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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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 2021 年数据显示,中国月收入近 2000 元的人口约为 9.64 亿,如此多的人处于低收入水平,但国家扶贫已宣告成功。
新国家卫生委统计显示,2022 年全国公立医院医疗欠费总额 87.6 亿元,三甲医院占比超 60%。在医院,若患者没钱,按照国家规定医院需先垫付费用,这就导致产生大量欠费。医生会觉得患者不给钱,自己还要垫付,且欠费情况与绩效不挂钩,而医院又要追求三甲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有人认为让欠费患者安乐死的“利好”比让其好好治疗、计算费用要高。
我国公证员目前数量是一万四千名。在讨论相关问题时,存在观点矛盾之处。一方面说利好是需求性小,但需求性小就不会存在公共资源挤占问题;另一方面,“公测”与“公证”概念易混淆。
关于比赛情况,全国赛冬日赛首约赛果是 3:0 战胜深圳罗外华夫联队。正方三辩的成绩方面,别人打了一票,表现稍弱。感觉遇到的对手说话很多像播音腔,讲话要么有力,要么坚定。自己说话时觉得声音正常,但听回放会觉得奇怪,不同人的发声方式有差异,比如有的声音比较干,有的是用气发声。
在比赛准备过程中,还涉及设备、会议等问题。如统一设备进入会议,有人询问推视频的相关事宜,可自由选择推送内容。
现在,首先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开篇陈词,计时 3 分钟。请确认手机状态,关闭麦克风。
北京师范大学 2021 年数据显示,中国月收入近 2000 元的人口约为 9.64 亿,如此多的人处于低收入水平,但国家扶贫已宣告成功。
新国家卫生委统计显示,2022 年全国公立医院医疗欠费总额 87.6 亿元,三甲医院占比超 60%。在医院,若患者没钱,按照国家规定医院需先垫付费用,这就导致产生大量欠费。医生会觉得患者不给钱,自己还要垫付,且欠费情况与绩效不挂钩,而医院又要追求三甲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有人认为让欠费患者安乐死的“利好”比让其好好治疗、计算费用要高。
我国公证员目前数量是一万四千名。在讨论相关问题时,存在观点矛盾之处。一方面说利好是需求性小,但需求性小就不会存在公共资源挤占问题;另一方面,“公测”与“公证”概念易混淆。
关于比赛情况,全国赛冬日赛首约赛果是 3:0 战胜深圳罗外华夫联队。正方三辩的成绩方面,别人打了一票,表现稍弱。感觉遇到的对手说话很多像播音腔,讲话要么有力,要么坚定。自己说话时觉得声音正常,但听回放会觉得奇怪,不同人的发声方式有差异,比如有的声音比较干,有的是用气发声。
在比赛准备过程中,还涉及设备、会议等问题。如统一设备进入会议,有人询问推视频的相关事宜,可自由选择推送内容。
现在,首先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开篇陈词,计时 3 分钟。请确认手机状态,关闭麦克风。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你提供的文本中并没有正方一辩的开篇陈词内容,仅包含了一些其他信息,如收入数据、医疗欠费情况、公证员数量、比赛赛果、比赛准备事宜等,请你提供正方一辩真正的开篇陈词文本,以便我进行分析。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第一点,我先来问您需求性的问题。您方讲有很多人处于疼痛之中,请问大概有多少人?哦,所以就是没有统计数据是吧。
您方也提到,您方的政策要求患者表示愿意安乐死。请问在这些处于疼痛的人中,愿意选择安乐死的人又有多少?如果愿意安乐死的人数不重要,您方政策中为什么要要求患者自愿提出安乐死呢?
所以,一个政策在制定出来之前,居然不需要调查民众的需求性,也不需要了解有多少人正需要这样的政策。那么今天我说我有不想上学的需求,是不是政府也可以为我制定相关政策呢?您方似乎根本没有理解需求性这一概念。
接下来,我进一步探讨根属性的问题。您方也提到安乐死是一种很好的方法。可是,安乐死这件事,您觉得它是否是为医学服务的?它会不会挤占医学为人民服务的资源呢?比如,您觉得解决癌症痛苦患者的根本方式,是不是应该去研发新的药物?我们认为,研发出可以彻底解决病症的药物,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即使现在做不到,这也应该是我们努力的最终目标,对吧?
我知道您方的安乐死方案当然可以实行,但它不能挤占到这个最终目标,不能挤占正常医疗系统为人民服务的部分,这是根属性的问题。接下来我方会详细论述,为什么在政策的具体落实上,您方有很多细节经不起推敲。
感谢。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第一点,我先来问您需求性的问题。您方讲有很多人处于疼痛之中,请问大概有多少人?哦,所以就是没有统计数据是吧。
您方也提到,您方的政策要求患者表示愿意安乐死。请问在这些处于疼痛的人中,愿意选择安乐死的人又有多少?如果愿意安乐死的人数不重要,您方政策中为什么要要求患者自愿提出安乐死呢?
所以,一个政策在制定出来之前,居然不需要调查民众的需求性,也不需要了解有多少人正需要这样的政策。那么今天我说我有不想上学的需求,是不是政府也可以为我制定相关政策呢?您方似乎根本没有理解需求性这一概念。
接下来,我进一步探讨根属性的问题。您方也提到安乐死是一种很好的方法。可是,安乐死这件事,您觉得它是否是为医学服务的?它会不会挤占医学为人民服务的资源呢?比如,您觉得解决癌症痛苦患者的根本方式,是不是应该去研发新的药物?我们认为,研发出可以彻底解决病症的药物,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即使现在做不到,这也应该是我们努力的最终目标,对吧?
我知道您方的安乐死方案当然可以实行,但它不能挤占到这个最终目标,不能挤占正常医疗系统为人民服务的部分,这是根属性的问题。接下来我方会详细论述,为什么在政策的具体落实上,您方有很多细节经不起推敲。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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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及计时。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安乐死在我国普遍定义为:医师处于为病人考虑的角度,因病患方请求,消极维持或撤除病人生命支持措施,或利用医学手段提前结束病人生命的死亡方式。消极安乐死,即不再给予积极治疗,在我国已基本被接受。因此,今天应聚焦讨论狭义上的积极安乐死,即借用特定的方式提前结束生命。我方今天将积极论证,在当今中国大陆仍不适合安乐死合法化。
第一,执行安乐死的客观标准难以框定。当需要让患者自主判断是否执行安乐死时,主观意愿难以确认,使执行难以保障合理。
从医学角度,对于不可治愈绝症的定义非常模糊。医疗产业具有发展性,曾经被认定为无法治愈的疾病,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或许在未来会有新的治疗方式和转机。多年前被认为是绝症的白血病,如今通过骨髓移植等手术已经可以实现临床治愈。因此,判断患者是否真正处于无药可医、只能等待死亡的境地存在困难。
为了保证安乐死的合理性,病患方主观意愿和同意是实现安乐死的必要条件。但即使如此,德国格林根大学在700起安乐死案例中发现,有41%的案例是医师与家属并未经过患者本人同意实行的。另外,患者在病痛的折磨下,心理状态极其不稳定,存在否认期、愤怒期、协商期、抑郁期、接受期等不同心态之间的流动,无法保证患者长期保持对安乐死的准确态度。另一方面,如何确保患者的意愿是完全自主,并且未受到外界因素干扰也存在困难。在一些家庭中,经济压力可能会无形之中给患者带来心理暗示,让患者觉得自己是家庭的负担,从而产生主动选择安乐死以减轻家庭经济压力的想法,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自主意愿。
因此,在客观确定病症是否无法挽回和主观上是否存在违背本人意愿两方面,安乐死的前提条件都存在模糊地带,使安乐死难以执行。
第二,安乐死过程中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巨大,有挤占医疗资源的风险。
我国医疗资源紧缺。2021年我国每千人医师数为3.0人,仍未达到高收入国家2017年的标准人数3.1人。2021年我国每10万人拥有的康复治疗师人数为3.57名,与《关于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的意见》提出的2025年每10万人拥有康复治疗师12名的目标相差巨大。同时,还有部分基层医疗机构无法负担高昂的检测设备费用。安乐死确认过程必将需要多轮的相关体检检查。在医疗资源非常紧缺的情况下,安乐死有很大概率挤占医疗资源,使得更常态化、民生更需要的普通医疗体系受到阻碍。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将成为拖拽人性下坠的力量,使得更多人倾向于选择使用其终结患者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看似给患者增加了一个选择,但是从不合法到合法,从不可行到可行的转变,必然是对安乐死的变相鼓励。在荷兰,7年里安乐死人数暴增151%;比利时18年增长了11.5倍。此时,安乐死将不再是理想中保持尊严的工具,而是无形中让人放弃生命变得心安理得,其合法化的政策导向对于社会而言是不利的。
因此,我方坚决认为,当今中国大陆不应该实行安乐死合法化。谢谢。
发言及计时。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安乐死在我国普遍定义为:医师处于为病人考虑的角度,因病患方请求,消极维持或撤除病人生命支持措施,或利用医学手段提前结束病人生命的死亡方式。消极安乐死,即不再给予积极治疗,在我国已基本被接受。因此,今天应聚焦讨论狭义上的积极安乐死,即借用特定的方式提前结束生命。我方今天将积极论证,在当今中国大陆仍不适合安乐死合法化。
第一,执行安乐死的客观标准难以框定。当需要让患者自主判断是否执行安乐死时,主观意愿难以确认,使执行难以保障合理。
从医学角度,对于不可治愈绝症的定义非常模糊。医疗产业具有发展性,曾经被认定为无法治愈的疾病,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或许在未来会有新的治疗方式和转机。多年前被认为是绝症的白血病,如今通过骨髓移植等手术已经可以实现临床治愈。因此,判断患者是否真正处于无药可医、只能等待死亡的境地存在困难。
为了保证安乐死的合理性,病患方主观意愿和同意是实现安乐死的必要条件。但即使如此,德国格林根大学在700起安乐死案例中发现,有41%的案例是医师与家属并未经过患者本人同意实行的。另外,患者在病痛的折磨下,心理状态极其不稳定,存在否认期、愤怒期、协商期、抑郁期、接受期等不同心态之间的流动,无法保证患者长期保持对安乐死的准确态度。另一方面,如何确保患者的意愿是完全自主,并且未受到外界因素干扰也存在困难。在一些家庭中,经济压力可能会无形之中给患者带来心理暗示,让患者觉得自己是家庭的负担,从而产生主动选择安乐死以减轻家庭经济压力的想法,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自主意愿。
因此,在客观确定病症是否无法挽回和主观上是否存在违背本人意愿两方面,安乐死的前提条件都存在模糊地带,使安乐死难以执行。
第二,安乐死过程中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巨大,有挤占医疗资源的风险。
我国医疗资源紧缺。2021年我国每千人医师数为3.0人,仍未达到高收入国家2017年的标准人数3.1人。2021年我国每10万人拥有的康复治疗师人数为3.57名,与《关于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的意见》提出的2025年每10万人拥有康复治疗师12名的目标相差巨大。同时,还有部分基层医疗机构无法负担高昂的检测设备费用。安乐死确认过程必将需要多轮的相关体检检查。在医疗资源非常紧缺的情况下,安乐死有很大概率挤占医疗资源,使得更常态化、民生更需要的普通医疗体系受到阻碍。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将成为拖拽人性下坠的力量,使得更多人倾向于选择使用其终结患者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看似给患者增加了一个选择,但是从不合法到合法,从不可行到可行的转变,必然是对安乐死的变相鼓励。在荷兰,7年里安乐死人数暴增151%;比利时18年增长了11.5倍。此时,安乐死将不再是理想中保持尊严的工具,而是无形中让人放弃生命变得心安理得,其合法化的政策导向对于社会而言是不利的。
因此,我方坚决认为,当今中国大陆不应该实行安乐死合法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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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执行安乐死客观标准难以框定、会挤占医疗资源以及对社会有不利导向等方面的分析,反方坚决认为当今中国大陆不应该实行安乐死合法化。
我方认为,不管安乐死占用更多医疗资源,还是仅存在于医疗体系中,只要它存在,在当今中国大陆就不可以合法化。
因为在安乐死的确认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多人相关体检,而这些体检必然会占用普通民众所需的医疗资源。
首先,疼痛是非常主观的感受。我方认为,无论使用量表还是其他方式,都无法从患者主观感受到的疼痛论证到客观层面。
其次,病患方对于安乐死的态度存在模糊和摇摆。所以,无论是从患者客观病理上的疼痛,还是心理上想要放弃生命这两方面来看,都不支持安乐死合法化。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疼痛强度评估表,需要患者描述疼痛的位置和强度,并用文字填写问卷。我方认为,这种问卷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且无法详尽地描述患者具体的疼痛感受。有的患者文字表达能力较好,可能会描述得很疼;而有的患者可能表达得不够准确。
我方首先主张发展医疗相关设施,比如为患者提供止痛药,开展安宁疗护等。我方并非认为止痛就足够了,而是主张在为患者止痛的同时,还要发展更高级的医疗手段,最终目的是治愈绝症。所以,在当今中国,如果使用安乐死挤占发展更好医疗资源的机会,是不可取的。我们的目标是继续发展优质医疗资源,保障患者的权益。
我方肯定会极力缓解患者的痛苦,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存在痛苦就要选择死亡。患者是否立刻想要离开这个世界,其心态是摇摆不定的,这在我方前面阐述的五个心态环境中已经提及。只要存在哪怕一个患者在心态摇摆期间被实施安乐死,我方都认为这种情况不应该发生。我方想表达的是,患者自身对于安乐死的态度本就摇摆不定,无论是否设置冷静期或允许反悔,他们的态度都不够坚定。
我方认为,不管安乐死占用更多医疗资源,还是仅存在于医疗体系中,只要它存在,在当今中国大陆就不可以合法化。
因为在安乐死的确认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多人相关体检,而这些体检必然会占用普通民众所需的医疗资源。
首先,疼痛是非常主观的感受。我方认为,无论使用量表还是其他方式,都无法从患者主观感受到的疼痛论证到客观层面。
其次,病患方对于安乐死的态度存在模糊和摇摆。所以,无论是从患者客观病理上的疼痛,还是心理上想要放弃生命这两方面来看,都不支持安乐死合法化。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疼痛强度评估表,需要患者描述疼痛的位置和强度,并用文字填写问卷。我方认为,这种问卷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且无法详尽地描述患者具体的疼痛感受。有的患者文字表达能力较好,可能会描述得很疼;而有的患者可能表达得不够准确。
我方首先主张发展医疗相关设施,比如为患者提供止痛药,开展安宁疗护等。我方并非认为止痛就足够了,而是主张在为患者止痛的同时,还要发展更高级的医疗手段,最终目的是治愈绝症。所以,在当今中国,如果使用安乐死挤占发展更好医疗资源的机会,是不可取的。我们的目标是继续发展优质医疗资源,保障患者的权益。
我方肯定会极力缓解患者的痛苦,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存在痛苦就要选择死亡。患者是否立刻想要离开这个世界,其心态是摇摆不定的,这在我方前面阐述的五个心态环境中已经提及。只要存在哪怕一个患者在心态摇摆期间被实施安乐死,我方都认为这种情况不应该发生。我方想表达的是,患者自身对于安乐死的态度本就摇摆不定,无论是否设置冷静期或允许反悔,他们的态度都不够坚定。
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时间为1分半,发言即计时。
你方是不是觉得,一项措施能够解决一部分人的痛苦,就应该推行,而不用考虑其他因素?比如在我国,有很多人付不起医疗费,那我们应不应该实行全民医疗免费来解决他们的问题呢?
所以我们发现,一项政策的推行不能只看利好。如果其解决利好的效益有限,而弊害又无法承受,同样不应该使其合法化。
我一步一步来问你。第一个问题,如果按照荷兰的调查结果,有30%的人在死前处于昏迷状态,只能由其家属代替做决定,家属觉得患者应该死,就为其实施安乐死,你们认为这种情况能实施安乐死吗?
所以对于这30%已经痛到昏迷、连话都说不出来的人,你方的方案反而不能解决他们的痛苦。
接下来,对于未成年人,你方似乎也没有解决方案。由此可见,你方方案适用的人群中,真正能用到安乐死的人很少。
接下来问你们,监察时间要多长?最长是多久?这样问吧,你告诉我有一个月的冷静期,那监察机构对患者的监察时间是多久?总的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没问题,所以在这一个月里,如果要更详细地评定,患者是不是也要继续承受痛苦?所以我们发现,你方也不能很好地解决患者的痛苦问题。
下面问你关于弊端的问题。截至去年,我国医疗康复医师缺口达7万。你方推行的政策,资金从哪里来?医师缺口7万,设立独立的医疗机构,医生从哪里找?难道安乐死不需要医生,医疗机构也不需要医生吗?医生缺口这么大,从哪里找呢?
很好,你方似乎并未考虑这些问题。还要问你,关于痛苦程度,都是患者自己觉得很痛,是不是他们可以随意填写,想写多痛就写多痛?你方医生如何判断患者到底有多痛苦?我刚告诉你,那个疼痛等级量表是由患者自己填写的。
所以大部分判断是主观的。我想问,是不是患者一定要清醒才可以实施安乐死?请你回答一下。
感谢反方三辩。
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时间为1分半,发言即计时。
你方是不是觉得,一项措施能够解决一部分人的痛苦,就应该推行,而不用考虑其他因素?比如在我国,有很多人付不起医疗费,那我们应不应该实行全民医疗免费来解决他们的问题呢?
所以我们发现,一项政策的推行不能只看利好。如果其解决利好的效益有限,而弊害又无法承受,同样不应该使其合法化。
我一步一步来问你。第一个问题,如果按照荷兰的调查结果,有30%的人在死前处于昏迷状态,只能由其家属代替做决定,家属觉得患者应该死,就为其实施安乐死,你们认为这种情况能实施安乐死吗?
所以对于这30%已经痛到昏迷、连话都说不出来的人,你方的方案反而不能解决他们的痛苦。
接下来,对于未成年人,你方似乎也没有解决方案。由此可见,你方方案适用的人群中,真正能用到安乐死的人很少。
接下来问你们,监察时间要多长?最长是多久?这样问吧,你告诉我有一个月的冷静期,那监察机构对患者的监察时间是多久?总的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没问题,所以在这一个月里,如果要更详细地评定,患者是不是也要继续承受痛苦?所以我们发现,你方也不能很好地解决患者的痛苦问题。
下面问你关于弊端的问题。截至去年,我国医疗康复医师缺口达7万。你方推行的政策,资金从哪里来?医师缺口7万,设立独立的医疗机构,医生从哪里找?难道安乐死不需要医生,医疗机构也不需要医生吗?医生缺口这么大,从哪里找呢?
很好,你方似乎并未考虑这些问题。还要问你,关于痛苦程度,都是患者自己觉得很痛,是不是他们可以随意填写,想写多痛就写多痛?你方医生如何判断患者到底有多痛苦?我刚告诉你,那个疼痛等级量表是由患者自己填写的。
所以大部分判断是主观的。我想问,是不是患者一定要清醒才可以实施安乐死?请你回答一下。
感谢反方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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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件一件事情讲。
第一件事情,需求性。您方不肯告诉我有多少人是有这一需求的。换言之,我方认为当只有极小一部分人有此需求时,这件事情不应该被推行,这是需求性方面。
第二件事情,根属性。您方也不否认,最终的根属性应该是发展我们的医疗机构和医疗行业,而不是让所有人都在临终时选择安乐死。当我们论证到这件事情会存在争议时,您方也不认为此时应该让患者去选择安乐死。我方不理解您方所提出的临终病人的心态都是急着奔着去死这种观点。
接下来,我跟您聊一下疼痛量表的事情。我方发现国际常用的多维度疼痛评估表问卷BPI,它实际上是一个主观上的评价。虽然您方说它是一个很客观的量表,但实际上它也是问患者“你有多痛”,患者回答“我非常痛”或者“非常非常痛”,可能采用1 - 10这样的评分方法,但最终它仍然是一个主观的评价。所以,您方没有办法对疼痛进行客观的比较。
从病理上来说,为什么患者一定会出现不清醒的情况呢?因为在长期受到中枢神经内药物的影响之后,癌细胞就会侵入大脑,由于肝性脑病等病症都会引起患者的认知障碍。肝性脑病是指癌细胞扩散到肝脏之后,肝脏功能受损,进而引起脑部发生一些病变,它会导致患者长时间神志不清、意识混乱。同时我们也发现,92%的晚期癌症患者都会存在您方所谓的这种情况,所以大部分时间患者都是不清醒的。换言之,您没有办法确认患者是在清醒的状态下表达自己的意愿。
然后我来讲一下医疗资源挤占的问题。您跟我说不仅有医生,还有社工和心理医生。我国放射科医生,每一位医生平均每天能诊治20个患者,影像科是我国医生缺口最大的科室,存在70万的缺口,每一位影像医生的工作量都过大。我国心理医生也存在缺口。
感谢。
我一件一件事情讲。
第一件事情,需求性。您方不肯告诉我有多少人是有这一需求的。换言之,我方认为当只有极小一部分人有此需求时,这件事情不应该被推行,这是需求性方面。
第二件事情,根属性。您方也不否认,最终的根属性应该是发展我们的医疗机构和医疗行业,而不是让所有人都在临终时选择安乐死。当我们论证到这件事情会存在争议时,您方也不认为此时应该让患者去选择安乐死。我方不理解您方所提出的临终病人的心态都是急着奔着去死这种观点。
接下来,我跟您聊一下疼痛量表的事情。我方发现国际常用的多维度疼痛评估表问卷BPI,它实际上是一个主观上的评价。虽然您方说它是一个很客观的量表,但实际上它也是问患者“你有多痛”,患者回答“我非常痛”或者“非常非常痛”,可能采用1 - 10这样的评分方法,但最终它仍然是一个主观的评价。所以,您方没有办法对疼痛进行客观的比较。
从病理上来说,为什么患者一定会出现不清醒的情况呢?因为在长期受到中枢神经内药物的影响之后,癌细胞就会侵入大脑,由于肝性脑病等病症都会引起患者的认知障碍。肝性脑病是指癌细胞扩散到肝脏之后,肝脏功能受损,进而引起脑部发生一些病变,它会导致患者长时间神志不清、意识混乱。同时我们也发现,92%的晚期癌症患者都会存在您方所谓的这种情况,所以大部分时间患者都是不清醒的。换言之,您没有办法确认患者是在清醒的状态下表达自己的意愿。
然后我来讲一下医疗资源挤占的问题。您跟我说不仅有医生,还有社工和心理医生。我国放射科医生,每一位医生平均每天能诊治20个患者,影像科是我国医生缺口最大的科室,存在70万的缺口,每一位影像医生的工作量都过大。我国心理医生也存在缺口。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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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中未明显体现防御内容。
时间为1分半,发言及计时。
当然可以,有数据显示,荷兰2001年安乐死合法化,2002年就有41%是非自愿的。我方认为,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也会面临相同的境遇,换言之,也有可能会有大概这么多人非自愿,我方认为这非常可怕。
我方发现安乐死这件事情风险特别大,在还没有足够配套设施的时候,最好不要做。
我方觉得,你方安乐死合法化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患者的痛苦,但目前我们发现,对于昏迷的患者,你们解决不了他们的痛苦;对于未成年患者,你们也解决不了他们的痛苦。所以,有很大一部分人在你方的安乐死政策之下是不适用的。而在这种不适用的情况下,我方认为你方解决不了大部分想解决的痛苦,所以就不要将安乐死合法化。
时间到,谢谢。
时间为1分半,发言及计时。
当然可以,有数据显示,荷兰2001年安乐死合法化,2002年就有41%是非自愿的。我方认为,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也会面临相同的境遇,换言之,也有可能会有大概这么多人非自愿,我方认为这非常可怕。
我方发现安乐死这件事情风险特别大,在还没有足够配套设施的时候,最好不要做。
我方觉得,你方安乐死合法化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患者的痛苦,但目前我们发现,对于昏迷的患者,你们解决不了他们的痛苦;对于未成年患者,你们也解决不了他们的痛苦。所以,有很大一部分人在你方的安乐死政策之下是不适用的。而在这种不适用的情况下,我方认为你方解决不了大部分想解决的痛苦,所以就不要将安乐死合法化。
时间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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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文本仅为反方单方面发言,未体现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二辩的互动过程,仅呈现反方观点阐述流程:
接下来是战术暂停环节,时间为 3 分钟。
我认为对方辩题从头到脚都是漏洞,我们当时都探讨过安乐死的检察机制是什么。对方对于脑干皮层的激励完全不看,无法解决相关问题就直接不提了。我方不认可你方的论题。
这个辩题涉及的战场太多,是个很好的题目。我觉得我们可以好好玩一玩,现在我想换一下战场。我的想法是把对方所有残余观点都拆解清楚。
第一个是疼痛评定,有两层问题。第一层是主观填写,第二层是现在临床都不敢用。一个临床都不敢用的东西,却被用于安乐死的评定,太荒谬了。关于脑电波,临床使用是有问题的。对方提到的 12 级疼痛法并不常用,常用的是 10 级疼痛法。当时我们跟贵阳一中打磨辩题时,他们用的是 12 级疼痛法,我去询问医生,医生说 12 级疼痛法不常见,加上去也没关系。而且疼痛评定是主观的,比如有人觉得一点点痛就难以忍受。
对方一开始说让那些人死掉是提升医疗资源利用率。我们先确认这一点,然后把查到的所有医生数据都拿出来问他们从哪来。他们说从卫建委单独抽办一个,我们要马上拆掉这个观点。
最后来讲讲自愿性,把相关数据和严格标准再说一遍。对方那种“想死了就不用医疗资源”的态度比较危险。按照这种逻辑,但凡生小病的人都该死,肚子痛、感冒都可能导致死亡,神志不清时也可能被处理。
最后要拆解对方关于社会下坠力量的观点。首先给出一个心理学激励,当一个东西被合法化,很多潜在的危险会被人们忽视掉。比如以前老人可能觉得自杀不太好,但现在安乐死合法化了,子女可能会告诉老人,这就减轻了子女的压力。
时间到。
接下来是战术暂停环节,时间为 3 分钟。
我认为对方辩题从头到脚都是漏洞,我们当时都探讨过安乐死的检察机制是什么。对方对于脑干皮层的激励完全不看,无法解决相关问题就直接不提了。我方不认可你方的论题。
这个辩题涉及的战场太多,是个很好的题目。我觉得我们可以好好玩一玩,现在我想换一下战场。我的想法是把对方所有残余观点都拆解清楚。
第一个是疼痛评定,有两层问题。第一层是主观填写,第二层是现在临床都不敢用。一个临床都不敢用的东西,却被用于安乐死的评定,太荒谬了。关于脑电波,临床使用是有问题的。对方提到的 12 级疼痛法并不常用,常用的是 10 级疼痛法。当时我们跟贵阳一中打磨辩题时,他们用的是 12 级疼痛法,我去询问医生,医生说 12 级疼痛法不常见,加上去也没关系。而且疼痛评定是主观的,比如有人觉得一点点痛就难以忍受。
对方一开始说让那些人死掉是提升医疗资源利用率。我们先确认这一点,然后把查到的所有医生数据都拿出来问他们从哪来。他们说从卫建委单独抽办一个,我们要马上拆掉这个观点。
最后来讲讲自愿性,把相关数据和严格标准再说一遍。对方那种“想死了就不用医疗资源”的态度比较危险。按照这种逻辑,但凡生小病的人都该死,肚子痛、感冒都可能导致死亡,神志不清时也可能被处理。
最后要拆解对方关于社会下坠力量的观点。首先给出一个心理学激励,当一个东西被合法化,很多潜在的危险会被人们忽视掉。比如以前老人可能觉得自杀不太好,但现在安乐死合法化了,子女可能会告诉老人,这就减轻了子女的压力。
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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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中未明显体现防御内容。
下面我给各位念一下荷兰对安乐死患者自愿性的考察机制: 第一个,患者要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安乐死申请,法院派工作人员支持书写活动,并指定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二个,在书面申请前判定患者神志是否清醒。 第三个,进行长期医院的深度探究。 第四个,临终前再进行自主确认。
我们认为,荷兰的机制比你方所提政策细节更严密、更具体。而且,荷兰的医疗体制本身很完善,每个人基本上都配备了一个医生,其医疗体制比中国健全。即便在荷兰,非自愿安乐死的比例都已达41%,在中国只会更严重,不会减轻,在自愿性方面,我们无法认同你方观点。
第二件事,荷兰公立和私立医院都存在,这也是回应你方的问题。而在中国,所谓的公立与安乐死自愿性之后是否会推进并无关联。
再看疼痛方面,我给各位介绍一下最近国际常用的多维度疼痛评估表。以DPI17问卷为例,它只是让患者填写自己的疼痛强度并打分,再用文字描述自己的疼痛,医生仅根据患者的回答来评估疼痛等级。所以我们发现,这个疼痛评估过程实际上是主观的,由患者自己决定。
第三件事情,真正能用到安乐死的人很少。首先,你方自己也承认未成年人不能用,处于极度昏迷的人也不能用。那么对于那些真正痛到连话都说不出来的人,你方反而不打算解决他们的痛苦。
还有一些事情,你方竟然称安乐死是为了解决临终患者的极端痛苦。所以你方所提患者实行安乐死的目的也必须与你方观点相匹配,即患者为了解脱自己的痛苦而选择安乐死。我们发现,如果在中国实行安乐死,最后导致的结果很可能是很多人因为钱而选择安乐死。中国政法学院的调查显示,我国月收入低于2000的人有9.64亿,存在大量因病致贫的人。一旦告知他们有安乐死这个途径,既能解除痛苦,又能省钱,这一定会诱发人性的恶。
对于那些不想赡养自己老人的人来说,如果按照你方所说的消极安乐死,若他们实际上有一点钱,但不多,若能承担后续治疗费用却选择自动放弃治疗,是要承担逃避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而安乐死则不会。所以他们会用各种方式逼迫自己的老人选择安乐死。即便对于那些想要赡养老人的人,老人也可能因为家里条件不行而选择自愿安乐死,这就与赡养者的初衷相违背了。因此,我方认为不应该推行安乐死。谢谢!
下面我给各位念一下荷兰对安乐死患者自愿性的考察机制: 第一个,患者要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安乐死申请,法院派工作人员支持书写活动,并指定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二个,在书面申请前判定患者神志是否清醒。 第三个,进行长期医院的深度探究。 第四个,临终前再进行自主确认。
我们认为,荷兰的机制比你方所提政策细节更严密、更具体。而且,荷兰的医疗体制本身很完善,每个人基本上都配备了一个医生,其医疗体制比中国健全。即便在荷兰,非自愿安乐死的比例都已达41%,在中国只会更严重,不会减轻,在自愿性方面,我们无法认同你方观点。
第二件事,荷兰公立和私立医院都存在,这也是回应你方的问题。而在中国,所谓的公立与安乐死自愿性之后是否会推进并无关联。
再看疼痛方面,我给各位介绍一下最近国际常用的多维度疼痛评估表。以DPI17问卷为例,它只是让患者填写自己的疼痛强度并打分,再用文字描述自己的疼痛,医生仅根据患者的回答来评估疼痛等级。所以我们发现,这个疼痛评估过程实际上是主观的,由患者自己决定。
第三件事情,真正能用到安乐死的人很少。首先,你方自己也承认未成年人不能用,处于极度昏迷的人也不能用。那么对于那些真正痛到连话都说不出来的人,你方反而不打算解决他们的痛苦。
还有一些事情,你方竟然称安乐死是为了解决临终患者的极端痛苦。所以你方所提患者实行安乐死的目的也必须与你方观点相匹配,即患者为了解脱自己的痛苦而选择安乐死。我们发现,如果在中国实行安乐死,最后导致的结果很可能是很多人因为钱而选择安乐死。中国政法学院的调查显示,我国月收入低于2000的人有9.64亿,存在大量因病致贫的人。一旦告知他们有安乐死这个途径,既能解除痛苦,又能省钱,这一定会诱发人性的恶。
对于那些不想赡养自己老人的人来说,如果按照你方所说的消极安乐死,若他们实际上有一点钱,但不多,若能承担后续治疗费用却选择自动放弃治疗,是要承担逃避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而安乐死则不会。所以他们会用各种方式逼迫自己的老人选择安乐死。即便对于那些想要赡养老人的人,老人也可能因为家里条件不行而选择自愿安乐死,这就与赡养者的初衷相违背了。因此,我方认为不应该推行安乐死。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回应对方关于荷兰公立和私立医院的问题,指出中国公立与安乐死自愿性之后是否推进并无关联。
正方发言及计时。
他们想死且痛苦,但是您方解决不了。我问您,荷兰的政策比您方的好,为什么荷兰不会出现非自愿的情况?
我与您方比较,我方的解决方法是大力发展药学,大力发展止痛类药物,而您方的方法是让他们去死,没问题吧?昏迷的人您方治不了,未成年人您方也治不了,所以我方认为您方解决痛苦的效率是有限的,而其带来的危害我方又无法承受,所以我们只能尽可能减轻他们的痛苦。由于危害无法承受,所以不能进行合法化。请您回到我方二辩的问题。
我方已举证,急诊医生很少,您方的医生从哪里来呢?怎么能如此充足呢?所以在刚开始合法化,还未培养好相关人才的时候,那些人才不还是要从三甲医院借调嘛。所以在此先总结一下,至少在合法化的初期阶段,会挤占相当一部分三甲医院的资源,影响正常治疗。
我进一步问您,有没有一种可能,由于法律允许的锚定效应心理机制,原本不确定的事情,在法律允许后,被认为合法并得到认可,从而形成一种心理预期,影响后续的判断和决策。此时有没有可能,其实本人并非自愿。也就是说,当安乐死合法化之后,患者可能会因为相信其合法性而选择安乐死,而实际上原本并没有那么想。所以此时,虽看似是自主判断,但表达出的并非真正的自我意愿。
从生理层面来说,后期患者可能会得肝性脑病,神志不清,无法表达自我意愿,您方如何解决?92%的晚期癌症患者都会面临相似的神经衰弱、神志不清、难以表达自我意志的情况,您方都不解决。
我不想写寒假作业,政府可以立法让我不写寒假作业吗?不写寒假作业是不正当的论证。比如一个家里没钱治疗癌症的患者,其需求是国家提供免费医疗,那我们应不应该实行全民医疗免费呢?这种需求也不正当,与治病不同。所以您方至少需要告诉我,不写寒假作业、想治病和安乐死之间的差距在哪里。
在此总结一下,您方一直将安乐死正当化,而将我方提出的类比说成不正当,但并未解释清楚具体为何不正当。我方并非说安乐死的需求不正当,而是一直在跟您方解释,目前没办法实现,就不应将其合法化。还是回到肝性脑病的例子,患者神志不清时,如何表达意愿?在无法缓解痛苦的时候,我们应该大力发展医学。而您方将做科研的医生从发展新药调去发展安乐死,这种情况下,发展新药的效率是否会降低,是否会阻碍新技术的发展?
您方自己也说要建立一个新的机构,可新机构的人员从何而来?我退一步问您,就算凭空有了新机构的人群,其正当性、权威性以及专家的专业性,您方如何保证?
按照您方的说法,只要建立一个试点机构就可以吸引医生。但有数据表明,康复科医生数量每年都在减少,仍无法满足需求。您方的意思是,只要建足够多的医院,就可以有足够多的医生吗?您方的论证未免太荒谬。
在此我先退一步,我们明确一下,应该先培养足够多的人才再将安乐死合法化,这是双方都认可的共识,没问题吧?专业的医学学习需要8年,而当今中国是5年,8大于5,所以当今中国不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但您方最开始说没人,又说有了需求之后才会去培养。我方认为您方的态度很暧昧,既不想承担抽调带来的资源损耗的危害,又不想承担时间不够的危害,所以您方至少需要承认其中一点。我方对于医疗资源挤占的问题,也论证得很清楚。
非常感谢,时间到。感谢双方辩手。
正方发言及计时。
他们想死且痛苦,但是您方解决不了。我问您,荷兰的政策比您方的好,为什么荷兰不会出现非自愿的情况?
我与您方比较,我方的解决方法是大力发展药学,大力发展止痛类药物,而您方的方法是让他们去死,没问题吧?昏迷的人您方治不了,未成年人您方也治不了,所以我方认为您方解决痛苦的效率是有限的,而其带来的危害我方又无法承受,所以我们只能尽可能减轻他们的痛苦。由于危害无法承受,所以不能进行合法化。请您回到我方二辩的问题。
我方已举证,急诊医生很少,您方的医生从哪里来呢?怎么能如此充足呢?所以在刚开始合法化,还未培养好相关人才的时候,那些人才不还是要从三甲医院借调嘛。所以在此先总结一下,至少在合法化的初期阶段,会挤占相当一部分三甲医院的资源,影响正常治疗。
我进一步问您,有没有一种可能,由于法律允许的锚定效应心理机制,原本不确定的事情,在法律允许后,被认为合法并得到认可,从而形成一种心理预期,影响后续的判断和决策。此时有没有可能,其实本人并非自愿。也就是说,当安乐死合法化之后,患者可能会因为相信其合法性而选择安乐死,而实际上原本并没有那么想。所以此时,虽看似是自主判断,但表达出的并非真正的自我意愿。
从生理层面来说,后期患者可能会得肝性脑病,神志不清,无法表达自我意愿,您方如何解决?92%的晚期癌症患者都会面临相似的神经衰弱、神志不清、难以表达自我意志的情况,您方都不解决。
我不想写寒假作业,政府可以立法让我不写寒假作业吗?不写寒假作业是不正当的论证。比如一个家里没钱治疗癌症的患者,其需求是国家提供免费医疗,那我们应不应该实行全民医疗免费呢?这种需求也不正当,与治病不同。所以您方至少需要告诉我,不写寒假作业、想治病和安乐死之间的差距在哪里。
在此总结一下,您方一直将安乐死正当化,而将我方提出的类比说成不正当,但并未解释清楚具体为何不正当。我方并非说安乐死的需求不正当,而是一直在跟您方解释,目前没办法实现,就不应将其合法化。还是回到肝性脑病的例子,患者神志不清时,如何表达意愿?在无法缓解痛苦的时候,我们应该大力发展医学。而您方将做科研的医生从发展新药调去发展安乐死,这种情况下,发展新药的效率是否会降低,是否会阻碍新技术的发展?
您方自己也说要建立一个新的机构,可新机构的人员从何而来?我退一步问您,就算凭空有了新机构的人群,其正当性、权威性以及专家的专业性,您方如何保证?
按照您方的说法,只要建立一个试点机构就可以吸引医生。但有数据表明,康复科医生数量每年都在减少,仍无法满足需求。您方的意思是,只要建足够多的医院,就可以有足够多的医生吗?您方的论证未免太荒谬。
在此我先退一步,我们明确一下,应该先培养足够多的人才再将安乐死合法化,这是双方都认可的共识,没问题吧?专业的医学学习需要8年,而当今中国是5年,8大于5,所以当今中国不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但您方最开始说没人,又说有了需求之后才会去培养。我方认为您方的态度很暧昧,既不想承担抽调带来的资源损耗的危害,又不想承担时间不够的危害,所以您方至少需要承认其中一点。我方对于医疗资源挤占的问题,也论证得很清楚。
非常感谢,时间到。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席。我讲得可能稍微有点混乱,我简单总结一下。
这场比赛最开始,我们知道政策辩论需遵循“需根解损”来评判。正方的第一个举证责任是要说明有多少人需要这个政策。然而在种种逼问下,即使在我方以 92%神志不清的情况进行渲染后,他们表示只要有那么一点点人符合安乐死的要求,就可以实施该政策。我方认为,正方并未证明该政策的需求性。
而我方作为反方,从论证义务上来说,其实不需要提出额外的解决政策,因为我方只是不支持安乐死合法化。但我方也愿意说明,对于那些还在经受痛苦的患者,我们可以采用安宁疗护和使用止痛药进行治疗,海南的止痛率可达 97%。我方不明白为什么现行医疗手段和安宁疗护没有效果,而正方并未举证说明现行方式为何不能缓解患者的痛苦。
再聊到根属性的问题,我方说得很明确,不能挤占正常医疗的发展。不能为了治疗安乐死相关的患者,就忽视其他活着的人的医疗需求。今天我方看到,为安乐死患者做绝症调查,需要拍 X 光片,需要配备康复医师,但调查发现,现在影像科医生和康复科医生数量都不足,那么这些医生从哪里来呢?正方最后给出的说法是有需求就会有人。
然而,第一层问题在于,现在医院患者人数不断增多,康复科医生虽然每年有所增长,但增幅很小。按照正方的意思,我国只要建足够多的医院,就可以招到足够多的医生,显然并非如此,我国患者和医师人数比根本不成比例。第二层问题是,医学生培养需要 8 年,而当前我国学制是 5 年,现在培养也来不及,难道要等三年再实行安乐死政策吗?这在时间上的代价,正方也无法承受。
最后,在政策具体的实质细节方面,正方提到“自愿”。我方从两层进行了说明。第一层从机理上看,干性脑病、癌症晚期患者,90%的证据都表明他们神志本身就不清醒,正方未做解释。第二层,关于荷兰 41%的数据,我方实在不理解。荷兰最初的政策也要求患者自愿提出申请,且有司法机关介入,并非纯私人行为。所以我方实在看不出,荷兰最初的政策与正方一辩稿提出的内容有何区别,而正方也未说明为何该数据没有效力,并且从头到尾正方自己也未举证说明“自愿”为何不可行。
最后我们来说态度问题。我方当然希望那些疼痛的患者能够有尊严地选择自己的死亡。但在我方三篇小结中提到,现在这个社会如果出现安乐死政策,实际上是在利用人性下坠的力量,人们误以为这是一种有尊严的方式。但患者是否想过自己的死亡到底是为了谁?如果是为了外界因素,我方建议安乐死还是不要合法化。
感谢!
谢谢主席。我讲得可能稍微有点混乱,我简单总结一下。
这场比赛最开始,我们知道政策辩论需遵循“需根解损”来评判。正方的第一个举证责任是要说明有多少人需要这个政策。然而在种种逼问下,即使在我方以 92%神志不清的情况进行渲染后,他们表示只要有那么一点点人符合安乐死的要求,就可以实施该政策。我方认为,正方并未证明该政策的需求性。
而我方作为反方,从论证义务上来说,其实不需要提出额外的解决政策,因为我方只是不支持安乐死合法化。但我方也愿意说明,对于那些还在经受痛苦的患者,我们可以采用安宁疗护和使用止痛药进行治疗,海南的止痛率可达 97%。我方不明白为什么现行医疗手段和安宁疗护没有效果,而正方并未举证说明现行方式为何不能缓解患者的痛苦。
再聊到根属性的问题,我方说得很明确,不能挤占正常医疗的发展。不能为了治疗安乐死相关的患者,就忽视其他活着的人的医疗需求。今天我方看到,为安乐死患者做绝症调查,需要拍 X 光片,需要配备康复医师,但调查发现,现在影像科医生和康复科医生数量都不足,那么这些医生从哪里来呢?正方最后给出的说法是有需求就会有人。
然而,第一层问题在于,现在医院患者人数不断增多,康复科医生虽然每年有所增长,但增幅很小。按照正方的意思,我国只要建足够多的医院,就可以招到足够多的医生,显然并非如此,我国患者和医师人数比根本不成比例。第二层问题是,医学生培养需要 8 年,而当前我国学制是 5 年,现在培养也来不及,难道要等三年再实行安乐死政策吗?这在时间上的代价,正方也无法承受。
最后,在政策具体的实质细节方面,正方提到“自愿”。我方从两层进行了说明。第一层从机理上看,干性脑病、癌症晚期患者,90%的证据都表明他们神志本身就不清醒,正方未做解释。第二层,关于荷兰 41%的数据,我方实在不理解。荷兰最初的政策也要求患者自愿提出申请,且有司法机关介入,并非纯私人行为。所以我方实在看不出,荷兰最初的政策与正方一辩稿提出的内容有何区别,而正方也未说明为何该数据没有效力,并且从头到尾正方自己也未举证说明“自愿”为何不可行。
最后我们来说态度问题。我方当然希望那些疼痛的患者能够有尊严地选择自己的死亡。但在我方三篇小结中提到,现在这个社会如果出现安乐死政策,实际上是在利用人性下坠的力量,人们误以为这是一种有尊严的方式。但患者是否想过自己的死亡到底是为了谁?如果是为了外界因素,我方建议安乐死还是不要合法化。
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表明反方虽无提出额外解决政策的论证义务,但还是提出可以采用安宁疗护和使用止痛药治疗患者,且以海南止痛率可达 97%为例说明现行医疗手段的有效性,质疑正方未举证说明现行方式为何不能缓解患者痛苦。
这段文本表意混乱,逻辑不清晰,推测可能存在较多语音转文字的错误,但仍按照要求进行处理:
想截那一段啊,大于强力证据。
我们与对方辩友交流时,两人眼神一对,坏点子马上就出来了。在那个时候他们没起冲突,之后我们回来便开始互相谦让。对方问:“你们好厉害,你们是什么学校啊?”我们回应说:“我们不是什么强队,是民族大杂烩,像个八宝粥、五宝粥。”
我真觉得自己挺强的。寒假作业的情况太差了,因为我实在很久没有遇到奇怪的问题了,再不问我要憋死了。我没想到真有人会接下这个“难题”。我在前面还在补“8>5”相关的内容,大家都在想该怎么做,也算是自己接上自己的梗。其实这样挺好的,奖励怎么发,发群里就行。这是我打得最精彩的一场自由辩了,没想到对方原来是各地精英。
对方说我们战术执行坚定清晰,可有的队伍只自顾自表现,不顾团队死活。寒假作业就像一个“工坊”,我对它真是又爱又恨。当有人说出某些话时,感觉天都塌了。其实我觉得再补一句对方可能就“炸”了。我写寒假作业不痛苦吗?中国有这么多学生群体,这么多人都在经受寒假作业的困扰,处于极度痛苦之中,而且学生还得清晰地表达自我意愿。写寒假作业就像绝症一样,因为必须要写,也没有什么解决办法。
这场辩论不能外露太多,我们收获了很多。我在场上绝对不会说“8>5”这样的话。
这段文本表意混乱,逻辑不清晰,推测可能存在较多语音转文字的错误,但仍按照要求进行处理:
想截那一段啊,大于强力证据。
我们与对方辩友交流时,两人眼神一对,坏点子马上就出来了。在那个时候他们没起冲突,之后我们回来便开始互相谦让。对方问:“你们好厉害,你们是什么学校啊?”我们回应说:“我们不是什么强队,是民族大杂烩,像个八宝粥、五宝粥。”
我真觉得自己挺强的。寒假作业的情况太差了,因为我实在很久没有遇到奇怪的问题了,再不问我要憋死了。我没想到真有人会接下这个“难题”。我在前面还在补“8>5”相关的内容,大家都在想该怎么做,也算是自己接上自己的梗。其实这样挺好的,奖励怎么发,发群里就行。这是我打得最精彩的一场自由辩了,没想到对方原来是各地精英。
对方说我们战术执行坚定清晰,可有的队伍只自顾自表现,不顾团队死活。寒假作业就像一个“工坊”,我对它真是又爱又恨。当有人说出某些话时,感觉天都塌了。其实我觉得再补一句对方可能就“炸”了。我写寒假作业不痛苦吗?中国有这么多学生群体,这么多人都在经受寒假作业的困扰,处于极度痛苦之中,而且学生还得清晰地表达自我意愿。写寒假作业就像绝症一样,因为必须要写,也没有什么解决办法。
这场辩论不能外露太多,我们收获了很多。我在场上绝对不会说“8>5”这样的话。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由于文本表意混乱,未围绕辩题展开有效论述,难以从中提炼出符合要求的重要概念定义、判断标准、分论点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