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我方观点认为,捡到一本死亡笔记应该合理正确地使用它。
开篇名义,死亡笔记是在虚构设定中属于超自然能源的特殊物品,在其上写下名字,被写者就会按照笔记所设定的方式死亡。要明确的是,使用死亡笔记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个人。虽然死亡笔记赋予人类近乎神秘的裁决权,但它本身并无善恶属性,关键在于使用者的动机与使用方式。
对方可能认为死亡笔记会被滥用,但我方强调权力需要制衡。历史上,火药曾被用作灾难的源头,但人类并未因此销毁火药,而是通过建立规则制度将其应用于生活,推动社会进步。我们可以把笔记看作火药,不能因其超自然属性的未知而全盘否定,将其销毁,而应在规则制度的约束下,合理应用这一工具,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积极正向作用。
接下来我将从多个方面详细阐述我方观点。
首先,正确使用死亡笔记可以惩治那些罪行确凿却逃脱法网的罪犯,从而稳固社会秩序。当今世界,跨国犯罪、电信诈骗等案件频发,由于各国法律和执行力度不同,司法协作困难,许多罪犯逃脱法网。国际刑警组织数据表明,全球每年因司法漏洞逃脱法律制裁的重刑犯高达50万,部分地区比例高达犯罪总数的10%。而国家使用死亡笔记能精准打击漏网之鱼,从而填补司法漏洞。犯罪心理学中的威慑理论指出,当潜在犯罪者清楚知晓犯罪必将受到严惩,其犯罪意图会大幅度降低。使用死亡笔记让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从而遏制犯罪率的上升,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使用死亡笔记可以优化法律体系中的司法效率。现代法律体系虽不断完善,但仍有不足,案件处理效率低是一大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数据显示,普通刑事案件从立案到终审平均耗时超2年,案件审理时间长的情况普遍存在,这既耗费司法资源,又让受害者及家属权益难以及时保障。国家可通过死亡笔记对证据确凿、罪行严重却因法律局限难快速惩处的案件进行裁决,从而加快司法进程,促进法律资源完善,修订司法漏洞,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死亡笔记的超自然属性具有未知性,而从古至今,人类面对未知,从不是逃避、销毁,而是不断接纳、探索,最终为人类所用。如果我们的祖先在面对火的未知时,因为恐惧熄灭了火光,并没有学会使用火,那人类的辉煌文明也无从谈起。人类文明正是因为那群敢于接受并合理使用火的先驱,才铸就了如今的辉煌。谢谢。
感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我方观点认为,捡到一本死亡笔记应该合理正确地使用它。
开篇名义,死亡笔记是在虚构设定中属于超自然能源的特殊物品,在其上写下名字,被写者就会按照笔记所设定的方式死亡。要明确的是,使用死亡笔记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个人。虽然死亡笔记赋予人类近乎神秘的裁决权,但它本身并无善恶属性,关键在于使用者的动机与使用方式。
对方可能认为死亡笔记会被滥用,但我方强调权力需要制衡。历史上,火药曾被用作灾难的源头,但人类并未因此销毁火药,而是通过建立规则制度将其应用于生活,推动社会进步。我们可以把笔记看作火药,不能因其超自然属性的未知而全盘否定,将其销毁,而应在规则制度的约束下,合理应用这一工具,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积极正向作用。
接下来我将从多个方面详细阐述我方观点。
首先,正确使用死亡笔记可以惩治那些罪行确凿却逃脱法网的罪犯,从而稳固社会秩序。当今世界,跨国犯罪、电信诈骗等案件频发,由于各国法律和执行力度不同,司法协作困难,许多罪犯逃脱法网。国际刑警组织数据表明,全球每年因司法漏洞逃脱法律制裁的重刑犯高达50万,部分地区比例高达犯罪总数的10%。而国家使用死亡笔记能精准打击漏网之鱼,从而填补司法漏洞。犯罪心理学中的威慑理论指出,当潜在犯罪者清楚知晓犯罪必将受到严惩,其犯罪意图会大幅度降低。使用死亡笔记让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从而遏制犯罪率的上升,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使用死亡笔记可以优化法律体系中的司法效率。现代法律体系虽不断完善,但仍有不足,案件处理效率低是一大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数据显示,普通刑事案件从立案到终审平均耗时超2年,案件审理时间长的情况普遍存在,这既耗费司法资源,又让受害者及家属权益难以及时保障。国家可通过死亡笔记对证据确凿、罪行严重却因法律局限难快速惩处的案件进行裁决,从而加快司法进程,促进法律资源完善,修订司法漏洞,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死亡笔记的超自然属性具有未知性,而从古至今,人类面对未知,从不是逃避、销毁,而是不断接纳、探索,最终为人类所用。如果我们的祖先在面对火的未知时,因为恐惧熄灭了火光,并没有学会使用火,那人类的辉煌文明也无从谈起。人类文明正是因为那群敢于接受并合理使用火的先驱,才铸就了如今的辉煌。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死亡笔记的超自然属性具有未知性,人类面对未知应不断接纳、探索,最终为人类所用,所以捡到一本死亡笔记应该合理正确地使用它。
在场各位,《死亡笔记》是一种书写人类姓名即可致人死亡的工具。大家不妨回顾一下历史,当美国德州误判死刑的卡梅伦·威林翰在烈火中喊出“我是无辜的”,当菲律宾贫民少年因被误认毒贩遭街头射杀,这些血色历史反复告诫我们,赋予个体裁决生死的权利是文明最危险的举措。在这种情况下,若我方主张销毁死亡笔记,会使国家和社会更安定和谐,有助于社会的发展,此乃我方立场。
基于此,我方提出以下论点: 一、人的主观性导致死亡笔记没有办法被正确使用。从心理学上来说,权力使人会有安全感和掌控感,而死亡笔记是一种可以掌控他人生死的绝对权力,获得死亡笔记就代表着使用者拥有了掌控他人生命的权利。神经科学证实,人类前额皮质存在决策判断机制。面对相同对象,当我们知道其种族、阶级、相貌时,杏仁核活动和信任度差异可达300%,这显示了为何美国黑人被判死刑的概率是白人的4.1倍,也预示了死亡笔记必将成为偏见放大器。
更致命的是,斯坦福权力服从实验显示,当人类获得生死大权后,在8小时内就会出现道德滑坡。从谨慎筛选罪犯到清除异己,人们的自私性和权力欲驱使使用者用它杀死更多的人以获得权力的快感,导致对死亡笔记的滥用。人在心理上会对生死逐渐漠视,道德感逐渐麻木,从而进一步对反对者进行惩罚,对无辜者无情杀害,造成更大规模的杀戮,无数家庭支离破碎,生灵涂炭,社会氛围逐渐惶恐,造成白色恐怖。
二、死亡笔记带来的不平等会导致社会问题。使用死亡笔记意味着使用者拥有了处置他人生命的特权,而其他人并未享有这一权利,导致了使用者与其他人产生了不平等的关系。从古代的斯巴达起义反抗奴隶制,到现在的“黑人的命也是命”运动推动着种族平等,可见人类一直在追求平等的途中,而不平等的关系则会激起人民的不满,或是引发对当前政府的抗议。争夺死亡笔记这一特权的冲突与争端则会更加剧,进一步导致暴力行为的出现,社会动荡,不得安宁。我们熟知的美国南北战争爆发的原因,正是因为南北方在奴隶制上的分歧,其结果是奴隶制被废除,美国恢复统一,这也说明追求平等这一历史趋向的正确性。而战争带来的人民流离失所和社会动荡的影响也十分巨大。
综上,我方坚信捡到死亡笔记应该销毁它。谢谢!
在场各位,《死亡笔记》是一种书写人类姓名即可致人死亡的工具。大家不妨回顾一下历史,当美国德州误判死刑的卡梅伦·威林翰在烈火中喊出“我是无辜的”,当菲律宾贫民少年因被误认毒贩遭街头射杀,这些血色历史反复告诫我们,赋予个体裁决生死的权利是文明最危险的举措。在这种情况下,若我方主张销毁死亡笔记,会使国家和社会更安定和谐,有助于社会的发展,此乃我方立场。
基于此,我方提出以下论点: 一、人的主观性导致死亡笔记没有办法被正确使用。从心理学上来说,权力使人会有安全感和掌控感,而死亡笔记是一种可以掌控他人生死的绝对权力,获得死亡笔记就代表着使用者拥有了掌控他人生命的权利。神经科学证实,人类前额皮质存在决策判断机制。面对相同对象,当我们知道其种族、阶级、相貌时,杏仁核活动和信任度差异可达300%,这显示了为何美国黑人被判死刑的概率是白人的4.1倍,也预示了死亡笔记必将成为偏见放大器。
更致命的是,斯坦福权力服从实验显示,当人类获得生死大权后,在8小时内就会出现道德滑坡。从谨慎筛选罪犯到清除异己,人们的自私性和权力欲驱使使用者用它杀死更多的人以获得权力的快感,导致对死亡笔记的滥用。人在心理上会对生死逐渐漠视,道德感逐渐麻木,从而进一步对反对者进行惩罚,对无辜者无情杀害,造成更大规模的杀戮,无数家庭支离破碎,生灵涂炭,社会氛围逐渐惶恐,造成白色恐怖。
二、死亡笔记带来的不平等会导致社会问题。使用死亡笔记意味着使用者拥有了处置他人生命的特权,而其他人并未享有这一权利,导致了使用者与其他人产生了不平等的关系。从古代的斯巴达起义反抗奴隶制,到现在的“黑人的命也是命”运动推动着种族平等,可见人类一直在追求平等的途中,而不平等的关系则会激起人民的不满,或是引发对当前政府的抗议。争夺死亡笔记这一特权的冲突与争端则会更加剧,进一步导致暴力行为的出现,社会动荡,不得安宁。我们熟知的美国南北战争爆发的原因,正是因为南北方在奴隶制上的分歧,其结果是奴隶制被废除,美国恢复统一,这也说明追求平等这一历史趋向的正确性。而战争带来的人民流离失所和社会动荡的影响也十分巨大。
综上,我方坚信捡到死亡笔记应该销毁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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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人的主观性导致死亡笔记无法正确使用以及死亡笔记带来的不平等会导致社会问题,会破坏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和谐,不利于社会发展,所以我方坚信捡到死亡笔记应该销毁它。
下面是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环节,时长会以 2 分钟单方面计时,反方四辩开口即计时,有请。
反方四辩:对方,请问一下您方定义中的合理使用,何谓合理使用?
正方一辩:我方要先强调一下,我方刚所说使用的主体是国家,那么我方所说的这个合理正确的使用,就是要用制度来限定这个权利。
反方四辩:为什么使用主体是国家呢?在题目里分明只是捡到一本死亡笔记的情况。
正方一辩:我们这个辩题是捡到一本死亡笔记,应该使用还是销毁它,我们讨论的是使用还是销毁,而我方主张使用,实际上可以让国家去使用。
反方四辩:在捡到的情境下,若按您方说法不能上交给国家使用。人是具有主观性的,刚刚我方一辩提到,在特定情况下,人类获得生杀大权之后,48 小时内就会出现道德滑坡,从谨慎筛选堕落为清除异己,这说明作为有情感的人,没有办法完全做到客观行事,您方的定义不合理。我方强调的是使用死亡笔记并非毫无节制、肆意妄为地滥用,它是在严谨判断、充分调查的基础上,针对一些罪行确凿却逃脱惩罚的罪犯。
反方四辩:我想跟您讨论一些成本问题,您觉得通过一些制度来限定使用死亡笔记,是一件相较于销毁它来说更加容易的事,是吗?那为什么我们不通过一些更加迅捷有效的手段去抓捕罪犯,就像您方论点所说的优化效率呢?
反方四辩:您方所说的销毁死亡笔记不能带来任何益处,那您方使用死亡笔记的益处在于什么?在于杀掉一些罪犯,对吗?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吗?
正方一辩:我方已经在论点中提出了,第一点是可以稳固社会秩序,第二点是可以优化部分司法效益。
反方四辩:那其实就是您方把死亡笔记作为一个刷掉人的工具,没有错吧,它是一种工具。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四辩:我方论证的是一个人权的问题,哪怕是现在,在现行的制度之下,一些死刑犯人都会有辩护律师,哪怕他甚至缺乏法律知识也会有辩护律师,请问这是为什么呢?
正方一辩:我方不明白您方想表达什么,您方能具体说一下吗?
反方四辩:我方就是想要说明,在这种情况下,人权依旧是需要被尊重,生命权应该是被尊重的,而不是直接就把人远程杀掉。
反方四辩:下一个问题,您方觉得使用死亡笔记是填补司法漏洞,请论证一下。
正方一辩:我方在一辩稿里已经很明确地说了,通过国际行政组织的数据,还有包括美国的一些数据可以表明,国家使用死亡笔记是可以部分打击逍遥法外的罪犯,从而填补部分司法漏洞,我方没有说能填补所有的漏洞,接下来我方也会给您方具体论证,为什么要合理正确地使用它。
感谢双方辩手。
下面是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环节,时长会以 2 分钟单方面计时,反方四辩开口即计时,有请。
反方四辩:对方,请问一下您方定义中的合理使用,何谓合理使用?
正方一辩:我方要先强调一下,我方刚所说使用的主体是国家,那么我方所说的这个合理正确的使用,就是要用制度来限定这个权利。
反方四辩:为什么使用主体是国家呢?在题目里分明只是捡到一本死亡笔记的情况。
正方一辩:我们这个辩题是捡到一本死亡笔记,应该使用还是销毁它,我们讨论的是使用还是销毁,而我方主张使用,实际上可以让国家去使用。
反方四辩:在捡到的情境下,若按您方说法不能上交给国家使用。人是具有主观性的,刚刚我方一辩提到,在特定情况下,人类获得生杀大权之后,48 小时内就会出现道德滑坡,从谨慎筛选堕落为清除异己,这说明作为有情感的人,没有办法完全做到客观行事,您方的定义不合理。我方强调的是使用死亡笔记并非毫无节制、肆意妄为地滥用,它是在严谨判断、充分调查的基础上,针对一些罪行确凿却逃脱惩罚的罪犯。
反方四辩:我想跟您讨论一些成本问题,您觉得通过一些制度来限定使用死亡笔记,是一件相较于销毁它来说更加容易的事,是吗?那为什么我们不通过一些更加迅捷有效的手段去抓捕罪犯,就像您方论点所说的优化效率呢?
反方四辩:您方所说的销毁死亡笔记不能带来任何益处,那您方使用死亡笔记的益处在于什么?在于杀掉一些罪犯,对吗?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吗?
正方一辩:我方已经在论点中提出了,第一点是可以稳固社会秩序,第二点是可以优化部分司法效益。
反方四辩:那其实就是您方把死亡笔记作为一个刷掉人的工具,没有错吧,它是一种工具。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四辩:我方论证的是一个人权的问题,哪怕是现在,在现行的制度之下,一些死刑犯人都会有辩护律师,哪怕他甚至缺乏法律知识也会有辩护律师,请问这是为什么呢?
正方一辩:我方不明白您方想表达什么,您方能具体说一下吗?
反方四辩:我方就是想要说明,在这种情况下,人权依旧是需要被尊重,生命权应该是被尊重的,而不是直接就把人远程杀掉。
反方四辩:下一个问题,您方觉得使用死亡笔记是填补司法漏洞,请论证一下。
正方一辩:我方在一辩稿里已经很明确地说了,通过国际行政组织的数据,还有包括美国的一些数据可以表明,国家使用死亡笔记是可以部分打击逍遥法外的罪犯,从而填补部分司法漏洞,我方没有说能填补所有的漏洞,接下来我方也会给您方具体论证,为什么要合理正确地使用它。
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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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在刚刚的发言中,您方强调一个人的主观性会导致死亡笔记产生滥用。但是我想问,死亡笔记确实拥有巨大的力量,我们是否应该因为害怕其潜在危害就轻易消除,而不是尝试去控制和利用这份力量为社会带来正面影响?
反方一辩:我方认为要合理使用它没问题,可是这现实可行吗?
正方四辩:打断一下,您方既然认为合理使用它没问题,那为什么还要销毁它?
反方一辩:因为使用它带来的危害大于销毁它。很多人使用它可能只是出于个人喜好,比如“我讨厌他,我就写他”,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很普遍。
正方四辩:打断一下,您刚才也说了,合理使用它没问题,那为什么您方要一直坚定地要销毁它,还说做不到合理使用它呢?我方一辩在陈词中也说了,我们可以建立一种完善的机制来确保它落入制度的牢笼,使其规范使用,对此您方有什么想要反驳的?
反方一辩:首先第一点,为什么国家会为了一本死亡笔记去立法呢?而且如果我是一个坏人呢?
正方四辩:打断一下,您强行把自己设定成一个坏人,请问这是什么意图?难道捡到死亡笔记的就一定是坏人吗?不管是什么人捡到死亡笔记,上交到国家不就行了吗?
反方一辩:我方确实没有给出上交给国家的论证,我方只是说可以逐渐完善一种确定下来的制度,使其落入制度的牢笼中。
正方四辩:您方认为销毁死亡笔记是最佳选择,但您是否考虑过销毁过程中可能会引发的一些不可预知的风险和后果?
反方一辩:我直接把这个东西撕掉就好了,能有什么后果呢?
正方四辩:可以假设我们有能力确保死亡笔记是被用于正义的,那么使用它消灭邪恶势力是否可以被视为一种正当行为?
反方一辩:这个假设很不合理,为什么您认为使用它的就是正义方呢?
正方四辩:您方必须承认它确实有被用于正义目的的可能性。您说99%的可能带来危害,1%的正义才是正义,请问这99%的数据出自哪里?好了,您方可以不用再论证这个例子了。我想说,销毁死亡笔记是否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不能,我们是否应该探索其他使用它的可能性?
反方一辩:我想说,我提到的99%并没有具体的数据支撑,我只是想说不能因为有一点点所谓的正义,就忽视它带来的危害。请您再重复一下问题吧。
正方四辩:销毁死亡笔记是否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不能,那我们是否应该探索其他使用它的可能性?在我们法律建设的过程中,虽然一直在完善法律体系,但还是会出现一些法律无法惩处的极端罪恶,这您方不得不承认吧?
反方一辩:是的,没错。
正方四辩:那么在面对这些极端邪恶势力时,使用死亡笔记作为最后手段,是否可以被视为一种合理的自卫行为?
反方一辩:那当然不合理,您有考虑过这些罪犯所拥有的基本人权吗?他们的生命权是不可被侵犯的。
正方四辩:所以我们刚才在论证中也说了,要确保一种完善的制度来使其落入制度的牢笼中,这点您方不需要再反驳了。我想问,您方是否认为销毁死亡笔记就能确保它不会再被发现、被其他人利用?
反方一辩:我销毁了它,它就没了,怎么还会被利用呢?
正方四辩:我方刚才提出的问题您也没有回答,就是在销毁过程中是否会产生一些无法避免的问题。谢谢。
反方一辩:会有什么问题啊,我直接把它毁掉就好了。
正方四辩:在刚刚的发言中,您方强调一个人的主观性会导致死亡笔记产生滥用。但是我想问,死亡笔记确实拥有巨大的力量,我们是否应该因为害怕其潜在危害就轻易消除,而不是尝试去控制和利用这份力量为社会带来正面影响?
反方一辩:我方认为要合理使用它没问题,可是这现实可行吗?
正方四辩:打断一下,您方既然认为合理使用它没问题,那为什么还要销毁它?
反方一辩:因为使用它带来的危害大于销毁它。很多人使用它可能只是出于个人喜好,比如“我讨厌他,我就写他”,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很普遍。
正方四辩:打断一下,您刚才也说了,合理使用它没问题,那为什么您方要一直坚定地要销毁它,还说做不到合理使用它呢?我方一辩在陈词中也说了,我们可以建立一种完善的机制来确保它落入制度的牢笼,使其规范使用,对此您方有什么想要反驳的?
反方一辩:首先第一点,为什么国家会为了一本死亡笔记去立法呢?而且如果我是一个坏人呢?
正方四辩:打断一下,您强行把自己设定成一个坏人,请问这是什么意图?难道捡到死亡笔记的就一定是坏人吗?不管是什么人捡到死亡笔记,上交到国家不就行了吗?
反方一辩:我方确实没有给出上交给国家的论证,我方只是说可以逐渐完善一种确定下来的制度,使其落入制度的牢笼中。
正方四辩:您方认为销毁死亡笔记是最佳选择,但您是否考虑过销毁过程中可能会引发的一些不可预知的风险和后果?
反方一辩:我直接把这个东西撕掉就好了,能有什么后果呢?
正方四辩:可以假设我们有能力确保死亡笔记是被用于正义的,那么使用它消灭邪恶势力是否可以被视为一种正当行为?
反方一辩:这个假设很不合理,为什么您认为使用它的就是正义方呢?
正方四辩:您方必须承认它确实有被用于正义目的的可能性。您说99%的可能带来危害,1%的正义才是正义,请问这99%的数据出自哪里?好了,您方可以不用再论证这个例子了。我想说,销毁死亡笔记是否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不能,我们是否应该探索其他使用它的可能性?
反方一辩:我想说,我提到的99%并没有具体的数据支撑,我只是想说不能因为有一点点所谓的正义,就忽视它带来的危害。请您再重复一下问题吧。
正方四辩:销毁死亡笔记是否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不能,那我们是否应该探索其他使用它的可能性?在我们法律建设的过程中,虽然一直在完善法律体系,但还是会出现一些法律无法惩处的极端罪恶,这您方不得不承认吧?
反方一辩:是的,没错。
正方四辩:那么在面对这些极端邪恶势力时,使用死亡笔记作为最后手段,是否可以被视为一种合理的自卫行为?
反方一辩:那当然不合理,您有考虑过这些罪犯所拥有的基本人权吗?他们的生命权是不可被侵犯的。
正方四辩:所以我们刚才在论证中也说了,要确保一种完善的制度来使其落入制度的牢笼中,这点您方不需要再反驳了。我想问,您方是否认为销毁死亡笔记就能确保它不会再被发现、被其他人利用?
反方一辩:我销毁了它,它就没了,怎么还会被利用呢?
正方四辩:我方刚才提出的问题您也没有回答,就是在销毁过程中是否会产生一些无法避免的问题。谢谢。
反方一辩:会有什么问题啊,我直接把它毁掉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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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从正面看,人的主观性具有不确定性,没有人能保证有人会用死亡笔记来做什么。即使是道德品质良好的人,也会因为特定环境和特定权力改变自己的身份认知。你们应该了解过斯坦福监狱实验,在特定的环境和特定的权力中,即使没有任何心理问题的普通人也会对囚犯进行压榨。
如果对方辩友觉得上交国家,雇佣多人看管死亡笔记并小心使用就可以解决问题,那么国家反贪局的设立又是为了什么呢?连金钱都能让这么多领导级人物犯法,更不用说死亡笔记这种决定他人生死的绝对神权。人的主观性和贪婪性可能会让其中看管的某一个人产生私欲或被贿赂,这会导致使用者利用死亡笔记夺取他人生命。
所有使用死亡笔记即意味着使用者拥有了处置他人生命的特权,而他人并未拥有这一权利,这会导致使用者和其他人产生不平等的关系。并且死亡笔记的存在会让人们生活在恐惧和不安之中,社会秩序会被严重破坏,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都无法得到保障。
在这种充满特权和不平等的环境中,人们无法进行自我反思和进步。相反,这会让人们对人性、道德、法律产生怀疑和绝望,因为他们看到的是特权阶级肆意践踏平等原则,而自己却无能为力。
人们一直都在追求人人平等,而社会生产力发展带来的社会变革也是人类追求人人平等的体现。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从劳动人民不占有生产资料到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这难道不是追求生产资料平等权的体现吗?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从正面看,人的主观性具有不确定性,没有人能保证有人会用死亡笔记来做什么。即使是道德品质良好的人,也会因为特定环境和特定权力改变自己的身份认知。你们应该了解过斯坦福监狱实验,在特定的环境和特定的权力中,即使没有任何心理问题的普通人也会对囚犯进行压榨。
如果对方辩友觉得上交国家,雇佣多人看管死亡笔记并小心使用就可以解决问题,那么国家反贪局的设立又是为了什么呢?连金钱都能让这么多领导级人物犯法,更不用说死亡笔记这种决定他人生死的绝对神权。人的主观性和贪婪性可能会让其中看管的某一个人产生私欲或被贿赂,这会导致使用者利用死亡笔记夺取他人生命。
所有使用死亡笔记即意味着使用者拥有了处置他人生命的特权,而他人并未拥有这一权利,这会导致使用者和其他人产生不平等的关系。并且死亡笔记的存在会让人们生活在恐惧和不安之中,社会秩序会被严重破坏,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都无法得到保障。
在这种充满特权和不平等的环境中,人们无法进行自我反思和进步。相反,这会让人们对人性、道德、法律产生怀疑和绝望,因为他们看到的是特权阶级肆意践踏平等原则,而自己却无能为力。
人们一直都在追求人人平等,而社会生产力发展带来的社会变革也是人类追求人人平等的体现。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从劳动人民不占有生产资料到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这难道不是追求生产资料平等权的体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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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中未明显体现防御内容。
谢谢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好。
对方辩友认为,虽然现实法律体系存在漏洞,但应该通过法制改革来解决,而非诉诸死亡笔记。可是我方认为,对方辩友忽略了现实社会的复杂性。法律改革需要极长的时间,但社会的正义需求却是极端迫切的。
根据美国刑事司法统计局2019年的数据,美国联邦法院需要25.4个月才能完成一起普通刑事案件的审理,而冤假错案的平反更可能需要10年甚至数十年。这意味着,即便罪大恶极的恶人,也可能在诉讼过程中继续危害社会,甚至逃脱制裁。在法律难以及时作为的情况下,死亡笔记提供了一种高效的司法补充手段。
国际刑事法院至今尚未对部分战争罪犯作出有效制裁,许多发动战争、荼毒人民的独裁者依然逍遥法外。仅仅寄希望于法律逐步完善,而不采取一些手段进行补充,无疑是对犯罪罪恶的纵容。死亡笔记的使用,不是对法律的破坏,而是对司法漏洞的弥补。我们不能因现有法律尚未完善,就让那些罪大恶极之人继续危害社会。
今天我认为,对方辩友忽略了司法的本质在于公平正义,而不是单纯的程序正义。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正义即公平”的概念,他认为法律的终极目的是确保社会的公平,而不仅仅是维持社会法律规则本身。当现有法律体系无法有效保护受害者权益,无法及时惩治犯罪分子时,依靠死亡笔记这种特殊的工具来维护正义,反而是对正义的维护而非破坏。
在不少国家,腐败现象导致罪犯逃避法律制裁,甚至利用财富和权力操纵审判。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2018年的研究表明,每年因司法腐败导致未受重罚的犯罪案件高达数百万起。面对这样的现实,如果死亡笔记可以作为一种监督和制裁手段,反而可以促进社会对法律的信任,而不是削弱法治。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如果有一本死亡笔记,应该大胆地、坚定地使用它。谢谢。
谢谢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好。
对方辩友认为,虽然现实法律体系存在漏洞,但应该通过法制改革来解决,而非诉诸死亡笔记。可是我方认为,对方辩友忽略了现实社会的复杂性。法律改革需要极长的时间,但社会的正义需求却是极端迫切的。
根据美国刑事司法统计局2019年的数据,美国联邦法院需要25.4个月才能完成一起普通刑事案件的审理,而冤假错案的平反更可能需要10年甚至数十年。这意味着,即便罪大恶极的恶人,也可能在诉讼过程中继续危害社会,甚至逃脱制裁。在法律难以及时作为的情况下,死亡笔记提供了一种高效的司法补充手段。
国际刑事法院至今尚未对部分战争罪犯作出有效制裁,许多发动战争、荼毒人民的独裁者依然逍遥法外。仅仅寄希望于法律逐步完善,而不采取一些手段进行补充,无疑是对犯罪罪恶的纵容。死亡笔记的使用,不是对法律的破坏,而是对司法漏洞的弥补。我们不能因现有法律尚未完善,就让那些罪大恶极之人继续危害社会。
今天我认为,对方辩友忽略了司法的本质在于公平正义,而不是单纯的程序正义。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正义即公平”的概念,他认为法律的终极目的是确保社会的公平,而不仅仅是维持社会法律规则本身。当现有法律体系无法有效保护受害者权益,无法及时惩治犯罪分子时,依靠死亡笔记这种特殊的工具来维护正义,反而是对正义的维护而非破坏。
在不少国家,腐败现象导致罪犯逃避法律制裁,甚至利用财富和权力操纵审判。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2018年的研究表明,每年因司法腐败导致未受重罚的犯罪案件高达数百万起。面对这样的现实,如果死亡笔记可以作为一种监督和制裁手段,反而可以促进社会对法律的信任,而不是削弱法治。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如果有一本死亡笔记,应该大胆地、坚定地使用它。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刚才您方陈词的时候提到,人拿到这本死亡笔记,会因主观性、贪念导致一些不好的事情。但我方想说,人拿到死亡笔记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因为一个人拿到这种强大的武器,国家怎会不进行干预?一旦国家进行干预,这本死亡笔记难道不会归国家所有吗?
您方了解我们这个辩题所涉及的《死亡笔记》吗?我方了解过。里面的主角夜神月,他拿到死亡笔记后杀了人,国家确实知道,但国家派人去抓他,抓到了吗?没有。这正说明了作品脱离生活情景,而在现实生活中,国家采取一些手段进行干预,完全可以将死亡笔记拿到手。
我方还要问您,如果您方主张销毁死亡笔记,那么在销毁前,是否应该确保它不会再出现?因为既然有一本,就可能会有第二本、第三本。您销毁的只是一本,能否保证以后都不会再有呢?这样做是否只是在逃避问题?
您方刚刚也提到,可以立法来制定秩序,规定笔记的使用,对吧?
反方:请先回答我的问题,谢谢。你的问题是什么?麻烦再说一遍。
正方:您方一直在主张销毁死亡笔记,那么在销毁前是否应该确保它不会再出现?如果它还会再出现,那么销毁它是否只是对这种问题的一种逃避呢?
我方认为,既然它出现不可避免,与其选择逃避,不如主动研究如何正确使用,以减少未来的风险。那么您主张销毁,是否意味着所有可能被滥用的工具都应该被销毁呢?
反方:您说一本销毁了,必定会有第二、第三本出现,您怎么确定它会出现呢?是有人在制造它,还是天上掉下来的呢?
正方:这本死亡笔记就如同是“天上掉下来的”。既然这一本出现了,就肯定会有第二本、第三本,不管是真实出现还是只在人们心中出现。既然人们心中仍然有它,我们就应该主观上不去使用它,而不是去逃避它。
您也说到可以立法来规定使用它,您方应该了解一部法律出台所需要的时间和过程,要花费很多年。从确定是否列入立法计划到起草,再面向大众征求意见,再到审议等。像《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食品安全保护法》大概都花了3 - 6年时间。假如只需要这三年时间,在这期间持有笔记并不犯法,虽然持有者不一定杀人,但我们无法确定他不杀人。这三年时间里,笔记持有者可能杀多少人,那种恐怖而紧张的氛围会席卷全世界,您方应该无法否定吧?况且,死亡笔记关乎人命,人命关天,正确的使用方式到底是什么,需要大量时间去讨论,真的只有三年这么简单吗?后续我们再跟您继续论证,谢谢。
正方:刚才您方陈词的时候提到,人拿到这本死亡笔记,会因主观性、贪念导致一些不好的事情。但我方想说,人拿到死亡笔记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因为一个人拿到这种强大的武器,国家怎会不进行干预?一旦国家进行干预,这本死亡笔记难道不会归国家所有吗?
您方了解我们这个辩题所涉及的《死亡笔记》吗?我方了解过。里面的主角夜神月,他拿到死亡笔记后杀了人,国家确实知道,但国家派人去抓他,抓到了吗?没有。这正说明了作品脱离生活情景,而在现实生活中,国家采取一些手段进行干预,完全可以将死亡笔记拿到手。
我方还要问您,如果您方主张销毁死亡笔记,那么在销毁前,是否应该确保它不会再出现?因为既然有一本,就可能会有第二本、第三本。您销毁的只是一本,能否保证以后都不会再有呢?这样做是否只是在逃避问题?
您方刚刚也提到,可以立法来制定秩序,规定笔记的使用,对吧?
反方:请先回答我的问题,谢谢。你的问题是什么?麻烦再说一遍。
正方:您方一直在主张销毁死亡笔记,那么在销毁前是否应该确保它不会再出现?如果它还会再出现,那么销毁它是否只是对这种问题的一种逃避呢?
我方认为,既然它出现不可避免,与其选择逃避,不如主动研究如何正确使用,以减少未来的风险。那么您主张销毁,是否意味着所有可能被滥用的工具都应该被销毁呢?
反方:您说一本销毁了,必定会有第二、第三本出现,您怎么确定它会出现呢?是有人在制造它,还是天上掉下来的呢?
正方:这本死亡笔记就如同是“天上掉下来的”。既然这一本出现了,就肯定会有第二本、第三本,不管是真实出现还是只在人们心中出现。既然人们心中仍然有它,我们就应该主观上不去使用它,而不是去逃避它。
您也说到可以立法来规定使用它,您方应该了解一部法律出台所需要的时间和过程,要花费很多年。从确定是否列入立法计划到起草,再面向大众征求意见,再到审议等。像《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食品安全保护法》大概都花了3 - 6年时间。假如只需要这三年时间,在这期间持有笔记并不犯法,虽然持有者不一定杀人,但我们无法确定他不杀人。这三年时间里,笔记持有者可能杀多少人,那种恐怖而紧张的氛围会席卷全世界,您方应该无法否定吧?况且,死亡笔记关乎人命,人命关天,正确的使用方式到底是什么,需要大量时间去讨论,真的只有三年这么简单吗?后续我们再跟您继续论证,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环节为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任反方除三辩外任意辩手。首先有请反方决定一下您方的接质选手。反方四辩接质。
单方面计时时长为 2 分钟,正方三辩开口即计时,有请。
正方三辩:感谢主席,您方刚刚说要销毁,那么请问销毁的依据是什么?您方认为销毁它的依据是它会产生很多危害,对社会产生危害,个人也没办法很好地使用它。但您方只是认为它是一个邪恶之物,有很多负面影响,就忽略它的积极价值,所以就要销毁它,这是不是过于片面了?
我方可以和您方聊价值比较,若弊大于利,我们就销毁。但这个世界上有很多弊大于利的东西,请问您方要把它们都销毁掉吗?这种思想不太正确,请您方指正。
有很多事物利弊如何在于我们怎么使用它,而您方只是看到它的负面影响,忽略它的积极影响,以偏概全,所以我方认为您方过于片面了。您方到现在都不愿意给我一个例证,告诉我现实生活中哪些事情是弊大于利,但我们没有销毁反而受益的。
您方的利大于弊和弊大于利是怎么衡量出来的?就像过去的事物,当时人们认为它弊大于利,而后来人们在不断使用它的时候,才发现它利大于弊。那么死亡笔记是不是也可能在人们不断使用它的时候,才发现它利大于弊呢?您方的价值比较要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若按您方这样,所有东西都没办法比较出来了。就像随便找路上一个人问,火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很难有定论,这体现了人在进行利大于弊的价值判断时存在主观性。
我方现在强调使用的主体是国家,死亡笔记的出现对于人类而言是一种全新的事物,是一种前所未有的工具。而您方被新事物看似强大的负面影响吓住,选择去销毁它,请问这种解决方式是不是一种逃避?
反方四辩:我方怎么就逃避了?我方以不危害社会的方式将它销毁掉,我方才是解决问题的一方,怎么能说是逃避呢?
正方三辩:可是您方忽略了它积极的一面,而且您方销毁它就是除掉它,我认为这是一种逃避。哦,那您方接下来要跟我论证它的弊大于利。我方销毁它不是单纯因为它的消极影响,而是整体看下来其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这个问题我会在一会儿跟您继续讨论。
现在有一名连环杀人罪犯,依照他的罪行已明确被判处死刑,可是他在逃跑过程中仍然存在安全隐患。请问您方是否使用死亡笔记将其立刻处死?
反方四辩:我方坚持我方的观点,我方不用这些东西,因为我方要尊重基本的生命权,起码要把他按照规定的法律流程抓回来,并且给予他被辩护的权利,然后再进行最终定罪。就像我方刚刚说的一样,即便他被定罪了,国家依然会给他请律师,这样才是尊重他的人权。
正方三辩:可是他现在还在社会上逃窜,是否存在更大的安全隐患?而且要想抓捕他,会不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使用死亡笔记是不是更节省资源呢?您方刚刚一直在说注重过程正义,但您方不觉得您方追求的结果正义反而……请您回答我的问题,谢谢。您方的回答是是还是不是?
反方四辩:我方不用死亡笔记,我方认为应该用正规的法律手段、法律规矩、法律的规章制度去处理。
正方三辩:可是我刚已经说过,这样会花费大量财力、物力,而且我方已经说过,他是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被判处死刑的。不存在没抓过来就判刑的情况。如果把死亡笔记作为一种死刑手段,我方可以给您很多替代性方案,比如枪决,比如注射死刑。如果只是作为一种杀人手段,那就更没有必要去使用它,而且还有很多其他方式可以做到。
我方认为死亡笔记是一种我们可以使用的工具。
反方四辩:对,它是工具,但是我方能给出更多没有那么大危险性、没有那么大危害的替代方案。还是您方一直忽略它的积极影响。
感谢双方辩手。
环节为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任反方除三辩外任意辩手。首先有请反方决定一下您方的接质选手。反方四辩接质。
单方面计时时长为 2 分钟,正方三辩开口即计时,有请。
正方三辩:感谢主席,您方刚刚说要销毁,那么请问销毁的依据是什么?您方认为销毁它的依据是它会产生很多危害,对社会产生危害,个人也没办法很好地使用它。但您方只是认为它是一个邪恶之物,有很多负面影响,就忽略它的积极价值,所以就要销毁它,这是不是过于片面了?
我方可以和您方聊价值比较,若弊大于利,我们就销毁。但这个世界上有很多弊大于利的东西,请问您方要把它们都销毁掉吗?这种思想不太正确,请您方指正。
有很多事物利弊如何在于我们怎么使用它,而您方只是看到它的负面影响,忽略它的积极影响,以偏概全,所以我方认为您方过于片面了。您方到现在都不愿意给我一个例证,告诉我现实生活中哪些事情是弊大于利,但我们没有销毁反而受益的。
您方的利大于弊和弊大于利是怎么衡量出来的?就像过去的事物,当时人们认为它弊大于利,而后来人们在不断使用它的时候,才发现它利大于弊。那么死亡笔记是不是也可能在人们不断使用它的时候,才发现它利大于弊呢?您方的价值比较要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若按您方这样,所有东西都没办法比较出来了。就像随便找路上一个人问,火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很难有定论,这体现了人在进行利大于弊的价值判断时存在主观性。
我方现在强调使用的主体是国家,死亡笔记的出现对于人类而言是一种全新的事物,是一种前所未有的工具。而您方被新事物看似强大的负面影响吓住,选择去销毁它,请问这种解决方式是不是一种逃避?
反方四辩:我方怎么就逃避了?我方以不危害社会的方式将它销毁掉,我方才是解决问题的一方,怎么能说是逃避呢?
正方三辩:可是您方忽略了它积极的一面,而且您方销毁它就是除掉它,我认为这是一种逃避。哦,那您方接下来要跟我论证它的弊大于利。我方销毁它不是单纯因为它的消极影响,而是整体看下来其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这个问题我会在一会儿跟您继续讨论。
现在有一名连环杀人罪犯,依照他的罪行已明确被判处死刑,可是他在逃跑过程中仍然存在安全隐患。请问您方是否使用死亡笔记将其立刻处死?
反方四辩:我方坚持我方的观点,我方不用这些东西,因为我方要尊重基本的生命权,起码要把他按照规定的法律流程抓回来,并且给予他被辩护的权利,然后再进行最终定罪。就像我方刚刚说的一样,即便他被定罪了,国家依然会给他请律师,这样才是尊重他的人权。
正方三辩:可是他现在还在社会上逃窜,是否存在更大的安全隐患?而且要想抓捕他,会不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使用死亡笔记是不是更节省资源呢?您方刚刚一直在说注重过程正义,但您方不觉得您方追求的结果正义反而……请您回答我的问题,谢谢。您方的回答是是还是不是?
反方四辩:我方不用死亡笔记,我方认为应该用正规的法律手段、法律规矩、法律的规章制度去处理。
正方三辩:可是我刚已经说过,这样会花费大量财力、物力,而且我方已经说过,他是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被判处死刑的。不存在没抓过来就判刑的情况。如果把死亡笔记作为一种死刑手段,我方可以给您很多替代性方案,比如枪决,比如注射死刑。如果只是作为一种杀人手段,那就更没有必要去使用它,而且还有很多其他方式可以做到。
我方认为死亡笔记是一种我们可以使用的工具。
反方四辩:对,它是工具,但是我方能给出更多没有那么大危险性、没有那么大危害的替代方案。还是您方一直忽略它的积极影响。
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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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是反方三辩质询正方,除正方三辩外,任意选手接受质询的环节。首先有请正方的同学决定一下,您方要派哪一位辩手出面接受质询。
正方选定辩手后,时长为 2 分钟,反方三辩单方面计时,开口即计时。
反方三辩:首先对于这个主体的事情,我觉得有必要说明白。我想问一下对方辩友,会有多少人捡到死亡笔记之后选择上交到国家?为什么直接判定这个主体为国家?
在你方观点下,如果捡到死亡笔记应该使用,那么使用者一旦使用,国家肯定会发现有离奇的死亡案件,国家肯定会有办法把死亡笔记收回。
正方辩手打断:等一下。在使用过程中,持有者不可以用死亡笔记杀掉追捕他的人吗?
反方三辩:我们国家人口众多,肯定有办法把死亡笔记追回来,但这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重要目标。抓捕难度大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人都是有权力欲望的个体,所以对于上交到国家这一点,我们存在疑惑。虽然上交给国家有其便利性,国家也完全有能力采取手段收回死亡笔记,但死亡笔记杀人是悄无声息的。
第二个问题,我想问一下对方辩友,党中央开展打老虎行动是否必要?既然高级干部也会出现私用权力满足自身利益的现象,对方辩友能保证即便主体是国家,也不会出现私用、滥用死亡笔记的现象吗?死亡笔记的使用应该由国际社会共同管理,而不是任何单一国家独占。共同使用就不会出现私用、滥用的现象了吗?通过严格的制度设计、标准和监督机制,可以最大程度减少滥用的可能性,而不是不去使用它、忽略它。
正方辩手打断:等一下,你刚才说的是使用制度,对吧?
反方三辩:是的。对方有了解过立一部法律所需要的时间和过程吗?立一部法来制衡死亡笔记,远比立好几部法去完善其他法律的实验成本要少得多。立第一部法律大概需要 3 年,完善好几部法律则需要好几个 3 年。而销毁死亡笔记不需要立法,但销毁它只是解决了眼前的问题。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现在法律还有很多漏洞需要解决。
我再问你,我们判处杀人犯死刑时是否需要一定的程序?需要。使用死亡笔记就破坏了审判程序,损害了人民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破坏了程序上的正义。比如美国无罪释放率达到 4.1%,这证明司法纠正有必要性。我方在申论当中已经说过,我方认为法治的本质在于公平正义,而不是单纯的程序正义。公平正义是需要人们看得到的,需要有一个审判的过程。
还有一个问题,我想问对方辩友,毒品在短期内可以刺激人的多巴胺产生快感,你认可吗?
正方辩手:不得不认可,确实是这样。
反方三辩:对,所以毒品能给人带来快感,那给重度抑郁的患者使用不好吗?为什么还要严厉禁毒呢?因为毒品对我们的人体健康有不良影响,所以其危害大于好处。如果你今天只跟我谈使用死亡笔记的好处,不谈坏处,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正方辩手:我方没跟你单纯说好处和坏处,我方只是说好处大于坏处,而且你说毒品好处大于坏处,还需要你来论证,这两者完全不可以对等、对比。
好,感谢双方辩手。
接下来是反方三辩质询正方,除正方三辩外,任意选手接受质询的环节。首先有请正方的同学决定一下,您方要派哪一位辩手出面接受质询。
正方选定辩手后,时长为 2 分钟,反方三辩单方面计时,开口即计时。
反方三辩:首先对于这个主体的事情,我觉得有必要说明白。我想问一下对方辩友,会有多少人捡到死亡笔记之后选择上交到国家?为什么直接判定这个主体为国家?
在你方观点下,如果捡到死亡笔记应该使用,那么使用者一旦使用,国家肯定会发现有离奇的死亡案件,国家肯定会有办法把死亡笔记收回。
正方辩手打断:等一下。在使用过程中,持有者不可以用死亡笔记杀掉追捕他的人吗?
反方三辩:我们国家人口众多,肯定有办法把死亡笔记追回来,但这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重要目标。抓捕难度大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人都是有权力欲望的个体,所以对于上交到国家这一点,我们存在疑惑。虽然上交给国家有其便利性,国家也完全有能力采取手段收回死亡笔记,但死亡笔记杀人是悄无声息的。
第二个问题,我想问一下对方辩友,党中央开展打老虎行动是否必要?既然高级干部也会出现私用权力满足自身利益的现象,对方辩友能保证即便主体是国家,也不会出现私用、滥用死亡笔记的现象吗?死亡笔记的使用应该由国际社会共同管理,而不是任何单一国家独占。共同使用就不会出现私用、滥用的现象了吗?通过严格的制度设计、标准和监督机制,可以最大程度减少滥用的可能性,而不是不去使用它、忽略它。
正方辩手打断:等一下,你刚才说的是使用制度,对吧?
反方三辩:是的。对方有了解过立一部法律所需要的时间和过程吗?立一部法来制衡死亡笔记,远比立好几部法去完善其他法律的实验成本要少得多。立第一部法律大概需要 3 年,完善好几部法律则需要好几个 3 年。而销毁死亡笔记不需要立法,但销毁它只是解决了眼前的问题。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现在法律还有很多漏洞需要解决。
我再问你,我们判处杀人犯死刑时是否需要一定的程序?需要。使用死亡笔记就破坏了审判程序,损害了人民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破坏了程序上的正义。比如美国无罪释放率达到 4.1%,这证明司法纠正有必要性。我方在申论当中已经说过,我方认为法治的本质在于公平正义,而不是单纯的程序正义。公平正义是需要人们看得到的,需要有一个审判的过程。
还有一个问题,我想问对方辩友,毒品在短期内可以刺激人的多巴胺产生快感,你认可吗?
正方辩手:不得不认可,确实是这样。
反方三辩:对,所以毒品能给人带来快感,那给重度抑郁的患者使用不好吗?为什么还要严厉禁毒呢?因为毒品对我们的人体健康有不良影响,所以其危害大于好处。如果你今天只跟我谈使用死亡笔记的好处,不谈坏处,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正方辩手:我方没跟你单纯说好处和坏处,我方只是说好处大于坏处,而且你说毒品好处大于坏处,还需要你来论证,这两者完全不可以对等、对比。
好,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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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来回答一下您刚刚所说的毒品,它并不等价于死亡笔记。如果您认为等价,请贵方继续论证,这是贵方的论证义务,这一点无法回避。
今天我们捡到一本死亡笔记,贵方觉得它很危险,担心如果被滥用怎么办、如果产生负面影响怎么办等等,于是要销毁它。可是,销毁它真的能解决问题吗?贵方要销毁死亡笔记,是对未知的恐惧,是对危险的恐惧,是一种不敢探索新事物、不敢挑战创新的表现。
而我想说,人类几千年走到今天,遇到过许多危险和新事物,我们之所以能存活下来,靠的正是创新探索的勇气。我们可以接受、理解、掌握并借鉴新事物,恰如死亡笔记,它为何不能作为我们完善人类世界的新工具呢?以人类现有的能力来看,我们完全可以掌控它。历史上正有许多诸如此类成功的案例。核能具有强大的能量,既可以用于毁灭性的核武器,也可以用于发电,为人类提供清洁能源。通过严格的国际监管、安全协议和科学管理,人类成功地将核能的危险性降到最低,同时发挥着其巨大的作用。在核能刚出现的时候,肯定有一部分人站出来质疑它的危险,试图阻止其发展,可是历史告诉我们,我们有能力掌控它。像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正如死刑的使用虽然存在争议,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仍然被允许。所以,逃避不能解决问题,掌控它才是推进社会的真理。
其次,我们通过制定种种规则、制度去限制死亡笔记的使用,难道就要因为制定法律时间长就要放弃它吗?它能发挥比死刑更高的效率,节省资源,更好地管理社会,推动社会进步。
而人类文明就是在不断突破、不断创新的过程中不断发展。英国大宪章突破君权神圣,美国的独立宣言突破殖民法律,南非废除种族隔离制度。这些突破在当时都被视为违法,但历史证明其是正当的。死亡笔记不过是一种正义进程的延续,用技术手段弥补法律的滞后性。
贵方或许会说我们剥夺了任何人的生命,可是这世上没有一个完美的事情。当灾难来临,我们每个人都处于危险之中,当鲜花被灰烬掩埋,血水浸染湖泊,我们剥夺那小部分人的生命,去换取更多人的生存,为了我们的家园——地球村的温暖、稳定、美好,为了更多孩子能在安全的环境下茁壮成长,为了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不再发生,为了希望的幼苗不被熄灭,我相信制裁的正义之剑真的存在。这是对生命的敬畏,是对生命的最高崇敬。
谢谢!
首先,我来回答一下您刚刚所说的毒品,它并不等价于死亡笔记。如果您认为等价,请贵方继续论证,这是贵方的论证义务,这一点无法回避。
今天我们捡到一本死亡笔记,贵方觉得它很危险,担心如果被滥用怎么办、如果产生负面影响怎么办等等,于是要销毁它。可是,销毁它真的能解决问题吗?贵方要销毁死亡笔记,是对未知的恐惧,是对危险的恐惧,是一种不敢探索新事物、不敢挑战创新的表现。
而我想说,人类几千年走到今天,遇到过许多危险和新事物,我们之所以能存活下来,靠的正是创新探索的勇气。我们可以接受、理解、掌握并借鉴新事物,恰如死亡笔记,它为何不能作为我们完善人类世界的新工具呢?以人类现有的能力来看,我们完全可以掌控它。历史上正有许多诸如此类成功的案例。核能具有强大的能量,既可以用于毁灭性的核武器,也可以用于发电,为人类提供清洁能源。通过严格的国际监管、安全协议和科学管理,人类成功地将核能的危险性降到最低,同时发挥着其巨大的作用。在核能刚出现的时候,肯定有一部分人站出来质疑它的危险,试图阻止其发展,可是历史告诉我们,我们有能力掌控它。像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正如死刑的使用虽然存在争议,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仍然被允许。所以,逃避不能解决问题,掌控它才是推进社会的真理。
其次,我们通过制定种种规则、制度去限制死亡笔记的使用,难道就要因为制定法律时间长就要放弃它吗?它能发挥比死刑更高的效率,节省资源,更好地管理社会,推动社会进步。
而人类文明就是在不断突破、不断创新的过程中不断发展。英国大宪章突破君权神圣,美国的独立宣言突破殖民法律,南非废除种族隔离制度。这些突破在当时都被视为违法,但历史证明其是正当的。死亡笔记不过是一种正义进程的延续,用技术手段弥补法律的滞后性。
贵方或许会说我们剥夺了任何人的生命,可是这世上没有一个完美的事情。当灾难来临,我们每个人都处于危险之中,当鲜花被灰烬掩埋,血水浸染湖泊,我们剥夺那小部分人的生命,去换取更多人的生存,为了我们的家园——地球村的温暖、稳定、美好,为了更多孩子能在安全的环境下茁壮成长,为了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不再发生,为了希望的幼苗不被熄灭,我相信制裁的正义之剑真的存在。这是对生命的敬畏,是对生命的最高崇敬。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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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要说明一下,我刚才提及毒品,并非认为它与死亡笔记等价,而是想借此表明,我们探讨一个东西该使用还是销毁,应进行利弊的价值比较。
正方今天一直强调死亡笔记有利处也有弊处,但并未论证其利是否大于弊,而我方可以论证其弊大于利。
在主体方面,我方一直存在疑惑。您方称可以抓到使用死亡笔记的人,但死亡笔记具有近乎无限的“bug”功能,在抓捕过程中,使用者能直接杀死抓捕人员,这使得抓捕难以保证。此外,人是对权力有欲望的个体,我方一辩稿已阐述清楚,因此有多少人捡到死亡笔记会选择上交,这一点存疑。
另外,自十八大以来,2023 年党中央查处的高级干部人数达 45 人,这表明即便公职人员也存在私用、滥用的现象,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国际层面。
刚才正方二辩提到冤假错案,美国无罪释放率高达 4.1%,这证明司法纠错很有必要。而死亡笔记跳过审判过程,直接处死犯人,中国死刑复核率达 100%,会给予死刑犯最大的保护和人文关怀,检查是否有错判错抓。
您方一直提及效率问题,称从立案到终审需两年时间,但我们需要的并非仅仅是效率,而是确保没有抓错、判错。死亡笔记只是写名字,您跟我谈效率有何意义?
最后,关于弊大于利这一点,您方提到死亡笔记能降低犯罪率、抓捕逃脱法网之人,但死亡笔记根本无法解决犯罪的根源。社会的经济不平等、贫困、失业等结构因素才是导致犯罪的根源,死亡笔记治标不治本,还可能掩盖社会问题,使人们忽视根本原因,不利于社会长远发展。
首先,我要说明一下,我刚才提及毒品,并非认为它与死亡笔记等价,而是想借此表明,我们探讨一个东西该使用还是销毁,应进行利弊的价值比较。
正方今天一直强调死亡笔记有利处也有弊处,但并未论证其利是否大于弊,而我方可以论证其弊大于利。
在主体方面,我方一直存在疑惑。您方称可以抓到使用死亡笔记的人,但死亡笔记具有近乎无限的“bug”功能,在抓捕过程中,使用者能直接杀死抓捕人员,这使得抓捕难以保证。此外,人是对权力有欲望的个体,我方一辩稿已阐述清楚,因此有多少人捡到死亡笔记会选择上交,这一点存疑。
另外,自十八大以来,2023 年党中央查处的高级干部人数达 45 人,这表明即便公职人员也存在私用、滥用的现象,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国际层面。
刚才正方二辩提到冤假错案,美国无罪释放率高达 4.1%,这证明司法纠错很有必要。而死亡笔记跳过审判过程,直接处死犯人,中国死刑复核率达 100%,会给予死刑犯最大的保护和人文关怀,检查是否有错判错抓。
您方一直提及效率问题,称从立案到终审需两年时间,但我们需要的并非仅仅是效率,而是确保没有抓错、判错。死亡笔记只是写名字,您跟我谈效率有何意义?
最后,关于弊大于利这一点,您方提到死亡笔记能降低犯罪率、抓捕逃脱法网之人,但死亡笔记根本无法解决犯罪的根源。社会的经济不平等、贫困、失业等结构因素才是导致犯罪的根源,死亡笔记治标不治本,还可能掩盖社会问题,使人们忽视根本原因,不利于社会长远发展。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无明显防御内容。
反方这边开启自由辩环节,由反方先发言。正反双方都有自由人吗?这边给反方单方面计时即可。
很多人问反方,关于是否使用死亡笔记的问题都没有回答。我方想问一下,您方自由人环节是陈词还是质询?好,是质询。我方先选择质询对象可以吗?
正方一辩发言截止。接下来由反方继续发言。
我想问一下对方辩友,使用死亡笔记能解决犯罪的根本问题吗?您方刚刚提到我方的做法治标不治本,那我方想知道,销毁能治本吗?您方起码也承认了,我方的做法可以治标。
不管治标不治本,下一个问题是,您方对公平正义是怎么看的?公平正义当然是要让社会变得更好。其实我们双方可以达成一个共识,不管是使用还是销毁死亡笔记,都是为了稳固社会秩序。
您方刚刚提到人性的问题,如果我有一己私利,捡到这本死亡笔记,我会销毁它吗?您方是在试图让我论证销毁的可行性吗?大家都知道,捡到笔记后大概率会使用而不是销毁,其危害也是很明显的。我想知道您方所认为的公平正义是什么?我方刚刚已经说过,公平正义是为了让社会变得更好。如果我希望杀死更多人,社会会变得更好吗?
您方今天一直在把主体框定在坏人的范围内。我方已经论证了,大多数人都会有私欲。所以我们达成的共识是,我们的目的是稳固社会秩序,但人有私欲,捡到笔记为什么要销毁呢?如果销毁,难道就没有私欲的因素吗?
正是因为人们有私欲,才会用死亡笔记做出一些违背正义的事情。
关于国家抓捕的可行性,我方补充一点,我方认为可以主动上交。但您方应该先论证,在没有一己私利的情况下,人们上交笔记给国家的可行性。我方后续会进行论证。
我方一辩对这个问题准备不够充分,但我方其他辩手准备得比较充分。如果您方想得到精准回答,请放心。如果回答不出来,就不用讲了。您方认为上交笔记给国家完全没有可行性,请您论证一下使用死亡笔记的利大于弊。
我方想说,利弊关系不是固定的,从多方面看,利弊关系不同。我方可以给出一些心理学依据,比如风险感知差异,不同人对利弊的判断不同,您方不能单纯地说利大于弊或弊大于利。
我方所说的弊大于利,是从社会层面来看的。您是想说,在现在的社会,死一个人是利大于弊吗?我方不明白,您说死一个人,要说明这个人是逃脱法网的死刑犯吗?请阐述一下使用死亡笔记抓到正确罪犯的可能性。
时间到了,谢谢。麻烦稍等一下。
反方这边开启自由辩环节,由反方先发言。正反双方都有自由人吗?这边给反方单方面计时即可。
很多人问反方,关于是否使用死亡笔记的问题都没有回答。我方想问一下,您方自由人环节是陈词还是质询?好,是质询。我方先选择质询对象可以吗?
正方一辩发言截止。接下来由反方继续发言。
我想问一下对方辩友,使用死亡笔记能解决犯罪的根本问题吗?您方刚刚提到我方的做法治标不治本,那我方想知道,销毁能治本吗?您方起码也承认了,我方的做法可以治标。
不管治标不治本,下一个问题是,您方对公平正义是怎么看的?公平正义当然是要让社会变得更好。其实我们双方可以达成一个共识,不管是使用还是销毁死亡笔记,都是为了稳固社会秩序。
您方刚刚提到人性的问题,如果我有一己私利,捡到这本死亡笔记,我会销毁它吗?您方是在试图让我论证销毁的可行性吗?大家都知道,捡到笔记后大概率会使用而不是销毁,其危害也是很明显的。我想知道您方所认为的公平正义是什么?我方刚刚已经说过,公平正义是为了让社会变得更好。如果我希望杀死更多人,社会会变得更好吗?
您方今天一直在把主体框定在坏人的范围内。我方已经论证了,大多数人都会有私欲。所以我们达成的共识是,我们的目的是稳固社会秩序,但人有私欲,捡到笔记为什么要销毁呢?如果销毁,难道就没有私欲的因素吗?
正是因为人们有私欲,才会用死亡笔记做出一些违背正义的事情。
关于国家抓捕的可行性,我方补充一点,我方认为可以主动上交。但您方应该先论证,在没有一己私利的情况下,人们上交笔记给国家的可行性。我方后续会进行论证。
我方一辩对这个问题准备不够充分,但我方其他辩手准备得比较充分。如果您方想得到精准回答,请放心。如果回答不出来,就不用讲了。您方认为上交笔记给国家完全没有可行性,请您论证一下使用死亡笔记的利大于弊。
我方想说,利弊关系不是固定的,从多方面看,利弊关系不同。我方可以给出一些心理学依据,比如风险感知差异,不同人对利弊的判断不同,您方不能单纯地说利大于弊或弊大于利。
我方所说的弊大于利,是从社会层面来看的。您是想说,在现在的社会,死一个人是利大于弊吗?我方不明白,您说死一个人,要说明这个人是逃脱法网的死刑犯吗?请阐述一下使用死亡笔记抓到正确罪犯的可能性。
时间到了,谢谢。麻烦稍等一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