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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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单边计时 1 分 30 秒,发言即计时。
好,对方辩友,我想请问一下,您方认为我们执行安乐死的标准是什么?我是说,哪些绝症患者可以进行安乐死?
基本上,随便一个绝症患者都会有生理性疼痛,即便这种疼痛非常小,就像磕到脚趾头那样,在此情况下,患者追求死亡可能是因为对生活无望、遭受家人冷暴力等原因。您方认为这种情况下还能进行安乐死吗?
打断一下,也就是说,只要患者仅剩 6 个月生命,哪怕是因为家庭冷暴力,或是家庭经济负担不起医疗费,都可以自行进行安乐死。这显然违背了您方所说的安乐死减轻疼痛的初衷。
我想问一下,您方认为如果安乐死合法化需要消耗大量资源,还能够进行安乐死合法化吗?
我方可以给出数据说明,目前中国医疗资源比较匮乏。在这种情况下,您方不把更多医疗资源用于救治生者,而是只考虑绝症患者痛不痛的问题,您方觉得这值得吗?
打断一下,也就是说,您承认了您方所说的绝症患者只是少部分人,而且您方也不能给出一个具体的判断标准,比如因家庭冷暴力等情况的患者,哪些不能进行安乐死。
由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单边计时 1 分 30 秒,发言即计时。
好,对方辩友,我想请问一下,您方认为我们执行安乐死的标准是什么?我是说,哪些绝症患者可以进行安乐死?
基本上,随便一个绝症患者都会有生理性疼痛,即便这种疼痛非常小,就像磕到脚趾头那样,在此情况下,患者追求死亡可能是因为对生活无望、遭受家人冷暴力等原因。您方认为这种情况下还能进行安乐死吗?
打断一下,也就是说,只要患者仅剩 6 个月生命,哪怕是因为家庭冷暴力,或是家庭经济负担不起医疗费,都可以自行进行安乐死。这显然违背了您方所说的安乐死减轻疼痛的初衷。
我想问一下,您方认为如果安乐死合法化需要消耗大量资源,还能够进行安乐死合法化吗?
我方可以给出数据说明,目前中国医疗资源比较匮乏。在这种情况下,您方不把更多医疗资源用于救治生者,而是只考虑绝症患者痛不痛的问题,您方觉得这值得吗?
打断一下,也就是说,您承认了您方所说的绝症患者只是少部分人,而且您方也不能给出一个具体的判断标准,比如因家庭冷暴力等情况的患者,哪些不能进行安乐死。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和在场各位,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当代中国不应实施安乐死。
安乐死指以医疗手段主动终结患者生命。我方判断安乐死在当代中国是否可行,依据其是否满足政策立法的原则要求,包括必须保障绝对自愿性、标准的准确判断性,避免制度性剥削,符合社会主义和社会核心规定、时代现状、策略以及可行性。然而,我方认为当代中国未达此基准。
首先,安乐死会导致家庭伦理绑架和经济胁迫的滑坡效应,侵犯生命权,导致制度性剥削。研究表明,以儒家传统伦理观为代表的我国家庭观中,家庭角色常凌驾于个人意志之上。荷兰数据显示,低收入者安乐死率是富人的2.3倍。而中国的国情决定了这种医疗决策权大概率会与血缘捆绑,若开放安乐死,贫困压力可能会影响患者选择死亡。安乐死合法化后,经事故查处,因经济原因非自愿安乐死占比75%。上海试点模拟当地安乐死成本超8万元,目前国家医保资金不足以满足大规模实施。资源稀缺下,安乐死会导致原有因贫困差距导致的社会生活中的系统性歧视,扩大到能够改变生死。
目前减痛方面,我国可实行的技术进步已降低安乐死在止痛方面的需求。绝症时目前建议放弃会进一步产生治疗疼痛的过度治疗,转而偏向减痛治疗,这是目前的试点方案。且晚期镇痛药的用药放开,能够进一步减轻超过80%的疼痛。WHO证实的三种止痛药的三级疗法可缓解超90%的疼痛,AI镇痛技术能为不同病症定制止痛方案,并将长期止痛的并发率降至5%以下。当代镇痛技术不断突破,安乐死的核心必要性也在减弱。
瑞士、荷兰等国普遍是经过30年,根据实际国情和漏洞判例逐步实施建立安乐死制度,而在我国安乐死并未起步。当代AI和医学科技的发展,在镇痛领域已经完成了从0到1的突破。相比之下,在现有扎实技术的情况下,如果安乐死的诸多问题需要数十年去解决,将时间精力投入现有方向,是否更加满足大部分患者减轻痛苦的迫切需要呢?
再者,从我国国情现实考量,我国医疗发展非常不均衡,城乡发展也不均衡。例如,在我国西北的青海、西藏、甘肃等省份,平均1000平方公里只有0.3家三甲医院。而非三甲医院,如二甲、一甲医院,科室里没有配备专业的放射科,也缺乏能够执行安乐死的高标准素质人才,放射专科人才缺口达到医患比1:1500。
所以,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现状下,无法满足实施安乐死所需的资源条件和可行性。
感谢主席和在场各位,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当代中国不应实施安乐死。
安乐死指以医疗手段主动终结患者生命。我方判断安乐死在当代中国是否可行,依据其是否满足政策立法的原则要求,包括必须保障绝对自愿性、标准的准确判断性,避免制度性剥削,符合社会主义和社会核心规定、时代现状、策略以及可行性。然而,我方认为当代中国未达此基准。
首先,安乐死会导致家庭伦理绑架和经济胁迫的滑坡效应,侵犯生命权,导致制度性剥削。研究表明,以儒家传统伦理观为代表的我国家庭观中,家庭角色常凌驾于个人意志之上。荷兰数据显示,低收入者安乐死率是富人的2.3倍。而中国的国情决定了这种医疗决策权大概率会与血缘捆绑,若开放安乐死,贫困压力可能会影响患者选择死亡。安乐死合法化后,经事故查处,因经济原因非自愿安乐死占比75%。上海试点模拟当地安乐死成本超8万元,目前国家医保资金不足以满足大规模实施。资源稀缺下,安乐死会导致原有因贫困差距导致的社会生活中的系统性歧视,扩大到能够改变生死。
目前减痛方面,我国可实行的技术进步已降低安乐死在止痛方面的需求。绝症时目前建议放弃会进一步产生治疗疼痛的过度治疗,转而偏向减痛治疗,这是目前的试点方案。且晚期镇痛药的用药放开,能够进一步减轻超过80%的疼痛。WHO证实的三种止痛药的三级疗法可缓解超90%的疼痛,AI镇痛技术能为不同病症定制止痛方案,并将长期止痛的并发率降至5%以下。当代镇痛技术不断突破,安乐死的核心必要性也在减弱。
瑞士、荷兰等国普遍是经过30年,根据实际国情和漏洞判例逐步实施建立安乐死制度,而在我国安乐死并未起步。当代AI和医学科技的发展,在镇痛领域已经完成了从0到1的突破。相比之下,在现有扎实技术的情况下,如果安乐死的诸多问题需要数十年去解决,将时间精力投入现有方向,是否更加满足大部分患者减轻痛苦的迫切需要呢?
再者,从我国国情现实考量,我国医疗发展非常不均衡,城乡发展也不均衡。例如,在我国西北的青海、西藏、甘肃等省份,平均1000平方公里只有0.3家三甲医院。而非三甲医院,如二甲、一甲医院,科室里没有配备专业的放射科,也缺乏能够执行安乐死的高标准素质人才,放射专科人才缺口达到医患比1:1500。
所以,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现状下,无法满足实施安乐死所需的资源条件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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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中国现状下,无法满足实施安乐死所需的资源条件和可行性,所以当代中国不应实施安乐死。
由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单边计时,发言时间1分半,发言即计时。
您方也承认这是小部分需求。您刚才也说这一部分人是小部分,那难道我们要抛弃更大部分人的利益去满足小部分人吗?而且这一部分……
我想要听到您方的解释,为什么这一小部分人的需求就那么急迫、那么重要。
我方承认有这种需求,我需要您方后续论证为什么。我方觉得有这种需求是对的。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哪一部分人群呢?请您再解释一遍,我还是没有听到您刚说的是哪一部分病人。
但是在您方的立论里面,好像没有听到您方如何解释疼痛难耐,或者说量化这个疼痛感。
我得先确认这一部分人到底拥有多大的痛苦,您方能量化说明一下吗?我方认为您方无法确认一个所谓自愿的标准,无法得到一个严谨的满足。
时间到。感谢双方辩手。
由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单边计时,发言时间1分半,发言即计时。
您方也承认这是小部分需求。您刚才也说这一部分人是小部分,那难道我们要抛弃更大部分人的利益去满足小部分人吗?而且这一部分……
我想要听到您方的解释,为什么这一小部分人的需求就那么急迫、那么重要。
我方承认有这种需求,我需要您方后续论证为什么。我方觉得有这种需求是对的。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哪一部分人群呢?请您再解释一遍,我还是没有听到您刚说的是哪一部分病人。
但是在您方的立论里面,好像没有听到您方如何解释疼痛难耐,或者说量化这个疼痛感。
我得先确认这一部分人到底拥有多大的痛苦,您方能量化说明一下吗?我方认为您方无法确认一个所谓自愿的标准,无法得到一个严谨的满足。
时间到。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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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长两分钟,发言即计时。
他们希望达成的共识是不需要定义。心里有概念就足够了,无需纠结对错。他们一会儿说有生理层面,还能将一种意思说成另一种。主要思考的是,为什么会这样?是不是支出能够提升?即便可以,那也是平均水平,且低于预期时间。语文水平尚可,并非为了开心。
好了,时间到。感谢正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正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长两分钟,发言即计时。
他们希望达成的共识是不需要定义。心里有概念就足够了,无需纠结对错。他们一会儿说有生理层面,还能将一种意思说成另一种。主要思考的是,为什么会这样?是不是支出能够提升?即便可以,那也是平均水平,且低于预期时间。语文水平尚可,并非为了开心。
好了,时间到。感谢正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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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文本内容未明确体现出辩题相关的有效信息,无法进行立论分析。请提供更完整、清晰的辩题及辩论文本。
由于文本缺乏有效信息,难以选出精彩的三句话。
下一个环节由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单边计时,发言时间1分半,发言即计时。
第一个问题,您方说有生理疼痛就可以做安乐死,对吧?这是您方的其中一个标准吗?
也就是说,有生理疼痛就可以做安乐死。我今天被蚊子叮了,有生理疼痛,也可以做安乐死,对吧?请您方解释,您方这个生理疼痛的标准是什么,患者的感受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判定呢?
您方说清醒自愿地提出,所以说这个清醒自愿有可能因为生理疼痛,也有可能是因为心理或者其他一部分原因,从而导致自己想自愿选择安乐死。
第二个问题,您方如何保证患者是自愿的呢?依据哪条政策?
我今天的确承受着难以忍受的痛苦,由于不想拖累家人,想去做安乐死,可不可以?
您方说中国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但只是小部分,还说这是个小概率事件,那这小概率部分的利好我方先收下了。
下一个问题,您方怎么确保能准确判断患者还剩6个月的时间?您方有没有相关数据?
我方也有数据,根据英国杂志的记载,对剩余寿命的判断有40%的误诊率。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下一个环节由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单边计时,发言时间1分半,发言即计时。
第一个问题,您方说有生理疼痛就可以做安乐死,对吧?这是您方的其中一个标准吗?
也就是说,有生理疼痛就可以做安乐死。我今天被蚊子叮了,有生理疼痛,也可以做安乐死,对吧?请您方解释,您方这个生理疼痛的标准是什么,患者的感受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判定呢?
您方说清醒自愿地提出,所以说这个清醒自愿有可能因为生理疼痛,也有可能是因为心理或者其他一部分原因,从而导致自己想自愿选择安乐死。
第二个问题,您方如何保证患者是自愿的呢?依据哪条政策?
我今天的确承受着难以忍受的痛苦,由于不想拖累家人,想去做安乐死,可不可以?
您方说中国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但只是小部分,还说这是个小概率事件,那这小概率部分的利好我方先收下了。
下一个问题,您方怎么确保能准确判断患者还剩6个月的时间?您方有没有相关数据?
我方也有数据,根据英国杂志的记载,对剩余寿命的判断有40%的误诊率。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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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合法化,理由如下:
首先,若安乐死能让人摆脱精神折磨,假设一个人意识混乱,患有抑郁症等多种疾病,此时他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安乐死的自愿性该如何保证?
其次,对方辩友刚提到安乐死合法化会满足少数人的需求,但如今医疗资源匮乏。从全国三甲医院的数据来看,在三点七一亿人次诊疗里面只有 0.33 的相关比例。对方需要明确三甲医院的数量以及其资源能否满足安乐死的需求。
再者,不能仅仅依据医疗资源的支出就直接得出国家可以承担安乐死合法化的结论。
具体而言,第一,法律无法保证安乐死的绝对自愿,因此不应使安乐死合法化。荷兰的数据表明,低收入者比高收入者对于安乐死的倾向更高。假设一位患肾病的富豪,在医院一时没有与之匹配的肾源时,花 1000 万购买一位贫困家庭脑癌患者所有与之匹配的器官,而患者家庭暴力强制患者“自愿”选择安乐死,后果将不堪设想。这种经济胁迫会使违法犯罪的事情,例如器官买卖一同变得合法化,对方有义务论证在安乐死合法化的情况下,此类情况不会激增。
第二,我国当前镇痛技术的发展更适合中国国情,不应使安乐死合法化。中国科学院 2023 年报告显示,吗啡加脊髓刺激对晚期癌痛控制率达 92.1%,爆发性疼痛发生率降至 7%。2023 年,上海有一名女士因肿瘤入住上海医院进行安宁疗护治疗,最后几个月得以无病痛地生活,并完成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当今中国医疗资源匮乏,我方一辩已给出很多相关数据,在当前许多人甚至还无法得到相应治疗的情况下,对方还认为要利用资源推动安乐死合法化,就有义务论证医疗资源与成本是否可以支撑安乐死合法化。
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合法化,理由如下:
首先,若安乐死能让人摆脱精神折磨,假设一个人意识混乱,患有抑郁症等多种疾病,此时他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安乐死的自愿性该如何保证?
其次,对方辩友刚提到安乐死合法化会满足少数人的需求,但如今医疗资源匮乏。从全国三甲医院的数据来看,在三点七一亿人次诊疗里面只有 0.33 的相关比例。对方需要明确三甲医院的数量以及其资源能否满足安乐死的需求。
再者,不能仅仅依据医疗资源的支出就直接得出国家可以承担安乐死合法化的结论。
具体而言,第一,法律无法保证安乐死的绝对自愿,因此不应使安乐死合法化。荷兰的数据表明,低收入者比高收入者对于安乐死的倾向更高。假设一位患肾病的富豪,在医院一时没有与之匹配的肾源时,花 1000 万购买一位贫困家庭脑癌患者所有与之匹配的器官,而患者家庭暴力强制患者“自愿”选择安乐死,后果将不堪设想。这种经济胁迫会使违法犯罪的事情,例如器官买卖一同变得合法化,对方有义务论证在安乐死合法化的情况下,此类情况不会激增。
第二,我国当前镇痛技术的发展更适合中国国情,不应使安乐死合法化。中国科学院 2023 年报告显示,吗啡加脊髓刺激对晚期癌痛控制率达 92.1%,爆发性疼痛发生率降至 7%。2023 年,上海有一名女士因肿瘤入住上海医院进行安宁疗护治疗,最后几个月得以无病痛地生活,并完成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当今中国医疗资源匮乏,我方一辩已给出很多相关数据,在当前许多人甚至还无法得到相应治疗的情况下,对方还认为要利用资源推动安乐死合法化,就有义务论证医疗资源与成本是否可以支撑安乐死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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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我国当前镇痛技术发展适合国情,用中国科学院报告和上海女士安宁疗护案例说明现有医疗手段能有效控制疼痛,为反对安乐死合法化提供支撑。
部分患者需求高,这引发出论证。这类患者的疼痛分为生理和心理层面。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他们自杀的原因是多种的,而不单单是因为生理上的。
对方上一个问题,首先,患者自杀确实有多种原因,这完全合理。但我刚刚说的并非如此。
我们的第二个论点是,现当代中国的资源与安乐死合法化所需成本不匹配。这跟我方观点有没有关系呢?以上海为例,上海医院有3000名脑癌患者还在排队。不仅是青海地区,北上广这些地区也存在医疗资源拥堵的情况,青海的医疗资源则更加匮乏。
当今中国人口密度大,目前全国全科医生数量为20.9万名,每万名居民拥有全科医生1.5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到2030年城乡每万名居民要拥有5名合格的医生,这意味着仍有50万名全科医生缺口。放疗专业人才缺口达11000人,其中放射治疗医师缺口4800多人,放射治疗物理师缺口2000多人,治疗师缺口近4000人。全国病理注册医生数量约1万人,按照每百张病床配备1 - 2名病理医生的标准,全国病理科医生缺口可能达3 - 4万人。现有麻醉医生10万人,但实际需求可能达到30万人,整个行业人手短缺。
尽管每年有大量医学毕业生,但医学专业的吸引力下降,导致医生数量增长缓慢。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医学毕业生每年仅为87万,不足高校毕业生的1/10。此外,一些专业如儿科、病理等因工作压力大、职业成就感低等原因,难以吸引足够人才。
部分患者需求高,这引发出论证。这类患者的疼痛分为生理和心理层面。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他们自杀的原因是多种的,而不单单是因为生理上的。
对方上一个问题,首先,患者自杀确实有多种原因,这完全合理。但我刚刚说的并非如此。
我们的第二个论点是,现当代中国的资源与安乐死合法化所需成本不匹配。这跟我方观点有没有关系呢?以上海为例,上海医院有3000名脑癌患者还在排队。不仅是青海地区,北上广这些地区也存在医疗资源拥堵的情况,青海的医疗资源则更加匮乏。
当今中国人口密度大,目前全国全科医生数量为20.9万名,每万名居民拥有全科医生1.5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到2030年城乡每万名居民要拥有5名合格的医生,这意味着仍有50万名全科医生缺口。放疗专业人才缺口达11000人,其中放射治疗医师缺口4800多人,放射治疗物理师缺口2000多人,治疗师缺口近4000人。全国病理注册医生数量约1万人,按照每百张病床配备1 - 2名病理医生的标准,全国病理科医生缺口可能达3 - 4万人。现有麻醉医生10万人,但实际需求可能达到30万人,整个行业人手短缺。
尽管每年有大量医学毕业生,但医学专业的吸引力下降,导致医生数量增长缓慢。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医学毕业生每年仅为87万,不足高校毕业生的1/10。此外,一些专业如儿科、病理等因工作压力大、职业成就感低等原因,难以吸引足够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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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对方今天实际上论述了这么几个观点: 第一个观点是,告诉我们安乐死可以解决患者的疼痛问题,患者有解决疼痛的需求。但我方一辩、二辩已经说得很清楚,如今吗啡的镇痛效果能达到90%,80%是十年前的数据。
第二点,关于您方所说的制度,您方无法保证患者选择安乐死是出于自愿。我方刚才已阐述得很明白,无论是经济胁迫,还是患者可能因心理原因,觉得对不起家人而选择结束生命,这类情况您方是无法避免的。
第三点,您方首先称患者有生理疼痛就可以实施安乐死。那么我想问,被蚊子叮了,是否也能进行安乐死?您方又说患者主观上无法忍受疼痛就可以实施安乐死。但主观感受缺乏明确依据,若患者实际上没那么疼,却声称非常疼、无法忍受,按照您方观点,是否也允许该患者进行安乐死呢?
还有,您方提到中国有很多自杀人口,认为安乐死出台后能解决这一问题。但如今很多自杀人口是因为心理上无法承受,生活不如意而选择自杀。若为这部分人群设立安乐死,帮助他们解决死亡问题,实际上是在鼓励因心理原因、觉得生活艰难、感叹世界残酷的人去自杀,这就是安乐死起到的效果。
最后说一下资源问题。我方刚才已说得很清楚,若安乐死合法化,培养医生需要资金,购置设备需要资金,普及相关教育也需要资金。此外,中国人口基数与荷兰等其他地区不同,非常庞大,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分配不均的情况很常见。
各位,对方今天实际上论述了这么几个观点: 第一个观点是,告诉我们安乐死可以解决患者的疼痛问题,患者有解决疼痛的需求。但我方一辩、二辩已经说得很清楚,如今吗啡的镇痛效果能达到90%,80%是十年前的数据。
第二点,关于您方所说的制度,您方无法保证患者选择安乐死是出于自愿。我方刚才已阐述得很明白,无论是经济胁迫,还是患者可能因心理原因,觉得对不起家人而选择结束生命,这类情况您方是无法避免的。
第三点,您方首先称患者有生理疼痛就可以实施安乐死。那么我想问,被蚊子叮了,是否也能进行安乐死?您方又说患者主观上无法忍受疼痛就可以实施安乐死。但主观感受缺乏明确依据,若患者实际上没那么疼,却声称非常疼、无法忍受,按照您方观点,是否也允许该患者进行安乐死呢?
还有,您方提到中国有很多自杀人口,认为安乐死出台后能解决这一问题。但如今很多自杀人口是因为心理上无法承受,生活不如意而选择自杀。若为这部分人群设立安乐死,帮助他们解决死亡问题,实际上是在鼓励因心理原因、觉得生活艰难、感叹世界残酷的人去自杀,这就是安乐死起到的效果。
最后说一下资源问题。我方刚才已说得很清楚,若安乐死合法化,培养医生需要资金,购置设备需要资金,普及相关教育也需要资金。此外,中国人口基数与荷兰等其他地区不同,非常庞大,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分配不均的情况很常见。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文本中未明显体现防御内容。
我还想安慰一下,不过我看你们也不太需要安慰,感觉你们挺开心的。
裁判还是坚持那一套,他们判定的标准没有数据支撑。我不认同这样的判定。
他们完全没做准备,而我这边有一大堆资料,你们也看到了。
我还想安慰一下,不过我看你们也不太需要安慰,感觉你们挺开心的。
裁判还是坚持那一套,他们判定的标准没有数据支撑。我不认同这样的判定。
他们完全没做准备,而我这边有一大堆资料,你们也看到了。
正方先开始发言,双方发言时间各有4分钟,发言计时。
我想跟您说一下,就是您方如何能论证出刚刚那个案例,它一定是由生理层面导致的呢?就像我方举的那些例子,患者因家庭暴力,或因癌症晚期导致产生了抑郁症,难道今天患者患有抑郁症等精神疾病,也可以对他们实施安乐死吗?
您方将生理性的疼痛与心理性的疼痛搞混了。您方一直强调的标准是,什么样的患者可以接受安乐死呢?主观上承认自己难以忍受,就叫可以接受安乐死。照此说法,今天我根本不疼,但我说疼,也可以进行安乐死了。
下一个问题,您方如何从资源上保证安乐死的合法化呢?
首先,您方再一次仅仅只是重申了一下您方的判准,但我感觉您方的这个判准和我方所说的“只要绝症晚期患者生命期限小于六个月,且说自己疼,就可以执行安乐死”并无矛盾之处。但显然,您方的判准无法有效保证患者是自愿的。
其次,您方做出了让步,说今天需要安乐死的患者只占很小一部分。而我给出了那么多的数据,表明今天的医疗资源多么匮乏,还有很多基础设施需要普及。那您方为何又说要先把这些资源用于减轻那些已确定终点是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呢?
我国的总支出能够代表我国的资源吗?不一定。我国的总支出只是代表钱,技术上是否有保证,对医生的教育上是否有保证,对安乐死的普及教育是否有保障?
关于您方提到的对口帮扶政策,先不论它究竟能起到多大作用,即便能起到作用,也仅仅只是起到医疗资源调配上的作用,并不能使全中国的医疗资源持续上涨,这一点您方无法论证。
其次,我方刚刚列举了很多数据,比如各个专业的医生都紧缺,医生培养需要钱和人才。而且现在也指出,医疗行业发展前景不好,因为压力太大。在这种情况下,您方还认为应该把如此有限的资源用于减轻绝症患者的痛苦,而不是努力减少绝症患者的数量吗?
稍等,是3分钟还是4分钟?是3分钟,那为什么这里写的是4分钟。
好,那么咱们这个环节结束了,不好意思,这个模板可能有一点问题,不好意思。
正方先开始发言,双方发言时间各有4分钟,发言计时。
我想跟您说一下,就是您方如何能论证出刚刚那个案例,它一定是由生理层面导致的呢?就像我方举的那些例子,患者因家庭暴力,或因癌症晚期导致产生了抑郁症,难道今天患者患有抑郁症等精神疾病,也可以对他们实施安乐死吗?
您方将生理性的疼痛与心理性的疼痛搞混了。您方一直强调的标准是,什么样的患者可以接受安乐死呢?主观上承认自己难以忍受,就叫可以接受安乐死。照此说法,今天我根本不疼,但我说疼,也可以进行安乐死了。
下一个问题,您方如何从资源上保证安乐死的合法化呢?
首先,您方再一次仅仅只是重申了一下您方的判准,但我感觉您方的这个判准和我方所说的“只要绝症晚期患者生命期限小于六个月,且说自己疼,就可以执行安乐死”并无矛盾之处。但显然,您方的判准无法有效保证患者是自愿的。
其次,您方做出了让步,说今天需要安乐死的患者只占很小一部分。而我给出了那么多的数据,表明今天的医疗资源多么匮乏,还有很多基础设施需要普及。那您方为何又说要先把这些资源用于减轻那些已确定终点是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呢?
我国的总支出能够代表我国的资源吗?不一定。我国的总支出只是代表钱,技术上是否有保证,对医生的教育上是否有保证,对安乐死的普及教育是否有保障?
关于您方提到的对口帮扶政策,先不论它究竟能起到多大作用,即便能起到作用,也仅仅只是起到医疗资源调配上的作用,并不能使全中国的医疗资源持续上涨,这一点您方无法论证。
其次,我方刚刚列举了很多数据,比如各个专业的医生都紧缺,医生培养需要钱和人才。而且现在也指出,医疗行业发展前景不好,因为压力太大。在这种情况下,您方还认为应该把如此有限的资源用于减轻绝症患者的痛苦,而不是努力减少绝症患者的数量吗?
稍等,是3分钟还是4分钟?是3分钟,那为什么这里写的是4分钟。
好,那么咱们这个环节结束了,不好意思,这个模板可能有一点问题,不好意思。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方辩友在开篇立论时提出了一个比较另类的标准,即只要是绝症患者,剩余时间达到六个月,且向医生表示自己感到特别疼痛,就可以进行安乐死。我方认为,您方的这个标准会产生一系列恶劣影响。
首先,我方二辩此前提出过一个案例:有一个富豪花 1000 万让一位脑癌患者声称自己遭受了无法忍受的疼痛,待该患者执行安乐死之后进行器官移植。对于这个案例,您方未作任何回应,只是默认这种案例确实可能发生,并且反驳称这只是小概率事件。但在当今法律和道德层面,如此恶劣的行径,仅因其是小概率事件就放任不管吗?在您方政策存在如此漏洞的前提下,安乐死还能顺利合法化吗?我方对此存疑。
其次,我方提出可以通过镇定剂、安宁疗护等方式减轻患者疼痛。您方也提到过一个数据,称现在的镇定剂可以减轻 80%或 90%的疼痛(您方所说的 80%也是之前的数据了)。那么在减轻了 90%的疼痛后,剩余的疼痛中,又有多少患者是真正自愿选择安乐死,而非受家庭或经济原因影响呢?这样的人群数量会大大缩减。
最后,我方提到安乐死合法化会造成巨大的资源消耗。我方并非认为这种资源消耗是浪费,但相较于其他更值得关注的医疗领域,与其让绝症患者在最后时光选择安乐死,不如将用于安乐死合法化的医疗资源、司法资源和经济资源投入到绝症治疗和预防上,这岂不是更好?而您方始终未对这方面作出回应,只是质疑我方数据的真实性,在这方面的回应效率欠佳。
我方承认生命需要质量和长度,但您方所提出的标准,在当今中国难以使安乐死合法化。或许等到我国医疗资源充足、社会观念成熟之后,再考虑安乐死合法化也来得及。
谢谢!
对方辩友在开篇立论时提出了一个比较另类的标准,即只要是绝症患者,剩余时间达到六个月,且向医生表示自己感到特别疼痛,就可以进行安乐死。我方认为,您方的这个标准会产生一系列恶劣影响。
首先,我方二辩此前提出过一个案例:有一个富豪花 1000 万让一位脑癌患者声称自己遭受了无法忍受的疼痛,待该患者执行安乐死之后进行器官移植。对于这个案例,您方未作任何回应,只是默认这种案例确实可能发生,并且反驳称这只是小概率事件。但在当今法律和道德层面,如此恶劣的行径,仅因其是小概率事件就放任不管吗?在您方政策存在如此漏洞的前提下,安乐死还能顺利合法化吗?我方对此存疑。
其次,我方提出可以通过镇定剂、安宁疗护等方式减轻患者疼痛。您方也提到过一个数据,称现在的镇定剂可以减轻 80%或 90%的疼痛(您方所说的 80%也是之前的数据了)。那么在减轻了 90%的疼痛后,剩余的疼痛中,又有多少患者是真正自愿选择安乐死,而非受家庭或经济原因影响呢?这样的人群数量会大大缩减。
最后,我方提到安乐死合法化会造成巨大的资源消耗。我方并非认为这种资源消耗是浪费,但相较于其他更值得关注的医疗领域,与其让绝症患者在最后时光选择安乐死,不如将用于安乐死合法化的医疗资源、司法资源和经济资源投入到绝症治疗和预防上,这岂不是更好?而您方始终未对这方面作出回应,只是质疑我方数据的真实性,在这方面的回应效率欠佳。
我方承认生命需要质量和长度,但您方所提出的标准,在当今中国难以使安乐死合法化。或许等到我国医疗资源充足、社会观念成熟之后,再考虑安乐死合法化也来得及。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承认生命需要质量和长度,但强调正方标准在当今中国难以使安乐死合法化,提出或许等我国医疗资源充足、社会观念成熟后再考虑安乐死合法化。
好,其实这个逻辑,它的价值没有得到任何体现,没有什么值得看的点,就没有意思。
说实话,他呈现出一种非常伟大的精神状态。我们可以想象,为什么他会哈哈大笑呢?这也算是一种人生历练。
感谢正方,辛苦。
好,其实这个逻辑,它的价值没有得到任何体现,没有什么值得看的点,就没有意思。
说实话,他呈现出一种非常伟大的精神状态。我们可以想象,为什么他会哈哈大笑呢?这也算是一种人生历练。
感谢正方,辛苦。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由于文本内容未围绕明确辩题展开有效总结陈词,未呈现出清晰的逻辑结构,因此难以按照立论的要求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