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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是一个多维度的伦理和政治概念,核心在于实现社会成员间的平等权利、公平机会与合理分配。我们可以认为,社会公正是以法律为准则,以制度为保障的公平秩序,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需要避免主观情感对客观事实的侵蚀。
对方辩友,我认为我们对于社会公正的定义是一致的。那么第二个问题,请问对方辩友,此次讨论的主体是什么,即由谁来进行这一讨论?
选择单边计时的话,我发言应该不会计入对方的时间。
主体是整个社会,我们没有特定的主体,而是看通过这样的讨论,对整个社会运行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我讨论的是其造成的影响,而非执行者。
对方辩友,今天这个辩题完全将执行者抛开,我认为这是非常不理性的行为。
请问对方辩友,是否可以认定讨论的主体是群众,因为您方所说的社会也是由一个个群众所构成的?
我认为群众和统治者都可以包含在内,都是讨论的主体。群众当然是主体之一,群众的讨论基于各自的身份与立场,往往会偏离事实本身,其目的一般带有情绪化和舆论化,并非真正诉诸公平。关于这一点,我方后续也会详细说明。
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要对这个讨论进行理性的理解,那么我方可否认为,如果对方辩友证明不了讨论是理性的,就无法达成您方所说的利好呢?
我方认为讨论主体不仅有群众,还包括统治者和法律的执行者。因为您方前面提到了法律,法律的判决也应当被考虑在内,这不仅仅是群众茶余饭后的谈资。我们不局限于群众,同样允许司法人员和专业的决策者等参与讨论。但如果要界定主体范围大小,群众是主体之一,不过我方认为法律的执行者和群众同样重要。
那么第二个问题,您方所认为的讨论方式是什么?
应该是讨论其对社会公正利益的影响,这算是讨论的方式。
我们可否认为这些讨论线上多于线下?
我觉得不一定。我方有数据显示,这些讨论一般在线上进行,后续我方一辩也会向您说明。
最后一个问题,对方的判准究竟是什么?是依据您方给出的社会公正定义,判断是否有益于社会公正吗?
是的。那对方辩友是否可以认同我方的判准,即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同时,维持社会稳定公正的发展?
您方没有体现出“公正”。社会秩序稳定公正地发展,我方认同这样的判准。
最后一个问题,大家对事出有因的加害者进行讨论,究竟是为了什么?您方提出促进社会预防、社会治理,推动司法公正,人道主义,还有修复社会信任这三个论点。从现实理论角度来看,这些目前都只是纸上谈兵,后续我也会向对方辩友一一分析。
社会公正是一个多维度的伦理和政治概念,核心在于实现社会成员间的平等权利、公平机会与合理分配。我们可以认为,社会公正是以法律为准则,以制度为保障的公平秩序,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需要避免主观情感对客观事实的侵蚀。
对方辩友,我认为我们对于社会公正的定义是一致的。那么第二个问题,请问对方辩友,此次讨论的主体是什么,即由谁来进行这一讨论?
选择单边计时的话,我发言应该不会计入对方的时间。
主体是整个社会,我们没有特定的主体,而是看通过这样的讨论,对整个社会运行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我讨论的是其造成的影响,而非执行者。
对方辩友,今天这个辩题完全将执行者抛开,我认为这是非常不理性的行为。
请问对方辩友,是否可以认定讨论的主体是群众,因为您方所说的社会也是由一个个群众所构成的?
我认为群众和统治者都可以包含在内,都是讨论的主体。群众当然是主体之一,群众的讨论基于各自的身份与立场,往往会偏离事实本身,其目的一般带有情绪化和舆论化,并非真正诉诸公平。关于这一点,我方后续也会详细说明。
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要对这个讨论进行理性的理解,那么我方可否认为,如果对方辩友证明不了讨论是理性的,就无法达成您方所说的利好呢?
我方认为讨论主体不仅有群众,还包括统治者和法律的执行者。因为您方前面提到了法律,法律的判决也应当被考虑在内,这不仅仅是群众茶余饭后的谈资。我们不局限于群众,同样允许司法人员和专业的决策者等参与讨论。但如果要界定主体范围大小,群众是主体之一,不过我方认为法律的执行者和群众同样重要。
那么第二个问题,您方所认为的讨论方式是什么?
应该是讨论其对社会公正利益的影响,这算是讨论的方式。
我们可否认为这些讨论线上多于线下?
我觉得不一定。我方有数据显示,这些讨论一般在线上进行,后续我方一辩也会向您说明。
最后一个问题,对方的判准究竟是什么?是依据您方给出的社会公正定义,判断是否有益于社会公正吗?
是的。那对方辩友是否可以认同我方的判准,即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同时,维持社会稳定公正的发展?
您方没有体现出“公正”。社会秩序稳定公正地发展,我方认同这样的判准。
最后一个问题,大家对事出有因的加害者进行讨论,究竟是为了什么?您方提出促进社会预防、社会治理,推动司法公正,人道主义,还有修复社会信任这三个论点。从现实理论角度来看,这些目前都只是纸上谈兵,后续我也会向对方辩友一一分析。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社会公正是一个多维度的伦理和政治概念,核心在于实现社会成员间的平等权利、公平机会与合理分配,确保每一个人能有尊严地生存和发展,同时减少因种族、文化或经济结构导致的社会不平等。社会的复杂性要求我们不仅仅停留在行为的表面,而应深入分析其背后的原因。
加害者的行为往往不是孤立发生的,而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可能包括家庭背景、教育环境、社会地位、心理问题等。当加害者的行为与其生长环境、个人经历密切相关时,“事出有因”的讨论可以帮助我们对其行为形成更加全面和理性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三大好处:
一、社会治理层面上,我们可以通过“事出有因”的讨论来促进犯罪的预防与社会治理。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看,单纯依靠事后惩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不公与犯罪的滋生土壤。要预防犯罪的发生,必须从根源入手,改善加害者的生活环境,解决社会中结构性的问题。例如,社会贫富不平等、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心理健康服务不足等问题,往往会导致一部分人走向犯罪的道路。通过改善贫困地区的教育资源,增加心理健康的公共服务,改善职场机会,社会能够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通过这种系统性预防,社会不仅能够减少犯罪,还能在更大程度上促进公平与正义。通过探讨加害者的动机,比如贫困、心理创伤或者结构性压迫等,有助于识别社会问题根源,推动系统性改革,比如完善社会保障、心理干预机制,从而减少类似社会事件的发生。
二、司法公正层面,可以推动司法公正与人道主义。在司法实践中,对加害者背景的考量,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受胁迫等,是量刑的重要依据。完全忽视“事出有因”可能导致机械式判决,这种判决会对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失去考量。“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助于推动对加害者的改造与再造。传统的刑事司法体系往往重视惩罚,以此作为对犯罪行为的回应,然而,仅仅通过惩罚来应对犯罪,可能无法彻底解决根本问题,甚至可能加深社会的不平等。例如,如今因心理问题或长期不良成长环境导致的犯罪行为,如果单纯依赖刑罚,可能导致加害者在监禁中逐渐走向更为极端的犯罪路径。相反,通过对加害者的心理辅导、教育、改造等措施,可以有效减少再犯的可能性,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心理治疗、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交技能的提升等措施能够从根本上改变加害者的认知和行为模式,减少犯罪的动机。
三、价值引导层面上,可以修复社会信任。通过理解犯罪的社会性诱因,比如阶层固化、歧视文化等,可以减少公众对犯罪的污名化,避免将复杂问题简单归咎于个体的恶,从而促进社会的共情与和解。
综上所述,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在一定条件下确实有利于社会公正,促使我们从更深层次理解犯罪行为背后的动因,推动社会改革,减少犯罪发生的根源,改善加害者的改造与再教育机制,进而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公平正义。而这一讨论应该在尊重法律公平和受害者权益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的宽容和对加害者改造的关注。
首先,社会公正是一个多维度的伦理和政治概念,核心在于实现社会成员间的平等权利、公平机会与合理分配,确保每一个人能有尊严地生存和发展,同时减少因种族、文化或经济结构导致的社会不平等。社会的复杂性要求我们不仅仅停留在行为的表面,而应深入分析其背后的原因。
加害者的行为往往不是孤立发生的,而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可能包括家庭背景、教育环境、社会地位、心理问题等。当加害者的行为与其生长环境、个人经历密切相关时,“事出有因”的讨论可以帮助我们对其行为形成更加全面和理性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三大好处:
一、社会治理层面上,我们可以通过“事出有因”的讨论来促进犯罪的预防与社会治理。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看,单纯依靠事后惩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不公与犯罪的滋生土壤。要预防犯罪的发生,必须从根源入手,改善加害者的生活环境,解决社会中结构性的问题。例如,社会贫富不平等、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心理健康服务不足等问题,往往会导致一部分人走向犯罪的道路。通过改善贫困地区的教育资源,增加心理健康的公共服务,改善职场机会,社会能够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通过这种系统性预防,社会不仅能够减少犯罪,还能在更大程度上促进公平与正义。通过探讨加害者的动机,比如贫困、心理创伤或者结构性压迫等,有助于识别社会问题根源,推动系统性改革,比如完善社会保障、心理干预机制,从而减少类似社会事件的发生。
二、司法公正层面,可以推动司法公正与人道主义。在司法实践中,对加害者背景的考量,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受胁迫等,是量刑的重要依据。完全忽视“事出有因”可能导致机械式判决,这种判决会对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失去考量。“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助于推动对加害者的改造与再造。传统的刑事司法体系往往重视惩罚,以此作为对犯罪行为的回应,然而,仅仅通过惩罚来应对犯罪,可能无法彻底解决根本问题,甚至可能加深社会的不平等。例如,如今因心理问题或长期不良成长环境导致的犯罪行为,如果单纯依赖刑罚,可能导致加害者在监禁中逐渐走向更为极端的犯罪路径。相反,通过对加害者的心理辅导、教育、改造等措施,可以有效减少再犯的可能性,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心理治疗、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交技能的提升等措施能够从根本上改变加害者的认知和行为模式,减少犯罪的动机。
三、价值引导层面上,可以修复社会信任。通过理解犯罪的社会性诱因,比如阶层固化、歧视文化等,可以减少公众对犯罪的污名化,避免将复杂问题简单归咎于个体的恶,从而促进社会的共情与和解。
综上所述,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在一定条件下确实有利于社会公正,促使我们从更深层次理解犯罪行为背后的动因,推动社会改革,减少犯罪发生的根源,改善加害者的改造与再教育机制,进而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公平正义。而这一讨论应该在尊重法律公平和受害者权益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的宽容和对加害者改造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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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在一定条件下确实有利于社会公正,促使我们从更深层次理解犯罪行为背后的动因,推动社会改革,减少犯罪发生的根源,改善加害者的改造与再教育机制,进而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公平正义。而这一讨论应该在尊重法律公平和受害者权益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的宽容和对加害者改造的关注。
首先,我们要明确三个概念。 第一,伤害者是指实施对他人造成伤害、损伤行为的一方,通常其与受害者处于同一事件中。 第二,讨论泛指社交媒体、网络论坛等非特定领域的群众性讨论。 第三,社会公正是以法律为准绳,以制度为保障的公平秩序,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需要避免主观情感对客观事实的轻视。
我方观点重点如下: 首先,群众讨论基于身份与个人立场,偏离事实本身,其情绪化、娱乐化,并非真正追求公平的群众性讨论。当核心事件发生时,网民往往以碎片化信息构筑认知。传播学回音室效应表明,网民倾向于接触立场相近的信息,导致讨论异化与身份站队。例如,在特朗普刺杀案中,部分网民抛开正常政治立场,宣称刺杀情有可原;在路易吉刺杀案中,无数人称路易吉为英雄。这种讨论模式是将法律问题捆绑为情绪宣泄。更严重的是,根据媒体分析及相关调查,高达86%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没有对自身发言进行核实,不顾事实,而是依据正义等非理性标准发声。若伤害者形象出众,舆论场立即一边倒,出现“这么帅一定有苦衷”的荒谬言论。当事实向情绪让步,程序正义变为舆论素材,所谓的讨论也就成为了吸引流量的工具,成为有心者引导舆论的手段。
其次,对于伤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催生犯罪合理化的示范效应,将瓦解社会公正。班杜拉社会学习理论指出,人类行为约34%源于观察模仿。群众性讨论不断强调事出有因,实质是在为犯罪者的行为开脱。由认知失调理论可知,人们可能会因为这种讨论而调整自身认知行为,致使犯罪率上升。看似加害者有因,实则是对受害者的苛求。比如在杭州女子取快递被盗用信息案中,有互联网青年认为女子深夜独居,活该被盯上。这一旦形成风气,将形成“完美受害者”的怪圈。只要加害者能编造出合理动机,受害者就必须自证毫无瑕疵。当法律让位给舆论宣判逻辑,当定罪取决于舆论声量,普罗大众的安全感将荡然无存,社会真正的公正、公平正义也将土崩瓦解。
综上,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首先,我们要明确三个概念。 第一,伤害者是指实施对他人造成伤害、损伤行为的一方,通常其与受害者处于同一事件中。 第二,讨论泛指社交媒体、网络论坛等非特定领域的群众性讨论。 第三,社会公正是以法律为准绳,以制度为保障的公平秩序,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需要避免主观情感对客观事实的轻视。
我方观点重点如下: 首先,群众讨论基于身份与个人立场,偏离事实本身,其情绪化、娱乐化,并非真正追求公平的群众性讨论。当核心事件发生时,网民往往以碎片化信息构筑认知。传播学回音室效应表明,网民倾向于接触立场相近的信息,导致讨论异化与身份站队。例如,在特朗普刺杀案中,部分网民抛开正常政治立场,宣称刺杀情有可原;在路易吉刺杀案中,无数人称路易吉为英雄。这种讨论模式是将法律问题捆绑为情绪宣泄。更严重的是,根据媒体分析及相关调查,高达86%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没有对自身发言进行核实,不顾事实,而是依据正义等非理性标准发声。若伤害者形象出众,舆论场立即一边倒,出现“这么帅一定有苦衷”的荒谬言论。当事实向情绪让步,程序正义变为舆论素材,所谓的讨论也就成为了吸引流量的工具,成为有心者引导舆论的手段。
其次,对于伤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会催生犯罪合理化的示范效应,将瓦解社会公正。班杜拉社会学习理论指出,人类行为约34%源于观察模仿。群众性讨论不断强调事出有因,实质是在为犯罪者的行为开脱。由认知失调理论可知,人们可能会因为这种讨论而调整自身认知行为,致使犯罪率上升。看似加害者有因,实则是对受害者的苛求。比如在杭州女子取快递被盗用信息案中,有互联网青年认为女子深夜独居,活该被盯上。这一旦形成风气,将形成“完美受害者”的怪圈。只要加害者能编造出合理动机,受害者就必须自证毫无瑕疵。当法律让位给舆论宣判逻辑,当定罪取决于舆论声量,普罗大众的安全感将荡然无存,社会真正的公正、公平正义也将土崩瓦解。
综上,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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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对方辩友,您方刚才一直强调社会公正,您方一辩和二辩也向我方提出了关于公平的问题。您方提到法律面前的认定,我想问,假如不考虑任何前提,所有案例看上去就一定是公平的吗?当然不是,法律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理解。您是否承认,事实上很多法律相关的事情并非天然公平,需要我们更广泛深入地了解才能确保其公平性?
既然如此,您方的观点是否不太妥当?
第二点,您方刚才强调讨论具有主观性。但谁的讨论不是主观的呢?我们强调的是群众性讨论。您方选择群众讨论,可所有群众性的主观讨论都能对法律和案件产生影响吗?法官会采纳所有人的想法吗?当然不会。所以,您方也认同法官不会全盘接受所有观点,而是会加以辨别和考虑,网民的讨论也具有主观性。
第三个问题,您刚刚强调事出有因会使犯罪率合理上升,这意味着有人为犯罪者辩护,犯罪者就会接着犯罪吗?并非如此。虽然法官可能会考虑相关因素,但在社会上弘扬“有原因就可以犯罪”这种风气是荒谬的。每个人的行为背后都有其逻辑和原因,您方提及自杀的可能性,这是什么意思呢?
实际上,您方是不是拒绝深入、公平地考量和讨论案件?法官当然有自身的考量,但社会大众看到的是什么呢?您方提到教育背景、家庭背景是犯罪的原因,那我们能把所有犯罪都归咎于家庭背景吗?显然不能。
您方还是没有回答我的问题。如果您方不对法律案件进行公平性或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会扼杀其更加公平的可能性?这需要法官对犯罪过程和行为进行考量。
所以,您方今天是在避免大众参与法律案件的讨论吗?并非如此,法律案件更多地在网上进行事出有因的讨论,这也是我们今天要论证的内容。我方也指出,这种讨论可能会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念。您方观点是否认为,只要进行讨论,那些不良观念就会影响整个案件的公平性?
对方辩友,您方刚才一直强调社会公正,您方一辩和二辩也向我方提出了关于公平的问题。您方提到法律面前的认定,我想问,假如不考虑任何前提,所有案例看上去就一定是公平的吗?当然不是,法律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理解。您是否承认,事实上很多法律相关的事情并非天然公平,需要我们更广泛深入地了解才能确保其公平性?
既然如此,您方的观点是否不太妥当?
第二点,您方刚才强调讨论具有主观性。但谁的讨论不是主观的呢?我们强调的是群众性讨论。您方选择群众讨论,可所有群众性的主观讨论都能对法律和案件产生影响吗?法官会采纳所有人的想法吗?当然不会。所以,您方也认同法官不会全盘接受所有观点,而是会加以辨别和考虑,网民的讨论也具有主观性。
第三个问题,您刚刚强调事出有因会使犯罪率合理上升,这意味着有人为犯罪者辩护,犯罪者就会接着犯罪吗?并非如此。虽然法官可能会考虑相关因素,但在社会上弘扬“有原因就可以犯罪”这种风气是荒谬的。每个人的行为背后都有其逻辑和原因,您方提及自杀的可能性,这是什么意思呢?
实际上,您方是不是拒绝深入、公平地考量和讨论案件?法官当然有自身的考量,但社会大众看到的是什么呢?您方提到教育背景、家庭背景是犯罪的原因,那我们能把所有犯罪都归咎于家庭背景吗?显然不能。
您方还是没有回答我的问题。如果您方不对法律案件进行公平性或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会扼杀其更加公平的可能性?这需要法官对犯罪过程和行为进行考量。
所以,您方今天是在避免大众参与法律案件的讨论吗?并非如此,法律案件更多地在网上进行事出有因的讨论,这也是我们今天要论证的内容。我方也指出,这种讨论可能会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念。您方观点是否认为,只要进行讨论,那些不良观念就会影响整个案件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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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
首先,我想强调一点,我方在这里提到探究受害者成因,并不是在强制性地给加害者找脱罪的理由,而是追本溯源,去寻找加害者之所以做出这件事情的原因。
一方面,如果加害者确实有隐情,比如昆山龙哥案,我们可以通过这个案子对我国的司法体系进行一定的改革推动,使社会更加公正。如果其犯罪原因令人发指、让人不能接受,我们也可以从这个点出发,去探寻背后为何会产生这样的事情,进而促进犯罪的预防与社会的治理,使社会走向更加公正。
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从1997年到2017年这20年期间,无数因受到别人殴打而反击的人曾被判定为加害者。但经过不断努力,其中有5.8%的人被翻案,不再被定为加害者。所以,您方并没有准确给出加害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定义,因为这个定义本身就是模糊的,并非一直能够判清。随着法律的不断变化,这个定义也会持续改变。
第三,您方提到的数据是34%,称有人会效仿。但反过来说,还有66%的人没有效仿,这其实说明从宏观上来看,大众还是理智的,并非像您方所说的那样在网上讨论时毫无理性。比如在吴谢宇弑母案中,吴谢宇提到自己的家庭背景,称母亲对他非常严苛,但评论区都认为这个人确实罪有应得。虽然他的母亲对他严苛,但他不应该杀死自己的母亲。可见大众还是有一定理智和逻辑性的,并不像您方所说的那样失去理智,也不像您方所说的那样极易被带偏。
最后,您方提到情绪化和舆论化。我想说,我们不要害怕情绪化和舆论化。有些思想的推动和社会公正的推进,都需要大众的情绪化和舆论来推动,这是一个博弈的过程。谢谢。
感谢主席。
首先,我想强调一点,我方在这里提到探究受害者成因,并不是在强制性地给加害者找脱罪的理由,而是追本溯源,去寻找加害者之所以做出这件事情的原因。
一方面,如果加害者确实有隐情,比如昆山龙哥案,我们可以通过这个案子对我国的司法体系进行一定的改革推动,使社会更加公正。如果其犯罪原因令人发指、让人不能接受,我们也可以从这个点出发,去探寻背后为何会产生这样的事情,进而促进犯罪的预防与社会的治理,使社会走向更加公正。
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从1997年到2017年这20年期间,无数因受到别人殴打而反击的人曾被判定为加害者。但经过不断努力,其中有5.8%的人被翻案,不再被定为加害者。所以,您方并没有准确给出加害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定义,因为这个定义本身就是模糊的,并非一直能够判清。随着法律的不断变化,这个定义也会持续改变。
第三,您方提到的数据是34%,称有人会效仿。但反过来说,还有66%的人没有效仿,这其实说明从宏观上来看,大众还是理智的,并非像您方所说的那样在网上讨论时毫无理性。比如在吴谢宇弑母案中,吴谢宇提到自己的家庭背景,称母亲对他非常严苛,但评论区都认为这个人确实罪有应得。虽然他的母亲对他严苛,但他不应该杀死自己的母亲。可见大众还是有一定理智和逻辑性的,并不像您方所说的那样失去理智,也不像您方所说的那样极易被带偏。
最后,您方提到情绪化和舆论化。我想说,我们不要害怕情绪化和舆论化。有些思想的推动和社会公正的推进,都需要大众的情绪化和舆论来推动,这是一个博弈的过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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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探究受害者成因不是给加害者找脱罪理由,而是追本溯源,以昆山龙哥案为例,说明无论加害者有无隐情,都能促进社会公正、犯罪预防与社会治理。
谢谢主席。您刚刚提到群众是理智的,对吧?
正方二辩:我方没有说群众是理智的,我方说的是群众没有你们想的那么不理智。
反方三辩:好,您方这样认为。那您方刚刚也提到,群众的讨论影响司法,那您方告诉我,最后决定司法结果的是群众吗?
正方二辩:法律是服务于人民的。从现行情况来看,民众确实不能够决定法律,但从长远以及历史角度来看,群众确实能够对法律产生一定影响,并且不断促进法律向好的方向改进。
反方三辩:且您方刚刚已经说了,群众不能在司法过程中起决定作用。那么如果今天我们的司法并不是由群众的讨论决定,而是由相关人员为这些群众的舆论“兜底”,这不恰好说明了今天的讨论没有意义、不利于公平,而司法才是最终保障公平的吗?
我问您方第二个问题,从逻辑上来讲,讨论可以让判刑变得更重,也可以让司法判刑变得更轻,对吧?
正方二辩:首先回答您上一个问题,我并没有说群众没办法起决定作用,我想说的是群众可以产生影响,影响和决定之间是一个慢慢累积的过程。其次,您第二个问题,请您再重新说一遍。
反方三辩:您方前后说法矛盾。您方先是说群众无法在司法过程中决定最终结果,后又说有影响。请回答我刚刚的问题,从逻辑上来说,讨论可以让判刑变重,反之也能让判刑变轻,对吧?在您方所说有影响的条件下。
我给您方举个例子,以药家鑫事件为例,法院本来判他死缓,但因为他被认为是官二代、富二代,无法平息民愤,在群众舆论影响下,他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您方认为这件事对他来说更公平吗?
正方二辩:我也跟您说一个案件,在昆山龙哥案中,于海明本来要面临较重量刑,他反杀了对方,但通过群众讨论,他得到了缓刑。请问您认为这对他来说公平吗?
反方三辩:您方回避问题了。我已经说明,从逻辑上您方也承认存在两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这是学术界普遍认定的舆论干预司法的反面案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可能判对,那其他类似案件是不是有可能判错呢?
是的,确实如此。我们可以看到,如今互联网上对这些事情的讨论不一定是理性的。就像药家鑫案件,因为他被认为是官二代、富二代,无法平息民愤才导致那样的结果,恰好证明了我方观点,即讨论易受个人立场影响。
接下来问您方第二个问题。给您方举个案例,国外有个叫路易吉的人枪杀了保险公司的CEO,人们觉得他事出有因,将他奉为英雄,随后街头出现了悬赏其他CEO的类似案件。这种社会效仿不良行为的情况,怎么能带来您方所说的公平呢?
正方二辩:从长远来看,这对那位CEO来说确实不公平,但这件事确实推动了美国医疗保险公司的完善,对整个社会的公正来说是有利的。
反方三辩:您方回避问题了。出现对其他保险公司CEO的悬赏,从客观上来说不符合我们对社会公正的普遍认知。这说明事后人们的讨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更恶劣的影响,传达以暴制暴的价值观。谢谢。
谢谢主席。您刚刚提到群众是理智的,对吧?
正方二辩:我方没有说群众是理智的,我方说的是群众没有你们想的那么不理智。
反方三辩:好,您方这样认为。那您方刚刚也提到,群众的讨论影响司法,那您方告诉我,最后决定司法结果的是群众吗?
正方二辩:法律是服务于人民的。从现行情况来看,民众确实不能够决定法律,但从长远以及历史角度来看,群众确实能够对法律产生一定影响,并且不断促进法律向好的方向改进。
反方三辩:且您方刚刚已经说了,群众不能在司法过程中起决定作用。那么如果今天我们的司法并不是由群众的讨论决定,而是由相关人员为这些群众的舆论“兜底”,这不恰好说明了今天的讨论没有意义、不利于公平,而司法才是最终保障公平的吗?
我问您方第二个问题,从逻辑上来讲,讨论可以让判刑变得更重,也可以让司法判刑变得更轻,对吧?
正方二辩:首先回答您上一个问题,我并没有说群众没办法起决定作用,我想说的是群众可以产生影响,影响和决定之间是一个慢慢累积的过程。其次,您第二个问题,请您再重新说一遍。
反方三辩:您方前后说法矛盾。您方先是说群众无法在司法过程中决定最终结果,后又说有影响。请回答我刚刚的问题,从逻辑上来说,讨论可以让判刑变重,反之也能让判刑变轻,对吧?在您方所说有影响的条件下。
我给您方举个例子,以药家鑫事件为例,法院本来判他死缓,但因为他被认为是官二代、富二代,无法平息民愤,在群众舆论影响下,他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您方认为这件事对他来说更公平吗?
正方二辩:我也跟您说一个案件,在昆山龙哥案中,于海明本来要面临较重量刑,他反杀了对方,但通过群众讨论,他得到了缓刑。请问您认为这对他来说公平吗?
反方三辩:您方回避问题了。我已经说明,从逻辑上您方也承认存在两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这是学术界普遍认定的舆论干预司法的反面案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可能判对,那其他类似案件是不是有可能判错呢?
是的,确实如此。我们可以看到,如今互联网上对这些事情的讨论不一定是理性的。就像药家鑫案件,因为他被认为是官二代、富二代,无法平息民愤才导致那样的结果,恰好证明了我方观点,即讨论易受个人立场影响。
接下来问您方第二个问题。给您方举个案例,国外有个叫路易吉的人枪杀了保险公司的CEO,人们觉得他事出有因,将他奉为英雄,随后街头出现了悬赏其他CEO的类似案件。这种社会效仿不良行为的情况,怎么能带来您方所说的公平呢?
正方二辩:从长远来看,这对那位CEO来说确实不公平,但这件事确实推动了美国医疗保险公司的完善,对整个社会的公正来说是有利的。
反方三辩:您方回避问题了。出现对其他保险公司CEO的悬赏,从客观上来说不符合我们对社会公正的普遍认知。这说明事后人们的讨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更恶劣的影响,传达以暴制暴的价值观。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谨代表反方,向在座各位发问:我们今天进行这场讨论究竟是为了什么?
如果是为了提高社会公正而讨论,一方面,大家也知道这是一个不切实际、纸上谈兵的过程。群众不会抱着想改变社会的想法来讨论一个案件,群众的目的本身就带有情绪化和娱乐化的性质,所以群众性讨论并非真正诉求公正。
另一方面,我们来类比一下这个问题。如果今天的辩题是复习是否有利于我们成绩的提升,对方的思路就是复习就是为了成绩提升,但是对方辩友今天却没有给我们论证,要怎样复习才能够有意义,才能够提升我们的成绩。所以说在今天这个辩题下,对方需要论证,到底要进行怎样的讨论,怎么去讨论才能带来社会公正。
然后回到我方论点,在前端环节,我方二辩提出对加害者进行讨论,会催生犯罪合理化的效仿效应,传播错误的价值观,从而瓦解公正秩序。这里我将继续强调其在法律上的危害,即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意味着不论身份、背景如何,任何人触犯法律都应受到同等的对待。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存在以下危害: 其一,容易引发情感干扰。一旦我们将关注点放在加害者所谓的原因上,往往会不自觉地带入情感因素。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当得知加害者可能成长于贫困不幸的家庭环境中时,人们往往容易产生同情心理。这种情感上的偏向会模糊法律的清晰界限,使得原本应严格按照法律执行的惩处因为情感的介入而被削弱。学术上曾经有一起盗窃案,被告称自己是为了给重病的家人筹集医药费才实施盗窃,一时间舆论导向被告,要求从轻处罚。同样,在陆毅及枪杀案中,大家也因为考虑到被害者本身错误的行为而想为陆毅及开脱。然而,法律的威严不应因为这些事出有因而被轻易动摇,否则,社会的公正与平等又从何谈起呢? 其二,过分强调事出有因,会破坏法律标准的一致性,瓦解公正秩序。法律秩序的标准是普遍、统一的,旨在确保公平公正。若因各种所谓的原因对不同的加害者区别对待,法律将失去权威性和公正性。以交通肇事罪为例,法律规定了明确的量刑标准,若因为肇事者称自己当时是因为着急送突发情况的家人去医院而超速导致事故,所以减轻处罚,那么对于其他遵守交通规则而遭受类似紧急情况却仍然依法行事的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其三,这种讨论可能还会被不法分子利用,传播错误的价值观。
最后,关于量刑的问题,深入讨论加害者是否有因很容易陷入两难困境,损害法律权威,从而干扰社会的公正。
以上。
我谨代表反方,向在座各位发问:我们今天进行这场讨论究竟是为了什么?
如果是为了提高社会公正而讨论,一方面,大家也知道这是一个不切实际、纸上谈兵的过程。群众不会抱着想改变社会的想法来讨论一个案件,群众的目的本身就带有情绪化和娱乐化的性质,所以群众性讨论并非真正诉求公正。
另一方面,我们来类比一下这个问题。如果今天的辩题是复习是否有利于我们成绩的提升,对方的思路就是复习就是为了成绩提升,但是对方辩友今天却没有给我们论证,要怎样复习才能够有意义,才能够提升我们的成绩。所以说在今天这个辩题下,对方需要论证,到底要进行怎样的讨论,怎么去讨论才能带来社会公正。
然后回到我方论点,在前端环节,我方二辩提出对加害者进行讨论,会催生犯罪合理化的效仿效应,传播错误的价值观,从而瓦解公正秩序。这里我将继续强调其在法律上的危害,即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意味着不论身份、背景如何,任何人触犯法律都应受到同等的对待。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存在以下危害: 其一,容易引发情感干扰。一旦我们将关注点放在加害者所谓的原因上,往往会不自觉地带入情感因素。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当得知加害者可能成长于贫困不幸的家庭环境中时,人们往往容易产生同情心理。这种情感上的偏向会模糊法律的清晰界限,使得原本应严格按照法律执行的惩处因为情感的介入而被削弱。学术上曾经有一起盗窃案,被告称自己是为了给重病的家人筹集医药费才实施盗窃,一时间舆论导向被告,要求从轻处罚。同样,在陆毅及枪杀案中,大家也因为考虑到被害者本身错误的行为而想为陆毅及开脱。然而,法律的威严不应因为这些事出有因而被轻易动摇,否则,社会的公正与平等又从何谈起呢? 其二,过分强调事出有因,会破坏法律标准的一致性,瓦解公正秩序。法律秩序的标准是普遍、统一的,旨在确保公平公正。若因各种所谓的原因对不同的加害者区别对待,法律将失去权威性和公正性。以交通肇事罪为例,法律规定了明确的量刑标准,若因为肇事者称自己当时是因为着急送突发情况的家人去医院而超速导致事故,所以减轻处罚,那么对于其他遵守交通规则而遭受类似紧急情况却仍然依法行事的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其三,这种讨论可能还会被不法分子利用,传播错误的价值观。
最后,关于量刑的问题,深入讨论加害者是否有因很容易陷入两难困境,损害法律权威,从而干扰社会的公正。
以上。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文本中未明显体现防御内容。
正方一辩:那问您方第一个问题,您方在刚刚的陈词中提到,由于家庭情况等例子,舆论最终导向法院重新判决。我方想请问,在那个例子中,法院重新判决了吗?法院有没有听从舆论的建议重新判决?
反方二辩:首先正面回答一下,这些舆论不仅仅是指家庭贫困,还有各种各样可能的原因。一旦纳入情感的干扰,可能最后的判决会受到影响。
正方一辩:情感是群众的事,但是法院并没有应群众的要求重新判决,对不对?刚才我方也提到了,存在这样的情况。所以我方并没有说一定会引发,而是容易引发情感干扰,影响判决公正。我可以举一个因为公众娱乐而导致超新判拒(此处可能表述有误,推测原意)的例子吗?对方辩友也没有给我们举出没有受此影响的公证案例。因为娱乐而重新判决的,肯定是极少数,您方要证明它存在,我方这里没有这样的例子。正常来说都没有这样的例子吗?那您方得给出一个例子,或者后续给出也可以。
反方二辩:其实这也不是我方论证的义务,因为最好是要证明它是有利于的,而我方只是要证明它不利于的存在即可。
正方一辩:现在这个问题先到这。下一个问题,您方刚刚提到群众并不会抱着改变社会的想法,而是带着自己的立场去判断这个事件,对不对?
反方二辩:绝大多数群众是这样的,但我也不排除那些正义的群众。
正方一辩:我问您方一个问题,您方知道党为什么叫“party”吗?“Party”就是每一部分群众选出一个代表自己利益的人,那个党就代表他们去争取利益。群众不需要去考虑那么多,比如怎样改变社会、怎样有利,只需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就好了。各方群众在事情中会达成一个平衡,这边创立一个党,那边创立一个党,人数多的党代表更多群众的利益,为他们说话。群众并不需要考虑那么多,不需要想着改变社会,只需要合理说出自己的诉求就行了。更多的事情是由党的领导者和统治者去考虑的。您方认为群众需要抱着改革社会的想法,但我方不认为群众需要有这样的想法,因为群众进行讨论是基于他们本身的身份与立场。
正方一辩:群众基于自身立场进行讨论本身就容易出问题。他们首先是带着目的性的,这种目的性可能会导致他们偶尔会被网络所操控,只能看到他们所想看到的,带来情绪化和娱乐化。
反方二辩:但是带着目的性的并不只有一方的群众。如果一件事情有两方,支持加害者的有,支持受害者的同样也有。如果一个事件中大部分人全都支持加害者,那这个时候是不是对受害者不利?或许或多或少确实存在这么一些问题,但是不能说舆论就代表着法院的判决。您方并没有给出一个舆论导向影响法律判决的例子,所以这个点在我方这里是不成立的。就是群众的舆论审判确实会存在,但它并不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
正方一辩:那问您方第一个问题,您方在刚刚的陈词中提到,由于家庭情况等例子,舆论最终导向法院重新判决。我方想请问,在那个例子中,法院重新判决了吗?法院有没有听从舆论的建议重新判决?
反方二辩:首先正面回答一下,这些舆论不仅仅是指家庭贫困,还有各种各样可能的原因。一旦纳入情感的干扰,可能最后的判决会受到影响。
正方一辩:情感是群众的事,但是法院并没有应群众的要求重新判决,对不对?刚才我方也提到了,存在这样的情况。所以我方并没有说一定会引发,而是容易引发情感干扰,影响判决公正。我可以举一个因为公众娱乐而导致超新判拒(此处可能表述有误,推测原意)的例子吗?对方辩友也没有给我们举出没有受此影响的公证案例。因为娱乐而重新判决的,肯定是极少数,您方要证明它存在,我方这里没有这样的例子。正常来说都没有这样的例子吗?那您方得给出一个例子,或者后续给出也可以。
反方二辩:其实这也不是我方论证的义务,因为最好是要证明它是有利于的,而我方只是要证明它不利于的存在即可。
正方一辩:现在这个问题先到这。下一个问题,您方刚刚提到群众并不会抱着改变社会的想法,而是带着自己的立场去判断这个事件,对不对?
反方二辩:绝大多数群众是这样的,但我也不排除那些正义的群众。
正方一辩:我问您方一个问题,您方知道党为什么叫“party”吗?“Party”就是每一部分群众选出一个代表自己利益的人,那个党就代表他们去争取利益。群众不需要去考虑那么多,比如怎样改变社会、怎样有利,只需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就好了。各方群众在事情中会达成一个平衡,这边创立一个党,那边创立一个党,人数多的党代表更多群众的利益,为他们说话。群众并不需要考虑那么多,不需要想着改变社会,只需要合理说出自己的诉求就行了。更多的事情是由党的领导者和统治者去考虑的。您方认为群众需要抱着改革社会的想法,但我方不认为群众需要有这样的想法,因为群众进行讨论是基于他们本身的身份与立场。
正方一辩:群众基于自身立场进行讨论本身就容易出问题。他们首先是带着目的性的,这种目的性可能会导致他们偶尔会被网络所操控,只能看到他们所想看到的,带来情绪化和娱乐化。
反方二辩:但是带着目的性的并不只有一方的群众。如果一件事情有两方,支持加害者的有,支持受害者的同样也有。如果一个事件中大部分人全都支持加害者,那这个时候是不是对受害者不利?或许或多或少确实存在这么一些问题,但是不能说舆论就代表着法院的判决。您方并没有给出一个舆论导向影响法律判决的例子,所以这个点在我方这里是不成立的。就是群众的舆论审判确实会存在,但它并不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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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先总结一下。对方一直在混淆原因与借口,将原因和借口混杂在一起讨论,忽视了我们讨论的底线以及规范。这种混淆观点实际上会影响公众讨论,而法律本身对这类情况有一系列规定,比如对事出有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都有相关概念进行干预,不会使公众舆论百分之百或直接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这里有几个观点: 第一个,我们要实现的是差异化的公正评判,而不是一味地将法律视为唯一标准。法律肯定是最高标准,但不一定是唯一标准。因为加害行为的复杂性决定了一刀切的审判无法体现平衡。 第二个,我们也需要推动法律与道德共同协同,完善我们的社会制度,这也是我方刚刚提出的观点。
我想先总结一下。对方一直在混淆原因与借口,将原因和借口混杂在一起讨论,忽视了我们讨论的底线以及规范。这种混淆观点实际上会影响公众讨论,而法律本身对这类情况有一系列规定,比如对事出有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都有相关概念进行干预,不会使公众舆论百分之百或直接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这里有几个观点: 第一个,我们要实现的是差异化的公正评判,而不是一味地将法律视为唯一标准。法律肯定是最高标准,但不一定是唯一标准。因为加害行为的复杂性决定了一刀切的审判无法体现平衡。 第二个,我们也需要推动法律与道德共同协同,完善我们的社会制度,这也是我方刚刚提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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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一辩:我想先问正方第一个问题,刚才正方告诉我说,如果大部分人都支持这个伤害者,那么是不是就说明这个受害者确实有一点问题。那么,正方是不是认为现在只要受害者受到了损伤,受害者就是有罪的呢?
正方三辩:这跟受害者有什么关系?
反方一辩:这不是正方说的吗?如果大部分人都认为加害者是事出有因的,那么这个受害者确实有些问题。那加害者呢?加害者有原因吗?正方还告诉我们一个非常荒谬的观点,叫做“受害者有罪论”。
其次,刚才正方告诉我们说,最终会由司法人员来决定。那么,如果都需要司法人员来决定,且司法人员是绝对理性、绝对公正的,那么群众讨论是不是就没有任何意义了?这不恰好证明了现在这种讨论并没有利于社会公正吗?
再者,正方也告诉我方,要关注加害者的原因。如果我们一直关注加害者,那么受害者呢?又有谁会去关注受害者的利益呢?
正方三辩:我方并不是只关注受害者,或者只关注加害者,我们关注的是整个社会。为什么核心一定要放在加害者身上呢?受害者本身也是一个群体。我们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为了让这个案件更公平,才会去讨论加害者。
反方一辩:下一个问题,刚才我方给出了一个路易基的案例,正方告诉我说这个案例的确推动了保险公司的改革。那么我方想问,这种改革方式是对的吗?后面会不会有其他人效仿,比如说老板不给我发工资,我是不是要用枪来解决问题,而不用法律来维护权益?那么之后是不是我们都要用以暴制暴的方式去解决利益受损问题呢?
正方三辩:首先,路易基整个事情的背景核心是,当时那个保险公司对绝大多数美国民众产生了巨大损害,是路易基他本身家庭的保险公司,然后他出于自己的良心或者社会公德做出了那样的事。这个事件本身非常沉重,因为美国的保险行业和我国不同。所以,这和“我因为老板不给我发工资,所以去报复他”的严重程度一样吗?不一样。别人是没有钱治病了,而你只是没有工资,可以换份工作,严重程度不同,为什么要放在一起讨论呢?
反方一辩:今天有人没有钱治病,那么我想问,今天父亲住院,我没有钱,难道就可以去抢银行了吗?我想表达的是,就算有理由,也应该采取合法的行为,而不是以暴力的行为来维护正义。这种用暴力来维护正义的方式传达的是一种不良的风险,会误导很多人,让他们觉得也可以用暴力去维护心中的正义。
反方一辩:我想先问正方第一个问题,刚才正方告诉我说,如果大部分人都支持这个伤害者,那么是不是就说明这个受害者确实有一点问题。那么,正方是不是认为现在只要受害者受到了损伤,受害者就是有罪的呢?
正方三辩:这跟受害者有什么关系?
反方一辩:这不是正方说的吗?如果大部分人都认为加害者是事出有因的,那么这个受害者确实有些问题。那加害者呢?加害者有原因吗?正方还告诉我们一个非常荒谬的观点,叫做“受害者有罪论”。
其次,刚才正方告诉我们说,最终会由司法人员来决定。那么,如果都需要司法人员来决定,且司法人员是绝对理性、绝对公正的,那么群众讨论是不是就没有任何意义了?这不恰好证明了现在这种讨论并没有利于社会公正吗?
再者,正方也告诉我方,要关注加害者的原因。如果我们一直关注加害者,那么受害者呢?又有谁会去关注受害者的利益呢?
正方三辩:我方并不是只关注受害者,或者只关注加害者,我们关注的是整个社会。为什么核心一定要放在加害者身上呢?受害者本身也是一个群体。我们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为了让这个案件更公平,才会去讨论加害者。
反方一辩:下一个问题,刚才我方给出了一个路易基的案例,正方告诉我说这个案例的确推动了保险公司的改革。那么我方想问,这种改革方式是对的吗?后面会不会有其他人效仿,比如说老板不给我发工资,我是不是要用枪来解决问题,而不用法律来维护权益?那么之后是不是我们都要用以暴制暴的方式去解决利益受损问题呢?
正方三辩:首先,路易基整个事情的背景核心是,当时那个保险公司对绝大多数美国民众产生了巨大损害,是路易基他本身家庭的保险公司,然后他出于自己的良心或者社会公德做出了那样的事。这个事件本身非常沉重,因为美国的保险行业和我国不同。所以,这和“我因为老板不给我发工资,所以去报复他”的严重程度一样吗?不一样。别人是没有钱治病了,而你只是没有工资,可以换份工作,严重程度不同,为什么要放在一起讨论呢?
反方一辩:今天有人没有钱治病,那么我想问,今天父亲住院,我没有钱,难道就可以去抢银行了吗?我想表达的是,就算有理由,也应该采取合法的行为,而不是以暴力的行为来维护正义。这种用暴力来维护正义的方式传达的是一种不良的风险,会误导很多人,让他们觉得也可以用暴力去维护心中的正义。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席。首先,您方今天需要论证,为什么群众的讨论一定对司法的新建设有意义。您方只有论证出这个过程,才能将其归为利好。
刚刚我们聊到了路易吉这个案例。在网络上,绝大多数搜索路易吉出来的内容都是讨论他的颜值,称他为“最帅的罪犯”,这显然很荒谬,会出现舆论失焦的状况。
由此可见,对于一个案件,人们往往基于个人情绪的燃点,而非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分析。这种完全基于个人立场和观点的随机讨论,结果可能好也可能坏,这样的结果如何能为司法的公平公正提供合理依据呢?显然,随机的结果无法做到这一点。
既然最终的司法决定需要相关司法人员做出,那就证明群众讨论对这件事毫无意义。您方需要证明其具有积极意义,才能使您方观点成立,获得利好。谢谢。
谢谢主席。首先,您方今天需要论证,为什么群众的讨论一定对司法的新建设有意义。您方只有论证出这个过程,才能将其归为利好。
刚刚我们聊到了路易吉这个案例。在网络上,绝大多数搜索路易吉出来的内容都是讨论他的颜值,称他为“最帅的罪犯”,这显然很荒谬,会出现舆论失焦的状况。
由此可见,对于一个案件,人们往往基于个人情绪的燃点,而非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分析。这种完全基于个人立场和观点的随机讨论,结果可能好也可能坏,这样的结果如何能为司法的公平公正提供合理依据呢?显然,随机的结果无法做到这一点。
既然最终的司法决定需要相关司法人员做出,那就证明群众讨论对这件事毫无意义。您方需要证明其具有积极意义,才能使您方观点成立,获得利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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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显防御内容。
正方二辩:在昆山龙哥案中,原本可能被判死刑的于海明,在群众的积极参与下,其刑罚减轻。并且由此案对前20年之间所有正当防卫过度的案件进行了重审,使得5.8倍的人重新出狱,减轻了他们的刑罚,还推动了正当防卫方面法律的规定。请问,这难道没有推动社会公正吗?
反方三辩:第一,正当防卫在刑法的定义里,并不算是加害者,您方可能没有查阅这个定义。第二,您方不能把这种绝对正确且已经存在的事实归为您方的利好,因为您方缺少论证环节。您方要证明群众的讨论、这个案件的典型性以及后来这么多人被释放出狱这三件事情之间的必然关联,才能得证。
正方二辩:正是因为这个事件,之前所有被认为是加害者的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您不能拿着已经有的结果去推导前面的事情,而是因为这个案子,前面的人被改为正当防卫,并非前面的人原本就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方二辩:我们回顾历史,如果按照您方所说的以暴制暴不合理,当时陈独秀说要把枪放下,毛泽东说要把枪举起来,在民国法案中,毛泽东确实触犯了法案,那请问您要站在陈独秀一方吗?
反方三辩: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您方可能没听懂我刚刚的意思。正当防卫在刑法定义中不属于加害者,而我们今天讨论的议题是“加害者事出有因是否该纳入讨论”,所以您方刚刚举的这些案件,不能作为您方今天的论据。第二个问题麻烦您再重复一下。
正方二辩:我们先讨论第一个问题。在这件事情没有群众讨论之前,那20年间的所有人都被法律判定为加害者,是因为这件事情的讨论,法律才重新将这些人认定为正当防卫者,您现在能听懂了吗?
正方二辩:再说第二个问题,如果按照您方说的以暴制暴不合理,那么当初陈独秀说要放下枪,毛泽东说要举起枪,在民国法案中毛泽东确实触犯了法案,请问您要站在陈独秀一方吗?您方只是告诉我结果这一事实,而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民众讨论得出的结果,我想问,这个结果有没有推动社会公正?
反方三辩:您方今天很霸道,在这个环节提出的两个问题,都是用绝对存在的事实让我方论证,这样我方就没有论证空间了。
正方二辩:我方并没有很霸道地用绝对存在的事实论证。如果不用事实论证,难道要像您方说的纸上谈兵吗?您方也很霸道,一直用案件里有死人这种事实来跟我们论证,让我们逃避问题吗?现在请您回答,要站在陈独秀一方吗?
反方三辩:先回答您上一个问题,事实只是论据,您方不能说有事实就能论证成功,您方完全没有说明论证过程。您方可以在后续继续回答这个问题。以暴制暴的详细问题麻烦您再重复一下。
正方二辩:您方是否认为在法律的推动、社会公正的推动中,需要一定的牺牲?
反方三辩: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考量,您方说得太泛了,能不能说得具体一点?
正方二辩:一个社会的进步、社会公正的推动,是不是需要有一定的资金、人力,或者说是信任的牺牲呢?
反方三辩:您方今天这个问题确实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考量。您方所说的牺牲,是想强调加害者事出有因的牺牲,还是想说受害者有罪论需要做出牺牲?
正方二辩:就拿刚刚提到的危急案件来说,很多案件中有人死亡,我想问,您是否认为这种牺牲是有必要的?
反方三辩:您方今天也承认了,任何事情都有对立两面,有加害者就有受害者,在任何具体案件中,二者都是相对的,这一点需要您方后续再详细论述。谢谢。
正方二辩:在昆山龙哥案中,原本可能被判死刑的于海明,在群众的积极参与下,其刑罚减轻。并且由此案对前20年之间所有正当防卫过度的案件进行了重审,使得5.8倍的人重新出狱,减轻了他们的刑罚,还推动了正当防卫方面法律的规定。请问,这难道没有推动社会公正吗?
反方三辩:第一,正当防卫在刑法的定义里,并不算是加害者,您方可能没有查阅这个定义。第二,您方不能把这种绝对正确且已经存在的事实归为您方的利好,因为您方缺少论证环节。您方要证明群众的讨论、这个案件的典型性以及后来这么多人被释放出狱这三件事情之间的必然关联,才能得证。
正方二辩:正是因为这个事件,之前所有被认为是加害者的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您不能拿着已经有的结果去推导前面的事情,而是因为这个案子,前面的人被改为正当防卫,并非前面的人原本就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方二辩:我们回顾历史,如果按照您方所说的以暴制暴不合理,当时陈独秀说要把枪放下,毛泽东说要把枪举起来,在民国法案中,毛泽东确实触犯了法案,那请问您要站在陈独秀一方吗?
反方三辩: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您方可能没听懂我刚刚的意思。正当防卫在刑法定义中不属于加害者,而我们今天讨论的议题是“加害者事出有因是否该纳入讨论”,所以您方刚刚举的这些案件,不能作为您方今天的论据。第二个问题麻烦您再重复一下。
正方二辩:我们先讨论第一个问题。在这件事情没有群众讨论之前,那20年间的所有人都被法律判定为加害者,是因为这件事情的讨论,法律才重新将这些人认定为正当防卫者,您现在能听懂了吗?
正方二辩:再说第二个问题,如果按照您方说的以暴制暴不合理,那么当初陈独秀说要放下枪,毛泽东说要举起枪,在民国法案中毛泽东确实触犯了法案,请问您要站在陈独秀一方吗?您方只是告诉我结果这一事实,而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民众讨论得出的结果,我想问,这个结果有没有推动社会公正?
反方三辩:您方今天很霸道,在这个环节提出的两个问题,都是用绝对存在的事实让我方论证,这样我方就没有论证空间了。
正方二辩:我方并没有很霸道地用绝对存在的事实论证。如果不用事实论证,难道要像您方说的纸上谈兵吗?您方也很霸道,一直用案件里有死人这种事实来跟我们论证,让我们逃避问题吗?现在请您回答,要站在陈独秀一方吗?
反方三辩:先回答您上一个问题,事实只是论据,您方不能说有事实就能论证成功,您方完全没有说明论证过程。您方可以在后续继续回答这个问题。以暴制暴的详细问题麻烦您再重复一下。
正方二辩:您方是否认为在法律的推动、社会公正的推动中,需要一定的牺牲?
反方三辩: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考量,您方说得太泛了,能不能说得具体一点?
正方二辩:一个社会的进步、社会公正的推动,是不是需要有一定的资金、人力,或者说是信任的牺牲呢?
反方三辩:您方今天这个问题确实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考量。您方所说的牺牲,是想强调加害者事出有因的牺牲,还是想说受害者有罪论需要做出牺牲?
正方二辩:就拿刚刚提到的危急案件来说,很多案件中有人死亡,我想问,您是否认为这种牺牲是有必要的?
反方三辩:您方今天也承认了,任何事情都有对立两面,有加害者就有受害者,在任何具体案件中,二者都是相对的,这一点需要您方后续再详细论述。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xxxvsxxx
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环节,由正方先发言。
从司法的角度来说,如果您方说不考虑加害者犯罪的因果,那我方问您方,一个人在受胁迫和不受胁迫的情况下犯罪,量刑是一样的吗?您方今天提及这个问题,那么我想请问,是谁去判断某个因素到底是可以减刑还是加刑呢?是群众的观点吗?当然是法律。有些因素可以影响量刑,有些则不可以,我方并没有说因为某人贫穷就可以犯罪,这当然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犯罪者是收钱后犯罪、有精神疾病或者是未成年人,这些情况都会对法律的判决和量刑造成影响,而这些因素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所以,从司法公正层面来看,在司法判决上是否应该考虑加害者犯罪的因果呢?这是应该考虑的。
我方认为,不能否认要考虑犯罪原因,因为正常的司法过程确实有这一步。我们今天的辩题是讨论这对于社会公正是否有利,而讨论主体通常是群众性的。我方今天要告诉你们,群众性的讨论对于社会公正的利害影响非常大。
您方已经承认了司法公正确实要讨论犯罪原因,只是您方说讨论主体是群众,群众的讨论会有弊端。但我方认为,司法判决者和群众同样是重要的主体。在这个社会中,群众是最大的一部分,所以是主体。
回答一下您刚刚的问题,您方说在法律规定中已明确是错误的事情,在法庭判决时就会判定其有罪,不需要后续再讨论。所以我们今天需要讨论的都是一些模糊不定的情况。那么您方告诉我,在群众观点和立场不同的情况下,这种随机且好坏不定的结果,怎么能够让判决更公平呢?
群众确实不能决定法律,但我所说的影响是指,群众的讨论可以放大一个案件的细节,很多人的眼睛总比几个判案人员看得更全面,他们提供的这些细节有可能成为改变案件判决的关键。这就是我方前面所说的,群众的讨论可以影响判案,但不能决定判案。
您方认为群众讨论可以提高一个案件的热度,让司法人员更多地关注它。我方想说,第一个司法解释是在1950年被提出的,可见在没有网络的时候,依旧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所以群众讨论并不是其中必要且有意义的一环。那么请您方回答我刚刚的问题,这种因人数占比不同、观点多元而好坏不定的随机情况,怎么能对法律的最终结果做出公正的评判呢?
您方提到的药家鑫案等案件,法律的最终评判并不是不按照法律进行,而是在可以量刑的范围内,根据民众的讨论和提供的细节,对案件进行仔细审理后给出最大的量刑,并非像您方所说的不把法律当回事,当然是在法律的限制之内。
您方说网上的讨论可以披露一些细节,但我方想说,就算有这些细节出现,理性的声音也会被淹没。比如有一个日本小孩被杀害,网民为了娱乐化、情绪化而叫好时,罗翔老师发出的一条视频甚至被下架了。在这样的情况下,您方认为这些理性的声音对最终结果还有什么用处吗?
我方这样回答您,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舆论当然不能直接影响法律的判决,但当统治者看到某个判决在公众舆论上引起轩然大波,大部分公众都不满、觉得不合理时,就可能推动法律的修改,从而产生深远的影响,比如龙哥案。法律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但如果长期的舆论都认为判决不对、应该修改,统治者就会权衡利弊,考虑是否修改法律,因为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这样或许能实现公正。
您方一直只谈影响,但没有具体说明是怎么影响的。而我方刚刚已经提到,第一条司法解释是1950年出现的,那个时候没有网络,没有您方所谓的群众讨论提高热度,在这种情况下,依然会有司法程序,依然会做出新的司法解释。可见群众讨论并非必要环节,您方需要证明它是必要且有意义的,您方的利好观点才能成立。
我问您关于细节的问题,在“胖猫案件”中公布了更多细节后,人们反而去攻击女方,出现了网暴现象,您方认为这种情况下,这些细节也是有好处的吗?
我方觉得“胖猫”这个话题可以新开一个辩题,就不与您方深入讨论了。
我方只是想从逻辑上告诉您,现在人民大众是不理智的,出发点多是娱乐化、情绪化的,而没有基于事实进行真正的讨论。
我方想说,如果犯罪者因为贫困而犯罪,我们不会为其脱罪,而是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避免犯罪;如果因为心理创伤而犯罪,其依然有罪,但我方会完善心理干预机制来减少犯罪;如果因为结构性的压迫而犯罪,我方就会改善劳动制度,通过这些方式促进犯罪预防和社会治理,而不是为加害者开脱罪责。这才是我方的核心观点。
辩题为:xxxvsxxx
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环节,由正方先发言。
从司法的角度来说,如果您方说不考虑加害者犯罪的因果,那我方问您方,一个人在受胁迫和不受胁迫的情况下犯罪,量刑是一样的吗?您方今天提及这个问题,那么我想请问,是谁去判断某个因素到底是可以减刑还是加刑呢?是群众的观点吗?当然是法律。有些因素可以影响量刑,有些则不可以,我方并没有说因为某人贫穷就可以犯罪,这当然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犯罪者是收钱后犯罪、有精神疾病或者是未成年人,这些情况都会对法律的判决和量刑造成影响,而这些因素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所以,从司法公正层面来看,在司法判决上是否应该考虑加害者犯罪的因果呢?这是应该考虑的。
我方认为,不能否认要考虑犯罪原因,因为正常的司法过程确实有这一步。我们今天的辩题是讨论这对于社会公正是否有利,而讨论主体通常是群众性的。我方今天要告诉你们,群众性的讨论对于社会公正的利害影响非常大。
您方已经承认了司法公正确实要讨论犯罪原因,只是您方说讨论主体是群众,群众的讨论会有弊端。但我方认为,司法判决者和群众同样是重要的主体。在这个社会中,群众是最大的一部分,所以是主体。
回答一下您刚刚的问题,您方说在法律规定中已明确是错误的事情,在法庭判决时就会判定其有罪,不需要后续再讨论。所以我们今天需要讨论的都是一些模糊不定的情况。那么您方告诉我,在群众观点和立场不同的情况下,这种随机且好坏不定的结果,怎么能够让判决更公平呢?
群众确实不能决定法律,但我所说的影响是指,群众的讨论可以放大一个案件的细节,很多人的眼睛总比几个判案人员看得更全面,他们提供的这些细节有可能成为改变案件判决的关键。这就是我方前面所说的,群众的讨论可以影响判案,但不能决定判案。
您方认为群众讨论可以提高一个案件的热度,让司法人员更多地关注它。我方想说,第一个司法解释是在1950年被提出的,可见在没有网络的时候,依旧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所以群众讨论并不是其中必要且有意义的一环。那么请您方回答我刚刚的问题,这种因人数占比不同、观点多元而好坏不定的随机情况,怎么能对法律的最终结果做出公正的评判呢?
您方提到的药家鑫案等案件,法律的最终评判并不是不按照法律进行,而是在可以量刑的范围内,根据民众的讨论和提供的细节,对案件进行仔细审理后给出最大的量刑,并非像您方所说的不把法律当回事,当然是在法律的限制之内。
您方说网上的讨论可以披露一些细节,但我方想说,就算有这些细节出现,理性的声音也会被淹没。比如有一个日本小孩被杀害,网民为了娱乐化、情绪化而叫好时,罗翔老师发出的一条视频甚至被下架了。在这样的情况下,您方认为这些理性的声音对最终结果还有什么用处吗?
我方这样回答您,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舆论当然不能直接影响法律的判决,但当统治者看到某个判决在公众舆论上引起轩然大波,大部分公众都不满、觉得不合理时,就可能推动法律的修改,从而产生深远的影响,比如龙哥案。法律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但如果长期的舆论都认为判决不对、应该修改,统治者就会权衡利弊,考虑是否修改法律,因为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这样或许能实现公正。
您方一直只谈影响,但没有具体说明是怎么影响的。而我方刚刚已经提到,第一条司法解释是1950年出现的,那个时候没有网络,没有您方所谓的群众讨论提高热度,在这种情况下,依然会有司法程序,依然会做出新的司法解释。可见群众讨论并非必要环节,您方需要证明它是必要且有意义的,您方的利好观点才能成立。
我问您关于细节的问题,在“胖猫案件”中公布了更多细节后,人们反而去攻击女方,出现了网暴现象,您方认为这种情况下,这些细节也是有好处的吗?
我方觉得“胖猫”这个话题可以新开一个辩题,就不与您方深入讨论了。
我方只是想从逻辑上告诉您,现在人民大众是不理智的,出发点多是娱乐化、情绪化的,而没有基于事实进行真正的讨论。
我方想说,如果犯罪者因为贫困而犯罪,我们不会为其脱罪,而是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避免犯罪;如果因为心理创伤而犯罪,其依然有罪,但我方会完善心理干预机制来减少犯罪;如果因为结构性的压迫而犯罪,我方就会改善劳动制度,通过这些方式促进犯罪预防和社会治理,而不是为加害者开脱罪责。这才是我方的核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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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今天我们可以看到,对方其实一直在逃避问题。因为直到最后,对方也只是拿出一些绝对存在的正确事实来陈述,说“你看就是这样的”,但并未论证出我们今天的讨论到底意义何在。
在对方的观点中,提出想要在社会制度上做出一些调整,采取反向的预防措施。而我方在刚刚的自由辩论环节中,已经证明了讨论这类措施的制定既无必要意义,也无必要影响,所以对方这一点并不能成立。
接下来,我重复一下我方的论点。
我方第一个论点是,个人有自己的立场,容易产生偏见。人们发表观点往往是情绪化和娱乐化的,基于个人情绪去寻找各种片面的事实。就像现在一些宣扬男权或女权的人,总是能为己方立场找到理由。从逻辑上看,他们并不想去分析事实真相和公正原则,只是站在个人立场去寻求个人的正义。我方理解这种状态,但在这种情况下,讨论的意义何在呢?
我方第二个观点是,我们看到讨论的结果有好有坏,但最终的决定是由司法人员做出的。所以,对方还是无法论证讨论对于司法环节的意义何在。
第三点,如果讨论能使司法判决加重,也能使其减轻,那么司法判决就会变成被舆论左右的随机事件。正如我方一直强调的,随机事件无法保证公平。犯罪是事实判断,而事出有因是价值判断,“因”并非天然的事实,而是个人为了发表意见、站定立场而找到的,并且一定能将其塑造成自己想要的样子。当个人将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凌驾于法律之上,选择通过打破秩序来实现心中的正义时,才更加恐怖和危险。讨论还会让群众陷入审判娱乐化的狂欢,使罪犯被标签化,这显然不利于公平。
谢谢。
谢谢。今天我们可以看到,对方其实一直在逃避问题。因为直到最后,对方也只是拿出一些绝对存在的正确事实来陈述,说“你看就是这样的”,但并未论证出我们今天的讨论到底意义何在。
在对方的观点中,提出想要在社会制度上做出一些调整,采取反向的预防措施。而我方在刚刚的自由辩论环节中,已经证明了讨论这类措施的制定既无必要意义,也无必要影响,所以对方这一点并不能成立。
接下来,我重复一下我方的论点。
我方第一个论点是,个人有自己的立场,容易产生偏见。人们发表观点往往是情绪化和娱乐化的,基于个人情绪去寻找各种片面的事实。就像现在一些宣扬男权或女权的人,总是能为己方立场找到理由。从逻辑上看,他们并不想去分析事实真相和公正原则,只是站在个人立场去寻求个人的正义。我方理解这种状态,但在这种情况下,讨论的意义何在呢?
我方第二个观点是,我们看到讨论的结果有好有坏,但最终的决定是由司法人员做出的。所以,对方还是无法论证讨论对于司法环节的意义何在。
第三点,如果讨论能使司法判决加重,也能使其减轻,那么司法判决就会变成被舆论左右的随机事件。正如我方一直强调的,随机事件无法保证公平。犯罪是事实判断,而事出有因是价值判断,“因”并非天然的事实,而是个人为了发表意见、站定立场而找到的,并且一定能将其塑造成自己想要的样子。当个人将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凌驾于法律之上,选择通过打破秩序来实现心中的正义时,才更加恐怖和危险。讨论还会让群众陷入审判娱乐化的狂欢,使罪犯被标签化,这显然不利于公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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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己方三个论点,分别是个人有立场易产生偏见、讨论结果不影响司法人员最终决定、讨论使司法判决受舆论左右无法保证公平且导致审判娱乐化不利于公平,以巩固己方观点。
刚刚对方一直在跟我强调,每个人立场不同、身份不同、背景不同,他们对于法律案件的讨论是舆论化的,不利于司法公正。但实际上,他们片面地将法律审判与道德审判割裂开,将法律与舆论对立起来,认为讨论就会干扰司法公正。
然而,我方在一辩稿中已反复提及,社会公平需要每一个人参与,它需要法律与道德的双重支撑。因为每个人背景不同,所以其秉持的道德内涵也不同。法律的刚性判决需要赋予道德对人复杂人性的包容,例如长期受虐者的反抗行为,如果被法律机械定罪,就会掩盖制度对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
现在,我再次重申我方观点。
第一,要明晰我们的目的,实现差异化的公平裁判。因为法律本身是“一刀切”的,而这种有意义的讨论可以激励我们更好地界定案件,帮助民意参与到案件中。比如,革命先烈的抗争与暴徒的屠杀该如何分辨,正是通过讨论得出的结果,这才是最公平的践行。
第二,对事件的讨论能够推动法律与道德协同。我方认为,需要将大众舆论视角、某些道德层面的考量加入法律事件中,回应公众对人性化判决的期待。例如,家庭暴力受害者反抗致死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判决哪一方才符合法律对长期压迫的考量,是否要通过舆论推动立法?
最后,我想说,社会深层的内核是对人心复杂的尊重以及对制度漏洞的修补。只有通过这种讨论,才能使我们的制度不断进步。
刚刚对方一直在跟我强调,每个人立场不同、身份不同、背景不同,他们对于法律案件的讨论是舆论化的,不利于司法公正。但实际上,他们片面地将法律审判与道德审判割裂开,将法律与舆论对立起来,认为讨论就会干扰司法公正。
然而,我方在一辩稿中已反复提及,社会公平需要每一个人参与,它需要法律与道德的双重支撑。因为每个人背景不同,所以其秉持的道德内涵也不同。法律的刚性判决需要赋予道德对人复杂人性的包容,例如长期受虐者的反抗行为,如果被法律机械定罪,就会掩盖制度对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
现在,我再次重申我方观点。
第一,要明晰我们的目的,实现差异化的公平裁判。因为法律本身是“一刀切”的,而这种有意义的讨论可以激励我们更好地界定案件,帮助民意参与到案件中。比如,革命先烈的抗争与暴徒的屠杀该如何分辨,正是通过讨论得出的结果,这才是最公平的践行。
第二,对事件的讨论能够推动法律与道德协同。我方认为,需要将大众舆论视角、某些道德层面的考量加入法律事件中,回应公众对人性化判决的期待。例如,家庭暴力受害者反抗致死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判决哪一方才符合法律对长期压迫的考量,是否要通过舆论推动立法?
最后,我想说,社会深层的内核是对人心复杂的尊重以及对制度漏洞的修补。只有通过这种讨论,才能使我们的制度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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