平公正吗?难道这个人就要被忽略吗?
当然不可以被忽略,应该在不同的案件当中不同对待。
那我们今天不就是要去讨论加害者的不幸了吗?
您方对于加害者的定义,是指其本身就有主观意义上的恶,而我方认为公正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我们要保证的是社会整体的公正,而不是说每个人都得到公正。您方说为了一个个案就去讨论,这太理想化了,本来就应该保障大多数人民的利益。
怎么会呢?即使我们去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我们也可以保障所有人的平等。如果这个人真的有不幸的话,那我们可以不去讨论;如果这个人真的有不得不做的原因,这就是要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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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我先回应一下对方一直在讲的司法资源这个事情。对方辩友跟我们说资源是有限的,讨论加害者会挤占受害者的救助资源。
首先,我想跟对方辩友说一件事情,就是长期成本与短期投入的权衡。预防犯罪比事后救济更经济,根据美国司法统计局测算,在美国投入1美元在贫困社区教育,可节省7美元未来犯罪治理成本。
其次,是资源分配的悖论和博弈。社会公正议题的讨论本身能推动资源总量的扩大,也就是说,在资源本来有限的情况下,经过我们的讨论,资源总量会增加。再举一个数据,“MeToo”运动既支持了受害者,也促进企业增加反性骚扰预算,实现了双赢。
第二点,我方今天提到加害者其实跟受害者也会存在一定关联性。为什么加害者一定只有恶的一面呢?他有没有可能也是受害者的一部分呢?许多加害者本身就是系统性不公的受害者,比如童年遭受过虐待等,我们把这理解为不幸。而我们今天的本质是切断暴力的代际传递,保护潜在的受害者。我方再举一个数据,美国监狱改革中引入创伤疗愈项目,降低再犯率30%,并且保护了未来可能受害的群体。
第三点,刚刚对方辩友提到可能会削弱司法的威慑力。我方认为,承认加害者的不幸是解释而非辩解,真正的司法判决仍基于其行为后果,我们的归因分析需要矫正。这体现了我们的政策导向,即虽然我们可能会同情他们,但真正的司法判决和我们心中的公正,并不会因为这部分同情而产生变化。所以,反方一辩刚刚提到的观点,我认为是非常不合理的。
第四点,我还要跟对方辩友区别一下规定和规则。承认社会因素不影响个体选择,不等于否认个人自由意识。法律要求个人为其行为负责,但也需要干预诱发犯罪的环境。比如贫困地区盗窃高发,法律依然惩罚盗窃者,但政府同步提供救援、就业援助,以减少犯罪动机。也就是说,我们虽然会重新调整政策,但加害者也会受到惩罚,这两点并不矛盾。
好的,我先回应一下对方一直在讲的司法资源这个事情。对方辩友跟我们说资源是有限的,讨论加害者会挤占受害者的救助资源。
首先,我想跟对方辩友说一件事情,就是长期成本与短期投入的权衡。预防犯罪比事后救济更经济,根据美国司法统计局测算,在美国投入1美元在贫困社区教育,可节省7美元未来犯罪治理成本。
其次,是资源分配的悖论和博弈。社会公正议题的讨论本身能推动资源总量的扩大,也就是说,在资源本来有限的情况下,经过我们的讨论,资源总量会增加。再举一个数据,“MeToo”运动既支持了受害者,也促进企业增加反性骚扰预算,实现了双赢。
第二点,我方今天提到加害者其实跟受害者也会存在一定关联性。为什么加害者一定只有恶的一面呢?他有没有可能也是受害者的一部分呢?许多加害者本身就是系统性不公的受害者,比如童年遭受过虐待等,我们把这理解为不幸。而我们今天的本质是切断暴力的代际传递,保护潜在的受害者。我方再举一个数据,美国监狱改革中引入创伤疗愈项目,降低再犯率30%,并且保护了未来可能受害的群体。
第三点,刚刚对方辩友提到可能会削弱司法的威慑力。我方认为,承认加害者的不幸是解释而非辩解,真正的司法判决仍基于其行为后果,我们的归因分析需要矫正。这体现了我们的政策导向,即虽然我们可能会同情他们,但真正的司法判决和我们心中的公正,并不会因为这部分同情而产生变化。所以,反方一辩刚刚提到的观点,我认为是非常不合理的。
第四点,我还要跟对方辩友区别一下规定和规则。承认社会因素不影响个体选择,不等于否认个人自由意识。法律要求个人为其行为负责,但也需要干预诱发犯罪的环境。比如贫困地区盗窃高发,法律依然惩罚盗窃者,但政府同步提供救援、就业援助,以减少犯罪动机。也就是说,我们虽然会重新调整政策,但加害者也会受到惩罚,这两点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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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首先,对方有一个观点、一个定义是错误的,即加害者的定义。通过《现代汉语词典》等资料,我方认为加害者是指蓄意施加伤害,使人受害,其行为是主动、蓄意的,这也就排除了您方刚才所说的村霸案例。
其次,您方观点称对加害者的讨论可以降低犯罪率,这完全是一种错误的因果关系。我们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可能会让公众误以为犯罪行为是由于加害者的不幸导致的,而忽视了犯罪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将犯罪行为归因于社会环境、个人遭遇,而非犯罪者的主观恶意和违法行为。这种错误认知会使社会对犯罪行为的谴责性降低,从而削弱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威慑力。
另外,您方将加害者与受害者混为一谈,不考虑受害者的原因和感受。若按照您方所说,加害者是因某些原因才实施犯罪,那请问,受害者难道就没有任何原因,只能无辜承受吗?特别是在毒品犯罪这类案例中。其次,您刚才提到一个重大案例,我想问这个案例有出处吗,还是您自己编造的?
再者,您说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有利于犯罪预防,但犯罪行为预防的关键难道不是解决犯罪的根本原因,如社会教育缺失、社会保障不足等问题吗?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可能会转移公众对核心问题的关注,从而无法从根本上减少犯罪的发生。相反,我们应该通过教育、提供就业机会、心理疏导等方式来减少犯罪。
最后,您方刚才提出的论点,我们还算清楚,但您方只是说不利于实质的公正,希望后续您能进一步完善论点。谢谢。
感谢主席。首先,对方有一个观点、一个定义是错误的,即加害者的定义。通过《现代汉语词典》等资料,我方认为加害者是指蓄意施加伤害,使人受害,其行为是主动、蓄意的,这也就排除了您方刚才所说的村霸案例。
其次,您方观点称对加害者的讨论可以降低犯罪率,这完全是一种错误的因果关系。我们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可能会让公众误以为犯罪行为是由于加害者的不幸导致的,而忽视了犯罪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将犯罪行为归因于社会环境、个人遭遇,而非犯罪者的主观恶意和违法行为。这种错误认知会使社会对犯罪行为的谴责性降低,从而削弱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威慑力。
另外,您方将加害者与受害者混为一谈,不考虑受害者的原因和感受。若按照您方所说,加害者是因某些原因才实施犯罪,那请问,受害者难道就没有任何原因,只能无辜承受吗?特别是在毒品犯罪这类案例中。其次,您刚才提到一个重大案例,我想问这个案例有出处吗,还是您自己编造的?
再者,您说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有利于犯罪预防,但犯罪行为预防的关键难道不是解决犯罪的根本原因,如社会教育缺失、社会保障不足等问题吗?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可能会转移公众对核心问题的关注,从而无法从根本上减少犯罪的发生。相反,我们应该通过教育、提供就业机会、心理疏导等方式来减少犯罪。
最后,您方刚才提出的论点,我们还算清楚,但您方只是说不利于实质的公正,希望后续您能进一步完善论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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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下面有请双方对辩,由正方先开始,二辩发言。
对方辩友,我们发现这个话题热度好像有点低。我们所说的淡化犯罪,并非司法层面的问题。比如,一个男人发现女人出轨,然后将女人杀害。其他家庭关注到这样的事情,会不会因此有所约束呢?我们认为,对方辩友的想法过于理想化。认为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就能降低犯罪率,难道一个本性恶劣、想去杀人的人,会因为这些讨论就克制自己的行为吗?反正他内心就是想犯错,而对方不是从根本上解决其内心的想法,只是从表面问题出发,这种想法太过理想化。
好,就算有你说的这种人,但你能代表现在所有的人都是像你说的这种坏人吗?要知道,这个社会不需要太多坏人,有几个这样的人就足以把社会搅得不得安宁。
我想问对方辩友,您认为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时,是否会不可避免地让公众对加害者的行为产生同情呢?产生同情本身没问题,但您方所说的加害者的不幸就一定是事实吗?
既然您方说一定会产生同情,那么这种同情是否会使我们社会在判断对错时出现偏差呢?您方说受害者没有原则,可我方刚才已经表明,加害者和受害者之间可能存在关联性,加害者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害者,受害者也可能伤害过加害者,要将加害者和受害者区分来看。我方刚才已经举例说明,比如我好好的,准备回家,突然有人冲出来捅我一刀,那我算不算受害者,他算不算加害者?
我还想问,在讨论加害者不幸的时候,受害者家庭的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呢?为什么不能得到保障呢?我们刚才已经说过,这并不矛盾,法院依旧会正常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同情的情况,但这并不会影响整个案件的判决。如果后续政策环境不发生改变,也不会对本案造成任何影响,只会对后续情况产生一定作用。
那受害者看到对加害者不幸的讨论,肯定也是会伤心的。毕竟我们不是没有感情的动物,但一个人作恶,就能代表他本身就是恶的吗?
下面有请双方对辩,由正方先开始,二辩发言。
对方辩友,我们发现这个话题热度好像有点低。我们所说的淡化犯罪,并非司法层面的问题。比如,一个男人发现女人出轨,然后将女人杀害。其他家庭关注到这样的事情,会不会因此有所约束呢?我们认为,对方辩友的想法过于理想化。认为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就能降低犯罪率,难道一个本性恶劣、想去杀人的人,会因为这些讨论就克制自己的行为吗?反正他内心就是想犯错,而对方不是从根本上解决其内心的想法,只是从表面问题出发,这种想法太过理想化。
好,就算有你说的这种人,但你能代表现在所有的人都是像你说的这种坏人吗?要知道,这个社会不需要太多坏人,有几个这样的人就足以把社会搅得不得安宁。
我想问对方辩友,您认为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时,是否会不可避免地让公众对加害者的行为产生同情呢?产生同情本身没问题,但您方所说的加害者的不幸就一定是事实吗?
既然您方说一定会产生同情,那么这种同情是否会使我们社会在判断对错时出现偏差呢?您方说受害者没有原则,可我方刚才已经表明,加害者和受害者之间可能存在关联性,加害者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害者,受害者也可能伤害过加害者,要将加害者和受害者区分来看。我方刚才已经举例说明,比如我好好的,准备回家,突然有人冲出来捅我一刀,那我算不算受害者,他算不算加害者?
我还想问,在讨论加害者不幸的时候,受害者家庭的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呢?为什么不能得到保障呢?我们刚才已经说过,这并不矛盾,法院依旧会正常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同情的情况,但这并不会影响整个案件的判决。如果后续政策环境不发生改变,也不会对本案造成任何影响,只会对后续情况产生一定作用。
那受害者看到对加害者不幸的讨论,肯定也是会伤心的。毕竟我们不是没有感情的动物,但一个人作恶,就能代表他本身就是恶的吗?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三辩:我问反方辩手,你刚刚说到社会讨论这方面会让司法资源倾斜。但社会讨论并非司法部门,所有的司法资源基本都掌握在司法部门的警察、法官手中。社会并不是由那些警察、法官组成的,而是由我们这些平民、网民组成的。我们讨论这些东西并不会影响到司法资源的倾斜,不要偷换概念。
还有,我问反方一辩,你之前所有的论述都在说过度同情加害者会如何如何。但我想说的是,讨论并不等于过度。讨论只是将加害者的背景、动机等纳入考虑,加入我们的讨论之中。任何事物都是双刃剑,如果因为可能会过度就否定其可行性,那是不合理的。就像吃饭,吃多了会撑死,但不能因此就不吃饭了。你把这个点极端化,简直是无理取闹。
另外,反方二辩,你说如果同情过多会……(时间到)不好意思。
正方三辩:我问反方辩手,你刚刚说到社会讨论这方面会让司法资源倾斜。但社会讨论并非司法部门,所有的司法资源基本都掌握在司法部门的警察、法官手中。社会并不是由那些警察、法官组成的,而是由我们这些平民、网民组成的。我们讨论这些东西并不会影响到司法资源的倾斜,不要偷换概念。
还有,我问反方一辩,你之前所有的论述都在说过度同情加害者会如何如何。但我想说的是,讨论并不等于过度。讨论只是将加害者的背景、动机等纳入考虑,加入我们的讨论之中。任何事物都是双刃剑,如果因为可能会过度就否定其可行性,那是不合理的。就像吃饭,吃多了会撑死,但不能因此就不吃饭了。你把这个点极端化,简直是无理取闹。
另外,反方二辩,你说如果同情过多会……(时间到)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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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问一下,当人们了解到加害者的不幸经历时,会不会产生同情心?
当然会,会产生心理冲击。这就符合我方先前的观点。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公众因为加害者家人、老师对其的行为产生关注,会不会削弱对加害者的谴责?
并不会,我们只是讨论其附加因素来探究他犯罪背后的真正原因。
那第三个问题是,当人们开始为加害者寻找借口时,会不会逐渐放松道德的约束?
并不会放松对道德的要求,只会对这个事情了解得更清楚、更明白,然后推动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果社会普遍认为加害者的不幸可以作为其行为的合理解释,那么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有可能导致道德感降低。
当然不会。
好,时间到。
你好,我问一下,当人们了解到加害者的不幸经历时,会不会产生同情心?
当然会,会产生心理冲击。这就符合我方先前的观点。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公众因为加害者家人、老师对其的行为产生关注,会不会削弱对加害者的谴责?
并不会,我们只是讨论其附加因素来探究他犯罪背后的真正原因。
那第三个问题是,当人们开始为加害者寻找借口时,会不会逐渐放松道德的约束?
并不会放松对道德的要求,只会对这个事情了解得更清楚、更明白,然后推动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果社会普遍认为加害者的不幸可以作为其行为的合理解释,那么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有可能导致道德感降低。
当然不会。
好,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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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说的是,对方经常提及,如果我们过多地同情加害者,会因同情心泛滥而影响法律的公正性。但我认为,如果加害者的犯罪动机确实值得同情,给予一些同情又有何妨?倘若加害者纯粹作恶、毫无苦衷,又何必担心同情心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审判呢?
此外,我们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并非忽视其他一切。对方二辩刚刚提到,讨论加害者不幸的家人等会降低其他因素的重要性,还会导致一些后果。但我们讨论不幸仅仅是将其纳入考虑范围。我们目前探讨的问题是应不应该讨论,而不是讨论之后会怎样。总之,讨论不幸并非忽视其他一切,其他方面我们依然会讨论,只是需要将这一方面也纳入考量。
另外,对方二辩质疑我们所举例子的出处,认为例子存在问题。那我再举一个例子,在《狂飙》中,高启强因妻子被竞争对手派人暗杀而悲愤欲绝,直接持枪报复对手,这一情节令无数观众拍手称快。这难道不是一种合理的现象吗?
我想说的是,对方经常提及,如果我们过多地同情加害者,会因同情心泛滥而影响法律的公正性。但我认为,如果加害者的犯罪动机确实值得同情,给予一些同情又有何妨?倘若加害者纯粹作恶、毫无苦衷,又何必担心同情心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审判呢?
此外,我们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并非忽视其他一切。对方二辩刚刚提到,讨论加害者不幸的家人等会降低其他因素的重要性,还会导致一些后果。但我们讨论不幸仅仅是将其纳入考虑范围。我们目前探讨的问题是应不应该讨论,而不是讨论之后会怎样。总之,讨论不幸并非忽视其他一切,其他方面我们依然会讨论,只是需要将这一方面也纳入考量。
另外,对方二辩质疑我们所举例子的出处,认为例子存在问题。那我再举一个例子,在《狂飙》中,高启强因妻子被竞争对手派人暗杀而悲愤欲绝,直接持枪报复对手,这一情节令无数观众拍手称快。这难道不是一种合理的现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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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回应一下对方提到的同情心理。既然产生了同情心理,就可能会对加害者产生宽容。就像在青少年犯罪的案例中,有人认为可以通过了解少年犯罪背后的家庭环境、社会因素等,来理解少年犯罪的原因,希望对少年罪犯从轻处罚。这种同情心理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甚至影响到了司法审判。
这就涉及我方第一个论点:对加害者的同情可能会削弱道德底线和法律权威。
第二个论点是,这种同情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原则。司法公正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偏袒受害者,也不偏袒加害者。如果司法审判受到这种同情情绪的影响,可能会偏离公正的轨道。不能因为加害者有不幸的经历,就影响司法判决。
首先要回应一下对方提到的同情心理。既然产生了同情心理,就可能会对加害者产生宽容。就像在青少年犯罪的案例中,有人认为可以通过了解少年犯罪背后的家庭环境、社会因素等,来理解少年犯罪的原因,希望对少年罪犯从轻处罚。这种同情心理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甚至影响到了司法审判。
这就涉及我方第一个论点:对加害者的同情可能会削弱道德底线和法律权威。
第二个论点是,这种同情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原则。司法公正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偏袒受害者,也不偏袒加害者。如果司法审判受到这种同情情绪的影响,可能会偏离公正的轨道。不能因为加害者有不幸的经历,就影响司法判决。
正方:对方辩友,你们一直强调讨论加害者的不幸会导致司法同事进行偏查。那我想问,受害者父亲的情况,要不要讨论一下呢?我们讨论事情,关键就在于此。对方辩友今天只说要着重关注受害者,可在生活中,我们能只考虑部分情况吗?你们只看到受害人被杀的结果,却看不到他们父亲的情况,这种观点对解决当前问题有什么关联呢?所以,我们今天讨论这个话题,不仅仅会影响司法公正和执法工作。因为我们是理性的,就像看到酒驾的危害,我们也需要权衡。两种情况相比较,即便可能会对加害者产生一些同情,但我还是觉得他罪有应得。所以,司法公正会受到影响。
反方:首先,您方辩友的观点已经偏题了。我们今天讨论的是针对加害者的不幸,而不是受害者的不幸。其次,您说讨论加害者的不幸不会影响司法公正,就拿您方举的例子来说,高启强通过打断对方腿的形式来让对方受惩罚,这是以私刑的方式进行惩罚,已经侵犯了司法公正,难道不是吗?
正方:那照您这么说,高启强妻子被杀,他就应该像老鼠一样窝着,不能反抗吗?您敢这么说吗?请问,如果今天您的妻子被杀了,您是选择去报案,还是选择去找对方打断他一条腿或者杀了他?那些犯罪团伙,有些还未被绳之以法,难道司法机关会因为我们的态度好,就不进行判决吗?社会上类似的案例,难道没有受到司法严惩吗?
反方:这是电视剧,不是现实。我们今天要立足于现实,而不是理想化的情况。而且您也说过,坏人最终会被绳之以法。在坏人受到惩罚的前提下,为什么他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就应该受到侵害呢?
正方:刚刚我们举了很多有时间、有地点的实例,您质疑我们案件的合理性。我举了《狂飙》电视剧中的经典例子,您又说不行。那您到底要什么样的例子才合适呢?不管是实验数据,还是现实中的案例,您方可以举出一个案例,证明我们的讨论在实践层面上没有影响到司法公正。
反方:对呀,这些同情心、怜悯并没有影响司法公正,这就是事实。
(此处有关于发言规则的说明,按要求去除)
反方:提到之前同城的案例,像98年的例子以及邯郸未成年人杀人的例子,您说这些例子推动了政策调整,让我们观察到事件负面的家庭暴力影响和对未成年教育辅导的问题。但我们就因为加害者家庭的不当,就要忽视被杀害的未成年人吗?难道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推动政府调整政策吗?并不是。对方还在重复,只要我们把目光投向对加害者不幸的讨论、同情心的讨论,就会忽视其他一切。如果您这么说,那就没什么可讨论的了。
正方:今天偷换概念的是您方。我们从来没有说要忽视其他因素,今天辩论的重点是对加害者不幸的讨论,而不是其他因素。我们说过,社会资源是有限的,不管是精力还是时间。当我们把资源倾向于加害者时,对其他方面就会有所偏颇,而不是忽视。我方刚刚问过,要不要重新审视受害者,在侧面上我们可以将两者进行比较。我可能会同情加害者,但还是觉得他罪有应得,这有什么问题呢?
反方:还是那句话,您方的说法太理想化了。不管是从社会大局的力量、司法执行的控制,还是人性的较量来看,您方是不是觉得这些都应该是真善美的,同情加害者但不包庇他,认为他有错但罪不至死。可您觉得人人都会像您这样想吗?如果不是,那请您方说明,像您这样理性思考的人更多。我们难道不应该提倡这样理性的思考吗?
正方:对方一直在说是非对错,还说削弱道德底线。我想问,对方对是非对错有明确的定义吗?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在我们国家,我们应该去理解加害者可能存在的不幸,这难道有错吗?法律应该与时俱进,我们推动它改变,才能促进社会公正。就像有人跳楼,大家都认为是孩子心理素质差,但我们应该去考虑背后的原因,比如家庭关系、同学关系等,这样才能避免更多类似事件的发生,这有什么问题吗?
反方:我方举这个例子,是因为以前社会大众认为正确的不一定就是正确的。大家都认为孩子跳楼是因为心理脆弱,但我们不了解事实,不能确定就是这个原因。在任何一个案件中,普通大众不了解所有的司法资源,也不知道案件的具体过程和原因,他们怎么知道加害者的不幸是加害者故意表现出来的,还是人们主观认为的呢?他们知道案件的具体过程和原因吗?关键是案件本身很复杂。只要有关于加害者不幸的讨论,就会形成舆论,司法机关看到舆论,就会影响司法判决。
正方:对方辩友,你们一直强调讨论加害者的不幸会导致司法同事进行偏查。那我想问,受害者父亲的情况,要不要讨论一下呢?我们讨论事情,关键就在于此。对方辩友今天只说要着重关注受害者,可在生活中,我们能只考虑部分情况吗?你们只看到受害人被杀的结果,却看不到他们父亲的情况,这种观点对解决当前问题有什么关联呢?所以,我们今天讨论这个话题,不仅仅会影响司法公正和执法工作。因为我们是理性的,就像看到酒驾的危害,我们也需要权衡。两种情况相比较,即便可能会对加害者产生一些同情,但我还是觉得他罪有应得。所以,司法公正会受到影响。
反方:首先,您方辩友的观点已经偏题了。我们今天讨论的是针对加害者的不幸,而不是受害者的不幸。其次,您说讨论加害者的不幸不会影响司法公正,就拿您方举的例子来说,高启强通过打断对方腿的形式来让对方受惩罚,这是以私刑的方式进行惩罚,已经侵犯了司法公正,难道不是吗?
正方:那照您这么说,高启强妻子被杀,他就应该像老鼠一样窝着,不能反抗吗?您敢这么说吗?请问,如果今天您的妻子被杀了,您是选择去报案,还是选择去找对方打断他一条腿或者杀了他?那些犯罪团伙,有些还未被绳之以法,难道司法机关会因为我们的态度好,就不进行判决吗?社会上类似的案例,难道没有受到司法严惩吗?
反方:这是电视剧,不是现实。我们今天要立足于现实,而不是理想化的情况。而且您也说过,坏人最终会被绳之以法。在坏人受到惩罚的前提下,为什么他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就应该受到侵害呢?
正方:刚刚我们举了很多有时间、有地点的实例,您质疑我们案件的合理性。我举了《狂飙》电视剧中的经典例子,您又说不行。那您到底要什么样的例子才合适呢?不管是实验数据,还是现实中的案例,您方可以举出一个案例,证明我们的讨论在实践层面上没有影响到司法公正。
反方:对呀,这些同情心、怜悯并没有影响司法公正,这就是事实。
(此处有关于发言规则的说明,按要求去除)
反方:提到之前同城的案例,像98年的例子以及邯郸未成年人杀人的例子,您说这些例子推动了政策调整,让我们观察到事件负面的家庭暴力影响和对未成年教育辅导的问题。但我们就因为加害者家庭的不当,就要忽视被杀害的未成年人吗?难道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推动政府调整政策吗?并不是。对方还在重复,只要我们把目光投向对加害者不幸的讨论、同情心的讨论,就会忽视其他一切。如果您这么说,那就没什么可讨论的了。
正方:今天偷换概念的是您方。我们从来没有说要忽视其他因素,今天辩论的重点是对加害者不幸的讨论,而不是其他因素。我们说过,社会资源是有限的,不管是精力还是时间。当我们把资源倾向于加害者时,对其他方面就会有所偏颇,而不是忽视。我方刚刚问过,要不要重新审视受害者,在侧面上我们可以将两者进行比较。我可能会同情加害者,但还是觉得他罪有应得,这有什么问题呢?
反方:还是那句话,您方的说法太理想化了。不管是从社会大局的力量、司法执行的控制,还是人性的较量来看,您方是不是觉得这些都应该是真善美的,同情加害者但不包庇他,认为他有错但罪不至死。可您觉得人人都会像您这样想吗?如果不是,那请您方说明,像您这样理性思考的人更多。我们难道不应该提倡这样理性的思考吗?
正方:对方一直在说是非对错,还说削弱道德底线。我想问,对方对是非对错有明确的定义吗?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在我们国家,我们应该去理解加害者可能存在的不幸,这难道有错吗?法律应该与时俱进,我们推动它改变,才能促进社会公正。就像有人跳楼,大家都认为是孩子心理素质差,但我们应该去考虑背后的原因,比如家庭关系、同学关系等,这样才能避免更多类似事件的发生,这有什么问题吗?
反方:我方举这个例子,是因为以前社会大众认为正确的不一定就是正确的。大家都认为孩子跳楼是因为心理脆弱,但我们不了解事实,不能确定就是这个原因。在任何一个案件中,普通大众不了解所有的司法资源,也不知道案件的具体过程和原因,他们怎么知道加害者的不幸是加害者故意表现出来的,还是人们主观认为的呢?他们知道案件的具体过程和原因吗?关键是案件本身很复杂。只要有关于加害者不幸的讨论,就会形成舆论,司法机关看到舆论,就会影响司法判决。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方今天阐述了你们的观点,我个人认为,当加害事件发生时,我们首要关注的根本不应是加害者,而应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
您方今天暴露出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没有明确您方的前提,表述还不清楚,我们先不讨论。第二个问题,您说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可以降低犯罪行为,我认为这个观点站不住脚。我给您举一个例子,在美国对毒品犯罪实行“三振出局”法案后,在加州,其犯罪率上升到 40%多。
而我们今天所讨论的社会讨论,您方三辩已经明确说过,社会讨论不等于司法讨论,它只是普通大众的讨论,而非司法人群对其的讨论。
今天我一开始就跟大家指出,在司法讨论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会对加害者和受害者进行同等考量,即不管他们背后有什么因素,在司法过程中都会予以考量,不会有失偏颇或过于失衡。而你们所说的社会讨论则不同,普通群众对案件过程本身的认识并不清晰。
我方的第一个观点是,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会模糊界限。虽然这话可能不太好听,但正如您方三辩说过,加害者如果真的有不幸,难道不该被同情吗?有同情也无可厚非。但请问,如果加害者只是因为自身所谓的不幸,就要对无辜的人进行迫害,他值得同情吗?那受害者又该怎么办呢?
我方的第二个观点是,讨论加害者的不幸会侵蚀司法公正。您方所举的例子也典型地表明,通过自行讨论的手段,只会让双方都受到伤害,而且司法在其中的作用和权威都受到了冲击。所以今天我方的观点是站得住脚的,而您方一个问题的逻辑被我们推翻,另一个问题,我们没看到合理依据。
最后我想说,5 年前我们都听过申公豹的那句话“人心中的成见是一座大山”,当时我们为之触动。而 5 年之后,当看到陈乔年被害的消息时,下意识地被网络暴力裹挟,这句话真的就像打了每个人一巴掌。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讲,即使是我们青年人,大多数都觉得自己非常幼稚、非常正义,我们自己尚且如此,更何况是众多人聚在一起,一句一句反复讨论,怎么可能不带这样那样的偏见。
在现实中,我们对所谓加害者不幸的讨论,多多少少都会带着自己都未察觉的私心,不可能是纯粹的。与其说是对他人不幸的同情,不如说是在为自己发声,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某种心理需求。
我们的法律本来就需要完善,社会需要进步,无数人前赴后继,都在为司法的完善而努力。与其在情绪化的考量中一哄而上、一哄而散,满足自己的私欲,不如遵循有序的司法程序。法律是以公平正义为准绳的,我们应该朝着法律完善的目标前进,不管它是否完美,我们都应推动它进步,而不是通过自行讨论的手段,否则我们跟“舆论审判”有什么区别。
我方今天还是坚持我方观点,讨论加害者的不幸不利于社会公正。
对方今天阐述了你们的观点,我个人认为,当加害事件发生时,我们首要关注的根本不应是加害者,而应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
您方今天暴露出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没有明确您方的前提,表述还不清楚,我们先不讨论。第二个问题,您说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可以降低犯罪行为,我认为这个观点站不住脚。我给您举一个例子,在美国对毒品犯罪实行“三振出局”法案后,在加州,其犯罪率上升到 40%多。
而我们今天所讨论的社会讨论,您方三辩已经明确说过,社会讨论不等于司法讨论,它只是普通大众的讨论,而非司法人群对其的讨论。
今天我一开始就跟大家指出,在司法讨论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会对加害者和受害者进行同等考量,即不管他们背后有什么因素,在司法过程中都会予以考量,不会有失偏颇或过于失衡。而你们所说的社会讨论则不同,普通群众对案件过程本身的认识并不清晰。
我方的第一个观点是,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会模糊界限。虽然这话可能不太好听,但正如您方三辩说过,加害者如果真的有不幸,难道不该被同情吗?有同情也无可厚非。但请问,如果加害者只是因为自身所谓的不幸,就要对无辜的人进行迫害,他值得同情吗?那受害者又该怎么办呢?
我方的第二个观点是,讨论加害者的不幸会侵蚀司法公正。您方所举的例子也典型地表明,通过自行讨论的手段,只会让双方都受到伤害,而且司法在其中的作用和权威都受到了冲击。所以今天我方的观点是站得住脚的,而您方一个问题的逻辑被我们推翻,另一个问题,我们没看到合理依据。
最后我想说,5 年前我们都听过申公豹的那句话“人心中的成见是一座大山”,当时我们为之触动。而 5 年之后,当看到陈乔年被害的消息时,下意识地被网络暴力裹挟,这句话真的就像打了每个人一巴掌。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讲,即使是我们青年人,大多数都觉得自己非常幼稚、非常正义,我们自己尚且如此,更何况是众多人聚在一起,一句一句反复讨论,怎么可能不带这样那样的偏见。
在现实中,我们对所谓加害者不幸的讨论,多多少少都会带着自己都未察觉的私心,不可能是纯粹的。与其说是对他人不幸的同情,不如说是在为自己发声,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某种心理需求。
我们的法律本来就需要完善,社会需要进步,无数人前赴后继,都在为司法的完善而努力。与其在情绪化的考量中一哄而上、一哄而散,满足自己的私欲,不如遵循有序的司法程序。法律是以公平正义为准绳的,我们应该朝着法律完善的目标前进,不管它是否完美,我们都应推动它进步,而不是通过自行讨论的手段,否则我们跟“舆论审判”有什么区别。
我方今天还是坚持我方观点,讨论加害者的不幸不利于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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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在司法讨论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会对加害者和受害者同等考量,而社会讨论是普通大众的讨论,普通群众对案件认识不清晰,以此说明己方观点“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合理性。
今天我们终于知道为什么反方会认为不应该去讨论那些加害者,是因为他们对加害者与被害者之间存在一种滤镜,即认为加害者永远邪恶,被害者永远善良。但实际上,有些时候并非如此,有些时候被害者才是邪恶的一方,加害者反而是无奈的一方。
举个简单的例子,于欢案中,年轻人的车被一群小流氓围住,他的母亲遭受屈辱对待,于欢看到后,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拿起刀冲上去把那些人杀掉了。按照反方观点,那些死掉的人一定是被害者,可这些所谓的“被害者”就一定是善良的吗?于欢这个加害者就一定是邪恶的吗?
另外,反方三辩提到一个问题,说遭遇强奸应该先报案。我想说,有些时候当事人来不及去做这些。就像于欢案,他为什么不先去报案?因为他来不及,他可能没手机、没电话。其次,就算他能报案,也不一定能及时解决问题。
正方和反方之所以觉得不应该去讨论那些加害者,是因为他们把加害者全部定义为邪恶,被害者全部定义为善良,没有看到社会中其他方面的情况。
反方今天提到一句话,叫做“人心中的成见是一座大山”。那么我想问反方,您方对被害者或者加害者的成见,认为一方永远善良、一方永远邪恶,这算不算一种成见呢?
今天正方与反方一直在争论的一个点,其实不是社会公正,而是法律公正、司法公平公正。这里我可能要说一句比较颠覆三观的话,法律公正并不等于社会就一定公正。如果法律公正真的能衡量社会公正,那么世界上就不会有那么多冤假错案。比如于欢案,就是一个例子。
如果不是我方提出来,对方准备怎么回应加害者是因为被害者的某些行为,在无奈之下才做出伤害行为这一情况呢?毕竟咱们这一场相当于一场模拟辩论,周末还要跟经管打一场,如果他们提出类似问题,你们得想好怎么回应。
今天我们终于知道为什么反方会认为不应该去讨论那些加害者,是因为他们对加害者与被害者之间存在一种滤镜,即认为加害者永远邪恶,被害者永远善良。但实际上,有些时候并非如此,有些时候被害者才是邪恶的一方,加害者反而是无奈的一方。
举个简单的例子,于欢案中,年轻人的车被一群小流氓围住,他的母亲遭受屈辱对待,于欢看到后,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拿起刀冲上去把那些人杀掉了。按照反方观点,那些死掉的人一定是被害者,可这些所谓的“被害者”就一定是善良的吗?于欢这个加害者就一定是邪恶的吗?
另外,反方三辩提到一个问题,说遭遇强奸应该先报案。我想说,有些时候当事人来不及去做这些。就像于欢案,他为什么不先去报案?因为他来不及,他可能没手机、没电话。其次,就算他能报案,也不一定能及时解决问题。
正方和反方之所以觉得不应该去讨论那些加害者,是因为他们把加害者全部定义为邪恶,被害者全部定义为善良,没有看到社会中其他方面的情况。
反方今天提到一句话,叫做“人心中的成见是一座大山”。那么我想问反方,您方对被害者或者加害者的成见,认为一方永远善良、一方永远邪恶,这算不算一种成见呢?
今天正方与反方一直在争论的一个点,其实不是社会公正,而是法律公正、司法公平公正。这里我可能要说一句比较颠覆三观的话,法律公正并不等于社会就一定公正。如果法律公正真的能衡量社会公正,那么世界上就不会有那么多冤假错案。比如于欢案,就是一个例子。
如果不是我方提出来,对方准备怎么回应加害者是因为被害者的某些行为,在无奈之下才做出伤害行为这一情况呢?毕竟咱们这一场相当于一场模拟辩论,周末还要跟经管打一场,如果他们提出类似问题,你们得想好怎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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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中未明显体现正方四辩的防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