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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给他换一个。你加一下微信,跟你们讲一下录像的事。
首先,他们提到主观恶性低的犯罪,这类犯罪的危害性本来就小,我们为何要过度提防呢?
法律设立刑法是有目的的,刑法的设立难道不是为了威慑犯罪吗?我们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如果不认为维护社会秩序是刑法设立的最终目的,那为何会保留死刑呢?死刑的威慑力难道不是更大吗?你方认为这是所谓的公平吗?显然不是。
现在还有3分钟时间,他们是要等3分钟之后再开始吗?应该不会吧。行,我跟他们说。
你好,你们队完全在回避我的问题,而我回避他们问题时,他们却立刻打断我。请你们直接面对我的问题。
他们说这个形式主要根据使用环境。是等3分钟还是现在开始?我刚才问过了,因为国情不同,不能简单地将其他国家的做法作为合理参考,就像我们之前说的,不能因为其他国家有相关制度,我们就照搬,他们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回复。
各个国家的国情和教育制度都不同,这是你们应该认识到的问题。我们认为犯罪的危害后果非常严重,所以要采取措施帮助罪犯。社会的整体政策是什么呢?消灭犯罪前科制度的做法就是降低威慑力,可降低威慑力会降低犯罪率,这是很关键的问题,为什么不改变呢?
在这个问题上回避,会让你们的观点缺乏有力支撑。为什么你强调某些内容没有用呢?不要一直重复,要结合现状来讲。为什么会出现犯罪率上升的情况呢?现状下犯罪率低是有问题的,这个“低”是以牺牲一部分罪犯的生存权为代价的。我们认为刑法不应该抛弃一部分人来成就另一部分人,你要把这一点讲出来。单讲刑法的目的,实际上没有任何意义,而是要讲现在的刑法如果只是为了惩戒,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且这个后果是不可接受的。你要强调这个后果,而他们对后果的拆解,你们完全没有一个合理的回应。其实他们自己的话存在很多矛盾。我们只是借这个时间开个小会,你们准备好就可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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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他们提到主观恶性低的犯罪,这类犯罪的危害性本来就小,我们为何要过度提防呢?
法律设立刑法是有目的的,刑法的设立难道不是为了威慑犯罪吗?我们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如果不认为维护社会秩序是刑法设立的最终目的,那为何会保留死刑呢?死刑的威慑力难道不是更大吗?你方认为这是所谓的公平吗?显然不是。
现在还有3分钟时间,他们是要等3分钟之后再开始吗?应该不会吧。行,我跟他们说。
你好,你们队完全在回避我的问题,而我回避他们问题时,他们却立刻打断我。请你们直接面对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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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国家的国情和教育制度都不同,这是你们应该认识到的问题。我们认为犯罪的危害后果非常严重,所以要采取措施帮助罪犯。社会的整体政策是什么呢?消灭犯罪前科制度的做法就是降低威慑力,可降低威慑力会降低犯罪率,这是很关键的问题,为什么不改变呢?
在这个问题上回避,会让你们的观点缺乏有力支撑。为什么你强调某些内容没有用呢?不要一直重复,要结合现状来讲。为什么会出现犯罪率上升的情况呢?现状下犯罪率低是有问题的,这个“低”是以牺牲一部分罪犯的生存权为代价的。我们认为刑法不应该抛弃一部分人来成就另一部分人,你要把这一点讲出来。单讲刑法的目的,实际上没有任何意义,而是要讲现在的刑法如果只是为了惩戒,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且这个后果是不可接受的。你要强调这个后果,而他们对后果的拆解,你们完全没有一个合理的回应。其实他们自己的话存在很多矛盾。我们只是借这个时间开个小会,你们准备好就可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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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实行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因为该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降低犯罪率,且符合刑法不应抛弃一部分人来成就另一部分人的原则。
根据相关统计,我国刑满释放人员最终再犯率在 37 岁以上人群中占比在 90%以上,37 岁以内占比在二十三年间上升至 85.2%。严重暴力案件所占比例持续下降,但再犯率依然较大。刑满释放人员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面临着严重的社会排斥,这种情况不利于法治社会将刑满释放人员从社会的对立面转化为社会的稳定因素。因此,有必要建立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切实保障刑满释放人员的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保障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适应和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目前,在现实生活中,刑满释放人员在应聘、考公、考事业编等方面都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这使得该群体很难找到一份薪资合适的工作。特别是在文化、教育、健康服务业等领域,一些刑满释放人员的子女也会受到牵连,无法正常入学,难以满足生存的需求。这种结果无异于逼迫他们走向歧途。同时,受到歧视对待的对象不仅包括刑满释放人员本人,还包括其亲属。例如,福建省曾出台相关规定,凡是参与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的子女一律在义务教育学校中实行入学限制。由此可见,这使得没有实施过犯罪的家庭成员也受到严重影响,家庭和社会矛盾更有可能激化,甚至可能威胁到相关人员的生命权,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二,为刑满释放人员创造创造社会价值,符合刑法教化犯罪、改革罪犯、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随着当前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国家对社会保障的压力也在同步加大。根据中国社科院 2019 年发布的《中国养老金精算报告》,社保基金早就出现了收不抵支的情况,而且财政补贴在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从 2020 年开始,每年的财政补贴高达 2 万亿,且逐年增加。一旦财政停止大规模补贴,那么只需要 11 年时间,社保资金将彻底耗尽。而刑满释放人员如果无法顺利融入社会、为市场发展创造价值,社保基金的收入将进一步下滑,社会的稳定也将受到威胁。
基于以上情况,我方提出具体的前科消灭制度: 其一,明确前科消灭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一些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影响不大的犯罪,如过失犯罪等。 其二,设立严格的审查期,提前参考其表现或由监管机关提出权利消灭申请,由专门的裁定机关决定是否予以消灭。裁定机关没有义务主动注销犯罪记录,并应保障犯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其三,负责前科消灭的部门应在 1 -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加强数据共享和区域间前科消灭制度的宣传推广,消解前科的负面评价。
综上,我方认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能有效解决刑满释放人员面临的社会歧视等问题,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必要举措。谢谢!
根据相关统计,我国刑满释放人员最终再犯率在 37 岁以上人群中占比在 90%以上,37 岁以内占比在二十三年间上升至 85.2%。严重暴力案件所占比例持续下降,但再犯率依然较大。刑满释放人员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面临着严重的社会排斥,这种情况不利于法治社会将刑满释放人员从社会的对立面转化为社会的稳定因素。因此,有必要建立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切实保障刑满释放人员的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保障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适应和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目前,在现实生活中,刑满释放人员在应聘、考公、考事业编等方面都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这使得该群体很难找到一份薪资合适的工作。特别是在文化、教育、健康服务业等领域,一些刑满释放人员的子女也会受到牵连,无法正常入学,难以满足生存的需求。这种结果无异于逼迫他们走向歧途。同时,受到歧视对待的对象不仅包括刑满释放人员本人,还包括其亲属。例如,福建省曾出台相关规定,凡是参与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的子女一律在义务教育学校中实行入学限制。由此可见,这使得没有实施过犯罪的家庭成员也受到严重影响,家庭和社会矛盾更有可能激化,甚至可能威胁到相关人员的生命权,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二,为刑满释放人员创造创造社会价值,符合刑法教化犯罪、改革罪犯、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随着当前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国家对社会保障的压力也在同步加大。根据中国社科院 2019 年发布的《中国养老金精算报告》,社保基金早就出现了收不抵支的情况,而且财政补贴在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从 2020 年开始,每年的财政补贴高达 2 万亿,且逐年增加。一旦财政停止大规模补贴,那么只需要 11 年时间,社保资金将彻底耗尽。而刑满释放人员如果无法顺利融入社会、为市场发展创造价值,社保基金的收入将进一步下滑,社会的稳定也将受到威胁。
基于以上情况,我方提出具体的前科消灭制度: 其一,明确前科消灭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一些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影响不大的犯罪,如过失犯罪等。 其二,设立严格的审查期,提前参考其表现或由监管机关提出权利消灭申请,由专门的裁定机关决定是否予以消灭。裁定机关没有义务主动注销犯罪记录,并应保障犯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其三,负责前科消灭的部门应在 1 -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加强数据共享和区域间前科消灭制度的宣传推广,消解前科的负面评价。
综上,我方认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能有效解决刑满释放人员面临的社会歧视等问题,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必要举措。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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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能有效解决刑满释放人员面临的社会歧视等问题,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必要举措。
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我认为,当我们提出前科消灭制度以后,前科人员的那些数据是全部消除的,也就是社会上无法查到这个前科人员以往的任何数据,对此我并不认同。请你具体跟我讲一下,为什么企业、用工单位会有这样的心态?
我认为,犯罪人员所承担的合法后果就是刑罚。
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我认为,当我们提出前科消灭制度以后,前科人员的那些数据是全部消除的,也就是社会上无法查到这个前科人员以往的任何数据,对此我并不认同。请你具体跟我讲一下,为什么企业、用工单位会有这样的心态?
我认为,犯罪人员所承担的合法后果就是刑罚。
由于提供的文本内容混乱且表意不明,难以准确理解其完整意思,以下是尽量整理后的内容:
我是反方一辩。
考虑到行为后果,当下实行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法律在实施后会留下诸多问题。例如,公众在面对有犯罪前科的人时需要知晓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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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反方一辩。
考虑到行为后果,当下实行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法律在实施后会留下诸多问题。例如,公众在面对有犯罪前科的人时需要知晓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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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认为当今中国不该实行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依据是当下实行该制度法律实施后会有诸多问题。
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您提到的后果是在剥夺他们正常受教育的权利。
您刚刚说这种歧视的原因是学历问题,而非犯罪前科本身。我方了解了,我们继续下一个问题。
请问,当一个人因小额盗窃被贴上罪犯标签,长期被就业市场排斥时,即便他主动遵纪守法,您认为这种情况是会促进其继续遵纪守法,还是会激化其反社会倾向?
当一个人因小额盗窃被贴上罪犯标签,长期被就业市场排斥,您认为这是会促进其遵纪守法,还是会激化其反社会倾向?
好的,计时中,若对方不回应,我将继续提问。
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您提到的后果是在剥夺他们正常受教育的权利。
您刚刚说这种歧视的原因是学历问题,而非犯罪前科本身。我方了解了,我们继续下一个问题。
请问,当一个人因小额盗窃被贴上罪犯标签,长期被就业市场排斥时,即便他主动遵纪守法,您认为这种情况是会促进其继续遵纪守法,还是会激化其反社会倾向?
当一个人因小额盗窃被贴上罪犯标签,长期被就业市场排斥,您认为这是会促进其遵纪守法,还是会激化其反社会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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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犯罪前科报告制度并非法律的初衷,并且是科层主义心态下,对宪法考量公民的基本劳动权利的尊严以及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严重制约。犯罪人员在回归社会时,所有的这些权益都受到了影响,我们更加不能够支持犯罪前科报告制度。原因如下:
我们的真实收入水平是直接与我国的社会统筹因素挂钩的。根据我国目前的需求来看,了解到实践的时间就可以把这些情况积累的所有的保障基本权利的问题进行清理。并且从2020年5月我国修订未成年人犯罪刑事保护法之后,从北京日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均可发现,我国人事社会十年的前科被终审之后,在进行招聘及审查涉及公民权利的问题中,以及其家庭在招聘并且需要运作公民政治权利的时候,都会造成不可避免的影响。涉嫌有前科导致其本人并不能够受到公正的对待,这对我国部分犯轻罪的未成年人均造成很多影响,对我国未来的社会劳动力也有所损害。
从我国宪法所主张的来看,犯罪的多重确定就应该有多重的后果。当前犯罪前科报告制度所带来的多方面影响,对犯罪成员造成的后果限制并不在合理范围之内,也使得我国宪法的精神无法彰显司法的公正。很明显,犯罪前科报告制度导致新的犯罪结果,使犯罪人员被标签化,甚至是提前给犯罪人员判刑、使其边缘化。
而针对上述情况,可以做出有效配合。我方一辩刚才所提出的有效的措施,可以对犯罪人员保持宽容,并且有利于我国司法的发展。
而且对方辩友一直提到的一点,关键在于社会的歧视与成见。这一点希望对方辩友在稍后的环节中进行充分论证。
综上,我方认为,目前犯罪前科报告制度所带来的问题并未得到解决。谢谢。
感谢。犯罪前科报告制度并非法律的初衷,并且是科层主义心态下,对宪法考量公民的基本劳动权利的尊严以及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严重制约。犯罪人员在回归社会时,所有的这些权益都受到了影响,我们更加不能够支持犯罪前科报告制度。原因如下:
我们的真实收入水平是直接与我国的社会统筹因素挂钩的。根据我国目前的需求来看,了解到实践的时间就可以把这些情况积累的所有的保障基本权利的问题进行清理。并且从2020年5月我国修订未成年人犯罪刑事保护法之后,从北京日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均可发现,我国人事社会十年的前科被终审之后,在进行招聘及审查涉及公民权利的问题中,以及其家庭在招聘并且需要运作公民政治权利的时候,都会造成不可避免的影响。涉嫌有前科导致其本人并不能够受到公正的对待,这对我国部分犯轻罪的未成年人均造成很多影响,对我国未来的社会劳动力也有所损害。
从我国宪法所主张的来看,犯罪的多重确定就应该有多重的后果。当前犯罪前科报告制度所带来的多方面影响,对犯罪成员造成的后果限制并不在合理范围之内,也使得我国宪法的精神无法彰显司法的公正。很明显,犯罪前科报告制度导致新的犯罪结果,使犯罪人员被标签化,甚至是提前给犯罪人员判刑、使其边缘化。
而针对上述情况,可以做出有效配合。我方一辩刚才所提出的有效的措施,可以对犯罪人员保持宽容,并且有利于我国司法的发展。
而且对方辩友一直提到的一点,关键在于社会的歧视与成见。这一点希望对方辩友在稍后的环节中进行充分论证。
综上,我方认为,目前犯罪前科报告制度所带来的问题并未得到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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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己方一辩所提措施可对犯罪人员保持宽容,有利于我国司法发展,暗示己方有解决犯罪前科相关问题的办法。
反方三辩:您刚才所说的数据是由美国司法部统计的,然而美国的国情与我国国情并不相同。
正方二辩:请您重申一下问题。
反方三辩:由于设备不太稳定,我想请您解释一下,为什么会丧失其惩戒的功能?本身违法行为只有5年期限,我方只说了这3点,并且不应该天然认为其更具有犯罪力度。
正方二辩:我方一辩刚才提出,法院会公开审理,允许旁听及庭审直播,因此在前科制度审批中,公众可以参与分析审理。而且我方一辩刚才提出了前科消灭制度是具有3年观察期的。
反方三辩:照这个意思,犯罪人员就应该免于刑事处罚吗?
(计时提示:时间到)
反方三辩:由于设备问题给您补了时间,现在时间已过。对于您这个问题,我认为事实上没有必要探讨,您也不用回答了。
反方三辩:您刚才所说的数据是由美国司法部统计的,然而美国的国情与我国国情并不相同。
正方二辩:请您重申一下问题。
反方三辩:由于设备不太稳定,我想请您解释一下,为什么会丧失其惩戒的功能?本身违法行为只有5年期限,我方只说了这3点,并且不应该天然认为其更具有犯罪力度。
正方二辩:我方一辩刚才提出,法院会公开审理,允许旁听及庭审直播,因此在前科制度审批中,公众可以参与分析审理。而且我方一辩刚才提出了前科消灭制度是具有3年观察期的。
反方三辩:照这个意思,犯罪人员就应该免于刑事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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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由于设备问题给您补了时间,现在时间已过。对于您这个问题,我认为事实上没有必要探讨,您也不用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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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进行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二辩,时间为一分三十秒。
你方提到有相关数据,但我很奇怪,为何用以前的数据来论证。你说现在有犯罪前科的人难找工作,可美团是有前科限制制度的,有犯罪前科的根本无法在美团工作,这就说明他们找工作确实存在困难。
我方主张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并不是要让大家毫无防备地去信任有前科的人,也不是怀疑有人会故意伤害他人。这其中存在一些客观情况,不能忽视有前科者面临的困境。
你方的政策,能否说明一下你方计算出的成本是怎样的?要知道,罪犯受到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而社会歧视是在法律条款之外对他们施加的过重附加刑。这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后果。
再举个例子,一个 7 岁孩子犯了重罪,对他的审判应该慎重。7 岁孩子的认知和行为能力有限,若给他终身贴上犯罪标签,这是否公平呢?他未来的人生还很长。
接下来进行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二辩,时间为一分三十秒。
你方提到有相关数据,但我很奇怪,为何用以前的数据来论证。你说现在有犯罪前科的人难找工作,可美团是有前科限制制度的,有犯罪前科的根本无法在美团工作,这就说明他们找工作确实存在困难。
我方主张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并不是要让大家毫无防备地去信任有前科的人,也不是怀疑有人会故意伤害他人。这其中存在一些客观情况,不能忽视有前科者面临的困境。
你方的政策,能否说明一下你方计算出的成本是怎样的?要知道,罪犯受到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而社会歧视是在法律条款之外对他们施加的过重附加刑。这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后果。
再举个例子,一个 7 岁孩子犯了重罪,对他的审判应该慎重。7 岁孩子的认知和行为能力有限,若给他终身贴上犯罪标签,这是否公平呢?他未来的人生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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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进行分析。犯罪可能会让一些人因法律的约束而不敢犯罪。但如今就业本就困难,若因有犯罪前科而受到更广泛的限制,这是不合理的。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心智尚未成熟。如果他们真的知晓犯罪的后果,自然会有所收敛。可社会因为他们是有犯罪记录的人,就认为他们很可能会伤害他人,这种看法是片面的。
其次,若存在这种对有前科人员的不信任现象,在未成年人阶段,他们本身能力有限,又何来所谓的“复发期”呢?若前科记录很容易被查到,这会给他们带来诸多困扰。我们应该给予他们重新开始的机会。
再者,有人认为查询前科记录不一定能让他们重新改造。我们认为法律本身的目的就是让人改造。只要明确相关规定,在合理的情况下,他们是有自我改善的可能的。我们希望能有尝试的时间,进行改造分析,比如通过电子监管等方式,定期对他们进行分析,确定确切的措施。
另外,关于审查期的问题。如果审查期设定在三年,这期间他们可能会因为找不到依托而出现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与对他们有前科的过度关注是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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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有人认为查询前科记录不一定能让他们重新改造。我们认为法律本身的目的就是让人改造。只要明确相关规定,在合理的情况下,他们是有自我改善的可能的。我们希望能有尝试的时间,进行改造分析,比如通过电子监管等方式,定期对他们进行分析,确定确切的措施。
另外,关于审查期的问题。如果审查期设定在三年,这期间他们可能会因为找不到依托而出现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与对他们有前科的过度关注是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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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这边需要重新记录一下这个信息。我们这边应该开始了,那我先开始。
首先我们这边需要明确一点,什么是轻微犯罪,特别是主观恶性低的轻微犯罪。只有在主观恶性低的前提下才会被判定为轻微犯罪,而且我国现在司法审判制度是十分严谨的。在如此严谨的制度之下,仍然被判定为主观恶性低的轻微犯罪,当然是轻微犯,他们对于社会的危害是极小的,您方是否认可这个观点?
如果您方认可这个观点,便会与我方达成共识;如果您方不认可这个观点,那么在我国现在的司法审判制度当中,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首先,要与我方一辩达成共识,就是轻微犯是指被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罪犯。只有在法官通过司法审定制度确定其主观恶性低的情况下,才会被判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当今完善的司法审判制度所确定下来的。
第二点,刚才说我们很在意人权,确实如此,我当然在意人权,但保护他人权的前提是,他已经通过了我方设定的3年风险评估之后,我们才能够进行预审。
您刚才又说企业在意的并不是他们犯罪的事实,他们在求职过程中的风险是所谓的“不诚实”。您还说我们这边对他们区别对待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社会对轻微犯的歧视问题,那么请您论证一下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歧视。
实际上,因为有前科,别人会怀疑他的能力;如果没有前科,就不会怀疑他的能力。这是你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刚才跟你说过了,实际上社会的歧视本身是附加的,你不能建立一个偏见说法律惩罚之外还有额外的惩罚。法律惩罚只是对其权利的惩罚,而法律外惩罚,比如前科报告制度,是法律外的,不应该存在。
接下来我们这边需要重新记录一下这个信息。我们这边应该开始了,那我先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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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方认可这个观点,便会与我方达成共识;如果您方不认可这个观点,那么在我国现在的司法审判制度当中,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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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点,刚才说我们很在意人权,确实如此,我当然在意人权,但保护他人权的前提是,他已经通过了我方设定的3年风险评估之后,我们才能够进行预审。
您刚才又说企业在意的并不是他们犯罪的事实,他们在求职过程中的风险是所谓的“不诚实”。您还说我们这边对他们区别对待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社会对轻微犯的歧视问题,那么请您论证一下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歧视。
实际上,因为有前科,别人会怀疑他的能力;如果没有前科,就不会怀疑他的能力。这是你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刚才跟你说过了,实际上社会的歧视本身是附加的,你不能建立一个偏见说法律惩罚之外还有额外的惩罚。法律惩罚只是对其权利的惩罚,而法律外惩罚,比如前科报告制度,是法律外的,不应该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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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对方辩友把前科视为维护社会安全的保障,认为犯过罪的人就应该终身背负代价。但我们要思考,当一个人经过改造后,社会是否应当用终身枷锁束缚他?
第二个问题,当数百万家庭因亲人的判决陷入困境时,我们追求的究竟是法治正义,还是要修复社会裂痕,而不是制造更多的罪与罚?
我方一辩早已阐述,在轻罪时代,前科消灭制度十分必要。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超过八成的刑事案件是轻罪,每年新增数百万犯罪嫌疑人。这些人的罪名可能是小额盗窃或过失犯罪,但他们的余生却因一张犯罪证明,被所属企业拒绝录用,子女也受到牵连。这不是司法正义,而是将惩罚演变为社会性死亡的现实。
对方辩友认为消灭前科会纵容犯罪,但事实恰恰相反。前科消灭制度正是为了检验犯罪者的悔改成效,配套的犯罪信息消灭程序也需要司法机关严格审核。当一个人通过长期守法证明自己值得被接纳,社会为何不能给他一次重生的机会?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法律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救人。”前科消灭制度不是对犯罪的宽容,而是对改造成果的认可,是对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法治精神的回归。
更令人痛心的是,当前前科制度早已扭曲了罪责自负原则。一名大学生因父亲酒驾而与公务员岗位失之交臂,一位母亲年轻时的过失让孩子就读重点中小学都遭拒。当我们让这些无辜者成为连坐制度的受害者时,我们所捍卫的还是正义吗?
我方主张的轻罪前科消灭,更是要切断这种歧视链条,让无辜的人不必为他人的过去买单。
最后,请各位思考,我们期待的法治中国,是一个用终身枷锁禁锢罪犯的冰冷国度,还是一个允许跌倒者重新站起的美好人间?前科消灭,不是抹杀错误,而是承认人心人性的向善;不是纵容罪恶,而是伸出援手,拯救悬崖边缘的灵魂,让法律的温度回归。这才是法治的真谛。
今天对方辩友把前科视为维护社会安全的保障,认为犯过罪的人就应该终身背负代价。但我们要思考,当一个人经过改造后,社会是否应当用终身枷锁束缚他?
第二个问题,当数百万家庭因亲人的判决陷入困境时,我们追求的究竟是法治正义,还是要修复社会裂痕,而不是制造更多的罪与罚?
我方一辩早已阐述,在轻罪时代,前科消灭制度十分必要。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超过八成的刑事案件是轻罪,每年新增数百万犯罪嫌疑人。这些人的罪名可能是小额盗窃或过失犯罪,但他们的余生却因一张犯罪证明,被所属企业拒绝录用,子女也受到牵连。这不是司法正义,而是将惩罚演变为社会性死亡的现实。
对方辩友认为消灭前科会纵容犯罪,但事实恰恰相反。前科消灭制度正是为了检验犯罪者的悔改成效,配套的犯罪信息消灭程序也需要司法机关严格审核。当一个人通过长期守法证明自己值得被接纳,社会为何不能给他一次重生的机会?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法律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救人。”前科消灭制度不是对犯罪的宽容,而是对改造成果的认可,是对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法治精神的回归。
更令人痛心的是,当前前科制度早已扭曲了罪责自负原则。一名大学生因父亲酒驾而与公务员岗位失之交臂,一位母亲年轻时的过失让孩子就读重点中小学都遭拒。当我们让这些无辜者成为连坐制度的受害者时,我们所捍卫的还是正义吗?
我方主张的轻罪前科消灭,更是要切断这种歧视链条,让无辜的人不必为他人的过去买单。
最后,请各位思考,我们期待的法治中国,是一个用终身枷锁禁锢罪犯的冰冷国度,还是一个允许跌倒者重新站起的美好人间?前科消灭,不是抹杀错误,而是承认人心人性的向善;不是纵容罪恶,而是伸出援手,拯救悬崖边缘的灵魂,让法律的温度回归。这才是法治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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