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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发展的规范力量。近些年来,中国的犯罪状况和司法实践都呈现出轻罪化发展趋势,但同时也有许多恶劣性案件包括其中,例如家暴、猥亵、贪污。消除轻罪前科不仅动摇了我国法律的诸多原则,还会影响到人民的安全。具体如下:
第一,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会降低犯罪成本,提高犯罪率。前科制度作为一种惩罚的附随后果,使犯罪人员在做出犯罪行为时有所顾虑。当下,前科制度使犯人在就业、教育等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使得其他人在犯罪前会更谨慎地评估犯罪成本,降低冲动犯罪的概率。在法庭量刑时,前科的存在也证明了犯人是否为累犯,成为犯罪的加重情节;刑侦时,过去的前科记录也会成为警察判案时的参考信息,从而更好地筛选查案方向。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不仅降低了法律的威慑性,降低了犯罪成本,同时也挑战了原有的司法审判体系,增加了刑侦的难度,从多维度增加了犯罪率。轻罪前科消除制度容易使许多潜在犯罪者产生侥幸心理,走上犯罪道路,滋生犯罪土壤,不利于构建全面依法治国的完善体系。
第二,实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破坏了社会公平,违背了法律背后公平的原则。普通大众对犯罪者心怀恐惧和顾虑在所难免。父母们难以安心地将子女交给一个有过前科的教师,也不能放心让一个有前科的公务员来管理我们生活的地方,我们更不能信任将财产交由一个有过贪污前科的财务人员。前科的消除无疑是对现有政审制度的颠覆,也是对现有职业限制和消极特殊预防法律理念的背离,给予有犯罪记录与无犯罪记录公民同等的信任,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且极有可能危害到其他普通大众的利益与安全。
第三,轻罪前科消除制度在建立与执行的过程中,会消耗大量的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且难以规避。在法律规定方面,规定难以明确,比如关于前科消灭的具体对象难以被限缩,审核标准难以明晰,都存在自由裁量空间极大、涉及人员较多、后续难以追责等问题,影响制度公平性和可操作性。在社会影响方面,前科消灭制度会释放纵容犯罪行为的信号,从而引发社会舆论的压力和质疑,加剧社会矛盾,引发人人自危的社会动荡。从制度制定的角度来看,面对社会现象,不去调整现有的法律,完善如个人信息保护法、前科报告制度、罪业歧视等以构建更健全的法制体系,反而消耗司法成本,提出新的法律以解决已有法律因滞后性所带来的问题,这无疑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忽视,违背了法律制定者的基本原则。
基于以上,我方认为轻罪前科消除制度的推行不利于全面建设依法治国的根本方针,保留前科,完善现有制度才是中国未来的方向。
以上,感谢!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发展的规范力量。近些年来,中国的犯罪状况和司法实践都呈现出轻罪化发展趋势,但同时也有许多恶劣性案件包括其中,例如家暴、猥亵、贪污。消除轻罪前科不仅动摇了我国法律的诸多原则,还会影响到人民的安全。具体如下:
第一,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会降低犯罪成本,提高犯罪率。前科制度作为一种惩罚的附随后果,使犯罪人员在做出犯罪行为时有所顾虑。当下,前科制度使犯人在就业、教育等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使得其他人在犯罪前会更谨慎地评估犯罪成本,降低冲动犯罪的概率。在法庭量刑时,前科的存在也证明了犯人是否为累犯,成为犯罪的加重情节;刑侦时,过去的前科记录也会成为警察判案时的参考信息,从而更好地筛选查案方向。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不仅降低了法律的威慑性,降低了犯罪成本,同时也挑战了原有的司法审判体系,增加了刑侦的难度,从多维度增加了犯罪率。轻罪前科消除制度容易使许多潜在犯罪者产生侥幸心理,走上犯罪道路,滋生犯罪土壤,不利于构建全面依法治国的完善体系。
第二,实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破坏了社会公平,违背了法律背后公平的原则。普通大众对犯罪者心怀恐惧和顾虑在所难免。父母们难以安心地将子女交给一个有过前科的教师,也不能放心让一个有前科的公务员来管理我们生活的地方,我们更不能信任将财产交由一个有过贪污前科的财务人员。前科的消除无疑是对现有政审制度的颠覆,也是对现有职业限制和消极特殊预防法律理念的背离,给予有犯罪记录与无犯罪记录公民同等的信任,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且极有可能危害到其他普通大众的利益与安全。
第三,轻罪前科消除制度在建立与执行的过程中,会消耗大量的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且难以规避。在法律规定方面,规定难以明确,比如关于前科消灭的具体对象难以被限缩,审核标准难以明晰,都存在自由裁量空间极大、涉及人员较多、后续难以追责等问题,影响制度公平性和可操作性。在社会影响方面,前科消灭制度会释放纵容犯罪行为的信号,从而引发社会舆论的压力和质疑,加剧社会矛盾,引发人人自危的社会动荡。从制度制定的角度来看,面对社会现象,不去调整现有的法律,完善如个人信息保护法、前科报告制度、罪业歧视等以构建更健全的法制体系,反而消耗司法成本,提出新的法律以解决已有法律因滞后性所带来的问题,这无疑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忽视,违背了法律制定者的基本原则。
基于以上,我方认为轻罪前科消除制度的推行不利于全面建设依法治国的根本方针,保留前科,完善现有制度才是中国未来的方向。
以上,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认为轻罪前科消除制度的推行不利于全面建设依法治国的根本方针,保留前科,完善现有制度才是中国未来的方向。
首先跟你确认一下,刘工提到的录音性争案件,我方稿子里有加到了一些。这一部分案件在我方的标准下,宣告刑法定最终为三年以下。你们方有论证说这些罪名都是符合我方修复标准。标准运营方制定的当然可以,比如在你方提到的这个经费标准方面,我们两方相互认识。而且你方所提到的这些行为,即便最恶劣的情况,也不属于我们通常认识当中的侵罪范围。
再往下回应一下你方关于我方不是说86.7%的经费全部都要消易,我方在具体进度实施过程中会有后续审查频次,我方后续会进行论证。
再往下,你方的第二条论点是说实行书面检和消费制度会破坏公平,是吗? 是的。
那我想请问一下,如果一个有轻罪前科的人和一个有重罪前科的人,他们在社会上的统一标签,在社会上并没有轻重罪之分,你们认为这是司法公正,我方认为是有轻中罪之分的。一个是轻罪前科的标签,一个是重罪前科的标签,大家对他们的歧视程度当然是不一样的。很简单的一件事情,我方有个论点是88%的公司,他们在雇用人员的时候都会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而身边人只会知道你是否有犯罪记录,而并不会去辨别犯的是轻罪还是重罪,这点情况如何解释?
我方认为,身边的居民当然是知道是犯轻罪还是犯重罪。但是这一点上你方有数据论证吗?而我方有88%的企业,会要求你出示无犯罪记录证明,他们并不会去甄别你是无心之举犯的轻罪还是恶意的重罪。在这个公平方面,首先轻罪犯和重罪犯所受到法律惩罚的力度也是不一样的,那也是不公平。对啊,但是今天犯罪出所的后果是相等的,这一点是关键。
然后再往下,我国进行的职业准入规则并不会出现你方刚才所说的一个人重新回到道士行业的情况。
首先跟你确认一下,刘工提到的录音性争案件,我方稿子里有加到了一些。这一部分案件在我方的标准下,宣告刑法定最终为三年以下。你们方有论证说这些罪名都是符合我方修复标准。标准运营方制定的当然可以,比如在你方提到的这个经费标准方面,我们两方相互认识。而且你方所提到的这些行为,即便最恶劣的情况,也不属于我们通常认识当中的侵罪范围。
再往下回应一下你方关于我方不是说86.7%的经费全部都要消易,我方在具体进度实施过程中会有后续审查频次,我方后续会进行论证。
再往下,你方的第二条论点是说实行书面检和消费制度会破坏公平,是吗? 是的。
那我想请问一下,如果一个有轻罪前科的人和一个有重罪前科的人,他们在社会上的统一标签,在社会上并没有轻重罪之分,你们认为这是司法公正,我方认为是有轻中罪之分的。一个是轻罪前科的标签,一个是重罪前科的标签,大家对他们的歧视程度当然是不一样的。很简单的一件事情,我方有个论点是88%的公司,他们在雇用人员的时候都会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而身边人只会知道你是否有犯罪记录,而并不会去辨别犯的是轻罪还是重罪,这点情况如何解释?
我方认为,身边的居民当然是知道是犯轻罪还是犯重罪。但是这一点上你方有数据论证吗?而我方有88%的企业,会要求你出示无犯罪记录证明,他们并不会去甄别你是无心之举犯的轻罪还是恶意的重罪。在这个公平方面,首先轻罪犯和重罪犯所受到法律惩罚的力度也是不一样的,那也是不公平。对啊,但是今天犯罪出所的后果是相等的,这一点是关键。
然后再往下,我国进行的职业准入规则并不会出现你方刚才所说的一个人重新回到道士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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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四辩:请问,您所说的“消灭”是指什么?是在法律方面的完全消灭,还是在整个社会、世界上对于犯罪这件事及新闻真相的完全消灭?能否解释一下,是否是要完全消除任何记录?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是的。
反方四辩:您方提到有 86%的人达成共识。那我是否可以理解为,如果有九成的犯罪都可以被容忍,是否会造成犯罪泛滥?我方今天所说的前科消灭,并不代表可以容忍犯罪,只是说有这种可能性。而且您方也提到,惩罚的威慑不是案底所带来的,那是否意味着犯罪的后果是存在的?下面我跟您解释一下平常威慑性所带来的情况。我们保障公民平等就业权是宪法中的规定,在犯罪事实发生后,其后续后果会带来影响。您所说的前科是指这个吗?
正方一辩:您不是提到真正的法律威慑不是案底所带来的,而是犯罪后果所带来的吗?
反方四辩:我方没有这么说。我方说的是,威慑是法律的及时判决所带来的,而不是案底。既然不是案底带来的威慑,那消灭案底记录有什么用呢?它本身后续后果所带来的伤害情况依然存在。所以,我是否可以认为,您方要改变现有的体系。您方刚刚回应上一个问题时说,认为不是案底带来的威慑就需要消除,能否再进一步解释?重新问一下这个问题,消除案底记录,也就是消除案件本身。我方现在的逻辑很简单,这件事情没有意义且带来困扰,消除它没有用。
另外,若完全消除记录,包括社会上现存的记录,这样做是否会导致社会成本上升,反而助长犯罪产生的可能性?我方数据表明,在我国杭州的试点中,新罪的占比仅有 3%,而原来轻罪的犯罪率高达 21%。轻罪犯罪率如此之高,解决这个问题的代价是否太大?还有,您方提到的门槛问题,能否解释一下?
时间到。
反方四辩:请问,您所说的“消灭”是指什么?是在法律方面的完全消灭,还是在整个社会、世界上对于犯罪这件事及新闻真相的完全消灭?能否解释一下,是否是要完全消除任何记录?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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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一辩:您不是提到真正的法律威慑不是案底所带来的,而是犯罪后果所带来的吗?
反方四辩:我方没有这么说。我方说的是,威慑是法律的及时判决所带来的,而不是案底。既然不是案底带来的威慑,那消灭案底记录有什么用呢?它本身后续后果所带来的伤害情况依然存在。所以,我是否可以认为,您方要改变现有的体系。您方刚刚回应上一个问题时说,认为不是案底带来的威慑就需要消除,能否再进一步解释?重新问一下这个问题,消除案底记录,也就是消除案件本身。我方现在的逻辑很简单,这件事情没有意义且带来困扰,消除它没有用。
另外,若完全消除记录,包括社会上现存的记录,这样做是否会导致社会成本上升,反而助长犯罪产生的可能性?我方数据表明,在我国杭州的试点中,新罪的占比仅有 3%,而原来轻罪的犯罪率高达 21%。轻罪犯罪率如此之高,解决这个问题的代价是否太大?还有,您方提到的门槛问题,能否解释一下?
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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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在我国,轻罪是指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行,例如危险驾驶罪、帮信罪等社会危害较低的罪行。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工作报告显示,全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占比从2013年的61.2%上升至2022年的86.7%。对于某些可能被科处较低罪刑,但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如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我们保持零容忍态度,不适用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现如今我国已进入轻罪时代,而犯罪学中经典的威慑理论认为,刑罚对于犯罪的威慑效果主要取决于刑罚的及时性、确定性和严厉性,而不是案底所带来的永久性。在此背景下,我方主张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促进法律体系完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理由有三:
第一,犯罪附随后果异化为二次惩罚,违反罪行均衡原则。根据刑法学界通说,刑罚的正当性边界应严格遵循法益侵害程度。目前大量的轻罪案件表现出轻罪不轻,这将轻罪之人推向社会的对立面,因此有必要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2022年犯罪附随后果实证研究,以危险驾驶罪为例,除1 - 6个月拘役的主刑以外,当事人面临200余项附随后果,涵盖禁止担任公职、限制子女入学等,其严厉性远超刑罚本身。华东政法大学对长三角3000名轻罪人员的追踪显示,82%的受访者因前科导致收入下降超40%,34%被迫从事灰色产业,形成“惩罚 - 贫困 - 再犯罪”的恶性循环。当一项制度的外部性超过其社会收益时,改革势在必行。
第二,前科株连效应违反法治文明底线,造成伦理困境。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备案审查报告明确指出,38部地方性法规存在连坐式条款。《法制日报》报道,某地方规定父母醉驾,子女3年内不得报考军校。国家公务员局2022年数据显示,因政审淘汰的公务员考生有1.2万余人。这种“一人犯罪,三代承责”的株连逻辑,与《宪法》中第33条公民平等权利、第48条禁止歧视原则直接冲突。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所言,对涉罪人员的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精神。
第三,国内外试点验证制度高度可行性。在2011 - 2018年试点中,对轻微犯罪实行前科消灭后,再犯罪率仅为2%,且就业率高达89%;而适用传统封存制度的对照组,再犯罪率为6%,就业率仅为70%。根据加州司法委员会的数据,在实行前科消灭制度的背景下,前科者的就业率显著提升23%。在我方的政策下,消除前科后加以跟踪,可以使再犯罪率进一步下降,真正做到敬畏法律。杭州市某区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三年跟踪,再犯率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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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轻罪是指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行,例如危险驾驶罪、帮信罪等社会危害较低的罪行。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工作报告显示,全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占比从2013年的61.2%上升至2022年的86.7%。对于某些可能被科处较低罪刑,但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如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我们保持零容忍态度,不适用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现如今我国已进入轻罪时代,而犯罪学中经典的威慑理论认为,刑罚对于犯罪的威慑效果主要取决于刑罚的及时性、确定性和严厉性,而不是案底所带来的永久性。在此背景下,我方主张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促进法律体系完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理由有三:
第一,犯罪附随后果异化为二次惩罚,违反罪行均衡原则。根据刑法学界通说,刑罚的正当性边界应严格遵循法益侵害程度。目前大量的轻罪案件表现出轻罪不轻,这将轻罪之人推向社会的对立面,因此有必要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2022年犯罪附随后果实证研究,以危险驾驶罪为例,除1 - 6个月拘役的主刑以外,当事人面临200余项附随后果,涵盖禁止担任公职、限制子女入学等,其严厉性远超刑罚本身。华东政法大学对长三角3000名轻罪人员的追踪显示,82%的受访者因前科导致收入下降超40%,34%被迫从事灰色产业,形成“惩罚 - 贫困 - 再犯罪”的恶性循环。当一项制度的外部性超过其社会收益时,改革势在必行。
第二,前科株连效应违反法治文明底线,造成伦理困境。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备案审查报告明确指出,38部地方性法规存在连坐式条款。《法制日报》报道,某地方规定父母醉驾,子女3年内不得报考军校。国家公务员局2022年数据显示,因政审淘汰的公务员考生有1.2万余人。这种“一人犯罪,三代承责”的株连逻辑,与《宪法》中第33条公民平等权利、第48条禁止歧视原则直接冲突。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所言,对涉罪人员的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精神。
第三,国内外试点验证制度高度可行性。在2011 - 2018年试点中,对轻微犯罪实行前科消灭后,再犯罪率仅为2%,且就业率高达89%;而适用传统封存制度的对照组,再犯罪率为6%,就业率仅为70%。根据加州司法委员会的数据,在实行前科消灭制度的背景下,前科者的就业率显著提升23%。在我方的政策下,消除前科后加以跟踪,可以使再犯罪率进一步下降,真正做到敬畏法律。杭州市某区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三年跟踪,再犯率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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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进入轻罪时代的背景下,基于犯罪附随后果违反罪行均衡原则、前科株连效应违反法治文明底线以及国内外试点验证制度可行性等理由,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促进法律体系完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
正方四辩:到底是不是贵方观点正确?如果按照贵方这种说法,实现了贵方的这些措施之后,前科带来的那些负面影响都消除了,那贵方所提出的前科制度的威慑力又在哪里?
前科制度本身是有威慑力的,比如公务员,当事人本人不能当公务员是非常合理的,包括老师也是,还有本身的行业禁止条例,这也是非常合理的限制。如果我曾经犯过经济类犯罪,比如贪污过,就不能再从事经济类行业。
我打断一下,也就是说贵方这边进行了一个区分,就是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对待。那贵方所说措施的可行性在哪里?现在本身就有这样的法律,比如经济类犯罪人员,就不能从事经济行业,但可以从事食品行业,这本身就是现有的法律。
我的意思是说,既然前科犯罪所带来的伤害都没有了,那贵方提出的前科制度,它的威慑力在哪?在于行业限制,所以它的威慑力仅仅体现在行业限制上。您觉得这种威慑力不够,所以要增强,那又要消除前科影响,您方到底想怎样?
所以,贵方到底认为前科制度有没有用?如果有用,那贵方所说的前科制度,它的作用仅仅体现在就业这一个点上,在原行业限制这一点上,对吗?
反方一辩:对,当然也会有一些隐形歧视,但是我觉得这些是合理的歧视。贵方告诉我它不合理,并且这些问题急需解决,那贵方后续如何论证呢?我方在后续的论证当中,会跟贵方详细阐述如何从惩罚前科人员到预防再犯罪的一个过程,将这些轻罪前科人员推向社会对立面。
正方四辩:再往下,贵方第三条论点当中提到司法成本,我们不觉得它会有这么高,而且提出新的立法要经过人大讨论,还要公示,这本身就对整个调整会造成很大的反对。我方有不同的看法,以上海市为例,有这两种情况。贵方为什么认为它可行,那它的成本计算方法您知道吗?因为贵方只是提出方法,所以我想知道它的成本计算方式。贵方说这个司法成本高,贵方其实并不知道对不对?贵方不在乎它的成本,贵方只是觉得它能解决问题,但是这一点是贵方需要论证的。而且,最后一点我很好奇。
正方四辩:到底是不是贵方观点正确?如果按照贵方这种说法,实现了贵方的这些措施之后,前科带来的那些负面影响都消除了,那贵方所提出的前科制度的威慑力又在哪里?
前科制度本身是有威慑力的,比如公务员,当事人本人不能当公务员是非常合理的,包括老师也是,还有本身的行业禁止条例,这也是非常合理的限制。如果我曾经犯过经济类犯罪,比如贪污过,就不能再从事经济类行业。
我打断一下,也就是说贵方这边进行了一个区分,就是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对待。那贵方所说措施的可行性在哪里?现在本身就有这样的法律,比如经济类犯罪人员,就不能从事经济行业,但可以从事食品行业,这本身就是现有的法律。
我的意思是说,既然前科犯罪所带来的伤害都没有了,那贵方提出的前科制度,它的威慑力在哪?在于行业限制,所以它的威慑力仅仅体现在行业限制上。您觉得这种威慑力不够,所以要增强,那又要消除前科影响,您方到底想怎样?
所以,贵方到底认为前科制度有没有用?如果有用,那贵方所说的前科制度,它的作用仅仅体现在就业这一个点上,在原行业限制这一点上,对吗?
反方一辩:对,当然也会有一些隐形歧视,但是我觉得这些是合理的歧视。贵方告诉我它不合理,并且这些问题急需解决,那贵方后续如何论证呢?我方在后续的论证当中,会跟贵方详细阐述如何从惩罚前科人员到预防再犯罪的一个过程,将这些轻罪前科人员推向社会对立面。
正方四辩:再往下,贵方第三条论点当中提到司法成本,我们不觉得它会有这么高,而且提出新的立法要经过人大讨论,还要公示,这本身就对整个调整会造成很大的反对。我方有不同的看法,以上海市为例,有这两种情况。贵方为什么认为它可行,那它的成本计算方法您知道吗?因为贵方只是提出方法,所以我想知道它的成本计算方式。贵方说这个司法成本高,贵方其实并不知道对不对?贵方不在乎它的成本,贵方只是觉得它能解决问题,但是这一点是贵方需要论证的。而且,最后一点我很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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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各位评委、在场观众。
首先,对方辩友称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会降低犯罪成本,从而导致犯罪率上升,但事实果真如此吗?在我方看来,并非如此。根据刑法学的经典威慑理论,刑法对于犯罪的威慑效果取决于犯罪的及时性、确定性和严厉性,而非前科所带来的永久性影响。这意味着,若我犯了罪,当下就被警察逮捕,这才是阻止我犯罪的重要因素,而非前科。
对方辩友还提到,前科破坏了社会公平。在我方看来,您方的观点是“宁错杀一万,也不放过一个”。原因很简单,我国已进入轻罪时代,大多数人所犯的是轻罪。对于这些可改造的对象,我们应加以改造,给予他们机会,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我国法律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当前法律在刑罚设置上存在不足,其后果是前科异化为二次惩罚,违背了罪责均衡原则。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应取消前科这一二次惩罚的概念。
此外,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改造轻罪犯罪者,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避免陷入“惩罚 - 贫困 - 再惩罚”的恶性循环,这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
谢谢!
感谢主席,各位评委、在场观众。
首先,对方辩友称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会降低犯罪成本,从而导致犯罪率上升,但事实果真如此吗?在我方看来,并非如此。根据刑法学的经典威慑理论,刑法对于犯罪的威慑效果取决于犯罪的及时性、确定性和严厉性,而非前科所带来的永久性影响。这意味着,若我犯了罪,当下就被警察逮捕,这才是阻止我犯罪的重要因素,而非前科。
对方辩友还提到,前科破坏了社会公平。在我方看来,您方的观点是“宁错杀一万,也不放过一个”。原因很简单,我国已进入轻罪时代,大多数人所犯的是轻罪。对于这些可改造的对象,我们应加以改造,给予他们机会,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我国法律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当前法律在刑罚设置上存在不足,其后果是前科异化为二次惩罚,违背了罪责均衡原则。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应取消前科这一二次惩罚的概念。
此外,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改造轻罪犯罪者,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避免陷入“惩罚 - 贫困 - 再惩罚”的恶性循环,这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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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提及判断标准。
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合理的,应取消前科这一二次惩罚的概念。
接下来有请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时间为1分半,计时开始,有请。
反方三辩:你们方不认同我方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认为其破坏了社会精神,是因为犯的都是轻罪。我方认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维护了社会公平,另外,它可以帮助轻罪人员改造,避免其危害社会。那您怎么确定他们改造不成功?您刚刚说了,有6.7%的人是轻罪累犯,难道这6.7%犯罪的人都改造不成功吗?像酒后驾驶这类轻罪,对社会的影响不大。我方认为酒后驾驶这类行为对社会影响小,所以犯罪者可以被改造。因为大多数轻罪人员,其实都是因暴躁积怒,或者无意中过失犯的罪,所以他们可以被改造。
比如,我这里有一个数据,在浙江省2021 - 2023年对轻微犯罪行为进行前科消灭的罪犯,再犯率为2%,再就业比率是89%,说明这些人就业之后有稳定工作,他们可以不再犯罪,是可以被改造的,因为再犯率很低。
你们刚刚有提到试点这个行为,请问贵方,实施一项现实中的法律政策,试点不需要消耗成本吗?试点需要消耗立法成本、成熟成本和人力成本。但一个试点之后带来的社会收益更大,那请问贵方,这个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什么必要性呢?
正方二辩:很简单,首先第一点,它可以帮助我们完善社会司法体系。把司法体系更加完善,就是指提出一个新的法律代替原来旧的法律,原来旧的法律违背了刑法学根本的罪行均衡原则,所以我们选择实施这一政策来帮助建立更健全的法律体系。
反方三辩:那我们为什么不能通过调整一些其他的法律方案来完善我们原本的制度?贵方观点中也提到过,可以调整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但显然没有回避罪行均衡的问题。
接下来有请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时间为1分半,计时开始,有请。
反方三辩:你们方不认同我方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认为其破坏了社会精神,是因为犯的都是轻罪。我方认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维护了社会公平,另外,它可以帮助轻罪人员改造,避免其危害社会。那您怎么确定他们改造不成功?您刚刚说了,有6.7%的人是轻罪累犯,难道这6.7%犯罪的人都改造不成功吗?像酒后驾驶这类轻罪,对社会的影响不大。我方认为酒后驾驶这类行为对社会影响小,所以犯罪者可以被改造。因为大多数轻罪人员,其实都是因暴躁积怒,或者无意中过失犯的罪,所以他们可以被改造。
比如,我这里有一个数据,在浙江省2021 - 2023年对轻微犯罪行为进行前科消灭的罪犯,再犯率为2%,再就业比率是89%,说明这些人就业之后有稳定工作,他们可以不再犯罪,是可以被改造的,因为再犯率很低。
你们刚刚有提到试点这个行为,请问贵方,实施一项现实中的法律政策,试点不需要消耗成本吗?试点需要消耗立法成本、成熟成本和人力成本。但一个试点之后带来的社会收益更大,那请问贵方,这个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什么必要性呢?
正方二辩:很简单,首先第一点,它可以帮助我们完善社会司法体系。把司法体系更加完善,就是指提出一个新的法律代替原来旧的法律,原来旧的法律违背了刑法学根本的罪行均衡原则,所以我们选择实施这一政策来帮助建立更健全的法律体系。
反方三辩:那我们为什么不能通过调整一些其他的法律方案来完善我们原本的制度?贵方观点中也提到过,可以调整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但显然没有回避罪行均衡的问题。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今天对方说现在惩罚很重,没有二次惩罚。但我想问,案底本身就是一种包括二次的惩罚。
请问,有案底的人和正常人在招聘时存在区别,这应该是合理的吧。不能说让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和一个有案底的人在招聘时受到同等对待,我认为这对大学生来说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所以,你方提及法律的权威性和严厉性,而案底本身就是这种严厉性的体现。就像我们的父母教导我们不要犯罪,因为犯罪会留下案底。倘若案底被消除了,这种威慑性不就不复存在了吗?
另外,法律的改变需要承担相应成本。而且法律改革会带来诸多影响,比如犯罪者少了案底的顾虑,犯罪率可能提高。美国司法部的研究报告显示,前科消灭之后对犯罪的影响表明,美国部分地区犯罪率显著上升约15% - 20%。
其次,消除前科会增加行政难度。例如在打击黑帮时,需要从他们的过往经历开始调查。如果大家的前科记录都如同一张白纸,警方查案该从何处入手呢?刑侦工作者又该如何开展组织查案工作呢?所以,消除前科与现有的刑侦体制相冲突,二者需要相互协调。立法之后,还需要与现有的法律相互调整,立法成本很高。
不如像我方所说的,直接调整现有的法律,比如对子女政审等相关制度进行调整。
感谢。今天对方说现在惩罚很重,没有二次惩罚。但我想问,案底本身就是一种包括二次的惩罚。
请问,有案底的人和正常人在招聘时存在区别,这应该是合理的吧。不能说让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和一个有案底的人在招聘时受到同等对待,我认为这对大学生来说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所以,你方提及法律的权威性和严厉性,而案底本身就是这种严厉性的体现。就像我们的父母教导我们不要犯罪,因为犯罪会留下案底。倘若案底被消除了,这种威慑性不就不复存在了吗?
另外,法律的改变需要承担相应成本。而且法律改革会带来诸多影响,比如犯罪者少了案底的顾虑,犯罪率可能提高。美国司法部的研究报告显示,前科消灭之后对犯罪的影响表明,美国部分地区犯罪率显著上升约15% - 20%。
其次,消除前科会增加行政难度。例如在打击黑帮时,需要从他们的过往经历开始调查。如果大家的前科记录都如同一张白纸,警方查案该从何处入手呢?刑侦工作者又该如何开展组织查案工作呢?所以,消除前科与现有的刑侦体制相冲突,二者需要相互协调。立法之后,还需要与现有的法律相互调整,立法成本很高。
不如像我方所说的,直接调整现有的法律,比如对子女政审等相关制度进行调整。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不应该消除前科,而是直接调整现有的法律,比如对子女政审等相关制度进行调整。
正方三辩:第一个问题,仅有数据表明美国某地80%的罪犯知晓前科或加重刑罚,这是否意味着前科没有用?即我知道有前科和加重刑罚,仍然犯罪,这是否意味着前科没有用?
反方二辩:美国本身的制度跟中国的制度不一样,因为美国追求的是人人自由。
正方三辩:好,我听懂了。所以在你方观点下,其他国家的任何事情都不可以跟我方进行比较,包括你方自己举的美国例子,是这样吗?
反方二辩:不是。
正方三辩:那你讲一讲。您方在一种情况下要求我方论证不成立,又在另一种情况下要求你方能论证成立,这显然不合理。所以我们要告诉您一件事情,所谓前科的威慑力在今天恰恰是相反的,带给这些人的往往是法律本身而非前科。
接着我问第二个问题,您认为我方放出来的人是好人还是坏人?
反方二辩:可以是坏人。
正方三辩:那您方是如何论证我方放出来的人是坏人的呢?
我告诉你一个事情,在您方什么都不实行的情况下,再犯罪率有21%,意味着我们现在社会不实行前科消灭制度之后,有21%的再犯率,而在我方制度下只有3%,有19%的差距,您方应该知道您方的数据情况。我方在浙江宁波的试点中已经提到,根据追踪,实行前科消灭制度之后再犯率只有2%,就业率89%。浙江有前科消灭制度吗?应该是有的。
所以我问您,您方在再犯罪率上也无法得到证实。您方提出消除前科之后要跟踪罪犯,这样做是不是已经侵害了这个罪犯本身的个人权益?为了保证犯罪率下降而损害他的个人权益,您能再解释一下吗?就是说,您提出消除前科之后要继续跟踪那个罪犯,是不是意味着您本身也在损害这个罪犯的权益?
反方二辩:所以您方所说的追踪之后会损害权益,是这样的,追踪是损害权利的部分。
正方三辩:好,关于这个问题先到这儿。后续这是政府成效方面的问题。本次质询任务先到此为止。我觉得对方对自己的论题把握得不太好。接下来我跟你们说一下,因为如果要讲你们的问题,我还要总结别的内容,那不如直接指出问题给你们看。先讲一下礼仪方面的问题,首先这样不太好,然后在发言的时候……
正方三辩:第一个问题,仅有数据表明美国某地80%的罪犯知晓前科或加重刑罚,这是否意味着前科没有用?即我知道有前科和加重刑罚,仍然犯罪,这是否意味着前科没有用?
反方二辩:美国本身的制度跟中国的制度不一样,因为美国追求的是人人自由。
正方三辩:好,我听懂了。所以在你方观点下,其他国家的任何事情都不可以跟我方进行比较,包括你方自己举的美国例子,是这样吗?
反方二辩:不是。
正方三辩:那你讲一讲。您方在一种情况下要求我方论证不成立,又在另一种情况下要求你方能论证成立,这显然不合理。所以我们要告诉您一件事情,所谓前科的威慑力在今天恰恰是相反的,带给这些人的往往是法律本身而非前科。
接着我问第二个问题,您认为我方放出来的人是好人还是坏人?
反方二辩:可以是坏人。
正方三辩:那您方是如何论证我方放出来的人是坏人的呢?
我告诉你一个事情,在您方什么都不实行的情况下,再犯罪率有21%,意味着我们现在社会不实行前科消灭制度之后,有21%的再犯率,而在我方制度下只有3%,有19%的差距,您方应该知道您方的数据情况。我方在浙江宁波的试点中已经提到,根据追踪,实行前科消灭制度之后再犯率只有2%,就业率89%。浙江有前科消灭制度吗?应该是有的。
所以我问您,您方在再犯罪率上也无法得到证实。您方提出消除前科之后要跟踪罪犯,这样做是不是已经侵害了这个罪犯本身的个人权益?为了保证犯罪率下降而损害他的个人权益,您能再解释一下吗?就是说,您提出消除前科之后要继续跟踪那个罪犯,是不是意味着您本身也在损害这个罪犯的权益?
反方二辩:所以您方所说的追踪之后会损害权益,是这样的,追踪是损害权利的部分。
正方三辩:好,关于这个问题先到这儿。后续这是政府成效方面的问题。本次质询任务先到此为止。我觉得对方对自己的论题把握得不太好。接下来我跟你们说一下,因为如果要讲你们的问题,我还要总结别的内容,那不如直接指出问题给你们看。先讲一下礼仪方面的问题,首先这样不太好,然后在发言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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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质询环节,要注意手势,用食指指人是比较忌讳的。你可以张开手,但不要一直用食指指着对方。
接下来进入提问环节,你其实表现得很好,要稍微自信一些。
谁来帮我计时?你们俩过来帮我计时。现在是进入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这个环节对吧?是第一个环节对吗?要不我来把控时间。
要不我们直接开始质询环节。
在质询环节,要注意手势,用食指指人是比较忌讳的。你可以张开手,但不要一直用食指指着对方。
接下来进入提问环节,你其实表现得很好,要稍微自信一些。
谁来帮我计时?你们俩过来帮我计时。现在是进入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这个环节对吧?是第一个环节对吗?要不我来把控时间。
要不我们直接开始质询环节。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辩友。您方提出要出台前科消费学习(此处可能有误,推测为“前科消除”),是因为什么样的问题要提出来呢?
我方先跟您呈现一个趋势,就是我国目前有至少三个以上的试点在实行前科封存制度,其趋势往往是要解决犯罪人员的就业问题,以及他们在社会上受到的歧视问题等。我方认为这就是今天要跟您讨论的需求,所以主要提及就业歧视和实际的就业问题,对不对?
还有其子女的问题,当然可以。但您刚刚说有些城市在试点,我想知道这些试点进行多久了?
浙江省试点时间是2022 - 2025年。这个数据让我很疑惑,因为据我们所知轻罪刑期是三年。然后您刚才提出要审查,也就是说审查加上坐牢时间一共都不超过三年,我觉得这个样本数量对于轻罪来说实在太短。说白了,这样的审核,可能只能针对那些进去关一两个月,甚至有缓刑情况的人,也就是本身犯罪意愿极低或者犯罪情节极其轻微的人,您要统计的再犯率一定是非常低的,对不对?
我方给您解释一下这个数据,2022年到2025年这三年,仅仅是从监视开始出结果,然后进行调整的三年,并不是实验为期三年,您理解吗?什么叫监视开始呢?就是在其后续找工作时进行整整三年的追踪,而不是说一共就追踪了三年。
所以您方的意思是这个人已经出来,然后您现在对其实行试点的消除,对不对?
我再补充一个问题,每一个刑后罪犯,不管犯的是轻罪还是重罪,一定会有社会追踪,请您放心。我的意思是,他出来之后,您才进行消除,然后对他进行追踪,对不对?不是的,是我们追踪到他符合消除的条件了,再给他消除,所以他不知道自己被消除了。这其实是个很大的问题,在罪犯犯罪的时候,他也不知道轻罪消除制度。说白了,因为轻罪消除制度,一些潜在罪犯可能会想去犯罪,警方对此没有统计机制,所以您方观点存在很大偏差,这个事情我方不能接受。
接下来第二点,您方说要解决就业问题,那现在就业问题到底有多严重呢?每年有1.2万人因为连坐导致公务员政审不通过。您所说的连坐,就是认为很多犯罪人员的子女不能当公务员是不合理的,对不对?
是的,OK。但我认为不可以,犯罪人员子女不能当公务员不合理,所以我觉得可以废除这个制度,为什么要只是推行新的制度呢,需要做到罪责自负啊。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辩友。您方提出要出台前科消费学习(此处可能有误,推测为“前科消除”),是因为什么样的问题要提出来呢?
我方先跟您呈现一个趋势,就是我国目前有至少三个以上的试点在实行前科封存制度,其趋势往往是要解决犯罪人员的就业问题,以及他们在社会上受到的歧视问题等。我方认为这就是今天要跟您讨论的需求,所以主要提及就业歧视和实际的就业问题,对不对?
还有其子女的问题,当然可以。但您刚刚说有些城市在试点,我想知道这些试点进行多久了?
浙江省试点时间是2022 - 2025年。这个数据让我很疑惑,因为据我们所知轻罪刑期是三年。然后您刚才提出要审查,也就是说审查加上坐牢时间一共都不超过三年,我觉得这个样本数量对于轻罪来说实在太短。说白了,这样的审核,可能只能针对那些进去关一两个月,甚至有缓刑情况的人,也就是本身犯罪意愿极低或者犯罪情节极其轻微的人,您要统计的再犯率一定是非常低的,对不对?
我方给您解释一下这个数据,2022年到2025年这三年,仅仅是从监视开始出结果,然后进行调整的三年,并不是实验为期三年,您理解吗?什么叫监视开始呢?就是在其后续找工作时进行整整三年的追踪,而不是说一共就追踪了三年。
所以您方的意思是这个人已经出来,然后您现在对其实行试点的消除,对不对?
我再补充一个问题,每一个刑后罪犯,不管犯的是轻罪还是重罪,一定会有社会追踪,请您放心。我的意思是,他出来之后,您才进行消除,然后对他进行追踪,对不对?不是的,是我们追踪到他符合消除的条件了,再给他消除,所以他不知道自己被消除了。这其实是个很大的问题,在罪犯犯罪的时候,他也不知道轻罪消除制度。说白了,因为轻罪消除制度,一些潜在罪犯可能会想去犯罪,警方对此没有统计机制,所以您方观点存在很大偏差,这个事情我方不能接受。
接下来第二点,您方说要解决就业问题,那现在就业问题到底有多严重呢?每年有1.2万人因为连坐导致公务员政审不通过。您所说的连坐,就是认为很多犯罪人员的子女不能当公务员是不合理的,对不对?
是的,OK。但我认为不可以,犯罪人员子女不能当公务员不合理,所以我觉得可以废除这个制度,为什么要只是推行新的制度呢,需要做到罪责自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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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方这边是否承认前科对于有犯罪行为的人来说,是一种较大的影响。
会有影响,当然这是必然的。
好,那如果今天你方不推行现有的前科消灭制度,你方打算用什么方式来解决这些负面影响?
现有的法律中本身就有很多方法可以解决。比如说,我方认为前科报告制度是一个比较落后的制度,所以这个制度可以删减。你方可以给出具体措施了。
对,我已经给你解释了,因为法律很多,我无法一个个讲解。像前科报告这种制度就可以消除。在很多就业歧视方面,没有前科消灭制度。如果你方认为有前科人员的就业存在问题,那我们可以在就业相关规定中加上“不得因为有前科、性别或宗教等因素而歧视其就业”,这样不就解决你所说的问题了吗?所以,如果能通过现有法律进行改变,为什么要提出新的方案?
想了一下,也就是说,往这个方向……
你方这边是否承认前科对于有犯罪行为的人来说,是一种较大的影响。
会有影响,当然这是必然的。
好,那如果今天你方不推行现有的前科消灭制度,你方打算用什么方式来解决这些负面影响?
现有的法律中本身就有很多方法可以解决。比如说,我方认为前科报告制度是一个比较落后的制度,所以这个制度可以删减。你方可以给出具体措施了。
对,我已经给你解释了,因为法律很多,我无法一个个讲解。像前科报告这种制度就可以消除。在很多就业歧视方面,没有前科消灭制度。如果你方认为有前科人员的就业存在问题,那我们可以在就业相关规定中加上“不得因为有前科、性别或宗教等因素而歧视其就业”,这样不就解决你所说的问题了吗?所以,如果能通过现有法律进行改变,为什么要提出新的方案?
想了一下,也就是说,往这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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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供的文本并非反方一辩的立论内容,而是一段质询对话,以下是双方讨论流程:
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为 2 分钟,规则如上,有请。
我方针对司法成本做出了回应。根据行政司法成本研究,2023 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测算,每消费 1 万元的费用,可减少社会保障支出 3.2 亿元每年。也就是说,我们不仅没有司法成本,甚至还有收入,这也是对对方司法成本观点的一个回应。
对方辩友攻击我方浙江宁波的数据,但我方还有更多其他地方的数据。比如,加州司法委员会 2021 年后新罪消灭制度下,新罪消费者再犯率从 14%降至 8%,而在前科消灭制度下,前科者再就业率从 32%提升。在我方政策下,消除前科后加以追踪,可以让人们真正敬畏法律。
对方辩友想拆解数据没问题,我方有很多数据可以回应对方辩友的论点。对方辩友认为降低司法成本能降低犯罪率,而我方依据刑法学经典威慑理论,认为刑罚对于犯罪的威慑效果主要取决于刑罚的严重性、及时性、确定性,而非前科的永久性。也就是说,现行的前科制度对于降低犯罪率的作用,并没有对方想的那么大。
在对方观点下,有前科的人回归社会有利于社会公平和稳定。但在我方政策下,我们可以为这些人提供工作,降低犯罪率,才是真正维护社会公平的一方。而且从法理上来说,帮助前科者避免二次惩罚,符合罪行均衡原则。
所以,无论是从法理还是民生角度,我方的政策都是合理的。
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为 2 分钟,规则如上,有请。
我方针对司法成本做出了回应。根据行政司法成本研究,2023 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测算,每消费 1 万元的费用,可减少社会保障支出 3.2 亿元每年。也就是说,我们不仅没有司法成本,甚至还有收入,这也是对对方司法成本观点的一个回应。
对方辩友攻击我方浙江宁波的数据,但我方还有更多其他地方的数据。比如,加州司法委员会 2021 年后新罪消灭制度下,新罪消费者再犯率从 14%降至 8%,而在前科消灭制度下,前科者再就业率从 32%提升。在我方政策下,消除前科后加以追踪,可以让人们真正敬畏法律。
对方辩友想拆解数据没问题,我方有很多数据可以回应对方辩友的论点。对方辩友认为降低司法成本能降低犯罪率,而我方依据刑法学经典威慑理论,认为刑罚对于犯罪的威慑效果主要取决于刑罚的严重性、及时性、确定性,而非前科的永久性。也就是说,现行的前科制度对于降低犯罪率的作用,并没有对方想的那么大。
在对方观点下,有前科的人回归社会有利于社会公平和稳定。但在我方政策下,我们可以为这些人提供工作,降低犯罪率,才是真正维护社会公平的一方。而且从法理上来说,帮助前科者避免二次惩罚,符合罪行均衡原则。
所以,无论是从法理还是民生角度,我方的政策都是合理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无论是从法理还是民生角度,我方的政策都是合理的。
反方三辩:首先,刑法对轻罪、重罪的判罚,是指轻罪轻判、重罪重判。比如,有前科这一情况带来的影响设定为10,而您方前面所说的是一个未知数X。我们来看,轻罪判处三年以下,重罪可能判处10年,甚至最高是无期徒刑,这难道平衡吗?其实差别很大,对吧?而且大家前科带来的影响是一样的。所以我认为这里的差别才是关键。为什么呢?因为前科是一个确定的数值,这个数值代表违法。而您方这里用一个确定的值,却把整个犯罪的后果拆开来看。
犯罪后果为什么要拆开来判断呢?这本身就是犯罪后果,轻罪判轻一点,重罪判重一点,所以不应该拆开判断,对不对?
其次,您方告诉我推行相关政策会有收入。怎么会有收入呢?您方推行一个证书,为什么会带来金钱收入呢?因为您方认为这个人可以创造社会价值。您方觉得有前科的人可能此前闲置在家,但放他们出去后,这些人可以创造社会产值,所以您方认为他们赚到兜里的钱就算社会的收入了,是不是?社会人员要交税,也就是说您方是认为他们交税就算有收入了,对吧?
那么,您方认为警察的加班加点、审判机关的审判是没有成本的,对不对?那就算成本只有2亿元,这也很多啊。在您方的语境下,您方觉得这样就算平衡了。您方不觉得大家花时间本来可以讨论更有利于国家、更有利于人民的政策,本来可以用现有政策解决的问题,您方非要立一个新的政策,这样的成本您方是不考虑的。在您方的语境设定下,您方没有考虑成本,而且您方现在确实也没办法跟我计算,因为您方作为政策的推行方,没办法明确告诉我成本是多少,这一点的价值观我方不能认可。
再者,您方告诉我推行政策会有就业率的提升,请问为什么会有就业率的提升呢?很简单,您方认为本来大家戴着有色眼镜看待有前科的人,现在这些人能去做原本不能做的工作了。所以您方是认为让那些有前科的人去当公务员、去当老师是很合理的,对不对?但我很好奇,您愿不愿意把您的孩子交给一个有前科的老师,让他来教您孩子价值观?
正方二辩:今天我们讨论的是清退和不清退的问题,没必要上纲上线吧,大家都是因为一些比较……
反方三辩:如果我把孩子交给一个有前科的老师,我会担忧,这很正常,对不对?
反方三辩:首先,刑法对轻罪、重罪的判罚,是指轻罪轻判、重罪重判。比如,有前科这一情况带来的影响设定为10,而您方前面所说的是一个未知数X。我们来看,轻罪判处三年以下,重罪可能判处10年,甚至最高是无期徒刑,这难道平衡吗?其实差别很大,对吧?而且大家前科带来的影响是一样的。所以我认为这里的差别才是关键。为什么呢?因为前科是一个确定的数值,这个数值代表违法。而您方这里用一个确定的值,却把整个犯罪的后果拆开来看。
犯罪后果为什么要拆开来判断呢?这本身就是犯罪后果,轻罪判轻一点,重罪判重一点,所以不应该拆开判断,对不对?
其次,您方告诉我推行相关政策会有收入。怎么会有收入呢?您方推行一个证书,为什么会带来金钱收入呢?因为您方认为这个人可以创造社会价值。您方觉得有前科的人可能此前闲置在家,但放他们出去后,这些人可以创造社会产值,所以您方认为他们赚到兜里的钱就算社会的收入了,是不是?社会人员要交税,也就是说您方是认为他们交税就算有收入了,对吧?
那么,您方认为警察的加班加点、审判机关的审判是没有成本的,对不对?那就算成本只有2亿元,这也很多啊。在您方的语境下,您方觉得这样就算平衡了。您方不觉得大家花时间本来可以讨论更有利于国家、更有利于人民的政策,本来可以用现有政策解决的问题,您方非要立一个新的政策,这样的成本您方是不考虑的。在您方的语境设定下,您方没有考虑成本,而且您方现在确实也没办法跟我计算,因为您方作为政策的推行方,没办法明确告诉我成本是多少,这一点的价值观我方不能认可。
再者,您方告诉我推行政策会有就业率的提升,请问为什么会有就业率的提升呢?很简单,您方认为本来大家戴着有色眼镜看待有前科的人,现在这些人能去做原本不能做的工作了。所以您方是认为让那些有前科的人去当公务员、去当老师是很合理的,对不对?但我很好奇,您愿不愿意把您的孩子交给一个有前科的老师,让他来教您孩子价值观?
正方二辩:今天我们讨论的是清退和不清退的问题,没必要上纲上线吧,大家都是因为一些比较……
反方三辩:如果我把孩子交给一个有前科的老师,我会担忧,这很正常,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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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反方二辩立论,时间同样为 2 分钟,有请。
首先,还是要跟大家探讨一下成本的问题。因为对方主张推行一项新的政策,但在我不断追问之下,对方并未说明为何一定要出台这个新政策。我们发现,他们所提出的所有需求,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都已得到解决,而这项新政策却会带来更多问题,更何况还存在高昂的释法成本。
对方辩友提到,有很多城市已经开启了试点。然而,每一次试点、每一次新的监管,以及每一次给警察和审判机关加重的负担,都是非常巨大的。据我所知,我方的审核成本极高,每年都有大量案件堆积,尤其是新罪。对方也指出我国的新罪数量众多,在如此多案件积压的情况下,我方认为对方所主张的追加成本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当前法治社会的全面构建与推进。
其次,对方主张消除所有前科,但前科消除会破坏信用法治体系。例如,在行政追查时,我们通常从小的黑帮派开始查起,但如果很多小黑帮成员的前科都被消除了,警察又该从何处着手调查呢?再如,在审判时,我们通常会查看对方之前是否犯过同样的罪行,即累犯。当前科被消除时,是否意味着这个人可以肆无忌惮地再次犯罪,而不会形成加重情节呢?这对现有的执法体系是极其严重的破坏。
最后,我方注意到,对方辩友称推行该政策反而会降低犯罪率。但对方所依据的试点时间都极短,在面临法定刑动辄 3 年以下的情况下,我方认为 3 年左右的时间实在太短。当我们把视角投向美国,那些长期处于新罪前科制度之下的城市,犯罪率是有所上升的。所以,我方认为这样的试点数据不可靠,轻罪前科消除制度会导致法律威慑力下降,进而引发犯罪。
下面有请反方二辩立论,时间同样为 2 分钟,有请。
首先,还是要跟大家探讨一下成本的问题。因为对方主张推行一项新的政策,但在我不断追问之下,对方并未说明为何一定要出台这个新政策。我们发现,他们所提出的所有需求,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都已得到解决,而这项新政策却会带来更多问题,更何况还存在高昂的释法成本。
对方辩友提到,有很多城市已经开启了试点。然而,每一次试点、每一次新的监管,以及每一次给警察和审判机关加重的负担,都是非常巨大的。据我所知,我方的审核成本极高,每年都有大量案件堆积,尤其是新罪。对方也指出我国的新罪数量众多,在如此多案件积压的情况下,我方认为对方所主张的追加成本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当前法治社会的全面构建与推进。
其次,对方主张消除所有前科,但前科消除会破坏信用法治体系。例如,在行政追查时,我们通常从小的黑帮派开始查起,但如果很多小黑帮成员的前科都被消除了,警察又该从何处着手调查呢?再如,在审判时,我们通常会查看对方之前是否犯过同样的罪行,即累犯。当前科被消除时,是否意味着这个人可以肆无忌惮地再次犯罪,而不会形成加重情节呢?这对现有的执法体系是极其严重的破坏。
最后,我方注意到,对方辩友称推行该政策反而会降低犯罪率。但对方所依据的试点时间都极短,在面临法定刑动辄 3 年以下的情况下,我方认为 3 年左右的时间实在太短。当我们把视角投向美国,那些长期处于新罪前科制度之下的城市,犯罪率是有所上升的。所以,我方认为这样的试点数据不可靠,轻罪前科消除制度会导致法律威慑力下降,进而引发犯罪。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认为轻罪前科消除制度成本过高、会破坏信用法治体系和执法体系、导致法律威慑力下降引发犯罪,是不合理的政策,不应推行。
正方三辩:你们是不是认为前科不重要?实际上,前科很重要。请告诉我为什么你们会有这样的观点。因为前科会引发很多问题,比如行业禁止,我们也会根据前科来加重处罚或者进行审查。
反方二辩:在您今天讲述的整个过程中,您方所提及事件的影响都能通过您方的方式消除。所以,您方认为给这个人带来的唯一弊端就是行业禁止,对吗?行业禁止确实很重要。
正方三辩:先确认这唯一的一个弊端。我换个方式问,一个人有无前科,是否会决定他在社会上的地位?
反方二辩:可能会改变。
正方三辩:请您方态度明确一些。
反方二辩:我觉得要看具体情况。比如,我们认为很多有才能的人,不会在乎他有没有前科。但如果这个人有前科,让他当我孩子的老师,我会有所顾虑;让他当我的财务,我也不放心把钱交给他。
正方三辩:我问您一个问题,在我方观点下,一个人已经消除了前科,您是怎么知道他有前科,还认为他当老师很危险,而不敢把孩子交给他的呢?所以,您方秉持的是一种“人人可为社会隐患”的价值观,认为这是合理的。但照此逻辑,我今天要顾及身边队友是不是强奸犯,明天要顾及送外卖的小哥是不是盗窃犯,这样我都吃不下饭了,我方并不倡导这种观点。
我再问您,假设您方是父母,您方刚刚说父母看到孩子那样会很心急。假如您的儿子不小心摘了一株植物,而那株植物是珍稀保护动物,您儿子因此被关起来了,您方觉得圆满,不用在意吗?我认为这是极少见的事件。虽然在这种事件中他是无意的,但确实造成了恶劣影响。所以,您方觉得因为法律可以有人情,这个人就不应该被判刑,对吗?他破坏了珍稀动物,破坏了生态环境,不管他是有意还是无意,他都犯法了。所以,对方辩友不管有意无意,就告诉我要完全按照法律标准行事,这是在一刀切,而我方希望给法律更有人性的解释,而不是你们这种一刀切的政策。感谢,有人情也不代表要破坏法律制度。
正方三辩:你们是不是认为前科不重要?实际上,前科很重要。请告诉我为什么你们会有这样的观点。因为前科会引发很多问题,比如行业禁止,我们也会根据前科来加重处罚或者进行审查。
反方二辩:在您今天讲述的整个过程中,您方所提及事件的影响都能通过您方的方式消除。所以,您方认为给这个人带来的唯一弊端就是行业禁止,对吗?行业禁止确实很重要。
正方三辩:先确认这唯一的一个弊端。我换个方式问,一个人有无前科,是否会决定他在社会上的地位?
反方二辩:可能会改变。
正方三辩:请您方态度明确一些。
反方二辩:我觉得要看具体情况。比如,我们认为很多有才能的人,不会在乎他有没有前科。但如果这个人有前科,让他当我孩子的老师,我会有所顾虑;让他当我的财务,我也不放心把钱交给他。
正方三辩:我问您一个问题,在我方观点下,一个人已经消除了前科,您是怎么知道他有前科,还认为他当老师很危险,而不敢把孩子交给他的呢?所以,您方秉持的是一种“人人可为社会隐患”的价值观,认为这是合理的。但照此逻辑,我今天要顾及身边队友是不是强奸犯,明天要顾及送外卖的小哥是不是盗窃犯,这样我都吃不下饭了,我方并不倡导这种观点。
我再问您,假设您方是父母,您方刚刚说父母看到孩子那样会很心急。假如您的儿子不小心摘了一株植物,而那株植物是珍稀保护动物,您儿子因此被关起来了,您方觉得圆满,不用在意吗?我认为这是极少见的事件。虽然在这种事件中他是无意的,但确实造成了恶劣影响。所以,您方觉得因为法律可以有人情,这个人就不应该被判刑,对吗?他破坏了珍稀动物,破坏了生态环境,不管他是有意还是无意,他都犯法了。所以,对方辩友不管有意无意,就告诉我要完全按照法律标准行事,这是在一刀切,而我方希望给法律更有人性的解释,而不是你们这种一刀切的政策。感谢,有人情也不代表要破坏法律制度。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战术进行到这里基本可以了,我感觉该讲的都讲得比较明白了。
之所以要拆解对方 3%的数据,是因为这个数据确实有问题。对方试点的数据不太合理,我之前也讲过,其不合理之处在于试点时间非常短。在后续讨论中必然会涉及潜在罪犯的问题,如果试点没有公开且时间不够长,一些潜在罪犯就接收不到可以被消除前科的信息,那么他们就不会纳入此次讨论范围。这种试点应该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追踪。
这是最大的问题,因为制度的制定会带来很大改变。要在当事人犯罪之前就告知其犯罪可能面临的后果,然后再观察其是否会犯罪。但由于试点时间不够长,比如参与试点调查的未成年人知道自己前科会被消除后,仍有 30%的概率再次犯罪,这就是时间的问题。对方所说的试点时间为 3 年,这个时间点很敏感,正好压在轻罪的线上,这就导致试点之下涉及的大多是罪行较轻的对象,甚至包括一些有犯罪意图的人。
而且,一定要广而告之,让大家都有敬畏之心。但如果试点范围不够广,大家未必都知道,也未必都当回事。原本处于心惊胆战状态、认为前科不会被消除的人,在得知前科被消除后,论证语境反而会更困难。不过,这个数据也不是完全不能用,但会面临这样的质疑。
我们可以查一下未成年人封存记录的实施用了多少年。未成年人封存记录实施时间较久,封存和消除其实差别不大,可以参考其犯罪率下降的数据。
我昨天磨辩的时候就跟大家讲,如果对方提出某些观点,我们就直接认下来,这对我们有好处。在辩论过程中,我们既要拉高前科的重要性,又要降低前科的影响,这很奇怪。如果认为犯罪后果严重,却又要消除前科,实际上就是在降低犯罪后果的威慑力。我们的论据逻辑是要降低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也就是降低威慑力,但降低威慑力会导致犯罪率上升,而对方着重强调现在犯罪率下降是不合理的。因为现在的威慑力过大,就像一个犯罪就判死刑的国家,威慑力度超高,犯罪率超低,但这样的社会是不健康的。对方需要论证现状下社会是不健康的,这就是他们的需求性。
对方的第二个观点拆解也不太合理。对方认为刑法的威慑包含很多方面,对于永久前科的威慑力比较低,但这个理论的成立是因为没有试点数据支持。当我们挑战其试点数据时,这个理论就有些站不住脚。比如美国有数据显示 83%的人再次犯罪时知道自己有前科,但还是去犯罪了,这说明有更大的原因导致他们犯罪,而不是前科没有威慑力。
在拆解数据时,有一个辩论技巧,既然对方提出了新政策,我们就要追问其可能性,为什么一定是对方所说的那种可能性。因为我们已经比较成功地拆解了对方的试点数据,接下来采取一些“流氓”的策略也无妨。
这套论证的逻辑是,前科对于尚未犯罪的人来说没有太大威慑力,对法律威慑力的作用也不大,但现状下前科带来的犯罪后果又影响了有犯罪记录的人回归社会,导致社会不稳定。其实我们只要强调前科会影响这些人回归社会就可以了,没必要强调前科在之前没有威慑力,也可以承认前科有威慑力。因为我们反驳的是反方会强调前科制度的重要性,我们承认这一点,最后得出的结果是前科制度很重要,但降低前科制度会导致犯罪率上升,而现有制度不健康,犯罪率的现状是不合理的。对方作为正方,要论证需求性,就需要把需求和解决办法说清楚。我们要解决的不是犯罪率的问题,而是有犯罪记录人员的再就业问题。犯罪率无论如何,双方都很难解决。在一个犯法就判死刑的国家,犯罪率上升是合理的,说明现在的法律环境不健康。我们要塑造一个合理的环境,让有犯罪记录的人不再那么惨,因为现在的环境导致所有犯罪人都被社会抛弃,无法为社会创造价值,无法正常生活,还会影响家庭。
我们要认识到,不要天然地认为某些事情是弊端,有些事情可以认下来,这对论证有帮助,而解决某些问题成本很高。我们可以看到犯罪率下降和就业率上升是呈反比关系的,但不要把这作为核心论据,对方攻击时,我们可以承认犯罪率上升,但要说明是因为现在的法律和社会环境不健康导致的,改变这种环境可以让有犯罪记录的人回归正常。
比如对方用坐过牢的人的就业率和我们辩论时,我们可以攻击对方的理念不对,他们抛弃犯罪者的做法不合理,因为犯罪者也是人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们应该和刚毕业的大学生在社会上享有同等地位。我们要让政府引领社会风气,而不是让社会风气异化政府的角色。如果反方提出政府引领风气这样的替代政策,我们要先问其必要性,然后拆解其必要性。我们也可以承认其中的需求,和对方比拼谁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在辩论中不要推极端,要塑造一个合理的环境。我们要拆解对方的数据,特别是试点数据,如果不拆,就要问对方具体的政策是什么。如果消除前科,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警察查案是否会受影响,如何判断主观恶性小,如何追责等。
我们提出让有犯罪记录的人创造价值,这和刑法构建稳定社会的价值观相符,他们能够创造价值、自负盈亏,还会交税,补充社保基金,而现在社保基金亏空,急需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要更细节地问对方提出的报告制度等是否有效,也可以用一些非法的数据进行反驳,比如福建省规定所有信息诈骗犯不能就业的年限。
如果反方采取流氓策略,提出和我们一样的政策,只是不消除前科,我们要指出现在没有实际的制度支持他们的观点,他们能找到的只有未成年人封存记录或其他国家的情况,而不是我国真正的制度。我们提出的新试点政策由我们说了算,我们可以照搬对方政策,实现他们所说的所有利好。
在辩论中,我们要解释为什么认可有犯罪记录的人当公务员,我们认为他们已经改过自新,法律有教化作用,这是进一步的方向。
另外,给大家提个建议,在辩论场上遇到问题要讲清楚,这样对自己和对方都有帮助。我们要打好基础工作,比如拆解数据、论证解决力等。我们这方的论证要注意解决替代政策和属性的问题,以及解决力可能带来的效果问题。
关于反方是否歧视的问题,我们要明确公平的概念,大家按照实力竞争才叫公平。我们反方不歧视,要解释清楚这个问题。
在辩论中,我们要理解对手观点背后的逻辑,对于数据要会拆解,有些数据可以直接忽略,关键是要找到数据背后的逻辑关系。
最后,大家回去休息一下,调整状态,我们再继续准备。
战术进行到这里基本可以了,我感觉该讲的都讲得比较明白了。
之所以要拆解对方 3%的数据,是因为这个数据确实有问题。对方试点的数据不太合理,我之前也讲过,其不合理之处在于试点时间非常短。在后续讨论中必然会涉及潜在罪犯的问题,如果试点没有公开且时间不够长,一些潜在罪犯就接收不到可以被消除前科的信息,那么他们就不会纳入此次讨论范围。这种试点应该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追踪。
这是最大的问题,因为制度的制定会带来很大改变。要在当事人犯罪之前就告知其犯罪可能面临的后果,然后再观察其是否会犯罪。但由于试点时间不够长,比如参与试点调查的未成年人知道自己前科会被消除后,仍有 30%的概率再次犯罪,这就是时间的问题。对方所说的试点时间为 3 年,这个时间点很敏感,正好压在轻罪的线上,这就导致试点之下涉及的大多是罪行较轻的对象,甚至包括一些有犯罪意图的人。
而且,一定要广而告之,让大家都有敬畏之心。但如果试点范围不够广,大家未必都知道,也未必都当回事。原本处于心惊胆战状态、认为前科不会被消除的人,在得知前科被消除后,论证语境反而会更困难。不过,这个数据也不是完全不能用,但会面临这样的质疑。
我们可以查一下未成年人封存记录的实施用了多少年。未成年人封存记录实施时间较久,封存和消除其实差别不大,可以参考其犯罪率下降的数据。
我昨天磨辩的时候就跟大家讲,如果对方提出某些观点,我们就直接认下来,这对我们有好处。在辩论过程中,我们既要拉高前科的重要性,又要降低前科的影响,这很奇怪。如果认为犯罪后果严重,却又要消除前科,实际上就是在降低犯罪后果的威慑力。我们的论据逻辑是要降低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也就是降低威慑力,但降低威慑力会导致犯罪率上升,而对方着重强调现在犯罪率下降是不合理的。因为现在的威慑力过大,就像一个犯罪就判死刑的国家,威慑力度超高,犯罪率超低,但这样的社会是不健康的。对方需要论证现状下社会是不健康的,这就是他们的需求性。
对方的第二个观点拆解也不太合理。对方认为刑法的威慑包含很多方面,对于永久前科的威慑力比较低,但这个理论的成立是因为没有试点数据支持。当我们挑战其试点数据时,这个理论就有些站不住脚。比如美国有数据显示 83%的人再次犯罪时知道自己有前科,但还是去犯罪了,这说明有更大的原因导致他们犯罪,而不是前科没有威慑力。
在拆解数据时,有一个辩论技巧,既然对方提出了新政策,我们就要追问其可能性,为什么一定是对方所说的那种可能性。因为我们已经比较成功地拆解了对方的试点数据,接下来采取一些“流氓”的策略也无妨。
这套论证的逻辑是,前科对于尚未犯罪的人来说没有太大威慑力,对法律威慑力的作用也不大,但现状下前科带来的犯罪后果又影响了有犯罪记录的人回归社会,导致社会不稳定。其实我们只要强调前科会影响这些人回归社会就可以了,没必要强调前科在之前没有威慑力,也可以承认前科有威慑力。因为我们反驳的是反方会强调前科制度的重要性,我们承认这一点,最后得出的结果是前科制度很重要,但降低前科制度会导致犯罪率上升,而现有制度不健康,犯罪率的现状是不合理的。对方作为正方,要论证需求性,就需要把需求和解决办法说清楚。我们要解决的不是犯罪率的问题,而是有犯罪记录人员的再就业问题。犯罪率无论如何,双方都很难解决。在一个犯法就判死刑的国家,犯罪率上升是合理的,说明现在的法律环境不健康。我们要塑造一个合理的环境,让有犯罪记录的人不再那么惨,因为现在的环境导致所有犯罪人都被社会抛弃,无法为社会创造价值,无法正常生活,还会影响家庭。
我们要认识到,不要天然地认为某些事情是弊端,有些事情可以认下来,这对论证有帮助,而解决某些问题成本很高。我们可以看到犯罪率下降和就业率上升是呈反比关系的,但不要把这作为核心论据,对方攻击时,我们可以承认犯罪率上升,但要说明是因为现在的法律和社会环境不健康导致的,改变这种环境可以让有犯罪记录的人回归正常。
比如对方用坐过牢的人的就业率和我们辩论时,我们可以攻击对方的理念不对,他们抛弃犯罪者的做法不合理,因为犯罪者也是人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们应该和刚毕业的大学生在社会上享有同等地位。我们要让政府引领社会风气,而不是让社会风气异化政府的角色。如果反方提出政府引领风气这样的替代政策,我们要先问其必要性,然后拆解其必要性。我们也可以承认其中的需求,和对方比拼谁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在辩论中不要推极端,要塑造一个合理的环境。我们要拆解对方的数据,特别是试点数据,如果不拆,就要问对方具体的政策是什么。如果消除前科,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警察查案是否会受影响,如何判断主观恶性小,如何追责等。
我们提出让有犯罪记录的人创造价值,这和刑法构建稳定社会的价值观相符,他们能够创造价值、自负盈亏,还会交税,补充社保基金,而现在社保基金亏空,急需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要更细节地问对方提出的报告制度等是否有效,也可以用一些非法的数据进行反驳,比如福建省规定所有信息诈骗犯不能就业的年限。
如果反方采取流氓策略,提出和我们一样的政策,只是不消除前科,我们要指出现在没有实际的制度支持他们的观点,他们能找到的只有未成年人封存记录或其他国家的情况,而不是我国真正的制度。我们提出的新试点政策由我们说了算,我们可以照搬对方政策,实现他们所说的所有利好。
在辩论中,我们要解释为什么认可有犯罪记录的人当公务员,我们认为他们已经改过自新,法律有教化作用,这是进一步的方向。
另外,给大家提个建议,在辩论场上遇到问题要讲清楚,这样对自己和对方都有帮助。我们要打好基础工作,比如拆解数据、论证解决力等。我们这方的论证要注意解决替代政策和属性的问题,以及解决力可能带来的效果问题。
关于反方是否歧视的问题,我们要明确公平的概念,大家按照实力竞争才叫公平。我们反方不歧视,要解释清楚这个问题。
在辩论中,我们要理解对手观点背后的逻辑,对于数据要会拆解,有些数据可以直接忽略,关键是要找到数据背后的逻辑关系。
最后,大家回去休息一下,调整状态,我们再继续准备。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这是一段战术讨论,主要是对对方观点和数据进行拆解分析,并制定己方的辩论策略,属于驳论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