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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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开宗明义,定义先行。公平在汉简中意为公正,不偏不倚,而社会公平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对一切有关的人公正平等地对待。所谓加害者“事出有因”,是指在加害者实施侵害行为的背后,存在着复杂的、可追溯的社会、经济、文化以及个人经历等多方面因素。这些因素并非是为加害行为开脱,而是试图探寻行为产生的深层逻辑。
我方坚定地认为,深入探讨加害者行为背后的成因,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推动社会公平的进步。
首先,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让我们更加全面地看待整个事件,而不是简单地以结果论善恶。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如果仅仅以行为的结果对加害者进行一刀切的惩罚,本质上是将人简化为“加害者”标签,忽视其作为社会个体的复杂性。
例如,一名长期遭受家暴而反抗致人死亡的女性与一名蓄意谋杀的罪犯,两者的行为结果相同,但动机和背景截然不同。若法律无视前者“事出有因”的生存困境,仅以结果定罪,反而会制造更大的不公。社会公平的基石在于对个体之间的共情与对结构性压迫的反思,而机械地执行“以牙还牙”,未体现对行为背景的考量。法律中防卫过当、紧急避险、犯罪中止等概念的存在,正是法律精密化的体现。
其次,追问加害者的成因,是对社会系统性缺陷的纠偏,帮助我们看见个案背后更具一般性的社会结构性问题。加害者从来不是孤立存在的,其行为往往与社会环境密切相关。贫困导致的盗窃、教育缺失催生的暴力、制度歧视引发的仇恨罪恶,若仅惩罚个体而回避追问为何有人被迫成为加害者,实则是将社会集体的责任转嫁给个人,掩盖了更深层的问题。
2016年中国东莞盗窃救援案中,务工人员王某为救治癌症晚期的母亲盗窃医院总价值1.2万元药品事件引发了大量的社会讨论,最终王某被判处缓刑。与此同时,推动国家医疗保障性升级,犯罪率同比减少73%,促进了社会稳定。中国社科院2020年调查显示,81%的民众支持司法应优先保障公民的生存权,此案成为刑法情理平衡的标杆。
第三,关注加害者的成因,能够推动社会预防机制的完善,从源头减少犯罪的发生,实现长治久安的社会公平。真正的威慑力不在于严刑峻法,而在于让每一个人相信,这个社会既有惩治恶行的刚性,也有托举人生的温床。若仅停留在对个体的惩罚层面,而不深究其背后的社会心理、经济压力或精神健康问题,则无异于扬汤止沸。
例如,挪威在2011年布雷维克连环枪击案之后,不止步于判处其监禁,而是通过大规模社会调查,反思极右翼思潮的蔓延根源,并针对性加强反歧视教育、社会心理干预及弱势群体扶持等,十年间其仇恨犯罪率下降42%。反观单纯依赖严刑峻法的国家,往往陷入犯罪率居高不下的恶性循环。从恶的源头进行治理,比以惩罚恶的最终效果更为有效。
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这种讨论不是为犯罪开脱,而是通过系统性反思推动制度完善,最终实现更高维度的公平。谢谢。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开宗明义,定义先行。公平在汉简中意为公正,不偏不倚,而社会公平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对一切有关的人公正平等地对待。所谓加害者“事出有因”,是指在加害者实施侵害行为的背后,存在着复杂的、可追溯的社会、经济、文化以及个人经历等多方面因素。这些因素并非是为加害行为开脱,而是试图探寻行为产生的深层逻辑。
我方坚定地认为,深入探讨加害者行为背后的成因,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推动社会公平的进步。
首先,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让我们更加全面地看待整个事件,而不是简单地以结果论善恶。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如果仅仅以行为的结果对加害者进行一刀切的惩罚,本质上是将人简化为“加害者”标签,忽视其作为社会个体的复杂性。
例如,一名长期遭受家暴而反抗致人死亡的女性与一名蓄意谋杀的罪犯,两者的行为结果相同,但动机和背景截然不同。若法律无视前者“事出有因”的生存困境,仅以结果定罪,反而会制造更大的不公。社会公平的基石在于对个体之间的共情与对结构性压迫的反思,而机械地执行“以牙还牙”,未体现对行为背景的考量。法律中防卫过当、紧急避险、犯罪中止等概念的存在,正是法律精密化的体现。
其次,追问加害者的成因,是对社会系统性缺陷的纠偏,帮助我们看见个案背后更具一般性的社会结构性问题。加害者从来不是孤立存在的,其行为往往与社会环境密切相关。贫困导致的盗窃、教育缺失催生的暴力、制度歧视引发的仇恨罪恶,若仅惩罚个体而回避追问为何有人被迫成为加害者,实则是将社会集体的责任转嫁给个人,掩盖了更深层的问题。
2016年中国东莞盗窃救援案中,务工人员王某为救治癌症晚期的母亲盗窃医院总价值1.2万元药品事件引发了大量的社会讨论,最终王某被判处缓刑。与此同时,推动国家医疗保障性升级,犯罪率同比减少73%,促进了社会稳定。中国社科院2020年调查显示,81%的民众支持司法应优先保障公民的生存权,此案成为刑法情理平衡的标杆。
第三,关注加害者的成因,能够推动社会预防机制的完善,从源头减少犯罪的发生,实现长治久安的社会公平。真正的威慑力不在于严刑峻法,而在于让每一个人相信,这个社会既有惩治恶行的刚性,也有托举人生的温床。若仅停留在对个体的惩罚层面,而不深究其背后的社会心理、经济压力或精神健康问题,则无异于扬汤止沸。
例如,挪威在2011年布雷维克连环枪击案之后,不止步于判处其监禁,而是通过大规模社会调查,反思极右翼思潮的蔓延根源,并针对性加强反歧视教育、社会心理干预及弱势群体扶持等,十年间其仇恨犯罪率下降42%。反观单纯依赖严刑峻法的国家,往往陷入犯罪率居高不下的恶性循环。从恶的源头进行治理,比以惩罚恶的最终效果更为有效。
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这种讨论不是为犯罪开脱,而是通过系统性反思推动制度完善,最终实现更高维度的公平。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是为犯罪开脱,而是通过系统性反思推动制度完善,最终实现更高维度的公平。
正方辩友你好,你好像有提到一个根源性问题,那我举个例子,小王和小李在同一家公司工作,都因为经济危机被裁除,小王在找工作,小李去抢劫超市,他们的根源是一样的。那么小李凭什么犯罪却被理解?这对小王来说是不是很大的不公平?
您刚刚讲到了这么一个根源性问题,但我们所讲的根源性问题其实应该是社会结构性问题,而您方讲的只是一个狭隘的个例。请回答,不要再说这是什么问题。
在您方预设的例子下,这位社会成员的犯罪行为不能怪罪社会没有给他提供相应的岗位,更多的是可以把它归结于教育的缺失,从而我们可以从源头上进行预防。但是,您有没有发现,过分强调犯罪的社会根源,反而会弱化个人对行为的责任感?
第二点,您方有讨论说去了解原因会完善社会制度,但有没有考虑到现实中越是强调这种原因,就越容易钻法律的空子。就比如某地发生一些暴力行为,媒体开始深入报道施暴者的苦痛、童年、生活压力,甚至把他塑造成受害者,那这个时候谁还记得真正的受害者呢?
我觉得您方不能把受害者和加害者完全片面地看待。可能在同一事件下,一个人是加害者,在另外一个背景下,他就是受害者,您方刚刚讲到了加害者身份的转化。这个问题还是在于社会结构性问题,而不是说媒体的大肆报道使真正的因果颠倒,但并不是说我们可以无视其中的社会结构性问题,只是说媒体的报道让我们看到了事件背后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社会结构性问题。
这种做法忽略了受害者的权益,因为媒体把我们的注意力聚焦于加害者“事出有因”时,将受害者的遭遇边缘化,使受害者及其家属进一步受害,因为大家都注意到加害者,而没有注意到受害者,受害者就会被隔离出来。那么我请问,在校园霸凌中讨论霸凌者“事出有因”,这样对吗?
您方讲到了校园霸凌这样一个概念,在校园范围内,对于霸凌者,我们是不是可以探讨他背后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说家庭矛盾,或者说是学校在道德教育方面的缺失呢?这难道不是在讨论一些社会结构性问题。所以您在乎的是加害者的原因,就没有人去在乎受害者了。
我方不否认关注受害者的问题,因为我方强调的正义机制是通过加害者担责、受害者治愈,从而对社会结构进行反思,这三者是不可分割的。我们只是在这个辩题下,主要强调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而不是说泯灭了对被害者的疗愈过程。您方有点以偏概全了。
我没有说您方泯灭,我说你们的重点是在“事出有因”。那么对方辩友听过“法不责众”吧?那么“事出有因”的讨论是不是会模糊法律明确定罪的标准,会让加害者逃脱法律制裁呢?
我觉得我们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是更想去讨论情理法的平衡,而不是说让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如果这次为了救人去偷东西,那么下次另外一个人去救人也会偷东西,你觉得这样会维护社会的公正吗?
首先,我不能明白救人跟偷东西这两件事情之间的联系,或许是因为对方为我创设的这样一个情境不够完善。但是,我们不能单一地以结果导向去判处他怎么怎么样,情理导向和结果导向都需要重视,我们不能抛开任何一个方面而谈。
那如果社会过度聚焦于“事出有因”,那是不是会分散解决社会问题的主要矛盾力呢?
您刚刚讲到了“过度”,所以说我们在这个辩题中并没有讲到“过度”,您方对我们的辩题进行了狭隘化的理解。我方所主张的观点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的公正,我方的公正是对所有人的公正,不光是对受害者,也是对加害者。
您方的公正是从情理方面去描述的公正吗?
我想这可能是对方对我们的一个偏见,我方所说的公正,不是完全从情理方面的公正,而是允许加害者有这样一个平台,或者说提供一个反思的背景,让我们知道这些犯罪事情产生的根源,而不是只聚焦于这一事件的表面,而是探究其原因。
正方辩友你好,你好像有提到一个根源性问题,那我举个例子,小王和小李在同一家公司工作,都因为经济危机被裁除,小王在找工作,小李去抢劫超市,他们的根源是一样的。那么小李凭什么犯罪却被理解?这对小王来说是不是很大的不公平?
您刚刚讲到了这么一个根源性问题,但我们所讲的根源性问题其实应该是社会结构性问题,而您方讲的只是一个狭隘的个例。请回答,不要再说这是什么问题。
在您方预设的例子下,这位社会成员的犯罪行为不能怪罪社会没有给他提供相应的岗位,更多的是可以把它归结于教育的缺失,从而我们可以从源头上进行预防。但是,您有没有发现,过分强调犯罪的社会根源,反而会弱化个人对行为的责任感?
第二点,您方有讨论说去了解原因会完善社会制度,但有没有考虑到现实中越是强调这种原因,就越容易钻法律的空子。就比如某地发生一些暴力行为,媒体开始深入报道施暴者的苦痛、童年、生活压力,甚至把他塑造成受害者,那这个时候谁还记得真正的受害者呢?
我觉得您方不能把受害者和加害者完全片面地看待。可能在同一事件下,一个人是加害者,在另外一个背景下,他就是受害者,您方刚刚讲到了加害者身份的转化。这个问题还是在于社会结构性问题,而不是说媒体的大肆报道使真正的因果颠倒,但并不是说我们可以无视其中的社会结构性问题,只是说媒体的报道让我们看到了事件背后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社会结构性问题。
这种做法忽略了受害者的权益,因为媒体把我们的注意力聚焦于加害者“事出有因”时,将受害者的遭遇边缘化,使受害者及其家属进一步受害,因为大家都注意到加害者,而没有注意到受害者,受害者就会被隔离出来。那么我请问,在校园霸凌中讨论霸凌者“事出有因”,这样对吗?
您方讲到了校园霸凌这样一个概念,在校园范围内,对于霸凌者,我们是不是可以探讨他背后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说家庭矛盾,或者说是学校在道德教育方面的缺失呢?这难道不是在讨论一些社会结构性问题。所以您在乎的是加害者的原因,就没有人去在乎受害者了。
我方不否认关注受害者的问题,因为我方强调的正义机制是通过加害者担责、受害者治愈,从而对社会结构进行反思,这三者是不可分割的。我们只是在这个辩题下,主要强调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而不是说泯灭了对被害者的疗愈过程。您方有点以偏概全了。
我没有说您方泯灭,我说你们的重点是在“事出有因”。那么对方辩友听过“法不责众”吧?那么“事出有因”的讨论是不是会模糊法律明确定罪的标准,会让加害者逃脱法律制裁呢?
我觉得我们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是更想去讨论情理法的平衡,而不是说让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如果这次为了救人去偷东西,那么下次另外一个人去救人也会偷东西,你觉得这样会维护社会的公正吗?
首先,我不能明白救人跟偷东西这两件事情之间的联系,或许是因为对方为我创设的这样一个情境不够完善。但是,我们不能单一地以结果导向去判处他怎么怎么样,情理导向和结果导向都需要重视,我们不能抛开任何一个方面而谈。
那如果社会过度聚焦于“事出有因”,那是不是会分散解决社会问题的主要矛盾力呢?
您刚刚讲到了“过度”,所以说我们在这个辩题中并没有讲到“过度”,您方对我们的辩题进行了狭隘化的理解。我方所主张的观点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的公正,我方的公正是对所有人的公正,不光是对受害者,也是对加害者。
您方的公正是从情理方面去描述的公正吗?
我想这可能是对方对我们的一个偏见,我方所说的公正,不是完全从情理方面的公正,而是允许加害者有这样一个平台,或者说提供一个反思的背景,让我们知道这些犯罪事情产生的根源,而不是只聚焦于这一事件的表面,而是探究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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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的核心议题中,我们聚焦于事出有因这一高频辩护词对于社会公正的影响。加害者及其施行伤害行为的一方,其行为往往会对受害者造成深远的影响。当“事出有因”被过度用于为加害者的行为开脱时,这不仅是对法律精神的曲解,更是对道德底线的挑战。
而我们所说的讨论更多是指一种舆论风波,合理的讨论能够促进司法公正,而非为加害者的行为提供合理化的依据。因此,我方认为,过度探讨加害者“事出有因”将不利于社会公正。
第一个维度是社会契约的瓦解危机。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早已阐述,公民让渡部分自由以换取集体安全。当我们允许“事出有因”成为暴力行为的解释框架时,无异于默许每个个体都有权自行设定正义标准。
2018年陕西米脂杀人案中,凶手将20年前的校园矛盾作为借口,将屠刀指向无辜学生;2020年杭州杀妻案中,凶手以感情破裂为由分尸。这些极端案件都显示,若将犯罪动机置于行为结果之上进行价值排序,社会将退化为霍布斯笔下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当每一个加害者都举着“不得已”的免罪符,谁又能为受害者的冤屈找到安放之地?
第二个维度是法律平等的结构性破坏。刑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它从未允许个人因遭遇而获得超过客观危害的豁免权。
廖某某案中,舆论曾掀起“钢琴少年”的悲情叙事;昆山反杀案中,“为你复仇”的江湖逻辑甚嚣尘上。这些试图用情感逻辑去覆盖法律逻辑的尝试,本质上是在司法天平上叠加的隐形砝码。数据显示,近年来刑事案件中“情有可原”辩护词的使用率上升了37%,其中仅有6%符合法定的从轻原则,更多的是试图用道德叙事干预司法独立。当法律成为可以讨价还价的“菜市场”,民众手中的正义衡量标准将失去刻度。
第三个维度是道德风险的连锁裂变。心理学中的破窗效应提示我们,对非常态行为的合理化描述会引发模仿浪潮。日本秋叶原无差别杀人案中,加害者遗书中的“被社会抛弃”论调引发了网络共情,三个月内同类案件激增240%。当社会深度探讨加害者的“不得已”时,实则是为潜在的犯罪者提供了心理免责的预案。
正如哈佛大学桑德尔教授所言,共情的滥用正是制造新的道德难题。我们承认,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有着复杂的因果链条,但司法不是曲解人性的收容台,而是守护底线的防火墙。所以说,我们在凝望深渊的时候,若是过度探究深渊的成因,为加害者开脱,终将被深渊的舆情所吞噬。
唯有坚持行为责任的现代化法治标准,不轻易被“事出有因”的言辞所动摇,才能让社会正义如同璀璨星辰,永远明亮地挂在每一个仰望者的苍穹之上。否则,对加害者的恶行过度共情,只会模糊法律的界限,削弱社会公正的基石。谢谢各位。
在讨论的核心议题中,我们聚焦于事出有因这一高频辩护词对于社会公正的影响。加害者及其施行伤害行为的一方,其行为往往会对受害者造成深远的影响。当“事出有因”被过度用于为加害者的行为开脱时,这不仅是对法律精神的曲解,更是对道德底线的挑战。
而我们所说的讨论更多是指一种舆论风波,合理的讨论能够促进司法公正,而非为加害者的行为提供合理化的依据。因此,我方认为,过度探讨加害者“事出有因”将不利于社会公正。
第一个维度是社会契约的瓦解危机。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早已阐述,公民让渡部分自由以换取集体安全。当我们允许“事出有因”成为暴力行为的解释框架时,无异于默许每个个体都有权自行设定正义标准。
2018年陕西米脂杀人案中,凶手将20年前的校园矛盾作为借口,将屠刀指向无辜学生;2020年杭州杀妻案中,凶手以感情破裂为由分尸。这些极端案件都显示,若将犯罪动机置于行为结果之上进行价值排序,社会将退化为霍布斯笔下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当每一个加害者都举着“不得已”的免罪符,谁又能为受害者的冤屈找到安放之地?
第二个维度是法律平等的结构性破坏。刑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它从未允许个人因遭遇而获得超过客观危害的豁免权。
廖某某案中,舆论曾掀起“钢琴少年”的悲情叙事;昆山反杀案中,“为你复仇”的江湖逻辑甚嚣尘上。这些试图用情感逻辑去覆盖法律逻辑的尝试,本质上是在司法天平上叠加的隐形砝码。数据显示,近年来刑事案件中“情有可原”辩护词的使用率上升了37%,其中仅有6%符合法定的从轻原则,更多的是试图用道德叙事干预司法独立。当法律成为可以讨价还价的“菜市场”,民众手中的正义衡量标准将失去刻度。
第三个维度是道德风险的连锁裂变。心理学中的破窗效应提示我们,对非常态行为的合理化描述会引发模仿浪潮。日本秋叶原无差别杀人案中,加害者遗书中的“被社会抛弃”论调引发了网络共情,三个月内同类案件激增240%。当社会深度探讨加害者的“不得已”时,实则是为潜在的犯罪者提供了心理免责的预案。
正如哈佛大学桑德尔教授所言,共情的滥用正是制造新的道德难题。我们承认,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有着复杂的因果链条,但司法不是曲解人性的收容台,而是守护底线的防火墙。所以说,我们在凝望深渊的时候,若是过度探究深渊的成因,为加害者开脱,终将被深渊的舆情所吞噬。
唯有坚持行为责任的现代化法治标准,不轻易被“事出有因”的言辞所动摇,才能让社会正义如同璀璨星辰,永远明亮地挂在每一个仰望者的苍穹之上。否则,对加害者的恶行过度共情,只会模糊法律的界限,削弱社会公正的基石。谢谢各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强调司法应坚持行为责任的现代化法治标准,不被“事出有因”言辞动摇,避免模糊法律界限、削弱社会公正基石。
正方四辩:首先问对方辩友,您方认为什么叫社会公正?
反方一辩:我们认为的社会公正是指社会正义得到实现的状态,包括法律公正以及权利平等。
正方四辩:我给您一个选项吧,A,以牙还牙;B,追求真相以及事件中的平衡和双方的救赎。
反方一辩:当然是A。
正方四辩:所以说您方认为社会公正就是简单的以牙还牙,认为我们今天的社会公正就是以结果论罪,是忽视加害者行为动机以及受害者所造成的行为结果,只是简单的机械惩罚,对吗?
反方一辩:首先我们并不主张去忽略加害者行为的可能性,我们会去讨论其深层次的一些社会或者心理原因。但是,在司法的过程中,我们不应该强调这些因素,因为司法的目的是去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而且你刚才所说的我觉得是偏感性的,从理性的角度来说,杀人偿命不是很对吗?
正方四辩:所以说您方认为善恶是绝对分立的,而不是善中有恶,恶中有善。在我方给出的东莞盗窃救母案中,犯罪人他为了救母亲去医院盗窃药物是绝对的恶,而不是善,因为他受到了惩罚,他被惩罚也是因为以牙还牙,对吗?
反方一辩:首先我明确一个立场,我们对于加害者的个人背景或者社会环境,当然要有一定的了解和分析,我觉得这是必要的。但作为量刑的参考,它不是决定性因素。我们强调的是不能过度强调事出有因,否则会导致法律决策的随机性和不公正性。而且我们所说的讨论更多的是一种舆论风波。
正方四辩:所以您方也认为我们今天对事出有因的讨论并不是为罪行开脱,而是为了让社会更加公正,所以说我们讨论事出有因是为了实现更深层的正义,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您方刚才认为加害者往往也是社会问题的受害者,就像您刚刚说的日本无差别杀人案,认为我们对他背景的分析和共情,会导致更多人走向犯罪边缘。但您有没有想过,恰恰是因为我们之前没有对教育缺失、贫困以及制度性歧视等结构性因素进行讨论,才会将他个体推向犯罪的边缘。
反方一辩:你的意思是我们需要去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但我们今天讨论的是“讨论”这个词。我刚才也说了,我们所说的讨论更多的是舆论层面的,大众因为自身的主观性和情绪化,可能会对案件事实造成曲解,对法律原则产生误解。你所说的应该通过制度设计来保障司法的独立和公正,这和我方观点有什么关系?
正方四辩:这是我们双方观点今天的第一层分歧。我方认为我们对事出有因的讨论分为两层,一层是您方所说的大众层面,一层是司法机关层面。因为事出有因,换种说法就是动机,司法机关也是要去调查动机的。所以说我们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司法机关和大众共同进行的,其结果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
正方四辩:首先问对方辩友,您方认为什么叫社会公正?
反方一辩:我们认为的社会公正是指社会正义得到实现的状态,包括法律公正以及权利平等。
正方四辩:我给您一个选项吧,A,以牙还牙;B,追求真相以及事件中的平衡和双方的救赎。
反方一辩:当然是A。
正方四辩:所以说您方认为社会公正就是简单的以牙还牙,认为我们今天的社会公正就是以结果论罪,是忽视加害者行为动机以及受害者所造成的行为结果,只是简单的机械惩罚,对吗?
反方一辩:首先我们并不主张去忽略加害者行为的可能性,我们会去讨论其深层次的一些社会或者心理原因。但是,在司法的过程中,我们不应该强调这些因素,因为司法的目的是去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而且你刚才所说的我觉得是偏感性的,从理性的角度来说,杀人偿命不是很对吗?
正方四辩:所以说您方认为善恶是绝对分立的,而不是善中有恶,恶中有善。在我方给出的东莞盗窃救母案中,犯罪人他为了救母亲去医院盗窃药物是绝对的恶,而不是善,因为他受到了惩罚,他被惩罚也是因为以牙还牙,对吗?
反方一辩:首先我明确一个立场,我们对于加害者的个人背景或者社会环境,当然要有一定的了解和分析,我觉得这是必要的。但作为量刑的参考,它不是决定性因素。我们强调的是不能过度强调事出有因,否则会导致法律决策的随机性和不公正性。而且我们所说的讨论更多的是一种舆论风波。
正方四辩:所以您方也认为我们今天对事出有因的讨论并不是为罪行开脱,而是为了让社会更加公正,所以说我们讨论事出有因是为了实现更深层的正义,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您方刚才认为加害者往往也是社会问题的受害者,就像您刚刚说的日本无差别杀人案,认为我们对他背景的分析和共情,会导致更多人走向犯罪边缘。但您有没有想过,恰恰是因为我们之前没有对教育缺失、贫困以及制度性歧视等结构性因素进行讨论,才会将他个体推向犯罪的边缘。
反方一辩:你的意思是我们需要去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但我们今天讨论的是“讨论”这个词。我刚才也说了,我们所说的讨论更多的是舆论层面的,大众因为自身的主观性和情绪化,可能会对案件事实造成曲解,对法律原则产生误解。你所说的应该通过制度设计来保障司法的独立和公正,这和我方观点有什么关系?
正方四辩:这是我们双方观点今天的第一层分歧。我方认为我们对事出有因的讨论分为两层,一层是您方所说的大众层面,一层是司法机关层面。因为事出有因,换种说法就是动机,司法机关也是要去调查动机的。所以说我们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司法机关和大众共同进行的,其结果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您方一辩稿中将极端个案中的非理性舆情,把 0.1%的极端言论扩大为普遍现象,而忽视主流民意对程序正义的坚守。请问您方是将讨论等同于情绪宣泄或者网暴吗?
而且我方立场不是过度讨论“事出有因”,请对方看清辩题。我方认为,关注加害者行为的深层动因,恰恰是推动社会走向更广泛公正的必经之路。
第一,对具体个体的关怀是破解制度性不公的起点。对方辩友将社会公正简化为对抽象正义的维护,却忽视了一个关键事实,司法判决的正确性往往滞后于现实社会。正如 1997 年到 2017 年间被错误定罪的 5.8 倍正当防卫者,他们的加害者身份恰恰暴露了制度的盲区。当我们聚焦于于欢案中的金融体制缺陷或家暴受害者 17 次报警无果的遭遇时,这些具象化的讨论才能撕开制度惯性的铁幕。社会公正的推进从来不是零和博弈,而是通过个案不断纠正系统偏差的动态过程。
第二,细节化的公共讨论具有双重监督机制。舆论场对“事出有因”的探讨,绝非简单的情绪宣泄,而是建立着双重机制。其一是真相筛选机制。珠海撞人案中,路虎车主与贫富差距的标签被行车记录仪瞬间击碎,证明细节讨论天然具备去伪存真的功能。其二是制度倒逼机制。当公众持续追问家暴案中人身保护令为何形同虚设时,这种压力最终会转化为制度改进的动力。反方担忧的身份政治恰恰源于讨论的不充分。只有将细节浮出水面,才能破除简单化的标签叙事。
第三,突破制度困境需要持续的社会博弈。现代社会的最大困境在于制度自我修正能力的僵化。家暴受害者连续 17 次报警无果,医疗事故中体制性缺陷被系统遮蔽。这些案件揭示了一个残酷现实,若无公众对“事出有因”的持续追问,既得利益集团完全可能将不公正固化为常态。正如正当防卫条款历经 20 年才得以修正。每个推动制度进步的案例背后,都是无数个非典型加害者用人生代价换来的觉醒契机。
我们不应问一次讨论能否实现绝对正义,社会公正从来不是数学证明题。当我们选择看见于欢背后的金融体制、家暴案中的制度失灵、正当防卫者的无奈处境时,我们不是在为个体开脱,而是在为千万个尚未发生的潜在受害者修筑防线。让加害者的“事出有因”进入公共视野,不是为了颠覆正义,而是为了让正义真正具备穿透制度铁幕的力量,这才是社会公正最坚实的进化之路。
谢谢大家。
您方一辩稿中将极端个案中的非理性舆情,把 0.1%的极端言论扩大为普遍现象,而忽视主流民意对程序正义的坚守。请问您方是将讨论等同于情绪宣泄或者网暴吗?
而且我方立场不是过度讨论“事出有因”,请对方看清辩题。我方认为,关注加害者行为的深层动因,恰恰是推动社会走向更广泛公正的必经之路。
第一,对具体个体的关怀是破解制度性不公的起点。对方辩友将社会公正简化为对抽象正义的维护,却忽视了一个关键事实,司法判决的正确性往往滞后于现实社会。正如 1997 年到 2017 年间被错误定罪的 5.8 倍正当防卫者,他们的加害者身份恰恰暴露了制度的盲区。当我们聚焦于于欢案中的金融体制缺陷或家暴受害者 17 次报警无果的遭遇时,这些具象化的讨论才能撕开制度惯性的铁幕。社会公正的推进从来不是零和博弈,而是通过个案不断纠正系统偏差的动态过程。
第二,细节化的公共讨论具有双重监督机制。舆论场对“事出有因”的探讨,绝非简单的情绪宣泄,而是建立着双重机制。其一是真相筛选机制。珠海撞人案中,路虎车主与贫富差距的标签被行车记录仪瞬间击碎,证明细节讨论天然具备去伪存真的功能。其二是制度倒逼机制。当公众持续追问家暴案中人身保护令为何形同虚设时,这种压力最终会转化为制度改进的动力。反方担忧的身份政治恰恰源于讨论的不充分。只有将细节浮出水面,才能破除简单化的标签叙事。
第三,突破制度困境需要持续的社会博弈。现代社会的最大困境在于制度自我修正能力的僵化。家暴受害者连续 17 次报警无果,医疗事故中体制性缺陷被系统遮蔽。这些案件揭示了一个残酷现实,若无公众对“事出有因”的持续追问,既得利益集团完全可能将不公正固化为常态。正如正当防卫条款历经 20 年才得以修正。每个推动制度进步的案例背后,都是无数个非典型加害者用人生代价换来的觉醒契机。
我们不应问一次讨论能否实现绝对正义,社会公正从来不是数学证明题。当我们选择看见于欢背后的金融体制、家暴案中的制度失灵、正当防卫者的无奈处境时,我们不是在为个体开脱,而是在为千万个尚未发生的潜在受害者修筑防线。让加害者的“事出有因”进入公共视野,不是为了颠覆正义,而是为了让正义真正具备穿透制度铁幕的力量,这才是社会公正最坚实的进化之路。
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方辩友,你好。首先第一个问题,您方提出了对个体的关怀,进而引出了17次报警。那我请问,17次报警的那个人到底是受害者还是加害者呢?
当然是受害者,但我们今天的辩题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那么他是受害者,便不在我们讨论范围之内。
第二个问题,您方曾经说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是为了颠覆正义,这点我方承认,但是虽然不是颠覆正义,但却有扭曲正义之嫌,被扭曲的正义还算是正义吗?
第三个问题,您方对于社会公正的定义到底是什么?您方一辩提了,我想听您再阐述一遍。
您说的“扭曲的正义”是对谁扭曲的?我没听清您第二个问题。我想问的是第三个问题,即您方对于社会公正的定义是什么,您方一辩曾经说过,我现在想听您再说一下。
我方对社会公正的定义,主要是这一次案件之后,能否对社会制度的改进提供帮助。那么您方就是忽略了包括加害者和受害者的利益。比如说在一个案件中,因为当时的法官判决有误,通过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我们能发现受害者其实是加害者,加害者可能是受害者。
那我想问,就如您方举的例子,有人为救母亲去医院偷药。既然您方这么说,那么这个偷药的人自然是加害者。假如我今天身患重病,需要那药救命,但是药被他偷了,而他只被判了缓刑,我却因此死亡,或我的家人因此出事,那怎么办?我的利益由谁维护?
这个案件的问题主要在于医疗保险制度不完善。我们没有说他做假账给母亲看病这件事是错误的。但是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公平正义吗?我所受到的伤害谁来给我公平正义?
我方在二辩稿中提到,疑似案件并不可能完全正确,我们只能通过这次案件去推动社会进步。但您方拿这个例子作为典型,现在又推翻了这个典型例子,这是自相矛盾的。
其次,第四点,您方曾经说要关注“事出有因”,更有利于减少犯罪率,对不对?
是的。您又反对严刑峻法。我想告诉您,在美国,不断有患者“零元购”,我知道那些加害者没钱、穷,要过日子所以“零元购”。但是最后,美国针对“事出有因”的讨论出台了一个法律,只要“零元购”不超过一定份额,就允许“零元购”,甚至还要交税。那么最后结果是什么?“零元购”屡禁不止,这有利于社会公正吗?
这是他国的制度,我们无法评判。我们现在的辩题是有利于社会公正,并非有利于我国社会公正,我们应当把社会公正放到整体层面,因为全球人类也是一个社会。那您方如何解释“零元购”的群体都是那些不愿意正式工作的人,而真正损失利益的不是店的销售人员,而是背后的大集团。
这就扯到社会公平的问题了。不管怎样,只要我因这件事损失了利益,那社会公正有没有实现?我们要从不同的层面去看,您失去利益,说不定这个案子能让更多人受到启发,从而真正促进社会公正。
对方辩友,你好。首先第一个问题,您方提出了对个体的关怀,进而引出了17次报警。那我请问,17次报警的那个人到底是受害者还是加害者呢?
当然是受害者,但我们今天的辩题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那么他是受害者,便不在我们讨论范围之内。
第二个问题,您方曾经说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是为了颠覆正义,这点我方承认,但是虽然不是颠覆正义,但却有扭曲正义之嫌,被扭曲的正义还算是正义吗?
第三个问题,您方对于社会公正的定义到底是什么?您方一辩提了,我想听您再阐述一遍。
您说的“扭曲的正义”是对谁扭曲的?我没听清您第二个问题。我想问的是第三个问题,即您方对于社会公正的定义是什么,您方一辩曾经说过,我现在想听您再说一下。
我方对社会公正的定义,主要是这一次案件之后,能否对社会制度的改进提供帮助。那么您方就是忽略了包括加害者和受害者的利益。比如说在一个案件中,因为当时的法官判决有误,通过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我们能发现受害者其实是加害者,加害者可能是受害者。
那我想问,就如您方举的例子,有人为救母亲去医院偷药。既然您方这么说,那么这个偷药的人自然是加害者。假如我今天身患重病,需要那药救命,但是药被他偷了,而他只被判了缓刑,我却因此死亡,或我的家人因此出事,那怎么办?我的利益由谁维护?
这个案件的问题主要在于医疗保险制度不完善。我们没有说他做假账给母亲看病这件事是错误的。但是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公平正义吗?我所受到的伤害谁来给我公平正义?
我方在二辩稿中提到,疑似案件并不可能完全正确,我们只能通过这次案件去推动社会进步。但您方拿这个例子作为典型,现在又推翻了这个典型例子,这是自相矛盾的。
其次,第四点,您方曾经说要关注“事出有因”,更有利于减少犯罪率,对不对?
是的。您又反对严刑峻法。我想告诉您,在美国,不断有患者“零元购”,我知道那些加害者没钱、穷,要过日子所以“零元购”。但是最后,美国针对“事出有因”的讨论出台了一个法律,只要“零元购”不超过一定份额,就允许“零元购”,甚至还要交税。那么最后结果是什么?“零元购”屡禁不止,这有利于社会公正吗?
这是他国的制度,我们无法评判。我们现在的辩题是有利于社会公正,并非有利于我国社会公正,我们应当把社会公正放到整体层面,因为全球人类也是一个社会。那您方如何解释“零元购”的群体都是那些不愿意正式工作的人,而真正损失利益的不是店的销售人员,而是背后的大集团。
这就扯到社会公平的问题了。不管怎样,只要我因这件事损失了利益,那社会公正有没有实现?我们要从不同的层面去看,您失去利益,说不定这个案子能让更多人受到启发,从而真正促进社会公正。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对方辩友反复强调讨论“事出有因”体现人性关怀,这刻意回避了一个致命问题:当社会热衷于为恶行寻找不得已的注脚时,我们究竟是在追求真相,还是在为大恶者颁发道德许可证?今天,我方坚定认为这种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基石,理由有三:
一、瓦解法治根基。当“情有可原”成为挡箭牌,法律将沦为可讨价还价的商品,法律的天平从此倾斜。在杭州杀妻碎尸案中,凶手许国利曾以家庭矛盾为由,试图减轻罪责。若舆论场充斥“婚姻不幸、情有可原”的论调,是否意味着每一个失败的婚姻关系都能成为谋杀的理由?刑法明确规定罪责自负,而“事出有因”的讨论本质是破坏这一概念,将解释行为等同于豁免责任。正如罗翔教授所言,理解犯罪动机是为了预防犯罪,而非为犯罪开脱。中国司法的数据显示,2016年到2020年,在故意杀人案中,34.7%的被告人提出情感纠缠作为抗辩理由,但法院采纳率不足5%。这恰恰证明司法系统早已将动机纳入量刑考量,公众的过度讨论只会干扰专业判断。
二、扭曲社会认知。当加害者被塑造成悲情英雄,受害者将沦为沉默的代价。舆论讨论的聚光灯一旦对准加害者的苦衷,正义的天平必然失衡。上海冰柜藏尸案中,凶手朱晓东事后谎称激情杀人,部分媒体却大肆渲染其原生家庭创伤,导致舆论出现“女方强势逼疯丈夫”的荒谬论调。当恶行被包装成被逼无奈的反抗,社会将失去判断善恶的基本能力。据统计,家暴案件中加害者声称情绪失控的比例高达68%,而真正因精神疾病减免罪责的比例极低。若容忍“事出有因”成为脱罪话术,等于默认强势者永远能用“一时冲动”压迫弱者。此时,以道德底线当借口的文化泛滥,社会将陷入“比惨竞赛”的深渊。
三、助长罪恶蔓延。历史早已证明,对恶行的宽容从来不会带来进步,只会制造更多受害者。云南孙小果案中,其母利用“年少无知、家庭溺爱”等理由多次违规减刑,最终酿成21名女性遭性侵的惊天惨案。每一次对恶行的“理解”,都是在给下一个“孙小果”铺路。日本神户儿童连环杀人案中,凶手“酒鬼蔷薇圣斗”被捕后,媒体对其扭曲的心理、病态的癖好进行报道,直接导致模仿犯罪率上升23%,这印证了汉娜·阿伦特的警告:“恶的平庸化比恶本身还可怕。”
社会公正从来不是计算器上的加减法,而是熔炉中的试金石。今天如果我们允许用“事出有因”消解罪责,明天就会有人用生活压力为贪污开脱,用职场焦虑为暴力辩护,用时代悲剧为屠杀洗白。请记住,当加害者的眼泪获得掌声时,受害者的鲜血早已淹没了呐喊。
我方坚信,唯有坚守作恶必究的底线,才能筑牢社会公正的万里长城。谢谢大家。
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对方辩友反复强调讨论“事出有因”体现人性关怀,这刻意回避了一个致命问题:当社会热衷于为恶行寻找不得已的注脚时,我们究竟是在追求真相,还是在为大恶者颁发道德许可证?今天,我方坚定认为这种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基石,理由有三:
一、瓦解法治根基。当“情有可原”成为挡箭牌,法律将沦为可讨价还价的商品,法律的天平从此倾斜。在杭州杀妻碎尸案中,凶手许国利曾以家庭矛盾为由,试图减轻罪责。若舆论场充斥“婚姻不幸、情有可原”的论调,是否意味着每一个失败的婚姻关系都能成为谋杀的理由?刑法明确规定罪责自负,而“事出有因”的讨论本质是破坏这一概念,将解释行为等同于豁免责任。正如罗翔教授所言,理解犯罪动机是为了预防犯罪,而非为犯罪开脱。中国司法的数据显示,2016年到2020年,在故意杀人案中,34.7%的被告人提出情感纠缠作为抗辩理由,但法院采纳率不足5%。这恰恰证明司法系统早已将动机纳入量刑考量,公众的过度讨论只会干扰专业判断。
二、扭曲社会认知。当加害者被塑造成悲情英雄,受害者将沦为沉默的代价。舆论讨论的聚光灯一旦对准加害者的苦衷,正义的天平必然失衡。上海冰柜藏尸案中,凶手朱晓东事后谎称激情杀人,部分媒体却大肆渲染其原生家庭创伤,导致舆论出现“女方强势逼疯丈夫”的荒谬论调。当恶行被包装成被逼无奈的反抗,社会将失去判断善恶的基本能力。据统计,家暴案件中加害者声称情绪失控的比例高达68%,而真正因精神疾病减免罪责的比例极低。若容忍“事出有因”成为脱罪话术,等于默认强势者永远能用“一时冲动”压迫弱者。此时,以道德底线当借口的文化泛滥,社会将陷入“比惨竞赛”的深渊。
三、助长罪恶蔓延。历史早已证明,对恶行的宽容从来不会带来进步,只会制造更多受害者。云南孙小果案中,其母利用“年少无知、家庭溺爱”等理由多次违规减刑,最终酿成21名女性遭性侵的惊天惨案。每一次对恶行的“理解”,都是在给下一个“孙小果”铺路。日本神户儿童连环杀人案中,凶手“酒鬼蔷薇圣斗”被捕后,媒体对其扭曲的心理、病态的癖好进行报道,直接导致模仿犯罪率上升23%,这印证了汉娜·阿伦特的警告:“恶的平庸化比恶本身还可怕。”
社会公正从来不是计算器上的加减法,而是熔炉中的试金石。今天如果我们允许用“事出有因”消解罪责,明天就会有人用生活压力为贪污开脱,用职场焦虑为暴力辩护,用时代悲剧为屠杀洗白。请记住,当加害者的眼泪获得掌声时,受害者的鲜血早已淹没了呐喊。
我方坚信,唯有坚守作恶必究的底线,才能筑牢社会公正的万里长城。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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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坚守作恶必究的底线才能筑牢社会公正的万里长城,表明己方立场的正确性。
对方辩友,我问你方第一个问题,我们可不可以通过讨论,透过表象看到加害者不得已的犯罪动机,从而完善法律?比如说《刑法》第20条,我们看到了正当防卫背后有些不得已的犯罪动机,从而使法律更加完善。对此你方如何看待?
正当防卫与“事出有因”在刑法语境中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后者属于对行为背景的模糊描述,可能涉及对责任的非规范化探讨。
我说完了,正当防卫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事出有因”则属于对行为背景的模糊描述,可能涉及对责任的非规范化参考。
我们知道在电影《正当防卫》出来之前,以往对于正当防卫的界定可能模糊不清,而恰恰是通过讨论使法律更加完善,这就是我方的第一个观点:通过表象可以看到加害者不得已的犯罪动机。
我的第二个问题,我们可不可以通过讨论看见现象背后一般性的社会结构性问题?比如说美国黑人犯罪率在1980年是千分之30.36,到现在是万分之18,我们是不是通过讨论看到了美国黑人存在的教育、就业不公平问题,从而改善社会结构性不公?你方如何看待?
我承认对于“事出有因”的讨论,对社会公正是存在一定作用的。但是“事出有因”是一把双刃剑,它易被滥用为道德开脱工具,比如情绪失控、掩盖故意杀人等情况。
很多事情并非个人选择,而是存在群体性的不公。我问你下一个问题,你方观点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那你方的态度是不是民众或者媒体应该减少这部分报道和讨论?
我刚刚所说的“事出有因”,没有否定其对社会公正有好处,我是说“事出有因”对社会公正是有一定好处的,但是它是一把双刃剑,容易被滥用为道德开脱工具,会模糊社会责任归属,将犯罪行为归咎于环境,削弱个人责任,滋生不公舆论,通过渲染加害者的悲惨遭遇,转移对受害者权益的关注,而且对社会也会造成一定危害,形成借口文化,降低犯罪道德成本。就比如说之前提到的一个男子为救自己的母亲去医院偷药,那么第二个人知道这样可以使自己量刑减缓,他也去偷药。
我打断一下,我的问题没这么复杂。你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所以你方是不是主张不要讨论,或者减少这部分讨论?这是不是你方的态度?
那你方怎么减少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少聊动机,然后把动机交给专家来聊,还是怎样?
作为法律层面,肯定是由专业人士来评定具体的定罪与量刑,专家对案件的讨论,也就是对“事出有因”的讨论。“事出有因”并非独立的法律概念,仅在量刑阶段作为斟酌情节。所以你方才也说了,要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判断,那情节轻重是怎么来的,是不是根据“事出有因”我们才能得出情节轻重,根据动机来判断,所以动机也要讨论,那你方怎么做到减少讨论?是不是要设置一个关键词搜索,只要在评论区看到有人讨论“事出有因”,就对评论区进行封闭管理?首先我国是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家。
你们刚刚不是说不要讨论吗?怎么现在又提及言论自由了?你们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我刚刚承认的是减少一定的讨论,并没有说完全不讨论。你方刚刚提出封锁评论区的行为是否过于狭隘呢?
你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那不利于社会公正的事情,你方为什么还要做呢?
我方是不鼓吹这种公众评论,并不是说要禁止。我再次重申一遍,我们国家是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家,不是禁止,而是不鼓吹这种行为,这就是我方跟你方的分歧。你方主张管理民众对这部分的讨论,减少媒体这部分的报道。
我来问一下,你方一辩举的例子,说有人看到对动机的讨论就会模仿犯罪,那你方期不期待官方详细报道这部分的动机呢?
我方还是没有明令禁止民众去讨论一个刑事案件,只是说不鼓吹。
你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请问这种讨论怎么就和社会公正一词建立连接了?为什么讨论就是有利于社会公正,不讨论就是不利于社会公正?
你方态度存在矛盾,一方面担心暴露更多信息会引发模仿犯罪,另一方面又不遏制这部分的报道。
我来问你下一个问题,你知道媒体报道这部分会带来什么好处吗?算了,我来讲吧。如果媒体禁止报道加害者“事出有因”的情况,会带来民众的猜测。你不可能不让民众讨论,因为民众非常关心这些热点事件,民众本身对重大恶性事件的犯罪动机是有好奇心的,如果官方不给一个定性的报道,反而会让民众乱猜,对此你方如何比较利弊?
首先我再次重申,我们说的不是禁止媒体或者公众去讨论这个事情,而是不鼓吹。比如说把事情播报出来,民众想讨论就讨论,不想讨论也可以,因为言论自由。
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同样,我方的态度是,如果官方不给一个定性报道,反而会让民众胡乱猜测。谢谢。
对方辩友,我问你方第一个问题,我们可不可以通过讨论,透过表象看到加害者不得已的犯罪动机,从而完善法律?比如说《刑法》第20条,我们看到了正当防卫背后有些不得已的犯罪动机,从而使法律更加完善。对此你方如何看待?
正当防卫与“事出有因”在刑法语境中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后者属于对行为背景的模糊描述,可能涉及对责任的非规范化探讨。
我说完了,正当防卫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事出有因”则属于对行为背景的模糊描述,可能涉及对责任的非规范化参考。
我们知道在电影《正当防卫》出来之前,以往对于正当防卫的界定可能模糊不清,而恰恰是通过讨论使法律更加完善,这就是我方的第一个观点:通过表象可以看到加害者不得已的犯罪动机。
我的第二个问题,我们可不可以通过讨论看见现象背后一般性的社会结构性问题?比如说美国黑人犯罪率在1980年是千分之30.36,到现在是万分之18,我们是不是通过讨论看到了美国黑人存在的教育、就业不公平问题,从而改善社会结构性不公?你方如何看待?
我承认对于“事出有因”的讨论,对社会公正是存在一定作用的。但是“事出有因”是一把双刃剑,它易被滥用为道德开脱工具,比如情绪失控、掩盖故意杀人等情况。
很多事情并非个人选择,而是存在群体性的不公。我问你下一个问题,你方观点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那你方的态度是不是民众或者媒体应该减少这部分报道和讨论?
我刚刚所说的“事出有因”,没有否定其对社会公正有好处,我是说“事出有因”对社会公正是有一定好处的,但是它是一把双刃剑,容易被滥用为道德开脱工具,会模糊社会责任归属,将犯罪行为归咎于环境,削弱个人责任,滋生不公舆论,通过渲染加害者的悲惨遭遇,转移对受害者权益的关注,而且对社会也会造成一定危害,形成借口文化,降低犯罪道德成本。就比如说之前提到的一个男子为救自己的母亲去医院偷药,那么第二个人知道这样可以使自己量刑减缓,他也去偷药。
我打断一下,我的问题没这么复杂。你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所以你方是不是主张不要讨论,或者减少这部分讨论?这是不是你方的态度?
那你方怎么减少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少聊动机,然后把动机交给专家来聊,还是怎样?
作为法律层面,肯定是由专业人士来评定具体的定罪与量刑,专家对案件的讨论,也就是对“事出有因”的讨论。“事出有因”并非独立的法律概念,仅在量刑阶段作为斟酌情节。所以你方才也说了,要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判断,那情节轻重是怎么来的,是不是根据“事出有因”我们才能得出情节轻重,根据动机来判断,所以动机也要讨论,那你方怎么做到减少讨论?是不是要设置一个关键词搜索,只要在评论区看到有人讨论“事出有因”,就对评论区进行封闭管理?首先我国是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家。
你们刚刚不是说不要讨论吗?怎么现在又提及言论自由了?你们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我刚刚承认的是减少一定的讨论,并没有说完全不讨论。你方刚刚提出封锁评论区的行为是否过于狭隘呢?
你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那不利于社会公正的事情,你方为什么还要做呢?
我方是不鼓吹这种公众评论,并不是说要禁止。我再次重申一遍,我们国家是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家,不是禁止,而是不鼓吹这种行为,这就是我方跟你方的分歧。你方主张管理民众对这部分的讨论,减少媒体这部分的报道。
我来问一下,你方一辩举的例子,说有人看到对动机的讨论就会模仿犯罪,那你方期不期待官方详细报道这部分的动机呢?
我方还是没有明令禁止民众去讨论一个刑事案件,只是说不鼓吹。
你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请问这种讨论怎么就和社会公正一词建立连接了?为什么讨论就是有利于社会公正,不讨论就是不利于社会公正?
你方态度存在矛盾,一方面担心暴露更多信息会引发模仿犯罪,另一方面又不遏制这部分的报道。
我来问你下一个问题,你知道媒体报道这部分会带来什么好处吗?算了,我来讲吧。如果媒体禁止报道加害者“事出有因”的情况,会带来民众的猜测。你不可能不让民众讨论,因为民众非常关心这些热点事件,民众本身对重大恶性事件的犯罪动机是有好奇心的,如果官方不给一个定性的报道,反而会让民众乱猜,对此你方如何比较利弊?
首先我再次重申,我们说的不是禁止媒体或者公众去讨论这个事情,而是不鼓吹。比如说把事情播报出来,民众想讨论就讨论,不想讨论也可以,因为言论自由。
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同样,我方的态度是,如果官方不给一个定性报道,反而会让民众胡乱猜测。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们的核心辩题是权衡理解动机和伸张正义之间的关系。简单来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但若一味强调加害者可怜,反而会模糊是非界定。
若今天有人因心情不好打人,明天有人因缺钱偷东西,后天有人因寻求刺激杀人,如此下去,法律还能代表公平正义吗?
举一个真实例子,2018年美国佛罗里达校园枪击案后,很多人讨论凶手克里斯的成长经历和心理创伤。诚然,他有不幸的童年,但这能成为他开枪杀害17条人命的理由吗?
正如对方所举例子,舅母去医院偷药,确实可怜,但这能成为她偷药的理由吗?如果这都能成为理由,那么17条人命和需要药的病人,他们所应享有的公平正义又在哪里呢?
心理学家罗伯特在其著作中指出,过分强调犯罪者的苦衷,反而会弱化他们对自己行为应负的责任。南加州大学的犯罪研究表明,那些经常为自己行为找借口的罪犯,再次犯罪的比例比坦诚错误的人高出37%,这难道不讽刺吗?我们越是讨论“事出有因”,越是在给那些潜藏的犯罪者打预防针,告诉他们“没关系,你犯罪是有原因的,社会会理解你”。但这样真的能减少犯罪率吗?显然不能。
各位试想,如果连最基本的对错标准都无法确立,我们还如何谈论社会公平正义?
对方其实一直在回避一个问题:社会公正到底是什么?我们已经提出这个问题,而对方一直在回避。对方一直强调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但处于案情中的受害者呢?他们得到社会公正了吗?加害者因“事出有因”得到了社会理解,而受害者呢?他们失去了生命、钱财,甚至工作,这对他们而言,能说是更有利于社会公正吗?显然不是。
正如我方一辩所说,当法律成为可以讨价还价的菜市场,公众手中的正义之秤,终将会失去刻度,法律的平等结构终将会被破坏。
谢谢大家!
我们的核心辩题是权衡理解动机和伸张正义之间的关系。简单来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但若一味强调加害者可怜,反而会模糊是非界定。
若今天有人因心情不好打人,明天有人因缺钱偷东西,后天有人因寻求刺激杀人,如此下去,法律还能代表公平正义吗?
举一个真实例子,2018年美国佛罗里达校园枪击案后,很多人讨论凶手克里斯的成长经历和心理创伤。诚然,他有不幸的童年,但这能成为他开枪杀害17条人命的理由吗?
正如对方所举例子,舅母去医院偷药,确实可怜,但这能成为她偷药的理由吗?如果这都能成为理由,那么17条人命和需要药的病人,他们所应享有的公平正义又在哪里呢?
心理学家罗伯特在其著作中指出,过分强调犯罪者的苦衷,反而会弱化他们对自己行为应负的责任。南加州大学的犯罪研究表明,那些经常为自己行为找借口的罪犯,再次犯罪的比例比坦诚错误的人高出37%,这难道不讽刺吗?我们越是讨论“事出有因”,越是在给那些潜藏的犯罪者打预防针,告诉他们“没关系,你犯罪是有原因的,社会会理解你”。但这样真的能减少犯罪率吗?显然不能。
各位试想,如果连最基本的对错标准都无法确立,我们还如何谈论社会公平正义?
对方其实一直在回避一个问题:社会公正到底是什么?我们已经提出这个问题,而对方一直在回避。对方一直强调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但处于案情中的受害者呢?他们得到社会公正了吗?加害者因“事出有因”得到了社会理解,而受害者呢?他们失去了生命、钱财,甚至工作,这对他们而言,能说是更有利于社会公正吗?显然不是。
正如我方一辩所说,当法律成为可以讨价还价的菜市场,公众手中的正义之秤,终将会失去刻度,法律的平等结构终将会被破坏。
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无明显防御内容。
我们先回应一下你方对于社会公平的定义。在我方一辩陈词中明确提出,社会公平指的是在社会生活中对一切有关的人进行公正、平等的对待,是追求真相、平衡与救赎。而你方一辩在我方四辩的质询中所讨论的社会公平是“以牙还牙”,那么请问,“以牙还牙”真的能称之为社会公正吗?
接下来第二部分,你方提到民众在讨论时会出现归因错误,从而对受害者造成伤害。我给你举个例子,在河北邯郸的事件中,当地有很多留守家庭的孩子。社会上对此有大量讨论,有博主在抖音上发布视频,讲解其中背后的留守儿童问题,评论中也有大量的人对河北邯郸三个涉案小孩背后与留守儿童问题的共性进行了讨论。那么,民众的讨论一定是错误的吗?很显然,民众并不全都是错的,反而还会带来很多视角的补充,让我们认识到留守儿童这样一个社会结构性的问题。所以在这个例子里,并不会出现错误归因。
再来谈谈你方所说的错误归因。比如在家暴案中,我们对家暴案的舆论数据进行分析,认为受害者有过错的仅占5.67%,这是非主流的、极少数的情况。你方有没有相关的举证呢?在你方没有相关举证之前,我方可以证明民众大部分的归因都是正确的,民众对社会事件的讨论是有利于社会公正的。
接下来第三点,我要质问一下你方的态度问题。你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那么既然是不利于社会公正的事情,你方为什么还要讨论呢?你方二辩的回应是我国是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家。那我方举个例子,今天讨论造反行动对社会是不利的,你方要不要讨论呢?你方不能只回应一句“我国是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家”。如果你方认为某件事不利于社会公正,就应该不讨论,这才是你方应有的态度。
你方持精英主义的视角,认为官方发布的内容就足够了。但官方也需要进行讨论,而且专家也有看不到的地方。比如山东省的家暴案,在2007 - 2008年的时候专家就建议修改相关法条,但直到2015年才开始发布。有多少城市的法条是在民众的推动下完善的呢?比如《民法典》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界定,显然是在大家加入讨论之后,法律才迎来了完善。再比如有人分享外卖骑手因超时闯红灯的案例,评论区有很多人说“我的爸爸也是一名外卖骑手,他有时候也会因为送外卖受时长限制而闯红灯”。为什么不能把民众的声音当作一种补充呢?“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而你方却不让社会进行讨论。
我方认为,民众的情绪不会凭空消失,它是会转移的。我方主张通过社会讨论,让更多的声音被听见,让法律能够看到民众的声音,进而完善法律。我方所说的不是舆论裹挟司法,而是舆论影响立法,利用舆论的信息来完善法律,让民众在法律的指引下,知道这部法律是经过他们讨论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你方不让讨论,只是觉得不讨论就不会有问题,而我方愿意讨论,并且愿意承担讨论所带来的风险,这是成长的痛苦。谢谢!
我们先回应一下你方对于社会公平的定义。在我方一辩陈词中明确提出,社会公平指的是在社会生活中对一切有关的人进行公正、平等的对待,是追求真相、平衡与救赎。而你方一辩在我方四辩的质询中所讨论的社会公平是“以牙还牙”,那么请问,“以牙还牙”真的能称之为社会公正吗?
接下来第二部分,你方提到民众在讨论时会出现归因错误,从而对受害者造成伤害。我给你举个例子,在河北邯郸的事件中,当地有很多留守家庭的孩子。社会上对此有大量讨论,有博主在抖音上发布视频,讲解其中背后的留守儿童问题,评论中也有大量的人对河北邯郸三个涉案小孩背后与留守儿童问题的共性进行了讨论。那么,民众的讨论一定是错误的吗?很显然,民众并不全都是错的,反而还会带来很多视角的补充,让我们认识到留守儿童这样一个社会结构性的问题。所以在这个例子里,并不会出现错误归因。
再来谈谈你方所说的错误归因。比如在家暴案中,我们对家暴案的舆论数据进行分析,认为受害者有过错的仅占5.67%,这是非主流的、极少数的情况。你方有没有相关的举证呢?在你方没有相关举证之前,我方可以证明民众大部分的归因都是正确的,民众对社会事件的讨论是有利于社会公正的。
接下来第三点,我要质问一下你方的态度问题。你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那么既然是不利于社会公正的事情,你方为什么还要讨论呢?你方二辩的回应是我国是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家。那我方举个例子,今天讨论造反行动对社会是不利的,你方要不要讨论呢?你方不能只回应一句“我国是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家”。如果你方认为某件事不利于社会公正,就应该不讨论,这才是你方应有的态度。
你方持精英主义的视角,认为官方发布的内容就足够了。但官方也需要进行讨论,而且专家也有看不到的地方。比如山东省的家暴案,在2007 - 2008年的时候专家就建议修改相关法条,但直到2015年才开始发布。有多少城市的法条是在民众的推动下完善的呢?比如《民法典》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界定,显然是在大家加入讨论之后,法律才迎来了完善。再比如有人分享外卖骑手因超时闯红灯的案例,评论区有很多人说“我的爸爸也是一名外卖骑手,他有时候也会因为送外卖受时长限制而闯红灯”。为什么不能把民众的声音当作一种补充呢?“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而你方却不让社会进行讨论。
我方认为,民众的情绪不会凭空消失,它是会转移的。我方主张通过社会讨论,让更多的声音被听见,让法律能够看到民众的声音,进而完善法律。我方所说的不是舆论裹挟司法,而是舆论影响立法,利用舆论的信息来完善法律,让民众在法律的指引下,知道这部法律是经过他们讨论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你方不让讨论,只是觉得不讨论就不会有问题,而我方愿意讨论,并且愿意承担讨论所带来的风险,这是成长的痛苦。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强调己方主张通过社会讨论让更多声音被听见,是舆论影响立法而非舆论裹挟司法,利用舆论信息完善法律,让民众参与法律制定过程,愿意承担讨论带来的风险。
谢谢主席,回应刚刚反方三辩提出的零元购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到底是什么人参与零元购,很难看到一个白人在大街上进行零元购。所以我认为,美国零元购事件背后更多的是种族歧视,这导致黑人在社会中的利益受损。比如,其教育体系无法容纳黑人,就业体系也不能为黑人提供更有利的职位以保障他们的生存。
所以,这归根结底还是社会结构性的问题。而您方提出的解决方法,不过是对这种结构性问题的回避。
刚刚提到,对方辩友认为这种讨论是人情关怀,但我方觉得这反而是一种司法的差异化公平。对方辩友提到正义是针对现在、未来和所有人的,因此我方提出加害者担责、受害者疗愈、社会机制改进这三个方面。在这个立场上,我方以挪威为例,挪威在推行相关制度后,犯罪率降低,从而推动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您方如何看待这一情况呢?
首先,您方既然提到了零元购问题,那就已经是在对这群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讨论。美国对于种族歧视的讨论还少吗?结果呢,零元购现象屡禁不止,这真的有利于社会公正吗?
另外,您方三辩所说的社会公正定义,那是我方一辩稿中的观点。我方一辩稿中明确指出,社会公平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对一切有关的人公正平等地对待,这是我方的观点。而您方所谓的社会公正就是以牙还牙,这种非善即恶的绝对化观点,我方持反对意见。您方一辩也说正义是针对所有人的,那我想问,零元购事件中被偷东西的受害者,他们算不算所有人中的一员?他们的利益有没有得到保障?他们有没有获得公平正义呢?
不知道你方在聊什么。有些案件的情节,如果民众不讨论,我们怎么知道其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就拿零元购来说,您方知道原因吗?美国针对种族歧视的政策还少吗?结果呢,现在甚至出现只要交税,零元购就不犯法的情况,这有利于社会公正吗?我作为被偷的受害者,还有社会公正可言吗?
如果不让民众讨论,民众的情绪依然存在。我方什么时候说不让民众讨论了?我方主张不要鼓吹、带节奏。如今带节奏的例子还少吗?您方观点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可又说要放开讨论,这不是自相矛盾吗?我们要全面地看待问题,如果不讨论,那不就片面了吗?
首先,零元购法案是在与特朗普争夺选票时提出的,并未最终实行。其次,零元购这种犯罪行为一直存在,原本我们并不知晓。如果我是官方人员,社会肯定会对其进行一系列的处理。而这是美国为了他们所谓的社会公正而容忍的情况,他们的社会公正和我们的不一定相同,因为我们的社会根本制度不同。我们今天讨论的一直是基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公正。
对方这种相对化、理想化的观点就不多说了。我想问一下,你们应该都知道“胖猫事件”,在真相未公布时,公众讨论对受害者进行攻击。我们对加害者进行这样的讨论,对受害者是不是极其不公平呢?
您方不要再拿受害者说事了。您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却还在讨论;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就不能讨论了,您方这是什么态度?
反而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更能助长“受害者有罪论”这种错误观念。您方一直强调关注加害者的背景会削弱对受害者的保护,但事实恰恰相反,我们是在理清犯罪的全貌,以避免悲剧重演。
这只是您方所认为的理清犯罪全貌。而事实是,我们把过多的关注放在加害者的背景上,却忽略了受害者一方,这对受害者公平吗?在您方的讨论中,似乎只有大众的讨论,而且您方认为大众都是愚者,只会保护受害者,而不会关注加害者。但我们讨论的主体有两个,一个是大众,一个是司法,您方讨论中的司法主体哪去了?
首先,我们要平衡舆论风波和司法决策。舆论往往带有主观性和情绪化,可能会导致事件被扭曲,所以我们需要用制度确保司法决策的独立和公正,同时加强公众对司法过程的了解和信任,两者都不能偏废,并非只强调舆论。
那我来回应一下您方关于受害者的讨论。现在有算法,网络环境中那部分仇恨言论会被处理。您觉得民众都是傻子,只会说受害者不好,您方如何看待这种观点?您方这种行为难道不是在漠视受害者吗?就拿您方说的“辱母案”来说,您方在讨论中有没有考虑过受害者的公正?您方根本就没有在乎过受害者,甚至都没有提到过,这对他们公平吗?
您方不要凭空构建共识。现在技术快速发展,微博有时间线功能,可以快速梳理逻辑,还会剔除仇恨言论。这不仅保护了受害者,还能让事件更加完整,让大家看到法律的真实面貌。
我想问,现在我们在网上看到的抨击舆论多,还是理性讨论的舆论多?我方认为未来会走向理性。您方也提及未来,可您方只看现在,觉得不讨论就没有问题。但情绪不会因为不讨论就消失,恰恰需要通过讨论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谢谢主席,回应刚刚反方三辩提出的零元购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到底是什么人参与零元购,很难看到一个白人在大街上进行零元购。所以我认为,美国零元购事件背后更多的是种族歧视,这导致黑人在社会中的利益受损。比如,其教育体系无法容纳黑人,就业体系也不能为黑人提供更有利的职位以保障他们的生存。
所以,这归根结底还是社会结构性的问题。而您方提出的解决方法,不过是对这种结构性问题的回避。
刚刚提到,对方辩友认为这种讨论是人情关怀,但我方觉得这反而是一种司法的差异化公平。对方辩友提到正义是针对现在、未来和所有人的,因此我方提出加害者担责、受害者疗愈、社会机制改进这三个方面。在这个立场上,我方以挪威为例,挪威在推行相关制度后,犯罪率降低,从而推动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您方如何看待这一情况呢?
首先,您方既然提到了零元购问题,那就已经是在对这群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讨论。美国对于种族歧视的讨论还少吗?结果呢,零元购现象屡禁不止,这真的有利于社会公正吗?
另外,您方三辩所说的社会公正定义,那是我方一辩稿中的观点。我方一辩稿中明确指出,社会公平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对一切有关的人公正平等地对待,这是我方的观点。而您方所谓的社会公正就是以牙还牙,这种非善即恶的绝对化观点,我方持反对意见。您方一辩也说正义是针对所有人的,那我想问,零元购事件中被偷东西的受害者,他们算不算所有人中的一员?他们的利益有没有得到保障?他们有没有获得公平正义呢?
不知道你方在聊什么。有些案件的情节,如果民众不讨论,我们怎么知道其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就拿零元购来说,您方知道原因吗?美国针对种族歧视的政策还少吗?结果呢,现在甚至出现只要交税,零元购就不犯法的情况,这有利于社会公正吗?我作为被偷的受害者,还有社会公正可言吗?
如果不让民众讨论,民众的情绪依然存在。我方什么时候说不让民众讨论了?我方主张不要鼓吹、带节奏。如今带节奏的例子还少吗?您方观点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可又说要放开讨论,这不是自相矛盾吗?我们要全面地看待问题,如果不讨论,那不就片面了吗?
首先,零元购法案是在与特朗普争夺选票时提出的,并未最终实行。其次,零元购这种犯罪行为一直存在,原本我们并不知晓。如果我是官方人员,社会肯定会对其进行一系列的处理。而这是美国为了他们所谓的社会公正而容忍的情况,他们的社会公正和我们的不一定相同,因为我们的社会根本制度不同。我们今天讨论的一直是基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公正。
对方这种相对化、理想化的观点就不多说了。我想问一下,你们应该都知道“胖猫事件”,在真相未公布时,公众讨论对受害者进行攻击。我们对加害者进行这样的讨论,对受害者是不是极其不公平呢?
您方不要再拿受害者说事了。您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却还在讨论;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就不能讨论了,您方这是什么态度?
反而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更能助长“受害者有罪论”这种错误观念。您方一直强调关注加害者的背景会削弱对受害者的保护,但事实恰恰相反,我们是在理清犯罪的全貌,以避免悲剧重演。
这只是您方所认为的理清犯罪全貌。而事实是,我们把过多的关注放在加害者的背景上,却忽略了受害者一方,这对受害者公平吗?在您方的讨论中,似乎只有大众的讨论,而且您方认为大众都是愚者,只会保护受害者,而不会关注加害者。但我们讨论的主体有两个,一个是大众,一个是司法,您方讨论中的司法主体哪去了?
首先,我们要平衡舆论风波和司法决策。舆论往往带有主观性和情绪化,可能会导致事件被扭曲,所以我们需要用制度确保司法决策的独立和公正,同时加强公众对司法过程的了解和信任,两者都不能偏废,并非只强调舆论。
那我来回应一下您方关于受害者的讨论。现在有算法,网络环境中那部分仇恨言论会被处理。您觉得民众都是傻子,只会说受害者不好,您方如何看待这种观点?您方这种行为难道不是在漠视受害者吗?就拿您方说的“辱母案”来说,您方在讨论中有没有考虑过受害者的公正?您方根本就没有在乎过受害者,甚至都没有提到过,这对他们公平吗?
您方不要凭空构建共识。现在技术快速发展,微博有时间线功能,可以快速梳理逻辑,还会剔除仇恨言论。这不仅保护了受害者,还能让事件更加完整,让大家看到法律的真实面貌。
我想问,现在我们在网上看到的抨击舆论多,还是理性讨论的舆论多?我方认为未来会走向理性。您方也提及未来,可您方只看现在,觉得不讨论就没有问题。但情绪不会因为不讨论就消失,恰恰需要通过讨论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