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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见证了许多触目惊心的社会案件。河北邯郸三个罪犯的犯罪事实,仅停留在人性之恶的归因,真的足够吗?只是惩治罪犯,却不去关心背后的社会问题,能解决问题吗?对于这些加害者,讨论其“事出有因”是否合理、是否有必要呢?
犯罪学专家菲利早就给了我们答案。他们认为,犯罪的成因包括人类原因、自然原因、社会原因等三大因素。因此,犯罪的成因会影响定罪量刑是目前刑法的常态与认识。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从轻处罚。这便是对“事出有因”的讨论。
社会公正是指社会结构整体的公平正义。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论证如下:
首先,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帮助我们透过表象的犯罪行为,看到不得已的犯罪动机,进而完善立法,避免更多不公正的处罚。过去,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很多被动的反击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杀人。随着于海明昆山反杀案等案件引发关注,民众开始讨论反杀行为是否不应被认定为加害行为。据统计,23%的网友关注官方回应,22%的网友探讨正当防卫的标准,大家还会讨论类似情景下自己会怎么做。由于这样的讨论,2018年到2022年,最高检连续发布十几件典型案例,认定正当防卫不予起诉的案件达1370件,是前五年的5.8倍。2022年9月,公检法联合出台了适用于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沉睡的条款终于被唤醒,完善了司法程序的公正。
其次,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帮助我们看见个案背后的一般性社会结构性问题,推动社会制度改革,消除更多不公。二战以来,美国掀起了多次的非裔平权运动,反复的社会讨论使我们发现美国非裔犯罪率高的根源在于他们在经济、教育等公共资源上的劣势,以及在就业市场普遍受到种族歧视。于是政府和社会团体推动了贫困社区的奖学金计划,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帮助。联邦调查局统计数据显示,随着社会保障的进步,黑人谋杀率已从1980年的万分之36降低至2020年的万分之10。社会的公正不仅体现在个案如何判决,更体现在如何改善社会结构的不公正,避免更多个案的发生。
综上所述,当我们愿意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时,更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感谢!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见证了许多触目惊心的社会案件。河北邯郸三个罪犯的犯罪事实,仅停留在人性之恶的归因,真的足够吗?只是惩治罪犯,却不去关心背后的社会问题,能解决问题吗?对于这些加害者,讨论其“事出有因”是否合理、是否有必要呢?
犯罪学专家菲利早就给了我们答案。他们认为,犯罪的成因包括人类原因、自然原因、社会原因等三大因素。因此,犯罪的成因会影响定罪量刑是目前刑法的常态与认识。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从轻处罚。这便是对“事出有因”的讨论。
社会公正是指社会结构整体的公平正义。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论证如下:
首先,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帮助我们透过表象的犯罪行为,看到不得已的犯罪动机,进而完善立法,避免更多不公正的处罚。过去,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很多被动的反击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杀人。随着于海明昆山反杀案等案件引发关注,民众开始讨论反杀行为是否不应被认定为加害行为。据统计,23%的网友关注官方回应,22%的网友探讨正当防卫的标准,大家还会讨论类似情景下自己会怎么做。由于这样的讨论,2018年到2022年,最高检连续发布十几件典型案例,认定正当防卫不予起诉的案件达1370件,是前五年的5.8倍。2022年9月,公检法联合出台了适用于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沉睡的条款终于被唤醒,完善了司法程序的公正。
其次,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帮助我们看见个案背后的一般性社会结构性问题,推动社会制度改革,消除更多不公。二战以来,美国掀起了多次的非裔平权运动,反复的社会讨论使我们发现美国非裔犯罪率高的根源在于他们在经济、教育等公共资源上的劣势,以及在就业市场普遍受到种族歧视。于是政府和社会团体推动了贫困社区的奖学金计划,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帮助。联邦调查局统计数据显示,随着社会保障的进步,黑人谋杀率已从1980年的万分之36降低至2020年的万分之10。社会的公正不仅体现在个案如何判决,更体现在如何改善社会结构的不公正,避免更多个案的发生。
综上所述,当我们愿意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时,更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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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愿意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时,更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
反方质询正方,时间1分半。
老师好,我先问第一个问题,我们先达成一个共识,我们今天讨论的平台,大多数是在互联网上,对吗?可以分为两点,一是专业人士的讨论,二是民众讨论,民众讨论又可分为互联网讨论和线下讨论。如果讨论民众讨论的情况,大部分至少是在互联网上,这个共识可以达成吧。
正方:民众大部分在互联网上,可以。
反方:那专业人士的讨论是在什么地方呢?比如陪审团,法官在审核案件时,会和陪审团成员一起讨论事情的情况,专业人士也会一起进行讨论。确认到这里就可以。
接下来我想问,我听到你方第一个论点提到了正当防卫,可是在正当防卫案例中,加害者和受害者的界定有些模糊。比如,我既可以认为防卫的那个人是加害者,也可以认为他是受害者,这一部分该如何讨论?我们今天如何认定加害者?
正方:首先,加害者和被害者是法律提出的概念,我们不能从事后的视角,比如在事件定性之后,再去说事件发生之前谁是加害者、谁是受害者。所以我们判断的是可能的加害者,比如在事件过程中,某人可能被定为加害者,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像正当防卫就是事出有因。例如昆山龙哥案,在他被抓之前,是被定性为加害者的,后来经过讨论,他被摘掉了加害者的帽子。
反方:我想问的是,在正当防卫里,我们今天如何定义加害者?
正方:不是从事后的视角,比如昆山龙哥被抓之前,他被认定为加害者。
反方:不好意思打断一下。对方辩友提到,在正当防卫中,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能判断谁是加害者。所以,对于正当防卫案例中加害者的讨论,其实不利于我们的辩论,因为我们分不清楚。而且,我们所讨论的案例,都必须有一个后验部分的事件作为依据。
接下来问你,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因”,我们该怎么去寻找?
正方:应该通过官方的报道、一些调查细节、媒体的挖掘等方式去寻找。
反方:确认这一点就可以。所以,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需要我们去寻找原因,但在寻找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一系列的脑补,后续我会给您方举证。另外,社会公正是一个整体,对吗?
正方:对。
反方质询正方,时间1分半。
老师好,我先问第一个问题,我们先达成一个共识,我们今天讨论的平台,大多数是在互联网上,对吗?可以分为两点,一是专业人士的讨论,二是民众讨论,民众讨论又可分为互联网讨论和线下讨论。如果讨论民众讨论的情况,大部分至少是在互联网上,这个共识可以达成吧。
正方:民众大部分在互联网上,可以。
反方:那专业人士的讨论是在什么地方呢?比如陪审团,法官在审核案件时,会和陪审团成员一起讨论事情的情况,专业人士也会一起进行讨论。确认到这里就可以。
接下来我想问,我听到你方第一个论点提到了正当防卫,可是在正当防卫案例中,加害者和受害者的界定有些模糊。比如,我既可以认为防卫的那个人是加害者,也可以认为他是受害者,这一部分该如何讨论?我们今天如何认定加害者?
正方:首先,加害者和被害者是法律提出的概念,我们不能从事后的视角,比如在事件定性之后,再去说事件发生之前谁是加害者、谁是受害者。所以我们判断的是可能的加害者,比如在事件过程中,某人可能被定为加害者,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像正当防卫就是事出有因。例如昆山龙哥案,在他被抓之前,是被定性为加害者的,后来经过讨论,他被摘掉了加害者的帽子。
反方:我想问的是,在正当防卫里,我们今天如何定义加害者?
正方:不是从事后的视角,比如昆山龙哥被抓之前,他被认定为加害者。
反方:不好意思打断一下。对方辩友提到,在正当防卫中,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能判断谁是加害者。所以,对于正当防卫案例中加害者的讨论,其实不利于我们的辩论,因为我们分不清楚。而且,我们所讨论的案例,都必须有一个后验部分的事件作为依据。
接下来问你,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因”,我们该怎么去寻找?
正方:应该通过官方的报道、一些调查细节、媒体的挖掘等方式去寻找。
反方:确认这一点就可以。所以,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需要我们去寻找原因,但在寻找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一系列的脑补,后续我会给您方举证。另外,社会公正是一个整体,对吗?
正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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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观点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指加害者实施伤害行为后,公众、媒体或者相关方过度聚焦于加害者行为背后所谓的原因,试图为其行为开脱或减轻责任。社会公正是一个关乎社会整体公正利益的概念,它至少包括法律的公正执行、对受害者权益的有效维护等多个方面,至少应保护社会、加害者和受害者三方的平衡。在此之下,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要看这样的讨论是否能够在推动社会公正中起主要作用。
首先,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不利于社会公正。对“事出有因”的讨论忽视受害者所遭受的痛苦,让受害者觉得自己的伤害没有被重视,从而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对于受害者而言,经历过侵害后,他需要的是公正的判决、物质的补偿、心理的疏导和社会的关怀与理解。可是,当我们将讨论的中心变成加害者时,受害者反而会被边缘化。
例如,在性侵案中,若有人讨论加害者是因为一时冲动等原因才犯罪,会使受害者觉得自己的痛苦被轻描淡写,从而陷入痛苦、愤怒、自我怀疑的负面情绪当中。这个世界上其实很奇怪,人们在看到加害现象的时候,往往不关心被害人经历了什么,评论区最多的是“他一定是经历了什么难以想象的事情,他才会这么做”。心理学有一个术语解释这种现象,叫做认知偏差理论,即人们有时会倾向于为所见所闻找一个合理的解释,以获得对世界的一种可控感。在看待加害行为时,人们容易陷入这种思维定式,试图从加害者的角度找原因,而忽略了受害者的感受和权益,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这是不利于社会公正的。
其次,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可能会引导公众将责任归咎于受害者,而将加害行为合理化。
在女教师出轨16岁高中生的案例中,评论区的言论是“别说了,这样的,她怎么降低女老师的犯罪率啊”;城管劝阻商贩无果,评论区说“女的最会装绿茶了”;在温州李海顺医生被刺杀的评论中,有无端对医生的质疑“为什么不考虑一下患者的问题”;在路易斯安那枪杀案件中,所有的评论都是说他有多么帅气。
这里涉及一个概念叫做“房间里的大象”,它指明显存在于视野中的事物,或者说占据了整个视野,却因为某些原因被真正地忽略。现如今评论区也是如此。打个最简单的比方,假如在某场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某一方全责,但是站在他的角度,如果他过于重视自己的立场和利益,很有可能会认为自己完全没有任何责任。所以如果绕开自己全责这一“房间里的大象”再去思考,那么很多讨论几乎是毫无意义的。而当今大众的讨论往往巧妙地避开了一系列敏感的核心问题。
感谢!
我方观点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指加害者实施伤害行为后,公众、媒体或者相关方过度聚焦于加害者行为背后所谓的原因,试图为其行为开脱或减轻责任。社会公正是一个关乎社会整体公正利益的概念,它至少包括法律的公正执行、对受害者权益的有效维护等多个方面,至少应保护社会、加害者和受害者三方的平衡。在此之下,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要看这样的讨论是否能够在推动社会公正中起主要作用。
首先,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不利于社会公正。对“事出有因”的讨论忽视受害者所遭受的痛苦,让受害者觉得自己的伤害没有被重视,从而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对于受害者而言,经历过侵害后,他需要的是公正的判决、物质的补偿、心理的疏导和社会的关怀与理解。可是,当我们将讨论的中心变成加害者时,受害者反而会被边缘化。
例如,在性侵案中,若有人讨论加害者是因为一时冲动等原因才犯罪,会使受害者觉得自己的痛苦被轻描淡写,从而陷入痛苦、愤怒、自我怀疑的负面情绪当中。这个世界上其实很奇怪,人们在看到加害现象的时候,往往不关心被害人经历了什么,评论区最多的是“他一定是经历了什么难以想象的事情,他才会这么做”。心理学有一个术语解释这种现象,叫做认知偏差理论,即人们有时会倾向于为所见所闻找一个合理的解释,以获得对世界的一种可控感。在看待加害行为时,人们容易陷入这种思维定式,试图从加害者的角度找原因,而忽略了受害者的感受和权益,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这是不利于社会公正的。
其次,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可能会引导公众将责任归咎于受害者,而将加害行为合理化。
在女教师出轨16岁高中生的案例中,评论区的言论是“别说了,这样的,她怎么降低女老师的犯罪率啊”;城管劝阻商贩无果,评论区说“女的最会装绿茶了”;在温州李海顺医生被刺杀的评论中,有无端对医生的质疑“为什么不考虑一下患者的问题”;在路易斯安那枪杀案件中,所有的评论都是说他有多么帅气。
这里涉及一个概念叫做“房间里的大象”,它指明显存在于视野中的事物,或者说占据了整个视野,却因为某些原因被真正地忽略。现如今评论区也是如此。打个最简单的比方,假如在某场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某一方全责,但是站在他的角度,如果他过于重视自己的立场和利益,很有可能会认为自己完全没有任何责任。所以如果绕开自己全责这一“房间里的大象”再去思考,那么很多讨论几乎是毫无意义的。而当今大众的讨论往往巧妙地避开了一系列敏感的核心问题。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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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还可能引导公众将责任归咎于受害者、将加害行为合理化,不利于社会公正。
首先我们来确定什么叫加害者。如果以事后的视角来判断谁是加害者,我们对这个案件至少要有一个定性之后,才能做出判断,而不是在什么情况都不了解的时候就进行判断,这样其实更不利于社会公正。所以,起码应该以事后的视角去看。
比如,我看到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我会认为杀人的这个人是加害者,心里会有这样的判断,您怎么阻止我做出这个判断呢?如果一个人杀人后,司法判决也下来了,判定他就是杀人凶手,并对他做出了无期徒刑的处罚,那我就可以对这个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讨论。
所以,您方所说的讨论是要等到案件结案之后再进行,对吗?
对方:对,差不多这个意思。
那之前的讨论就不算讨论了吗?对方辩友,我有两个论点想告诉您,哪怕是案后讨论,民众往往也会忽视一些关键信息,更别说事前讨论了。在我国的法律司法体系下,没有任何一个卷宗会公开,也没有案件细节可供查看。这就是我之前问您的问题,我们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部分认知其实是脑补出来的,会刻意美化,因为没有足够的细节能看到,中国不会公布案件的真正真相和细节,没有卷宗供我们查阅。
在官方没有做出判断之前,加害者和受害者是什么身份呢?其实他们都应该叫嫌疑人,并没有定性,只有法官定性之后,才有加害者和受害者之分。比如正当防卫的情况,一个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但这个伤害是否正当,需要后续判断,但不妨碍在民众讨论过程中,会对其有一个定性的判断。
如果您方完全排除民众的定义和讨论,一直压制民众,要求他们不能定性、不能讨论,必须等待官方结果出来后再讨论,这其实是在规劝民众不要进行讨论,对吗?
我们是建议民众,不要在法官还没有调查清楚之前就妄下结论。但现实是,民众会自行定性和讨论加害者与被害者的身份,不是您方的规劝就能让这种讨论停止的。
第二个问题,社会公正是不是整体的民意和法律的结合体?我认为社会公正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层是民意,第二层涉及受害者,第三层也与受害者相关。如果能将受害者和加害者的情况直接纳入法律考量,法律是否能对加害者做出公正的判罚呢?
对方:对。
好,前面的观点达成了统一。最后一个问题,什么叫做为加害者开脱?如果按照您方的论点,我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首先我们来确定什么叫加害者。如果以事后的视角来判断谁是加害者,我们对这个案件至少要有一个定性之后,才能做出判断,而不是在什么情况都不了解的时候就进行判断,这样其实更不利于社会公正。所以,起码应该以事后的视角去看。
比如,我看到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我会认为杀人的这个人是加害者,心里会有这样的判断,您怎么阻止我做出这个判断呢?如果一个人杀人后,司法判决也下来了,判定他就是杀人凶手,并对他做出了无期徒刑的处罚,那我就可以对这个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讨论。
所以,您方所说的讨论是要等到案件结案之后再进行,对吗?
对方:对,差不多这个意思。
那之前的讨论就不算讨论了吗?对方辩友,我有两个论点想告诉您,哪怕是案后讨论,民众往往也会忽视一些关键信息,更别说事前讨论了。在我国的法律司法体系下,没有任何一个卷宗会公开,也没有案件细节可供查看。这就是我之前问您的问题,我们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部分认知其实是脑补出来的,会刻意美化,因为没有足够的细节能看到,中国不会公布案件的真正真相和细节,没有卷宗供我们查阅。
在官方没有做出判断之前,加害者和受害者是什么身份呢?其实他们都应该叫嫌疑人,并没有定性,只有法官定性之后,才有加害者和受害者之分。比如正当防卫的情况,一个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但这个伤害是否正当,需要后续判断,但不妨碍在民众讨论过程中,会对其有一个定性的判断。
如果您方完全排除民众的定义和讨论,一直压制民众,要求他们不能定性、不能讨论,必须等待官方结果出来后再讨论,这其实是在规劝民众不要进行讨论,对吗?
我们是建议民众,不要在法官还没有调查清楚之前就妄下结论。但现实是,民众会自行定性和讨论加害者与被害者的身份,不是您方的规劝就能让这种讨论停止的。
第二个问题,社会公正是不是整体的民意和法律的结合体?我认为社会公正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层是民意,第二层涉及受害者,第三层也与受害者相关。如果能将受害者和加害者的情况直接纳入法律考量,法律是否能对加害者做出公正的判罚呢?
对方:对。
好,前面的观点达成了统一。最后一个问题,什么叫做为加害者开脱?如果按照您方的论点,我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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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在先前进行讨论,根本没有意义。因为我连案件真相都不知道,可能仅受网络舆论影响。
而如果是事后讨论,正如我方两个论点所表明的,这会给受害者造成伤害。
谢谢。
下面中场休息30秒。
如果说在先前进行讨论,根本没有意义。因为我连案件真相都不知道,可能仅受网络舆论影响。
而如果是事后讨论,正如我方两个论点所表明的,这会给受害者造成伤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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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文本未体现双方讨论流程,仅为一方观点阐述,以下按照立论进行分析。
无
无
未明确得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的结论,但倾向于认为这种讨论存在问题。
我今天继续来问你,今天我们探讨加害者“事出有因”,该如何去寻找这个“因”呢?
比如说邯郸那个杀人案,我们可能会思考,那几个加害者为什么会去杀人,导致他们人性之恶的根源是什么。媒体发现,他们是留守儿童,从未得到父母的照养,这致使他们人性扭曲,走向了恶的一面,这就是他们的“事出有因”。
你们说得很好,但我今天要告诉你,在网络评论区最明显的情况是,比如城管劝阻商贩无果,评论区有人说“女的最会装绿茶”,这是一种点燃情绪、立场先行的表现,并非如您方所说的那样理智。
接下来我问你,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带来了“受害者有罪论”,您方如何解决?
首先是“点燃情绪”。诚然,没有一个评论区是完全干净的,肯定会有偏激的回复,但您要告诉我,评论区的主导倾向到底是什么,要有相关的数据支撑。比如某些案件的评论区,一开始可能有理性的声音,但到后面,理性的人要么被偏激回复影响,要么消失了,只剩下偏激的回复,或者整个事件的讨论都被偏激回复主导。
其次是“受害者有罪论”。在司法举证过程中,法官也会考量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以及受害者为何会受害,会把事情的前因后果查清楚,这是法官判案的依据。所以,如果“受害者有罪论”不是盲目提出,而是有事实依据的,比如受害者与加害者有直接关联,那我认为这并非坏事。
我给您一组数据,深圳大学2022年关于马金玉案件家暴过程的研究显示,公众中倾向于不对家暴问题的对策提出建议的比例高达85%。人们为什么不提出建议呢?因为他们忙着指责谩骂。如今评论区的状况就是点燃情绪,机智地避开所有敏感核心问题,却对一些细枝末节、无关紧要的话题讨论得津津有味、热火朝天,这就是当下评论区的现状,也是这种讨论带来的结果。
我接着问您,这种讨论带来的“受害者有罪论”占比高达33.67%,您方如何解决?您要说明的是,“受害者有罪论”是罔顾事实依据的,即事情发生后,毫无理由地攻击受害者,对受害者造成伤害,后续您要对此进行论证,而不是像我刚刚所说的那种有依据的情况。
我第二个问题是,存在一种现象叫做“房间里的大象”,即便把事实展现得再明显,人们也不会去关注。我来举例说明一下……
我今天继续来问你,今天我们探讨加害者“事出有因”,该如何去寻找这个“因”呢?
比如说邯郸那个杀人案,我们可能会思考,那几个加害者为什么会去杀人,导致他们人性之恶的根源是什么。媒体发现,他们是留守儿童,从未得到父母的照养,这致使他们人性扭曲,走向了恶的一面,这就是他们的“事出有因”。
你们说得很好,但我今天要告诉你,在网络评论区最明显的情况是,比如城管劝阻商贩无果,评论区有人说“女的最会装绿茶”,这是一种点燃情绪、立场先行的表现,并非如您方所说的那样理智。
接下来我问你,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带来了“受害者有罪论”,您方如何解决?
首先是“点燃情绪”。诚然,没有一个评论区是完全干净的,肯定会有偏激的回复,但您要告诉我,评论区的主导倾向到底是什么,要有相关的数据支撑。比如某些案件的评论区,一开始可能有理性的声音,但到后面,理性的人要么被偏激回复影响,要么消失了,只剩下偏激的回复,或者整个事件的讨论都被偏激回复主导。
其次是“受害者有罪论”。在司法举证过程中,法官也会考量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以及受害者为何会受害,会把事情的前因后果查清楚,这是法官判案的依据。所以,如果“受害者有罪论”不是盲目提出,而是有事实依据的,比如受害者与加害者有直接关联,那我认为这并非坏事。
我给您一组数据,深圳大学2022年关于马金玉案件家暴过程的研究显示,公众中倾向于不对家暴问题的对策提出建议的比例高达85%。人们为什么不提出建议呢?因为他们忙着指责谩骂。如今评论区的状况就是点燃情绪,机智地避开所有敏感核心问题,却对一些细枝末节、无关紧要的话题讨论得津津有味、热火朝天,这就是当下评论区的现状,也是这种讨论带来的结果。
我接着问您,这种讨论带来的“受害者有罪论”占比高达33.67%,您方如何解决?您要说明的是,“受害者有罪论”是罔顾事实依据的,即事情发生后,毫无理由地攻击受害者,对受害者造成伤害,后续您要对此进行论证,而不是像我刚刚所说的那种有依据的情况。
我第二个问题是,存在一种现象叫做“房间里的大象”,即便把事实展现得再明显,人们也不会去关注。我来举例说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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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对方辩友,您所说的为加害者开脱的例子,是指今天线下评论区的情况吗?今天评论区的人都没有关注事实,只关注案例中的细枝末节、无关紧要的话题。
比如,城管劝阻商贩无果,评论区说“最会装绿茶了”;在路易吉枪杀案件中,人们说“路易吉好帅”。您不能说这样的评论只有几条,或者在评论区占比极少。至少在我看到的里面,这类评论占比比较大。我有数据表明,人们不提出建议、不关注事实的比例高达 85%,关注事实的比例仅占 15%。也就是说,很多人是在胡乱评判。
我给您梳理两层机理。第一层是认知偏差理论,人们在看到所见所闻时,会找一个合理的解释,以获得对世界的可控感。当遇到这类事情时,我们下意识会为加害者开脱,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会觉得自己不会遭遇同样的事。但在为加害者开脱的同时,会产生受害者有罪论。如果我是受害者,什么都没做却遭到这样的对待,那就意味着我有一天可能也会遭遇同等的待遇。
反方:打断一下,我给您数据对冲。有数据研究分析家暴后的舆情发现,受害者有罪论在舆论中占比大概是 5.67%,所以这怎么能是主流言论呢?请您方再核实一下数据。
正方:在马佳玉家暴的讨论中,受害者有罪论占比高达 33.67%。就算它不是主流,但影响了社会公正。我们在讨论加害者有罪时,会先入为主地把视角带入加害者,为加害者寻找原因,这必然会影响社会公正。而且,这至少对受害者造成了二次伤害。因为我们先入了加害者的视角,就会把受害者边缘化,不考虑受害者所受到的伤害。
反方:怎么确定为加害者开脱、受害者有罪论这类言论没有占主流呢?实际上,主流信息还是关注事件本身的。2021 年中国网民对媒体信息调查报告显示,面对故事信息,95%的人注重内容的真实性,51%的人会发自内心去存疑、去求证,发现虚假信息时会撤销。所以,关注事实才是主流,而您所说的为加害者开脱、不关注事实只是少部分情况。
正方:您所说的第一点“视角私交”,具体指哪个方面呢?您方第一条论点提到了,但没说清楚关注了哪些方面。我方基于认知偏差理论认为,当看到一件事时,人们会去寻找一个合理的解释,从而忽略受害者的感受和诉求,也就是只找自己想要的解释。
反方:差不多可以这么认为。但 94.5%的人注重内容本身,那些想象的部分只是少部分人会去做,更多人关注的是事件本身。
正方:对方辩友,您所说的为加害者开脱的例子,是指今天线下评论区的情况吗?今天评论区的人都没有关注事实,只关注案例中的细枝末节、无关紧要的话题。
比如,城管劝阻商贩无果,评论区说“最会装绿茶了”;在路易吉枪杀案件中,人们说“路易吉好帅”。您不能说这样的评论只有几条,或者在评论区占比极少。至少在我看到的里面,这类评论占比比较大。我有数据表明,人们不提出建议、不关注事实的比例高达 85%,关注事实的比例仅占 15%。也就是说,很多人是在胡乱评判。
我给您梳理两层机理。第一层是认知偏差理论,人们在看到所见所闻时,会找一个合理的解释,以获得对世界的可控感。当遇到这类事情时,我们下意识会为加害者开脱,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会觉得自己不会遭遇同样的事。但在为加害者开脱的同时,会产生受害者有罪论。如果我是受害者,什么都没做却遭到这样的对待,那就意味着我有一天可能也会遭遇同等的待遇。
反方:打断一下,我给您数据对冲。有数据研究分析家暴后的舆情发现,受害者有罪论在舆论中占比大概是 5.67%,所以这怎么能是主流言论呢?请您方再核实一下数据。
正方:在马佳玉家暴的讨论中,受害者有罪论占比高达 33.67%。就算它不是主流,但影响了社会公正。我们在讨论加害者有罪时,会先入为主地把视角带入加害者,为加害者寻找原因,这必然会影响社会公正。而且,这至少对受害者造成了二次伤害。因为我们先入了加害者的视角,就会把受害者边缘化,不考虑受害者所受到的伤害。
反方:怎么确定为加害者开脱、受害者有罪论这类言论没有占主流呢?实际上,主流信息还是关注事件本身的。2021 年中国网民对媒体信息调查报告显示,面对故事信息,95%的人注重内容的真实性,51%的人会发自内心去存疑、去求证,发现虚假信息时会撤销。所以,关注事实才是主流,而您所说的为加害者开脱、不关注事实只是少部分情况。
正方:您所说的第一点“视角私交”,具体指哪个方面呢?您方第一条论点提到了,但没说清楚关注了哪些方面。我方基于认知偏差理论认为,当看到一件事时,人们会去寻找一个合理的解释,从而忽略受害者的感受和诉求,也就是只找自己想要的解释。
反方:差不多可以这么认为。但 94.5%的人注重内容本身,那些想象的部分只是少部分人会去做,更多人关注的是事件本身。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今天对方辩友表示,有数据显示民众希望看到真实的内容。但实际情况是,至少在我国现行条件下,刑事案件不可能将案件的真实细节呈现出来,因为这涉及我国司法程序。所以大众只能凭借媒体的只言片语进行脑补,难以做到对内容真实性的准确把握。
当人们看到谋杀等现象时,由于无法了解真相,评论区最主流的观点往往是“加害者一定经历了难以想象的事情才会这么做”“人无完人,尤其是未成年人”。人们第一时间倾向于为加害者开脱,这种心理戳中了人们心中过去的创伤,部分人会选择逃避,这就是合理化加害者的心理。而这种合理化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实际上,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应该把过错推给外部环境和因素。如果我们认可这种合理化,至少在我方观点看来,这对受害者是不公平的,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创伤。当我们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时,会将目光转移到受害者身上,试图在受害者身上寻找过错。
今天对方辩友表示,有数据显示民众希望看到真实的内容。但实际情况是,至少在我国现行条件下,刑事案件不可能将案件的真实细节呈现出来,因为这涉及我国司法程序。所以大众只能凭借媒体的只言片语进行脑补,难以做到对内容真实性的准确把握。
当人们看到谋杀等现象时,由于无法了解真相,评论区最主流的观点往往是“加害者一定经历了难以想象的事情才会这么做”“人无完人,尤其是未成年人”。人们第一时间倾向于为加害者开脱,这种心理戳中了人们心中过去的创伤,部分人会选择逃避,这就是合理化加害者的心理。而这种合理化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实际上,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应该把过错推给外部环境和因素。如果我们认可这种合理化,至少在我方观点看来,这对受害者是不公平的,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创伤。当我们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时,会将目光转移到受害者身上,试图在受害者身上寻找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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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中未明显体现防御内容。
首先,我方已经阐述过,我们关注加害者“事出有因”这一事实,而这一事实能为我们带来诸多益处。比如,在对加害者的量刑考量、对犯罪情形的考量方面,需要根据事情的起因、结果和经过来对加害者进行综合考量,这更有利于我们对加害者进行量刑判断,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公正。
其次,从大部分普遍案例来看,许多家暴案件促使我们更加重视家暴问题,推动了家暴相关法律的改革,如人身保护令的改革。此外,像于欢辱母案、昆山龙哥案等,也促使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条款进行了调整。我们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是因为这些原因反映了社会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后进行改变,这才是我们今天讨论如何让社会更加公平的意义所在。
如果我们不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的情况,完全依赖一成不变的法律进行判断,会导致不良后果。事实上,法律并非一成不变,它的不断更新正是通过对一些案例的调查和讨论得出结论后实现的。所以,法律需要不断改变,也需要我们进行讨论。
另外,对方提到主流媒体报道不一定真实。但像《京华日报》等主流媒体在报道唐山打人案时是真实呈现情况的。报道真实情况后,网友在评论区指出这并非简单的寻衅滋事案件,而是涉黑恶案件,这也推动了唐山地区扫黑除恶工作的开展。
首先,我方已经阐述过,我们关注加害者“事出有因”这一事实,而这一事实能为我们带来诸多益处。比如,在对加害者的量刑考量、对犯罪情形的考量方面,需要根据事情的起因、结果和经过来对加害者进行综合考量,这更有利于我们对加害者进行量刑判断,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公正。
其次,从大部分普遍案例来看,许多家暴案件促使我们更加重视家暴问题,推动了家暴相关法律的改革,如人身保护令的改革。此外,像于欢辱母案、昆山龙哥案等,也促使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条款进行了调整。我们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是因为这些原因反映了社会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后进行改变,这才是我们今天讨论如何让社会更加公平的意义所在。
如果我们不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的情况,完全依赖一成不变的法律进行判断,会导致不良后果。事实上,法律并非一成不变,它的不断更新正是通过对一些案例的调查和讨论得出结论后实现的。所以,法律需要不断改变,也需要我们进行讨论。
另外,对方提到主流媒体报道不一定真实。但像《京华日报》等主流媒体在报道唐山打人案时是真实呈现情况的。报道真实情况后,网友在评论区指出这并非简单的寻衅滋事案件,而是涉黑恶案件,这也推动了唐山地区扫黑除恶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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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正反双方对辩,各 2 分钟,正方先开始。
对方辩友,您方刚刚还是在说为受害者开脱,因为有新的情况。今天我结辩时会举一个案例,把所有情况都说明白。现在我继续问您,今天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真正带给社会的本质是什么?我所说的讨论是探讨社会问题,这会让我们发现制度的惯性和漏洞,进而去改变制度,比如第 20 条相关规定。
而您方所说的到底是如何导致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呢?您方提到责任没有归到受害者或者失衡,您有实例吗?
在陆勇的案例中,陆勇贩卖假药,他违反了现行的社会规定,但出于某些原因,他没有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所以当有声音去探讨他“事出有因”时,就会分散人们对他应受法律严惩以及对受害者权益保障的关注,这显然违背了社会公正的核心。
接下来我问您,为什么一定要通过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才能看到社会本质呢?对受害者无辜的讨论,能不能让我们看到本质?
首先,风平浪静之下掩埋的暗流,只有在事件发生后才会显现波动。就像唐山事件,之后才发现原来有如此庞大的社会黑恶集体,有高官落马。
您方所说的如何归责等内容,我再强调一下,在陆勇贩卖假药这个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中,当有声音探讨他“事出有因”时,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人们对他应受法律惩罚和受害者权利保障的关注,这违背了社会公正的核心。
很显然,看到问题的本质并非只有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这一种方式,对受害者无辜的讨论同样可以让我们看到社会的本质。
其次,您方第二个论点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可以消除不公。那么对陆勇的讨论影响了对他的判决吗?导致违背法律了吗?并没有。
为什么说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更能揭示社会问题呢?比如在讨论中会发现医保的漏洞,像白血病患者用药困难、治病艰难,通过讨论我们才发现有很多因用不起药而治不起病的人,进而改善了医保环境,这难道不是对社会有利的一面吗?
其实您方也应先给出影响司法判决的案例,我可以给您两个例子,药家鑫案和江哥案。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民意的裹挟导致了严重的结果偏差。以药家鑫案为例,在量刑阶段本身就可以选择最高刑罚,这可能体现了民意对法律有一定影响,但这是否符合公正还需后续论证。这也反映出民众认为现有法律不够严格。
下面有请正反双方对辩,各 2 分钟,正方先开始。
对方辩友,您方刚刚还是在说为受害者开脱,因为有新的情况。今天我结辩时会举一个案例,把所有情况都说明白。现在我继续问您,今天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真正带给社会的本质是什么?我所说的讨论是探讨社会问题,这会让我们发现制度的惯性和漏洞,进而去改变制度,比如第 20 条相关规定。
而您方所说的到底是如何导致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呢?您方提到责任没有归到受害者或者失衡,您有实例吗?
在陆勇的案例中,陆勇贩卖假药,他违反了现行的社会规定,但出于某些原因,他没有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所以当有声音去探讨他“事出有因”时,就会分散人们对他应受法律严惩以及对受害者权益保障的关注,这显然违背了社会公正的核心。
接下来我问您,为什么一定要通过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才能看到社会本质呢?对受害者无辜的讨论,能不能让我们看到本质?
首先,风平浪静之下掩埋的暗流,只有在事件发生后才会显现波动。就像唐山事件,之后才发现原来有如此庞大的社会黑恶集体,有高官落马。
您方所说的如何归责等内容,我再强调一下,在陆勇贩卖假药这个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中,当有声音探讨他“事出有因”时,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人们对他应受法律惩罚和受害者权利保障的关注,这违背了社会公正的核心。
很显然,看到问题的本质并非只有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这一种方式,对受害者无辜的讨论同样可以让我们看到社会的本质。
其次,您方第二个论点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可以消除不公。那么对陆勇的讨论影响了对他的判决吗?导致违背法律了吗?并没有。
为什么说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更能揭示社会问题呢?比如在讨论中会发现医保的漏洞,像白血病患者用药困难、治病艰难,通过讨论我们才发现有很多因用不起药而治不起病的人,进而改善了医保环境,这难道不是对社会有利的一面吗?
其实您方也应先给出影响司法判决的案例,我可以给您两个例子,药家鑫案和江哥案。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民意的裹挟导致了严重的结果偏差。以药家鑫案为例,在量刑阶段本身就可以选择最高刑罚,这可能体现了民意对法律有一定影响,但这是否符合公正还需后续论证。这也反映出民众认为现有法律不够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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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场辩论有些混乱,混乱的原因可能在于我方一辩稿给出了两个机理,但阐述不够清晰,让人理解起来有困难。在最后的结辩环节,我会再稍微解释一下。
其实,我今天想表达的内容源于我曾看到心理学教授科迪里亚·法音在文章里记载的她自己的一段经历。当时她怀孕生子后,推着婴儿车在公园散步,看到公园长椅上坐着一位和她年纪相仿的中年妇女一直盯着她的宝宝看。她询问原因,对方说自己也曾有一个和这个宝宝一样大的孩子,可惜夭折了。
这位女教授说,明明这是一个很可怜的妇人,但在对方说出这件事的那一刻,她心里却浮现出各式各样恶毒的念头去攻击这个可怜的女人。她满脑子无法克制、无法抗拒地想:一定是因为你没有照顾好你的孩子,一定是因为你没有给孩子合格的奶粉,一定是你没有注意到孩子身体的状况。她的脑子里不断被这些想法充斥,不断攻击着这位妇人,认定对方一定是出现了什么问题。
事后她反思自己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如果要在心中承认这位妇女和自己一样爱孩子,对孩子一样无微不至,却失去了孩子,这意味着自己也有可能失去孩子,而这是她无法接受的。所以她会无差别地去攻击这位妇女,认为对方非得犯了什么错、出了什么问题,因为自己没出这些问题,所以自己的孩子才是安全的。
在现实世界中,类似的情况太多了。在我国的刑事案件里,没有一个案件的真相会完全公开。于是,我们就会形成一种习惯——指责受害人,这就如同我所说的第二个机理“房间里的大象”。它指的是,哪怕真相明明白白地摆在眼前,人们也会视而不见。我们会疯狂地去找差异、找原因,只有找出那一部分差异,我们才会觉得安全。比如会认为受害者一定是因为穿着暴露、打扮艳丽才遭遇不幸,这样我们才会觉得自己和受害者不同,自己不会遭遇同样的事,哪怕真相就摆在面前,我们也会选择视而不见。
我认为这场辩论有些混乱,混乱的原因可能在于我方一辩稿给出了两个机理,但阐述不够清晰,让人理解起来有困难。在最后的结辩环节,我会再稍微解释一下。
其实,我今天想表达的内容源于我曾看到心理学教授科迪里亚·法音在文章里记载的她自己的一段经历。当时她怀孕生子后,推着婴儿车在公园散步,看到公园长椅上坐着一位和她年纪相仿的中年妇女一直盯着她的宝宝看。她询问原因,对方说自己也曾有一个和这个宝宝一样大的孩子,可惜夭折了。
这位女教授说,明明这是一个很可怜的妇人,但在对方说出这件事的那一刻,她心里却浮现出各式各样恶毒的念头去攻击这个可怜的女人。她满脑子无法克制、无法抗拒地想:一定是因为你没有照顾好你的孩子,一定是因为你没有给孩子合格的奶粉,一定是你没有注意到孩子身体的状况。她的脑子里不断被这些想法充斥,不断攻击着这位妇人,认定对方一定是出现了什么问题。
事后她反思自己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如果要在心中承认这位妇女和自己一样爱孩子,对孩子一样无微不至,却失去了孩子,这意味着自己也有可能失去孩子,而这是她无法接受的。所以她会无差别地去攻击这位妇女,认为对方非得犯了什么错、出了什么问题,因为自己没出这些问题,所以自己的孩子才是安全的。
在现实世界中,类似的情况太多了。在我国的刑事案件里,没有一个案件的真相会完全公开。于是,我们就会形成一种习惯——指责受害人,这就如同我所说的第二个机理“房间里的大象”。它指的是,哪怕真相明明白白地摆在眼前,人们也会视而不见。我们会疯狂地去找差异、找原因,只有找出那一部分差异,我们才会觉得安全。比如会认为受害者一定是因为穿着暴露、打扮艳丽才遭遇不幸,这样我们才会觉得自己和受害者不同,自己不会遭遇同样的事,哪怕真相就摆在面前,我们也会选择视而不见。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无明显对正方观点的直接攻击内容。
感谢。今天我方想要做的是进行一个视角的讨论。我方认为存在一种视角,关注朴实的真相;而你方所说的,就像你们所举的例子,完全来自于想象,你们不愿意去听真实的消息。但实际上,有一部分人是愿意听真相的,这部分人的声音才是社会的主流声音。当然,社会上肯定有少部分人不愿意去了解真相,所以我们才需要把事情说清楚。
虽然总会有一部分人坚持己见,但也会有人因此发生改变,放弃原有的观点。所以,对事件进行讨论和发声,才是引导社会讨论最重要的手段,而不是禁止讨论。
今天的讨论可以分为两点。第一点,对于加害者的量刑需要公正的处罚,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加害者。就拿于欢辱母案来说,在当时的法律规定下,他的行为可能不算正当防卫,但法院经过二审对他进行了减刑,从一审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这难道不是在了解事情原委后给予他的公正判决吗?所以,法律的公正不仅仅是刻板地依据“杀人就要判罚”,而是要对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进行合理判断,由法官做出公正裁决。
第二点,大量普通案件,如正当防卫、家暴等案件,反映的是社会问题本身。以家暴为例,它反映出一些农村地区存在男尊女卑的思想固化问题。我们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引起民众关注后,就能揭露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比如离婚冷静期、人身保护令等方面的问题。通过讨论,这些制度才能得到完善,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
不能因为少部分人发表了过分的言论,就一竿子打死,让社会陷入沉默。一个沉默的社会才是最大的不公正。我们应该让社会听到更多的声音,这才是对社会民众的公正。谢谢!
感谢。今天我方想要做的是进行一个视角的讨论。我方认为存在一种视角,关注朴实的真相;而你方所说的,就像你们所举的例子,完全来自于想象,你们不愿意去听真实的消息。但实际上,有一部分人是愿意听真相的,这部分人的声音才是社会的主流声音。当然,社会上肯定有少部分人不愿意去了解真相,所以我们才需要把事情说清楚。
虽然总会有一部分人坚持己见,但也会有人因此发生改变,放弃原有的观点。所以,对事件进行讨论和发声,才是引导社会讨论最重要的手段,而不是禁止讨论。
今天的讨论可以分为两点。第一点,对于加害者的量刑需要公正的处罚,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加害者。就拿于欢辱母案来说,在当时的法律规定下,他的行为可能不算正当防卫,但法院经过二审对他进行了减刑,从一审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这难道不是在了解事情原委后给予他的公正判决吗?所以,法律的公正不仅仅是刻板地依据“杀人就要判罚”,而是要对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进行合理判断,由法官做出公正裁决。
第二点,大量普通案件,如正当防卫、家暴等案件,反映的是社会问题本身。以家暴为例,它反映出一些农村地区存在男尊女卑的思想固化问题。我们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引起民众关注后,就能揭露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比如离婚冷静期、人身保护令等方面的问题。通过讨论,这些制度才能得到完善,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
不能因为少部分人发表了过分的言论,就一竿子打死,让社会陷入沉默。一个沉默的社会才是最大的不公正。我们应该让社会听到更多的声音,这才是对社会民众的公正。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不能因少部分人言论过分就禁止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对其进行讨论和发声是引导社会讨论的重要手段,能促进法律公正量刑、完善制度,让社会听到更多声音,实现社会公正,所以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