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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定义应采取广义态度。前科是指曾受过法院刑事判决宣告有罪的事实,有前科者会受到诸如积分落户限制、同业资格限制等一系列影响。
我方认为,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更加符合法律制定的实质要求,更有利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中国的现代化转型,为应对社会治理新问题,我国的刑事立法呈现出一种积极扩张的趋势。自1997年刑法修正以来,我国的轻罪罪名占比已从16.13%上升到刑法修正案(十一)的21.81%。目前,受现行前科制度的影响,轻罪行为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仍然要面临诸多限制。这对于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涵。刑罚的目的是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无论何种类型的附随处罚,都会加剧其再社会化难度,增加社会治理成本。对于轻罪犯而言,刑罚本身的威慑力已足够保护法益,其在入伍、就业等社会各领域的附随性惩罚与重罪前科没有任何差别,既不符合比例原则,也与目前犯罪结构的变化趋势相差甚远。
建立新的前科消灭制度,可以消除行为人除公务员、法官等特殊职业外的从严限制,归还对前科人员权利的预先剥夺,改善轻罪不清现象。我国轻罪前科的范围尚未明确,单独立法并不现实,所以我方认为应在刑法中单独增加轻罪前科消灭一章,将其与时效、赦免等刑事责任消灭的制度共同纳入程序体系,并将第一百条修改后纳入本章,完善我国刑法体系,修改立法中不合理、不规范的条款,清除具有连坐效力的前科规定、前科规范,使犯罪行为人罪责自负,科学评估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家庭成员的联系。
轻罪前科并不是一次犯罪就永远消除不了的。我方建议对法定最高刑的前科存续时间进行分段规定,单独宣告有罪、单处罚金的,为刑罚执行完毕6个月;缓刑、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为1年。消除的实质条件为行为人在考验期内是否遵纪守法,有无悔罪之心。如果行为人在前科存续期间再犯新罪,将中断前科消灭时长,后罪执行完毕后重新计算。如果行为人在延长期间内再次犯罪,则在期间届满时由法院对是否消灭前科予以裁决。
前科消灭制度的全面实施尚需时日,我国应当以点带面、分步推进,构建前科消灭制度,使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具有充分的可行性,提高中国刑法的周全性。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前科定义应采取广义态度。前科是指曾受过法院刑事判决宣告有罪的事实,有前科者会受到诸如积分落户限制、同业资格限制等一系列影响。
我方认为,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更加符合法律制定的实质要求,更有利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中国的现代化转型,为应对社会治理新问题,我国的刑事立法呈现出一种积极扩张的趋势。自1997年刑法修正以来,我国的轻罪罪名占比已从16.13%上升到刑法修正案(十一)的21.81%。目前,受现行前科制度的影响,轻罪行为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仍然要面临诸多限制。这对于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涵。刑罚的目的是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无论何种类型的附随处罚,都会加剧其再社会化难度,增加社会治理成本。对于轻罪犯而言,刑罚本身的威慑力已足够保护法益,其在入伍、就业等社会各领域的附随性惩罚与重罪前科没有任何差别,既不符合比例原则,也与目前犯罪结构的变化趋势相差甚远。
建立新的前科消灭制度,可以消除行为人除公务员、法官等特殊职业外的从严限制,归还对前科人员权利的预先剥夺,改善轻罪不清现象。我国轻罪前科的范围尚未明确,单独立法并不现实,所以我方认为应在刑法中单独增加轻罪前科消灭一章,将其与时效、赦免等刑事责任消灭的制度共同纳入程序体系,并将第一百条修改后纳入本章,完善我国刑法体系,修改立法中不合理、不规范的条款,清除具有连坐效力的前科规定、前科规范,使犯罪行为人罪责自负,科学评估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家庭成员的联系。
轻罪前科并不是一次犯罪就永远消除不了的。我方建议对法定最高刑的前科存续时间进行分段规定,单独宣告有罪、单处罚金的,为刑罚执行完毕6个月;缓刑、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为1年。消除的实质条件为行为人在考验期内是否遵纪守法,有无悔罪之心。如果行为人在前科存续期间再犯新罪,将中断前科消灭时长,后罪执行完毕后重新计算。如果行为人在延长期间内再次犯罪,则在期间届满时由法院对是否消灭前科予以裁决。
前科消灭制度的全面实施尚需时日,我国应当以点带面、分步推进,构建前科消灭制度,使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具有充分的可行性,提高中国刑法的周全性。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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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对方辩友,今天我们讨论这个辩题的根本原因,是不是因为前科给一部分人带来了一些影响?请对方辩友明确一下,前科到底给人带来什么影响。
先回答我,前科对人的影响是什么?
对人的影响,若说对所有人的影响,对于没有犯罪的人来说并无影响;对于轻罪犯而言,在其服完有期徒刑之后,出来找工作受限、落户受限、考公受限,各方面都受限。
请问对方可以举出一些例子吗?比如落户受限,是在哪些方面受限?我方可以给您举数据。今天我们已经给出相关数据,并且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有一个人犯了轻罪(具体罪名我记不清了),犯罪之后落户困难。比如他想从一个省份的小城市跳到另一个省份的小城市,就不能落户。即使是同级落户也不可以,正常情况下,从长春到哈尔滨落户其实很容易,但他却受到限制,因为他有轻罪前科。
那么有没有可能,当今社会其实已经有这样一种倾向和趋势,并且他要从长春落户到哈尔滨,完全可以通过某种法规或规定,以更低成本的方法实现,但您方却讲不清楚。
这种前科制度不光给人带来落户难,还有就业困难和收入减少等影响。就就业方面,有些快递员岗位需要无犯罪证明。我方刚好有一个例子,顺丰曾公开表示愿意为有犯罪记录的人提供机会,尤其是在物流配送领域,您方如何解释呢?
顺丰公司能代表整个快递或物流行业吗?第一点,这体现了社会对前科人员的接受程度在不断提高,而您方同样无法论证像其他快递公司不接受有前科人员这一情况。也就是说,这方面的影响其实并没有那么大。并非影响不大,是您没有看到很多客运公司都不接受有轻罪前科的人员。您提到的顺丰公司,在整个行业里只是个例。相关例子有很多,我现在没有资料,但之前讨论材料里有很多,如果您想听,后续我可以给您解释。
好,我们期待您后续的解释。那么您方说当今的轻罪不轻,不是说轻罪本身的性质不轻,而是轻罪处罚之后,相应的前科情况没有被消灭,导致当事人落户困难等,受到的后果比应受的轻罪惩罚更重。您方是不是觉得这种情况社会没有对其进行合理的区别对待?
对方辩友,今天我们讨论这个辩题的根本原因,是不是因为前科给一部分人带来了一些影响?请对方辩友明确一下,前科到底给人带来什么影响。
先回答我,前科对人的影响是什么?
对人的影响,若说对所有人的影响,对于没有犯罪的人来说并无影响;对于轻罪犯而言,在其服完有期徒刑之后,出来找工作受限、落户受限、考公受限,各方面都受限。
请问对方可以举出一些例子吗?比如落户受限,是在哪些方面受限?我方可以给您举数据。今天我们已经给出相关数据,并且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有一个人犯了轻罪(具体罪名我记不清了),犯罪之后落户困难。比如他想从一个省份的小城市跳到另一个省份的小城市,就不能落户。即使是同级落户也不可以,正常情况下,从长春到哈尔滨落户其实很容易,但他却受到限制,因为他有轻罪前科。
那么有没有可能,当今社会其实已经有这样一种倾向和趋势,并且他要从长春落户到哈尔滨,完全可以通过某种法规或规定,以更低成本的方法实现,但您方却讲不清楚。
这种前科制度不光给人带来落户难,还有就业困难和收入减少等影响。就就业方面,有些快递员岗位需要无犯罪证明。我方刚好有一个例子,顺丰曾公开表示愿意为有犯罪记录的人提供机会,尤其是在物流配送领域,您方如何解释呢?
顺丰公司能代表整个快递或物流行业吗?第一点,这体现了社会对前科人员的接受程度在不断提高,而您方同样无法论证像其他快递公司不接受有前科人员这一情况。也就是说,这方面的影响其实并没有那么大。并非影响不大,是您没有看到很多客运公司都不接受有轻罪前科的人员。您提到的顺丰公司,在整个行业里只是个例。相关例子有很多,我现在没有资料,但之前讨论材料里有很多,如果您想听,后续我可以给您解释。
好,我们期待您后续的解释。那么您方说当今的轻罪不轻,不是说轻罪本身的性质不轻,而是轻罪处罚之后,相应的前科情况没有被消灭,导致当事人落户困难等,受到的后果比应受的轻罪惩罚更重。您方是不是觉得这种情况社会没有对其进行合理的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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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本中存在与“反方四辩 · 质询 · 正方一辩”环节不相关的内容,以下是处理后符合要求的内容: 评委、各位辩友好,在我方看来,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不应该实施。我们必须认识到,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表面上是为犯罪者提供一个重生的机会,实则忽视了社会公正原则及公共安全的根本需求。
轻罪是指在现行刑法中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通常涉及财产轻微损害等。前科消灭是指犯罪者在一定年限后,曾经的犯罪记录会被法律视为消失。
该文本中存在与“反方四辩 · 质询 · 正方一辩”环节不相关的内容,以下是处理后符合要求的内容: 评委、各位辩友好,在我方看来,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不应该实施。我们必须认识到,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表面上是为犯罪者提供一个重生的机会,实则忽视了社会公正原则及公共安全的根本需求。
轻罪是指在现行刑法中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通常涉及财产轻微损害等。前科消灭是指犯罪者在一定年限后,曾经的犯罪记录会被法律视为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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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文本中没有呈现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的实际讨论内容,所以无法输出双方讨论流程。请提供包含双方实际讨论过程的文本。
开宗明义。在我方看来,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我们必须认识到,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表面上是为罪犯提供一个重生的机会,实则忽视了社会公正法治原则及公共安全的根本需求。
轻罪是指刑法中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通常涉及财产轻微损害等。与之相对,前科消灭是指犯罪者在一定年限后,其曾经的犯罪记录在法律上可视为消失,不再影响其未来的生活和工作。在我方看来,这一制度的实施无疑会带来诸多负面后果。
首先,社会对于罪犯的包容程度呈上升趋势。顺丰曾公开表示愿意为有犯罪记录的人提供就业机会,尤其是在物流和配送领域,公司认为只要应聘者能够证明自己已经改过自新,都应该获得平等的机会。这说明社会对前科人员的接受程度已经在不断提高。
并且,国家为帮助罪犯顺利回归社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涵盖就业帮扶、社会保障等多个方面,也出台了像《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这样保证罪犯和普通人同样就业权利的法律。这无疑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观念的逐步演变,公众对于曾经有犯罪记录的前科人员表现出了更加宽容和理解的态度。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使人们不再仅仅将前科人员简单地标签化为罪犯,而是开始意识到他们同样拥有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与此同时,前科的存在有利于社会治安和管控。前科制度通过对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进行登记和保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其再次犯罪。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调查,超过70%的受访者认为前科制度对预防犯罪具有积极作用。
当今中国社会倡导帮助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倘若在当今现状下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则无法解决现存问题,这个制度并没有必要性,我们保持现状就已经可以解决大部分问题。
其次,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无法保证群众的知情权,保留犯罪前科可以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实行这个制度后,公众将无法获取罪犯的犯罪历史信息,限制了与其有密切利益交易或利益关系者的知情权。
比如,德国一名因家暴而被判缓刑的犯罪者记录消除后再次施暴,受害者因为无法查询其前科而未能防范。全国法院判处拘役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中,有前科的被告人数再犯率分别为11.4%、21.6%、21.8%,反映了有前科人员再犯的情况突出。若实行该制度,民众、企业无任何途径了解他人是否有前科,无法评判潜在风险,所以如果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这种情况只会更严重,我们应该做的是更好地发挥现有制度的优势。
综上所述,我方坚决认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不应该实施。感谢!
开宗明义。在我方看来,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我们必须认识到,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表面上是为罪犯提供一个重生的机会,实则忽视了社会公正法治原则及公共安全的根本需求。
轻罪是指刑法中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通常涉及财产轻微损害等。与之相对,前科消灭是指犯罪者在一定年限后,其曾经的犯罪记录在法律上可视为消失,不再影响其未来的生活和工作。在我方看来,这一制度的实施无疑会带来诸多负面后果。
首先,社会对于罪犯的包容程度呈上升趋势。顺丰曾公开表示愿意为有犯罪记录的人提供就业机会,尤其是在物流和配送领域,公司认为只要应聘者能够证明自己已经改过自新,都应该获得平等的机会。这说明社会对前科人员的接受程度已经在不断提高。
并且,国家为帮助罪犯顺利回归社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涵盖就业帮扶、社会保障等多个方面,也出台了像《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这样保证罪犯和普通人同样就业权利的法律。这无疑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观念的逐步演变,公众对于曾经有犯罪记录的前科人员表现出了更加宽容和理解的态度。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使人们不再仅仅将前科人员简单地标签化为罪犯,而是开始意识到他们同样拥有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与此同时,前科的存在有利于社会治安和管控。前科制度通过对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进行登记和保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其再次犯罪。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调查,超过70%的受访者认为前科制度对预防犯罪具有积极作用。
当今中国社会倡导帮助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倘若在当今现状下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则无法解决现存问题,这个制度并没有必要性,我们保持现状就已经可以解决大部分问题。
其次,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无法保证群众的知情权,保留犯罪前科可以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实行这个制度后,公众将无法获取罪犯的犯罪历史信息,限制了与其有密切利益交易或利益关系者的知情权。
比如,德国一名因家暴而被判缓刑的犯罪者记录消除后再次施暴,受害者因为无法查询其前科而未能防范。全国法院判处拘役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中,有前科的被告人数再犯率分别为11.4%、21.6%、21.8%,反映了有前科人员再犯的情况突出。若实行该制度,民众、企业无任何途径了解他人是否有前科,无法评判潜在风险,所以如果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这种情况只会更严重,我们应该做的是更好地发挥现有制度的优势。
综上所述,我方坚决认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不应该实施。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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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分论点及事实佐证,反方认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不应该实施。
正方四辩:感谢主席,首先想请问您方,对轻罪的定义是什么?在我方看来,轻罪是指在刑罚中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通常涉及财产轻微损害。那请问,除了这一点,您还能举出其他例子吗?
反方一辩:您是说轻罪的定义吗?可以举几个轻罪的例子,比如说酒驾,或者盗窃数额较小的情况。
正方四辩:那请问,过失犯罪算是轻罪吗?
反方一辩:过失犯罪要看具体情况,比如过失致人死亡等。
正方四辩:请您帮我论证一下。在我方看来,如果过失致人死亡就不应该算是轻罪。
正方四辩:请问,您所说的法治原则的概念是什么?
反方一辩:法治原则就是符合法律标准,像宪法第42条等法律规定的事情就是它的标准。
正方四辩:您方能解释一下这个具体概念吗?宪法规定的法律原则很重要吗?
正方四辩:刚才您说的例子相对都是财产类的吗?
反方一辩:不是。我们在定义里讲过,轻罪是指在刑罚中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财产类只是我举的例子。
正方四辩:我方刚才说目前社会对罪犯的包容度呈上升趋势,这是不是意味着社会希望罪犯能够回归社会?
正方四辩:请问您方,除了顺丰公司之外,还有别的公司实行这种对罪犯包容的政策吗?比如圆通。您方给出的例子太少了。
正方四辩:宪法有规定,就像我刚才说的宪法第42条和第33条,我们的实施肯定要依照宪法原则。但真的全部都符合宪法原则吗?如果不遵循宪法原则,不就是违法吗?我方现在请您论证这种广泛性,请给出几个例子。
反方一辩:这个例子我方二辩会给您回答。
正方四辩:您到现在举不出很多例子,这可能说明这种情况并不普遍。接下来请问,您方怎么定义前科消灭制度?
反方一辩:前科消灭制度是指犯罪者在一定年限后,其曾经的犯罪记录可以被法律视为消失,不再影响其未来的生活和工作。
正方四辩:请问这个年限是多久?
反方一辩:我方认为依据罪行的轻重来判定年限。
正方四辩:现在社会在进步,是不是不会给罪犯过多的标签化?
反方一辩:有点听不懂您的问题。
正方四辩:我重复一遍,因为社会在进步,所以大家不会给罪犯过多的标签化,对不对?
反方一辩:现在社会对罪犯的包容度已经呈上升趋势。
正方四辩:好,我们达成一个共识,双方都认为目前社会希望罪犯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下一个问题……(结束)
正方四辩:感谢主席,首先想请问您方,对轻罪的定义是什么?在我方看来,轻罪是指在刑罚中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通常涉及财产轻微损害。那请问,除了这一点,您还能举出其他例子吗?
反方一辩:您是说轻罪的定义吗?可以举几个轻罪的例子,比如说酒驾,或者盗窃数额较小的情况。
正方四辩:那请问,过失犯罪算是轻罪吗?
反方一辩:过失犯罪要看具体情况,比如过失致人死亡等。
正方四辩:请您帮我论证一下。在我方看来,如果过失致人死亡就不应该算是轻罪。
正方四辩:请问,您所说的法治原则的概念是什么?
反方一辩:法治原则就是符合法律标准,像宪法第42条等法律规定的事情就是它的标准。
正方四辩:您方能解释一下这个具体概念吗?宪法规定的法律原则很重要吗?
正方四辩:刚才您说的例子相对都是财产类的吗?
反方一辩:不是。我们在定义里讲过,轻罪是指在刑罚中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财产类只是我举的例子。
正方四辩:我方刚才说目前社会对罪犯的包容度呈上升趋势,这是不是意味着社会希望罪犯能够回归社会?
正方四辩:请问您方,除了顺丰公司之外,还有别的公司实行这种对罪犯包容的政策吗?比如圆通。您方给出的例子太少了。
正方四辩:宪法有规定,就像我刚才说的宪法第42条和第33条,我们的实施肯定要依照宪法原则。但真的全部都符合宪法原则吗?如果不遵循宪法原则,不就是违法吗?我方现在请您论证这种广泛性,请给出几个例子。
反方一辩:这个例子我方二辩会给您回答。
正方四辩:您到现在举不出很多例子,这可能说明这种情况并不普遍。接下来请问,您方怎么定义前科消灭制度?
反方一辩:前科消灭制度是指犯罪者在一定年限后,其曾经的犯罪记录可以被法律视为消失,不再影响其未来的生活和工作。
正方四辩:请问这个年限是多久?
反方一辩:我方认为依据罪行的轻重来判定年限。
正方四辩:现在社会在进步,是不是不会给罪犯过多的标签化?
反方一辩:有点听不懂您的问题。
正方四辩:我重复一遍,因为社会在进步,所以大家不会给罪犯过多的标签化,对不对?
反方一辩:现在社会对罪犯的包容度已经呈上升趋势。
正方四辩:好,我们达成一个共识,双方都认为目前社会希望罪犯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下一个问题……(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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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首先,刚才反方提到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所以不希望实行当前制度,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我们不能忽视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歧视氛围。轻罪与重罪没有被区分开来,其附带后果和惩戒措施是一样的,因此我们主张实行轻罪前科取消制度。
其次,您方刚才提到了“不再给替换标签”。2020年国际受害者权益协会对十个国家的两千多名受害者进行调查,发现78%的受访者认为犯罪前科不应该轻易消灭,否则会丧失对司法的公信力。这明显体现出一种歧视。
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实行轻罪前科取消制度,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当今社会进入了犯罪轻缓化的趋势。这种轻罪的普遍性与民众对法律理解不够深入、不够熟悉之间的矛盾,导致了轻罪后果过重的现象,使得犯轻罪的人难以融入社会,犯罪人数也在上升。一味地施压只会适得其反。
如果要避免这种恶性循环,我们应该寻找更好的制度,让犯轻罪的人真正回到正常生活中,给他们一个从头再来的机会,完善司法体系,促进社会更加稳定。
主席,首先,刚才反方提到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所以不希望实行当前制度,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我们不能忽视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歧视氛围。轻罪与重罪没有被区分开来,其附带后果和惩戒措施是一样的,因此我们主张实行轻罪前科取消制度。
其次,您方刚才提到了“不再给替换标签”。2020年国际受害者权益协会对十个国家的两千多名受害者进行调查,发现78%的受访者认为犯罪前科不应该轻易消灭,否则会丧失对司法的公信力。这明显体现出一种歧视。
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实行轻罪前科取消制度,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当今社会进入了犯罪轻缓化的趋势。这种轻罪的普遍性与民众对法律理解不够深入、不够熟悉之间的矛盾,导致了轻罪后果过重的现象,使得犯轻罪的人难以融入社会,犯罪人数也在上升。一味地施压只会适得其反。
如果要避免这种恶性循环,我们应该寻找更好的制度,让犯轻罪的人真正回到正常生活中,给他们一个从头再来的机会,完善司法体系,促进社会更加稳定。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三辩:你好,第一个问题,企业在招人的时候,把这个人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和他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全部纳入考量进行比较,您方觉得这是一种公正的做法吗?
正方二辩:是公正的。
反方三辩:您方认为它不够公正的点在哪个地方?既然它是公正的,但企业在考量人员时,会把犯罪这个点考虑进去,那么在您方看来,犯罪是否属于风险考量的一部分?您方观点是,既然犯罪人员已经回归社会,从应受的惩罚里出来了,就是无罪的。但在我方资料中显示,前科人员的再犯罪率其实比一般人要高,那我将这部分纳入公司的风险考量,是否是应当的,而且是公司应有的权利?
正方二辩:您忽略了一个问题,就是他们再犯罪率高的原因,根本在于他们难以回归社会。
反方三辩:但是,当前社会对于罪犯的包容率呈上升趋势。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自2015年到2019年,犯罪人员的就业率从39%提升到62%,您方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正方二辩:您一直在说社会包容度呈上升趋势,但是您方并没有给出这个上升趋势广泛性的具体情况。
反方三辩:数据已经显示,从2015年到2019年,就业率从39%提升到62%,难道在您方看来这还不具有普遍性吗?好的,或许您可以回答下一个问题,您方还提到轻罪前科消除制度可以维护社会稳定,帮助罪犯再社会化,是吗?
正方二辩:请您重复一下刚才那个问题。
反方三辩:您刚提到轻罪前科消除制度可以维护社会稳定,帮助罪犯再社会化,是吗?
正方二辩:是的。
反方三辩:在我方给出的例子中,德国有一名罪犯,因为轻罪前科消除制度得以再次施暴,您方如何看待这种问题?
正方二辩:这是他个人的问题。
反方三辩:这是否也证明了轻罪前科消除制度会带来这样的隐患?
正方二辩:我方后面会给您论述我们的轻罪前科消除制度在本土化的表现。
反方三辩:还有,您方所谓的轻重罪带来的后果一样。在日常生活中,只要一个人犯了罪,人们不知道他到底因何犯罪,只知道他犯了罪。重罪犯和轻罪犯面临的情况一样,都会就业困难、受到歧视。但问题是,如果本人不说,其实别人也不会知道,主要还是在企业招聘方面的问题。那么对于企业而言,轻罪和重罪的区别应该还是有的吧。
反方三辩:你好,第一个问题,企业在招人的时候,把这个人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和他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全部纳入考量进行比较,您方觉得这是一种公正的做法吗?
正方二辩:是公正的。
反方三辩:您方认为它不够公正的点在哪个地方?既然它是公正的,但企业在考量人员时,会把犯罪这个点考虑进去,那么在您方看来,犯罪是否属于风险考量的一部分?您方观点是,既然犯罪人员已经回归社会,从应受的惩罚里出来了,就是无罪的。但在我方资料中显示,前科人员的再犯罪率其实比一般人要高,那我将这部分纳入公司的风险考量,是否是应当的,而且是公司应有的权利?
正方二辩:您忽略了一个问题,就是他们再犯罪率高的原因,根本在于他们难以回归社会。
反方三辩:但是,当前社会对于罪犯的包容率呈上升趋势。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自2015年到2019年,犯罪人员的就业率从39%提升到62%,您方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正方二辩:您一直在说社会包容度呈上升趋势,但是您方并没有给出这个上升趋势广泛性的具体情况。
反方三辩:数据已经显示,从2015年到2019年,就业率从39%提升到62%,难道在您方看来这还不具有普遍性吗?好的,或许您可以回答下一个问题,您方还提到轻罪前科消除制度可以维护社会稳定,帮助罪犯再社会化,是吗?
正方二辩:请您重复一下刚才那个问题。
反方三辩:您刚提到轻罪前科消除制度可以维护社会稳定,帮助罪犯再社会化,是吗?
正方二辩:是的。
反方三辩:在我方给出的例子中,德国有一名罪犯,因为轻罪前科消除制度得以再次施暴,您方如何看待这种问题?
正方二辩:这是他个人的问题。
反方三辩:这是否也证明了轻罪前科消除制度会带来这样的隐患?
正方二辩:我方后面会给您论述我们的轻罪前科消除制度在本土化的表现。
反方三辩:还有,您方所谓的轻重罪带来的后果一样。在日常生活中,只要一个人犯了罪,人们不知道他到底因何犯罪,只知道他犯了罪。重罪犯和轻罪犯面临的情况一样,都会就业困难、受到歧视。但问题是,如果本人不说,其实别人也不会知道,主要还是在企业招聘方面的问题。那么对于企业而言,轻罪和重罪的区别应该还是有的吧。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我们来讲第一个点。其实您方提到的歧视这个点,您方说今天工作可能会被歧视,但是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这种情况其实是违法的。您方所论证的是执法方面不够完善、不够严格,而不能说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因为您方一再论述,即便有这些法律条约,依旧会有歧视存在,但这其实是执法端的问题,并不是我方立法端的问题。
其次,这一般不叫做歧视。今天我方将公司的合理利益纳入考量,这是公司合理的利益考量。我们承认有些有前科的人不能从事某些职业,这一点您方也已经承认,比如教师、法官、公务员等。
接下来讲第二点。您方一直说今天重罪和轻罪一样严重,但我方在第一个论点当中已经完成论证,引述了如今大家对轻罪的包容度其实一直在呈上升趋势。您方一直跟我说,不告知罪业是什么,同样会有歧视。没错,但我们都知道为什么会提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因为您方主观认为今天轻罪和重罪都一样了。但我现在问您,一个酒驾开了20米车的人,和一个杀人犯这样的重罪犯进行对比,这种歧视就很显而易见了。实际上,我们今天对轻罪犯并没有这么多的歧视。
第二个问题是,对有前科的罪犯肯定要有一定的限制,这种影响肯定是存在的。但是这些轻罪犯回归社会不能以牺牲社会安全为代价。比如我们刚才提到的德国那个有家庭暴力犯罪前科的人再次暴力他人,您说这是对方的问题。在这个点上,您方的态度再次退让,说明此时对待这些个人的问题,可能会影响到轻罪犯回归社会,因为这是个人的行为,也无法排除这一部分的隐患。
首先我们来讲第一个点。其实您方提到的歧视这个点,您方说今天工作可能会被歧视,但是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这种情况其实是违法的。您方所论证的是执法方面不够完善、不够严格,而不能说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因为您方一再论述,即便有这些法律条约,依旧会有歧视存在,但这其实是执法端的问题,并不是我方立法端的问题。
其次,这一般不叫做歧视。今天我方将公司的合理利益纳入考量,这是公司合理的利益考量。我们承认有些有前科的人不能从事某些职业,这一点您方也已经承认,比如教师、法官、公务员等。
接下来讲第二点。您方一直说今天重罪和轻罪一样严重,但我方在第一个论点当中已经完成论证,引述了如今大家对轻罪的包容度其实一直在呈上升趋势。您方一直跟我说,不告知罪业是什么,同样会有歧视。没错,但我们都知道为什么会提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因为您方主观认为今天轻罪和重罪都一样了。但我现在问您,一个酒驾开了20米车的人,和一个杀人犯这样的重罪犯进行对比,这种歧视就很显而易见了。实际上,我们今天对轻罪犯并没有这么多的歧视。
第二个问题是,对有前科的罪犯肯定要有一定的限制,这种影响肯定是存在的。但是这些轻罪犯回归社会不能以牺牲社会安全为代价。比如我们刚才提到的德国那个有家庭暴力犯罪前科的人再次暴力他人,您说这是对方的问题。在这个点上,您方的态度再次退让,说明此时对待这些个人的问题,可能会影响到轻罪犯回归社会,因为这是个人的行为,也无法排除这一部分的隐患。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三辩:你好,我方有更新的数据。2020 年国际受害者协会对 10 个国家 2 万名受害者调查发现,78%的受访者认为犯罪者前科不应该消灭,否则会丧失对司法公正的信心。那么是否表明,社会网民这种歧视情况仍然是很现实的事情,对于受害者来说,他们认为这种对犯罪者的歧视是非常严重的吗?
反方二辩:您方提的这个数据非常有用。其实 2022 年有两万多名受访者表示,78%的人认为不能进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推行,这恰恰跟我方观点一致。今天中国社会科学院调查显示,超过 70%的受访者认为前科制度对预防犯罪具有积极作用。这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因为轻罪前科消灭之后,可能会像您方所说的,产生很多社会隐患,而这种隐患是存在的,您方无法否认。
由于有前科制度的存在,我们给予犯罪者更多的社会调查和社会监督,确实要对他们进行一定的监督,因为他们可能存在再犯的情况。我们希望他们可以回归社会,但更希望社会能变得更好,他们也能更好地回归社会,但这必须让他们付出一定的代价,即他们无法像普通人一样。今天的前科制度,不仅是对个人好,更是对社会好,我们不能以牺牲社会安全为代价,让这些人再次危害社会。
正方三辩:您好,您刚刚提到德国再犯罪的情况。如果是轻罪前科消灭的相关情况,应该与本国国情相关,您所说的情况不一定适用于中国。当然,本土化的情况我们将会在后面论述。所以您方如何说明,在德国出现的情况,一定会在中国这种制度更完善的情况下再次发生呢?各国国情不相同。
反方二辩:首先,您方无法论述因为国情不相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在中国就一定会本土化得更好。我确实用了德国这个例子,但您方无法坐实您方的观点。您方想说歧视依旧存在,可实际上,今天这种所谓的“歧视”,我刚刚已从两个点进行论述。一方面,这是合理利益的考量;另一方面,如果真的存在歧视,那是违法的,这种歧视其实是法律执行力不到位,并不是法律存在问题。
正方三辩:您方刚刚说现在犯罪人员的再次就业率提高,那么您如何证明在同等情况下,由于他们有犯罪前科,还能获得和其他人一样平等的再就业权利呢?
反方二辩:我一直在说反歧视的问题。宪法的第 33 条和第 42 条明确规定,就业企业招工时不能有歧视行为出现,这两条保证了用人单位用人的公平权,以及罪犯服刑完毕之后的平等权。像顺丰这样的快递大企业,就表示愿意为有犯罪记录的人提供就业机会,尤其是在物流和配送领域。不仅顺丰,一些游戏大厂也有类似行为,这既说明有就业岗位,也说明社会对罪犯的包容度在不断提高。
正方三辩:您刚刚在用法律规定证明,即使有相关法律规定,但这种歧视的情况仍然长久无法解决,所以我们才要用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来改善这种现状。
反方二辩:您方说得对,我们确实存在这种现状,但我刚才反复强调,这种现状的出现,并不是制度存在问题,而是执法人员执法不够严格,这两者的根属性不同。今天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加强执法力度,而不是推行一个新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正方三辩:那说明您方也认同我的观点。
反方二辩:您方不要胡乱总结我的观点,我没有认同您的观点。您方的观点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我们所说的根属性不同。您方一直批判我方说制度不够完善、不够到位,所以才会产生歧视情况,但我方想强调的是,宪法的第 33 条和第 42 条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员工,制度是完善的。您方提出的问题,根源在于执法人员、执法机构执法不够严格。所以您方一直批判我方说制度存在问题,需要推行新制度,而我方强调的是制度本身没问题,是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不够严格,这两者的根属性不同。
正方三辩:您所说的根属性是什么意思呢?
反方二辩:我方的意思是,您方一直批判我方制度不够完善、不够到位才产生歧视情况,但宪法相关条文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用人的公平权和罪犯服刑后的平等权,制度是完善的。您方提出的问题根源在于执法人员、执法机构执法不够严格。所以您方一直主张推行新制度,而我方强调要加强执法力度,这两者的根属性不同。
正方三辩:你好,我方有更新的数据。2020 年国际受害者协会对 10 个国家 2 万名受害者调查发现,78%的受访者认为犯罪者前科不应该消灭,否则会丧失对司法公正的信心。那么是否表明,社会网民这种歧视情况仍然是很现实的事情,对于受害者来说,他们认为这种对犯罪者的歧视是非常严重的吗?
反方二辩:您方提的这个数据非常有用。其实 2022 年有两万多名受访者表示,78%的人认为不能进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推行,这恰恰跟我方观点一致。今天中国社会科学院调查显示,超过 70%的受访者认为前科制度对预防犯罪具有积极作用。这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因为轻罪前科消灭之后,可能会像您方所说的,产生很多社会隐患,而这种隐患是存在的,您方无法否认。
由于有前科制度的存在,我们给予犯罪者更多的社会调查和社会监督,确实要对他们进行一定的监督,因为他们可能存在再犯的情况。我们希望他们可以回归社会,但更希望社会能变得更好,他们也能更好地回归社会,但这必须让他们付出一定的代价,即他们无法像普通人一样。今天的前科制度,不仅是对个人好,更是对社会好,我们不能以牺牲社会安全为代价,让这些人再次危害社会。
正方三辩:您好,您刚刚提到德国再犯罪的情况。如果是轻罪前科消灭的相关情况,应该与本国国情相关,您所说的情况不一定适用于中国。当然,本土化的情况我们将会在后面论述。所以您方如何说明,在德国出现的情况,一定会在中国这种制度更完善的情况下再次发生呢?各国国情不相同。
反方二辩:首先,您方无法论述因为国情不相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在中国就一定会本土化得更好。我确实用了德国这个例子,但您方无法坐实您方的观点。您方想说歧视依旧存在,可实际上,今天这种所谓的“歧视”,我刚刚已从两个点进行论述。一方面,这是合理利益的考量;另一方面,如果真的存在歧视,那是违法的,这种歧视其实是法律执行力不到位,并不是法律存在问题。
正方三辩:您方刚刚说现在犯罪人员的再次就业率提高,那么您如何证明在同等情况下,由于他们有犯罪前科,还能获得和其他人一样平等的再就业权利呢?
反方二辩:我一直在说反歧视的问题。宪法的第 33 条和第 42 条明确规定,就业企业招工时不能有歧视行为出现,这两条保证了用人单位用人的公平权,以及罪犯服刑完毕之后的平等权。像顺丰这样的快递大企业,就表示愿意为有犯罪记录的人提供就业机会,尤其是在物流和配送领域。不仅顺丰,一些游戏大厂也有类似行为,这既说明有就业岗位,也说明社会对罪犯的包容度在不断提高。
正方三辩:您刚刚在用法律规定证明,即使有相关法律规定,但这种歧视的情况仍然长久无法解决,所以我们才要用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来改善这种现状。
反方二辩:您方说得对,我们确实存在这种现状,但我刚才反复强调,这种现状的出现,并不是制度存在问题,而是执法人员执法不够严格,这两者的根属性不同。今天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加强执法力度,而不是推行一个新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正方三辩:那说明您方也认同我的观点。
反方二辩:您方不要胡乱总结我的观点,我没有认同您的观点。您方的观点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我们所说的根属性不同。您方一直批判我方说制度不够完善、不够到位,所以才会产生歧视情况,但我方想强调的是,宪法的第 33 条和第 42 条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员工,制度是完善的。您方提出的问题,根源在于执法人员、执法机构执法不够严格。所以您方一直批判我方说制度存在问题,需要推行新制度,而我方强调的是制度本身没问题,是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不够严格,这两者的根属性不同。
正方三辩:您所说的根属性是什么意思呢?
反方二辩:我方的意思是,您方一直批判我方制度不够完善、不够到位才产生歧视情况,但宪法相关条文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用人的公平权和罪犯服刑后的平等权,制度是完善的。您方提出的问题根源在于执法人员、执法机构执法不够严格。所以您方一直主张推行新制度,而我方强调要加强执法力度,这两者的根属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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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第一个点是解释问题。今天我方给出了很多数据,证明社会对罪犯的包容度呈持续上升态势。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自2015年以来,出狱人员的就业率逐渐上升,从2015年到2019年,就业率从39%提升至62%。这恰恰体现了社会对罪犯的包容度在不断上升,也就是说并不存在严重的歧视问题,因此也没有很大的需求去重新建立一个制度来保障罪犯日后能够找到工作。
其次,我方坚持认为应该保留前科,并非是让罪犯无法找到工作,而是让罪犯不能从事如教育、公务员、警察等敏感职业。这并非对罪犯的歧视,而是一种正常的风险考量。正如企业将有盗窃罪的罪犯可能给企业带来的风险纳入考量,这不是歧视,而是企业应有的知情权。并且,对于进入公司的罪犯,公司也有义务为其保密。
再者,保留前科不一定会带来社会的稳定,相反可能会增加社会治安成本。如果一个虐待儿童的教师,入刑出狱后依旧从事教育职业,那么再次犯罪的风险会大大上升,社会治安成本也会不断增加。
最后,当今我们应当做的不是建立一个新制度来解决当下问题,而是应依托现有的较为完善的体制来保证罪犯重新回归社会。例如,现有的就业帮扶措施、社会保障措施、心理辅导与帮教措施、法律援助与权益保障措施等。当前的法律制度已足够完善,能够保证罪犯重新回归社会。我们当前应做的是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察力度,而不是建立一个新制度。
首先,第一个点是解释问题。今天我方给出了很多数据,证明社会对罪犯的包容度呈持续上升态势。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自2015年以来,出狱人员的就业率逐渐上升,从2015年到2019年,就业率从39%提升至62%。这恰恰体现了社会对罪犯的包容度在不断上升,也就是说并不存在严重的歧视问题,因此也没有很大的需求去重新建立一个制度来保障罪犯日后能够找到工作。
其次,我方坚持认为应该保留前科,并非是让罪犯无法找到工作,而是让罪犯不能从事如教育、公务员、警察等敏感职业。这并非对罪犯的歧视,而是一种正常的风险考量。正如企业将有盗窃罪的罪犯可能给企业带来的风险纳入考量,这不是歧视,而是企业应有的知情权。并且,对于进入公司的罪犯,公司也有义务为其保密。
再者,保留前科不一定会带来社会的稳定,相反可能会增加社会治安成本。如果一个虐待儿童的教师,入刑出狱后依旧从事教育职业,那么再次犯罪的风险会大大上升,社会治安成本也会不断增加。
最后,当今我们应当做的不是建立一个新制度来解决当下问题,而是应依托现有的较为完善的体制来保证罪犯重新回归社会。例如,现有的就业帮扶措施、社会保障措施、心理辅导与帮教措施、法律援助与权益保障措施等。当前的法律制度已足够完善,能够保证罪犯重新回归社会。我们当前应做的是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察力度,而不是建立一个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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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显防御内容。
首先,您刚刚说,一个罪犯出狱之后,其再犯概率上升,这一说法是无法证明的。
其次,您提到公司、企业或一些职业不录用有前科的人,是出于风险考量。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职场上仍存在其他类似情况。例如,一些企业对女性应聘者的待遇较低,因为他们认为女性无法更好地应对某些局面,这同样也是一种考量。
再者,您方一直强调有前科者对社会的危害性更高。然而,除了他们出狱后再就业比率上升这一情况外,在生活中,难道就不存在其他问题吗?比如,由于其有犯罪记录,在社会接触中,人们得知后会对其戴上有色眼镜。您认为他们会再犯,这难道不是一种有色眼镜吗?仅仅因为他们有过一次犯罪经历,就认为他们会对自己造成隐患,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歧视。对方辩友在讨论相关问题时,本身就带有歧视性的态度。
另外,您提到这是执法的问题,但立法和执法是分开的。如果没有执行这项法律,即便法律列出了保护罪犯权益的条文,那也等同于不存在。
最后,您方认为应从社会安全和个人预防方面考虑。但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仅仅因为某人有过犯罪记录,就认为其会进行二次犯罪并侵犯自己的利益,这种预防态度本身就带有有色眼镜。
所以,我方认为再次修改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犯罪者的个人权益。
首先,您刚刚说,一个罪犯出狱之后,其再犯概率上升,这一说法是无法证明的。
其次,您提到公司、企业或一些职业不录用有前科的人,是出于风险考量。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职场上仍存在其他类似情况。例如,一些企业对女性应聘者的待遇较低,因为他们认为女性无法更好地应对某些局面,这同样也是一种考量。
再者,您方一直强调有前科者对社会的危害性更高。然而,除了他们出狱后再就业比率上升这一情况外,在生活中,难道就不存在其他问题吗?比如,由于其有犯罪记录,在社会接触中,人们得知后会对其戴上有色眼镜。您认为他们会再犯,这难道不是一种有色眼镜吗?仅仅因为他们有过一次犯罪经历,就认为他们会对自己造成隐患,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歧视。对方辩友在讨论相关问题时,本身就带有歧视性的态度。
另外,您提到这是执法的问题,但立法和执法是分开的。如果没有执行这项法律,即便法律列出了保护罪犯权益的条文,那也等同于不存在。
最后,您方认为应从社会安全和个人预防方面考虑。但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仅仅因为某人有过犯罪记录,就认为其会进行二次犯罪并侵犯自己的利益,这种预防态度本身就带有有色眼镜。
所以,我方认为再次修改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犯罪者的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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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请问您方出情况定义是什么?
在我方看来,前科消灭制度中,前科指的是一项罪名,是犯罪者之前在法律上的犯罪记录。
您刚才在一辩稿中提到,社会自这边的帮助更高了。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去考虑公共安全这个问题呢?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您方天然认为犯罪者在社会当中处于弱势地位,一直指责我方歧视。而且您方说法官和政法确实分开,还说不执法,法律就没有用。所以在这一点上,您方其实承认了执法官的问题与我方观点相关。
请问您方,法律是反复执行的吗?您方还是认为这是执法端的问题,而立法端在立法上是完整的,对吗?
反方: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有色眼镜,但我不知道对方提出有色眼镜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有色眼镜可以帮助社会进行预防、防止犯罪,那么这有色眼镜为什么不好呢?
反之,对方说公司不招聘犯罪人员是歧视。那么我想问,如果幼师因为虐待儿童而进了监狱,以后不让他进入幼师教育企业,这算不算是歧视?
正方:我们要关注的是除特殊情况之外普通职业的一些权利。我们并没有说一个犯过虐待儿童罪的人不能从事其他职业。
您方也没有跟我方论证过,犯罪者在普通职业上有被歧视的情况。如果说一个犯罪者不能去工厂打螺丝就是歧视,我方承认,但您方没有论证这些企业都不收他们。
您方其实还是指在特殊行业,像教师行业,有犯罪记录的人不能进入,并没有论证所有行业都歧视他们。
我方已经给出了充足的数据,从2020年到2022年的数据都表明社会对他们的态度没那么严苛了。您方数据好像给错了,您方2022年的数据在场上只留下一个,有78.4%的人认为轻罪前科取消制度不应该实施,这个数据存在偏差。
我再问您方一个问题,我们要以牺牲社会安全为代价让这些人回归社会吗?
反方:您方也说了,在德国的例子中,存在个人问题,您方承认个人存在风险,所以我们要把个人纳入风险考量。您方认为我们要牺牲社会安全让这些人回归社会,我方并没有这么说。我们推行这个制度是为了让犯罪者更好地回归社会,他们回归社会后有了对社会的归属感,自然而然会安定下来。
正方:您方说他们自然而然会安定下来,这只是一个设想,您方并没有给出论证过程。您方还是没有回答,以牺牲社会安全为代价让这些人回归社会到底可不可行?其实这是不可行的,我们依旧要以社会安全为先。
反方:我方一直强调以社会安全为先,我们不会牺牲社会安全。我方也跟您描述过,为什么认为轻罪前科取消制度会使社会变得更加稳定,是您方没有认真听。我方发言结束。
正方:请问您方出情况定义是什么?
在我方看来,前科消灭制度中,前科指的是一项罪名,是犯罪者之前在法律上的犯罪记录。
您刚才在一辩稿中提到,社会自这边的帮助更高了。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去考虑公共安全这个问题呢?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您方天然认为犯罪者在社会当中处于弱势地位,一直指责我方歧视。而且您方说法官和政法确实分开,还说不执法,法律就没有用。所以在这一点上,您方其实承认了执法官的问题与我方观点相关。
请问您方,法律是反复执行的吗?您方还是认为这是执法端的问题,而立法端在立法上是完整的,对吗?
反方: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有色眼镜,但我不知道对方提出有色眼镜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有色眼镜可以帮助社会进行预防、防止犯罪,那么这有色眼镜为什么不好呢?
反之,对方说公司不招聘犯罪人员是歧视。那么我想问,如果幼师因为虐待儿童而进了监狱,以后不让他进入幼师教育企业,这算不算是歧视?
正方:我们要关注的是除特殊情况之外普通职业的一些权利。我们并没有说一个犯过虐待儿童罪的人不能从事其他职业。
您方也没有跟我方论证过,犯罪者在普通职业上有被歧视的情况。如果说一个犯罪者不能去工厂打螺丝就是歧视,我方承认,但您方没有论证这些企业都不收他们。
您方其实还是指在特殊行业,像教师行业,有犯罪记录的人不能进入,并没有论证所有行业都歧视他们。
我方已经给出了充足的数据,从2020年到2022年的数据都表明社会对他们的态度没那么严苛了。您方数据好像给错了,您方2022年的数据在场上只留下一个,有78.4%的人认为轻罪前科取消制度不应该实施,这个数据存在偏差。
我再问您方一个问题,我们要以牺牲社会安全为代价让这些人回归社会吗?
反方:您方也说了,在德国的例子中,存在个人问题,您方承认个人存在风险,所以我们要把个人纳入风险考量。您方认为我们要牺牲社会安全让这些人回归社会,我方并没有这么说。我们推行这个制度是为了让犯罪者更好地回归社会,他们回归社会后有了对社会的归属感,自然而然会安定下来。
正方:您方说他们自然而然会安定下来,这只是一个设想,您方并没有给出论证过程。您方还是没有回答,以牺牲社会安全为代价让这些人回归社会到底可不可行?其实这是不可行的,我们依旧要以社会安全为先。
反方:我方一直强调以社会安全为先,我们不会牺牲社会安全。我方也跟您描述过,为什么认为轻罪前科取消制度会使社会变得更加稳定,是您方没有认真听。我方发言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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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这个辩题的焦点,其实还是对方所提及的社会对于前科犯的歧视问题。但对方在歧视问题上一退再退。
首先,对方已经退让到认为教师等特殊行业应对这种前科犯进行筛选。其次,对方又无法论证普通行业对前科人员存在歧视行为。由此可见,前科人员对于消除歧视这部分的需求性并没有那么大,社会对于前科人员其实正在走向宽容,这是我们所体现出的第一个观点。
第二点,对方一直在追问我方关于现有制度的执行力问题。我方认为,如果今天一个法案的执行力不足,我们应该思考的是节省现有的执行力,而非更换一个法案。显然,节省执行力成本更低,且更为便捷,而不是舍近求远、舍本逐末地采用新的前科消除制度来进行弥补。
第三点,我方一直在论证前科存在的合理性。其一,它关乎整个社会的安全性。对方称因为要对前科人员有宽容性,所以可以不考虑他们对社会的潜在安全风险,这显然是错误的。我们在知晓他们对社会存在潜在风险后,当然可以选择承担这个风险。例如,一个公司接收前科人员,首先必须保证公司的知情权。在保证知情权后,公司后续如何选择都是合理的,即便知道对方是前科人员,也可以将其招进公司,但知情权是必须要保证的。
此外,这种行为还能保证整个社会对前科人员的监督作用,起到威慑和预防犯罪的效果。对方辩友认为这种行为是“有色眼镜”,但我一直无法理解,为什么“有色眼镜”一定是贬义词。如果“有色眼镜”确实能帮助我们维护社会安全、预防犯罪,那为何它是不合理的呢?对方辩友只要看到我们对前科人员进行区别性对待,就认为是歧视,实则不然。我们在包容前科人员的同时,也要维护自身的安全。社会利益是我们首先要保证的主要利益,今天我们不能以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让这部分人回归社会。
基于这个辩题的焦点,其实还是对方所提及的社会对于前科犯的歧视问题。但对方在歧视问题上一退再退。
首先,对方已经退让到认为教师等特殊行业应对这种前科犯进行筛选。其次,对方又无法论证普通行业对前科人员存在歧视行为。由此可见,前科人员对于消除歧视这部分的需求性并没有那么大,社会对于前科人员其实正在走向宽容,这是我们所体现出的第一个观点。
第二点,对方一直在追问我方关于现有制度的执行力问题。我方认为,如果今天一个法案的执行力不足,我们应该思考的是节省现有的执行力,而非更换一个法案。显然,节省执行力成本更低,且更为便捷,而不是舍近求远、舍本逐末地采用新的前科消除制度来进行弥补。
第三点,我方一直在论证前科存在的合理性。其一,它关乎整个社会的安全性。对方称因为要对前科人员有宽容性,所以可以不考虑他们对社会的潜在安全风险,这显然是错误的。我们在知晓他们对社会存在潜在风险后,当然可以选择承担这个风险。例如,一个公司接收前科人员,首先必须保证公司的知情权。在保证知情权后,公司后续如何选择都是合理的,即便知道对方是前科人员,也可以将其招进公司,但知情权是必须要保证的。
此外,这种行为还能保证整个社会对前科人员的监督作用,起到威慑和预防犯罪的效果。对方辩友认为这种行为是“有色眼镜”,但我一直无法理解,为什么“有色眼镜”一定是贬义词。如果“有色眼镜”确实能帮助我们维护社会安全、预防犯罪,那为何它是不合理的呢?对方辩友只要看到我们对前科人员进行区别性对待,就认为是歧视,实则不然。我们在包容前科人员的同时,也要维护自身的安全。社会利益是我们首先要保证的主要利益,今天我们不能以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让这部分人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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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刚才对方辩友发言很精彩。但我方认为,不应该以牺牲社会安全为由,阻碍轻罪人员回归社会。
对方一辩已经承认,希望轻罪人员最终能够回归社会,为社会做出贡献。然而,你方一方面说社会对犯罪的报道性增强了,另一方面又表示要用有色眼镜看待这些罪犯,那又如何让他们融入社会,又由谁去监督他们呢?
刚才提到风险考量问题。女性生育需要休产假,这会耽误公司的工作时间,但公司不能因此歧视女性,拒绝录用她们。这难道不是社会对特定群体的一种歧视吗?况且,“有色眼镜”是一个贬义词,你方不能随意歪曲其定义。
接下来谈谈普通行业的问题。我方已经明确指出,轻罪人员确实不能从事一些特殊职业,这是因为社会大众对他们存在接受度的问题,我们需要考量社会大众的看法。但这也证明了,一次犯罪可能导致犯罪者失去很多职业机会,包括外卖员、滴滴司机等。
我方强调,歧视是违法的。以艾滋病为例,广州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他们享有的婚姻、就业等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实际上,又有多少人能克服这种歧视呢?如果一个人身体有问题或者有前科污点,又有谁愿意接纳他呢?这难道不是一种歧视吗?对方一直在逃避这个问题。
关于广告的问题,对方说只有两家企业能解决就业,这显然不具有广泛性。世界上有众多企业,对方却只提及少数企业,无法论证就业难的问题。而且,这种歧视不仅影响个人,也会对整个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感谢大家!
尊敬的各位,刚才对方辩友发言很精彩。但我方认为,不应该以牺牲社会安全为由,阻碍轻罪人员回归社会。
对方一辩已经承认,希望轻罪人员最终能够回归社会,为社会做出贡献。然而,你方一方面说社会对犯罪的报道性增强了,另一方面又表示要用有色眼镜看待这些罪犯,那又如何让他们融入社会,又由谁去监督他们呢?
刚才提到风险考量问题。女性生育需要休产假,这会耽误公司的工作时间,但公司不能因此歧视女性,拒绝录用她们。这难道不是社会对特定群体的一种歧视吗?况且,“有色眼镜”是一个贬义词,你方不能随意歪曲其定义。
接下来谈谈普通行业的问题。我方已经明确指出,轻罪人员确实不能从事一些特殊职业,这是因为社会大众对他们存在接受度的问题,我们需要考量社会大众的看法。但这也证明了,一次犯罪可能导致犯罪者失去很多职业机会,包括外卖员、滴滴司机等。
我方强调,歧视是违法的。以艾滋病为例,广州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他们享有的婚姻、就业等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实际上,又有多少人能克服这种歧视呢?如果一个人身体有问题或者有前科污点,又有谁愿意接纳他呢?这难道不是一种歧视吗?对方一直在逃避这个问题。
关于广告的问题,对方说只有两家企业能解决就业,这显然不具有广泛性。世界上有众多企业,对方却只提及少数企业,无法论证就业难的问题。而且,这种歧视不仅影响个人,也会对整个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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